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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經歷了“嘉靖大倭亂”之后,迎來了嶄新的“隆慶開海”。雖然開海的力度和范圍是有限的,但明廷對于海洋貿易管理,尤其是對于海事案件方面處理有了不少技術性調整與進步。從《莆陽讞牘》和《盟水齋存牘》等判牘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當時面對紛繁復雜的海事案件,以推官為代表的司法官員,運用自有的一套邏輯,針對具體的案情,熟練地綜合運用律例與習慣等多元斷案依據(jù)審理之。這些海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形成有其深遠的社會根源,也體現(xiàn)了地方特色。當然,某些程度上反映了明代后期地方官員對海洋貿易及海事活動在司法層面一定的積極努力。
關鍵詞:海事;貿易;判牘
明代自開國伊始,就對海事活動保持著較為“曖昧”的態(tài)度。這一方面是官方出臺各種所謂有關海事的“禁令”;另一方面則是民間此起彼伏、延綿不絕的私人海洋貿易。經歷了“嘉靖大倭亂”①,隆慶年間(1566—1572年)的開海運動使得海洋貿易有了“名正言順”的地位,海洋貿易迎來了新的機遇,同時也迎來了新的挑戰(zhàn)。層出不窮的海事案件不僅象征著海事活動的頻繁,也代表著矛盾和糾紛的加劇,其背后產生的根源也值得深思。
一、明代后期海事案件處理方式多樣化
關于明代后期海事案件的處理,史料上較為集中的是兩部判牘。一部是《莆陽讞牘》,由明代曲劇品評家祁彪佳在天啟四年(1624年)至崇禎元年(1628年)任福建興化府推官時所作;一部是《盟水齋存牘》,由明代顏俊彥在崇禎元年至四年任內三年間做廣州府推官時,整理經手案件讞詞和公文所得。這兩部經典判牘包含了眾多海事案件,內容豐富詳實,判詞精彩絕倫,涵蓋不少方面。此處就以幾則較為典型的案例作為切入點,來深入探究明代后期的地方司法官員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一)靈活處理海盜行為,打擊與寬宥并舉
海盜行為危害邊疆安寧,擾亂正常的社會生活,一向是明廷嚴厲打擊的對象。所以一般遇到海盜行為,地方官府都會對主犯處以極刑。但在明代后期,亦商亦盜、被迫脅從等情形時有發(fā)生,所以司法官員也采取了靈活處理的方式,以期在嚴格處理暴力犯罪的同時又兼顧情與理。首先,對于那種窮兇極惡的“江洋大盜”,朝廷絕不姑息?!镀侮栕棤酚涊d的“一起追擒海寇救回被擄事”寫道:“看得蔡德等出沒海濱,流劫二省,一劫于竹竿嶼,再劫與東弓嶼,三劫于湄州洋,且擄船縶人,縱橫無忌,天殛之矣。風雨漂泊,而官兵擒巨首如探囊。陳有耀之糖貨與凌福等之被擄,何莫非強徒定案哉?若蔡德者何可一日容于圜中也?伏候裁奪?!盵1]446像這種危害海濱、多次劫掠的大盜,朝廷也是花費心思抓捕,從判詞的字里行間可以看到司法官員對于這類罪犯的深惡痛絕,之后處理的結果也是“律斬罪不待時犯人蔡德”,即立刻處決,決不待時。還有一類是里通外國,危害國家安全,如《莆陽讞牘》中的“一起出巡事”:“前件看得鐘心亭、黃萃鋒飽私囊之溪壑,決天限之華夷,今日以倭質華,異日并華化倭矣。堂堂天朝,而奸民以為市,二犯之肉其足食乎?……身為向導,是引寇入門庭,萬一騷然焚劫,海濱有寧土哉?遣戍之罰猶有余辜,伏候裁奪?!盵1]459對于該案的處理結果是對犯人二名鐘心亭等人依將絲私出外境貨賣下海者律,“減等杖九十,照例免杖發(fā)邊衛(wèi)永遠充軍?!甭c年間開海之后,因剛經歷了“嘉靖大倭亂”,朝野內外對當時的倭國還是頗有敵視,導致開埠都沒有選在寧波,而是在月港等地。所以像此類勾結倭國的行徑,地方官府更是嚴厲查處。像上述兩種案件在各部判牘中并非少見,但存在特殊情形的海盜案件也不在少數(shù),以《莆陽讞牘》中的“一起緝拿??苁隆睘槔?“前件看得丘君宇與陳相仔駕舟海洋,劫掠陳宇之棉花。其同惡行兇,君宇不得以未曾過船肆辦也。至分花,君宇之室蔡六、蔡朝采,因君宇之仆之親而染指焉。君宇之厚得可知矣。兇器藏于沙中,君宇不得以拾遺道傍為辭也。及李守廉首呈而圖焚毀滅跡,其未經焚毀者跡尚未滅,君宇不得以花付一炬抵賴也。贓證之真,無逾此案,斬實難寬,伏候裁奪。”[1]459-460該案處理結果是“依強盜已行得財律斬犯人一名丘君宇”??梢钥吹酱税钢须m然丘君宇在前期有可矜的情形,但后期卻焚毀和抵賴的行為,“斬實難寬”,不得不處以極刑。這種具有特殊情形的海盜案件也在顏俊彥的《盟水齋存牘》中有所記載:“審得濱海奸徒,滿載私貨,走澳覓利,罪不容誅。有如梁紹存者先已就擒,業(yè)經斃犴。許廣泰等見在嚴緝,當懸刃以待。若孟如積、許一廣二犯,雖同在船,實系貧傭糊口,受主雇工之誤。概置駢戮,不無過苛,律議徒配,原不為縱。招成案定,系獄有年,當此疫癘流行,若再俟犯齊以決此案,難免瘐死,合無具招請詳,先將見在已結證二犯發(fā)配發(fā)落,庶監(jiān)牢與案牘兩清也。候奪貝招解詳?!盵2]76此案最終對走澳棍徒孟如積、許一廣處以徒刑,原因是因為孟如積、許一廣二犯雖然也上了賊船,但“實系貧傭糊口”,另外考慮到當時“疫癘流行”,為了防止出現(xiàn)不必要的傷亡,就予以相應地寬宥??梢钥吹?明廷從保境安民的角度出發(fā),運用刑事手段對危害邊境安全的行為加以規(guī)范。單純從事件本身看爭議不大,但事實上這背后牽扯到諸種社會勢力的交融以及復雜的社會矛盾。而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這也充分表明明廷通過某種特定模式約束沿海民眾日常行為,不能隨意超越某個界限,如果做不到就會受到相應的刑事制裁。
