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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志培(注2)
知識產權的概念與范圍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種翻譯。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和其特點,我國學術界各種觀點和爭論頗多(注5)。有的學者主張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了解該概念(注6),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用概括式給知識產權下定義(注7),還有的學者建議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注8)。
從國際上看,對規(guī)范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zhí)法和一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本身并未給知識產權下概括性的定義,它們只是規(guī)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則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是同情報有關的財產,這種情報能夠同時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無限數(shù)量復制件的有形物體中。這種財產并不是指這些復制件,而是指這些復制件中所包含的情報(注9)。但該教程無須經過條約成員的簽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對于條約和法律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規(guī)定了權利的具體范圍和如何調整此種權利關系、保護此種權利的實現(xiàn),也就完成了任務。而此種任務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排除了應當在理論上在深入對其認識的基礎上給予其合適的理論概括,包括賦予其準確的概念。
由于國際上有專門制定和操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談判和各種理論觀點對我國影響頗深。以至于學者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yè)的幾次"熱" 與"冷"根源均來自國際雙邊談判和國際公法領域(注10)。又由于現(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進入我國是近20年的事,我國雖然在知識產權理論教學研究的巨大成績(注11),但應當承認我國現(xiàn)代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是正在建立和發(fā)展中,不能說成熟和完善,這不但因為我國現(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起步晚,還由于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fā)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注12)。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tài)發(fā)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并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其一,范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shù)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fā),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定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3、與人類創(chuàng)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的發(fā)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和非專利發(fā)明的權利)。4、與科學發(fā)現(xiàn)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yè)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yè)、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chuàng)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注14)。TRIPS協(xié)議第一部分第1條2規(guī)定本協(xié)議知識產權是指本協(xié)議第二部分第1至7節(jié)中所包括所有權利,即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權。(注15)根據上述國際公約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發(fā)明、發(fā)現(xiàn)、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chuàng)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是各國真正專家們多年討論的結果" 。(注16)
其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tǒng)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注17)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yè)活動中商業(yè)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yè)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yè)產權和著作權(注18)。
其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tǒng)領下的各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注19)。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tài)(包括知識經驗形態(tài)、商業(yè)信譽形態(tài)、經營資格形態(tài))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chuàng)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注20)。
所謂概念(CONCEPT)的含義,是指在頭腦里所形成的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注21);對某事物內在、潛在和優(yōu)先的看法、總體的觀念(IDEA UNDERLYING SOMETHING,JENERAL NOTION)(注22)。所謂定義,是指對于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征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所作的簡要說明(注23);對詞語等確切含義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可見確切的概念、準確的定義,無論中外,始終是人們追求深入認識某一事物、準確把握該事物本質屬性的明確表述。這種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類認識世界的長河中必須作出,并且能夠作得越來越完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們對某一事物內在本質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螺旋式上升,不斷反復無窮盡的過程;每一步認識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錯誤,都是向真理跨進了一步。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對該領域中其他理論問題的研究范圍也要遵循這種世界觀。
所謂范圍說與概括說分別從被研究對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圍說著重在知識產權含概的范圍上,讓人們對知識產權都包括什麼權利一目了然;概括說不滿足于對知識產權范圍中權利"帳單" 的列舉,試圖把握和概括知識產權的本質,但有時又太牽強附會。無形財產體系說看到了人們對知識產權概念認識的不滿足,力圖作出新的概括,解決人們的認識中、認識與實踐中存在的矛盾,意義重大。但以無形財產體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經約定俗成的知識產權,不但在國內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存在理解問題,而且在與國際交往中也會使國際同行產生某種程度的溝通困惑,還不如就說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識產權)來得痛快。
如果進一步深入分析上述關于知識產權概念的三種主張,發(fā)現(xiàn)它們之間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它們雖有側重點的不同,但很難就說它們那一種主張就是片面的。那麼,能否在無形財產體系說的認識理論基礎上,汲取范圍說與概括說的有益?zhèn)戎攸c,再提出對知識產權的一種新的定義,或者對以上敘述的定義進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識產權被解釋為受到專利、版權和商標法等法律保護,與設想、設計、音樂創(chuàng)作、藝術成果和文學作品有關的權利。每個法都賦予作者、藝術家、設計人等權利人以商業(yè)利用其成果的權利,都創(chuàng)設了一類無形財產(注25)。當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時候,美術、技術和組織等的智慧產品是人類最有價值的財產(注26)。知識產權的"知識"可能成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獲得了最通行的傳播;知識產權的"產權"確立了一個涉及鼓勵、促進人類創(chuàng)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知識產權法是關于保護、促進人類創(chuàng)造性而排除違法限制其成果傳播的法律,它涉及人類智慧創(chuàng)造的全部:文學、可視藝術、音樂、戲劇、有用信息的編輯、計算機程序、生物工程、電子工程、技術、化學、產品設計、新植物種類、半導體布圖設計、人類識別特征和貿易識別符號等(注28)。
在大陸法系中,除德國最早出現(xiàn)知識產權的概念外,承襲了德國民法大部分內容的日本,在范圍上及用語上均有與德國相近的地方(注29)。法國民法典雖然沒有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概念,但它卻是法國各種知識產權法的產生的依據,它還使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轉讓等處置方面,以及在訴訟程序上進一步得到統(tǒng)一(注30)。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成為了大陸法系的一個突出典型。先受德國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響較大的我國臺灣知識產權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簡稱IPR,我國臺灣稱為智慧財產權)指法律賦予財產權保護的心智創(chuàng)作品,有別于動產或不動產,一般認為是無體財產權。但是只有少數(shù)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財產權的保護。法律上所保護者,由各國依照自己的國情及文明發(fā)展,予以界定(注31)。知識產權用語內涵隨著時代與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歐陸用法,它針對著作物,很少用來指商標。時出今日,此用語已獲得國際承認,出現(xiàn)在多項國際協(xié)定,包括范圍較觀廣,而且日益擴大的趨勢(注32)??梢钥闯觯瑑纱蠓ㄏ狄灾琳麄€世界的知識產權界都是從本質屬性和明確的范圍兩個方面界定知識產權和其概念。我們還能看到,雖然技術發(fā)明、商品、文學藝術作品等知識產權所依存的實體自古就有,但知識產權則只是在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xiàn)(注33),并且其涵蓋的范圍不斷擴大。
因此,我們在分析當今各類被通稱為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應當首先著力把握被知識產權所保護眾多對象的本質,既注意保護對象的整體本質,又要注意每一類保護對象與它對象的本質差別;然后(或同時)掌握其整體和每類所保護的確切范圍,并將其本質和范圍兩者結合起來,以從整體上把握和理解知識產權及其概念。
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書稿被印刷廠不慎丟失,作者以印刷廠侵犯其知識產權(著作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判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判決該作品視為發(fā)表,被告賠償原告稿酬和精神損失共幾十萬元。此案原告要求保護的和受訴法院判決予以保護的,是不是知識產權(著作權)?還有一個案件,某書畫社委托某金屬制品廠制作合金紀念幣800套,雙方經公證訂立合同并履行,該書畫社在經抽樣驗收接受全部紀念幣后,公證現(xiàn)場銷毀了制作紀念幣的全部模具。事后兩年余,書畫社以接到消費者退貨發(fā)現(xiàn)部分紀念幣英文字"WORLD"少了字母R為由,向法院起訴該金屬制品廠歪曲篡改其設計作品、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要求賠償損失。受訴法院判決該金屬制品廠構成侵權賠償書畫社經濟損失幾百萬元。第三個案例是某勘探大隊與某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糾紛。該勘探隊于70 年代對某縣石膏礦床進行了地質勘探,完成《某石膏礦地質勘探報告》和《補充地質勘探報告》。1991年6 月鐘某、陳某承包開采石膏礦,使用了地質勘探隊的地質資料。雙方因鐘某等拒付地質資料使用費引起糾紛,某地質勘探隊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其知識產權。一審法院判決經審理認為原告不享有權利,駁回某地質勘探隊的訴訟請求。后經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審予以改判。最高法院認為,地質勘探隊經勘探取得的地質資料,受我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規(guī)的保護,依法屬于有償使用范圍。地質勘探隊依法對該資料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某石膏礦及陳某等未經許可使用該資料,并拒付合理使用費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院根據該石膏礦床的地堪投入及其重置成本、勘探風險、行業(yè)利潤,被告使用資料開采礦床的規(guī)模、范圍、獲利情況等綜合考慮,終審判決石膏礦及鐘某、陳某等向地質勘探隊支付人民幣209萬元使用費,各被告間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3個案例當事人爭訟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保護的權利是不是知識產權,他們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在此,權利人和審判案件的法官所遇到的不僅僅是在知識產權法列舉的權利范圍內"對號入坐"的問題,而的確有一個如何從本質上把握知識產權的屬性、深刻認識知識產權本質的問題,不該將不是知識產權的認定為知識產權,也不該將本屬知識產權范圍應當保護的卻不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從范圍上來說,前兩個案件都是以知識產權范圍中的著作權予以保護,表面上是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后一個案件地堪資料還有屬于"智慧財產"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嗎?這些都屬于對知識產權概念本質把握的問題。我們有理由認為,深刻認識知識產權的本質,把握知識產權的內在屬性,以及各類知識產權屬性的區(qū)別,與掌握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范圍,是同等重要的兩個方面,在知識產權的立法或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司法解釋權的過程中,把握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內在屬性的規(guī)定性,比展示和列舉其保護范圍要重要得多。尤其在像我國知識產權現(xiàn)代保護機制起步不長、國民知識產權觀念不強,知識產權法制又屢受干擾的情形下,從本質上把握、從范圍上界定較全面、深入地開展對知識產權等概念的研究,是十分有意義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對知識產權本身和有關概念的研究中,應當注意:知識產權本身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同的,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客體依存的載體也相互區(qū)別。在把握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其特點時不應將它們相混淆。
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一種"信息"(注34),此種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載體之上。不斷被復制的這些載體,在市場上價值的體現(xiàn)主要在于其所蘊含的信息。此種信息主要來源于人類的智力創(chuàng)造性勞動,信息的屬性是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的一種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權益。而知識產權則正是此種知識財產和精神財富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正像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阿帕德 ·鮑格胥博士在WIPO日內瓦總部大樓大廳圓頂?shù)念}詞所說的,"人類的聰明才智是一切藝術成果和發(fā)明成果的源泉。這些成果是人們美好生活的保證。國家的職責就是要保證堅持不懈的保護藝術和發(fā)明。"
在民法中,對獨立于民事主體的客體保護制度淵遠流長,從羅馬法的客體制度到充分發(fā)展的大陸法系客體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財產制度(注36),其保護逐步擴大到知識財產的范圍。法國法學家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注37)。在英國法理論中,知識產權屬于"訴訟上"的財產。還有一些西方學者也將其稱為無形財產權(注38)。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則用過智力成果、無體財產、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知識產品(注39)和智慧財產等。這些觀點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觀依據,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滿足。在我國,到底如何概括知識產權的客體最為得當,也最能反映國際知識產權的發(fā)展潮流呢?
