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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專出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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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專出有版權?

一、專有出版權的意義

專有出版權對出版者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我國現行版權制度沒有沒有明確期刊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法律地位,但是期刊出版者可以通過與權利人約定享有并行使專有出版權。期刊出版者在取得專有出版權后應在期刊的顯著位置加注申明或者版權加注版權標注,以宣示權利。對于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行為,期刊出版者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二、專有出版權的來源

在我國版權制度史上,出現過期刊出版社享有法定專有出版權的規(guī)定。1985年,文化部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3條第4款規(guī)定:“期刊對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钡?,關于期刊專有出版權的規(guī)定并沒有在1990年《著作權法》及其以后的修訂版中得到延續(xù)。與此不同,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睋?,有學者認為,圖書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即法定授權,而非取決于著作權人意愿的意定授權,只要著作權人將作品交給圖書出版社出版,圖書出版社就理所當然地享有專有出版權。

深入分析,我國《著作權法》從來沒有賦予圖書出版社法定的專有出版權。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規(guī)定圖書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只是在“合同約定期間”,而且期滿可以通過合同續(xù)訂。不可否認,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對圖書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表述并不清晰,使人們產生了圖書出版社享有法定專有出版權的錯覺。因此,2001年《著作權法》第30條與2010年《著作權法》第31條都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可見,合同約定是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基礎,專有出版權是合同授權,而非法定賦權。

三、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區(qū)別

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權利主體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出版權包括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內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專有使用權。而且專有出版權不得轉讓。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因創(chuàng)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著作權的內容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它具有無形性和相對的獨占性和排它性。非經著作權人許可或無法律上的依據,他人不得行使該權利,否則構成侵權。

出版權與著作權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權并不等于著作權。著作權是作者的權利,只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作者將其作品的出版權轉讓或許可出版者行使罷了。出版者(如出版社、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本身并不具有出版權,只享有出版經營權或出版業(yè)務權,即專門經營他人作品的出版業(yè)務。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授權或轉讓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權。這就是說,因作者轉讓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權。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出版權)仍是作者的權利(作者賣掉著作權除外)。

四、專有出版權的范圍

我國《著作權法》對專有出版權覆蓋的權利范圍并不明晰,但是從關于出版的概念可以推論,專有出版權就是“專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鑒于期刊編輯出版的特點,期刊專有出版權是指“專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和匯編權”。對于專有出版權是否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認識是,目前出版活動已經延伸到網絡,網絡出版必然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專有出版權就應當涵蓋信息網絡傳播權。另外的觀點是,復制權、發(fā)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并列的權利,彼此不是包含關系,專有出版權不應當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14]。既然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是意定授權,那么圖書、期刊出版社完全可以根據出版模式的需要與著作權人約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享有。

對于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問題,1990年《著作權法》第30條在規(guī)定不得超過10年的同時,又規(guī)定可以續(xù)訂。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專有出版權的期限取決于合同約定?!端蛯徃濉返?4條第4款規(guī)定,在對專有出版權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期刊出版社只享有一年的專有出版權。有學者建議,從促進作品傳播的角度出發(fā),對期刊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做出上限規(guī)定[15]。期刊出版遵循市場規(guī)則,專有出版權的期限還是由著作權人與期刊出版社協(xié)商為宜。值得注意的是,專有出版權的享有期限對期刊出版社而言并非越長越好,應根據作品的內容、質量、影響力等靈活約定,同時要考慮到期刊出版的社會意義與信息傳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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