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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教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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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教學

第1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鍵詞] 案例教學 法理學 運用

一、案例教學在法理學教學中的意義

法理學作為研究法律一般問題的學科,其研究對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決定了對它的教學不可避免地具有宏大敘事的特點,如果在法理學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只注重理論闡述或盲目地加深理論難度,則勢必造成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并且學生對理論知識的遺忘時間也會提前。因此,在法理學課堂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對于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培養(yǎng)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一,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學生了解所學法規(guī)范的立法背景、現實狀況及其運用過程;其二,案例教學法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的參與意識,鍛煉學生的思辯能力;其三,在法理學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法也會增加法理學課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使一些較枯燥的法學原理和規(guī)范生動起來,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加深他們對法的理解。

二、法理學案例教學法對參與主體的要求

1.對教師的要求

教師是法理學案例教學法的實施者,決定著法理學案例教學法成功與否,法理學課程案例教學應對教師有如下要求:教師應是優(yōu)秀的組織者,法理學案例教學法對教師有著與傳統學法不同的要求。案例教學中,要求教師不僅僅是課堂上的釋疑解惑人,更應是優(yōu)秀的組織者,只有那些懂得如何引導學生、組織學生的教師,才能上好案例教學課。這個優(yōu)秀的組織者必須是頭腦清晰“導演”,對案例涉及的法學理論理解明確而深刻,而且應同時具較強的應變能力和判斷能力,才能在學生熱烈活潑的討論中,以“看不見的手”引導學生遵循思維的邏輯,實現法理學教學的目的,法理學案例教學中教師的工作體現在“默默無聞”中的舉足輕重。另外,成功的案例教學考驗的是教師對理論、對實務、對思維科學的全面洞悉,這就要求教師具備豐富的法學知識實務經驗及前瞻性的眼光,能夠最好的理論聯系實際也是對案例教學教師的要求。

2.對學生的要求

案例討論法的采用,使學生由被動地位轉為主動地位,由單純接受知識轉為有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知識,但案例教學在轉變學生角色的同時,也對學生的學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學減少了常規(guī)面授課系統講授的時間,增加了學生在課堂上研究、討論的時間,這就要求學生必須加強自學,對教師沒有講授的教材內容自行閱讀、分析和理解。此外,學生在課后還要上網去查閱材料,下載并研究案例,進行大量的預習和閱讀。而這些學習任務的完成完全依賴于學生的自覺性。所以,在采用案例討論法教學的同時,要加強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yǎng)。

三、法理學案例教學程序設計

案例教學程序是案例教學法的外在表現形式;案例教學法是案例教學程序的指導思想,二者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案例教學程序設計的優(yōu)劣直接決定著案例教學法的實際效果。在法理學教學中,案例教學程序一般應當經過以下六個階段:

1.案例教學前的準備

案例教學前的準備,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教師的課前案例準備。主要是教師要根據法理學學科的教學進度、教學要求和教學對象,精心選擇或設計案例,選用的案例應能反映同類案例的一般特征,能起到觸類旁通的作用;同時,要認真?zhèn)湔n,包括備大綱、備教材、備教法。二是教師不僅要深入研究法理學教學大綱,明確法理學教學目的和要求,突出教學重、難點和解決關鍵問題,還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手段了解學生,精心選擇法理學教學方法;充分設想學生在案例討論中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及處理方法,搜集相關的資料,把握學生討論的范圍和方向。

2.展示案例階段

教師應把事先設計的與所講授理論知識相關的典型案例向學生展示。展示的方法有錄像或VCD放映、幻燈放映、印發(fā)案例材料,在黑板上書寫、誦讀等。至于采取什么方法,教師可視物質條件和實際需要而定,總的要求是便捷,以便學生能夠集中注意力快速地了解案情。學生在閱鑒案例后即進入思辯性學習階段,在這一階段學生用學過的理論知識對教師展示的案例進行分析和思考,構思出自己的案例處理方案。

3.討論案例階段

案例教學中的討論與分析旨在說明案例、分析案例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一方面,教師要為學生提供鍛煉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條件和環(huán)境,要營造一個良好的自由討論的氛圍,鼓勵學生積極參加討論,成為案例討論的主角,課堂的主宰者。另一方面,要使學生緊緊圍繞案例討論的主題,分別從各自角度剖析案例,闡述自己的觀點、見解,相互辯論,形成熱烈探討問題的氣氛。在案例討論中教師應注意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觀點,以避免約束學生的思維空間。作為學生,除積極參與討論發(fā)言外,還應該聆聽別人的分析與見解,比較自己的觀點和思路,使自己的認識更全面、更深刻、更完善。

4.提問學生階段

在學生對案例充分討論后,教師即可對個別學生進行提問,以了解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把握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在提問時,首先,應根據所掌握的上一階段學生討論的情況,有選擇性進行提問,盡可能把各種不同的觀點展示于課堂上;其次,對不同程度的學生提問方式、方法以及所提問題的難度可不盡相同,應因人而異;另外,教師既可以就案件中已設計好的問題進行提問,也可以臨時提出一些問題讓學生來回答,使學生在這一階段處于創(chuàng)造性學習狀態(tài)。在這種學習狀態(tài)中,學生已不局限于既有的教學內容,而是在學習活動中萌育、發(fā)展新的體會、新的認識和新的見解。

5.總結案例階段

案例討論結束后,教師應針對學生在討論中提出的分析問題的方法和思路、解決問題的途徑等方面及時進行總結評價。確定某個案例的參考答案;無法確定標準答案的,應確定傾向性的意見。重點看討論的思路是否對頭,分析的方法是否恰當,解決問題的途徑、手段是否正確。指出本次案例討論所運用的理論知識,討論的重、難點及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隙ū敬斡懻摰某晒χ?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同時,對學生的表現也要作出評價,以激勵下次更好地參與討論分析。

6.撰寫報告階段

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是案例教學中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是學生對案例分析與討論的總結,是對所學知識的回顧,也是不可忽略的各環(huán)節(jié)每次法理學案例教學后,可按個人、小組或全班集體討論后上交。許多教師在案例教學中容易錯過此環(huán)節(jié),通過撰寫案例分析報告,從而加深學生對法理學理論的理解,使所學的法學知識更加融會貫通,起到鍛煉和培養(yǎng)學生書面表達能力的作用。

參考文獻:

第2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鍵詞】法理學 教學方法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學課程是法學專業(yè)16門核心課程之一,該課程對于打好理論基礎、培養(yǎng)學生法律思維、教導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課程本身理論性、抽象性程度較高,理解起來比較困難,導致師生在教和學的過程中均面臨一定的困境。法學專業(yè)老師認為法理學難教,出力不討好;學生認為法理學枯燥難懂,完全提不起學習興趣。一旦出現教學效果不盡如人意的情況,老師和學生就開始互相抱怨。筆者在地方獨立學院從事法理學教學工作已有8年,在長期的教學中,摸索出了一套較適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yè)學生實際狀況和需求的教學方法。教學是個系統的過程,教學質量的提升不應單純依靠課堂教學,我們應當形成課前、課中、課后的全程教學理念,通過多種途徑最大限度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確保課程教學效果。

一、法理學教學的現狀及分析

(一)師生對法理學課程不予重視

在法理學課程的重視問題上儼然是理想與現實差距的真實寫照。雖然在法理學課程的重要性上面學校老師和同學都有共識,但是在司考、就業(yè)這些現實壓力面前,一切都變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學生認為以后如果從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這些和實際生活關系密切的學科,而法理學太過于理論。其次,學生的不認真態(tài)度,也引致授課老師的消極心態(tài),在上課過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師教學中的畏難情緒

法理學課程一直以來給我們的感覺是枯燥、抽象、難懂,實踐中很多老師不愿意承擔法理學課程的教學任務,認為理論體系內容豐富,要講清楚,讓學生明白非常困難。承擔了教學任務的老師在教學中也有極大的畏難情緒和壓力,這些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備課的壓力,很多學校雖然有法學專業(yè)教研室,但是法理學專業(yè)的授課老師極少,在課程的準備上比較多的依靠老師單打獨斗;另一方面是實踐中學生對課程的抵觸情緒,課堂上消極對待讓很多老師在授課過程中感受到孤立無援,想做課堂互動無人理睬,最后只能變成自說自話。

(三)教材和教學方法的落后

法理學作為理論課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條的修改較多,教材修改頻率相對較高。法理學教材的更新相對較慢,且不同編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體系內容趨同?,F有教材基本都針對普通本科院校,據了解專門針對獨立學院學生的法理學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編,部分獨立學院法理學老師參與編寫,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學教材。

在教學方法上一直以說教為主,老師說學生記。很多時候老師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課比較多以課本和課件內容的復述為主,聽起來難免晦澀抽象,很多學生表示聽不懂。

二、法理學教學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課前充足準備,準確定位培養(yǎng)目標

任何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都離不開準確的人才培養(yǎng)定位和充分的課前準備工作。地方獨立學院相較于其他綜合性本科院?;蛘哒ㄔ盒?,所招收的學生整體素質、學習能力等方面相對較弱,對過于高深的理論接受度不高。因此我們的教學方式更應當多樣化,深入淺出,確保學生能夠理解和吸收。在教學的過程中我們應當是引領者,帶著學生一起思考一起學習,而不是機械灌輸書本內容。過去一言堂的傳統教法會導致很多學生的抵觸情緒。

