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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方法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獨立董事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6)-0031-05
企業(yè)制度的變遷往往伴隨著公司治理模式的轉變與治理水平的提升,銀行業(yè)也不例外,1978年以來,中國銀行業(yè)先后走過了二級銀行體制確立、商業(yè)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變革階段,產權結構的多元化為銀行業(yè)提供了通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的環(huán)境與條件。利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自身決策約束機制,構建銀行業(yè)風險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成為了新趨勢。獨立董事制度作為防止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設計,開始成為現(xiàn)代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銀監(jiān)會《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fā)實施,及時總結了近年來銀監(jiān)會探索資本、外部監(jiān)管和市場約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jiān)管制度設計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宗旨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yè)務聯(lián)系或專業(yè)聯(lián)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1。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規(guī)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該有不少于40%的獨立人士。其制度設計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東及管理層的內部控制,損害公司整體利益。1976年美國證監(jiān)會完善監(jiān)管規(guī)則,要求上市公司設立并維持一個專門的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由此獨立董事制度逐步發(fā)展成為英美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涉及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獨立董事制度體系主要有:證券監(jiān)管機構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制度與銀行業(yè)監(jiān)管機構針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確立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兩種。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jiān)發(fā)[2001]102號)規(guī)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突出對中小股東權益的關注。其核心價值在于,在中小投資者無法聯(lián)合行使公司決策權的情況下,在公眾公司治理機構中通過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重大決策行為的主導權。通過專業(yè)人士的參與機制,維護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而銀監(jiān)會《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jiān)發(fā)[2013]34號)將獨立董事定義為“不在商業(yè)銀行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所聘商業(yè)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2”明確要求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由獨立董事?lián)?,審計委員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條規(guī)定:“信托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托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獨立董事?lián)涡磐形瘑T會負責人”。由此,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職責以外,還承擔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推動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風險控制水平不斷提高的任務要求。
(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與工作重點
1、工作機制
獨立董事任職、履職的監(jiān)管要求,主要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jiān)發(fā)[2001]102號)、《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jiān)發(fā)〔2013〕34)號、《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銀監(jiān)發(fā)〔2007〕4號)、《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jiān)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銀監(jiān)會2013年3號令)、《村鎮(zhèn)銀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銀監(jiān)發(fā)〔2007〕5號)等。本文主要從銀行業(yè)監(jiān)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銀行業(yè)獨立董事制度。按照機構類別劃分,銀行業(yè)機構與非銀行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主要有以下內容,此外獨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資商業(yè)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申請行政許可,并符合有關監(jiān)管工作要求。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有關要求見附表:
2、工作重點內容
由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作為社會信用機構所具有的負債經營與高風險特點,現(xiàn)有的監(jiān)管規(guī)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規(guī)定事項以外,為獨立董事進一步明確了重點工作內容?!渡虡I(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應當獨立對董事會審議事項發(fā)表客觀、公正的意見,并重點關注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潤分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業(yè)銀行重大損失的事項、可能損害存款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外部審計師的聘任等事項。
獨立董事以上述內容作為工作關注重點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國內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設立,但股權結構仍不合理,在財政資金、國有大型企業(yè)、社保基金為主導的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機構完善的形式大于實質,《公司法》、公司章程確立的決策機制可能被相對多數(shù)股東的操縱,商業(yè)銀行在股權設置及經營管理面臨以下問題:
一是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股權結構不夠科學。商業(yè)銀行的股權結構是決定銀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對投資主體進入銀行的限制較為嚴格,目前銀行股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有股占有較大的比重。由于國有股目前尚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其實際參與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財政資金主導下的中小銀行主要股東,往往具有投資控股、共同隸屬、人事任免等錯綜復雜的利益聯(lián)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和銀行利益的風險仍然存在。
二是確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礎有待完善。公司治理僅僅是公司運行所在的經濟大環(huán)境(如宏觀經濟政策、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競爭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實際效果還取決于法律、監(jiān)管和制度環(huán)境。就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體系建設而言,保護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機制、股東訴訟法律制度、股東監(jiān)督法律制度、控股股東誠信義務、利益相關者權利保護制度尚不完善,權利人尋求司法保護的程序不足,成本較高。
三是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存款人、從業(yè)人員等)的相關權利來自于勞動法、合同法或破產法等,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與復雜的法律問題。存款人利益的保護,除依賴來監(jiān)管機構外,需要銀行內部建立相應的權力制衡機制。
四是相關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圍過窄。一些銀行沒有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成員薪酬情況進行披露,對風險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銀行面臨的風險。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質量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披露信息質量難以達到存款人、中小投資者以及社會監(jiān)督的客觀需要。
3、獨立董事履職方式
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職權,但具體義務上并不代表提名股東利益。除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參加董事會表決及發(fā)表意見履行職務外,監(jiān)管規(guī)定為獨立董事履行方式設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權利。一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相應比例或人數(shù)的獨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3。二是發(fā)表獨立意見,要求董事會予以處理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4。三是擔任特定職務,利用專業(yè)優(yōu)勢提高所在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防止重大決策失誤5。四是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相應事項的法律、審計、稅務等服務6。
二、轄內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狀況
(一)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基本情況
目前陜西2家法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3家信托公司已經建立較為完備的獨立董事工作機制,25家已開業(yè)農村商業(yè)銀行、4家農村合作銀行中有23家農村商業(yè)銀行、3家農村合作銀行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及合作銀行主要通過在章程專門章節(jié)或專門條款的方式,明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及部分農村商業(yè)銀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獨立董事基本規(guī)定外,還分別制定了保障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工作制度7。
從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來看,信托公司獨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銀行,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長安銀行設獨立董事分別為3人、西安銀行設獨立董事4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shù)的20%、28.57%;長安信托、西部信托、陜國投設獨立董事為3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shù)的33.33%、30%、42.86%;農村商業(yè)銀行設獨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會人數(shù)的7.63-15.38%;農村合作銀行設獨立董事1人,分別占到其董事會人數(shù)的11.1-12.5%8。根據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提供數(shù)據情況,獨立董事基本能夠按照所在機構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參加相應會議、發(fā)表意見以及履行工作職責,獨立董事工作機制在整個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經基本確立,但從實際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及合作銀行在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的實際效果上具有較大差異。
(二)獨立董事人員構成及專業(yè)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實行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現(xiàn)任董事會共聘任獨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連任。獨立董事人員構成:科研院校專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會計、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專業(yè)人士13人(22.80%,注冊會計師、審計師5人,執(zhí)業(yè)律師6人),有金融機構同業(yè)管理經驗8人(14.04%,現(xiàn)職1人,退休7人),經營機構管理人員17人(29.82%)。專業(yè)背景:法律11人(19.3%),經濟金融22人(38.6%),會計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獨立董事人員履職情況分析
