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遺囑公證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擁有的財產也日益增多,因此,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的當事人也更多起來。他們想通過遺囑公證來實現將自己身后財產傳給自己人的愿望也更加強烈。然而,由于目前我國的繼承法律制度尤其是遺囑繼承方面的法律缺位,即使是辦理了公證的遺囑,也有可能無法實現他們的愿望。因為,遺囑繼承方式具有改變法定繼承內容的效力,直接影響到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因此,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中,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人之外的法定繼承人所表現出不作為、不配合的行為,直接影響著遺囑效力的確認,從而導致遺囑繼承公證的擱淺,還有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的認定等問題,這些問題在遺囑繼承公證實踐中表現尤為突出。為此,筆者就上述存在問題,在現行法律環(huán)境下,試圖找到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法,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一、雖然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當遺囑繼承發(fā)生后,遺囑繼承人即便是持著這樣經嚴格的法定程序辦理的公證遺囑到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由于目前在遺囑繼承方面對遺囑確認程序的法律缺失,也將可能出現終止辦證的結局
(一)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難以確定,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遺囑公證作為一種行為公證,目前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只要在實施遺囑的行為地就可辦理公證。這樣遺囑人可以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而且隨時隨地都可以變更、撤銷或者再立遺囑,這樣,就可能出現多份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但是,公證處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對于該遺囑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卻難以確定,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二)遺囑效力的可變性,即使是公證遺囑也不能直接采納
公證遺囑雖然是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所立,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比較可靠,遺囑內容合法有效。但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情況可能發(fā)生變化,遺囑的效力也就會隨之改變。當遺囑人死亡,繼承發(fā)生后,被排除在遺囑繼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遺囑繼承人是否有虐待、遺棄被繼承人(遺囑人)及其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遺囑人生前是否又有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等,這些都是在立遺囑時所不能預見和把握的,只有在遺囑繼承發(fā)生后才能確定。這樣,原來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可能因為上述因素的出現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三)遺囑繼承人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不予配合,致使公證無法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這一規(guī)定說明,在處理遺產時,遺囑繼承人有義務通知遺囑執(zhí)行人和其他法定繼承人。公證員找他們核實情況時,他們一般都不予配合。他們明知該公證遺囑有效(自己手中沒有公證遺囑),將無法對抗其效力,因此,不會也不敢向法院提訟,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時間或置之不理的消極的不作為來對抗,使公證處無法認定遺囑效力,導致遺囑繼承公證的終止。而遺囑繼承人又無法就其不作為的行為向法院提訟,致使權利無法實現。
二、遺囑公審在各國的立法情況
(一)形式審查的立法。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的《中國民法典繼承編條文建議稿》第三十五條關于公證遺囑的規(guī)定“……公證員辦理公證遺囑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遺囑人的遺囑能力、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遺囑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證規(guī)則應當審查的事項”都不要求對公證遺囑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只要進行遺囑能力、意思表示、遺囑形式審查即可。
(二)實質審查的立法。我國的繼承法和司法解釋對于遺囑公證的規(guī)定很少,僅僅在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時,賦予了公證遺囑不同于其他形式遺囑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的“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雖然賦予公證遺囑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卻缺乏實務操作性,在具體辦理公證遺囑的時候還是無章可循。因此2000年司法部頒布實施了《遺囑公證細則》,對遺囑公證的申請、受理、詢問筆錄及遺囑的制作都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這其中包括:1、遺囑人是否具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2、遺囑人的意思是否得到了真實得表達;3、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4、其內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據此,公證機構不僅要證明設立遺囑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還應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對遺囑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三、辦理遺囑公證的一點思考
在《遺囑公正細則》的第十條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公證人員在公證工作之前應該向當事人說明和講解我國《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中關于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內容,并告知其相關的意義和法律后果。《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公證處告知義務及告知的內容,而《遺囑公證細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公證處具體告知義務的內容。筆者認為,應在遺囑公證細則中增加公證處的告知義務并細化告知的具體內容,以告知來代替遺囑的實質審查。
綜上所述,為實現遺囑人生前的意愿,維護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公證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為能使遺囑繼承公證能夠順利進行我們還需要在法制建設、行業(yè)體系規(guī)范、業(yè)務素質等多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
晴天霹靂:小保姆擁抱父親遺產和骨灰
2004年11月23日,在深圳工作的胡青接到噩耗:73歲的父親胡宗良病逝。胡青放聲痛哭,立即飛回長沙奔喪。
胡青今年50歲,其父是湖南省糧食局退休干部。當胡青趕到長沙市蘇家巷18號5棟父親的住宅時,不禁大吃一驚:父親的遺體已被保姆張愛蘭火化。
“你憑什么擅作主張火化我的父親?骨灰現在哪里?”胡青質問張愛蘭。
“你爸的骨灰在哪里我不會告訴你,以免你打擾他老人家的安寧。”張愛蘭說罷將一份遺囑的復印件遞給胡青。胡青掃了一眼,差點暈倒在地。
這是胡宗良經過公證的遺囑,在這份遺囑中,胡宗良不僅將存款、喪葬費、撫恤金和109平方米的房產等共計60萬元的全部遺產給了保姆,并且將骨灰也交給張愛蘭處理。
“不可能,絕對不可能!”胡青無論如何不敢相信這是親生父親的臨終遺愿。她來到父親生前單位反映這份“荒唐遺囑”,省糧食局領導對她說:住院期間,胡宗良給單位領導留下遺囑,表示將骨灰交給親屬。然而,兩個半月之后,胡宗良再次寫出遺囑,內容卻與以前給單位領導的遺言大相徑庭。
胡青懵了,她跪在父親遺像前叩問:“爸爸,請告訴女兒,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俊?/p>
胡青的母親方憶群曾有過一次婚姻,生了個女兒叫方小群,現定居香港。1954年,方憶群和胡宗良第二次踏上紅地毯,后生育胡青。母親方憶群于2000年5月去世。胡青百思不得其解:如果說父親對非生女方小群不給遺產尚可理解,但為何不念及骨肉親情,剝奪親生女兒的繼承權而將全部遺產拱手送給外人?
