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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觀念的認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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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觀念的認識

第1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數及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何有力地教育與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新回歸社會是一個重要的命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重視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積極探索有利于其未來發(fā)展的訴訟制度、程序和規(guī)則。新刑訴法更加有針對性地豐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設置了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充分體現出我國對未成年人權益特別保護的傾向,也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對這些變化,我們檢察機關要積極應對,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抓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各項工作。

一、新刑訴法的新規(guī)定

新《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對未成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別關注和保護:

(一)明確規(guī)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在新刑訴法修改之前憲法已經對該原則作出了規(guī)定,但這是首次在部門法中明確規(guī)定該原則。這由未成年人案件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相對簡單,往往是臨時起意,事前預謀的較少;②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主觀惡性不大;③他們智力、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④可以說,涉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都負有一定的責任。同時由于他們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御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非常明顯。這也決定了其在訴訟中更加需要關照和保護。

(二)明確規(guī)定了“辦案人員專業(yè)化”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1]

(三)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相比,新刑事訴訟法有兩個新的變化:①將法律援助從審判階段向前延伸至偵查階段;②將義務機關擴大到公檢法機關。根據規(guī)定,“沒有委托辯護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唯一條件。換言之,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3]

(四)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社會調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jiān)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4]

這具有很好的實踐意義,意味著今后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承辦人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jiān)護教育條件等因素,不再像以前一樣,只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定罪量刑。

(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和分案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5]“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盡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強制性規(guī)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

(六)確立了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的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6]

(七)設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7]這一規(guī)定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

(八)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8]

二、新刑訴法對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

我們知道,將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區(qū)別對待,是世界各國的慣例。我國新刑訴法針對未成年人設立的特別程序是給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jiān)禁化”待遇的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轉貼于

此次新刑訴法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設置相對獨立的特別訴訟程序,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當事人的特殊保護。更加明確了今后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為涉罪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和回歸社會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可以說,該程序的確立,在我國未成年人訴訟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三、檢察機關在新刑訴法背景下的應對措施

(一)認真履行好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權

針對新法規(guī)定的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這一原則。這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權益最大化”為出發(fā)點,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著力于使其迷途知返、回歸社會。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

(二)建立健全專業(yè)的未成年人辦案組織

根據《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設立完善的專門機構或穩(wěn)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實踐表明,具有一定專業(yè)性、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承辦人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靈山縣人民檢察院針對這一情況,成立了“青少年維權崗”,并注重對每個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建立檔案,關注他們犯罪的起因、家庭狀況和成長的背景,撰寫出有借鑒意義的社會記錄;并對犯罪較重的被羈押的未成年人,積極運用親情感化方針,喚回他們迷途的心靈。

(三)嚴格適用逮捕,重視減少審前羈押

針對新刑訴法新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今后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在過去的實踐中,公檢兩家重配合,輕監(jiān)督,存在這樣一種“公安機關報過來就一定要捕”的配合思路,這是不對的本文由收集而只有加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的運用,才能進一步減少審前羈押,進而減輕檢察機關面對公安機關由于已先期羈押而提請批捕,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壓力。

同時,實行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嚴把逮捕關。重點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確有悔罪表現,查明其家庭、學?;蛘咚谏鐓^(qū)是否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對外來未成年人還要提供在本地有無固定住所、工作單位、經濟來源及社會關系等材料,堅持“不捕為原則,逮捕為例外”。[9]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遭受二次污染。

第2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摘 要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的法制體系已經初步建成,“普遍的服從”被提到了法治建設的日程上來。但是,在我國,立法的實際效果和理想相去甚遠,社會主義法治的完善有賴于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的成熟,要求將法治建設的中心轉移到深化研究法治意識理論和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方面來。提高公民現代法治意識的途徑主要依賴于制度完善,方法主要采取培養(yǎng)教育和觀念更新。

關鍵詞 法治 公民法治意識 制度 途徑

一、問題的提出:普法教育的困惑

亞里士多德早在數千年以前就給出了答案,認為法治應當包含兩層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①?!苯涍^多年的努力,我國的法制體系已經初步建成,“普遍的服從”也就提到了法治建設的日程上來。但是,在我國,立法的實際效果和理想相去甚遠。

二、提高我國公民法治意識所遇到的問題

法治不是簡單地建立在法律規(guī)范的文字組合之上,在規(guī)范條框的背后始終有一種無形的力量和觀念在支配、影響著它的實現。人的問題,即公民法治意識對實現法治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主義法治的完善有賴于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的成熟,這就要求將法治建設的中心轉移到法治意識理論的深化研究和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方面來。要對中國公民法治意思的培育方法和途徑進行探討首先要清楚我國在這方面既有的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據柯衛(wèi)學者的總結,我國公民法治意識培育中的問題主要在于普法教育和學校教育兩方面,其不足則主要體現在內容的缺陷和制度化的缺乏上。

長期以來,我國普法教育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守法教育”或條文教育,即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為主要內容,注重實體法的介紹而輕程序法的宣傳;重視守法教育而輕視用法教育;重視法律義務教育而輕視法律權利的教育。在實踐中即便是公民確實學到一些法律常識,卻很難在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運用。普法教育內容的缺陷主要緣于普法教育目標的偏差,大多數普法教育工作者只注重法律規(guī)范,尤其是義務性、禁止性規(guī)范的灌輸而忽視現代法律意識的培育。此外,普法內容也由于缺乏生動性、系統性、聯系性而不易被廣大民眾所接受。

普法教育缺乏制度化。普法教育往往是根據上級指示采取臨時性、突擊性的方式,普法效果甚微。由于缺乏制度化,在地方上,普法教育難以被重視。因此不管國家怎樣重視普法工作,一到地方就變形走樣,甚至被認為可有可無。一些地方表面上搞得轟轟烈烈,其實是在做形式工作,走過場。

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基礎”課時較少,教學方法落后。在普法內容上,往往注重普及法律知識,而忽視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傳播與滲透,公民難以知悉和自覺維護自身的權利,因此今后的普法宣傳工作要貼近廣大公民的生活,使公民把法律看作本身的需要。唯此才能塑造出具有獨立的政治人格和法律人格的知法者、守法者和用法者。如若不然,“失卻了獨立的政治、法律人格的法律意識,則依然有可能知識培養(yǎng)了“法奴意識”而非法治意識②”。

三、本土中國國民何以可以形成現代法治意識

法治意識作為意識的一種也具有外生性、反射性、接受性的特點,通過教育、觀念變革等方式對其進行培養(yǎng)、完善成為可能。就中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法治意識在中國的形成已有一定的客觀基礎。一是我國的政治民主化進程不斷深入。法治最具價值的思想就是對國家和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和制約,并從制度體制上對專制進行徹底否定,由此帶來政治的民主化與權力的法治化。對自由、權利、公平、平等的價值需求,必然促成社會生活主體對法律的運用、遵守、尊重和信仰,在內心形成法治精神,進而成為社會主體普遍的、基本的精神觀念與理智選擇。我國政治的民主化正不斷深入,此為其提供政治土壤。二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市場經濟主要是以利益為取向的交換經濟,重效率是市場經濟的規(guī)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規(guī)則是以公平、中立、理性為特征的法律,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只能是法治化的經濟,經濟活動的主體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目前,我國經濟己經由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漸趨成熟和完善。此為其提供經濟土壤。三是我國的思想界正不斷開放?,F在我國對內改革,對外開放,大大地解放了思想,西方源遠流長的法治史為我們提供了借鑒與吸收的資源此為其提供了思想文化土壤③。

