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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檢察監(jiān)督;量刑;程序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74-02
一、刑罰與量刑的基本內涵
在當下的語境中,刑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仍屬絕對必要的一種制度。因此,古往今來無數學者對刑罰及刑罰的裁量進行了不斷的探究,但不幸的是,一個廣泛且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刑罰”概念并不存在。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刑罰應包含以下五方面特征:第一,刑罰必須包含痛苦或通常被認為不快的其他后果;第二,刑罰必須是因為違犯法律規(guī)則的違法行為而施加;第三,刑罰必須是因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而以某一實際的或假定的犯罪為對象;第四,刑罰必須是由違法者以外的其他人有意地實施;第五,刑罰必須是由被違法行為所違反的那一法律制度所確定的某一權威來施加與執(zhí)行。也正如有學者所言,刑罰是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對違反法律的人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的痛苦。如前所述,雖然必須承認國家對犯人的“刑罰權”,但國家恣意行使或濫用刑罰權則是絕對不允許之事。
量刑(Strafzumessung),又稱為刑罰的裁量,是指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內,對被告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為應對具體個案的差異,各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罰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空間。因此,法官如何具體量刑,對被告的影響程度往往很大。對此有學者認為,“宣告刑對被告人而言是個生死決定?!边@既說明了量刑的重要性,也點出了量刑的不確定性。
二、檢察官的職責與量刑公正的基本要求
檢察官在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扮演者極為重要的角色。歐洲理事會成員國部長會議2000年第19號建議《檢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中寫到:“檢察官是公共權力機關,他們代表社會和公共利益,在法律規(guī)定了對違法者的刑事制裁時,確保法律的執(zhí)行,同時考慮個人之權利與刑事司法制度之必需的有效性?!边@意味著檢察官既執(zhí)行法律,又監(jiān)督法律的實施。檢察官必須遵守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維護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是保證刑事司法制度所必需的有效性。
國際檢察官聯(lián)合會于1999年4月23日通過的《檢察官職業(yè)責任準則和主要權力義務準則》對檢察官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也提出新的要求:“……(檢察官)應毫無畏懼、不受利誘或毫無偏見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特別是:無偏倚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保持不受個人或某一團體的利益、公眾或媒體的壓力所影響,而應當只考慮公眾利益;注意所有有關的情況 ,不論對犯罪嫌疑人有利還是不利……”
三、檢察官量刑建議權與量刑公正的積極探索
量刑建議權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有不同的行使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量刑建議是比較普遍的做法,檢察官擁有求刑權,由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在公訴活動中是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傳統(tǒng)上把這種量刑視為一種法律的適用,法律的適用被視為法官的權力,檢察官沒有求刑權。但是,隨著公訴制度的發(fā)展,大部分國家的檢察官都在審判階段提出量刑建議。當然各國提出建議的內容不同,有具體的刑罰,也有量刑幅度。
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規(guī)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 2010年2月,高檢院公訴廳制定下發(fā)了《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關于量刑建議的法律性質
關于量刑建議是否具有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爭議。筆者認為,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機關的公訴權具有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是法律監(jiān)督權的一部分,公訴職能既包括指控犯罪職能,也包括訴訟監(jiān)督職能,因此量刑建議自然具有對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的屬性,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履行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有效方式之一。
(二)關于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
《指導意見》第三條對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從目前司法實踐情況看,多數地方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對任何提起公訴的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議;有的地方是規(guī)定些例外情形,如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案件以及適用法律嚴重分歧的案件可以不提出量刑建議;有的地方明確列舉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的案范圍,如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在此范圍之外的則不能提出量刑建議。
(三)關于量刑建議的內容
量刑建議的內容,即檢察機關就量刑問題提出的應判處的刑種、刑期、執(zhí)行方式等內容。從各地試點情況看,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二是提出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刑種及確定的刑罰;三是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議,即不明確的量刑意見,不提具體的刑種和幅度,僅在書中指明量刑時應予適用的法律條款,或者只提出原則性意見,如建議法庭依法懲處或從重、從輕、減輕處罰;從各地情況看,筆者認為多數地方是提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絕對確定的建議不宜作為一般的建議方式。
(四)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
關于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一是在書中提出;二是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三是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四是區(qū)分不同情形。筆者認為,在書中提出量刑建議并不恰當。在法庭審理之前,檢察機關不能準確判斷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提起公訴時提出的量刑建議可能不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而書作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具有嚴肅性與穩(wěn)定性,提起公訴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如果量刑建議在書中載明,在法庭審理時卻需要調整,這就使問題復雜化。所以,量刑建議的提出形式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而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席法庭的簡易程序案件,應當制作量刑建議書;對于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應制作量刑建議書,被告人認罪的簡單輕微案件,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
(五)量刑程序與法庭審理程序的關系
法庭審理中量刑程序的設置從實踐做法和理論觀點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在法庭審理中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中分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二是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順序,將量刑部分相對獨立,量刑程序在定罪程序后單獨進行;三是法庭調查階段不明確區(qū)分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分定罪問題的辯論和量刑問題的辯論兩個階段;四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可以先調查犯罪事實,后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過程中,也可以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
上述第一種方式,容易使法庭審理復雜化,而且與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庭審理程序不一致,故不可取,實踐中也僅是個別學者組織的試點中有此種做法。至于第二、三種做法,由于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有時可以分開,有時不能截然分開,如果一律要求法庭調查區(qū)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法庭辯論區(qū)分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的辯論,或者一律要求法庭調查不區(qū)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調查,而法庭辯論分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未免過于機械,也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也不可取。實踐中,多采取第四種做法,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而定。
參考文獻:
[1]熊選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與“兩高三部”《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與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4.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第一,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jié)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第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guī)定,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003年3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作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1、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②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③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理或者單處罰金。
2、按照管轄的規(guī)定,該類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權力歸屬人民檢察院。故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要以人民檢察院同意或者建議為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謂同意,是指人民檢察院起訴時未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而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議。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5章規(guī)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應當注意:以上三類案件中,第一類屬于輕微的公訴案件,第二、三類屬于自訴案件。無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都必須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一條件,案情應當相對簡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須進行專門的偵查工作。如果案件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或者證據不充分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四)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三、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作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是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須適用獨任審判。但對于絕大多數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三)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1、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guī)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3、根據《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四)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可變更為普通程序。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即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應當注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但是一經確定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轉換為適用簡易程序。原因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法律設置的相對完善的正當程序,具有排他性。