筆者贊成這樣的觀點,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體的精神屬性,而知識產權則主要為一種財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們譯為"知識產權",但其含義僅為財產,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識產權都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有學者曾透徹地分析過此問題(注40)。
無體財產、無形財產的表述,強調了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主張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第一和最重要的特點,且該特點把它們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qū)分開來(注41)。但是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xiàn)某種利益所可實施行為的界限與范圍,概為無外在實體之主觀擬制。在此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的近代民法學家將具有一定財產內容的權利視為無體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與知識產權的本體都概括為無體物,顯然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亂(注42)。民法上的無體物已有約定俗成的說法,是為法律所擬制的權利(注43)。這也就是說,無體財產除知識產權外還有先于知識產權而歸結到"無體"之中的其他民事權利,如物權設定或債權轉讓的標的。
知識產權雖然是國際公認的知識財產的概念,但將權利自身又作為自身權利的保護對象,就象毫無意義的同意反復不可采取,不利于準確地把握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
知識產品概念的提出確實是令人興奮的另辟蹊境,它表現(xiàn)了客體的非物質性,也突出了其為人類創(chuàng)造的兼具商品和財產特點產物的屬性。但是知識產品與知識財產兩個概念相較,知識產權的范圍和擁有其的主體范圍更廣泛,就象用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來描述,比用 INTELLECTUAL PRODUCTS 更為普遍、更易為人們所接受一樣。此外知識產品的表述還易使人們對其與知識產權物質載體相混淆。
考慮到知識產權中保護的精神權益內容,其與知識財產相關的精神權益也應當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然而,涉及民事主體的精神權益不都與知識產權有關,因此,只有與知識財產相關的精神權益才能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所以,筆者認為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概括為知識財產和其相關的精神權益最為適當。
當今世界的發(fā)達國家,無一不是在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和知識財產聚集歷史地、社會地發(fā)展階段不斷充盈、擴展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從而使人類創(chuàng)造的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財富或權益得以保護。知識產權此種屬性經一、二百年的發(fā)展通過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的簽訂已經成為共識。但是國際公約并不能取代各國的國內立法,更不能代替各國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和理論研究。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達成的共識的基礎上,各國根據不同具體情況立法與執(zhí)法,以及不斷發(fā)展的理論研究的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各國政府和知識產權法律界的肩上。因此,根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國內知識產權法界定的保護范圍,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的知識財產及相關精神權益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知識產權是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的法律體現(xiàn),是國家法律賦予智力創(chuàng)造主體并保障其創(chuàng)造的知識財產和相關權益不受侵犯的一種專有民事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或對世權,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識產權,就違反了某一民事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轉貼于
我們從問題的整體和實質方面區(qū)分和界定了知識產權的客體和知識產權的概念后,還應當以國際條約和國際公約、內國知識產權法規(guī)定的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的范圍和表現(xiàn)形式為標準,既把握權利的實質又掌握各類知識產權領域具體情況和表現(xiàn)形式,把握權利的法定范圍,及不斷發(fā)展處于發(fā)展、變動狀態(tài)的國際條約、內國法和知識產權界約定俗成的知識產權的范圍。在通常情況下,國際條約、公約是通過國內立法在內國發(fā)生法律拘束力的。因此,前述范圍的確定應當以本國知識產權法為標準和依據。
國內知識產權界對知識產權所具備的特征有不同的表述。通說將知識產權的特性概括為無形、專有、地域、時間和可復制性(注44)。也有的學者將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為權利雙重、法定、專有、地域和時間性(注45)。還有學者概括為保護對象的創(chuàng)造性、客體的支配權利性、地域性和公共利益限制性(注46)。論述知識產權的特性,應當定義為知識產權本身的特征,即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而具有的特征。不能將權利客體的特征與權利本身的特征相比較,這會產生概念的混淆和邏輯的混亂(注47)。另外也應當注意知識產權中的各類組成部分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秘密等都各有屬性的區(qū)別,有的特征某一類知識產權具有或最為突出,而在其他類知識產權則不具有或不很突出。這也決定對知識產權整體特征的概括。從上述三種具有代表性的主張分析,專有、地域和時間性基本上無爭議。法定性,有的學者稱為依法確認性(注48)。法定性是揭示知識產權的產生或取得一般為法律的直接確認,依法確認的形式為先由權利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然后由主管機關負責審查(注49)。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由主管機關通過核準、授予或者登記等方式,賦予某一項知識財產、智力成果以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注50)。所以將法定性作為知識產權的特征,專家們爭議也不是很大。權利的雙重性在著作權領域表現(xiàn)得十分突出,且在掌握著作權概念時必須把握著作權權利雙重性的特點,否則就不能掌握著作權的實質和根本。但在其他眾多的知識產權家族中,并沒有人身權利的性質,通常表現(xiàn)為單一的權利屬性(注51)。所以就權利的雙重性作為知識產權的整體特征,似有牽強(注52)。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但認為無形性是知識產權本身的特征就引起了邏輯上的混亂,不是所謂該項權利的無形性,而在于其權利客體即知識財產的非物質性特征(注53)。然而,鑒于知識產權客體無形確系知識財產有別于其他財產的獨特特點,也可以將其客體的非物質性作為知識產權的特征之一。但是那種特征不能涵概各類知識產權情形不僅有"權利雙重性"問題,還有商業(yè)秘密就不具有時間性、發(fā)現(xiàn)權不具有獨占性等等。
因此,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為其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與可復制性,法定性、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其中前兩項為知識產權利客體與其他民事權利客體的差異而成為知識產權的特征;后四種為知識產權本身的特征。
我們在前文已經論述過,知識產權的客體為知識財產和其相關精神權益。這一客體與其他民事權利客體如有形財產相比較,最為顯著的特征是非物質性和可復制性。在人類的生產活動中,既生產出具有外在形體的物質產品,又生產出不占有空間沒有外在形體的非物質產品。知識財產和其相關精神權益就是人類以智力勞動創(chuàng)造出的非物質產品,雖然知識財產和精神權益有依存的物質載體,但該載體不同于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只有掌握知識財產和精神權益的非物質性,才能更好地深刻理解和準確掌握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才能更好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可復制性,是指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雖"無形"但一般可以復制,如果不可復制就不能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作者的思想、作品如果不復制在有形載體上如紙張、磁帶等,就不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如果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方案不能被復制在專利產品上,并能被不斷地復制,就不能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Trips規(guī)定受保護的商業(yè)秘密應當具有可復制性,否則其就不能在商業(yè)領域中被利用,就不具有任何市場商業(yè)價值。知識財產的可復制性,區(qū)別了其與一般科學原理等理論的界限。
知識產權法定、獨占、地域和時間性的四個本身的特征,其中法定性主要體現(xiàn)在知識產權的產生上,知識產權不但一般的是被國家法律賦予的一種權利,而且其主要權利的產生是具體的經過法律程序而被國家法律所認可的。獨占性或稱專有性,是知識產權存在形式的特征,它總是作為權利人的一項排他權利而存在的,如果不具有了權利人的獨占地位,權利人也就失去了權利。知識產權的獨占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權利的排他性,如在有形財產中,法律不限制人們對相同房產享有所有權,但對一所房產不能同時轉讓給多個受讓人。而在知識產權中,對一項技術享有的專利權可以排斥任何使用該項技術的人,甚至它是另行獨立開發(fā)的此項技術。各類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并不是都呈現(xiàn)出相同的表現(xiàn)形式。如商業(yè)秘密的獨占性,并不能排斥他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相同的商業(yè)秘密。但以此否認商業(yè)秘密的獨占性,也缺乏說服力。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是為知識產權劃定了時空范圍:地域性總是在一定主權國家的領域內或不同地區(qū)的法域內,眾多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等的訂立,使地域性有時會變得模糊,但地域性的特征不但是知識產權最"古老"的特征(注54),也是其最基礎的特征之一(注55);時間性主要指知識產權的權利的有效期,其產生的更深刻的根源是對權利的一種限制,技術和知識都要得到廣泛地傳播,才能促進社會的發(fā)展,過了法定的時間此種財富就回歸于社會或君主,符合科技和知識發(fā)展傳播的規(guī)律和頻率,促進人類智慧勞動的成果不斷產生。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fā)源于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guī)》(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注56)。繼英國之后,美國于1790年、法國于1791 年、荷蘭于1817年、德國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注57)。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后,英國于1862年、美國于1870年、德國于1874年先后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于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注58),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lián)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注59)。以后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注60)。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于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注61)。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于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注62),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注63)。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xiàn)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注64)。英國現(xiàn)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注65)。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并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fā)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后塵,又在二戰(zhàn)后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后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注66)。 轉貼于
關鍵詞:熵;知識產權;有序;負熵
的迅猛發(fā)展深刻地變革了人們的世界圖景和思維方式,也深深地變革了人們的價值規(guī)范和生活方式。熵理論也是如此。這一源于熱力學的科學理論劃的發(fā)現(xiàn),突出了人類用以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某種“認識成分”——熵,吸引著各學科都運用 “熵”來自己的對象。諾貝爾獎獲得者Frederick Soddy曾說過:熱力學第二定律最終支配著系統(tǒng)的盛衰、國家的自由乃至專制、商業(yè)和產業(yè)活動的動向、貧富的產生,它是物對于人類做出的貢獻。[1]
“當代的討論特別圍繞著有向性和熵增減之間的關系進行?!盵2]熵表征序,而人為有序表現(xiàn)為一種連續(xù)的創(chuàng)造鏈條;信息即是負熵,而知識產權對象的價值在于反映信息……等等這一切,昭示著熵理論和知識產權之間天然的血親關系。揭示這一關系,能從一個全新視角有助于實現(xiàn)知識產權的體系化。
一、熵理論簡介
1865年,克勞修斯找到一個普遍的熱力學函數(shù)——熵,來定量說明自發(fā)過程的方向和限度。系統(tǒng)的熵值直接反映了它所處狀態(tài)的均勻程度或有序程度。所謂有序,是指事物內部的要素和事物之間有規(guī)則的聯(lián)系,其表現(xiàn)是事物按照一定的客觀秩序進行有規(guī)則的排列、組合和運動,反之則稱為無序。系統(tǒng)的熵值越小,它所處的狀態(tài)越是有序、越不均勻;反之,系統(tǒng)的熵值越大,它所處的狀態(tài)越是無序、越均勻。
引人熵概念以后,熱力學第二定律可以表述為“熵增定律”:在一個孤立系統(tǒng)中,自發(fā)的能量轉換總是指向熵值增大(無序)方向發(fā)展,而不是相反(即熵值減小、有序)。但是對于非孤立系統(tǒng)來說,它能夠通過從外界取得負熵的辦法來抵償系統(tǒng)內部的熵增,使系統(tǒng)總的熵變?yōu)榱闵踔翞樨撝?,從而使該系統(tǒng)的有序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物體就是其中典型。
在對麥克斯韋妖的解釋中,科學家發(fā)現(xiàn)“信息即負熵”。正是由于信息的作用,才使系統(tǒng)的熵減小——這一發(fā)現(xiàn)揭示了信息與熵之間存在的密切關系。信息論的創(chuàng)始人香農(C·Shannon)把熵作為一個隨機事件的不確定性或信息量的量度,從而奠定了現(xiàn)代信息論的科學基礎。信息熵的出現(xiàn),被視為熵泛化的標志。
薛定諤認為:“有機體就是靠負熵為生”[3].其界定的“負熵”是由物質、能量和信息綜合轉化成的人工或非人工物,已經超出了熱力學負熵的范疇。維納也認為:“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質也不是能量。不承認這一點的唯物論在今天就不能存在下去?!盵4]顯然,信息是與物質、能量一起構成生物體存在的三大要素之一。
負熵的界定,最終是以人類作為主體來考察的。從交換(流動)的角度出發(fā),任何有機主體需求的或者交換的三大要素可以相對應地劃分為物質負熵、能量負熵、信息負熵。其中,除信息負熵之外的負熵可以統(tǒng)稱為“負物熵”。[5]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知識產權的概念
熵是序的表征,時空上或結構功能上的有序正是生命世界的一個基本特性——生物有序,同時也深刻反映了生物界和人類各種導致生存、發(fā)展和進化活動的結構根本機制。人從自然界中獲得的負熵流向可分為五種:生命生理、勞動、、科學研究、公共活動[6].可見,在整個人類的全部活動中,包括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勞動、科學研究、公共活動中,都徘徊著一個負熵的幽靈——當下存在的且有同一系綜的邏輯結構元素。
(一)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負熵的力量是生物進化的動力。與動物不同,人類實現(xiàn)熵減過程的方式不是自然進化,而是通過“人+勞動手段耗散系統(tǒng)”[7]來完成的。人通過勞動攝入外界負熵的同時,勞動本身輸出人的負熵,由此可知,不同的勞動手段對于負熵的進出之比值必然有。于是,人類便有了推動勞動手段不斷進步的動力機制——以較少量的負熵付出獲得較大量的負熵攝入——這在現(xiàn)今的高熵社會特別明顯。對人類來說,該動力機制的運行過程是通過創(chuàng)造來完成的,也是一個靠創(chuàng)造來完成加速的過程。
人和人類社會都是一種耗散系統(tǒng),要依靠負熵為生。在原始社會,人類的生存和發(fā)展主要依靠發(fā)現(xiàn)和攝入自然界天然存在的負熵,如太陽的光、樹上的蘋果等。雖然原始人類通過一些簡單的勞動創(chuàng)造負熵,但此時原始社會自然負熵相對人類數(shù)量而言極為豐富,并且知識水平極為低下,因此人類在這個時候創(chuàng)造負熵便相對容易,人和自然都相得益彰。
隨著人類的壯大和需求的提升,自然界的負熵逐漸變得稀缺起來,財產權的觀念出現(xiàn)了。同時,人類的生存和發(fā)展需要依靠信息負熵對遭受破壞的自然秩序做出修補。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到了較高階段,此時如果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的努力,是不可能輸出信息負熵產品的。
按照熵理論,生產力就是把潛在的負熵變?yōu)楝F(xiàn)實的負熵的能力。信息負熵的凝集對生產力三要素起著主導作用,這與“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契合的。為了發(fā)展生命,人類必須要獲得更多的負熵和擴大負熵的種類,從而必須要提高獲取負熵的條件和能力。同時也正是這個動機,激勵了人的創(chuàng)造精神,這是一種族類的、群體性的精神。知識產權制度,激勵人們創(chuàng)造層出不窮的科學技術與文學的智慧結晶,始終引導人類追求與探索著有序之路。
從人類獲取生存負熵的整個過程來看,非創(chuàng)作者的勞動是創(chuàng)作者勞動價值得以實現(xiàn)的必要條件和前提——這是人類不同于動物的攝取負熵的方式所決定的,同時也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價值量取決于其對象被社會利用的程度和范圍”[8].因此知識產權主體從單一主體發(fā)展到多元主體,并不能說明應當放棄“鼓勵創(chuàng)造”的倫理,否則將會導致兩種不良后果:其一,社會生活中將會充斥著無用的信息產品,徒增熵耗。其二,表現(xiàn)為人才競爭的現(xiàn)代競爭將倒退到產業(yè)資本和資本競爭的年代。發(fā)達國家可以僅僅依靠雄厚的貨幣資本壟斷知識產權,“陽光下任何人造的東西都應該在專利保護之列”將成為知識霸權者冠冕堂皇的借口。
(二)知識產權的概念
古往今來,人類所謂的創(chuàng)造成果,無論是科學技術還是文學藝術,都是人類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產生的種種思想認識和情緒感受。把這些思想或情感傳達給別人,無不表征為信息。各個領域所呈現(xiàn)的不同序列化信息貢獻出來的特殊的“能量”,具有強大的有序動因,促使著秩序的形成。
在熵看來,知識產權是基于創(chuàng)造性信息負熵產品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tǒng)稱。較之知識產權傳統(tǒng)定義,用“創(chuàng)造性信息負熵產品”替代了“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
在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的三分法中,專利中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作為利用自然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的構思成果,顯而易見是一種信息負熵產品。作為有序符號組合表現(xiàn)的著作權對象,文學和藝術作品與人的內心情感和對時間節(jié)律的感受密切相關,對人類有著重要性。它們宣泄了人的情緒(信息),而且引起欣賞者的共鳴而引發(fā)同一種感受秩序。而商標本身是一種創(chuàng)造性信息負熵產品,但在知識產權制度上更重要的表現(xiàn)是創(chuàng)造了某種標志與某種品質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之間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具有創(chuàng)造性,它建立了一種新的對應關系,并區(qū)別于其他標記與商品或者服務之間的已有的對應關系,為商品或服務起到有序化作用,由此減少商家、消費者盡量減少在琳瑯滿目的市場中為達到區(qū)別、品質保證、廣告及競爭目的需要所產生熵增。至于說外觀設計,正如其在不同國家獲得保護的形式的不同,它主要具有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和商標權法上的標記這兩個意義上的信息負熵性。
知識產權法中的新成員,如基因技術、布圖設計乃至商業(yè)等等,都具有同一個特性——信息負熵,而且其最終的價值都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取向趨于同質——盡管是否保護以及如何保護這些新生事物取決于立法者基于利益平衡所進行的抉擇。
三、知識產權的對象
人類社會在社會生活及生產中不斷地交流、傳遞、利用及創(chuàng)造著信息。這一復雜過程的產物便是信息產品,突出體現(xiàn)為以信息負熵的凝集為主題的人類財富。知識產權的對象就是創(chuàng)造性信息負熵產品。其特征在于:
第一,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一種產品,具有負熵性。
這里的產品是專指人類勞動所得到的成果,區(qū)別于動物所進行的一些簡單的、乃至人類看起來是復雜的甚至是不可想象的行為所得到的“物品”。
信息與信息負熵之間是有原則差異的,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負熵性。在前文介紹“信息即負熵”論斷時隱含著一個前提,即麥克斯韋妖得到信息所產生的結果是使系統(tǒng)走向有序。省略這一前提是為了滿足論述的簡潔和理解的方便?,F(xiàn)在單獨論述知識產權對象的特征,自然不能再以信息所產生的結果必然使系統(tǒng)走向有序這一前提了。負熵的界定最終是以人類作為主體來考察的,因此在產品的提供和選擇上,可能造成有序和無序的不同后果。產品作用的結果如果能夠符合人的要求,那么該信息具有負熵性;否則不具有負熵性。違犯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即是不具有負熵性的產品的典型代表。
第二,知識產權對象的負熵特性是指信息產品的負熵特性。
全球知識產權的終結
知識產權看起來遇到了不可克服的挑戰(zhàn)。
今天,很少有人能夠在不侵犯任何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工作或者娛樂。比如,應用一個電腦程序,選購一個品牌手袋或者和朋友們在網上分享一首歌。這種情況不僅僅發(fā)生在中國和其他發(fā)展中國家,在美國也與日俱增。
在可以無限免費下載網絡資源的情況下,誰會購買價格不菲的“正版”軟件?貪婪不再是一個有效的判斷,知識產權保護不是靠良心,而是靠成本;一旦成本低下來,就很難保護。用《圣經》的話來說,盜版軟件、假冒產品已經是“我們每日的面包”。“正版”商品已經成為了遵守法律的上層階級奢侈品。即便如此,上層階級的態(tài)度也在發(fā)生改變。在北京的秀水街上,外國游客和中國白領一樣涌入去挑選盜版的瑞士名表、意大利手工皮鞋。在那里,具有時尚意識的消費者們犧牲了知識產權,但是享受了愉快的購物時光。
知識產權的終結已經被一些統(tǒng)計所驗證。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協(xié)會統(tǒng)計,僅在2009年,美國公司因為中國盜版現(xiàn)象而損失的金額高達480億美元,由此導致的相關失業(yè)高達210萬,美國公司還額外付出了5億美元的侵權損害處理費。這種對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控訴在美國司空見慣。
這些控訴是建立在一個極為荒誕的假設之上:中國的用戶和消費者有能力和意愿為軟件、電影、音樂、視頻、游戲等各種有知識產權的商品支付同美國市場上一樣的價錢。事實上,美國沒有任何有效的方法可以強制中國或者其他“有毒的市場”屈服。從19世紀末開始,這個遍及全球的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基本上是無法強制解決的。美國已真切地意識到:為了盜版,與中國展開一場全力以赴的貿易戰(zhàn)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因為這只會損害世界上兩個最大的經濟體以及地緣政治利益。
知識產權亂象動因
問題由此產生:為什么保護知識產權在中國是如此困難,為什么法律只能停留在書本上而無法進入現(xiàn)實生活?
