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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罪的行為認定之心理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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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罪的行為認定之心理學分析

[摘要]與普通詐騙罪相比,電信詐騙罪在客觀行為方面有其特殊性。從心理學比如犯罪決策、人格因素、社會建構因素等視角,對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認定進行分析,對于準確界定此罪與彼罪,正確適用法律,有效地打擊日益蔓延的電信詐騙犯罪,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關鍵詞]電信詐騙;客觀要件;行為認定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人們的生活方式迅速進入爆炸式的信息社會,一種新型的詐騙形態(tài)———電信詐騙犯罪也如影隨形,接踵而至。電信詐騙犯罪不但給人民群眾的財產(chǎn)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損失,也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危性不安定因素之一。所謂電信詐騙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使用電信通訊設備設施,通過計算機網(wǎng)絡、偽基站等渠道,在虛擬空間中傳播虛假和混亂的信息,使受害者陷入誤解并自愿處置個人動產(chǎn)的行為。與普通詐騙罪相比,電信詐騙罪在客觀行為構造上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方式和對象等方面有著顯著的不同。由于電信詐騙行為是在犯罪人內(nèi)在心理支配下,對不同的外部環(huán)境刺激所做出的表面反應。因此,從心理學比如犯罪決策、人格因素、社會建構因素等視角,對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認定進行分析,對于準確界定此罪與彼罪,正確適用法律,有效地打擊日益蔓延的電信詐騙犯罪,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認定

目前,我國從立法上尚未對電信詐騙罪做出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適用罪名有:詐騙罪、招搖撞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然而,現(xiàn)有刑法與司法解釋對于電信詐騙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模糊,從而增加了司法認定的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剖析和探討。(一)對于詐騙載體的認定。在電信詐騙罪中,所謂電信的意思是“使用有線電、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tǒng)的通信。”這也是電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之間最為重要的區(qū)別。電信詐騙犯是一種發(fā)生于信息空間中的超遠距離、非接觸性的詐騙形式。行為人從犯罪預備行為開始,到虛假性、蠱惑性的信息,直至誤導、誘使被害人心甘情愿或情非得已的處分自己的個人動產(chǎn),而不會像普通詐騙犯罪那樣,需要在現(xiàn)實空間中進行一對一、面對面的接觸,方能實施詐騙行為。(二)對于詐騙對象的認定。由于信息空間的高開放性、高覆蓋性,所以,絕大多數(shù)的詐騙對象都是不特定人群,既有年長者、也有年少者;既有高學歷者,也有低學歷者。一言以蔽之,各行各業(yè)、三教九流都有可能成為被詐騙對象。而普通詐騙犯罪則不同,他們必須通過某種特定的關聯(lián)性、對接性關系,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財物詐騙。同時,傳統(tǒng)詐騙犯罪在實施詐騙行為時,往往只能局限或固定于某個特殊的物理空間。而信息世界則具有虛擬性、超時空性,因此,行為人實施犯罪不會受現(xiàn)實地域的制約和影響,特別是跨境跨國犯罪尤其如此,他們的詐騙活動有的是從境內(nèi)到境外形成一個詐騙鏈條,有的是從境外到境內(nèi)形成一個詐騙鏈條,更多是境內(nèi)外相互勾結、連鎖作案,因而隱蔽性極強。(三)對于行為對象的認定。鑒于電信詐騙罪行為載體的特殊性,因此,其行為對象絕大多數(shù)都是動產(chǎn),被害人只能通過銀行的支付系統(tǒng)進行財產(chǎn)處分。因此電信詐騙犯罪具有轉移贓款快、追回贓款難,并可增加銀行資金流動風險等特點。而普通詐騙犯罪的行為對象即包括動產(chǎn),又包括不動產(chǎn),財物的轉移方式也多種多樣,不受任何限制。(四)對于詐騙手段的認定。電信詐騙手段一般可分為兩類,一是通訊類詐騙,此類詐騙主要是通過微信、QQ、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被害人主動發(fā)送虛假、蠱惑信息,與之進行交流、溝通,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處分自己的動產(chǎn)(金錢)。像各類中獎詐騙、冒充公檢法工作人員詐騙、退費退稅詐騙等等都是如此。二是網(wǎng)絡交易類詐騙。這類詐騙通常是行為人通過被動的建立網(wǎng)站、QQ群等或者利用第三方交易平臺等虛假商品交易信息,利用被害人缺乏交易規(guī)則常識以及第三方監(jiān)管漏洞等,進行假買假賣,牟取暴利。盡管以上這些詐騙行為手法各異,形式不同,但都是依靠電訊、網(wǎng)絡作為詐騙手段,來實施詐騙行為的。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電信網(wǎng)絡技術的迅速發(fā)展,電信詐騙的科技含量也愈來愈高,加之行為人又能緊跟時尚潮流,充分把握民眾的獵奇心理、麻痹心理。所以,其詐騙方式日新月異、花樣百出,讓人防不勝防。(五)對于團伙形態(tài)的認定。普通詐騙犯罪有時只靠一人或幾人就可以實施。而電信詐騙犯罪一般卻不是單個人或幾個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通過團伙化作案方式進行,且具有境內(nèi)外相勾結的特點。例如,2018年5月,在公安部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下,天津市公安機關打擊電信網(wǎng)絡詐騙工作組赴印尼與當?shù)鼐介_展執(zhí)法合作。一舉成功摧毀了印度尼西亞巴厘島的三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窩點,并成功逮捕了105名中國籍嫌疑人,查獲了大量涉及計算機、語音網(wǎng)關、手機、電話、銀行卡、詐騙腳本等的犯罪工具和物品。因此,大多數(shù)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內(nèi)部的分工極其細致明確、層級嚴密,且各層級人員又大都采取單線聯(lián)系方式,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了犯罪團伙的安全性。

