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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征管效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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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征管效應探析

稅務納稅評估是稅務部門針對日益增長的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發(fā)達國家及發(fā)展中國家中最直接的管理手段就是納稅評估,納稅評估是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其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在目前實踐中多數就是對納稅人申報信息的稅收政策適用及其明顯差錯進行輔導性的整改,以達到納稅人自覺提高申報質量的目的。這種方法在集團企業(yè)稅務納稅評估后,效果較為明顯,作用體現充分。為進一步驗證納稅評估在稅務管理中的作用,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基層領導干部、納稅人、以及納稅辦稅人員的反應,更重要的是納稅人在納稅評估后的后續(xù)管理是否提高納稅遵從度,以此為調查是十分必要,也是非常有意義。此次調查對象是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由省局直接開展納稅評估的列名大企業(yè)及其相對應的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對涉及的納稅人、辦稅人、稅務管理人員和基層領導進行直接和間接采訪,了解省局直接納稅評估后的納稅遵從度情況。

一調研內容

此次調查主要是以80戶列名大企業(yè)集團為主,涉及具體493戶納稅人。首先是對涉及納稅戶納稅評估前后的申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了解納稅評估后納稅人申報數據的變化,以驗證納稅評估在稅收管理中的作用;其次是對納稅人及辦稅人員進行調查,主要是通過電話訪問、電子郵件問詢等方式,以了解納稅人和辦稅人對納稅評估后的心理變化;最后是對所涉及到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后稅收管理情況的直觀感受,主要是通過個別訪問、實地回訪進行了解。從數據統計分析、納稅人(辦稅人)、基層稅務人員三個視角,分析這一特定范圍納稅人在履行其納稅義務中的情況,通過數據統計分析說明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變化,用納稅人(辦稅人)自己語言來說明納稅評估的影響,再者基層一線管理人員的感受也是說明問題的一種方式。

二調研方式

(一)抽取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納稅人所有的稅收數據都在省集中的征管系統中,是可靠真實的。主要抽取的是納稅人各時期的申報數據、納稅評估數據、稅務稽查數據。由于納稅人稅收政策都是統一的,特別是對同行業(yè)同類企業(yè)數據更具有可比性。納稅人在納稅評估后,其納稅申報數據的變化真實地反映其納稅態(tài)度的變化

(二)反饋調研

主要是針對筆者參與的幾戶集團企業(yè)的納稅評估工作,對納稅評估后向納稅人進行反饋調研,以期獲得納稅人真實想法和采取的措施。一是詢問對納稅評估方式的看法;二是收集納稅人反饋的后續(xù)稅務應對措施;三是調研沒有被納稅評估的集團成員單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以及整改問題類型。本次調研28戶集團企業(yè),涉及納稅人191戶。

(三)訪談調查

由于稅收管理是一個層級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納稅評估僅僅是涉及層級不同,但面對納稅人是相同的,同時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并沒有改變,日常稅收管理及事務仍由基層稅務機關承擔,納稅評估后的后續(xù)管理情況,基層一線管理人員是非常有發(fā)言權的。同樣是依據筆者參與的納稅評估戶,對其主管稅務機關個別基層稅務干部進行了訪談調查。主要調查是:納稅人納稅評估后納稅遵從度的變化;基層稅務人員對納稅評估的看法;同行業(yè)同類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變化情況;被納稅評估過的集團企業(yè)整體稅收遵從變化情況。本次訪談3個基層稅務機關,涉及5位基層稅務干部,其中基層領導3人。

三調查結果

(一)數據說明,納稅評估后納稅人納稅遵從度顯著提高

對全省80戶集團共計493戶開展省局直接納稅評估是從2012年開展的,統計2012年和2013年數據①,比較發(fā)現2013年對納稅人的評估調整申報數據明顯下降,有問題戶數占比增值稅下降11.83個百分點,企業(yè)所得稅下降9.56個百分點,消費稅下降7.41個百分點,總體下降16個百分點,可以說評估效應是顯著的。評估稅款也呈大幅度下降,而自行申報稅款呈微幅上升,考慮經濟經濟增長因素,可以認為是持平的。說明納稅人對評估是有敏感的,能夠主動提高納稅遵從度。再從全省評估稅款來看,除企業(yè)所得稅下降外,其余兩稅種評估稅款基本持平。由于80戶企業(yè)集團總體稅收占全省稅收的60%以上,我們可以看出,納稅評估影響是明顯的,特別是對集團企業(yè)有擴散效應,而對中小企業(yè)來說,評估稅款是呈上升,一是說明基層稅務機關承擔的評估任務也發(fā)揮了作用,二是說明中小企業(yè)對納稅評估是接受的。