胡宗良的遺囑不僅刺痛了女兒的心,也深深地刺傷了手足之情。胡宗良的姐姐和兩個弟弟一個個老淚縱橫:“我們的親兄弟啊,在你眼中和心里難道只能容納下一個保姆?你把親人們當成了什么?”
胡青從小到大和父親的關系非常好,父親把她這個唯一的女兒視若掌上明珠。她于2003年初到深圳工作后,一直惦記著老父。2003年11月,父親患病住院,胡青專程從深圳趕回長沙,請假三個月守候在病房伺候父親。她還買了一個價值2000多元的MP3,下載了數百首歌曲送給父親聽,胡宗良當著許多人的面夸贊女兒細心和善解人意。后來,每隔兩三個星期,胡青都從深圳飛回長沙探視老爸,飛機票攢了一大把。
也許女兒的孝心溫暖了父親的心,胡宗良2004年元月在做了切割咽喉手術不能講話后,便用寫紙條的方式感謝女兒所給予的親情關懷。2004年10月6日,胡宗良給胡青寫道:“青兒,深圳的澄汁和奶粉都很好,可以再買點回來。”還有一張紙條寫道:“青兒,昨晚做夢又夢到你了,我很想你……”面對女兒在深圳與長沙之間飛來飛去的照料,胡宗良很過意不去,他在一張紙條上寫道:“青兒,我恐怕堅持不下去了,現在想早點結束,否則把你累垮了,我心里更難受?!本驮谌ナ狼?7天,胡宗良在給女兒的紙條中寫道:“青兒,你辛苦了,爸感激你……”
對簿公堂:8封情書難解遺囑之謎
曾經陪護過胡宗良一個月的湖南桃江縣的保姆汪春妹爆出了一條驚天秘密:胡宗良的遺囑不是“原創(chuàng)”而是“抄襲”的!
汪春妹告訴胡青:“張愛蘭拿稿紙,起碼有四五張,上面寫了一些東西,要你爸再抄一遍。你爸不太情愿,逼得他沒辦法只好抄寫了。我在旁邊看了一眼,張愛蘭把我訓斥了一頓?!?/p>
一位知情者為胡家姐妹憤憤不平:“這個保姆太厲害了,年紀不大,卻這么有心計!”
在破譯“遺囑之謎”的求證路上,胡青既興奮又沉重。她從搜集到的證人證言中得出了一個結論:父親的靈魂被“愛情”挾持了!
2005年4月18日,胡青一紙訴狀將保姆張愛蘭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胡青將父親的8封情書作為證據交給主審法官,令法庭一片嘩然。
1993年,胡宗良退休后,決定請個保姆,就這樣,來自湖南岳陽16歲的農村姑娘張愛蘭走進了胡家。幾個月后,張愛蘭被辭退,原因是胡宗良的夫人方憶群懷疑老公和小保姆之間的關系超乎尋常。實際上,當年胡青比母親發(fā)現的還要早。
面對父親,胡青選擇了沉默,她希望沉默能換得家庭的安寧。
2000年5月,方憶群去世后,胡宗良一個電話又將張愛蘭招到身邊。第二次踏進胡家的張愛蘭已經是一個一歲半孩子的母親。2004年初,做了胡宗良4年保姆的張愛蘭與丈夫離了婚,將孩子帶到長沙。
父親身邊有張愛蘭,胡青身上的擔子小了很多,胡青為此非常感激張愛蘭的辛勤付出,平時父親私下里給張愛蘭一些錢物,胡青也沒有干涉。
胡青在清理父親遺物時,發(fā)現了老爸寫給保姆的8封情書。令胡青驚訝的是,高齡父親與保姆的親昵不比年輕人遜色,如一封信中說:“親愛的小蘭,當我接到你的電話,我高興得心都快要跳出來了……”落款是“永遠愛你的良”。
胡青在法庭上指責張愛蘭利用了保姆加情人的特殊身份,在其父親病危時期,處心積慮、巧取豪奪,將老人的遺產收入囊中。胡宗良是在受脅迫時簽下遺囑的。
法庭上,被告張愛蘭理直氣壯地說:“不管我和胡宗良是什么關系,并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緊急撤訴:是誰成了撕裂親情的“幫兇”
“我不告了!”2005年8月中旬,胡青突然提出撤訴。
原來,胡青覺得小保姆之所以底氣十足,是因為有“公證遺囑”撐腰。她猛然對長沙市公證處進行“公證遺囑”過程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胡青翻閱了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其中規(guī)定:公證員詢問遺囑人時,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場。而當時張愛蘭卻出現在公證現場,她既是翻譯人員,又是見證人,還是被贈與人員,胡青認為遺囑公證過程如同兒戲,非?;闹?、滑稽。
《遺囑公證細則》規(guī)定:遺囑人為老年體弱、危重傷病人,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但長沙市公證處在公證過程中卻沒有這么操作,所以不能夠體現胡宗良的真實意愿。
頗令胡青費解的還有,公證處在實體處理上竟把她母親的遺產也一鍋端地公證給了保姆。
胡青兩姐妹找到長沙市司法局申請復議,要求重新進行公證。
在長達幾個月的等待中,2005年11月下旬,長沙市司法局終于作出答復:鑒于長沙市公證處在公證胡宗良遺囑中確實存在問題,同意對該遺囑進行重新公證。
得到消息的胡青卻高興不起來,因為在長達一年的爭吵與訴訟中,她感到身心疲憊。為了處理父親的遺囑問題,胡青暫時放下了在深圳的工作,長期居住在長沙。
2005年12月6日,胡青又買了一束康乃馨放在父親的遺像前,默默無語兩眼淚。她反躬自?。骸耙苍S女兒自認為做得不錯,但實際上沒有真正弄懂老人的需要,讓父親冷了心。人到老年,父親渴望的是精神慰藉,而兩個女兒一個比一個遠,久而久之,朝夕相處的保姆就代替了摸不著的親情?!?/p>
[關鍵詞]遺囑公證;風險;防范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據法律規(guī)定為遺囑人證明其設立的遺囑是真實、合法的,這種行為是一種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行為。所謂遺囑,就是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理本人財產和安排事物,不受他人意志影響和干預。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遺囑往往會牽涉到多個利益方,由于我國社會現在正處于信用缺失的階段,因此,必須要善于鑒別真正能夠勝任公證工作的公證員,從而減少法律風險。
一、遺囑公證面臨的風險來源
遺囑公證中的風險往往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并且會帶來一定的損失。引發(fā)遺囑公證風險通常是由客觀和主觀兩種因素。我們從實際出發(fā),通過以往的遺囑公證風險進行具體的分析。
1、客觀風險
客觀風險的發(fā)生,是不受公證員的公證工作而影響的,是不受人的行為而控制的??陀^風險的存在會給遺囑的公證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下面我們就幾方面進行闡述,分析客觀風險的主要來源有哪些:首先,科技發(fā)展之迅速,更多的造假信息更是層出不窮。許多的公證申請人將遺囑公證有關的相關資料和證明進行偽造,這對遺囑公證來說,著實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使遺囑公證不能做到可靠、有效,喪失了基本的真實性。其次,我國遺囑公證的相關法案中存在著許多的漏洞,對遺囑公證的相關信息和內容規(guī)范不全面。導致公證申請人憑借著法律孔隙,對公證中作造成干擾。公證人員對此情況也沒有相應的解決辦法,致使遺囑公證不能順利的進行,甚至出現錯誤公證的現象。另外,遺囑公證中的相關條款存在一定的模糊程度,這對遺囑公證工作的開展很不利。常常會引起因公證條款的意見不同意,法官和公證員之間發(fā)生矛盾和分歧,造成遺囑公證結果存在著較大的懸殊,使遺囑公證失去了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也容易使申請公證人對遺囑公證產生異議和不信任的心理,導致遺囑公證的公證職能的缺失。
2、主觀風險
主觀風險與客觀風險不同,受人主觀的意識變化而變化,是公證人員在進行遺囑公證中存在一定的道德偏袒和公證誤區(qū),從而導致公證工作出現失誤。對此,我們將其分成了三點,下面將進行具體的介紹和講解:
