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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和進步起著積極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有緊密聯(lián)系,也存在極大差異,而二者的合作能進一步促進經濟發(fā)展。本文簡單介紹民商法與經濟法,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關系進行分析,并對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前景進行探討。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經濟法;聯(lián)系;合作探究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得以快速發(fā)展,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由于市場經濟是由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勢所展開的,因此其對于相關法律的依賴性非常大。其中民商法與經濟法則是保證市場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進一步升級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相關人員需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展開進一步探究,以此促進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
一、民商法與經濟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來說,民商法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兩種體例。就目前來看,我國民商法還沒有就屬于哪種體例做出說明。其中,民法包括財產法與人身法,對人們的財產及人身做出了規(guī)范、完善的保護,也對人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有效保護。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規(guī)民法總則、繼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業(yè)相關法律,其法律法規(guī)包含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對經濟市場的合法商業(yè)主體和商業(yè)活動進行保護,懲治商業(y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注重對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護。而商法則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所產生的,其主要價值追求目標在于提高社會生產效率,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對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進行規(guī)范管理與保護。
(二)經濟法
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我國經濟法成立時間較晚,并受到諸多因素的干擾,導致學術界對經濟法的相關定義還存在較大爭論。不過,通常來說經濟法是指所有用于管理及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對市場經濟有著強大的宏觀調控能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于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huán)境,合理分配經濟資源與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是維護市場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關鍵。經濟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健全了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分析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lián)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著極為緊密的聯(lián)系。二者的聯(lián)系主要體現在調整范圍、價值取向與作用職能上。在調整范圍方面,民商法與經濟法具有較大的交叉性。毫無疑問,二者的存在都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其中民商法是從個人的角度展開,體現出了市場調節(jié)作用。而經濟法則是對市場進行宏觀調節(jié)和維護,體現了國家干預作用??梢哉f民商法與經濟法從微觀和宏觀方面對市場經濟進行了調整與維護。在價值取向上,民商法正在逐漸向經濟法靠攏,并終將形成以保護公民利益為核心的法律體系。雖說民商法更加注重對個人利益的保護,而經濟法更加注重對公眾利益的保護,但二者的受益對象都將是普通公民,維護處于弱勢的經濟對象的利益。另外,從作用職能上來看,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互補性。在市場經濟穩(wěn)定的情況下,民商法是主要的適用法律。而在市場經濟混亂失控的情況下,經濟法就能充分發(fā)揮其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維護市場和諧穩(wěn)定。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區(qū)別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著緊密聯(lián)系,同時也存在極大差異。在保護個體方面,雖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以保護市場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為根本,但其著重在于保護公民利益,而后者則以保護部分市場主體為重心。從對市場經濟的管理觀念來看,民商法是以促進意識自治為基本前提的,對公民的個人意愿給予了極大的尊重和自由。與此相反,經濟法的側重點在于限制意識自治。當市場陷入混亂、失衡的狀況時,經濟法會從國家宏觀調控的角度對商業(yè)主體進行管理。這就意味著經濟法關注的不是普通公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整體的公共利益。因此,民商法與經濟法在管理觀念上可以說是截然相反,前者尊重并保護意識自治,而后者更多的是對意識自治進行合理的限制。相應的,適應范圍的差異導致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基本目的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對每一個個體都平等對待,是個體權益的實際體現。而經濟法則重點保護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弱勢群體的利益,并以促進國家富強為重要目標。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合作的必要性
作為市場經濟的兩大基本法,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能夠充分發(fā)揮對經濟市場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保障公民利益,實現國家富強。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很有必要。
(一)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有著極其緊密的聯(lián)系,同時也有著較大的差異。這就意味著二者在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管理時,必然需要通過結合來實現互補,從而避免調控管理出現漏洞。民商法與經濟法在保護個體、管理理念和適應范圍方面存在極大差異和區(qū)別,如果將二者的其中一種單獨用于市場經濟調節(jié)中,必然無法全面地實現市場調節(jié)作用。況且就作用職能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還有著極為強烈的互補性,即民商法不能實現的功能,可以依靠經濟法完成。反之亦然。所以,要想保證市場經濟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必須要促進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依靠二者的融合互補,對市場經濟進行全面、有效的調控管理。
(二)歷史發(fā)展的必然選擇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發(fā)展下的合作早有先例,許多市場經濟發(fā)達的西方國家都是先有了發(fā)達的民商法,之后才出現并發(fā)展經濟法,而且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相互合作,對維護經濟市場穩(wěn)定,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有著極大幫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從而改變了計劃經濟形式,形成并不斷探索發(fā)展經濟法。相對而言,我國民商法已經較為成熟、發(fā)達,而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下也是迅猛發(fā)展。在客觀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選擇,也是進一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和諧穩(wěn)定的關鍵。
四、促進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的策略
(一)調整范圍的相互結合
在調整范圍方面,民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差異。在促進二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合作時,需要對二者的調整范圍進行相互結合,從而確保二者能對市場經濟進行全方位的有效調整。從市場主體上來看,國家應當積極鼓勵市場主體意識自治,但同時也要對市場主體的絕對意識自治進行限制。即國家在確立公民及一般性企業(yè)的市場主體地位的同時,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但也應當加強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保證市場機制和運行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另外,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關鍵,但民商法也能對市場起到一定的宏觀調控作用。這是因為民商法從個體角度對微觀調整,能及時、有效地反映市場信息,從而為國家相關部門的決策奠定基礎。國家可以通過民商法來實現宏觀調控的管理目標。
(二)調整方法的相互借鑒
通常來說,民商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主要是通過私法的方式進行,充分尊重并保護個體的自由意志。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越來越多的個體糾紛無法通過私法手段得以有效解決。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國家公共權力對一些民商事活動進行限制就很有必要。尤其是在社會利益這一塊,國家需要對企業(yè)經濟行為進行一定限制和調控,不能再完全用民法自治的方式展開。同樣的,經濟法也可以在國家強制干預的基礎上,增加私法手段的調整方法,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法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例如當前的國家投資制度,實際上就是國家以私法手段進行的宏觀調控,并沒有使用強制干預的方式。
(三)調整作用的相互協(xié)調
民商法注重的是對個體利益的保障,而經濟法注重的是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實際上,二者的調整作用看似聯(lián)系不大,甚至在部分情況下存在犧牲個體利益以維護整體社會利益的情況。但是,二者卻存在強烈的相互協(xié)調關系。在市場經濟中,如果個體遵守市場秩序,對社會經濟的增長有著促進作用。但個體如果以不正當手段過分逐利,則容易導致國民經濟兩極化現象,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在這種情況下,民商法難以有效起到良好的調整作用。但如果通過經濟法來對民商法的調整作用進行干預和協(xié)調,可以全面改善調整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和諧穩(wěn)定,使得民商法與經濟法相互協(xié)調發(fā)展。
五、結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是聯(lián)系緊密,互不可分的一個整體,只有通過二者的有效互補,才能充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進步。不過從本質上來說,民商法與經濟法還是存在極大差異的。為此,正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lián)系和差別,促進二者的合作很有必要。本文從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和調整作用等方面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合作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fā)展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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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俊 單位:江西亞恒新能源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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