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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稅對銀行公司治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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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稅對銀行公司治理的影響

“大而不倒”在2007年開始的次貸危機中被廣泛體現(xiàn),舉例來說,在這場危機初期,美聯(lián)儲為了促成陷入流動性枯竭的貝爾斯登能成功被摩根大通收購,買入貝爾斯登300億美元的抵押類資產(有一半是商用不動產貸款,另一半是住宅房屋貸款)進行擔保。美聯(lián)儲之所以這么做,是因為相信貝爾斯登與其他金融機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貝爾斯登一旦破產,會導致大量資產拋售,信貸市場可能會陷入崩潰?!按蠖坏埂睍l(fā)嚴重的道德危機,會加劇大型金融機構承擔過量風險,而大型金融機構因其特有的“大而不倒”的性質,公眾也傾向于將資金投入到這些機構,從而這些金融機構會由于政府隱形補貼而帶來的一家而獲得競爭優(yōu)勢,導致市場競爭秩序扭曲。

銀行稅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大而不倒”問題,是因為“大而不倒”問題在此次危機中的體現(xiàn)及其強外部性。而這場危機的根源一定程度上在于信息不對稱引發(fā)的委托問題,包括道德風險以及逆向選擇。次貸危機的引發(fā)實際上和委托問題及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問題有極大的關系。抵押支持證券這種金融創(chuàng)新為次貸危機創(chuàng)造了條件,而次級抵押市場所謂的發(fā)起-分銷模式及其引起的各種問題是次貸危機爆發(fā)的重要原因。分散的個體,通常是抵押經紀人,是抵押貸款的發(fā)起人,之后抵押貸款作為證券的標的資產被分銷給投資者。經紀人同時也是發(fā)起人,發(fā)起的貸款越多,其所賺取的傭金也越多,因而沒有動力去評估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風險偏好型的投資者可以用貸款購買房子,如果房子價格上漲,他就有利可圖,如果房子價格下跌,他只需走出房子即可。因而其你像選擇問題非常嚴重。同時,由于抵押經紀人的目標與利益和抵押證券投資者并不一致,他會積極游說沒有還款能力的人貸款購買住房,甚至在手續(xù)和程序上幫助造假。而在銀行層面,商業(yè)銀行和投資銀行可以通過承銷抵押支持證券與擔保債務權益等結構化信用產品來賺取利益,因而沒有動力去檢查是否這些證券最終會得到償付。事實上,貝爾斯登、雷曼兄弟、美林等都因為抵押類證券而遭受損失。

試以破產的雷曼兄弟來說明問題,雷曼兄弟過度將資產配置于住房抵押相關資產和商業(yè)地產抵押資產,從而在房地產價格下降時,受到巨大沖擊。自2007年起,這兩項資產就面臨這巨額的減值損失,這導致雷曼的資產大幅縮水。2007財年雷曼兄弟上述兩項資產的減值損失高達61億美元,占其資產建議總損失的89.71%,是雷曼破產的重要原因。在地產價格上漲時期,將資金投資于住房市場,可以獲得高額利潤,因此,并不在意背后的借款人能否還得起房貸,也不在意當?shù)禺a價格下降時受到的沖擊。而當危機來臨時,雷曼兄弟受到了懲罰。金融危機的背后,毫無疑問與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有關。銀行的高級管理層采取冒險的投資策略,依賴過高的投資杠桿比率來賺取高額利潤,而資金來源更多依靠短期負債。投資于地產類抵押債券其相關衍生品,并沒有監(jiān)督和管理好風險。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沒有以股東的長遠利益為重,更多的是在追求短期更好的業(yè)績,從而獲得高額薪金。短期和長期目標不一致,體現(xiàn)的委托人和人的根本利益不一致,而銀行的董事會,沒有能夠有效監(jiān)督銀行高管的冒險行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的審計機構也沒有能有效的估計其投資風險。