第一,由于公證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較低,在進行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三心二意,在材料閱讀時出現疏忽等現象。以及沒有按照規(guī)定的遺囑公證過程進行公證。這不僅對遺囑公證的結果造成了錯誤,還會影響公證申請人對公證人員和公證相關工作的偏見。第二,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泄漏。我國相關規(guī)定中指出,在進行遺囑工程的過程中,遺囑材料不能從公證人員處進行遺囑主要內容的泄漏,因為這很有可能會造成遺囑內容被動變更等情況,對遺囑的公證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影響了正常的遺囑公證秩序,同時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素。第三,公證人員知法犯法,故意與法律相關規(guī)定背道而馳,對遺囑的公證造成誤導。這就是我們之前所說的道德偏袒。很多公證人員受賄納賄,接受申請公證人的錢財賄賂,對遺囑的主要內容進行篡改,嚴重影響了遺囑公證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利用自己的職業(yè)優(yōu)勢,對遺囑進行錯誤的導向和指引,違反了法律的同時,也對公證行業(yè)的發(fā)展造成了影響。
二、遺囑公證風險的規(guī)避措施
遺囑公證工作需要絕對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否則將失去了公證的意義。公證人員要在遺囑公證的過程中規(guī)避客觀風險與主觀風險的存在對公證造成的影響,就要不斷的加強自身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的公證技能、責任感以及對公證事業(yè)的熱愛程度。根據實際的遺囑公證經驗,我們將公證風險的規(guī)避措施分為了五點,分別進行分析,詳細敘述如何對公證風險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根治。
1、公證機構及公證員要從制度和自身自覺強化風險防范意識
首先,要對遺囑公證的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進,將存在的法律漏斗及時補充;其次,在遺囑工作的過程中,做藥精細化管理,對公證的過程進行監(jiān)督;再次,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遺囑公證中出現疏漏的公證員,進行責任追究,以保證公證的真心有效;最后,要加強公證人員的整體素質以及職業(yè)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使遺囑公證在根本上進行風險的預防,對造假行為進行法律處理。要對公證人員定期進行考評,可以有效的降低風險發(fā)生的概率。
2、嚴格審查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規(guī)定,遺囑是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所設立,因此,要嚴格杜絕脅迫和欺騙當事人訂立不符合遺囑人意愿的無效遺囑。然而在現實中,被迫公證的事情屢見不鮮。
3、嚴格審查遺囑的內容
由于公證人員的工作態(tài)度,不能發(fā)現遺囑內容中違法的內容,最后造成錯證和遺囑的無效。因此,在對遺囑進行審查時必須做到以下兩點:首先,遺囑的內容要保證是合法合情的。其次,遺囑的內容只能限定在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理。因為只有屬于個人的財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才能得到國家和法律的認可。
4、實行錄音、錄像可以增強遺囑公證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
以保護遺囑的真實有效,《遺囑公證細則》明確規(guī)定,在公證的過程中要對特定的人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在實踐中,群眾普遍推崇的是,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對所有的公證行為進行錄像,因為相對錄音來說,錄像更具有直觀性,能夠真實反映場景,且不易于被偽造。公證機構應該把重要程序和重大事件進行錄像,把需要體現的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簽署狀況都在視頻上反映出來,這樣就可以對今后的風險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在很大程度上規(guī)避了風險。錄像要在安靜、單獨的空間里,保證空間里沒有可以影響當事人的第三人在場,因此公證人員有必要在正式錄像前進行一個全景的拍攝。
5、嚴格的詳細記錄談話內容
除了錄像之外,應該進行談話記錄,留下文字證據,從而進一步加強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明力。我們步入信息時代以后,網絡已經普遍運用于辦公環(huán)境中,但是,在實務中,很多公證員在進行談話記錄時,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記錄,而是一味的套用現存模板,統(tǒng)一于形式,對于風險的防范卻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個人觀點認為,談話的記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不同情形運用不同的記錄方式和模式,避免一成不變。
三、結論
綜上所述,遺囑公證是一項具有嚴格法律控制和行為道德準則的公證項目。從遺囑公證的申請、受理到審查階段,每一個公證環(huán)節(jié)都要做到依法律要求為公證依據,以職業(yè)素養(yǎng)為行為規(guī)范,真正實現遺囑公證的事實可靠性。這樣才能樹立良好的公證形象,從而減少遺囑公證中風險的存在和發(fā)生,也為營造健康的社會環(huán)境做出實質性的貢獻。
參考文獻
配偶死亡后共有房產如何辦理轉移登記,是一個特殊而又普遍的問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房產,通常會設定成共同所有,但當配偶死亡后,這一共同財產的轉移登記卻變得十分復雜。本文梳理了此類登記辦理的法規(guī)依據和常規(guī)流程,試圖為辦理配偶遺產轉移登記的當事人提供借鑒,同時為政府優(yōu)化辦理流程提供參考。
一、典型案例
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后,D市的房產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分別在房管局和國土局辦理。李某62歲,其妻子于兩年前因病去世,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學區(qū)房。李某岳父為植物人,岳母健康,妻子生有一兒一女,子女均已成家。劉某,外地人,欲落戶D市,看中了李某該套住房,經協商雙方達成買賣事項。數天后,劉某夫婦與李某攜帶相關證件一同前往房管局,打算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但被告知,暫不允許買賣交易,李某需先換不動產證,由共同共有改為李某單獨所有。李某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妻子過世了就不能賣了?隨后,李某獨自前往國土局要求換證,并提供了妻子的死亡證明。國土局了解情況后告知李某,換證沒這么簡單,需要出具公證書或法院裁定書等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產權歸屬,或是亡妻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同時到場申請,但后者需要就繼承事宜在網上公示3個月。李某又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妻子過世了還要征得子女和岳父母的同意?
