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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盤資源分享行為的著作權法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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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盤資源分享行為的著作權法規(guī)制

摘要:信息網絡技術發(fā)展日異月新,互聯網的發(fā)展使得資源共享方式更加便捷,網盤資源分享成為當代信息存儲共享的新渠道,廣大用戶過于追求使用云盤的便捷,忽視使用中產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通過對網盤發(fā)展現狀的分析,闡述網盤資源分享行為對著作權法保護的沖擊,研究網盤資源分享行為中的侵權現象成因,創(chuàng)新提出保護網盤發(fā)展的規(guī)制策略。明晰我國網盤的運營環(huán)境,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從而維護著作權人利益,提高權利人的創(chuàng)作熱情,并且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

關鍵詞:網盤資源分享;網絡侵權;著作權保護

隨著信息時代的發(fā)展,互聯網產業(yè)不斷關注使用者們的需求,進而拓寬產業(yè)模式。以在線存儲服務為主要功能,用于資源共享、快捷下載、文件備份的網盤,應運而生。然而,網盤在給使用者帶來便利的同時,網盤資源分享行為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越來越引人關注,網盤資源分享行為亟待著作權法規(guī)制。

一、網盤資源分享行為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問題

網盤的發(fā)展是經濟社會的必然產物,網盤載體使侵權媒介成本更低、時效速度更快、空間范圍更廣。1在網盤日益普及的情況下,網盤成為侵權人侵犯他人著作權一種低成本、高效率、大空間的侵權媒體。各類作品通過多種傳播手段分享,肆意地復制與轉載,且絕大部分超出了我國合理使用的范疇,使得版權保護制度遭受沖擊。以網盤為存儲載體、社交網站為平臺交易,盜版書籍、盜版VCD、DVD、盜版磁帶均合并為“網絡硬盤”,貼吧論壇、微博微信這些社交網站,成為了以網盤資源分享倒賣為盈利手段存在人的平臺。網盤集合各類盜版手段的同等功效,使得資源倒賣有了更便捷載體。著作權人與網盤服務商糾紛加劇。2016年上線的《羋月傳》、2017年大熱的《人民的名義》等影視作品,侵權人利用網盤傳播盜版盜播現象極為嚴重,《羋月傳》甚至出現未播先泄的現象,而且最終版權人并沒有找到侵權人。2網盤服務商,通過用戶瀏覽網頁獲得其他效益,未直接上傳著作權人作品,而是通過其他用戶上傳給予一定報酬,那么服務商也構成了間接侵權。著作權人與互聯網的侵權斗爭愈演愈烈,在調查中發(fā)現,院線上映的電影,網盤侵權率至今高達20%之多,毫不夸張地說,當日上映影片,隔日在各網盤分享鏈接肆意傳播,極大影響了電影出版商的經濟效益,這里著作權的侵權必然存在。3

二、網盤資源分享行為著作權糾紛的成因

著作權之所以受到如此巨大的沖擊,是因為網盤自身功效和網盤資源分享行為的未加規(guī)制,我國在網盤立法沒有嚴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體系,解決知識產權沖突糾紛機制不成熟。

(一)網絡技術的支持——網盤自身的功效

網盤的共享性、私密性。我們所說的造成著作權侵權的成因主要是“分享下載”功能,一旦網盤用戶將其所有資源的以盈利或非盈利的方式進行網盤分享方式傳播,便會造成著作權原所有人并未行使其自身的處分權,造成知識產權侵權。4不僅如此,網盤是屬于用戶的私有空間,管理者不可輕易觸碰,審查只是表面,無法控制網盤存儲的內容,一旦用戶通過好友分享上傳,這時網絡存儲服務商的時效性低,不能保證實時監(jiān)控刪除,使得其注意義務效率低、效果差。

(二)網盤的著作權立法不完善

我國并沒有對關于“網盤”的發(fā)展建立有體系的立法,當下解決網盤糾紛主要參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網絡經營管理等領域的規(guī)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也沒有針對“網盤”發(fā)展做出更詳盡的規(guī)定。一方面高位階立法沒有具體詳實的規(guī)定,缺乏法律適用的實踐力;另一方面當下解決網盤糾紛所適用的規(guī)范與高位階法源相比法律效力低。

