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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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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申請書

第1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2、增加股東所需辦理材料:

公司委托你辦理變更登記的委托書(制式表格,可網上下載);

變更登記申請書(制式表格可下載);

原股東會決議(甲同意修改章程;乙同意股權轉讓);

股東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

新股東會決議(如果變更股東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監(jiān)事、經理等的變化,則不需要);

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監(jiān)事、經理不發(fā)生變化則不需要);

第2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fā)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并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yè)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xù)盈利;

(四)商業(yè)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jiān)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qū))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yè)風險狀況和監(jiān)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及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jiān)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準;

(二)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定的意向性協(xié)議;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二年的評級報告和注冊地金融監(jiān)管當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決定后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并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五條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我的問題是,我沒有與原村民簽訂租地合同,我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合同時也沒有說明土地實際面積因任何原因變化而租金不變.我要求因道路建設使我實際承租的土地面積減少而相應減少租金合理嗎?

重慶市壁山區(qū)劉先生提出該問題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問題,廣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交易有關的問題。

“在線律師”:

重慶的劉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廣西的桃先生好!您們提出的問題是關于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管理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問題。由于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fā)展水平各異,農村土地面積、農業(yè)耕地面積和農業(yè)人口狀況不一,全國各省以及許多省轄市制定了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的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我在這里僅就國家層面的法律規(guī)定作一些介紹,必須強調的是,某地這類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同時適用當地的法律規(guī)定。

對于您們提出的問題,我分3個部分來回答,第1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主要法律規(guī)定:第2部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交易的一些規(guī)定。本篇是第2部分。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fā)放及權證記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yè)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yǎng)殖業(yè)生產活動的,依照《草原法》、《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確權發(fā)證。

權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fā)放等具體工作。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名稱和編號;②發(fā)證機關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⑥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補正。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fā)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③承包方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登記簿、承包合同及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h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①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②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③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④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xié)助。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fā)給承包方。發(fā)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4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房屋登記辦法》已于~年1月22日經建設部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xx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 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xx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fā)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jiān)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guī)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guī)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guī)對登記時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fā)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fā)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fā)。房屋登記機構換發(fā)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fā)。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fā)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fā)”字樣。

在補發(fā)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fā)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tǒng)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jié) 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guī)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qū)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yè)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xié)議、合并協(xié)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fā)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jié) 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fā)生變化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xié)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fā)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 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 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 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fā)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 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 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fā)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 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jié) 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fā)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jié) 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jié) 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發(fā)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 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guī)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附

第九十四條 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guī)范,由xx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xx建設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式樣,統(tǒng)一監(jiān)制,統(tǒng)一編號規(guī)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xx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 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5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按照《海南省農業(yè)龍頭企業(yè)認定和運行監(jiān)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海南省農業(yè)龍頭企業(yè)須由企業(yè)申報。

1 申報條件

申報省級農業(yè)龍頭企業(yè)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yè)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或農業(yè)投入品生產、加工、流通中介、休閑觀光農業(yè)或農業(yè)科技、農機服務為主業(y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yè)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yè)、農產品專業(yè)批發(fā)市場等。

(2)企業(yè)經營的產品。企業(yè)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60 %以上。

(3)企業(yè)規(guī)模。從事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經營業(yè)務的企業(yè),資產總額須達1 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額達700萬元以上,年營業(yè)額須達1 500萬元以上;從事農產品專業(yè)批發(fā)市場的企業(yè)年交易額達1.5億元以上。企業(yè)從業(yè)人員50人以上。

(4)企業(yè)效益狀況。企業(yè)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且連續(xù)二年保持盈利。企業(yè)要具備較好的發(fā)展能力,營業(yè)額年增長幅度不低于10 %。

(5)企業(yè)負債與信用。企業(yè)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 %;企業(yè)應按時繳納稅款、發(fā)放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金。企業(yè)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6)企業(yè)帶動能力。企業(yè)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過程中,通過建立可靠、穩(wěn)定的利益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最少應達到500戶以上;從事休閑觀光農業(yè)的企業(yè)帶動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yè)人數100人以上;企業(yè)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與本省農戶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銷售貨物量的50 %以上。

