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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山地荒地的開發(fā),山地荒地承包現(xiàn)象越來越多,那么你知道山地承包合應該怎么寫嗎?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話,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山地承包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為了開發(fā)利用荒山地,經村支委研究同意將屬其上源頭村集體林場其中一小角荒山地發(fā)包給乙方開發(fā)私辦豬場,現(xiàn)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雙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積及四至范圍: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總面積約4畝,以四界范圍為準。四界范圍是:南至消毒室橫直以水溝為界,北至現(xiàn)有廠房后拉直為界,西至油竹直上以水坑為界,東至加章及胡太等人嶺以公路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時間為三十年,承包期限從20_年元月一日起至20_年一月一日止。
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幣伍拾元整,三十年承包期總計承包費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支付辦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給甲方(村委會)。
四、在承包期限內甲乙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一)、乙方享有承包經營權,可自由種養(yǎng),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圍以外。
(二)、在承包期限內,乙方經營管理所需要的資金、費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負責。
(三)、乙方在承包期間依法經營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屬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四)、乙方承包的山地發(fā)生權屬爭議,甲方負責調處糾紛。如因國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訂,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內,不論管理體制、行政區(qū)域、人動,本合同效力不變。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為發(fā)展經濟保護和發(fā)展林木資源,甲方把原龍?zhí)墩謭?已荒棄多年)的經營權給乙方承包,雙方共同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承包山林的面積范圍:承包范圍為舊龍?zhí)墩謭龅娜糠秶?,面積約七十五畝,四至界限為:東至風流坳橫至石托窩田面的山背直下窿口為界;南至林場屋對面荒田坑邊為界;西與寶溪山背分水為界;北至山頂與寶溪山分水為界。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60年,即從20_年6月1日至2072年5月31日。
三、承包租金及方法:五年一租價,每年一交租,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一個五年叁仟元;第二個五年在原基礎遞增10%,即每年叁仟叁佰元,如此類推,直到承包期滿。
四、承包期間,乙方對荒山地所種植物有管理、砍伐、收益權,但必須依法依規(guī)辦證,否則按森林和林業(yè)部門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五、乙方承包利益受到侵害時,甲方給予支援。
六、合同期滿,乙方所種的一切果樹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如合同期滿乙方愿意續(xù)包,甲方給予優(yōu)先承租。
七、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要以乙方全部投入資金的五倍作補償。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叁份,甲方執(zhí)貳份,乙方執(zhí)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地荒地承包合同范文3
發(fā)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yè)的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森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的名曰的山地租賃事宜,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xié)商,自愿同意一致達成:決定由乙方租用甲方上述山地種植速生豐產用材林。在此,為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力,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如下條約:
一、 承包范圍及面積
租賃的林地位于 村 (小地名叫 ),總面積 畝,林地的具置和四至界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雙方簽名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圖(圖幅名稱:,圖幅編號: 實地勾繪的紅線范圍內為準(詳見附圖)。其測算方法為:用萬分之一地形圖勾繪的界線按水平面面積求算。
二、 租期及承租形式
1、起止期限: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日
2、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乙方開墾通往租賃山林道路(4米寬,從 至,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和讓予甲方速豐桉第二次砍伐收益,作為承包金支付方式。
三、乙方的權利與責任
1、 乙方必須在簽定合同
道路標準為:4米寬,從至,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
2、乙方租用該山地使用期間,可以根據自己現(xiàn)定的經營項目需要,在租賃范圍內,修整道路以及安裝水電設施,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
3、乙方租用該山地,如因修路使用到其他的林地、旱地、水田的,乙方理應尊重甲方進行協(xié)商,甲方予以配合支持乙方,乙方要按雙方商定及有關政策標準給與合理的補償。
4、乙方租用期間,如出現(xiàn)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水災、病蟲害、戰(zhàn)爭等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無法經營時,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終止合同。
5、乙方租用甲方的該山地經營所產生的正、負效益,即自負盈虧,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一切債權債務及其他所有的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6、乙方合法經營上述林地所享受政府的優(yōu)惠政策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四、甲方的責任與權力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fā)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保證對發(fā)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3、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范圍內對乙方手續(xù)辦理上給予方便。
4、甲方有義務自覺維護乙方的財產安全,不得破壞乙方經營的所有設施。
5、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因灌溉林樹、修整道路、安裝水電設施所需的條件和便利。
5、如果發(fā)生盜伐和山火,甲方有義務組織人員撲救,盡力協(xié)助乙方處理工作保護乙方的財產安全。
五、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為合同終止。
2、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3、開發(fā)前如出現(xiàn)與外鄉(xiāng)鎮(zhèn)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xié)商后,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后出現(xiàn)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4、如因政府行為的征地需要,雙方均不屬違約。
六、糾紛處理
如果發(fā)生糾紛,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調解不成時,由當?shù)卣撠焻f(xié)調解決,調解宣告失敗時,雙方均有權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岢鲈V訟或申請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閱讀