根據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履職檔案或情況統(tǒng)計分析,各機構現(xiàn)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所在機構決策事項審議及其他工作安排,參與審議決策與經營管理風險的分析研究。獨立董事為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工作時間能夠達到每年不少于15個工作日的監(jiān)管要求。其中,擔任審計委員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及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的獨立董事每年在商業(yè)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少于25個工作日?,F(xiàn)任獨立董事能夠按照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決策事項安排參加董事會會議,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陜西以外地區(qū)的獨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個別情況。獨立董事能夠擔任任職機構審計委員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或信托委員會主任(主任委員),通過董事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發(fā)揮防范風險、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截至調查開展,有關金融機構現(xiàn)任獨立董事能夠根據自身判斷發(fā)表獨立意見,但未出現(xiàn)獨立董事依據公司章程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求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情況。此外,截至目前有關金融機構獨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表決中進行過否定性表決(否決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項審議決策均為同意意見。
三、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運行及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無獨立董事,不符合監(jiān)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以及專業(yè)機構數(shù)量較少等原因,西鄉(xiāng)農村合作銀行、彬縣農村商業(yè)銀行、商南農村商業(yè)銀行尚未聘任獨立董事,銀監(jiān)會關于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監(jiān)管要求在以上農村金融機構中未能得到落實,有關中小股東權益以及風險決策中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不完備。相應機構開業(yè)后,股東會、董事會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達到監(jiān)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人員結構單一,不利于多視角、多領域分析銀行業(yè)經營風險,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部分機構獨立董事均為省內高等院校在職專家;以上聘任獨立董事從事高等院校教學理論研究,其對理論研究投入的精力遠多于金融工作實踐,且多來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關系不利于保障獨立董事所應當具有的獨立性。根據《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提名和選舉程序中重點審查獨立董事獨立性、專業(yè)知識、經驗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機構獨立董事不宜選任相同職業(yè)或均來自于同一工作單位的人員。
(三)個別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連任期限與新的監(jiān)管要求不符,應當及時調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對獨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確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guī)定“董事任期由商業(yè)銀行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獨立董事在同一家商業(yè)銀行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六年”。某信托9部分獨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連任西安信托第三屆、第四屆獨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屆獨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發(fā)的《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jiān)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zhí)行本指引”,該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期規(guī)定信托公司應當執(zhí)行。由于銀監(jiān)會規(guī)范性文件實施前,某信托本屆董事會已經成立,基于行政許可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應獨立董事許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lián)Q屆時應及時調整獨立董事人選。
(四)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流于形式,獨立董事任職審核不嚴,未能真正發(fā)揮加強風險管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一是農村金融機構現(xiàn)任獨立董事專業(yè)能力及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難以勝任履行職務需要。從數(shù)據資料分析情況看,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雖然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背景,但對于公司治理中獨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認識不足,一些獨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職工作方式,僅僅將完善金融服務、加強信貸管理等簡單建議作為獨立意見提交給所在機構,不能發(fā)揮該項工作機制的實際作用。二是部分獨立董事?lián)温殑找呀浥c監(jiān)管規(guī)定不符,應及時進行調整?!渡虡I(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guī)定,獨立董事與所聘商業(yè)銀行及其主要股東應不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不得在超過兩家商業(yè)銀行同時任職。轄內個別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存在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聘任會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同時擔任多家銀行獨立董事的情況,甚至是聘任具有領導職務的縣區(qū)政府部門公務員擔任獨立董事。一些獨立董事薪酬明顯高于本地區(qū)同類型機構薪酬水平,具有明顯的利益輸送傾向。三是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獨立董事過少,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無法正常履行?!渡虡I(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規(guī)定“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不宜兼任,審計委員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原則上應當由獨立董事?lián)呜撠熑耍渲袑徲嬑瘑T會、關聯(lián)交易控制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適當比例?!钡蟛糠洲r村金融機構章程規(guī)定僅設獨立董事1人,無法實現(xiàn)由獨立董事?lián)螌iT委員負責人并發(fā)揮相應的風險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商業(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有關監(jiān)管要求的落實。加強非現(xiàn)場監(jiān)管過程中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特別是獨立董事工作機制開展情況的關注力度。通過加強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報告董事履職情況及履職檔案,及時掌握法人機構獨立董事履職及任職情況變化情況。加強相應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性的分析和陳述,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措施,加大監(jiān)管評級中獨立董事機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斷和分析,客觀準確的將公司治理機構完備性、獨立董事工作機制有效性等內容反映在監(jiān)管評級上。
二是加強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lián)Q屆的指導和董事任職資格的審核?!渡虡I(yè)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發(fā)實施,對包括信托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在內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監(jiān)管要求,一些關于獨立董事連任、工作時間、機構兼職等要求需要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日常監(jiān)管中進行落實,加強制度的執(zhí)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應監(jiān)管要求的宣傳指導,督促、提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時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加強有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董事?lián)Q屆指導,要求其按照監(jiān)管要求提名、審核獨立董事擬任人員,充分考慮擬任人的專業(yè)背景、從業(yè)經歷、工作專注度。另一方面,加強董事任職資格審核,加強許可管理。監(jiān)管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許可規(guī)章關于董事任職條件一般性規(guī)定與公司治理指引關于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特殊規(guī)定統(tǒng)一的關注力度,督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在申請許可時重點說明擬任人所在單位、職務性質、已任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擬任人在主要股東或關聯(lián)公司擔任職務、擔任行政管理職務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公益組織擔任職務、可能因利益輸送關系,導致履行職責及影響專業(yè)判斷或影響發(fā)表專業(yè)意見、妨礙決策等情況,嚴格準入管理。
三是加強專業(yè)指導,進一步提供農村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水平,推動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發(fā)揮實際作用。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的指導力度,提示股東會重視獨立董事機制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適當增加獨立董事人數(shù),完善其履行職務保障。所在縣區(qū)缺乏相應專業(yè)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專業(yè)人士擔任獨立董事。屬地監(jiān)管部門結合本市農村金融機構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及專業(yè)背景,也可以采取專題培訓、座談交流、觀摩學習等方式,提高其對銀行業(yè)風險防控的認識與履行職務能力,切實發(fā)揮獨立董事工作機制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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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一、履職盡責,加強監(jiān)管,2013年全州民爆行業(yè)運營平穩(wěn)有序
(一)強化運營監(jiān)管,民爆行業(yè)發(fā)展呈現(xiàn)良好增勢
2013年,通過繼續(xù)理順民爆行業(yè)管理體系,加強產銷銜接,強化儲銷監(jiān)管,確保了全州民爆行業(yè)保持高速增長態(tài)勢。全年銷售炸藥1.4萬噸、雷管994萬發(fā)、索類172萬米,民爆物品銷售收入達1.6億元,同比增長48.8%,實現(xiàn)利稅1.1億元,增長54.9%。民爆物品銷售總量和利稅均創(chuàng)歷史新高,民爆企業(yè)效益大幅提升。
(二)強化安全檢查,民爆行業(yè)安全實現(xiàn)零事故
2013年,我們結合實際,認真開展了“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月”等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活動,營造了“治隱患,抓安全,促平安”的良好氛圍和安全生產環(huán)境。重點加強了“兩節(jié)”、“兩會”、節(jié)慶敏感時期等重要時段的安全檢查,強化安全防范,確保了重要時期民爆安全整體穩(wěn)定。認真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組織了3個檢查組,先后會同13個縣民爆物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當?shù)孛癖N售企業(yè)倉庫進行了安全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18處。邀請安評專家對州弘合民爆公司和10家縣級分公司的民爆倉庫進行了安全評價,落實了36項整改意見,11家參評民爆公司全部通過國家安評檢查。近年來州縣民爆企業(yè)累計投入3720萬元,完成12座民爆倉庫的新改建,實現(xiàn)監(jiān)控系統(tǒng)全覆蓋,購置民爆物品專用運輸車輛44臺。通過增添設施設備不斷提升企業(yè)安全意識,完善安全監(jiān)管體系,加大安全監(jiān)管力度,2013年全州民爆行業(yè)安全生產實現(xiàn)零事故。
(三)強化部門協(xié)作,民爆物品供應得到有效保障
2013年,我們加強了與公安、安監(jiān)等相關部門協(xié)調,緊密合作,深入調研,確保了重點工程民爆物品的穩(wěn)定供應。一是確保交通重點項目改造工程民爆物品供應。多次專程深入G318線東海路、G317線俄崗路、S303線八小路和S217線理君路等交通重點項目改造施工現(xiàn)場,對民爆物品供應和爆破服務情況進行實地調研,積極協(xié)調解決了縣民爆公司倉庫道路受阻問題,確保G318線改造施工單位民爆物品供應。二是積極協(xié)調解決了亞丁機場工程因未及時修建民爆專用倉庫影響施工進度的問題。協(xié)調安排州弘合民爆公司先后派出3臺專用運輸車在駐點,負責承運從分公司倉庫到機場工地的民爆物品,保障了工程對民爆物品的需求,為亞丁機場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聯(lián)合州公安局召集相關企業(yè)在康定召開了“大唐國際公司大渡河黃金坪電站、長河壩電站民爆倉庫建設推進協(xié)調會”。明確各單位職責,制定了兩個項目民爆專用倉庫建設時間表,化解了民爆物品供求矛盾,為重點水電項目建設提供有力支持。四是優(yōu)化民爆物品購銷使用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配合州公安局、州政務中心召集相關涉爆單位召開了全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級各部門嚴格按照《關于優(yōu)化審批程序保障民爆物品供應及安全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3要求,切實優(yōu)化了民爆物品購買使用審批程序,提高了審批效率,有效保障了民爆物品的供應。
(四)抓好優(yōu)質服務,民爆物品經營環(huán)境不斷優(yōu)化