一個被廣泛認可的論調是:當中國最終成為一個擁有高科技的成熟的市場經濟時,中國企業(yè)家會要求更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治國也會更加有保障。然而,這個樂觀的期待無法被證實。今天的中國已經比過去20年更像一個市場經濟,這里充滿了企業(yè)家、技術創(chuàng)新和私有企業(yè)。但是盜版和假冒的泛濫也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樣的違法活動會在不久的將來消失。
此外,這個經濟轉型的假設建立在一個未經證實的假設上: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更先進的經濟發(fā)展之間存在“天然”共生關系。這個論證更像是思想宣傳工作。實際上這不是普遍真理,中國企業(yè)到目前為止發(fā)展很好,但并未依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
另一個普遍的解釋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亂象與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尤其是“官本位”的文化有關,是這些文化阻礙了現(xiàn)代知識產權的形成。
的確,自從中國在上個世紀80年代“告別革命”后,很多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和行動都開始復蘇了。舉例來講,很多商人和政治精英們都恢復了“一夫多妻制”。在這個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不是被當做對待,而是作為家庭成員之一。盡管這是違法的,但是她們的角色被社會廣泛認可,稱之為“二奶”或者第二任太太。確實,很少會有刑法去干涉這種社會敏感的傳統(tǒng)家庭模式。但中國薄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可以歸類為一種根深蒂固的文化心態(tài)嗎?解釋這個問題的困難是雙重的:一方面,對某種產權實行國家或公共所有是一種近代的社會主義革命行動,而不是來自傳統(tǒng)價值。另一方面,究竟是哪部分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現(xiàn)代的知識產權不協(xié)調還不清楚。
總體來講,堅持文化價值觀念對于尋找知識產權保護難的深層動因沒有任何幫助。非但沒有幫助,這個解釋還很容易將中國歸人文化特殊論中,稱這種“傳統(tǒng)”對知識產權免疫。如果接受這種文化批判,那中國就完了,因為中國文化不可能變成美國文化、歐洲文化。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就永遠無法實現(xiàn)。考慮到所有文化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沒有任何合法的理由要求一個社會改變自己的文化去適應全球的知識產權進度。
從西方的另外一個標準來判斷,中國的知識產權亂象是大體制問題中的一小部分,是一個國家的“失敗”阻礙了“法治”的形成。只有中國達到這些標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會成功。
中國立法體系混亂,司法體系薄弱,缺乏訓練的法官和律師,低水平的法律意識,公民社會的缺失,維護政府權威的文化心態(tài),泛濫的腐敗現(xiàn)象,大量的區(qū)域差異,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中央集權分化……這張西方“投訴表”上諸多控訴都是自相矛盾的。比如,如果“維護政府權威的文化心態(tài)”算做是“法治”的障礙,那為什么“中央集權的分化”也被看做是一樣不好的障礙呢?為什么“大量的區(qū)域差異”一定是建立法治社會的阻礙,而西方國家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實現(xiàn)地區(qū)融合。
互聯(lián)網和業(yè)務外包是“破壞性創(chuàng)新”
中國建立一個現(xiàn)代知識產權系統(tǒng)的根本理由,是國家追求
“改革開放”。1983年3月,一個中央集權的商標登記系統(tǒng)建立了,用來取代舊的由地方和部門來給商品和服務設計品牌的系統(tǒng),這樣,一個嶄新的以市場為目標的經濟體就可以開始運轉了。不久,1985年4月,一個三方的專利系統(tǒng)(發(fā)明、實用新型和設計)投入使用,社會主義的工作單位和組織架構瓦解,簡言之,就是轉化為簡單的雇傭關系。最終,在1996年6月,版權重現(xiàn)于世,意味著中國現(xiàn)代史被重寫,中國向革命告別了。
至今為止,中國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復制了最好的國際慣例,最大程度地反映了西方的標準。中國法律模仿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是受中美貿易談判和中國想要加入WTO的強烈意愿所驅動。
知識產權本身很抽象,它有兩個條件:1.需要強大的司法制度來保護它,因為它本身看不見摸不著;2.它是一個壟斷體系,它禁止各種各樣的生產行為,禁止復制。
不過,中國制度化知識產權的過程,剛好伴隨著互聯(lián)網的興起和偉大的工業(yè)化運動――業(yè)務外包。這些新興因素結合一系列社會變動共同導致了知識產權的衰落。
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需要修正。知識產權面對的已經不是印刷術時代,而是互聯(lián)網時代。維基解密是最典型的互聯(lián)網產物――任何內容都要公開、都要解密,都應該自由流通。
互聯(lián)網是一種“破壞性創(chuàng)新”。美國有兩位學者將這個創(chuàng)新描述為“一個將原本昂貴、復雜、不容易涉及到、不方便使用,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接觸到的產品和服務轉化為更簡單、更好涉及到、更便捷的形式,最終更低成本的過程”。
在復印機誕生前的“美好的時代”時,復制一本書是一件非常艱巨的任務。在那個復制成本高昂并且質量低下的時代,印刷產品(書籍、雜志、報紙等)的知識產權是一大特權,競爭被局限在一小群商業(yè)組織中。今天,未經授權就去使用或者復制有版權的資料,無論是下載電影或是分享書籍,只是按―下手機、電腦或者其他IT產品的事情。侵犯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了消費者社會中一種必需的生活方式。知識產權是網上最不好防護的。
業(yè)務外包也是“破壞性創(chuàng)新”。一旦世界某個地方出現(xiàn)了低成本的生產方法,很快就會流入到世界其他各個地方。中國的三聚氰胺生產技術便是由留美博士傳入中國的。隨著業(yè)務外包的增加,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產品和服務正在轉向中國、印度和巴西等國家。
知識產權的未來之路
過去30年,大量的組織在竭盡努力去提高中國的《知識產權法》,而“中國模式”的維護者們又是努力去減少這種批評。
如果由于破壞性創(chuàng)新的產生,知識產權制度在逐日衰落,那么知識產權保護松散的那些國家自然會擁有更多的競爭優(yōu)勢。知識產權不再是資本主義新時代的有效“門把手”了,國際社會需要重新考慮該如何批評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境遇;作為蘋果或微軟公司,現(xiàn)在不應該禁止中國市場的盜版,而是應該推廣盜版,直到其產品淹沒了整個中國市場。
在《宿醉2》中有一幕情景:扎克?加利凡納基斯飾演的角色在抵達泰國機場時攜帶大量“LV”行李包,并和其他人有一句對白:“小心點,這可是LV!”路易?威登公司認為,這句對白已經成為一句流行語。事實上,這句“流行語”至少在2009年6月就穿越到了中國時光網的論壇上,有網友當時發(fā)帖說:“今天在擁擠的公交車上,一女的突然對我說:小心點,這可是LV!你猜我怎么做了?”