甲方: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xiàn)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fā)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xiàn)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shù)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yè)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fā)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fā)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xù)承包經營,雙方續(xù)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fā)生分歧,協(xié)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fā)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個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甲方(發(fā)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lián)系電話: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guī)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于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或玉米、稻谷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玉米、稻谷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⑵采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shù),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從事種植業(yè)、林果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筑物,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guī)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于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jiān)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fā)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xié)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轉的,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實際經營土地者的權利義務,由乙方依據本合同另行約定。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yè)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5.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甲方享有;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規(guī)劃調整占用承包地不屬于違約,征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fā)生糾紛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申請鄉(xiāng)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農村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本
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土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的土地,共畝。以每年每畝租金500元租給乙方,共計每年租金元整。若三年后產生利潤,從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畝,增至期滿為止。若種植失敗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將維持每年500元/畝的租金不變。租賃期間除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二、租賃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賃期限10年。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意續(xù)租,乙方應以甲方續(xù)租優(yōu)先。若乙方在經營期間,經濟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每年500元人民幣,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月日,付當年租金。
四、結算方式:以現(xiàn)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必須手續(xù)完備,無爭議,若出現(xiàn)爭議,甲方必須負責解決,否則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礙乙方的經營開發(fā),在合同期內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違反,如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的,甲方要補償乙方所投入的生產及管理成本外,還必須雙倍補償乙方所種作物的經濟價值;如乙方違約,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產管理費用甲方不作任何補償,甲方收回土地。
七、在合同期內,如遇土地國家政策征用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征用時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xié)調補償?shù)认嚓P事宜。本協(xié)議自補償?shù)轿恢掌鹱詣咏獬?/p>
八、租賃期內,甲、乙雙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xié)議的執(zhí)行。
八、在履行本協(xié)議的過程中,雙方遇到分歧應協(xié)商解決,若達成一致可另行補充,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guī)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7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币罁鲜龇梢?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fā)證書是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確認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憑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fā),其實質要義是真正使廣大農民放心,是公權力自我限制的體現(xiàn),是信賴保護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領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義在于它的對抗性,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而非必要條件。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使用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yè)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使用范圍主要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法定程序予以發(fā)證確認其擁有合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fā)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fā)程序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fā)程序。首先,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其次,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最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以招標、拍賣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作了具體規(guī)定。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配套制度
論文摘要 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兩種類型:家庭承包和市場承包。我國法律因沒有嚴格區(qū)分家庭承包和市場承包,導致了物權變動中登記制度或缺失或多余。為此,應將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模式設為意思主義,而將市場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模式設為登記對抗主義。
論文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 家庭承包 意思主義 公示對抗主義
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類型化認識
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兩種取得方式,一種是家庭承包,另一種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作為承包人進行的承包,發(fā)包時應當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shù)來確定承包土地的份額,且是無償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按戶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后者是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進行的市場化有償承包,為表述方便且與家庭承包相對應,在此將“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市場承包”代替。
兩種承包方式雖然都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但區(qū)別較大:
第一,就涉及的土地而言,前者承包的是已經開墾并可以耕種的集體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這部分土地通常都是本村村民開發(fā)而后歸于集體,因此要求該部分土地要滿足本集體成員的利益;而后者承包的主要是未經開墾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所謂的“四荒地”,另外還包括果園、菜地等一些不適宜家庭承包的已經開墾的土地。這部分土地或者處于未開發(fā)狀態(tài),或者不適宜按人均進行分配,而且具有一定的開發(fā)潛力。