1.銀行稅的實施情況

銀行稅是針對大型金融機構“大而不倒”的問題而設計的。在危機之前,阿根廷、土耳其等國已經征收了金融交易稅,而2010年各個國家和機構相繼提出了各自的銀行稅計劃或建議。IMF在2010年6月為G20提出了金融穩(wěn)定貢獻金、金融交易稅和金融活動稅方案。美國是最早提出征收銀行稅的國家。2010年1月,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提出征收金融危機責任費,此后眾議院和財政部分別提出了不同的銀行稅征稅方案,然而到了2010年6月29日,由于各種原因,美國的銀行稅方案沒能在國會通過。而德國是繼美國之后第一個計劃征收銀行稅的國家,其計劃出臺于2010年3月31日,議案規(guī)定每家銀行年繳稅總額不超過其當年利潤的15%,年征稅總額擬為10億—12億歐元,在2010年8月25日經德國內閣通過,易于2010年年底生效。英國、法國、匈牙利等國也開始征收銀行稅。英國是目前征收銀行稅比較完善的國家,也是銀行稅征收的代表。英國首先在2009年征收薪酬臨時特別附加稅,要求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4月5日,凡在英國運營業(yè)務的銀行(包括外國銀行的英國分支機構)和房屋融資協(xié)會,向員工支付任何超過2.5萬英鎊的獎金時,不管什么形式,除需要繳納的收入稅和社會安全貢獻金之外,均需一次性交納50%的特別稅,使得有效稅率達到64%,并且還設置了反避稅條款。雖然是個臨時性的條款,但是英國成為第一個利用稅收作為控制銀行業(yè)薪酬及風險狀況手段的國家。為了鼓勵銀行轉變高風險經營模式,避免出現(xiàn)用納稅人的錢替金融危機埋單的情況,英國財政部于2010年12月9日公布了《2011金融法案》,明確規(guī)定開始征收“銀行稅(BankLevy)”,作為現(xiàn)行有效監(jiān)管的補充,以加強政府在金融危機期間的應對和處理能力。法案對征稅對象、稅率、稅基等具體征收辦法做了詳細規(guī)定。銀行稅的課稅對象為以資產負債表負債規(guī)模超過200億英鎊的大型銀行、金融集團、抵押貸款協(xié)會(BuildingSocieties)以及外資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而資產負債表負債在200億英鎊以下或者銀行業(yè)務占比低于50%的機構不納入征收范圍。雖然“銀行稅”的稅基為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部分,但是并不包括加入存款保險計劃的存款、負債中200億英鎊以下的部分以及用來購買英國國債的存款。

2.征收銀行稅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影響分析

不良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是導致眾多金融機構流動性喪失的原因之一。而其不良公司治理結構表現(xiàn)在:第一,財務策略和投資策略主要由公司的首席執(zhí)行官制定,而公司董事會沒有能力、或來不及對其約束。公司業(yè)績過于依靠首席執(zhí)行官的個人能力是歐美企業(yè)的通病,雖然有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然而經理人并不總是能作出正確的決策來確保公司和股東的長遠利益,造成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不一致。歐美公司靠完善的產權市場和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實現(xiàn)了經營權和管理權分離,使管理團隊專業(yè)化,在市場競爭中,有不少的成功案例,例如史蒂夫•喬布斯之于蘋果是最著名的例子,不少職業(yè)經理人帶領公司走向成功,然而,或許他們在其職業(yè)生涯中的某次重大失誤,會斷送公司,例如這次危機中的富爾德,或許,只是依靠個人能力,并沒有為公司培養(yǎng)出合格的接班人而遭受損失,使公司不能像吉姆•科林斯所著的書一樣《基業(yè)長青》;第二,內、外部監(jiān)督機制。內部監(jiān)督實效指的是,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沒能有效影響公司的前進方向,或者說,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自己沒能準確判斷公司狀況和合理的長期目標,導致短期目標和長期利益不一致,或者是內部監(jiān)視機構沒能有效監(jiān)控風險,在發(fā)現(xiàn)風險時不能有效影響公司管理層,或為時已晚。這在這次的金融危機中都有所表現(xiàn),例如雷曼兄弟在2007年至2008年,對富爾德行為的約束失敗,并且人員調整為時過晚,AIG的整個公司缺乏對其投資資產的風險敞口的了解。而外部監(jiān)督機制失敗表現(xiàn)在評級機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發(fā)揮了不好的作用,因為其收益要考所評級的對象關聯(lián),因而會受到主觀利益的影響,并且,在評級下調的過程中,加劇了市場的恐慌;第三,公司的約束激勵制度實效,這是導致經理人和股東及公司長遠利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經理人采用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策略,追求短期內的高額利潤和股價上升,而部分股東則被短期利益蒙蔽。在金融危機中,危機企業(yè)的高管仍然獲得高額薪酬,而為保護這種制度所發(fā)明的金色降落傘制度,使得某些高層在其冒險行為失敗公司收到收購后仍然可以享受高額薪酬。

