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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從登記角度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第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期限為30年。在此期限內,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對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锻恋毓芾矸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yè)生產活動,在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yǎng)殖業(yè)生產活動的,依照《草原法》、《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實施確權發(fā)證。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3個法律特征
第一,流轉主體是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農戶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第二,流轉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具體處分,其中包括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和對承包合同標的物的處分。前一種處分是指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后一種處分是指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收益和控制。
第三,流轉目的是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關鍵詞:經營權;入股
中圖分類號:D92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8—89 —02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概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公司法的法權模式下,其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公司取得經營(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限度處分)農村農業(yè)用地的權利,能夠以土地為依托擴大公司模式,發(fā)展規(guī)?;r業(yè);農民股東取得公司管理權、收益權以及“對虛擬資本的流轉權的可能”,即轉讓股權的可能;規(guī)模化經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價值,股權轉讓有利于體現與評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因此,總體說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發(fā)揮土地資本效益的一種現代流轉方式。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法律一方面逐步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保護權利人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持有限制、保守的態(tài)度,對入股、抵押等具有資本效益的流轉方式更是持有消極、甚至否定的態(tài)度。
(一)二元經濟社會的背景
我國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社會.在土地制度、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城市和農村處于兩個獨立、平行的體系:城市居民的生存權與發(fā)展權由國家支持,農村農民的生存權與發(fā)展權由農村土地支持。農民通過經營土地獲取土地收益,從而滿足基本生活需要??梢?,在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前,農村土地不可避免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雙重屬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土地財產性與土地資源性的雙重屬性。當出現承包土地流轉、收回、調整和繼承等情形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和社會保障性會出現沖突?;趯r民可能失去社會保障的顧慮,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規(guī)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資本運作更是沒有涉及.因此,劉俊教授認為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別于一般的物權,是一種不穩(wěn)定的、不完全的、有條件的物權。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問題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僅涉及農民的權益保障,而且涉及公司、股東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在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具體運作機制時,必須考慮到各方利益,在遵守公司法相關規(guī)范的前提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做出特殊的規(guī)定。下文從出資機制、退出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強制農業(yè)保險四個方面大致勾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出資機制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質上是以一定期限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定處分特定土地的權利內容作價入股,其具體操作是一次性辦理權屬轉移手續(xù)將一定期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到公司名下,一般不涉及多次交付的問題。.農民股東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轉移手續(xù)后,應由依法設立并具有評估土地價值能力的驗資機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下的財產權(不包括獲得保障權部分的價值)進行評估驗資,并出具證明。
(二)退出機制
農民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公司法人獨立的財產。農民股東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退出公司:一是股權轉讓;二是公司終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其子權利財產權入股,因此,在股權轉讓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下財產權的實際權利人(公司)必須以地租釋放農民股東的獲得保障權。
(三)公司治理結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賦予農民股東通過正當程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當農民股東人數大于50人時,可采取股權信托制度。這樣既能解決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人數的問題,同時又能避免股權分散,達到集中行使的效果。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派員參加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公司對土地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過度利用土地,損害農村土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利益。
(四)強制農業(yè)保險
由于農業(yè)生產經營與自然條件密切相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具有較高風險;而公司的大多數股東為農民,除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外,基本上沒有其他財產保障生活。因此,有必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風險管理,在相關的組織法中做出規(guī)定,強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進行農業(yè)保險。它的實現有賴于兩個方面的努力:一是在相關組織法中(如《農業(yè)公司法》或者《農業(yè)投資法))規(guī)定,強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購買農業(yè)保險;二是完善農業(yè)政策性保險的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業(yè)保險條例》,建立完善的農業(yè)政策性保險公司,明確政府扶持的方式與力度,從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發(fā)展保駕護航。
