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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自治;治理
村民自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新農建設過程一項重大變革,是農村基層治理結構的重大轉變。
一、農村政治體制改革:村民自治的出現(xiàn)
在體制終結以后,因為基層政治組織的衰敗、地方官員的腐敗、中央對地方干部官員的失控以及各種傳統(tǒng)權威形式的再度崛起,已對國家統(tǒng)治農村地區(qū)的合法性有所動搖,為了重振基層政治和組織、保持農村的政治穩(wěn)定,并遏阻國家的地方者的專斷權力,必須恢復在農村地區(qū)的統(tǒng)治能力和合法性。因此選擇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對農村社會組織、結構的制度性安排是中央政府為順應農村生產關系及經濟體制變革后形勢的發(fā)展。
這種新的形勢直接表現(xiàn)在社會結構的分化、農民地位提高、干部權力弱化以及新興勢力的崛起,使得既有的管理體制和方式,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局面,因而必須產生新的管理機制、組織以應付新的形勢發(fā)展。農村社會和國家權力結構之間的關系,可以說與農村社會、經濟結構有著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得農村生產關系和產業(yè)結構產生極大的變化,而其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農民和國家的關系重新界定。農民在村落的角色,由過去農村剩余的分配者,轉換成資源供給者的角色,這種轉變使得國家干部的管理方式,已不能再用過去強制性的手段去管理人民,否則將會遇到更大的阻力。
新的生產關系下的農村社會,國家已由以往資源的絕對控制者,轉換成資源相對控制者,這使得原有的政社合一的集體化管理制度,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和環(huán)境,同時農村干部以往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在新的環(huán)境下也逐漸無法適應,這些變化在農村中形成管理組織的空隙,因而不得不將政治制度朝民主管理的方式重新調整,以便強化村級管理組織、穩(wěn)定農業(yè)社會、發(fā)展經濟。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效用評析
(一)促進農村發(fā)展
時期,平均主義的分配格局大大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的推行,激發(fā)了廣大農民生產經營的熱情,提高了農業(yè)生產效率,促進了農村經濟發(fā)展,而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新型農村治理結構更為農民這種生產熱情注入了活力。村民自治的內涵就是農民本身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管理與自身息息相關的各項公共事務,這樣農民從以前的小農生產關系中解放出來,變?yōu)楣芾碇黧w,最大限度得調動了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進而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村發(fā)展。同時,村民自治制度將競爭機制引入農村基層治理,使更多的基層精英參與到農村相關公共事務的管理中,更加激發(fā)了農村發(fā)展的源動力,直接促進了農村發(fā)展。
(二)保障農村基層的民主管理
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主義新型農村建設的重要保證。村民自治的實質是農民實現(xiàn)“民主選舉、民主決定、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這充分體現(xiàn)了擴大農民參與的理念,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代表農民本身的利益訴求;通過民主決定、民主管理使農民成為管理主體,決定與自身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事務;通過民主監(jiān)督是農村基層的各項事務更加透明。因此,加強村民自治,通過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把干部推向群眾,使權利置于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能夠有效地規(guī)范村干部的行為,減少干群之間的猜疑,化解矛盾,在農村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新型干群關系,有效的維護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①,保證了農村的民主管理。村民自治制度為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注入了有效動力,推動了基層農村的政治民主化進程,在制度創(chuàng)新、加強民主政治基礎、增強了基層農民的民主意識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三)推動農村公共事業(yè)順利進行
在我國占人口大多數(shù)的依然是農民,因此解決好農村問題依然是建成小康社會的重中之重,提高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生活環(huán)境,促進農村長期穩(wěn)定繁榮這些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村民自治制度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村民自治制度提高了農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培養(yǎng)了農民的自主意識和參與能力,使農民作為管理主體參與到農村各項公共事務的管理中,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村公共事業(yè)順利有效推進。同時村民自治制度提高了農民參政議政的參與程度,村務公開、民主監(jiān)督,使鄉(xiāng)村干部行政權力的運行更加透明,加強了鄉(xiāng)村干部對農村公共事務管理的監(jiān)督。最后,民村自治增強了農民遵紀守法的意識,有效緩解農村基層的矛盾。因此,村民自治作為一種重要的制度安排,有效保證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xiàn),保障了農村各項公共事業(yè)的順利推進。
三、村民自治制度運行的現(xiàn)狀反思
(一)基層選舉過程監(jiān)督不到位
村民自治制度最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民主選擇,直接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成效,但在實際的基層選舉過程中由于大多村民缺乏自主意識,導致沒有參與選舉的熱情,致使民主選舉流于形式。且由于村民參與選舉的程度普遍不高,導致了基層選舉過程中問題頻出。村民自治制度施行以來,村干部不再由鄉(xiāng)鎮(zhèn)行政機關直接任命,而由村民選舉推出,缺乏自主意識的村民沒有選舉的積極性,就給了別有用心之人可趁之機,賄選、脅迫選舉以及地方宗親勢力的干預,導致了民主選舉的失靈,這與村民自治的原意背道而馳,此種情況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也無法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訴求。民主選舉不到位,民主監(jiān)督也形同虛設,村民民主評議的參與率極低,這就難以對村干部的行為進行約束。
(二)基層農民文化素質偏低
在我國基層農村,農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是大多數(shù)村民的自主意識不足,而影響村民自主意識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村民自身的文化素質偏低。長期以來封閉的小農意識的影響,使民主意識在農村沒有根基,且長期以來國家對《村委會組織法》的宣傳提留在黨的層面,廣大農民對村民自治的內涵并不理解。這些因素的影響,使廣大農民躲都缺乏民主意識和自主意識,致使真正的民主難以落到實處。在實際生產生活過程中,大多數(shù)村民覺得村莊各項公共事務的管理與自己無關,致使村民自治的各項內容大多流于形式。
(三)自治權與行政權沖突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委會只有指導的關系,而無領導關系。②但是長期以來,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委會仍構成實際上的領導,不僅將自身的工作下發(fā)給村委會完成,而且對村委會的工作造成干預。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架構下,村委會是一個自治組織,而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委的干預致使村委在實際中變成鄉(xiāng)鎮(zhèn)下屬的行政主體。而這種干預從法理上來看就是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界限進行劃分和說明。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委會的行政干預與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背道而馳,致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各項內容難以實施,長此以往民主觀念難以深入基層農民的內心,就難以實現(xiàn)真正的基層民主。
(四)宗族勢力干預
我國是一個擁有悠久封建歷史的國家,長期以來形成君主、家長、族長的封建等級觀念,雖然現(xiàn)在封建等級關系已經瓦解,但基層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以家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勢力仍然影響著農村的各項生活。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宗族勢力作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影響著村民自治各項內容的實施。宗族勢力利用其宗親關系網絡影響農村民主選舉,控制選舉局面,影響選舉結果,使得家族成員在選舉中占盡優(yōu)勢,進而在村莊管理中獲取利于自身的利益。因而,宗族勢力的種種干預民主選舉的行徑,與村民自治的理念背道而馳,使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無法真正貫徹實施,無法實現(xiàn)真正的基層民主。
四、村民自治制度的優(yōu)化路徑
(一)完善法律法規(guī)體系,明確權限劃分
目前,我國村民自治的制度的法律依據僅有《村委會組織法》,該法對農村群眾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活動方面進行了思想和行為上的指導,但《村委會組織法》屬于政策性法律,在具體的實施上有些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無法對村民自治制度實際運行進行有效的規(guī)范和約束,這就需要圍繞圍繞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村民自治制度落到實處。首先,要將《村委會組織法》各項規(guī)定依據實際需要進行細化,保證村民自治的每項內容都有具體的實施路徑;其次,要制定專門條文對干預民主選舉的種種行為作出規(guī)定,認定哪些是影響民主選舉的違法行為,并對相應的懲罰措施作出明確規(guī)定;最后,應從法律層面上劃定鄉(xiāng)鎮(zhèn)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界限,出臺相應細則,對村民自治事項進行列舉,從根本上杜絕鄉(xiāng)鎮(zhèn)行政權對迅敏自治權的干預。同時應加大執(zhí)法力度,堅決打擊一切干擾影響村民自治制度運行的不法行為。
(二)培育農民自主意識