(二)納稅人對納稅評估輔導與執(zhí)法并重的方式較為歡迎

在納稅評估工作實踐中,我們對28戶集團企業(yè)涉及191戶納稅人進行問卷調研②,同時重點訪談了個別集團財務老總,詢問了一些個性化的問題。本次訪談對象主要是全省的重點納稅企業(yè),納稅意識和納稅水平較高,在代表性上具有偏向性,對中小企業(yè)可能不具有代表性。在調查的集團企業(yè)中,多數為國有控股集團、民營企業(yè)(上市)集團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納稅意識及納稅遵從度高。對稅收政策及征管程序比較熟悉,有較強的法制觀念。一致認為作為企業(yè)必須依法納稅,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監(jiān)管,依法配合檢查評估。認為納稅評估是一種柔性執(zhí)法行為,能有效解決企業(yè)在執(zhí)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的一些模糊問題,對以政策輔導,自查自糾,自行繳庫,只加滯納金不加處罰款比較認同,能減少對企業(yè)的震動,維護企業(yè)的信譽。在調查中,這些企業(yè)集團對加收滯納金比較敏感,因為這是營業(yè)外支出,特別是上市公司,這部分是要向股東說明的。再者,企業(yè)集團對評估一戶而由集團統一對成員單位自查,統一政策口徑糾正稅收差錯也是認可的。從統計比例來看,對納稅評估的認同度達到90%以上,對處理結果在集團成員單位中的整改或者是申報修正幾乎達到100%,但由于納稅評估目前的法律框架未構成,對其復雜還是存在疑慮的。總體看來,集團企業(yè)對納稅評估這一管理檢查模式是基本認可的。對其執(zhí)法與輔導并重,自糾與自查相結合,由點及面的整改政策效應是實現了稅企雙贏。

(三)基層稅務機關認為納稅評估能有效促進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全省國稅系統屬垂直管理,各種情況基本一致,故選取具有典型的5位基層稅務干部進行了訪談③,其中三位是不同單位的基層領導。訪談設計了5個問題,分別涉及機構設置、稅收管理手段異同、存在問題、評估成效比較和規(guī)范完善建議等方面。通過訪談,基層同志基本認同納稅評估這種形式,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認為納稅評估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取消專管員后的事務性問題;二是納稅評估能有效連接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間的管理脫節(jié)問題;三是納稅評估集檢查與輔導一身能最大地取得納稅人的認同,特別是補稅不罰款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四是納稅評估在實踐中能“評一示百”的效果,提高了納稅人整體稅收遵從度。當然由于身份不同,專管員更多地認為納稅評估實踐中問題處理有難度,而基層領導認為納稅評估存在執(zhí)法風險和程序規(guī)范問題,但一致認為納稅評估能有效促進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情況分析

綜合數據分析及訪談反饋情況,納稅評估在稅收管理實踐中具有較高的認同和較好的管理效果?;诋斍岸愂照鞴墁F實,納稅人遵從度普遍不高,征收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稅收績效管理建設剛起步,征納雙方互信不夠等情況,納稅評估作為一種介于專管員管理和稅務重點稽查之間的一種管理手段,具有較好優(yōu)勢。

(一)納稅評估存在法律地位支撐問題

1、現有納稅評估規(guī)定立法層級不高。當前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并無納稅評估的相關表述,作為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我們必須明確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將其寫入征管法,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以免出現目前稅務實踐中的尷尬情況。目前可以運用的法律也就是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從立法角來看,立法層級、立法依據等方面都不是十分充分。納稅評估作為對納稅人申報繳稅行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明確也是不合理的。一個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是由法律事實構成,以及對其法律后果進行處理的過程,納稅評估中的“進一步管理措施”并不能成為納稅評估的法律后果。現行納稅評估結果只能是與納稅人協商,由納稅人自行糾正不實的申報繳稅行為,納稅評估沒有任何的行政或法律的強制處理,否則就只能移交稽查。從這點來說,當前納稅評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必須進行法律地位的設計與重構。

