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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管理;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蓬勃發(fā)展,現代化的城市建設進程顯著加快,對于城市發(fā)展的基礎內容道路交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當前城市發(fā)展來看,道路交通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道路傳輸力不足、交通結構不發(fā)達、交通設施陳舊等方面,導致了道路擁擠等問題的出現。因此,要想保證城市的健康發(fā)展,必須盡快解決城市道路交通問題,進一步做好做好交通規(guī)劃管理工作。
一、問題分析
在當前的城市發(fā)展中,道路交通規(guī)劃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規(guī)劃管理流于形式
關于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是一直有著評價體系的,很多城市為了得到較高的評價分數,往往在編寫管理規(guī)劃時沒有全面的考察實際道路交通情況,文本的編訂主要是為了評比需要,缺乏實踐性。很顯然,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應用這樣的規(guī)劃文本,是得不到任何成效的。而且,很多城市的相關領導沒有較為長遠的發(fā)展目光,即使得到了較高的評價分數,但是實際上是名不副實的,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并沒有與高分數相符合的管理水平。長久下去,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將會面臨更多的問題。
(二)規(guī)劃管理缺乏針對性
在很多城市的交通管理規(guī)劃工作開展中,沒有科學的考察本城市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只是一味的照搬規(guī)劃內容,僵硬的按照程序管理,最終得不到較高的管理效率。對這些城市而言,在規(guī)劃管理工作開展中,根本沒有明確的了解規(guī)劃管理的具體工作,沒有深入的分析在道路交通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將會遇到的問題,對于具體的道路交通規(guī)劃內容沒有形成清晰的認識,導致最終的管理工作缺乏針對性,沒有實際的指導意義。
(三)混淆規(guī)劃與設計
很多城市在交通規(guī)劃管理工作陷入了一個誤區(qū),將道路交通設計看成是交通規(guī)劃,混淆了規(guī)劃和設計的概念[1]。在規(guī)劃工作中,規(guī)劃文本的設計加入了交通標志設計等內容,雖然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發(fā)揮了一定的效用,尤其是促進了中小城市交通管理的規(guī)范性,但是對于大城市的交通管理卻不能發(fā)揮出較大的作用。歸根結底是因為這僅僅是道路交通設計,而不是規(guī)劃。
二、規(guī)劃管理對策
(一)明確基本內容
第一,道路交通情況調研。在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劃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實地的調研考察,全面充分了解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在調研中需要搜集的資料主要有:該地區(qū)的土地利用率、城市道路布局、交通流量、包括居民、機動車等在內的城市交通出行特征、道路交通區(qū)域劃分、交通管理設施等。整個調查的工作量是相當大的,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員參與其中,同時也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有關道路交通部門應該重視。但是從現在的調研工作來看,很多的相關部門都對此缺乏重視,基礎數據收集不充分,甚至很多數據都是在以往的基礎上稍作改動的,由此導致的結果是規(guī)劃方案不符合實際的道路交通情況,缺乏實踐操作性。
第二,診斷與分析。在經過了全面的道路交通調研后,接下來就要對數據資料進行診斷和分析,包括對當前城市交通現狀的診斷和交通需求的分析。在診斷工作中,主要是在全面了解基礎數據資料的前提下,結合當前的城市交通管理政策、現代化城市的建設程度等診斷當前的城市交通質量。在分析工作中,主要進行的是交通需求分析[2]。結合基礎數據建立需求模型,通過進行一系列的計算對規(guī)劃方案作出科學的評價。而且,還要建立包括客車、摩托車等多在內的多車種矩陣模型,以便能夠為后期的管理規(guī)劃提供有效性的數據參考。
第三,制定管理方案。一般說來,交通管理方案的制定是結合了如優(yōu)先發(fā)展策略等在內的多方面交通管理策略的[3]。同時,還包括了如結點交通管理等在內的多種交通管理解決措施。在對交通方案的評價中,可以有效分析出城市交通流是怎樣受相應的管理措施影響的;而且,通過交通管理措施的實行,可以科學的預測當前城市發(fā)展中的交通運行指標,由此制定出每日的交通管理目標。
(二)把握基本原則
第一,長遠規(guī)劃。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工作必須要從當前的城市實際交通情況出發(fā),根據道路網條件,做出具有實踐性的交通規(guī)劃,使其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這樣才能滿足城市發(fā)展對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二,可持續(xù)發(fā)展。交通規(guī)劃的制定必須要符合人文發(fā)展觀,以提高城市居住環(huán)境為基本要求,全面分析當前城市交通發(fā)展的需求,做好規(guī)劃管理,有效調整不符合發(fā)展的交通結構,使其與經濟發(fā)展相適應。
(三)分析規(guī)劃管理特點
第一,銜接性。城市交通管理規(guī)劃并不是獨立的存在,它與停車場規(guī)劃等其他專業(yè)性的規(guī)劃都有著一定的聯系[4]。因此,在進行交通規(guī)劃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的是做好與其他專業(yè)性規(guī)劃的科學銜接,有機結合當前城市建設的交通管理政策,將提高交通效率作為工作目標,以改善交通環(huán)境、加強交通安全為實施重點,全面開展管理工作。
第二,階段性。交通管理規(guī)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分為不同的階段才能完成,而且,在每一個階段中,規(guī)劃的內容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來說,交通規(guī)劃主要分為“近期、中期、遠期”三個實施階段[5]。在“近期”階段中,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詳細分析交通問題、特點,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科學有效的解決措施。同時,根據階段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通管理項目建設規(guī)劃、順序、竣工時間;“中期”也是有計劃進行,并詳細列出管理項目的日程安排;最后,“遠期”必須具有方向,準確把握未來交通管理、科技發(fā)展等的方向,未雨綢繆,做好相關的工作。
結語:
城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關系到城市的當前及未來發(fā)展,關系到人們的日常出行,必須加強當前、中期及未來管理,而這取決于城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求,同時,城市道路發(fā)展規(guī)劃,受到資金、資源和環(huán)境等各種因素的制約,必須遵循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原則。對于城市交通來說,政府發(fā)展戰(zhàn)略與政策的作用是直接性的、決定性的,也是一個協調多方利益的過程,需采取有效的方法進行分析,制定有效的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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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榮力鋒. 基于復雜網絡理論的城市道路交通網絡演化規(guī)律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4.