路易?威登公司的氣憤當然不是因為這句電影對白,而是那個電影道具――LV行李包。因為他認為這些行李包并非真品,而是一家名為Diophy的公司所生產的“冒牌貨”。路易?威登公司表示,他們正在向這家公司追究法律責任。如果這些行李包是真品,也許路易?威登公司會大度地把它當作一次免費的植入廣告。
現(xiàn)在,路易?威登公司指責影片中的這一畫面使其品牌形象受到傷害,要求銷毀所有《宿醉2》中該行李包的復制品,并修改影片中這一畫面,同時希望獲得一定的金錢補償。假設電影中的LV行李包真的是假冒品,這樣的電影情景是否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恐怕也會有一番爭論,這不僅涉及到法院如何看待電影道具的真假,更涉及到文學藝術的創(chuàng)作自由。
路易?威登這次在美國能否得償所愿,目前不得而知。不過,路易?威登一向屬于維權“敏感型”,它曾在上海成功了一家房地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在該公司的樓盤廣告中女模特“不幸”手挽了一只LV手袋。
最近,具有同樣敏感意識的權利人是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簡稱“運載火箭研究院”),它擁有系列運載火箭CZ-2F運載火箭圖形的注冊商標。寶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看天下》雜志上的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中使用了CZ-2F運載火箭的形象,運載火箭研究院指控其利用運載火箭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這一訴訟請求基本獲得了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的支持。
寶馬并不寂寞,運載火箭研究院還基于相似的案情,在豐臺區(qū)法院同時了蒙牛公司。但寶馬和蒙牛都不是運載火箭研究院的第一個“靶子”。在2010年年底,因為北京華旗資訊公司在廣告上將“CZ-2F”運載火箭發(fā)射圖案作為背景使用,運載火箭研究院即將其訴至法院。同樣是豐臺區(qū)法院,同樣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為了解決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人們提出了權利用盡理論
平行進口(Parallellmport)也稱真品輸入、灰色市場,是指在國際貨物貿易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和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的情況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知識產權產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例如,A國甲因某項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在A、B兩國均獲得了知識產權,甲在A國自己制造并銷售該項知識產品,同時授權乙作為B國的獨家商銷售該知識產品,如果進口商丙未經甲(或乙)的同意,從乙(或甲)處購得該知識產品后輸入A(或B)國進行銷售,則丙的行為構成平行進口。
一般來說,平行進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平行進口的商品(也稱水貨)是合法制造的真品,不是假貨、冒牌貨;第二,平行進口行為涉及進口國和批發(fā)國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第三,平行進口所關聯(lián)的兩個知識產權同屬一個人;第四,未被授權的進口商與進口國的知識產權人形成競爭關系;第五,平行進口的知識產品的價格低于進口國知識產權人銷售的知識產品的價格。從本質上來講,平行進口問題是一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貿易問題。它涉及到法律制度與經濟政策兩個方面,并重在后者。
長期以來,平行進口問題之所以倍受人們的關注,是因為它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發(fā)生了沖突。隨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不斷加強,尤其是幾個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的簽訂,某人可以通過便利的途徑,在同一時期內,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成為多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人。如果當他將在某幾個國家取得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各該國的受讓人后,平行進口商把在某一國合法生產的知識產品進口到其它保護該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的國家低價銷售,平行進口行為將會給進口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沖擊。沖突的實質是,平行進口將進口國知識產權人利益的一部分有時甚至是全部違背其意愿地分割給了進口商和消費者。進口商和消費者可以從平行進口中獲得一定的利益是平行進口現(xiàn)象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是國際法律界長期討論且頗有爭議的問題。支持平行進口者認為:知識產權人在首次售出產品并獲利潤后,沒有理由再次憑借其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在他國所獲得的同一種類的知識產權,阻礙售出后產品在該他國的進一步流通。否則,知識產權人將過分獲利,社會過分不利。這顯然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宗旨,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反對平行進口者認為:知識產權是按照權利要求地國法律產生的,它具有典型的地域性。某人如果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在多國獲得多個相互獨立的同一種類知識產權,那么不管其對其中哪一個知識產權作何處理,均不影響其它知識產權的存在。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公約未對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各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因受本國經濟、法律傳統(tǒng)、國際貿易等因素的影響,對平行進口問題的立場不盡統(tǒng)一,針對現(xiàn)實中越來越多的平行進口問題,它們采取了不同的對策。因此,有關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行為是否侵犯知識產權,就成了國際貿易領域內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為了對解決這一問題提供理論依據,人們創(chuàng)立了權利用盡理論,并通過對其空間范圍的不同解釋,分別表示了他們對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的肯定或否定評價。所謂權利用盡(Exhaustionofrights)理論,有的學者也稱為權利窮竭理論、首次銷售理論、權利一次用盡理論等,它是指在知識產權商品銷售過程中,知識產權人(包括被授權人)對其知識產品的銷售權(版權中的發(fā)行權)只能使用一次。按照該理論,如果知識產權人許可某一知識產權產品出售,不管他人再如何轉售該知識產權產品,任何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在內)均無權干涉。該理論的主旨是,為了防止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知識產權人的銷售權(或發(fā)行權)加以一定限制,以解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壟斷性)與商品自由流通的矛盾。
然而,平行進口是否合法,不可一概而論。各國應根據國內國際情況,針對各種具體問題,作出相應處理。至于處理此類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還有待進一步討論研究。
二、權利用盡的空間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解決平行進口問題
盡管現(xiàn)在人們應用權利用盡理論已經到了信手拈來的地步,但是由于對權利用盡的普遍性或地域性原則本身的理論基礎研究甚少,使得人們一時還難以肯定權利用盡到底是具有普遍性還是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即根據一國法律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除了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外,在其它國家原則上不發(fā)生效力,已被譽為公認的原則。然而對于權利用盡是否具有地域性,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一種觀點認為:權利用盡與知識產權本身一樣,都具有地域性,即權利國內用盡。知識產權人權利在一國用盡,并不導致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用盡,該權利在其它國家處于未曾行使的狀態(tài)。另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不具有地域性,主張權利用盡的普遍性,即權利國際用盡。其基本含義是指,經知識產權人的許可將知識產品第一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無論何人、無論在何國轉售該知識產權產品,均無須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稍加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上述兩種關于權利用盡是否具有地域性的觀點均存在法理上的誤區(qū)。第一種觀點,即權利用盡具有地域性,誤認為某人按一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在該國用盡后,在他國還仍然有效。第二種觀點,即權利用盡具有普遍性,誤認為某人把按一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在該他國用盡后,會導致其按他國法律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取得的知識產權也將失去效力。
筆者認為,權利用盡具有普遍性,但不具有排他性。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其產生以法律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法律便無任何法定權利可言。而法律本身是具體的,是國家的法律、的體現(xiàn)。根據國家平等原則,一國的法律只在本國范圍內有效,原則上不具有域外效力,除非得到他國的明確認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般是相互獨立、互不干涉的,某人想要在甲乙兩國(也可以是兩國以上,為了便于說明,暫且定為兩國)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獲得知識產權,他必須向該兩國分別申請,并且只有均獲得批準后他才能在這兩國分別享有知識產權。雖然有時該兩個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可能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受不同國家的法律調整,它們仍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甲國獲得甲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甲國法律,在乙國獲得乙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乙國法律。甲知識產權僅在甲國有效,在乙國無效;乙知識產權僅在乙國有效,在甲國無效。如果權利人將甲知識產權在甲國用盡,則意味著甲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用盡。此時,乙知識產權在乙國仍然有效,仍受乙國法律保護。在權利人用盡甲知識產權后,如果第三人未經該知識產權人(包括被授權人)許可,將甲知識產權產品輸入乙國,若乙國法律認為該輸入行為侵犯了乙知識產權,則該知識產權人仍有權請求乙國對第三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第三人此時不能用甲國的法律到乙國對抗乙知識產權人,同樣,乙知識產權人也不能用乙國的法律到甲國對抗第三人。
為了更進一步理解權利用盡的空間特性,我們不妨簡要地分析一下產生上述兩種錯誤認識的原因。首先這些人沒有注意到在國際私法中被多數(shù)國家接受的一條原則: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則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從而錯誤地將就同一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在多國取得的多個知識產權當成了一個整體,擴大了各個相互獨立的知識權利的有效空間范圍。其次,他們誤解了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協(xié)議的內容,誤以為它們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作了實質性的、具體的規(guī)定。最后,他們混淆了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協(xié)議與地區(qū)性國際條約之間的區(qū)別,錯誤地認為前者與后者一樣,也具有取代或覆蓋成員國國內法的特點。至此,我們不難得知:權利用盡理論根本無法從法理上調整平行進口行為。這是因為,平行進口是否侵犯知識產權,全在于進口國法律作何規(guī)定,它涉及的是由進口國法律調整平行進口行為而形成的法律關系,而權利用盡則是相對于首次銷售(或發(fā)行)地國法律而言的,它涉及的是由銷售地國法律對首次銷售行為調整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它們分別屬于兩個互相獨立的法律關系,相互之間不存在任何實質性的聯(lián)系。
三、進口權理論能夠從法理上正確地解決平行進口問題
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特性,而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最相關聯(lián),所以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調整平行進口行為不可回避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講,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本身足以調整平行進口問題,但是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它比較抽象、針對性差,不好操作。
筆者認為,進口權理論能夠從法理上正確地解決平行進口問題。所謂進口權理論,簡而言之就是指知識產權應否包括進口權的問題。進口權是指知識產權人所享有的阻止第三人未經許可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及銷售目的而進口其知識產品的權利。運用進口權理論來解決平行進口問題,其優(yōu)點不僅在于操作方便簡單,而且在于能夠確保各國法律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獨立性,還在于因為它是對當今各國立法、司法實踐的抽象概括,所以能保證其理論上的正確性。
在當今各國的立法、司法實踐中,是否賦予知識產權人進口權,已成為處理平行進口問題的最主要方式。出于維護本國利益的需要,各國對于知識產權人應否享有進口權的態(tài)度不一,基本上形成兩種對立的立法取向:賦予或不賦予。一般來說,發(fā)達國家在科學技術領域往往處于絕對優(yōu)勢地位并有大量出口。在國際貿易中,側重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比保護消費者利益對其更有利。因此,他們極力主張賦予知識產權人進口權,反對平行進口,并通過各種方式把自己的主張強加給發(fā)展中國家。美國的特殊301條款就是典型代表。根據該條款,美國對其認定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可以要求他們與美國進行談判解決,否則,美國將采取單邊報復措施。但是,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對BBS鋁制車輪平行進口侵權訴訟案作出的此案平行進口不構成侵權的三審判決,對發(fā)達國家的傳統(tǒng)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因科技落后而大量引進科技產品的發(fā)展中國家認為,在國際貿易中,側重保護消費者利益比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對本國更有利,所以他們傾向于不賦予知識產權人進口權,支持平行進口。但是,迫于發(fā)達國家的壓力和加入WTO的需要,一般已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而對版權人、商標權人是否應賦予進口權則一般未作明確規(guī)定。
從理論上來講,專利權和版權可以包括進口權,已被大多數(shù)專家學者所認可。然而,對商標權人能否享有進口權,一般人持否定態(tài)度。對此,他們主要是從平行進口不侵犯商標權的角度進行論述的。其主要論據如下:首先,從平行進口方面來看,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的貨物,并非假貨、冒牌貨。其次,商標權人在第一次銷售依法貼附其商標的商品時,已行使了對注冊商標的支配權。他們認為,既然平行進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不存在假冒和非法使用的問題,那么平行進口顯然就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這即是說,商標權人不能享有進口權。否則,商標權人可以憑此阻止本不侵犯商標權的平行進口行為。此外,他們還從各國立法實踐和商標作為一種區(qū)分標志無論用于哪國均不應改變的本質屬性等方面作了補充論述。
但是,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說,賦予商標權人進口權并不違背商標法的立法精神,平行進口同樣可以構成商標法上的侵權。當然,關于平行進口不侵犯商標權的觀點,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并非沒有任何理由,但是該觀點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忽略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雖然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的貨物,其使用的商標是商標權人依法貼附的商標,但是,此處所講的合法制造、依法貼附中的法指的是批發(fā)國的法律,而不是進口國的法律。平行進口是否侵犯商標權,完全取決于進口國法律的規(guī)定。盡管,我國和世界其他國家的商標法對進口權未作規(guī)定,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定各進口國法律的獨立性,否定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否則,我們將會在理論上犯嚴重錯誤,在實踐中遭受嚴重損失。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優(yōu)秀的科技人才,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知識財富,是科技創(chuàng)新的重要基地。但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利用和保護。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參考國內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與對策,以期對改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chuàng)新型國家。而建設創(chuàng)新型大學是建立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tǒng)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xiàn)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tǒng)、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fā)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yè)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xiàn)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專利權的管理、商標權的管理、著作權的管理、商業(yè)秘密的管理。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的工作階段,可以分為知識產權的獲取管理、知識產權的維護及應用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獲取,即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獲得。2.知識產權實施,即自有知識產權的商業(yè)性利用,以發(fā)放許可證、簽署有關合同的形式授權他人使用自有知識產權。3.市場監(jiān)控,即通過對相關市場的分析,確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場上是否存在對自有知識產權的侵犯;本單位即將或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是否失去獲得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關項目是否存在侵權因素等。4.合同管理。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類: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人和其所在單位的合同,權利人與使用人、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簽署與合同的保管、技術資料的檢索等。5.有關法律事務與糾紛處理,即對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處置與解決。