第二,就目的和功能而言,前者是為了保障農村社會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實行“人人有份,無償獲取”承包原則;后者的目的并不出于社會保障的目的,而是鼓勵開發(fā)未肯土地,實現(xiàn)“雙贏”,因此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通過市場的競爭規(guī)律有償獲取。
第三,就初始權利受讓主體而言,前者必須為本集體組織成員,這與它的目的相一致;后者因沒有前者社會保障的因素,所以受讓主體無特別“身份”限制,只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
從以上區(qū)別我們可以看到,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負擔著特殊的社會保障功能而具有封閉性,其取得和變更都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以市場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具有開放性,更符合市場規(guī)律的要求,其應具備相當?shù)牧魍ㄐ浴?/p>
二、我國立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類型化上存在的問題——變動中登記制度的多余或缺失
對這樣不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變動制度的設計上本應該進行明確區(qū)分,但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卻不能令人滿意:土地承包法雖然從章節(jié)、承包方式、受讓主體、流轉方式上進行了區(qū)分,比如規(guī)定了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過登記發(fā)證后可以抵押,但在關鍵的物權變動模式上并沒有作出有關權利設定或權利變更的任何明確規(guī)定。而物權法直接不加區(qū)分而將兩種不同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統(tǒng)一規(guī)定為設立上的意思主義和變更上的登記對抗主義。這種做法會導致以下具體問題:
(一)在物權變更方面,對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登記對抗模式,不但沒有必要,反而更容易增加糾紛
如上所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負載著社會保障功能,其設立和變更受到諸多限制,基本上都發(fā)生在本集體內部,而農村是熟人社會,因此對設立時采意思主義的做法,基本上沒有反對意見。而對該權利變更時卻采登記對抗主義,卻頗值商榷。
一方面,以登記來對抗第三人確無必要。首先,在實際當中受讓方是本集體成員之外人員的情況幾乎不存在。登記對抗的目的主要是為保護非集體組織成員的利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僅涉及本集體組織成員,所以這種涉及非集體成員的物權變更只可能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但根據有關數(shù)據的統(tǒng)計表明,這種情況是極為少見的。即便是出現(xiàn)這種情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需要經過發(fā)包方即村集體的同意。而家庭承包的土地都是適合從事農業(yè)生產的土地而非待開發(fā)的荒地,其價值較為可觀,而且這些土地涉及到本集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再加上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綜合以上多種因素考慮,無論是本集體成員還是作為集體代表的村委,都不愿意將本集體的土地交給集體之外的人員使用。
其次,有另外的可替代登記的方式在發(fā)揮作用。如果本集體組織同意成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集體之外的農戶,自然其也就對該信息詳細記載,并為他人提供了獲取這種物權變動信息的途徑,潛在的交易人完全可以根據這種記載達到自己的知悉目的。而且,如果該潛在的交易人成為現(xiàn)實的交易人,他與原權利人的交易也須經過村集體組織的同意,不會出現(xiàn)其不知真情的情況。因此這樣的制度設計足以使這種權利變動具備了公示特性和可查知性,立法者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后,如果未將權利變動的事實通過登記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權利變動的情況而受到損害”的情況并不存在。而物權法規(guī)定必須到縣市級的登記機關登記公示方才發(fā)生對抗效力,實無必要。
另一方面,這種“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設計會更容易導致糾紛的發(fā)生。從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角度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要經過有關土地所在集體組織的同意,因此,這些信息可以非常及時的記錄到村集體賬簿中,保證了信息的準確性。如果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登記就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且不談當事人怠于申請登記,即便當事人在完成了交易之后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了登記,而不動產交易的信息要經過若干天才會在設置在縣市級的登記機關賬簿中得到體現(xiàn),這種登記的不及時,反而造成了登記的有關信息在一定時期內是與事實不符的,這就更容易導致糾紛的發(fā)生。如果非要以登記的信息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依據,實在是一種民意的表現(xiàn)。
(二)在物權設定方面,對市場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意思主義的模式而排除登記的作用,不利于物權關系的清晰和交易的安全
與家庭承包不同,市場承包不必承擔社會保障功能,具有相當?shù)拈_放性,包括承包主體的多元化,承包方式的公開化,承包的有償性,以及對政策較少的依賴性等等,這些都使以該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具備了市場經濟的要素,從而被納入到公開市場當中。特別是物權關系的參與者已經超出了熟人社會的范圍,有關物權變動的信息已經失去了家庭承包下“自然公示”的特征,這必然要求該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通過“登記公示”來產生排他效力和對抗效力,從而明晰權利層級,保護交易安全。這就與城市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極為類似,我國物權法允許該權利抵押并以登記作為要件就是一個最好的說明。“不動產的流動大都憑借權利形態(tài)的流通,表現(xiàn)為權利主體的變更和物上權利的設定、變更,而非不動產在主體間的物態(tài)流通,由此必然產生復雜層級的權利體系,在這種背景下,登記制度遂水到渠成地成為近代不動產物權的共同公示方法?!倍覈∏≈辉谕恋爻邪洜I權的變更上符合了這樣的要求,采用了登記對抗主義,而在該權利的設立上完全放棄公示的作用,其弊端是在“一地二包”情形下,難以把握設立階段的善意取得,忽略對交易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不但規(guī)定了不動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而且還規(guī)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善意取得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取得”,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而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采意思主義,其中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其特性基本不會發(fā)生善意取得的問題,但市場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卻完全可能產生善意取得的問題。在村委會對有關的土地“一地二包”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將會非常困難。因為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其“取得”既不需要交付,也不需要登記,需要的僅僅是承包合同。在“一地兩包”而均未登記的情況下,善意第三人到底如何方能真正“取得”?如果把承包合同作為取得的依據,顯然在物權公示法理上很難具有說服力,因為承包人與善意第三人都同發(fā)包方簽訂了合同,都沒有登記,何以善意第三人能夠對抗承包人?如果不把承包合同作為取得的依據,不但導致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物權無法理解,而且善意第三人沒有其他依據獲得“取得”效果,其利益無法獲得保護。
即便村集體因為種種原因把善意第三人(第二承包人)的合同權利先予辦理了登記,該善意第三人能否依登記對抗承包人?依我國現(xiàn)行法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我國對市場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采用的是意思主義,也就是說通過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就能夠產生具有完整對抗力的物權,而無須登記。登記僅僅是一種行政確認而已,不對私權效力產生影響。所以,即便善意第三人進行了登記,也不能善意取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此可見,對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設立上采意思主義,則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就基本上被忽略了。
三、結語
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模式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沒有充分認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兩種不同類型及特點。如上分析,在家庭承包方式下,由于其特殊的職能從而顯現(xiàn)出的封閉性的特點,再加上農村地區(qū)特殊的生活方式,這些導致了登記這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市場承包并不承載社會保障的職能,因此其具有很強的開放性和較高的市場化程度,這就非常類似于城市的不動產變動的背景,因此需要登記作為公示和明晰物權的手段?;诖?,我們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合同