四、結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一種能有效發(fā)揮土地資本效益,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土地流轉制度。盡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流轉目前仍處于探索起步階段,但通過不斷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入股流轉制度將會得到豐富與完善,農村土地資本市場與二級流轉市場將更加活躍。希望本文的論述,能有助于突破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傳統(tǒng)理解,能有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能有助于推動《農業(yè)公司法》或《農業(yè)投資法》的立法,并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制度構建提供指引作用與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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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問題;法律問題;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6-0122-02
一、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現實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不健全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體制并不是很健全,有些地區(qū)甚至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市場機制來規(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且多為自發(fā)性的流轉。自發(fā)性的流轉是指農戶之間自發(fā)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這種流轉往往時間短、范圍狹小,流轉多為口頭約定,不簽訂合同,有些甚至是無償的,無序、盲目流轉現象比較普遍。
根據此次對河北省十個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流轉形式多為口頭協(xié)議,占流轉總量的30%,其他形式占32%,書面協(xié)議僅占26%。這說明農民進行流轉大多數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xié)議,為以后維護自身權益埋下隱患。土地流轉后,90%的農民選擇私下交易,沒有向村委會登記,這說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沒有嚴格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帶有很大的無序性和盲目性。
2.對“四荒地”設立承包經營權公開度不夠
圖1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被調查的市縣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的情況。在502人中,不能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47人,不知道本地是否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人數是221。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將承包的方法、程序、過程和結果公開,特別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開,從而避免在少數人的操作下私自承包,不知道的人和不可以的人總數是268,占到總人數502的53.39%。這說明發(fā)包方在設立該種方式的承包經營權時信息公開程度不夠或者直接剝奪本集體村民的承包權,這就為以招標、拍賣和公開協(xié)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埋下隱患。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主體的不適當介入
這主要表現為土地流轉違背了自愿的原則,行政力量強行介入。這種介入包括積極介入,也包括消極介入,主要是行政不作為。中央雖然支持農村土地流轉,但指出土地流轉是要建立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之上?;鶎拥拇褰M織只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中介服務,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操辦。當前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從總體而言是良好的,但是部分地區(qū)的鄉(xiāng)村組織,將流轉看做是有利可圖的事,違背農戶意愿,強行推進土地流轉。例如,片面強調村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而忽視農戶所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隨意調整或更改承包合同,打擊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不利于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調查中。雖然只有24%的發(fā)包方存在非法變更、解除合同的行為,但這種現象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
二、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法律問題
1.發(fā)包方的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村集體作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級市場,屬于廣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農村集體乃是根源。但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稱謂不清,有“集體”、“勞動群眾集體”、“村農民集體”、“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村內各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等等。并且,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zhí)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啊r民集體’并不是一個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名詞。它是傳統(tǒng)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 意指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并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p>
2.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的規(guī)定,無論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的土地承包權還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設立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都要求受讓方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第48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這些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適當限制如下:
首先,對受讓人主體資格的限制過多?,F有法律規(guī)定“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目的在于防止無意或無能力從事農業(yè)耕作的人利用土地流轉手段炒賣漁利,該立法初衷值得肯定,但仍有兩點點需要追問:
一是“農業(yè)經營能力”標準何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學者參考日本《農地法》后認為:“在具體設計自然人的農業(yè)經營能力評判標準時應著重從‘長期在承租土地上進行耕作經營’和‘具備利用承租土地的條件’兩方面入手?!钡r業(yè)經營不等于親自耕作,受讓人完全可以沒有耕作經營所需的設施設備,甚至毫無農業(yè)生產知識與經驗,委托或雇傭他人進行耕作,進行資金或者技術的投入而非單純的勞力投入。
二是受讓人不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的法律后果如何?法律對此仍未言明。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中既有“應當”二字,當為強制性條款,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亦當無效。如此看來,如果受讓人不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歸于無效。這就會成為轉包方任意主張合同無效的借口,進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另外,對發(fā)包方同意權的不適當設置?!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guī)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發(fā)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guī)定,承包方未經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fā)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tài)的除外。
