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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上圖基礎上提出“偽公共倫理”的概念,是指在公共領域中形成的處理公共事務的不真實、不合法的道德規(guī)律。這種道德規(guī)律在公共領域中甚至反作用于私人領域,引導著人們的價值評判指標。如果不客觀、不公正的信息通過媒體進入到公共領域,形成了“偽公共倫理”,則必然擴大媒體審判的風險。第一,私人倫理的價值通過“沉默的螺旋”原理進入公共領域,形成“偽公共倫理”,從而可能構成媒體審判?!俺聊穆菪笔堑聡鴤鞑W家伊麗莎白•諾埃勒-諾依曼提出的,其中心思想是媒體傳播的即使是少數(shù)人或不公正的信息,持不同意見的受眾也會保持沉默,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孤立狀態(tài),這是人的社會天性。而不同意見方的沉默會使媒體傳播方的信息保有并擴大優(yōu)勢,從而使不同意見方愈發(fā)沉默,甚至轉而投向媒體傳播方。這種環(huán)境壓力的作用會使人們?yōu)榱藢で蟀踩卸纬奢浾摰暮榱鳌4藭r輿論帶入公共領域并最終形成的判斷,筆者認為就是“偽公共倫理”。倫理承載著人與人相處的道德準則,它蘊含著什么是好、什么是壞的道德評價。通過“沉默的螺旋”過濾的輿論具有群體性特征,看似形成了公共的倫理評價,實則是不公正的私人倫理對大眾的綁架。在媒體越過“監(jiān)督”的界限走向“媒體審判”的道路上,其角色可能是某個個人(如個別新聞工作者)或某些人(如個別媒體工作群體)對案件的個體評價,而該個體評價也許是在片面的信息基礎上作出的失實的事實判斷,也可能是在缺乏法律思維和法律知識的基礎上作出的失范的法律判斷。將其對案件的判斷傳遞給他人是報道者私人利益的實現(xiàn),也是其私人倫理表達于外的途徑。如果這類私人倫理透過“沉默的螺旋”原理進入公共領域,必然會作用到社會中的其他人(如案件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司法獨立的原則應當在法治社會中得到貫徹,當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先于法律角色而作為“人”這一社會角色時,其被不公正的私人倫理綁架的可能性必然存在。第二,媒體倫理的商業(yè)化造成“偽公共倫理”,從而可能構成媒體審判。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市場觀念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媒體被看做信息的提供者,受眾被看做信息的消費者,這種關系受價值規(guī)律的調整。反映在媒體倫理方面,主要體現(xiàn)在商業(yè)化價值的主導作用。媒體商業(yè)化價值往往通過對“新、奇、丑”信息的傳遞來實現(xiàn)。追求“新”體現(xiàn)在爭奪信息的最先、最新機會,而對于正在正當司法程序中的案件來說,“最先、最新”的信息有些是片面的、未經證實的,報道過程中難免失于客觀公正。追求“奇”體現(xiàn)在對人們傳統(tǒng)觀念的突破上。例如,人們傳統(tǒng)觀念中對知識分子(如大學生)犯罪的獵奇心理不亞于對“8胞胎”降生的關注。追求“丑”體現(xiàn)在對人性丑惡面、社會陰暗面的擴大報道。人們對于丑惡事物的興趣也許來源于其與美好事物的鮮明對比,這不但可以滿足人們窺視他人的隱秘欲望,同時可以增加部分人對自我的正向肯定。正是因為媒體一味追求商業(yè)化價值而適應受眾的非理望,容易違反媒體倫理,形成“偽公共倫理”,最終導致媒體審判的出現(xiàn)。
二、媒體審判對法治建設的危害及倫理學成因
“偽公共倫理”的形成必然會對媒體審判起到推動作用,其對法治建設的危害不言自明。
(一)媒體審判對法治建設的危害
媒體審判最大的特點在于媒體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的獨立和公正性,動搖司法權威。1.影響司法獨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實踐中,司法獨立分為兩類,即司法理念獨立和司法制度獨立。媒體審判往往通過兩種途徑影響司法獨立。第一,當媒體審判的實現(xiàn)路徑為“媒體報道——權力主體介入——影響審判結果”時,其直接造成了司法制度上不獨立的現(xiàn)象;第二,當媒體審判的實現(xiàn)路徑為“媒體報道——“偽公共倫理”(輿論壓力)——影響審判結果”時,其直接體現(xiàn)在司法工作人員司法理念上的不獨立。2.妨礙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在整個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xiàn)出公平、正義。司法公正分為實質公正和程序公正。實質公正目的在于對實體權利和義務作出公正評判,而程序公正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符合現(xiàn)代法治要求,以最終保障實體公正。然而,不論是媒體將不公正的私人倫理通過“沉默的螺旋”引入公共領域,還是在商業(yè)化的驅動下對信息進行非理性的報道,一旦形成了媒體審判的現(xiàn)象,都會影響到司法程序公正,必然導致實質的不公正。3.破壞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通過法的運行,令法律形成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讓法律這種治理工具在社會中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要實現(xiàn)這一目標,必然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形象。媒體審判造成的司法不獨立、司法不公正現(xiàn)象必然破壞司法權威,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巨大障礙。
(二)媒體審判的倫理學成因
媒體審判之所以對法治建設構成巨大危害,根源于倫理與法律的天然差異。1.倫理的非制度化和法律的制度化差異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倫理體現(xiàn)人與自然、人與社會關系的相關規(guī)則。倫理是非制度化的,它主要是內向的,即重在自律,完善自身的倫理道德修養(yǎng);而法律是制度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重在他律。倫理道德規(guī)范中最基本的部分,即人們不得不遵守的基本道德會被制度化成為法律。正如“不得故意殺人”與“不得隨地吐痰”雖然都是倫理道德規(guī)范,但是“故意殺人”明顯是最基本的、不得不遵守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因此被寫入法律,而“隨地吐痰”則僅受內心、輿論等方面的評價,不需立法。當一部分人內心的倫理道德觀念較高時,可能出現(xiàn)對司法審判的不理解,為什么法律對某些自己作出負面評價的事情不予追究,從而產生借助媒體形成輿論,間接影響司法審判的情況。2.倫理評價標準不統(tǒng)一和法律評價標準統(tǒng)一的差異倫理分為私人倫理和公共倫理。在私域中,人們基于品格、能力、對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等,對于事情的評價標準必然有高有低,在公共領域中也存在著公共倫理的“真?zhèn)巍闭撧q。法律的評價標準是客觀統(tǒng)一的,主要是基于“一般理性人”的標準予以確定。倫理評價標準的不統(tǒng)一可能導致主體對案件的主觀性判斷,一旦與法律的客觀判斷結論不同,也可能造成評價主體通過媒體影響司法審判。3.倫理的實質公正追求與法律的程序公正觀照的差異倫理必然追求實質公正,雖然法律也以追求實質公正為最終目標,然而更加關注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實質公正畢竟帶有模糊性的特點,怎樣才是對實體權利做出了有效的保護有時很難判斷,比如精神損害的實際彌補、采光等相鄰關系的保護等?,F(xiàn)代法治建設的要求更關注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因為程序公正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的必由之路,程序公正雖然未必實現(xiàn)實質公正,但可以對實質公正的實現(xiàn)提供巨大保障,拋開程序公正必然無法獲得真正的實質公正。倫理的實質公正追求會使人們僅著眼于案件的審理結果是否符合主體的公正判斷,忽略法律程序公正的要求,例如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恰恰是因為采證程序的不公正導致其獲得無罪的判決。當人們必須承受程序公正以實質公正作為代價這樣的法律選擇時,是否會產生通過媒體影響司法審判的情況呢?