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yè)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tǒng)陳舊的農業(yè)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土地、林木資源,加快土地荒山綠化,發(fā)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jié)氣候、改善環(huán)境作用,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經公開協(xié)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開陽縣城關鎮(zhèn)魚上村瑤上坪、拐幾、石頭田、土老壩、巖腳寨、舊寨、谷寨等組面積12000千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觀興休閑農業(yè)和經果林種植和養(yǎng)殖及相關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公司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乙方與村民簽訂的協(xié)議可作附件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fā)利用進行監(jiān)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3。協(xié)助乙方進行農業(yè)高新技術的開發(fā)、宣傳、褒獎、應用。
4。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乙方與村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協(xié)議,甲方負責協(xié)調。
6。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fā)包該地塊,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xiàn)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協(xié)調解決,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有自主經營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yǎng)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huán)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xiàn)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書面協(xié)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xié)助恢復生產。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復發(fā)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xù)承包,乙方享有優(yōu)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fā)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九、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方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fā)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貴陽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協(xié)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附土地平面圖
發(fā)包方(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
農村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本
發(fā)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yè)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tǒng)陳舊的農業(yè)耕作形式,甲方將集體所有的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用于農業(yè)科技的開發(fā)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鄉(xiāng)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鄉(xiāng)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yè)科技園藝開發(fā)、推廣、培訓、服務及農業(yè)種植和養(yǎng)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包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fā)利用進行監(jiān)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xié)助乙方進行農業(yè)高新技術的開發(fā)、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并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fā)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書面協(xié)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種建筑設施的費用,并根據乙方承包經營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復發(fā)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xù)承包,乙方享有優(yōu)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fā)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圖
發(fā)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農村土地承包的合同格式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加快_________廣場的開發(fā)建設,確保_________年該項目能順利交付使用,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就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承包事宜達成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及地點:廣場主體結構工程(以下簡稱本項目)本項目位于_________交匯處(祥見初步規(guī)劃圖),占地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_____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圍:本項目全部主體結構工程(詳見規(guī)劃設計圖及施工合同)。
三、工程承包模式:甲方向乙方發(fā)包,由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等全包干的方式承包。
四、本項目工程總造價:按中國建筑國營二級收費標準計費,約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工程質量要求:必須能通過中國質檢部門的質量驗收。
六、施工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日歷天。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施工期可以順延。
七、工程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所承包工程的總價以最后工程竣工結算價為準。
2。乙方同意甲方用自己控股的將_________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用地一塊轉讓給乙方沖抵甲方應付給乙方承建本項目的工程款,差額部分,雙方屆時另外協(xié)商,該地塊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可建商住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單價為_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3。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地皮首期轉讓金了_________元人民幣,具體支付數(shù)額及時間如下:
_________。
4。甲方在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的同時,乙方與甲方簽訂一份欠款協(xié)議書,并向甲方出具經_________律師行簽印的欠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地價款的欠款依據憑據。
5。甲方根據乙方在_________廣場工程上的進度投資款額分批向乙方開出收款收據,每月開出一張,直至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完工為止,待工程竣工結算后,如果結算總額與收據總額不一致時,以最后結算總額為準,沖抵乙方向甲方開出的欠據。
八、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是否按已確定的規(guī)劃及設計圖紙的要求建設施工。
2。為確保工程按期完工,甲方有權檢查乙方的建設施工進度。
3。為確保工程質量,甲方對乙方施工中不合格部分,有權指令乙方返工、修改。
4。甲方負責本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三通一平,確保乙方進場后能正常施工。
5。甲方負責用以抵工程款之用地的三通一平,確保乙方能正常開發(fā)建設該地塊。
6。甲方負責辦理以地抵工程款的用地的轉讓手續(xù),并配合乙方辦理單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成立的有關合法手續(xù)。
7。甲方必須辦理好_________廣場項目開發(fā)建設的各種合法手續(xù)。
8。甲方負責協(xié)調好因本項目的施工建設而涉及的外部關系。
9。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交_________廣場完整的主體結構施工圖紙,以利乙方進行施工前的工作準備。