有學者認為農地承包權涉及農民的生存利益,其以產生的所有權主體是集體,作為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承包權的轉讓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誠然,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利益。但是,從民法理論上來看,設置發(fā)包方的同意權,這否認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類型之一的用益物權的絕對性和支配性?!巴鈾唷敝粫榧w組織不當干預農戶私權利設置冠冕堂皇的借口,“實踐中如果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人際關系不良,他所提出的流轉申請發(fā)包方就不會同意(因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何種情形下應同意轉讓流轉),為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常合理流轉將障礙重生?!?/p>
在民法上,只有在民事行為主體行為能力欠缺的情況下,一方主體才可以干預另一方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之追認權制度。而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組織成員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斷,決定自己的無害公共利益的事務?!白灾鳑Q定是調節(jié)經濟過程中的一種高效手段。特別是在一種競爭性經濟制度中,自主決定能夠將勞動和資本配置到產生最大效益的地方。”立法者不應低估農民的智慧,在私人利益的選擇上為其設定“法定人”。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立法建議
1.改革和創(chuàng)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如上文中所分析,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的不完全性,有必要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予以進一步明確,改革和創(chuàng)新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
依照現有法律規(guī)定,我國現行集體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主體存在三種形式:村農民集體所有、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及村以下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所有者主體的代表機構是相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這就使得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清晰,土地產權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必須對村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有學者建議“取消鄉(xiāng)(鎮(zhèn))、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筆者同意這種建議。
2.擴大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受讓人的范圍
法律對受讓主體資格條件中的“受讓方具備農業(yè)經營能力”欠缺現實的考慮。有學者疾呼“可有可無的限制可能使一份合理、合法利用農地資源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自始無效!”如按此規(guī)定,農民只能選擇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的對象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農民處分權利自由的犧牲并非公共利益――農地資源保護所必需時,歸還這種自由就應被立法者考慮。筆者建議取消受讓方資格的限制,僅要求“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yè)用途”足以實現立法者保護農地資源的初衷。
3.發(fā)包方同意權應受到法律限制
筆者起初認為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的一種類型,具有支配效力,應當自由流轉,才能真正發(fā)揮其資源效益,保證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最終實現。但是考慮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不成熟和我國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土地對中國農民而言的確具有生活保障的作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應取得發(fā)包方的同意,但發(fā)包方的同意權需要正當的法定理由,及受到一定的限制。這種同意權應當遵循《土地承包法》第33條規(guī)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原則的第1,2,3,5項,即1)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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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三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群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xiāng)(鎮(zhèn))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fā)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fā)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汪據,可以自行收集。
我國憲法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即一方面是農戶的分戶承包經營,另一方面是村組的合作統(tǒng)籌經營;兩種經營相互配合、相互促進。但是鳳陽農村實行的是一種單層經營。為什么說是一種單層經營?因為實行的是一種土地完全承包。說其完全:一是所有土地全部承包給農戶,集體一點不剩;二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幾十年不變,一包到底。土地完全承包,其使用權、經營權完全掌握在農戶手中,村組沒有一點權力,擁有一個空頭的所有權;只有“分”而無“統(tǒng)”,無法實現雙層經營,所以是一種單層經營。
土地完全承包和單層經營,其弊端是明顯的。
一、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wěn)定,成為當前農村很多矛盾和糾紛的引發(fā)點
當前農村帶有普遍性的矛盾和糾紛主要有三類,都與土地的完全承包有關。
第一類是農業(yè)生產上的矛盾,突出的是農田基本建設,尤其是水利建設方面的矛盾。鳳陽是個易旱易澇的地方,每到干旱季節(jié),農民因爭水而發(fā)生的矛盾很多。水利矛盾,說到底是建設不足的問題。六、七十年代,國家在鳳陽境內興建了四大水庫、機站和一批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之后又不斷增補完善,目前從大的方面基本解決了農村缺水問題,但是村組與主干工程配套以及村組自備塘壩和灌溉渠道建設長期不足,成為建設的死角?!按蟀伞币郧?,土地集體經營,這種矛盾還不十分明顯;“大包干”以后,小塊分割經營,這種矛盾就突出起來。為什么這種狀況長期解決不了呢?原因除資金外,最主要的還是土地問題。水利建設必然要使用土地,由于土地掌握在農戶手中,村組沒有一點機動權,只能與農戶協(xié)商,這種協(xié)商往往難以成功。前不久,鳳陽殷澗洪山村經村民會議討論,一致要求修一面大塘。村干部也認為很有必要,于是自籌資金把大塘修好了。這面塘解決了周圍400多畝農田的灌溉問題。但是修塘過程中占用了五戶農民的八畝土地。被占土地的農民說:這是好事,我們都知道,但是受益是大登陸文秘站網網查看更多文章家的,不能讓我們五戶損失土地,請補償土地吧。村里哪有土地可以補償呢?只好協(xié)商經濟補償,農民不愿意,聲稱,如果不給土地就要上訪。村干部本來想做件好事,結果卻落得一身的不是。村組水利建設滯后,農民用不上水;即使用得上,成本增加,水費難以協(xié)調,經常與水利部門形成對立,所以又造成很多水利設施閑置,渠道無人管護,毀壞嚴重,反過來進一步加深了水利矛盾。
第二類是農民生活上的矛盾,突出的是宅基地和道路建設方面的矛盾。農村宅基地每戶之間都有明顯的界限,隨著人口增長,原來的房子不夠用了,需要增加建設,往往與鄰居產生矛盾。而且“大包干”以后,農戶人口增減不均,有的不夠用了,需要尋找新的地方,由于土地在農戶手中,村組無法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農民只能在自家承包地或者承包山上建設,而自家承包地、承包山不一定適合建房,沒有辦法,只得硬著頭皮建。所以,現在到農村去,經??吹?,一方面村莊建設零散,土地大量浪費,另一方面房子又建在耕地上,就是這個原因。房子建在耕地上,必然影響周邊農戶的生產,往往成為農村矛盾的引發(fā)點。村莊道路建設也是如此,也是因為土地問題難以解決。
第三類是農民與工商投資者的矛盾。政府要發(fā)展經濟,就要千方百計招引投資者。投資者來了,首先要解決土地問題。政府把農民的土地拿來了,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就會采取各種形式進行抵制。中國農民是從封建社會走來的,特別看重土地的作用:他們不僅把土地看作是當代人的飯碗,同時也看作是子孫后代幸福的依靠,其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土地被征用了,如果村組掌握了一定的土地調控權,給予相應調整補充,或者政府有能力幫助失去土地的農民安置就業(yè),他們也就算了,但是現在這兩個方面都無法辦到,農民必然與村組和地方政府形成對立,就要上訪。上訪解決不了,他們就會與投資者過不去。俗話說,強龍不壓地頭蛇。這時候投資者已深感不妙,后悔來投資,而準備來投資的聽說了,也趕緊縮回去。工商投資對于當地來說是件好事,但這只是就周邊整體而言的,對于失去土地的少數農民來說,眼前就是一件壞事,因為失了去土地,就失去了生活門路,他們又怎能善罷甘休呢?