一是積極構建州縣兩級民爆物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部門協(xié)作配合機制,對民爆物品在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有效監(jiān)管措施不斷加強,凈化了民爆企業(yè)的發(fā)展環(huán)境。二是認真做好民爆物品經營許可證年檢工作。安排專門科室和專人負責,堅持從嚴審查,保質保量地完成了民爆物品銷售企業(yè)許可證年檢工作。三是大力開展安全知識培訓。協(xié)助州公安局在民族學院舉辦三期“四員培訓”,參訓人員達1050人;組織各縣商務局參加了由省國防科工辦舉辦的“全省市(州)、縣級民爆物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人員培訓”,全國民爆行業(yè)知名專家現(xiàn)場授課,通過理論宣講、案例分析、提問解答、研討交流等方式,有效增加了受訓人員安全業(yè)務知識,強化了安全意識,提升了安全監(jiān)管能力。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2013年民爆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大有可為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州民爆行業(yè)監(jiān)管仍然存在安全監(jiān)管意識和能力不強、民爆物品儲存運輸安全隱患較多、民爆企業(yè)運行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在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加快推進全州民爆行業(yè)的規(guī)范運行,全面提升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
(一)切實加強民爆物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
實施更加有效的安全監(jiān)管措施,凈化行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今年民爆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工作已經開始,今年的年檢增加了對企業(yè)的年報審計內容,目的是通過年檢進一步加強對企業(yè)的監(jiān)管。對于審計報告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內容,特別是安全經費投入不足等問題,必須從嚴審查,我們將通過嚴格的年檢,切實規(guī)范企業(yè)行為。加強銷售企業(yè)的規(guī)范管理,對安評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各企業(yè)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從嚴按要求認真整改到位。各單位要定期組織對庫房的盤點,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嚴禁超量、超品種儲存。對暫時代為儲存的產品,入庫時必須嚴格把關,建立好臺帳,防止出現(xiàn)雷管、炸藥同庫存放的違規(guī)現(xiàn)象。
(二)積極推動民爆經營企業(yè)改制
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制度是推動我州民爆經營企業(yè)長足發(fā)展必經之路。目前民爆經營企業(yè)尚未完成改制或改制不徹底,企業(yè)存在管理機制不暢,管理方法較少,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不佳,安全投入不足等問題,影響了企業(yè)的快速發(fā)展,留下了安全管理隱患。請這幾個縣務必引起足夠的重視,切實加強調研,打一場攻堅戰(zhàn),加快企業(yè)改制步伐,研究解決好企業(yè)改制問題,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制度,推動企業(yè)快速發(fā)展,有效促進民爆企業(yè)安全管理。
(三)加快推進民爆服務一體化建設
去年由州弘合民爆公司、康定、瀘定、得榮縣民爆分公司和雅化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康能爆破工程公司開始運行,在“四路一隧”和“亞丁機場”等重點工程建設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經濟效益。今年各縣民爆經營企業(yè)在抓好改制、倉庫建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同時,參照康能爆破公司的模式,逐步建立統(tǒng)一的爆破服務體系,為推進全州重點工程建設發(fā)揮更大作用。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qū)、地區(qū)、縣關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部署和要求,切實增強工作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縣公安局黨委安排,我深入到聯(lián)系點單位伊拉湖派出所及其轄區(qū)進行了實地調研走訪和座談。調研圍繞“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體要求,重點征求基層民警和群眾代表對當前公安機關管理與服務、領導干部作風、隊伍建設、執(zhí)勤執(zhí)法行為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F(xiàn)將調研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研基本情況
此次調研活動,主要采取“聽、看、談、問、議”的方式,先后召集聯(lián)系點派出所民警、鄉(xiāng)黨委、村(組)小隊長、派出所負責人、基層民警座談會10場次,走訪轄區(qū)群眾、宗教人士等監(jiān)管對象31戶。查找基層派出所在服務意識、辦事效率、工作創(chuàng)新履職盡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征詢意見和建議。調研中,基本上摸清了當前干部群眾最為關心、反映最為強烈的突出問題,了解了基層民警的思想動態(tài)和所思所盼,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調研中,共收集群眾意見4條,民警意見5條,基本上摸清了當前群眾最為關心、反映最為強烈的突出問題,了解了基層民警的思想動態(tài)和所思所盼,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調研中梳理出的問題
(一)維穩(wěn)形勢嚴峻,公安民警壓力不斷增大。維護轄區(qū)治安穩(wěn)定是此次調研中轄區(qū)群眾呼聲最高的問題,通過走訪座談,一些群眾反映,當前,托克遜正處于大建設、大開放、大發(fā)展的時期,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苗頭日益凸顯,社會治安維穩(wěn)形勢日趨復雜,社會治安任務相當繁重。為了維護好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治安問題,在警力相對不足情況下,托克遜縣公安局全體民警不得不放棄休息,延長上班時間,增派車輛、人員加強巡邏,努力維護好社會治安,這無疑是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民警普遍感到工作超負荷運轉,心理壓力較大。
(二)部分民警的素質難以適應當前公安工作需要。近年來,進入公安隊伍新民警(村警)較多,雖然我們開展了大練兵、集中培訓等一系列的培訓工作,但部分民警的素質與現(xiàn)實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民警不會做群眾工作、不會調查、取證,執(zhí)法辦案水平不高;有的民警下基層入戶走訪調查留于表面,只是簡單的進行登記,沒有和群眾進行深入的交流和接觸,無法掌握各種敵社情信息;有的民警對當前形勢認識不足,在開展日常工作中看不到隱患,不能及時掌握潛在的社會不安全隱患等等。
(三)缺乏學習能力不足,存在處事畏難思想。相當數(shù)量的民警厭煩政治理論學習,缺乏對法律法規(guī)和業(yè)務知識的學習與鉆研,對法律常識和一些應知應會的政策理論、公安業(yè)務一知半解,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往往束手無策,工作起來力不從心,不能得心應手;一些民警雖然有工作熱情,但存在“想干不會干”的問題,表現(xiàn)為無法勝任本職工作,不能獨立完成工作任務。一些民警自身控制能力較差,自我要求不嚴,容易產生惰性,個別民警不能伏下身子深入基層一線,入戶少,了解的情況少,群眾不了解、不認識警務區(qū)民警,做群眾工作能力差等問題。因一些民警、協(xié)警的綜合素質不高、業(yè)務能力不強、工作缺乏創(chuàng)新精神,所隊領導對工作的指導不夠,民警對上級下達的如追逃、破案等硬性指標工作任務完成上頗感吃力。
(四)領導能力欠缺統(tǒng)籌,存在他人工作安排他人完成。個別民警不注重業(yè)務的提高,本應自己完成的警綜平臺錄入工作,推脫不會,領導為完成總體工作,安排其他業(yè)務骨干代為完成,久之“懶人”更懶,骨干越干份外的工作越多,導致骨干民警“不愿干”的問題,一些所隊領導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自身位置擺不正。以老資格自居,自以為是,班子之間溝通聯(lián)系少,工作相互推諉,影響整體隊伍干工作的積極性。
三、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當前基層派出所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實際,要促使民警熱愛基層工作、安心基層工作,要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強化思想政治教育,進一步激發(fā)派出所民警立足崗位、樂于奉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通過教育,使派出所民警樹立以下三種意識:一是牢固樹立長期在基層工作的意識。要使廣大基層民警明確,由于公安工作性質任務決定,從事機關工作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警力都必須長期在基層工作。而隨著基層基礎工作的強化,基層警力的比例只會增大,不會減小。二是牢固樹立在艱苦崗位鍛煉的意識。近年來參加工作的年輕民警中,獨生子女多,不少人從小生活比較優(yōu)裕,加之受社會上各種思潮的影響,青年民警的價值取向發(fā)生變化,奉獻精神淡化,吃苦精神缺乏。要針對這一實際,教育他們懂得“寶劍鋒自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的道理。三是牢固樹立在派出所工作大有作為的意識。派出所崗位任務繁重、工作辛苦,這既給青年民警帶來更大壓力、需要更多付出,也為民警提高素質、展示才華提供了舞臺。只要撲下身子,扎實工作,勇于在本職崗位鍛煉自己,就可以有所作為,就能夠實現(xiàn)自己的人生價值。通過情感交流互動、營造融洽的內部環(huán)境,把思想教育搞實搞活搞好,真正起到“掌握民警思想、了解民警疾苦、溝通民警感情、傾聽民警呼聲、激發(fā)民警熱情”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從優(yōu)待警保障機制,努力消除派出所民警后顧之憂。堅持以人為本,體現(xiàn)人文關懷,是新形勢下隊伍建設的新要求。一方面要切實加強民警的教育,轉變觀念,換位思考,真正以人民公仆的要求來認識我們在感情上、工作上的差距,正確對待群眾投訴;同時,要著力提高民警的業(yè)務素質,提高執(zhí)法辦案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切實做好民警正當執(zhí)法權益的保護工作。要建立民警舉報投訴澄清制度,對于查實的、當事民警無過錯的投訴舉報件,應當以相關組織的名義,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公開澄清;對于惡意詆毀公安民警形象的投訴人員應予以相應的處理,以維護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權威,保護民警正當執(zhí)法權益不受侵犯。要加大對派出所經費裝備的傾斜,要采取各種措施,使派出所辦公經費、辦案經費、民警補助補貼、裝備和辦公設施得到保障。
三、要切實重視民警身心健康,努力為派出所基層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首先做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走入民警工作、家庭、生活、社交,甚至思想、心理,多從民警身邊事、身邊人、民警關心、關注的人或事深入淺出、入情入理地講道理,要將思想工作切實做到因人而異,針對性強,實效性明顯,使思想政治工作成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先導。其次要圍繞緩解基層民警的心理壓力,借助各種社會專業(yè)力量,開展心理健康輔導下基層服務,提高民警心理健康水平。再次要進一步豐富警營文化生活,越是工作緊張繁忙,越要注意勞逸結合,有張有弛。要以所隊為單位,多開展適合青年民警特點的文體活動,活躍民警業(yè)余生活,減緩身心壓力,增強隊伍的凝聚力。
民發(fā)[2013]7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深入推進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規(guī)程》,現(xiàn)印發(fā)你們,供在實際工作中參考。本規(guī)程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和場地要求,《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員會選舉場地要求》(MT/029—2012)同時廢止。
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
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議事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shù)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shù)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fā)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二章 選舉宣傳
一、宣傳內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就以下內容開展宣傳:
(一)憲法有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本?。ㄗ灾螀^(qū)、直轄市)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規(guī);
(二)中央和地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政策和規(guī)定;
(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四)縣、鄉(xiāng)兩級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選舉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關選舉事項。
二、宣傳方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選舉宣傳:
(一)廣播、電視、報紙、互聯(lián)網等;
(二)宣傳欄、宣傳車、宣傳單等;
(三)選舉宣傳會議、選舉咨詢站;
(四)標語、口號等。
第三章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
一、公布選民登記日
選民登記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告知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登記日。
二、登記對象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告知,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三、登記方法
登記時,既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登記站,村民到站登記,也可由登記員入戶登記。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造冊。
四、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出現(xiàn)變動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五、發(fā)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填寫、發(fā)放參選證,并由村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第四章 提名確定候選人
一、確定職位和職數(shù)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擬定村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shù),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確定候選人人數(shù)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職數(shù),分別擬定候選人名額。候選人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三、提名確定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據擬定的候選人名額,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數(shù)不得超過擬定的候選人名額。無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為候選人。