2、根據《刑訴解釋》第229條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①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②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④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⑤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3、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按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對于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審理,并且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時,原起訴仍然有效,自訴人不必另行提起訴訟。只要人民法院將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判的決定通知自訴人即可。
四、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程序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經檢察長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
1、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交移送人民法院。①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②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①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適用簡易程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答復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②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3、自訴案件,應當審查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人,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否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凡審查符合條件的,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二)簡易程序的審判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后 ,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并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3、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4、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并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準許。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將普通程序中的許多程序予以簡化,惟獨被告人最后陳述這一程序未予簡化。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所適用的法律以及對法庭的請求進行陳述。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庭宣判。
刑事審判當庭認證問題是目前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個熱點問題、難點問題。作者分析了當庭認證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闡述了在刑事審判中實行當庭認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就刑事審判當庭認證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相關保障措施進行了探討。
主題詞:刑事審判 當庭認證
一、當庭認證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當庭認證是隨著近年來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1997年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用控辯式的審判方式取代過去糾問式審判方式后出現的新問題??v觀刑事審判實踐,我們不難發(fā)現一個令人尷尬的現實,當庭認證的實施現狀還有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當庭認證的思維模式還沒有根植于所有刑事審判法官的頭腦之中,還有為數不少的刑事審判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實行當庭認證。某法院就法官的認證方式問題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研所獲得的一組數據就可見一斑。在所有的有效問卷中,選擇“使用當庭認證”的只占2%;選擇“通常使用當庭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庭后認證”的占29%;選擇 “通常使用庭后認證,少數情況下使用當庭認證”的占50%;選擇“使用庭后認證”的占19%.[①]二是認證時,有的法官心里沒底,不知如何認證,形不成內心確信,拿不出認證的意見,認證功能無法發(fā)揮。三是存在對當庭認證理解絕對化、片面化、簡單化、機械化現象。四是影響庭審的嚴肅性和流暢性。認證時,有的法官在法庭上過多地交頭接耳交換意見,使法庭審理顯得不嚴肅;有的多次休庭合議,使庭審過程顯得凌亂,拖延訴訟時間,增加訴訟成本。五是有的法官在當庭認證時造成了控辯雙方與法官的直接對抗。
之所以會出現以上問題,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司法理念上的守舊。新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已經確立了控辯式庭審方式和無罪推定原則,但是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刑事法官還沒有完全從舊有的糾問式庭審方式和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中解脫出來,認證時主觀臆斷的問題仍然存在。二是有的刑事法官的業(yè)務素質和駕馭庭審的能力與當庭認證的要求不相適應。三是現有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當庭認證的規(guī)定不明確具體,審判實踐中缺乏必要的當庭認證的標準和規(guī)則,法官在認證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嚴重制約了當庭認證工作的正常開展。這是導致當庭認證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制約當庭認證應有功效充分發(fā)揮的主要原因。四是認證主體多元化為當庭認證設置了障礙。但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認證的主體除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之外,還包括審判委員會這樣一個判而不審的認證主體,而且對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還必須執(zhí)行。因此,對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的案件,其最終的認證主體實際上是審判委員會,而在未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之前,不論是合議庭還是獨任審判員,均不可能對案件證據進行當庭認定,否則先作出的認證結論就有被審判委員會作出的認證結論所推翻的可能。
二、在刑事審判中實行當庭認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對于刑事審判應否實行當庭認證的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從強化庭審功能,增加審判活動透明度的角度出發(fā),主張應當實行當庭認證;另一種觀點認為當庭認證是改革的誤區(qū),是不可行的,這種作法不符合訴訟程序規(guī)律,不符合合議制度,影響庭審的嚴肅性和流暢性,極容易造成控辯雙方與法官的直接對抗,實踐上難以操作,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實行當庭認證。 值得注意的是,持前一種觀點的多是“紙上談兵”型,而持后一種觀點的人多數恰恰是從事刑事審判實踐的法官。[②]筆者認為,存在這種爭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對當庭認證在刑事審判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
1997 年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以后,我國已經用控辯式的審判方式取代了過去糾問式的審判方式。強化庭審功能、增加庭審活動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是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內在要求??剞q式審判方式要求實行當庭認證??剞q式庭審方式確立了控辯雙方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對控辯雙方的要求是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而控辯雙方對于自己或者對方提出的證據經過質證后能否被法庭采納來作為定案的依據,自然都期望法庭能夠盡可能當庭作出裁斷并說明理由。對于法官來說,在法庭上對控辯雙方所出示的證據以及質證的意見,再也不能無動于衷。我們現在實行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是吸收對抗式庭審方式而形成,與此相適應,也應當借鑒當庭認證制度來改革和完善刑事審判的采證模式,否則,我們已經建立起來的控辯式庭審方式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由此可見,刑事審判當庭認證是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當庭認證也是審判方式改革指導思想的必然要求。全國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工作會議已經明確了審判方式改革的指導思想,即:以法律為依據,以保障裁判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重心,以強化庭審功能、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為內容,大膽實踐,勇于實踐,努力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制度。因此,在刑事審判中實行當庭認證是符合這一指導思想的。
刑事審判實行當庭認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促進審判公開,保障司法公正。當庭認證是控辯式審判方式司法公正和執(zhí)法透明度增強的要求,對于改變先定后審、審判走過場以及法官控審不分的舊審判方式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在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之后當庭認證,既體現了人權保障訴訟價值觀的影響,又完成了庭審方式的根本轉變。認證的結果往往是法院據以定案的依據,認證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庭審成功與否和實體判決公正與否。實行當庭認證,才能有效保障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講在法庭真正落到實處,可以增強訴訟民主性,增加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以保證訴訟的公正性。也有利于鞏固和完善控辯式庭審方式,推動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發(fā)展。
第二,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有利于強化庭審功能,充分發(fā)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能作用,從而有效避免庭審流于形式。當庭認證使證據通過庭審固定下來,使法庭調查目的得以實現,為法庭辯論提供基礎,有利于證據運用整體效能的發(fā)揮,使新刑訴法確立的當庭舉證、質證規(guī)則得到維護。如果只有當庭舉證、質證,而沒有當庭認證,當庭舉證、質證就必然會失去意義。如果不當庭認證,證據不能通過庭審固定下來,就難以達到法庭調查的目的,法庭辯論就會失去基礎和前提,就會造成整個庭審各階段的功能得不到真正有效發(fā)揮。如果不實行當庭認證,必然導致有的法官產生依賴思想,處事不果斷,甚至拖延審限,從而制約法官素質的提高,影響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職能作用的充分發(fā)揮和辦案效率的提高。而實行當庭認證,必然要求法官要有敏捷的思維判斷能力、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審判技能。因此,在刑事審判中實行當庭認證,既有利于發(fā)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能作用,又有利于推動法官業(yè)務素質、審判能力的提高。
第三,有利于排除非法證據,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有利于對社會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當庭認證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界已成為共識。當庭認證制度具有重大價值,我們應該正確認識它,努力實踐它?!度嗣穹ㄔ何迥旮母锞V要》對當庭認證制度已作了肯定。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也指出:“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
三、刑事審判當庭認證制度的具體內容
當庭認證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之所以爭議較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嚴密、具體、合理的當庭認證的標準和規(guī)則,不同的人對當庭認證有著不同的理解所致?!皩徟谐绦蛞?guī)則中,至關重要的是開庭程序規(guī)則和證據規(guī)則,而這恰恰是我國程序法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③]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當庭認證制度,其首要任務就是要盡快制定當庭認證的具體規(guī)則。在此,筆者大膽提出一些設想以求教于同仁。
(一)當庭認證的含義
目前,刑事審判當庭認證還沒有一個法定的概念。筆者認為,刑事審判當庭認證應是指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法官對經過當庭舉證、質證后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判斷后,當庭對證據能力(即是否采納問題)、證據的證明力(即是否采信問題)進行認定的一種訴訟活動。
隨著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采用當庭認證方法公開審判案件的形式已不同程度地得到推廣和普及。但是,我們也應該理性地看到,決不能過分強調當庭認證,要正確把握當庭認證的實質含義,以免走入誤區(qū)。
1、刑事審判當庭認證不會是也不可能是刑事審判認證的唯一方式。盡管當庭認證的積極作用得到了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認同,但案件是千差萬別的,案件不同、審級不同、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同,認證方式也必然會有所區(qū)別。在審判實踐中,一些重大、復雜、疑難以及新類型案件往往是不可能當庭宣判的,有的還得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這些案件都苛求實行當庭認證實屬不太可能,對這些案件往往需要定期宣判,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裁判認證。即使是當庭宣判的案件實行了當庭認證,也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和固定,并成為定案根據。因為當庭認證是在法庭上以言詞方式口頭進行的,如果不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也容易導致誤解和非議。因此,當庭認證是不能替代裁判認證的,要把所有案件全部做到當庭認證是不現實的。
