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wǎng) 論文中心 正文

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研究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研究

摘要: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的并存導致兩程序在具體司法適用中存在程序選擇問題。為使兩程序能夠有機配合,兩者應在非競合范圍內獨立適用,競合范圍內進行有序銜接。先提起獨立沒收程序的,還可再提起缺席審判程序,缺席審判停頓狀態(tài)下可再開展獨立沒收程序,法院缺席審判作出無罪判決的不能附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缺席審判程序完成后對新發(fā)現(xiàn)的違法所得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關鍵詞:缺席審判;獨立沒收程序;競合適用;獨立關系

1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并存及其產(chǎn)生的問題

1.1兩程序并存狀態(tài)的產(chǎn)生

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逃匿、死亡的原因未出庭受審時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chǎn)的程序(以下簡稱“獨立沒收程序”)。創(chuàng)設該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但直接誘因卻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未確立缺席審判制度。2018年《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新增了缺席審判程序,但立法機關卻沒有直接用缺席審判程序代替獨立沒收程序,究其原因,應是獨立沒收程序還有其存在的獨立價值。比如在以“追贓”為主要目的的情況下,獨立沒收程序的證明標準較低(詳情見下文),適用具有靈活性和簡便性。

1.2兩程序并存產(chǎn)生的問題

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在并存狀態(tài)下,法律對于優(yōu)先適用哪一程序沒有規(guī)定,也沒有明確在兩程序同時符合案件的適用條件時如何進行程序選擇。因此,在具體選擇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存在這些問題:檢察機關先對缺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獨立沒收程序,再提起缺席審判的,該如何處理?缺席審判的提起是否會涵蓋獨立沒收申請的提出?而且其在停頓狀態(tài)時能否進行獨立沒收程序?法院缺席審判作出無罪判決后,可否再啟動獨立沒收程序?在缺席審判程序完成后,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有未處理的違法所得,應進行審判后追繳還是啟動獨立沒收程序追繳?缺席審判和獨立沒收之間功能上相似的部分,導致兩程序存在程序適用選擇和銜接問題。因此,協(xié)調好兩個程序的關系、明確兩者的具體適用步驟是解決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兩程序競合適用問題的關鍵。

2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的關系

2.1兩程序的區(qū)別

首先,兩程序適用范圍不同。獨立沒收程序案件適用范圍較之缺席審判程序更為寬廣,它除了包括兩程序競合范圍內的恐怖活動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外,還包括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犯罪、走私、洗錢、網(wǎng)絡詐騙和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等。而且,獨立沒收程序的逃匿狀態(tài)不區(qū)分其逃匿境內還是境外,而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只限于在境外;其次,兩程序法律性質不同。缺席審判程序解決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進行判處,涵蓋了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處理。而獨立沒收程序所要解決的則是財產(chǎn)追繳問題,只對涉案財產(chǎn)的違法屬性進行認定,其本質上屬于一種財產(chǎn)之訴,具有防范性、追索性以及非處罰性的特點,遵循的是民事訴訟舉證規(guī)則。最后,兩程序的證明標準不同。缺席審判程序本質上屬于刑事訴訟程序,其證明標準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而獨立沒收程序只判定涉案財物的性質和歸屬問題,具有一定的民事屬性,其證明標準應為“高度蓋然性”標準,它不要求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只需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證明涉案財產(chǎn)與犯罪事實有關聯(lián)即可。

2.2兩程序的獨立關系

在缺席審判和獨立沒收適用范圍競合情況下,兩者是并合關系還是獨立關系,學者有著不同的認識。有學者認為兩程序之間是并合關系,應當合并處理這兩種程序,其認為缺席審判程序兼具對“人”裁判和對“物”裁判功能,所以可以將獨立沒收程序并入缺席審判程序中。還有學者認為,兩程序各有其獨立的適用空間,缺席審判和獨立沒收程序是相互獨立的關系,其各自適用的對象并不完全相同。筆者認為,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屬于相互獨立的關系。缺席審判程序設立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加強反腐反恐斗爭,懲治逃匿境外的貪污腐敗犯罪分子,及時追逃追贓,而且獨立沒收程序的存在可以彌補新設立的缺席審判程序不足,在缺席程序懲治不及的地方及時發(fā)揮追贓的作用,保障人民的合法財產(chǎn)不受侵犯。它們的法律性質與證明標準不同,適用范圍也不完全相同,在缺席審判程序難以啟動情況下,啟動更為便利的獨立沒收程序,追贓效率較之缺席審判更高。

3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程序適用步驟

3.1非競合范圍的獨立適用

在適用案件上,這兩種程序都可以適用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能適用獨立沒收程序;針對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情況,只能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guī)定的被告人死亡適用缺席審判的情況,只用于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形,而追繳死亡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對于依法應當追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可適用獨立沒收程序。適用條件方面,在逃匿的情況下,被追訴人逃匿境內的,只能適用獨立沒收程序。逃匿境外適用獨立沒收程序的,還須滿足被追訴人被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要求。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要求則是被追訴人藏匿境外,并且需掌握被追訴人在境外的藏匿處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2條和第294條規(guī)定的法律文書必須要送達被告人的要求,才能對被追訴人提起刑事缺席審判程序。