(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
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第三條規(guī)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高等學校作為一個自由的科學園地,以其為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不同于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和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有其獨有的特點。
1復雜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即知識產權對象的復雜性和權利主體的復雜性。高校專業(yè)學科門類齊全、結構層次豐富,各學科之間相互交流與滲透,產生新的學術思想和科學成果。這些成果以各種形式體現(xiàn)出來,包括:學術論文與著作、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產品、新材料、新生產工藝、流程、技術等形式的專利技術與技術秘密。這些智力成果的誕生,除了依賴于發(fā)明人的智力勞動外,還需要大筆的資金、設備的投人。而一項成果的產出,往往參與人眾多,資金、設備的來源也多重,發(fā)明人之間、發(fā)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各單位之間的關系復雜難辨。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
2.綜合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復雜性使得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廣,涉及各種不同學科及其相互組合,這就決定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必然帶有綜合性的特點。因此,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應具備多種學科的知識背景,除了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外還應當能夠理解文、理、工、醫(yī)、經、管等等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動態(tài),是多學科全面發(fā)展的復合型人才,這也是綜合性的一方面表現(xiàn)。
3.非營利性。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在于獲得最大利益,是以營利為根本目標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則不同,其目標在于建立起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適應的,適合高校特點的管理體系,通過規(guī)劃指導、組織落實和管理模式達到防止知識產權流失,避免知識產權糾紛,提高科研起點,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shù)量和質量,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成果轉化和知識利用,促進學校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是不具有營利性質的。
二、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xiàn)狀與不足
調查已發(fā)生的高校知識產權糾紛可知,專利權和高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以下簡稱為“高校標記,’)最易引發(fā)各種爭議和沖突。因此,對這兩部分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針對這兩部分展開論述。
高校標記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訓、?;?、專用的圖形或標志,以及一些與高校特定歷史文化背景相關的非正式名稱,如高校標志性景點、建筑名稱、圖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稱、簡稱,中文、漢語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來,侵犯高校標記的案件層出不窮,嚴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譽和經濟利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全國大部分高校也逐漸意識到標記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于是紛紛選擇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方式來保護自有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高校申請注冊商標時,選擇類別有所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關教育培訓和科研服務的41,42類進行注冊。2.有的高校除了41,42類外,還會根據學校需要、辦學特點、專業(yè)傾向,在和學校教學活動密切相關、學校的優(yōu)勢項目等方面有關的類別上進行注冊,如清華大學在9,11,16,35,37,41,42,44等類別注冊。3.有的高校則選擇了45類的全類注冊,如浙江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和鄭州大學。呈現(xiàn)出明顯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xiàn)象。
同時,我國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各高校也相應地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近年來,高校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呈明顯上升趨勢。1999年以前,我國高校專利申請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專利申請量呈明顯遞增趨勢,2005年達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專利申請量的日益提高,不僅是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視和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的結果,同時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導、激勵和強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發(fā)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為例,其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基金,用于資助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獎勵授權專利等。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內發(fā)明專利,每項補貼費2001)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補貼費500元,授權國內發(fā)明專利每項獎勵4000元;由學校委托的、以學校為第一申請人的國外發(fā)明專利每項補貼1500元,授權國外發(fā)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并規(guī)定在學校將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技術成果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許可他人使用、技術人股或產業(yè)化的,從收人納稅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為項目完成人的報酬。其次,目前很多學校都將教師、科技人員的專利申請數(shù)量作為其職稱、晉級、獎勵的重要指標,而各個高校之間也將專利申請數(shù)量作為教育質量、創(chuàng)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評價依據。學校在審批、調撥科研經費時一般需要教師或科研人員出示其相關項目的專利申請文件。
從上述可知,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由于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采取兩種模式,即掛靠式和獨立式。在掛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掛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機構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yè)管理人員。高校只對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簡單的分工,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獨立模式下,高校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專業(yè)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目前,就全國范圍來看,只有36.4%的高校設置了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在學??蒲刑幭略O專利科。45.5%的高校明確學??蒲刑帪橹R產權管理機構。而18.8%的高校既無專門的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管理專利工作。[6}可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普遍采取的是掛靠式。由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具有復雜性和綜合性,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兼顧科技成果的鑒定、獎勵事宜下很難有足夠的精力投人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同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很難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
(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全國性文件,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fā)揮高等學??萍紕?chuàng)新作用的若干意見》以及2004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三部。而全國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計不周全、不嚴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復一些法律條款,在智力成果的歸屬問題、專利的申請與維持、利益的分配等問題上還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高校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各環(huán)節(jié)管理失衡
1.知識產權獲得管理階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調研,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勞動。專利文獻是科研重要的參考資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萬份專利文獻中,記載了全世界95%的新發(fā)明、新技術,而且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信息,要比其他媒體的報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環(huán)節(jié),充分地利用專利文獻有利于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tài),啟迪開發(fā)新思路,節(jié)約研究時間、降低研究成本,減小風險。但我國大多數(shù)高校在研究課題立項時,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復立項、低水平研究,新技術開發(fā)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時,缺乏嚴格的制度調節(jié),發(fā)明人優(yōu)先導致智力成果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yè)績考核、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yè)績標準時,較少考慮到專利問題。發(fā)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勞動,申請專利所獲得的收益卻不如在不同級別期刊上獲得的獎勵。投人和產出遠遠不能匹配,導致發(fā)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并且,申請專利需花費一筆不小的申請費,而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僅有45.5%的高校設立了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費資助,額度為1000~4000元,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失衡結果的發(fā)生。
最后,在申請專利時,利用我國專利審查制度的缺陷,進行重復申請?;驅⑼怀晒鸱稚暾垼驅⑼怀晒鼡Q名稱多次申請,或將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稱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更有甚者進行惡意申請、惡意搶注。這不僅造成高校資源的浪費,更致使我國專利審批和管理系統(tǒng)遲緩。
2.知識產權維護及應用管理階段
首先,無效專利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而近年來大部分高校專利權因提前終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資金的缺乏。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科研單位與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情況調查報告》顯示,選擇因繳納不起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有33%,認為專利市場前景不好的占37%。高校專利的維持費一般是由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來維持,而該項目一旦完成,專利的維持就難以繼續(xù)。對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體現(xiàn)需要一段時間的項目而言,如果因為缺乏維護資金而失效,導致其成為公有技術,就會造成高校財產的流失。
其次,專利實施率低。知識產權何以成為具有財產利益的經濟資源,主要體現(xiàn)于知識產權的實施上。而目前我國高校專利轉化率低,呈現(xiàn)出“成果多、轉化少、推廣難”的現(xiàn)象。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課題項目側重理論研究,專利的核心技術比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穩(wěn)定性,經不起復雜的現(xiàn)場條件檢驗: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側重于對知識產權的考核與評價,忽視知識產權的現(xiàn)實轉化,高校的大多數(shù)專利只是階段性成果,缺少二次開發(fā)。的成熟性,造成專利轉化風險增大;還有一方面是專利轉化機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脫節(jié)。
3.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的管理失衡主要是指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陡叩葘W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現(xiàn)狀及對策研究》的調查數(shù)據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現(xiàn)象,其中外單位竊取流失占40%,化公為私占10%左右,隨人員調配占20%。目前,高校中技術開發(fā)、合作研究、技術轉讓、技術投資等科技合作活動越來越頻繁,在這一過程中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xiàn)象也越來越嚴重,主要表現(xiàn)為:技術轉讓時作價過低;高校投資人股創(chuàng)辦合資企業(yè)或對學校的企業(y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知識產權往往不計價或評估價值偏低;在和企業(yè)合作開發(fā)研究中,企業(yè)方因提供資金、設備等條件而獲得知識產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流失。
造成以上這些現(xiàn)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作為權利人的高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發(fā)明人缺乏知識產權法律意識,認為自己研發(fā)、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歸自己所有,可以隨意支配。其二,缺乏對侵占高校知識產權行為的可實施的約束機制。其三,激勵機制不健全。我國高校長期存在“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yè)秘密”的現(xiàn)象,發(fā)明人投人了巨大的智力勞動,而只獲得遠小于投人的產出,導致發(fā)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而我國大部分高校規(guī)定的獎勵數(shù)額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線,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無法真正發(fā)揮獎勵的效果。大部分高校規(guī)定在專利實施后給予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利益分配較低,沒有實現(xiàn)學校與發(fā)明人間利益的平衡。
