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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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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摘要:自《道路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辦法》頒布以來,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在國內扶危救困、推動社會和諧發(fā)展等方面均發(fā)揮著巨大作用,與此同時,在實際運作期間也存在著諸多弊端和不足。本文將立足于實際角度,對當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予以詳細分析和闡述,之后在此基礎上探討出一套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希望借此不斷提升救助基金管理成效,使之發(fā)揮出預期價值,推動社會發(fā)展。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基金管理

據統(tǒng)計,截止到2020年9月底,國內機動車保有量高達3.65億輛,汽車達到2.75億輛,我國駕駛員高達4.5億人次。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屬于潛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一種社會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以后,交強險可以對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間會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擾,很多受害者難以得到及時的救助。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難以借助交強險制度索取賠償時,那么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便可發(fā)揮其作用,讓事故受害方獲得及時救助和經濟補償。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受害方若想獲取基金救助,可謂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因此實現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創(chuàng)新管理顯得尤為關鍵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況

2004年,中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單一提到社會救助資金來源和相關墊付責任,關于救助基金具體性質則未有闡釋,且關于怎樣去申請此基金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2006年,我們國家出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救助資金籌集來源內容和相應使用條件的內容等。到了2009年,國家《侵權責任法》中規(guī)定了救助基金的具體墊付范疇。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在全國范圍內落實,但和美國、加拿大等發(fā)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國多個省份在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過程中遭遇了很多難題,有的省份落實遲緩,有的省份則運行吃力,現在尚有一些縣城還沒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分析

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我國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個條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國家沒再出臺相關法律,而是通過行政規(guī)章設立的方法出臺了《試行辦法》,但對于救助基金的落實沒有給出具體解釋;和救助基金有關的實施辦法制定要求,盡管下放到了國內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專屬于各自的實施辦法,但就應該如何去實施,尚無明文規(guī)定。《試行辦法》中,其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有一部分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但這和國家《預算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相斥,未經地方人大允許就將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險公司經營的強制汽車保險的稅費視為基金來源之一,并且基金費用支出由財政機構在年度預算中進行抽調,這顯然侵犯了地方人大的職權。之所以出現上述情況,主要是由《試行辦法》法律位階過低而造成,因此就不能滿足社會救助的根本需要。

2.救助基金閑置嚴重。當前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其中很大部分都源自每年根據交強險保費抽調相應比例的款項,其他款項來源路徑以社會捐助為主。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否被真正用在交通事故救助上,還有待多方考證,信息公開度低是主要問題。交強險中被抽取的救助基金數額在2014年達到了29億元人民幣,各個省區(qū)救助基金基數尤為龐大,但基金閑置情況卻屢見不鮮,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本無法得到救助。比如廣東省,該省2014年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著20億元人民幣的驚人數值,但經調查后發(fā)現,真正用在交通事故救助上的資金只有10萬元;再如山東省,2019年年底,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籌集近10億元人民幣,但事后真正用在救助上的也只有1000多萬元,導致那些由于嚴重交通事故而拖欠醫(yī)療費的受害人治療被耽擱。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國內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需要在事故出現后且受害方無處問責、急需用錢救命的情況下給予的。但事與愿違,事故出現后,受害方普遍都是接受救助部門救助,此時這些部門會去找醫(yī)院,之后醫(yī)院最后還會去找病人家屬去商議解決,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huán)。

3.管理機構運行不力。由《試行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得知,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所涉部門繁多,既有財政部、保監(jiān)部,又有公安部、衛(wèi)生部等。各省市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了人民政府是該項基金的管理主體,基金管理機構設定由政府決定。而管理機構該怎樣去創(chuàng)立、去設置,每個省市做法迥異,一些基金管理機構是公安部門,其中以北京和廣東最具代表性;而有的則是財政部門負責,以上海最具代表性;有的則是執(zhí)行外包,以江蘇最具代表性。還有一些地區(qū)的市縣根本就沒有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屬于一類國家保障基金,政策性特點和公益性特點顯露無疑,但實情則是各級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對外公開做得不透徹,管理機構不協調、不統(tǒng)一的現象甚是嚴重。