村民自治制度的貫徹和落實應關注和重視作為主體的農民的素質和能力,針對當前我國農民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法律意識較薄弱、民主參與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等問題,國家應加大農村教育支出,擴大對農村基礎教育、法制教育、繼續(xù)教育和職業(yè)教育的財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科教事業(yè)發(fā)展提供強大的動力,充分發(fā)揮政府的優(yōu)勢作用和社會管理功能。③同時針對村民自治過程中宗族勢力的干預,應從法律層面規(guī)范其行為,加大打擊其違法干預基層農村民主選舉的力度。在宣傳層面,基層組織應該拓寬宣傳渠道和宣傳手段,讓廣大農民群眾真真正正的理解和領會民主自治的理念與內涵。
(三)轉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村委會的管理方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于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得干預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政府開展工作?!庇纱丝梢?,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之間是“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系,并無行政干預的法律依據,過多的行政干預必然導致村民自治無法有效實施。鄉(xiāng)鎮(zhèn)政府必須轉變之前工作方式,在思想上、觀念上、行動上,把之前對村委會的干預行為轉變?yōu)椤爸笇?、支持和幫助”,使村委會在村民自治事項范圍內真正作為主體發(fā)揮作用。因此,在村米自治制度實施過程中要通過合理劃分職責權限及轉變管理方式實現(xiàn)“鄉(xiāng)政”與“村治”格局的規(guī)范化運作,避免鄉(xiāng)鎮(zhèn)政府、黨委對村民自治的侵擾和不適當干預④。
注解::
①尹毅:《村民自治與農村社會穩(wěn)定》,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2(5)
②金太軍:《“鄉(xiāng)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制約關系分析》,《社會主義研究》2000(4)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xiàn)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qū)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fā)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fā)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wěn)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qū)大鵬鎮(zhèn)“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fā)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guī)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chuàng)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fā)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guī)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chuàng)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xiàn)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边@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fā)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比齻€“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qū)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qū)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fā)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shù)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xiàn)實情況出發(fā),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xiàn)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xiāng)村滲透和國家與鄉(xiāng)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fā)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xiàn)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fā),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彪m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guī)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蔽覀兯坪蹩梢赃M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xiàn)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chuàng)刊號上發(fā)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fā)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fā)現(xiàn),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xiàn)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xiāng)鎮(zhèn),在鄉(xiāng)鎮(zhèn)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lián)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xiāng)村制度:歷史與現(xiàn)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fā)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qū)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xiāng)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xiàn)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tǒng)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shù)?,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guī)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yōu)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qū)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shù)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xiàn)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xiàn)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xiàn)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蹦壳把芯空呋旧弦讶〉玫墓沧R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xiàn)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fā)展的地區(qū)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guī)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xiàn)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xù)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xiàn)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xiàn)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guī)來規(guī)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xiàn)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guī)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guī)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guī)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xiàn)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tài)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fā)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tài)上的正統(tǒng)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钡撬麄兊难芯恳膊]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tài)的發(fā)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fā)現(xiàn),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tài)’,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编囌齺磉@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tài)”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fā)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fā)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guī)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chuàng)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xiāng)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xiàn)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wěn)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xiàn)行農業(yè)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xiàn)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yè)稅、屠宰稅、三提五統(tǒng)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yè)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wěn)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fā)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chuàng)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村級體制改革后,村民自治制度讓村民自我發(fā)展、自我管理給予村民自治權利的同時,由于邊疆地區(qū)經濟落后,文化落后,社會落后,基礎設施建設落后,信息閉塞,瓶頸制約,村民的思想意識相對落后于發(fā)達地區(qū),資源開發(fā)雖有潛力但成本過大等因素,農村發(fā)展靠村民自治制度推進有很大難度。一是村民整體素質和能力與農村發(fā)展需求不對稱。研究發(fā)展,組織發(fā)展,自我發(fā)展能力不強,村兩委待遇過低,無法得到起碼生活保障,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加之整體素質偏低,組織領導能力相對較弱;二是村民自治制度造成了上級黨委政府在人力配備上的斷層。機關優(yōu)秀干部無法調配到村民委員會任職,導致農村缺乏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政府從指導的角度無形中削弱了組織力度,導致農村領導干部人才困乏。