三、媒體審判的倫理學對策
一、法官道德的基本標準及其所規(guī)范對象的行為特征
所謂法官道德,亦即法官的職業(yè)道德,也稱之為司法道德或司法良心,指的是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在履行自身職責的活動中應該具備的道德,以及調整審判工作中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道德規(guī)范的總和。º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zhí)行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法律的形象;法官是社會矛盾糾紛的終局裁判者,在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過程中起著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是社會正義的化身,是社會公正的守護神。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道德的高標準,一般來講,法官道德的基本標準是八個字、四個方面,即:忠誠、公正、廉潔、文明。忠誠是法官道德的靈魂。法官必須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事實。忠誠是法官的本能,只有在靈魂深處烙上忠誠的印痕,法官道德的建立才有了可靠的前提。公正是法官道德的內核。之所以探討法官道德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因為法官道德要求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置人情、關系和金錢于腦后,必須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事事平等的原則。從理論上講,司法不公的本質就是法官道德內核的破損和缺失。廉潔是法官道德的基石。審判活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保證的司法活動,法官借助的國家強制力是任何人都無法比擬的,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掌握的。如果將這種力量用于個人牟取私利,得到的是非分之財、非法之利,失去的則是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審判人員的廉潔自律在法官道德中起著基石作用。文明是法官道德的華表。作為外在表現(xiàn),人們從法官身上首先接觸到的是著裝儀表、言談舉止等日常行為,通過這些行為展示出審判工作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形象。忠誠、公正、廉潔、文明,在法官道德標準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對于每一個法官個體,這些基本標準是具體的、嚴格的、全面的。法官道德反映的是法官的操守、品行、素質、修養(yǎng),反映的是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毫無疑問,法官個體與個體之間必然存在著職業(yè)道德水平高低的層次差異。初步分析,法官道德行為大致有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標準型行為。即具有著強烈的法律意識和以民為本的法官良心,以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維護著法官形象,維護著人民法院形象,有著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對公平、公正的執(zhí)著追求。清正發(fā)自內心之中,現(xiàn)于細微之處,不為功利所動,淡薄名利交往。第二個層次是大眾型行為。即有作為法官的基本良心,在各種制度管理和工作環(huán)境壓力下,能努力維護法官的形象,有著基本的審判水平,能做到公平、公正,能注意清正和廉潔問題。但有時迫于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會作出一些迎合世俗的行為。第三個層次是松懈型行為。只是把審判工作作為養(yǎng)家糊口的一個渠道,在利益和人情的驅動下,往往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良心的行為,不注意維護法院的形象,審判水平不高,在清正廉潔上存在一些問題,甚至破壞法院的管理制度。第四個層次是放任型行為。缺乏法官的良心和責任心,以自我為中心,對道德修養(yǎng)問題抱無所謂的態(tài)度,違法違紀,枉法裁判,嚴重破壞法院的形象。標準型道德行為可以最大限度地擴張司法公正的正面協(xié)調效應。此類型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脊梁和中堅,代表和左右著法院形象變化與前進的方向。大眾型法官是有效擴張司法公正正面協(xié)調效應的一支潛在力量,如果教育引導有力,他們都將成為標準型法官。對松懈型法官,如不加強教育管理,他們將是產生司法公正負協(xié)調效應的潛在因素。經濟管理學上的木桶原理認為,最低的木條決定著木桶的最大容量。因此,放任型法官的人數(shù)雖少,但卻能夠最大限度地破壞司法公正。我們必須本著有序引導、分層管理、整體推進的原則,著力培植第一層次,大力引導第二層次,積極提高第三層次,嚴格遏制第四層次,為司法公正奠定堅實的法官道德基礎。
二、司法公正的內涵和司法不公的法官道德因素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過程中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對司法活動的合理性、正義性、科學性的一種評價。»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須堅持和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就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嚴格適用實體法,嚴格遵循程序法,準確認定證據(jù),努力發(fā)現(xiàn)客觀事實,做到裁判結果的公正。¼司法公正體現(xiàn)的是公信、公平與公允。司法不公是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究其原因,司法體制問題、司法環(huán)境問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等都可以影響司法公正。從法官道德來看,法官道德水準不高,無疑是影響和阻礙司法公正正面協(xié)調效應有效擴張的重要因素?,F(xiàn)代司法強調法官的主觀判斷,即法官本人在自己的法律價值觀念指導下對案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進行判斷,并且這種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能動性,這種能動性的存在會因為司法主體的差異而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突的利益加以權衡,并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在邏輯上可以接受的判決中作出抉擇。½在作這種抉擇時,法官必定會受到自身的本能、傳統(tǒng)的信仰、后天的道德觀念和社會之觀念的影響,面臨著受道德意識支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決定的思維活動過程,即司法道德行為的選擇過程。正如有的學者指出:面對韁死的法律條文,法官們無論是出于正義的目的還是出于私利,往往會通過裁剪事實來制作案子,使之表面看來符合法律。作為理性的個人,法官們會根據(jù)自己所受的約束條件來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他們不僅能夠選擇一定解釋規(guī)則下的解釋方案,而且能對解釋規(guī)則本身作出選擇,即無法選擇更改解釋規(guī)則,也能選擇規(guī)避這些規(guī)則。¾因此,當法官的道德選擇以及他自身所具有的司法良知同善法標準相一致,符合法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時,就能促使立法道德與法官道德兼容為良性整合,從而構成了法官道德對司法公正的正協(xié)調效應。反之,當法官選取同善法標準相悖的道德標準去指導法律適用,致使法官的道德評價同善法標準相沖突,使立法道德與法官道德兼容為惡性整合,導致司法的天平發(fā)生傾斜,所形成的是沖擊司法公正的負面協(xié)調效應。¿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某些道德素質低下的法官,嚴重違反基本職業(yè)道德,抵擋不住金錢和人情拉攏,徇情、徇私、裁判不公,故意拖延辦案,或者辦案不遵守廉潔自律規(guī)定,實際是一種典型的對抗善法的道德選取。所以,腐敗現(xiàn)象的產生,從總體上看,雖是違反制度、紀律和法律的問題,是法制問題,但從個案看,可以說主要是個道德問題。此外,實踐中存在的司法人員業(yè)務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和司法形象不佳的問題,同樣可以歸結為道德水準不高的問題,同樣可以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邊際效應。
三、擴大司法公正正協(xié)調效應對法官道德的客觀要求
任何公正性都是道德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從司法實踐看,公正就蘊涵在法官心里,因為只有法官才能增減天平上的砝碼。法律運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厚德才能載法。法官道德水平決定著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程度。為此,法官們必須深刻認識法官道德對于司法公正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努力培養(yǎng)自己崇高的職業(yè)道德情操,力求使我們在審理案件時,自覺做到無邪、無私、無畏、無欲。這是有效擴大司法公正正協(xié)調效應的重要前提。(一)有效擴大司法公正正協(xié)調效應必須做到厚德無邪。無邪,就是有正氣,能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這是法官最基本的職業(yè)道德。德正方能法嚴。法律旨在創(chuàng)設一種公正的社會秩序,法官的職責就是通過具體的司法活動,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社會生活中得以體現(xiàn)。同時,社會總是在不斷發(fā)展變化的,法律自制訂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落后于現(xiàn)實,這就需要法官解釋法律;法律又總是有其適用中的彈性和幅度,這也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判案斷獄的過程既是法官運用自己精深學識,根據(jù)法及法的精神作出公正裁判的過程,更是法官高尚道德情操體現(xiàn)于公正解釋與適用法律的過程。法官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要做到有正氣,很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兩點:一是要樹立公正的觀念。公正的理念應當是法官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應當成為其生命和靈魂中的一部分。只有當法官自身的正義與法律中蘊藏的正義價值相吻合時,法的正義才能夠被發(fā)掘,進而得到實現(xiàn)。À二是對正義的追求。法官追求正義就是在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法律,通過公平、公正地裁斷是非來體現(xiàn)法律的正義價值。在執(zhí)法過程中,法官還應憑著自己的個人良知、理性以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來理解法律當中的正義精神,Á充分實現(xiàn)法的正義,使立法的正義價值最終得到完整的實現(xiàn),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公正與正義的目的。(二)有效擴大司法公正正協(xié)調效應必須做到厚德無私。無私,就是不求私利而損公,不以職權而謀私。西方法學家認為,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結果中不應含有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的偏見。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客觀、公正,保持中立的立場與態(tài)度,不得審理與自身有切身利益關系的案件;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有偏見或袒護;不得對特定案件的事實采取先入為主的觀點。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關鍵,因為審判活動始終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法官作為裁判者對司法公正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官追求公平、正義,保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意,也是法官職業(yè)道德的核心內容。要做到無私,就是要秉公執(zhí)法,不徇私情,做到:關系面前不遷就,人情面前不徇私,習慣面前不退讓,權勢面前不枉法。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有親戚朋友、同學、老鄉(xiāng)。要在審判中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確實不容易。在這個問題上,確實存在一個權與法、情與法的較量與斗爭。但我們既然選擇了做法官,在辦案時就只能認法不認人,講公正不講人情,講原則不講關系,做不到這一點,就無法確保司法公正。(三)有效擴大司法公正正面協(xié)調效應必須做到厚德無畏。無畏就是頂住壓力,堅持原則,做到威武不屈,以身護法。無畏就是要剛正不阿,執(zhí)法如山。在傳統(tǒng)觀念中,剛正體現(xiàn)的不僅僅是執(zhí)法者的高貴品格,更重要的是保證了法律的嚴肅、國家的威望和政治的清明。因此,數(shù)千年來法不阿貴,繩不撓曲,一直是我國清官良臣極力崇尚并身體力行的準則。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必然對人民法官提出了剛正不阿、執(zhí)法如山的職業(yè)道德要求,當然也為審判人員實踐剛正不阿、執(zhí)法如山的道德規(guī)范提供了可靠的客觀條件和法律保證。在現(xiàn)階段的社會轉型時期,面對傳統(tǒng)的官本位思想和不容樂觀的反腐敗形勢,面對法制不太健全、執(zhí)法環(huán)境不太理想的現(xiàn)狀,面對各種執(zhí)法的阻力、困難與干擾,做到剛正不阿,執(zhí)法如山,依然是我們當代法官應有的品格。這就必須堅持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等法制原則,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擾,不管面對什么權勢和壓力,也不管在什么環(huán)境和條件下,都不屈從、不迎合、不偏袒、不附合、不講情面、不避艱險,矢志不渝地依法辦事。做不到這一點,我們就難以用公正維護司法權威,難以做到公正裁判,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則會動搖人們的法治觀念和法律信仰,使人們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四)有效擴大司法公正正面協(xié)調效應必須做到厚德無欲。無欲就是能經受住誘惑,淡泊名利,就是要做到清正廉潔,守身如玉。人民法官肩負著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在打擊犯罪,定紛止爭的過程中,又以獨特的身份審視著社會的污濁和陰暗面。法官又作為人的個體,不可能脫離社會,在社會思想觀念的碰撞和變化之中,必然會受到拜金主義、追求享樂、貪污受賄等腐敗思想的侵襲,必然會受到物欲、權欲的誘惑,倘若對其行為稍加放縱和濫用權力,后果便不堪設想。有人形容法官是站在地獄門檻上的人,稍有不慎,便會使自己陷入萬劫不復之地。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形象、聲譽和社會公信度之所以受到影響,與極少數(shù)法官違背廉潔辦案的規(guī)定,濫用手中的審判權,搞權錢交易,徇私枉法,貪贓枉法有很大關系。因此,加強法官清廉形象的塑造至關重要,只有廉潔的法官才能成為民眾心中可以信賴的裁判者和法律規(guī)則的宣示者,才能保證法院的公信力。