首先,在每門課程開課之前,我們要嚴格制定教學計劃,編寫教學周歷,要對法理學的教學安排做出系統規(guī)劃,針對不同章節(jié)內容的特點決定合適的教學方式。其次,授課老師尤其要重視學期第一課。第一次課就如同社會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師生距離,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第一印象差,學生就會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們要通過第一次課最大限度提升學生對法理學的興趣,讓學生明白掌握法律職業(yè)技能必須要以相應的法學理論知識為前提,一定理論知識的儲備將在以后的職業(yè)生涯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最后,在開學第一課我們還要為學生列出閱讀書目。個人認為該書單的主要目的不應當局限于輔助教學,更多是幫助學生開拓眼界?,F實中相較于法學專著,學生對于隨筆、雜談類的法學書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數能堅持讀完。比如《你的權利從哪里來》、《法理學前沿》、《法學野渡》、《政法筆記》、《西窗法語》等,鼓勵學生通過大量閱讀拓展視野,同時我們開列的閱讀書目也要不斷更新。

(二)課上充分互動

法理學課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論性帶給教學一定的難度,為了提高教學效果,我們可以加強課程的互動性,通過課堂提問、分組討論等方式使得師生之間有足夠的交流,另外再通過旁聽庭審、模擬法庭等方式強化思維訓練。

1.教學理念的轉變:從填鴨式――互動式教學,從單純重視課堂――樹立全程教學觀念。

學生對于理論課存在理解誤區(qū),認為理論課就一定是枯燥無味的,就是聽老師讀一大堆聽不懂的法言法語。這其實是傳統的填鴨式、一言堂教育帶來的“后遺癥”。為了改變學生的思維定勢,調動學習積極性,增強學習效果,我們要從單純的課堂教學向課前、課中、課后的全程教學、互動教學理念轉變。不是單純重視課堂教學效果,而是關注到整個課程的教學效果。

我們一般在開學初就讓學生自由組合,形成學習小組,該學期本門課程的平時討論、課后作業(yè)均以小組形式完成。學生必須將討論結果獨立制作成ppt在課堂上進行報告,并且接受老師和同學的提問。這樣就強迫學生必須學會獨立進行材料收集,學會自己分析問題。為了方便教師和學生聯系,我們每個班級都有建立qq群,任課老師在每次課前都會根據教學計劃給出預習范圍和幾道相關思考題,這樣讓學生對相關教學內容有所熟悉,盡量避免在授課時完全跟不上的情況發(fā)生。

2.多種教學方法的靈活運用

法理學抽象又比較難理解,因此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盡量通過多樣的教學方法讓課堂生動起來,幫助學生更好理解我們的教學內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室,搜集與法律相關的案例視頻、新聞評論這些常規(guī)教學方法之外,在實踐中我們使用比較多的是案例教學法。首先,在案例選擇上要盡量選擇真實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國內孫志剛事件、彭宇案等經典案例,也應當介紹其他國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們在課堂上介紹過美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通過這些經典案件的介紹,可以讓學生了解東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維上的差異性。其次,我們在做案例分析的時候不應當流于形式,只是進行簡單的介紹,而應當進行深度解析,引領學生進行獨立思考,敢說、多說,了解案例分析的過程,知道如何運用法言法語。

(三)課后及時復習

課前預習,課上認真,課后鞏固是確保學習效果的重要手段。我們在課后的部分主要著力在拓展學生自主學習方式和改革傳統考試方法兩個方面。

1.課后強化復習,鞏固所學知識

一般每一章講授結束之后,我們都會給學生對應的司考、考研真題等進行模擬,自我檢測,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讓大家用所學知識進行系統分析。除了通過布置課后作業(yè)這樣的方式督促學生及時復習以外,我們還通過組織法學協會、讀書會等形式開展課后活動。法學協會定期會擬定主題,組織法學沙龍,讓大家暢所欲言。讀書會則主要為了拓展學生的閱讀面,大家自主選擇參加。每一學期布置幾本類似《論法的精神》、《社會契約論》等名著給學生,每兩個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談一次,由讀書會成員自己選擇喜歡的章節(jié)為大家進行講解,展開討論。而在學期結束時學生需要提交讀書報告。

2.改革傳統考試機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長期以來學生對法理學的學習和考試方法一直都是貫徹強制記憶,所謂“背”就一個字。平時上課不聽講,期末考試之前強化突擊十天半個月,大多數學生都能通過考試。在這種情況之下,學生連最后一點為考試而學習的動力都喪失了。那我們不如改變現有的考核機制,摒棄過去單一的閉卷考試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梢詫⒆x書筆記、小論文、課堂討論等分數進行綜合,確定本門課程的最終成績。筆者認為大學四年除了培養(yǎng)基本的法學思維以外,也應當增強對學生學術規(guī)范的訓練,避免學生到了大四開始畢業(yè)論文寫作的時候完全無從下手的情況發(fā)生。課程論文的寫作可以作為最好的學術規(guī)范訓練手段,通過課程論文的寫作我們可以教會學生如何收集寫作資料、如何撰寫大綱、如何進行注釋等,最大限度提升學生的學術規(guī)范水平。

三、結語

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是法學這棟高樓大廈的重要基石。高素質的法學人才離不開深厚的理論積淀,我們在教學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法理學課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學合理的多種教學手段,幫助學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識,培養(yǎng)法律思維,形成法律信仰,為我們的法治建設培養(yǎng)專業(yè)素養(yǎng)、職業(yè)素養(yǎng)都過硬的法學專業(yè)人才。

參考文獻:

[1]邢娜.論大學法學教育中法律思維的培養(yǎng)[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5,(1).

[2]于鴻.法理學教學現狀及改革方向探析[J].法制博覽,2015,(1).

[3]連晉.關于法理學本科教學中幾個問題的思考[J].思想政治與法律研究,2014,(12).

[4]劉姍.本科法理學教學方法改革探析[J].廣西教育學院學報,2009,(4).

[5]郭虹.大學生法理學教學參與現狀的調查與思考――以伊犁師范學院為例[J].西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15,(1).

第3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鍵詞】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

法理學是電大法學教學課程的核心內容,是法學專業(yè)的基礎課程,在整個法學教學中占據重要地位,同時,電大教學與人才培養(yǎng)問題息息相關,是為社會輸送職業(yè)人才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因而研究如何通過教學改革,來提高電大法理學教學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诖?,本文以探討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的有效路徑為課題,在分析了電大法理學教學現存問題后,結合筆者的個人思考與實踐經驗,以電大法理學的教學特點為切入點,提出了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的一系列有效路徑,并期待這些研究成果能夠切實推動電大法理學的教學發(fā)展進程。

一、電大法理學教學的現存問題

法理學教學始終是電大法學教學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在實踐教學中,電大法理學教學主要存在著教學成效一般、學生學習積極性差、學生基礎參差不齊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法理學教學舉步維艱,雖經過較大努力,但是卻長時間未能取得進展。

(一)教學成效一般

法理學教學是整個法學教學工作中的難點之一,雖然很多教職人員付出了較大努力,不斷細化教學內容、不斷探索學生的學習難點,并以此為依據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進。但是相比于其他學科,法理學的教學成效始終不甚顯著,學生的課堂學校效率較低、學習成績無法得到顯著提高。

(二)學生學習積極性差

學生普遍對于法理學的學習內容缺乏學習興趣,學習積極性較差。同時,又由于法理學的學習難度較大,學生學習吃力、提升學習成績的難度較大,長此以往,也更進一步增加了學生的厭學情緒,降低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綜上所述,是電大法理學教學的現存問題,主要表現為教師的教學成果不顯著、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不積極,知識的傳遞過程受阻,使得法理學教學進步舉步維艱,進而也影響了電大法學教學的發(fā)展和完善。

二、電大法理學教學問題的成因分析

電大法理學之所以會存在上述問題,究其原因,還在于法理學課程內容本身理論性較強、學生基礎差異較大、教師教學方法過于傳統等。

(一)課程內容理論性較強

法理學是一門理論性較強的法學課程,主要研究法的起源、法的發(fā)展、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的創(chuàng)制、法的實現、法的價值等法學根本性問題,課程內容比較抽象,既有較強的法學思維、利用了較多哲學研究方法,又涉及到諸多專業(yè)術語,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學習要求,使得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常感到學習內容晦澀難懂、無從下手。并且,法理學的學習內容多保持在理論層面,嚴重脫離了學生的日常生活,學生難以將理論與實踐相聯系,也由此進一步增加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的難度。

(二)學生基礎參差不齊

相比于普通的高校教育而言,電大的教學對象比較特殊,并不是接受學進程而逐漸成長起來的一般的學生,而多為來自不同行業(yè)且具有不同基礎的學生,由于學生學習基礎參差不齊,整體素質偏低,導致統一的教學方法無法同時滿足不同學生的學習要求,尤其基礎相對薄弱的學生,更難以通過日常教學完成法理學的學習。