三、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
高校應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努力探求解決之道,不斷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一)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xiàn)狀可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缺位是造成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強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就成為首要任務。首先,可以通過校內網絡、廣播、校報、??蛟谛葟堎N宣傳畫冊等方式,使廣大師生員工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有一個基礎性認識。其次,將知識產權納人《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授課范圍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的基礎知識。再次,可開設知識產權法律的公開課或培訓班,系統(tǒng)地傳授知識產權方面的知識。最后,還可通過舉辦講座、開展知識產權知識競賽、舉辦知識產權宣傳周等校園活動,擴大知識產權在廣大師生員工中的影響,強化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納人學校的普法教育計劃,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在全部師生員工中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逐步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為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鑒于掛靠式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不足,高校應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yè)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借鑒國外大學的相關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建立兩層結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上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知識產權重大事件決策機構,統(tǒng)籌管理全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校各職能部門領導組成,主管學術研究的副校長任責任人。下設“知識產權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執(zhí)行機構,并具體負責知識產權的日常維護工作。學??筛鶕陨淼膶嶋H情況聘請2名以上的專業(yè)人員或利用校外的知識產權機構完成此項工作。
高校也應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要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性、系統(tǒng)性、可執(zhí)行性強的規(guī)章制度,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如浙江大學制定有《浙江大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若干規(guī)定》、《浙江大學專利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浙江大學專利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落實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措施
1.重視信息檢索工作。首先,高校應嚴格課題項目申請審批工作,強制施加項目申請人信息檢索的義務。要求項目申請人在提交的申請報告和階段報告中附加信息檢索報告書。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請人的工作負擔,但有益于及時了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tài),啟迪開發(fā)新思路,節(jié)約研究時間,也有益于及時終止那些失去獲得知識產權可能的項目,節(jié)約研究成本,降低風險。其次,高校可開設信息檢索與利用相關課程,指導科研人員高效地進行信息檢索工作。
2.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高校應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付商標注冊申請費和維持費、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維持等相關費用,以改善高校標記商標注冊登記不均的現(xiàn)象和無效專利多的問題。但對于職務發(fā)明的發(fā)明人而言,這種資金支持不是無條件的,而是要與專利的實施許可結合起來。高??梢?guī)定,在專利得到實施后,從專利實施的收益中抽取一定的比例金額作為學校的管理費用。如,中南大學規(guī)定,專利使用費的10%進人學校的專利基金,20%作為報酬直接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70%撥入相關科研課題的賬戶。專項基金的來源除了上述的專利實施收益外,還包括高校一定數(shù)額的經費撥款、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社會公眾的捐款、商標授權使用費等。
3.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首先,改善我國高校長期存在的“重成果鑒定、重報獎、重論文、輕專利、輕商業(yè)秘密”的現(xiàn)象。在科研人員評定職稱、業(yè)績考核時,較多考慮專利問題,并視專利的申請、授權和轉化實施階段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考量。其次,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相應獎勵政策,有助于扼制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xiàn)象,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實施。對于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的,給予發(fā)明人一定數(shù)額的獎勵。對于專利轉化實施的,從轉化實施所得的凈收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對發(fā)明人及對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對于以專利投資人股或以專利為基礎成立公司的,可將報酬或獎勵折算為公司的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發(fā)明人及有關人員依據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資份額獲取收益。應注意的是,高校在制定獎勵數(shù)額與獎勵比例時,應充分考慮課題難易程度、所取得的成果、市場前景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加大獎勵的力度,使獎勵金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否則無法真正發(fā)揮激勵的效果。
4.完善專利轉化機制。首先,構建專利轉化服務體系。設立一些為專利轉化實施所需環(huán)節(jié)服務的中間機構和組織,如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技術交易保險機構、融資服務機構等,客觀、公平、科學地評估高校知識產權,減小轉化風險。其次,搭建專利轉化平臺,充分提供中介咨詢服務,定期舉辦知識產權交流會、技術博覽會等,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互連接,為轉化提供機遇。再次,政府制定產業(yè)政策,鼓勵和引導知識產權轉化工作。如實施稅收優(yōu)惠政策,企業(yè)轉化實施高校知識產權的,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對知識產權轉化周期長、風險大的項目,政府向高校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或是提供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渠道或服務。
高校應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致力于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的發(fā)展,使高校發(fā)揮創(chuàng)新園地的作用,為建立創(chuàng)新型大學奠定基礎。
2006年7月18日,深圳市源安達進出口有限公司向文錦渡海關申報出口女裝連衣裙等貨物一批,目的地為香港。經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出口貨物中有標有“世界杯獎杯”標志的手機掛繩一批,涉嫌侵犯國際足球聯(lián)合會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國際足球聯(lián)合會世界杯獎品》FIFA WORLD CUP TROPHY”的著作權。后經權利人確認,涉案貨物為侵權產品,并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經調查審理,深圳海關依法作出了沒收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
7月31日,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深圳市某公司出口南非的12萬支圓珠筆標有“Cristal”商標,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經權利人法國BIC有限公司現(xiàn)場驗貨后,確認該批貨物為侵犯“Cristal”商標專用權貨物,并向海關提交采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申請書,請求海關扣留侵權貨物。目前上海海關已立案調查。
7月10日,深圳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廣州海關隸屬番禺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至非洲貝寧。經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其中19種貨物未申報,且有13種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J-B WELD、NISSAN、 HONDA、MAZDA 、DUNHILL 、D&G、GUCCI、LG、SONY 、雙箭及圖形、JORDAN 等11個商標權及“BEIJING 2008”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涉嫌侵權貨物包括理發(fā)剪、牙刷、化學粘合焊接劑、汽車機油過濾器、服裝等共9萬余件,初步估算價值約人民幣50余萬元。這是廣州海關近年來查獲的規(guī)模最大的以散貨出口的涉嫌侵權貨物案件。
日前,一名準備搭乘廣州-新加坡航班出境的波蘭籍旅客的托運行李箱攜帶近2萬片的侵權藥物,被廣州白云機場海關關員當場識破,共查獲侵權藥物VIAGRA(偉哥)15274片、CIALIS 2880片。目前相關權利人已確認該批藥物侵權,并向海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
7月17日、18日,蘇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關員在查驗出口國際快件時,連續(xù)查獲2起商標侵權案,涉嫌仿冒包括NIKE(耐克)、ADIDAS(阿迪達斯)、PUMA(彪馬)等5種商標的名牌鞋255雙。這也是今年以來蘇州海關在郵運渠道查獲的涉及商品數(shù)量最多的商標權侵權案。
綜合
8月7日,上海對外經濟貿易企業(yè)協(xié)會向寧波海關贈送了“鐘魁捉鬼、剛正不阿”的雕像,“銀河”商標權利人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市紡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贈送寧波海關“鎮(zhèn)守國門忠心盡責,打假護優(yōu)正氣浩然”錦旗,對寧波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行為表示感謝。
寧波海關首先明確將“研究、推動國內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列入重點工作之一,由法規(guī)處牽頭進行研究和推動;其次,利用“海關-行業(yè)協(xié)會”這種合作溝通模式,舉辦多種形式的打假護優(yōu)座談會,和企業(yè)共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此外,積極為企業(yè)的打假維權工作出謀劃策。
針對郵遞、快件渠道侵犯知識產權案件高發(fā)趨勢,杭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積極采取4項措施:專門制定專項行動方案,嚴密部署,切實提高查驗關員責任意識;以風險分析為導向,強化風險性預測,完善風險管理檔案庫;結合崗位練兵活動,提高查驗關員技巧;結合青年文明號法制宣傳年活動,大力開展對郵局管理人員、郵件攬收業(yè)務員的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宣講。截至7月17日,該辦事處今年以來共查獲各類品牌知識產權案件36起,查獲冒牌“耐克”運動鞋、“勞力士”等手表、“GUCCI”、“LV”、皮包、皮夾、“B&H”香煙等各類侵權物品、貨物1909件,同時查獲侵權藥品(偉哥)1400粒、侵權DVD和VCD光盤12698張。
1-7月份,天津海關共立案查處行郵渠道侵權案件11起,占已立案案件總數(shù)的47%,扣留侵權物品2131件,保護了國內外商標專用權17個。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侵權物品主要為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個人生活用品,如香水、香煙、手表、箱包等,而申報物品名稱通常較模糊。 二是郵寄目的地主要是經濟發(fā)達,且中國留學和勞務人員集中的國家。三是境外收件人多是我在外留學人員或勞務人員。四是由于“假名牌”在境外有一定市場,郵寄物品普遍超出自用合理數(shù)量,且同一寄件人在短期內連續(xù)多次郵寄。
日前,廈門海關連續(xù)查獲了3起侵權大案,10728雙NIKE、PUMA運動鞋,10184雙REEBOK、ADIDAS、PUMA運動鞋,13824雙LEVI’S運動鞋,共計34736雙假冒名牌運動鞋被廈門海關在出口環(huán)節(jié)堵截下來。
以往廈門關區(qū)侵權鞋出口目的地主要為阿拉伯地區(qū)和東南亞地區(qū),廈門海關加強了這一航線的重點查控。為了逃避海關的打擊,少數(shù)不法侵權分子不斷改變侵權手法,改換目的地。廈門海關加強對報關單據進行風險分析,并及時與權利人交流溝通,對權利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整合,重新調整布控重點,這一舉措成效顯著,在一星期內連續(xù)查獲三起貨物數(shù)量多、案值大的侵權案件。
培訓
為進一步提高關區(q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水平,深圳海關將于近期舉辦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培訓班。此次培訓主要針對一線查驗與風險管理關員,該關將邀請權利人代表參加,由其對相關商品和商標知識進行介紹,并將積極采取多種形式豐富培訓手段,就侵權貿易的危害、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歷史與現(xiàn)狀、性質與特點、當前工作重點、如何提高風險布控的有效性和查獲率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講解,務求培訓實效。
一、法學界的“權利說”
討論什么是知識產權法學家要搶先發(fā)言:“知識產權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辈贿^在世界上對知識產權并沒有通行的定義,一般只列舉知識產權的范圍,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列舉的知識產權范圍也并不一致。我國法學者將知識產權定義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我們姑且把這個定義稱為“權利說”。
我國對于知識產權長期側重的是保護,政府一方面一再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指導企業(yè)如何加強保護,這些做顯然是基于知識產權的“權利說”。而知識產權與一般的權利卻不同,知識產權需要法律授予才能享有權利,法律不認可則沒有或者失去權利。比如商標權,在我國需要經過商標局的注冊,不是每個申請的商標都可以獲得商標權,即使獲得了商標權,也可能因為各種法定的原因而失去商標權。知識產權的獲得大多需要支付費用,不管是商標還是專利其申請都要支付申請費,而且維持權利也需要費用,商標每10年需要交1000元續(xù)展費,專利則年年都要繳納維持年費。知識產權的維權也很不容易,我國目前的執(zhí)法環(huán)境以及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使知識產權維權實際處于比較艱難的境地,而且維權的成本很高,即使維權成功,其維護的成本甚至高于維權獲得的收益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這樣的現(xiàn)實情況使得權利人對維權產生消極的態(tài)度。因此我們僅僅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待知識產權,那么知識產權實在不是什么好的權利,它需要支付費用去獲取和維持,它還很容易被侵犯。人是“經濟動物”,一切行為都會從經濟的角度去權衡,而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更為功利一些,對于知識產權這樣奢侈的權利自然沒有什么興趣。
二、科研界的“技術說”
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我們的科研人員還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說知識產權就是技術,不過是些專利和不是專利的技術,我們將這種觀點叫做“技術論”。這個觀點也很有道理,創(chuàng)新主要體現(xiàn)在技術的創(chuàng)新。*年6月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該綱要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排在第一位,要保護知識產權,首先要有知識產權可以保護,所以國家開始提倡知識產權的開發(fā)。極力鼓勵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鼓勵企業(yè)創(chuàng)立自己的品牌,并對專利申請和商標申請給予資助。
三、經濟界的“財產說”
筆者很贊同知識產權就是現(xiàn)實財產的說法。筆者在各種場合極力推介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為了闡述的方便,筆者從“知識產權”四個字本身來詮釋,將知識產權四個字掐頭去尾于是只剩下一個“產”字,“產”是什么?當然就是財產,當知識產權成為財產,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都不會漠視,都會認真去對待。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其實早被認識,我國多部法律法規(guī)都明確規(guī)定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我們也有專門的評估體系,世界上價值最高的商標其評估價可以高達六、七百億美元,這個數(shù)字比緬甸一個國家一年的GDP總值還高出一兩百億美元。我國的“中國移動”商標價值也高達一千多億人民幣,相當于我國不發(fā)達省份一年的GDP總值。一項專利技術價值也可以達到幾百萬,甚至上億,戴爾公司的40多個專利評估價值高達170多億美元。而哈利•波特的作者因為哈利波特系列圖書版稅獲得了過億美元的收入……這些無一不說明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