二、機制制約發(fā)展。
從組織結構看,各種組織結構相對健全,尤其是目前全市推行的“一體兩會”聯(lián)動運行機制,從理論角度相互作用結合縝密,聯(lián)系實際,結構合理??稍谝恍┘顧C制上很多時候出現(xiàn)了政策制定出臺與政策兌現(xiàn)落實不相符不嚴肅的問題。給基層在宣傳貫徹中造成了無法兌現(xiàn)落實的被動,因諸多政策在兌現(xiàn)過程中與宣傳口徑不相符造成了政府失信于人民群眾,致黨委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性不斷降低,促成工作步步被動。
三、機關干部服務意識不到位制約發(fā)展。
機關干部尤其是基層鄉(xiāng)鎮(zhèn)機關干部,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工作主要對象是面向農村服務農民,是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遞到農村的中心樞紐,是領導廣大人民群眾建設小康,實現(xiàn)小康的主要骨干?;鶎痈刹筷犖樗刭|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農村發(fā)展的速度和質量。就目前情況看,鄉(xiāng)鎮(zhèn)機關還存在著思想守舊,做事不力,創(chuàng)新不多,素質不高,作風不實,服務意識不強的干部群體。謀求發(fā)展的問題不從解決干部的思想入手,不從強化服務意識著手,發(fā)展必將成為一句空話。
四、農業(yè)基礎設施薄弱。
交通滯后、農業(yè)水利化程度低、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成本過高導致產品產出率低,造成發(fā)展緩慢;
五、農民抵御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能力較弱。
由于農民收入只能保障自身基本生活,沒有生產要素積累,來自任何方面的風險對他們都是致貧的因素,因病致貧、因自然災害致貧或因市場波動致貧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因沒有抗御風險能力導致開發(fā)創(chuàng)新思想意識保守,對市場分析缺乏遠見,遇有市場才“上馬”,產品總在疲軟后的現(xiàn)象比較突出,市場波動形成了越怕風險越遇風險的不良循環(huán),造成資金短缺與浪費并存,成本短缺與昂貴并存,導致發(fā)展緩慢;
六、長期形成的經濟構成模式導致對當前發(fā)展新興產業(yè)的期望值不高。
定式的收入模式造就了農民的小富則安思想,對當前發(fā)展的新興產業(yè)尤其是長期內才能見效的產業(yè)缺乏開發(fā)意識和管護意識,只注重短、平、快而不注重長遠發(fā)展,不能形成以短養(yǎng)長的有效機制,促成在長時間內才能見效的產業(yè)發(fā)展被動,重建輕管現(xiàn)象比較突出。
七、勞動者素質偏低導致接受科學技術能力不強。
很難形成用科學技術引領發(fā)展的良好局面,傳統(tǒng)發(fā)展方式固定了村民的思維,科技對產業(yè)發(fā)展貢獻率不高,造成發(fā)展緩慢;
八、大量勞務向內地轉移導致勞動力斷層。
一、處理好四個關系,積極推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是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其它村民自治內容實現(xiàn)形式的關系。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建設起以實現(xiàn)“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為目的的一套體系及搞好村務公開制度的民主管理形式。
二是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的關系。村民代表會議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會議負責,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應該明確有關的村民會議授權范圍,建立健全明確的規(guī)定和制度。
三是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委會的關系。村委會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報告工作,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并主持。在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范圍內的關乎村民利益的問題,村委會要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則由村委會組織實施。
四是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黨支部的關系。村黨支部對村中重大事務進行研究,提出建議,然后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黨支部不能更改,如需變動,黨支部需要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重新討論。
二、把握重點環(huán)節(jié),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首先,應以村民自治的相關法律為依據,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通過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形式,明確相關內容,使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同時,嚴格推行代表候選人,按選舉程序選舉村民代表,經常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教育,保證村民代表的“質量”。
其次,村民代表會議內容和程序不僅要以村民自治章程等形式加以明確,而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還應該不斷擴大,逐步深化,并要規(guī)范民主決策程序,做好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后的工作。
關鍵詞:村莊;公共服務;鄉(xiāng)村治理
農村公共服務研究是一個相當大的范疇,涉及經濟學、財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學等多門學科。其研究的視角也非常多元,稅費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創(chuàng)建和諧社會、縮小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提高農民收入等。筆者認為,農村公共服務的概念應區(qū)分宏觀研究和微觀研究:宏觀研究側重政策方面,而微觀研究則包括村莊層次的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研究具體的公共服務在農村地區(qū)的供給機制、研究村莊范圍內公共服務供給與村級治理的關系等。當前涉及村級治理、村莊公共服務和村莊自我供給的研究較為稀少。而實際上,當前村民對村莊公共服務供給的需求程度和對村民自治的需求一樣高,所以本文希望通過對“村級治理有效提高村莊公益”問題的研究,促進村級治理和村莊公益的良性互動發(fā)展。
一、村莊的公共服務需求和供給情況案例
本次研究以甘肅地區(qū)的兩個村莊為案例。A村位于蘭州市郊區(qū),是典型的富裕村,436戶1552人,2014年人均年收入7800元。村容村貌較好,擁有8000米的硬化路面,占地約2畝的休閑廣場一個,配有健身設施。生產設施方面,有蔬菜大棚223棟(600畝),灌溉水利設施(22個深井、集雨工程、大型養(yǎng)水站等)。
B村是一個居住分散的傳統(tǒng)西北村落,555戶1844人,勞動力不足1000人,80%在村里務農,農業(yè)收入占50%,牧業(yè)收入35%,打工收入占15%左右,2014年人均年收入4780元。村集體收入來源主要是政府補貼和占地費,資源性收入比重較低。村集體提供的公共產品主要是道路、有線電視接入,其中依賴基層政府支持的比例較大。
通過以上簡要描述可見,這兩個村莊在村莊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村莊治理方面具有比較明顯的共同特征。但在經濟發(fā)展水平、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現(xiàn)實水平和可能水平)、治理特征、治理水平、自治水平等幾個方面都存在差異。
二、村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方面的發(fā)現(xiàn)
(一)村莊類型不同,公共服務的內涵也不同。在傳統(tǒng)的農業(yè)村莊,公共服務主要表現(xiàn)為道路、農田水利設施和水電設施等,需求相對簡單,供給障礙主要在資金方面;在城郊村等非農化的村莊,公共服務的內涵更加豐富和復雜,依據經濟發(fā)展水平的不同,表現(xiàn)為道路、規(guī)劃、治安、公共衛(wèi)生、排雨排污、集市建設、完善社區(qū)管理等類似城市社區(qū)的需求特點,供求矛盾比較突出。供給障礙主要是管理水平和制度欠缺,資金問題則退而次之。
(二)基層政府是村莊公共服務供給的主要資金供給者。從供給水平高的村莊的情況看,A村有一個威望高能力強的老支書,得到縣鄉(xiāng)甚至地區(qū)政府的垂青,爭取到地級主要領導干部為該村的聯(lián)系人,先后收到各級政府的資金支持達百萬元。而B村就未得到過這些額外的支持,村莊發(fā)展處于管理缺位狀態(tài)。
當前各級政府對村莊建設的投入到底有多大?這些投入在多大程度上解決了村莊發(fā)展需求?這些問題還有待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村莊獲得政府資助的機會是不均等的,這與政府作為主要資金供給者對村莊的經濟支持尚未形成制度化是有直接關系。
(三)目前村莊自我服務的實際職能錯位現(xiàn)象較為嚴重。應該由村莊自我承擔的村莊道路、環(huán)境衛(wèi)生、社區(qū)福利等公共服務村集體不能充足供給,而諸如義務教育、水利設施建設等村莊不能自主完成的事情大部分村莊勉為其難地承擔著。當前大部分村莊最急需的公益事業(yè)是道路、小學和水利設施,而小學和水利設施屬于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范疇,應屬國家財政支持的范圍,不屬于村莊公益范疇。
(四)村民對村莊公共服務的投入較少。村莊公益就是村莊能夠自我供給、自我服務、村莊內部人受益的村莊范圍內的公益項目,投入主體應該是全體村民。然而調查表明,村民對村莊公益的投入很少,村民集資并為成為村莊公益建設的主要渠道,且村民投勞十分有限。相應的,村民對村莊公益的需求也很低,村干部和村民都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家庭經濟建設上,有意忽視對社區(qū)質量的要求。