我們既然選擇了法官這個神圣職業(yè),就應耐得住清貧,淡泊于名利,以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為己任;就應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到慎權、慎欲、慎微、慎獨,做到心不動于利祿之誘,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理念既是指向某種特定目標的一系列價值選擇的結果,也是制度建構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隨著20世紀一種非形而上學化的世界歷史發(fā)展趨勢,無論從應然和規(guī)律的法哲學角度還是從實然和發(fā)展的法社會學角度出發(fā),都無法回避建立在現(xiàn)實基礎上的司法理念的實踐理性。我國憲法雖規(guī)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法院的審判活動由法官具體體現(xiàn)。因而,審判行為又稱法官行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言而喻的決定性,具國家意志性、主體法定性、獨立性、中立性、運作規(guī)范性及終局性。運作中,具體的審判行為基于審判行為的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產生。審判行為的構成要素基本上分兩類,一是主體要素,主要是指與主體緊密相連并在審判行為的運行中起著重要作用的心理素質、職業(yè)素質、思想法律意識等;二是環(huán)境因素,主要是指與行為相關的社會環(huán)境,即生態(tài)環(huán)境、植根于民族歷史長河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tǒng)之中的人文環(huán)境及物化的制度環(huán)境。司法理念從制度和人兩個層面上講就是司法制度的理念和法律家的理念(包括群體的和個人的理念)與審判行為的主體要素和環(huán)境要素相契合。司法理念與審判行為是以社會為土壤,以經驗為基礎,以制度為紐帶的。樹立現(xiàn)代司法理念,必須要與中國的國情相結合,將接受和吸收西方現(xiàn)代法律思想與弘揚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有機結合起來,將提高司法運行能力與方便、服務群眾結合起來,使人民群眾成為司法改革的直接受益者,使司法改革既符合審判規(guī)律,又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的確,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執(zhí)法和守法,要達到最理想的現(xiàn)代化效果,都離不開現(xiàn)代司法理念的導引。理念的擇優(yōu)決策,直接影響著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設、存廢及具體運作的優(yōu)化。司法理念通過對法律概念的表征和指稱、對立法動機的中介和外化、對法律制定的科學預測以及法律運作的導引,推動了法律制度的文明和進化。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法官對如何適用程序法和實體法審理案件的綜合性、原則性的認識和觀念。法官依法裁判。但依法裁判與自由裁量是相對而言的。在審判行為的依據(jù)上,法律是以公正為目標的,而對具體案件的公正因素的考量有時是超乎于法律之外的,而落于情理和道德之中。審判行為,在法律遵守方面包含實體法和程序法,在道德考量上包含法官道德和公眾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時首先必須依法,在法律需要“補白”或出現(xiàn)漏洞時,則適用公正、公平的原則或標準來判斷或協(xié)助判斷是非曲直。在社會轉型期,一方面由于法律和制度有待健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技術對原則性的強調,法律的“真空”地帶大量存在,因此,法律成長的空間是非常大的。法官通過個人的審判活動,通過個案探索、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空間和機會很多,法官個人所持有的司法理念將比在穩(wěn)定發(fā)展時期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從個案的突破到普遍的實踐經驗的積累,逐步被司法實踐和社會認可,形成新的規(guī)范(立法或立法解釋),在我國當代司法實踐和法律發(fā)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程序公正是訴訟的內在價值,同時程序公正也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價值的必要保障。司法經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指公民在參與司法活動、處分權利時,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較高的收益。這意味著訴訟成本的節(jié)儉和訴訟效率的提高,要求防止案件過于遲延,降低訴訟費用等程序成本,簡化不必要的訴訟環(huán)節(jié),改造審級制度,改革審判方式和審判管理方式。因為自由裁量性的不可避免,統(tǒng)一于司法公正的實踐之中的法官道德,才能有效擴大司法公正的正協(xié)調效應。法官的道德就在于堅持程序和實體并重的原則,充分體現(xiàn)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實現(xiàn)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益,以實現(xiàn)定紛止爭和保障人權的目標。因此,在裁判依據(jù)或者司法目標上,法律、情理、道德,程序正義、司法經濟和實體正義是相互關聯(lián)、密切聯(lián)系的,但是,要達到其間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仍然需要理念的擇優(yōu)決策和運作機制的優(yōu)化。
一、依法裁判:情理融合與自由裁,權的行使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須堅持和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就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嚴格適用實體法,嚴格遵循程序法,準確認定證據(jù),努力發(fā)現(xiàn)客觀事實,做到裁判結果的公正。法官依法裁判,要求法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必須全面,要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機械地運用法律。因為判決不僅體現(xiàn)了國家意志,更反映了司法理念。法官根據(jù)法律的精神準確地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在以消極仲裁者的中立身分解決法律糾紛的過程中,法官的權威性也最終得以體現(xiàn)。法官的權威性在一定意義上表現(xiàn)為凝結著其智力勞動成果的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司法裁判的權威性,一方面體現(xiàn)了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認可和接受,另一方面更體現(xiàn)了他們對法官的尊重。司法裁判要獲得權威性,除“有法必依”外,離不開法官情理融合的法理分析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從宏觀的時、空維度看,近十年來,我國法制建設成績斐然,立法數(shù)量呈直線上升趨勢,法學理論研究亦呈現(xiàn)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繁榮景象。市場經濟主體的權利意識和權利多元化需求不斷提高,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地位日益得到尊重,當事人交易和訴訟中的主體權利、平等武裝、裁判者的中立性、約束性辯論機制等思想逐步被接受和強調,協(xié)同主義的司法理念已逐步取代了職權主義并超越了當事人主義得以彰顯。在社會不斷變革的情況下,法官加強新的法學理論的學習,加強新法及其立法宗旨的學習,尤其必要。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法律存在漏洞或法律條文語焉不詳時,法官需要對法律作出適應并有利于社會客觀發(fā)展的解釋,把合法性和合情合理融合起來,最終使自己的裁判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目標。這要求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時,本著貫徹法律價值的精神,使得實施法律的結果符合公正和情理的辨證統(tǒng)一。尤其在我國,東西部經濟發(fā)展水平和風俗習慣差異巨大,法官在裁判時更要考慮時間和空間的因素,做出公平又合情理的裁判。從具體的案件來看,每一個案件都具有特殊性,都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空間發(fā)生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能否支持,首先要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當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時,就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結合案件發(fā)生的時間、空間等具體因素來綜合考慮,進行全面的法律剖析。在某種程度上,法與情是相輔相成的,因為法律所維護的也是一種符合社會情理的秩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所說:”在司法審判中,一味強調‘合法不合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然要求法律盡可能符合社會生活的情理,符合公眾所普遍認可的公正要求。司法審判就是要將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把抽象的公正要求變成強制人們遵守的公正的力量。合法的應當是合情理的,這取決于法官怎樣去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的價值。將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處理具體的案件,并不是一個死板、機械的過程,而是一項創(chuàng)造性的活動。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就能夠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借助于社會生活經驗知識,正確地解釋和運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p>
二、程序正義:公開透明與程序公正的確立
審判行為具有規(guī)范性特征,其運行的規(guī)則由程序法嚴格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能夠保證實體公正,還在于,對外,它能夠增強司法制度抵抗外部壓力的能力;對內,它能夠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與其他國家活動相比,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最為嚴格,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程序公正既是審判活動的目標,也是實現(xiàn)實體正義價值的必要保障。堅持居中、對等、公開、及時等原則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一)居中、對等。居中、對等體現(xiàn)了審判行為主體在訴訟程序中的相互關系。居中是對司法職能的角色要求,形象地描述了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在加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平等武裝,這樣就構成了一個穩(wěn)固的等邊三角形,最有利于當事人攻擊與防御的充分展開,從而有利于爭點的發(fā)現(xiàn)和固定,促進糾紛的盡快解決。可以說,居中、對等是保障程序公正的訴訟制度的結構性前提。(二)司法公開。即將司法活動沐浴在陽光下,得到全社會的監(jiān)督,以促進司法工作的公正,并教育群眾守法,預防違法犯罪。作為一項司法制度安排,司法公開的基本理念在于:通過司法公開將制度、過程、結果置于社會的公共空間,以公開為媒介形成同社會的信息轉換,一方面吸收社會的權威資源,另一方面接受社會控制,以促進司法正義的法律價值的實現(xiàn)。司法應當透明,以實現(xiàn)司法的實質公開。審判公開是司法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有力保證。正如羅伯斯庇爾所說:“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沒有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進行仔細監(jiān)督了,因為,權勢的自豪是最容易觸發(fā)人性的弱點的東西。”公開審判也因而成為現(xiàn)代法治國家重要的訴訟制度。首先,庭審必須公開,向群眾公開,也向社會公開,允許新聞媒體將案情和審理情況向公眾報道。為此,有關審判的信息應當以公眾能知曉的方式公之于眾。其次,庭審之外的活動,應在各方當事人全面參與的情況下進行,法官不得單方面接觸當事人及其人或辯護人。再次,一切有關訴訟的材料應盡可能向社會公開,保證一切公民只要遵守特定規(guī)則均可獲取法院的相關信息??沙浞掷觅Y訊時代的網(wǎng)絡技術,將裁判文書全文及其它案卷材料上網(wǎng),作為信息化法院建設的一部分。當然,審判公開并非一律公開。訴訟發(fā)展到今天,隨著經濟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價值取向,審判公開制度已細化為公開、限制公開和不公開等幾種應區(qū)別對待的情況。
三、司法經濟:節(jié)儉成本與審判方式、審判管理的改革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但是當公民進人訴訟程序之后,現(xiàn)有的某些訴訟制度設計卻使其難以高效、經濟地恢復受損的權利。從司法經濟的角度來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革。(一)費用成本問題。從目前的整體情勢來看,當事人在訴訟中支出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普遍很高,同其經濟狀況不相適應。雖然有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但救濟比例是有限的。為保障公民訴權的行使,逐步減少其因經濟困難而告狀無門的現(xiàn)象,當下,我們應全面改革費用收取制度。首先,改革訴訟費用制度。我國的訴訟費用只包括審判費用,當事人為訴訟支出的鑒定、勘驗、公告、翻譯、保全申請、執(zhí)行等費用(稱為當事人費用或私人費用)則不包括在內。這意味著當事人即使勝訴,合理支出的私人費用也要由其承擔,顯然不甚合理。因此,一方面,要改革審判費用的收取,另一方面,將當事人費用納人訴訟費用之中,一并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至于當事人的律師等其它費用的支出,則一方面要規(guī)范和合理化律師費用的收取,另一方面,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更多的公民從中受惠。(二)時間成本問題?!斑t來的正義非正義?!痹V訟遲延問題不僅僅困擾著我國司法,事實上,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也普遍存在著這個問題,并成為他們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司法久拖不決造成的危害極大,其一,是對稀缺的司法資源的浪費。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無異于影響整個社會正義的實現(xiàn)。其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訴訟遲延使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對司法的期望值和信任度大打折扣,甚至會挫傷公民以訴訟方式救濟權利的積極性。其三,就個案來說,不利于實現(xiàn)通過程序吸收不滿的價值目標。其四,對訴訟系屬中的當事人來說,合法的權益不能及時恢復。因此,虛耗時日的司法非正義的司法。