九、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權按已審定的設計圖紙的要求,采用全包干的方式完成本項目的施工建設任務。
2。抵工程款商住用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有權立即投入開發(fā)建設,并可預售樓花,開發(fā)、預售手續(xù)由乙方自行辦理。
3。乙方必須按規(guī)劃、設計圖紙之要求建設本項目之主體工程,并保證質量,按期完工。
4。在建設期內,乙方除應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組織計劃和施工進度計劃表外,還須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施工進度表,供甲方備查和督促之用。
5。乙方須認真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要求以及甲方根據本合同發(fā)出的指令進行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對經檢查檢驗不合格部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擔返工、修改的費用。
6。在施工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一切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在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未完工之前,不得將黃撲地塊轉讓或抵押給第三者,必須是乙方自行開發(fā),在有利于_________廣場建設的情況下,確需轉讓、抵押該地塊時,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轉讓或抵押,但轉讓、抵押該地塊所得資金必須優(yōu)先用于黃撲地皮或_________廣場的開發(fā)建設。
十、保證
1。乙方保證能按期按質完成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的建設任務。
2。乙方保證轉讓或抵押黃撲地塊所得資金全部進入甲乙雙方在_________設立的共同帳戶。根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黃撲工程進度情況有計劃地使用該資金。_________萬元以上的支出由雙方共同簽名方能提款,每周乙方需向甲方匯報使用情況。
3。乙方必須確保_________廣場工程的資金充足。若因乙方原因,導致_________廣場無法繼續(xù)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廣場主體結構工程。甲方有權憑乙方出據的借據及律師樓簽印的所有關于本合作內容的法律文件,依法查封甲方已轉讓給乙方的黃撲地皮及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并可以此彌補甲方的損失。對乙方在_________廣場項目中的投資亦同時終止核算,甲方還有權追究乙方其他方面的違約責任。乙方愿意用自己公司的名譽及_________公司自有資產作黃撲地皮等值資產的擔保。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資金不足或自身管理的原因導致_________廣場工程半途停工7天以上,或落后計劃進度15天的,甲方有權每天罰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幣,從乙方落后計劃進度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如果乙方落后計劃進度滿30天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對乙方巳投入的資金一概不予核算和退還,并有權憑乙方開出的借據請求乙方還款。
2。乙方不能按期完成_________廣場的主體結構工程任務,每超過一天,甲方罰款乙方_________元人民幣。
3。甲方不按期將黃撲地皮轉讓給乙方,乙方有權不付首期土地轉讓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三項付款的,甲方有權按逾期付款的金額期限,以月息三厘計罰乙方。超過30天未付齊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乙方提前完工的,每提前_________天,獎勵_________元。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一、現(xiàn)行法律制度中對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規(guī)定及存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1條正式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經營法》也承認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但《農業(yè)法》13條中規(guī)定“在承包期內,經發(fā)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讓所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也可以將農業(yè)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承包期滿,承包人將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荒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yōu)先承包權。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xù)承包?!笨梢娢覈掇r業(yè)法》是將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保護的,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并且由此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較為單一?!稉7ā返?4條第三項、第五項,第37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表明: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簡言之,除“四荒”外,農地使用權不得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可見,現(xiàn)行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規(guī)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就其性質而言,《民法通則》上的物權性質規(guī)定原則但是抽象,而《農業(yè)法》、《擔保法》中的債權規(guī)定是具體的并且有較強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由此,諸法的規(guī)定的不一導致了實際運用中的諸多不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農地使用權的處分受到過分限制。因為《農業(yè)法》規(guī)定,只有在發(fā)包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權人才可轉包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承包人于承包期內死亡,其繼承人不是以繼承方式取得該承包經營權,而只能以繼續(xù)承包方式取得該權利。
(四)目前法律許可的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僅限于轉包、轉讓等幾種,流轉方式單一,對于現(xiàn)實生活中常見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未予以詳細確認和規(guī)范,顯出滯后性。
(五)對承包地的分割轉讓過于放任,易造成農地在轉讓過程中越分越細,不利農村稀缺資源優(yōu)化配置,不符合農業(yè)現(xiàn)代化、產業(yè)化趨勢。
二、從法律上完善農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理論基礎與現(xiàn)實意義
首先,土地具有商品屬性。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內在屬性和基本要求,因為只有流動起來才能實現(xiàn)最優(yōu)配置,只有進入市場才能產生交換價值。產權若不能流通轉讓,則產權效益實現(xiàn)的交易成本就會提高,同樣土地若不能合理流轉,則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難以提高。國內外經濟發(fā)展的歷史表明:一切稀有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主要途徑是流通轉讓。
其次,土地對農村人口有很強的保障功能。但這種功能不光只能通過提供糧食來實現(xiàn),還應該可以通過土地出租獲取租金或者其它方式來實現(xiàn)。
第三,推動和促進農地使用權流轉符合我國的現(xiàn)實需要和發(fā)展趨勢。隨著農村城市化的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種地不再是一些農戶的唯一依靠,農戶對土地的依存關系逐漸發(fā)生變化。推動農地使用權流轉可以實現(xiàn)物盡其用,避免耕地的閑置浪費。
四是,在一些地方,農戶仍按傳統(tǒng)方式經營,效益低下、農業(yè)生產率不高,農業(yè)收入甚至連年下降,不少農民愿意把承包地租給業(yè)主而收取租金,促進了農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再者,隨著我國進入WTO后,要提高我國農業(yè)競爭力,必須促進規(guī)模經營,加快農業(yè)產業(yè)化,而這需要首先加快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促進土地集中。
由上可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現(xiàn)實需要或者發(fā)展趨勢上都客觀要求加快農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法律作為社會的調節(jié)器,應當盡快完善相關規(guī)定,避免其滯后性,調整新的社會關系,在明確所有權、穩(wěn)定承包權、保護收益權、尊重處分權的基礎上,推動農地使用權的流轉。
三、農地使用權流轉法制建設完善建議
(一)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原則“自愿、合法、有償、有序”。自愿即在農地使用權流轉中,應尊重確保農戶的主體意愿,不得強迫、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的農地使用權流轉,鄉(xiāng)村組織不可,也不可撒手不管,應積極引導、規(guī)范、管理。農地使用權物權化后,農戶擁有的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支配權、對世權,不受他人非法干預,即使發(fā)包方作為土地所有人,也必須尊重農地使用權人依法進行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得非法進行行政手段、準行政手段的干預。合法即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必須依法進行,包括主體資格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有償即農地使用權流轉中必須注意保護和彌補農戶利益,其進入市場進行依法流轉應當市場經濟的等價有償原則;有序即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可一蹴而就,應堅決杜絕以規(guī)模經營的名義,使農民失去土地。流轉應當循序漸進地進行。
