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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條款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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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條款

第1篇:貿易條款范文

關鍵詞:違約救濟國際貿易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違約救濟,顧名思義,指的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有權采取的救濟措施。所謂的國際貿易,根據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克什協(xié)定)),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知識產權貿易三大塊。

在國際公約層面上,調整國際貨物貿易最主要的公約應屬1980年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個國家加入《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其中發(fā)達國家占了2I個(幾乎所有的發(fā)達國家都參加了該公約,只有英國和葡萄牙沒有加人),其所涵蓋的國際貿易總量超過全球貿易總量的70%。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中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規(guī)定,中國國內法的規(guī)定若與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不相一致,應以公約為準。此外,由于該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適用該公約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對某些規(guī)定進行變更。因此,本文主要從《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視角探討違約救濟條款。

本文主要分析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違約救濟規(guī)則,但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越來越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已經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務和知識產權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貨物貿易的違約救濟也可以認為是國際貿易的違約救濟,更何況,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違約救濟規(guī)則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適用在國際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領域。以下將分三個方面展開論述。

一、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之辨析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我們經??吹胶贤辛杏羞`約責任的條款。根據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約責任并非一個單獨的概念。該公約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違反(breachofcontract),即違約,但是違約產生的責任問題并沒有像我們日常看到的那樣直接概括為“違約責任”。對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詳見于公約第三章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bytheseller(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和第四章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bythebuyer(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因此公約很清楚地表明,違約責任和違約救濟,先有一方違約的事實,另一方才有權采取救濟,違約方因非違約方行使救濟權利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才是違約責任,故而違約責任并不能簡單等同于違約救濟。但是,在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實務中,經??梢娺@兩個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訂立的合同條款中更是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表明違約情形出現(xiàn)時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如何承擔責任的內容經常被概括為“違約責任”,而這些內容確切地說,應該被概括為“違約救濟”。

二、違約的類型與救濟選擇:非違約方的救濟選擇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第46,50,51條規(guī)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五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減價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據《公約》第61,62,63,64條,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特有的補救方法主要有兩個:①要求實際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無論買方還是賣方違約,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三個:①中止履行義務(《公約》第71條)②損害賠償(《公約》第74,77條)③支付利息(《公約》第78條)。

在國際貨物貿易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很輕率地要求退貨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單方宣告解除合同。這種宣告作為貿易談判策略未嘗無可,但作為法律救濟手段,必須三思而后行。公約對于違約救濟方式的采用與違約的程度緊密相連,必須根據違約的程度確定相應的救濟方式,不可任意而為。

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違約的類型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根本性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v.sNon-fo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另一類是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actualbreachofcontractv.s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違約,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25條,指的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但是,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并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的除外。

1賣方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的救濟選擇

公約并沒有指出哪些情況屬于根本性違約,但根據第51條,賣方完全不交貨或者所交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出現(xiàn)嚴重的不符合約定可以視為根本性違約。同時,根據公約第42條,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權利或主張的貨物,因此,可以認定,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并非自己擁有所有權(即賣方交付的貨物不是賣方自己的貨物),或者賣方交付的貨物是冒牌貨,在貨物貿易與知識產權聯(lián)系越來越密切的今天,其結果實際等同于賣方并沒有交付合同約定的貨物,或者至少可以認定其所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故這種情形也應被認定為屬于公約第51條規(guī)定的根本性違約的情形。對于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的這三種情形,根據46條第2款和第49條的規(guī)定,買方的救濟選擇,溫和型的救濟是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比較強勢型的救濟則是宣告合同解除。

必須注意的是,“宣告合同解除”(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Ihavetherighttocancelthecontract),是指使合同恢復到沒有履行前的狀態(tài)。合同被宣告解除,會產三個法律后果:如買方已經付款,賣方要連本帶利返還給買方;如賣方已經交貨的,買方要把貨物返還給買方(退貨);這兩種情況下,導致買方損失的,買方均可要求損害賠償。而“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救濟方式下,如果買方不能按照原狀返還貨物,例如貨物已經銷售出去,則不得要求對方交付替代物。

2.買方根本性違約時,賣方的救濟選擇

同樣,公約也沒有指出買方什么樣的情況屬于根本性違約,結合公約第25條關于根本性違約的一般性規(guī)定和公約第64條關于賣方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解除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買方如果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付款,或者是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付款期限時,賣方通知買方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而買方仍不按該合理期限付款,或者在該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付款時,將構成根本性違約;另外,如果買方沒有按照約定接受貨物,也不按約定付款,也將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guī)定,在這兩大類情況下,賣方才可以宣告合同解除。

賣方宣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據公約第81條和第84條,主要有兩個,要求買方返還貨物;如買方不能返還,除賠償給賣方貨物的價值外,還必須向賣方返還他從貨物得到的一切利益。

(二)一方非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1.賣方非根本性違約時買方特有的救濟方式

主要包括三種。其一,要求實際履行:例如當數(shù)量不足、包裝不符。必須注意:可以約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對方履行,若對方在此期間內仍不履行,便可為買方宣告合同解除創(chuàng)造條件。其二,修理,主要適用于一般的質量、規(guī)格問題。其三,減價,主要適用于數(shù)量不足、質量、規(guī)格不符合。需要注意的是。減價不等于隨便砍價,根據公約的規(guī)定,減價應該按實際交貨的貨物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公約第48條規(guī)定,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已經作出補救,買方應該予以同意;賣方在交貨日期后,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買方也要考慮其補救措施:第一,自負費用;第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或給買方帶來不合理的不方便;第三,對買方提出要求或發(fā)出通知,要求買方某一特定時間內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另外,賣方若依照公約規(guī)定已經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買方一開始就不同意賣方的補救的情況下,買方便不能再主張減價。

可見,公約對減價的約定對賣方有利,對買方不利。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為了避開對自己不利的規(guī)定,買方收到請求或通知后,如果不同意,必須明確答復NO,如果不在約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則賣方可按通知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

2.買方非根本性違約時賣方特有的救濟措施

例如,買方有義務支付部分預付款但違約不支付時,賣方可要求買方實際履行。賣方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要約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若在此期間內對方仍不履行,則可為自己宣告合同解除創(chuàng)造條件,或者為自己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提供依據。

(三)一方預期違約時,另一方的救濟選擇

預期違約,根據公約第71條,指的是,如果訂立合同之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的缺陷;(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主要的義務。此時,另一方的救濟方式是中止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

根據公約第72條,預期違約也分為預期一般性違約和預期根本性違約,一方預期根本性違約是,另一方的做法比較溫和的選擇是中止履行,比較強勢的做法則是宣告合同解除。

三、國際貿易實務中最基本的違約救濟措施的適用:請求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damages)是最基本的違約救濟條款,只要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即可要求損害賠償。

(二)從損害賠償?shù)姆诸惪磭H貿易合同的訂立技巧

世界各國對于損害賠償,可以歸結為以下幾種:

1.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

又稱事實性賠償,因被告的違法行為導致的直接后果,主要用來補償因一方違反合同導致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法院一般會判處賠償受害一方的損失以回復到沒有違約的狀態(tài)。

2.結果性賠償(Consequentialdamages)

損害并非直接來源于被告的違法行為,但一定是來源于被告的行為。例如,被告扛著一張電梯走路,不小心撞到原告,傷到原告的臉,原告可以要求補充因臉傷造成的收人損失。臉部的損害,不是撞傷本身,而是撞傷本身對原告工作的影響。這種賠償屬于補償型賠償?shù)囊环N,容易引起爭議,所以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做出約定。

3.伴隨的損失賠償(incidentaldamages)

出現(xiàn)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例如,買方違約之后,賣方安排裝運貨物或保管貨物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

4.懲罰性賠償Punitive/exemplarydamages

主要適用于美國,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補償原告,而是為了阻止被告和類似的人繼續(xù)實施給原告帶來損害的行為,但是其適用的場合非常謹慎:

第一,侵權案件,僅適用于極度惡劣的侵權行為;

第二,合同案件,適用更為嚴格,僅適用于保險人惡意違反保險合同的案件;

第二,懲罰性賠償允許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具體可以超過多少沒有限制,但是如果超過的倍數(shù)明顯過高,會被上訴法院駁回。例如,1981美國Campbell訴statefarm汽車保險公司案,猶他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實際損失100萬美金,懲罰性賠償14500萬美金,而該判決被美國聯(lián)邦最高院裁定駁回,聯(lián)邦最高院認為懲罰性賠償與實際損失的賠償差距應在1一9倍之間。