2、對當庭認證的理解不能絕對化、片面化、簡單化、機械化。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當庭認證就是法官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能力(即是否采納問題)、證據的證明力(即是否采信問題)當即或者當場進行認證。這種理解是狹隘的,這不是所有案件都應該做到、都能夠做到的。當庭認證并不僅限于當即認證、當場認證,還應當包括其他方式。我們應當拋棄這種孤立、片面認識問題的方法,要用聯(lián)系的、全面的、發(fā)展的觀點來認識當庭認證問題,對當庭認證從廣義上進行理解。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對證據采納與否當即或者當場進行認定當然是當庭認證,但是在當庭宣判前,法官對經過法庭舉證、質證的證據經評議后在擬定的判決書里對證據采信與否進行認定并在當庭宣判時予以闡明,也應當理解為是當庭認證。作這種理解的當庭認證是可取的,也是應當大力提倡的。
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能力(即是否采納問題)進行當庭認證是可行的,但是在普通程序案件中對證據的證明力(即是否采信問題)需要經過合議庭評議就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后才能作出認定,是根本不可能在法庭上當即或者當場作出認定的。因為這是違反法庭審判認識規(guī)律的,實踐中也是難以操作的。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往往相互矛盾,有時要經過控辯雙方補充證據材料,甚至是法官進行必要的庭外調查以后才能作出最終認定。對方不反駁的證據不一定就是真的,對方反駁的證據也未必就是假的,證據的真假及證明力的大小只有在對全案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法官經過分析、判斷并認真評議后才能作出認定。有些證據可能看起來是真的,對方也提不出充分有力的反駁理由,但在法官庭外調查過程中卻可能證明其是虛假的,如果法官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當場就作出了認定,那么在經過庭外調查以后就不得不推翻以前的認定,導致法庭審判出現反復;有些案件還必須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法官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當場就作出了認定,也有可能發(fā)生法官在法庭上當場認證的證據被審判委員會否定的現象,從而影響法庭審判的嚴肅性。
(二)當庭認證的目的
在刑事審判中,對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以及法庭自行調查核實收集的證據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后,法官進行當庭認證所要解決的應當是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證據能力問題,即什么樣的證據才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格,才可以被法庭接受為證據。二是證據的效力問題,即被法庭采納后的證據實際能起到什么樣的證明作用,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前者實際上就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后者則是指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三)當庭認證的適用范圍
由于刑事案件是千差萬別的,所有案件都實行當庭認證是不現時,也是不可能的。筆者認為,下列情形應當實行當庭認證: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因為這兩類案件事實都比較清楚,情節(jié)比較簡單,因果關系也清楚,在開庭審理前法官能夠了解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法律規(guī)定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如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法定的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或者不符合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的情形的,那么無論是對證據能力還是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當庭認證都是能夠做到的。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它案件,如果是當庭宣判的,那么對證據能力以及證據的證明力都應當進行當庭認證。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則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能力進行當庭認證。
(四)當庭認證的階段
根據當庭認證所要解決的兩個問題,筆者認為,刑事審判當庭認證應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能力問題進行當庭認證;第二階段是在當庭宣判階段對證據的證明力問題進行當庭認證。這兩個階段的區(qū)分可以概括為形式上的當庭認證和實質上的當庭認證,可以有效解決不合格證據進入法庭拖延訴訟的問題,也能明確法官當庭認證的具體內容。這兩個階段是絕對不能顛倒的。對證據能力問題進行的當庭認證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而對證據的證明力問題進行的當庭認證則只能在當庭宣判階段進行。
證據能力問題即證據的資格問題,必須在法庭調查階段解決,否則隨后進行的法庭辯論就沒有基礎,沒有目標,從而失去意義。這一階段必須要對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是否采納進行認定,這是一種程序性的認定。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包括證據的真假(即證明力的有無)和證明力的大小問題,是對案件事實進行的實體性的認定,必須是在已經解決證據資格問題的前提下,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法庭辯論意見的基礎上,待合議庭評議后才能解決。有觀點認為應當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之間設立獨立的認證階段,必須在法庭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和證明力問題都進行當庭認證后才能進入下一程序。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足取的。如果在法庭調查階段就對證據的證明力問題進行了當庭認證,就會限制甚至剝奪控辯雙方對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問題,實際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問題發(fā)表辯論意見的權利,極容易造成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時對法官產生不滿與誤解,甚至與法官產生對立情緒,與法官產生直接對抗,從而影響到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影響到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在實踐中這也是不可行的。如果此時由審判長在法庭上不經評議而逕行認定勢必會違反有關合議庭評議的規(guī)定。如果由合議庭成員當庭評議后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評價,這么做既違反了評議情況應當保密的合議規(guī)則,又使得法官不得不經常在法庭上竊竊私語、交頭接耳,使得庭審多次被打斷、不得不多次停頓,顯得非常不嚴肅、不莊重,從而影響庭審的流暢、有序進行,影響庭審效果,損害法庭的權威和尊嚴。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觀點將當庭認證分為一步認證和兩步認證。一步認證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定過程不分為采納和采信兩個階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兩步認證則是指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過程分為采納和采信兩個階段,分別完成對證據能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定。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是比較切合實際的。對于案情簡單、證據較少、法律關系比較明確的案件就可以在當庭宣判階段實行一步認證,而不必生搬硬套非要按照兩個階段來進行認證。
(五)當庭認證的標準
前文已經闡述,當庭認證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分別解決兩個不同的問題,因此認證的標準也就不可能完全一樣。形式上的當庭認證要解決的是證據能力問題。如果讓所有證據都不加鑒別地進入訴訟程序,勢必浪費訴訟資源,既耗時又低效,甚至誤導、妨礙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因此在這一階段應當具體規(guī)定證據采納與否的法定情形和理由,使法官在認證時有規(guī)則可循。筆者認為,這些規(guī)則應當包括以下兩點:一是合法性規(guī)則。刑事訴訟法對各種證據的合法要件包括收集的主體、程序、方法、手段及證據形式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二是關聯(lián)性規(guī)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要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聯(lián)系。形式上的當庭認證就是對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即具有證據資格,可以宣布采納為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的證據是沒有證據資格的,應宣布不予采納。實質上的當庭認證要解決的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其認證的標準就應是證據的客觀性。判斷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一個復雜的分析推理過程,必須通過法官對證據的內心確信和理性推理才能得出結論。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61條規(guī)定:“對證據調查的結果,由法庭根據它在審理的全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內心確信而決定”。[④]
(六)當庭認證的主體
當庭認證的主體應當是法官是勿庸置疑的。在簡易程序案件中自然就是獨任審判員,在普通程序案件中當庭認證的階段不同,其主體也應有所不同。形式上的當庭認證解決的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其認證的標準是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這些只需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即可作出判斷,作為一個訓練有素的法官,特別是對于審判長來說,判斷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只是一個基本的要求。如果在這一階段賦予審判長直接認證權,就沒有必要再進行當庭口頭評議、書面評議、休庭評議,就可以消除法官在法庭上交頭接耳、有損法庭莊嚴的現象,也可以保障庭審不致停頓,維護庭審的流暢、有序進行,確保庭審效果。眾所周知,在英美等國,案件事實是由陪審團決定的,法官只決定證據是否可以采納,但證據的證明力則只能由陪審團來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guī)定:“審判長認為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發(fā)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币虼耍谶@一階段不經合議庭評議而由審判長直接認證既是可行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實質上的當庭認證解決的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其認證的標準是證據的客觀性。而對證據客觀性的認定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需要通過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進行評議后才能作出認定。因此這一階段當庭認證的主體只能是合議庭。
(七)當庭認證的方式
對于當庭認證的方式,有的觀點認為當庭認證就是一證一認,即逐一舉證,逐一質證,逐一認證。這種理解是及其片面的,逐一認證只是當庭認證的一種形式,此外還有分組認證、綜合認證以及三者相結合認證等多種形式。在審判實踐中,不能刻意強調哪一種認證方式,各有不同的適用時機和場合,應該將三種認證方式靈活并用,因案而異,因證而異。這樣,才能既保證認證質量,又提高認證效率。
逐一認證是指對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證據逐一審查認定,并說明采納或者采信與否及其具體理由,主要適用于案情簡單、證據較少、法律關系比較明確的案件。分組認證是指將能證明某一事實的有一定關聯(lián)的數個證據歸納為一組,每一組證據質證完畢之后,相對集中予以認定,并說明采納或者采信與否及其具體理由,主要適用于案情比較復雜、證據較多、幾組證據之間獨立性比較強的案件。綜合認證是指待全案所有的證據全部質證完畢以后,根據證據之間的相互關系作出綜合分析判斷,予以統(tǒng)一認證,主要適用于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在形式上的當庭認證階段比較適宜采用逐一認證或者分組認證的方式,而在實質上的當庭認證階段則比較適宜采用綜合認證的方式。
四、相關保障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運行都必須要有一定的措施予以保障。為了保障刑事審判當庭認證制度的實施,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下保障措施:
1、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制定一套嚴密、具體、合理的當庭認證的標準和規(guī)則,統(tǒng)一認識,統(tǒng)一操作模式,使當庭認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切實采取措施提高法官素質,嚴把審判長、獨任審判員資格關。當庭認證制度的實施,要求法官要公開認證并說明具體理由,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豐富的法律文化知識,而且還必須要有較強的邏輯分析判斷說理論證能力和嫻熟的駕馭庭審的能力,對獨任審判員特別是對審判長的要求就更高。
3、真正還權于合議庭,充分賦予合議庭應有的審判權限。要做到當庭認證,就應當充分發(fā)揮合議庭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堅決摒棄司法活動中的行政化色彩,徹底廢除院、庭長個人審批決定案件裁決的傳統(tǒng)做法,嚴格限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強化審判監(jiān)督,待條件成熟時廢止審判委員會制度。只有這樣,當庭認證制度才會具有生機與活力。
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這一體現“民告官”特色的法律在證據的方面有其獨立特殊性;此篇論文從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及對證據的要求、如何在庭審中進行質證以及非法證據大排除三個方面對證據的采用規(guī)則進行闡述。在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方面:首先闡述了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承擔。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事實根據,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法律依據,并以“確鑿、充分標準”作為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其次是闡述了原告亦應承但一定的舉證責任。在證據的要求方面。首先闡述了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證據。其次闡述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其職權范圍和是否濫用職權也是需要提供的證據。在行政訴訟案庭審如何進行質證的部分著重闡述了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舉證、質證交叉進行,一證一質,充分體現辯論式開庭的審理特點。二是原被告應對質證證據的證明力展開充分的辯論。三是原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爭議較大的,應要求證人當庭質證。四是讓原告充分行使質證權。最后一部分是非法證據的排除,著重闡述了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構成非法證據,不予采納,排除在定案證據外。