(二)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應由單一化向多樣化發(fā)展,具體形式應包括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法律不僅應對現(xiàn)行的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予以確認規(guī)范使之有章可循,并且在未來土地立法中應對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形式規(guī)定一個彈性條款,使法律具有前瞻性和靈活性。規(guī)定多樣化的農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采取彈性規(guī)定,以因地制宜,使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能夠適應各地不同的客觀狀況和發(fā)展層次。并鼓勵探索創(chuàng)新建立先進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近年來,全縣各地在堅持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積極引進業(yè)主,不斷探索和創(chuàng)新土地流轉機制,推進土地集約化經營,有效地促進和帶動了農村產業(yè)結構調整和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促進了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為深入了解全縣土地流轉和經營狀況,對全縣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就目前土地流轉中還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一、基本情況
截止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已達17000畝,占全縣耕地總面積的 %,涉及29個鄉(xiāng)鎮(zhèn)112個村314個組8500余戶33940余人。全縣從事土地承包經營的業(yè)主共有108個,其中土地承包經營規(guī)模達1000畝以上的業(yè)主共有 個,承包經營面積達5000畝的 個,業(yè)主共投資1326萬元,年創(chuàng)造產值5060萬元,年收入3100萬元,農戶年獲益896萬元,年人均增收29元。土地流轉的年限一般為30年,短的二、三年,最長的達到50-70年(主要是荒山、荒坡),其中,土地流轉年限30年以上的約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 %。
二、主要形式
1、轉包。經村社同意,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以不超過剩余年限轉包給第三方,自己仍保留承包權,轉入方擁有使用權,雙方簽訂契約,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而承包方與發(fā)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這種方式目前較為普遍,涉及農戶1500戶,5000余人,土地面積2000余畝(主要是田),約占流轉面積的12%。
2、租賃。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農戶,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社外的業(yè)主從事農業(yè)開發(fā),并與之簽訂相應的土地租賃協(xié)議,由業(yè)主向農戶或集體支付租金。全縣最具代表性的是##鎮(zhèn)南陽片區(qū)(原3#鄉(xiāng))的南陽村、川山村、石桅村、南峰村和鳳陽村,土地被成都桃園實業(yè)有限公司租賃,現(xiàn)租賃面積 畝,公司規(guī)劃三年間在%%片區(qū)租憑土地1萬畝,獨資經營50年,發(fā)展伏季水果、種草養(yǎng)畜和發(fā)展旅游業(yè)。當?shù)剞r民不但可以直接從土地上每畝收入100-300元租金外,還可在該公司務工,人平年勞務收入可達3000--5000元。該種流轉形式涉及農戶6000余戶,20000余人,土地面積14000畝,約占流轉面積的82%。
3、借用。承包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農業(yè)稅仍由原承包人承擔。涉及農戶500余戶,1500余人,土地面積1000余畝,約占流轉面積的6%。
4、入股。承包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相結合,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yè)。如雙河鎮(zhèn)銅鑼、佛頭、大佛、筆架、犁頭、楊柳等8個村社,通過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茶場,經營收入在扣除應交稅費和成本后,按股分紅,農戶還可應聘進企業(yè)務工,獲得勞動報酬。
5、拍賣。主要是對那些閑置的“四荒”地,由鄉(xiāng)鎮(zhèn)、村社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對其年限的使用權進行拍賣。如竹海鎮(zhèn)益心村集體有荒山40畝,原以每畝10元/年的價格分戶承包給農戶經營,由于農戶經營能力弱,效益低下,承包費從未收齊過,后村兩委經批準對荒山使用權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每畝25元/年,30年一次付清,既壯大了集體經濟,盤活了閑置資產,農戶又可就近打工,增加收入。
6、互換。農戶為方便耕種或流轉,與集體或其他農戶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對各自的土地經營權進行交換。目前全縣互換土地涉及農戶100余戶,200余人,100余畝土地,約占流轉面積的12%。
三、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土地流轉機制改革還處于探索階段,總體上是健康、有序的,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yè)綜合效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當前在一些地方仍然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思想認識有待提高。一些鄉(xiāng)鎮(zhèn)政府沒有把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放到推進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這個大局來認識。對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不夠深入,群眾對土地流轉的認識還存在誤區(qū),主要表現(xiàn)為一些農戶和部份土地承包業(yè)主對推進土地流轉還存在“三怕”:一是部份農民怕土地轉包出去后,自己喪失了土地經營權,沒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線”,因此部份農民外出打工后,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轉包出去。二是部份業(yè)主怕政策不穩(wěn),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賃權,不敢大膽投入。三是部份業(yè)主怕市場前景不佳,承包無效益,不敢大規(guī)模搞開發(fā)。
(二)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不健全,制約了土地流轉的進程。當前土地流轉大都是群眾的自發(fā),缺乏約束力和規(guī)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轉上缺少應有的管理、引導和服務,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guī)模和速度。一些鄉(xiāng)鎮(zhèn)和村社沒有認識到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在工作中還存在錯位、越位的現(xiàn)象,在土地流轉問題上采取“一刀切”的簡單化操作方式,個別村社強行要求農民退出承包地統(tǒng)一轉包給業(yè)主,群眾對此不滿意,甚至引發(fā)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土地集中成片流轉難,業(yè)主開發(fā)難成規(guī)模。在農村家庭聯(lián)產承包制下,土地分戶經營的分散性、隨意性與土地流轉的計劃性、規(guī)模性之間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后,業(yè)主在實施土地規(guī)模流轉時,往往因為一戶或幾戶承包戶不能談妥,而使土地規(guī)?;鬓D難以成功,從而導致土地流轉比較分散,制約了規(guī)模經濟的發(fā)展。
(四)融資困難,業(yè)主開發(fā)資金匱乏,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guī)模。大面積承包土地從事高效農業(yè)開發(fā)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戶一般沒有貸款擔保單位,又不能將土地使用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很難從銀信部門貸到貸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礎設施和自然基礎條件較差,更難籌集資金或引進資金,致使部份業(yè)主在土地開發(fā)上存在嚴重的資金困難,規(guī)模難以擴大,效益難以提高。
(五)部份土地流轉合同不規(guī)范,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wěn)定。突出表現(xiàn)為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guī)定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集體“四荒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業(yè)社,而部份業(yè)主承包土地時不管是何種土地,一律與村社直接簽訂協(xié)議,致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協(xié)議中簽定的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了第二輪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三是部份業(yè)主借土地流轉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這三種表現(xiàn)形式都會造成維系農戶與承包經營戶、業(yè)主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協(xié)議無法生效和履行,加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受市場經濟的趨利性、排他性的影響,使作為農民最后生活底線的土地,必然是農民的最終選擇,從而形成農民與承包戶間的矛盾,嚴重的甚至會造成新的社會矛盾,阻礙土地流轉進程,影響農村穩(wěn)定。