2、納稅評估在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執(zhí)法風險問題。由于前述納稅評估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直接影響在實際工作中的執(zhí)法風險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納稅評估程序上的風險,稅收管理是依程序進行的,納稅評估采集納稅人的涉稅信息、要求納稅人說明反饋問題、約談納稅人作為證據或判斷依據、向納稅人下達稅務處理意見都不是規(guī)范的程序,若納稅人復議或是訴訟在程序上是立足不穩(wěn)的;再者對納稅人涉稅問題的處理存在實體上的風險,稅收是依法征收的,對其處理應當是確認、確定的,不能存在模糊,納稅評估實踐中往往多是輔導納稅人自查,對涉稅疑點對照稅法規(guī)定自行糾正、自行申報繳稅、自行調整賬務,稅務機關予以默認,并不予處罰(僅加收滯納金)。這將導致稅務執(zhí)法人員行政不作為或者瀆職的可能性,導致納稅人未來存在查處并加處罰款的風險,同時稅務執(zhí)法人員有執(zhí)法犯法的風險。

(二)納稅評估在實踐執(zhí)行中存在隨意性問題

通過訪談,基層領導主要擔心的就是納稅評估工作中的隨意性問題。主要表現就是沒有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往往是由評估人員說了算,與納稅人談妥了,由納稅人自查,評估人員反而撇清了所有責任,甚至個別人還會權力尋租,撈好處。對一些無法定性問題的,不深入檢查;對納稅人不認同的問題,不追究;對模棱兩可的問題,甚至不是問題的問題,刁難納稅人或是索要好處。這些隨意性,更加大了基層稅務機關管理的難度,加大了稅務人員瀆職失職的可能,更加大了納稅人稅收不遵從的可能性。

五建議分析

(一)用法律形式明確納稅評估的地位

十八大提出要提高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水平,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也不例外。治理水平的提高是以法律為保證的,國家征稅是依法進行的,不僅表現在實體上,程序上的法律固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當前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并無納稅評估的相關表述,可以說稅收實踐中程序上存在缺陷,我們必須明確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將其寫入征管法,賦予其應有的法律地位,以免出現目前稅務實踐中的尷尬情況。納稅評估作為對納稅人申報繳稅行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明確也是不合理的。一個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是由法律事實構成,以及對其法律后果進行處理的過程,納稅評估中的“進一步管理措施”并不能成為納稅評估的法律后果?,F行納稅評估結果只能是與納稅人協商,由納稅人自行糾正不實的申報繳稅行為,納稅評估沒有任何的行政或法律的強制處理,否則就只能移交稽查。從這點來說,當前納稅評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必須進行法律地位的設計與重構。

(二)制定嚴密規(guī)范的納稅評估操作體系

納稅評估的效用體現,是征納雙方在稅收成本、稅收法律遵從以及整個社會稅收意識提高等方面的顯現。僅僅有法律地位的確立,沒有嚴密規(guī)范的納稅評估操作體系,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征納雙方的博弈,也即存在本次實踐調查中征納雙方陳述的情況,特別是基層稅務干部的擔心。首先,確定納稅評估的完整操作程序。即確定在達成征納雙方認可的、具有法律效用的評估結論時,需要經過的哪些程序是必定程序,哪些是條件選擇程序,哪些是建議性程序。在納稅評估實踐中,讓評估人員和納稅人共同遵守。其次,確定風險防范規(guī)則,即在納稅評估實踐中,如何確認評估結果,使得評估人員不能因納稅人的惡意而使得他們陷入瀆職或者失職的境地,也不得讓納稅人反復出現整改或者被動接受評估人員的刁難。再者,確定稅收征管環(huán)節(jié)中納稅評估承上啟下的作用,是征管中必經環(huán)節(jié),還是選擇性環(huán)節(jié),是普遍運用,還是篩選使用都必須明確,以防止濫用或者選擇性地尋租使用這一措施。由此做到程序規(guī)范和過程的全監(jiān)控,讓征納雙方,或者說是評估方和被評估方都會難越雷池,會使評估的效應及其后續(xù)效應最大化。

(三)完善納稅評估績效考核機制

績效考核是對工作進行量化評價并作為獎懲依據。納稅評估績效也就是對評估工作進行科學量化,保證納稅評估能夠真正成為納稅義務認可的有效措施的重要支撐。對納稅評估績效考核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納稅評估工作完成量,也就是一定時期規(guī)定應當完成的工作量;二是風險排除率,主要是針對評析結果通過納稅評析商談后,對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信息補證后,再次通過納稅評估模型進行風險生成,是否降低或排除風險等級;三是納稅人稅收遵從度提高情況,即對納稅人后續(xù)的“自行申報繳納”進行跟蹤,考察納稅人是否再次出現不合理的自行申報繳納行為;四是其他績效指標,如程序規(guī)范性、移交稽查選案的準確率、廉政情況、納稅人反饋情況等。

作者:封振濤 潘宏坤 王金武 單位:安徽省國稅局第一直屬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