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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協會 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 制度
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確立
我國消費者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害者范圍廣泛,如尼康相機事件,受害者遍布全國;其次是侵權者的多樣性,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務或規(guī)定;再者,侵權者和受害者地位的不平等造成消費者進行維權的成本較高。
大企業(yè)在金錢和專業(yè)知識上比消費者具有優(yōu)勢,因此按照原有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消費者即使多人因同一訴訟標的而可以采用代表人訴訟制度,但單個消費者的索賠數額較小,而侵權案件需要付出大量時間了解專業(yè)知識和取證并要承擔案件由于舉證不力而導致的敗訴風險。正因為如此,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放棄維權,而很多企業(yè)也在這樣的“放縱”下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變得有恃無恐,無疑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
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扭轉消費者的不利地位,我國于2012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在實施的新《民事訴訟法》55條中明確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對于涉及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從而突破了我國傳統(tǒng)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規(guī)定,而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中更明確賦予了消費者協會可以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缺陷
消費者協會屬于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明確由消費者協會直接提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使得消費者協會突出了直接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職責,同時由于消費者協會對商品和服務有著更為專業(yè)的認識,有著專項的運營經費,在與侵權大企業(yè)對弈中處于平等的地位,對消費者的保護也更完善。但目前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體現在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只是確認了權利,但沒有具體的實施制度。在維權行動中,即使消費者協會以自己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如果缺乏具體實施制度,也勢必會影響該公益訴訟的實踐性,使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確定消費者協會的受案范圍和類型、明晰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和權限、訴訟費用的來源以及對于判決效力的認定都是完善該法律制度的必要環(huán)節(jié)。
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類型
1.受理案件的范圍。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以自己的名義幫助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但對于受理條件范圍等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綜合判斷:
一是由侵權內容判斷。界定消費者社會公益性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來進行判斷,當經營者被投訴的內容涉及違反經營者的義務,投訴者又符合消費者的法定條件,則可以認定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然后從受保護法益判斷。
二是由受保護法益判斷。由于個人的訴訟請求往往針對個人利益,且請求的方式多樣,消費者協會從單個消費者進行考察,很難判斷公益性,將受保護法益作為判斷基礎,將不屬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個人利益訴訟予以排除,剩下的案件都屬于侵犯消費者利益從而侵犯社會公益性的案件,最后消費者協會再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綜合考慮。
三是由受侵害主體進行判斷。建議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之間聯網式服務,當消費者受到侵害而向消費者協會進行反映時,消費者協會將投訴的內容錄網系統(tǒng)實現資源共享。在資源貢獻的前提下,各地的消費者協會進行初步的判斷,如果消費者受到侵害的理由是基于同一的侵權事實或者是基于同一類的侵權事實,如餐飲不得自帶酒水之類的霸王條款時,則各地消費者協會可以將投訴合并,從而進行受侵害消費者的統(tǒng)計??紤]到消費者協會在受侵害的消費者人數較少時就提起公益訴訟無疑會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增加了消費者協會的負擔,削弱了消費者協會對重大案件的關注;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存在代表人訴訟,因此筆者建議,以50人作為分界線。當基于同一或同類侵權事實的受侵害消費者低于50人時,如需要進行訴訟,可以采用支持消費者提起代表人訴訟方式解決;當受侵害的消費者高于50人時,各地消費者協會匯總侵害事實后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及中國消費者協會進行層級上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具體的事實自行決定,如果中國消費者協會發(fā)現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都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受侵害者可以通知各地的消費者協會由中國消費者協會直接進行訴訟。
2.受理案件類型。根據消費者訴訟請求,筆者認為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行為禁止型訴訟。所謂行為禁止型訴訟在筆者看來是指對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訴訟請求往往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如要求店家停止“禁止自帶酒水”的霸王條款或停止收取“包間費”的經營行為而進行的訴訟。對于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因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秩序的破壞,具有損害社會公益的普遍性,由消費者協會提訟具有預警性,目的是阻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發(fā)生,更能體現對社會秩序的監(jiān)管。
損害賠償型訴訟。就我國而言,賠償型訴訟是消費者侵權案件中的主要訴訟形式,由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正好可以彌補個人訴訟成本高、賠償金額低的弊端,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賠償型訴訟已經成為團體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發(fā)展的新方向,例如日本在2013年2月11日,由日本消費者廳向國會提交了賦予消費者協會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費者集團訴訟制度特例法案”,并對提請損害賠償的種類進行了規(guī)定。
考慮到我國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尚屬于初級階段,可以借鑒日本法律制度來對損害賠償型訴訟進行構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現有的損害賠償型訴訟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第二類屬于經營者由于欺詐、主觀上明知故犯而引發(fā)的高于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第三類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造成的人身性損害賠償;第四類是由侵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第一類和第二類損害賠償都是基于違反了合同的基本義務,屬于典型的侵權賠償,因此屬于可以由消費者協會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對于第三類、第四類損害賠償訴訟由于涉及人身性質的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訴訟不應由消費者協會提出,而應由消費者個人提訟。
(二)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構建
1.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行政保護手段之間的關系。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其啟動成本低,解決方案有行政強制力保證實施,比訟更為高效,因此筆者認為如果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屬于行政部門主管的事項,消費者協會應先向相關的職能部門投訴,如果該部門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在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則消費者協會可以自行決定向法院;如果公益訴訟的內容本身不涉及行政事項,則由消費者協會自行向法院。
2.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之間的關系。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兩者是屬于兩種不同的訴訟:首先在的主體上存在區(qū)別,一個是消費者協會本身,一個是受侵害的消費者主體;其次兩者的訴訟目的不同,消費者協會進行訴訟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公共利益,而消費者代表人訴訟歸根到底是為了個人的權利。雖說屬于不同的訴訟,但引發(fā)兩者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因此如果同時提起兩種訴訟,不符合司法經濟性,存在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一個案子既符合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又符合代表人訴訟時,則以立案時間為準,如果代表人訴訟立案在前,則消費者協會不再單獨提起公益訴訟,而是協助消費者進行代表人訴訟;如果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立案在前,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暫停受理代表人訴訟。