關鍵詞:行政訴訟
證據
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發(fā)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目標,不僅對立法、行政執(zhí)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對司法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這一體現“民告官”特色的法律在證據的方面有其獨立特殊性,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guī)定淺析如下。
一、 政訴訟舉證責任及對證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及對證據的要求作出了規(guī)定,主要是:
(一)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行政訴訟中原告和被告的舉證責任及判別標準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按照《行政訴訟法》及《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的行政訴訟關于舉證責任實行的是有限制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和民事訴訟相比有較大的差別,與國外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存在著不同點。下面,結合這些不同點,對我國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進行粗淺的分析。
1、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但因為兩種訴訟程序性質、形式和特征存有諸多不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以“舉證責任倒置”為特例。例如《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特殊侵權案件舉證責任,《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yī)患糾紛的舉證。
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據此,當被告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時,就由被告承擔敗訴的后果,原告并不因舉不出證據反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而敗訴。例如,某縣一啤酒批發(fā)店被該縣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罰款,其罰款的原因是該批發(fā)店銷售了質量不合格的啤酒。該批發(fā)店不服監(jiān)督部門的行政處罰,將該縣衛(wèi)生監(jiān)督部門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對所銷售啤酒的質量是否合格舉不出確鑿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判決被告敗訴。這是一個典型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案例,此判決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其判決是有理有據的。這是因為:首先,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不能恣意妄為、憑空裁決;其次,本著有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當被告不能證明其行為有事實根據時、就要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以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遭受違法行政行為的損害。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事實根據,另一方面要求被告提供法律依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問題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誰舉證”的原則。其理由:一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與其訴前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要求相吻合。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必須建立在持有充分證據和法律依據的基礎之上,應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合法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在行政機關作為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后,理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二是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憲法規(guī)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權時同樣也要依法辦事,否則行政機關將會被推上被告席,承擔敗訴的結果。所以,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可以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三是行政機關掌握國家權利和強大的資源,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更能節(jié)省社會成本;四是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有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控訴權。雖然在訴訟中,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在訴前作為國家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是不平等的,他們之間是~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被管理相對人常處于被動地位。同時,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強。在這中情況下,再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顯然不公平。
雖然《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被告負舉證責任,但并不是所有行政訴訟案件都由被告舉證,被告的舉證責任只在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范圍內承擔舉證責任。如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確認,需要由被告舉證,因為這是一個合法性問題,被告必須舉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以證明其行為合法;但對于侵權行為是否存在、該侵權行為是否造成損害、損害與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損害的范圍和程度如何等問題,則不是合法性問題,對這類問題應本著“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還有,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能提出某些反駁或者指控,例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出于假公濟私、打擊報復的動機,因而構成濫用職權,對于這些指控被告否認,那么原告就有義務舉證,如舉不出證據,其指控就不能成立。其實被告負舉證責任,從實質上看與“誰主張,誰舉證”是異曲同工的。行政訴訟是審查被告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原告行為的合法性。無論是被告給予原告行政處罰,對原告采取強制措施,還是拒絕向原告頒發(fā)許可證等,均是被告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原告不具備某種條件或資格??傊?,這些都是被告的主張。因此,被告必須在法庭上為自己的主張辯護,向法庭表明其主張是有事實根據的。假如它不能舉證予以證明的,法庭就推定其主張不能成立。
既然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那么被告的舉證應達到何種程度呢?通常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確鑿、充分標準”,即行政機關向法庭提供的其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必須達到“確鑿、充分”的程度?!缎姓V訟法》第54條規(guī)定,一個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證據確鑿”的。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guī)定:“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受處罰的,應當做出處罰決定?!币簿褪钦f被告在舉證時,所舉的證據(做出具體行為的證據)必須是“確鑿、充分”的,才能不承擔敗訴的后果。否則,就承擔敗訴的后果。但我國還有不少法律根據具體情形規(guī)定了特定的證明標準。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車輛。這里采用了一個“需要”的標準。在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合理懷疑標準’財,行政機關只要按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懷疑標準去舉證即可,這一般都是在緊急情況或調查的需要而采取的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2、原告亦應承但一定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那么,原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是否承擔舉證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權而造成損失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肯定地說,原告在行政訴訟中也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個舉證責任是有限制的,不是對所有的主張都負舉證責任,我個人認為原告只對上述4款負舉證責任。其中對第1款學術界有分歧意見且行政訴訟法》第41條已經規(guī)定,此不屬舉證責任,只是起訴的條件。但筆者認為此條應屬原告舉證責任,其原因是舉證責任的實質即當事人對其主張所提供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那么這里的事實依據也就是舉證責任之中的事實依據,所以說把起訴的條件算做原告的舉證責任較為恰當。其實原告的舉證責任除《若干解釋》第27條第(2)款的不作為案件外,對第(l)、(3)、(4)款規(guī)定要求原告舉證的就是原告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且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是明顯地超出訴訟時效。因此,原告只要證明和行政機關之間存在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且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就足以。當然,對不作為的案件要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目前,老百姓“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現象很普遍,且大多數人則對“民告官”持懷疑態(tài)度。所以在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應當盡量考慮方便原告的起訴。通向法院的門檻不能設置太高,對原告在起訴時的舉證責任不能要求太嚴。通常,原告的證據只要達到“稀明”的標準就足夠了,即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要表面上成立,“大概如此”即可,法院不必需要也不應當作實質性的審查。
(二)行政訴訟庭審中對證據的要求。
1、出示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證據。《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中的兩個條款。即第3條:在訴訟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60條1項: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因此,被告收集證據,一般應在做出行政行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進行。該規(guī)則不約束原告、第三人。這就說明,行政機關在作出某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先取得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充分證據,然后才能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如果證據不足,行政機關即不能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決撤銷??梢哉f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的證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起著決定的作用。行政機關舉證不在于多,而在于所舉證有無證明力。庭審法官應引導行政機關向法院出示、宣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對于庭審時間長短,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證明庭審法官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保證當庭舉證、質證、論證、辯論的完成,必須提高庭審效率。庭審效率提高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在單位時間內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審法官對被告舉證稍加指導,就有充分的時間對有證明力的證據進行質證,讓原被告雙方就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保證質證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收集的證據,庭審法官應采取什么態(tài)度呢?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庭上出示什么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對證據怎么認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庭上應出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不能把法律規(guī)定了沒有證明力的證據在庭上出示、宣讀,庭審法官發(fā)現這種情況應予制止。筆者傾向于后一種觀點。作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其出庭人員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專業(yè)律師,庭審法官只要對被告舉證加于指導,是完全可以保證被告舉證質量的,只在這樣才能保證質證效果,為法院分析判斷證據打下良好的基礎。