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shù)膵D女名額,沒有產生婦女候選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四、公布候選人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公布候選人名單,并報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候選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應當及時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并公布。候選人名額不足時,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村民委員會選舉,也可以采取無候選人的方式,一次投票產生。
第五章選舉競爭
一、選舉競爭的組織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職設想,回答村民提問。選舉競爭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持和監(jiān)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二、選舉競爭的時間
選舉競爭活動一般在選舉目前進行。候選人在選舉日可進行競職陳述,其他選舉競爭活動不宜在當日開展。確有需要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并統(tǒng)一組織。
三、選舉競爭的形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以下形式的選舉競爭活動:
(一)在指定地點公布候選人的選舉競爭材料;
(二)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并回答村民問題;
(三)有閉路電視的村,可以組織候選人在電視上陳述;
(四)其他形式。
四、選舉競爭的內容
選舉競爭材料和選舉競職陳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二)競爭職位及理由;
(三)治村設想;
(四)對待當選與落選的態(tài)度。
第六章投票選舉
一、確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員會投票選舉,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召開選舉大會;
(二)設立投票站。
采取選舉大會方式的,可以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集中統(tǒng)一投票;也可以設立中心選舉會場,輔之以分會場分別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開選舉大會,村民在投票站選舉日開放時間內自由投票。
選舉大會可以設置流動票箱,但應當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
具體投票方式,流動票箱的使用對象和行走路線,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二、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選舉日和投票的方式、時間、地點一經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無法產生候選人等因素,需要變更的,應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并及時公布。
三、辦理委托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xù)。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受委托人在選舉日憑書面委托憑證和委托人的參選證,領取選票并參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設計和印制選票
選票設計應當遵循明白易懂、科學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統(tǒng)計的原則??h級民政部門可以統(tǒng)一設計選票樣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下,根據選票樣式,印制符合本村實際的選票。
選票印制后應當加蓋公章并簽封,選舉日在選舉大會或者投票站上,由選舉工作人員當眾啟封。
五、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guī)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選舉工作人員包括總監(jiān)票員、驗證發(fā)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jiān)票員、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流動票箱監(jiān)票員等。
選舉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采取選舉大會投票的,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并在選舉大會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
選舉工作人員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培訓。
六、布置會場或者投票站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布置好投票會場或者投票站。
投票會場應當按選舉流程設計好領票、寫票、投票的循環(huán)路線,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設定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的集中情況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的分布情況決定,并且應當設立一個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選舉
(一)選舉大會投票程序
采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會開始;
2.奏國歌;
3.報告本次選舉工作進展情況;
4.宣布投票辦法和選舉工作人員;
5.候選人發(fā)表競職陳述;
6.檢查票箱;
7.啟封、清點選票;
8.講解選票;
9.根據需要派出流動票箱;
10.驗證發(fā)票;
11.秘密寫票、投票;
12.銷毀剩余選票;
13.集中流動票箱,清點選票數(shù);
14.檢驗選票;
15.公開唱票、計票;
16.當場公布投票結果;
17.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8.宣布當選名單。
投票結束后,應當將所有票箱集中,將選票混在一起,由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shù)后,統(tǒng)一唱票、計票。難以確認的選票應當由監(jiān)票人在公開唱計票前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選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流程如下:
1.同時開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員當眾檢查票箱,并啟封、清點選票;
3.驗證發(fā)票;
4.村民秘密寫票、投票;
5.關閉投票站,銷毀剩余選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點選票數(shù);
7.公開驗票、唱票、計票;
8.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9.封存選票,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
10.宣布當選名單。
八、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shù)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shù)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半數(shù)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采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于發(fā)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有關選舉程序規(guī)定的。
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而造成選舉無效的,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機構應當指導組織重新選舉。因其他原因認定選舉無效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組織選舉,時間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九、確認當選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沒有婦女,但委員的候選人中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委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如果委員的候選人中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從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委員,直到選出為止,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選舉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須當場宣布,同時應當公布所有候選人和被選人所得票數(shù)。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備案。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公布選舉結果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頒發(fā)當選證書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十一、另行選舉
村民委員會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可以在選舉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選舉日后十日內進行,具體時間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
另行選舉的,第—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數(shù)的三分之一。
另行選舉的程序與第一次選舉相同。參加選舉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記的名單為準,不重新進行選民登記。原委托關系繼續(xù)有效,但被委托人成為候選人的委托關系自行終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辦理委托手續(xù)。
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的,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選舉后續(xù)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guī)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級人民政府監(jiān)督。對拒絕移交或者無故拖延移交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交由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選舉工作檔案包括:
(一)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推選情況材料;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選舉會議記錄;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公告;
(四)選民登記冊;
(五)候選人名單及得票數(shù);
(六)選票和委托投票書、選舉結果統(tǒng)計、選舉報告單;
(七)選舉大會議程和工作人員名單;
(八)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名單;
(九)選舉工作總結;
(十)其他有關選舉的資料。
第八章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和補選
一、罷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啟動罷免程序。
罷免程序如下:
(一)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要求,說明罷免理由;
(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罷免要求;
(三)被罷免對象進行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五)公布罷免結果。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不主持村民會議的,可在鄉(xiāng)級人民攻府指導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代表主持。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獲得通過的,被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自通過之日起終止職務,十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罷免未獲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原因有:
(一)職務自行終止;
(二)辭職;
(三)罷免。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被判處刑罰或者連續(xù)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辭職,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xù)兩次提出辭職要求的,應當接受其辭職。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決定對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補選程序,參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投票程序。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沒有婦女成員的,應當至少補選一名婦女成員。
關鍵詞:菩薩灣;摩崖造像;唐末五代
中圖分類號:K87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106(2016)03-0035-11
Abstract: There is a cliff sculpture of the Pusawan, or Bodhisattva Bay, in Yueyang Town, Anyue County, Sichuan Province, consisting of nineteen niches filled with various Buddhist sculptures. Many motifs and classic Buddhist figures have been found, including the thousand-Buddha motif, Pure Land illustrations, thousand-armed and thousand-eyed Avalokitesvaras, Fifty-three Buddhas, Buddhas of the Ten Directions; even an inscription explaining why these sculptures were made is present in niche five.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s and styles of the sculpture as well as the inscription, the sculptures were mainly made during two periods, the first during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nd the second from the Qing dynasty till today. The work from the former period accounts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sculptures.