三、從公共服務的供給視角觀察村莊治理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治理制度指向了村莊公共服務的供給。治理是公私各個主體就公共事務進行持續(xù)協(xié)調互動的一種過程。從法理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符合現(xiàn)代治理理論的各種要求的。研究發(fā)現(xiàn),盡管社會各界轟轟烈烈地關注農村民主選舉,但是村民和村干部更關注的還是村莊實際利益的實現(xiàn),因此村民村干部都能意識到村民自治和村莊公益的關系,并且用村莊公益的尺子衡量村干部的治理水平。對村莊治理滿意的原因基本是因為村干部完成了哪項公益產品,而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村莊公益實現(xiàn)水平不高(另一個就是懷疑村干部貪污)。村民自治制度引進以來,A、B兩個村莊都不同程度地完成了一些村莊公益項目,主要是道路、小學和簡單的水利設施。雖然村民自治能夠使村民村干部意識到治理的目標是擴大村莊公益,但是實現(xiàn)的情況卻并不理想。兩個村莊雖然經濟條件差距較大,但幾乎都有潛力完成更多的村莊公益,尤其是A村,該村人均收入較高,村民基本都已經實現(xiàn)了非農化,村集體收入較多,每年都有賣地、賣土、賣水等資源性收入,但是村莊除了主要出資修建一所小學、廣場和道路外,再未投入到其他公共產品了。實際上,公共服務供給不良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村莊治理的制度環(huán)境和文化環(huán)境。
村莊的自主治理能力較低,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治理制度其應有的動員能力沒有充分開發(fā)出來。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初動因就是填補村莊治理的真空,為村莊公共生活提供治理主體,但是村莊自主治理能力并不因制度的引進而自動形成。比如發(fā)生在A村的一件事引人思考:村干部告知筆者,A村近期又將獲得占地補償款50萬元。經過村民大會商議,村委會不能截流用于村莊公益建設,否則村民就不同意將土地出讓,最終這筆資金到位后將全部平均分給農戶。這是一個因為非農化、城市化而原子化的村莊利用村民自治制度抵制村莊治理的典型事例。因為原子化的村民已經沒有村莊治理的意愿,即民利可以用來維護小家庭的利益,可以抵制村干部可能有的貪污,就是不能用于促進村莊的公共利益。
四、村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思考
村莊公共服務的有效和充足供給既是村莊善治的要求,也是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的要求,但是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村莊治理制度,不會自動達到公共服務有效充足供給的治理效果,在村民自治和村莊公共物品有效供給之間需要研究多個變量之間的關系。這些變量從內部來看,包括村莊經濟實力、村莊公共產品的現(xiàn)實供給水平和潛在供給水平、村莊治理特征和治理水平、村莊民主自治水平等;從外部來看,包括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供給、政策供給、資金供給和技能供給(培訓宣傳)、基層政府對村莊的行為方式等。
分析中,我們發(fā)現(xiàn),A村屬于富裕行列,但是與同處一地的還處于溫飽階段的B村相比,兩者的公共服務供給情況差別巨大。從治理特征方面看,前者村委會和村干部沒有權威和資源,村莊缺少信任、互惠、參與等社會資本,因此村干部不能有效地動員村莊內外的資源進行公益建設,道路和衛(wèi)生狀況遠遠落后于應有的水平。后者則因為村干部是村莊的經濟能人,干群關系良好(可能與村莊沒有經濟資源可供村干部瓜分有一定關系),干部有可能組織外部資源并動員內部力量配合完成一些公共產品和服務。
本次調查中A村屬于精英治理的村莊,村莊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都相對周邊的村莊高,一位能力突出的精英都能夠從村莊外部動員大量資源進行村莊建設,村莊民主問題因為他們突出的工作成績而消失于無形。但是這種模式存在兩個危險,一個是可持續(xù)性問題,另一個是村民的民利的實現(xiàn)問題。實際上,A村的老支書已經退休兩年了,繼任者無論在聲望還是在能力上都無法繼續(xù)老支書的工作模式。村莊的精英治理是階段性的,這種模式遲早要被超越。這種才能突出的精英不是每個村莊都有,即使有精英,民主意識逐漸增強的村民也會反對當前的這種治理狀態(tài)。
人口流動較少的傳統(tǒng)村莊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相對于他們的經濟實力來說比較好,B村就是這種類型的村莊,這樣的村莊只有少量的勞動力外出(兩村外出勞動力的比例均低于15%),村莊生活對村民來說仍然很有意義,很受重視,這樣的村莊也最容易實現(xiàn)比較正規(guī)的民主自治:村民選出能人當干部,干部盡力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群眾也能在一定的代價范圍內配合干部的工作。這種村莊面臨的最大難題是沒有足夠的物質資源,應該是外部資源支持最容易奏效的地方。
人口流入村莊的治理情況不同。A村有流入人口600多人,基本是本村企業(yè)的雇工,年輕未婚,他們對村莊的治理和發(fā)展未產生大的影響。村莊管理者顯然希望能夠經?;貙ν鈦砣丝谑召M,但并未實際發(fā)生對外來人口的排斥現(xiàn)象,主要原因是村莊勞動力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出省勞務,外來人口基本不與他們爭奪資源,反而成為他們棄耕土地的承租人,并提高了他們房屋的租金水平。外來人口完全可以成為村莊治理的主體之一,從這兩個村莊的情況看,把外來人口納入村莊治理的范圍應該是合理的選擇,因為外來人口的增加使村莊公共服務需求(例如道路硬化和環(huán)境衛(wèi)生)變得更為迫切,而且外來人口也是村莊公共服務供給的一支力量。
五、相關政策建議
綜合以上的比較研究認為,想要通過村級治理達到農村公共服務的有效和充足供給,必須研究以下四個方面的機制:
一是必須研究村民和村干部的投入積極性。當前村民和村干部的投入積極性不夠高,他們都傾向于選擇“不作為”,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根據博弈理論,對預期收益的判斷影響其參與決策,村民不愿意投入資金和勞動,是因為他們擔心自己的投入部分被村干部占有;村干部不愿意投入時間和努力,是因為他們自己不能從中獲得足夠的報酬(物質的或聲望的)。有時候,政府投入還會引起村民們的猜疑――干部貪污了多少?那么,如何讓村干部和村民選擇積極的行動方案呢?公共選擇理論認為,選擇積極行動方案的前提是――有效的制度、慣例和文化。所以,我們必須從任何有效提高村莊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的角度去研究村級治理和村民自治,村莊民主不是目標,而是手段。
二是必須研究農村自治組織(村委會)的治理機制。村委會作為一種自治組織,要在村莊范圍進行治理,它必須擁有權威和資源,而且這種權威和資源是有法律依據的,只有擁有權威和資源的情況下,它才能動員資金和勞力進行公共產品的供給活動。傳統(tǒng)權威和資源,例如干部威望、村莊輿論等,當然還是村莊治理的重要資源,但這些已經不足以應付現(xiàn)代化大背景下的村莊治理了。如果不從法律方面確立村莊自治組織的治理資源問題,村莊民主自治就不會有實質進展。
三是必須研究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對農村治理的參與機制。農民是弱勢群體,村莊是弱勢社區(qū),沒有政府的資金支持和政策幫扶,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單靠自我服務很難有適當?shù)匕l(fā)展。基層政府當前已經是農村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之一,今后還將加大扶持力度,那么如何使基層政府的行為有效地促進村莊的自主治理能力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的需求和能力最了解還是基層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因此從改善村莊公共服務供給狀況的角度出發(fā),鄉(xiāng)鎮(zhèn)政府改革不是削弱和取消,而應該是民主化和賦權。
四是必須研究國家的宏觀政策如何促進鄉(xiāng)村自我服務微觀機制的完善。村莊能夠自我提供公共產品、自我服務應該成為國家宏觀政策努力的一個目標之一,建立統(tǒng)一的農村扶助政策,使普通的村莊都能夠在謀求政府支持的同時努力改善自己的治理能力可以嘗試,改變這種只有個別精英能夠獲得外部資源的情況。(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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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村民資格;糾紛;問題;解決路徑;局限
近年來隨著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村民自治的不斷深化,村民自治中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如村民資格糾紛、征用土地之后的補償款糾紛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與和諧。近日,廣東稔山鎮(zhèn)稔石村可街村小組大約六十名村民,因土地歷史糾紛問題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示威游行。因此,重新認識村民自治中的糾紛,解決糾紛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村民資格的界定
通常意義上認為,村民是我國的公民,并擁有農業(yè)戶口的,長期在農村地區(qū)生活,以土地為根本,進行農業(yè)生產活動的農民,這是相對于城市居民而言的,是一種戶籍概念。村民的本質上是農民。本村的村民事指要居住在本村,戶籍在本村,并且與本村發(fā)生土地所有關系的農民。這里要屬于村民就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居住條件,即要居住在本村;二是戶籍條件,即戶口在本村;三是土地所有條件,即要與本村的土地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
在我國戶籍制度改革之初,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分割下,人口的遷移現(xiàn)象并不明顯,村民除了上學和外出打工之外很少對外流動,主要以務農為主要生活生產方式,村民對土地和村莊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依賴性。但是隨著中國社會和農村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使得之前的城鄉(xiāng)二元體制逐漸的松動,也大大增加了農村人口的流動。在許多經濟比較發(fā)達的村莊村民不想遷出,外來人口卻爭相進來,這就出現(xiàn)了戶籍、居住、職業(yè)(即農民)三位一體的局面走向了解體。因此隨著經濟的不平衡發(fā)展使原來的村委會組織法對新出現(xiàn)的狀況難以適應。2010年國家對原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了修改,將原村委會組織法沒有考慮到的問題即戶籍與居住地不一的情況納入了其中,并對村民進行了界定。新村委會組織法的出現(xiàn),為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民利得到了更加充分地行使。
二、村民資格糾紛的問題表現(xiàn)
村自治體取消或者村莊不賦予一些有關人員村民資格,以及一些村在村莊集體財產分配中而產生的糾紛等稱為村民資格糾紛。其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
1.外遷戶口的問題
戶籍不在本村的居民想要取得本村村民的資格具有很多困難,在新村委會組織法中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說涉及村民利益的九項事項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資格糾紛并不具體地在這九項事項中,那么在這里就會出現(xiàn)兩方面的困難:一是,我國農村實行的是集體經濟制度,集體財產的分配以村民的家庭人口為依據,當然這里的村民應是本村的村民。村莊人口的增加或減少都會影響集體財產的分配。這時,原來本村的村民有所顧忌,他們就會擔心如果他們同意外來人成為本村村民,即在政治上獲得了認可之后會不會要求在經濟利益上得到同等的認可。此外,如果在村委會選舉中當選之后會不會在集體財產利益分配上做些政策上的調整,從而影響家庭或是村莊的利益。因此他們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不愿意召開村民會議來表決此事。二是,即使召開村民會議來表決外來人口想要取得本村村民資格的這項事宜,但是召開村民會議的過半的規(guī)則使得此事增加了難度。