從成本效益的視角分析,虛耗時日的司法更不是經濟的司法。目前,為減少訴訟中的時間損耗,加快訴訟的進程,首先,應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使其成為訴訟領域大多數(shù)案件主要采用的程序,壓縮簡單案件的審理期限,以釋放更多的司法資源去解決疑難、復雜的案件;其次,應該提高當庭宣判的比例,并確立庭后宣判的時間限制等。(三)審級成本問題。我國現(xiàn)有的審級制度上的不合理主要表現(xiàn)為審級成本過高。一方面,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寬泛,造成實質上的任意啟動。既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又浪費了稀缺的司法資源,還使公民訴訟負擔加重。另一方面,訴訟程序缺乏適應性和能動性。對所有的案件均實行兩審終審,違背了司法經濟的要求。可從兩方面對審級制度進行改革:一是對再審程序的啟動進行嚴格限制,主要讓當事人成為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二是審級制度多元化。實行嚴格的三審終審制,并考慮對部分簡單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一)審判方式改革。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使公民更加容易接近和使用司法。要充分保障公民對訴訟的參與,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強化其分流作用,顯著縮短簡單案件的審理期限;簡化不必要的、及采取靈活的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縮短普通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擔訴訟費用;設置專業(yè)合議庭審理國際貿易案件、金融案件、勞動爭議等案件,以提供專業(yè)化的高品質司法服務。同時,在民事訴訟領域,擴大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廣泛吸納調解、仲裁和行業(yè)組織參與對大量的民事案件解決,使之成為與民事訴訟程序并行不悖、相互補充的社會調控措施。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將在保障公民主體地位理念的指導下,公正、高效地完成定罪量刑和人權保護的雙重目的。要充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尊嚴,確認無罪推定和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等原則;確立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jù)規(guī)則,實現(xiàn)偵查機制的透明化和法制化;建立與深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傊?在審判方式改革中,要進一步突出公民的地位和作用,強化司法的民主性,形成普通公民參與司法、民間組織參與糾紛解決和司法公開回應民意的反饋機制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協(xié)調展開的多環(huán)節(jié)、多渠道司法溝通和糾紛解決機制,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加深司法領域的國際交往和融合。(二)審判管理改革。我國現(xiàn)行的審判管理模式存在審判程序性事務權與司法決定權揉合行使的問題,既不能充分體現(xiàn)司法公正理念,也有悖訴訟效率。因為當審判的程序性管理與司法的裁決權交叉、混合甚至沖突時,必將影響后者的行使。當前我國法院各級領導對審判的程序管理權的影響,法官對案件和當事人過早的介人與接觸,以及各個業(yè)務庭對程序性事務的自行處置,無不影響著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也導致訴訟效率的低下。因此,目前的審判管理需推行審判行政事務與審判權剝離的管理模式,強調審判角色的分化。
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是21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為標志,我國的訴訟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由于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理論與實務界更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定分止爭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為了實踐這一世紀主題,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價值,改革與健全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公正的內涵與界說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公正也稱正義,與英文的Justice一詞相對應,是自古至今法學家們極力推崇的法律所追求的最大價值,但要給公正或正義下一個完整的定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罢x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換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自從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正義的理論文獻、學說可謂紛繁復雜,但這些正義觀念所關注的多是所謂“分配的正義”、“均衡的正義”以及“矯正的正義”,重視的是各種活動結果(result,effect)的正當性,而不是活動過程(process)的正當性。因此這些觀念基本上屬于“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的范疇。這種局面從上世紀60年代以來發(fā)生了變化。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出版了著名的《正義論》一書,在該書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義的三種形態(tài):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并著重對純粹的程序正義進行了論述。2差不多在羅爾斯的理論出現(xiàn)前后的一段時期,在法哲學領域內,一些英美學者從揭示傳統(tǒng)上的“自然正義”和“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礎出發(fā),對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當性進行了較為充分的探討,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due process)理論。這些理論的共同特點在于,它們都認為法律程序是為保障一些獨立于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procedural values)而設計的,這些價值有參與、公平以及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等;一項符合這些價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固然會形成正確的結果,但是這種程序和過程的正當性并不因此得到證明,而是取決于程序或過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的程序正義標準。換言之,確保法律程序自身價值的實現(xiàn)是法律實施過程的關鍵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結果就被視為是正當?shù)?.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從法學的角度看,公正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立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準。如果進一步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xiàn)的價值目標,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并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傊?,可以這樣認識程序公正:相對于法律規(guī)范中體現(xiàn)的“實體公正”,它強調的是法律適用中的操作規(guī)程的公平;相對于審判所達到的“結果的公正”,它強調的是審判過程的嚴格和平等;相對于糾紛解決中情理與規(guī)則的綜合平衡所追求的“實質公正”,它所強調的是規(guī)則所體現(xiàn)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認實質公正或實體公正的價值的同時,強調程序的優(yōu)先,或者說是以程序為本位。
(二)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
從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均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判斷與取舍。一種極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一言以敝之,無論程序如何,只要結論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這曾經是大陸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傳統(tǒng)之一,學者稱之為“結果公正觀”。我國的訴訟制度也曾深受這種思想的影響。另一種極端做法是片面強調程序公正,甚至以犧牲實體公正也在所不惜。這是普通法系國家在重視程序規(guī)則的司法傳統(tǒng)上發(fā)展起來的4.如何闡釋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學者們在理論上有不同觀點。筆者認為,對于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缺乏程序公正的法治是失卻理性選擇自由的法治,是難以協(xié)調運作的;缺乏實體公正的法治是失去靈魂的法治,同樣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
(三)程序公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因為程序公正的興起是尊重人的尊嚴的原則及公民權利在司法領域內的反映,并且程序公正存在的目的在于以正當?shù)某绦蚪鉀Q社會糾紛。因此以程序公正為重要內容的司法公正,是現(xiàn)代法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標志之一。我們在理解上要堅持以下兩點,以避免片面性的錯誤。第一,程序公正與司法公正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程序公正隱含了司法公正的目的;第二,程序公正與司法公正存在著高度依存關系,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有賴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除了特別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外,對程序的結果也是非常關心的。雖然程序公正隱含了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程序公正本身只是為司法公正提供了前提條件,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還需要其他一些條件的配合,例如司法獨立、高素質法官群體、一套完整、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等。
二、程序公正的構成要素
我國學者對程序公正的構成要素的理解是分別以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為出發(fā)點的,且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三要素說。有學者主張,“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決定于這樣三個要素:A. 沖突事實的真實回復;B.執(zhí)法者中立的立場;C.對沖突主體合法愿望的尊重?!?(2)四要素說。有學者提出,程序公正與否的評斷標準有四:A. 當事人地位的平等;B.權利義務相當;C.排除恣意專斷;D.程序合理。6(3)五要素說。有學者認為,為了實現(xiàn)民事訴訟的公正性,民事訴訟程序應當符合五項要求:A.程序規(guī)則的科學性;B.法官的中立性;C.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D.訴訟程序的透明性;E.制約與監(jiān)督性。7 另有學者認為,確定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最低標準應當從兩個方面、五個原則入手:一是實現(xiàn)一般公正的訴訟構造,這方面的標準有法官中立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二是實現(xiàn)一般公正的動態(tài)過程,這方面的標準主要有程序參與原則、程序公開原則和程序維持原則。8(4)六要素說。有學者主張,刑事審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標準主要在六項:A.程序參與原則;B.中立原則;C.程序對等原則;D.程序理性原則;E.程序自治原則;F.程序及時和終結原則。9另有學者認為,現(xiàn)代法治社會對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個方面:A.程序的民主性。B.程序的控權性(或從人權角度看)。C.程序的平等性。D.程序的公平性。E.程序的科學性。F.程序的文明性。10 我們認為,討論程序公正的構成要素,既要參考人類社會法律制度文明所體現(xiàn)的相同或相似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標準,又要結合本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現(xiàn)實。在我國現(xiàn)階段,司法程序公正的構成要素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官的中立性
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處于中立地位。法官中立常常與程序公正劃上等號,其原因在于法官是訴訟的主宰者,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實現(xiàn)過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法官中立是相對于案件和當事人而言的,它表明在訴訟過程中,法官與各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tài)度。法官中立不僅是對法官品行的要求,同時也是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美國學者戈爾丁認為,中立有三項規(guī)則:其一、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沖突的結果中不含有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其三、沖突的解決者不應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11總體而言,這三個方面的要求都是針對于裁判者自身的資格與要求,應屬靜態(tài)中立的范疇。而法官的中立性在審判行為上也有要求,即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嚴守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動態(tài)中立。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官不能代行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是對當事人雙方開展的合法訴訟活動,法官都應允許和尊重,不能偏向一方而慢待、忽視或壓抑另一方12.