5.約定的損失賠償(違約金)Liquidateddamages

指的是雙方在合同訂立時就確定的違約賠償,例如遲延交貨或遲延付款的賠償。若損失沒有預先估計,等到違約發(fā)生時,損失必須由法院進行確定。而根據普通法,若違約金旨在懲罰違約一方而不是補償,將不被執(zhí)行。若違約金要被支持,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數(shù)額與另一方根據合同期望的利益大致相近;第二,合同訂立之時,該損失尚未發(fā)生。例如,2008年英國公平貿易辦公室代表信用卡用戶英國的信用卡發(fā)行銀行包括匯豐銀行、英國阿貝國家銀行等知名銀行,因為這些銀行對用戶每透支一筆,哪怕數(shù)額再小,手續(xù)費都是39美金,英國公平貿易辦公室認為銀行的收費過高,因為其成本只是寄送一張透支通知信函而已。而被告銀卻認為,39美金的透支費用是合同約定的條款,是作為銀行保管其賬戶的報酬,不是懲罰。公平貿易辦公室反駁說,報酬如果是12美金可能就很高了(當然也無法提供這個數(shù)據的得出依據),但39美金顯然是太高了。法院最后認定,銀行對透支的收費39美金過高,帶有懲罰性,其數(shù)額應與違約方期待的利益大致相當方為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若雙方對工程的延誤具有過錯,各國法院一般都不認可違約金的適用。

6.三倍賠償Trebledamages

適用于美國,主要用于惡意壟斷案件、故意侵犯專利案件、偽造商標案件、《黑幫組織及成員的反詐騙和腐敗組織法案》規(guī)定的賠償。

7.吐出性賠償Restitutionaryordisgorgementdamages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案件。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

再如,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信拼又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公約對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公約74-77)

1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等于另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還包括利潤的損失。

可見公約認可compensatorydamages,incidentialdamages,consequentialdamages。

2.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根據他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預料到或應該預料到的另一方的可能損失。

例如,A是經銷商,其向B購買貨物的目的是為了再賣給C。

(1)如果A與B訂立合同時未明確這點,因B違約而導致A對C也違約時,A主張利潤損失缺乏客觀依據,因為企業(yè)經營本來就是風險經營,何以保證穩(wěn)定的利潤?

(2)如果A與B訂立合同時就明確這點,一旦B違約而導致A對’C也違約,A主張利潤損失就有客觀依據。

(3)如果A與B訂立合同之時不想明確其他購買人,但是又想獲得一筆預期利潤的賠償,怎么辦呢?此時可以把未來的利潤損失數(shù)字化,用liquidateddamages加以確定,以省去未來舉證的麻煩。

3.在宣告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如買方購買了替代物或賣方已經把貨物轉賣,但合同價格與替代物價格存在一定的差額;或者雖然沒有上述的買進替代物或轉賣情勢,但合同價格與時價格存在一定的差額;這兩種情況下,要求損害賠償方有權取得這部分差額。這里的“時價”指的是合同約定的貨物交付地的市場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市場價格,則以合理替代地的市場價格為準,但應考慮運輸費用的差額。

4.要求損害賠償方的義務:減損義務(mitigatetheloss)

一方違約,另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否則,違約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擴大的損失。

四、國際貿易合同中損害喇嘗條款的擬定技巧

第一,對損失進行界定,歐洲市場和美州市場都承認的損失,補償性損失(compensatorydamages)、結果性損失(consequentialdamages)、伴隨性損失(incidentialdamages),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進行界定。

第二,美洲市場尤其是美國市場,可以列入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但應注意比例,實際損失的1一9倍;歐洲市場,不可列入這類賠償條款,另外,如果合同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不能列人懲罰性賠償,因為中國也不承認。

第三,涉及惡意壟斷案件、故意侵犯專利案件、偽造商標案件、《黑幫組織及成員的反詐騙和腐敗組織法案》規(guī)定的詐騙行為,可以約定適用三倍賠償。

第2篇:貿易條款范文

關鍵詞:信用證軟條款;貿易糾紛;應對措施

1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

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附加某些限制信用證生效或者使受益人無法結匯的條款?!败洍l款”的產生和存在除了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本身缺陷的內部原因外,也有國際貿易大環(huán)境的外部原因以及目前相關責任劃分不明確的法律原因。1.1內部原?!靶庞米C產生伴隨著三大重要的原則”“獨立性原則”、“單據交易原則”、“嚴格相符原則”。“獨立性原則”是指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合同而存在?!皢螕灰自瓌t”是指在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的條件下,買賣雙方所交易的主要是涉及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而不是實際的貨物?!皣栏裣喾瓌t”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應該達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狀態(tài),否則開證行不予兌付。這些原則的存在使得銀行在貿易中更多的是看重信用證項下的具體單據而并非實際的貨物,這就很有可能會發(fā)生實際貨物和單據不一致的情況。也正是由于信用證的這些特點往往令進口商產生收貨不安全的顧慮,會擔心自己在貿易中利益的損失,因此會選擇設置軟條款來減少自己在進出口中的承擔的風險。1.2外部原因。信用證的最初設立是為了保護出口商的利益,由于現(xiàn)有的信用證制度之下,更多的是對單據提出很多具體的要求,而對于出口商的貨物并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所以出口商作為商人的趨利性便表現(xiàn)出來,在實際的操作中很有可能用質量低劣的貨物來頂替高質量的貨物。正是由于信用證最初設立的目的和信用證制度的相對不完善,使得進口商不得不利用軟條款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保持自己在貿易中的主動地位,掌握貿易的主動權,保證自己不會陷入糾紛不會損失利益。1.3法律原因。現(xiàn)今,法院認定軟條款引起的貿易糾紛時除了必要的文件作為證據之外還要考慮是否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睹穹ㄍ▌t》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钡羌词狗捎兴?guī)定,但是執(zhí)行起來確實有很大的難度。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是誠實信用原則所具有的特征。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無論何人在從事何種活動時都應該用講誠實,守信用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也沒有固定的范圍限制,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性,所以有些進口商投機取巧,為了維護自己身的既得利益,利用法律的漏洞設置軟條款,造成出口商利益的損失,引起糾紛。

2信用證不同環(huán)節(jié)軟條款引發(fā)的的貿易糾紛

2.1關于信用證生效環(huán)節(jié)軟條款引發(fā)的貿易糾紛。信用證一經開立并不意味著信用證便可以立刻生效,進口商往往會在信用證生效環(huán)節(jié)設置多種形式的軟條款控制信用證生效,除了想掌握出口的主動權之外,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軟條款進行詐騙活動,引起貿易糾紛。2.2關于信用證商檢環(huán)節(jié)軟條款引發(fā)的貿易糾紛。商品檢驗環(huán)節(jié)是國際貿易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在一般貿易中,信用證規(guī)定議付時只需提交出口方所在國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即可。但有的時候,進口商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防止收貨時收到假冒偽劣的產品就會要求由自己或者授權人在貨物裝運之前進行驗貨,并出具相關的檢驗證書。所以,進口商就會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設置軟條款來確保自己貨物的數(shù)量和質量,進而保護自身的利益。2.3關于信用證裝運環(huán)節(jié)軟條款引發(fā)的貿易糾紛。出口貨物裝運環(huán)節(jié)也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一般來說,大宗貨物在運輸中要經過數(shù)月的漂洋過海而且在運輸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商人的趨利性往往會利用信用證中規(guī)定的裝運港、裝運時間、可否分批裝運等方面的內容來限制受益人,從而進口商掌握整個貿易的主動權,維護自身的利益。2.4關于信用證付款環(huán)節(jié)軟條款引發(fā)的貿易糾紛。付款環(huán)節(jié)軟條款主要是指出口商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并要求付款而遭遇到來自出口商設置的特別的限制。雖然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付款承諾只要單證相符就可以付款,但是當存在軟條款的情況之下,銀行就可以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將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轉變?yōu)樯虡I(yè)信用,這時付款權就完全轉移給了進口商。

3信用證軟條款引起的糾紛的應對措施

3.1謹慎約定合同條款。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核每個條款。應該有兩個方面引起注意:第一是合同的簽訂應該做到統(tǒng)攬全局,要明白雖然簽訂的是基礎合同但是也是為了結匯和不損害自身利益為目的的。貿易雙方只有把合同的條款約定的公平嚴謹才能夠在以后審查的時候有所參照。第二是信用證中需要審查的單據不宜過多,否則容易形成難以發(fā)現(xiàn)的陷阱。從而損害自身的利益。要很好的利用好防范措施,防止自己陷入無盡的貿易糾紛中。3.2仔細審核信用證條款及時采取措施。貿易糾紛無處不在,所以謹慎的審核信用證是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的第一要務,如果發(fā)現(xiàn)信用證中有與合同不相符合的條款應該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進行修改或者刪除。實踐中,由于出口商沒有仔細的審核信用證也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最終陷入軟條款的陷阱中,陷入糾紛之中損失了時間也損害了自身的利益。而對于進口商拖延時間不回復的情況,受益人應該規(guī)定信用證修改的時間,如若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受益人便有權利申請?zhí)峁┍匾膿?,否則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如若開證申請人堅持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不予以修改或者刪除,受益人就不能夠貿然的發(fā)貨,以免損害自身利益,陷入糾紛。3.3對比較成熟的信用證軟條款問題進行提示和規(guī)范。從當前的情形來看,對于信用證的內涵和外延的認識尚淺而且意見也都不統(tǒng)一,所以應該在個別的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作出提示或者規(guī)范。在上文中提到的所有貿易糾紛皆是由于沒有規(guī)范性的文件作出提示,所以才導致進口商在小問題上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引起了大的利益損失,在沒有更好的辦法的時候只能上訴,然后就是無盡的糾紛。所以,首先應該對軟條款的風險防范進行提示,這樣可以幫助到受益人認識到軟條款的問題和風險的存在。其次要對軟條款的欺詐問題進行提示,而且也要對其定義必要的擴大。最后要提出軟條款的救濟手段以及相關的救濟程序,并且對相關的手段和程序進行必須要的規(guī)范,減少國際之間貿易糾紛的產生。

作者:吉麗穎 宋鑫煒 單位:海口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李蕾.貿易結算中信用證軟條款問題及對策[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1.