(三)教師教學方法過于傳統

當前階段,電大的法理學教學仍然保持著傳統的教學方法,也即教師以教材為主要的教學陣地,按照教程內容的順序安排,按部就班地引導學生逐步梳理知識脈絡,為學生講解重點、分析難點。傳統的教學方法保守地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但是卻忽視了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接受和吸收情況,而事實上,由于學生學習積極性差、學習基礎薄弱,難以通過生硬的理論講解來達到預期的學習目標。

總之,在課程的自身特性、教師的授課特點和學生自身素質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致使電大法理學教學效果不佳,并出現了一系列有待改進的嚴重問題,為切實提高電大法理學教學效果,即應以此為切入點,提出行之有效的應對方略。

三、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的有效路徑

結合前文論述,為全面解決電大法理學教學所面臨的困境,應重點從拓寬教學材料、豐富教學方法、優(yōu)化教學技巧等方面入手,探索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的有效路徑。

(一)拓展教學材料

現有的法理學教學材料是我國電大教學統一使用的教材,教材編寫雖然經典,但是理論性過強,內容過于概況和抽象,單純以教材為學習材料會增加學生對知識理解的難度。因此,目前電大教學改革的首要路徑便是拓展學習材料,以傳統教材為核心教學材料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性豐富和拓展教學材料,例如可以選取適當的教學案例,可以引入深入淺出的學術研究成果,還可以將現有教材進行問答式的改寫。豐富的教學材料不但能夠降低學生的學習難度,還能夠增加課堂學習的樂趣,進而有效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二)豐富教學方法

教師還應結合具體的課程特點,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以此來提高教學效果。

首先,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學設備。教師應摒棄傳統的、單純以講解為主的教學方法,而應充分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教學設備,將教學內容與視頻、圖片、聲音等表現媒介相結合,調動起學生的視覺、聽覺感官,引導學生集中注意力。

其次,重點開展實踐教學。受到電大教學遠程教學性質的影響,電大法理學的實踐教學幾乎處于空白狀態(tài),為扭轉這一局面,教師應重點開展實踐教學。為學生提供實踐參與方法、實踐分析方法,引導學生自主參與到實踐中,實現理論與實踐的全面結合。

最后,開展課后教學。教師在完成課上教學后,還應通過開設論壇、開通郵箱等方式,為學生提供提問和討論的平臺,并由此反饋學生的學習效果和學習難點,進而以此提高教學改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總之,改變過去單一的教學方法,創(chuàng)新采用多種豐富的教學手段,是提高電大法理學教學質量的最根本途徑。

(三)優(yōu)化教學技巧

鑒于電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教師應進一步提高教學的技巧性,在教學過程中應做到語言表達通俗易懂、授課內容深入淺出、知識傳授逐層深入,以確?;A薄弱的學生能夠接受和掌握所學知識,同時還要避免反復復述和過度細化,以確?;A扎實的學生不會產生厭倦情緒??傊谖磥淼慕虒W改革中,教師應不斷優(yōu)化教學技巧,最大限度地提高教學工作對不同學生的適應性,以此平衡不同學生的學習需求,進而提高教學成效。

綜上所述,在今后的教學工作中,電大法理學教學應以解決法理學教學的現存問題、提高法理學教學質量為目標,結合法律學的課程特點和電大的教學特點,分別以教學材料、教學方法和教學技巧為視角,進行改革路徑的深入探索,

參考文獻:

[1]李海清.電大法理學教學改革初探[J].時代教育,2009(02):23.

[2]湯晶晶.電大開放教育中法學教育的改革與建設[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11(06).

[3].獨立學院法理學教學改革芻議[J].中國石油大學勝利學院學報,2012(01).

第4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高校法學院紛紛在本科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的引入對于解決我國長期以來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相脫節(jié)的問題、增強學生的法律職業(yè)能力以適應社會對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案例教學法對于我國來說畢竟是一個歷史相當短暫的舶來品,在我國的實踐也不過十幾年,雖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例教材方面的問題

近年來,各大高等院校和專家學者編輯出版了大量的、種類繁多的案例教材,這些案例教材雖然為案例教學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但案例教材目標定位不明確,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仍很嚴重:其一,目標定位不明確、體系結構不統一?,F有案例教材基本上是編者根據自己的教學和實踐經驗編寫的,由于編者們仁智各見,導致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目標定位、體系結構上差別很大。其二,案例選擇缺乏統一標準,有的案例過于陳舊,有的案例是專門為了講解某個法律知識而虛構的案例,還有的將一些復雜疑難案件的法院裁判文書當作典型案例直接搬進教材。其三,案例與相關法律知識的銜接不甚合理。有些法律知識是不宜采用案例教學的,但卻出現了案例,而有些法律知識是需要采用案例教學的,但卻找不到案例。其四,在編撰具體案例時,重法理分析,輕問題梳理。

(二)案例教學法適用范圍方面的問題

案例教學法的精髓或許在于問答式啟發(fā)教學,而不在于一定使用大量判例。對于合同法、侵權法和知識產權法等基礎課程,判例必不可少;而法理學、比較法、歐盟法和世界法等課程則難以主要采用判例。對于后一類課程,教授們主要使用相關立法和學術文獻,教授在提問之前用大量時間介紹相關背景和學術觀點,講解占據大部分時間。[5]然而在我國,有些高校和教師對案例教學法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地位還存有模糊認識,沒有正確處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法的關系,典型的是將案例教學法與傳統的講授法完全對立起來,認為案例教學法是適應所有課程的現代化教學方法,而傳統講授教學法是應該淘汰的陳舊落后的方法。在這種認識支配下,不考慮課程本身和教學內容的特點,盲目擴大案例教學法的適用范圍:一是盲目擴大案例教學法適用的專業(yè)課程范圍,可以說目前在我國的法學本科教學中,包括應用法學、理論法學,幾乎所有的法學專業(yè)課程都在嘗試、運用案例教學法。二是盲目擴大案例教學法適用的教學內容范圍,如對“某某法歷史發(fā)展”的介紹,還有那些相對比較簡單的法律知識,實際上通過教師講授或者學生自己閱讀教材就能理解和把握,卻也采用了案例教學法。

(三)案例教學法具體操作方面的問題

案例教學法在具體操作上主要有三個步驟,分別是課前準備、課堂討論和評價總結,這三個步驟環(huán)環(huán)相扣,哪一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案例教學法實施的效果。實踐中,有些教師或學生準備不充分,加之在傳統的教育模式下,學生已經養(yǎng)成了一種課堂惰性,不愿思考也提不出問題,導致案例討論環(huán)節(jié)流于形式,即使教師有提問,也是點名式提問,學生始終處于被動狀態(tài)。甚至有的教師將案例材料給學生,讓學生進行所謂“自由討論”,最后教師再公布“正確答案”。還有一部分教師并沒有真正領悟案例教學法的精神實質,依然沿襲傳統教學模式和思維方式,簡單地將案例教學法等同于“舉例教學法”,通常是教師講完某一法律原理、法律知識后,再用一個事例予以說明。

二、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學法的完善路徑

(一)明確案例教材的目標定位,注重案例的篩選,提高案例教材質量

如前所述,案例教學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職業(yè)能力,案例教材的編寫應該緊緊圍繞該目的進行。這一目標定位決定了案例教材應該有別于教科書的體系結構,具體來說,案例教材應該以法律規(guī)范即現行法律規(guī)定為基礎構建自己的框架體系。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基本素材,案例的選擇是否恰當不僅決定著案例教材的質量,也影響著案例教學的效果。必須高度重視案例的篩選工作。在選擇案例時,應遵循真實性、典型性、時代性、教學性的原則。真實性要求案例是現實生活中發(fā)生的、經過法院審判的案例。典型性要求案例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能夠反映法律實踐中帶有普遍性問題。時代性要求案例是最近幾年發(fā)生的,反映了當前社會的狀況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教學性要求案例應該符合教學內容和目的,能夠適于課堂使用。在具體案例的編撰上,重點應該放在“法律問題”部分,在設計法律問題時,應該由“是什么”向“為什么”轉變。此外,還應該重視和加強法學案例庫的建設,使其充分發(fā)揮作為案例教材的補充作用。目前,很多高校依托其自身優(yōu)勢,已經建立了法學案例庫。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案例庫建設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充分發(fā)揮案例庫對信息反應迅速的優(yōu)勢,及時將最新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庫中;二是充分發(fā)揮案例庫信息儲存量大的特點,將案例教材中不能容納的案例收集到案例庫中;三是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實現案例庫資源共享。