(二)當事人的平等性
當事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的派生。倡導法律公正的近代資產階級首先便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作為反封建的旗幟。在訴訟法上則設定了當事人平等的規(guī)則。當事人平等的實現(xiàn)程度是衡量程序公正程度的公認的天平之一。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平等是一項基本原則。一般認為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這是“靜態(tài)的平等”,指的是當事人雙方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在立法上的分配;二是法院平等的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這是“動態(tài)的平等”指的是法院或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給予各方當事人以平等參與的機會,對各方的主張、意見和證據(jù)給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
(三)程序的科學性
以理性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司法程序就是科學的司法程序。只有科學的司法程序,才能反映事物的客觀規(guī)律,才能完整地實現(xiàn)司法程序的目的,才能符合法律行為的客觀要求,才能實現(xiàn)程序的效益,最終實現(xiàn)司法公正。程序科學性的基本內容是:裁判者據(jù)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須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斷和結論以確定、可靠和明確的認識為基礎,而不是通過任意或者隨機的方式作出。在“神判”、“天判”或以“占卦”、“宣誓”、“決斗”等方式進行的司法程序中,之所以沒有公正性可言,就是因為其程序缺乏科學性。程序科學是就程序的技術因素而言的,其內涵十分豐富。因為程序的公正性需要相當多的技術性因素的支持。其中,最為重要的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程序設置科學,有利于發(fā)現(xiàn)真實,有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有利于實現(xiàn)程序目的;二是證據(jù)規(guī)則科學,即科學地規(guī)定如何舉證、如何認證、如何排除非法證據(jù)等;三是能夠在程序公正與效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關于程序規(guī)則的科學性與程序公正之間的關系,學者顧培東認為“實質上,在解決社會沖突這一特定的領域內,程序的公正性與程序的科學性是同一實質的不同概念。程序的科學性不僅僅是對訴訟的一種技術性功能的評價;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訴訟程序的政治特征?!?3這種觀點盡管不無偏頗(比如,科學的程序要求符合效率與效益原則,但違反這一要求的程序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但從強調“程序的公正性需要相當多的技術性因素的支持”的角度來看,無疑又是正確的14.
(四)程序的公開性
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公開審判被作為實行訴訟革命的口號之一得到了倡導。它既是保證訴訟公正的程序要素,同時也被視為司法審判民主化的一個表征。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只有這樣,爭端各方才能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社會才能肯定法律“給予了每個人應得的權益”?!懊孛懿门小?、“黑箱操作”是不可能實現(xiàn)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只有程序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才能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fā)現(xiàn)和彌補訴訟不公,并消除當事人的不滿,利于糾紛的解決。訴訟程序保持公開是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fā)現(xiàn)和彌補訴訟不公的有效途徑。
(五)程序的參與性
程序的參與性在英美法系中又稱“獲得法庭審判機會”,指那些權益可能會受到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裁判制做過程,并對裁判結果發(fā)揮富有成效的影響作用。程序的參與性有下列幾項基本要求:一是程序參與者的行為必須是自主、自愿的;二是程序參與者應當富有意義地參與裁判制作過程;三是程序參與者應用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活動并有效影響裁判結果;四是程序參與者應在參與過程中人格受到尊重,并受到人道的對待。依上述要求,在涉及當事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審判程序中,應切實保障其具有參與該程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序權利;裁判做成之前,應保障當事人能及時、正確地提出訴訟資料、陳述意見或辯論。未被賦予這種機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事實及證據(jù)資料,不能直接做為法院裁判的依據(jù)。
(六)程序的及時性
程序的及時性是現(xiàn)代司法制度特征之一—效率的同義語,體現(xiàn)了國家、訴訟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訴訟過程和結果時間上的期望與要求,關系到司法的公信度。程序的及時性往往與合理的時限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包含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反對拖延,所謂遲到的正義等于非正義;另一方面也反對不合理的求快,所謂欲速則不達。從靜態(tài)層面而言,法律規(guī)定了訴訟活動的時序和訴訟時效。時序是訴訟活動的先后順序,體現(xiàn)了公平、合理和有條不紊的要求。訴訟時效是對訴訟活動時間的限制和規(guī)范。從動態(tài)層面而言,程序的及時性包括及時立案、及時審判、及時執(zhí)行。
(七)程序的安定性
訴訟程序之所以存在,主要是排除肆意與無序,從而保障法律實施的穩(wěn)定和權利實現(xiàn)的平和性。程序的安定性是指訴訟行為一旦生效之后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既定結果,體現(xiàn)了司法的權威和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當事人不會簡單地進入程序,而是程序的安定性本身使得他們對實現(xiàn)自身的實體權利有了相當?shù)念A測性,認識到了利用程序可以實現(xiàn)實體公正的價值。一切程序參與者都受到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與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上訪、申訴雖然可以創(chuàng)造新的不確定狀態(tài),但變動的余地已經大大縮小。如其不然,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均處于不穩(wěn)定的訴訟狀態(tài)中,訴訟活動缺少應有的目標和準繩,公正就無法得以保障。
(八)程序的保障性
程序是否公正必須有一定的保障機制,即制約與監(jiān)督,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表明訴訟法律關系中多種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上的關系及相互影響,合理的制約與監(jiān)督是程序訴訟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為了保證程序被公正地應用于司法實踐,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專斷,及時糾正可能出現(xiàn)的偏差,需要在內外部形成有效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正如羅伯斯庇爾所言,“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不過是法律對于法官弱點和私欲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而已?!?5顯然,制約與監(jiān)督有利于優(yōu)化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利于優(yōu)化訴訟結構,從而保證程序公正,并最終實現(xiàn)司法公正。
三、程序公正在中國的實踐
(一)司法實踐的現(xiàn)狀說明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正如大陸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傳統(tǒng)16,我國司法實踐中,追求實體公正重要,追求程序公正次之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法院評判某一訴訟結果公正的標準一般是看是否按實體公正的規(guī)定判決,很少關注程序公正問題。由于只強調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因而便有意無意地忽視或否定程序公正的價值。主要表現(xiàn)在:(1)法律規(guī)范上的重實體輕程序現(xiàn)象相當突出。首先,立法的指導思想過分強調程序(法)的手段作用,忽視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guī)定:“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懲罰犯罪,保護……制定本法”,絲毫沒有肯定訴訟法實現(xiàn)程序公正的作用。刑事訴訟法如此,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大致體現(xiàn)了同樣的宗旨。其次,法律規(guī)范中,體現(xiàn)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guī)定:“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就意味著,如果原判決雖然違反某些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實體公正),上訴人所得到的結果極有可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只有當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并影響到案件的正確判決(實體公正)時,法院才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受關注的是實體判決的正確與否,似乎程序違法問題不大。迄今為止,我國程序法中尚無違反訴訟程序規(guī)范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法學告訴我們,任何法律規(guī)范,都要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遵守者產生肯定性法律后果,受法律保護;違反者產生否定性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實體法律規(guī)范幾乎都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而訴訟法中卻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后果??陀^上造成的印象是實體法是硬的,程序法是軟的,遵守與不遵守沒什么兩樣,這就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價值。此外,我國大量部門法中還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規(guī)定,不得不通過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的操作程序。(2)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現(xiàn)象更為嚴重。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許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執(zhí)行,如先定后審、強迫調解、自調自記、一人查證、放棄管轄權、超期立案、超期送達、隨意延長審限、不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等,不一而足。令人不解的是,以上輕視程序的行為卻并未受到應有的懲處。(3)守法上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令人擔憂。在社會公眾看來,甚至包括個別司法人員,所謂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實體法,程序法律意識極度淡薄,違反程序法不認為是違法17.
其實,正如一些法學家的論證,“程序公正”是法治的標志。我們要最終實現(xiàn)法治的理想,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兩大價值目標、完成從傳統(tǒng)司法制度到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轉變,至關重要的一種價值—程序公正是不可缺少的。我們需要確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為訴訟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
(二)程序公正原則具有某種局限性
在法治國家的背景下,司法是實現(xiàn)法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司法公正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兩大目標之一,是全部司法活動所要追求的終極價值取向,程序公正是引導和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和途徑,處于從屬地位。當我們主張借鑒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制度時,實際上只有始終把握依法治國的方略,把程序公正與司法公正聯(lián)系起來,把握程序公正與司法改革聯(lián)系起來,才具有極強的現(xiàn)實意義。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說法治是以“程序公正”為其標志的話,那么,也由此決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這就是貫穿法治運作過程中的永恒矛盾:法與情理、規(guī)則與價值、法律規(guī)范與道德及其它社會規(guī)范之間沖突和矛盾。無論從理論的邏輯上看,或從實踐的經驗上看,程序公正也不是完美的。實行程序公正,意味著有時候個案中的實質理性和實體公正會被排斥;意味著有時候人們會面對令人煩惱的、近乎于繁文縟節(jié)的手續(xù);意味著有時候法律會無可奈何地坐視某些美好價值被破壞,卻在客觀上保護了某種邪惡。例如,法律可能批準了“陳世美”們對婚姻和家庭的背叛,或僅僅因為證據(jù)不足而開釋了一名“真正的罪犯”。面對程序公正可能導致的弊端,我們又不得不承認,拒絕了程序公正,我們所付出的代價會更加慘痛。要建設法治國家,要實現(xiàn)司法公正,要完成訴訟制度改革,就必須容忍和承受程序公正的局限性。
(三)程序公正與其所面臨的社會現(xiàn)實存在一定的矛盾
對于既無法治傳統(tǒng),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國,確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制度還需要一定的過程。當前,以程序公正為目標的訴訟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進,其效果尚未顯現(xiàn),但程序公正與社會現(xiàn)實之間的矛盾已經開始顯露。程序對司法中的恣意和濫用的抑制效能卻并沒得到信任,而寧可依靠外在監(jiān)督機制和對法官行為的行政性管理;我們不相信嚴格的程序能夠抵御司法腐敗,也不甘心經過這些程序后,就必須承認自己所不滿意的判決也是“公正”的;人們習慣于把敗訴的原因歸結為審判不公,而不會認為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承擔訴訟風險;我們仍然執(zhí)著地追求實質的公正,要求法官的判決符合社會的公正標準18.總之,我們的社會意識還繼續(xù)堅持著自己的公正觀和價值觀,訴訟制度改革的步子還不夠大。
四、結 語
程序公正并不僅僅是指程序法本身的完善與否,而主要是指一種觀念或價值取向。盡管隨著三大程序法和有關執(zhí)法程序的制度不斷建立健全,程序公正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接受程序公正的理念顯然仍需要一個過程。正因為考慮到程序公正實現(xiàn)的漸進性,我們看到法院在訴訟制度改革中是謹慎的,盡量在現(xiàn)有程序法的框架內,出臺有關規(guī)定和措施,使程序公正與社會現(xiàn)實相互磨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司法解釋,地方法院也開始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統(tǒng)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頒行《關于在審判中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訟權的意見(試行)》。目前進行的訴訟制度改革正進一步向強化程序方向邁進,即通過各種程序性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范化操作和明確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不斷增加審判的公開性,從而有利于避免法官的恣意和擅斷,減少法律外的因素對法官的影響,體現(xiàn)法律的神圣、法院的形象和審判的公正性。所有這些使“程序公正”以一種可見的制度和程序體現(xiàn)出來,因此得到了社會的積極評價。筆者認為,我們需要確立程序公正的觀念并以此作為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是一場漸進性的改革,今后訴訟制度改革仍需將重點放在程序的合理設計和遵守上。只有包容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司法公正得以實現(xiàn)時,法治才不至于淪為空話?!傲孔儭币呀涢_始,“質變”還會遠嗎?