2.戶口遷出問題
一方面,大學生因為上學而戶口遷出及空掛戶口問題。目前我國有些大學在新生入校的規(guī)定中要求學生必須把戶口遷到學校,那么這時學生為了學業(yè)就必須把戶口給遷出,但是畢業(yè)離校時又沒有及時找到工作,這時只能按照規(guī)定將其戶口轉回原籍。有些村就不允許轉回或者有些大學生因為其是農村戶口而不愿將其轉回,國家又允許高校為畢業(yè)生托管而出現(xiàn)的空掛戶口等現(xiàn)象。目前,就武漢地區(qū)的大學生在高校或其他檔案局超期空掛戶口、檔案的人數(shù)累計超10萬。另一方面,原來是本村的村民但是由于長期的外出打工,所以不在村內生活生產而遷出戶口或者全家都落戶城市而遷出戶口。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如退休、下崗、疾病等想把戶口遷回本村,卻得不到村莊認可而出現(xiàn)的糾紛。
3.由于婚姻而出現(xiàn)的糾紛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在一些村莊中有些人受經濟利益的誘惑招婿或成為入贅女婿想要分配其村的經濟財產利益。所以,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fā)生,有些村莊就對入贅女婿的收益分配進行了限制或者不允許其把戶口落戶到本村。雖然婚姻法規(guī)定男方入贅女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但并不是男方理所當然地與女方所在村莊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
4.劃分村民等級而產生的糾紛
有些村對村民進行等級劃分,其根據是村民在本村的居住期限以及村民對本村做出的貢獻。因此,不同等級的村民享受了不同的村莊利益從而引發(fā)糾紛。雖然新村委會組織法規(guī)定這屬于違法行為,應當由政府責令改正,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現(xiàn)象依然存在。2010年在山西太原就有這樣一起案例,太原的晉源區(qū)金勝鎮(zhèn)西寨村因分配土地補償款給村民劃分等級引起爭端。
三、現(xiàn)有的解決路徑及局限
1.行政解決及局限
相對于以前解決村民糾紛方式的不完善而言,2010年新修改的村委會組織法在解決此類糾紛的機制上就增加了許多可操作的規(guī)定。如確立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的章程,政府可以責令改正侵害村民民利及合法財產分配權益等現(xiàn)象,從中可以看出,法律加強了基層政府的指導作用,在今后由基層政府來解決村民自治中出現(xiàn)的糾紛(當然這其中包括了村民資格糾紛)是經常的。但是此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新村委會組織法規(guī)定了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中一些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但是責令改正是“行政命令”行為還是“行政指導”行為呢?法律并沒有給予界定。如果是行政命令的話,行政命令具有強制性,如果糾紛當事人不遵守,就會出現(xiàn)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制裁的后果,基層政府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對此來解決。如果是被界定為行政指導行為的話,那么當村民糾紛出現(xiàn)時,基層政府拖延處理或者不處理時,糾紛相關人員又不能以基層政府不作為的方式進行行政訴訟。另一方面,村委會組織法規(guī)定了權利人是村民,只有村民才能向上級機關或有關政府機構請求處理,那么這里就有一個身份確認問題,村民資格糾紛爭議的恰巧是村民這個身份問題。只能確認村民身份之后才能進行行政解決。因此,行政解決在解決村民資格糾紛問題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2.人民調解及局限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調解民間糾紛,及時發(fā)現(xiàn)糾紛、解決糾紛,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資格糾紛是屬于村民自治的范圍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但是此類調解同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實踐中,有不少村莊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身兼數(shù)職,既是調解成員又是村委會成員,這在形式上就出現(xiàn)了不中立的現(xiàn)象。同時村民資格糾紛的確立由村民會議來表決,一旦村民資格得到認可,那么就將有權利參加村莊的村委會選舉,再加上村民會議對村委會選舉進行監(jiān)督,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有很多又是村委會成員,因此就會產生許多復雜的問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村民資格糾紛也不是很穩(wěn)妥。
3.司法解決及局限
當村民自治中出現(xiàn)的糾紛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基層政府的指導下仍然無法解決時,人民想到的就是通過上訪、打官司等法律途徑來解決。新的村委會組織法也規(guī)定,如果村委會或者其成員作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定時,村民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其決定。新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對村民自治中的許多涉及村民利益的糾紛包括村民資格糾紛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但是,這里也同樣涉及一個村民身份的問題,申請司法解決途徑的一個前提就是相關人必須得是村民,而村民資格糾紛爭議的就是村民這個身份問題,因此,司法解決途徑的范圍也十分有限。此外,有些法院就明文規(guī)定村民資格糾紛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圍之內。此類糾紛目前并沒有具體的法律適用,在民事訴訟中也沒有具體的認定,因此,此類糾紛在司法途徑也不不能很好解決。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在建設特色社會主義國家中對基層民主政治的建設改革中的一項創(chuàng)新成果。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發(fā)展對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解決村民自治中的糾紛問題就變得非常重要,這其中就包括村民資格糾紛。新村委會組織法的修訂給解決村民自治中出現(xiàn)的問題帶來了新的解決機制,但同時也存在著缺陷,這需要在實踐中去探索和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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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村民自治;鄉(xiāng)政村治;服務性政府;農會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非常復雜,大致可分為四種形態(tài),其中形成強國家―強社會的狀態(tài),并實現(xiàn)二者的良性互動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想形態(tài)。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農村掀起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村村民自治等經濟、政治領域的改革。同時,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也發(fā)生了變化,國家把主動權下放到農村,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運用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從而達到國家治理與村民自我管理的協(xié)調。村民自治改善了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系,提升了國家在鄉(xiāng)村民眾中的權威以及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的有效整合能力。但是,實踐中村民自治模式也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因此,筆者認為要實現(xiàn)村民自治的良好發(fā)展,要相應的理順鄉(xiāng)政關系、發(fā)展農村自治組織、提高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等,從而實現(xiàn)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關系的協(xié)調發(fā)展。
一、轉變鄉(xiāng)政府對農村的管理方式,促進“鄉(xiāng)政村治”格局規(guī)范化發(fā)展
(一)理順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合理劃分鄉(xiāng)政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間的權限
按照《村組法》規(guī)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與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可見,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機關。因此,在實踐中,要明確劃分鄉(xiāng)村兩級之間的事權、財權等,而“這種劃分不應是‘拔河式’的擺動,應該制度化地明確規(guī)定二者的界限,實現(xiàn)鄉(xiāng)政與村治格局的規(guī)范化運作,促成鄉(xiāng)政管理和村民自治有機連接?!睂τ卩l(xiāng)政村務這一塊可以請求村委協(xié)助管理,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宣傳等。對于鄉(xiāng)村村務這一塊政府還要充分發(fā)揮村委和村民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同時對村干部的村務管理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二)建構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服務性鄉(xiāng)鎮(zhèn)政府
新時期鄉(xiāng)鎮(zhèn)政權建設的最終目的是為民服務,通過公共服務重構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的聯(lián)系。這就是要尋找一條國家和鄉(xiāng)村社會能夠接受的道路,把鄉(xiāng)村社會嵌入到國家關懷下,把國家的治理融入到鄉(xiāng)村發(fā)展中。這條道路的實施關鍵是要建立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對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雙向授權結構。這樣,鄉(xiāng)鎮(zhèn)政府既對國家負責,積極把國家下達的決策和任務付諸實踐,同時又要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經濟,滿足鄉(xiāng)民的要求。在這一過程中鄉(xiāng)鎮(zhèn)政府要更多的承擔起對鄉(xiāng)村社會的責任,如發(fā)展經濟、維護治安、組織公共建設等,從而構建一個服務型政府。如此才能建立國家與鄉(xiāng)村的有效聯(lián)系,使國家權威的合法性在鄉(xiāng)村得以確立,國家也能更多、更有效地從鄉(xiāng)村社會汲取某些政治資源。
二、大力培育農會等農村的民間組織,提高村民的組織化程度
(一)發(fā)揮農會的組織化作用