Keywords: Pusawan(Bodhisattva Bay); cliff sculpture; later Tang and the Five Dynasties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一 造像點概況
菩薩灣摩崖造像位于四川省安岳縣東北1.5公里的岳陽鎮(zhèn)新村一組菩薩灣東面山腰上,地理坐標為北緯30°06′39.0″,東經105°21′13.9″,海拔323.9米?,F(xiàn)存摩崖造像19龕,2012年被公布為四川省文物保護單位。造像開鑿在3個呈“品”字形排列的石包上。1號石包位置略低,平面呈方形(圖1),東面開第6―8龕,南面開第3―5龕,西面開第1―2龕,北面開第10―12龕,東面與北面轉角處開第9龕。2號石包位于1號石包東南15米的現(xiàn)代寺院建筑內,位置略高(圖2),北側崖面由東向西依次開第13―16龕。3號石包位于2號石包東北側約10米,石包上部脫落不存,其上開第17―19龕(圖3)。
2008年7月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期間,安岳縣文物局對該摩崖造像點進行了初步調查,并對1號石包的12龕造像進行編號(第1―12龕)。2014年7―9月,四川大學考古學系、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岳縣文物局聯(lián)合組成調查隊,對該摩崖造像點進行了仔細調查和記錄,并首次對2、3號石包上的造像進行編號(第13―19龕)。
二 龕窟介紹
第1龕
該龕為單層方形龕,平面呈弧形,左壁及底部左側破壞、殘損嚴重,龕寬100厘米、高170厘米、深96厘米,龕向316度{1}。右壁下部有縱向裂隙,龕外頂部有圓形鑿孔,正壁前低臺左側現(xiàn)代水泥修補。正壁前起1厘米的低臺,臺上造一像,連座高102厘米,像高87厘米。頭頂有一個八角形華蓋,裝飾瓔珞,華蓋下方、造像頭頂有一個扁圓形物。造像頭戴風帽,面部方圓,有圓形頭光;頸部殘存兩道蠶紋,著交領袈裟;左手于腹前托一圓形物;右手于右胸前持禪杖;左腿下垂,跣足踩于蓮蓬上;右腿曲起,平放于身前;半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部覆帷幔,束腰裝飾立柱。座前中部有卷曲蓮莖,其中伸出蓮蕾、蓮葉、蓮蓬。低臺右側鑿一獸,頭部殘,面向龕外,四足趴跪。龕內左側下部似有一人輪廓,殘不可識。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造像均在現(xiàn)代被改刻、妝彩。
第2龕
該龕為單層方形龕,頂部左側左壁及右壁下部均殘損,龕內中上部有鑿孔,底部被水泥覆蓋。龕殘寬340厘米、殘高252厘米、深46厘米,龕向316度。正壁中央開單層圓拱形小龕,平面呈弧形。龕面呈尖桃形,裝飾火焰紋,左右壁及底部皆殘,寬35厘米、高37厘米、深5厘米。龕內正壁造三身像。中央主尊上身殘,風化嚴重,殘高25厘米,僅可見結跏趺坐于仰蓮臺座上。臺座底部呈四瓣形,裝飾四瓣形花紋。左右側各有一像,僅存殘跡。正壁及右壁均造千佛19排,大多風化嚴重。千佛頭上有肉髻,均結跏趺坐于上平下弧形臺座上,一般連座高14厘米、像高10厘米。袈裟有三種:一為通肩式袈裟;一為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還有偏衫式袈裟。姿勢有兩種:或雙手置于腹前,或雙手置于胸前(圖4)。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3龕
該龕為方形龕,平面呈橫長方形,現(xiàn)僅存中下部及左壁下部兩側,寬168厘米、殘高180厘米、殘深32厘米,龕向140度。
正壁中央雕一像,坐于高臺上,頭部、左右手均已無存,連座高120厘米,像高70厘米。雙層圓形頭光、身光,外飾一圈火焰紋。雕像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其上束帶打結,胸前戴圓環(huán)狀項圈,項圈兩側及中部各有飾件垂下,中部飾件呈十字形;左手似托寶珠置于腹前,右手舉于右胸前,盤右腿,左腿垂下,踩于仰蓮圓臺上,跣足。臺座分兩層,上層為束腰方座,底部刻二蓮枝,分別自中央伸出,伸向左右,蓮枝下部飾卷云紋;下層為方形,方形臺上左右各置一蓮臺,蓮臺上各置一物,蓮臺中央似有一物突起。臺座底部雕一獅子,朝向右側,右前腿前伸,按寶珠,左前腿直立,左后腿前屈,作蹲坐狀,尾部翹起,似回首龕外(圖5)。
主尊頭頂上方及左側各雕祥云,僅存左側祥云的底部。左側祥云中有從像三身,高28厘米。左起第三身著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圓臺上。另兩身從像風化脫落較為嚴重,殘不可識。主尊左右各一立像,均高49厘米。左側為一菩薩像,頭挽髻,披巾自兩肩垂下,于腹前橫兩道后經小臂下垂及座,下著長裙,雙手執(zhí)禪杖。禪杖頂部裝飾復雜,風化不識。右側立像上半身及圓臺殘,著袈裟,下身著裙。
主尊左右各雕四排像,從上至下第一、二排各兩身,第三、四排各三身。第一至第三排像,均高35厘米。第四排像高49厘米。每身頭部內側均陰刻一豎長方形框,內磨平,字跡無存。左側從上至下第一排左起第一身殘;第二身雙手似置于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二排左起第一身頭挽髻,右手執(zhí)棍狀物置于胸前;第二身似著袈裟,雙手捧方形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排左起第一身頭戴冠,著交領廣袖大衣,足穿鞋立于圓臺上;第二身頭似戴冠,雙手捧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身左手在下,右手在上托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四排左起第一身頭戴冠,面目猙獰,髭髯,著廣袖大衣,雙手抱棍狀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二身頭戴冠,頭微右偏,左手托物置于左腹前,右手舉于右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身頭戴冠,雙手交疊,左手在上,右手在下托豎長方形物置于右胸前,倚坐于方臺上。右側自上而下第一排已不存。第二排右起第一身坐于方臺上;第二身頭似挽髻,發(fā)辮垂肩,著廣袖大衣,雙手捧一豎長方形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排右起第一身為立像,兩側披巾下垂及座,左手置于腹前;第二身頭戴冠,雙手置于腹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身似頭戴盔,雙手置于腹前,身體微左轉,倚坐于方臺上。第四排右起第一身雙手捧物于腹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二身頭戴冠,髭髯,雙手執(zhí)豎長方形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臺上;第三身頭似戴盔,上身著鎧甲,雙手托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臺上。
另左壁底部雕一立像,光頭,著袈裟,雙手合十置于胸前,跣足。龕窟年代為唐宋時期。
第4龕
該龕為雙層方形龕,內、外龕平面皆呈橫長方形,內、外龕右壁被第3龕左壁破壞。外龕殘寬193厘米、高190厘米、殘深105厘米;內龕寬180厘米、高176厘米、深73厘米。龕向135度。
內龕正壁雕西方凈土,正壁中央高浮雕一佛二菩薩,均結跏趺坐于仰蓮臺座上(圖6)。佛像連座69厘米,像高48厘米。身后有舉身光,高肉髻,頸部有三道蠶紋,著通肩袈裟,衣紋于胸腹前呈淺U字形,雙手交疊,右手在上,左手在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仰蓮座底部雕出三個橢圓狀物,其上各雕一壺門。
左側菩薩連座高67厘米,像高48厘米,頭后有尖桃形頭光,分為三層:內側一層飾花瓣,中層為連珠紋,外側一層為火焰紋。身后有內素面外火焰紋身光。菩薩戴高冠,發(fā)辮覆肩,繒帶自兩耳后下垂及肘,頸部有三道蠶紋,胸前戴圓形狀項圈,項圈上有掛飾及纓絡垂下,纓絡經腹前自兩膝折向身后,飾腕釧,上身斜披胳腋,兩側披帛自雙肩垂下搭小肩后下垂及座,雙手托圓柱裝物置于腹前。
右側菩薩連座高65厘米,像高47厘米,頭光、身光與左側菩薩同,頭戴高冠,發(fā)辮垂肩,頸部有三道蠶紋,繒帶自兩耳后下垂及肘,胸前所戴項圈及纓絡、腕釧、絡腋與左側菩薩同,雙手托蓮蕾置于胸腹前。
佛與兩側菩薩之間各有一弟子立像,頭后均有圓素頭光,著交領袈裟,雙手合十于胸前。右側弟子頸部三道蠶紋。佛與兩側菩薩座間各有一身菩薩坐像,均結跏趺坐于仰蓮臺座上,發(fā)辮垂肩,上身斜披絡腋,兩側披巾自兩肩垂下搭小臂后下垂及蓮座,雙手合十于胸前。
佛頭頂淺浮雕華蓋。華蓋兩端向內卷曲,頂端飾火焰紋,內置寶珠。華蓋底部有掛飾垂下,中間掛飾向左右分別伸出長飄帶。飄帶纏繞,各形成三圓圈,飄帶尾部飄向龕頂。左側左起第一圓圈內雕一佛二弟子。佛有高肉髻,雙耳碩大,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上。兩側弟子均為立像,身體微側向主尊。第二圓圈內雕一菩薩二弟子。菩薩頭頂向上突起,兩側繒帶下垂及肩,身著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座上。兩側弟子均為立像。第三圓圈內雕一佛二弟子。佛頭頂向上高高突起呈三角狀,雙耳碩大,身著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座上。兩側弟子均為立像。右側右起第一圓圈,雕一佛二弟子。佛頭頂向上突起,雙耳碩大,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座上。兩側弟子均為立像,微側向主尊。第二圓圈內雕一菩薩二弟子。菩薩頭頂向上突起,兩側繒帶下垂及肩,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座上。兩側弟子均為立像。第三圓圈內雕一佛二弟子。佛頭頂向上突起,雙耳碩大,著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覆蓮臺座上。兩側飄帶末端各雕一朵祥云。祥云內各雕五身像,分兩排。前排為三身佛像,著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后排兩身菩薩立像,頭頂向上突起,兩側繒帶下垂及肩,似著袈裟,雙手置于胸前。