土地完全承包還有一種潛在的矛盾,即土地與勞力之間的矛盾。完全承包,以戶為單位一包到底,承包的土地在農戶之間固化了。而農戶的人口是在不斷變化的,二十多年過去了,變化還很大。有的農戶在承包初期可能是人口小戶,現在已經變成了人口大戶;有的農戶在承包初期可能是人口大戶,二十多年中,由于人口死亡或兒女出嫁、上學、參軍,現在變成了人口小戶。但是承包的土地還是那么多。我在調查中發(fā)現,有一戶,七八年承包的時候,他家共有九口人,承包了三十多畝土地,現在只剩下老頭一人;而相鄰的一戶,七八年全家只有五口人,承包了十幾畝土地,現在全家已有二十多口人,人均幾分地。土地多、勞力少,土地少、勞力多,這就造成一部分農戶無地可種,另一部分農戶種不了。土地多,收入多,人口少,家庭負擔輕;土地少,收入少,人口多,家庭負擔重,這又進一步加劇了農村貧富差距,使一部分農戶逐步走向貧困化,成為社會問題。過去土地收益少,農民對這種情況反映還不太強烈,現在土地收益好了,很多群眾心里就不平衡了。他們說:土地是集體的,同樣是村民,為什么有的人種不了,有的人無地可種,難道回到舊社會了嗎!從去年開始,國家逐漸取消農業(yè)稅,增加對農民的補貼;土地多的補貼多,土地少的補貼少,很多農民就不愿意了。而且我在調查中發(fā)現,由于土地一包到底,很多上學、參軍成為國家公職人員,現在還繼續(xù)承包著土地。他們一方面拿著國家工資,另一方面又坐收土地收益,農民意見很大,也影響了公職人員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隨著國家對農民補貼增加,土地收益更加顯著,我想農民的這種不滿還會加深,甚至會形成農村新的不穩(wěn)定因素。
二、嚴重制約了農村乃至縣域經濟的發(fā)展,成為農村和縣域經濟發(fā)展的瓶頸
第一,嚴重影響了農業(yè)經濟的發(fā)展。單層經營,不僅制約了農業(yè)生產本身,也影響了農業(yè)經濟效益的整體發(fā)揮。
很多生產條件受到制約。水利等農業(yè)基礎條件的改善是農業(yè)發(fā)展的前提,這個問題解決不了,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很大。小塊土地,不利于機械使用,難以提高生產效率。分割承包,土地不能合理利用,造成了相當數量的浪費。土地與勞力失衡,不利于土地的精耕細作,經常出現拋荒現象。一家一戶經營,無法進行市場預測,不利于特色產品的開發(fā),也不利于農業(yè)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農業(yè)綜合效益難以發(fā)揮。農業(yè)經濟走出低效農業(yè),必然要走產業(yè)化經營的路子。農業(yè)產業(yè)化,首先是規(guī)?;?,其次是企業(yè)化,第三是科技化。一家一戶承包經營,無法實現規(guī)模化,也無法實現企業(yè)化;科技化更是以強大的資金和技術為后盾的,農戶很難企望。過去我們也搞規(guī)?;教幝犝f萬畝什么、
萬畝什么的。實際上這種規(guī)?;瘺]有科技化作為支撐,還是傳統(tǒng)農業(yè)的規(guī)?;?。而傳統(tǒng)農業(yè)本身已經規(guī)?;耍淮嬖诶^續(xù)規(guī)?;膯栴}。低層次科技型的規(guī)?;邙P陽也曾出現過,如樓店大棚蔬菜、棗巷蘑菇生產等,不過這種規(guī)?;蠖嗪镁安婚L,原因在于缺少企業(yè)化經營。企業(yè)化經營并不是有幾家公司在那里收購產品就企業(yè)化了,關鍵要有一個一頭連接市場,一頭連接生產,組成緊密的生產、研發(fā)、加工、銷售一體化的龍頭公司。這里一體化非常重要,如果農戶是農戶、公司是公司,只有生產、銷售兩個環(huán)節(jié)并不能形成一體化。一體化的龍頭公司不僅加工、銷售要企業(yè)化,生產也同樣要企業(yè)化。而生產企業(yè)化,公司本身是無法解決的,這就需要一個媒介,就是合作經濟組織。單層經營,無法產生合作經濟組織。這種組織形式出現不了,“公司+農戶”就無法實現,雙層經營就無法實現,農業(yè)經濟的整體效益也就難以發(fā)揮。
土地完全承包阻礙了農村雙層經營,走的是一條傳統(tǒng)農業(yè)、小農業(yè)、低效農業(yè)的路子。這種經營形式延續(xù)下去,農業(yè)經濟難以振興發(fā)展。
第二,嚴重制約了農村工業(yè)化的進程。無農不穩(wěn),無工不富。農村經濟、縣域經濟都離開工業(yè)化。但是鳳陽農村工業(yè)化一直滯后,原因在哪里?原因當然很多,但是我認為最主要的還是土地的完全承包。
土地完全承包阻礙了鄉(xiāng)村集體工業(yè)的發(fā)展,使鳳陽在八十年代失去了第一次農村工業(yè)化的大好時機。鳳陽農村工業(yè)和全國其他地區(qū)一樣,萌發(fā)于七十年代。那時候,國家不允許個人發(fā)展工業(yè),只能發(fā)展社隊集體工業(yè)。七十年代,鳳陽社隊工業(yè)開始起步,也形成了一些基礎,但是緊接著“大包干”出現了,農村忙于土地承包,發(fā)展農業(yè),把社隊工業(yè)丟在了腦后。不僅是丟在腦后,而且是一次沉重打擊,這其中打擊最大的莫過于村辦工業(yè)。那時候村一級組織多數有幾部拖拉機或汽車搞運輸,有一些米面加工廠、茶林場,有的甚至還有建筑隊、窯廠、皮鞋廠、五金廠、農具廠、礦山開采加工廠等。鳳陽梅市蔣莊村當時就有21個村辦企業(yè)?!按蟀伞钡臅r候,強調一個“分”字,一分到底。村辦工業(yè)在“分”字中被肢解了。拖拉機、汽車不好分,有的地方就拆成零件分。從那以后,村辦工業(yè)在鳳陽大地上基本銷聲匿跡。而就在這個時候,沿海地區(qū)農村工業(yè)正是從村辦工業(yè)起步,尤其是江蘇?!按蟀伞钡臅r候,江蘇很多地方就沒有一分到底。他們一方面把村辦工業(yè)保留下來,另一方面也沒有將土地完全承包,村一級留有很大的土地調控余地。八十年代,群眾溫飽問題基本解決了,國家開始支持工業(yè)經濟發(fā)展,沿海地區(qū)隨之跟上。那時候,貸款比較容易,但是有一條,承辦單位必須有自有資金。沿海地區(qū)由于集體工業(yè)沒有被分掉,留下了很多辦工業(yè)的種子,尤其是村一級組織擁有大量的土地機動權。八十年代,國家對土地管理沒有現在這樣嚴格,誰擁有土地,誰就可以發(fā)展,誰就擁有了發(fā)展資本。所以他們把土地“喬裝打扮”,拉上圍墻,平整土地,做出建設的樣子,然后爭取銀行貸款,銀行一看很滿意,貸款給了,企業(yè)就這樣發(fā)展起來了。沿海地區(qū)的鄉(xiāng)鎮(zhèn)雖然不像村組一級擁有土地,但是他們與村組合作,互相取長補短,所以鄉(xiāng)鎮(zhèn)工業(yè)也隨之發(fā)展。那時候沿海的城市就不具備這樣的優(yōu)勢,他們辦企業(yè)首先就遇到土地問題。九五年,省政研室做過一個比較:“大包干”之前稱為“市”的地方,到九五年,安徽與江蘇相比,差距并不很大,差距最大的在農村。當然現在不能這樣比較了,但是可以說明一個問題,即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江蘇經濟發(fā)展的主要動力在農村,而不是城市。按理說,同在一個地方,城市發(fā)展工業(yè)比農村有優(yōu)勢,為什么那時候江蘇會出現這種現象呢?原因就是那時候江蘇的城市不具有農村那個土地優(yōu)勢。八十年代,鳳陽各級政府也沒有放松村級工業(yè)的發(fā)展,其力度比現在大,但是就是發(fā)展不起來,原因也在于:一方面村辦工業(yè)沒有了基礎,另一方面沒有地方可以發(fā)展,也不能像江蘇那樣把土地變作資本吸引貸款。那時候鳳陽鄉(xiāng)鎮(zhèn)一級工業(yè)雖然沒有在“大包干”中被分掉,但是和村一樣沒有土地,發(fā)展不了新項目,只能靠原有的那點企業(yè)滾動發(fā)展,其速度不可能快。在中國,農村的工業(yè)化,八十年代是最好的起步時期,很多地方都是在那個時期起步的。但是鳳陽錯過了這個大好時機,不僅推遲了十多年的發(fā)展,對后來的發(fā)展也產生了很多不利影響。
