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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下的職工個稅稅務風險及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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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下的職工個稅稅務風險及管控

摘要:本文從降低高校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的角度進行問題的考慮,全面分析了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我國高校的教職工所產生的影響。并且對我國高校教職工存在的稅務風險點進行了全面的挖掘,針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高校教職工;稅務風險

引言

2019年1月1日,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建立了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實現(xiàn)了個人勞動收入從分類稅制到綜合稅制的轉變。在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之下,我國高校教職工的收入和納稅模式也受到了相應的影響,產生了一定的變化。這就導致我國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會產生新的稅務風險。在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下,如何才能夠有效地避免稅務風險,是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以及新稅法的概述

個人所得稅(personalincometax)是調整征稅機關和我國公民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繳納過程中的總稱。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人所得稅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進行的第七次大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依據(jù)決定草案,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擬確定為每年6萬元,即每個月五千元,3%~45%的新稅率級距不變。2018年8月31日,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為每個月五千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2019年1月1日施行。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校教職工的稅務影響

(一)高校的高薪收入者稅務負擔變重我國的高校為了吸引更多的專家和人才,都紛紛出臺了相關的經(jīng)濟補貼政策,比如說為專家和人才支付安家的費用,或者是專業(yè)人家租房補貼等。在個人所得稅法之下,引進人才的安家費要和人才全年的收入一起被納入納稅的范圍,這就使得45%稅率會成為以后高校教職工納稅的常態(tài),極大程度上加大了高校教職工的稅務負擔。并且,還為我國高校對人才和專家的引進造成了非常巨大的影響,不利于高校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還容易讓人才的情緒產生波動。

(二)新稅改會增加稅收的風險現(xiàn)如今我國大部分高校教師的收入來源已經(jīng)不僅僅局限于高校為其發(fā)放的薪水和獎金,很多高校的教師都會在校外開辦相關的知識講座、教育培訓機構或者從事相關的業(yè)務咨詢活動,以此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高校教職工的勞務報酬所得綜合稅制化使用的計算方法和預扣預繳計算法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差別,這就會使得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稅額時存在差異。有的教職工就需要在第二年進行稅款的補交。還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情況和因素,都會影響到稅收的風險。比如,有一些高校的教職工會臨時更換工作單位,在年度中間才開始找工作、又或者是年初工資過高導致年初的預繳稅額過多等情況。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之下,上述的所有高校教職工都要進行稅務的匯算清繳工作。長久以來,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都比較薄弱,還存在著“稅額都已經(jīng)被代扣代繳,已經(jīng)完成了納稅的義務”這樣的思想誤區(qū)和對納稅的誤解。種種跡象都對高校的教職工的納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高校的教職工對納稅存在著淡漠的態(tài)度,就可能出現(xiàn)偷稅漏稅的情況,大大增加其個人所得稅的稅務風險。

三、我國高校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困難加劇

在我國舊個人所得稅法下,部分稅務籌劃方法已經(jīng)不再適用。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方法中,常用的就有以下幾種方法:績效工資均衡分期法、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相互轉化法、勞務報酬平清分期法、稿酬所得系列叢書等劃法、集體創(chuàng)作法等。在新個人所得稅法情況下,全年勞動收入的綜合稅制化以及全國統(tǒng)一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已經(jīng)不再允許雇傭單位對雇員在進行工資申報的同時還可以申報勞務所得,所以說“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相互轉化”法已經(jīng)不在使用。并且新個人所得稅法下高校教職工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時候需要本人親自參與。在現(xiàn)如今的大環(huán)境之下,高校教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工作并非財務部門單獨能夠做到,還需要結合教職工本人的情況進行分析。一般來說,高校教職工在學校以外的收入屬于個人隱私,教職工不會對其進行公開,也不愿意相關財務部門進行介入調查。所以說,財務部門對于高校教職工的校外收入不可能做到明確的認知。這就導致現(xiàn)如今很多財務部門對于每個高校教職工全年的收入沒有一個明確的把握和認識,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沒辦法順利進行。必須要有教職工親自參與到其中,才能配合相關的財務部門進行工作的開展。