華蓋后雕一樓閣(圖7),可見圍欄、圓柱、屋頂,屋檐兩角向上翹起,鴟尾回首相向。圓柱將樓閣分為三開間,左右二開間前方各雕一立像,風化不可識。屋檐外側各有一飛天,朝向樓閣,回首看龕外,身后飄帶高高飄起。左側飛天雙手舉物于身體兩側,雙腿向后翹起;右側飛天雙手托物于胸前,雙腿向后翹起。
兩側菩薩外側各雕一經幢。幢座分五層:從下至上第一層為圓形覆蓮狀;第二層為圓球狀,上飾卷云紋;第三層為素面盤狀;第四層同第一層;第四、五層束腰;第五層為圓形仰蓮臺座。幢身為八棱柱狀。幢頂分七層:從下至上第一、三、五、六層為圓形仰蓮狀;第二層為圓球狀,上飾卷云紋;第四層為方形,中央開小龕,內一坐佛;第七層為尖桃形。經幢下方各雕一坐像,頭后均有圓形素面頭光、身光,挽高發(fā)髻,兩側繒帶下垂及肩,上身斜披絡腋,披帛自兩肩垂下,搭兩臂后下垂及座。左側菩薩盤左腿,右腿曲起;右側菩薩盤右腿,左腿曲起,身體微轉向主尊,坐于仰蓮方座上,臉朝向龕外。經幢外側各雕八邊形雙層樓閣,雕出圍欄、圓柱、屋檐。從下至上:第一層中央雕一佛二弟子,佛帳自頂部及兩側垂下。佛有高肉髻,雙耳碩大,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兩側弟子均立像,雙手置于胸前。第二層中央雕一佛二弟子,佛帳自頂部及兩側垂下。佛有高肉髻,雙耳碩大,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兩側弟子均立像,雙手置于胸前。第二層上為八角攢尖頂。雙層樓閣底部外側各雕一立像,頭后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肉髻較高,雙耳碩大,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雙層樓閣底部內側各雕一菩薩立像,尖桃形頭光,挽高發(fā)髻,發(fā)辮垂肩,頸部有蠶紋,上身披絡腋,下著長裙,披巾自兩肩垂下,于腹前橫過一道后經兩臂下垂及底。左側菩薩雙手托圓盤,內盛火焰狀物置于胸前;右側菩薩雙手托物置于胸前。二者均微側身向主尊,回首龕外。
主尊及二菩薩底部雕通壁圍欄。圍欄上部中央雕二菩薩立于方形蓮臺上,均有圓形頭光,頭挽高髻,發(fā)辮垂肩,上身披絡腋,下著長裙,腰束帶,裙腰外翻,雙手執(zhí)飄帶,身體微內傾。二立菩薩左右各雕七身菩薩,結跏趺坐于覆蓮圓臺上,均有圓形頭光、身光,挽高髻,頸部有蠶紋,上身披絡腋,下著裙,腰束帶,裙腰外翻,披巾自兩肩垂下,搭小臂后下垂及座,雙手合十于胸前,身體微側向主尊,頭微偏,仰視主尊。
圍欄下部中央雕雙頭鳥,雙翅張開,尾部翹起,兩頭相背,踩于圓臺上。圓臺左右各雕一鳥相向而立。雙頭鳥兩側各雕人首鳥身形象,頭后有雙層圓形頭光,頭挽高發(fā)髻,尾部翹起,雙手執(zhí)物置于胸前。人首鳥身造像外側各雕四身伎樂,均朝向主尊而坐,回首向龕外,頭后有圓形頭光,挽高發(fā)髻。左側左起第一身似捧笙,第二身捧圓形物,第三身似撫五弦琴,第四身似執(zhí)橫笛。右側右起第一、二身僅存輪廓,第三身似執(zhí)橫笛,第四身捧柱狀物。樂器均置于頭前做吹奏狀,兩側伎樂外側各雕一菩薩立像,頭后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挽高髻,發(fā)辮垂肩,上身披絡腋,下著長裙,披巾自兩肩垂下搭兩臂后下垂及底,雙手舉于胸前,身體微轉向內側,回首龕外。菩薩外側各雕一佛,均結跏趺坐于仰蓮臺座上,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高肉髻,雙耳碩大,頸部有蠶紋,著通肩式袈裟。左側坐佛左手置于胸前,右手置于右膝處;右側坐佛右手置于胸前,左手置于左膝處。
雙頭鳥及伎樂下部又雕一重圍欄。圍欄中央雕水池。水池中伸出蓮葉及蓮蕾,其周圍雕有水波紋。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5龕
該龕為外方內圓拱形龕。外龕頂部及左右壁皆殘損,底部被鑿去,現(xiàn)為水泥地面,寬210厘米、殘高232厘米、殘深135厘米。內龕頂部及左右壁上方殘,平面呈長方形,寬187厘米、高230厘米、深87厘米,龕向135度。龕頂左部有巨大裂縫貫穿左壁與后壁交界處。龕外左右壁上部有方形鑿孔,左壁有圓形鑿孔。
龕內正壁底起低臺,正壁中央開圓拱形小龕,龕面呈尖拱形,平面呈長方形,寬81厘米、高62厘米、深10厘米。小龕正壁造三佛(圖8)。中間一佛頭部殘,連座高51厘米,像高31厘米,肉髻,雙耳碩大,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頸部三道蠶紋,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雙層橢圓形身光,雙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上覆布帛,上有圓形物,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蓮臺座上。臺座上部覆帷幔,下部裝飾雙瓣蓮花。左側佛像頭部殘,連座高51厘米,像高32厘米,肉髻,雙耳碩大,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頸部三道蠶紋,著通肩式袈裟,有雙層橢圓形身光,雙手于腹前結彌陀印,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覆帷幔,束腰裝飾立柱。右側佛像頭部殘,連座高52厘米,像高32厘米,肉髻,雙耳碩大,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頸部兩道蠶紋,著通肩式袈裟,有雙層橢圓形身光,左手于腰前托寶珠,上有火焰,右手撫右膝,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覆帷幔,束腰裝飾立柱。
正壁除中央小龕三尊佛像外,另造五十佛,從上至下共分為六排,第一排造佛9身,第二排10身,第三排6身,第四排4身,第五排11身,第六排10身。佛像除兩身戴風帽者,均有肉髻,雙耳碩大。所有佛像均有尖桃形頭光、頸部三道蠶紋,結跏趺坐于方形仰蓮臺座上。蓮座下皆有蓮莖相接,蓮莖上伸出蓮蕾、蓮葉。佛像連座一般高28厘米,像高21厘米。
第一排左起第一身,殘不可識;第二身,雙手置于胸前;第三身,雙手于腹前托圓形物;第四身,雙手置于腹前;第五身,同第二身;第六身,著通肩式袈裟,掌心向上,持圓形物于腹前;第七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托圓球形物;第八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胸前合十;第九身,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胸前。
第二排左起第一身殘不可識;第二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掌心向上托圓形物于腹前;第三身,戴風帽,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胸前;第四身,雙手置于腹前;第五身,殘不可識;第六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結彌陀印;第七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托圓球形物;第八身,著通肩式袈裟,左手撫左膝,右手置于胸前;第九身,同第六身;第十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上似搭布帛。布帛上有一圓形物,分兩層。
第三排佛像均著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雙手托寶珠于腹前;第二身,雙手托;第三身,雙手于胸前合十;第四身,同第三身;第五身,戴風帽,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腹前;第六身,雙手于腹前托寶珠。寶珠上有火焰。
第四排左起前三身均著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雙手置于腹前,掌上搭布帛,上有圓球形物;第二身,左手置于胸前,右手撫右膝;第三身,左手撫左膝,右手置于胸前;第四身,雙手置于腹前,掌上搭布帛,上有圓形物,分兩層。
第五排佛像均著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胸前;第二身,雙手于腹前結彌陀?。坏谌?,雙手于腹前托;第四身,雙手于胸前合十;第五身,雙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第六身,雙手于腹前托圓球形物;第七身,同第二身;第八身,雙手于胸前合十;第九身,同第三身;第十身,同第五身;第十一身,同第一身。