3.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時處分權應受到限制。一是關于撤訴。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并不是為了個體的利益,而是事關社會交易秩序的公平,筆者認為應規(guī)定一旦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原則上不得撤訴,如果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撤訴的需要得到法院的審查和批準。二是關于和解和調解。筆者認為為維護社會公益性,經營者對其犯下的過錯應該承擔完全責任,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中尤其是涉及損害賠償型訴訟中原則上不允許消費者協會和經營者進行和解和調解,除非經營者已經對受侵害的廣大消費者做出充分并且合理的補償方案后,由消費者協會或者經營者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審查批準后進行調解和和解。
(三)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費用保障
1.現有的訴訟制度不利于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在我國訴訟費用通常由原告先行繳納,如果原告勝訴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這就意味著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中,如果消費者協會敗訴,則要自己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
根據消費者協會章程,消費者協會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此資金數額是有限的。相比其他的訴訟,公益訴訟往往取證量大,跨度時間長,再加上專業(yè)性強,需要聘請律師,這些無疑要花費消費者協會大量的費用,再加上還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長此以往,資金問題必然凸顯,不僅影響消費者協會開展其他的本職工作,也會打擊其開展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2.借鑒美國法律構建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獎勵制度。為了鼓勵通過訴訟維護公共利益,美國在《反欺騙政府法》中規(guī)定,勝訴的原告可以從被告支付的罰款中獲得部分獎勵,比例大約是罰金的15%-20%。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構建我國的公益訴訟獎勵制度。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對經營者的違規(guī)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進行罰款的權利,對于此筆金額,筆者認為,如果是由于消費者協會提請公益訴訟勝訴,從而幫助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快的履行了行政監(jiān)管職責,消費者協會可以從沒收的違法所得及罰款中獲得15%-20%作為政府的獎勵性資助,這樣既解決了消費者協會資金短缺的問題又會促使其更積極投入到公益訴訟中。
(四)消費者協會公益訴訟判決適用的擴張
筆者認為適用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一是在消費者協會獲得勝訴的情況下,按照前文所述,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前就已經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對于那些沒有在消費者協會予以登記的消費者,可以借鑒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只要這些消費者是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訟的,該公益訴訟的判決、裁定可以當然適用。二是在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敗訴的情況下,基于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此時,公益訴訟的判決對于已經登記還是未登記的消費者都不具備任何的適用性,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自行提起個人訴訟。
參考文獻:
1.李凌碧.沖突與選擇:民事公益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的銜接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2.陶建國.日本擬建立損害賠償型公益訴訟[J].法制日報,2013-9-24
關鍵詞 電子銀行 消費者權益 安全意識 立法監(jiān)管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tǒng)柜臺業(yè)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tǒng)業(yè)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yè)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zhèn)鹘y(tǒng)柜臺業(yè)務的發(fā)展趨勢。相比傳統(tǒng)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yè)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fā)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yè)務時,因業(yè)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yè)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fā)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tǒng)曾經連續(xù)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tǒng)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xù)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jiān)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道`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guī)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tǒng)。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tǒng)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tǒng),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tǒng)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yè)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guī)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fā)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yè)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zhí)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fā)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jiān)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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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huán)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fā)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guī)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案偁幏ㄖ械南M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刂破髽I(yè)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比欢?,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guī)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fā)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逼缫曤m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guī)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案偁幏ǖ睦碚撜J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憑借其市場優(yōu)勢,非??赡芟蚴袌鎏峁┍绕鋵嶋H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yè)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p>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guī)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guī)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fā)揮其優(yōu)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yōu)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yè)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yè)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yōu)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啊督箟艛喾ā返谋Wo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p>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fā)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fā)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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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曉曄:《企業(yè)合并中的反壟斷問題》.