(二)正確認識案例教學法的地位,明確案例教學法的適用范圍

在法律教育中,教學方法實際上有很多種,只不過由于各國法律傳統以及法律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不同,所采用的教學方法及其在法律教育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我國在法律傳統上基本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形式。而在大陸法系,受制定法背景和重學術研究傳統的影響,法律教學重視理論講授法,法律教學多以法律條文的研究為基礎,采用原理教本制(Text-BookSystem),教學目的主要在于交給學生系統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原理,為今后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知識和理論的基礎。[6](p82)因而,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包括法學本科教育,以教師為中心的理論講授法占據了主導地位。雖然為了彌補傳統講授法的不足,我們在法學本科教育中引入了案例教學法,但傳統講授法仍是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客觀上要求必須用講授法系統地闡釋法律原理、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另一方面,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現在和未來的目標是素質教育和職業(yè)教育的雙重培養(yǎng)目標,這也決定了在教學方法上不是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事實上,在法學本科教育中,我們可以同時使用多種教學方法。就案例教學法與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關系而言,案例教學法的引入并不意味著對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全盤否定,也不意味在所有的法學專業(yè)課程教學中都要推廣案例教學法。“對大學清一色的使用講課方法的做法表示詆毀,這是有道理的。但是,全面詆毀大學使用講課方法肯定不合理?!保?](p119)因此,我們應依據專業(yè)課程特點及教學內容,明確規(guī)定案例教學法的適用范圍。從目前我國法學本科開設的課程來看,像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等宜使用案例教學法。在這些課程中使用案例教學法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其一,并不是每門課程的所有內容都要用案例教學法,有些內容如果比較簡單或者屬于“歷史發(fā)展”等知識的介紹,還是應采用講授法。其二,案例教學法的采用應該建立在傳統講授法的基礎上,即教師在系統講授完某一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后,再組織和安排案例教學。其他課程,像法理學、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憲法、三大訴訟法等,不宜采用案例教學法,而應該采用講授法等其他教學方法。

(三)真正理解和把握案例教學法的精髓,充分發(fā)揮教師主導與學生主體的作用

第5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鍵詞: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要性;構建

一、“法律行為”概念的來源殛在我國的發(fā)展

法律行為是從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遺囑制度)抽象出來的,在羅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為制度的萌芽。羅馬法中的“契約構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適法行為”的抽象概念。已有現代的法律行為理論色彩。現代意義上的完備的法律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創(chuàng)造,在德國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中文有“法律行為”一詞始于日本學者,日本學者借用漢字中的“法律”和“行為”兩個詞把德語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組成)譯為法律行為。由于德語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是合法的表意行為。

法律行為理論現已為大陸法系各國仿效,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法律行為”一詞引入我國以后,學者們在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之上。結合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實際進行研究探討,使得該理論得到進一步充實完普。主要表現在:

1.對法律行為內涵的表速更加詳盡

國內學者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種:意思表示要素說。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系法律事實的一種,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產生民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二是合法行為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三是私法效果與意思表示綜合說。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從各種學說中可以看出,學者們或針對意思表示或針對私法效果或針對行為合法性進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豐富詳盡了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

2.擴大了法律行為概念的范圍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就法律行為的原初意義而肓,法學界不再把法律行為局限于合法行為。也對違法行為、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進行了深入探討。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律行為應該包括違法行為,這一點學者們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無效行為和可撤消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一直存在著爭議,尚未定論。其次,法律行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已被法理學和其它部門法學如行政法學等廣泛使用。在一般的法學理論論著中,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在行政法學理論中,行政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進行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二、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關于法律行為的各種學說中,一些民法學專家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指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是一個概念。從法律行為一詞的原初意義及民法作為法律之本體對法律整體的影響來看,法律行為脫胎于民事法律行為并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學者們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的觀點是有道理的。在這一點上學者們的觀點也是一致的,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內涵的各種不同表述基因于學者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而已。法理學學者則認為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而不僅指民事法律行為。法理學研究者顯然擴大了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恩格斯曾經指出,一門科學提出的每一種新見解,都包含著這門科學的術語的革命。從這層意義上講,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發(fā)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應該是這個術語的一場革命。學者們關于法律行為研究的側重點的不同不僅體現在發(fā)表的論著中,還體現在高校法學教材的編輯上,同是一門學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編排法律行為內容時,卻存在不同。有的教材把法律行為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編輯在法理學教材中,作為專門一章進行講解,如張文顯主編《法理學》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沒有把法律行為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專門知識點,而是在講述法律事實時,作一簡單表述。如盧云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為理論編輯于民法學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種編排固然是法學家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的結果,但是,它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現象給法學教學和法律實踐中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理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使初學者在學習過程中很難形成一個完整的、前后連貫的法學理論體系?;诖?,筆者認為在高校法學教學中有必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體系。

三、關于法律行為理論的幾個問題

1.怎樣認識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按照法學基本理論關于法律行為的定義,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由于法律關系不僅指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包括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等,所以主體之間的行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而許多民法學教材把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作為同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樣容易導致學習過程中把其他部門法調整的行為排除于法律行為之外,人為地縮小法律行為的范圍,基于這種現象,筆者認為有必要確認一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從而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行為概念。筆者認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應該是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學基礎理論之一,法律行為來源于民事法律行為并被發(fā)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從法學理論整體來講,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應該是包含和被包含關系,而不是等同關系。筆者這種觀點并不是反對民法學專家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律行為的論斷,民法學專家們的論斷是針對民法學這個部門法學而言的,之所以采用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定義,只是為了區(qū)分其他法律領域中法律行為的概念¨引。單從民法學角度出發(fā),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是不無道理的。筆者只是認為從整個法學理論體系講,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從整個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如果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初學者就容易把犯罪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行為等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行為排除在法律行為之外,不利于從宏觀上把握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如果只在法理學中以抽象的理論來講解法律行為而不與民事法律行為結合起來,理解法律行為概念時就會有空中樓閣之感。這是因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來源,是法律行為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過程中,應該明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使二者相互照應、相得益彰。

第6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要性;構建

一、“法律行為”概念的來源殛在我國的發(fā)展

法律行為是從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主要是合同制度和遺囑制度)抽象出來的,在羅馬法中,即有了法律行為制度的萌芽。羅馬法中的“契約構成要件”的概念以及“適法行為”的抽象概念。已有現代的法律行為理論色彩?,F代意義上的完備的法律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創(chuàng)造,在德國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中文有“法律行為”一詞始于日本學者,日本學者借用漢字中的“法律”和“行為”兩個詞把德語中Reehtsgesehaft(由“Rechts”和“C.eschaft”組成)譯為法律行為。由于德語中Rechts兼有“公平”、“合法”等意思,所以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是合法的表意行為。

法律行為理論現已為大陸法系各國仿效,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胺尚袨椤币辉~引入我國以后,學者們在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之上。結合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理論實際進行研究探討,使得該理論得到進一步充實完普。主要表現在:

1.對法律行為內涵的表速更加詳盡

國內學者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種:意思表示要素說。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系法律事實的一種,指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或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產生民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二是合法行為說。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三是私法效果與意思表示綜合說。梁惠星教授指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發(fā)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法律事實。從各種學說中可以看出,學者們或針對意思表示或針對私法效果或針對行為合法性進行了更深入地研究,更大地豐富詳盡了法律行為概念的內涵。

2.擴大了法律行為概念的范圍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就法律行為的原初意義而肓,法學界不再把法律行為局限于合法行為。也對違法行為、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進行了深入探討。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法律行為應該包括違法行為,這一點學者們的觀點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無效行為和可撤消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一直存在著爭議,尚未定論。其次,法律行為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已被法理學和其它部門法學如行政法學等廣泛使用。在一般的法學理論論著中,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在行政法學理論中,行政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進行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二、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必要性

前文所述的關于法律行為的各種學說中,一些民法學專家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指法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是一個概念。從法律行為一詞的原初意義及民法作為法律之本體對法律整體的影響來看,法律行為脫胎于民事法律行為并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學者們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的觀點是有道理的。在這一點上學者們的觀點也是一致的,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內涵的各種不同表述基因于學者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而已。法理學學者則認為法律行為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而不僅指民事法律行為。法理學研究者顯然擴大了法律行為的原初語義,恩格斯曾經指出,一門科學提出的每一種新見解,都包含著這門科學的術語的革命。從這層意義上講,法律行為從民事法律行為發(fā)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應該是這個術語的一場革命。學者們關于法律行為研究的側重點的不同不僅體現在發(fā)表的論著中,還體現在高校法學教材的編輯上,同是一門學科,不同高校的教材在編排法律行為內容時,卻存在不同。有的教材把法律行為作為法學基礎理論編輯在法理學教材中,作為專門一章進行講解,如張文顯主編《法理學》1997年10月第一版第九章;有的并沒有把法律行為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專門知識點,而是在講述法律事實時,作一簡單表述。如盧云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而更多的是把法律行為理論編輯于民法學教材中,和民事法律行為作為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種編排固然是法學家們研究的側重點不同的結果,但是,它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現象給法學教學和法律實踐中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理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使初學者在學習過程中很難形成一個完整的、前后連貫的法學理論體系?;诖耍P者認為在高校法學教學中有必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體系。

三、關于法律行為理論的幾個問題

1.怎樣認識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

按照法學基本理論關于法律行為的定義,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由于法律關系不僅指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包括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等,所以主體之間的行為亦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而許多民法學教材把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作為同一個概念進行講解,這樣容易導致學習過程中把其他部門法調整的行為排除于法律行為之外,人為地縮小法律行為的范圍,基于這種現象,筆者認為有必要確認一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從而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行為概念。筆者認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應該是這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學基礎理論之一,法律行為來源于民事法律行為并被發(fā)展為法學整體之基本理論,從法學理論整體來講,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應該是包含和被包含關系,而不是等同關系。筆者這種觀點并不是反對民法學專家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律行為的論斷,民法學專家們的論斷是針對民法學這個部門法學而言的,之所以采用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定義,只是為了區(qū)分其他法律領域中法律行為的概念¨引。單從民法學角度出發(fā),民事法律行為即法律行為是不無道理的。筆者只是認為從整個法學理論體系講,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是不科學的。這是因為,從整個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如果把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等同起來,初學者就容易把犯罪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行為等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行為排除在法律行為之外,不利于從宏觀上把握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如果只在法理學中以抽象的理論來講解法律行為而不與民事法律行為結合起來,理解法律行為概念時就會有空中樓閣之感。這是因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的來源,是法律行為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過程中,應該明確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系問題,使二者相互照應、相得益彰。