論文摘要:道路通行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在當代社會對公民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國外對道路通行權的研究較多,但國內法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文章在綜述國內外有代表性定義的基礎上,認為道路通行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并對其法律性質作出初步的闡述。
道路通行權的概念是隨著機動車的問世、道路的現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產生的。在馬車時代,調整獸力車、人力車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則是相互禮讓,這個原則當時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機動車速度較慢,容易控制,發(fā)現問題可以及時停車或者避讓。加之那時道路處于原始狀態(tài),交通流量不大,既沒有交通標志也沒有交通法規(guī),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讓一讓,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禮讓已無法繼續(xù)適應現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擴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車輛以及行人必須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運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時,還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車、慢行或者讓行。因為,現代化車輛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駛的道路都不允許再像馬車時代那樣走走停停,疾馳的汽車,也并非如人們想象中的那樣可以隨心所欲地啟動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車100公里的時速計算,車輛每秒鐘的前進距離可達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時速減半的街區(qū)道路,每秒鐘的前進速度仍然可達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慣性的影響,載重大卡車則需要更長的停車距離。由此可見,要實現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標,必須要改變現狀,治標治本,綜合治理。做為道路交通的一項基本權利——道路通行權,正是達到上述目標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權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對道路通行權的研究較多,但國內法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個較為一致的定義。在我國,道路通行權通常被稱作路權?!奥窓唷笔怯梅ɡ韺W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產物。盡管“路權”不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用語,并且還是一個頗受爭議的提法,在現行交通安全法規(guī)中尚沒有對路權的明確定義。
道路通行權首先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理解為資格,即去行動的資格,占有資源或享受的資格。權利也可以理解為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可強制執(zhí)行的主張,即以某種正當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請承認主張者對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要求承認某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權應當是賦予人們在道路上行動的資格,這種資格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認的事實(行為)。其次,道路是一·種公共品或者說是一種準公共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這也就說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參與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問資源和相關交通設施服務。
1.1國內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權的定義
1.1.1美、英等國的定義
道路通行權的概念,世界各國都有研究和探討。Wikipedia百科全書給出美國的道路通行權(right—of—way)的表述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處的優(yōu)先權。車輛必須避讓有優(yōu)先權的行人和有優(yōu)先權的其他通行車輛?!边@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權利,它必須在對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況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以一種合理的形式進行實施。例如在交叉口處,它是一名駕駛員在其他駕駛員之前通過該交叉口的權利。
還有一種定義認為:人們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權益。在這一定義中,“人們”指公眾或個人;“固定通道”指人們穿越他人土地時的限定路徑,一般情況下不能超越的界線;“他人土地”指的是業(yè)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租賃權等有關權益;“特殊權益”指的是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種受到限定的特權,這種權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眾的或者是個人的。
英國對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是“公眾允許在路面上沿著線路通行的權利”。這種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決定了幾種道路的類型:步行道、馬行道(非機動車道)、無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定義
我國臺灣地區(qū)對道路通行權稱為路權,其定義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后之權利(或利益),對于取得路權者具有優(yōu)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后方可通行。其內容包括:(1)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yōu)先通行之車輛違規(guī)行為,建立“行人優(yōu)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2)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guī)穿越車道行為,倡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3)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guī)駛入人行道,建立人車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4)停車路權:執(zhí)行掃除路霸、取締并排停車等違規(guī)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5)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熏大違規(guī),并侶導火車行進就像炮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yōu)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zhàn)的權利;(6)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guī)(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guī)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倡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l_1.3我國學界對道路通行權的定義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學界通常認為,道路通行權是車輛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駛或行走的優(yōu)先權利。即車與車、車與人(包括非機動車,下同)相會時,誰先行,誰要等。按照規(guī)則應當先行者,即擁有道路通行權,而沒有道路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則應等有道路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通過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權包含了絕對道路通行權、相對道路通行權和優(yōu)先道路通行權三個方面??傮w上,我國對道路通行權的定義還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國1988年3月由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對道路通行權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通行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边@一規(guī)定明確指出了車輛、行人根據道的劃分,按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誰的路就由誰走,這就是交通參與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權利。
我國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對道路通行權又作了新的規(guī)定,即“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筆者認為,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通行權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強調了車輛、行人分道通行,沒有體現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文獻資料,對于道路通行權的定義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導致人們對交通法規(guī)的認識和理解程度也相應的不足,影響到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道路通行權的概念進行重新認識。
1.2道路通行權的概念
筆者認為道路通行權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具體闡述如下:
1.2.1廣義的道路通行權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動中,廣義的道路通行權是指道路交通參與者對道路的使用權。廣義的道路通行權可以劃分為通行權、先行權和占用權三種。
(1)通行權是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guī)以各行其道原則在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通行道路的權利。通行權的基本要求是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擁有通行權,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擁有通行權,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內擁有通行權。同一交通主體的通行權可分解為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兩種。空間通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guī)各行其道原則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內通行的權利。時間通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guī)各行其道原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權利。
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是辯證的統(tǒng)一,二者的有機結合構成了通行權。一般情況下對于同一交通主體而言,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是同時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種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除外。例如,我國不少大、中城市規(guī)定的在白天貨車、拖拉機不準駛入市區(qū),即表明這些車輛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時間通行權。只有在夜間他們才同時具有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再如,因特殊情況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車輛、行人通行,實際上也是對該路段內車輛、行人時間通行權的限制。通行權離不開空間通行權和時間通行權,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了空間通行權和時問通行權,才擁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權。
(2)先行權是指享有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依據交通法規(guī)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優(yōu)先通行的權利。例如,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享有先行權。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本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yōu)先通行。在窄路或狹橋會車有困難的,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一方讓對方先行。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在行駛途中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等等。