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商品市場也隨之繁榮,消費市場也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而使他們的一些權益在遭受損害的時候,現有的法律無法給與救濟。我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即,將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其從約定權利上升到法定權利,從而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對于消費者反悔權制度是否要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學界是存在爭議的。有觀點認為,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完全,若消費者購物后惡意退貨,經營者的利益則無從保護,此時建立反悔權制度為時尚早。還有觀點認為建立反悔權制度立意雖好,但反悔權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更有反對觀點認為,反悔權制度違背了合同的基本精神,一旦確定相當于變相鼓勵消費者任意撕毀合同,給消費交易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無條件退貨必然會增加經營者的負擔,經營者會不會將一些消費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裝,然后放在貨架上公開出售呢?假如經營者這樣做,那么,勢必會損害其他消費者的正當利益,他們不得不使用已經被購買者使用過的商品,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可能因此而受到損害。因此,這些學者認為,從保護消費者整體利益出發(fā),也應該禁止建立反悔權制度。[1]相對于強烈反對賦予消費者反悔權的觀點,我國更多的學者對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持肯定態(tài)度。他們認為,法律保護向弱者傾斜是現代文明的標志,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經濟實力的不對等。反悔權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經營者為減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貨及因貨物積壓帶來的損失,而更詳細、真實的披露商品相關信息,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消費自由,切實實現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筆者認為,反悔權制度到底要不要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應當要考察我國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正當性,如果反悔權制度在我國有設立的正當性基礎,則就應當將反悔權制度納入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否則,則不應當將反悔權制度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法律中都設立了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那么我國是否也應當設立反悔權制度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呢?第一,消費者反悔權制度與“三包”責任制度相比,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第二,經營者承諾的“無因退貨”制度不足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都沒有規(guī)定反悔權制度,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中有一些類似反悔權制度的條款。我國最早的類似于反悔權制度的條款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規(guī)定》第12條:“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地方性法規(guī)首次將反悔權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律的高度,然而,2004年8月1日實施的《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guī)定》卻將這一內容廢止?,F在看來,這不失為立法的一種倒退。
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電子商務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制定的《直銷管理條例》、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guī)范指引》以及2007年國務院制定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在BtoB、BtoC、上門兜售、直銷、食品流通和特許經營等領域明確規(guī)定了反悔權的內容??梢?,我國在立法上已經開始嘗試建立反悔權法律制度,但是,立法等級不高、效力層級低、內容粗糙、法規(guī)分布散亂、適用領域狹窄、未涵蓋一些亟須救濟的新興消費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但這并非是要否認這些條款的積極意義。這些條款為我國將來在法律中規(guī)定反悔權制度提供了立法經驗。由于地方立法的區(qū)域差異、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之間、地方性法規(guī)相互之間的立法沖突短期內無法消除,而且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需要在國家法律這一位階上確立反悔權制度,以使這一制度更好地發(fā)揮其效用。
四、我國設立消費者反悔權所產生的可能的弊端
(一)經營者利用反悔權制度進行不正當競爭
2011年10月10日淘寶商城最新公布的新收費規(guī)則引起了淘寶商城中的眾多中小店家的不滿,淘寶商城《2012 年招商續(xù)簽及規(guī)則調整公告》表示,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費將從現行的每年6000元調整到3萬元或6萬元兩檔,此外,商家作為服務信譽押金的消費者保證金將從現行的1 萬元,調整到1萬元至15萬元不等。新規(guī)很快在網商群體中引發(fā)反響。許多中小賣家表示,即便能夠達到全額退返年費,高額的凍結款項也增加不少壓力,“不如開個實體店”“不如存銀行”。有專營店在網上掛出標語直指淘寶商城收費“暴漲”,并稱“即日起暫停營業(yè)!”更有商城店鋪稱淘寶為“殤城”。為抵制淘寶商城的提價行為,許多中小賣家在網上成立了“反淘寶聯盟”。11日晚間開始,淘寶商城受到數萬名自稱“中小賣家”的網民集體攻擊。批量拍貨再申請賠償,或是宣稱要收貨、給差評、再申請退款,截至13日中午,共有數十家大型淘寶商城店鋪被網民“攻陷”,包括韓都衣舍、七格格女裝等在內的多家淘寶商城大店相繼出現熱賣產品下架情況。[2]
而這些中小店家之所以能夠對淘寶商城的那些大型店鋪進行這樣的“攻擊”,就是因為淘寶商城承諾的消費者享有在七天內的無因退貨制度。于是有人便擔心如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反悔權制度,會有經營者就如同淘寶商城的那些中小店家那樣用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進行不正當競爭,從而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那些誠實守信的經營者的利益。
這樣的擔心不無道理。可是我們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其所規(guī)制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與消費者以特殊的權利來予以保護。如有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來進行不正當競爭,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而是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來對那些利用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經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進行規(guī)制。
(二)消費者濫用反悔權制度
我們在探討要不要把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還基于另外一個考量:中國消費者的誠信問題。在中國,安利公司是最早提出“無理由反悔”的經營者,許諾消費者可以隨時退貨。但是1997年7月安利公司針對中國消費市場的消費者的道德問題,對其通行全球38年的無因退貨政策進行了修改。這個事件不得不讓人們對中國消費者的誠信問題產生了擔心。面對這個問題,法律必須慎思:是確立法定反悔權,理性接受它的負效應,還是對它保持緘默,以避免可能的道德潰???[3]
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立法創(chuàng)建。因為在創(chuàng)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時,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質問不斷出現,“以惡制惡”的危機后果成為質疑的重點,但是這些質疑聲最終沒能阻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創(chuàng)設,法律正視了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積極的進行引導和調整。因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也可借鑒這樣的思路:客觀承認法定內容的負效應,然后尋找法律配套制度來作對應性改造。[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設立的反悔權制度,不是和消費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享有的九項權利一樣的一般性權利,而是消費者在一些特定的消費領域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對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進行事先的限定,從而盡可能避免其所可能產生的弊端。
五、結論