參考文獻:
2 參見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80-83頁。
【關鍵詞】民事訴訟 檢察監(jiān)督 司法公正
民事檢察監(jiān)督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是檢察機關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或者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提出抗訴,法院應當進行再審的司法制度。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是確保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法律屏障,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對檢察監(jiān)督權給予了強化,增強了檢察監(jiān)督的力度和范圍。本文擬從新民訴法的角度,試論新民訴法對檢察監(jiān)督的新規(guī)定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一、檢察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檢察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本應是相輔相成的命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缺乏一種正確理念的支持,加之操作上的失誤,兩者往往會發(fā)生矛盾,不僅使檢察監(jiān)督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違背現(xiàn)代司法理念。檢察監(jiān)督應當存在與否,應當加強還是削弱,在理論界一直以來都是爭議比較大的,2012年新的民事法修改中,強化了檢察監(jiān)督的功能,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國情下,檢察監(jiān)督的存在還是必然的、重要的,因為權利在失去監(jiān)督的情況下就會被濫用,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專門監(jiān)督,能減少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是程序性的決定權和建議權,盡管只有啟動程序的作用,而不能直接對司法活動進行實質的處置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檢察監(jiān)督已經成為啟動再審程序的一個重要途徑,檢察監(jiān)督這種功效是實現(xiàn)完全司法公正的最可靠保障?!皺z察監(jiān)督是對不符合實體公正或程序公正的行為進行制約的權力,作為有效的外部機制促使司法的全面公正的真正實現(xiàn)”。 [1]
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jiān)督破壞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危及司法公正及社會正義,然而筆者認為“司法公正作為檢察監(jiān)督和審判獨立的共同目標,表明它們有統(tǒng)一的一面”[2]。且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對于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實現(xiàn)司法公正確實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檢察監(jiān)督的新突破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維護司法公正中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法律監(jiān)督范圍小,司法不公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立法規(guī)定不完善,司法不公監(jiān)督缺乏力度等。新民事訴訟法修訂,強化了檢察機關監(jiān)督權力,構建了抗訴再審程序的基本框架,實現(xiàn)了檢察監(jiān)督一些新的突破。
(一)提出“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后”的模式
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在經過法院再審審查被駁回或經法院審判維持原判之后才可依法向檢察院申請抗訴。這一模式有利于克服多個國家機關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的弊端,還有利于提升法院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質量和檢察監(jiān)督的質量和效果。
(二)有限再審原則控制再審的次數(shù)
過去,我國法律對再審次數(shù)沒有限制,造成當事人對各級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已經再審過的案子,均可以申請再審,加之法院依職權再審和檢察機關抗訴再審的渠道,出現(xiàn)了反復再審的現(xiàn)象,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且案件中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當事人訴累嚴重,以及多次再審的結果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及司法權威產生懷疑。為了解決同一法院反復再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發(fā)了《關于正確適用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再審監(jiān)督程序的,只能再審一次。但是在實踐中,仍出現(xiàn)變通執(zhí)行一級法院再審一次的理念。2012年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改,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處理一次,檢察院機關處理一次,達到有限再審的目的。
(三)將再審檢察建議加入到檢察監(jiān)督的方式中
對于再審檢察建議的法律定位,檢察機關把它理解為民事法律監(jiān)督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的一種重要形式” [3];也有觀點認為“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事實上的檢察指導行為,不具有強制性”[4];還有人認為,再審檢察建議包含法律監(jiān)督的內容,具有法律監(jiān)督的性質,但其不具有再審的效力;還有人認為“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一種新途徑,是檢察機關對同級法院啟動案件復查機制的建議,是否啟動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5]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對于構建更加完善、合理、和諧的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有積極的作用。
(四)加入對調解書的檢察監(jiān)督
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檢察機關可以對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增加了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范圍。對于新民事訴訟法中沒有將違反自愿原則、調解協(xié)議內容違法及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調解書納入可抗訴范圍,是考慮到“調解書是否違反自愿原則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需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和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才能查明,應由法院進行審查,以避免輕易抗訴而啟動再審,使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止步于再審啟動之前。”[6]
(五)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
關于檢察機關在民事案件中的調查取證權也是有多種觀點,有人認為,檢察院機關進行調查權將導致當事人之間取證手段的不對等,造成各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失衡。但考慮到檢察機關依法取得的證據(jù),有利于案件公正處理,有助于提高抗訴的準確率。新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權也是作出限制的,如僅限于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調查權、違反法定程序三種情形。檢察機關調查取得證據(jù),必須要經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六)將當事人申請再審作為提起抗訴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窮盡私權救濟途徑,才能向檢察機關尋求公權救濟。這樣能有效的改變多頭申訴、申請再審造成的訴訟秩序混亂。
新民事法取得的上述突破,規(guī)范了民事檢察監(jiān)督的權限和范圍,使民事監(jiān)督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對實現(xiàn)我們司法公正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三、民事案件中檢察監(jiān)督的局限性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的,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也就是檢察機關的抗訴權,抗訴是啟動再審的一種方式?!皺z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通過行使抗訴權以實現(xiàn)對審判權的制約,與人民法院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7]
相較2007年民事訴訟法,2012新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再審權,構建了抗訴再審程序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檢察監(jiān)督外部監(jiān)督存在的劣勢
抗訴再審程序相對于法院依職權再審及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序屬于外部監(jiān)督程序,對生效裁判的內外監(jiān)督上呈現(xiàn)出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法院內部監(jiān)督不加強,錯誤的裁判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外部檢察監(jiān)督就有存在和加強的基礎,外部監(jiān)督的優(yōu)勢在于形式上更加獨立,更可能增加當事人的信任感,但是其劣勢也是明顯的,那就是外部監(jiān)督在于不了解生效裁判作出的過程和各種考量因素,容易陷入單方思維模式。
(二)檢察機關“中立”地位的尷尬
檢察機關抗訴應當平等的對待當事人,不能變相成為某方當事人的“人”或“共同訴訟人”,但抗訴意見客觀上會對各方當事人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檢察機關的抗訴程序在程序上表現(xiàn)為在一方當事人申訴主張的基礎上發(fā)起再審,出庭支持申訴方,在實體上表現(xiàn)為努力改變生效裁判,為申訴方爭取實體利益。而檢察人員在庭審中卻要基于“中立”地位,不能與對方當事人進行論辯,造成抗訴程序本身形式和內容不一致,使得雙方當事人均不滿意。
(三)管理體制不科學造成的弊端
檢察機關領導體制不科學制約法律監(jiān)督。地方檢察機關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也就是說“雙重領導”,由于實際運作中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在人事方面,檢察機關也受制于地方,造成檢察機關地位“附屬化”和“地方化”,檢察機關如此“低微”的地位與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應有的權威性不相稱。