土地完全承包還嚴重影響了農村民營工業(yè)的發(fā)展,尤其是對民營工業(yè)的起步極其不利。在農村,尤其是欠發(fā)達地區(qū),集體工業(yè)發(fā)展不起來,只能靠民營工業(yè)的發(fā)展。民營工業(yè)如果不是從已有的工業(yè)企業(yè)中分化、生發(fā)產生,那就只能從農戶中產生。農戶在從農業(yè)邁向工業(yè)的過程中,最初選擇的經濟形式是家庭副業(yè)和手工作坊。他們通過家庭副業(yè)和手工作坊,進一步積累資金、技術和市場經驗,實現二次積累和創(chuàng)業(yè),然后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工業(yè)。而處在這個時期,他們的資金、技術力量都很薄弱,離不開本土,只能利用莊前屋后現有的條件成長,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本土經濟”。這種經濟的發(fā)展最取決于本地已有的發(fā)展條件,比如經營條件、電力條件、資源條件、交通運輸條件等。土地完全承包、單層經營,使農村公益建設受到嚴重制約,很難為他們提供這些條件。他們要經營場地,解決不了;要電力供應,解決不了;要出村道路,還是解決不了。這種環(huán)境無法讓農村的家庭副業(yè)、手工作坊產生出來,尤其是手工作坊。所以,鳳陽農村為什么出現不了外地的那些水暖村、電子村、豆腐村、編織村、鞋帽村、頭巾村、紐扣村、服裝村,就是這個道理。另外,完全承包,讓更多的農民捆在土地上,限制了他們的視野和觀念,也限制了他們接觸工業(yè)的機會、學習技術的機會和聚集資金的機會,進一步影響了他們從農業(yè)向工業(yè)邁進的步伐。所以家庭工業(yè)發(fā)展不起來,嚴重影響了民營工業(yè)的起步和形成,使民營工業(yè)的發(fā)展成了無源之水。不過鳳陽也有兩種家庭工業(yè)沒有受到這種環(huán)境的影響,一是石英石、石灰石開采,二是農副產品加工。石英石、石灰石開采從山頭上起步,與農民的土地矛盾??;農副產品加工從鄉(xiāng)村集體糧油加工廠中起步,與農民的土地矛盾也小。到了九十年代初,鳳陽采取了變通措施,與農民“返租倒包”,解決了工業(yè)建設用地;又積極爭取銀行貸款和財政周轉金,對民營工業(yè)進行扶持。這時候鳳陽的兩種家庭工業(yè)紛紛從山頭上走下來,從鄉(xiāng)村的米面廠房里鉆出來,形成了一批民營工業(yè)。所以,鳳陽民營工業(yè)雖然在九十年代以后有所發(fā)展,但是到目前為止也僅限于這兩個行業(yè),是有其客觀原因的。九十年代后期以后,“返租倒包”被禁止了,土地難題又來了,民營工業(yè)再度停滯不前。
農村實行是從鳳陽開始的。這既是中國農民的創(chuàng)造,也是國家對農村經濟體制和土地政策的一項重大改革。這項改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是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之一,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是農村經濟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的核心。構建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fā)利用率。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guī)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一、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tǒng)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產權主體虛置
我國《憲法》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薄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边@里的“集體”是指全體農民集體,但“集體”這個泛指的概念無法落實到個人,實踐中自然會出現集體的代言者。目前,在農村土地的使用管理上,這個代言者往往為縣(鎮(zhèn))、村、村民小組三級組織交叉擔任,并未建立起一個獨立的農民集體組織,由此導致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我國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guī)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guī)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
2、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對土地流轉方式規(guī)定模糊
《物權法》第133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以上規(guī)定存在以下模糊之處:
第一,關于抵押方式規(guī)定和“其他方式流轉”規(guī)定不明確。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承包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并經發(fā)包方同抵押的,可以抵押。但是由此可以推理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抵押的。此種規(guī)定很不合理,目前很多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tài)價值已經超過其靜態(tài)價值,如果這些財產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fā)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fā)展。目前農民可以作為抵押的其他財產有限,導致農民貸款、融資很困難。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另外,對于農地的“其他方式流轉”規(guī)定不明確,“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種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chuàng)造,規(guī)定非常含糊。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很多農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無法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無法順利進行。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l條第1款在實踐中難以落實。該規(guī)定指出:“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明確為“繼承”,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卻規(guī)定能夠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從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否則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一旦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最后一個死亡的成員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承包收益,但繼承人不能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由發(fā)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如果承包方家庭最后一位成員死前將耕地或草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租或入股)給繼承人之外的其他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guī)定的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規(guī)定就會落空。如果規(guī)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依法繼承,避免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農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積極性和信心。