二、影響電信詐騙罪客觀行為的心理學分析

(一)犯罪決策因素。所謂犯罪決策,是指電信詐騙行為人通過對電信詐騙的效益———成本進行比較分析,從而做出是否實施該種犯罪行為的決定。簡言之,如果行為人有了電信詐騙犯罪行為的選擇,則表示其做出了犯罪決策。首先,電信詐騙犯罪決策并不是完全的理性行為,而是一種有限的理性行為。西蒙認為,現(xiàn)實生活中,作為管理者或決策者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的“管理人”?!肮芾砣恕钡膬r值取向和目標往往是多樣的,不僅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而且還處于變化甚至矛盾的狀態(tài)。在實際決策中,“有限理性”表現(xiàn)為:決策者無法找到所有方案,也無法完全預測所有方案的后果,也不具備明確且完全一致的偏好系統(tǒng)。這樣它就可以在各種決策環(huán)境中選擇最優(yōu)決策方案。其次,從犯罪心理的角度看,電信詐騙行為人對其個人行為并不具備完全清醒認識,雖然他們大都掌握嫻熟的電腦技術,在虛擬空間中,可以信馬由韁、任意馳騁,但卻明顯存在著個人的認知偏差,因而其對犯罪對象的價值以及對能達到目標的手段、方式、可能性的認識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會出現(xiàn)極大的反差;同時,由于受到自身的知識、信息、經(jīng)驗和能力的限制,他們對犯罪目標的評估和行為風險的認知往往也會出現(xiàn)不一致,這就使之對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會出現(xiàn)虛幻的感知,最常見的情況是,行為人把虛擬的網(wǎng)絡空間視為法外之地,認為虛擬空間一般人看不見,摸不著,來無蹤,去無影,而且虛擬空間存在很多漏洞,機會大,此時,他們往往高估自己的智慧和實力,認為憑借自身的能力,可以任其在虛擬世界中恣意妄為,為非作歹,從而把電信詐騙行為當作一種成本低———只需投資一點設備資金、就可以實施詐騙、也可說是“空手套白狼”;風險小———犯罪如同玩游戲、被詐騙者遠在千里之外,相對安全;來錢快———在短時間內(nèi),就可以詐騙來不菲的金錢、可以實現(xiàn)迅速暴富的夢想。還有重要的一點是,電信詐騙犯罪除去電話溝通者外,大多數(shù)人都是在電腦上的程序化操作,并不和被害人見面,缺少傳統(tǒng)犯罪的現(xiàn)場,不會產(chǎn)生恐懼、緊張、負罪的感覺,所以,他們大多存在著僥幸心理、冒險心理。(二)犯罪人格因素。所謂的犯罪人格也稱犯罪個性,是一種具有反社會傾向的人格。犯罪人格理論相對較為復雜,因而對其有各種不同的見解和分歧。但那些忽視犯罪人格社會性質(zhì)的觀點,都是不足取的。首先是心理動力理論。心理動力理論直接源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說,尤其與其主要概念包括內(nèi)部心理過程、童年經(jīng)歷、性動力以及人格結構中的本我、自我、超我之間的沖突、生死本能等密切相關。弗洛伊德認為,人類的行為是由無意識決定的,而童年的痛苦經(jīng)歷又會決定其一生的人格。也就是說,犯罪是一種異常人格結構的產(chǎn)物,它是由童年經(jīng)歷中深層意識未解決的早期沖突而引發(fā)的結果。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外,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為什么電信詐騙犯罪主體多是青年行為人的緣由。因為在社會化過程中,青年人的自我和超我并不成熟,其人格結構并不完善,不能應對來自外界的社會壓力,他們無意識中的死亡本能會對其社會行為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而電信詐騙這種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行為人看來,可以摧毀禁錮自己生命的現(xiàn)有秩序,而要回到前生命的沖動狀態(tài),電信詐騙犯罪就成為他們不二的宣泄方式和窗口。其次是艾森克犯罪理論。艾森克認為,存在犯罪人格,即實施犯罪的一種傾向,一個人的道德觀念和對社會的適應能力,是通過學習而獲得的。而學習過程是一種條件反射的建立。但是,人們基本上是生物性的個體,因此,人與生俱來攜帶著先天的特性或特質(zhì),在周圍環(huán)境刺激下,每個人都會映現(xiàn)出一些特定的反應。