四、公民法治意識培育的途徑和方法

法治意識的形成和影響因素包括公民意識、權利觀念以及法律信仰。西方法治意識是社會不斷發(fā)展,文化不斷積累歷史發(fā)展的產物。其內容,主要表現為公民意識、權利觀念以及法律信仰等因素的形成,從西方歷史實踐可以發(fā)現權利觀念和法律信仰是互動關系,權利觀念的增強將導致公民對法律的認識與對其價值的認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生長;反之,對法律的信仰也必將推動公民權利意識的擴張,從而推動法治意識的增強④。

我國普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yǎng)公民法治意識。我國法治建設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型法治化的路徑,時間的緊迫性和法治建設路徑的自上而下特點,使得我國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等待在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中,自發(fā)地形成發(fā)達的市民社會和成熟的公民意識。我國要做的,是要在普法過程中積極地培育公民法治意識⑤。結合我國實際具體而言,中國的法治化以政府推動型改革為主導,社會民間自然生成的具有現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規(guī)范的力量為輔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政府主導力量不是統治者良善意愿的強加,而應是對社會需求作出的合理回應。正是這種具有特色的法治發(fā)展路徑,決定了我國法治意識培育的模式是自發(fā)啟蒙型和國家培養(yǎng)型模式的結合。

(一)公民法治意識的途徑:制度完善

制度完善,構建合理化的法律系統,從實證方面實現法律合理性,是法治意識在法律中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機制。實現法治,首先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問題,它要求立法要完備、執(zhí)法要嚴肅、司法要獨立、守法要自覺、護法要堅決。然后要強調通過人權保障來促進公民對法律的認同感;通過完善民主樹立公民對法律的依賴感;樹立法律至上以培養(yǎng)公民對法律的神圣感;通過公正執(zhí)法以加強公民對法律的正義感,健全完備的法制來增強公民對法治的信任感。

(二)提高公民法治意識的培育方法:培養(yǎng)教育和觀念更新

提高公民現代法治意識主要可以通過培養(yǎng)教育和觀念更新這兩種方法來進行。

1.培養(yǎng)教育:提高公民現代法治意識的基本途徑。

中國的實踐證明,由于普法具有直接有效性、成本低、快捷性等優(yōu)點而被國家當作提高公民法治觀念和意識最為有效的道路所采用。培育和提高公民的現代法治意識,主要是通過普法教育、法學教育和學校教育三個層面來進行⑥。

(1)普法教育

公民法治意識現代化是大眾普法教育的目標,途徑為:

1)社會教育

在教育的目標和內容上,對廣大公民進行普法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強化權利意識的培養(yǎng)。要轉變長久以來的法制教育導向,變單純的守法教育為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從注重國家、集體利益的保護轉到對公民個人權利保護的軌道上來,不斷強化人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權威信念。要讓公民知道自己的權利不僅是法定的、固有的,而且是神圣的。

在普法體制上,應逐步實現普法教育制度化?!霸诋斍捌辗ń逃闹贫然紫纫馕吨贫ㄒ徊拷Y構嚴謹、內容和諧、體制科學與社會發(fā)展相協調的普法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把普法教育納入法治軌道;然后還應當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如普法領導機構組織制度、普法責任制度、普法考試考核制度、普法經費保障制度、普法教育監(jiān)督制度等⑦?!?/p>

2)權力機關依法用權教育

權力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是否遵守法律,將直接影響和制約公民的法律權威意識的形成和培育,權力機關必須接受普法教育,樹立守法意識,依法行使權力。

權力機關應當首先遵從憲法的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其次,權力機關及其行使者更需要接受現代法律教育,加強自身道德修養(yǎng),以形成現代法治觀念,以法律約束權力,最終實現在法律統治下的以權力約束權力。

(2)培養(yǎng)網絡法治意識

1)法學教育

法學教育或法律教育是國家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法學教育不僅培養(yǎng)一批自身擁有法治意識的社會成員,而且這些社會成員還可以用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去影響其他社會主體。

(3)學校教育

學校是培養(yǎng)和提高現代法治意識的重要陣地。提高現代法治意識,應當從小抓起,從學生培養(yǎng)起,故學校教育不可缺少。又由于當代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是代表社會發(fā)展前進方向、積極向上的,尤其是當它與主流社會法制精神相一致是,它對主體的行為起積極的導向作用,主體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實踐,推進法治的實現;反之,它會對主體的行為起消極的影響,抵觸或破壞法律,甚至導致以身試法。大學生是未來我國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骨干力量,也是未來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的重要來源,是未來社會的生力軍,因此在學校教育中要特別注重大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yǎng)。

2.觀念變革:樹立公民現代法治意識的有力保障

樹立公民現代法治意識,要求我們必須“同傳統的觀念實行最徹底的決裂⑧”進行觀念變革。

“觀念變革”要求摒棄法是“階級斗爭工具”等舊有糟粕的同時樹立良法統治觀念、法律最高權威觀念等現代法治觀念,實現從人治觀念到法治觀念的轉變。要轉變陳舊、落后的觀念要充分發(fā)揮教育的功能,通過長期的教育,使法治意識深入人心。樹立法治意識是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條件,法治觀念的確立,首要的問題是要摧毀人治觀念。從人治觀念向法治觀念的轉變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走核心突破的方法,即徹底摧毀人們對權利的迷信和崇拜,確立法律的神圣至上觀念。只有人們無限崇尚、信仰法律,才能積極主動地學習法律知識,產生法律情感,提高法律意識⑨。

注釋:

①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99.

②柯衛(wèi).當代中國法治的主體基礎――公民法治意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③柯衛(wèi).法治意識的差異及啟示.求索.2006(12).

④柯衛(wèi).當代中國法治的主體基礎――公民法治意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18.

⑤劉星.中國法學初步.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⑥柯衛(wèi).當代中國法治的主體基礎――公民法治意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66.

⑦王學棟.普法教育和公民法律觀念現代化.山東省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6).

⑧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⑨柯衛(wèi).當代中國法治的主體基礎――公民法治意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80.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293.

[2]柯衛(wèi).當代中國法治的主體基礎――公民法治意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90.

[3]柯衛(wèi).法治意識的差異及啟示.求索.2006(12).

[4]柯衛(wèi).論普法中的公民意識培養(yǎng)――秋菊的困惑引發(fā)的思考.政法學刊.2007.24(4).