法所調整的是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是英美法中設立的冷靜期制度,還是德國法中設立的撤回權制度,根本動因是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所導致的消費關系的復雜化、多樣化。消費者問題是商品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消費者和經營者分化而產生的特有的現象。[5]
縱觀我國的消費市場發(fā)展歷史,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政策,將物資按計劃配給,限制商品生產與交換。當時的問題不是消費者保護,而是消費品不足。
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加大了市場自由力度,經濟社會迅速發(fā)展,市場上的消費品逐漸增多。市場經濟發(fā)展至今,我國消費品交易市場呈現空前繁榮的狀況,消費的商品和服務品種增多,消費方式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通過的,這部十多年前的法律無法適應消費市場眾多新情況的出現。上門銷售、遠程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已經普及,在這些交易中消費者處于特別不平等地位卻難以得到救濟,亟需通過國家調控或法律的主動介入來實現實質的合同自由。
此外,我國經濟結構特點是以勞動密集型產業(yè)為主,產品質量普通、利潤較低,這就使得不少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想盡辦法從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或隱瞞產品信息、或極力鼓吹誘導,消費者在不自知的情況下簽訂不公平合同的幾率大大增加了,而這些情況往往不足以構成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消費者在醒悟過來后只能吃“啞巴虧”。因此賦予我國消費者“后悔權”是我國經濟和商品交易發(fā)展到現階段,維護合同實質自由和社會公平的必要措施。
參考文獻
[1]喬新生:“冷卻期制度的法律性質”,載《法治論壇》,第16輯.
[2]摘自新華每日電訊2011年10月14日第007.
論文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 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類型
我國2012年8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guī)定了公益訴訟制度:“對環(huán)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笨梢姡嬖V訟的受案范圍是針對“環(huán)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條文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我國的社會現狀,關乎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遠不止環(huán)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兩大類。
一、環(huán)境、資源保護案件
我國的環(huán)境問題一直是民眾關心的焦點問題,污染和治理始終是一對矛盾體困擾著當今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尤其我國華北地區(qū)爆發(fā)的霧霾天氣,以及全國大面積地方出現浮塵、揚沙等惡劣天氣,這些現象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們生存的環(huán)境在惡化。目前,推進環(huán)境公益訴訟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新民訴法之民事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更成為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建設的新起點。
(一)原告資格的擴寬
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文以環(huán)境公益訴訟為例,分析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類型。
1.享有環(huán)境資源管理權的環(huán)境行政執(zhí)法機關。如環(huán)保局,代表國家管理相應的環(huán)境資源,當環(huán)境資源遭到破壞時,環(huán)保局代表公眾利益要求污染實施者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我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第90條規(guī)定:“破壞海洋環(huán)境并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痹摋l文明確了國家具有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訴訟的主體地位,還提出由有關部門代為行使該訴權的規(guī)定,“相關部門”具體指什么部門并未明確規(guī)定,但只有環(huán)保機關和依法行使環(huán)境資源管理權的其他行政機關才具有該訴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印發(fā)的《關于為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依法受理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huán)境的行為?!庇纱丝梢姡罡咚痉C關也明確認可環(huán)保行政部門可以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
2.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決定了其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行為和執(zhí)法行為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法秩序。一方面,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模式在我國得到了普遍認可,加之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常常具有強勢地位,相比來說民事訴訟的原告往往是弱勢群體,應借助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賦予其民事公訴權。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在常年的辦案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優(yōu)勢資源,在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重大貪污案件等接觸到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數量較多,而且作為檢察機關的內部人員,其辦案素質較高,可以通過檢察舉報、申訴、控告、網絡等渠道及時收集受理有關公益受損事件的線索。
3.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環(huán)保社團。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的《關于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加強環(huán)境保護的決定》指出,“健全社會監(jiān)督機制,發(fā)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fā)各種環(huán)境違法行為,推動環(huán)境公益訴訟?!憋@而易見,最高行政機關明確鼓勵“社會團體”提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根據環(huán)境保護部2010年的《關于培育引導環(huán)保社會組織有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環(huán)保社會組織是以人與環(huán)境的和諧發(fā)展為宗旨,從事各類環(huán)境保護活動,為社會提供環(huán)境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環(huán)保社團、環(huán)?;饡?、環(huán)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多種類型?!蔽覈容^活躍的環(huán)保民間組織有: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地球村、自然之友、公眾與環(huán)境研究中心、綠色流域、綠家園、達爾問、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阿拉善SEE生態(tài)協會等。如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目前每年提起約10起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件。
(二)擴大保護范圍
條文中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污染環(huán)境”,事實上,在環(huán)保領域損害公共環(huán)境利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基本類型:一是污染水、氣等環(huán)境要素;二是破壞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三是損害濕地、物種等生態(tài)系統(tǒng)。因此,新民訴法關于環(huán)境公益訴訟范圍的規(guī)定不應局限于“污染環(huán)境”,具體范圍可以表述為:對“污染環(huán)境、破壞自然資源、損害生態(tài)系統(tǒng)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訟。這一具體范圍的表述可規(guī)定在《環(huán)境保護法》中。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環(huán)境公益訴訟所涉的證據具有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特點,一般為被告掌握,原告舉證相對困難。例如由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相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原告只需證明環(huán)境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提供被告有污染行為的證據;而被告對企業(yè)的了解更深入,便于調查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具備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可見,民事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改變了一般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格局,被告方的舉證責任須重于原告方。
(四)賠償范圍