通行權與先行權有著密切的關系,二者相互轉化,是道路通行權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先行權所要解決的是車輛、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時讓行的問題。先行權以通行權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權的車輛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權。沒有通行權,就不可能有先行權;享有通行權,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權。只有在交通法規(guī)設定的情況下,車輛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權。
(3)占用權是指人們依據交通法規(guī)在道路的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進行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權利。在道路上進行的“與交通有關活動”包括的內容很廣,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設施占道、安全設施及綠化設施占道、商業(yè)占道等等。這些都關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也同樣受到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范或制約。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權,也必須包括對道路的占用權。
1.2.2狹義的道路通行權
狹義的道路通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行人等)根據交通法律的規(guī)定在一定空間和時問內使用道路通行的權利。也即廣義的道路通行權中的通行權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各種車輛、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這是空間上的通行權;又如:“車輛行人應按交通信號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實施條例》第51條),這是時間上的通行權。交通參與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權的空間和時間內,其他交通參與者應當依法履行其義務,保證享有通行權者的利益得到實現,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權。
2道路通行權的法律性質
2.1道路通行權在法律上主要表現為通行權利與通行義務關系
道路通行權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交通參與者,客體是交通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交通參與者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或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時,所擁有的每一項權利都與他們履行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義務是不可分離的。通行義務,專指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從事交通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時候,依法所應當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權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險的法律義務。因此,道路通行權是交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
2.2道路通行權的法律糾紛主要是侵權
違反道路通行權和交通違章的行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權益的行為。違反道路通行權是指違反通行權、先行權、占用權的行為,交通違章是指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前者屬于侵權行為,后者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各行其道原則的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內通行,如果隨意進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對該道路內車輛、行人交通權益的侵犯,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侵權者承擔主要或全部(法律)責任。這里的“侵權者”是相對道路通行權而言,“承擔主要或全部(法律)責任”是相對交通法規(guī)而言。因此,侵權是道路通行權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權是交通法規(guī)的法學范疇
道路通行權在交通法規(guī)規(guī)范中有著充分的體現,在交通管理實踐中有著廣泛的應用。但是應當指出,道路通行權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規(guī)規(guī)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它是長期以來人們在交通管理立法和執(zhí)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共識,并上升為理性認識,從而對交通管理立法和執(zhí)法的發(fā)展和完善起著明顯的推動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權的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權是交通法規(guī)的法學范疇。
2.4道路通行權是交通主體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準則
道路通行權的內容豐富,它是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則和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基本原則的綜合體現,它從不同層次涉及到交通違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因此道路通行權體了交通主體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準則。
2.5道路通行權對交通行為具有預測和評價的作用
道路通行權體現了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參與者進行道路交通活動以及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基本要求,人們可以以交通法規(guī)為依據,以道路通行權為方法,來衡量判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規(guī)和道路通行權的預測和評價作用去指導或規(guī)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為。道路通行權的評價作用還體現在交通事故處理的法規(guī)之中,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認定,不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關鍵詞] 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除外責任 酒后駕車……
今年1月份天安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種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險種(也就是人們俗稱的“酒后駕車險”,為保持內容的統(tǒng)一性,以下將統(tǒng)稱為“酒后駕車險”)。隨后數月間,天安保險公司陸續(xù)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廣這一新險種。稍有保險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酒后駕駛向來是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此險種一經推出立即引起業(yè)內人士、媒體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不少學者從各自的專業(yè)角度對“酒后駕車險”發(fā)表了評論,有些評論甚至是截然不同的,的焦點是這個保險的合法性??v觀對此險種合法性的評論,總體來說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數意見還只是停留在表面現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最大的任務是,立足于的視角,通過民法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酒后駕車險”合法與否做出解答。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險界的某些先進實踐經驗,對這一險種的修改提出些許建議。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酒后駕車險”的大致內容。作為車險的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guī)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后,才可投?!熬坪篑{車險”。同時該條款還規(guī)定,在事故責任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為25萬元人民幣,并設定每次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據悉,該附加險的費率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萬元的“酒后駕車險”需要每年繳納800元的報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最多能獲得7萬元的保險賠償,另外3萬元屬于絕對免賠額的范圍,由駕駛人自己承擔。
今年8月中旬,保監(jiān)會首次就此險種表態(tài)。其認為,酒后駕車險與我國先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應該大力扶持。該聲明還強調,責任保險有利于維護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今后除了“酒后駕車險”以外,相關的責任保險也將是各大保險公司的主要業(yè)務。中國保監(jiān)會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其聲明足以使該保險獲得事實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學術界對此險種的激烈爭論還未平息。這同樣表明,“酒后駕車險”的合法性并不是絕對的,不論是在上還是在倫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問題。針對此項保險,界、法律界甚至社會學界的學者們可謂各抒己見。但大體上還是可以分為兩派。正方認為,此保險是市場的產物,并不背離我國先行法律框架。應大力提倡。而反方則認為,次保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于社會是弊大于利。筆者在閱讀各方意見之后,對其稍加整理歸納,現將每一方的依據羅列如下。這可能有利于我們發(fā)現問題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據有:1、與現行法律相左,所謂現行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和《交通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文。2、酒后駕駛是一種故意行為,若允許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無疑會引發(fā)極大的道德危險。3、此保險免除了肇事者的經濟制裁,不利于對酒后駕駛的預防,并且間接助長了酒后駕車。4、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已具備保護受害方的功能,再設立酒后駕車險實屬多余。5、有違公共道德。6、酒后駕駛造成事故的機率很大,從而有違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
正方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并無明令禁止設立該保險。2、作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權益,而不是酒后駕車者的利益。3、傳統(tǒng)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逆向行駛等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4、該保險只減輕肇事者的民事責任,并不其行政和刑事責任。5、責任保險合同作為私人間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從上述正反兩方的依據來看,有些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例如反方的依據3,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確具有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后駕車恰恰是其除外責任,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從保險公司受償。按照其保護受害者利益的邏輯,該保險不是很有必要設立嗎?再看反方的依據6,酒后駕駛和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固然有密切的關系,但肯定沒有達到只要酒后駕駛就必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后駕車險”其實并未違反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正方的依據5同樣大有問題。責任保險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交易行為沒錯,我們的確應該保護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為一樣,行為雙方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而必須受到現行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
在剔除雙方那些顯然站不住腳的依據之后,我們應該可以發(fā)現正反兩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監(jiān)會以及支持“酒后駕車險”的學者們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對交通事故中對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護上,他們認為第三者利益就是該保險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對意見的學者最集中的理由在于此險種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偏離了人們常說的“公序良俗”。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是由于人們考慮問題的出發(fā)點不同。很顯然,反對該保險的一方是出于現實角度來認識問題的,而支持方則跳出了現實中的制約,以一種更高層次的眼光,或者說是一種理想的眼光來分析問題的。這或許就是一種實然和應然的斷檔吧!