考慮到孩子即將入學,劉某夫婦頻催李某辦理過戶。無奈之下李某聯系了子女和岳父母,四人均同意將該套住房歸李某單獨所有,并允許李某處置。麻煩的是,岳父已臥床不起,經咨詢李某決定讓其岳母擔任岳父的監(jiān)護人,行使岳父的權利。到公證處出公證書,可立即生效,但需繳納幾千元公證費;到國土局直接申請,可省下公證費,但需要公示3個月。為省下公證費,李某攜80多歲的岳母和兩子女到國土局登記窗口簽署了房屋產權歸其單獨所有的繼承協議書、具結書、承諾書、聲明書、詢問筆錄等,并提供了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兩名登記人員就繼承的合法性進行了嚴格審查,就產權歸屬在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3個月后認定申請有效后辦理了轉移登記,為李某頒發(fā)了其單獨所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李某憑著新證與劉某在房管局順利簽下買賣契約,在地稅局繳納相關稅費,國土局再次受理轉移登記,注銷李某新證,給劉某夫妻頒發(fā)共同共有的產證。
老李賣房一波三折,勞師動眾,房管局、國土局、地稅局、派出所、居委會、公證處等部門間跑了20多次,光辦理繼承轉移登記就制作材料超50頁,賣個房手續(xù)辦理耗時4個多月,就因妻子先過世。
二、相關法規(guī)
1.房屋所有權形式分三類?!段飮卡》嫡a攀三條、九十四條、九十五條規(guī)定:私人房屋的所有權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單獨所有即一個人單獨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享有所有權。
2.夫妻房產的所有權形式?!痘橐龇ā返谑邨l、第十九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房產繼承的開始時間。《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
4.享有繼承權的對象。《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5.繼承份額的確定?!独^承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配偶死亡后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独^承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7.繼承的執(zhí)行依據?!独^承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8.植物人行使繼承權?!睹穹ㄍ▌t》第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jiān)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9.公證收費的依據?!豆C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拒絕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
10.繼承不征契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明確:對于《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11.繼承轉移登記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12.無公證直接受理繼承的需公示?!恫粍赢a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1.8.6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規(guī)定:對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蘇州市國土局通知(蘇國土〔2017〕42號)規(guī)定:公示3個月后無異議的,予以登簿發(fā)證。
三、法條推論
依據上述關于房產繼承的法律規(guī)章,結合李某的典型案例,假定妻子先過世,可得出以下結論:
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在妻子死亡后,丈夫可先分得房產的50%所有權,剩下的50%所有權屬于妻子遺產。
2.妻子單獨所有的房產,在妻子死亡后,全部所有權屬于妻子遺產。
3.丈夫作為妻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妻子遺產。
4.妻子遺產的份額分配,由繼承人協商解決或法院依法裁決,可歸丈夫所有,可歸子女所有,可歸父母所有,可歸孫子孫女所有(子女先于妻子過世),可其他法定繼承人所有,或多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5.繼承人中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需要指定監(jiān)護人,由監(jiān)護人代為行使權利,但處分被繼承人遺產時不得損害被監(jiān)護人利益。
6.待房產所有權人之間的份額確定后,需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7.繼承遺產無需繳納契稅。
8.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時,公證為非前置且非強制。
四、辦理流程
配偶死亡后,若出售原夫妻共有房產的,通常需要辦理兩次轉移登記,首次轉移登記分兩種類型,即公證后登記和公示后登記,前者先去公證處,后者直接至登記部門。兩次轉移登記大體分為12個辦理環(huán)節(jié),具體辦理流程如圖1所示,環(huán)節(jié)分別為:
1.至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和法定繼承人關系證明等。
2.至戶籍地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工作單位開具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監(jiān)護人證明等。
3.所有法定繼承人至公證處或法院辦理遺產歸屬的公證書或裁定書。
4.憑著公證書或裁定書至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轉移登記。
5.若3不辦,所有法定繼承人至不動產登記中心當面簽署遺產歸屬的繼承協議書、具結書、承諾書、聲明書、詢問筆錄等,就遺產的產權歸屬結果,登記部門需在政府網站公示(蘇州為3個月),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產權歸屬才生效。
6.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后,根據3或5由共同共有轉單獨所有或按份共有,注銷老證,頒發(fā)新的不動產權證書(通常10個工作日后)。
7.簽約當天權利人至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登記信息,出具不動產登記信息表,證明無抵押、無查封。
8.買賣雙方至房管局簽訂存量房買賣契約。
9.至房管局領取交易告知書及房產平面圖(通常3個工作日后)。