3、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構效率不高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沒有專門規(guī)定,實踐中對某些地方新生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老百姓仍持觀望態(tài)度。比如2008年成立的重慶市渝北區(qū)“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中心”,旨在對渝北區(qū)可流轉土地進行整理、登記、匯總,進而土地流轉信息。開張不久即引來了周邊地區(qū)農民的關注,但多數都沒有實際開展業(yè)務。從市場經濟的需求而言,市場中介服務體制是市場本身形成的必要條件。土地經營權流轉涉及到多個主體,即所有權主體、承包權主體、使用權主體的經濟利益,復雜的轉讓程序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之服務,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這需要利用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jié)因素,構建一個包括土地供應、使用、收益、權責、服務五項機制在內的科學完備的調控體系。
4、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性規(guī)定過于嚴格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互換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wěn)定的非農職業(yè)或者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入股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組織和個人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yè)的市場化和規(guī)?;M展緩慢。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國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一直處于薄弱和被忽視的狀態(tài),大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簽訂以后,根本就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我國對不動產的變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
權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這樣就產生了矛盾。因此加強土地權屬管理是解決農村長期存在的土地問題的關鍵。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以上因素導致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fā)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強迫農民長期低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些地方隨意調整承包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議
1、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以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物質交換法律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這需要統(tǒng)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xiāng)(鎮(zhèn))、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2、鼓勵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首先,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法律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其次,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xù)投入以及促進農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xù)承包利大于弊。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fā)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其他人;第三,對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3、取消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
從法律角度來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隨著農村二、三產業(yè)的發(fā)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yè)途徑更為廣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完全沒有必要。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fā)包人同意的規(guī)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
4、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通過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登記,可以使農民獲得對農村土地的物權的法定效力。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是以健全的制度為基礎的,不健全的登記制度反而會破壞登記的作用。國家也可以出臺相關措施和政策,減免農民的登記費用或者進行補貼,為農村土地的流轉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環(huán)境。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提供的土地信息為國家準確擬定土地稅率、平橫征收稅收提供了必需的依據,為實現土地稅收征收的國家公平與效率、國家收入最大化提供了必要保障。
5、發(fā)揮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指導和管理作用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fā)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比如加強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可以考慮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另外,要注意做到政府行政權力與農民權益保障的平衡,依法規(guī)范政府征地行為。
6、積極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規(guī)范流轉市場秩序
要著手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著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實行公平地價制度,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xié)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出臺法規(guī)對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同內容進行明確規(guī)定,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
三、結語