(7)企業(yè)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yè)中企業(yè)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fā)和創(chuàng)品牌能力居全省領先水平,企業(yè)必須有自己的注冊商標或知名品牌,產銷率達90 %以上;企業(yè)注重實施標準化生產,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記使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guī)程,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企業(yè)必須注重先進科學技術應用和推廣,有自己的核心產品或技術。企業(yè)必須建有互聯(lián)網站進行產品宣傳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產業(yè)符合政策,企業(yè)管理規(guī)范。企業(yè)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有健全的生產、財務、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沒發(fā)生過重大環(huán)保、質量和安全生產事件。設有專職財務人員,按照計準則設置會計賬目,獨立核算。

(10)市縣龍頭企業(yè)的認定狀況。已開展市、縣(自治縣)級農業(yè)龍頭企業(yè)認定工作的市、縣(自治縣)申報企業(yè)原則上應是市、縣(自治縣)級農業(yè)龍頭企業(yè)。

對中部山區(qū)定安、屯昌、五指山、瓊中、保亭、白沙六市縣和農產品出口加工企業(yè)、農業(yè)高新技術開發(fā)企業(yè)申報龍頭企業(yè)適當放寬條件,但必須達到第七條3、4、5、6款規(guī)定指標的70 %以上。

2 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yè)應提供如下材料:

(1)申報省級龍頭企業(yè)申請書。申請書除應按照申報省級農業(yè)龍頭企業(yè)應符合的條件如實反映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外,還應包括企業(yè)經營及財務狀況、企業(yè)創(chuàng)新情況、企業(yè)發(fā)展前景、企業(yè)文化等情況。

(2)海南省龍頭企業(yè)申報表。申報企業(yè)應認真填寫海南省龍頭企業(yè)申報表,并經市縣政府出具同意意見和蓋章,申報表做為申請書的附件。

(3)資產和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書。企業(yè)須提供經省農業(yè)廳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年度審計報告原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應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

(4)信用證明。申報企業(yè)須提供銀行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等級證明或基本戶開戶行出具的的信用證明。應付賬款達到資產總額30 %的,應提供主要債權人出具的信用情況說明。

(5)帶動農戶證明。與農民合作社或農戶簽訂的生產或購銷合同復印件,與當地農民簽訂的就業(yè)合同復印件,或者市縣農業(yè)部門出具的企業(yè)與農戶建立利益關系、帶動農戶增收的證明,要寫明具體的帶動方式、利益機制和分別帶動農戶的數量,并附上農戶姓名、電話、所在村名的通訊錄。

(6)企業(yè)所在地市縣級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yè)上二個年納稅情況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yè)上二個年度企業(yè)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勞動保險費證明。

(7)農業(yè)質檢部門或其他法定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8)土地承包、租賃合同或權屬證書復印件。

(9)畜牧養(yǎng)殖、農產品加工等排污企業(yè)須提供環(huán)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明。

(10)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需提供一項以上)。

(11)企業(yè)取得的各種證書復印件,可根據情況據實提供: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復印件;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yè)安全與衛(wèi)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專利證書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榮譽稱號證書復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項為必須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項所列資料按實際情況提供。

3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yè)直接向企業(yè)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農業(yè)行政(農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市、縣(自治縣)農業(yè)行政(農經)主管部門對企業(yè)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3)各市、縣(自治縣)農業(yè)行政(農經)主管部門將審核通過的申報企業(yè)材料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蓋章,正式行文向省農業(yè)廳推薦,并附上企業(yè)申報材料。

4 有關事項

(1)申報省級龍頭企業(yè)申請書。企業(yè)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情況介紹(2 000字左右),主要內容為企業(yè)組織形式、經營產品、企業(yè)規(guī)模等基本情況;企業(yè)的經濟效益、發(fā)展情況;采取的產業(yè)化經營模式,與農戶的聯(lián)結方式,帶動基地和農民情況;公司發(fā)展前景等。企業(yè)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情況介紹材料必須以電子版形式發(fā)至聯(lián)系人的郵箱。