10.買賣雙方憑存量房買賣契約至地稅局繳納契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
11.買賣雙方至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轉移登記。
12.注銷賣方不動產證,辦理買方新證,由買方至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證書(通常10個工作日后)。
五、結論與建議
一、辦公場所規(guī)范化建設(共10分)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區(qū)域規(guī)劃合理,功能齊全。(共5分)
4個市直屬公證處的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總使用面積不低于600平方米。其他公證處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其中,具有涉外資格的公證處的公證員人均辦公用房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總使用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公證處辦公場所區(qū)域規(guī)范合理,功能設置完善,公證處應設有私密談話室、錄音錄像室、辦證室(文書制作室)、財務室、會議室、檔案室等。有條件的公證處應設立專門的遺囑辦證室、圖書室等。
評分標準:公證處總使用面積達不到要求的扣1分;人均辦公用房面積達不到要求的扣1分;未按要求設置私密談話室、錄音錄像室、辦證室(文書制作室)、財務室、會議室、檔案室的,每少一項扣0.5分。
2.有配套先進齊備的辦公設施和器材。(共5分)
公證處應配備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電腦、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保險柜、身份證讀卡機等現代化辦公專用設備,檔案室應配備防蟲、防潮設備,能滿足公證處信息化建設的需要,滿足公證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其中,電腦需達到公證員人手一臺的標準,有條件的公證處應配備車輛。
評分標準:未配置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電腦(人手一臺)、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保險柜、身份證讀卡機等設施的,每少一項扣0.5分;檔案室未配備防蟲、防潮設備的扣0.5分。
二、窗口形象規(guī)范化建設(共20分)
1.有服務接待大廳,適當的辦證窗口和硬件設備。(共10分)
公證處應在最顯要位置設置服務接待大廳(涉外公證處應設立專門的涉外公證接待窗口),設立辦證窗口,并根據業(yè)務量和辦證速度確定辦證窗口數量,保證辦證正常開展。要完善電子叫號系統(tǒng)、電子評價系統(tǒng)、電子觸摸屏、電子屏幕、窗口辦證攝像頭等硬件建設。
評分標準:未設置接待大廳的扣2分;涉外公證處未設立專門的涉外公證接待窗口得扣1分;設立辦證窗口嚴重不足,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扣2分;未使用電子叫號系統(tǒng)、電子評價系統(tǒng)、電子觸摸屏、電子屏幕、窗口辦證攝像頭的,每少一項扣1分。
2.統(tǒng)一內外部標識,公示項目齊全,環(huán)境規(guī)范整潔。(共10分)
按統(tǒng)一標準規(guī)范制作形象標志,如掛牌、門楣、門條、櫥窗、指示牌、形象牌、名片、便簽紙、信封、紙杯、掛牌、座牌等。
全體公證人員一覽表、收費標準、業(yè)務范圍、辦證流程、服務承諾、投訴電話等上墻公示,公示項目齊全、醒目易辨,方便當事人查看和監(jiān)督
辦公場所各類物品擺放整齊,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無衛(wèi)生死角,擺放適量綠色植物進行綠化。
評分標準:未按標準規(guī)范制作形象標志的,每少一項扣0.5分;未公示全體公證人員一覽表、收費標準、業(yè)務范圍、辦證流程、服務承諾、投訴電話的,每少一項扣0.5分;物品擺放不整齊,環(huán)境不整潔的,扣2分。
三、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化建設(共23分)
1.公證處統(tǒng)一受理公證申請,嚴格按規(guī)定統(tǒng)一收取公證費,公證員不得私自受理公證申請、私自出具公證書。(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私自受理公證申請、私自出具公證書的扣3分。
2.嚴格執(zhí)行公證執(zhí)業(yè)區(qū)域的規(guī)定,不得超過執(zhí)業(yè)區(qū)域辦證,不得以給業(yè)務回扣、亂設辦證點、壓價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共4分)
評分標準:超過執(zhí)業(yè)區(qū)域辦證的扣2分;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開展業(yè)務的扣2分。
3.公證員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公證事項,注重提高辦證質量和效率,杜絕疏忽大意敷衍塞責和延誤辦證行為。(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結公證的每例扣1分。
4.公證人員應統(tǒng)一著裝,掛牌上崗,形象穩(wěn)中大方;接待當事人態(tài)度熱情,舉止文明,語言規(guī)范,維護職業(yè)形象。(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未統(tǒng)一著裝,掛牌上崗的,扣1分;公證人員態(tài)度惡劣,被當事人投訴的,扣2分。
5.公證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共2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不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的扣2分。
6.公證人員應當自覺履行執(zhí)業(yè)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執(zhí)業(yè)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得利用知悉的秘密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的扣3分。
7.公證人員應廉潔自律,不得利用公證員的身份和職務為自己、親屬或他人謀取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當事人及其他人、利害關系人的答謝款待、饋贈財務或其他利益。(共3分)
評分標準:公證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扣3分。
8.公證員助理嚴禁以公證員名義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共2分)
評分標準:公證員助理以公證員名義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書的扣2分。
四、管理制度規(guī)范化建設(共47分)
1.崗位責任。包括建立完善公證處內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績效工資考核制度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4分)