2.如何理解法律行為的特點

理解法律行為特點應該從法律行為概念的定義人手,既要從宏觀上理解,又應該從微觀上把握。綜合關于法律行為的各種學說,從建立系統的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目的出發(fā),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

宏觀方面法律行為是從一般行為中分化出來的特殊行為,作為一個組合概念,“法律”是對“行為”的名定,馬克思說:“人的活動和享受,就其內容和就其存在方式來說,都是社會的,是社會的活動和享受。因此,作為一般行為的特點“社會性”、“意志性”亦是法律行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含義,第一,法律行為是人的行為,而不是動物的“動作”或自然運行規(guī)律,如日出日落、刮風下雨等。按照是否直接由人實施,可以分為直接行為和間接行為。直接行為是指由人直接實施并承擔后果的行為,如訂立合同、繼承財產、盜竊、詐騙等行為。間接行為是指不是由人直接實施,而后果卻由人承擔的行為,如劉大的狗咬死了王二的羊,張三的牛吃了李四的莊稼,雖然產生的損害賠償關系是由動物的“動作”引起的。但這種賠償關系的產生是由人的意志決定的,“動作”最終轉化為人的意志行為。從而與純粹的動物的“動作”如:野獸咬傷了牲畜、野豬破壞了莊稼等區(qū)別開來,故本文把這種行為稱為間接行為。第二,法律行為作為社會行為是互動的,即必然引起他人行為的行為。不管行為者主觀意圖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違反義務的行為,必然伴隨著他人相應的行為,或者是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的目的而互相配合、彼此協助,或者為了某一利益而競爭、沖突、斗爭。正是因為法律行為的社會互動性,使其成為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第三.法律行為是可以控制的行為,法律行為是受人的意志所支配,有意識、有目的地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有關的法律常識告訴我們:人類制定法律,是因為人們相信根據理智的判斷,法律應該是這樣或者那樣的,并且相信通過法律可以達到某種立法者所期待的目的;同樣在法律實施的領域,當一個神智健全的人決定去法院起訴的時候,他一定是經過反復權衡,確信這次起訴對自己有某種“好處”之后,才會采取這樣的行動。同理,一個神智正常的人在作一些行為時,不管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在行為之前往往根據法律可以預告估計的將怎樣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等來對行為做出自己認為合理的安排。所以法律行為既可以受到個人的自我控制,又能夠受到法律的控制,使行為人自己“志其所志,行其所志”。

微觀方面,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屬性的行為,可以作如下三個方面的理解。

第一,法律行為是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行為,某個行為之所以成為法律行為。正因為它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換言之,一個行為也只能夠在法律規(guī)范所決定的范圍內,才得以成為法律行為,法律規(guī)定性是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行為既包括受到國家承認、保護、獎勵的行為(合法行為),亦包括受到國家否定、禁止、懲罰的行為(違法行為),對于國家不管不問如吃飯、穿衣等日常生活行為,則不屬于法律行為之列。

第二,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包括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行為。法律關系是指由于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變化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法律規(guī)范的存在,這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前提和依據。第二個條件是法律事實的存在,這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具體條件。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按照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是指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所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具體原因是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注:有的論著中稱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的,它排除了法律事件也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原因。

第三,法律行為是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無論行為者的動機如何,法律行為是必然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既可以是以產生某種后果為目的的行為,如簽訂合同,參加選舉等,也可以是無產生某種后果的愿望卻產生了某種后果的行為.如過失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等。還可以是法律后果不確定的行為,如法院的審判行為,其判決結果是不確定的,檢察機關的檢察行為、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其結果也是不確定的。這些都屬于法律行為。 轉貼于

宏觀和微觀兩方面綜合起來,法律行為的外延就是指那些既具有法律屬性又具有一般行為屬性的行為。

3.無效行為和可撤消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

違法行為、無效行為能否成為法律行為的問題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懸而不決的問題,其基因于法律行為創(chuàng)始人之間的不同觀點。啟蒙創(chuàng)始人胡果(Hugo)把法律行為僅局限于適法行為,而科學內涵首創(chuàng)者海瑟爾(Heiae)與理論集大成者薩維尼不受此限,但既未反駁前者的觀點,亦未斷言違法、無效行為可成為法律行為。此為嗣后學者的無休止的爭論埋下了伏筆¨。在我國,違法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已被多數學者所接受,筆者亦持肯定意見。而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還是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本文之所以再一次提到這個問題,是因為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是否歸于法律行為,涉及到法律行為外延范圍的界定,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這也是需要明確的問題。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睆奈迨?、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社會屬性和意志屬性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屬于社會行為和意志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特征,從行為的法律屬性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如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那么,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變化、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呢?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從規(guī)定看,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都是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通則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財產返還關系、損害賠償關系是不是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直接引起的法律關系呢?綜合通則五十八條至六十一條來看。這些關系應該是無效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和可撤銷行為被撤銷后所引起的,也就是說行為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而是行為的結果導致的法律關系的發(fā)生。所以筆者這里贊同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的說法。當然,無效行為和可撤銷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國內外學者尚未形成一致意見,關于此問題有許多論著,本文不再作深入討論,這里作簡要論述,主要表明筆者觀點而已。

4.關于法律行為的分類

綜合現行法學教材,關于法律行為的分類主要有:根據法律行為主體的不同分為個人行為、集體行為、國家行為;根據行為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分為角色行為和非角色行為;根據意思表示由幾方做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根據行為的派生關系可分為主行為與從行為;根據行為是否需要一定形式或一定要件可分為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根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自為行為與行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實踐行為與諾成行為、抽象行為與具體行為等等,這里不再一一列舉。

學者們對法律行為的各種分類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人們在學習和實踐中更具體地認識法律行為,更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不論是分類所依據的標準還是對分類所進行的解釋,都盲簡意賅,值得肯定。這里再次談到法律行為的分類問題,也是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角度而言的。前文已經提到,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應該把法律行為納入法學理論整體這個大前提下來考慮。所以從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講,筆者認為有必要把法律行為納入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這個大環(huán)境中考慮其分類問題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門組成:即憲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法律部門、勞動法法律部門、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法法律部門、刑法法律部門、訴訟法法律部門、軍事法法律部門、國際法法律部門,按照法律行為基本理論我們可以認定各個部門法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都應該是法律行為。依此,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法律行為等等。這樣,有利于從宏觀上把握法律行為的概念,更全面更具體地理船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

四、法律行為理論在教學中的系統化

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行為已不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而是一個涵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屬性的行為的廣義概念和統語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那么在全面具體地理解法律行為概念的思路上也應該做一下調整,應當從法之整體出發(fā),拓寬思路,構建法律行為理論體系。本文提出以下兩種構建思路:

第7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鍵詞]案例視頻教學法 法學教育 應用型

[中圖分類號] C961;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5)01-0143-03

法學教育是一項理論性與實踐性相結合,知識性與技能性相并重,以培養(yǎng)合格的具有堅定法律信仰、敏捷法律思維和較強實務技能的法律專業(yè)人才為目標的教育活動。歸結起來,一是使法學專業(yè)學生掌握法律角色的參照系,懂得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在其所處的位置上對外觀察問題的方法、觀點以及獨特的推理思維方式,二是把學生培養(yǎng)成高素質的優(yōu)秀公民。[1]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多媒體在教學中的廣泛運用,利用多媒體教學在高校教育中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法學作為一種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案例教學法越來越受到重視,成為重要的法學教學法。然而,傳統的案例教學法實踐中存在著激發(fā)學生興趣不足、案例介紹完整性和典型性不強、教學效果不明顯等諸多弊端。如何通過案例視頻化的教學模式彌補傳統案例教學的缺陷,是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創(chuàng)新和有益探索的方向。

一、案例視頻教學法是實現卓越法律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有效方法

卓越型法律人才培養(yǎng)計劃是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于2011年聯合的國家法學人才培養(yǎng)戰(zhàn)略計劃,將提高法律人才培養(yǎng)質量作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fā)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培養(yǎng)應用型和復合型法律職業(yè)人才,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yǎng)計劃的重中之重。培養(yǎng)什么樣法律人才和如何培養(yǎng)合格的法律人才,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yè)倫理教育和實務創(chuàng)新能力的培養(yǎng),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之間的深度銜接,是我國法學教育轉型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因此法學課程關鍵在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不僅要對學生進行法學專業(yè)知識的傳播和解惑,更重要的是思維能力及法律實務技能的教育與培養(yǎng)。