(二)民商事案件處理力求公正,并輔之以教化
海盜行為這類惡劣的刑事案件固然需要嚴刑峻法的制裁,但一般的,如詐騙類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就需要更為多樣的處理方式。首先,也是記載在《莆陽讞牘》中的“一起倦殺事”:“審得魏壽以船戶攬林獻之杉,因算賬不明,致獻來告。據(jù)壽稱覆舟漂杉,情亦可原,但早不與杉主算明,以致訐訟,姑笞之?!盵1]74此案其實涉及海損賠償,且處理方式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特色。被告魏壽以船主的身份承攬了杉木主人林獻的活兒,因為算賬不明,倒是林獻上官府告狀。根據(jù)被告魏壽所稱,當時船發(fā)生傾覆,船上的杉木就漂走了,推官認為發(fā)生這等意外情有可原,但是被告魏壽沒有在第一時間同杉主林獻說明情況緣由,導致訴訟的無端發(fā)生,于是對被告魏壽處以笞刑。所以發(fā)生海損意外原本是有可矜的情節(jié),但前提是要及時地同另一方當事人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摩擦。像此類的海損案件在《盟水齋存牘》中也有相關案例:“審得張進吾販檳榔于瓊南,附搭船戶林念真裝載回廣。行至錦囊海面,石尤為祟,覆舟失貨,不獨進吾一人所有也。雇漁撈獲,十不存一?!盵2]136這類案件其實處理結果大多是圍繞減少濫訟問題出發(fā)的,州縣官員作為“牧民之官”,認為如果兩造雙方私底下能將權責劃分清楚,就沒必要訴諸法律,無端增加司法成本。而就本案而言,地方官員在海難發(fā)生之后,能及時地達成賠償約定,具有積極地定分止爭的效果。
二、明代后期海事案件產生的社會根源
中國古代歷來以農業(yè)為重,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商業(yè)的不重視,“明清的商品生產和商業(yè)貿易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時世界市場的組成部分,它對中國的經濟發(fā)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3]。農業(yè)的良好循環(huán)必然依賴于商業(yè)的發(fā)展,同樣商業(yè)的蓬勃成長也同農業(yè)生產密切相關,需要農業(yè)源源不斷地提供商品資源。那么一旦這個相互供給的循環(huán)被破壞,各種矛盾也會日益冒出,沖突和糾紛也隨之而來,甚至直接影響社會的安定秩序。古代社會發(fā)展到了明代,商業(yè)貿易已經頗具規(guī)模。而明代隨著新航路的開辟,美洲的玉米等作物也被引入中國,這就導致不少荒地被開墾,人口數(shù)量也繼續(xù)增長,貿易的壁壘逐漸打破?!半S著西方人的到來,海洋形勢的轉變,對外貿易的轉型,廣東官府率先調整貿易管理體制,正德初年(1506年)形成具有先行意義的‘廣中事例’,福建則在隆慶改元后仿照南贛‘橋稅事例’,制訂‘月港稅制’”[4]。面對錯綜復雜的貿易環(huán)境,明朝不得不進一步轉變海事管理的思路,運用相應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調整,時而緊時而松,“開海意味著官方能夠掌控海洋秩序,保障官方許可的船只安全通商以及發(fā)放的洋引得到回報,而禁海往往是海上出現(xiàn)威脅明朝的軍事力量時,為保障內陸的安全與穩(wěn)定,官方以禁海為權宜之計被動地防守,暫時放棄海上利益?!盵5]明廷對待海事活動從立法到行政,既嚴密又復雜,將經濟領域與政治領域密切關聯(lián)起來,其直接原因是因為關系到了封建社會的政權穩(wěn)固與長治久安。明代地方官員在處理此類海事案件時,也充分考慮到了東南沿海地區(qū)特殊的地理環(huán)境。這種地理環(huán)境使得東南沿海地區(qū)的民眾不純粹以農業(yè)生產為主業(yè),民眾們逐漸積累了豐富的海洋貿易與航行的經驗,積極地投身海洋貿易中,將其作為擴大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有的中國人為了謀生,偷偷坐這些中國船到海外去做買賣,而且偷偷返回,不讓人知道,哪怕親友也不讓,免得外傳出去,要受到為此而施的刑罰”[6]132。