[5]劉星.中國法學初步.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

[6]梁治平.法辨――中國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7][美]潘恩.潘恩選集.馬清槐等譯.商務印書館.1991.

[8][美]英格爾斯.人的現代化.殷陸君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第3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意識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偏失的表現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關于法的理性、情感、認知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從認識過程角度來看,法律意識既包括在感性認識基礎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認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屬于理性認識范疇的法律觀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論體系等。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要求大學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準確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礎知識;既要有正確的法律觀念,又要有堅定的法律信仰。近年來,隨著我國普法教育順利開展,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但是我們通過對濮陽職業(yè)技術學院等五所大學的1000名在校大學生進行的“法律意識現狀調查”發(fā)現,現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存在諸多問題和偏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法律現象的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法律意識形態(tài)的初級階段。雖然大學生在日常的學習和生活中接觸到的法律、法律現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當多的大學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調查顯示,被問及“與別人發(fā)生糾紛時,你首先會選擇哪種方式解決?”時,有64%的被調查者選擇私了,只有12%的被調查者選擇采用訴訟的方式,這說明有一大部分學生仍然抱有傳統的、與法治國家格格不入的、無訴是求的心理;當被問及“你認為我國現實生活中是權大還是法大?”時,有46%被調查者認為權大于法,說明部分學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對我國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 法律認知偏差。法律認知是人們對法律現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當前,大學生的法律認知狀況從總體上看存在較大的偏差,主要表現為大學生的法律知識仍然比較貧乏。有相當一部分學生對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準確;對法律的本質、價值、法律關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對各個部門法更是一知半解;對法律與道德、與政策等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聯系與區(qū)別分辨不清;對法律實現的途徑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對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狀況”的調查顯示,對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確率僅占67%,對法律基礎知識回答的正確率是59%。上述數字表明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法律知識水平不高。

3 法律情感淡薄。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制度及規(guī)則所持的直接情感體驗,是人們依據現實的法律制度能否滿足自身需要而產生的喜好和厭惡的心理態(tài)度。我國大學生的法律情感比較淡薄,具體表現在:第一,大學生對法律缺乏親近感。調查顯示,雖然有66%的學生喜歡收看法制節(jié)目,但也只有18%的學生平時能自覺地學習法律知識,多數學生對法律不是很喜歡,缺乏親切感。第二,大學生對法律的依賴感不強,前已述及,在發(fā)生糾紛時,只有12%的學生選擇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而有88%的學生選擇采用私了或其他方式。第三,部分學生認為,法律作為統治工具是為掌握權力的人服務的,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種手段,因此對法律產生抵觸情緒。第四,有些學生認為,法律主要是規(guī)定人們哪些必須做哪些不能做,是限制人們自由的,因此對法律產生厭惡情緒。在問他們權與法的關系時,只有少數大學生認為法比權大,絕大部分人對法律的公平性、正義性持懷疑態(tài)度,這顯示出有些學生對法律的不信任,沒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第五,大學生對法律的依賴感和信任感不強。大學生對法律的依賴感、信任感最直觀的認識來源是對司法公正的認識,當對1000名在校大學生調查關于“你發(fā)現親人犯法時,你勸其自首嗎?”的問題時,回答“不勸”的占28%。這里的“勸”與“不勸”說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缺乏信任就對法律的依賴感也不強,大學生很難對法律現象及法律制度產生一種歸依。第六,大學生法律責任感方面缺乏。當問及“您在平時生活中是否使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回答“很少”或“沒有”的比例竟達到88%,這反映了大學生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不是以一種法律的責任感去對待,不能勇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法律評價失當。法律評價是人們對于法和法律現象所做出的評論。法律評價是建立在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自己已經形成的法律觀念的基礎之上的。由于大學生的法律評價主要是基于對法律現象的一般認識和了解基礎之上的,因此很多大學生對我國的法律現象評價顯失允當。調查發(fā)現,大學生的法律評價存在一定的錯位,部分大學生對我國的法律評價不高,認為法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決問題,甚至是可有可無的;有些學生過分夸大法制建設的困難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從思想深處藐視法律的作用;有些大學生對現存的法律制度的態(tài)度不明確;也有少數大學生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認為“一法就靈”等,所有這些對法律的評價都是片面的、不科學的,因而也都是錯誤的。

5 法律信仰缺失?!耙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所抱有的堅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崇敬仰的態(tài)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統治的一種姿態(tài),是對法律的忠誠,是對法治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在法律意識結構中居于最高理性層次。然而,大學生的法律信仰狀況卻令人擔憂,主要表現是:第一,部分大學生對法律規(guī)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從。第二,部分大學生對我國的執(zhí)法和司法狀況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滿,這種失望和不滿反映了大學生對法律的負面評價和消極態(tài)度,反映了大學生對法律的疏遠、懷疑、排斥的心態(tài)。第三,雖然大多學生都能自覺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為對法律的畏懼,對法律遠遠沒有達到熱愛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調查顯示,52%的大學生把社會主義道德要求作為行動的指南,21%的大學生把模范人物作為行動指南,僅有27%的大學生把法律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這一數字足以說明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 權利意識薄弱。權利意識是人們對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認知、主張和要求,以及對他人認知、主張、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會評價,它包括權利認知、權利主張和權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對大學生法制教育存在諸多問題,大學生的義務觀念得到了強化,但是大學生權利意識卻相對薄弱。第一,權利認知模糊:部分學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種權利,也不知道行使權利的途徑和方式。第二,對群體權利的漠視。相對而言,大學生們比較關心的是個體權利,而對群體權利相對漠視。第三,大學生的權利主張和救濟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學生不敢維權。特別是面對學校侵權時,覺得自己無法跟學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偏失的原因分析

1 中國傳統法制文化的負面影響。中國傳統文化至今仍然影響著中華民族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同樣,其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積極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負面的影響。首先,中國歷史幾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們形成了傳統的“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這種思想至今仍殘留在許多人的潛意識中,影響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這使大學生難以產生法律情感,難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觀念,難以確立法律信仰。其次,在傳統的儒家“禮治”思想的熏陶下,人們重德輕法,道德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主要的手段。這種思想嚴重影響大學生對法律的依賴感,使大學生對法律的評價失當。再次,我國古代的法律是以義務為本位,強調人們對國家、對統治者的義務,而不是人們的權利,并且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分開的。由于人們不具備基本權利的觀念,所以他們對于任何自身基本權利被剝奪、被蹂躪的事實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其是與非。傳統的義務本位觀念的影響致使大學生權利意識淡薄,極易使大學生對法律產生厭惡、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傳統厭訟、懼訴的觀念使人們以無訟為有德,以訴訟為可恥,對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賴感,影響了大學生正確的法律觀念的確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轉貼于

2 不良的法治環(huán)境消極影響。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順利進行,到目前為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無法可依的現象已基本結束。但法律完備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國家。我國正處于法治社會的建設時期,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問題,如有法不依的現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執(zhí)法犯法的問題時有發(fā)生;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權大于法、情大于法、錢大于法的問題比比皆是;等等。這種不良的法治環(huán)境勢必影響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極易產生對法律的失落感,影響大學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進而影響大學生的法律評價和法律信仰。