評分標準:未按規(guī)定落實各類崗位責任制的扣2分;未落實績效工資考核制度的扣2分。
2.會務決策。建立健全處務會制度,集體研究處理重大事項。處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公證員代表和在編非公證員代表組成。其中應提交處務會集體研究事項為:推薦公證處主任、副主任人選;在編、非在編人員的錄(聘)用、調動、辭職等人動事項;內部工資報酬分配方案;大額資金使用;新建、租用、裝修辦公場所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福利費的使用;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重大事項。(共4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處務會制度的扣2分;未按要求召開處務會議的扣2分。
3.業(yè)務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接待審批、質量檢查、公證人員服務承諾、學習培訓、辦證質量懲罰、規(guī)范公證格式范本、研討議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制度,落實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杜絕假證,嚴防錯證。要熟練應用公證業(yè)務辦證軟件,并完善公證處網站,提供辦證須知、辦證流程、辦證表格等告知和下載服務,及時做好公證業(yè)務宣傳。(共6分)
評分標準:未落實公證接待審批、質量檢查、學習培訓制度、辦證質量懲罰、規(guī)范公證格式范本、信息化管理、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每少一項扣0.5分;未完善公證處網站的扣2分。
4.人事管理。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明確公證處實行主任負責制和嚴格的選任制度,對其他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對人動采用集體研究處理制度,公證處應將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報主管司法局,編制人員招錄嚴格按照事業(yè)單位有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內人員的人事檔案應在主管司法局指導下進行整理。(共6分)
評分標準:未實行主任負責制的扣1分;對其他人員未實行全員聘用制得扣1分;人動不采用集體研究的制度的扣1分;人員變動情況未及時報主管司法局的扣1分;未按規(guī)則招錄人員的扣1分;編制內人員的人事檔案未按要求進行整理的扣1分。
5.財務管理。財務管理實行自收自支。公證處應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辦公業(yè)務經費開支要進行總額控制。應當依法收費,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繳納保險,繳納行業(yè)協會會費、公證賠償基金,提取公證事業(yè)發(fā)展基金,留足公積金,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擅自將單位資金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變相發(fā)放福利或支付回扣。公證機構組織考察、療養(yǎng)須事先報主管司法局批準。司法行政機關不得違規(guī)在公證機構開支費用。(共8分)
評分標準:各項辦公業(yè)務經費開支未進行總額控制的扣0.5分;超標準收費的扣0.5分;未依法納稅、繳納保險、繳納行業(yè)協會會費、繳納公證賠償基金、提取公證事業(yè)發(fā)展基金、留足公積金的,每少一項扣0.5分;私設小金庫的扣0.5分,擅自將單位資金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變相發(fā)放福利或支付回扣的,每一項扣0.5分;公證機構組織考察、療養(yǎng)未報主管司法局批準的扣1分。司法行政機關違規(guī)在公證機構開支費用的扣1分。
6.薪酬管理。按照市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事業(yè)體制公證機構人事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實行總量控制、績效考核的辦法,每年由主管司法局核定公證人員的薪酬比例。具體分配方案由公證處制訂,提交處務會民主討論通過,報主管司法局備案后執(zhí)行。(共4分)
評分標準:薪酬未實行總量控制、績效考核辦法的扣2分;公證人員的當年度薪酬提取比例和分配方案未經處務會討論并在12月10日前報主管司法局核定的扣2分。
7.監(jiān)督檢查。公證機構必須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公證機構應每季度向主管司法局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每年二月份向主管司法局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共2分)
評分標準:未按照要求上報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報財務審計報告的扣1分。
8.投訴處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復查接待、處理制度和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等,及時查處和糾正執(zhí)業(yè)中存在的問題。其中,公證事項復查情況、涉訴情況、涉群體性事件應及時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各公證處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投訴接待,提高處理投訴的能力。(共4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完善公證復查接待、處理制度和賠償及責任追究辦法的扣1分;未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投訴接待的扣1分;未及時查處和糾正執(zhí)業(yè)中存在的問題的扣1分;未按要求上報有關事項的扣1分。
9.廉潔自律。包括建立完善公證人員廉潔執(zhí)業(yè)和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jiān)督制約。(共2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公證人員廉潔執(zhí)業(yè)和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扣1分;未及時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的扣1分。
10.請示上報。包括對涉及隊伍建設、內部管理、薪酬資金管理等重大事項上報制度;對重大、疑難、復雜公證事項集體討論、處務會議制度及上報制度;對重要公證信息、重大公證事項、公證業(yè)務數據上報制度。其中,在本執(zhí)業(yè)區(qū)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公證事項,涉及國家主權、外交問題的涉外、涉港澳臺的公證事項,爭議較大、疑難復雜難以辦理的公證事項應于申請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并及時反饋該公證事項的辦理情況。(共2分)