(三)侵權糾紛解決的機制不成熟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避風港原則的濫用。“避風港”原則是侵權糾紛產生時,若網絡服務商不參與網頁設計只賦予空間平臺,網絡服務商被通知有侵權的內容存在,其應刪除,否則判定侵權,但有其存儲空間未存儲侵權內容或有未被通知侵權行為的前提下,不構成侵權。實踐中,網盤服務提供商確實進行著刪除,刪除用戶分享的侵害知識產權人著作權的內容,網盤服務提商可以通過避風港原則規(guī)避責任,不會因為未知等原因產生額外的侵權責任。二是紅旗原則的實用性弱。網盤存儲服務商往往在被告侵權時將“避風港原則”當成免責的救命稻草。避風港原則只是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免責的前提是“未明知或者不應知”。當侵權行為明顯的像紅旗一樣不能忽視時,網絡服務商就應當主動進行審查并履行及時刪除義務,也就是紅旗原則。所以說,在法院裁定是否使用避風港原則時,應當先考慮紅旗原則。如果將紅旗原則主動適用,增強他的實用性,逃避責任的情形將會大大減少。

三、網盤資源分享下著作權利益平衡的機制構建

找到正確維護網盤運營模式和合理規(guī)制其運營策略是解決當下網盤資源分享行為帶來著作權侵權的重要途徑,增強技術手段從而創(chuàng)新篩查侵權內容的技術,改變網盤運營模式,在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商之間找到二者平衡點,解決二者之間的糾紛,再從網盤用戶侵權源入手從根源引導使用者合理使用網盤功能,增強用戶的版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運營環(huán)境。

(一)創(chuàng)新篩查技術和改變網盤運營模式

首先,因為網盤的自身屬性具有私密性,網盤服務商無權隨意審查網盤用戶的存儲內容,這就要求網盤服務商在用戶的分享鏈接過程中指定篩查技術,有效地排除可能涉及侵權的分享鏈接。網盤用戶僅僅將版權內容供個人學習、欣賞使用是不會造成網盤賬號的異常登陸和流量大幅變化,因此,當網盤服務商在監(jiān)控篩查當中發(fā)現用戶網盤賬號的異常登陸和流量異常變化時,可以初步推定,網盤用戶在實施侵權行為。其次,改變網盤的運營模式,“預防-限制-補償”模式。預防是增加移除疑似知識產權侵權內容的初步審查義務,限制是在確定網盤使用者具有侵權責任后給予責任人停止使用或小額賠償的限制,補償是指因網絡監(jiān)管造成網盤用戶的個人自由和隱私權侵害和錯誤刪除網盤用戶使用著分享上傳內容的救濟,權利人和網盤服務商至少提供合理的補償費用。由此將網盤侵權的糾紛減少,注重網盤服務商的義務履行,提高著作權人的責任,加大對使用者的限制,整體上平衡三方利益。

(二)完善侵權沖突的化解機制

收取著作權稅,給予著作權所有者補償金,著作權人控告直接侵權人的侵權往往成本高、難度大,網盤用戶多是著作權人通過控告維權的最大難題,向網盤服務商收取小額著作稅,知識產權人通過接受補償金補貼,協調網盤服務商和知識產權人利益,從而緩解沖突。加強著作權人和網盤服務商合作。如果能夠從對立面轉為共同面,這是著作權人和網盤服務商共贏的局面。在持續(xù)開展的“劍網”專項行動中,國家版權局不斷加強對20家大中型網絡視頻平臺網站的版權監(jiān)管,同樣對于網盤服務商而言,加強對其版權監(jiān)管,完善約談、公示、警示機制,推進權利人和網盤服務商的版權合作,更好的促進網盤資源在互聯網中的分享與傳播。

(三)重視網盤用戶的管理

合理審查網盤用戶使用意圖。網盤用戶可以將自己的文件資料存儲在網盤中,但當網盤用戶以營利手段或者非營利手段對他人分享傳播各類視頻、音頻、文學作品時,往往會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問題。普及加強網盤用戶版權意識。根源還是在網盤用戶,端正網盤用戶的態(tài)度,讓侵權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道德、觸犯法律,甚至通過一定的懲罰賠償措施來糾正網盤用戶的行為,真正意義上的改變網盤用戶的觀念,樹立維護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這才是根本的途徑。

四、結束語

網盤因其優(yōu)勢迅速被個人和組織集體予以廣泛應用,其中網盤資源的分享行為成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多發(fā)領域。探究網盤資源分享下著作權法規(guī)制問題,不僅是為了我國法律體系總體上的完善,更是為了解決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并協調“著作權人—網盤服務商—網盤使用者”三方的利益。研究網盤資源分享行為和著作權保護的目的并不是抨擊網盤存儲服務商的惡意,貶低網盤用戶的版權意識或是同情著作權人的維權道路,最終為了創(chuàng)造文明的網絡傳播環(huán)境,更好地傳播優(yōu)秀文化作品,讓人們更好地獲得信息,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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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慈珂.持續(xù)開展“劍網”專項行動更加有效保護網絡版權[J].中國版權,2016(8):8.

作者:賈潤田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