第3篇:貿易條款范文

一、與違約金條款相關的法律問題調查分析

1.調查問卷反映的問題

企業(yè)對外貿易與違約金相關法律制度。

由于資本主義國家有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法系的不同,法律淵源和適用上存在著很大差異。與不同法系國家做生意,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尤其是違約金條款的簽訂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課題組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調查:

A.從“你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嗎?”

(了解5%不了解95%)

B.了解我國的法系性質嗎?

(了解40%不了解60%)

C.了解違約金制度嗎?

(了解30%聽說80%不了解70%)

D.了解違約金制度在對外貿易中的優(yōu)勢嗎?

(了解30%不了解70%)

E.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違約金制度態(tài)度的差異嗎?

(了解2% 不了解98%)

通過上述調查發(fā)現(xiàn),企業(yè)在對外貿易中對違約金條款的快速、效益有一定了解,但還不夠充分,尤其與其他合同補救的關系還不甚清楚。對兩大法系關于違約金制度的差異基本不太了解。對我國法系的理解部分人理解為大陸法系。

2.違約金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從典型案例分析入手,主要運用問卷調查和訪問面談的形式,對企業(yè)關于違約金條款的簽訂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我們主要走訪了石家莊中清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案例:美國A公司以CIF價與中國某公司簽訂了向中國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違約金條款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內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則必須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的違約金。貨到目的港后經復驗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中的5箱食品所含的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的標準。

方法1:問卷調查

“對于貨物的固有缺陷,你認為,中方是否能得到這筆違約金?為什么?”

能80%不太清楚18% 2%不能

認為中方應當?shù)玫竭@筆違約金的,基本理解到對方的違約行為,但對于違約金數(shù)額的限制卻不知曉。

方法2:訪問面談

“企業(yè)關于簽訂違約金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關于該項問題,個別人提到了違約金數(shù)額的限制,但對英美法系貿易中應注意的問題,還不甚明晰,包括個別法學專業(yè)的畢業(yè)生。

以上調查,引發(fā)關注!隨著企業(yè)加大了與英美法系國家的貿易,企業(yè)了解英美法系國家的對外貿易國內強行法有多少?隨著民營企業(yè)蓬蓬勃勃的對外貿易進程,民營企業(yè)的法律意識和人才是否符合時代的要求?

3.重點調查反映的問題

重點調查我們主要運用訪問面談的形式及問卷調查,接受訪問的是石家莊民營企業(yè)神威藥業(yè)的某負責人。對我們的問題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見,而且很有代表性:

(1)法律環(huán)境與企業(yè)的關系

負責人:法制環(huán)境不僅影響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更決定了民營企業(yè)的未來發(fā)展。

(2)企業(yè)所需的法學專業(yè)人才

負責人:企業(yè)更歡迎復合型的法律人才。不僅要懂法律,還應當也懂業(yè)務,尤其是涉外貿易這一塊,外語還要好。

這個問題在調查問卷中也有反映,只因為問卷中沒有把“復合型人才”單列出來,企業(yè)有的自己寫上了,有的就選擇了“獲得報關員資格證”,這是我們問卷設計的失誤。綜合該負責任的談話可得出結論:企業(yè)需要人才, 需要的是復合型人才。

(3)企業(yè)需要相關法律知識培訓迫切

負責人:我們已取得了澳大利亞GMP認證證書,出口貿易會進一步加大。違約金條款的簽訂至關重要。經你們的介紹,兩大法系關于違約金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對于企業(yè)來說,及時掌握這種差異可以規(guī)避風險,與法學院校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關于企業(yè)是否需要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的問題,我們也做了問卷調查,答案是一致的,答“需要”的100%。

(4)企業(yè)對法學科學研究充滿期望

對此,該負責人打了一個新穎而形象的比喻:企業(yè)是運動員,法學研究是運動員的保健醫(yī)生,企業(yè)能否跑在國際貿易的前面,保健醫(yī)至關重要。

4.違約金制度相關司法裁量權的調查

關于對違約數(shù)額調整的問題,課題組走訪了唐山市中級法院,與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

課題組提出了債權人雖有增額請求權,但是否增額,最終要取決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量權。而這種裁量權的行使,法院是否加以限制。唐山市中級法院的部分審判員認為,關于違約金數(shù)額的調整,連全國司法考試相關習題都是完全遵照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如何參照法國法院的實踐經驗,加以控制司法裁量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與違約金條款相關的法律問題調查總結

第4篇:貿易條款范文

【關鍵詞】301條款 單邊主義 301調查案例

一、美國301條款的單邊色彩及其多邊制約

(一)301條款內在精神的兩重性及濃重的單邊主義色彩

美國外貿法律和政策理念強調互惠和自由公正,認為單方和不公正的自由化會對美國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戰(zhàn)后,美國是自由貿易和多邊體制的主要推動者,實現(xiàn)對等減讓、獲得大體相當?shù)馁Q易利益是美國在多邊貿易體制——關貿總協(xié)定(gatt)談判中的基本目標。

20世紀60年代,歐共體的組建和發(fā)展對美國的經濟霸主地位構成了挑戰(zhàn)。1962年,美國與歐共體間爆發(fā)了著名的“雞肉貿易大戰(zhàn)”。美國要求gatt設置調查組,對歐共體施行報復。由于調查時間拖延過長等原因,美國會對多邊貿易體制缺陷擔憂加劇,對gatt爭端解決機制失去了信任,開始尋求一種有效的自救方法,并扼制外部挑戰(zhàn)。301條款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它的初衷是制定一項可以采取單邊報復行動的法律。

《1974年貿易法》中的301條款將強化單邊報復的權利和維持自由貿易體制這對看似矛盾但卻內在統(tǒng)一的主張結合在一起,奠定了301條款的基礎。國會授權總統(tǒng)對影響美國商業(yè)的不合理、不正當?shù)耐鈬?、政策和做法進行報復,包括中止或撤回貿易協(xié)定減讓利益,或者對外國的貨物和服務施加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法律適用范圍包括農業(yè)和非農業(yè)產品,并給予總統(tǒng)和特別貿易代表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程序上沒有時間的限制。同時,國會也指出,并不主張美國完全不顧國際協(xié)議而魯莽的采取行動。

1979年,為履行東京回合協(xié)議,國會對301條款進行了修訂,要求特別貿易代表與外國政府進行磋商,強調通過磋商解決糾紛,使301條款的多邊價值得到加強。同時確定了法律各程序的時限,使301調查更具法律的形式性。

20世紀80年代初,第二次石油危機導致了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一次全球經濟衰退。美國經常項目赤字達到歷史最高水平,要求美國政府進行大范圍貿易限制的政治壓力增大。國會在《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中再次對301條款進行修訂,包括將適用范圍從貨物貿易擴展到對外投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允許跨領域進行報復,貿易報復權從總統(tǒng)轉移給貿易代表,對“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和“歧視性的做法”等做了法律解釋,要求行政當局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國會提交《國家貿易評估報告》等。1985年下半年,里根政府宣布“新貿易政策”,并隨后發(fā)動了一系列有關不公平貿易做法的調查案。在這種貿易戰(zhàn)略的指導下,“互惠”和“公平”帶上強烈的美國色彩,301條款內在的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的矛盾突顯出來。301條款因具有適用范圍廣,啟動門檻低,可以用來挑戰(zhàn)外國的法律、政策和實踐做法,具有強大的威懾和報復能力等特點,成為美國最有力的單邊進攻性的武器。

1988年的修訂將301條款徹底變成了嚴格的、程序性的貿易救濟法律,雖然仍保留自由裁量權,但更多的是強制性?!?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jié)是我們現(xiàn)在常說“301條款”的全部內容,包括“一般301”、“特別301”和“超級301”3部分。

實踐中,約80%的案件涉及貿易糾紛和政策爭議,19%涉及知識產權貿易爭議、1%涉及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對象主要是歐盟、日本、韓國、加拿大等發(fā)達國家及中國、印度、巴西等發(fā)展中大國。案件幾乎都是通過與美方磋商、談判,最終達成協(xié)議或妥協(xié)。301條款作為美國頭號貿易救濟手段的作用十分顯著。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對301單邊主義的制約

美國國內對301條款的批評一直存在,301條款在國際上也廣受譴責。盡管如此,美國在揮舞301大棒的同時,從未放棄過用301這種極端手段暴露原有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弊端,并迫使原先對改革并不熱衷的國家妥協(xié),這恰恰也是301條款的意圖所在。