四、對策建議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切實解決好認識問題。
土地流轉是農村產業(yè)結構調整的重點內容,是實現(xiàn)規(guī)模農業(yè)、效益農業(yè),推動農業(yè)產化經營的前提和基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因此,解決好農民的思想認識問題,打破阻止土地適度規(guī)模流轉的思想桎梏尤為重要。首先,要打破傳統(tǒng)的小農經濟意識,摒棄“搞土地流轉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資本主義”等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發(fā)展的觀念、創(chuàng)新的觀念、市場的觀念、效益的觀念。其次,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要把土地流轉放推進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和發(fā)展農村經濟這個大局來認識,正確引導規(guī)范,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切實將農民的積極性保護好、發(fā)揮好、引導好。
(二)加強引導和規(guī)范,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的問題。
正確引導和規(guī)范是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的關鍵。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快速發(fā)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下,通過公司加農戶、業(yè)主加農戶等方式,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大膽試點,以點帶面,滾動發(fā)展,進一步加快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同時,要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簡單化的操作處置。二是要環(huán)境促。加強軟硬環(huán)境建設,對運用土地流轉進行優(yōu)勢產業(yè)和新興產業(yè)立項開發(fā)的,給予資金、技術、稅費等方面的傾斜。同時,要抓好市場建設,疏通流通環(huán)節(jié),縮短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距離,讓農民、業(yè)主有想頭、有干頭。三是要服務幫。加強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引導土地流轉步入正軌。
(三)科學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切實解決土地流轉的規(guī)模問題。
現(xiàn)代經濟越來越朝著規(guī)模經濟的方向發(fā)展。沒有規(guī)模,就沒有效益,也就沒有市場競爭力。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突出規(guī)模效益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土地難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規(guī)模的問題。解決土地流轉規(guī)模問題,首先,地方鄉(xiāng)村兩級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時要統(tǒng)一規(guī)劃,科學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調查和統(tǒng)計,在此基礎上超前規(guī)劃,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開發(fā),非耕地的廣度開發(fā)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以土地托管為載體,對撂荒土地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和開發(fā)。建立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對擬流轉的土地集中統(tǒng)一管理,使之形成規(guī)模開發(fā)。政府要積極引導,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充分發(fā)揮農民、業(yè)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托資源優(yōu)勢,發(fā)揮比較優(yōu)勢,突出土地流轉的規(guī)模經營,體現(xiàn)規(guī)模效應,促進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四)加大資金扶持,切實解決好業(yè)主開發(fā)資金匱乏的問題。
生產啟動資金匱乏是阻礙土地流轉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從多方面加大對土地流轉所需資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銀信部門的貸款支持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規(guī)模開發(fā),比較效益高,優(yōu)勢明顯的項目,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銀信部門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二是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政府要加大農業(yè)資金投放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高效農業(yè)、規(guī)模農業(yè)的優(yōu)先投放資金。三是通過公司、業(yè)主的投入解決資金問題。采取承租反包、購買土地使用權、股份合作等模式,讓公司、業(yè)主和農戶共同投入資金搞高效農業(yè)、特色農業(yè),從而降低業(yè)主和農戶風險,有效解決土地流轉資金難的問題。
關鍵詞: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1日
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全面發(fā)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土地制度的創(chuàng)新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改革前,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體所有,集中經營”;改革后,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單是這一變革,就帶來了農村經濟的巨大變化。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新的土地制度安排開始出現(xiàn)問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于是,新一輪的農村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就產生了,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一、“兩田制”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诩Z田按人平均承包,體現(xiàn)社會福利原則;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勞承包,有的實行招標承包。兩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方式的適當調整。為了使這種承包方式在較長的時期內發(fā)揮作用,各地都對兩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適當?shù)囊?guī)定,一般為10~15年。在承包期內,人口發(fā)生變動,一般都采取“兩田互補、動賬不動地”的辦法進行調節(jié)。這種調節(jié)辦法是在農戶承包農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農戶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糧田,減少等量的責任田;農戶減少人口,減少口糧田,增加責任田。兩田制這種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夠得到適當?shù)木徑?。兩田制特別是對責任田的招標承包方式,是在農村商品經濟不斷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種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承包中來,有利于土地的相對集中和采用現(xiàn)代化生產手段,對于加快農業(yè)商品化、專業(yè)化和現(xiàn)代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皟商镏啤钡脑缙谥贫瓤冃Т笥谄渲贫热毕?,但農業(yè)部課題組(1995)數(shù)據表明:“兩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長期的適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區(qū),“兩田制”的制度安排意義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實社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shù)脑瓌t,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社員土地股份進行分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分配方式、確定組織管理機構。