妥善解決“三農”問題,關鍵是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及其流轉制度,使法律賦予的農民的“財產權”真正落到實處,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相信我國必將會將這一問題解決好,將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搞活,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縮小城鄉(xiāng)差距,改變城鄉(xiāng)二元經濟體制模式,從而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fā)展。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主編:《物權法專題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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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3.024
土地一直以來都是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法律性保護,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更好的利用,充分實現土地的價值。因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十分必要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及其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由縣(市、區(qū))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協(xié)同項目實施單位,在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通過一定比例尺對現有承包土地進行航拍、制作工作底圖,參考二輪土地延包臺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等相關資料,查清每塊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四至、權屬、土地種類和經營方式;摸清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狀況,對土地承包人的地塊信息進行收集、歸納、整理核對;經張榜公示無異議后確權登記,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核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料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從而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記不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農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在現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從新認定,并對經營權人及其土地承包經營的信息進行全面登記備案,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調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是對原來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舉措。從而促進土地更好的處于良性的經營狀態(tài),促進土地承包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2.2有利于推動土地規(guī)范流轉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清晰,農民好比吃了“定心丸”,要外出務工經商的,或勞動力不足的農民就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轉出去,既不會造成撂荒,還可以增加財產性收入。如若發(fā)生承包地糾紛,調解處理就會有據可查??梢?,頒證后,土地流轉將會更規(guī)范,土地權屬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好的保護。通過土地的規(guī)范流轉,促進城鄉(xiāng)資源要素的均衡配置、新型城鄉(xiāng)關系的形成,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
2.3有利于促進土地規(guī)模經營
通過土地的規(guī)范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是發(fā)展現代農業(yè)的客觀需要,在提高農民的組織化、專業(yè)化程度、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將發(fā)揮積極作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專業(yè)化合作社,如經濟作物規(guī)?;a、水產品規(guī)?;B(yǎng)殖等,這些都是在市場競爭中摸索出來的新的發(fā)展模式。因此,新型農業(yè)產業(yè)化的基礎是集中的連片土地,這也顯示出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4有利于擴大農民物權范圍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從而建立農村產權制度,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制度,擁有明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可以自主進行土地的出租、轉包等形式的流轉,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土地物權歸屬不動產,農民還可以進行銀行抵押貸款,緩解生產經營過程的資金不足,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使得農村土地在權益用途范圍上得到拓展。
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可能遇到的問題
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雖然有過試點,但宣傳力度不足,干部群眾缺乏認知;二輪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不完整或不準確,有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丟失;土地面積變動較大,有被國家征用的,有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有被撂荒的,有改變用途的,這些都給航拍帶來一定難度;有的原戶主死亡、分家拆戶,都須要變更承包經營權證;有的地塊有爭議。這些都會給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增加工作量和一定難度。
4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雖然面臨著較大的困難,但是登記頒證是對農民利益的明確確立,是對農民土地產權的澄清與認可,有利于保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和諧與穩(wěn)定,從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李國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探討[J].當代農機,2014,(6):45-46.