筆者在此講到被告應重點出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 前所收集的證據,并不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后,行政機關就不能收集證據。《行政訴訟法》第34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的規(guī)定,被告經法院批準,仍可以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證據。對這些證據的范圍行政訴訟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經法院準許可以收集證據,這些證據的范圍是有限的,法院的“權”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許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補充任何證據,法院并以此為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得到體現,這條法律基本原則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況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證據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才能有權允許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證據或補充證據。因此在庭審中,主審法官應首先要求行政機關出示或宣讀具體行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證據。
2、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和程序證據
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將普遍性規(guī)范適用于特定的人、事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事實性行政行為和程序性行政行為,程序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的某種 實體行為作出以前履行先行程序的行為。主審法官在法庭調查開始后,在被告舉證之前,應要求被告向法院說 明證據的基本情況和應證的事實。 首先要求行政機關出示、宣讀或介紹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證據,即法定程序舉證,如行政文書送達回證、告之筆錄、審批程序表格等。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銷,因此行政訴訟中被告必須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程序 合法的程序性證據。其次被告應向法院出示、宣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依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每一個事實要件,都應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行政機關認定的事實就是空中樓閣。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是否有證據支持。因此,行政機關向法院出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是行政訴訟舉證的一個重要方面。在我國是“程序”、“實體”并重,所以在要求被告出示這方面證據時,也應同樣對待。
3、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范圍大、條文多、專業(yè)性強,行政管理相對人對這些規(guī)范的了解受到很大限制,就是審判人員對這些規(guī)范也了解不夠。所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向法院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在庭審時行政機關必須當庭出示,宣讀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并當庭質證。 在此筆者要強調的是在行政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性規(guī)章 、法律層級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依次遞減,因此在庭審時,審判人員應要求被告重點出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其次是地方性法規(guī),再其次是行政規(guī)章
4、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其職權范圍和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
行政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法律規(guī)定明確,原被告雙方無爭議,則被告不需要提供此類證據。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范圍行使職權或濫用職權,庭審法官應指導被告提供行政機關是在職權范圍內使權力沒有濫用職權的證據。
二、行政訴訟案庭審如何進行質證
行政訴訟中的質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質證是指被告在開庭出示證據后,由原告當庭辨認,提出異議;廣義的質證是指在庭審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后,由原告辨認,向被告詢問,提出反證,雙方進行辯論等方式證明其證據效力的一種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對質證未作明確規(guī)定,行政訴訟如何質證,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行政訴訟案件定案的證據,必須是經法庭質證的證據。法庭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正是貫穿當事人的質證過程。由此可見,行政訴訟中,質證是行政庭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那么,行政案件庭審行政審判人應怎樣把握好質證這一環(huán)節(jié)呢? 怎樣進行質證呢?筆者談談下列意見。
(一)行政案件舉證、質證交叉進行,一證一質,充分體現辯論式開庭審理方式特點。行政訴訟的質證是伴隨著行政機關的舉證而產生的, 原告對行政機關證據的質證以行政機關的舉證為前提,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訴訟的質證與民事訴訟的質證有所區(qū)別。民事訴訟的質證一般采用 一證一質法、分類質證法、綜合質證法三種質證方法。行政訴訟的質證筆者贊同采用一證一質法,即將被告所舉的證據和法院調取的證據由原告逐一質證,提出反證,雙方展開充分辯論。這樣能使法庭辯論貫穿于庭審始終,充分體現辯論式開庭審理方式的特點。如果行政案件的質證采用分類質證法或綜合質證法,其結果是被告不斷地在出示、宣讀證據,原告為記清楚每一證據埋頭記錄,旁聽者也記不清諸多證據是為了證明什么,原告對此證據是什么態(tài)度,主審法官也無法對證據進行當庭論證,因此行政訴訟的質證采取一證一質是比較科學的。
(二) 原被告應對質證的證據的證明力展開充分的辯論。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舉證后,原告對被告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雙方對質證證據的不同意見,是在質證過程中雙方展開充分辯論,還是在法庭調查結束后,法庭辯論階段由原被告雙方辯論?,F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筆者傾向于前一種意見即在質證過程中,原被告對質證據展開充分辯論。 原告對證據的質證過程也正是庭審法官對證據的證明力的判斷過程。如果雙方不對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審判人員是無法分析此證據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的,更無法對此證據的證明力進行正確判斷。無論是被告所收集的證據還是法院所取得的證據,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實、不合法的成分。 有的可能與案件沒有直接聯(lián)系,只有讓原被告就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讓原告提出反證,雙方質證,才能使事實的真象越辯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確判斷證據的證明力。 如果質證時,雙方辯論意見都留到法庭辯論階段提出,往往會出現原被告當事人對證據證明什么張冠李戴,雙方互相糾纏不清,不利于法官判斷證據的證明力,還會無限延長開庭時間。因此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原被告就質證的證據展開充分的辯論是提高庭審效率的一個重要舉措。
(三)、原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爭議較大的,應要求證人當庭質證。在行政訴訟中,證人證言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一種常見證據,行政機關用證人的證言這種證據來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存在。當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事實持否定態(tài)度,雙方爭議較大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類案件,庭審時應要求證人當庭質證。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被告出示證人證言的真?zhèn)危C人作證的背景,證人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證人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行為能力等等,庭審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曉的。不排除有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后,找證人補證或誘導證人作證的情況。因行政訴訟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審判人員必須高度重視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為避免以上情況的發(fā)生,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嚴格審查,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所涉及到的證人應要求其出庭當庭質證,這樣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利于判斷證人證言于的證明力,有利于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證人怎樣出庭質證,筆者認為應注意幾點:一是原被告雙方對事實無爭議,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爭議較大的,證人不必出庭作質證,以減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二是證人不能聽庭。證人聽庭會使證人作證帶有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三是證人出庭之前, 庭審法官詢問當事人要求證人作證是為了證明什么事實。證人出庭后應先讓證人陳述事實后,再根據作證情況有條件地允許雙方當事人發(fā)問,以免當事人誘導證人作證。
(四)讓原告充分行使質證權。行政訴訟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不同,行政訴訟主體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擁有大量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行政機關處于主動和優(yōu)越的地位。 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氣和膽量。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庭辯論開始后,如果原告對被告所舉證證據提出異議,作為主審法官就允許原告對不清楚地方向被告發(fā)問,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見,提出反證,再雙方展開辯論。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如果被告舉證責任完成被告就勝訴。因此原告必須盡最大努力阻止被告舉證責任的完成,從而使原告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被告舉證責任的完成,大多是通過質證來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質證更體現為一種訴訟權力。為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法官在庭審時,應讓原告有充分“說理”的機會,讓原告充分 行使質證權,這樣才能體現“公平原則”。
三、非法證據的排除
目下,學術界對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眾說紛紜,歸結起來不外狹義與廣義兩種。廣義說認為,非法證據只所以不合法,是因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證據不合法;狹義說認為,非法證據是由于法定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用不正當方法收集證據材料,而致證據不合法。我們應從從實證法的角度平息廣義說和狹義說的紛爭,確切地界定“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guī)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痹摋l文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不具備該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的皆為非法證據。該規(guī)定完全可以說明證據的形式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二)《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倍摲ǖ?4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比較該兩個條文,我們可以發(fā)現,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而人民法院卻有此權限,因此,我們認為,收集證據的主體顯然深刻影響著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是否合法。所以,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guī)定:“下列證據不能認定為被述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边@一規(guī)定顯然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四)、證據的內容不合法,顯然構成非法證據,這是證據法常識,此不詳談。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構成非法證據。進一步的,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非法證據排除就是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證據在行政訴訟實踐中不予采納,排除在定案證據外。
引用參考文獻資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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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關鍵詞:游戲人 思想品德 游戲教學
一、“游戲人”理論及其對是教育的現實價值
1、“游戲人”理論的基本內容
在希臘語中,“游戲(paidia)”和“教育(paideia)”只有一個字母之差,都與“兒童(pais)”的成長相關。英語中的“學校(Schoo1)”源于拉丁語“Schhola”,而“Schhola”又源于意為“閑暇”、“休息”的希臘語“Skhole”。正因如此,古今中外眾多教育名家都對游戲在教育中的作用有過獨到精辟的論述。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提出:“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保ā墩撜Z?述而》篇第七)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也主張“教師應通過娛樂游戲的幫助,努力把兒童的愛好和樂趣到生活的最終目的上去?!苯詠恚藗儗τ螒虻难芯坎粩嗌钊耄照J為,游戲沖動是溝通感性沖動與形式沖動的中介和橋梁,只有在游戲狀態(tài)中,人才能夠實現內涵和形式的統(tǒng)一,達到人格的完整。他而宣稱:“只有當人是完全意義上的人時,他才游戲;只有當人游戲時,他才完全是人?!?/p>