從某種意義上講,wto爭端解決機制(dsu)的建立的確體現(xiàn)了301條款在推動多邊機制建設方面的作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允許貿易報復,對報復規(guī)定了嚴格的調查、授權和實施要求,在特殊和必要情況下,爭端解決機構(dsb)可以授權中止關稅減讓和其他義務作為強制實施的最后措施,這些都與301條款的核心內容一致,并且更加嚴格和規(guī)范,形成了國際社會共同承認和維護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制約機制。

wto成立后,美國會依據《烏拉圭回合協(xié)定法》修訂了301條款,其中包括承認涉及wto協(xié)議的事項,如果貿易代表認為外國沒有履行,那么貿易代表應提交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授權。至此,美國也終于將301這只危險的怪獸納入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

301條款的國際化帶來是新一輪單邊主義高漲,事實上,美國不可能放棄301條款單邊報復作用。1998年11月25日,美歐“香蕉貿易大戰(zhàn)”期間,歐盟向wto爭端解決機制起訴美國,要求就301條款的合法性進行裁定。該案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1999年1月26日專家組成立,17個世貿組織成員方作為第三方參加了案件的審理。經過9個多月的審理,專家組得出了驚人結論:301條款不違反wto規(guī)則。裁定認為,盡管存在“初步違反”,但由于美國為實施wto義務曾做出一項“行政行動聲明”,表示美國貿易代表應按照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援引dsu爭端解決程序;關于美國在有關貿易協(xié)定中的權利被違反或受到否定的任何301條款的決定都應依據爭端解決機構(dsb)所通過的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報告做出;在專家組或上訴機構通過有利的報告后,應允許被訴方有合理的時間實施報告所提出的建議;在該時間內問題無法解決時,報復應尋求dsb授權。該聲明代表行政當局的權威觀點,并且得到國會批準,行政當局會在國內和國際方面實施。專家組報告后,歐盟和美國對裁決都表示滿意。歐盟認為,美國301條款的確受到了其多邊承諾的約束,而美方認為,專家組維持了與wto一致的301條款。

二、美國301調查程序及措施

《美國法典》第iii分章“實施美國依貿易協(xié)定所享有的權利和回應外國政府的某些貿易做法”第2411~2420節(jié)規(guī)定了“301條款”的全部內容。根據301條款的規(guī)定,在任何貿易協(xié)議下美國的權利被拒絕;或者外國的法律、政策、做法違反貿易協(xié)議規(guī)定,或與其不一致,或在其他方面拒絕給予美國貿易協(xié)議的利益;或者外國的法律、政策、做法是不公正的,加重了美國商業(yè)負擔,或限制了美國商業(yè),都可以向美國貿易代表申請發(fā)起301調查。

貿易代表在收到申訴后45天內決定是否發(fā)起調查。如果貿易代表決定不發(fā)起調查,應公布決定的結果及原因,并通知申訴人。如果作出肯定性決定,決定發(fā)起調查,貿易代表應公布申訴的概要,并盡可能為各種意見提供機會,包括舉行聽證會。如果申訴人要求在作出肯定裁定后30天內舉行公開聽證,則應在該期限內舉行公開聽證。美國貿易代表發(fā)起301調查后,應與被調查國政府進行雙邊磋商,要求被調查國政府取消有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如果無法達成協(xié)議,可對被調查國實施報復措施。如果調查事項不涉及貿易協(xié)議,美國貿易代表應在12個月內結束磋商,并做出是否采取貿易制裁的決定;如果調查事項涉及某一貿易協(xié)定,在部分特定條件下,美國貿易代表應立即請求進行該協(xié)定規(guī)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三、美對華清潔能源301調查案

目前為止,美已經使用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保和337等各式各樣的貿易保護措施,2010年10月15日,應美國鋼鐵工人聯(lián)合會的申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就中國清潔能源政策和措施發(fā)起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的首起對華301調查。

(一)基本情況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lián)合會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jié)規(guī)定,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出了5 800多頁的申請,要求對中國綠色技術領域的補貼政策與實踐做法進行調查。

美鋼鐵工人聯(lián)合會指控,中國鼓勵和保護國內綠色技術領域生產商的做法違反wto規(guī)則,該領域包括從風能、太陽能到高級電池和節(jié)能動力車等一系列產品。這些做法包括:歧視性法律法規(guī),技術轉讓要求,對關鍵原材料的使用要求,以及嚴重危害美國利益的大量補貼行為。另外,這些做法使中國生產商在投資、技術、原材料、市場等方面較美國生產商處于優(yōu)勢地位。中國政府以不公平的做法投資幾千億美元扶植國內生產商,嚴重危害了美國企業(yè)和工人的利益,扭曲了數(shù)千億美元的國際貿易。許多做法直接違反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的承諾,另一些做法存在違反wto規(guī)則的可能性。如果這些做法被證明違反wto規(guī)則,中國應改正其不公平和掠奪性的做法,否則將遭到報復。

申訴書列舉了中國在綠色技術領域的5種做法違反wto規(guī)定:1.對使用關鍵原材料的限制;2.以出口實績或當?shù)睾繛闂l件的禁止性補貼;3.對進口貨物和外國企業(yè)的歧視;4.有關外國投資者的技術轉讓要求;5.導致貿易扭曲的國內補貼。

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告,決定對中國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新能源政策和措施展開調查。

(二)案件的背景和原因

本案是2001年以來美首次動用301條款對外國貿易行為發(fā)起調查,也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首次針對中國動用301條款,其中既有貿易保護主義因素,也有更深層次的政治和經濟戰(zhàn)略考量。

1.貿易保護主義勢頭上升

金融危機以來,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持續(xù)升溫。為尋找經濟不景氣的“替罪羊”,轉嫁金融危機,美頻繁對華發(fā)動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337調查,啟動421特保調查、熱炒人民幣匯率問題,提出主要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加嚴貿易救濟執(zhí)法的14條建議方案。在此背景下,美國鋼鐵工人聯(lián)合會又提出清潔能源301調查申請,維護本國產業(yè)的優(yōu)勢地位和國際競爭力。

2.美國中期選舉

新能源政策是奧巴馬政府的施政綱領之一,是刺激美國經濟增長,拉動就業(yè)的重要手段。美國鋼鐵工人聯(lián)合會是全美最大、最活躍的工會組織之一,擁有120萬會員,對政治選舉、政府決策等有極大的影響力。清潔能源301調查申請迫使奧巴馬政府在中期選舉前10天做出是否調查的決定,奧政府在此關鍵時刻不會去冒拒絕調查的政治風險。

3.在新能源領域競爭加劇

美各界普遍認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研發(fā)和生產對于動蕩的美國經濟極為重要,但由于中國采用了進攻性的產業(yè)政策,美國的競爭優(yōu)勢在喪失,新能源產業(yè)的中心很可能將迅速轉移到中國。美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幫助美國清潔能源公司出口更多商品和服務,創(chuàng)造更多就業(yè)。

(三)對中國的影響

美方為清潔能源案申請做了充分的準備。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認定投訴理由正當,美國政府將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要求中國改變現(xiàn)行政策和做法,并可能將中國訴至wto爭端解決機制,尋求報復措施的授權。該項調查將對中國風能、太陽能、高效電池和新能源汽車行業(yè)造成較大影響,涉及150余家中國新能源企業(yè)。

301調查通常持續(xù)1年時間,向wto申訴需要大約2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中國新能源產業(yè)將承受巨大的司法、財政、輿論和競爭的挑戰(zhàn),即使中方最終獲勝,也可能會失去部分競爭優(yōu)勢和市場。

第5篇:貿易條款范文

337條款;訴訟;WTO;對策

[中圖分類號]F757.1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1)06-0034-02

一、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形成

“337條款”因最早出現(xiàn)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它最初是用于管制對美國傾銷產品和壟斷商業(yè)等不公平貿易行為。隨后,歷經美國《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xié)定法》、《1984年關稅與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以及《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xié)定法》對其內容修改、充實和完善,現(xiàn)已成為美國政府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在國際貿易方面直接對私人侵犯其國內知識產權行為采取單邊制裁措施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以此來保護美國國內產業(yè)對其國內市場的占有。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條款規(guī)定: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行為(主要針對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行為,也包括侵犯著作權、半導體芯片模板權利的行為,不正當使用商業(yè)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標權及其他商業(yè)侵權行為),并且對美國產業(yè)可能造成抑制或壟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USITC”)可以應美國國內產業(yè)的申請,進行調查。

二、美國對中國貿易轉向“337條款”的保護的原因分析

在中美貿易中,美國轉向“337條款”的主要原因有三:

1.從政策層面看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無到有,有了長足的發(fā)展。中國當時的法律環(huán)境還是很不完善的,特別在執(zhí)法過程中,其效果有不盡人意的地方。在美國看來,中國對知識產權不給予充分保護,嚴重損害了美國廠商的專利權、版權和商標權。