個體間的人格在與氣質(zhì)相關的三個方面存在差異:一是神經(jīng)質(zhì)(Neuroticism,N)、二是精神質(zhì)(Psychoti-cism,P)、三是外傾性(Estroversion,E)。以上三個因素形成了人格的三個獨立維度,人在這三個維度上表現(xiàn)出的不同程度和傾向,就構成了其不同的人格特征。因此,只要具備了以上三種人格傾向的青少年,往往會成為潛在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一般而言,在電信詐騙犯罪主體中,外傾性者的表現(xiàn)為:能在虛擬空間中侃侃而談,善于感知聽者的反應,不畏懼被拒絕,喜歡交流,喜歡在變化中應對富于挑戰(zhàn)性的被詐騙者,且能善于捕捉稍縱即逝的機會;同時,他們善于表現(xiàn)自己,急切的想得到犯罪同伙的認可和贊同,對于詐騙行為沒有絲毫的不安和愧疚。這種傾向的人在犯罪團伙中多為起骨干作用的從犯。神經(jīng)質(zhì)者的表現(xiàn)是:情緒化、非理性特征明顯,對事物相對較為敏感,有時對自己的詐騙行為表現(xiàn)出高焦慮性,常常憂心忡忡,睡眠不佳,因而會出現(xiàn)各種心理障礙,對于自己詐騙行為常常出現(xiàn)疑慮,不夠穩(wěn)定,對于團伙的制裁措施有過度反應,情緒不易平復,認知會受到情感的影響,在犯罪團伙看來,他們的行為不合常態(tài),易于做出脫離、告發(fā)的行為。在犯罪團伙中,這種傾向的人多為脅從犯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精神質(zhì)者的表現(xiàn)是:心理有明顯變態(tài)的傾向,會出現(xiàn)強烈的反社會行為,這種變態(tài)傾向的人是電信詐騙犯罪主體的主要組成部分。往往是電信詐騙犯罪的組織犯,是其具體犯罪的發(fā)起者,并領導組織犯罪計劃的實施。他們之所以選擇電信詐騙犯罪,是他們強烈的反社會的變態(tài)人格使然。在具體詐騙活動中,每每舊的電信詐騙方式遭遇瓶頸,他們就會絞盡腦汁,翻新出新的詐騙形式和花樣,因此,具有這種人格的電信詐騙犯罪團伙的主犯,往往是打擊的重點對象。(三)社會建構因素。根據(jù)社會建構理論,人格是人與環(huán)境互動過程中的一種自主建構,是一種臨時產(chǎn)生的動態(tài)結果。在不同的社交情境中,青年群體的行為會有所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表現(xiàn)出不同的自我。在社會建構論角度看,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是犯罪行為人“自我植入”的,不僅僅是一個個體過程,而是一系列人際關系的產(chǎn)物。正如格根所言,我們可以從關系的角度對青少年的冒險行為進行理解,這些行為是產(chǎn)生于各種關系之中的,不是一種個體過程。因此,以上所述的電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xiàn)是各種社會、家庭、學校、環(huán)境之間的矛盾、沖突、交融而建構起來的,具有社會性產(chǎn)物的屬性、特征和性質(zhì)。

三、結論

對于電信詐騙罪客觀行為,不能僅局限于規(guī)范注釋學的研究視角,適當引入心理學的研究路徑是加強刑法個罪科學性研究的必然要求?!靶睦韺W作為研究人的心理活動及其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的科學,其基本任務是揭示和描述人的心理現(xiàn)象;預測和控制人的心理活動以及解釋和說明人的心理活動?!比说男睦碇淦湫袨?,電信詐騙犯罪人的心理可以通過其行為表現(xiàn)出來,因此,從心理學角度對電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進行分析,可以追溯其產(chǎn)生的根源,做到即可以知其然,也可以知其所以然,從而能更加切實有效的推進刑法個罪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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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丹 單位: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