3.2競合范圍內的有序銜接

從上述分析可知,兩程序出現(xiàn)競合適用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被追訴人逃匿境外且通緝超過一年而不能到案的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二是被告人死亡的。當兩程序都有追究被追訴人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chǎn)需要出現(xiàn)競合適用時,可根據(jù)如下步驟進行選擇。

3.2.1同時提起獨立沒收和缺席審判兩程序的處理獨立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法律性質不同,前者遵循的是民事舉證規(guī)則,后者遵循的是刑事舉證規(guī)則。檢察機關先提起獨立沒收程序,對被追訴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進行追繳后,又出現(xiàn)了新的情況,如果證據(jù)達到缺席審判程序的證明標準,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追“責”追“財”明顯比適用獨立沒收程序更適合的,法院應當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缺席審判。如果檢察機關提起的獨立沒收程序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應裁定終止審理獨立沒收程序,將涉案財產(chǎn)的審理并入檢察機關提起的缺席審判程序中。如果獨立沒收程序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缺席審判后,原獨立沒收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若原獨立沒收裁定錯誤的,應將其撤銷,并在缺席判決中對涉案財產(chǎn)一同處理。

3.2.2缺席審判停頓狀態(tài)下開展獨立沒收程序的處理提起缺席審判程序之后,可能會因某些情形影響該程序的正常進行,導致庭審的停頓,比如庭審中被告人再次逃匿失蹤、下落不明,無法向其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為了確保被追訴人的違法所得及時得到追繳,被告人逃匿被通緝已經(jīng)超過1年的,可以考慮將停頓狀態(tài)下的缺席程序轉換為獨立沒收程序。在程序轉換的啟動問題上,獨立沒收程序的啟動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8條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即缺席審判的提起并非當然涵蓋獨立沒收申請的提出,因為這兩程序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它們“對起訴書的事實表述和法律意見表達有各自不同的要求,法院的裁判因而受到不同的制約?!比毕瘜徟谐绦驅儆诩葘Ρ蛔吩V者定罪量刑又附帶處理被追訴者違法所得及其涉案財產(chǎn)的程序,法院只有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之下,才能解決涉案財產(chǎn)問題,否則會違背“不告不理、控審分離”的原則。筆者認為,在缺席審判程序停頓狀態(tài)下,法院可以中止缺席審判程序,由檢察機關向同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獨立沒收程序,由原來的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以提高追贓效率。

3.2.3法院缺席審判作無罪判決時對違法所得的處理缺席審判程序中,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不足以達到刑事證明責任標準的,即達到“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就不能作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判決。但對涉案財物的性質認定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根據(jù)“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足以認定涉案財物屬于違法所得的,仍可根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情況轉換為獨立沒收程序,及時沒收、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轉換啟動的程序依舊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獨立沒收程序,法院不可在作出無罪判決時附帶沒收違法所得。前述分析可知,法院只有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之下,才能解決涉案財產(chǎn)問題,否則會違背“不告不理、控審分離”的原則。而且獨立沒收程序還有6個月的公告期,需告知對于沒收財產(chǎn)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主張權利。因此,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同時直接對違法所得進行處理,容易侵犯到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3.2.4缺席審判程序完成后對新發(fā)現(xiàn)的違法所得的處理缺席審判完成后,發(fā)現(xiàn)存在未處理的違法所得,也可能存在審判后追繳的情形。對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9條規(guī)定了審判后追繳的處理,即審判結束之后發(fā)現(xiàn)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的,法院應判決繼續(xù)追繳。筆者認為,缺席審判程序完成后對新發(fā)現(xiàn)的違法所得應區(qū)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法院對缺席被追訴者作出有罪判決之后,發(fā)現(xiàn)審判時有尚未追繳的違法所得,因該新發(fā)現(xiàn)的違法所得同屬原生效裁決效力范圍內,故可采取《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規(guī)定的“審判后追繳程序”的處理方式。如果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后發(fā)現(xiàn)原被告人仍有遺漏未處理的違法所得,因法院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能附帶解決涉案財產(chǎn)問題,故而不能適用審判后追繳進行處理。但如果新證據(jù)達到獨立沒收的證明標準,可以提起獨立沒收程序進行追繳。

參考文獻

[1]萬毅.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立法技術三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中心[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3):32.

[2]陳光中,肖沛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新成就和新期待[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3):6.

[3]黃風.特別刑事沒收證明規(guī)則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4,(3):1.

[4]甄貞,楊靜.缺席審判程序解讀、適用預期及完善建議[J].法學雜志,2019,(4):119.

[5]施鵬鵬.缺席審判程序的進步與局限———以境外追逃追贓為視角[J].法學雜志,2019,(6):16-22.

[6]陳衛(wèi)東,劉婉婷.檢察機關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的幾個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1):41-42.

[7]周長軍.外逃人員缺席審判適用條件的法教義學分析[J].法學雜志,2019,(8):8-9.

[8]董坤.論外逃人員缺席審判的三重關系[J].法學雜志,2019,(8):29.

[9]黃風.刑事缺席審判與特別沒收程序關系辨析[J].法律適用,2018,(23):12.

作者:吳選男 單位:海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