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論文中心 正文

經濟法責任及構成要件探究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經濟法責任及構成要件探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經濟法責任及構成要件探究

摘要:經濟法責任是指由經濟法確定的違反此法律法規(guī)者應該承擔的責任及后果。經濟法是較為獨立的部門法律,且具有獨立法律責任狀態(tài)。對經濟法責任基本問題的研究,需由經濟法責任名稱開始,并探析經濟法責任的特征,明確經濟法責任的承擔方式。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問題;名稱;意義

一、名稱的確定

我國專家學者對經濟法責任的含義主要有:第一,經濟法主體由于違反經濟法相關規(guī)定需要承擔的后果即經濟法責任。第二,人們在違反經濟法相關規(guī)定之后需付出的代價即經濟法責任。第三,經濟法主體在違反其法定義務或行使權力不當情況下需承擔的后果即經濟法責任。第四,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其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不能將經濟法責任稱為“經濟法律責任”或“經濟法律”,需對“經濟法責任”進行分析。

二、探析經濟法責任的意義

法律責任形式分為多種類型,專家學者主要持以下觀點:首先,三大責任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其次,四大責任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最后,六大責任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訴訟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律,因此需加強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

(一)推動經濟法發(fā)展,促進經濟法研究框架的完善

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與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存在一定差異,主要涉及經濟和法律相融合的框架、經濟法規(guī)框架、復合法益框架、對比框架等多種框架結構。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及法律關系框架已被應用到經濟法中。

(二)可保證經濟法充分落實

在經濟法體系中,經濟法責任具有承前啟后的效果,是保證經濟法實體程序有效結合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實現(xiàn)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需保證經濟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性,需建立健全經濟法責任機制,制定完善經濟法責任追究制度。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將為研究經濟法程序提供依據(jù)。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經濟法責任的基礎是經濟法,其與傳統(tǒng)部門法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經濟法責任具有其獨特特征。

(一)復合性特征

復合性指的是經濟法責任在形式方面與傳統(tǒng)法律責任存在一定相同情況。首先,與其他部門法律相比,經濟法在短時間內不能建立新型、僅適用于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其次,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社會關系復雜程度的增高,經濟法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調整復雜經濟社會關系[1]。

(二)社會性特征

經濟法的主要作用是保證社會經濟利益。若未規(guī)范經濟法主體的市場行為,將影響市場交易、市場競爭秩序的合理性、科學性;若國家的宏觀調控制度、行為不合理,將影響社會、國家的發(fā)展方向及發(fā)展速度。在確定經濟法責任時需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重點,其具有社會性特征。

(三)不對等性特征

調節(jié)主體、被調節(jié)主體共同構成了經濟法主體。法律法規(guī)不僅確定了主體的權利,還明確了其需承擔的義務。然而在市場經濟持續(xù)發(fā)展中,不同主體擁有的權利、需承擔的義務存在不對等問題。只有保證經濟法主體充分履行其義務、正確行使其權利,才可充分發(fā)揮經濟法的作用。

(四)經濟性特征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的主要作用是規(guī)范市場主體、推動市場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經濟法責任具有經濟性的特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各主體的責任,以達到規(guī)范主體經濟行為、保證市場競爭合理性、推動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的目標,經濟性責任可規(guī)范經濟主體的經營行為,對保證經濟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四、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重構分析

(一)調整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

1.責任主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經濟法責任主體由個人責任向著團體責任方向轉變。經濟法的主要作用是調整社會公共利益,團體責任可有效解決、均衡各種權利、利益沖突。2.主體的心理情況。經濟法歸責方式具有客觀、多元等特征。首先,加害人賠償責任將增高、對于受害人的救濟水平提升。其次,無過錯原則已應用到環(huán)境污染、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法律體系中。3.主體行為違法性。在確定責任主體是否需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時,需明確責任主體行為是否違法。即使責任主體行為未違法,但是其行為給他人、社會造成損失,也需承擔法律責任。4.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經濟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具有復合性,損害結果具有延遲性,受害者舉證難度較大,經濟法案件中由法律或司法機關依據(jù)相關事實明確因果關系,確定責任主體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

(二)基于二元責任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

1.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首先,侵權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在行使自己的權力時,若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需承擔相應責任。其次,補償責任。相關管理部門行使職權時存在不當行為,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損,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市場主體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首先,強制履行義務責任。司法機關、相關管理部門要求市場主體履行自己的經濟法義務。其次,賠償責任。市場主體行為違反經濟法規(guī)定,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需承擔相應經濟法責任。另外,懲罰責任。市場主體履行經濟法義務時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將承擔懲罰責任。

五、經濟法責任承擔方式

經濟法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涉及傳統(tǒng)法律責任承擔方式與經濟法特有責任承擔方式。

(一)政府經濟失誤賠償

若政府部門經濟決策不正確,政府部門責任人需承擔賠償責任。其與行政責任存在一定差異,由于政府部門經濟決策失誤并未違反行政法律義務,因而其屬于政府責任。采用政府經濟失誤賠償制度,對保障國家及社會經濟利益十分重要。

(二)信用減等

信用減等,需加強對信譽評估、納稅信息公告等制度的分析研究,如銀行行業(yè)協(xié)會公告中,將通過限制欠款不還客戶貸款資格或信用能力等方式進行制裁。如申請助學貸款若逾期未還,將納入不良征信記錄。針對部分違法企業(yè),貸款人有權采取取消給予的優(yōu)惠待遇、停止為其提供貸款等制裁方式[2]。

(三)資格減免

國家可采用減低、免除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方式對其進行懲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將直接影響其發(fā)展、經濟效益。取消經濟法主體資格、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等懲處措施,可致使經濟法主體喪失其生活能力[3]。

(四)引咎辭職

雖然政府部門出現(xiàn)經濟決策錯誤的幾率較低,但是此情形若出現(xiàn)將會給國家、社會造成巨大損失。我國已規(guī)定若由于公務員工作存在失誤給國家、社會造成巨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公務員需辭職。由此可見,我國已將引咎辭職制度與政府責任承擔形式融合起來。

(五)實際履行

其履行結果是由國家政府履行。若政府部門工作做得不到位,將直接影響外部競爭環(huán)境、市場制度等。在此環(huán)節(jié),不能采用國家賠償責任形式,也不能用全面賠償方式為自己工作不到位開脫。應由國家或政府實際履行。

(六)頒布禁止令

為約束違法行為、避免造成較大損害而采取禁止令,可制止違法行為,還可預防違法行為。無損害事實的,也可能承擔禁止令責任,如未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生產、銷售產品,在產品未投入市場之前,國家可頒布此類產品的禁止令。經濟法責任融合了傳統(tǒng)法律責任中的部分理念,責任形式多樣化。經濟法的形成需要社會、經濟方面的支持。在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fā)展、法律不斷完善的同時,經濟法理論也將逐漸完善,對于經濟法責任的探究將更為深入,經濟法責任地位也將隨之增高。

參考文獻

[1]程夏靜.經濟法責任的獨立與類型化研究[D].武漢:武漢工程大學,2017.

[2]王臘梅.中國經濟法的生成反思及完善路徑——基于我國全面深化改革背景[J].河北法學,2018(4):174-182.

[3]錢葉芳.論經濟法的司法問題——從行政法與經濟法的區(qū)分開始[J].東南學術,2018(4):232-243.

作者:汪菊 單位:貴陽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