2.從中國的出口商品結構看

中國出口商品結構的變化與“337條款”案件的增加也有一定的關系。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出口商品的結構走過了一條以農產品和礦產品為主到以輕工、紡織品為主,再到以機電產品為主的路程。尤其是集中了大量知識產權因素在內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使中國出口商品的結構產生根本性的改變。機電產品的技術含量產品在成本上具有競爭優(yōu)勢,對美國的競爭對手形成了威脅。因此,美國的廠商想方設法利用“337條款”投訴中國企業(yè),以期阻擋中國產品進入市場從而保護自己的市場利益。

3.從337條款自身的特點看

“337條款”具備發(fā)起調查門檻低的特點。發(fā)起337條款調查并不需要給美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美國國內產業(yè)的新建造成實質性的阻礙。

三、中國對“337條款”的應對策略

1.外貿企業(yè)要加強市場調研工作。

在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之前,要搞清楚美國有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注冊商標、版權集成電路布圖)的具體情況、市場的競爭對手或潛在的競爭對手是誰:要搞清楚與自己出口產品相關的行業(yè)有哪些。因為在“337條款”中關于知識產權的不公平做法規(guī)定: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yè)相關的行業(yè)或正在建立該行業(yè),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對美國相關產業(yè)造成的損害為要件。如果不熟悉與自己的產品有關的美國知識產權,就很可能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提起337條款調查。

2.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要建立自己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對自己研究開發(fā)的技術和產品要積極申請專利包括在美國申請專利。

我國出口企業(yè)在美國擁有專利,不但可以利用“337條款”來保護自己的產品,而且也可以用來阻擋其他公司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包括美國海外企業(yè)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日本公司在這方面的經驗值得中國企業(yè)借鑒。在20世紀70,80年代,許多日本公司也由于遭受337條款調查而付出了巨大代價,但是他們很快地汲取了教訓,努力在美國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并且靈活地利用337條款打擊在美的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從而在根本上擺脫了被動局面。

3.我國的出口企業(yè)如果遭遇“337條款”的調查,就要積極應訴。

被訴企業(yè)要綜合考慮答辯的費用,勝訴的可能性,出口產品的價值,拒絕答辯的直接損失和潛在損失等因素,再選擇是積極應訴、還是不予理睬,或是與申訴方簽訂相關權利許可協(xié)議,改變使用中的專利、商標的方式。無論被訴企業(yè)的決定如何,都不應當對337調查持消極回避的態(tài)度。否則,被訴企業(yè)幾乎就沒有勝訴的機會。在過去5年中,涉及“337條款”調查案的中國企業(yè)很少出庭應訴,1996年的“多功能便攜工具”案中,由于所有中國被告企業(yè)沒有出庭,被美國貿易委員會做出了一般排除令的裁決。而實際上,提起337申請的美國企業(yè)也并非每次都有必勝的把握,例如“糖精案”55即以中國企業(yè)未構成侵權而告終。

4.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的作用。

337條款的處罰措施并非僅僅針對某一個侵權的企業(yè),而是會使該企業(yè)所在的整個行業(yè)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能進入美國市場,甚至還會涉及到其他行業(yè)。因此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將337條款調查視為自己的重要任務,積極利用其組織和協(xié)調的優(yōu)勢,聯(lián)合整個行業(yè)進行共同應對。這方面有突出的成功例子,在2003年當中國內地電池企業(yè)遭遇337條款調查后,中國電池工業(yè)協(xié)會就聯(lián)合全行業(yè)進行了積極應對,并最終取得了勝利。

5.要加強學習,提高對“337條款”及整個美國貿易法的認識。

我國加入WOT后與主要貿易成員的貿易摩擦頻頻發(fā)生,摩擦數(shù)量的迅速增加和領域的擴展己經成為我國經濟的重大問題。美國是我國第一大出口市場,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研究美國貿易法,有利于我們更好地透視美國市場,有利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王傳麗主編.國際貿易發(fā)――國際知識產權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馬衛(wèi)華、宋睿.美國關稅法337條款探析[J].山西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版),2004年5期.

[3]李萬強.國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J.國際貿易,997年第四期.

第6篇:貿易條款范文

一、案件簡介

2001年4月2日,由于懷疑加拿大政府和其地方政府對國內軟木生產商和出口商采取了11項可抵消補貼(Countervailable subsidy)措施 ,美國貿易委員會(USTIC,以下簡稱ITC)應美國國內軟木產業(yè)代表的要求,展開了一項針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進口軟木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2001年5月16日,ITC初步裁定從加拿大進口軟木得到了政府的補貼以低于市場價格在美國市場銷售,并且認為加拿大進口軟木實質性威脅到美國內的軟木產業(yè)。隨著美國商務部(USDC)確認ITC的初步裁定,ITC開始了該調查的最后調查階段,并于2002年5月16日得出該調查的最終調查決議(final determination)。2002年5月22日ITC執(zhí)行了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進口軟木征收反補貼、反傾銷稅的指令。

2002年12月20日加拿大駐世貿組織代表根據WTO相關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向美國駐世貿組織提出了對美國向原產于加拿大的軟木征收反補貼、反傾銷稅的措施進行磋商的要求,美國和加拿大開始了新的一輪在世貿組織框架下解決雙邊之間軟木貿易中存在的摩擦問題,始稱美國――加拿大軟木反傾銷系列第六案。該案件開始于2002年12月20日終止于2006年10月12日,整個案件歷時將近四年。在此期間爭端解決機構(DSB)共建立了三個專家組對該案件進行審查并且產生了三份專家組報告(編號分別是WT/DS277/R、WT/DS277/RW和WT/DS277/AB/RW),而歐盟、中國、韓國、日本以第三方參與該案件的審理。

DSB對該案總共進行三次審理:

①在第一次的審理過程中,DSB原始專家組裁定“美國對原產于加拿大的進口軟木實施的反補貼、反傾銷稅措施與美國在世貿組織下的責任不相符合”,并產生了原始專家組報告。但是美國并沒有執(zhí)行原始專家組報告中的裁決,而是引用了“烏拉圭回合協(xié)議法律條款中的129部分”所賦予的權利進行了另一輪對加拿大軟木的調查。2004年11月24日ITC產生了其在S129條款程序下作出的調查報告,該報告被稱為S129報告。ITC稱S129決議代表了美國對DSB原始專家組報告中相關裁定的執(zhí)行。

②在2005年1月25日DSB舉行的一次特別會議上,加拿大引用爭端解決程序和理解(下稱DSU)的第21.5條款要求DSB建立一個專家組,來審查美國執(zhí)行原始專家組裁定的執(zhí)行情況。2005年11月15日該執(zhí)行21.5條款的專家組(下稱21.5專家組)產生了對美國執(zhí)行原始專家組報告裁定的21.5專家組報告。在該專家組報告中21.5專家組裁定“美國貿易委員會的S129報告沒有違反美國在世貿組織中應承擔的責任”和“ITC的S129報告代表了美國履行了在世貿組織中其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是DSB對美加軟木系列第六案的第二次審理。

③在第三次審理過程中DSB應加拿大的要求成立了上訴機構評審專家組,對21.5專家組報告中的某些法律事實和法律解釋進行評審。2006年4月13日上訴評審專家組產生了其評審調查的21.5評審專家組報告,在該報告中上訴專家組裁定“21.5專家組在其報告中對法律條款解釋、對客觀事實的評估等行為,與DSU的第11條款中的要求不相符合”。最后,上訴評審專家組了21.5專家組報告中的7.57、7.63、7.74和8.1段落的裁定,并裁定美國沒有履行原始專家組報告中的相關裁定。但是對于加拿大所提出的,進一步對涉及本案的客觀事實進行上訴裁定的訴請,上訴專家組以“數(shù)據不夠充分”或“沒有相應的必要”為由,不做裁定。

最終在2006年10月12日,美加雙方的WTO貿易代表通知DSB主席,美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雙方在2006年9月12日簽訂了一份新的軟木協(xié)議,該協(xié)議被用于解決雙方在軟木貿易中的一系列貿易摩擦問題。隨后,加拿大撤銷了在WT/DS257/16、WT/DS264/17、WT/DS277/9中的訴請,而美國也撤銷了其在WT/DS257/17、WT/DS264/19、WT/DS277/10中的訴請。美加均認為新的軟木協(xié)議中的解決措施沒有損害美國和加拿大在世貿組織中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系列案中的爭議焦點

1.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時ADA、SCM法律條款的合并使用

由于案件同時涉及WTO的反傾銷協(xié)議和反補貼協(xié)議,在第一次原始專家組的審理階段中,加拿大在提出法律訴請時同時引用了兩個協(xié)議所相互對應的法律條款。即反傾銷協(xié)議ADA的第3.1、3.2、3.4、3.5、3.7、3.8和12條款,而所對應的反補貼協(xié)議SCM的法律條款分別是第15.1、15.2、15.4、15.5、15.7、15.8和22條款。而在第二次審理中,加拿大提出的法律訴請主要集中于反傾銷協(xié)議的3.5和3.7條款,和與此對應的反補貼協(xié)議的15.5和15.7條款。而美國也同意了在一個損害決議同時涉及反傾銷協(xié)議和反補貼協(xié)議時,對兩個協(xié)議中相同或幾乎相同的法律條款,采取合并使用的方法。

