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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售寫字樓(房產)的納稅籌劃
【案例1】K企業(yè)是A公司下屬的一家全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2010年開發(fā)了一幢寫字樓,實際造價(開發(fā)成本)為200000000元,預計售價為350000000元。其中擬20%售給關聯(lián)公司D公司作為辦公場所,其余部分對外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考慮其他扣除成本。方案一:K公司直接將寫字樓售給D公司。土地增值額為=(350000000-200000000)×20%=30000000(元)土地增值率為=350000000÷200000000=7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0000000×40%-40000000×5%=10000000(元)方案二:將擬售給D公司部分寫字樓先轉為自用后分立,由D公司受讓兼并分立企業(yè)。
1、K公司將擬售給D公司部分寫字樓先轉為自用,作為其自用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20000000元)。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這就是說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其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自用或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不需計繳該部分房產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2、將K公司分立為兩個公司,分立新設一個全資子公司(E公司),并由E公司擁有寫字樓。由于K公司分立過程中需對房產、土地進行分割,分立時K公司未取得相應的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也沒有實現(xiàn)土地轉讓增值額。因此,K公司分立對房產、土地的分割,不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即通過企業(yè)分立轉移到E公司的寫字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3、分立結束后,D公司受讓兼并E公司。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guī)定:“在企業(yè)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yè)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yè)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币虼耍珽公司(被兼并企業(yè))將寫字樓轉讓到D公司(兼并企業(yè))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經過上述籌劃,K公司售給關聯(lián)企業(yè)D公司作為辦公場所的寫字樓,從企業(yè)分立及D公司兼并E公司過程中,都無需繳納土地增稅,K公司既達到對內銷售,又可節(jié)稅10000000元。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納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以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確定的4級超率累進稅,即:土地增值率=【收入-扣除項目(成本)】÷扣除項目(成本)=收入÷扣除項目(成本)-1,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適用稅率就越高。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影響土地增值稅額大小的因素,主要是房地產銷售價格和扣除項目金額。因此房地產企業(yè)只有把握好上述影響因素,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通常企業(yè)交易環(huán)節(jié)越多,其產生的總體稅負也將隨之增加,因此,盡可能地減少不必要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是常見的節(jié)稅籌劃思路。但從以上土地增值率公式推導中可知,改變每次交易收入和扣除項目(成本)可以使土地增值稅適用較低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企業(yè)在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增加一個(或多個)中間環(huán)節(jié),就可以將一次高增值分解為兩次(或多次)相對較低的增值,從而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稅率的金額。
【案例2】近年來房地產的持續(xù)升溫,ABC公司為緩解資金緊張壓力,有意將其于2005年取得的一塊土地出售給DK公司,該塊土地原購入成本為20000000元,現(xiàn)準備以120000000元出售。方案一:ABC公司直接將該地塊出售給DK公司。ABC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應納營業(yè)稅=(120000000-20000000)×5%=5000000(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000000×7%=350000(元)應納教育費附加=5000000×3%=150000(元)應納印花稅=120000000×0.5‰=60000(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0000+5000000+350000+150000+60000=25560000(元)土地增值額=120000000-25560000=94440000(元)土地增值率=94440000÷25560000=369.48%應繳納土地增值稅=94440000×60%-25560000×35%=47718000(元)企業(yè)稅前利潤=120000000-25560000-47718000=46722000(元)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6722000×25%=11680500(元)ABC公司稅后凈利=46722000-11680500=35041500(元)方案二:ABC公司將該地塊售給全資子公司(QW公司),再由其出售給DK公司由于該地塊土地增值率為369.48%,適用土地增值稅率高達60%,如果通過增加銷售環(huán)節(jié),利用二次銷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額,則能夠適用較低的土地增值稅率,達到節(jié)稅目的。因此,ABC公司先將土地作價60000000元出售給下屬全資子公司(QW公司),再由(QW公司)將土地作價120000000元出售給DK公司,通過增加銷售環(huán)節(jié)的方法,達到降低土地增值額目的。經上述方案籌劃后,ABC公司及QW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分別如下:
1、ABC公司實際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應納營業(yè)稅=(60000000-20000000)×5%=2000000(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000000×7%=140000(元)應納教育費附加=2000000×3%=60000(元)應納印花稅=60000000×0.5‰=30000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0000000+2000000+140000+60000+30000=22230000(元)土地增值額=60000000-22230000=37770000(元)土地增值率=37770000÷22230000=169.91%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7770000×50%-22230000×15%=15550500(元)企業(yè)稅前利潤=60000000-22230000-15550500=22219500(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22219500×25%=5554875(元)ABC公司稅后凈利潤=22219500-5554875=16664625(元)
2、QW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應納營業(yè)稅=(120000000-60000000)×5%=3000000(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000000×7%=210000(元)應納教育費附加=3000000×3%=90000(元)應納契稅=60000000×4%=2400000(元)應納印花稅=120000000×0.5‰=60000扣除項目金額合計=60000000+3000000+210000+90000+2400000+60000=65760000(元)土地增值額=120000000-65760000=54240000(元)土地增值率=54240000÷65760000=82.48%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4240000×40%-65760000×5%=18408000(元)企業(yè)稅前利潤=120000000-65760000-18408000=35832000(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35832000×25%=8958000(元)QW公司稅后凈利潤=35832000-8958000=26874000(元)ABC公司及QW公司實現(xiàn)稅后凈利合計=16664625+26874000=4353862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凈利潤增加額=43538625-35041500=8497125(元),可見增加交易環(huán)節(jié)雖然增加了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等相關稅收成本,但它可以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稅,達到總體稅負最低的目的。
作者:姚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