(2)資產和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書。企業(yè)須提供經省農業(yè)廳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原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應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結論。

(3)凡是復印、復制的材料均需蓋企業(yè)公章,以確認復印件、復制件與原件一致。

(4)申報企業(yè)在市縣注冊的公司,報經所在市縣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市(縣)政府同意,由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正式行文將材料上報省農業(yè)廳;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公司,由企業(yè)基地或市場所在地市縣上報。如果在多個市縣有基地、工廠、市場的企業(yè),可由主要基地、工廠、市場所在地的市縣上報。

第6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評估服務行為,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地產評估活動。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條、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估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流動資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yè)人員,其中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取得資質證書,并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

第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資質等級的確認按國家規(guī)定權限由有關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4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可從事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外的各類房地產評估項目。

二級資質:有7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3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yè)兼并、合資入股等方面的評估項目。

三級資質:有4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2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二級資質評估機構從業(yè)范圍內的評估項目。

未取得資質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

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批權限及其從業(yè)范圍,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房地產評估服務應在核準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業(yè)范圍從事評估業(yè)務。

第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評估人員的資格實行定期審核制度。不參加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業(yè)。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或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并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業(yè)務。

房地產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業(yè)。

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地域范圍從事評估業(yè)務。

在外地注冊登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本市從事評估業(yè)務的,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評估業(yè)務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選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

(二)組建中外合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以及上市公司對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的。

(三)企業(yè)兼并或破產需對房地產評估的。

(四)房屋買賣、交換的。

(五)房屋抵押、典當、投保、贈與的。

(六)其他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以及依照房地產價值為納稅基數的項目,由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按照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評估。

第十五條、委托房地產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估委合同,評估委托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用途、使用情況。

(三)評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費標準、付款方式和時間。

(五)評估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開展房地產評估業(yè)務,應有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yè)人員參加。

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房地產評估后,應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估。

第十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從事評估業(yè)務,可以到需評估的房地產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查閱與評估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開展評估業(yè)務,有權向委托獲取相關資料,委托人應提供有關證書和資料。

房地評估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收費,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物價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并開具發(fā)票。

第四章、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評估,其評估結果必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一)稅務部門委托征收的有關房地產稅的。

(二)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確定土地價值的。

(五)行政劃撥土地進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確認房地產評估結果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評估報告。

(三)評估計算過程與結果。

(四)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下列規(guī)定確認評估結果:

(一)評估機構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其資質等級范圍(二)評估報告至少有兩名在冊估價師簽署并注明資質證號。

(三)評估的房地產產權清晰。

(四)評估報告及其技術報告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

(五)評估采用的資料和參數真實有效,評估方法正確。

(六)評估結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產價格水平。

第二十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估結果確認,應自收到評估機構的申請書及全部評估文件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的,應予辦理確認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涉及國家征收稅款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法核定其計稅價格。

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如涉及國有企業(yè)兼并、破產、作價入股或上市的,該房地產評估結果應并入企業(yè)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評估管部門匯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評估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審核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審核手續(xù);逾期仍不補辦的,撤銷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從事的房地產評估業(yè)務超出從業(yè)范圍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二十條規(guī)定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違反規(guī)定提高或壓低評估標的物價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而未領取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申領資質證書。

第7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1.1、fprc證券質押典當

fprc系統(tǒng)是由創(chuàng)元開發(fā)的《證券質押典當業(yè)務管理與風險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簡稱。該系統(tǒng)通過電腦網絡技術,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長不超過15天股票當質押服務體系,包含了相關動態(tài)監(jiān)管與風險監(jiān)控功能。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是甲方提供給乙方作為申請證券質押典當業(yè)務使用的軟件,包括股票買賣撤單、查詢、結算等功能.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使用《網上客戶端》自助申請當金購買股票,隨買即借隨賣即還,周而往復。甲方按乙方實際使用當金的天數計算和收取典當綜合管理費。

1.2、 帳戶說明

質押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a帳戶,是乙方在證券公司設立的個人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將該帳戶的所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俗稱“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乙方喪失a帳戶的所有權,但可對該帳戶進行股票交易 。