而且知識產權正在替代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的實物資產,而成為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1975年世界五百強公司市場價值的40%是無形資產,到1995年世界五百強公司的無形資產所占的份額已高達市值的75%。知識產權也越來越成為公司重要的收入來源,美國高通公司的收入80%來源于專利轉讓的收入。北京中關村有家公司,規(guī)模不大,僅靠知識產權許可每年就有一千多萬美元的純收入,為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
四、是一種商業(yè)經營手段
關鍵詞:知識產權;產權制度;大學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0717(2013)03-0003-09
收稿日期:2013-01-25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教育學一般課題“高校學科建設的理論研究”(BIA110064)。
作者簡介:王建華(1977-)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文科重點研究基地南京師范大學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員,主要從事高等教育基本理論研究。
知識的生產與激勵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大學作為高深知識生產的制度性場所,在知識生產與激勵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作為產權制度的一部分,知識產權制度的興起對于大學的知識生產與激勵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改變了大學科研的努力方向,既增強了大學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也激起了“知識就是金錢”的欲望;另一方面,專利活動的增多也直接導致了高深知識的私有化,影響了高深知識的自由生產與傳播,進而也阻礙了基礎研究的原始創(chuàng)新。在“由知識產權制度支撐的新的‘全球知識秩序’中,非常引人關注的方面是知識密度方面的巨大地區(qū)差異,從而導致了‘知識沙漠’和‘知識綠洲’的產生”[1](P6)。國家與國家之間如此,大學與大學之間、學科與學科之間也是如此。在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大學之間、學科之間中心與邊緣的格局將進一步被固化。處于中心地位的大學和學科會乘機強化自身的學術競爭優(yōu)勢,處在邊緣位置的大學和學科由于長期無法進入科學的前沿,甚至會喪失作為大學和學科的資格。作為學術共同體,大學必須堅守自身以及知識的公共性,盡力阻止那些單純?yōu)楂@得經濟利益或學術競爭優(yōu)勢而主動隔離知識的行為。在知識產權制度的框架外,以同行評價為基礎,大學必須建立對于知識創(chuàng)新者的合理獎勵制度,不斷提升大學在知識社會中的核心競爭力。
一、作為一種激勵的知識產權
生產者對于其所生產的知識擁有產權是一種比較晚近的觀念,至少不是從來如此。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中世紀的修道院都是通過授予專利權來回報其支持者的。到15世紀,統(tǒng)治者也為那些同意引進新技術的外國人提供專利。到16世紀,法國地方當局已經使用類似的體制來鼓勵國內發(fā)明者。最終,專利變成了一種創(chuàng)新回報制度”[2](P9)。幾百年來,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專利制度經過了不斷的反復。今天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要件,專利申請與保護已成為個人或組織主張知識財產權利的重要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敖^大多數(shù)科學家都不贊成這樣做”?!霸诠操Y金的資助下開展工作,依靠學生的思想和雙手,然后帶著這些工作成果來到專利局??梢哉f,教授這樣做,毫無誠信可言”[2](P24)。但在一片反對聲中,專利制度仍侵入了大學。歷史上,科學家對于專利制度的排斥并非因為大學的保守,而是因為大學的邏輯與專利的邏輯彼此相沖突。知識產權并非一種天然的權利,也不是一種自然的權利,而是一種法律經濟學的建構,其背后的根本邏輯乃是投資與回報。因此,“認真反思知識產權賴以存在的哲學基礎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不是一個自然事實,它是要來爭取的——它是特權而不是權利”[3](P110)。從短期效果看,知識產權制度似乎符合法律經濟學的預期,促進了知識的創(chuàng)新和技術的進步。但若從長期的歷史進程來看,真正對于整個人類具有原創(chuàng)意義的成果從來不是在產權制度的激勵下取得的。即便在商業(yè)貿易的層面上也同樣如此。“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充其量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壞事,并且與自由貿易是矛盾的。在此背景下,將知識產權視為‘推動自由貿易’的觀點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4](P6)。今天,由于知識的復雜性不斷增加,很多發(fā)明創(chuàng)造都需要許多學科不同學者的通力協(xié)作和付出,知識的所有權歸屬變得愈來愈復雜。在私人化邏輯下,由于知識的自由傳播與分享被交易的契約所取代,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制度會造成巨大的負外部性,即權利所有人可能獲得的經濟收益可能要遠遠小于整個社會因為這些知識的使用和傳播受到阻礙所付出的巨大代價。因此,即便大學里的專利活動在經濟意義上是劃算的,但社會成本的高昂仍然會讓民眾對其持批評態(tài)度。因此,在大科學時代的今天貿然將新知識的絕對權利完全授予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是沒有道理的。大學里的知識生產更是如此。作為人類高深知識的主要發(fā)源地,大學有責任將最前沿的知識傳遞給學生,并通過對學生的培養(yǎng)最終惠及整個社會。如果大學將其所發(fā)現(xiàn)的最新知識和技術都申報成為專利或以其他形式加以保密,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下,這些最有價值的知識將會無法進入高等教育的過程中,高等教育將因此失去“高等”和“教育”的含義。因此,大學制度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必須保持必要的距離和張力。對于高深知識而言,大學制度的核心是自由與包容,知識產權制度強調的則是壟斷與專制。如果大學里毫無節(jié)制地滲透進知識產權的邏輯,如果大學成為專利集團或跨國公司的共謀,那么大學自身以及知識本身的公共性將受到嚴峻的挑戰(zhàn),整個高等教育也將徹底失敗,淪為專利工廠。
事實上,知識產權從建立的那一天起,其作為一種激勵制度就備受爭議?!敖鼛资陙恚鏅嘀贫鹊耐顿Y保護傾向不斷增強——我們所指的是大規(guī)模投資,給予更長的保護期限和更寬的保護范圍。換來的,卻是公共領域遭受進一步的私有化和腐蝕”[5](P18)。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對于知識產權制度,支持與反對的聲音不是此消彼漲,而是互成正比。反對的聲音有多強,支持的聲音就有多強。近百年來,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在一片反對聲中滲透進了人類生活幾乎所有的領域,并成為未來知識社會的支柱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分歧巨大,一個有爭議的倫理問題也不可避免地擺在我們面前:“世界是否正在變成一個過度保護知識的經濟,從而可能實際上導致公共領域知識的減少,進而阻礙‘知識的增長’?或者知識產權制度為全球的福祉創(chuàng)造了一個能夠有利于促進合法、公平、公正使用受保護的知識環(huán)境”[1](P42)。對于這個棘手的倫理問題,知識產權制度的支持者和反對者肯定會有截然相反的回答和應對。作為一項無法回避的激勵制度,現(xiàn)代大學當然也難以逃脫知識產權的影響,無法回避制度倫理的挑戰(zhàn)。換言之,今天大學面臨的選擇不是要不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而是要一個什么樣的知識產權制度。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經濟投資與回報的邏輯,強調產權人的壟斷利益,高深知識不可避免地成為少數(shù)有錢人謀取更大利益的工具。Bekelman.Li和Gross(2003)通過相關研究已指出,“贊助研究得出的結論很可能和其贊助商的利益是一致的”[2](P220)。其結果,在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下,獲利的只能是那些科學企業(yè)家或學術資本家,受損的則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在未來的知識社會中,公眾的利益應該居于公司或私人私益之上,對于創(chuàng)新的追求也應該超越投資回報的商業(yè)規(guī)則和資本邏輯。新的知識產權制度應該考慮并尊重大學的特殊性,允許大學成為高深知識的自由王國。當然,大學自身也應該禁得住利益的誘惑,主要致力于公共知識的生產與傳播,至少要避免基礎知識的專利化或私人化。如果放任專利活動從工業(yè)化知識向基礎知識的任意擴張,那么大學教育將會面臨高深知識枯竭的危機。知識產權制度不但不能激勵科研的原始創(chuàng)新,反而會阻礙高深知識的進步。
實踐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有兩個來源,一個是投資需要回報,另一個是創(chuàng)新需要激勵。但投資需要回報不能成為少數(shù)人利用公共知識謀利的借口,創(chuàng)新需要激勵也不意味著“學術”可以走向“資本主義”。除了要考慮大學的歷史和傳統(tǒng),以及知識的經濟和社會意義之外,人類社會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評判還必須增加倫理和道德的考量。大學作為“天下之公器”,雖然主要是理智的而不是道德的機構,但是對于理智美德的培養(yǎng)與追求仍然是大學存在的主要目的。至今,默頓所提出的普遍主義、公有性、無私利性、有組織的懷疑主義和獨創(chuàng)性仍然是大學知識生產的最基本的規(guī)范結構,大學仍然是最具“科學的精神特質”的制度性場所[6]。因此,除非知識產權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至少是不妨礙大學公共性的實現(xiàn),否則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就應受到廣泛質疑。作為非營利組織,大學的存在與發(fā)展有賴全社會(包括政府)的資助,幾乎所有人都是大學的利益相關者。政府舉辦大學,民眾信任大學,彼此間有一個寬泛的心理契約和知識契約,這就是大學要通過知識的生產與傳播為全社會的公共利益服務。由于大學的科研主要接受公共財政或非營利基金的資助,其研究成果理應自由傳播,為全社會所共享。如果大學主動放棄了這種使命與責任,從基礎研究走向技術開發(fā),通過專利轉讓主動為營利性企業(yè)或投資人“效勞”,那么現(xiàn)代大學的本質將發(fā)生根本性的變化,即從傳統(tǒng)的模式-1型大學轉向模式-2型大學[7]。模式-2型大學實際上就已突破了傳統(tǒng)大學的底線。在模式-2型大學里,知識的應用居于主導地位,專利的申請和轉讓成為大學服務社會和維持自身運轉的主要財政性工具。但現(xiàn)在問題的吊詭之處在于,一方面專利體制會極大地束縛大學里“教”的自由和“學”的自由,也會限制高深學問的生產與傳播。而另一方面,在21世紀里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將締造一個知識自由分享的新世界?!凹夹g自由使整個社會共享知識和自由”[3](P114)。這將會使得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制度徹底喪失理論合法性和現(xiàn)實可行性。
作為經濟全球化的重要一環(huán),完備的知識產權立法是各國加入WTO的必要條件。今天隨著相關立法的完善,在復雜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大學將面臨相互矛盾的選擇。一方面,不引入知識產權制度,不重視專利的申請與轉讓,大學將失去大量外部的資助,錯過發(fā)展的機遇;另一方面,若深度卷入這種專利體制,大學的知識生產與傳播將失去自由,以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為核心的歷史傳統(tǒng)將會喪失殆盡。在日常科研活動中,伴隨法律審查的日常化,知識產權律師將成為大學學術活動實際游戲規(guī)則的制定人。對于大學而言,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導致大學所生產的知識無法自由流通,從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而同時無視知識產權激勵也可能會導致大學知識生產的平庸化以及過度的投機行為。面對知識產權體制中的這種困境,大學最好的選擇似乎是“在占有規(guī)則和傳播規(guī)則之間找到平衡”,即在允許私人占有知識的同時還不影響知識的自由傳播[8](P13)。但事實上,在知識產權體制下創(chuàng)新成果的占有與傳播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大學要想在占有規(guī)則與傳播規(guī)則之間求得平衡非常困難?!爸R產權在朝著錯誤的方向發(fā)展。因為它經常導致贊助商禁止出版,直到他們的知識產權安然無恙為止”[2](P225)。因此,面對知識產權的激勵,大學如何權衡利弊并做出戰(zhàn)略性抉擇將至關重要。畢竟“知識產權激勵并非總是優(yōu)于或劣于公共資助,且選擇應該取決于研究環(huán)境”[2](P55)。比如,在應用性強的領域,知識的商業(yè)價值明顯,專利制度可能是比較好的選擇;但在基礎研究領域,知識的應用前景尚不明朗,采用公共資助的方式可能更為優(yōu)越。
總之,作為一項激勵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不是知識社會學的問題而是法律經濟學的問題。知識社會學探究知識生產與傳播的社會條件,法律經濟學關注的則是知識產權與貿易的關系。當前在“經濟正確”的前提下,加之財政危機的蔓延,知識產權制度很容易在大學里獲得合法性。但我們絕不能因為眼前的利益就天真地以為知識產權制度是專門為大學而發(fā)明,大學可以憑借知識產權富甲一方;更不應隨聲附和產業(yè)界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鼓吹。相反,知識產權制度在本質上是反大學的。產權制度視野中的知識總是私人化的、壟斷性的,而大學里的知識則必須是具有公共性和教育性的,必須可以自由地傳播。如果像產業(yè)界一樣,對于科學研究的結果普遍進行專利保護或保密處理,那么大學將根本無法存在。在本質上,知識產權制度是更為廣泛的私人產權制度的一部分,它是國際和國內貿易的副產品,是私人財產權在知識領域的延伸,更多的是對于投資回報的工具理性的訴求而不是對于創(chuàng)新的激勵。表面上看,“在知識經濟中,專利制度是最成功、最重要的制度要素,且扮演著關鍵角色?!钡旧?,由于“知識經濟遍及全球,而專利本質上卻總是區(qū)域性的。這與一個泛全球化的世界存在著潛在的不相稱”[3](P11)。“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不到百年以前,所有的知識都可自由獲取,不收取任何費用,發(fā)達國家得以發(fā)展起來。可現(xiàn)在,貧窮或赤貧國家亟需的知識幾乎全部被專利屏蔽起來。發(fā)展即使成為可能,也變得異常艱難”[5](P91)。在知識產權體制下,窮國與富國的關系如此,高水平大學與低水平大學的關系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了“更廣泛的地緣政治背景下的一種談判籌碼”[3](P85)。近年來,在WTO框架下,高等教育已經成為一種服務貿易,通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大學制度以及學科內部的知識生產制度已經與知識產權制度“捆綁”或鑲嵌在了一起。在這種高度復雜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里,大學的知識生產與激勵將面臨從未有過的挑戰(zhàn)。
二、大學的知識生產與激勵
知識產權制度原本是大學之外的發(fā)明,大學歷史上的知識生產原本沒有財產權利的觀念。求知是人的天性,知識生產并非一定要金錢的刺激。由于私有產權觀念和制度的不斷普及,知識產權制度開始進入作為公共機構的大學。在增強大學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能力的名義下,獲得專利的多少甚至與大學的財政撥款掛鉤。實踐中,對于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激勵方式,大學與產業(yè)界并非沒有矛盾?!按髮W作為學術機構,希望獲得同行的認可則堅持公開發(fā)明結果,也許是在提交專利申請以后。產業(yè)界可能不愿在如此早的階段將發(fā)明的細節(jié)向公眾披露。必須達成戰(zhàn)略性的交易。學術界和產業(yè)界的合作的途徑必須改進,以符合學術界的專業(yè)與發(fā)展需求和產業(yè)界的商業(yè)競爭利益”[1](P16)。但是由于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要協(xié)調好學術界與產業(yè)界的矛盾并非易事。在法律地位上,大學可能會有公立和私立之別,但在知識生產與傳播方面,所有的大學都是為了公共利益。歷史上,大學雖然也曾依附于教會或政府,但是在大學內部高深知識的自由傳播從來都是普適的價值。如今,知識產權制度的興起可能會使“大學成為新的殖民地”[8](P235)。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大學將不再是自己知識的主人,而是知識商人或專利集團的“代工機構。”由于知識的獲取直接與金錢掛勾,財力薄弱的大學在學術競爭中將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甚至會被驅逐出知識生產領域,喪失作為大學的資格。此外,為了能夠獲得更多的資助,大學的知識生產也將更多地考慮那些資助人的利益而不是公眾的利益。因此,“大學自己出賣專利是件壞事”[8](P222),將專利納入大學的獎勵系統(tǒng)會破壞大學的學術傳統(tǒng),阻礙其公共目的的實現(xiàn)。在大學知識生產與激勵的歷史上,知識產權絕對是一個“異數(shù)”。大學里知識的生產與傳播主要建基于人類的求知本性之上。大學作為高深知識生產的制度性場所,從未聲稱對于所生產的知識擁有產權。相反,大學的理想一直是有教無類,盡可能地將知識惠及更多的人。盡管有精英主義的傳統(tǒng),但現(xiàn)代大學更多還是一個民主機構。無論哪一社會階層的子弟都可以憑能力在大學里接受同等的教育,分享同樣的知識。事實上,即便是在大學之外,對知識的產權保護也不是一直如此?!皩@w制的認識在歷史上是一個周而復始的過程——從壟斷保護的要求到抵制其對競爭和自由貿易的影響搖擺不定。如今,這種循環(huán)似乎在朝向更負面的認識發(fā)展”[3](P25)。知識產權制度之所在今天會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甚至會威脅大學的存在,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類社會從知識產權制度中既獲得了好處,但也受到了傷害。換言之,正是由于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開始走下坡路。作為一種利弊參半的制度安排,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作用、功能與重要性遠遠缺乏共識。既得利益者支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并建立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普通民眾則害怕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直接損害自己的利益,對盜版和“山寨”自然情有獨鐘。正所謂“強者有強者的邏輯,弱者有弱者的武器。”今天在市場規(guī)則的支配下,大學期待憑借知識的優(yōu)勢通過產權交易和專利轉讓在知識經濟的大潮中有所斬獲。雖然不排除有部分精英大學在專利轉讓和產權交易中獲利頗豐,但現(xiàn)實的情況是,更多的大學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受害者。最明顯的就是,在現(xiàn)有的版權制度下,大學自己生產的知識還要自己出錢購買才能合法使用。那些支付不起相關費用的大學就被排除在了相關知識的使用者之外。