1938年,荷蘭學者赫伊津哈(John Huizingga,或譯胡伊青加),出版了專門研究人類游戲的專著《游戲的人》,把人們對于游戲的認識引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游戲人”理論的正式誕生。赫伊津哈從文化的角度,對游戲現象進行研究,指出文化是在游戲的形式與態(tài)度中發(fā)展起來的。他提出游戲具有樂趣性、自愿性、無功利性及秩序性等特征。在游戲中,人的行為超出了生活的直接需要,被賦予了新的意義。赫伊津哈認為,“游戲人”是一種全新的人的形象,將來一定會對人類的行為產生影響,并在社會的發(fā)展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游戲人”理論基本內容主要有:第一,喜愛游戲是人的本能。因為在游戲中人人都可獲得愉悅和自由。赫伊津哈認為,“游戲的基調是狂喜與熱情?!薄白杂珊陀螒蝻@然是一對雙生姊妹?!笨梢哉f,對游戲的熱愛和追求,不僅只出現在人類的兒童時期,而且會伴隨人的一生。第二,人生活在游戲中。從某種程度上說,生活實際上是由一系列不同類型的游戲構建而成。“從一開始,人類社會宏大的原型活動就充滿了游戲?!珊椭刃颉⑸虡I(yè)和利潤、工藝和藝術、詩歌、智慧和科學全都濫觴于神話和儀式――這一切都扎根在原始游戲的土壤中?!睋Q言之,迥然不同的生活形態(tài),其實是人類在不同時期、不同活動中為自己所設計的不同角色罷了。第三,人的本性借助游戲才能真正回歸。本真的游戲昭示著一個自由的世界,它擺脫了外在的約束和強制,游戲者可以自覺自愿地徜徉并專注地沉迷其中。對游戲者來說,游戲的意義和目的就在于游戲本身,而不是某一種直接的物質利益。“人們在游戲中趨向一種最悠閑的境界,在這種境界中,甚至連身體都擺脫了世俗的負擔,而和著天堂之舞的節(jié)拍輕松擺動”。
2、游戲對教育的現實價值
“游戲是兒童內在本質的自發(fā)表現,是兒童最純潔的精神產物,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和深刻的意義。整個人的最純潔的素質和最內在的思想就是在游戲中得到發(fā)展和表現的”。在兒童的成長歷程中,游戲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正視游戲的價值,發(fā)揮游戲在教育中的作用,具有積極的教育意義。
首先,倡導游戲精神有助于學校教育目標更加充分合理的實現。教學目標分為三個維度,即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tài)度和價值觀。三維目標是新課程推進素質教育的根本體現,它使素質教育在課堂教學中的落實有了重要的抓手和堅實的操作性基礎。然而,當前的學校教學中,應試思想依然占據著主要地位。日常教學關注的焦點仍然是知識的活動和技能的提高維度,導致學校教育變得越來越急功近利。無論是學生,還是教師終日都周旋在書山題海之間,生活索然無味。人存在的價值不僅為滿足功利性的需求,更體現在生命意義的追尋。教育是人靈魂的教育,它不僅要教給學生必要的知識和技能,更要關注學生精神的成長,養(yǎng)成他們良好的情感、態(tài)度和價值觀,發(fā)展他們內在的靈性與可能性。在教學中滲透游戲因素,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積極的情感、豐富的精神和健全的人格,促進三維教學目標的完整實現。
其次,倡導游戲精神有助于彰顯人文關懷,使學校的教育方式更加人性化。教育應該喚醒學生的潛力,幫助他們從內部產生自覺的力量,主動去探索和創(chuàng)造,追尋自我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游戲式的教育方式,能在教育過程中提供一個自由、愉悅和富有創(chuàng)造的學習情境,激發(fā)學生的學習動機,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的潛能,使學生在開發(fā)的學習中成為獨特的自己,獲得生命的意義,實現人性的健全發(fā)展。
二、“游戲人”理論視野下的教學設定
1、師生平等參與“教學游戲”
赫伊津哈指出,文明與游戲密切相關,人作為創(chuàng)造文明的主體,自然也是游戲的主體。學校是傳遞人類文明的主要場所,教師和學生理所當然是游戲的主角――“游戲人”。師生同是游戲的參與者,都享受著游戲帶來的愉悅,那么教師和學生之間就是一種游戲同伴間的平等關系。師生雙方通過各自努力共同創(chuàng)建一種自由、寬松的游戲氛圍。當然,師生雙方在游戲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在課堂教學中,盡管學生的年齡尚小,在學科上所儲備的知識無法與老師相比,但是求知的本能和參與游戲的熱情會大大激發(fā)他們的學習動機,教師借助游戲活動,通過相互對話、相互合作與學生共同探究有關知識領域。
2、教學如游戲
“教學如游戲”,主要是就游戲的內在精神而言的,是指師生以游戲的精神進行互動交往,并不是一定要采用某種具體的游戲活動?!坝螒虿⒉皇窃谝庾R或游戲活動者的行為中獲得其存在的。而是相反地在游戲領域中培養(yǎng)出游戲活動者并使之充滿其精神的?!焙找两蚬磥恚螒虻拇嬖谙扔谖幕拇嬖?。“在文化最早階段里蘊含有游戲的特質,文化在游戲氛圍和游戲形態(tài)中推進。在游戲與文化的雙生聯(lián)合體中,游戲是第一位的?!苯虒W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游戲因素理所當然要蘊含在教學活動中。游戲是自愿、平等和富有競爭的活動,其過程必然充滿緊張、懸念與刺激,趣味性和娛樂性十足。在現實活動中,人參與活動的目的,是為謀求活動之外的結果來滿足需要;而在游戲中,人參與活動本身就能得到滿足。在游戲的過程中,人完全沉浸于游戲世界而將現實世界拋諸腦后,一般情況下,都能夠借助參與游戲來釋放自己的身心,獲得一種精神上的享樂和愉悅。
3、教學借助游戲實現目標
“游戲人”理論指導下的教學目標與傳統(tǒng)教學目標相比,有明顯的不同。第一,“游戲教學”更加關注學生生命的整體性。知識的傳授與習得不再是教學的唯一目標,學生的情感、態(tài)度和價值觀,學生的理性和非理性,學生的非認知,學生的整體生成,都是教學關注的對象。第二,“游戲教學”更加關注學生生命的獨特性。每個生命都是獨一無二、不可重復和不可置換的,所以教學不再強求整齊劃一,千面一人,充分尊重學生獨特性的需要的滿足。第三,“游戲教學”注重引領學生對生命意義的追尋,教學要幫助學生認識生命的可貴性和可能性,實現生命的超越性。借助游戲作為教學手段引入課堂教學中,從而使教學獲得了游戲的外在形式。這不僅增加了教學的樂趣,使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教學中來,而且體現了教學對兒童人格、自由、需要的尊重,在潛移默化中實現教學目標。
三、運用“游戲人”理論,增強思想品德課堂有效性
新課改后的思想品德課,淡化了理論框架,更加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學生表面上很容易看懂,因此思想上不重視,要么認為思想品德課在重復一些早已知道的大道理,要么認為思想品德就是一門考“背功”的課(筆者所在地區(qū)思想品德為閉卷考試科目),毫無意義?;诖?,學生們上課的熱情可想而知。對于思想品德課而言,游戲不僅能夠營造輕松愉悅的學習氛圍,提高學生對學習內容的興趣,使學習充滿吸引力,還有助于淡化教育痕跡,使學生在“玩”中自覺受教,促成思想品德教學知識、情感和行為三維目標的完整實現。如何發(fā)揮游戲的教學優(yōu)勢,增強思想品德課堂有效性呢?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做出了一些嘗試。
1、精選游戲,鼓勵參與
開展游戲活動最終是為了實現教學目標,幫助學生提升道德體驗。游戲的選擇或設計應該具有群體性,參與面廣泛,盡量滿足每一個學生的參與熱情,安全省時,易于操作,而且還應有豐富的意蘊,讓不同的人產生不同的感悟與收獲。
案例1:模擬法庭
模擬式的游戲,能更多地發(fā)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學生在開展法律關系的模擬活動中,逐漸理解掌握了法律知識,接受法制教育,提高學法、守法、護法的自覺性。在教授人教版七年級下學期第七課《感受法律的尊嚴》的過程中,筆者選擇了當前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法律案件(“藥家鑫案”),根據法庭庭審的基本程序,有學生來扮演相關的角色,模擬庭審的全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既讓學生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與尊嚴,也讓學生學以致用,在生動活潑的課堂氛圍中得到鍛煉和提高。模擬法庭游戲流程如下:
第一步,組建法庭。在學生中公開招聘“法官”、“書記員”、“檢察官”、“律師”及“陪審員”,成立模擬法庭。
第二步,尋找案例。自2010年末開始,“藥家鑫案”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一時間成為社會談論的熱點,學生們多少也有所了解,參與討論熱情很高,于是模擬法庭選擇這一案例開展活動。
第三步,開庭前準備。學生根據選擇的案件,事先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包括:(1)分析案件;(2)搜集證據;(3)書寫狀、答辯狀、詞;(4)為法庭辯論準備材料等。
第四步,開庭審理。程序如下:(1)“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到庭。(2)“原告”“被告”及“檢察官”“律師”到庭。(3)案件介紹。(4)與答辯。(5)法庭調查取證。(6)法庭辯論。(7)最后陳述。
第五步,師生共評。法庭辯論結束后,由教師進行點評和總結,同學則談感想與感受。
在模擬法庭活動中,學生們充分的投入,在活動中展現出出色的能力,不僅完整的掌握了相關知識點,還對法律案件有了更深的感悟。
2、引領反思,感悟責任
反思是游戲教學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引領學生實現情感升華的有效辦法。學生們在進行自我反思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感悟,其中不乏一些終身受用的道理。學生的獨立性、進取性也會在反思中逐步形成。教學不應該到游戲結束為止,教師應當引導學生對游戲過程以及自己、他人在游戲中的表現進行反思,感悟人生的責任。
案例2:續(xù)寫故事
培養(yǎng)學生熱愛生活 、積極向上的人生態(tài)度是初中思想品德課重要目標之一。在教授人教版七年級下學期第五課《讓挫折豐富我們的人生》時,為了讓學生能夠正確從容地面對挫折,珍愛生命,筆者首先呈現了一個故事:小瑞在數學考試中無意將試卷一角露了出來, 被后座的同學小祥抄襲了答案,數學老師改卷時,發(fā)現答案雷同,誤以為小瑞幫助小祥作弊,兩人的考試結果都被記做0分。小瑞非常委屈,想一走了之,再也不想上學了。這種情況下,小瑞到底會怎么做?是繼續(xù)上學還不再上學?筆者請學生們,續(xù)寫故事的結局,并要寫清楚小瑞做出決定的原因。答案雖然只有兩種,但原因卻是很多的,于是學生設想了很多小瑞去或留可能面對、引發(fā)的問題。在眾說紛紜之后,筆者揭曉了結局:小瑞勇敢到留下了,他調整了自己的心態(tài),積極尋求同學、家長、班主任的理解和幫助,最終和數學老師之間消除了誤會,恢復了自己的考試成績。聽到這里,學生們松了一口氣,但筆者則話鋒一轉:“其實故事還沒結束,因為我們大家都在面臨挫折,需要自己去面對。”筆者列舉了有關青少年自殺的事件以及北京男孩劉偉在《中國達人秀》奪魁的故事,引導學生對正反事例進行思考,讓學生理解到自己生命對他人、家庭的重要意義,更喚起 了學生對生命的尊重以及直面挫折,戰(zhàn)勝挑戰(zhàn)的決心。續(xù)寫故事的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幫助學生從游戲的反思中感悟到人生的要義 。
思想品德課的學習需要學生思想的感悟和心理的認同,不可能依靠強制手段去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思想品德課的關鍵還在于尋求到教學目標與學生內在需要的平衡點,架設內在主觀世界與外部客觀現實之間、夢想與日常現實之間聯(lián)系的橋梁。游戲,恰恰顯示了它在這方面的神奇作用。遵循科學的原則,選擇適當的游戲類型,曾經嚴肅甚至是刻板程度的思想品德課已經煥發(fā)出勃勃生機。筆者真心的希望在未來的某一天,教育能真正成為某種意義上的“游戲”,學生們在開放的學習情境中長成獨特的自己,獲得生命的意義,實現人性的健全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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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雖然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但對于舉證時限制度沒有作出法律上的規(guī)定,致使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民事訴訟一直實行“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使得民事訴訟法確定的舉證責任制度無法落到實處。正是為了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上述弊端,“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與舉證時限制度才應運而生。最高法院在《民事證據規(guī)定》中規(guī)定舉證時限,其意義就是“以期達到庭前固定爭點、固定證據的目的,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實現舉證時限的法律效果,既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也為指定期限內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證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濟手段,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弊罡呷嗣穹ㄔ河?001年12月21日頒布《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舉證時限制度。在《若干規(guī)定》實行以來,對有關案件的舉證時限規(guī)定存在不同理解,導致各地法院對有關案件舉證時限的確定在司法實踐中具體作法不盡相同,甚至分岐較大。200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guī)定的通知》對舉證時限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雖然理論在逐漸完善,但是在實務中舉證時限制度還是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二、舉證時限制度的概念
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guī)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舉證時限制度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期限,即法律規(guī)定和法院指定的訴訟法上的期間,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間盡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二是后果,即當事人若在此期間內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該證據不為法院所采納,失去其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因此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民事證據規(guī)定》,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除法定例外情形,當事人逾期舉證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有兩種:一是證據失權?!白C據失權即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是指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且不存在舉證期限的延長或舉證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喪失證明權?!薄蹲C據規(guī)定》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二是承擔額外的訴訟費用。《證據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制定期限內舉證,如果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費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舉證時限制度的意義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設立舉證時限制度,對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裁判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一)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實現
“舉證時限制度通過設置提供證據的期間,為雙方當事人創(chuàng)設了進行訴訟行為的平等機會,實現訴訟過程上的平等。在舉證期間內,雙方都盡其所能提供充分證明其主張的證據,使他們互相了解對方所擁有的證據,從根本上保證了他們能夠就對方的訴訟請求和證據進行充分的準備及辯論,防止在法庭審理中出現突然襲擊而導致一方處理不利的訴訟境地”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置,充分保障了程序正義的實現,程序正義的實現也使法院判決被理所當然的視為是公正的。