典當帳戶是由典當行提供的資金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b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質押獲取的當金由該帳戶提供;乙方取得在該帳戶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的使用授權。

1..3證券質押授信與當金額度管理辦法

本合同對乙方進行授信管理。甲方通過對乙方歷史交易能力的評估確定乙方授信級別。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tǒng)根據乙方使用b帳戶的交易頻率與盈虧狀況,對該授信級別定期自動調整,若授信級別降至25分,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帳戶的現金95%購買股票后方可申請質押典當,fprc系統(tǒng)自動根據乙方當時持有股票市值的評估總額乘以乙方授信級別計算并批復;乙方當日申請到的當金額度僅限當日有效。

1.4典當期限與月綜合服務管理

本合同期限為半年,到期后甲乙雙方重新簽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應在質押典當到期前乙方應主動拋售b帳戶的股票,否則未拋售股票視為“絕當”,甲方有權強行拋售;乙方以其a帳戶的資產承擔所有風險、綜合管理費。

1.5、定期清算、平倉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對乙方使用當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當金的典當綜合管理費進行定期清算。fprc系統(tǒng)自動管理乙方的融資買賣記錄,乙方使用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可以隨時查詢。清算日乙方未拋售的股票當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當月沒有申請質押典當的乙方不參與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將盈利部分由b帳戶劃撥資金到乙方a帳戶,乙方若虧損,乙方或主動支付虧損部分給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預留的授權委托書,從乙方a 帳戶劃撥資金到b帳戶彌補虧損。

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a帳戶資產及b帳戶當金資產總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約定的平倉線以下時,進行平倉清算。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市價拋售乙方b帳戶、a帳戶的股票,并從乙方a帳戶劃撥資金以彌補乙方占用b帳戶當金的典當本息及虧損。對于a帳戶全部劃撥或股票全部買出后仍不足彌補甲方虧損,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xù)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內,停止乙方貸款權利,到期日前5天辦理清算手續(xù)。

二、典當綜合管理費用率及計算

甲方有權調整典當綜合管理費率。fprc系統(tǒng)將自動提示乙方每次申請當金的實際費率,該費率在當次質押典當期內不會變動。甲方按乙方實際占用當金額度、及占用時限計算綜合服務費;當金占用時限從乙方b帳戶當金買入股票之日起計,至賣出日次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則延續(xù)計費。

違約金:乙方占用當金超過15日未歸還,按日加收4‰違約金。

三、 乙方出質帳戶及出質資產總值

甲方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將a帳戶作為典當質押物。質押期間,乙方可對a帳戶進行正常的股票買賣,乙方始終以其a帳戶內總值項下的資金和證券持續(xù)作為典當的質押物(當物)。乙方自愿向指定營業(yè)部辦理不可撤消的a帳戶的《帳戶委托申請》和《授權委托書》指令。同時乙方將深、滬股東及身份證復印件留置甲方。

律師365

質押物的質押擔保范圍指本合同重要一欄所規(guī)定的當金、當金利息、綜合費(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所發(fā)生的費用。

五、乙方當金申請與股票買賣規(guī)則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b帳戶授權乙方使用,乙方通過frpc《網上交易客戶端》自動進入交易及查詢交易記錄。

5.2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tǒng)自動限制乙方買入具有風險的股票。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股票的風險幾級別進行調整,風險級別在25分以下的股票為系統(tǒng)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類股票的默認風險分別為零。乙方認可該限制可能對乙方的投資產生影響,并承諾對此限制不提出任何異議。

5.3乙方對所持有的a帳戶總資產享有完全的無可爭議的所有權,不得將該帳戶的資金及其對應證券帳戶資產借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4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所導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六、帳戶凍結、合同單方終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營業(yè)部提交《帳戶委托申請書》后方可獲得會員資格。申請書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凍結a帳戶,包括停止上述資金帳戶的銀證轉帳功能、柜面資金提取與轉出,限制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深圳)指令、辦理撤單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戶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寫了《授權委托書》后,才能獲得典當質押資格。合同有效內遇定期清算或平倉清算,該《授權委托書》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寫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繼續(xù)申請當金額度、并獲得交易授權。否則按乙方單方終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xù)后,可單方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乙方辦理清算手續(xù)后,由于乙方授新額度降低至合同規(guī)定最低值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七、續(xù)當、贖當、合同絕當、交易絕當