知識產權之所以成為大學知識生產與激勵的制度選擇是由更大的社會背景所決定。因為,無論何種制度都“受制于更廣泛的社會性因素”[2](P7)。對于大學而言,學院科學一直是其知識生產的主體??茖W的精神特質和人的求知本性一直是激勵大學從事高深知識生產與傳播的主要動力。近年來,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新興的激勵方式適應并促進了大學里的知識生產從學院科學向后學院科學的轉型。因此學院科學向后學院科學的轉變與其說是知識性質的變化,倒不如說是支撐知識生產的社會制度的變化。因為知識的性質在根本上是由知識生產的制度所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知識生產制度就會有什么樣的知識。正是在“更廣泛的社會性因素”的作用下,知識產權制度成了以后學院科學為代表的新的知識生產制度的催化劑。在后學院科學中,金錢而不是榮譽,物質而不是精神成為了大學知識生產與激勵的主要內容。在以知識為基礎的社會中,知識成為了利潤的重要來源,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就集中在了知識產權上。為了能夠擁有更具市場優(yōu)勢的知識產權,大學成為了企業(yè)最佳的合作伙伴,知識產權是大學回報企業(yè)的重要籌碼。今天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從大學獲益最多就是企業(yè)的研發(fā)投資。作為高深知識生產的主要制度性機構,大學聚集了豐富的人力資源和先進的科研設備。企業(yè)的研發(fā)投資以較小的投入,就壟斷了與研發(fā)課題相關知識的全部產權。而事實上,這些知識的生產與大學里其他知識的生產密不可分,其權利關系原本也十分復雜。“在同一所大學實驗里,私人基金和公共基金常常混在一起,因此轉移給私人企業(yè)的知識產權部分是由公共基金支付的”[2](P220)??陀^上,在大學、課題研究者與研發(fā)投資人之外,對于某種知識擁有權利的人很多。但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只能按法律程序簡單地將知識的所有權賦予某個專利所有人。這樣一來,其他許多人的知識投入與努力都被忽視。如果說對于企業(yè)的直接資助,大學回報以知識產權還勉強符合資本的邏輯的話,那么政府通過公共財政對于大學的資助就必須保證其將研究成果公之于眾。對于大學里那些具有極大商業(yè)前景的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保護時也應充分考慮公眾的利益,通過稅收或其他機制使這些研究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夠為全民所分享,否則對于大學科研的公共資助就失去了合理性。
當前大學正在引入市場規(guī)則主導的知識產權制度,而這種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卻處在急劇變化中。地緣政治、權力格局、社會利益以及技術進步都可能成為未來新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主導者。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是,當市場規(guī)則下的商業(yè)開始駕馭大學的知識生產之時,大學之外的知識生產可能早已拋棄市場規(guī)則,選擇了其他更為有效的制度方案。當前的知識產權制度的游戲規(guī)則為西方發(fā)達國家所制定,這種制度無疑更符合西方國家的利益?!爱斀竦陌l(fā)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享有很大的規(guī)則制定權?!笔澜缳Q易組織體制已經剝奪了“民族國家對于產權規(guī)則的制定權”[5](P25)。在這種市場規(guī)則主導的知識產權框架內,西方的大學也處在知識生產的中心位置,享有巨大的競爭優(yōu)勢,完全主導著學術世界的話語權。但游戲的規(guī)則不可能永遠不變,地緣政治格局的變化必然會導致新的參與者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體制。加之,信息技術飛速發(fā)展,社會對于知識的需要劇增,產權制度對于某些知識的壟斷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遍的批評和抵制。大學作為一個公共機構,本不應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訴求,更不能利用知識牟取私利。大學生產的知識必須是公共的,這種公共性從根本上源于民眾通過政府與大學達成的心理契約和知識契約?!皞鹘y(tǒng)觀點認為,高等學府與研究機構從事基礎研究,而工商企業(yè)應用其研究成果,使產品獲得專利。然而,1980年美國頒布的貝-多爾法案(Bayh-Dole Act)以及世界各地相似的立法鼓勵非營利組織(如高等學府)保護它們的知識產權”[3](P20)。自此以后,在世界范圍內商業(yè)因素開始越來越多地介入到大學的知識生產與激勵過程中。原本應自由分享的知識被合同科研中的保密條款所禁錮,成為被交易的對象。論文的公開發(fā)表與商業(yè)的利益壟斷在一場力量相差懸殊的較量中注定一敗涂地。
當然,由于知識產權制度進入學術界的時間尚短,加之大學有自己的傳統(tǒng),總體上今天專利與版權還只是現(xiàn)代大學知識生產與激勵中的一種次要形式,大學的學者更多還是選擇或著作出版來公開披露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接受同行的評價?!霸谏虡I(yè)環(huán)境下,最終進展的回報是知識產權。在學術環(huán)境下,這也許是終身教職和贊賞,或者甚至是諾貝爾獎”[2](P235)。至少在表面上,當前大學的學者所看重的仍是職業(yè)發(fā)展,金錢的刺激可能相對仍是次要的?!霸瓌t上,大學科學家主要的激勵是對知識本身的追求。但是,他們也必須關心發(fā)表和其他科學家的認可,這樣才可以獲得終身教職,取得更多進步。這種體系的好處在于它鼓勵科學開放”[2](P218)。理論上,無論是否申請專利保護,學者對于自己發(fā)表的研究成果都擁有知識產權,但事實上,這些沒有申請專利的知識基本上是公共的,通過紙質或電子方式可以被全社會自由傳播并免費分享。今天這種制度安排對于現(xiàn)代大學的科研創(chuàng)新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大學知識生產與激勵中潛在的危機同樣不能忽視。由于大學科研獎勵系統(tǒng)的不當誘導,學者為經費而競爭的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為了滿足資金贊助者的要求,越來越多的本應公開的知識處在了保密狀態(tài)。原本屬于大學或學者的知識產權被以專利的形式為那些研發(fā)資金的提供者所壟斷。在這種情況下,學者的自由研究越來越少,科研活動日益成為了一種獲利的生意。在這一過程中,大學以及學者所能獲得的外部經費資助以及專利轉讓費與那些壟斷了研發(fā)成果專利所有權的外部贊助者的獲利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針對這種情況,“大學通過給予學者們時間、資金以及追求自發(fā)研究的激勵——而不是來自于某些贊助者選擇的研究計劃”,部分地解決這一問題[2](P11)。但要從根本上解決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學的科研資助已不可逆轉地由政府轉向了產業(yè)。來自產業(yè)界的資助雖然比例尚小,但其影響巨大?!懊绹芯繖C構幾乎沒有純公共的、純學術的,或者甚至完全產業(yè)化的研究實驗室或資金資助機制。合成制度將公共資金和知識產權合為一體,它是20世紀關于研究資金的‘全新創(chuàng)意’”[2](P21)。近年來,很多大學已模仿美國模式,強化專利申請與轉讓,設置開放的專利轉讓辦公室?!氨M管大多數(shù)大學許可辦公室不會公開表明它們會追求利潤最大化,但它們經常會利用一些相近指標來衡量其成功程度,諸如頒發(fā)專利數(shù)量或許可數(shù)量。它們還傾向于進行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使許可方避免競爭,結果就是大學可以通過使用費分享最終的壟斷利潤。當大學認為不存在其他選擇的時候,就會采取非排他性授權許可”[2](P219)。由此可見,在不斷增多的專利活動中,大學行政部門關注的更多的還是經濟利益而不是研究成果的自由傳播。
三、知識產權體系中大學的危機
無論過去還是現(xiàn)在,保密都是高深知識生產中的大忌,開放科學一直是大學的理想。在實現(xiàn)開放科學的過程中,公開發(fā)表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雖然“的動機,如同利潤動機一樣,可能妨礙知識分享”[2](P235)。但二者的區(qū)別還是比較明顯。公開發(fā)表制度一直是實現(xiàn)科學開放的重要舉措。在公開發(fā)表制度下,大學里對于知識生產者最大獎勵不是金錢而是同行的承認。對于大學而言,科學的精神特質而不是新教倫理,才是其制度的根基。知識產權制度的引入改變了知識承認的傳統(tǒng)方式,專利活動取代了同行評價,金錢的獎勵取代了榮譽的授予?!爸R就是金錢”成為了“知識就是力量的”最新注腳。在專利活動最為活躍的美國大學里,發(fā)明專利的申請已經成為科學研究的重要目的。在知識產權制度下,“雖然產業(yè)對大學研發(fā)資金的貢獻只有7%,但它們對科學行為的影響卻可能很大”[2](P221)。在商業(yè)利益的誘導下,暫時沒有收益或收益較少的基礎研究逐漸會無人問津,越來越多的資源被投入到了有可能帶來巨大商業(yè)利益的應用研究中,比如生物技術;而那些應用研究的成果一旦做出毫無例外的會被申請為專利加以保護。如此以來,公共知識的供給必然會受到威脅,大學教育的“材料”面臨枯竭。
作為一種建構,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權,無論在認知還是社會層面都缺乏充分的合法性。在認知層面,人類的知識具有整體性,分科制度反映的是人的理性和認知的局限,而不是知識存在的真實狀態(tài)。長期以來,大學的理想就是作為知識共同體的精神家園。在社會層面,產權制度下的專利活動使本已分割的知識領域又相互封閉,最終在學術資本主義之外又造成了“信息封建主義”?!靶畔⒎饨ㄖ髁x是一種不具有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機制,同時,它無法在獎勵創(chuàng)新和傳播創(chuàng)新之間達成權利平衡。這種制度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成為侵權者,而他們侵犯的本來是屬于人類共同遺產的知識,這些知識本應屬于他們生來就該享有的受教育權的范圍內”[8](P255)。在知識產權體制下,專利的本質就在于通過壟斷創(chuàng)新成果以獎勵產權所有人對于知識的投資;但由于壟斷本身阻礙了最新知識的自由傳播,延遲了社會的進步,會損害更廣泛的社會利益。分科制度下大學里的學院與學科設置本來就具有“學術封建主義”的特征,但由于高深知識一直可以作為公共物品自由流通,這種“封建主義”并沒有損害大學以及知識的公共性。知識產權制度的介入使得大學里傳統(tǒng)的分科制度極有可能從理智層面上被進一步體制化,作為公共物品的知識被私人化,知識的自由分享將被市場交易所取代。
在認知和社會層面上,知識產權制度面臨的另一困境是知識復雜性的增加。無論哪個知識領域,也無論是科學還是非科學,知識的復雜性都在增加。大學里原本界限分明的學科現(xiàn)在無不面臨跨學科的挑戰(zhàn)??茖W發(fā)展的趨勢表明,小科學時代已經結束,任何一個學科或領域的知識突破都不再是一個人或一個組織能夠完成的。在今天的大學里,科學天才或學科英雄出現(xiàn)的概率急劇降低。即便那些獲得世界最高科學獎勵(如諾貝爾獎)的科學家也不意味著他一個人完成了其賴以獲獎的科研成果。無論哪一項偉大的科學發(fā)現(xiàn),總是許多科學家共同投入知識和努力的結果,最終有資格獲獎的總是遠遠少于真的獲獎的。知識產權制度也是一樣。任何一項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技術,都離不開前人的不斷積累和付出,但最終獲得專利權的卻只有極少數(shù)人或某一個人。知識的產權制度違背了科研活動的基本規(guī)律。科研的積累強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微小的漸進變化促進發(fā)明創(chuàng)造”[3](P21),產權制度則意味著成果和收益的私人化,贏者通吃?!鞍殡S著更大的開放性,知識產權正使更多的知識私有化。知識產權正在制約著人們獲取知識,扼殺其創(chuàng)造力”[3](P47)。目前知識的各個領域為了克服知識產權體制的束縛,以互聯(lián)網為基礎,各種分享知識的技術正在被開發(fā)。在網絡平臺上,每一個人都可以參與知識的生產與傳播。大學作為一個專門從事高深知識生產與傳播的組織,更不應受縛于知識產權體制,成為營利性的知識企業(yè),而應投身到知識社會的建設當中,通過各種途徑(如開放課堂、開放圖書館、開放科學)使更多的人成為知識的創(chuàng)造者、傳播者和獲益者。
跨學科是大學應對知識復雜性顯著增加的重要手段,但跨學科的出現(xiàn)絕不僅是一個認知層面的事情,它也與技術的發(fā)展密不可分。在人類知識的歷史上,跨學科的學科很早就有,比如哲學。但跨學科從知識問題上升為社會問題則與技術的發(fā)展息息相關。如果僅僅是在理智層面跨越學科的界限擴大個體認知的范疇,其影響將十分有限,更難上升為一種制度安排。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使得學科互涉不再是某些天才的特權,而是一件尋常的事。這是因為在互聯(lián)網的環(huán)境下,知識的超文本鏈接十分普遍,不同學科的知識可以同時呈現(xiàn),相互印證。而事實上,互聯(lián)網技術本身就是一個跨學科的產物,需要許多不同學科的學者和不同學科的知識共同投入和努力。“在許多技術領域(比如軟件),知識常常經由一個積累或系列發(fā)展過程而得以創(chuàng)造,這個過程的特點就是,新的創(chuàng)新吸收以往的知識。知識創(chuàng)造也更多是多學科相互交叉——創(chuàng)造出多學科交叉的技術,比如以信息技術(NBIC)為基礎的納米、生物和認知技術的結合體”。“三個系統(tǒng)的相互作用會促使新知識和新技術激增,引發(fā)電腦通信革命、納米生物和信息革命”[3](P48)。未來隨著網絡的進一步普及,原先以理性分割為特征,建立于印刷文明基礎上的分科制度必將被電子文明平臺上的跨學科制度所替代。在網絡平臺上,學科的物理界限被消解,由于信息交流和文獻獲取的便利,人類知識生產的速度與總量可能是史無前例的。但對于大學而言,知識生產速度和總量的快速增加卻不完全是個好消息。作為一個教育機構,大學更加關注的是知識的教育性和公共性。如果快速生產出來的知識都只是為了快速地被消費或交易而無法進入高等教育過程,那么對于大學而言,這種知識生產就是失敗的。即便引入產權制度,在知識的教育性、公共性之外增加經濟性的指標,這種快速知識生產的背后同樣存在巨大隱憂。這是因為知識產權制度與大學里的分科制度一樣都是印刷文明的產物?!皠?chuàng)新的加速與知識產權機構的變化并不匹配。專利審批時間(審批時間指從申請到專利授予的時間段)通常很長,巴黎標準(審批時間減少到3年)常常并沒有被遵守。面對飛速發(fā)展、新思想層出不窮的世界,知識產權體制需要勇敢面對一些巨大的挑戰(zhàn)”[3](P42)。面對著電子時代的嚴峻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體制簡單地通過減少審批時間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無論如何,專利審批的速度都遠遠小于新知識生產的速度。更何況,我們只不過剛剛經歷了信息時代的初級階段。表面上看,當前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已十分迅速,但事實上若干年后回頭看也許會發(fā)現(xiàn),可能正是由于知識產權體制的束縛,今天技術的發(fā)展太過緩慢才無法應對人類發(fā)展所要面對的種種問題。在此背景下,如何處理大學的知識生產與知識產權體制間的關系至關重要。大學是保持一種知識自由市場的體制還是嵌入知識產權體制將直接影響大學制度以及學科制度的走向。如果大學堅守知識自由的立場,在網絡環(huán)境平臺的支撐下,分科制度向跨學科制度的轉變將順理成章,以跨學科制度為基礎的跨學科大學也來日可期。如果大學的學科制度被嵌入知識產權體制,如果大學的知識生產與激勵被專利制度所“綁架”,那么大學將會失去高等教育功能,成為純粹的知識工廠或專利公司。
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大學里不同學科的知識面臨不同的挑戰(zhàn)。對于那些以發(fā)現(xiàn)為目的自然科學而言,專利可能是對其知識進行保護的重要形式。而對于人文社會科學而言,專利的保護較弱,與知識產權制度有關的更多的是版權問題。與那些技術上有用的專利需要研究者轉讓不同,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并不擁有完全的版權,所能獲得只能是“稿費”或“版稅”。這種學科的差異也導致了今天的大學里,學者與學者之間的貧富差距正在迅速擴大。在一些高新科技領域,譬如生物技術、微電子、制造業(yè)、材料科學,以及人工智能領域,將大學研究作為產業(yè)投資已成為普遍的趨勢。為了“招攬”生意,拿下巨額的研究合同,很多大學成立了專門的研究機構。這些機構通常不承擔本科生的教學任務,專門為企業(yè)提供高科技的研發(fā)服務。在大多數(shù)交易中,為最終研究成果申請知識產權都被大學作為對于產業(yè)界的慷慨承諾,即便這些知識產權的研發(fā)資金并不完全是產業(yè)贊助[2](P26)。此外,以專利權作為智力資本投入,近年來以學科為基礎的公司正在世界各地出現(xiàn)。這些公司既類似于大學的實驗室,但又是獨立法人,與大學之間的界限非常模糊。一方面這些公司可以將大學里的專利轉化為產品,另一方面大學里的科學家也可以在公司里從事可以申報專利的研究開發(fā)工作。對于大學引入知識產權制度,舉辦學科型公司,有支持者,也有批評者。表面上看,借助知識產權制度,通過轉利申請、轉讓或開發(fā),大學可以利用自身的科學研究成果實現(xiàn)“盈利”,緩解財政危機。但事實上,“近一個世紀以來,從學術性研究中獲得利潤的前景從來沒有改變過”[2](P222)。真正通過專利體制壟斷知識產權而獲得利潤的只會是那些企業(yè)贊助商而不是大學。對于大學而言,在知識產權制度下,來自外部的資助確實有所增加,學科公司也的確可以實現(xiàn)盈利,但大學的財政危機狀況并沒有因此明顯好轉。相反,在利益的誘惑下,大學卻要面臨基礎研究任務的轉移,高深知識自由傳播的受阻以及公共性和教育性的危機。
今天,由于知識生產制度處在變動之中,大學制度以及學科制度的未來都充滿不確定性。大學作為西方文明的產物,其內部的學科建制完全植根于西方文明。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隨著新的驅動力(全球本土化)的出現(xiàn),傳統(tǒng)的大學制度以及學科制度將會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難以預測。盡管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可逆轉,但由于“知識悖論”的存在,全球知識產權制度能否統(tǒng)一仍然充滿變數(shù)。在專利體制中,由于高深知識的本質和用途發(fā)生了變化,大學的合法性基礎必將受到質疑。同時,在信息技術時代,由于知識傳播和復制的極大便利,以印刷文化為基礎的版權制度也面臨挑戰(zhàn)。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反倒會違背專利體制的初衷,產生負的外部效應?!皩@w制經過幾百年的發(fā)展,為工業(yè)化的世界提供了支持。如今,必須調整其以滿足明天的后工業(yè)時代的需要”[3](P9)。在后工業(yè)社會,當知識產權制度與現(xiàn)代大學制度及學科制度相互鑲嵌在一起時,大學所挑選知識的標準應是教育價值還是經濟價值?是為了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大學是轉型成為知識的工廠、專利的公司,還是重建為真正的高等教育機構?這些問題都亟待回答。歷史上看,雖然對于“什么知識最有價值”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說法,但大學對于知識的挑選始終有著不變的標準,即大學里的知識要具有教育性,要有利于理想人格的培養(yǎng),即大學教育要使人成為人。但今天由于功利主義盛行,大學里高深知識的教育性,尤其是人文教育的價值在不斷被削弱。在專利體制下,知識的經濟性以及應用性顯著增強,教育不再是一個高級詞匯[9],科研活動卻成了實現(xiàn)個人價值的最佳舞臺??蒲薪涃M的多少,而不是知識生產的質量,逐漸成為大學科研評價的指標。這種做法極其危險。大學對于外部經費的追逐很容易超越必要的限度??蒲械膭?chuàng)新固然需要經費的支持,但經費的多寡絕不能直接決定知識生產的創(chuàng)新性。除經費最大化外,專利化是大學科研評價中的另一個誤區(qū)。專利制度的建立的確為大學帶來了外部資源,但同時也損害了大學的公共性。專利體制“分散大學本應在公共知識方面做出的努力,”“轉而致力于有益于出資人的秘密研究”[8](P221)。專利體制對于大學知識生產的影響在短期內也許很難看出,但一旦這種體制在大學中生根,大學的公共性將不可逆轉地被侵蝕。大學將成為私人的“知識企業(yè)”,高深知識將成為可交易的“商品”,科學家將成為學術資本家或知識掮客。
總之,傳統(tǒng)上大學因為沒有特殊的利益沖突,被認為能夠更多地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fā)開展科學研究。這也是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能夠被政府允許的最為重要的社會學理由。但在市場化的影響下,大學組織的自利性逐漸凸顯,知識的公共性逐漸被私人化所取代。在知識產權制度下,如果不加控制,現(xiàn)代大學會逐漸淪為知識企業(yè)。雖然以知識自身為目的不再可能,但放任知識以利益為目的也非??膳隆H绻f早期知識的生產是為了有閑階級,那么今天的知識生產則是為了有錢階級。有閑階級掌握知識主要是為了真理,有錢階級占有知識則只是為了利潤。今天全球范圍內金錢逐漸控制了知識的生產,真理也不再是大學存在的主要目的,“專利權被視為共享知識的催化劑”[3](P3)。在這種背景下,大學以及知識的本質、作用和價值都會發(fā)生很大的改變。以專利為核心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符合大學以及社會的總體利益、知識產權體系中產權制度對大學知識生產的激勵是否有效都尚未可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知識產權帶給大學的僅僅是會計學意義上的經濟利益而損害了其公共性;如果產權制度下傳統(tǒng)學科制度的瓦解沒有促進知識的原始創(chuàng)新反而加劇了科學的技術主義和學術的資本主義,那么這種新的知識生產制度就必須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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