四、高校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稅務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多方位培養(yǎng)高校納稅群體的納稅意識高校的財務工作人員應該主動學習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新政策,通過對國家和政府頒布的政策不斷學習提升自我素質和專業(yè)知識。高校財務人員應該不斷堅定“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工作精神,緊跟時展的潮流,跟隨稅務政策的變化不斷提升自我,這樣才能夠迎接稅改對其工作帶來的挑戰(zhàn)。才能夠在新環(huán)境之下為高校的教職工提供更好的服務,幫助教職工解決稅務方面的問題。在加強自身學習的時候,還可以借助外部關于稅務的專業(yè)機構進行培訓,不斷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稅務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對國家新頒發(fā)的政策和法律有全面的了解,加強其職業(yè)判斷和對稅務風險的防范。高校財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對稅務的變革和優(yōu)化起到足夠的重視,在財務管理部門內部創(chuàng)立一個良好的學習氛圍,創(chuàng)造一個重視稅務風險的內部環(huán)境,以此培養(yǎng)高校納稅群體的納稅意識。高校財務部門的高程領導和稅務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該主動和主管稅局保持良好的關系,這樣能夠最大程度上推進稅務工作的開展,讓稅務工作的意識深入每一個高校教職工的心中。

(二)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將高校教職工納稅工作“被動”變“主動”新時期的個人勞動收入綜合稅制背景和傳統(tǒng)的納稅方式不同。在當今環(huán)境和政策之下,高校教職工納稅的部分不僅僅是校內的收入,還包括了校外的收入。新時期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工作和納稅模式就決定了在高校教職工納稅的過程當中離不開本人的親自參與。要充分地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斷加強高校財務信息方面的建設工作,有助于高校教職工更好地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高校財務人員可以把教師本年度在該高校的工資情況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送給每一個教職工,建立相應的獎金池,把對教職工的安家費和租房補貼等都納入獎金池的范圍。信息技術在其中的應用能夠幫助高校的教職工進行隨時隨地的提取。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還可以自動算出教職工該年度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且為教師提供相關的建議。同時,教師還可以把校外勞動所得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進行上傳,輸入到系統(tǒng)內部,從而能夠對個人的收入情況做到明確把握。在了解了全年稅收的情況之后,對大額勞動收入提出提取的方案,也能夠方便高校的教職工對交納個人所得稅進行相應的規(guī)劃。

(三)在可行范圍之內為高校教職工做好稅務籌劃工作為了盡量降低高校教職工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負擔,在推薦教職工加入納稅籌劃行列的同時,高校的財務部門還可以做好相關的稅務籌劃工作。對政府發(fā)放的優(yōu)惠政策進行最大程度上的利用。并且,在新個人所得稅稅法下,應該充分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政策進行合理的利用。避開在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的“無效區(qū)間”,一定杜絕出現(xiàn)“多發(fā)少得”的情況。通過相應的公式就可以計算出年終獎的“無效區(qū)間”。公式如下:某一級距的年終獎無效區(qū)間上限--(某一級距的無效區(qū)間上限×該級距對應的稅率檔-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上一級距的臨界點-(上一級距的臨界點×上一級距對應的稅率檔-對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通過該公式計算出的六個無效區(qū)間分別是:(36000,38566.67],(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

結語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后,我國各大高校應該正確認識到目前存在于其中的個人所得稅涉稅問題,并不斷對本校的教職工面臨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開展稅務方面的教育知識講座和培訓,不斷提升教職工的稅務意識;還可以利用當今信息化的技術,將教職工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中的“被動”轉化為“主動”。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還應該不斷對涉稅業(yè)務進行梳理,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最大程度上減少風險的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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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麗文 單位:惠州工程職業(y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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