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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三宗勢力影響的農村經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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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三宗勢力影響的農村經濟論文

一、三宗勢力影響村民自治選舉的現象日趨突出

三宗勢力在農村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一是重人治,以血緣關系劃線,是鄉(xiāng)村政治民主化、制度化的對立面。二是重私利,強調三宗本位,封閉保守,與現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場經濟和開放精神格格不入。三是重宗化政治,肆意膨脹本宗的勢力,嚴重削弱正式組織的權威。具體表現為:在村委班子換屆選舉中,一些三宗勢力為了維護自身小團體的利益,憑借其人多勢眾,阻礙村委班子換屆選舉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許多地方的村民在選舉中不是看候選人的能力與學識,而是看是否與自己是同一家族、同一宗派、同一宗教,重人治,以血緣、派系、教系為基礎,重私利,強調三宗本位,肆意膨脹本宗的勢力。這樣的選舉與現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場經濟和開放精神格格不入,嚴重削弱了民主選舉的組織權威。筆者還了解到,一些有一定三宗勢力或背景的候選人本身,依靠同姓、同族、同派、同教或眾多宗派兄弟,拉幫結派、暗箱操作控制選舉。部分三宗勢力怕權力落入旁派之手,便利用各種手段動員本宗人投本宗人的票,有時以同宗為由,恐嚇、非法承諾等手段強令本宗的村民只能選本宗的人為村委班子成員;更有甚者,如一旦發(fā)現選舉結果達不到本宗的目的時,撕毀選票、搶走票箱、大打出手,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令換屆選舉演化成了一場三宗勢力的大戰(zhàn),這對民主選舉的公正性不能不說是一種嚴重的踐踏。加之宗教活動在一些地區(qū)有所發(fā)展,個別村甚至是“全民皆教”,教會勢力已不滿足于教內事務,開始插手干預地方行政事務,甚至能夠左右局勢。在極個別村,教會的影響力、號召力已超過當地黨政組織,一些信教群眾多年來不愿繳納三提五統(tǒng)等稅費,而對教會號召的集資捐款則爭先恐后地繳納,甚至出現地方黨政組織請求教會號召教民上繳稅費的咄咄怪事。因此,選舉對宗教勢力亦不可等閑視之。由此可見,在三宗勢力肆虐的地方,村民自治已變成一種不顧全村村民權益、畸形發(fā)展的“怪胎”。如果任其發(fā)展下去,不僅會影響鄉(xiāng)村的民主政治建設,而且也會影響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目標的實現。

二、三宗勢力影響村委會選舉的原因分析

1、歷史根源。

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在專制王權控制力量難以企及的廣大鄉(xiāng)村,普遍存在適應小生產方式的自我控制、自我調節(jié)的分散性單元,即宗族、宗派、宗教。因為三宗本身具有的封閉性和狹隘性不利于農村政治建設的民主化、法制化,新中國成立后,三宗勢力與活動受到抑制,宗族、宗派式的組織遭到取締,其行為通常只體現在婚喪嫁娶、節(jié)日活動、走訪親友等活動中。但三宗力量始終未能徹底根除,并且在變化了的社會現實中通過適應和自我更新繼續(xù)在中國鄉(xiāng)村地區(qū)廣泛存在。改革開放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村家庭經濟功能恢復,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在抵抗經濟和社會風險方面先天不足,使有血緣、派系、教系紐帶的姻親成為人們首選的求助對象。生產上的互相幫助,促進了宗族內的情感聯絡,于是活動逐漸增多,宗族、宗派觀念逐漸增強。

2、政治根源

在村民自治過程中,權力資源的再分配雖然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支撐,但對鄉(xiāng)級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村級組織與村民之間、村支書與村委會之間的權力資源再分配的一些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這就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一些村干部被三宗勢力推上領導崗位后,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積極帶領群眾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全體村民謀利益,而是站在三宗勢力的立場上為本宗人謀好處,村民由三宗勢力支配,為維護各自的利益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選舉本宗候選人擔任村委會領導,政策空白滋長了三宗勢力影響選舉的現象。

3、社會根源

中國以儒家思想為主的鄉(xiāng)土文化本質就是“禮治文化”,通過血緣連接人情世故,把國家法律的強制、習慣法的自然約束和道德法庭的社會監(jiān)督融為一體。很多約定俗成的禮治在某些方面束縛著相當一部分村民選舉權的行使,使村中的長老、族長以及大族、大宗派、大宗教在選舉中占有優(yōu)勢,村民對選舉中出現的程序不規(guī)范、缺失,搞暗箱操作見慣不怪。再加上村民對村務的管理也力不從心,加之封建專制文化殘余的影響,人們一方面習慣于服從權威,另一方面權威意識又支配著人們去爭權奪位,致使不公正選舉現象日益突出。