7.1、本合同不得續(xù)當。本合同限界滿前20日內,乙方可向甲方申請重新訂立合同。

7.2、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界滿日完成贖當,逾期未贖當(即支付典當本金、綜合服務費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辦理重新訂立新合同,即視為“合同絕當”;甲方有權對“交易絕當”進行強行拋售,拋售“交易絕當”股票產生的盈虧均由乙方承擔;無論“交易絕當”是否盈利,甲方可立刻降低乙方授信額度,直至取消授信額度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八、風險控制、預警及平倉條款

8.1乙方授權甲方對乙方 a帳戶、b帳戶及對應的證券資產總和(指資金余額加證券市值)進行實時查詢。

8.2乙方申請當金股票到拋售前,若a帳戶、b帳戶及對應達到證券資產總和低于警戒線(警戒線值見本合同重要條款一欄)時,甲方將通知并要求乙方在第二個交易日內向a帳戶補充資金,使資產總和恢復到警戒線以上。否則甲方將乙方視為高??蛻?乙方將可能遇到隨時被甲方平倉的風險。

8.3.1、當乙方a帳戶、b子帳戶及其對應的證券資產總和低于乙方本次占用b帳戶當金本金及綜合管理的平倉線(平倉線值見本合同重要條款一欄)時,乙方授權甲方 (身份證號:)憑乙方預留的《授權委托書》(見附件一)、《帳戶委托書》(見附件二)進行平倉清算。而不論平倉時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資產市值總和是否回升到平倉線以上,甲方均可有權進行平倉清算。

8.3.2、無論合同絕當、交易絕當,甲方均有權無須通知乙方即進行平倉清算。

合同存續(xù)期內,若乙方發(fā)生經濟狀況惡化及其他特殊情況,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本合同并立即進行清算處理,或者決定由乙方的權利義務承受人繼續(xù)履行本協(xié)議。乙方如不通知甲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9.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9.2、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甲乙雙方結清債權債務之日止。

9.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十、附件清單:

第8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的河道

第三條本方法所指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河道采砂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qū)內河道采砂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助和配合市水務局對非法河道采砂行為依法進行處分。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第七條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河道采砂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下列區(qū)域列為禁止采砂區(qū):

(一)樂安河航道內,交通渡口上下游50米以內;

(二)所有跨河大橋上下游各500以內河段;

(三)跨河高壓線以及重要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河段;

(四)水文站水文丈量斷面上下游各500米以內河段;

(五)各類水利工程(圩堤)以及其他工程50米以內的維護范圍內;

(六)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區(qū)域。

第九條下列時段列為禁采期:

河流達到或者逾越警戒水位時;

水利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fā)生突況時;

橋梁、碼頭、水利以及過河纜線、管道等基礎設施施工期間;

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條市水務局當將禁采區(qū)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構、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河道采砂的必需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個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要到河道可采構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河道采砂必需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河道采砂規(guī)劃確定的可采區(qū)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符合規(guī)定的作業(yè)方式;

符合采砂般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無違法采砂記錄;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河道采砂申請書;

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采砂船舶、機具登記證書;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

河道采砂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xié)議。

河道采砂申請人提交有關資料復印件時,必需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資料實質內容的其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證明資料;

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yè)方式;

開采的地點、深度、范圍(附范圍圖和控制點坐標)

開采量(包括日采量、總采量)

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砂石堆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自收到采砂申請書等資料之自起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第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河道采砂進行審查,對有許可權的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屬于上級人員政府水行主管部門許可的提出審查意見,報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水務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分頒布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由市水務局公布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河道采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保存,副本在采砂作業(yè)現場懸掛。

第十八條市水務局應當將頒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情況即時在辦證場所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進行公告。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卦《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事項和內容的應當依法料理變卦手續(xù)。

第十九條市水務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河道采砂許可的招標、拍賣,由市水務局組織實施,市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參與監(jiān)督。