上訴機構則認為在一個同時涉及反傾銷和反補貼協(xié)議損害威脅的爭端中,兩協(xié)議與評審標準相關的法律條款分別是反傾銷協(xié)議的3.1、3.5、3.7、3.8和12條款,及反補貼協(xié)議的15.1、15.5、15.7、15.8和22條款。上訴機構認為反傾銷協(xié)議的3.1條款和反補貼協(xié)議的15.1條款作為框架性的條款,在專家組評估損害威脅時通過增加某些基礎性的職責,是對DSU第11條款的構成要素是一種補充。而反傾銷協(xié)議的3.7條款和15.7條款共同明確要求(combine),一個損害決議必須是“根據事實”并且必須明確顯示貿易環(huán)境改變將會導致更進一步的傾銷或補貼進口的發(fā)生,最終產生實質進口損害,上訴機構認為這些條款對專家組在損害威脅決議評審上的標準都是相同的。上訴機構最后特別指出,反傾銷協(xié)議的3.8條款和反補貼協(xié)議的15.8條款規(guī)勸WTO成員國調查機構,在考慮和決定去使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中應秉持審慎的做法。

2.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中的評審標準

由于上訴機構曾在美國―鉛筆鉍II案中做出過裁定,反傾銷協(xié)議的第17.6條款不能運用于反補貼爭端案件。因此,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在反補貼爭端案件的評審上,只能采用WTO普遍性的評審標準,即DSU的第11條款。而反傾銷協(xié)議的17.6條款則對,那些涉及WTO反傾銷貿易爭端案件中的評審標準做出了單獨規(guī)定。

加拿大作為方在其第一次和第二次審理中提交的書面意見書中,均認為在本案同時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的情況下,應采用WTO具有普遍性的評審標準即DSU的第11條款,作為案件審理的評審標準。而美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案件審理中,均同意了加拿大在評審標準問題上的觀點,即反傾銷協(xié)議的17.6條款是對DSU第11條款的完善和補充(complement or supplement),并認為在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時應以DSU的第11條款作為專家組的評審標準。

上訴機構在其報告的對于涉及反傾銷、反補貼同時存在的評審標準,不能只僅僅單獨考慮ADA的17.6條款和DSU的第11條款,還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中各個事項所涉及的其他WTO條款進行具體分析。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在評審本案中一個損害威脅決議時,由于同時涉及了ADA、SCM條款,因此專家組應結合ADA的3.1、3.5、3.7、3.8和12條款,及反補貼協(xié)議的15.1、15.5、15.7、15.8和22條款對ITC的損害威脅決議進行評估。

在最后的復審裁定中上訴機構認為,在第二次審理中的21.5專家組在運用ADA的3.5、3.7條款和SCM的15.5、15.7條款,對ITC的Section129損害威脅決議進行評審時,沒有履行DSU第11條款所規(guī)定專家組評審標準要求,該專家組的評審行為與DSU第11條款不一致。隨后上訴機構了第二次專家組裁定的7.57、7.63、7.74和8.1段的專家組裁定。由此,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本案中上訴機構在審核該案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時,所依據的評審標準不是ADA的17.6條款或是ADA第17.6和DSU第11條款合并使用,而是具有WTO普遍性的DSU第11條款。

三、本案對我們的幾點啟示

美國―加拿大軟木反傾銷、反補貼系列案是一樁時間跨度大、參與審理的國家和專家組、上訴機構審理次數(shù)較多、涉及美加兩國整個軟木產業(yè)的WTO貿易爭端案件。并且,該案件還是第一樁同時涉及反傾銷、反補貼協(xié)議的WTO貿易爭端,在審理中各方均未對加拿大最先采用地把反傾銷、反補貼審理合并調查的方法。因此,根據案件的審理過程及其結果,筆者總結出了以下幾點我國企業(yè)在WTO框架下應對涉及反傾銷、反補貼并按調查時,應注意的事項和相關建議。

1.雙反并案下ADA和SCM的部分法律條款應合并使用

根據一個關于WTO爭端中涉及反傾銷協(xié)議和反補貼協(xié)議爭端處理方面的部長聲明的內容,即在該聲明中部長們認識到根據《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6條的協(xié)定》或《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xié)定》第五部分的爭端解決,由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稅措施產生的爭端需要給與一致性的解決。即從反補貼協(xié)議的整個第五部分中的第15、16、11、12、17、18、19、20、21、22、23條款,分別對應與反傾銷協(xié)議1994中第3、4、5、6、7、8、9、10、11、12、13條款采用合并使用的方法。

2.雙反并案下WTO專家組評審標準應以DSU第11條為主

由于在烏拉圭談判中各方對美國的妥協(xié),而導致的反傾銷協(xié)議中產生了以其第17.6條款,來單獨規(guī)定WTO反傾銷貿易爭端中的專家組評審標準。而根據國內外許多學者在評審標準的論述,兩個標準之間在事實評審方面相互不矛盾的,在法律評審方面是相互間完善和補充這樣的相互關系。在本案中各方均認為應以DSU第11條款作為專家組的評審標準,而上訴機構雖然沒有對此做出直接正面的裁定,但是根據上訴機構報告中的審理過程和最終裁定,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上訴機構還是把DSU第11條款作為評審,反傾銷、反補貼合并調查的貿易爭端案件中的WTO評審標準來進行分析和裁決。

第7篇:貿易條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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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保條款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不利影響已經呈現(xiàn),貿易大國相繼援引特保條款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采取限制措施,造成出口紡織品大量積壓。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這一條款進行一些研究。

【關鍵詞】特保條款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不利影響已經呈現(xiàn) 貿易大國相繼援引特保條款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采取限制措施 造成出口紡織品大量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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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眾所周知,中國為了達成協(xié)議以便盡快入世,在某些問題上作出了一些妥協(xié)。所謂中國接受了四大不利條款,特保條款就是其中之一,它規(guī)定在《加入議定書》第16 條的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以及工作組報告242 段紡織品特保措施。目前,特保條款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不利影響已經呈現(xiàn),貿易大國相繼援引特保條款對我國出口的紡織品采取限制措施,造成出口紡織品大量積壓。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這一條款進行一些研究。

一、特保條款及其淵源《加入議定書》第16 條的規(guī)定稱為一般特保條款,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shù)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xié)定》采取措施。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shù)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xié)定》采取措施。第16 條第8 款還規(guī)定,如一WTO成員認為根據第2款、第3 款或第7 款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 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xié)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都尤胱h定書》規(guī)定,本條適用的期限截止到中國加入之日起12 年,這就意味著,中國在入世之后的12 年內,世界貿易組織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隨時以“市場擾亂”為由,針對中國出口的任何一種產品采取限制措施。除了《加入議定書》第16 條規(guī)定的針對一般產品的特保措施之外,還有一條專門針對紡織品的特保條款,規(guī)定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的第242 段,它的具體內容是,“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guī)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 年12 月31 日,并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趙維田先生在的文章里指出,在現(xiàn)有的WTO 法律框架內,署名“保障措施”或者雖沒有署名但確屬其衍生物者大概有五類:“第一種是GATT1994 第19 條以及WTO《保障措施協(xié)定》;第二種是MFA(《多種纖維協(xié)定》)以及《紡織品協(xié)定》第6 條;第三種是被稱為‘灰色措施’的《自愿節(jié)制出口協(xié)議》等;第四種是《農業(yè)協(xié)定》第5 條‘特殊保障條款’;第五種是《加入議定書》第16 條規(guī)定的過渡期內對特定產品的保障機制?!雹籴槍χ袊摹疤乇l款”與WTO其它保障措施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兩者依據的標準不同。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保障措施條例》采用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這一較高標準,相比之下特保條款所依據的標準是“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從程度上來說要求比WTO 保障措施要寬松很多,而《加入議定書》第16條第8 款規(guī)定的“重大貿易轉移”標準則更是非常寬松,即只要中國出口到某成員的產品,被該國認定為“市場擾亂”,就可能會受到限制;而如果該產品轉口到其他成員,該第三國只需證明對自己趙造成了“重大貿易轉移”,甚至不用證明“市場擾亂”就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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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貿易條款范文

關鍵詞:信用證軟條款;陷阱;防范

中圖分類號:F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一、信用證軟條款的涵義及特點

(一)信用證軟條款的涵義

所謂信用證軟條款,也叫陷阱條款,是指在不可撤消信用證中規(guī)定有若干開征申請人單方面可隨時解除付款責任主動權的條款,使得表面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變成了實質上可撤銷的信用證,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置都很隱蔽,如果出口商審證不嚴,就會落入圈套,陷入被動。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

1.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它往往條件苛刻又不易被發(fā)現(xiàn),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常有受益人在接受了信用證并履約時,才發(fā)現(xiàn)有些條款極難執(zhí)行,此時情況導致交易主動權完全被開證行及開證申請人控制,受益人無法自主掌握,從而處于被動的不利地位,甚至可能使出口商落入錢貨兩空的陷阱。

2.極易改變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

信用證軟條款使受益人不能如期辦理議付,或造成單證不符,實際上使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等同于可撤銷的信用證。