當前農村中,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地方利益和自身政績考慮,在制定各項政策時可能會忽視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從而制定偏離本地區(qū)發(fā)展規(guī)律和農民的意愿的政策。另一方面農民由于數(shù)量分散和力量微弱,基本話語權喪失,無法通過立法得到有力保護。因此,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沒有溝通的橋梁和對話的媒介,從而造成二者的二元對立。而農會的建立可以將零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在政府制定有關農民問題的政策時農會可參與其中,充分表達農民的利益要求,最終實現(xiàn)農民合法權益的最大化;政府也可通過農會了解農民愿望,從而為制定和調整農村發(fā)展政策創(chuàng)造更好的條件。此外,農會還可成為農民與市場中經濟強勢博弈的工具,實現(xiàn)交易雙方的平等地位。
(二)大力發(fā)展其他各種類型的農村民間組織
農村民間組織的出現(xiàn)能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政府和市場在某些領域的失靈。在一些政府部門管不著也管不好的領域,各類民間組織將發(fā)揮積極作用。這些民間組織屬于完全的自治組織,組織的決策完全由成員自己決定。如某些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資金、法律服務的服務型民間組織,有些引導農民在產、供、銷方面一條龍服務的行業(yè)協(xié)會類組織等。它們通過把村民聯(lián)結為互利合作的共同體,不僅提高了農村社會的組織化程度,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還培養(yǎng)了自己的獨立意識和民主參與農村社會治理的意識。這些草根組織的發(fā)育及其自治活動將大大豐富村民自治的內容,開拓出村民自治的新天地。
三、加強農村的教育和法制建設,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一)發(fā)展教育、增強自治實踐,提高村民的自治意識和能力
當前,除了國家在農村實行義務教育以外,我們還要通過宣傳、辦培訓班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提升農民的政治權利與義務及政治參與的渠道、方法等方面的知識。通過宣傳,增強村民的政治主人翁觀念,增強他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培養(yǎng)他們關心政治、關注村內的各項事務及配合村干部工作的意識。村委會要認真履行職責,讓農民參與規(guī)范化的村民自治過程,通過讓村民親身體驗積累自治的經驗,從而提高政治參與的能力。此外,村委會的干部是村民自治中的關鍵性人物,因此還要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培訓,使其真正了解民主的含義、程序和規(guī)則。村干部要時刻提醒自己及時了解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及時更新工作方法,為農村的發(fā)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加強法制建設,為村民自治營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在中國,由于長期受專制思想的影響,農民缺乏民主習慣,又因農民受教育的水平有限,他們的法律意識很淡薄。如果不強化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就有可能出現(xiàn)村民自治的“過度自治化”或附屬行政化傾向,從而影響農村基層民主的健康發(fā)展。因此,要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為農村民主的發(fā)展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一方面,要加強對包括村干部在內的村民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傳,讓他們及時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生問題時能想到用公權力來救濟。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政法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內容,在關涉到農民與國家行政機關的相關問題上,農民有辦法得到救濟,從而在農村的發(fā)展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村民自治模式發(fā)展到今天,它作為平衡農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有效形式,發(fā)揮了其應有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得不看到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對于中國的農村和農民來說,村民自治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生事物,如何發(fā)展和完善這一新生事物我們沒有經驗,我們只是在嘗試著前進,要真正讓村民自治發(fā)揮其上承國家下承社會的作用、讓農民當家作主我們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參 考 文 獻
[1]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xiāng)村政治結構的變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12)
一、樣本概述
富春街道地處浙江省富陽市,是富陽市中心所在地。截止到2011年,街道下屬行政村12個,社區(qū)19個,總人口124745人,其中非農業(yè)人口96981人。富陽街道農民2011年人均所得18108元,遠高于全國農民人均收入6977元,也高于浙江省農民13071元的平均收入額。選擇這一相對富裕的街道作為調查范本也就是為了能夠讓賄選的可能性和形態(tài)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撐以獲得結論上的放大。而本文中所收集的數(shù)據和資料則是采取實證研究法,通過實地分發(fā)問卷調查以及走訪村民等形式產生,具有相當層面的真實性。
二、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賄選形式的新發(fā)展——非典型賄選
典型性賄選在農村俗稱花錢買選票,指給有選舉權的村民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以換取其在選舉中的支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55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對“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給與治安處罰甚至刑罰處罰。事實上,現(xiàn)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賄選現(xiàn)象不但沒有得到解決,賄選形式卻開始出現(xiàn)新發(fā)展,其危害甚至超過典型性賄選。同時,非典型賄選形式的特殊性又為賄選的界定和處理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嚴重影響村民自治制度的發(fā)展。
(一)非典型賄選形式概述
非典型賄選形式的發(fā)展,最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1.通過選票換來候選人當選后的承諾,這種承諾主要集中在宅基地、土地承包問題上,從單純的給予物質利益向其他切身利益發(fā)生轉變。2.參選人之間的私下交易,參選人在選舉前通過金錢勸退其他參選人以實現(xiàn)集中選票。上述形式在現(xiàn)實中已經出現(xiàn):在富春街道A村,村委會中三個職位在臨選舉前除一位候選人外其余全部退出,使得原本激烈的競爭就此落幕。上述兩種在選舉中使用的新形式是一種非典型賄選,其不再直接傳統(tǒng)賄選常用的以金錢或者實物賄賂選民為形式。雖然如此,其本質仍然是賄選。第一種形式從金錢賄選轉變?yōu)檫x票與利益的交換;第二種形式則從激烈的賄選拉票競爭變成了參選人之間討價還價。
相較于典型賄選而言,非典型賄選形式更加隱蔽,更難以治理,無論是認定、處理、還是監(jiān)督、預防都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更重要的是,新形式降低了候選人的成本和選舉風險,而選民的利益則受到了更大的損害。但是無論如何,上述形式仍然需要候選人通過金錢贏得選舉,并沒有改變賄選的實質。
(二)非典型賄選產生的原因
非典型賄選產生的原因是選民和候選人選舉智慧的發(fā)展,能夠充分利用選舉為自身謀求更大的利益同時付出更小的代價。從選民角度來說,單純從選票上獲得的利益是有限的,而選民基于對自己手中選票的分量的認識開始不再滿足于物質利益,于是開始與來拉票的候選人談條件,宅基地、土地承包等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成了條件的主要方面。而候選人也樂得做出選前承諾,選不上不用兌現(xiàn)承諾,選上了權力在手自然也就不會在乎幫這點小忙,大大減少了候選人的成本。
至于候選人之間的私下交易則是候選人智慧的體現(xiàn),這種形式的出現(xiàn)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選舉的激烈競爭程度,在這種激烈的壓力下候選人之間的私下交易成了互相避免選舉風險的最有效途徑。候選人經過一段時間的選舉造勢和拉票之后對自己參加選舉的風險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候選人之間的談判也就開始了。主導的一方可能是支持度較高的一方也可能是經濟實力較強的一方:支持度高者具有勸退其他人的政治資本,通過勸退其他候選人其就可以保證當選,而其他候選人因其支持度不高,與其參選而作無謂的犧牲不如獲得一筆可觀的金錢;而經濟實力較強者也可能勸退哪怕是支持度高的候選人,因為畢竟選舉結果是無法預測的,如果他不計投入也可能在最后翻盤。當然我們會有這樣的疑問,既然選舉沒有競爭,如果村民不投票支持唯一的候選人,那么他是否就意味著落選了呢?但是在富春街道,所有的唯一候選人都穩(wěn)穩(wěn)地當選了。選民的選舉積極性可以通過選舉收益來調動,比如去投票給50元錢、給香煙、口香糖等來吸引投票人氣。而最重要的是,在富春街道實行了B村和C村合并之后,大小村之間的差距就很明顯,大村的人自然會把選票投給自己村的候選人,憑借人數(shù)上的優(yōu)勢,大村的候選人選票過半并不難辦到,一切也就順理成章。
賄選形式的發(fā)展,是選民和候選人對選舉新的認識和互相爭取最大利益本質要求,一方面體現(xiàn)了農村選舉的成熟,選民爭取利益的意識加強了,另一方面也說明候選人操作選舉的方法進步了。但是遺憾的是,選舉并沒有隨著制度要求的方向發(fā)展,相反這樣的發(fā)展會對村民自治制度產生破壞。
(三)選舉相關方對待非典型賄選的態(tài)度
政府嚴令禁止的是裸的金錢賄選,社會長期關注和非議的也是典型的金錢賄選,非典型賄選的突然出現(xiàn)使得作為選舉相關方的選民、候選人和政府呈現(xiàn)不同態(tài)度。
從選民的角度看,在典型賄選中一人一票,手中的票是等價的,對于待價而沽的選民來說,越激烈的競爭意味著越多的物質利益。而選票往往并不是拿錢就能買到,還需要各種關系,請客吃飯等物質利益的給予就必然盛行。而在非典型賄選中,這種物質利益就會大打折扣。上文提到的用選票換取候選人當選后的幫忙事實上并不適用所有的選民,畢竟只有那些在村中有一定影響力的家族才可能對選舉產生影響。而當候選人私下交易時,選舉就會失去懸念,村民換取利益的機會大大減少。當選舉完全得不到任何利益時,村民甚至有一種還不如賄選的情緒,這是筆者在A村和其他選民進行交流中的切身感受。
從候選人的角度看,非典型賄選重要的不是物質的誘惑而是談判。與選民談判,做的是無本的買賣,失敗了不用掏錢,成功了動用獲取的權力去兌現(xiàn);與其他候選人談判,談的是這場選舉的價錢,是可預見的選舉成本,風險大大降低。在原本典型激烈的金錢賄選中,候選人耗時耗力耗錢卻可能換來血本無歸。但是現(xiàn)在,候選人可謂進可攻,退可守,進攻的選舉成本是可預見,風險是可控的,即使后退也還能得到一筆可觀的勸退費,這就是經過激烈競爭的候選人的選舉智慧。
從政府的角度看,非典型賄選在表面上解決了賄選影響惡劣的問題。在唯一候選人的選舉中,選舉變得冷冷清清,政府只需派幾個人監(jiān)督下就行,根本不像激烈的選舉中需要維護秩序以防出現(xiàn)混亂。選舉過后一切正常,村委會開始履行職責和權力,村民自治也就沒了政府的身影。政府忽略了表面良性發(fā)展的背后問題,縱容非典型性賄選的存在。