第六排左起第一身,著偏衫式袈裟,雙手置于袈裟之中;第二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腹前;第三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托圓球形物,分兩層;第四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結彌陀??;第五身,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腹前束帶打結;第六身,同第二身;第七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托;第八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第九身,同第一身;第十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于腹前托圓球形物。
龕內右壁中部刻一碑,有碑首、碑身、碑座。碑首呈梯形,中部裝飾卷云紋;碑座呈梯形,裝飾覆蓮瓣;碑身呈長方形,寬51厘米、高110厘米,陰刻楷書題記12行,滿行18字,共存181字(圖9),全文如下:“敬造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并二菩薩一龕/敬造五十三佛一龕/右弟子白紹少在使劾職卅余年累主持/使錢投重務罷歸鄉(xiāng)久蒙差署勾覆官阻為征/討宦()人迫作十惡五逆無門懺悔今已年七/十有惡之身然遠遂發(fā)()心于此上代/內石上件功德今已成k伏/為白慕道見后發(fā)愿求來世中常于/十生誦持不退轉何多羅三藐/三菩眷屬往生凈土/……二果永為供養(yǎng)/……可……男兒使官可求。”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6龕
該龕為單層方形龕,平面近方形。龕頂右側表層脫落,龕口、四壁風化嚴重。寬226厘米、高170厘米、深55厘米,龕向120度。龕外右壁上部有兩圓形鑿孔,右上角坍塌處延伸一道裂縫,縱向貫穿右壁。龕內有大面積煙熏痕跡。
龕內正壁底部開高22厘米的低臺,臺上正壁造千手觀音及其眷屬、十坐佛(圖10)。千手觀音位于正壁中部,面部、手部、足部及臺座殘。連座高131厘米,像高124厘米。千手觀音戴鏤空卷草紋高冠,面部方圓,雙耳垂肩,頭兩側繒帶下垂,頸部有三道蠶紋。胸前戴寬帶圓形項圈,中部裝飾幾何形花紋,項圈下部裝飾卷草紋。胸前至膝前垂飾瓔珞。著雙領下垂式袈裟。披巾自左右肩垂下后,橫過身前,持于膝前兩手中,垂于座前。身后有尖桃形身光,邊緣裝飾一圈卷草紋。跣足,倚坐于方形臺座上,足下踏方形仰蓮臺。左右側各殘存20手,最上兩手捧化佛于頭頂;胸前兩手合十;腹前兩手拇指和食指相連,捧圓形物;膝前兩手掌心向上,執(zhí)帔帛。左側由上到下,可見一佛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方形雙層臺座上,身后有尖桃形身光;其下一手持圓形銅鏡,中部有日形鈕,右側一手持蓮蕾;其下一手持盾牌,盾牌前雕出猙獰獸面,右側手持弓;其下數(shù)手持物皆殘;最下一手掌心向外,置于身左側。右側從上至下,一手持圓形物;其下一手持寶塔,寶塔為方形樓閣式,分兩層;再下一手持一環(huán)形物;再下一手持方形物,上有一“人”字形頂;再下一手持短棍形物;最下一手掌心向外,置于身右側。
臺座左右前方分別跪餓鬼貧兒。左側餓鬼頭部、左肩及雙手殘,殘高124厘米,雙手置于身前,上身,腰束帶,下著褲,面向右側而跪。右側貧兒面部風化,高37厘米,頭戴冠,冠帶垂于身后,著圓領長袍,腰束帶,雙手于身前持長條形口袋,面向左側而跪。餓鬼左側及貧兒右側分別跪一男一女。左側男子的頭冠、面部殘,高46厘米,面部豐圓,頸部殘存兩道蠶紋,帔帛自左右肩垂下,橫過腹前,繞左右臂后垂于身側,腰束帶,下著褲,跣足,雙手于胸前合十,面向右前方伏跪。右側女性左胸殘,全身風化嚴重,高40厘米,頭束高髻,面部豐圓,頸部殘存一道蠶紋,右側帔帛自右肩垂下,繞右臂后垂于身側,腰束帶,下著褲,跣足,雙手腕戴鐲,于胸前合十,面向左前方伏跪。
男子左側立一男子,面部、足部殘,高77厘米。頭上有小髻,雙目圓睜,面容猙獰,下頜存三角形胡須。衣服從左肩處垂下,經腹前于右腰側繞向身后,腰束帶,下著裙,足部著“T”字形履。左手握拳置于右胸前,右手持锏置于身側,微向右前方而立。
女子右側立一身像,頭部及雙手殘,高62厘米。著圓領廣袖大衣,腰束帶,下著裙,雙足著云頭鞋,雙手置于腹前,微面向左前方而立。
龕內后壁左右側上部各有五身坐佛,皆坐于方形臺上。臺座高8厘米。座前裝飾似花紋,外部為四花瓣形,內部裝飾卷云紋。臺座上左側五身佛像頭部殘,均高12厘米,結跏趺坐。左起第一身,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腹前;第二身,著交領袈裟,雙手置于胸前,手上覆蓋布帛;第三身,著通肩袈裟,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腹前;第四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胸前,手上覆蓋布帛;第五身,著通肩式袈裟,雙手置于腹前。右側五身佛像均風化嚴重,均高12厘米,結跏趺坐。左起第一、三身雙手置于腹前;第二身雙手置于胸前;第四、五身姿勢殘不可識。
左右壁前各造一身天王像。左側一身,左手、足部殘,風化嚴重,高90厘米。戴冠,冠上部后側立呈拱形,冠前裝飾放射形紋飾,頭后垂發(fā)。雙耳下垂及肩。身著盔甲,飄帶繞過膝前飄于身側。右手腕戴手鐲,叉腰,呈立姿。足著履,足下有低臺,上部刻斜井字形凹槽,可能表現(xiàn)山形座。右側一身頭部、右臂及雙足殘,殘高97厘米。頭戴冠,頭后垂發(fā)。身著盔甲,腰束帶,飄帶繞過膝前飄于左右側。雙手掌心向下,于腹前持劍,呈立姿。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7龕
該龕為外方內圓的拱形雙層龕,內外龕除右上角外,四壁均殘損殆盡。外龕殘寬53厘米、殘高78厘米、殘深4厘米;內龕殘寬45厘米、殘高67厘米、殘深3厘米。龕向120度。內龕正壁中部造一像,全身及臺座均殘損嚴重,連座高84厘米,像高50厘米,僅存輪廓,可見一像坐于束腰臺座上。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8龕
該龕為單層圓拱形龕,平面呈弧形,四壁均殘損,左下角坍塌。龕殘寬60厘米、殘高98厘米、殘深5厘米,龕向90度。龕內正壁造一像,殘損嚴重,僅存輪廓,高90厘米。頭戴三尖冠,下著長裙,呈立姿。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9龕
該龕為圓拱形龕,平面呈長方形,僅存上壁及左右側壁上部。龕寬77厘米、高170厘米、深7厘米,龕向70度。龕內正壁磨光,無造像。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10龕
該龕為內方形雙層龕,內龕平面呈長方形,外龕頂部、右壁及左壁上部不存。外龕殘寬152厘米、殘高149厘米、深106厘米;內龕右壁中部殘損,寬145厘米、高149厘米、深52厘米。龕頂有數(shù)個鑿孔。龕向70度。
正壁近壁處造12厘米的低臺,臺上造一佛二菩薩。佛像頭部、雙臂殘,風化嚴重,連座殘高102厘米,像殘高96厘米。有尖桃形頭光,邊緣處裝飾火焰紋,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左手抬起,跣足,立于圓形仰蓮臺座上。左側菩薩頭部殘,風化嚴重,連座殘高102厘米,像殘高85厘米。雙重頭光,繒帶自頭左右側垂下,帔帛自左右肩垂下,橫過身前,繞左右臂垂于身側。左手托凈瓶,右手持凈瓶頸部,置于腹前。腰束帶,下著裙,右膝微曲,微向左扭胯,跣足,立于圓形仰蓮臺座上。右側菩薩頭部、雙臂及臺座殘,連座殘高108厘米,像殘高90厘米。有雙重頭光,繒帶自頭兩側下垂及肘,雙手置于胸腹前,帔帛繞左右臂垂于身側,腰束帶,下著裙,左膝微曲,微向右扭胯,跣足,立于仰蓮臺座上。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11龕
該龕為方形雙重龕,外龕頂部及右壁不存,寬163厘米、高167厘米、深100厘米。內龕右壁部分殘損,平面略呈長方形,后壁略弧,寬147厘米、高147厘米、深86厘米。龕向37度。
正壁及左右壁的近壁處造15厘米的低臺,正壁臺上造一女性主尊及二侍女,中央主尊面部、雙手、雙腿及臺座殘。連座高110厘米,像高97厘米。主尊頭束高發(fā)髻,前戴鏤空卷草紋發(fā)冠,右后側插步搖,一端裝飾花朵,下垂珠飾;面部豐圓,頸部三道蠶紋,著雙領下垂式長袍;內著抹胸,胸前束帶打結;左手抬起,右手置于右腹前,垂足,坐于方形臺座上。臺座分兩層,由轉角處立一柱支撐。左側侍女足部殘,高100厘米;頭上雙丫髻,面部豐圓,頸部三道蠶紋;著雙領下垂式長袍,內著抹胸;雙手籠于袖中,置于胸前,懷抱扁圓形物,呈立姿。右側侍女全身風化嚴重,高93厘米;頭束高發(fā)髻,面部豐圓,雙手于右側抱小兒,頭部殘,面向內側,右手持蓮蕾狀物,呈立姿。
左壁臺上立二像。左起第一身,頭部、雙臂殘,全身風化嚴重,高55厘米;戴高冠,左手于右側抱物,右手置于身側,下著褲子,呈立姿。第二身全身風化嚴重,高53厘米;頭左右側束髻,左手置于腹前,右手曲于身側,手中持短桿,桿上有圓形物,呈立姿。左側臺前有一物,殘損嚴重,上圓,下似一臺。右壁臺上立二像。左起第一身,頭部殘,全身風化嚴重,高54厘米;頭似戴冠,左手置于左腰前,右手置于胸前,下著裙,呈立姿。第二身,頭部及雙臂殘,全身風化嚴重,高45厘米;頸部殘存兩道蠶紋,帔帛自左右肩垂下,飄于身右側;下著褲,左手置于腰側,右手置于腹前,呈立姿。臺前有一物,上部呈圓形,下似一圓臺。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12龕
該龕為雙重方形龕,龕底左部殘損,寬264厘米、高183厘米、深200厘米。內龕平面呈方形,龕口風化嚴重,右壁略有殘損,寬247厘米、高168厘米、深57厘米。龕向9度。