3.信用證軟條款的表達靈活多樣

信用證軟條款的表達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梢杂砷_證人隨意制定,難以被非銀行專業(yè)人員所注意和理解,如果沒有銀行的提醒,受益人將很難發(fā)現(xiàn)這些陷阱條款。

二、信用證軟條款的典型形式

(一)對信用證生效另附條件的條款

開證申請人要求開征行開出“暫不生效”的信用證,規(guī)定必須取得某種條件或某種文件之后該信用證才能生效使用。如待到貨樣經開證申請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或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約擔保書等。這樣,信用證雖然已開出,信用證的主動權完全由開證申請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對此類軟條款認識不足,急于發(fā)貨,一旦貨物的行情發(fā)生變化或因其他原因,申請人不愿接受貨物,就會拒絕發(fā)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證還未生效為由拒收貨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損失。

(二)與貨物單據有關的軟條款

這類軟條款規(guī)定某些貨物單據要由特定的人來簽署。這是信用證中最容易出現(xiàn)軟條款之一。如貨物檢驗證明或者貨運收據由開證申請人或者授權的人簽署,其印鑒由開證行核實方可議付。

例1,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Issu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the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 , 2012.(由申請人的授權簽字人簽發(fā)貨物檢驗證明,簽字樣式須與銀行預留簽字一致)在此交易條件下,受益人將面臨極大的風險。這等于把是否接受貨物的主動權交給了開證申請人。一旦開證申請人想拒收貨物或者進行壓價,他將不會指派指定的人來簽署單據或者延遲簽字的時間,致使信用證逾期失效、單證不符等情況,造成受益人無法正常收匯,這一做法實際上是把信用證變成了可撤銷信用證。另外,印鑒由開證行證實違背了銀行不能參與交易、不介入實際履行合同行為的國際貿易慣例,也容易引發(fā)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相互勾結對受益人進行詐騙。

例2,中國D公司向也門某公司出口貨物,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合同規(guī)定7月份交貨,D公司在備貨后幾次向買方催促開證,對方一直拖到7月14日才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裝運期2012年7月31日前,交單之一是買方在亞丁收貨證明。

D公司在7月31日裝運,8月22日下午接到買方收到貨物的證明文件。有關人員立即于當天趕在銀行營業(yè)結束前將該文件送到議付行辦理議付。但是銀行審單后,不同意議付。原因為裝運后22天辦理議付,超過21天交單的限制。故信用證已經失效。

本案裝運從大連到亞丁,兩者相距6246英里,這個航程需要20天才能到達,等船舶到港靠岸,按序卸貨,買方實際收到貨物,最快也要兩三天。進口方最快也需22天才能出具收貨證明。即使本案中運用傳真也無法在21天之內交單。由此可見,此類條款純屬陷阱條款,買方蓄意制造拒付條件。只要受益人接受類似條款,就等于跳進陷阱。

(三)故意使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

中國A公司與新加坡B公司成交一筆價值20萬美元的毛浴巾合同,在收到信用證后,業(yè)務員進行了詳細的審查,發(fā)現(xiàn)合同中規(guī)定貨物尺寸為“13×30”,而信用證中卻描述為“13×39”,主管該業(yè)務的外銷員當即電告開證人要求修改此條款,該客戶聲稱此錯誤為銀行筆誤所致,無需修改,只要實貨與合同相符即可。當時考慮到該客戶為老客戶,以前從未出現(xiàn)問題,故并未再堅持要求修改。在貨物于裝運期內順利出運后,將所有單據交送銀行。開證行連續(xù)幾次要求A公司“速洽客贖單”,此間負責該商品的業(yè)務員多次要求B馬上贖單,但是B商以原來所發(fā)貨物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此批貨物作降價處理。此時,才發(fā)現(xiàn)所謂尺寸描述錯誤純系買方故意設置的一個圈套。出口方在接到類似信用證后,一定要仔細審查,在發(fā)現(xiàn)不符點之后,應馬上要求對方通過開證行修改有關條款,即使是某些老客戶也不例外,否則交單時單證不符,出口方的境地非常被動。有些因為市場行情的變化,不愿意再開立信用證、承擔價格下降的損失,但是又不愿意承擔違約的責任,于時就開立與合同條款不相符的信用證,在出口方要求修改信用證時,做出口頭承諾,保證按時付款,出口方一旦相信,就會陷入進口方的信用證陷阱。

(四)前后矛盾的軟條款

信用證前后條款相互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做不到“單證一致、單單相符”。使受益人處于兩難境地。執(zhí)行一條便違背了另一條,使得受益人不得不違約。開證申請人可輕而易舉地將履約保證金騙到手,一旦受益人受條件限制,無法將貨物運回,則又成為申請人的囊中之物。受益人因自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將不能得到任何賠償。如在轉口貿易中,進口商要求出口商在來證上不要寫明受益人,而有些國家規(guī)定產地證上必須寫明受益人名稱,否則不予簽發(fā)產地證,因此,不管受益人如何制單,都不可能做到單證一致。

三、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

(一)主觀原因

1.開證申請人方面的成因

開證申請人可能出于保障交易安全,掌握信用證主動權或者為了欺詐在信用證中設立軟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基礎合同中要求受益人支付貨物質量保證金、開證押金或履約保證金等,并在信用證中開立軟條款,使受益人不能獨立完成相符交單,在收取出口商預付的資金后,再利用軟條款免除付款責任。信用證軟條款也是開證申請人規(guī)避商業(yè)風險的手段,國際市場受匯率、國家政策、戰(zhàn)爭等諸多因素影響,不斷發(fā)生變化,當國際市場出現(xiàn)不利于開證申請人的變化,如價格下跌,或當開證申請人是中間商,其下家毀約或者難以聯(lián)系到下家時,開證申請人可以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拒付貨款,將國際貿易的風險轉嫁給受益人。

2.開證行方面的成因

開證行是國際貿易買賣雙方之間的一個中立體,提供信用證結算業(yè)務,盡管國際商會建議銀行勸阻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加設軟條款,但UCP和各國法律都沒有對信用證軟條款加以禁止,銀行開立軟條款信用證并不違法,銀行在處理信用證開證申請時還需考慮銀行間激烈競爭。

3.受益人方面的成因

受益人是信用證軟條款風險的承擔者,但在收到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后,很多受益人并不提出異議,這使軟條款信用證在開出后得以繼續(xù)存在,也鼓勵了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立軟條款。受益人不對軟條款提出異議有以下原因:有的受益人對相關業(yè)務并不了解,不能準確識別軟條款,更難以揣摩信用證軟條款可能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受益人在識別出信用證軟條款后,可能輕信開證申請人的承諾,對信用證軟條款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損失抱有僥幸心理;國際貿易出口業(yè)競爭激烈,在很多領域中國際貿易的買方處于強勢地位,為了應對競爭拉攏買家,出口商不惜承擔信用證軟條款可能帶來的風險,接受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二)客觀原因

1.信用證機制自身存在著缺陷

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不平衡。在該機制下,賣方的權益受到了充分保護,而買方的權益沒有受到充分保護。根據信用證的運作機制,賣方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因單證不符而無法結匯,而買方則要承擔與貨物有關的所有風險,其在付款之后獲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買方在支付貨款之后,力圖獲得關于貨物的各種信息及對貨物的現(xiàn)實控制權。然而,在現(xiàn)行的國際貿易體制下,從賣方結匯到買方實際收到貨物會有較長一段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賣方欺詐買方,以劣充優(yōu),或根本就不裝貨,然后偽造相關的單證去銀行結匯,對此,買方將很難獲得司法救濟。所以,買方試圖在信用證中對賣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賣方欺騙的可能性,起到維護自身利益的作用。

2.信用證國際保護相對薄弱

迄今為止,在能夠檢索到的文獻中,沒有看到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做出禁止的書面文件和資料。

四、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軟條款嚴重損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對受益人安全收匯構成的威脅非常大。為了達到防范進口商利用軟條款拒付或者詐騙的目的,出口商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切實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用證軟條款所帶來的風險。

(一)積極培養(yǎng)外貿人才

識別和防范信用證軟條款,要求外貿企業(yè)的業(yè)務人員具有較為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從業(yè)經驗、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洞察力。隨著外貿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獲得了外貿經營權,從事出口業(yè)務,但同時,具有外貿知識和經驗的外貿人才仍然缺乏。由于沒有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的外貿業(yè)務人員,一些不法進口商不斷變換手法,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利用部分外貿業(yè)務人員積極擴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外貿人員相關知識和經驗不足的弱點,騙取預付履約金、傭金、質量保證金或貨款,給出口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加速培養(yǎng)合格的外貿從業(yè)人員顯得格外重要。