投標人、競買人必需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向市水務局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

依照招標、拍賣順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市水務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買受人頒布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需遵守下列規(guī)定:

嚴格依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yè)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

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滿足通航平安要求,設立明顯標志;

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采區(qū)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可采區(qū)內滯留。

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停放地點。

第二十二條運砂船舶不得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采砂權通過音標、竟拍取得的還應當繳納河砂開采權出讓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水務局征收,并全部上繳財政。

市水務局應當在辦證場所公布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開采權出讓費的征收依據和收費項目、范圍及標準。

第二十四條由市水務局頒發(f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規(guī)定限額的市水務局應當依法操持《河道采砂許可證》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市水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就執(zhí)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形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執(zhí)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guī)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guī)劃批準采砂的

違反本方法規(guī)定審批頒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不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重大平安責任事故的

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截留、挪用河造砂石資源費或者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的

有其他、循私舞弊、行為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追繳已收取的費用和截留、挪用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員場所本方法第六條規(guī)定,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或者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刑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方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市水務局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危害堤防平安的沒收其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違反本方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河道的禁采區(qū)、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或者違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運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分;河道內行駛的運輸船舶載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分。

市水務局對扣押的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工具,應當妥善保管,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沒收的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賣,拍賣款項應當全部上繳財政;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不掉的可以就地裝配、銷毀、裝配、銷毀的過程中應當防止造成環(huán)境污染。

第三十條違反方法第二十條第(一)至(三項)規(guī)定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吊銷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項規(guī)定,不隨采隨運,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清除在河道內堆積的砂石、廢棄物或者采取其他彌補措施,處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彌補措施所需資金的10%至20%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違反第(三項)規(guī)定,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9篇:入股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農村信用合作 會計核算 原因探析

近幾年,山東省農村經濟特別是農民專業(yè)化生產取得了長足發(fā)展,為解決其中資金短缺的問題,全省多地供銷合作社成立了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專業(yè)社),并在專業(yè)社內部成立以農民資金互助為目的的資金互助部,并以資金互助為主體開展了農戶與農戶、農戶與涉農企業(yè)、涉農企業(yè)與涉農企業(yè)之間的資金互助業(yè)務。就目前而言,多數專業(yè)社的資金運作及經營內容與法律規(guī)范相符,但由于目前國家尚未針對新時期農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資金互助業(yè)務出備的財務會計制度,導致各專業(yè)社在會計核算中會計賬戶設置及具體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等方面普遍存在不夠規(guī)范的現象,甚至有針對個別經濟事項在會計核算中隨意設立會計賬戶的混亂情況。

一、資金來源與運用符合法律規(guī)范

多數專業(yè)社在資金互助業(yè)務經營過程中為使資金來源與運用更加規(guī)范化、制度化,制定了各項嚴格、明確的資金互助業(yè)務經辦流程和手續(xù)。例如社員入社入股流程圖、社員借款投放流程圖、入社申請書、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書、保證擔保合同書、借款延期合同書、借款審批表、專業(yè)合作社股金單、借款憑證、借款回收憑證等。這一系列具體做法和措施從資金互助業(yè)務的初始階段就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資金的安全性和業(yè)務操作的規(guī)范性,符合國家保護農民利益的根本宗旨,也為會計核算的客觀性、真實性、謹慎性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因此,就專業(yè)社資金互助業(yè)務會計核算憑證本身而言,所記載的經濟事項清楚、客觀,會計憑證上經辦人、經辦時間、審批人簽字等完備、清晰,符合會計核算對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專業(yè)社對農民互助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性和嚴肅性。

二、互助資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各經濟事項核算較為完整、真實

在會計核算賬戶設置方面,就所設賬戶的內涵而言,基本覆蓋了專業(yè)社所有的經濟業(yè)務內容,且核算過程本身連續(xù)、完整,沒有明顯的遺漏或擅自更改經濟事項的現象存在。具體地說,在會計賬戶的設置上各專業(yè)社為著重突出資金互助的特點和性質,設置了如“短期互助金”、“長期互助金”等賬戶;為體現專業(yè)社信用合作的特點,在股金核算上著重體現了社員入股這一傳統(tǒng)合作方式,設置了如“股金”、“流動股金”、“固定股金”等賬戶;為體現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將社員借款時預先扣息收入等已實現的利息收入列入了“長期借款”賬戶,以體現該經濟業(yè)務的預收實質;在盈余的分配上設置了“應付分紅”賬戶,核算應分配的盈余。