三、防止三宗勢力影響村委會選舉的思考和建議

1、提高對村委班子換屆選舉的認識,深入調查研究,詳細制定選舉方案

有些基層干部對此并沒有很好的體會。他們或對村民自治、民主選舉認識不深或根本就不認識;或認為農民素質太低,根本就不會搞民主、搞選舉;或怕選亂了不好收拾;或是怕麻煩,工作量太大。這些人在選舉中,往往簡單從事、應付差事,選舉圖形式。這樣一來,就給宗族勢力可乘之機,導致選舉失敗。所以要提高基層黨員、干部對村委班子換屆選舉的認識。首先,鄉(xiāng)鎮(zhèn)和村要聯合組成工作組,通過深入村組召開座談會、走訪了解、查看資料、發(fā)放民意調查表等途徑和形式,達到“六個摸清”:一是摸清各村的村民小組數、戶數、人口數、選民數;二是摸清各村長期外出村民數,了解外出村民對選舉的影響并尋求解決辦法;三是摸清各村現任村班子的結構狀況,對現有成員數、年齡、文化、智能結構等進行分析;四是摸清各村班子的團結狀況,做到心中有數;五是摸清廣大干群對這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的思想動態(tài)和主要反映;六是摸清各村宗族、宗派、宗教組織的活動情況及可能對選舉造成的影響,并提前采取針對性措施。其次,要依據有關選舉法律規(guī)定要求,結合各村實際,具體制定選舉方案,細化出具體日程表,實行“掛圖作戰(zhàn)”。

2、改進宣傳介紹辦法,加大宣傳教育,切實保障選民的知情權

由于選舉競爭機制在農村尚未建立,選舉程序尚不規(guī)范,有些做法還不夠公開、透明、民主。同時,自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村民的主要任務是種好自身的責任田,村子里的社會公益活動參加比較少,特別是一些年輕選民,長年累月在外務工,對村子里的人和事就知道得更少。對候選人不了解,選民無法比較、選擇。所以,選民認為選誰不選誰,與己無關;參選不參選,無所謂。為此,可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把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兩方面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一是要拓寬宣傳介紹范圍,不能只限于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而要拓寬到整個選區(qū)進行廣泛宣傳介紹。必須要進村入戶,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進行系統(tǒng)的宣傳教育;邀請選舉工作先進村的村民代表介紹經驗體會等,向村民宣傳民主選舉的意義。二是要延長宣傳介紹的時間。不僅要在推薦候選人時進行介紹,而且要在醞釀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階段,直到投票選舉日前一天,都應該利用各種機會和形式進行宣傳介紹。三是要改進宣傳辦法。不能只限于張榜公布名單、印發(fā)或廣播候選人的基本簡歷,還應該提倡候選人與選民直接見面,當場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如有的地方,推行競選演說辦法,讓候選人在選舉大會上發(fā)表競選演說。這樣有利于增強選民對候選人的全面了解,有利于消除三宗勢力非法“地下活動”對選民產生的負面影響,有利于選民在聽其言、觀其行之后,對候選人進行全面評估。另外,對干預換屆選舉的宗族、宗教和派別勢力,要堅持正面教育、多方疏導。聘請部門、鎮(zhèn)鄉(xiāng)離退休干部為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觀察員,發(fā)揮他們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群眾威望高的優(yōu)勢,及時發(fā)現、解決一些苗頭性問題,防止矛盾擴大化,保證村委換屆選舉按法定程序,嚴格依法進行。

3、嚴格規(guī)范投票程序及方式,嚴防“暗箱”操作

在投票階段,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地方仍不適當地大量使用流動票箱。流動票箱的使用,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科學地規(guī)范投票程序,創(chuàng)造寬松的投票環(huán)境,避免三宗勢力操縱選舉,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格規(guī)范委托投票,嚴防“暗箱”操作。選民在領取選票時,只能一人一票,減少流動票箱和委托投票的數量,這樣就有可能避免宗族中一人抓著一大把選票填寫的情形。二是設立秘密劃票處劃票,就可以有效地保障選民表達選舉意愿的真實性和自由度,選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決定投或不投誰的票,不必再擔心被別人知道自己選誰或者沒有選誰而帶來的不利影響,這樣也就能消除宗族、宗派、宗教內部成員的種種顧慮,有效地瓦解和抵制三宗勢力的干擾。三是在制定《選舉辦法》時,可以作一些硬性規(guī)定,只對老弱病殘者實行流動票箱,并根據選民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以自然村莊、村民小組或機關事業(yè)單位為單位設立投票站,投票站設有驗證處、領票處和秘密寫票處;對委托投票的,應特別強調每個選民接受委托的票數不能超過法定數額,以體現直接民主選舉的基本精神。

4、堅決打擊賄選、破壞選舉等不法行為,健全對干擾、破壞選舉違法行為的糾正機制

為營造良好的選舉氛圍,司法機關要加大打擊力度,對競選和選舉中出現的行賄拉票、造謠生事、誹謗中傷、暴力威脅、鼓動村民抵制選舉、沖擊選舉會場、搶奪選票,甚至鼓動宗族、派系相互沖突、械斗等不法行為,一定要從重從快查處,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繩之以法,切不可手軟。要密切關注宗族、宗派和宗教勢力的動向,一出現違法苗頭立即強力制止,將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對邪教更要加以打擊,以確保村委會換屆選舉圓滿成功。對于干擾、破壞選舉行為的定性及處罰,《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給選舉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應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對干擾、破壞選舉行為的定性及處罰。建議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統(tǒng)一明確的解釋,對于部分違法者缺乏有效手段追究其責任時,應當修訂村委會組織法以及相關的選舉法規(guī),給予明確說法。同時制定一部專門用于保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法規(guī),以有效地保障村級換屆選舉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