三、尋求非典型性賄選的治理之道
(一)非典型性賄選的弊端——基于賄選的特殊意義
關于賄選的治理問題,當前的研究和關注重點如何根絕賄選,即希望從源頭上堵住賄選的發(fā)生。事實上,在農村選舉實踐中,賄選在增強選民對選舉權利的重視以及提高參選率等方面都發(fā)揮著特殊的作用??梢赃x民的參與選舉熱情和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賄選的發(fā)生,其實際作用遠遠超過政府口號式的宣傳。因為只有在選舉階段,候選人才是真正重視選民的,再普通的人只要手握選票,候選人見了都得遞煙說好話,村民們覺得手中的選票給了他們話語權、選擇權和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
而在今年出現(xiàn)非典型賄選的A村中,選舉場面冷冷清清,村民紛紛感嘆這哪里是選舉啊,一點選舉氣氛都沒有。激烈的賄選場景才是選民內心向往的,對于選民而言,他們顯然更喜歡賄選。三年一次的選舉,村民無法制約候選人當選后的行為,也沒有實行監(jiān)督權利的能力和決心,村民往往盼望在選舉前的兩個月里有所收獲,連這點好處都失去了,選舉的意義也就所剩無幾。
綜上可以認為,普通賄選為村民自治制度的發(fā)展也提供了一定的益處,然而非典型賄選卻沒有這一功效。當然,我們也要認識到賄選的本質是候選人希望通過選舉獲得權利來獲得利益,正是因為村委會職權的形式和制度不完善給了候選人這種賄選的欲望。在訪談中,各村村民都普遍認為候選人砸巨額賄選,其當選后一定會在任期內拼命撈回成本。當然,這也不能排除有些候選人巨額選舉也許就是為了爭個名聲。A村的徐某在前期巨額投入之后欲罷不能,也有B村的候選人經商致富之后就懷著沐浴而冠的心理,回村里買個村主任給大家看看,或者看重的是職務的形象作用而非是為了占村集體多少地便宜。
(二)非典型性賄選的治理之道
解決非典型賄選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如何設計制度以及采取何種嚴厲的措施禁止賄選的發(fā)生。只要權力沒有得到監(jiān)督,權力尚未受到制約,那么即使在選舉階段形式上制止了典型性賄選的發(fā)生,也無法保證非典型性賄選在私下進行。而這種私下進行往往可以在選舉階段中遁于無形。因此,解決賄選問題的關鍵應當是先解決當選后的權力監(jiān)督制約問題,然后再通過形式的創(chuàng)新選出真正為村集體謀利的候選人。
在解決了賄選是為了謀利這個本質問題之后,其次才是規(guī)范選舉工作。當賄選存在的時候,拉票選舉是自發(fā)性的,不需要任何組織,候選人就會發(fā)動各種關系拉票。而一旦賄選被禁止,政府就必須發(fā)揮作用,為候選人創(chuàng)造有效拉票的平臺。而這種平臺應是合法且制度性的。例如公示候選人的施政綱領、組織候選人之間的拉票式辯論、當村民失去參與的經濟利益時提高其積極性等等方式,將賄選中村民只關注自身利益的思想轉變到關注村集體利益上,而這才是選舉的目的所在和本質要求。
參考文獻:
[1]富陽市富春街道主頁
fcjd.fuyang.省略/2011/09/28/297353.shtml,2012.3.12
關鍵詞:政治效能感 政治參與 鄉(xiāng)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9-042-03
我國的鄉(xiāng)村治理是一個非常吸引人的領域,學者鄧大才認為,研究中國鄉(xiāng)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種:結構主義、理性主義和文化理論。這些研究成果紛繁,但并沒有重視農民個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認為從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鄉(xiāng)村治理,從農民視角出發(fā),沿著“文化――心理”這個研究路線,將政治效能感與鄉(xiāng)村治理相結合,并探討二者的關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xiāng)村治理的關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xiāng)村治理的內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最早對政治效能感進行界定的學者是坎貝爾,他認為,“所謂政治功效感,意指個人認為其政治行為對于政治過程必定有或者能夠有所影響的感覺,亦即個人認為履行公民責任是值得的?!崩^坎貝爾之后,學者們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內涵逐漸豐富與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眾對自我政治能力和對政治客體回應自身需求的主觀感知。
將這一概念置于鄉(xiāng)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在鄉(xiāng)村治理過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夠作用于鄉(xiāng)村公共事務,會對治理過程產生影響,并且認為村民委員會、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對村民的訴求有所回應的一種主觀感受和能力判斷。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與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認為自己能夠參與到鄉(xiāng)村治理的過程中,相信自己能夠對村委會、政府官員、鄉(xiāng)村政治事務及政府行為施加影響。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則是指村民對村委會、政府部門以及相應的政治活動對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重視并有所回應的主觀感知。
2.鄉(xiāng)村治理的內涵。本文將鄉(xiāng)村治理定義為黨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廣大村民、其他社會組織或社會力量在平等參與、協(xié)商合作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對鄉(xiāng)村公共事務進行協(xié)商管理的過程,最終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這一概念是對鄉(xiāng)村治理的理論詮釋,是一種理想狀態(tài),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權力配置的多元性、過程的自主化均為治理的核心要義,多元主體的平等參與、談判、協(xié)商與合作管理是理想狀態(tài)的鄉(xiāng)村治理的關鍵詞。
(二)政治效能感與鄉(xiāng)村治理的關系
要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鄉(xiāng)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廣泛的主體――村民的積極參與,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維度感呈現(xiàn)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態(tài)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對政府、村委會以及政治事務的認知和情感,因此運用村民政治效能感這一面向來審視我國幾十年來鄉(xiāng)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者的關系具體表現(xiàn)在:
1.鄉(xiāng)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要求廣大村民積極參與鄉(xiāng)村公共事務,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作為村民參與基礎的內在政治效能感呈現(xiàn)較高水平。
治理主體多元化是治理理論的首要內容,在鄉(xiāng)村治理中,村民作為最廣泛、最重要的主體,積極參與鄉(xiāng)村公共事務是鄉(xiāng)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動參與鄉(xiāng)村公共事務的基礎,同時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會在正常的參與過程中得到明顯提升。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的這一改變過程與強化理論非常相似。根據強化理論的作用機制,如果村民在協(xié)商過程中,能夠參與到對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夠影響決策結果,那他們便增強了自身參與到農村公共事務的信心,這種正強化過程使得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協(xié)商過程中他們的想法和建議得不到重視,那他們的挫敗感就會增強。所以,通過對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國這么多年鄉(xiāng)村治理的狀態(tài)。
2.鄉(xiāng)村治理權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體系必須對村民的訴求予以回應,這將導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現(xiàn)較高水平,終至內、外在政治效能感達到均衡狀態(tài)。
治理理論提出了權力的多元化配置。鄉(xiāng)村治理理論的權力配置多元化承認了鄉(xiāng)村社會的私權力在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發(fā)揮著國家權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權力的運行在政府和社會之間呈現(xiàn)出上下互動的雙向運行過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參與,以影響村委會和政府的決策進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視與回應,村委會和政府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回應,在互動中協(xié)調各方利益,實現(xiàn)對鄉(xiāng)村公共事務的治理。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現(xiàn)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xiāng)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
3.鄉(xiāng)村治理過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將導致村民更為熟悉村級地方政治環(huán)境,因而村民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鄉(xiāng)村治理的正常體現(xiàn)。