(二)做好資信調查,慎重選擇交易對象

在選擇貿易伙伴時,應避免選擇詐騙多發(fā)的國家及地區(qū)、有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銀行信譽不好的國家及地區(qū)的進口商。交易前,出口企業(yè)應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調查,了解進口商的經濟實力及履約能力,尤其在知道對方為中間商時,更要確切地進行調查。進口商的信譽如何,直接關系到交易的成功與否,在實際業(yè)務中許多損失的造成就是由于出口企業(yè)盲目簽約而忽視了進口商的資信。因此,通過資信調查,選擇可靠的貿易伙伴,尤其對沒有業(yè)務往來或往來很少的客戶,必須做好資信調查,對資信不好的客戶,要求加具保兌,是避免被欺詐或陷于被動局面的最佳途徑。

(三)規(guī)范出口合同,重視貿易條款的擬定

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因此出口商在與進口商簽訂合同時,應該考慮到各種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規(guī)定嚴密、無懈可擊的條款,以減少出現(xiàn)信用證軟條款的可能性。即使開證申請人不按合同要求私自加入軟條款,出口商也可以以合同為依據要求修改。在簽定合同時,要力爭客戶同意由出口國的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檢驗。在對外貿易合同談判及簽署過程中,如果能爭取到由出口國商檢機構實施檢驗,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業(yè),而且還可維護出口商的利益,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四)盡量要求進口商選擇一些大的、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

資信較好的銀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聲譽,會很嚴肅認真地對待信用證“軟條款”的問題,相對而言,風險會小得多。

(五)認真審核信用證

出口方收到信用證之后,要認真、嚴格地審核信用證的各項條款,檢查其中有無軟條款,是否相互矛盾,或與合同不符,避免造成信用證的風險。一旦發(fā)現(xiàn)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應立即要求開證申請人進行修改。有些出口企業(yè)不進行審證,對銀行的批注也不在意,等到交單時,才發(fā)現(xiàn)信用證存在著不能接受或不可能辦到的條款,但為時已晚。因此,出口企業(yè)應加強審證工作,一旦發(fā)現(xiàn)軟條款,應立即接洽開證申請人通過開證行修改或刪除,同時規(guī)定修改的最后期限,若開證申請人對此避而不談或拒不修改,出口方應聲明終止履行合同,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有效的擔保等,并在各種因信用證開立錯誤造成的損失得到有效處理之前,不急于發(fā)貨,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德新.UCP600下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與對策[J].現(xiàn)代商貿工業(yè),2008(08).

第9篇:貿易條款范文

受國際金融危機加深影響,有的國家在刺激經濟的方案中提出了優(yōu)先購買本國產品的條款,比如美國提出“購買美國貨”條款。同時美國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認為,正在接受政府救助的美國銀行業(yè)不應裁減本國員工而雇用外國人。

這就是所謂的貿易保護主義,即在對外貿易中實行限制進口,以保護本國商品在國內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競爭,并向本國商品提供各種優(yōu)惠以增強其國際競爭力。正如英國《金融時報》刊登的一封讀者來信所言:西方為了掠奪別國的資源而倡導經濟的全球化,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啟用貿易保護。

著名保守派思想庫美國傳統(tǒng)基金會貿易問題專家馬克黑姆指出,“購買美國貨”條款不僅無助于增加美國國內就業(yè),反而會使更多的美國企業(yè)因原料成本增加和其他國家的報復措施而破產,從而導致更為嚴重的失業(yè)問題。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日,貿易保護主義“雙刃劍”朝向自己的一面已變得異常鋒利,到頭來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就連美國公司也感到了威脅。據稱,GE、波音等多家跨國巨頭已聯(lián)合美國當?shù)氐?5家行業(yè)協(xié)會,致函美國參眾兩院,反對將“購買美國貨”這一條款納入美國財政刺激法案。這些公司在美國本土以外都擁有大量訂單,一旦促發(fā)貿易戰(zhàn),它們將是首當其沖的受害者。

敵視“中國制造”,美國自絕于全球?

奧巴馬簽署的2009年綜合撥款法案,其中第727條款就規(guī)定:根據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撥款,不得用于制訂或執(zhí)行任何允許美國進口中國禽肉產品的規(guī)則。與“購買美國貨”條款尚不指名受制約具體對象不同,“禽肉條款”則直接規(guī)定針對的是中國。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最近的一份統(tǒng)計顯示,自第111屆美國國會開始運作以來,僅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參眾兩院提出的與中國有關的貿易條款已經超過了10個。

這些法案都對中國產品做出嚴格限制,雖然這些法案不一定都能最終成為法律,但接連不斷以中國產品為限制對象,顯示了國會某些人對“中國制造”的敵視態(tài)度。經濟危機――失業(yè)增加――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中國制造”成為替罪羊,《華爾街日報》指出,沉重的經濟壓力,正引誘美國自我隔絕于全球其他地區(qū)。

一向鼓吹自由貿易的美國向保護主義低頭,更加劇了全球保護主義抬頭的趨勢。世界銀行的報告就顯示,貿易銳減和保護主義抬頭的雙重威脅正在加大,由此全球貿易量今年將會出現(xiàn)80年來最大降幅。

該報告指出,許多國家都在考慮保護本土產業(yè)的政策,而自金融危機爆發(fā)以來,已有78項貿易保護主義措施被提出,其中47項已付諸實施。僅在20國集團內,就有17個國家“身體力行”。

“大蕭條”時代已有慘痛教訓

上世紀三十年代“大蕭條”時,美國企圖保護本國企業(yè)和勞工,通過了《斯穆特-霍利關稅法案》。當時由于美國率先將2萬多種進口產品的關稅大幅提高,引發(fā)各國跟風效應。每個國家都自掃門前雪,限制外國產品,試圖將自己與外部危機隔絕開來,結果反而加劇了危機在全球蔓延的速度和烈度。這種錯誤的做法使1929年發(fā)生的一場普通金融危機最終演變?yōu)槠茐男跃薮蟮氖澜缧越洕L期衰退。

按照“購買美國貨”條款,在接受了政府7000億美元“不良資產救助計劃”的300多家美國銀行在招人時必須優(yōu)先考慮美國公民,而銀行在為外國人申請工作簽證的前3個月及之后3個月內均不得辭退或替換美國雇員。

美國一家研究機構稱,“購買美國貨”條款只能為美國鋼鐵業(yè)新增1000個就業(yè)崗位,但如果這一條款引發(fā)貿易伙伴不滿,從而把1%的相關市場對美國關閉,美國將喪失6500個就業(yè)崗位;如果極端情況發(fā)生,貿易伙伴關閉掉10%的相關市場,美國將失去6.5萬個崗位。

貿易保護主義必招致貿易對手的報復,將重創(chuàng)多邊貿易體系,使世界經濟進入“衰退-保護-遭報復-深度衰退”的惡性循環(huán),全球復蘇也將變得遙遙無期。

新興國家是直接的受害者

貿易保護主義對當前的中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來說是個大敵。相反對美國和歐洲少數(shù)國家是有利的。就美國經濟刺激方案中的“購買美國貨”條款適用范圍而言,拋開加拿大、歐盟等39國和最不發(fā)達的少數(shù)國家外,中、印、俄、巴領銜的新興國家則是直接的受害者。

從目前的跡象看,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之戰(zhàn)已經在局部地區(qū)打響。數(shù)據顯示,在2008年上半年中,國際反傾銷的糾紛同比增加了40%。而在2009年1-2月短短兩個月內,中國就頻頻遭遇來自印度、歐盟、加拿大、美國等國家的反補貼、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傾銷調查,從側面也反映了這場貿易戰(zhàn)的激烈程度。

幾乎就在美國簽署買美國貨條款的同時,美國最大的貿易伙伴加拿大的一些政治家已經呼吁購買本國產品,兩國之間的貿易保護主義摩擦在一定程度上也將最終損害到美國自身的鋼鐵產業(yè),并引發(fā)其他領域商品之間的貿易戰(zhàn)。

中國堅守WTO規(guī)則不報復

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世界建立了多邊的貿易體系,就是我們通常叫的WTO,從1944年開始,人類就在探索著如何建立一個多邊的貿易體系來反對貿易保護主義。

對別國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不宜單純采取強硬措施應對,比如發(fā)動貿易報復,因為這樣做有可能在貿易伙伴國內激起強烈反感,反而幫助對華貿易保護者獲得額外的政治支持。只要我們能夠承受在此期間國內產業(yè)受到的暫時沖擊,在保持交涉壓力的同時等候其負面后果在美國國內顯現(xiàn),等待其國內反對聲浪上升,“買美國貨”政策最終難以為繼,這樣的結果對中國更為理想。印度政府今年1月23日禁令禁止進口中國玩具,3月2日就不得不放松該項禁令,也表明了這一點。

根據WTO的規(guī)則,當一個國家工業(yè)品、農產品受到沖擊時,是允許在一段時間內、一定幅度下進行適度的貿易保護的。這是非常有限的手段。這些手段不能稱為貿易保護主義,但如果這些手段被濫用,就是嚴重的貿易保護主義。中國最近先后向歐洲派遣貿易投資促進團以及采購團,就是以實際行動反對貿易保護主義。

貿易保護主義無法保護任何人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學教授Burton G. Malkiel深感擔憂。他在《華爾街日報》撰文稱,這場“買美國貨”運動威脅到了貿易和資本流動的穩(wěn)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