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環(huán)境權益,賠償請求不僅包括由污染造成的經濟和環(huán)境利益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環(huán)境要素損害后的恢復費用。另外,環(huán)境污染侵權具有滯后性與潛伏性,對于有證據證明是由于污染引起的潛在人身損害,也應予以適當賠償,且這種賠償不應受最長時效的限制。
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
(一)消費者權益的綜合性
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是消費者權利,而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為進行生活消費應該安全和公平地獲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醫(yī)療和教育的權利等,實質即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不論是環(huán)境污染案件還是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二者的主體都表現為多數,公益的特征是由眾多私益逐漸積累并最終組成的。隨著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日趨深入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不僅消費者權益的內容不斷豐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也會擴大,如互聯網、教育、金融、保險、交通、醫(yī)療、旅游、購房裝飾裝修等新興領域的消費者群體進一步擴大。可見,消費者公益訴訟必須是涉及多數當事人因同一或類似的事件引起的群體性訴訟。
(二)消費者協會支持
在消費者公益訴訟中,消費者協會無疑是最廣泛、最成熟、影響力最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它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成立,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很多社會團體都具有公益法人的性質,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公益性社團組織介入到消費者公益訴訟當中,具有非營利性,是解決社會公益糾紛和實現社會公益目的的重要條件?!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其中第六條“就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有支持的職責”。除了支持的職能,消費者協會還可以向消費者提供與案情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參與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jiān)督和檢查,受理消費者投訴并協助消費者調查取證。
(三)擴大保護范圍
現代社會經濟、科技的迅猛發(fā)展使得消費者消費的領域不斷擴大,所引發(fā)的消費者糾紛之公益性的影響力也不斷增強,從過去小規(guī)模的虛假產品侵權,到現在大規(guī)模的壟斷性消費以及食品安全、產品質量侵權的蔓延,都凸顯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因此需要擴大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范圍。
1.公共服務領域的壟斷性消費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改革的轉型時期,機構改革、企業(yè)改革的步伐不斷加快,壟斷行業(yè)的暴利經營侵害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施價格聯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最終受到侵害的還是消費者。例如汽車行業(yè)的鋼價聯盟、空調價格聯盟、乳制品價格聯盟等,還有現在備受關注的鐵路系統(tǒng)改革引發(fā)的火車票價格聯盟等。這些公共服務領域的壟斷性消費,主要依靠政府宏觀調控與監(jiān)管不能有效解決消費者群體面臨的救濟難題,域外的集團訴訟與團體訴訟的經驗表明,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是制約市場壟斷和政府壟斷的最佳司法救濟手段。
2.電子商務領域的網絡型消費
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已然將“網購”推向最快捷、最便利的消費領域,加之電子商務技術以及物流運輸規(guī)模的迅猛發(fā)展,網絡為消費者提供了極其寬廣的交易平臺。然而消費者在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也大量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例如實際物品與網上的宣傳不符,預先付款后不能按時得到商品,商品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等。并且,“霸王條款”廣泛存在于消費者與網絡賣家達成的合同中,網絡型消費涉及買賣、運輸、保險等多項環(huán)節(jié),復雜過程中容易出現脫節(jié)問題,而消費者難以及時發(fā)現,且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
3.食品安全領域的消費
食品安全問題涉及食品從生產、包裝、銷售、食用等一系列過程,還包括發(fā)展無公害農產品種植,確保農產品的消費安全。食品安全法規(guī),新增了食品安全監(jiān)管機構和法律責任,在理論上和立法上為食品安全提供了更高的保障。消費者也應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工作中,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一個事實,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例如轉基因食品的生產使用問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問題等。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權 法律邊界
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是有限制的,消費者權也不例外。消費者在行使權利時如果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那么其消費行為便成了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種傾斜保護。但是消費者的消費權利不能無限制的行使,從而侵犯經營者權利。本文就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的邊界界定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權利沖突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一)權利沖突及其原因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邊界包括法律內部邊界和外部邊界,內部邊界是指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政府、社會組織等義務主體的權利限度,其基本含義是在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內某些消費權利是可以自由行使的,并且可以收到權利仲裁調解機構的權利行使輔助;而外部邊界則是指消費者權利與其他主體相關權利之間的區(qū)分。消費者權利的邊界超越就會引發(fā)權利沖突。
當前權利沖突已經在消費生活、法律生活中普遍化。權利涉及到人與人的關系,它是對人在社會中所得利益的認可和保護,權利沖突就是人與人的沖突,是由人的利益侵犯行為引發(fā)的。因此,權利沖突的本質就是利益沖突。
權利沖突的原因主要有:人與人的利益沖突;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權利限制性;規(guī)則的模糊性;責任與權利的不易界定性等。
(二)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經營自由經營者的經營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的矛盾是權利沖突的根源所在。該矛盾宏觀方面是指消費者權利保障的不確定性與經營者經營自由度的不確定性。在實際消費活動中主要表現是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特定經營者行為自由維護之間的沖突。
消費者權益包括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監(jiān)督權等。經營者經營自由同消費者權利受法律保障一樣受到法律的維護。市場經濟中經營者作為經營個體有相當程度的自由,包括經營地址自由、經營時間自由、經營方式自由、私生活不被打擾的自由等眾多自由權利,同時我國法律還賦予了依法自主定價權、依法結社權、平等競爭權、公平交易權等,這些都是屬于經營者個體基本自由的構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自由權利都做了相關規(guī)定,力求對消費者的權利與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予以平衡對待。
(三)權利沖突的解決關于權利沖突的解決,目前法律界主要堅持四項原則說法,分別是;一權利邊界說,主要內容是權利有其行使界限。而且權利邊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社會習俗、立法完善來劃定,劃定權利界限以后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守望邊界就會減少權利沖突。二是權利位階說,主要內容是將權利進行位階劃分。該學說針對權利的交叉現象,主張根據權利的價值來排列權利,法益較大的權利優(yōu)先。三是合理義務損害說,主要內容是主張容忍他人合理損害作為一項權利人義務被列入法。該學說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定,法律應該規(guī)定行為人對造成他人的合理損害不承擔責任。四是利益均衡說,主要內容是權利體系中存在著權利差別,各種權利的類型不可能均得到均等的保護,所以解決權利沖突不能夠只參照權利的價值衡量,而是進行個案分析。
上述的四種學說都有其可取之處。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首先要明確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范圍及經營者自由,經營者的義務規(guī)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例如,第三人加害消費者時,經營者場所安全責任的合理邊界包括:防范設施有效、警示明確醒目、制止侵害果敢、保全證據妥善等,與此個案中經營者對消費者及相關公眾應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責任。
針對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商業(yè)專利保密權等的沖突,協調該沖突應嚴格各自的權利邊界并堅持個案利益衡量原則。如在許多合同糾紛中合同服務條款中規(guī)定的義務履行告知問題,于此類個案中的消費者知情權是被法律保障的,消費者針對經營者條款履行而未被告知的消費權利受到侵害的沖突,進行起訴是合理的。但是還要考慮到經營者自由權,保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經營自由權之間的平衡。