我們很難評說這兩種路徑誰是誰非,但任何為解決現實問題而創(chuàng)設的機制都不可能完全脫離現行的法律基礎。當代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雖然法律總是落后于人們的實踐,但是人類的任何創(chuàng)新都必須以現行法為依托,至少不能夠根本的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容許機制創(chuàng)新領先與法律,必然意味著對現行規(guī)范的大規(guī)模改動,從而使法律適應新的機制,這樣的成本顯然是巨大的。當然,機制的創(chuàng)新可能代表著較之于現行規(guī)范更先進的理念,我們當然也不能無視他的存在,畢竟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這種進步本來就意味著新規(guī)范代替舊規(guī)范。按照這樣的邏輯,當我們在分析“酒后駕車險”的問題時,首先就應該考慮它是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范相違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著責任保險的發(fā)展趨勢,再次這兩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過引入某種設計而加以調和。這后兩步只能算是筆者的一些理論思考,體現的可能是本文的“預期價值”,而第一步由于體現出的是“現實價值”,筆者也就會費更多的筆墨對此加以闡述。
中國保監(jiān)會在有關聲明中指出,“酒后駕車險”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它是一種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護。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我們可稱之為廣義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具體又可細分為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雇工責任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等種類。而狹義的第三者責任險僅指以與特定的財產標的或施加在特定財產標的上的行為相聯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1(后文凡出現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取狹義概念)。例如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參見文首的“酒后駕車險”的保險條款和保監(jiān)會的聲明可以初步斷定,該險種從設計本意而言顯然屬于狹義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來說即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基本理論是圍繞著第三者責任展開的。而第三者作為該種責任的相對人,也就決定了其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特殊地位。我們應該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范圍給予必要的關注。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第三者。其范圍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實務中,保險條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對不屬于第三者范圍的民事主體予以明確規(guī)定。如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第三者是指本車司乘人員、搭乘人員、乘客以及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爬車吊車者(私有車輛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之外的民事主體。有學者還將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構成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三點: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事先無任何利益上的合同關系或其他民事關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所保的標的無任何事先必然的聯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的具體民事活動事先無任何必然聯系。2比照這三項標準,筆者認為“酒后駕車險”將第三者范圍擴展到“本車乘客”是不適當的。既然能夠成為某車的乘客,其與駕駛者或乘坐車輛不可能毫無聯系的。這種聯系如果是血緣上的,則此人就不具備成為責任保險第三者的資格。若這種聯系是合同關系,那么此人只能成為服務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傊疾粚儆诘谌哓熑伪kU的第三者。設想這樣一種情況,車上的乘客明知駕駛者是酒后駕車,非但不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還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準則是存在出入的。法諺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利”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
以上我們僅僅是指出了“酒后駕車險”在設計的形式上的一個缺陷。那么,是否當該保險將“本車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時,它的合法性就無可置疑了呢?我們認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后駕車險”在內容上與民法及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存在根本的違反。
保險是一種民事行為,具體說是一種合同行為。這就表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8條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钡?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見,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與否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與此同時,我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guī)《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贝藯l規(guī)定已明確了駕駛者在駕駛過程中保持清醒狀態(tài)的義務。另外,我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與此相對應,在第5條第7款將“駕駛員飲酒”認定為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稒C動車輛保險條款》從名稱上可能不具備行政法規(guī)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導致保險合同的雙方對此規(guī)定的忽視。其實,該保險條款是由我國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它的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遵守,即使并未將條款的有關內容寫進保險合同中去。那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guī)定“酒后駕車”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是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還是保留呢?筆者認為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聯系《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從法律統(tǒng)一性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guī)定“酒后駕車”實質上是間接對這種行為的禁止。為了達到法規(guī)禁止酒后駕車的目的,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對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實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決定對賠償責任保留與否的可能性。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沒有權利開設以承保酒后駕駛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內容的險種。
《合同法》作為保險行為的一般法對其有約束力,那么《保險法》作為保險的特別法,其對保險行為的約束力應毫無疑問。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guī)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也再一次證實,保險公司不能為違法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否則將有違保險的宗旨,也是與我國的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的。3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設立“酒后駕車險”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嚴重沖突。不知保監(jiān)會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我國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的結論?當然,以上所涉的法律沖突僅僅是在保險設立層面上的沖突。如果我們以一種現實主義的態(tài)度認可“酒后駕車險”的合法存在性(我們在這里的探討畢竟只是純理論上的,從現實情況來看,保監(jiān)會的確已經承認了它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該保險與法律的沖突還將繼續(xù)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具體而言,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償并不確定。
我國《保險法》第35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北槐kU人不履行本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合同。很顯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是駕駛者應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規(guī)定。如前所述,該條例明令禁止酒后駕車。換句話說,駕駛者酒后駕車就意味著對其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違反。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據《保險法》第35條的規(guī)定拒絕賠償。
天安保險公司有關人士指出,傳統(tǒng)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所以酒后駕駛雖違反條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仍應履行賠償義務。有一點不可否認,闖紅燈、強行變道等行為和酒后駕駛一樣同屬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行為。這就引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是否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抗辯的事由?