四、檢察監(jiān)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監(jiān)督職責發(fā)揮得如何,關系到我國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然而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是否破壞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一直以來都有爭論,一種觀點認為,“司法公正是比審判獨立更高的價值取向,對民事訴訟進行監(jiān)督也是為了實現(xiàn)司法公正,兩者目標具有共同性,并不決然對立?!盵8]另一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可能抵銷、吞并我們在審判獨立方面所取得的來之不易的成就。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后,檢察機關與法官的關系顯得微妙起來,檢察機關的意見對法官的判斷自由是一種無形的約束和壓力。檢察機關介入民事訴訟會破壞法官的自由心證原則,實際上造成檢察機關和法院聯(lián)合辦案的結果,最終導致審判權獨立行使原則被架空?!盵9]在現(xiàn)有法律制度下,檢察機關檢察監(jiān)督是我國啟動再審的途徑之一,尚難以在短期內取消。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強化了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更說明了,目前在我國現(xiàn)有的國情下,檢察監(jiān)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關鍵詞:社會角色 司法公正 角色沖突
在中國依法治國構建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實現(xiàn)司法公正以樹立司法權威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它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tài),是現(xiàn)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xiàn)代國家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保證。司法公正的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本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然而,法治社會的司法公正源于法官的公正審判,在人類追求司法公正這一永恒的價值目標的過程中,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xiàn)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所以,要使司法公正從一種理念倡導變?yōu)樯鷦拥纳鐣F(xiàn)實,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躍、最關鍵的因素。因此,高素質的理性的法官是保證司法獨立,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
一、影響法官判案的因素
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看,司法審判決不是法官對法律規(guī)范簡單、 機械地適用,而是在人際之間的活動過程中實現(xiàn)的,社會生活的各種關系和矛盾均在其中得到凝縮和直接的體現(xiàn)。這是因為法官也是社會人,跟其他社會主體一樣,他也要尋求行為收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角色內部發(fā)生沖突時,法律就成了法官審判時予以考慮的主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法官除了司法體系對這一稱謂賦予的特定的含義之外,其首先的身份是作為人而存在的。正因為法官首先是一個具體的個人,無論經過怎樣的職業(yè)培訓, 使其身份職業(yè)化,雖然在形式上已經成為了現(xiàn)代司法制度體系當中的一個符號, 但又不可能完全喪失其作為具體的人的自然屬性。當親情關系與嚴格依法裁判沖突時,法官必然會陷入一個秉公執(zhí)法還是照顧親情關系的兩難境地,作為一個自然人,他(她)也需要顧及親情,在審判時,經過權衡利弊后,他(她)是完全有可能放棄法律的原則而順從親情關系的要求。也就是說,法官的審判行為是在社會的大背景下進行的,法官作為一種職業(yè)角色,還與法官的其它社會角色聯(lián)系在一起,這種多重角色經常是處于矛盾的狀態(tài)中,即發(fā)生所謂的角色沖突,從而影響法官的公正審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
二、法官的角色分析
法官從理論層面講有兩層含義:其一、就職業(yè)分工而言,他是“獨立于立法和行政的特殊職業(yè)”,其二、就職業(yè)主體而言他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法官是以法律為業(yè)(法律是其行為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通過適用法律來承擔相關審判職責的職業(yè)群體,即法官要將抽象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適用與個案并就是非做出判斷。從法律上說,被授權在法院里對某些案件或問題做出判決者是法官,即直接適用法律行使審判權的人。作為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專職人員,法官應該嚴格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因此,法官的第一重角色期待來自于法律,其審判行為所依據(jù)的角色規(guī)范是法律,并通過適用法律的活動來承擔相關的社會職責的。法官的角色功能之一,就是將抽象的法律規(guī)定適用于具體的個案。按照這一角色期待,從應然角度講,作為一個法官,他(她)應該以法律公正作為最高價值取向;維護法律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
“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官判案的座右銘,而實際情況又往往不是這樣,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經常是受到來自多方面的影響,如權力部門的影響、行政部門的影響、法院系統(tǒng)的影響、輿論的影響等。因為人是社會活動的主體,法官首先是作為一個社會人而存在的,作為社會人的法官可以分化為 “法律人法官”、“權力人法官”、“自然社會人法官”和“社會文化人法官”等四種角色?;诤笕N角色期待的行為往往與作為法律人法官角色所期待的行為發(fā)生沖突, 從而在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許多與法治社會要求的法官的行為不一致的現(xiàn)象。
三、法官角色沖突解決的途徑
1.增強法治觀念
究其原因,在我國審判人員難以做到司法公正,除封建吏治思想,傳統(tǒng)人治觀念以及建國后法制建設緩慢和落后,長期存在以權代法,權大于法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影響以外,主要還由于公民普遍的法律知識水平尚不夠高,法律意識、法治觀念仍很淡薄,從理論上缺少法治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因此,在我國這樣一個缺乏法治傳統(tǒng)的國家里,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有著深遠的意義。
2.賦予法官獨立的審判權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獨立是公正的基礎。司法獨立的功能在于排除司法活動中的法外干涉,保證“法官根據(jù)他們自己對證據(jù)、法律和正義的認識,對案件進行裁判時獨立于政府權力和私人的壓力、誘惑、干涉和威脅”。我國作為一個行政權長期占據(jù)優(yōu)勢、司法權威尚不能確立的國家,更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司法的權限,提高法官的威信。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實現(xiàn)法院系統(tǒng)垂直管理,以抵御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確保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實施。
3.規(guī)范法官保障制度。
應建立一整套法官保障制度,對法官的任命、退休、工資待遇、政治權利、職業(yè)培訓、獎勵懲罰等內容都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使法官解除后顧之憂,明確職業(yè)要求及努力方向。由此才具備發(fā)揮應然角色作用的條件和要求,在審判中保持中立,為實現(xiàn)司法正義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4.加強法官監(jiān)督機制
在強調法官獨立的同時,不能忽視對法官的監(jiān)督機制。如完善回避制度、約束法官的業(yè)外活動等。監(jiān)督制度規(guī)定不到位直接影響法院對訴訟的重視程度,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和裁決的執(zhí)行力。因此,要充分發(fā)揮人大的監(jiān)督職能,努力完善檢察院的全過程監(jiān)督,并通過法院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高法院自身監(jiān)督能力。同時制定系統(tǒng)的、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guī),使各種監(jiān)督制度落到實處。
五、結語
人都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以同一個人同時在不同領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而每一個角色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官亦是如此。不同的角色賦予自身不同的責任,在情和法之間必不可少的會出現(xiàn)有沖突的時候。法官的責任是定分止爭,面對沖突,法官應該做到:法不容情。但是如果法律規(guī)定本身有彈性、有幅度,或有選擇的空間時,法官應適當照顧情理,但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照顧情理。為了確保司法公正,為了減少情與法的沖突,法官要做要的是提升自身道德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增強職業(yè)責任和忠誠。重要的是,公民守法道德的培養(yǎng)為整體守法程度提高提供了保障,只有這樣,作為個體的法官自然更加守法,道德水平對司法活動的制約才能降到最低。同時,司法公正還要求我們國家從制度上的予以保障,健全的管理制度、陽光的審判機制、規(guī)范的監(jiān)督體系都是保證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作者單位:曲靖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社會公正 倫理秩序 行為規(guī)范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社會公正與社會倫理秩序構建的關系解析
社會倫理秩序的特點。社會倫理秩序需要外界影響作用于社會公眾的內心,形成個體普遍具有的倫理觀念,成為社會成員共同認可并遵循的合乎道德準則的行為規(guī)范,才能得以建立,進而形成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倫理秩序構建的一種方式是直接通過倫理規(guī)范的教育教化,將倫理規(guī)范灌輸?shù)饺藗兊乃枷胝J識中,教育對于倫理秩序的構建重要卻脆弱,因為一旦在現(xiàn)實中受到沖擊,則其所形成的一整套理念極容易崩塌。要形成牢固和長效的社會倫理秩序,形成和諧的、道德的人倫關系,則需要社會的公正。
社會公正與社會倫理秩序的關系。公正有公平和正義的雙重內涵,是人類歷史發(fā)展中形成的一種價值判斷,即在人的基本權利、行事規(guī)則、機會獲取、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公平,以及以正義的方式維護這種公平。公正的社會可以引導形成良好的社會倫理秩序,而良好的社會倫理秩序反過來又可以促進社會的公正。因此,以社會公正來引導構建社會倫理秩序,可以形成一種良性循環(huán)。反之,如果社會公正被破壞,遵循良好倫理秩序者受害,而破壞社會倫理秩序者受益,則會形成一種惡性循壞,社會的不公正破壞了社會倫理秩序,社會倫理秩序的破壞又進一步加劇社會的不公正。
因此,社會倫理秩序的構建并非一項可以一蹴而就的工程,需要長期保持社會公正,人們在公正的社會實踐和社會生活中,形成良好的倫理道德觀念,進而形成良好的社會倫理秩序。
作為一種社會基本倫理的社會公正的含義
人的活動需要遵循社會倫理秩序,而良好的社會治理模式,同樣需要遵循一定的倫理規(guī)范,社會結構的基本倫理包括公正、民主、自由等方面,與具體民眾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不同之處,是對于社會管理者意即管理制度設定的道德準則規(guī)范。作為整個社會治理模式的一種倫理認定,其不體現(xiàn)為具體的人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而體現(xiàn)社會對于其成員的權利分配的公正、機會分配的公正、利益分配的公正以及規(guī)則制定的公正。
權利分配的公正。一個公正的社會,首先體現(xiàn)為人的基本權利的平等,其社會成員應公平享有人的基本權利。應該平等享有最基本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的尊嚴權、財產權、勞動權等;享有平等權,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人與人之間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社會保障權,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另外還有受教育權、知情權、發(fā)展權。一個公正的社會,在向其社會成員分配和提供這些基本權利應該是公平無差別的,每一個人都有平等資格享受的。