(一)案例視頻教學與傳統案例教學

傳統的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弊端。第一,學生的興趣激勵不足。課堂上講授的案例一般是通過教師口述或用PPT文字等方式對案情進行介紹,上述案例的介紹和講解只能讓學生抽象的了解案情及判決結果,而不能全面的感知案件的整改過程,難以最大限度上激起學生學習的興趣。第二,傳統案例選擇的非典型性與非時代性。教師從案例教程教材中選用的案例通常是一些陳舊的案例,現實生活中公眾廣泛關注的熱點事件和典型案例囿于教材的周期性往往難以引入分析,課堂討論案例的非典型性和非代表性使得學生對時代性的案例缺乏了解和分析。傳統案例教學法的上述缺陷和不足,使得不少案例教學過于形式化和呆板,或是為了強調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生搬硬套某些陳舊案例,或是案例分析一知半解,沒有充分考慮現實案例的多樣性與復雜性,使得學生對基礎理論知識和案例分析方法的掌握不足,在遇到現實案件時往往無從下手。

(二)案例視頻教學與其他實踐型教學

近年來,“診所法律教育”、“模擬法庭”等實踐型教學方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重點與實驗手段,開始不斷在許多高校推行。但上述實踐教學方法囿于受教育學生知識層次、場地、教師實踐能力、資金等各方面的限制,無法作為一種常規(guī)性和高效性的教學方法運用于法學教學實踐中,在整個法學教育改革中處于一種輔助地位。而案例視頻教學法可以突破上述實踐教學的條件限制,作為一種常規(guī)性的教學方法廣泛運用于大部分課程教學實踐中。

二、案例視頻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的獨特優(yōu)勢

視頻案例教學方法是指在法學教學過程中教師按照教學大綱和圍繞教學內容,在互聯網上精選案例視頻短片,利用多媒體技術組織學生觀看并指導學生深入分析、認真思考、積極討論,以培養(yǎng)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和提高學生分析、處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是一種實現理論和實踐有效結合的綜合教學方法和手段。其相對于傳統案例教學、“診所法律教育”、“模擬法庭”等其他教學方法具有自身獨特優(yōu)勢。

(一)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法律規(guī)范本身是枯燥乏味的,理論知識本身是抽象的,教師如果只是傳授理論知識和逐條解說法律條文,教師主動講學生被動聽,學生的頭腦只是“儲存器”未能發(fā)揮想象的空間,這樣的課堂氣氛必然無法振作學生的精神,難以引起學生學習的興趣。而案例視頻教學法提供用聲音、畫面、案例故事等相結合的多媒體形式,把教學內容生動形象地展示在學生面前,給學生以新穎感和驚奇感,可充分調動學生的視覺、聽覺、觸覺多種器官,使學生在課堂中保持高度的興奮,使其注意力集中,有效的激發(fā)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2],能使學生自始至終參與整個案例視頻教學的過程。

(二)深化學生對知識理解

心理學家特雷奇勒(Treicher)做過一個著名的心理實驗,實驗證實:人類獲取的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還有3.5%來自嗅覺,1.5%來自觸覺,1%來自味覺。[3]案例視頻教學法通過視頻的形式,既能看得見,又能聽得見,這樣通過多種感官的刺激所獲取的知識,在學生的頭腦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知識的保持將大大優(yōu)于傳統教學的效果。因此,案例視頻教學法不僅有利于知識的全面了解,而且更有利于知識的記憶和法律思維的培養(yǎng)。同時,教師所使用的視頻案例都是現實生活的焦點問題和典型案例,有些還可能是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法律問題,學生本身對此已給予了較多的關注,更希望得到較為權威的法律分析,恰恰這些視頻案例中大都穿插有法學專家學者的分析和見解。這樣,通過活生生的案例,結合專家學者的分析和自己的理解,用書本上的理論知識去解決實踐中的法律問題,必然能夠加深學生對所學法律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

(三)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

學習法律,主要是掌握如何運用法律知識去認識、分析和處理現實問題。[4]傳統的教學法是“滿堂灌”的傳授理論知識,缺乏法律實務技能的實踐,造成理論知識和實踐相脫節(jié),難以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案例視頻教學法就是通過多媒體課件播放真實的案例,組織學生對視頻中案例進行學習、討論,引導學生如何運用法律知識去認識、分析和處理現實問題。因此,案例視頻教學法能夠傳授給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實現思維能力及法律實務技能的教育與培養(yǎng)。

(四)實現師生角色互換

教師在播放案例視頻之前即講授理論知識,如果教師有的放矢提出視頻中相關的一些理論問題,在播放視頻過程中或結束后與學生交流討論,讓學生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觀點,必然能形成熱烈討論的氛圍,就能實現師生互動,營造活躍的課堂氣氛,實現角色互換,即由傳統的以教師為教學中心向學生為教學中心轉變,從而提高教學效果。

三、案例視頻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的具體運用

案例視頻教學法是將具體法律案例教學與多媒體教學有機結合的一種綜合教學方法。教師在課程教學中把課前精心準備好的案例視頻利用多媒體課件在課堂中播放,然后引導學生對案情展開專業(yè)分析,在案例分析和討論中不斷學習法學理論知識,逐步厘清解決案例問題的思路,培養(yǎng)學生通過案例分析掌握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學習能力,促成學生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應用能力相結合。在具體運用案例視頻教學時,要注意視頻案例的選擇和在教學中的具體操作,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一)視頻案例的選擇

視頻案例主要存在于中央電視臺及地方電視臺制作的法制欄目,如《今日說法》、《經濟與法》、《法制在線》、《庭審現場》等。這些欄目里的案例具有真實性、典型性及很強的時效性,因此從這些欄目里選擇視頻案例是一個有效的途徑。

案例視頻教學法以“案例”為素材,案例的選擇具有重要的意義,直接影響學生的興趣性、積極性,關乎教學效果的優(yōu)劣。

1.視頻案例具有針對性。教材的內容是教師授課的基本依據,教師應當根據教學內容有針對性的選擇案例進行課堂教學。第一層次是針對基礎知識選擇案例,這種案例的使用可以有效的幫助學生對該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點進行深刻理解和牢固掌握,可適用于大一、大二的法學本科生進行民法學、刑法學等基礎課程的學習;第二層次是針對法學課程中涉及多部門法知識綜合運用的案例,這種案例的運用有助于培養(yǎng)綜合運用多部門法學知識的能力,加強學生整體思維的訓練和法學知識的綜合靈活運用,可適用于大三法學本科生進行部分選修課程的學習;第三層次是涉及法學多個課程中多個知識點的案例,這種案例的使用能有效地培養(yǎng)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可適用于大四法學本科生進行應用型課程的學習。[5]

2.視頻案例具有新穎性。即選擇的視頻案例應是近兩年社會上新近發(fā)生的具有新穎性的案例。案例視頻教學法是一種能有效激發(fā)學生學習興趣的方法,只有選擇那些最近發(fā)生的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例,才能激發(fā)學生的熱情,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因為在給予這些案例高度關注討論的人之中不乏知名的學者,學生可以參考學者的思路和建議,提高自己認識、分析和處理問題的能力。相比而言,那些陳舊過時的案例往往會因缺乏時代特色讓學生產生“疏離感”,從而降低了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因此,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盡量選用最新社會關注的焦點案例。

3.視頻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性。教師選擇案例時既要注重選擇正面的典型案例,也要選取一些反面的職業(yè)倫理案例以幫助學生職業(yè)倫理素養(yǎng)的養(yǎng)成。正面的案例能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信仰,反面的案例則能對學生起到警示的作用。[6]法學教育首先要把學生培養(yǎng)成高素質的優(yōu)秀公民,不但要通過正面的案例告訴學生“應該怎么做”,而且要通過反面的案例讓學生明確“不應該做什么”;其次,法學教育的本科生將來大多是一線的司法或法律實務工作者(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對他們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直接關乎我國未來的司法公正及法治社會的真正建立。

(二)案例視頻教學法在教學中的具體操作

正確的組織實施是案例視頻教學法成功的關鍵因素。教師應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在教學過程中恰當的引入案例視頻,通過觀看案例視頻了解案情后組織學生對案例中的問題進行討論和課后交流。

1.課前準備

課前準備分為教師和學生兩個方面。教師不僅要根據上述原則慎重選好視頻案例,同時要掌握視頻播放的時間,適當的對案例視頻進行剪輯,且更應當熟悉其內容和設計好在課堂上討論的方案及要討論的相關問題。同時學生也要進行課前預習和準備,學生應當在課前全面對所講授的章節(jié)內容和知識點進行認真預習,了解該章節(jié)應掌握的重點和教學目標。

2.課堂操作

首先,教師講授專業(yè)基本理論知識。在播放視頻之前,教師應在規(guī)劃的時間內將章節(jié)內容和基本理論全面而系統的串講一遍,從而指出應掌握的知識點。學生在觀看案例視頻時,會自覺運用相關理論知識去分析案例,有的放矢而不是當作一般視頻漫無目的的觀看。

其次,合理控制案例視頻播放時間。案例視頻教學法作為一種常規(guī)的教學法,放置在課堂上進行常規(guī)教學使用,故選用的案例除了在內容上必須符合課堂教學外,在形式上還要控制其時間,視頻播放時間最好設置在15分鐘左右,最長的不宜超過25分鐘。合理的視頻時間安排能夠充分保證在一節(jié)課堂教學中將理論知識講解、視頻案例播放、案例分析討論等環(huán)節(jié)有序開展。