正壁分為上下兩部分,上部底部造8厘米高的低臺。臺上造五身坐佛,均連座殘高65厘米,像殘高45厘米。左起第一身頭部殘,內圓外尖桃形頭光,圓形頭光邊緣裝飾雙層花瓣,外層頭光邊緣裝飾火焰紋;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雙層橢圓形身光,邊緣裝飾火焰紋;雙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手上搭一布帛,上有圓盒形物;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蓮臺座上。臺座束腰和底部均裝飾卷云紋。第二身頭部及雙臂殘,頭光與第一身相似,著通肩式袈裟,身光與第一身相同,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部覆帷幔,束腰處裝飾立柱,下部裝飾雙瓣仰蓮。第三身頭部殘,戴冠,繒帶自頭兩側垂下,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著偏衫式袈裟,身光與第一身相同,內層身光邊緣裝飾蓮瓣,結跏趺坐于方形仰蓮束腰臺座上。上層蓮座覆帷幔,束腰處中部有一人頭,左右手向上撐起臺座;左右側各有一獸頭,雙手向上撐起臺座,下層裝飾卷云紋。第四身頭部、右手殘,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腹前束帶打結,身光與第一身相同;左右手撫膝,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蓮臺座上。蓮座上部覆帷幔,束腰分上下兩層,平面呈八角形,上層凸出,每面均有方形框,下層轉角處裝飾立柱。臺座下部亦呈八角形,裝飾雙瓣蓮花。第五身頭、胸殘,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著通肩袈裟,身光與第一身相同,雙手掌心向上,捧圓形物于腹前,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蓮臺座上。臺座束腰分為四瓣,每面裝飾四瓣形壺門。臺座下部裝飾卷云紋。
正壁下部近壁處起低臺,大部分殘損。臺上造五身坐佛,均連座殘高65厘米,像殘高45厘米。左起第一身頭、胸部及臺座下部殘,頭光與上層第一身相同,著通肩式袈裟,身光與上層第一身相同,雙手于胸前合十,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部覆帷幔,束腰裝飾立柱。左側臺座前部有一小人,下身殘,僅存輪廓,面向右前方而立。第二身頭部、右手及臺座下部殘,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腹前束帶打結,身光與第一身相同,左手掌心向上托圓形物于腹前,右手置于胸前,結跏趺坐于圓形仰蓮臺座上;左上方陰刻“東方阿”。第三身頭部及臺座殘,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著偏衫式袈裟,內著僧o支,雙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身光與上層第三身相同,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臺座上覆帷幔,左上方陰刻“南方佛”。第四身頭部、右臂殘,腰部以下風化嚴重,頭光與第一身相同,胸部肌肉發(fā)達,著袒右袈裟,身光與第一身相同,左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第五身頭部、雙臂、雙腿及臺座殘,頭光、身光與第一身相同,雙手置于腹前,結跏趺坐于臺座上(圖11)。
左壁下部造二像。左側一像僅存輪廓,殘高20厘米,呈立姿。右側一像頭部、左臂及腿部殘,殘高43厘米,著廣袖衣,雙手置于胸前,呈立姿。
上層低臺左側前部,第二身佛像臺座下,陰刻1行12字楷書題記“養(yǎng)佛志明僧金秋”。左壁上部中側有陰刻楷書題記“十方佛……”。左壁下部,陰刻楷書題記:“……永為供養(yǎng)”(圖12)。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
第13龕
該龕為外方內圓拱形龕。外龕右壁略存,寬190厘米、高180厘米、深134厘米。內龕呈圓拱形,平面呈豎長方形,寬140厘米、高156厘米、深77厘米。龕向45度。造像及臺座均有后代改刻痕跡,造像現(xiàn)代妝彩。正壁中央造一坐佛,有肉髻,內圓外尖桃形頭光,左手掌心向外,右手撫右膝,結跏趺坐于方形臺座上。左右壁內側前部各造二像,均立于方形臺座上。其身后各有四身立像。左右壁外側下部各造一力士,均有圓形頭光,面向中部而立。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造像均在現(xiàn)代被改刻、妝彩。
第14龕
該龕為圓拱形龕,平面呈拱形,龕頂部分殘損,寬205厘米、高155厘米、深84厘米,龕向32度。正壁及左右壁前起1厘米高的低臺,上造一佛二弟子二菩薩。中央主尊有內圓外尖桃形頭光,頭部略大,面部方圓,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左手托圓形物置于左膝,右手垂于身側,結跏趺坐于方臺上。弟子位于主尊左右兩側,立于圓形臺座上。弟子外側各一菩薩立于圓形束腰臺座上。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造像均在現(xiàn)代被改刻、修補和妝彩。
第15龕
該龕為內圓拱形雙層龕。外龕除底部和左側下部外,均殘損,底部前有后代壘砌條石,寬170厘米、殘高134厘米、深125厘米。內龕平面呈橫長方形,龕頂及左右側壁均有殘損,寬100厘米、高116厘米、深55厘米。龕向45度。龕內正壁前造一佛,有尖桃形頭光,面部方圓,著雙領下垂式袈裟,內著僧o支,雙手于腹前托扁圓形物,結跏趺坐于方形束腰臺座上。左右壁內側前部各造兩立像,均立于臺座上。右壁前部兩立像身后又有兩身立像。左右壁外側下部有二力士。龕窟年代大致為唐宋時期。造像均在現(xiàn)代被改刻、妝彩。
第16龕
該龕為單層龕,龕及右壁皆殘損殆盡,形制不明,殘寬80厘米、殘高101厘米、殘深15厘米,龕向27度。正壁左側造一像,僅存輪廓。龕窟為現(xiàn)代所造。
第17龕
該龕位于3號石包西南側的一大龕內。大龕上部殘,僅存下部,殘寬270厘米、殘高125厘米、殘深35厘米,龕向315度。第17龕上部殘損,殘寬48厘米、殘高30厘米、深8厘米,龕向315度。龕內正壁前造一像,頭、胸殘,像殘高30厘米;雙手置于腹前,廣袖下垂于龕外,結跏趺坐于龕底。龕窟年代大致為清代。
第18龕
該龕頂部殘,寬51厘米、殘高22厘米、深10厘米,龕向315度。龕內造一像,結跏趺坐于臺座上,其余殘不可識。龕窟年代大致為清代。
第19龕
該龕頂部及右壁殘,殘寬98厘米、高66厘米、深9厘米,龕向315度。正壁前造四像,均坐于高21厘米的低臺上。左起第一身,高62厘米,戴冠,胡須下垂,身著鎧甲,左手置于腹前,右手托舉圓形物置于頭部右側,左腿下垂,右腿盤坐。第二身,高66厘米,戴三尖冠,披巾自雙肩垂于座前,左手置于胸前,右手托尖圓形物置于頭部右側。第三身,高63厘米,戴三尖冠,披巾自雙肩垂下于座前,雙手置于腹前。第四身,僅存殘跡,殘高18厘米。龕窟年代大致為清代。
三 年代及價值
菩薩灣是安岳一處保存較好的佛教摩崖造像。通過調查可知,第1龕左壁打破第2龕右壁,第3龕左壁打破第4龕外龕右壁、右側打破第2龕左壁,第9龕左壁打破第10龕右壁,第15龕右壁打破第14龕左壁,第16龕打破第15龕左壁。由此可知,第2龕早于第1龕,第2、第4龕早于第3龕,第10龕早于第9龕,第14龕早于第15龕,第15龕早于第16龕。
在此基礎上,通過觀察石包打破關系,結合現(xiàn)存造像的題材、風格和題記看,菩薩灣摩崖造像可分為兩組,一組為第1―15龕,另一組為第16―19龕。兩組龕窟的年代差異較大,第1―15龕為唐宋時期;第16―19龕為清代至現(xiàn)代,其中第17―19龕為清代龕,第16龕為現(xiàn)代龕。
第2龕的千佛,此種題材的造像主要出現(xiàn)在川西、川東地區(qū)及川北的巴中地區(qū),主要流行于8世紀末至9世紀[1],其題材與造型風格與四川蒲江石馬溝第3、第8龕以及蒲江花置寺的第3、第5、第6、第8龕極為相似,后者皆為晚唐時期的造像[2]。第4龕為西方凈土變,此類題材全川皆有分布,約從7世紀開始出現(xiàn),流行時間較長。像第4龕一樣的一佛二菩薩坐像、左右兩側雕刻天宮閣樓者主要集中出現(xiàn)在川西以及重慶的大足地區(qū),流行于8世紀至9世紀左右[1]194。第4龕與安岳靈游院第7龕年代大體一致[3],其年代亦應為晚唐、五代時期。據第5龕碑刻文字,五十三佛與西方凈土變俱為白氏發(fā)愿所造,二者為同一時期的造像,故第5龕的年代亦應為晚唐、五代時期。第3龕打破第2、第4龕,其年代比第2、第4龕略晚,從造像的風格看,其年代也應為五代時期。第6龕為千手觀音,類似的題材主要出現(xiàn)在安岳和大足地區(qū),多為五代時期的造像,其造像風格與造像內容與重慶佛灣第243、235、218、273龕以及四川安岳圓覺洞南崖第21龕相似,重慶佛灣第243龕的年代為唐天復元年(901),其余均屬前、后蜀時期{1},故可判斷第6龕的年代大致為五代時期。第12龕根據題記可知其造像為十方佛,此類題材目前發(fā)現(xiàn)不多,根據其造型風格,其年代應為晚唐時期。
菩薩灣摩崖造像的主體年代為唐宋時期,保存較好的6龕造像年代均為唐末、五代時期,造像題材豐富,雕刻精美,西方凈土變、千手觀音、五十三佛等都是當時社會流行的造像題材,反映了安岳地區(qū)佛教信仰及文化等情況,而西方凈土變底部雕刻的伎樂,為研究唐代生活提供了新的實物資料。
參考文獻:
[1]雷玉華.巴中石窟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