(二)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確立舉證誠信及效率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5條、第34條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法律效果予以明確,即對當事人而言,凡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者,就喪失舉證權利,同時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法院而言,凡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法官不組織質證,僅以對方當事人同意后證為例外。這也就是理論上所謂的證據失權,它作為舉證時限制度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是針對現行民訴法“證據隨時提出主義”而提出的。由于民訴法對當事人舉證期限無明確嚴格的限制,這就使當事人在決定提出證據的時機上享有很大的隨意性。其可以在庭審前提出,也可以在庭審中提出,甚至還可以在庭審后提出,其可以在一審提出,也可以在二審提出,甚至還可以在再審中提出。在這樣的情形下,新證據的范圍是不確定的,劃分新證據幾乎沒有什么意義,提出所謂的新證據往往成了當事人在訴訟中惡意搞突然襲擊,拖延訴訟的手段,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累,使其利益受損,而且浪費了審判資源,降低了審判效率,使法院的威信嚴重受損。而證據失權恰好能較有效地遏制這一弊端,它加強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的舉證責任,雖然允許當事人提出新證據,但對新證據及其提出時間都有了明確和嚴格的限制,從而使誠信和效率原則在民事訴訟舉證環(huán)節(jié)得以貫徹,使舉證責任有了落腳點,訴訟程序安定問題也基本得以解決。
(三)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
舉證時限約是約束當事人定時行為的一項制度,此制度的設立起到督促當事人按期履行訴訟義務的作用,因而可以提高訴訟效率。
(四)為實現法官居中裁判奠定基礎
確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基礎,是以確定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為前提,即是在科學合理的確定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的基礎上確立的舉證時限制度,明確當事人不按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從理論上澄清法院不是證明責任的主體問題,確認法官居中裁判的主導地位,這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四、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可行性
(一)《民訴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我們設立舉證時限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礎《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雖未規(guī)定舉證時限,但首先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為設立舉證時效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雖然可被視為是舉證時限的雛形,但它必竟在原有法律無規(guī)定的基礎上第一次提出了舉證時限的概念,為設立舉證時限的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39條雖然未直接規(guī)定舉證時限,但對二審中提供新的證據的當事人制裁的目的,就是限制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供新的證據,引導當事人在一審中提供證據,從而為設立舉證時限制度提供了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也引起了我國整個訴訟結構的調整和重新組合,從法理的角度研究這項制度,對于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完善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國外的先進立法可供借鑒
當今世界一些民事訴訟法先進的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均有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法國、德國舉證的時限實行隨時提出主義和證據結合主義,這種做法為后來的大陸法系國家所效仿,它是根據法庭審理的進度調整所出示資料和證據的時限。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2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各方都應該在言詞辯論中,按照訴訟程序和程序上要求,在為訴訟所必要的與適當的時候,提出他人攻擊和防御方法,特別是各種主張、否認、異議、抗辯、證據方法和證據抗辯?!钡?96條之一規(guī)定:“在作為判決基礎的言問辯論終結后,再不能提出攻擊和防御方法?!比毡尽睹袷略V訟法》第254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準備程序中,應當陳述準備程序的結果,”第255條第1款規(guī)定:“在口頭辯論中,不得主張在筆錄或可以替錄的準備書狀上沒有記載的事項,但該事項是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或不致使訴訟顯著延遲的,或者經釋明不能在準備程序中提出并非由于重大過失的,不在此限?!钡?37條規(guī)定:“攻擊或防御方法除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庇缮鲜鰢业呐e證時限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要求是:①當事人應當在準備程序結束之前,把自己所有的案件事實和主張,所有的訴訟請求主張出來,逾期則不予支持;②當事人必須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前,必須把證據全部提供出來,無法定理由逾期的,則該證據將產生失權的效果。我們可以有選擇的借鑒。
(三)司法實踐為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關鍵詞:人才培養(yǎng)模式實踐
一、我國法學人才培養(yǎng)模式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教學方法的呆板
長期以來, 我國法學教育受傳統(tǒng)教育思想的影響, 在教學過程中過于注重書本知識的講授, 主要是讓學生掌握法學基本理論、概念、法律史以及背誦具體部門法的條文和解釋,而不注重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yǎng),而這必將造成學生理論和實踐的嚴重脫節(jié)。
(二)教學內容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首先是法學教材,由于其需要較長的更新周期從而導致了其內容的滯后。其次是教材的內容編寫是重理論輕實踐。許多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占據了教材的大量篇幅。最后是專業(yè)課涉及面的狹窄。一個法律問題的解決往往不再是憑借單一的法學理論或法律條文, 通常都需要借助其他專業(yè)的相關理論技能的協(xié)助。
(三)考核形式的單一
特別是對于法學專業(yè)本科階段的學習來講,其考核形式僅僅局限于考試中對法律條款的熟記,硬背,對案例分析所套用法律知識的運用。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造成高校法學教育陷入困境的原因有許多, 最主要的有: 第一,在傳統(tǒng)法學教育觀的指導下, 高校不得不將法學教學的“教”作為出發(fā)點和歸宿點,法學教師對法學教學工作的主導作用被放大,法學學生就成為了抄男抄女。第二,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和修改往往需要漫長的過程,就使得法學教師一直沿用以往的教材,高校所實用的法律教材往往幾年甚至十幾年都不曾替換過。第三,學校通常認為在培養(yǎng)法學人才時,在學校只是教給相應的法律知識,實踐是需要畢業(yè)進入社會之后才需要做的事,雖然本科專業(yè)的學生到大四時都會有實習的機會,但是真正好好利用這段時間進行與本專業(yè)有關的實習的學生是屈指可數的,當然這與學校對實習考核的不嚴格是分不開的。
三、實踐人才培養(yǎng)是法學教育探索改革的必然趨勢
法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高等院校在培養(yǎng)法學人才時不應當僅僅著眼于對其理論知識的培養(yǎng),而把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推給社會。法律職業(yè)本來就是開放性的職業(yè),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開放性和創(chuàng)造性。那么高等院校在培養(yǎng)法學人才時,就應當采取多元的教學模式,拓寬學生的視野,聚焦時時的熱點法律問題,結合所要傳授的法律知識,培養(yǎng)學生多角度觀察問題的能力,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在人才培養(yǎng)過程中將“法制與生活課程”、“模擬法庭課程”、“法律援助課程”、“熱點說法課程” 等引入法學教學體系,將知識及其理解運用在情景中,從而使學生能夠掌握如何將法律條文與司法實踐結合,學生能夠得到更多的技巧訓練,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考慮和著想,使其在分析案情、收集證據、起草法律文書、庭審辯論等技能方面的訓練得到強化,從而真正地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能力。
四、培養(yǎng)實踐人才的方法和途徑
1.轉變考核形式,引導學生注重實踐
可以說,近幾年的高校學生就業(yè)率調查中,法學專業(yè)學生的就業(yè)率一直保持在最后10名之列,究其原因,學生們常常是學了理論不知如何應用,理論考試中成績很好的學生在面對法律實踐時任然是一頭霧水。教師在教學中經常會遇到做案例分析時,學生不知如何下手做答,在老師點明方面后,學生對相關法律條文又背得滾瓜爛熟。這就存在我們一個教育理念的問題,交知識不是讓學生知道而是要讓學生運用,那么對于學生來講也不因形成我被背書就可以通過考試,拿到學位的概念。這就需要從考核形式上有所改變,把實踐能力作為考核學生學習水平的重要指標。首先,對于學生的考核形式不局限于試卷的形式,還需要融入一部分實踐考試,比如法庭辯論和模擬案情等,學生在此環(huán)節(jié)的表現也作為他科目考試成績的組成部分。其次,鼓勵學生參與社會熱點法律問題的討論,如能在此問題中提出好的見解或者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就可以在學校的法律科目成績中獲得優(yōu)秀。
2.調整法學專業(yè)課程設置,強化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
法學專業(yè)課程的設置和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安排要站在如何培養(yǎng)能夠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才這個角度去考慮。第一,法學專業(yè)課程設置改革方面。在普通的高校本科法學專業(yè)中,在4年的時間內完整學完14 門法學主干課程是不現實的,那么我們就可以把一些實踐中運用機會較少的課程不開設在必修課中,而作為選修課讓學生自學,培養(yǎng)其自己對法律學習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第二,強化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方面。在課程設置和實施過程中,增加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課時安排比例,目前法學專業(yè)單個課程的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課時占有比例大致在10%至20%之間,筆者認為可以適當擴大到40%以上,其實理論的講授與實踐的操作并不沖突,在實踐中我們也能學到理論并能更好的牢記。最好是理論能和實踐交叉進行,理論通過實踐得到強化和應用,在實踐中又引起對新理論的渴望和思考。除此之外,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方法應當多樣化,如假期調研、模擬法庭、模擬案情、解決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等等。
3.改革課堂教學方法,與司法考試緊密結合
課堂教學的方法改革是多樣化的。教學的目的是明確化的旨在培養(yǎng)能夠從事法律職業(yè)的人員,要從事司法工作就需要通過司法考試,結合法學專業(yè)教學實踐,筆者認為將教學與司法考試模式進行結合的方法是可取的。在教學中,主要是將例年以來的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及實例寫入教案,融入課堂,結合每章的重點,難點和司法考試容易出題的知識點,提出本章需要學習的重要內容,在完成基本法理教學以后,將與本章內容有關的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匯總,作為本章實例分析專題,要求學生分小組討論作答,并隨堂對學生引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作出評價,并作為學生平時成績的組成部分??荚嚺c教學是相輔相成的,因此課程考試方式也需要隨之相應改革,與司法考試模式結合、突出考察學生的運用能力和分析能力也提高實踐能力的可取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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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較小的案件時所適用的一種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就程序規(guī)定的某些方面而言,與簡易程序的某些規(guī)定似有相似,但性質上它絕不是簡易程序的附屬程序,也不是簡易程序的分支程序,而是與簡易程序相互聯(lián)系,同時并列存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宜規(guī)定為內設于法院的一道訴訟程序,仍在簡易程序的范圍內。黑龍江省范圍內標的額規(guī)定在一萬元以下,事實清楚金錢給付案件。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優(yōu)勢和現實意義
1.確保繁簡分流,提高辦案效率
2.有利法院權威,提高社會公信
3.既能人盡其才,也使責權相符
三、規(guī)范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規(guī)則
1.立案時,賦予當事人選擇權
我國審判方式改革以重構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導地位為目標,民事訴訟法律也應盡量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立案時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權利,這對當事人來說有以下優(yōu)點:(1)可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增強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導性,提高當事人的訴訟地位。(2)立法若賦予當事人這樣一個選擇權,就能滿足其對程序保障多樣化的需求。(3)為當事人在實體上節(jié)省了精力和財力。
2.法院依職權確定案件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當事人沒有告訴的案件,法院得依職權確定案件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法院應恰當確定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把好小額訴訟程序的進口關??紤]到我國的司法實際情況和廣大國民的法律意識,目前只能使小額程序較之于簡易程序適當簡化,而不能照搬國外的小額法院或小額債務庭的全套方法。
3.專門設立小額訴訟法庭
這樣更利于法院內部的專業(yè)分工,加快工作效率,提高辦案速度,有利于培養(yǎng)一批效率型法官,相應凸現專家型法官,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隊伍建設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四、小額訴訟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化
小額訴訟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化,包括小額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轉化為小額程序。
五、案件的流轉環(huán)節(jié)應進一步簡化
1.