評分標準:對需上報事項未按要求上報的,每少一項扣0.5分。
11.事務管理。包括建立完善公證處印章使用管理、水印紙使用管理、公證人員誠信(執(zhí)業(yè))檔案、固定資產設備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等制度,確保事務管理有章可循,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共2分)
評分標準:未按要求使用公證處印章、水印紙的,每一項扣0.5分;未建立健全公證人員誠信(執(zhí)業(yè))檔案并及時更新的扣1分;未進行固定資產設備管理、圖書資料管理的,每少一項扣0.5分。
一、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明確部門間職責分工
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重要改革內容,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系,通過提供“一站式”服務,減少了辦證環(huán)節(jié),減輕企業(yè)和群眾的負擔。2015年12月1日,濟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2015年第3次會議印發(fā)《關于市和縣(市)區(qū)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的通知》,正式啟動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
(一)整合相關機構和職責。一是市、縣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職責統(tǒng)一整合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轄區(qū)內不動產登記工作,業(yè)務上接受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濟南市土資源局增設不動產登記管理處,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市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政策建議,做好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等。二是整合組建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為市級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經辦機構,負責統(tǒng)一辦理各區(qū)(含高新區(qū))范圍內的不動產登記;各區(qū)(含高新區(qū))不再設置不動產登記機構。三是市縣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前的各類不動產登記證書繼續(xù)有效。
(二)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轄區(qū)內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guī),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負責做好本級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落實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明確房產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規(guī)章制度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指導監(jiān)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做好本級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相關工作;協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tǒng),配合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明確農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guī)范,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相關不動產登記工作。明確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監(jiān)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負責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林權登記工作。
(三)平穩(wěn)有序組織人員劃轉。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落地實施需要運轉有效的人員機構作為保障。人員劃轉到位是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guī)范》開展工作的先決條件。濟南市按照“編隨事走、人編同調”的原則,相應劃轉人員編制。根據職責調整,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農業(yè)局各劃轉2名、市林業(yè)局劃轉1名行政編制給市國土資源局。將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整建制移交到市國土資源局管理,更名為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為市國土資源局所屬副局級公益三類事業(yè)單位,負責統(tǒng)一辦理所屬各區(qū)(含高新區(qū))范圍內的不動產登記;核定事業(yè)編制47名,內部機構設綜合處(財務處)、申請受理處、審核調查處、繕證校對處、法律事務處、信息服務處。各區(qū)成立不動產登記分中心,作為各區(qū)國土資源分局所屬事業(yè)單位,共配備事業(yè)人員139名,其中從房管部門劃轉65名;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均成立了不動產登記中心,共配備事業(yè)人員65人,其中從房管劃轉62人。實踐中,濟南市采取整建制劃轉房屋登記人員的做法,不僅將原房屋交易登記人員劃轉90%以上,而且將原來從事各類登記的業(yè)務骨干劃轉到位、落實到崗,融合為不動產登記的有生力量,確保了從分散登記到統(tǒng)一登記的業(yè)務連續(xù)穩(wěn)定,為改革提供了堅實保障。
二、加快建設信息平臺,實現多部門業(yè)務聯辦
改革中,濟南市落實“反彈琵琶”要求,通過加快數據整合和信息平臺建設,反推不動產登記制度建立和落地實施。在不動產登記工作啟動之初,濟南市就注重數據整合和平臺建設,通過臨時整合土地和房屋登記系統(tǒng)、抓緊開發(fā)運行全新登記系統(tǒng),在最短時間內實現數據有效整合和平臺順暢運行,加快原來獨立運行的土地和房屋登記系統(tǒng)及數據庫停用、原土地和房屋登記業(yè)務全部轉移,有力支撐了不動產登記職能全面落實到位。