以駕駛機動車輛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時疏忽而闖了紅燈,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損失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花費金錢的代價。責任保險的目的正是將這種突發(fā)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轉嫁”于保險人一方。如果要求駕駛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所有規(guī)定,那么保險人的義務將縮至僅對因不可抗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責任保險的宗旨實在是背道而馳。但是,保險標的的安全程度與占有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密切相關。為避免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的道德危險,避免社會財富之不必要的損失,法律不可能不對被保險人設置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有學者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違反這一義務的責任條件從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滿足如下條件時保險人才能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其承擔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只責任的條件;第二,被保險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被保險人對于安全措施的采取,應能為而不為或者具有重大不當。4將上述三條標準運用到酒后駕車肇事后的索賠理賠中去,我們認為,首先酒后駕車是一種故意行為;其次絕大多數酒后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于駕駛者因飲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當然,我們并不否認在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駕駛者沒有飲酒也還是不能避免的。但若僅僅為了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對所有的酒后駕車進行保險顯然成本過于高昂。)第三,酒后駕車這種行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綜上所述,酒后駕駛者應自己承擔違反法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保險人可以“酒后駕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F在來理解為什么保險公司可以將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列入保險范圍就容易了:只要駕駛員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保險人沒有理由拒絕賠償。
以上我們用較多的篇幅論述了“酒后駕車險”在設立上的違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這樣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為規(guī)定而變成一紙空文。接下去,我們希望換一個角度——從保險利益出發(fā)來繼續(xù)討論“酒后駕車險”的合法性。保險利益之于保險的重要性可以經典的概括為六個字,即“無利益,無保險”。雖然保險利益至今仍然是學術界一個沒能徹底搞清楚的。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險問題又怎能繞得過保險利益的問題呢?以下,筆者將結合對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認識對“酒后駕車險”之被保險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做些評論。
對保險利益的定義,學者們的見解相差不多。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對這兩個概念的運用若無特別說明則指同一對象)對投保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5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將減少現有的財產,或者失去應得的利益,從而與其賠償責任的承擔具有上的利害關系。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6對于此種保險的實質,美國法院認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存在于被保險人的全部財產及其順利地經營業(yè)務所可獲得的一切經濟利益上,投保人憑借此種保險措施對于因偶然事故發(fā)生所蒙受的金錢損失或不利益獲得填補,此既所謂消極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極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為保險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對其現有的財產有利益。8
筆者認為這個結論是有誤導性的。我們可用反證法加以證明。假設一個投保了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故意開車撞了人。此時他對現有財產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為他若承擔了賠償責任其現有財產必然就會減少。但我們是否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為對現有財產享有利益而對第三人責任險也享有保險利益,從而由保險人代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我想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筆者認為,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對責任保險享有保險利益,不應看他對現有財產是否享有利益,而應把重心放在對投保人潛在的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考察上。對此,有學者將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歸納為三個構成要素:1、投保人必須有某種可能發(fā)生的潛在責任;2、這種潛在的責任應該是保險標的;3、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有某種法律上認可的聯系。9我們不妨就用這三條標準來檢驗“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首先,我們認為對于第一、三條標準,投保人還是符合的。因為對于一個駕駛者來說,酒后肇事既不是必然發(fā)生的,也不是不可能發(fā)生的。這就表明駕駛者因酒后駕駛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只是一種潛在的可能性。當然,被保險人會因責任不發(fā)生而收益或因損害產生責任而受到損失,這也就是投保人與潛在責任之間法律上認可的聯系?,F在問題就簡化為,完全由第2條標準來決定“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換句話說,如果這種潛在的責任屬于責任保險標的的話,投保人就有保險利益,反之則沒有。
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限于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guī)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責任的產生必須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險人蓄意進行的行為不屬于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第二,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必須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承擔的具有財產責任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包括其應負的刑事、行政責任和非財產性質的民事責任。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管理條例》,酒后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另外,保監(jiān)會和天安保險公司也再三強調,“酒后駕車險”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不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處罰??梢?,“酒后駕車險”之投保人的潛在責任符合責任保險標的的后兩條標準。但是,酒后駕駛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僅次一條就可使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符責任保險標的的要求。如果我們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或事故也納入保險的范圍無疑會引發(fā)巨大的道德危險。這等于在客觀上鼓勵了酒后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雖然天安保險公司宣稱,“酒后駕駛的主觀故意并不妨礙酒后駕車事故的客觀存在”。但正如我們先前提到的,酒后駕車和事故的出現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酒后駕駛的故意本身足以將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排除在責任保險之外。
綜上所述,由于酒后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屬責任保險的標的之列,以至于不滿足責任保險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應有的構成要件。所以“酒后駕車險”的投保人實際上是不擁有保險利益的。按照“無利益,無保險”的原則,他顯然沒有資格投保該險種。既然如此,“酒后駕車險”一方面要吸引大眾投保,另一方面大眾本身對該保險又都不具備保險利益,這不可謂不是一個巨大的矛盾!
以上,筆者分別從形式角度和實質內容角度對“酒后駕車險”的合法與否做了較深入的。這個保險在形式上較之標準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明顯的缺陷,在內容上和現行法律存在根本的沖突,同時也違反了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保監(jiān)會批準該險種是不恰當的,“酒后駕車險”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們雖然已對“酒后駕車險”合法與否的問題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些結論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現行法和當前占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種實然的路徑。與此同時,天安保險公司、保監(jiān)會和該保險的支持者們著重強調“酒后駕車險”對第三者保護作用的聲音如此響亮,以至于我們無法忽視這些聲音的存在。那么,強調對第三者利益的保護是否就是責任保險的方向呢?或者說,我們是否能在應然的路徑上發(fā)現“酒后駕車險”的些許合理性呢?