我國法律規(guī)定可以口頭,在司法實踐中應加以落實。當事人口頭、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加以整理、記錄,以此立案,或者采用法院事先印制好的表格狀,方便當事人。
2.立案、審理的銜接
小額案件受理后,應快于一般案件、當日交到承辦法官手上,若原告、被告能到場,可當即進行聽證或訴訟指導;若當事人放棄法定答辯期,法官也可當即審理。
3.小額案件的承辦法官應有較大的自
小額案件的法官應有較強的自主性。比如庭審的排期自主決定,不受院里統(tǒng)一的流程管理的限制。再如獨立的裁判文書審批權,不必由庭長簽發(fā)文書。同時,應加強并提前訴訟指導的環(huán)節(jié),在發(fā)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很有必要的。
4.庭審
小額訴訟庭審過程宜進一步簡化,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和法庭調解的順序限制;在法庭調查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法院的認證過程也可以適當簡略,重點是將法律事實了解清楚;對當事人有合意的可徑行調解,調解記入庭審筆錄后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5.送達
送達是加快小額訴訟程序辦案進程的很重要的一環(huán),法院各部門應配合小額訴訟程序的承辦法官,做好法律文書送達的工作,力求快速和有效。
6.訴訟費用
小額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宜降低,這樣既能便于微小權利者積極行使其權利,也能與程序的簡潔、效率相匹配。
7.裁判文書
小額訴訟的裁判文書宜使用:(1)要點式。將事實及理由合并記載其要領,重點將判決的主文記述得清晰、明確且易于執(zhí)行;(2)表格式。即小額法官只要在法院事先擬制好的小額訴訟判決書或調解書上填上原被告名稱地址、主要事實及爭點、理由與主文,再署上法官、書記員姓名及日期即可;(3)筆錄替代式,此方式更為簡單,將調解筆錄或當庭判決的庭審筆錄之正本送達,即視為有相同法律效力,不另行制作調解書或判決書。
8.審限
小額案件推行一月內結案。實踐證明,如果配之以較高的審書比例、簡化辦案流程,小額案件是可以在一個月結案的。如案情復雜,可考慮在最后10天內,申請?zhí)岢鲛D普通程序,經庭長審批后以合議庭審理。
9.歸檔
根據《適用意見》第175條的規(guī)定,簡易程序的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的10項材料,并不比普通程序的少多少,這樣書記員在歸檔時,簡化的作用不大,相應在案件審理中也就同樣要多做許多工作,才能最后將材料放入卷宗。筆者認為,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卷宗中只要有以下材料就可以了:(1)訴狀或口頭筆錄。(2)必要的證據。(3)審理(包括調解)筆錄。(4)有法律文書的,附上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調解協(xié)議。(5)送達回證。(6)訴訟費單據。
10.執(zhí)行
[論文關鍵詞]小額訴訟;概念;特征;適用范圍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fā)展,法院受理行政、民事訴訟案件的數目越來越多,與此同時,現有的司法資源和人民需求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大量的小額訴訟案件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資源,為了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必須科學設計小額訴訟制度,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
目前,在法律界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還未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有些法學者稱之為“小額訴訟的簡單程序”,有些法學者稱之為“簡易程序的二次簡化”,還有的學者認為小額程序具有廣義和狹義的區(qū)別。廣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和平常簡易訴訟程序沒有嚴格的區(qū)別,只是兩者的訴訟標的物數額不同;狹義上的小額訴訟程序不僅對民事案件進行了分流處理,同時還有助于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可以讓普通公民享受到具體化、程序健全的司法服務。而小額訴訟程序主要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標的物較小或者特殊類型的民事糾紛案件時,進行簡化的訴訟程序,它和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并列組成三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在較廣泛的民事案件范圍中都可適用。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征
從受理案件角度看,小額訴訟一般被限定在簡易程序的范疇中,訴訟的標的數額依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高低而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案件類型大多數屬于租賃爭議、債權債務爭議以及鄰里糾紛等。小額訴訟的法律訴訟程序簡單、快捷,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追求高效、民主、經濟,有利于實現司法的民眾化。首先,小額訴訟的起訴稿和答辯稿能夠以口頭的方式進行,允許不進行證據公開顯示,不使用陪審團制度;且法庭開庭審理時間自由確定,審理限制因素較少,審理時間較短。其次,法院審理判處的文書固定化、格式化,允許不講明判決的緣由,并且這種審理通常都不需要律師介入,大大簡化了法院審理程序。
同時,小額訴訟確立方便訴訟的管轄規(guī)則,準許原告不必完全按照民事訴訟中相關訴訟要求進行審理。一般以便民為原則,法院從原告的居住地、主要經營場所以及被告的居住地等地區(qū)選擇管轄。此外,法院還賦予法庭當事人雙方進行協(xié)議管轄的權利,但是必須保證當事人的協(xié)議選擇權利接受立法范圍的控制,以有效避免出現管轄范圍不清的情況。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擁有了更多的裁判權和職權,進而提高了審判速度。法官一般把審判和調解合為一體,利用談話交談的方式讓原告和被告直接對話,法官認真傾聽二者的談話內容,并從旁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積極促成當事人實現和解,當原告和被告爭執(zhí)不下,意見發(fā)生尖銳矛盾時,法官此時可以直接提出賠償的建議。
二、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以及擴展性
(一)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
1.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法院類型
依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相同,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生機構。通常中級或者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標的數額巨大,且民事案件的案情很復雜,不適合采用小額訴訟程序。
2.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案件
首先,適用于事實清晰、權利義務關系明朗、法律糾紛不太嚴重、較簡單的民事訴訟案件,這樣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律案件標準,更好地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優(yōu)勢。其次,小型訴訟案件的標的金額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全國各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差異很大,如果以草案二審確定的1萬元作為標準,可能難以很好保障社會中低收入者的合法利益。所以,我國法律選用的是“相對數”指標,就是依據全國各個省份、自治區(qū)或者直轄市每年就業(yè)人員的平均工資的30%以下為標準判定小額訴訟案件。同時,我國的立法機構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符合各個省份的經濟發(fā)展情況,在此基礎上,還能夠隨著各個省市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變化而進行適當的調整。相關具體數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小額訴訟程序的標準每年定期公布。
3.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審判程序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guī)定小額訴訟的獨立審判程序,所以法院在審判小額訴訟案件時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中第十三章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進行,也就是和其它平常的簡易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相同,稍微不同的是小額訴訟程序使用的是一審終審制度,這也是全世界采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各個國家與地區(qū)的共同特點。當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生機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時,法庭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不能再次提起上訴。但這也并不代表小額訴訟程序沒有任何挽救方式,為了確保小額訴訟的審判公正性、合理性,保持和現有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一致,原告或者被告方如果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滿意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再次申請審理。
4.應用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其他簡易程序規(guī)定
在法院簡易程序中規(guī)定的口頭起訴、第一時間審理,傳送相應的法律文書、傳喚當事人與相關證人、主要由審判員一個人獨自審理時,都不會受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的約束。同樣這也適用于小額訴訟程序,并且為了充分體現小額訴訟程序簡易、快捷的特點,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特殊的規(guī)定。例如:賦予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各種法律案件,允許審判員一個人獨自審理,也能夠依照原告和被告方的申請,把審理案件的時間安排在晚上、節(jié)假日、休息日等,方便及時、有效地為當事人服務,同時還可以自由、靈活得安排傳喚證人的時間。并且法院啟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各種民事案件時,必須從立案之日算起,在一個月內結案,到期不能審理判決案件的,需要專用普通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二)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擴展性
首先,執(zhí)行程序的間接擴展性,執(zhí)行困難,是目前我國司法界長時間以來存在的難題。在法庭審理案件時,雖然當事人獲得勝訴的判決,但是常常因為執(zhí)行不徹底,而使其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會經常出現勝訴判決卻毫無實際意義的情況。所以,在處理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時,可以和執(zhí)行程序直接進行銜接,針對案情簡單、標的數額較小的案件,把執(zhí)行程序和審判程序結合在一起,也就是一邊審判,一邊執(zhí)行,這樣才能更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小額訴訟程序作為訴訟和非訴訟方式之間的結合點,雖然高度簡化,但其成本仍有可能比它的利益要高,為了有效克服這種局限性,小額訴訟在法律程序方面更適合采用調解和裁判相結合的方式,注重調解,最大限度促成大多數案件達成和解,進而可以有效避免因為簡單裁判而出現的各種缺點;當遇到少數案件不能達成和解時,可以啟動徑行裁判程序,避免再次啟動程序,進而有效得降低成本,很好地避免因為調解不當而帶來的延誤時間以及程序重復問題。[7]調解和裁判相結合是目前解決民事訴訟案件糾紛的最佳選擇,先進行調解后進行申訴,既可適當減少當事人訴訟的勞累,又保留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而也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對于案情簡單的小型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成本。
三、實施小額訴訟程序時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是法律上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其適用的對象是法律事實清晰、權利義務明確、法律爭議較小的案件,所以符合這一系列條件的案件類型主要有:①商務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以及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等;②責任明確,損失賠償金額確切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給予的金額、時間方面存在爭議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糾紛案件以及和金錢相關的給付糾紛案件;③當事人雙方勞動關系清楚,只是在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以及賠償金方面的給付金額和給付的時間存在意見不一致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目前不適合采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主要有:①牽涉到人身關系爭議、財產確認權糾紛的案件,以及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②追加當事人以及提起反訴的案件。
其次,有關小額訴訟程序解釋說明問題。一般情況下,在法院判定該民事訴訟案件適用于小額訴訟程序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法院會通過書面《小額訴訟須知》的方式告訴原告和被告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判方式以及一審再審等各種重要的事項,在此基礎上,要求法庭的當事人對書面《小額訴訟須知》進行簽收,如果當事人對相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而異議合乎法律情理,法院就能判決根據簡易程序的一般性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者把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如果異議不合乎法律情理,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異議申請。
最后,有關當事人的答辯期限與舉證期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對于雙方當事人都能夠達到法庭,參與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通知當事人放棄答辯期限與舉證期限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以后,經過當事人確認要放棄,可以立刻開庭審理。假若當事人堅定表明不放棄舉證的期限,那么當事人可以在自行約定時間舉證期限,但是約定的期限通常不能超過10天。當事人未約定的,通過人民法院指定不能超過10天的舉證期限。如果開始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隨后又提出申請要進行延期舉證,通常情況下,法律不會允許出現這種情況。而針對法庭開始審理以后發(fā)現的新證據,可以依據相關規(guī)定是否允許當事人提交。[8]如果遇到沒有放棄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在申請延期舉證后,不能在一個月內進行結案的,經過相關部門批準,能夠延長到3個月,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也可以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堅決不放棄答辯期限,那么可以在普通法律程序要求的15天答辯期限的前提下,根據具體的情況縮短到7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