根據阿爾蒙德的理論,不同政治層級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即相對于接觸較少或比較陌生的國家層次環(huán)境,在地方層次的政治環(huán)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對政治效能感進行了層次劃分,根據我國村民政治環(huán)境背景,分為“村級”政治層級和“政府級”政治層級(村級以上的政治環(huán)境層次均認為是“政府級”)。同時,在更為熟悉的村級地方環(huán)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應表現(xiàn)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為了全面反映農村鄉(xiāng)村治理的基本狀況,文章從山西省北、中、南部選擇了7個村莊進行實地調研。這7個村莊有些是傳統(tǒng)型農村,有些是現(xiàn)代化新農村,有些處于過渡時期,經濟發(fā)展水平各異,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莊的選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隨后,通過隨機選擇,在保證男女比例相當、家庭收入與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勻的前提下,進入村民家中進行調查和訪談,最后共獲得802份有效問卷?;谝勋@得的調查數(shù)據,通過運用spss軟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總體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體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4589(<2.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據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關理論,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為合適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國村民政治效能感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為剖析鄉(xiāng)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鄉(xiāng)村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村民內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95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108(>2.5),處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現(xiàn)“內低外高”特征。
這說明村民對政治系統(tǒng)的了解不多,認為自己對政治系統(tǒng)影響力不足,但同時又表現(xiàn)出對政府、村委會極高的信任和極強的依賴,期望他們重視并回應自身的需求。
從表3中可以發(fā)現(xiàn),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較低,村民“影響型”政治效能感(2.3974)與“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處于較低的水平。
通常情況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參與鄉(xiāng)村公共事務的知識儲備庫,是村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動力基礎,數(shù)據調查的結果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規(guī)章制度、選舉程序、村委會運作方式不甚了解,對鄉(xiāng)村公共事務不甚關注。
“影響型”的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較高層次的政治效能感,體現(xiàn)行為意向的特征,會直接導致村民政治行為的發(fā)生。而表中數(shù)據表明村民對影響政府、村委會干部的主觀感知也不甚強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是很高。
從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較高。村民“重視型”(2.5787)明顯高于“回應型”(2.3918)。
這說明村民認為政府及村委會比較重視自身的利益訴求,而對于有事去找他們的時候,他們的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讓人接受的。在訪談中就會發(fā)現(xiàn),很多村民認為政府出臺各項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了問題。而當具體到政府或者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時,很多村民對他們的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質疑。
(三)村民政府級、村級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5中可以看出,村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591,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406,政府級的明顯高于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
這說明村民對于政府級的環(huán)境層次的主觀感知更為強烈一些,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這說明以“鄉(xiāng)政”為代表的國家政權已經深入農村,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但是不利于農村農民社會的發(fā)育和鄉(xiāng)村治理的真正實現(xiàn)。
在表6中,從內、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進行比較,仍然是政府級高于村級。之所以會呈現(xiàn)這種特征,與我國目前“行政化”和“空殼化”的村委會密不可分。這些在社會流動很弱的鄉(xiāng)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內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對政府級更為熟悉,更易感知,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xiāng)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xiāng)村所形成的“鄉(xiāng)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鄉(xiāng)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鄉(xiāng)村政治發(fā)展的進程。但是我國鄉(xiāng)村治理畢竟還處在發(fā)展階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從村民政治效能感這個角度出發(fā),審視鄉(xiāng)村治理在主體、內容、性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xiāng)村治理的主體: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
我國鄉(xiāng)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鄉(xiāng)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廣大村民作為村民自治的主體,其政治效能感整體處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們認為無力作用于治理過程,自己的利益訴求也不會得到重視與回應,那村民自治制度對于村民來說,只是個與自己無關的、形同虛設的制度。其次,“鄉(xiāng)政村治”模式中,“鄉(xiāng)政”與“村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政府行政權力與村民自治權力的終極目標應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權力運行方向不一致,在鄉(xiāng)政村治的具體運行中,需要這兩種力量相互作用,不斷博弈,以期達到協(xié)商合作,合力共贏的狀態(tài),最終實現(xiàn)鄉(xiāng)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村治”本身處于弱勢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體偏低,認為參與“鄉(xiāng)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對一大主體的缺失,那鄉(xiāng)村要實現(xiàn)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遠。
(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xiāng)村治理的內容:內容失衡
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xiāng)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通過之前的數(shù)據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現(xiàn)“內低外高”的特征。較低的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政治的認知能力和影響能力不足,那么,他們就無法很好地參與到村民自治中,必將影響村民自治的強度和持久性;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對政府以及村委會干部的信任和依賴,這雖然構成了鄉(xiāng)村治理的社會資本,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村莊的自治性。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xiāng)村治理的性質:偏離治理性質
鄉(xiāng)村治理強調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強調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國的鄉(xiāng)村治理以“鄉(xiāng)政村治”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與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據阿爾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級地方政治環(huán)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應該更高。在農村,無論是作為自然村的熟人社會還是行政村的半數(shù)人社會,村民對于村委會和村干部還是比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認為,相比于包括“鄉(xiāng)政”在內的政府級的政治環(huán)境,村民對于“村治”更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過之前的數(shù)據分析,村民在村級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維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級的。那么,數(shù)據統(tǒng)計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目前的鄉(xiāng)村治理,行政色彩過于濃厚,有違治理的本質。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已獲得的802份有效問卷的量化分析,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審視鄉(xiāng)村治理,發(fā)現(xiàn)目前鄉(xiāng)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整體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內低外高”的特征表明鄉(xiāng)村治理內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級上的表現(xiàn),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濃厚,偏離治理性質。總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復雜的內在結構和不同的測試維度為我們展現(xiàn)出目前鄉(xiāng)村治理的全貌,從中折射出我國30多年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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