3 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響。首先,高校對大學生法制教育重視不夠。思想道德修養(yǎng)和法律基礎課雖為大學生的必修課,但學校一般會作為考查課,且學分相對較低,多數學生不重視。正是由于高校對法制教育重視不夠,使學生沒有足夠的時間學習法律,同時也不重視法律,勢必影響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和法律評價。其次,法律教學內容的偏失。在法律課堂上,教師往往只側重于某些法律知識的傳授,忽視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過多地強調學生應遵紀守法、履行義務,而忽視權利教育。這種教學內容的偏失不利于學生權利意識的形成和正確的法律觀念的確立,同時也影響了大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徑單一,教育手段相對落后,教育方法比較簡單。法制教育是一項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綜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傳統的“灌輸式”的課堂教學模式,側重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忽視了實踐性教學環(huán)節(jié)。這種單一的教學模式’,不利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最后,法律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課的教師由社科部、學工處、德育處、團委或宣傳部的工作人員承擔,法律專業(yè)科班出身的教師相對較少,他們的法律素質必然會影響大學生正確法律意識的形成。

三、匡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

我國著名法理學家孫國華指出:“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不可能自發(fā)地形成,而必須有意識地培養(yǎng)?!薄案咝ε囵B(yǎng)和匡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下面僅從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學生法律意識偏失的途徑。

1 法制教育應當常態(tài)化。大學生法律認知水平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學期的法律課程。因此,提高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水平必須有足夠的法制教育時間作保證。所以,高校一方面應當充分發(fā)揮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開足法律課程,保證法律課堂教學質量;另一方面,應加強對大學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過舉辦法制講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開展法律知識競賽、建設法制教育網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節(jié)目等多種形式,使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常態(tài)化。

2 強化法律實踐活動,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會自發(fā)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輸形成的,而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體驗逐步確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鮮明的理論性和實踐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課堂教學,而應當更注重法律的實踐教學。高??梢耘e辦觀摩庭審、模擬法庭、法律進社區(qū)等多種多樣的法律實踐活動,使大學生深化對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價值和權威,提升對法律的信任和依賴,強化對法律的情感,從而形成堅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終確立法律信仰。

第4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法律信仰  培養(yǎng)  法治精神

        雖然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是審視現實,從理論到實踐,我們還存在著一個很大的誤區(qū),即對物質性的法律制度的過分關注和對精神性的法律觀念的極度忽視。不論個人還是社會都缺乏對法律的真誠的信仰。一個社會若失去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仰與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備的法律,也難以內化為一種民族傳統和民族精神,從而難以完成建立法治國家的歷史使命。本文擬就探討法律信仰在我國缺失原因,并對法律信仰的培育途徑做一些闡述,以期喚起個人乃至社會對法律的真誠信仰。

        一、 培養(yǎng)法律信仰的原因

        1. 從歷史角度看,培養(yǎng)法律信仰具有必然性和重要性。法律信仰的產生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后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宏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后來的人文主義者、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fā)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養(yǎng)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v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對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yǎng)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tài)的確立?,F在,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斷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其他法治國家中吸取經驗。而上述的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們所可以借鑒的,這對于我國法治國家的構筑是不無裨益的。

        2.培養(yǎng)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內在需要?!胺ㄖ螒攦?yōu)于人治” , ①亞里士多德著:《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這已成為定論,尤其是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需要法治。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一個國家法治應具備兩方面的條件,其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因而,僅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肯定培養(yǎng)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種內在需要。首先,我們講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有足夠的公眾對它的尊重、認可和接受,沒有社會公眾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即沒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就會喪失穩(wěn)定性,法律就會沒有權威,猶如一紙空文,那么法治就會論為人治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講,“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 “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 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199頁。其次,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證,或者說是法治的“軟件”系統設立的基礎,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反過來說,法治的這種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又是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反映和表達,而構成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無疑是那生活于社會之中的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認識,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從這一意義上講,培養(yǎng)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個社會法治的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于法治社會的構建。最后,從法治本身的內涵來講,法治所要表達的意義是:法治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種精神和信仰、意識和觀念,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態(tài);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guī)則。然而,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條件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沒有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這一切只能成為“空中樓閣”。誠如伯爾曼所講,“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于它們,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雹佟该啦疇柭骸斗珊妥诮獭罚摃?991年版,第54頁。

        二、法律信仰在我國缺失的原因分析

第5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法律觀念;發(fā)展方向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82-01

2007年,北京女子姜巖自殺身亡,之后其博客在網上公開顯示死因與丈夫王菲不忠有關,一時間網民群情激憤,搜索出王菲具體的個人信息。致使王菲及其家人的生活受到巨大影響,隨后王菲天涯網、大旗網、張樂奕等網站和個人侵犯其名譽權和隱私權,經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最終王菲勝訴。

一、 王菲案中反映出的兩種典型法律觀念

(一) 義務型思維基礎上的法律觀念

在上述案例中,這一法律觀念主要是表現在網民身上,其帶有濃厚的道德色彩。就整個事件來看,王菲在道德上存在很大的責任,但在法律上其與姜巖的死亡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但網民幾乎是一邊倒的討伐聲,尤其是在王菲勝訴后,網民甚至把矛頭指向了法院和我國的法律。這其中表現出來的就是一種典型的義務型法律觀念,網民對王菲行為的評價,認為他應受到懲罰只是基于他的道德責任,表現了對義務的重視。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王菲確實不存在責任,網民都是從義務型觀念的角度出發(fā),認為自己維護了正義和姜巖的權利。但是卻沒有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反而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要負法律責任。

(二) 權利型思維基礎上的法律觀念

這種法律觀念在案例中主要表現在王菲和法院這一方面,并且是法院最終維護的,更多的是以法律為指引來思考的。王菲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沒有因為自己道德和義務履行上的瑕疵而放棄自己的權利,反映了一種較為現代化的權利型法律觀念;同時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公正客觀的依據法律作出的裁決,沒有受到情理和主觀意識的干擾,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二、 兩種法律觀念在我國法治社會中的發(fā)展方向

在我國占據主流地位的一直是義務型的法律觀念,但是現在我國要建設法治社會,以法治代替人治,就必須做到以法律為準則,法大于情,法律觀念的發(fā)展就要由義務型法律觀念為主向權利型法律觀念為主發(fā)展。

首先,這種發(fā)展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爸挥写_立權利型法律觀念才能走出‘人治’的誤區(qū),真正實現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強調的是以法律為最高的行為準則,這就要求我們改變以前注重義務,倫理色彩濃厚的法律,制定更加科學完善也就是把重點放在權利保護上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求立法、司法人員以及公眾轉變自身在傳統的法律文化下所行成的義務型法律觀念,以適應我國法治建設的發(fā)展。