再次,案例分析和討論。教師在案例分析和討論環(huán)節(jié)應加強對學生方法和技巧的引導,將基礎理論學習有效地融入案例分析中,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專業(yè)思維能力。為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師既要鼓勵學生勇于參與討論,又要按照實務技巧和規(guī)程進行訓練,防止學生的討論偏離中心和重點。一般的,視頻案例中都穿插有法學專家或律師的分析與點評,在觀摩與討論過程中,學生便可以參照專家的分析并借助教師的啟發(fā),對自己的觀點和認識做出評判,以此逐步培養(yǎng)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最后,教師歸納總結。對每一節(jié)課的教學總結不僅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程序,也是案例視頻教學能夠達到預期教學效果的關鍵所在。對于學生在案件分析和討論過程中不同思路和各種觀點,教師都應歸納總結,逐一客觀公正的評價。對積極發(fā)言的學生給予充分肯定;對發(fā)言不夠積極的學生,鼓勵其增強自信,大膽的參與課堂的討論。[7]教師通過歸納總結了解了學生對知識掌握的整體情況,學生對案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和思路,實現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yǎng)了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從而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

3.課后討論和交流

部分學習熱情較高、善于思考的學生雖然在課堂上發(fā)表了自己的見解,但仍然“意猶未盡”,可能對視頻案例中的一些問題感到仍需更為清晰的認識。如果僅依靠其個人冥思苦想,缺乏教師的指導,很可能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最終走向極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在課后就視頻案例中未徹底解決的問題進行更深一步的交流。交流的形式并不局限于面對面的交流,可以通過QQ群、微博等信息交流平臺來開展。教師應積極關注課后交流平臺中的討論,并給予正確的引導和啟發(fā)。

[ 注 釋 ]

[1] 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7.

[2] 危玉妹,危薇.視頻案例教學:法律教學的新突破[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6 (6):175-178.

[3] 危玉妹,危薇.視頻案例教學:法律教學的新突破[J].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6 (6):175-179.

[4] 許維安.法學教學中推行視頻法律安立路教學法的探索[J].法制與社會,2010(10):240-241.

[5] 宋高初.我國法律教學推行視頻案例的設想[J].中國大學教學,2008(7):53-54.

第8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關于法學教育的一般問題,筆者近年來積累了一些思考和經驗。然而,直接促成本文的是201。年去世的何美歡老師。筆者并不認識何老師,盡管早就知道她的名字,也讀過她的專業(yè)著作。直到她去世后,筆者才注意到她為中國的法學教育所提出的思路、方案以及在清華法學院數年艱辛的教學實驗。已經很久沒有這樣的感動和欽佩了。同時也感到特別遺憾,遺憾之前竟然從來沒有關注過她的努力,而永遠失去了請教的機會。

一、對法學教育現狀的評估

(一)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否成功中國現在有六百多所高等院校在招收法科學生,總體評價其教學質量非常困難。即便針對特定的法學院,教育成效的評估仍然很困難,需要將其作為一個研究課題,進行精心設計,而筆者迄今為止尚未見到好的研究成果。因此,我們不得不暫時依靠個人的體驗來判斷。不過,作為無論在哪個方面來說均在國內名列前茅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和清華大學法學院,如果其教育質量不能令人滿意,則大體可以推知國內整個法學教育的狀況。

何老師認為,中國法學教育在傳授知識的層面上基礎性不足、覆蓋面不廣,在技能訓練方面則“全方位缺席”。她多年來觀察到的中國法科學生,只能達到了解知識和某種程度的理解的水平,缺少對法律的其它更高層次的了解。他們大多數呈現一種奇怪的知識結構—一方面能對“前沿的”、深奧的東西如數家珍,滔滔雄辯;另一方面不屑學習基礎知識,對基本知識只有單薄的、貧乏的認識。

筆者對大多數法科學生的判斷與何老師基本一致。以民法為例,筆者的親身體會是,他們大學畢業(yè)的時候,對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已經遺忘大半,能夠說得出大意的法條不超過五條,更談不上體系性的深人理解。記得住的一點知識,也基本流于空泛,或者耽于望文生義。學生基本上不懂得如何發(fā)現法律問題,更談不上妥當地解決問題。拿到一個具體案件(哪怕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件)時常常手足無措,最常見的就是將自己仍然基于普通人的公平感而獲得的粗淺結論,包裝在似乎“從天而降”的法律概念(而非現實的法律制度)之中,卻沒有掌握分析案例的結構、思路。面對一個抽象法條或者一個理論命題時,只能拼命地在記憶中尋找書本知識,如果還幸運地記得,就開始復述。希望其加以進一步解釋時(包括提示了需要解釋的間題時),則茫然無措,或者只能憑感覺談自己的“觀點”。至于理由,大體上就是感覺本身,或者祭起“基本原則”的大旗,用“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來處理問題。在商事法、知識產權法、國際商法等領域中需要運用民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時候,學生難以將知識貫通起來,不懂得運用,更談不上靈活運用。除此之外,他們總體來說缺乏對社會、經濟、政治的深人理解,更不能把這些角度的思考通過適當的切人點運用到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中。

北大法科畢業(yè)生盡管很少不懷念北大的生活,但是對法學專業(yè)教育的感念卻很有限。畢業(yè)生聚會時雖然不吝惜于對法學院的贊美之辭,然而大多數內容細聽起來空洞、抽象。個別教授(比如蘇力、賀衛(wèi)方、張千帆)對很多學生產生了探刻的影響,但是多半是“理念”層面的。這當然是成功之處,但顯然不是法學教育的核心部分。據筆者個人的訪談,本科畢業(yè)生回顧四年的專業(yè)教育時以失望者居多,尤其是那些成績或者學術能力出眾的學生(也就是相對來說學習更認真的學生)。能夠給學生留下深刻印象的專業(yè)課程,不會超過五門,甚至常常只有兩三門。在校學生乃至畢業(yè)生在專業(yè)上的成長,主要依靠自學以及自己的悟性。法律專業(yè)人士的確需要終身學習,而北大的法學教育并未給他們提供堅實的基礎。對于教育成效,一個間接一點的評估方式是考察學生的努力程度。法學是一個艱深的領域,有理論、有實踐,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需要掌握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都非常復雜。正因為如此,法制成熟國家的法科學生一般需要很用功(特別是對于基礎課程)才能夠順利完成學業(yè)。

大量的時間投人與艱苦的學習,固然不是養(yǎng)成專業(yè)能力的充分條件,但是,它肯定是一個必要條件。但是,據筆者所知,法學院是很多北大學生心目中的“療養(yǎng)院”之一。在大多數的課程中,學生只要大體留心聽講,考前突擊一下筆記即可取得不錯的成績。僅從這樣一個學習狀況,就可以推斷出大體的教學成效。CS〕有一位在大陸工作過三年多、從事非訴業(yè)務的臺灣律師,寫下了中國律師給他的印象,提出的批評非常深刻。C6〕其原因,至少可以部分地歸于法學教育。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法科畢業(yè)生的事業(yè)成功來說明法學教育的成功。事業(yè)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專業(yè)素養(yǎng)(包括在法學院中形成的基本素養(yǎng))只是其中一個方面。而且,在普遍失敗的法學教育之下,即使一個專業(yè)能力薄弱的畢業(yè)生,只要他面對的是更加薄弱的競爭者,或者擁有更高的自學能力、悟性或者更好的在職訓練,就可以脫穎而出。

第9篇:法理學教學范文

論文摘要:教師與政府問的行政法律關系是固有的,這源于國家在行使教育公共權力中對教育人力資源控制的需要。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在社會屬性上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的特殊公職系列人員。因此,公立中小學校的教師處于提供公共教育服務的、屬于公職系列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

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師作為專業(yè)人員的法定條件和權利。不同國家教師的法律地位的確定和調整取決于各國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隸屬法系、法律傳統以及學校教育機構的性質。本文采用法理學和比較的方法,首先探討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最后推理出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

從公立學校教師自身職業(yè)的特點看,教師職業(yè)的產生和職業(yè)定位與國家的教育控制權和學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關,它是伴隨著教育權力主體的轉移、教育納人到國家權力視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務向公共事務的演變而逐漸形成的。

教育發(fā)展史和人類社會發(fā)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這種“超生物遺傳方式”最早在原始社會產生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兒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長者的一種道德倫理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和家庭形態(tài)、內涵的日趨完善,家庭的教育權利和義務成為文明社會普遍存在并保護的“第一教育權”,至今我國憲法仍然保護這種天然的教育權。進人階級社會后。國家開始涉及教育領域,但是這時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種社會活動,國家對教育的影響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間接的手段,如采用科舉選士等人事選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產生和發(fā)展促使國家教育權的真正出現。各國普遍建立了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國家教育權普遍強化,并成為現代教育權的主體,各國都設立教育行政機構代表國家承擔舉辦和管理教育的職責。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從建立一開始就把教育視為無產階級國家的職責。