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的高度發(fā)達所帶來的意外災害的頻繁性和嚴重性的增加,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首先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預防性懲罰功能逐步后退,相反對受害者損失填補功能卻得到加強。而侵權行為法和責任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現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互補關系。10因為侵權行為法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損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補償顯然還關系到損害人的經濟實力等其他因素。這就決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須得到責任保險制度的大力支持。我們欣喜的看到,已有學者將“優(yōu)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作為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予以表述。11應該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責任保險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損失及時得到補償不過為其客觀結果。但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正漸漸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角度說,責任保險具有保護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雙重功能,但保護后者利益更顯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當今社會,酒后駕駛的確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據有關數字顯示,上海市僅今年七八兩月就查獲酒后駕車942起??紤]到酒后駕車的隱密性,真正的數字遠不止這些。站在酒后駕車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這種酒后駕車的頻發(fā)性對其人身和財產都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難及時得到賠償。即便求助于訴訟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結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滿意的。這一切其實都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但是,正如本問所論述的,在現行法框架內,的確還難以做到不計較被保險人主觀過錯來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權益。有學者將這種現象經典地表述為“責任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責任,與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大責任,常不能銜接”。12具體的說,當被保險人為故意行為時,保險責任與民事責任并不一致,被保險人與受害第三人均不能從責任保險中得到任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保險的作用豈不無從發(fā)揮?這樣,民事責任無從分散其危險,更無法提及損害賠償社會化這一遠大目標。
由上述分析可知,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說即“酒后駕車險”,在實然和應然兩方面還是存在不可調和性。一方面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一方面按責任保險的長遠發(fā)展趨勢要更注重對受害第三者的保護。這看似是兩個背道而馳的目標,其實適當地借鑒西方國家在此問題上的先進經驗,在制度上做些調整,還是有可能同時實現這兩個目標的。
這種制度主要就是增加責任保險人的事后追償權。具體內容指: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法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約定應當不承擔支付保險緊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在依法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后,取得對被保險人的求償權。那么對于酒后駕車這種行為,就需要我國法律取消酒后駕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同時要求責任保險人即使在被保險人酒后駕車肇事的情況下,仍須向受害者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事后擁有要求被保險人返還保險金的求償權。其實在國外早已存在類似于“酒后駕車險”的險種,但那些國家大都實行保險公司的追償制度。我認為這種制度有兩大優(yōu)點:首先,它能及時、完全的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補償;其次,損失歸根結底還是有被保險人承擔的,因此也大大的降低了道德危險產生的可能性。其實嚴格來說,這已經不能算作是真正的責任保險了,我覺得它更像是一個重新分配社會公平的工具。因此,建議在我國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框架下,取消酒后駕車為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同時引入責任保險人的追償權制度。這樣一來,既達到了“酒后駕車險”的預期目的,還防止了道德危險。真可謂一箭雙雕。
我國責任保險業(yè)的真正發(fā)展至今也不過20年的時間,我們很難說它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不論是上的還是實踐上的。而當今的領域可謂是一個紛繁復雜的世界,幾乎每一天都會帶給我們新的驚喜。這種理論上的落后和實踐上的超前應該說是一個相當大的矛盾。“酒后駕車險”可能只是眾多矛盾的一個縮影,它看似微小,其實卻挑戰(zhàn)著相關領域內的整個制度。面對這樣的新問題,就需要我們借助理論的力量認清其本來面目,然后再放入實踐層面加以完善。本文僅僅在這方面做了些嘗試,拿來與理論界同仁一起探討。
1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32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327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丁鳳楚編著:《保險法案例評析》,第302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3
4 尹田主編:《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第304頁,社會出版社,2000
5 李玉泉著:《保險法》,第69頁,法律出版社,1997
6 樊啟榮編著:《責任保險與索賠理賠》,第70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 覃有土主編:《保險法教程》,第75頁,法律出版社,1995
8 李玉泉著:《保險法》,第76頁,法律出版社,1997
9 丁鳳楚編著:《保險法案例評析》,第145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3
10 肖剛:《論責任保險與侵權行為法的關系》,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總第29期)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是一部完整的、統(tǒng)一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特別強調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近年來,隨著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對行政執(zhí)法活動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明確提出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執(zhí)法活動全部納入法律規(guī)范內。國家也先后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予以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理由之一。衡量執(zhí)法行為和執(zhí)法質量的標準,除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外,還包括程序合法。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不斷加強辦案程序的規(guī)范化建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保證了辦案質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比,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范化建設上還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長期缺乏統(tǒng)一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行政執(zhí)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tǒng)一的程序規(guī)定,影響了公安行政執(zhí)法質量;二是現有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還不完善,有些內容與現行法律,特別是行政處罰法不盡一致,有些規(guī)定不夠嚴謹,為隨意執(zhí)法留下了法律空間。上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出現受案不規(guī)范、違法調查取證、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處罰、執(zhí)行不當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辦案質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冻绦蛞?guī)定》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進行了統(tǒng)一規(guī)范,并與現有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程序體系,是公安執(zhí)法程序規(guī)范化建設的重大舉措。
一、公安執(zhí)法過程中依然存在的問題
執(zhí)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zhí)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zhí)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zhí)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zhí)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zhí)法。其次是執(zhí)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zhí)法人員不嚴格執(zhí)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zhí)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zhí)法力度不夠,執(zhí)法環(huán)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zhí)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zhí)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zhí)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zhí)法,甚至毆打執(zhí)法民警。
二、影響公正、合理執(zhí)法的原因
(一)執(zhí)法不能順應形勢發(fā)展