其次,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強調的是以人為本?!皬姆山嵌瓤?,以人為本就是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尊重人的權利,有效保障人權,建立權利保護的法律機制,重點突出對于弱者人權的立法保護?!边@其中很明顯的強調了個人權利的重要性以及現代法律的目標。要想真正的維護個人權利,就要樹立權利至上的法律觀念。只有樹立了權利至上的觀念,才能真正的認識權利,尊重權利進而保護權利。

三、 兩種法律觀念在發(fā)展中的協調

筆者認為法律觀念應從義務型法律觀念向權利型法律觀念發(fā)展,但并不代表要徹底摒棄傳統的義務型法律觀念,而是轉向權利型法律觀念為主。

首先,前文分析過,我國法律深受儒家思想滲透和影響,重義務輕權利也在我國經歷了千年傳承,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完全摒棄在客觀上不現實。另外,中西雙方在文化傳統,歷史背景,社會土壤和法律起源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由傳統的法律觀念直接一躍轉變?yōu)槲鞣剿菩械姆捎^念,既不現實也不合理。再者,義務型法律觀念屬于我國的傳統本土觀念,并且能夠傳承千年,必定有其合理的方面,應“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有選擇的繼承。所以在向權利型法律觀念轉變時,并不排斥義務型法律觀念的存在,更不是要完全放棄。

其次,情與法也并非完全對立,我們看到法院在審理案件的判決書中法院認為“王菲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也背離了社會道德標準,本院予以批評?!边@一說法說明法院雖然在審理時認為王菲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應當予以保護,但也認為王菲在義務和道德上有過。體現出法院在保護法的同時,也兼顧了情理。我國現在需要考慮的是建立一套合理科學的體制使兩種法律觀念在以權利型法律觀念為主的基礎上完美的融合。

在社會轉型時期,利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契機,引導我國的法律觀念由傳統向現代化的以權利為主的方向發(fā)展,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也有利于我國整體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提升,從而推動我國法律事業(yè)的蓬勃發(fā)展。

參考文獻:

[1]吳俊明.法律思維:和諧社會建構的法律觀念保障[J].理論建設,2009(4).

[2]李泳君,李芬.關于中西法律觀念上幾個問題的比較[J].河北法學,2004(8).

第6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一、關于法律信仰的概念問題

“法律信仰”一說,來源于美國哈羅德?丁?伯爾曼《法律與宗教》中的名諺,“Law has to be believed,or itwill not work”(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目前我國法學界并無統一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法律信仰是賦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體心靈狀態(tài),窮極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為法律,而且具備合法性的必備要素。另一方面而言,則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結果和外在確證?!庇械恼J為“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崇敬仰的態(tài)度,是對自愿接受法律統治的一種信仰的姿態(tài),一種大眾對于法律的忠誠,是對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種確認,表明人們愿意熱誠地投入到捍衛(wèi)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斗爭中,并把參與這場斗爭視為自己的一個莊嚴使命和責任。”也有的認為“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文化心理素質的有機整體系統,是法律知識、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集合體,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法律文化精神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還有的認為“所謂法律信仰是兩方面的統一:一方面是指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guī)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guī)則支配下活動?!钡鹊?。還有許多關于法律信仰的界定,這些概念都深刻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內涵,并各有側重。  在筆者看來,所謂法律信仰就是社會主體對法律價值認同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觀念,是人類法律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思維活動的結晶,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依歸感和一種堅信和崇拜。體現了社會對法律的理性推崇和公民對法律的終極關懷。

二、當前農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中國社會法治化面臨的困境。法律權威與政府權威之間博弈,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當前社會法治化面臨的困境就是法制建設依賴政府力量推行,法律的權威源于政府權威i但法治的本質卻要求法律權威超越政府權威,這是一個兩難困境。在法律權威建立的過程中,可能出現三種情況,法律權威超越了政府權威;政府權威仍然高于法律權威;政府權威失落、法律權威缺乏。第一種情況是法治社會,第二種情況是人治社會,第三種情況是轉型社會,也就是當代中國的情況。在轉型社會中,由于存在“規(guī)范真空”以及各種規(guī)范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團體和個人將會遵循一種”有利”原則,當政府權威對自己有利時。人們以政府權威為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當法律權威有利于自己時,人們又會以法律權威為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當兩種權威都對自己不利時,可能兩種權威都不服從。兩種權威之間的博弈,造成了法律信仰的缺失。

(二)鄉(xiāng)土社會缺乏信仰法律的傳統。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使人們崇尚權力,以權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權力至上,的傳統文化成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尤其是1966-1976年的“”的影響,法律虛無狀況更是空前。人們總是體會到權力高于法律,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雖然當前我國的農村向市場經濟邁進,“在不斷的變遷過程中,其生產和生活方式以及價值體系既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但某些結構要素又可能保持著相對的穩(wěn)定性?!谶@一相對獨立的社會單元里,仍存在各具特色的居住格局、互動方式、社會關系、價值觀念和行為習慣”。農村成員仍然生活在熟人、半熟人社會中,在有的地方以家法、族規(guī)為內容的宗法制度仍然規(guī)范著家族和宗族成員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并時刻注重著親情、鄉(xiāng)情。村民也“習慣于用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來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對于倫理道德以外的通過法去處理和協調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的做法不屑一顧?!薄俺酥卮蟮募m紛之外,一般問題都是鄉(xiāng)間自己解決,并因此產生了許多規(guī)則、習慣、風俗”。生活的經歷和周圍的環(huán)境,使他們更樂于接受、遵循習慣法,而排斥、逃避國家法。

(三)法律運行過程中的不良操作影響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首先,立法的膨脹。法律法規(guī)出臺時間越來越短,參與立法的機關越來越多。不僅新舊法之間存在著沖突,部門法之間也存在沖突。各種法律法規(guī)紛紛出臺,令人應接不暇,導致農民雖然接受普法教育,但是遠遠跟不上立法的速度,由此對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無從產生。其次,執(zhí)政者權力的濫用。權力時常冷淡法律、政策時常無視法律。有些領導一句話、一個批示、一個決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因而不少農民在談起權力與法律關系的時候,總是認為權力可以主宰法律,是不受任何制約的力量。現實生活中,農村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tài),許多基層干部等級觀念極強,只強調自己的權力,忽視農民的權利,甚至認為農民的權利可以由自己的權力加以干涉。再次,司法體制存在著弊端。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檢察、審判等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地存在,以及“法律白條”、“執(zhí)行難”等現狀,更使公眾對法律失去了信心,人們逐漸就會萌發(fā)“有法無法一個樣”。人們對法律不信任,自然形不成法律信仰。

(四)農村社會法律資源的缺失。一是關于“三農”立法跟不上農村改革新形勢的需要。其中對于廣大農村特有的社會秩序怎樣有針對性地予以規(guī)制,法律在制定時卻沒有充分的考慮農村的現狀和發(fā)展趨勢:對農民利益保護的立法欠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農村養(yǎng)老、農村醫(yī)療、農業(yè)保險立法嚴重滯后,長期以來,農業(yè)人口被排斥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農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體現等等。二是司法機構的設置問題。我國司法機構只設置到縣一級,至多是縣一級的派出法庭到鄉(xiāng)鎮(zhèn),司法機構的這種設置很難使法律融入農民的生活中去,法律對農村社會生活

