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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應急管理工作科學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完善應急管理工作體制機制,提升應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和《省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各縣區(qū)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中省駐安單位等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市應急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市應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市應急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單位考核內容
第五條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成立應急管理委員會,成立或明確專門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急辦或明確職能部門),將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延伸到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qū)、社會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基層單位,明確應急管理責任領導,確定專職或兼職應急管理負責人,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網絡體系。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組建各類專家咨詢庫,為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處置提供科學的決策參考;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或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增強應急救援力量。
第六條預案體系完善實用。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制訂和完善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推動應急管理預案進社區(qū)、進企業(yè)、進學校、進農村,形成覆蓋各地區(qū)、各行業(yè)、各單位,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預案體系。對預案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時總結評估演練效果,適時進行預案修訂,增強預案的規(guī)范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與駐地武裝部隊、民兵預備役的長效聯系機制,積極開展聯合應急演練。
第七條值守應急快速有效。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堅持24小時值守和領導帶班制度,重要崗位、敏感時期、節(jié)假日要實行主副班值班制度,專職應急值守人員應為單位在編人員并熟悉業(yè)務、盡職盡責。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和級別報送突發(fā)公共事件信息和敏感信息,注重信息報送的質量和效果,確保信息的時效性和真實性,并及時續(xù)報相關信息。專業(yè)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災害的預測預報,及時向有關部門、群眾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工作。各單位應積極應對各類突發(fā)公共事件,在應急處置中做到決策正確、流程順暢、協調有力,杜絕發(fā)生次生衍生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做好總結評估工作,科學評估應急救援效果,總結經驗教訓。
第八條應急保障堅實有力。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開展包括人、財、物等方面情況的各類應急資源的普查,建立物資儲備數據庫和調用方案。對各類救援隊伍在編制、裝備等方面予以支持。要結合人口密度和各地易發(fā)公共事件,科學合理規(guī)劃應急避難場所,并逐步完善水、電、通信、衛(wèi)生、消防、廣播等設施,使應急避難場所在關健時候發(fā)揮作用。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統籌規(guī)劃建設綜合(專業(yè))應急平臺體系,橫向與各專業(yè)部門相聯,縱向與上一級應急平臺互聯互通,實現監(jiān)測監(jiān)控、信息報告、綜合研判、指揮調度等功能。
第九條科普培訓深入廣泛。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組織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干部、基層干部、企業(yè)負責人、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干部處置公共突發(fā)事件的能力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的業(yè)務素質。通過各種媒體和手段,利用宣傳日、宣傳周等活動,積極開展《省公眾應急指南》普及工作,面向公眾廣泛地進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急預案、應急管理知識和緊急情況下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的常識教育,增強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條應急管理示范點建設規(guī)范。各縣區(qū)、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基層應急管理示范點創(chuàng)建工作,嚴格按照“四進五有”要求和省市關于創(chuàng)建基層應急管理示范點標準,切實加強示范點組織機構、應急預案、制度建設、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應急保障、科普宣教培訓、應急隊伍建設、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聯動處置工作,努力提高質量,增強示范效應。
第十一條應急管理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各縣區(qū)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確定領導和專兼職信息管理員、報送員,扎實做好應急管理信息報送工作,努力提高報送信息質量,積極反映應急管理工作動態(tài)。各縣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每月向市應急辦報送應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12條,市直有關部門每月向市應急辦報送應急管理信息不得低于6條。
第十二條落實上級要求及時到位。各單位積極完成市政府、市應急委和市領導交辦的有關事項,落實市政府和市應急辦關于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指示和意見堅決有力。
第三章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第十三條應急管理先進工作者評選條件。先進工作者應從事應急管理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內能夠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行業(yè)特點,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應急管理工作,且成績顯著。
第十四條優(yōu)秀應急值守員評選條件。優(yōu)秀值守員應在應急值守崗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在本年度內能夠遵守制度、工作規(guī)范、作風過硬、恪盡職守,勤于學習、精通業(yè)務,協助領導處置突發(fā)事件迅速有序,事跡突出。
第十五條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取消當年先進參評資格:
1、未按規(guī)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fā)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未按規(guī)定及時突發(fā)事件警報、采取預警的措施,導致事故災害發(fā)生的;
4、未按規(guī)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fā)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服從上級政府對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第四章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