不過明廷也知道一味地禁止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在起初推行進行“海禁”之時就開了口子,如對“雙桅船”的限制,變相地默許了小船的航行?!啊洞竺髀伞穼﹄p桅船只規(guī)定某些限制,對較小的船只則沒有,其目的在于限制海上貿易的大商賈所能積聚的財富。對不遵守這些限制的懲罰,遠比違反境內貿易規(guī)則的后果嚴重”[7]136。“隆慶開?!雹诤笤诰植康胤綄嵭辛擞邢薜拈_放海禁,“月港的開放仍極大地釋放了中國商民的活力,使晚明時期的中國市場與世界市場順利銜接而相互促進,它無疑是明朝海外貿易政策的重大變革。”[8]地方官員也對此出現(xiàn)了兩難的境地,如果嚴厲壓制必然引發(fā)更大的反彈,但如果不處理任由放任,則會滋生事端,也會危害國家和法律的權威。同時由于利潤過于巨大,不少官員也鋌而走險參與其中,有的乘機敲詐勒索;有的為走私行為保駕護航,暗通款曲?!昂0兜男±蠣斠矎倪@種貿易獲得大利,因為他們接受這個和那個的重賄,許人交易,讓商人攜帶和轉運貨物。因此這種貿易在他們當中長期瞞過了皇帝和省的大老爺”[6]133。所以,表面上雖然有像祁彪佳、顏俊彥等司法官員兢兢業(yè)業(yè),但他們卻時常感嘆有心無力。但如果將其緣由歸結在明代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組織機構設置冗余之上,顯然只是看到了表層含義。真正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運行是否脫離了實際,是否從保障民生和因地制宜的角度出發(fā)去有序地管理和引導海洋貿易。面對當時普遍存在問題,朝廷空有革除之心,只能運用慣常的行政或者法律手法干預。所謂的監(jiān)管流于形式且無效,并沒有解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許多法令無法達到地方管理層?!芭e例來說,任何人購買或貯存未經批核的外國貨品,會面臨比逃避本地商稅者更重的罰款。根據(jù)《大明律》的一項注釋,這些懲罰措施之間的差異,原意為了使政府能夠在利潤豐厚的貿易中分得一杯羹,但這后來轉變?yōu)榉e極地阻撓與海外的貿易”[7]136。在這種弊端與便利同時存在的前提下,像祁彪佳、顏俊彥等地方司法官員殫精極慮,力圖通過司法手段去調和和管理這層層的矛盾。從《莆陽讞牘》可以看到,對于侵犯海商與漁民日常貿易生活的海盜行為,地方官采取了嚴厲打擊的手段,以強盜罪處以斬、絞等極刑,對個別脅從犯予以寬宥。在處理方式上,明代地方司法官員也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手段,一方面看其是否有改過自新的可能;另一方面又不能放虎歸山,養(yǎng)虎為患,所以具體從受害者的層面考察了海盜罪行的嚴重程度,繼而加以歸類區(qū)分。明代后期對于海事案件靈活處理方式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實用性,這些有責任心的司法官員基于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的需要,順應歷史發(fā)展的規(guī)律,努力從司法實踐中找尋合適的處理手段,也會綜合考慮運用情理法等各種因素。這推動了海事司法制度的進步,促進司法官員職業(yè)素養(yǎng)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法律乃至社會的進步,維護了明代統(tǒng)治的基礎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
三、結語
明代后期隨著商品經濟不斷滲透進入社會各個層面,海洋貿易的發(fā)展也成了補給內部市場、拉動內需的重要因素,因為對于海洋貿易管理,尤其是對于海事案件方面處理有了不少的技術性調整與進步。面對紛繁復雜的海事案件,地方官府實現(xiàn)海事活動的順利有序,就必須保障有關海事案件的處理不能出現(xiàn)根本性的差錯和紕漏。所以,以推官為代表的司法官員,依據(jù)市場運行的規(guī)律,結合國家意志同社會公共利益相結合,運用自有的一套邏輯,熟練地綜合運用律例與習慣等多元斷案依據(jù)審理之,用司法的手段規(guī)范了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海事案件處理方式多樣化,體現(xiàn)了地方對經濟運行的協(xié)調,有其深遠的社會根源,當然某些程度上反映了明代后期地方官員對海洋貿易及海事活動在司法層面一定的積極努力。
作者:龔金鐳 單位:浙江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