消費者或經營者受到合理輕微損害的沖突,我國法律鼓勵消費者借助法律維權。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有些情況下,這個界限會有相關調整,消費者要承擔容忍合理損害的義務。我國法律之所以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的合理損害義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賦予消費者權過多保護,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會在損害經營者利益的同時推動經營者不合理轉嫁損害,將消費者置于不公平地位。
二、權利不得濫用與消費者權的法律邊界
消費者權的法律界限問題還涉及到權利不濫用原則。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痹撘?guī)定即對權利不濫用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
消費者權濫用主要表現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時候故意損害他人權利;以直接有害他人的方式行使權利;行為人給別人造成的損害大于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行使權利脫離立法目的等。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便是一種消費者權濫用行為。消費者惡意退貨行為實際是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屬于消費者權利的濫用。消費者權濫用同樣會損害到經營者的整體利益,所以國家法律中嚴格限制消費者反悔權的行使,以從源頭上防止消費者權利的濫用。
權利濫用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根據濫用程度來決定消費者所負的責任。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消費行為無效、消費者權利被限制、損害賠償,甚至嚴重的消費者權濫用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考慮他人的利益,并且在權利行使正確時虛心接受別人的表揚,權利行使對他人構成侵權時要虛心接受批評。消費者要保證消費者權的行使,杜絕權利濫用的情況。
三、消費者權限制
消費者權主要受實體性限制與程序性限制,其中程序性限制主要是對消費者的訴訟行為要受到法律程序限制,對于惡意濫訴或者有敲詐企圖的訴訟,法院不予應訴。
(一)消費者權的程序性限制消費者在遭受到消費侵權的時候,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獲得相應的賠償。在向法院起訴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要接受相應的侵權案件審查,該項活動就是對消費者權的程序限制。
法律實施過程中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私人等共同執(zhí)行法律。消費者維權有時要訴諸于行政機關,但是有時對于一些個案,行政機關由于自身的體制缺陷無法有效處理消費侵權案件。這時需要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也可以通過私人或公益社團進行調節(jié)。
需要注意的是,消費公益訴訟當時會產生負面影響,比如會出現濫訴現象,一些消費者追求高額賠償,在無法獲得期望賠償金的情況下會不斷選擇公益訴訟進行起訴,這樣會影響訴訟工作的正常進行,出現濫訴。
(二)消費者權的實體性限制在實體法中,侵權責任法會起到保證消費者權利的作用。此外還有消費活動中的消費合同也能保證消費者權利。經營者使用的消費合同中不得包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受到的實體限制就在消費侵權歸責制度上顯現出來。在處理侵權案件的時候侵權責任的界定涉及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論文關鍵詞 網絡交易 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 法律對策
一、網絡交易概念的界定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發(fā)展,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和提高,網絡交易正迅速發(fā)展成為當今社會人們所崇尚的一種消費方式。網絡交易以其高效、便捷、虛擬化、信息化、數字化、全球化等特點已成為信息網絡時代最重要的消費手段。網絡交易是一種信息化、虛擬化交易過程,是買賣雙方通過網站、網店、網頁等網絡平臺為媒介,以商品或服務為交易對象,賣方通過網絡媒體交易信息或要約,買方根據自己的需求對要約作出承諾并支付一定價款的一種交易方式。網絡交易已經成為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實現商品或服務由賣家轉移到買家的一種最新的表現形式。買賣雙方不需要直接面對面的磋商和交易,而是通過電子數據和電子信息,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就可以進行信息交流,并最終實現訂貨、付款、發(fā)貨、收貨的交易目的。這種交易方式既節(jié)約了買賣雙方的交易時間,降低了交易成本,更簡化了交易環(huán)節(jié)。
二、網絡交易的現狀及其特點
隨著社會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互聯網技術也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fā)展。人類社會正步入了一個以信息產業(yè)為基礎的新經濟時代。在超越以往的錢物交易方式后,網絡交易已成為21世紀人類社會發(fā)展最快的交易方式。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在2011年的檢測報告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12月,網絡交易規(guī)模已經達到8019億元,同比增長了56%,中國網絡交易用戶規(guī)模達到了2.03億人,同比增長28.5%.中國消費者網絡交易的頻率已經超過了歐美等國,在調查中顯示70%的中國用戶每周至少上網購物一次,而這一比例也遠遠超過美國、英國、荷蘭、法國等國家的網絡交易比例。可見,在當今社會,網絡交易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它的出現不僅僅在給消費者帶來方便和快捷,更是一種消費觀念的全新體驗。網絡交易在買賣雙方不通過直接接觸,采取互聯網這一交易平臺來完成買賣商品或接受服務。它與傳統(tǒng)的交易模式相比較,有著自身的鮮明特點:
(一)網絡交易是一種信息化、虛擬化的交易過程,網絡交易安全系數低交易雙方是通過網絡平臺的信息和技術來實現交易的目的。打破了傳統(tǒng)交易模式,又被稱為“電子商務”,是一種“無紙消費”。交易雙方無需面對面的磋商、洽談就可以完成整個交易過程。因此在網絡上的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信息在經營者的操作下存在有低價陷阱、虛假宣傳、空頭承諾、夸大其詞及各種風險和誘惑。這種交易方式將造成消費者受欺詐甚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較之于傳統(tǒng)的交易手段來說其安全系數較低。
(二)網絡交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網絡交易效率高、成本低交易人在任何時間和任何場所都可以憑借網絡作為交易平臺,沒有地域和國界的限制,交易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通過網絡媒體的各種信息來完成交易活動。
網絡交易由于利用了互聯網技術,借助網絡平臺、電子信息,商品和服務的信息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公布,交易雙方只需點擊網絡平臺就可以查找所需的信息,從而在網上進行磋商、洽談和交易。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在成本上也著實減輕了經營者的負擔,可以將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避免以往的現實交易中的大量庫存和積壓的現象。
(三)網絡交易開拓了交易對象和交易市場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和增長,我國每年使用網絡的人數正在逐步增長,網絡交易的對象正在擁有著巨大的客戶資源,商家只需要在網絡中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消費者可以通過信息的查詢買到不容易買到的物品。網絡交易擁有著大量的潛在客戶,消費者一旦在網絡中查詢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務,便可以通過網絡實現交易。而且其交易市場廣闊,涉及人們生活日常用品、家居建材、電子設備、文化娛樂各式各樣的商品和服務可謂是琳瑯滿目,百花齊放,交易市場可謂是廣闊繁雜。
三、我國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由于網絡交易屬于一種虛擬交易,消費者只能通過互聯網在虛擬的平臺通過經營者在網站、網頁、網店上對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圖片、文字說明、樣品、視頻等介紹來了解經營者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信息不對稱,由于利益的驅使,經營者常常會作出虛假廣告、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效用、性能、價格、承諾,導致消費者很難判別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性,消費者知情權難以保障。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八條中明確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作出了規(guī)定:“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钡诂F實的網絡交易中,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往往給消費者在作出經驗或是主觀判斷之后,卻又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很難保證消費者能了解到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從而在消費者受到欺詐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舉證,不能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在現實的網絡交易中,交易方式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大多交易條款或是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消費者在瀏覽網頁后直接點擊網站上的“同意”或“接受”即可訂立網絡合同。經營者在沒有事先和消費者協商的情況下就擬定了格式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只能選擇全盤接受或者全盤拒絕,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這種條款的出現已經嚴重違反了《消法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規(guī)定,顯失公平,構成了對契約自由原則的挑戰(zhàn),造成了消費者權益的失衡,而且這些條款的隱蔽性也直接帶來了消費者維權中的障礙。
