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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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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細則

第1篇:新婚姻法離婚細則范文

    一、我國立法上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制的規(guī)定

    (一)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筆者認為,對此款規(guī)定應作如下理解: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后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所得的財產”,其實質內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財產的所有權,并未實際占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但是,對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占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

    第三,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只包括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因為來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和非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均不屬于夫妻所得的財產,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所以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僅僅指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1)工資、獎金,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應從廣義上理解為一種工資性的勞動收入,而不能從狹義上理解為以工資、獎金名義發(fā)放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各種經濟成份不斷出現,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利、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餐補、服裝費等各種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性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yè)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yè)生產以及第三產業(yè)等各行各業(yè)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發(fā)表權等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能屬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于權利人本人。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這里說的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與合同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

    基層法院中受理、審結的離婚案件占相當比例。而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則很容易使雙方矛盾激化?!痘橐龇ā返谌粭l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

    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財產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梢赃M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糧食、布匹、家用電器、現金等。? 

    2、變價分割

    如果夫妻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方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由各方分別取得價金。

    3、競價分割

    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夫妻雙方都愿意取得共有物的,而共有物的價值不易確定的,可以由夫妻競價,應價高的一方分得共有物,并給對方一半價值的現金。

    4、作價補償

    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夫妻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其取得該共有物。對于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夫或妻應給對方作價補償。?

    三、夫妻共有財產制存在的不足及立法建議

    (一)存在的不足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為解決夫妻財產方面的爭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有助于建立穩(wěn)定的社會主義家庭關系.但筆者認為現行婚姻法仍存在許多不足,現略述如下:

    1、共同財產規(guī)定得很不周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而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分別規(guī)定的是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在此兩者并不兼容,更嚴重的是,第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兩者都是口袋型條款,都可以作擴張解釋,當二者發(fā)生沖突時,如何處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窮盡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范圍而有意為之,豈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適用混亂。這一點,我們的鄰國日本規(guī)定得比我們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間歸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狈▏穹ǖ浜偷聡穹ǖ湟灿蓄愃频囊?guī)定。

    2、婚姻法未規(guī)定別居制度,對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分割成為不可能。

    由于缺乏這方面的規(guī)定,夫妻的財產分割必須是以婚姻關系破裂為代價,這就掐斷了當事人選擇的余地,實踐中,有的夫妻僅只想進行財產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關系破裂,走向離婚之路,但我國法律卻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在這方面應值得探討。

    3、婚姻法未設立法定財產制排除的非常情形?!痘橐龇ā窂娬{法定財產制這一法律原則,并以適當的約定財產制作為補充。有了很大進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財產制的采用上只規(guī)定了普通情形,沒有規(guī)定非常情形。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法定的五種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種共有是一種共同共有,這個共有關系持續(xù)于整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F實中,法律上規(guī)定的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其實并不平等,先決定離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達到其自身目的。在離婚訴訟階段,由于時間較長或者有可能反復起訴,此時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

    (二)立法建議

    由于婚姻法剛行修改,再進行修改不可能,但卻可在與之不相沖突的婚姻法實施細則或在以后民法典親屬篇的制訂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加以完善,具體說來可以作以下幾方面的完善:

    1、 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不明或未加約定的,推定為共同共有。

    2、 增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制度,既為更好地體現民事權利主體之意愿,也為挽救更多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