從嚴格管理的角度來看,通過對上述賬戶設置進行列舉,體現出了專業(yè)社科學、認真做好資金互助業(yè)務會計核算的主觀態(tài)度。此外,在會計賬簿的設置上也較為完善,分別建立了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資金往來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收入支出明細賬和總賬等各種賬簿。然而,相對于《會計法》和會計準則的規(guī)范要求而言,目前各專業(yè)社具體的會計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存在著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例如賬戶設置隨意性較強、自設賬戶較多、賬戶使用混亂等。

三、具體會計賬戶設置及會計核算不夠規(guī)范、科學

目前,各專業(yè)社會計核算主要使用的賬戶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呆賬準備”、“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應付工資”、“應付盈余返還”、“股金”、“盈余公積”、“本年盈余”、“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其他收入”以及“管理費用”賬戶設置規(guī)范,使用明確。而“短期互助金”、“長期互助金”、“流動股金”、“長期借款”、“固定股金”、“應付分紅”、“互助金利息收入”、“股金紅利支出”等賬戶屬于自設賬戶,僅就其自設賬戶核算的經濟事項內涵而言表達較為準確,但卻違背了會計法、會計準則關于會計賬戶設置及使用必須規(guī)范、統(tǒng)一的原則要求,與《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核算原則相距甚遠,這必將影響和降低專業(yè)社會計核算信息的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及可比性。筆者就各專業(yè)社具有代表性的自設賬戶的設置及核算方法進行分析。

“短期互助金”賬戶核算一年內含一年專業(yè)社對社員的借出款項。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短期互助金”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而“長期互助金”賬戶核算專業(yè)社對社員一年以上的借出款項。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長期互助金”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傲鲃庸山稹辟~戶核算社員存入專業(yè)社的活期款項。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流動股金”科目?!伴L期借款”賬戶核算對社員借款時預先收取的借款利息。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長期借款”科目,貸記“互助金利息收入”科目?!肮潭ü山稹辟~戶核算社員存入該社三個月以上的款項。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股金”科目?!皯斗旨t”賬戶核算分配給股東的盈余。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盈余分配”科目,貸記“應付分紅”科目。“互助金利息收入”賬戶核算該專業(yè)社對社員借款收取的到期利息。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互助金利息收入”科目。“股金紅利支出”賬戶核算專業(yè)社針對社員股應付的股息。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應借記“股金紅利支出”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而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上述“短期互助金”與“長期互助金”賬戶應改為“成員往來”賬戶,其會計分錄應修正為借記“成員往來”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流動股金”與“固定股金”賬戶也應改為“成員往來”賬戶,其會計分錄修正為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成員往來”科目。“應付分紅”應修正為借記“盈余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應付盈余返還”科目?!盎ブ鹄⑹杖搿睉拚秊榻栌洝伴L期借款”、“成員往來”或“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股金紅利支出”應修正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或“成員往來”等科目。

除此之外,個別專業(yè)社在核算資金互助中產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時,自設并使用了“資金使用費”賬戶,模糊了利息收入與支出的界限,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四、風險準備金計提不到位且隨意性較大

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社資金互助主要是面對農民及其專業(yè)化生產的需要,因此,從農民、農村、農業(yè)“三農”的特點和本質出發(fā),從根本上維護和保證農民的利益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在專業(yè)社互助資金運作和使用過程中,必須將互助資金的安全放在首位。在會計具體核算中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和要求及時計提各種風險準備,例如短期責任準備、擔保賠償準備、一般風險準備。但各專業(yè)社會計核算的做法不規(guī)范、不統(tǒng)一,有的專業(yè)社只計提了一項或者兩項準備,有的專業(yè)社沒有計提任何準備,而僅通過掌握、平衡銀行賬戶中的存款余額代替計提準備金的數額,此方法既不規(guī)范,又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潛在風險不可避免。