深入貫徹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對于長期穩(wěn)定并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全面發(fā)展,保持農村社會穩(wěn)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對穩(wěn)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主要情況
1.廣泛宣傳,認真落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以來,我縣采取電視、會議、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把《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政策傳達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熟悉法律并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履行義務。
我縣于1998年開始,在全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延長30年的工作。到2010年底全縣307個村委會,2742個村小組,8.6萬余戶農戶全面完成合同重新簽訂及換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通過開展土地承包期的延長30年工作,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經營自得到了長期的保障。
2.加強監(jiān)督,引導流轉,出臺相關配套管理辦法
我縣農業(yè)部門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一是2009全縣統(tǒng)一制訂了規(guī)范的土地流轉合同。二是引導流轉。2011年上半年,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為2.5851萬畝,占全縣耕地總面積的4.5%。三是建立土地流轉服務平臺。條件成熟的鄉(xiāng)鎮(zhèn)都建立農村土地規(guī)范化服務中心,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xié)調服務,為實現土地規(guī)模經營,推進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維護土地的農業(yè)用途起到積極作用。四是出臺土地流轉獎勵辦法。吉發(fā)[2011]1號文提出落實產業(yè)發(fā)展獎補政策,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邁入規(guī)范化、制度化軌道。
3.嚴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土地價值的凸顯和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推進,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逐年增加。為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對每起糾紛都要妥善處理。
二、貫徹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學習宣傳還不夠深入,法律政策掌握不全面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的時間較短,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很長的過程。要讓農民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轉政策還需要做好廣泛宣傳。
2.人地矛盾的客觀性給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帶來一定的不可避免的難度
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的有限性與人口增長,產生的客觀矛盾以及在土地承包上“大穩(wěn)定,小調整”的原則,帶來在一段時間內使少數農民的承包權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3.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不完善
土地流轉糾紛大量涌現,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還未成立。目前糾紛調處的辦法一是上訪,這就必然影響社會穩(wěn)定,帶來負面影響。 二是協(xié)商調解。三是法院訴訟。
三、進一步貫徹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思路
1.妥善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后的后續(xù)管理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搞好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要繼續(xù)抓好法律的學習宣傳。做好二輪土地延包,妥善解決各種遺留問題,對已簽訂的承包合同書和發(fā)放的經營權證書不完整、不規(guī)范的,要組織人員進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真正做到“兩證到戶”,證書面積與實際面積相一致。
2.積極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和辦法,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
依法引導和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于推進農業(yè)專業(yè)化、集約化、規(guī)?;洜I,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在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的實際,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制定《吉安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3.加強農村征地補償資金的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核算,嚴格專賬管理、??顚S玫囊?guī)范管理。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并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
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并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guī)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x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三)具備持續(xù)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yǎng)殖場、農業(yè)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yè)(或漁業(yè)、林業(yè))用途。
三、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qū)內各地區(q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xié)商確認。
四、抵押登記要合規(guī)
(一)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抵押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