的影響非常有限:而派出法庭與地方同級行政機關的密切聯系,成為其“工作機構”,無形中在農民心中強化了權大于法的思想。三是鄉(xiāng)村留不住有一定法律知識的青年。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現在的市場經濟為年輕人創(chuàng)造了更多的機會,并不是他們的知識用不上。

三、強化農村法律信仰的培育

依法治國呼喚著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公眾也應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具體到農村法律信仰的培育,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三農”立法,增強農民對法律的認同感。對于“三農”方面的立法要體現農民的情感,維護農民的利益,同時充分考慮、吸收民眾的意見,加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讓農民真切感受到法律能保護自身利益,感到法律能保障自身的民利與自由。“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梢韵胍姡挥惺刮覀冎贫ǖ拿恳徊糠沙蔀檗r民利益的象征、得到了民眾的深層認同和積極共識,成為農民強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趨向,這樣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也會成為農民努力學習、自覺應用、嚴格遵守、虔誠信仰的對象。

(二)健全法律運行機制,樹立農民對法律的信心。即使有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夠真正的貫徹執(zhí)行,也是一紙空文。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真正的憲法……”因此,要健全法律監(jiān)督制度,預防和及時糾正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活動中可能發(fā)生或已經發(fā)生的各種偏差和錯誤,使守法者主動守法、執(zhí)法者公正執(zhí)法,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三)推進司法改革,加強依法行政。使司法機關真正從地方機關中獨立出來,不受任何干擾地行使職權,特別要指出的是鄉(xiāng)鎮(zhèn)一級的派出法庭,一定要有自己的獨立地位,以保持法律的嚴肅與權威,將法律的公平正義性充分展現給人民群眾: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司法人員“只服從法律”的獨立的政治品格和業(yè)務素質,消除各種特權思想,做到司法公正。基層政府應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職權,徹底摒棄權大于法的觀念,努力防止行政行為的任意性與專斷性: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制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對于侵害農民利益的行政行為要嚴肅處理,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滲透到農民心中。

第7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對策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群體對法律、法規(guī)、法律關系的反映形式,表現為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和外在行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識、法律態(tài)度和法律信仰四個基本要素。大學生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才能很好地守法、用法、護法,從而擔負起國家法治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 

為了較為客觀準確地了解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分析高職學生對法律問題的觀點和態(tài)度,為高職院校對加強學生的法律教育提供有力的參考,“思政課視角下高職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yǎng)研究”課題組特別設計了反映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問卷,本次調查對象涉及湖南交通職業(yè)技術學院、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湖南安全職業(yè)技術學院等幾所高職院校的在校學生400人,其中文科類學生100人,理工科類學生300人,一年級學生200人,二年級學生200人。問卷的內容包括學生對現行法律了解的程度、對法律信仰的程度、對守法的態(tài)度、訴訟意識、法治觀念及法律意識培養(yǎng)途徑等,共計24個小問題。 

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對一般的法律問題有較為正確的看法本次問卷涉及的法律基本知識題,對于絕大多數學生而言都比較容易。調查結果顯示,對于“如何評價你自己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知”的問題,認為“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學生占57%;對于“你是否關心你周邊看到或聽到的法律事件?”的問題,回答“關心”的學生占53.4%,回答“偶爾關心”的學生占43.5%;對于“你聽說過法律援助嗎?法律援助是免費的嗎?”的問題,回答“聽說過”的學生占64.8%;對于“在日常生活與學習中,你會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嗎?”的問題,回答“會,而且嚴格遵守”的學生占84.5%;對于“你對人們抓到小偷后圍而打之的現象怎么看?”的問題,認為“打人違法”的學生占92.2%。這說明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有了較大程度的提高,大多數大學生不但具備法律意識,而且遵紀守法的意識較強。 

有較強的正義感,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愿調查結果顯示,對于“假如你有參加勤工助學或利用課外時間在社會打工的經歷,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你會怎么辦?”的問題,回答“利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學生占61.1%;對于“當你因為違反校紀而被學校給予相關處分,但是你覺得學校的處分過重時,你會采取什么途徑加以挽救?”的問題,回答“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學生占85.5%;對于“當你參加相關勤工儉學活動時,你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意識嗎?”的問題,回答“有”的學生占72.5%。這說明大多數大學生不但具備正義感,而且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較強,能正確行使權利,對自己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極力維護,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通過調查也發(fā)現一些突出的問題(1)對法律訴求的信心不足。大學生的法律訴求信心是他們在現實生活中做出法律訴求抉擇的潛在決定因素,是其法制觀念的重要體現。對于“在最近信用卡或手機等積分活動很火時,你好不容易積夠了足夠的積分,當去領取宣傳單上許諾的獎品時,卻發(fā)現上當受騙了,你會怎么做?”的問題,37.8%的學生選擇“持無所謂的態(tài)度,私下里抱怨,再也不參與類似活動”;對于“假設不幸遭劫或被盜,你會報案嗎?”的問題,回答“不會,報案也沒用;會,但對挽回損失不抱太大希望;不會,司法機關不能提供有效保護”的學生占50.3%。這說明學生對執(zhí)法機關能對自己實施有效保護表示懷疑,學生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提高了,但并不一定會帶來大學生法律訴求信心的增強。(2)在法律意識中有明顯的本位意識。大學生在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同時,又具有強烈的本位意識,反映在價值取向上,表現為利己主義和務實主義。在現實中,當法律正義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產生沖突時,他們往往會舍棄法律正義而先行選擇保護自我。調查結果顯示,對于“當宿管科門衛(wèi)因最近失竊案件的發(fā)生,在你出入時攔住你要強行搜查行李時,你會怎么做?”的問題,回答“認為他們沒有權利搜查出入學生的行李,但也不會采取任何舉措,僅私下抱怨兩句”的學生占21.2%;對于“你急需一輛自行車,一天你恰好在街上見到有人在賣自行車,且價錢很便宜,你也很喜歡,但車子似乎來路不明,可能是偷的,你會買嗎?”的問題,回答“會”的學生占24.4%。這些數據透露了大學生思想中比較明顯的本位主義意識。(3)在法律認識與行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大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得較好,有法律知識,且了解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和不良風氣的影響,使其對法律的認知產生偏差,在行為上往往感情用事,甚至喪失理智,從而忽視法律的客觀存在,違法違紀以致釀成惡果。如前所述“會買來路不明的自行車”的問題,說明有近1/4的大學生在法律行為和認知上存在偏差,揭示了大學生因一念之差導致違法違紀的根源。 