一是統(tǒng)籌力量實現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資料查詢的前提,只有依據完整的原始資料開展登記,才能保證登記行為準確高效。濟南市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采取100%整庫拷貝、全數據遷移的方式,將房屋登記簿、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登記申請、審核等全部房屋電子登記資料,共計363萬條、235萬卷、18T容量的大數據完整移交。
二是以用為先建設信息平臺。濟南市用最快的速度,整合原有的土地登記系統(tǒng)和房屋登記系統(tǒng),實現不動產登記“停舊發(fā)新”。同時,扎實推進全新的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的開發(fā)建設,用短短半年多時間,新的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成功上線運行,徹底擺脫了原系統(tǒng)對接不暢的現實困境,實現了不動產登記從數據到業(yè)務的全流程監(jiān)管,有效提升了不動產登記的規(guī)范化和工作效率。
三是應對需求主動開展權籍調查。濟南市存量房多,土地信息不完善,通過按部就班開展權籍調查,需要耗時2-3年,勢必影響不動產登記的平穩(wěn)開展。濟南市選擇不動產交易較為集中的熱點區(qū)域提前開展權籍調查,歷時3個月完成144個熱點小區(qū)50多平方公里的權籍調查工作。雖然完成權籍調查的面積僅占濟南市市區(qū)和縣城面積的10%,但是解決了全市70%的二手房交易登記所需的權籍數據問題,實現重點地區(qū)數據全面掛接。目前,濟南市2001年至今的土地登記數據和所有房屋登記數據全部完成遷移整合,60%的登記數據已實現戶落幢、幢落宗。未來2-3年,濟南市將完成主城區(qū)及各縣城駐地大約500平方公里的權籍調查工作,進一步完善不動產登記數據。
四是強調協作實現多部門“業(yè)務聯辦”。不動產登記工作涉及面廣,濟南市按照“跨部門協同作業(yè)”的工作思路,強化市國土資源局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為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外部環(huán)境,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為解決群眾辦事環(huán)節(jié)多、程序繁瑣、重復提交材料等問題,與地稅部門開展“業(yè)務聯辦”,將征稅系統(tǒng)與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對接,實現了開具房屋證明、房屋納稅、轉移登記“一窗式”服務。相比之前,完成這3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群眾要排4次隊、提交2套資料、耗時3個小時以上;現在只需要排1次隊、提交1套資料、平均耗時半個小時。通過“一窗式”業(yè)務聯辦,大大節(jié)約了群眾辦事時間、減輕了群眾負擔。據統(tǒng)計,全年累計減少復印材料50多萬張,為群眾節(jié)省30多萬元。與人民銀行的協同聯動,實現了貸款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對接,群眾在銀行就能開具用于貸款的證明,并實現了網上抵押業(yè)務受理資料的傳遞。與法院系統(tǒng)簽訂了推進網絡執(zhí)行查控合作備忘錄,使各級法院能夠通過不動產網絡查控平臺查詢有關登記情況,辦理查封、協助過戶等各類業(yè)務。
三、堅持便民利民,不斷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水平
改革中,濟南市將民生為本理念貫穿始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以便民利民要求引導和倒逼改革制度、優(yōu)化流程和完善舉措。針對群眾便捷辦證的需求,倒逼窗口多點布局,借助不動產登記大數據,實現不動產登記業(yè)務全城通聯通辦;針對“依法依規(guī)登記”的要求,實施“三個凡是”原則,遵循這一原則,有效化解了困擾部分群眾多年的子女入學、戶口遷移等難題;針對群眾辦證難的需求,倒逼出臺政策,解決國有土地上歷史遺留無證住宅、劃撥土地上房屋轉移登記等難題;針對群眾輕松辦證的需求,倒逼實施不動產登記服務“八辦”,進一步實現了改革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方便群眾辦事的預期目標。
一是窗口多點布局,便捷群眾辦事。全市辦證大廳從由原來的6個增加到14個,服務窗口由原來的50多個增加到200多個,還在業(yè)務量比較大的3家銀行和2家中介機構設立了臨時辦證點,平均2.5平方公里就設有一個窗口,辦事群眾在全市范圍內可就近辦理相關業(yè)務。大廳和窗口的科學布局,使曾經房產登記大廳通宵排隊的“小馬扎”、辦事取號的“黃牛黨”再不見蹤跡。
二是數據信息共享,提高辦事效率。濟南市積極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應用,以數據應用促進不動產登記工作提質增效。借助不動產登記大數據,實現不動產登記業(yè)務全城通聯通辦,辦事群眾可在全市范圍內就近辦理相關業(yè)務,避免來回奔波;通過系統(tǒng)聯網和業(yè)務聯辦遠程為相關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提供查詢服務22.9萬件;在登記大廳設置類似銀行ATM的“自助取證機”,權利人可以自主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為企業(yè)、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是優(yōu)化工作流程,依法依規(guī)登記。濟南市嚴格貫徹依法登記,實施“三個凡是”原則:凡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凡是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履行的程序,不再履行;凡是可以讓利于民的收費,統(tǒng)籌考慮逐步減少。通過實施“三個凡是”,清理取消了交易確認單、檔案合格證明、物業(yè)維修基金憑證等多項沒有法律依據的要件。僅取消物業(yè)維修基金憑證這一舉措,就解決了近萬戶購房群眾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難的問題,從而化解困擾這部分群眾多年的子女入學、戶口遷移等難題。另外,在規(guī)范登記流程基礎上,根據交易和登記職責劃分,進一步做好與交易流程的銜接。對需要交易部門合同備案的商品房預售等事項,實現兩個部門間基于網絡的數據互推,確保信息互享;對于抵押登記等不需要交易部門合同備案的事項,群眾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后將有關信息推送房屋交易管理部T,支撐事后監(jiān)管。
四是積極解決遺留問題,減少群眾難事。面對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實施中存在的一系列歷史遺留問題,濟南市堅持政府統(tǒng)籌,充分利用市政府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這一平臺,建章立制,主動研究解決對策,積極回應群眾關切。通過市政府出臺文件,解決劃撥土地上房屋轉移時土地處置難題,明確按照交易價格的1%繳納出讓金,并將土地使用權設定為70年出讓土地,不再履行報批程序,不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決了部分群眾無法辦證的難題,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同時,通過出臺相關政策,妥善解決了建筑物跨宗地、持遺囑公證書辦理繼承轉移登記、規(guī)范公寓類別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