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wǎng) 精選范文 新當選主任履職報告范文

新當選主任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當選主任履職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當選主任履職報告

第1篇:新當選主任履職報告范文

民發(fā)[2013]7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在總結各地經(jīng)驗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guī)程》,現(xiàn)印發(fā)你們,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本規(guī)程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同時廢止。

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chǎn)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chǎn)生,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議事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shù)應當根據(jù)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shù)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jīng)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fā)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二章 選舉宣傳

一、宣傳內(nèi)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就以下內(nèi)容開展宣傳:

(一)憲法有關內(nèi)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規(guī);

(二)中央和地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政策和規(guī)定;

(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四)縣、鄉(xiāng)兩級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選舉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關選舉事項。

二、宣傳方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選舉宣傳:

(一)廣播、電視、報紙、互聯(lián)網(wǎng)等;

(二)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等;

(三)選舉宣傳會議、選舉咨詢站;

(四)標語、口號等。

第三章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

一、公布選民登記日

選民登記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告知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登記對象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告知,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不列入?yún)⒓舆x舉的村民名單。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三、登記方法

登記時,既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登記站,村民到站登記,也可由登記員入戶登記。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造冊。

四、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出現(xiàn)變動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五、發(fā)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發(fā)放參選證,并由村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第四章 提名確定候選人

一、確定職位和職數(shù)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擬定村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shù),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確定候選人人數(sh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數(shù),分別擬定候選人名額。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三、提名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據(jù)擬定的候選人名額,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數(shù)不得超過擬定的候選人名額。無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為候選人。

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shù)膵D女名額,沒有產(chǎn)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四、公布候選人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公布候選人名單,并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候選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應當及時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并公布。候選人名額不足時,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采取無候選人的方式,一次投票產(chǎn)生。

第五章選舉競爭

一、選舉競爭的組織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選舉競爭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持和監(jiān)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二、選舉競爭的時間

選舉競爭活動一般在選舉目前進行。候選人在選舉日可進行競職陳述,其他選舉競爭活動不宜在當日開展。確有需要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并統(tǒng)一組織。

三、選舉競爭的形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以下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

(一)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

(二)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并回答村民問題;

(三)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

(四)其他形式。

四、選舉競爭的內(nèi)容

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二)競爭職位及理由;

(三)治村設想;

(四)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tài)度。

第六章投票選舉

一、確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召開選舉大會;

(二)設立投票站。

采取選舉大會方式的,可以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統(tǒng)一投票;也可以設立中心選舉會場,輔之以分會場分別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在投票站選舉日開放時間內(nèi)自由投票。

選舉大會可以設置流動票箱,但應當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

具體投票方式,流動票箱的使用對象和行走路線,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選舉日和投票的方式、時間、地點一經(jīng)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無法產(chǎn)生候選人等因素,需要變更的,應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并及時公布。

三、辦理委托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xù)。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受委托人在選舉日憑書面委托憑證和委托人的參選證,領取選票并參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設計和印制選票

選票設計應當遵循明白易懂、科學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統(tǒng)計的原則。縣級民政部門可以統(tǒng)一設計選票樣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下,根據(jù)選票樣式,印制符合本村實際的選票。

選票印制后應當加蓋公章并簽封,選舉日在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上,由選舉工作人員當眾啟封。

五、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guī)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jīng)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選舉工作人員包括總監(jiān)票員、驗證發(fā)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jiān)票員、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流動票箱監(jiān)票員等。

選舉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采取選舉大會投票的,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并在選舉大會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

選舉工作人員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培訓。

六、布置會場或者投票站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布置好投票會場或者投票站。

投票會場應當按選舉流程設計好領票、寫票、投票的循環(huán)路線,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設定應當根據(jù)村民居住的集中情況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決定,并且應當設立一個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選舉

(一)選舉大會投票程序

采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會開始;

2.奏國歌;

3.報告本次選舉工作進展情況;

4.宣布投票辦法和選舉工作人員;

5.候選人發(fā)表競職陳述;

6.檢查票箱;

7.啟封、清點選票;

8.講解選票;

9.根據(jù)需要派出流動票箱;

10.驗證發(fā)票;

11.秘密寫票、投票;

12.銷毀剩余選票;

13.集中流動票箱,清點選票數(shù);

14.檢驗選票;

15.公開唱票、計票;

16.當場公布投票結果;

17.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8.宣布當選名單。

投票結束后,應當將所有票箱集中,將選票混在一起,由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shù)后,統(tǒng)一唱票、計票。難以確認的選票應當由監(jiān)票人在公開唱計票前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流程如下:

1.同時開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員當眾檢查票箱,并啟封、清點選票;

3.驗證發(fā)票;

4.村民秘密寫票、投票;

5.關閉投票站,銷毀剩余選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點選票數(shù);

7.公開驗票、唱票、計票;

8.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9.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0.宣布當選名單。

八、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shù)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chǎn)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半數(shù)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采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于發(fā)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選舉程序規(guī)定的。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chǎn)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應當指導組織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組織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九、確認當選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但委員的候選人中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如果委員的候選人中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從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委員,直到選出為止,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選舉結果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須當場宣布,同時應當公布所有候選人和被選人所得票數(shù)。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備案。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公布選舉結果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頒發(fā)當選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chǎn)生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十一、另行選舉

村民委員會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在選舉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選舉日后十日內(nèi)進行,具體時間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另行選舉的,第—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數(shù)的三分之一。

另行選舉的程序與第一次選舉相同。參加選舉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記的名單為準,不重新進行選民登記。原委托關系繼續(xù)有效,但被委托人成為候選人的委托關系自行終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辦理委托手續(xù)。

經(jīng)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的,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選舉后續(xù)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chǎn)生之日十日內(nèi)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guī)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chǎn)、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級人民政府監(jiān)督。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選舉工作檔案包括: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推選情況材料;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選舉會議記錄;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公告;

(四)選民登記冊;

(五)候選人名單及得票數(shù);

(六)選票和委托投票書、選舉結果統(tǒng)計、選舉報告單;

(七)選舉大會議程和工作人員名單;

(八)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九)選舉工作總結;

(十)其他有關選舉的資料。

第八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

一、罷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

罷免程序如下:

(一)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要求,說明罷免理由;

(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罷免要求;

(三)被罷免對象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五)公布罷免結果。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不主持村民會議的,可在鄉(xiāng)級人民攻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代表主持。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jīng)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獲得通過的,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nèi)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罷免未獲通過的,六個月內(nèi)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原因有:

(一)職務自行終止;

(二)辭職;

(三)罷免。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判處刑罰或者連續(xù)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xù)兩次提出辭職要求的,應當接受其辭職。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決定對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

補選程序,參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投票程序。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chǎn)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至少補選一名婦女成員。

精選范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