征收銀行稅可以說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機制的一種。征收銀行稅能影響金融企業(yè)的公司治理結構表現(xiàn)在:

第一,銀行稅是財政稅收手段,財政稅收手段能提高公司戰(zhàn)略和操作的透明性,幫助股東和監(jiān)管機構了解公司的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幫助利益相關者了解公司的運作行為是否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以便能夠及時的作出反應。銀行稅作為財政稅收手段能提高透明性表現(xiàn)在,稅收申報本身要求公司就其被征對象作出詳細披露,就Banklevy或金融穩(wěn)定貢獻金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其對不包括加入存款保險計劃的存款、負債中200億英鎊以下的部分以及用來購買英國國債的存款的其他負債部分對稅務機關作出詳細說明,就金融交易稅FTT而言,金融機構將會要求披露其每次短期融資交易,這不僅反映出資產負債表中的短期負債狀況,更能反映不同時點的短期負債變化情況,從而冒險行為更易被監(jiān)測,就金融活動稅FAT而言,財政稅收手段可以讓公眾及時了解公司高管的薪酬問題。

第二,銀行稅可以有效限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冒險行為。限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冒險行為一方面是由于增強了公司日常行為和投資及決策行為的透明性,另一方面也表現(xiàn)在銀行稅本身對高層管理人員的影響。英國的Banklevy方案和IMF的金融穩(wěn)定貢獻金計劃都對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征稅,德國的銀行稅計劃甚至使用累進稅率,而FTT對交易行為本身征稅,這就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短期借款融資成本,使其融資需求曲線改變,從而改變其融資行為本身。銀行稅方案更有建立基金來為危機時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而羊毛出在羊身上,救助資金就是來自大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本身。而金融活動稅FAT對公司高管和職員高額獎金征稅,會迫使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動或被動減少其不合理的高額薪酬,并使其更有責任感。

第三,銀行稅是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機制的一種,可以有效影響利益相關者對金融類企業(yè)的行為的關注度。同樣,這不僅限于銀行稅提高金融企業(yè)行為的透明度,還在銀行稅設計本身會加強各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銀行稅在事前增加金融企業(yè)短期融資成本外,更在于其建立基金池在發(fā)生危機后讓金融企業(yè)自己來承擔責任,為自己的冒險行為買單。美國被廢棄的銀行稅方案,英國的銀行稅方案,德國的銀行稅方案和IMF的金融穩(wěn)定貢獻金方案,目的都在于建立一個基金在危機時可以救助問題金融企業(yè)。在金融企業(yè)間相互持股或持有抵押資產的今天,大型金融機構問題資產一旦出現(xiàn),就會造成系統(tǒng)性風險,因此,大型金融企業(yè)之間不得不相互監(jiān)督,并且,一旦某家大型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必然會動用由銀行稅組成的基金池中的資金進行救助,其數(shù)額很可能會大于該機構對于基金池的貢獻,這樣,就會影響到其他金融機構一旦陷入危機時該基金的救助能力。會逼迫其他金融機構進行監(jiān)督。同時,銀行稅不同于評級機構這種帶有主觀性的外部治理機制,銀行稅沒有主觀性影響。(本文作者:王京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財政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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