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現狀的原因分析 

傳統法律文化觀念的影響我國歷來有“重道德、輕法律”的歷史傳統,這與儒家提倡的“禮治”、“德主刑輔”的思想有關,孔子在《論語·為政》篇中指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兩千多年來,受傳統的“德主刑輔”思想的影響,在我國民眾中形成了比較牢固的“重道德、輕法律”的觀念意識。高職學生也不例外,問卷調查顯示,有65%的學生認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在被問及“你大多數時候以什么標準評價事物”時,有78%的學生評價標準是“公共道德”,只有22%的學生評價標準是“法律”。 

高職學生的身心發(fā)展尚不夠成熟大學生思想開放、視野開闊、反應敏感、關注社會,特別是新聞媒體披露的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常常成為他們議論的熱點問題。但受年齡小、心理不成熟的局限,他們在思考問題、分析問題時,喜歡就事論事,缺乏動態(tài)的、辯證的、全面的眼光,導致思想和言論偏激,行為易走極端。在接受調查的高職學生中,有95%屬于“90后”。在問卷調查中發(fā)現,對于當今中國權與法的關系,選擇“權大于法”的學生占43%,他們認為當官的人、有錢的人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約束。甚至有35%的學生認為“中國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還遠遠不具備法治國家的條件”,“法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方法不當目前,高校對學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過法律課的教學進行的,即在大學一年級第一學期開設《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在該課程的教學中,有的教師為了使學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疲于趕進度,只能簡單羅列、堆積知識點,忽視了對大學生法律意識、法律觀念的培養(yǎng)和教育,忽視了引導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將學生法律素質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識的多寡,結果是教師講授的法律知識不少,但學生只是記在筆記里、劃在書本上,并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導致部分高職學生對法律“知而不信”,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建議 

實施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1)通過案例教學法引導學生思考和討論、推理和辨析,將理論、案例與實際運用結合起來,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模式。(2)實施角色體驗式教學,經由不同情境的模擬和各種角色設定,引導學生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發(fā)表看法,從中學習法律知識,體會法律的作用,培養(yǎng)法律情感。(3)利用現代傳媒、網絡等工具,激發(fā)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使學生自覺地認識事物、獲取知識、探究真理,培養(yǎng)對法律及法律現象的濃厚興趣。(4)實施法律必修課與選修課相結合的教學方式,兼顧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共性和個性需求,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教育形式。(5)開展法律意識及心理健康知識講座和大學生法律心理交流座談會,針對高職學生的心理特點,引導學生的心理向健康方向發(fā)展,及時掌握其法律意識的變化和發(fā)展趨勢。(6)開設高職院校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引導學生在獲取最新法律資訊的同時,學會控制自身情緒,增強社會應變力,學會正確處理現實與愿望的矛盾、認識與行為的差異。 

第8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首先,培養(yǎng)和提高法律素質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闡述了法治的含義:“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見,實現法治應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一個是硬件的即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實際對立法提出了要求;其二是軟件的,就是大家都愿意服從制定好的法律,這對人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法律素養(yǎng)提出了要求。一個社會人的總體法律素養(yǎng)如何,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這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水平。大學生是國家建設發(fā)展的生力軍是,祖國的未來,其法律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和影響著我國的法制建設和法治進程,因此我們必須重視高校的法制教育。其次,培養(yǎng)和提高法律素質是大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俗話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任何社會作為整體都有一定的規(guī)則和秩序。法律作為主要的社會規(guī)范,通過規(guī)定權利義務來指引人們的行為,使人民對于自己行為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讓我們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讓我們能夠預先估計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大學生畢業(yè)后必然會走向走上工作崗位擔當責任,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和麻煩,良好的法律素養(yǎng)能幫助他們較好的解決問題和糾紛,合法地從事社會實踐,依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正視“基礎”課中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在教學中有的學校認為“基礎”課只是將以前的“思想道德修養(yǎng)”和“法律基礎”合二為一而已,專業(yè)性不強只要是政治教師都能上,導致任課教師專業(yè)不一、良莠不齊,在法律基礎部分的教學定位上出現了以下兩種誤區(qū):一是將法律部分的學習等同于政治教育。在教學中有相當一部分學校和教師認為法律的制定、執(zhí)行和遵守離不開人的活動,而人的活動受思想觀念的支配。道德作為觀2012/07/54教育研究念形態(tài)的內容,必然影響和制約法治,所以只要道德教育搞好了法治教育就沒有問題,出現重道德而輕法律的現象。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導致一些教師在教學中一味的將法制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來開展,側重于傳達黨的現行路線方針政策,認為只要把依法治國的方略、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簡單介紹就可以了,因此在講授過程中只能停留于教材表面不能聯系實際。二是將法律部分的學習等同于法律學科研究。有些教師以前從事“法律基礎”的教學,對法制教育有一定的經驗,但是有相當一部分對法律素質培養(yǎng)出現了認識上的偏差。他們認為法律素質的培養(yǎng)有賴于對法律的鉆和精,把法律基礎課上成了法律專業(yè)課。由于課時有限往往難成體系,要么忽視了與前面道德部分的整體結合,要么忽視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yǎng),好多學生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并沒有樹立起對于法律的信仰。

“基礎”課中的法律部分主要涉及第七、八章和第五、六章的部分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學基礎理論、基本法律知識等內容。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應占本門課的1/3,但是由于教師能力素質的限制導致了教學內容安排十分不合理。一種現象是不注重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許多教師由于受自己專業(yè)的限制對法律知識缺乏系統的了解,特別是對法律原理缺乏一定的認識,對法律部分理論吃不透,于是就壓縮了法律部分的課時和教學內容,將大部分課時放在了道德部分的學習,出現了重道德輕法律的現象。另外一種現象是教師過于強調對于實體和程序法等具體法律知識的系統學習。一些從事法學研究的教師將法律部分的教學主要放在具體法律規(guī)范的學習,忽視了對于法本身的認識,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yǎng),特別是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樹立。“基礎”課的法制教育由于課時少,內容龐雜繁多,許多教師不能根據學生的情況因材施教整體把握,仍然采用照本宣科“滿堂灌”的教學模式,簡單地進行知識的羅列和堆砌,忽視了教與學的互動、知識性與實踐性的結合。學生在學習過程不能理論聯系實際,漸漸覺得枯燥乏味失去了學習的興趣。

增強“基礎”課中法制教育效果的具體對策

更新教學觀念正確定位教學目標是搞好法制教育的前提。“基礎”課雖然是政治理論課,但是法制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還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應轉變那種認為法制教育從屬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同與政治教育的錯誤觀念。道德是自律關注的是人的內心世界,法制是他律強調的是人的外在行為。德育教育主要解決學生“做什么”的問題,法制教育主要解決的則是學生“怎么做”的問題,因此在教學中要注意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同時還要改變那種認為法制教育是法學研究的錯誤觀點。“基礎”課不是也不可能把大學生培養(yǎng)成法律專業(yè)人才,而是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培養(yǎng)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幫助大學生適應現代法治生活。因此要搞好法制教育必須全面認識法制教育的目標和要求。這就要求院校領導充分重視法制教育,在教學方面給予足夠的關注和支持,加強該門課的學科建設。同時要求教師必須加強學習克服自身的弱點正確理解法制教育的目和任務。