4.基金申請程序煩瑣。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申請時,程序過于煩瑣是主要問題,繼而導致基金申請困難,這便會耽誤對外救助。因為該項基金所涉部門有很多,并且基金申請、審批、發(fā)放這些流程不隸屬于同一機構管轄,因此基金管理運作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著資金申請、資金發(fā)放過程中職能未明確、申請手續(xù)多等一系列問題。部分地區(qū)申請人在申請基金救助款項時通常要在公安局備案申請,后續(xù)辦理業(yè)務時,經辦人卻時常表示未接受過此類業(yè)務,不知如何辦理。正因存在多項指標限制以及多項辦事流程影響,實際申請成功的人為數不多,就算是申請成功,資金下放也要達數月之久。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模式

1.健全救助基金法律體系。財政部等部門所制定的規(guī)章條例讓基金的救助功能無法透徹彰顯出來,并且對省級政府的約束力不高,這便會阻礙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深度落實。在《試行辦法》中,均將有關操作規(guī)定的制定權下放到地方,各地區(qū)立法若是分散開來,規(guī)定便難以統(tǒng)一,再加上貧富差距、地域差距的存在,矛盾必然持續(xù)增加,這有悖于我們國家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目標。應注意,全國性保障制度務必要借助相應法律去強制規(guī)范,此為統(tǒng)一國內法治的必然要求,所以說務必要建立位階更高的法律體系,那樣才能讓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水平得到提升,讓事故受害方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第一,可效仿德國交強險的運作模式,將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予以優(yōu)化后,正式納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中,使其成為此項條例中的重點項,擁有高度行政法規(guī)效力。第二,基于當前《試行辦法》,基于對國內各地區(qū)執(zhí)行效果考量、對發(fā)生問題予以分析的基礎上,系統(tǒng)化地去完善和創(chuàng)新制度的細則,不斷充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的內容,條件允許情況下還要制定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條例》,使之成為救助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基本法。要和責任險制度達成緊密聯系,并且還要進一步滿足社會救助制度的要求,不斷查漏補缺,建成一套科學化、規(guī)范化、常態(tài)化的國家道路安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制度。

2.發(fā)揮基金作用。由于救助基金會存在大量結余的情況,以深圳市為例,對社會公開征求修改《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暫行辦法》的意見,并且還進一步放寬了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請范圍,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機動車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急需墊付搶救費用時,同樣擁有申請救助基金的資格。以上規(guī)定旨在持續(xù)發(fā)揮基金救助效果,不僅要相對放寬基金申請范圍,還要不斷加大對外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得到基金扶持、幫助,救民于水火。

3.實現基金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協調運作。地方財政部門要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小組,小組成員要涵蓋運輸部和民政部,還要囊括計劃生育委員會以及保監(jiān)會等,通過多方發(fā)力,共同致力于救助基金決策和籌集以及調用等。關于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體運營,要委托給高資質、有能力的保險公司負責,由其負責基金申請、申請人調查等業(yè)務。由此便可保障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國家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分配,最大限度上彌補地區(qū)間的差異,發(fā)揮出該項基金的最大化作用。并且還要兼顧救助業(yè)務建設,委托給直接處理補償事務能力強的保險公司去負責,以增加政府編制的方式,實現救助業(yè)務的大范圍拓展?;鹕暾埲藢戎芾硪约把a償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各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權。

4.對基金申請流程進行適當簡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專門的辦公場地以及窗口,作為統(tǒng)一的基金管理辦事部門對外服務,并且由專門的保險公司去負責,這樣就可以便于申請人去申請基金,也會易于辦事機構和管理機構之間有效協作。審批流程簡化也十分重要,對喪葬費和醫(yī)療費等需要民政部、衛(wèi)生部工作人員介入審核的,各部門要委派專員到辦事機構值班,精心處理基金審核業(yè)務。材料審批完成后,基金管理機構要和財政部之間形成聯動,打通救助基金快速申請通道,將救助基金劃入醫(yī)院抑或是其他賬戶中,做到快速到賬、高效救助。

四、結束語

基于當前現實情況,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優(yōu)化勢在必行。要認識到基金項目管理中現存的一系列問題,通過優(yōu)化救助基金法律體系、發(fā)揮基金作用、實現基金管理部門的協調運作、對基金申請流程進行適當簡化等手段,不斷提升道路安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水平,讓基金在社會救助中真正發(fā)揮出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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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爽 單位:駐馬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