就其內在機制而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農民、集體、企業(yè)、國家等多元主體利益于一體的一種均衡機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誘致的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xiàn)了集體目標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標的統(tǒng)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與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在股權構成要素的差異。農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權為股權,但因土地承包權缺乏處置權利,是一項不完全產權,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權要素具有完全產權權能,否則股份合作制在經營收益分配和風險機制上對股權的處置難以確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體現(xiàn)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機制。因此,農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條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條件,但基于我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發(fā)展需要,只要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實現(xiàn)土地經營機制創(chuàng)新。從這一角度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國農地制度的長久安排,只不過是為突破當前農村經濟發(fā)展制度約束瓶頸的一種手段。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體現(xiàn)出了強大的活力,是當前推動農村土地制度創(chuàng)新的有效手段。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南海、溫嶺、蘇州、遼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權拍賣模式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xié)商?!八幕摹笔褂脵嗯馁u一般發(fā)生于西部落后地區(qū),它打破了行政區(qū)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長。但有學者意識到,應注意社區(qū)成員的平等權利,防止“四荒”使用權被賤賣現(xiàn)象。
四、“股田制”模式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qū)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xiāng)(鎮(zhèn))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實行集中統(tǒng)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qū)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qū)域的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
(一)中央駐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二)市直單位、市轄區(qū)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三)跨行政區(qū)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四)前(一)、(二)、(三)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fā)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登記發(fā)證。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三)因征用、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四)因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五)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六)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繼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八)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fā)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shù)?,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xù);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一條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jié)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zhí)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因村莊、集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shù)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shù)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qū)域內開墾耕地的數(shù)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用,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fā)、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zhí)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母?;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由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不超過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超過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超過50公頃不超過60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超過60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整理規(guī)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fā)、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繼續(xù)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xù),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y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龋诒徽饔猛恋厮诘氐泥l(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shù)怯洝1徽饔猛恋氐乃袡嗳撕褪褂脵嗳藨斣诠嬷掌?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p>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xù)。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guī)定核減該幅土地農業(yè)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農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二)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yǎng)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yǎng)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五)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yè)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yè),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zhí)行。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減半執(zhí)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zhèn)和圩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qū)和丘陵地區(qū),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shù)卣饔猛恋匮a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fā)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不當?shù)男袨椋熈钕奁诩m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種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執(zhí)行情況;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
(三)耕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四)土地利用審批中行使職權的情況;
(五)耕地占用稅、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x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數(shù)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批準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其他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