“基礎”課中的法制教育主要著眼于培育學員認同和接受法律觀念,塑造學員遵循民主、公平、正義、人權等現代法治精神的信仰,是一項容理論和實踐的綜合性教育,要想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是關鍵。這就要求必須具備一支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yè)知識的教師隊伍?,F階段從事“基礎”課教學的教師專門學習過法律的并不多,有些雖然講過法律但是往往也是半道出家。試想一個不具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素養(yǎng)的教師怎么能培養(yǎng)出具有法律素養(yǎng)的學生呢?所以提高教師的法律素養(yǎng)是首要任務。首先我們可以引進一批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法律專業(yè)人才。其次,應加強現有人員的培訓和培養(yǎng)。

第9篇:對法治觀念的認識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 法制建設 普法宣傳

中圖分類號:D4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是推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廣大農村地區(qū)都在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深入開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使農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躍上一個新的臺階。近年來荊州市強力推進法治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農村法治化建設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廣大農民遵法、學法、守法的意識在逐步提高。

一、荊州市法制建設的現狀

1、荊州市法制宣傳整體部署和規(guī)劃

2012年是荊州市法治建設暨第6個法制宣傳教育規(guī)劃的強力推進年。市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法治荊州建設的實施意見》、《荊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guī)劃》,圍繞全面開展法治建設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搭建平臺,豐富形式,整體推進法治荊州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壯腰工程”建設、全市經濟社會協調持續(xù)發(fā)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2、廣大農村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荊州市繼續(xù)加強與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群眾生產生活、社會和諧穩(wěn)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宣傳,全面推進村組學法中心戶、農村“134”、社區(qū)“133”、鄉(xiāng)鎮(zhèn)“3個1”等陣地建設,農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法律素質不斷提高,農村的法制環(huán)境不斷改善,農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不斷增強,民利得到了落實,而且,農民渴望參政議政的意識也在明顯提高。農村的廣大基層干部也逐漸開始樹立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管理村務的能力也逐步提高,農村矛盾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

二、荊州市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荊州市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村級組織對新農村法制建設的認識存在偏差

村級組織對農村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目前,在新農村建設中還普遍存在著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忽視農村法制建設的現象,過于注重經濟建設發(fā)展的速度和成效,從而輕視法制建設的進程和成效。許多村級干部不學法、不懂法現象還比較嚴重,從而導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問題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觀念淡薄,產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選舉中違背法定程序實施選舉的問題,導致的村務公開、財務公開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響很大。

2、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有待提高

培養(yǎng)農民法治意識和提高法律素質關系到法治農村建設的成敗。中國五千年的文化底蘊,國民尤其是農民受“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觀念的影響很大,他們的法治觀念相比較而言相對淡薄。加上現如今社會上執(zhí)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普遍存在,而且農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著以權壓法,以言等不良現象,特別是在處理一些農村土地糾紛的過程中對農民合法權益的損害,使法律的權威性在農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產生了農民對法律的信任危機。

3、急需改良農村普法宣傳手段,普法宣傳需要創(chuàng)新

現在農村普法教育“三缺”現象仍然較為突出,即缺少專職的普法團隊、缺少專業(yè)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專項的普法活動資金,普法工作人員力量弱,裝備差,普法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突出?,F如今,特別是推行城鄉(xiāng)一體化建設以來,農村外出務工的人員越來越多,就業(yè)的多元化,導致農村普法教育出現了人員集中和時間安排難的問題。推行普法教育的過程中,普法方式過于單一化,僅限于傳單的發(fā)送,標語和口號的張貼,發(fā)放普法教育的書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絕大部分的農民對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條文是難以理解的,嚴重影響了他們學法的積極性,導致農村普法宣傳收效甚微。

4、農村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法律服務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夠的支持,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地位和職業(yè)活動在法律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如基層法律服務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發(fā)展的活力和有效機制。在職能作用和業(yè)務范圍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等法律服務隊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農村涉及的基層法律服務數量少、質量不高,缺少穩(wěn)定性。一些的農村經濟糾紛案件告狀難、打官司難、執(zhí)行難的現象比較突出,農村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具有不穩(wěn)定性和自身的專業(yè)性弱,法律服務不規(guī)范現象同樣比較普遍,這些都與新農村發(fā)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荊州市法制建設的主要措施

1、規(guī)范在推進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隊伍建設,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基礎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傳中的先鋒隊伍,因此加強對村支兩委干部的法制培訓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應該充分利用黨校這一平臺,舉辦基層農村干部法制培訓班,主要是集中在農閑的時間對農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進行培訓,或者結合當地的實際工作情況舉辦相關的法制講座。

其次,規(guī)范干部的行為。針對少數村干部重“人治”輕“法治”,只是擅長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務,重視政策、輕視法律,說話辦事隨性大意等問題,需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規(guī)范干部的行為,通過各種學習培訓,加強觀念的引導,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轉變,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務型轉變,自身素質由“經驗型”向“市場型”轉變。只有這樣,村級的各項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開、規(guī)范”。

2、加強對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

要加強普法教育宣傳。在進行普法宣傳的時候,盡量在內容上與農民的實際生活相結合,同時加強法律至上的觀念教育,逐步培養(yǎng)農民的法律意識和農民的法律素質。實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個人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距離,從而會在不知不覺中就增強了村民對法律的意識,激起了他們的主體意識,進而很好的達到了認識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創(chuàng)新普法宣傳的方式,使得普法宣傳的目標得到有效的實現

基于湖北省委組織的全省“萬名干部進萬村入萬戶”活動,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辦可以依托所有駐村工作組,開展全市“三農”法律知識競賽,增加農民對法律知識學習的積極性。搭建陣地創(chuàng)新法制宣傳教育。荊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農村建設辦公室專門建立律師顧問組,直接服務全市新農村建設尤其是全省仙洪新農村建設試驗區(qū)建設外,還應狠抓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陣地建設,在鄉(xiāng)鎮(zhèn)廣泛開展“3個1個陣地建設,即建立一個法制圖書室、1個中心法制宣傳欄、1份法制宣傳小報;而在村一級則全面推進“134”陣地建設:即建設一個中心法律服務站和人民調解員、兼職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隊伍,建好法制宣傳欄、村民法制學校、農家法制書屋、農村法制廣播4個陣地,為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4、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和充分發(fā)揮法律服務職能,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積極為新農村的經濟發(fā)展服務,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服務要力求服務到位,凡農村和農民中發(fā)生的例如農副產品的銷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撫養(yǎng)、父母贍養(yǎng)、財產繼承、各種債權和債務等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較高的法律問題,都要主動提供援助和咨詢服務,盡量減少農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財產和精神損失。對于那些經濟困難的弱勢群體更加要積極進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以體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優(yōu)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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