個別專業(yè)社為提高社員借款審批人或責任人的風險意識,在會計核算中設置了具有針對性的“應付款”賬戶,專門核算某社員借款其審批人所承擔的風險。具體做法是:按該社員借款利息的10%計提風險準備,若該社員按時償還本金及利息,則審批人可從專業(yè)社獲得該筆貸款利息的10%;如不能按時償還,則由審批人負責該筆貸款的收回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自然也不能得到社員貸款時計提的已記入“應付款”科目的利息。這種做法從獎懲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風險,為降低風險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不失為一種責任明確、有效的方法。然而,在社員借款時審批人的個人主觀評價標準仍占主導地位,很難從宏觀、制度和客觀標準等方面避免風險的產生以及有效的抵御風險。因此,按照國家規(guī)范的財務制度及時、準確地計提風險準備金才是有效降低資金經營風險的根本方法和渠道。社員借款時對審批人或責任人的獎懲措施只能作為保證資金安全的輔助手段,而不能替代各種風險準備金的規(guī)范計提和使用。

五、專業(yè)社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探析

綜上所述,各專業(yè)社在資金來源與運用上操作規(guī)范、用途明確,符合國家大力支持“三農”建設和發(fā)展的根本方針政策,但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卻存在很多不規(guī)范甚至混亂的現象,下面就專業(yè)社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進行探析。

首先,由于現階段我國農村專業(yè)化社信用合作仍處于起步和發(fā)展階段,規(guī)模和業(yè)務量都較小,從業(yè)人員整體業(yè)務素質有待提高,特別是會計從業(yè)人員專業(yè)化水平整體偏低,對目前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社會計核算應參考或依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理解和掌握不夠到位。同時,由于多數專業(yè)社服務地域分布在縣、鄉(xiāng)兩級,專業(yè)人員以及大學畢業(yè)生往往不愿在此就業(yè)。因此,很多專業(yè)社在缺少具備較高財務會計專業(yè)知識人員的情況下,只得臨時聘用會計知識落后的甚至不具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的鄉(xiāng)鎮(zhèn)會計員擔任會計崗位的工作,或安排供銷社會計人員兼任專業(yè)社的會計崗位。由此導致了有些專業(yè)社采用一般生產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有些采用供銷社財務會計制度,有些還將供銷社財務會計制度與《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混合使用。各專業(yè)社會計賬戶設置、核算程序及方法等不一致,嚴重違背了相同行業(yè)會計信息應具有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重要原則。這一現狀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各專業(yè)社的后續(xù)發(fā)展和壯大,也帶來了潛在的經營風險。

其次,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社雖然得到了國家政策的積極支持,但在專業(yè)社成立之后,由于目前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適應新時期專業(yè)社農民資金互助業(yè)務的財務會計制度,同時國家針對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的其他相關法規(guī)和制度也存在缺失和滯后,由此導致了不少專業(yè)社資金互助業(yè)務自開展伊始就未能統(tǒng)一、嚴格按照或參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例如有些專業(yè)社在確定社員股金數額和比例時,只在管理方式和主觀認定上確認社員存入專業(yè)社的資金為股金,卻并未真正在會計核算中確認入股股金為所有者權益。而實際上社員存入的股金對專業(yè)社來說僅是對社員的負債,因此專業(yè)社取得的凈利潤也不存在對存入股金的社員進行分紅,而是形成了專業(yè)社的內部積累。

上述原因均為造成各專業(yè)社會計核算混亂和賬戶設置不統(tǒng)一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目前國家尚未出臺統(tǒng)一的適應新時期農村專業(yè)化信用合作財務會計制度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各專業(yè)社在今后發(fā)展經營過程中應按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完善股金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風險準備制度,同時形成統(tǒng)一的專業(yè)社會計核算方法、程序和模式,以利于農村信用合作的健康發(fā)展和不斷壯大。

參考文獻:

1.吳茵富.關于農村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的探討[J].商業(yè)會計,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