(二)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安全權、隱私權受到侵害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由于需要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和資料即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甚至還必須擁有個人電子賬戶如支付寶、網銀等才能完成交易過程。這些信息一旦由消費者提供后,可能會遭到黑客的攻擊,竊取消費者的電子賬號和密碼等信息造成財產安全和經濟損失問題,甚至交易的數據和信息也會被一些為了謀取經濟利益的不法分子竊聽、出賣、偽造和篡改。這些情況的出現都會造成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權受到威脅。
(三)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退貨權、損害賠償權得不到保障在傳統(tǒng)的交易方式中,消費者可以親身體會和接觸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能夠直觀在見到實物鑒別商品的質地、性能及其好壞,如果發(fā)現問題即便在購物后也能及時向經營者告知和反饋。但是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無法真實感受、體驗商品的質地、質量,甚至無法驗貨或是試用,導致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如果發(fā)現真實的商品與網絡中商品的圖片和說明不一致時,此時消費者的退貨權由于缺乏相關立法規(guī)定,給消費者的退換貨帶來了困難,有的經營者以各種理由來為自己規(guī)避責任。如經營者在網絡銷售中也常常以“本店一旦出售貨物,概不退貨”、“退貨郵費自理”等理由來為自己推卸責任。在傳統(tǒng)消費模式中,如果由于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請求賠償。但在網絡交易中,由于交易雙方是利用互聯網這個交易平臺,沒有實體店鋪,消費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關于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只有經營者最清楚,當消費者發(fā)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時卻會因為沒有經營者的實名審查和登記、網絡的虛擬性、數字化而導致取證難、無法追查、管轄權屬、侵權責任難認定等問題的出現受到阻礙,消費者權益收到侵害時由于缺乏立法依據難以切實得到保護和救濟。
四、完善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對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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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企業(yè)管理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以工商管理變化更為突出。就目前企業(yè)工商管理進行分析,其在企業(y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只有高度重視工商管理發(fā)展,才能有效的推動企業(yè)發(fā)展,為我國國民經濟進步做出應有貢獻。
―、企業(yè)工商管理概述
在經濟飛速發(fā)展的社會背景下,經濟、文化一體化發(fā)展己成為未來時展的主要趨勢,也是新世紀文化管理的關鍵時代,更是文化致勝的關鍵。工商管理作為現代化企業(yè)管理的核心內容,如何保證其工作的科學、持續(xù)進行己成為當今管理工作要點。
1、企業(yè)工商管理概念
所謂企業(yè)工商管理主要指的是對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有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總稱,常見工商業(yè)管理在目前包含了經濟學、管理學、會計學以及生產操作管理多個方面,是通過對管理方法和策略的改進來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現代化手段。
2、企業(yè)工商管理意義
隨著改革力度的進一步加大,企業(yè)工商管理工作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重視,它在管理方法、管理策略上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成為當今管理領域的關鍵。在當今企業(yè)管理工作中,做好企業(yè)工商管理工作能有效的提高企業(yè)運行效率、讓企業(yè)明確未來發(fā)展的方向,充分挖掘每一個員工的潛能,使得企業(yè)財務清晰、投資得當,最終提高企業(yè)社會經濟效益,為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企業(yè)工商管理與基礎經濟之間的關系
1.工商管理的基礎是經濟發(fā)展
長期以來,工商管理一直都是企業(y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發(fā)揮著監(jiān)督和管理作用的工作模式。用目前企業(yè)工商管理措施分析,它在企業(yè)經營交易監(jiān)督、企業(yè)人員素質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是規(guī)范員工行為、維護企業(yè)利益的重要途徑。由此看來,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做好企業(yè)工商管理是提高企業(yè)競爭力的基礎,對企業(yè)未來發(fā)展有著決定性作用。由此可見,我國企業(yè)管理工作在未來社會發(fā)展中必然會越來越受到重視,逐漸趨于成熟。
2.兩者相互促進
近年來,企業(yè)經濟與工商管理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可以說企業(yè)經濟的發(fā)展離不開工商管理,兩者之間是一個相互促進和推動的作用。商品交易發(fā)展到一定時期的話,必然會產生市場經濟的影響,市場經濟本身具備著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現如今是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的發(fā)展態(tài)勢,這種經濟體制與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相比較存在著自我意識淺薄、法律法規(guī)欠缺的特點,雖然目前經濟體制己經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和完善,并給經濟做出了重大貢獻,為企業(yè)經濟發(fā)展做出了良好的鋪墊,并使得市場經濟得以完善,因此兩者之間可謂是相互推動、相互促進,共同發(fā)展的態(tài)勢。
3.工商管理的發(fā)展需要經濟發(fā)展的推動
隨著經濟腳步的不斷加快和生產力的進步,生產關系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在經濟體制飛速發(fā)展的新時期,企業(yè)利益和主體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并且逐漸向著復雜、繁瑣的態(tài)勢邁進,給企業(yè)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推動,在工作中自我完善、維護,逐漸形成了以監(jiān)督和控制為主的新模式。
三、工商管理對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
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分析得出’在企業(yè)工作中’工商管理對經濟發(fā)展起著推動和促進作用,它主要表現在穩(wěn)定經濟大局、讓企業(yè)自行加強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從而為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出重大的推動作用。
1.穩(wěn)定經濟大局
在企業(yè)運行中,做好工商管理工作對企業(yè)經濟發(fā)展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可有效的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得企業(yè)管理人員和執(zhí)法部門之間的關系得到協調,并且能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和協作,從而使其自身的職能在企業(yè)當中得到體現。工商管理從改變工作方法開始,將服務機制做適當的調整,對經濟大局起到了穩(wěn)定的作用,有利經濟的長期發(fā)展。企業(yè)管理者在發(fā)展企業(yè)過程中,要有促進經濟發(fā)展的思想,此外,工商管理部門還要在執(zhí)法過程中,了解經濟發(fā)展的主要方向與趨勢,將市場執(zhí)法的方法與監(jiān)管方式進行改進,打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
企業(yè)的發(fā)展需要在穩(wěn)定的經濟環(huán)境下進行,工商管理對我國經濟大局具有穩(wěn)定的作為,保證了我國企業(yè)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2.企業(yè)加強管理力度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企業(yè)管理者對工商管理的認識度不斷增強,重視工商管理在企業(yè)中的地位,并對其進行不斷完善。工商管理工作中,應在實際研究這方面多下功夫,根據企業(yè)的發(fā)展情況,以及現如今的市場經濟情況,對企業(yè)的各項制度與改革措施做適當的調整,按照相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法,保證企業(yè)各項工作環(huán)節(jié)的順利進行,并將服務納入管理的范疇之內。一直以來,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工作都離不開工商管理部門,因此,工商管理部門要肩負起維護市場經濟的責任,正確引導市場發(fā)展,打造出一個健康的經濟環(huán)境。
企業(yè)生產經營在工商管理部門的管理之下,可自動加強管理力度,對不良的體制進行更改,維護企業(yè)的信譽,從而促進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3.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在企業(yè)工商管理部門的多項工作當中,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消費者對企業(yè)商品的滿意程度,決定著企業(yè)的命運,因此,工商管理部門務必要重視消費者的權益??刹捎孟M者權益知識宣傳的方法,來讓廣大人們了解到相關的法律知識,從而在消費中會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并對一些違法經營者勇于投訴舉報。對企業(yè)來說,要求工商管理部門做好《勞動法》方面的宣傳工作,可通過消費者,了解到企業(yè)存在的不足之處,從而進行改善。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做為工商管理一項重要的工作,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力度,對企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