中國加入WTO,成為世貿組織成員,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此必須建立一套既適用WTO運行規(guī)則,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現在大家都普遍對加入WTO的中國經濟形勢表示樂觀,認為面臨了機遇和挑戰(zhàn)。公安執(zhí)法人員知道,在WTO的新規(guī)則下,對中國經濟領域會帶來新沖擊,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又影響到政治、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發(fā)展趨勢。在新規(guī)則、新環(huán)境、新趨勢下,我們認為對公安執(zhí)法帶來的首先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執(zhí)法思想、觀念上的挑戰(zhàn)。一是執(zhí)法環(huán)境發(fā)生了變化。隨著國際貿易活動的增多,國內外投資、經商、旅游、探親、訪問等活動頻繁,加速了中國并入經濟全球化,經濟領域的犯罪也勢必與國際經濟犯罪接軌,呈現量多、雜、廣的特點,這些因素都改變了我們所處的環(huán)境。二是執(zhí)法內容更加廣泛。以外國人、國際貿易單位為相對方的執(zhí)法量加大、范圍更廣。面對違法犯罪活動復雜的趨勢,如利用現代市場經濟知識所進行的犯罪,計算機網絡犯罪、國際金融詐騙等科技含量較高、專業(yè)化手段突出的犯罪增多,跨國經濟犯罪活動、國際恐怖活動和非法移民活動等更加突出。保護的客體也將增多。三是執(zhí)法要求更高。有人說WTO規(guī)則,是“游戲”規(guī)則,其實它更是“合同”規(guī)則。如有一項透明度原則,要求所有成員國制定的政策不能隨意更改,即使修改也必須經別國同意,就是說不能有“內部規(guī)定”之類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成員國在其境內的執(zhí)法必須統(tǒng)一、公正。因而在處理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案件等過程中,更強調依條約辦事、依法辦案,執(zhí)法的程序性、實體性規(guī)定更加嚴格。四是公安執(zhí)法中存在的薄弱問題更加突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中存在的按老一套辦案、按領導指示辦事的“經驗”做法;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調查研究等證據意識不強的心理;存在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等國際法律知識不了解、認為關系不大等缺乏全局觀念、國際訴訟意識;存在的特權思想,不重視保障單位、公民平等權等等。這些問題,與目前的政治、經濟形勢不相適應,影響到了公安執(zhí)法的正確實施。
(二)執(zhí)法條件落后,執(zhí)法人員素質不高
執(zhí)法人員的職業(yè)道德水平不高,到執(zhí)法機關辦事常遇到“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還有的執(zhí)法人員素質低下,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徇私枉法。
執(zhí)法人員的業(yè)務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zhí)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zhí)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yè)畢業(yè)的人員更少。二是執(zhí)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zhí)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zhí)法人員有過硬的業(yè)務能力。而現在執(zhí)法人員業(yè)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
執(zhí)法條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執(zhí)法機構執(zhí)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zhí)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zhí)法的情況比比皆是。使用這些業(yè)務不精通,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人員,不可能提高執(zhí)法效益。有的執(zhí)法機關經費緊缺,執(zhí)法人員的工資都不能如期發(fā)放,調查差旅費由個人墊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zhí)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在外執(zhí)法靠借其他單位的車輛,辦理業(yè)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
(三)公安隊伍法治觀念不強的主要表現
目前,人民群眾在充分肯定公安機關為打擊刑事犯罪及維護社會穩(wěn)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獻犧牲的同時,對公安隊伍意見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種各樣的執(zhí)法問題,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觀念不強造成的。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至上觀念不強,執(zhí)法犯法
作為執(zhí)法者,應該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應該知道違法犯罪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后果。但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至上觀念不強、防腐拒變意志力不夠堅定導致極少數民警執(zhí)法犯法。近些年來我們隊伍中相繼發(fā)生了民警違法犯罪的事情,有貪污受賄、有挪用公款、有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有的甚至參與綁架。
(2)人權保障觀念不強,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少數民警法律意識、證據意識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執(zhí)法對象的權利放在眼里,隨心所欲。耍特權、抖威風,在審訊時,辱罵、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訊逼供,違反規(guī)定,濫用槍支警械。
(3)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執(zhí)法
有的民警辦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辦,重實體法、輕程序法,認為只要執(zhí)法行為實際效果合法,違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有的民警對法律法規(guī)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于是不按規(guī)定向當事人公開辦事程序,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還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自己喜歡怎辦就怎辦,各行其是。例如個別民警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沒有履行告知程序。
嫌疑人、受處罰人反映偵查人員訊問時沒有首先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陳述或辯解的權利。另外有的民警在糾正交通違章開具處罰決定書時沒有按實際違反條款處罰,而是根據違章者的態(tài)度表現隨意處罰。
(4)群眾觀念不強,不認真依法履行職責
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深刻體會“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實質,仍然在執(zhí)法活動中存在推諉、拖延、弄權瀆職的行為。
三、公正執(zhí)法的對策
(一)加強法治觀念樹立穩(wěn)固牢靠的法治思想
(1)樹立法律至上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律至上是文明社會法治發(fā)展進程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guī)范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會規(guī)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沖突,是法治社會的主要特征,實現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憲法至上,憲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權力以保障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的又一重要內涵,法律不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員之上,在國家最高權力者之上。“國家機關對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都不能去做”,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行為準則。執(zhí)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我國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實際上,法律還未能真正成為權力產生、運行的源泉、依據和界限,法與權的較量,往往是以權代法。由此可見,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樹立法律權威的歷程,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都依照法律辦事,法律成為社會最重要的行為規(guī)范,尤其是執(zhí)法人員,要確立和堅定法律信仰,增強法律至上觀念,嚴格公正執(zhí)法,自覺接受法律制度的約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樹立人權保障觀念
人權保障是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人權權利范圍的大小與保護程度好壞是一個國家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現。國家的進步過程,也是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發(fā)展的過程。國家由非法治國家向法治國家的轉換,也是人權內容與保護的一次飛躍。人權保障狀況的良好與否是區(qū)別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區(qū)別,不是法治國家中沒有侵犯人權的事件發(fā)生,而僅是在于:法治國家侵犯人權的事件相對較少;侵犯人權的事件一旦發(fā)生,即能獲得依法處理——侵權者會受到應有制裁,受害者能獲得應有保護。人民是國家的主體,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來源,也是國家權力的主體,公安人員所享有的一切權力源于人民授權。增強人權保障觀念,要求公安人員真正樹立人民權力至上,人民意志與利益高于一切,人權與公民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以人民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贊成不贊成、答應不答應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行為準則。
(3)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行政是國家行使權力的重要方式,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途徑。由于行政權力具有與其它權力不同的獨特性質,因此,在強調制約權力的同時,有必要對依法行政予以特別的重視。行政工作內容最為豐富,涉及的社會范圍最為廣泛,與社會民眾的聯系最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進行,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能否實現法治。制約權力是從權力之外考查權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側重于對權力的外在約束;依法行政是著眼于行政權力本身而對行政權力所提出的內在要求。行政的內容、形式、程序都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要求進行。依照法治原則,凡是在法律上沒有根據的行政行為就是違法行政,就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重要行政執(zhí)法部門之一,除依法承擔刑事司法任務外,還承擔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戶籍、邊防、出入境、計算機安全保護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這些行政管理職權的運用,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聯系十分密切。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公安機關在依法治國進程中必將發(fā)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點多、面寬、量大,任務繁重,僅行政復議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就占總數的70%。從當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來看,公安機關要完成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艱巨任務,處理解決好社會治安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切實提高依法行政對策、加強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根本上轉變已不適應行政執(zhí)法要求的傳統(tǒng)觀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增強法治觀念,以法律為準繩,學會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行使管理職能,將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上來。