國家行使教育公共權力,保障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實現國家教育目標的主要基礎之一,就是國家對教育過程中需要的人力資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對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師范教育體系、培養(yǎng)受過專業(yè)訓練的教育者,對于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即國家通過培養(yǎng)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教師隊伍來保證并不斷擴大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同時確保國家教育目標的實現。鑒于公立學校教師在實現教育的國家責任中的重要意義,許多國家都把教師納人到國家公務系統,或者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享受公務員同等的待遇。可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之間構成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歷來就是存在的,這種關系源于教師職業(yè)的產生和特點,是固有的、不可改變的。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法律規(guī)定對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實施資格考試、招聘錄用、培養(yǎng)和培訓、考核與評定、職務晉升與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教師必須服從這種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學事務時二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當然,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內涵、各自的權利義務要求和發(fā)生糾紛的處理方式,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教師仍是“國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機關掌有教師管理的絕對權力,教師則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教育行政機關對教師的任免、獎懲等僅適用于內部人事管理的權利義務體系。實際上二者構成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類似于傳統上大陸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

1986年2月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guī)定》之后,原國家教委決定在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開始改革教師的“國家干部”身份。雖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具有公職身份,但他不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行政級別系列的公務員。教師作為行政相對人與教育行政機關發(fā)生法律關系時,不具備內部管理權利義務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權力和服從義務不像以前那樣具有職位層級性。教育行政機關在實施教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許可行為、罰款或取消教師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行為時,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教師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權利為由通過司法機關以行政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同時,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過錯行為,侵犯教師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的,教師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屬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

教師職業(yè)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公立中小學校的教師也不例外。我國學校內部主要存在三種崗

位,分別是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其中教師屬于專業(yè)技術人員。從時代要求和社會發(fā)展趨勢來看,在當代中國社會轉軌的過程中,學校教育體制發(fā)生了深刻變革,教師的工作環(huán)境和從業(yè)方式也處于急劇變化之中,教師專業(yè)化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l966年l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巴黎會議發(fā)出的《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明確指出,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yè),教師職業(yè)是“建立在有關學科基礎之上的一種專門性強的社會職業(yè),必須是經過專業(yè)訓練,長期研究,獲得并保持專門知識和特殊技術,承擔著對學生和社會進步的責任,有高度責任感的人,才能適宜教師職業(yè)”。近年來世界各國都在不斷努力推進教師專業(yè)化的進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技術的崛起,教師職業(yè)進入G0ds0n所稱的“恪守原則的職業(yè)精神”時代。在傳統的工業(yè)社會中,教師可以以穩(wěn)定的國家公務員或者是白謀職業(yè)、自立發(fā)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識和信息技術的時代,教師已經不應是市場化公民社會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業(yè)式的服務提供者?!靶碌慕處熉殬I(yè)不能只成為技術性工作,為了實現教育標準化和追求考試成績只關注教學技術而忽視教育目的,工作強度無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門的雇傭員工那樣;也不能固守原來僵化、不鼓勵創(chuàng)新的教師公務員管理模式?!苯處?包括其他專業(yè))需要接受“市場的沖擊和重塑政府的更強的控制和監(jiān)督”,教師將由一種熟練職業(yè)轉為專業(yè)運作方式,這會使教師人力資源的配置和使用發(fā)生改變。一些國家在教育私營化和分權化政策的沖擊下,公共部門的雇傭模式開始轉向一種合同雇傭關系,賦予學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權。特別是在高等教育領域,教師由與國家、政府結成服務關系轉變?yōu)楹贤P系,教師的工作條件受私法下雇傭合同的調整,教師的義務可以由作為法律雇主的學校與教師在個體或集體的基礎上雙邊協商決定。在公立中小學校教育領域,教師的權利和教師勞工關系在幾股力量的沖擊下被重新塑造,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影響,“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護?;诖颂卣?,中小學教師的公務員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約精神越來越多地滲入到教師管理領域,影響著教師的法律地位和從業(yè)方式,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的法律關系正在發(fā)生深刻的變化。

2.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社會屬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務,屬于公職系列

公職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公務員,二是在政府機構中和各類事業(yè)單位中工作的、非公務員系統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職業(yè)從屬于公職系列,“起源于現代國家把普及義務教育視為國家的事業(yè)和把對它的管理當作政府行為,從而用國稅收入支付教育公務員——教師的工資,由他們執(zhí)掌這一國家事業(yè)和完成這一政府行為”。因此,從法理上講,公立學校教師既不是分文不取的義務勞動者,也不是由私人機構付酬的勞動者,而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從事特定的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職人員??梢哉f,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本身必然使其從屬于公職系列,尤其是在基礎教育階段,教師職業(yè)的公職性尤為突出。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市場、社會和教育的關系發(fā)生了深刻變革,教育的社會性質也發(fā)生了改變。學校自主管理權的擴大,使教師多采取合同形式從業(yè),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師的公職身份,而是根據時展賦予教師職業(yè)新的含義,即在傳統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績效、競爭等具有市場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質量和建立現代化的教師管理制度。我國白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任用制度摒棄了“國家干部”身份時的行政任命制,轉變?yōu)榻處熉殑掌溉沃啤F淠康脑谟诟淖兘處煹膯挝凰兄?,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以適應教育領域日趨激烈的競爭,促進教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終提高教育質量。對于改革引起的教師法律身份的變化,在理論邏輯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仍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這就意味著“教師與國家之間事實上是種‘雇傭’關系,教師應當是國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動中必須體現國家意志”。從現實來看,由于教師資格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工作場所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他們的工資收入、福利等由國家財政負擔、職務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因此,教師仍是國家公職人員。從長遠來看,我國政府職能的轉換、市場經濟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會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教育處在由國家獨攬的事業(yè)向“第三部門”的逐漸轉變中,市場和計劃兩種資源配置機制在教育領域內滲入的程度也處于過渡階段中,兩種力量誰占主導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這種情況下,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的行政公共權力仍會在教育領域內占主導地位。尤其在義務教育領域,因為它受市場的影響比較小,也是國家法定的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教育,所以國家對義務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動搖。在每個公民都必須接受教育的意義上,政府要保證這種服務事實上被提供,而且要達到政府認為滿意的標準。只要國家仍對基礎教育負主要責任,為了實現國家的教育目標不放棄對基礎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的公務性質就不會被取消。教師聘任制并不必然改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與國家的公務關系,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工資仍由國家負擔,教師職業(yè)仍可以享有社會公費醫(yī)療、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職業(yè)的穩(wěn)定性等公務員特性。這也是保證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yè)具有吸引力、確保教師待遇、鼓勵優(yōu)秀教師長期從教的關鍵舉措。

三、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分析

l、國外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各國都把教育看作是國家興辦的公共事業(yè),教師受國家委托執(zhí)行國家意志,按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培養(yǎng)目標教育下一代,執(zhí)行的是國家公務,因此,各國都把教師定位于公務員或者公務雇員。法、德、日三國,明確規(guī)定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教師職位后,其身份就是國家(或地方)公務員,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適用本國的公務員法,或根據教師職業(yè)的特殊性而專門制定的教育公務員法。日本文部省認為,教師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問題,只能由教育行政機構決定,地方公務員法禁止教師與地方教育機構進行集體談判。德、法兩國,國家立法機關確定教師的雇傭條件,政府和教師協會無權就此簽署集體談判合同,罷工為非法,要受到法律懲罰。英、美兩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國家的公務雇員(Public Empl0yee),由公立學校的責任團體(地方教育委員會或地方教育當局)采取雇傭合同的形式與教師簽訂工作協議,教師的雇傭和解雇不適用于一般的勞工關系法,也不適用于國家公務法律條款,而是由僅適用于學校雇員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與其他一般雇傭關系相比,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體談判、罷工、教學責任等方面限制更加嚴格。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教師的教學責任由合同約定改為由國家教育和科學部立法詳細規(guī)定,教師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務,而是基于法規(guī)提供教育服務。美國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條件很多都由法律規(guī)定,對在公務雇傭領域能否集體談判仍有爭議。一般認為,集體談判并不是維持公立學校的必要手段,因為學區(qū)作為民選的負責公立學校管理的團體,不能向雇員組織妥協或違法授權,但學區(qū)可以與地方教師組織就學區(qū)有自由處置權的事項,如工作時間、工資、紀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條件等進行協商。

2.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我國1993年才頒布《教師法》,開始以法律手段解決有關教師的法律問題。該法對我國的教師地位、權利、責任和義務作出規(guī)定,并為確保教師的法律地位,使其責任和義務得以履行、權利得以實現,提出了實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聘任制度、培養(yǎng)和培訓制度、考核制度等。但現有法律仍有明顯缺陷:第一,對教師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相當籠統,不能很好地運用于法律實踐。比如,法律規(guī)定我國中小學校教師是專業(yè)人員,但到底是什么樣的專業(yè)人員卻不明確,所以教師的法律主體地位并沒有真正確立,教師的地位依然不高。第二,對教師法律地位的保障缺乏嚴格的規(guī)定,以至于在實踐過程中,既不能保證教師有效地履行職責,又不能很好地保證教師的合法權益,也沒有做到以法對教師進行管理。所以,有必要運用法律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規(guī)定為屬于公職系列的專業(yè)人員,并參照公職人員和專業(yè)人員的法律具體規(guī)定教師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救濟措施,規(guī)定政府、學校、司法部門在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管理方面的法定職責,從而確保公立中小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確定和實現。具體地說,我國教師既不同于國家公務員,也不同于自由職業(yè)者,而是一種為國家和社會公益事業(yè)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即教師是一種特殊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他的特殊性在于他提供的是公共服務,并且從屬于公職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