近些年,隨著互聯網大面積普及和電商的迅速發(fā)展,網上零售市場交易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 年,由易觀智庫的“中國互聯網產業(yè)核心數據盤點報告”顯示,中國網上零售市場交易額28637.2 億元,以年均45%的速度增長。伴隨著越來越多的電商開展的網絡促銷風暴,網上零售業(yè)務已經滲透到大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由于電子商務異地交易、小額交易、無形產品比重逐步提高的特點,傳統(tǒng)發(fā)票已經難以滿足新時代下稅收監(jiān)管的要求,稅源監(jiān)控和稅收管轄權都難以得到保障,電子發(fā)票有助于在新形勢下保證稅收征收,推行電子發(fā)票勢在必行。此外,傳統(tǒng)發(fā)票的低效操作已經難以滿足新興電子商務企業(yè)生產銷售等各個方面的高效運轉,推行電子發(fā)票是市場倒逼稅務征管體制的結果。
一、電子發(fā)票的發(fā)展現狀
(一)電子發(fā)票的定義
目前,我國還沒有電子發(fā)票的權威定義。歐盟將電子發(fā)票定義為:電子發(fā)票是借由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data interchange ,EDI) 將電子發(fā)票由賣方系統(tǒng)傳至買方系統(tǒng)。具體流程如下:發(fā)票在賣方的系統(tǒng)里根據邏輯信息及訂單自動生成,在經由EDI 系統(tǒng)傳至買方,買方系統(tǒng)可自動將發(fā)票登記入帳。根據“臺灣財政部賦稅署”的定義, 電子發(fā)票是由營業(yè)人用計算機開立的。利用網際網絡傳輸的統(tǒng)一發(fā)票。上述定義表明,電子發(fā)票是由稅務機關發(fā)行,遵守統(tǒng)一標準的買賣雙方納稅憑證的電子化發(fā)票。
(二)電子發(fā)票國內外的發(fā)展
電子發(fā)票始于21 世紀,至今在世界范圍內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賦予了電子簽名和電子發(fā)票合法地位。作為以票控稅的國家及地區(qū),歐盟、新加坡、臺灣地區(qū)電子發(fā)票發(fā)展的較為成熟;作為非以票控稅的國家,美國通過加強對金融交易信息的分析來監(jiān)管稅收,發(fā)票的主要功能是經濟交易與事項的憑證。2012 年,全球共開出175 億張電子發(fā)票,且以20%的增長率逐年增長。
歐盟新的增值稅法將于2013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該法律賦予了電子發(fā)票和紙質發(fā)票同等的法律地位。新加坡規(guī)定所有公立學校和政府部門對外支出只能接受電子發(fā)票,該電子發(fā)票工程使92%用戶收益,53%用戶提高經營效率。臺灣地區(qū)對電子發(fā)票的推廣采用分布落地政策,先從B2B 開始,再是B2C 與B2G;在每種模式內部也采用分布方式,如B2C 電子發(fā)票先推行至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最后再覆蓋所有實體店。關于電子發(fā)票的存儲介質,主要有“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及“icash”、“悠游卡”等內含芯片的信用卡作為發(fā)票載具。美國除了海關發(fā)票,沒有統(tǒng)一的官方制發(fā)票。美國稅務部門通過先進的銀行結算制度來全面掌握每家公司的稅收,賬冊發(fā)票只是輔助監(jiān)測工具。
相對于電子發(fā)票在國外的成熟應用,我國電子發(fā)票發(fā)展相對落后,雖然已在部分城市和部分企業(yè)展開試點,但相對發(fā)票的整體來說還是九牛一毛,需要大力推行電子發(fā)票的應用,趕上電子發(fā)票在國際上的發(fā)展潮流。
二、電子發(fā)票的影響
不論國內還是國外,現代還是古代,稅務都是國家對社會資源進行管理、調控、配置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電子發(fā)票的意義已經超越其功能本身,影響力也并不只是局限于電商,而是整個社會生產部門。從宏觀層面上來看,推行電子發(fā)票不僅經濟環(huán)保、吻合大數據時代的潮流,還有助于提升征稅效率、推動我國稅收體制改革,實現稅務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從微觀層面上來講,推行電子發(fā)票有助企業(yè)優(yōu)化財務管理流程,有助于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一)加強稅收監(jiān)管
電子商務不僅繼承了傳統(tǒng)商務中各個征稅環(huán)節(jié)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還產生新的問題,如無店鋪銷售模式減弱企業(yè)注冊動力,面向個人銷售使得不開票現象更加普遍,產品無形話使得稅種模糊,異地交易大幅上升造成稅源流失和稅收管轄權沖突,這些都降低了“以票控稅”有效性。
在電子發(fā)票制度下,納稅人在線開具發(fā)票,發(fā)票的涉稅信息可實時通過稅控管理系統(tǒng)傳到稅務局稅控管理平臺和稅務監(jiān)管系統(tǒng)。電子發(fā)票的傳遞機制有助于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保證核稅依據的真實準確,簡化稅收申報程序,方便了納稅人納稅。此外,電子發(fā)票的傳遞機制從源頭上遏制企業(yè)發(fā)票數據不真實、使用紙質假發(fā)票、填寫發(fā)票不規(guī)范等問題,保證稅收征管的及時有效、發(fā)票內容的真實規(guī)范,有效的遏制和打壓開具“陰陽發(fā)票”和買賣假發(fā)票的現象。
(二)簡化納稅工作
電子發(fā)票實行全程線上操作,極大的簡化了納稅工作。納稅人只需要在電腦終端上向稅務管理平臺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后,稅控管理系統(tǒng)會自動提供相關信息。納稅人不再需要到稅務局排隊等候,大大節(jié)省了納稅人花在領取、開具發(fā)票等相關工作的時間,簡化了領取、開具紙質發(fā)票所需要的繁復的操作流程,減少錯誤出現的概率。
此外,電子發(fā)票還可提高工作效率,以開錯發(fā)票紅字沖抵為例,企業(yè)開錯的發(fā)票要如數送去稅務局沖抵,稅務人員要逐筆審查,浪費財務人員和稅務人員的時間,而電子發(fā)票的糾錯只需用鼠標輕點幾下便可輕松解決,這對于勞務和貨物交易頻繁的企業(yè)非常實用。
(三)優(yōu)化財務管理流程
在傳統(tǒng)紙質發(fā)票制度下,發(fā)票的傳遞流程為:供應商—客戶—財務系統(tǒng)—附于憑證,該流程繁瑣耗時,財務人員的很大一部分時間都浪費在整理發(fā)票、核對發(fā)票、黏貼發(fā)票這些機械性的工作上,從而真正投入到溝通交流、財務分析、解決流程中需要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問題上的時間有限,加大了財務人員的負擔,阻礙財務人員發(fā)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以及人們對電子發(fā)票的需求不斷加大,涌現出各種各樣的電子發(fā)票流程,這些流程都不同程度的優(yōu)化財務管理流程,減輕財務人員機械重復性的工作。
(四)節(jié)約成本,保護環(huán)境
電子發(fā)票的推廣及普及有助于為企業(yè)節(jié)約成本。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電商因為成本的壓力紛紛轉向電子發(fā)票。目前,在電子商務領域包括京東、1 號店、唯品會、蘇寧易購等都在企業(yè)內推廣電子發(fā)票的使用。
近些年來中國經濟發(fā)展迅猛,但也帶來很多環(huán)境問題如大量樹木被砍伐。眾所周知,造紙需要大量的樹木,每年我國光是制作紙質發(fā)票需要木材數量之大讓人難以想象,如果用電子發(fā)票取代紙質發(fā)票,將會為國家節(jié)約大量木材。電子發(fā)票在為企業(yè)節(jié)約成本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環(huán)境保護效益。僅就京東來說,現每年要投入5000 萬在紙質發(fā)票的使用上,全面應用電子發(fā)票后,年節(jié)約紙質發(fā)票5 億,折合300 噸紙;全國范圍來看,全面推行電子發(fā)票年節(jié)約紙質發(fā)票2000 億,折合86 萬成年樹木。電子發(fā)票全面推行對節(jié)約紙張、保護環(huán)境效應讓人瞠目結舌。
(五)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和商家比較勢單力薄,又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因而對于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是經久不衰的討論話題。在實體交易中,關于消費者權益的糾紛爭執(zhí)從未間斷,而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更是難上加難。網購特有的虛擬性成為消費者維權道路上的障礙,消費者無法知道店鋪位置在哪、老板是誰,在維權上處于弱勢地位。若發(fā)生糾紛,需要對其支付記錄、聊天記錄進行證據保全,訴訟過程復雜、成本較高。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表示,網上商家可以應消費者要求向其開具電子化服務單據或購貨憑證,且該單據和憑證能夠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此外,電子發(fā)票不易丟失、難以造假、易于保存的特性都有助于消費者維權。
三、電子發(fā)票發(fā)展的展望
如上文所述,電子發(fā)票對國家來說能夠優(yōu)化稅收流程和稅收制度,如加強稅收監(jiān)管、簡化納稅工作;對企業(yè)來說能夠優(yōu)化財務管理流程;對個人來說有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且電子發(fā)票的推進工作在國外已經開展并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我們要緊跟時代的潮流,全方位的推進普及電子發(fā)票。紙質發(fā)票轉向電子發(fā)票是時展的必然要求,我國電子發(fā)票在最近幾年發(fā)展勢頭良好,為了進一步普及,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加強:一是為對電子發(fā)票推進工作進行實施,成立國家級的部門負責對電子發(fā)票的全面推進進行統(tǒng)籌規(guī)劃,相關各部委和部門都要參與,明確制定長期的計劃,推動電子發(fā)票發(fā)展;二是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補充修改,從法律層面上賦予電子發(fā)票與紙質發(fā)票同等地位,明確電子發(fā)票在報銷及核準上的法律效力,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tǒng)一的標準,有助于電子發(fā)票后續(xù)的全面推進;三是在全面推行電子發(fā)票過程中,實行電子發(fā)票和紙質發(fā)票并行作為過渡,區(qū)分不同交易類型實施分布推進,積極穩(wěn)妥的推進電子發(fā)票應用實施;四是開發(fā)建立電子發(fā)票整合服務平臺,從而為納稅人提供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fā)票的信息系統(tǒng)及其他相關整合,為電子發(fā)票的傳遞傳輸創(chuàng)造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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