(4)增強法治觀念是貫徹“三個代表”的具體實踐
同志曾經說過:“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所以,“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是按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辦事,是對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時展望新世紀的宏偉目標,我們黨要永葆生機活力,必須始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們的立黨之本、執(zhí)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遠保持黨的先進性、戰(zhàn)斗力和創(chuàng)造性的行動指南。公安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唯一途徑就是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zhí)法水平,進一步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同“三個代表”的要求密切相關。通過防范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動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通過增強法治觀念,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斷鏟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進先進文化的傳播;通過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廣大群眾安居樂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就能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增強法治觀念的主要措施
(1)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安法規(guī)體系
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在保障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進程,爭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為主體,以公安刑事法規(guī)、治安保衛(wèi)法規(guī)、公安行政管理法規(guī)、公安組織人事法規(guī)、警務保障法規(guī)、監(jiān)督法規(guī)和國際警務合作法法規(guī)為主要門類,由公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規(guī)、規(guī)章組成的比較完善的公安法規(guī)體系,基本上實現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全面納入法制軌道。當前公安立法的重點是制定和完善與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規(guī),力爭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公安機關組織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公安立法要從實際需要出發(f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遵循立法的規(guī)定,符合國家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決策,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規(guī)、規(guī)章不得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防止和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格執(zhí)行法規(guī)、規(guī)章上報備案制度。
(2)強化法律知識學習,加強執(zhí)法隊伍建設,提高執(zhí)法水平
①強化法律知識學習
法律的不斷發(fā)展與完善,我們要有做到老學到老的思想,若不學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執(zhí)法滯后于立法,更談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機關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民警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學習和培訓。在各種業(yè)務培訓中,都應當有法律課程,保證民警的法律素質與其承擔的執(zhí)法任務相適應。要針對不同部門、警種和執(zhí)法崗位的實際需要,實行民警執(zhí)法資格考試制度。要進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jiān)督意識和人權意識,養(yǎng)成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習慣。例如針對部分民警辦案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和搜集證據上存在的問題,應當經常組織民警到法院旁聽法院庭審,學習如何收集有效證據的知識;到檢察院觀摩、學習、熟悉法律程序。
②加強道德教育
法律是靠人來執(zhí)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來維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強制形式規(guī)范行為的手段,只能解決“不敢”、“不準”的問題,卻無法解決“不想”、“不愿”的問題,也就是說,法治難以觸及人的思想問題,無法使人在內心深處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壩。一個人思想有問題,價值觀出現偏差,對于違法之事,雖一時“不敢”,但難以保證其長久“不敢”。法治解決不了信仰、價值觀問題,而道德教育主要通過民警內心的義務感、責任感、榮譽感來實現法律規(guī)范行為,所以只有加強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樹立正確的信仰、價值觀、人生觀,并以其作為自己的行為指南。
③加強執(zhí)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執(zhí)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zhí)法水平的優(yōu)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水平。要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培養(yǎng)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的執(zhí)法人員。保證在執(zhí)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yǎng)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
(3)建立執(zhí)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
一要建立個人執(zhí)法檔案,對嚴格執(zhí)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zhí)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zhí)法不嚴、執(zhí)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zhí)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
二是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業(yè)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yè)的學生也應增設法律選修課。適當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yōu)秀大學生從事執(zhí)法工作。要把住執(zhí)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zhí)法機關。
(三)加強法律監(jiān)督機制、完善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制度,強化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
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已經規(guī)定了許多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制度。進一步完善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要把警務公開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應強化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繁重,法律監(jiān)督的力量不足。為此有必要把法律委員會分設立法委員會和監(jiān)督委員會,專門進行法律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工作,輔助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對司法活動和行政執(zhí)法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借鑒西方質詢制度的經驗,定期召開監(jiān)督委員會對執(zhí)法機關的質詢和答復,監(jiān)督本階段的執(zhí)法活動,糾正違法行為,制約執(zhí)法行為的隨意性;建立定期執(zhí)法檢查制度,由法律監(jiān)督委員會定期組織執(zhí)法檢查,翻閱案卷,聽取報告,審查執(zhí)法情況,發(fā)現執(zhí)法問題,督促限期糾正,維護執(zhí)法權威。
到上世紀末,我們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在世界立法史上已經形成了輝煌的一頁,與之相應的執(zhí)法工作也不斷前進。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們的國勢空前強盛,市場經濟穩(wěn)步推進,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足球出線,申奧成功,加入世貿,更加鼓舞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心和決心。雖然當前我們在立法和執(zhí)法的質量上,時間上,人員的素質上,與發(fā)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們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按照“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一定能夠使公正執(zhí)法落到實處,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為建造一支良好的公安執(zhí)法隊伍,樹立良好的公安執(zhí)法形象,勝利完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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