機會分配的公正。所謂機會分配的公正,意即社會所提供的發(fā)展機會是平等的。機會的平等不意味著發(fā)展結果的平等,造成差別的主要原因是每個人的先天素質、個人努力、個體抉擇等方面。機會平等意味著,由社會提供的社會成員發(fā)展競爭的機會不會因民族、膚色、出身等方面而有差別。對于整個社會而言,不應該區(qū)別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膚色的人,應該無差別地開放機會,讓社會成員公平競爭。
利益分配的公正。社會利益的分配,應基于公正的理念。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下,社會利益分配的主要方式,是按勞分配,準確說是基于社會成員的貢獻大小進行相應利益分配。這是一種相對公正的利益分配方式,社會成員自身條件不同、付出的勞動量不同、貢獻的社會價值不同,依據(jù)其所作出的貢獻,創(chuàng)造的財富進行利益分配,是相對公正的一種方式。
社會規(guī)則的公正。一個公正的社會,其社會成員參與社會活動時,其所面對的規(guī)則應該是平等無差別的,除了自然形成的社會基本運轉規(guī)則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規(guī)則。我國憲法規(guī)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憲法還是是民法、刑法、公司法,當其涉及任何一社會成員時,所使用的都是同一法律規(guī)則。同時,在執(zhí)行規(guī)則,例如在司法過程中,要公正裁決,因事實、情形而異,而不是因人而異。
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及其對社會倫理秩序構建的影響
社會倫理失序的現(xiàn)象,深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社會公正被破壞。社會治理中的不公正現(xiàn)象,必然對于人們的道德觀念、是非標準、善惡標準、價值判斷產生強烈的扭曲作用,從而造成倫理道德的喪失,進而造成社會倫理失序。社會倫理道德規(guī)范受到社會不公正現(xiàn)象的沖擊,要實現(xiàn)社會倫理秩序的構建,勢必也要對癥下藥,通過維護社會的公正,防止社會不公正對人們道德觀念的侵蝕和危害,消除不道德思想和行為產生的土壤。
社會公正的建立前提是制度的公正。社會公正的建立,其主要責任在于社會的管理者,即政府。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關鍵,是政府秉持公正的理念,建立公正的制度進行社會治理。當下中國社會已逐漸實現(xiàn)從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法治社會的重要特點,是依據(jù)法律和制度實現(xiàn)對社會的治理。要實現(xiàn)社會的公正,則需在制度層面上體現(xiàn)公正,或者說,以實現(xiàn)社會公正作為制度構建的基本準則和最終歸依。制度的公正是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基礎。制度的公正具體落實為政治參與制度的公正,司法制度的公正,文化教育制度的公正等等方面。通過制度的公正,實現(xiàn)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公正,實現(xiàn)社會成員發(fā)展機會的公正,實現(xiàn)社會財富分配的公正,實現(xiàn)社會規(guī)則執(zhí)行的公正。
社會公正對于民眾具有強烈道德感召力量。社會公正具有一種強烈的道德力量,對于社會中人的道德準則的強化和提升具有至關重要的示范引領作用,感召和激勵社會成員在合乎倫理道德規(guī)范的范圍內行動。政府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對于社會公正的維護,會起到一種強烈的示范效應,對于社會成員的是非觀念、善惡判斷、價值判斷、道德準則等方面起到一種上行下效的作用。社會公正背后所蘊含的,是一種向善的力量,正義的力量,對于社會道德人心具有強烈的感召作用。一個社會是公正的,其權利保障、機會均等、利益分配以及在制度面前的平等得以實現(xiàn),則社會公正及其實現(xiàn)途徑中所蘊含的道德觀念、價值判斷、善惡標準、是非標準,會對社會生活中的人們形成示范,強化民眾道德意識,可以說,社會公正是社會倫理秩序構建的基石。
社會公正對社會行為的矯正促成倫理道德的提升。社會治理的公正,本身也需要有強有力的措施,對于社會成員破壞社會公正的不道德的現(xiàn)象進行矯正,從而實現(xiàn)對社會成員道德意識的強化,進而實現(xiàn)社會倫理秩序的強化。比如,當社會成員通過不正當?shù)姆绞骄鹑∷素敻?,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這是對社會財富分配公正的一種破壞,那么勢必通過法律規(guī)則等方式,對其進行相應的矯正,使攫取者受到相應處理,遵從社會倫理準則,同時也能使社會成員引以為戒,使自身行為遵從社會倫理規(guī)則。
社會公正對于社會行為的優(yōu)選效應。在社會公正的情況下,對于侵害他人基本權利等各種妨礙公正的不道德行為,必然會承受極大的道德和輿論壓力,在嚴重的情況下,還要承擔法律的后果,在這樣的情形下,可以形成遵守道德者得到激勵、生活愉快,不道德者舉步維艱,通過在無數(shù)個案對公眾倫理道德觀念和社會行為道德準則形成一種示范效應,最終完成對社會倫理秩序的全面重新構建。
總之,當下中國社會急劇變化過程中出現(xiàn)的社會倫理秩序的混亂,可以通過維護社會公正的方式促進其重新構建。在社會倫理的構建過程中,作為社會管理者的政府,應該通過建立制度的公正,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全面維護。通過長期的潛移默化,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狀況必將產生重大的改觀,從而完成對于失序的社會倫理秩序的重新構建。
(作者單位:河南財政金融學院財稅系)
我國法院的司法權威尚遠沒有達到其應有的高度,我們所期待的因司法公正的強化,司法權威的好轉局面還沒有出現(xiàn)?,F(xiàn)實司法環(huán)境的惡劣程度最突出的表現(xiàn):一是因局限于刑事審判擁有“生殺予奪”權利的認識,而對司法權威的誤解嚴重。這一方面是源于刑事審判干部自身素質欠缺,無力在司法實踐中化解矛盾,一味以對被告人重刑甚至多判死刑應對;另一方面則是社會的人權觀念淡漠、刑罰觀念的過于傳統(tǒng)使然。二是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仍然艱難,執(zhí)行人員屢遭圍攻,暴力抗法仍頻頻發(fā)生。面對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現(xiàn)實,法院甚至采取與警方直接聯(lián)手、對下落不明債務人懸賞舉報、網(wǎng)絡公布債務人名單等等幾乎窮盡立法賦予的各種執(zhí)行手段。三是地方行政官員在行政審判中,拒絕出庭應訴而多采取派遣“手下”敷衍了事的辦法,無視國法甚至視法律為兒戲。四是司法者對現(xiàn)行法律的無道理批判,以及新聞媒體不負責任的報道與評價?!安门姓咧挥羞m用法律的職務,卻沒有批評法律的權能。裁判者只能說出法律是怎樣怎樣,卻不能主張法律應該是怎樣怎樣。所以立法的良惡在原則上是不勞裁判者來批評的,法律的良與不良是法律的改造問題,并不是法律的適用問題”。而新聞媒體的一個垢病是在法院判決多已生效的情形下,仍然會根據(jù)其自行“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斷“是非曲直”挑戰(zhàn)司法權威。
確立司法權威需要不斷努力和持續(xù)構建,這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全社會的責任,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協(xié)力合作。去年初,全國召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確定人民法院通過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強化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強化法官的自律意識,加強司法宣傳等四大措施來樹立司法權威。筆者不揣冒昧認為圍繞上述措施,尚需作以下的具體考量:
第一,全社會應當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因為“任何權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然而,我們應當怎樣樹立對法律的信仰?我國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本質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那個包括憲法、行政法等等諸多門類的法律制度和規(guī)則,本身代表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tǒng),此與我們五千年來的一貫遵行的價值卻相背離。在西方對法律的信仰來源于宗教,我國卻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或國家宗教,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由于法律規(guī)則或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謂正義的符號和象征諸如法袍、法錘之類,本身不足以喚起人們對它的信仰,只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被信仰。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同,社會的基本道德標準應當而且必須在司法中受到重視。據(jù)此,若要使法律成為社會的信仰,全民應從誠實、守信、善良等等道德規(guī)范學起,從不作弊、不說謊等等微小的德行做起。
第二,摒棄政府強制力干預,法治觀念是關鍵。法院司法權威不會憑空而來,它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有觀點認為應當現(xiàn)實地借助于政府強制力的干預,但這種為了短期、個案的所謂社會公正與正義的效應,影響極壞,它破壞的是司法本應具備的權威性,突現(xiàn)的是與法治社會相悖的人治觀念。法治是指法律的至高無上的權威,是對國家權力的明確的限制與規(guī)范。它要求一切權力都必須受制于公開的法律。所有的人,包括掌握最高權力的人及其他官員都不能超越法律并受法律監(jiān)督。由于法律的實施對個人來說是強迫性的,而且政府又不斷地阻撓那些用以限制政府本身行使權力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實施,因此,只有靠法治這種根本原則的貫徹才能較好地保障個人自由。法治這種理念在歷史上是經過許多著名的思想家,從伯拉圖、蘇格拉底到洛克等人的完善與發(fā)展,又是在歷史上經過人民不斷地與專制特權作斗爭才得以實現(xiàn)的。法治的目的在保障個人自由,法治嚴禁任何政治組織和團體強加其意志與人民,法治的原則是:政府是由各種法律組成的,而不是由一些人組成的。
第三,維護司法權威最關鍵的是致力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并以司法公正性的提高促進司法權威性的樹立。司法代表著法律的終極正義,要實現(xiàn)社會公正首先就得維護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司法公正了,司法的權威才能樹立。個案的不公正不會對整個的司法制度、司法權威產生多大的沖擊作用,但如果司法本身出了問題,司法權威即無從說起。比較公正和效率的兩個司法要求,司法的主要特性是公正,司法應以追求公正為主要價值,它才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基礎和前提。古人說:“公生明,廉生威”。這也就是“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法的行為為禍尤烈,因為多次不法的行為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把水源給破壞了”的道理。
筆者堅信堅持司法公正是通向司法權威的必由之路。我們不能離開司法公正談司法權威,沒有公正作基礎的權威是專制的權威。當前司法權威出現(xiàn)的尷尬令我們重新審視司法公正的含義,不僅是指實體處理結果公正,還包括審判程序公正。其中,實體不公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程序不公不僅可能導致實體不公,而且必將使當事人對法官作出的裁判產生懷疑,從而加劇被裁判者與裁判者的矛盾。程序公正本來有它獨立于實體公正的價值,但長期被人忽視,“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的誤解依然相當頑強。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此與我們當前提出的“以公開促公正”大體一致,都強調了司法程序公開的重要。事實證明,法官武斷給與的“公正”,當事人并不領情,部分法官忽視當事人訴權,忘記審判過程程序是否合法,卻抱怨息訴服判工作難做,居高不下的上訴、申訴案件因“重實體輕程序”而造成,反復出現(xiàn)必然動搖我們本不牢固的司法權威??傊?程序公正使當事人感覺在被充分尊重的訴訟氛圍中“得到了他所應得”,法官裁判的過程就是當事人感受民主、客觀、公平、公正的過程。這樣的裁判才容易被民眾所接受,這樣的裁判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如果我們正視程序公正的價值,并將程序公正貫穿訴訟始終,那么,法院司法權威的樹立將不再遙遠。
第四,優(yōu)秀的法官素質,文明的審判作風,公正的審判形象,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具體體現(xiàn)。職業(yè)法官隊伍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其首先要尊重法律,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仰。如果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不講法律,不信仰法律,不把法律看作神圣和權威的事物,那么司法權威就將蕩然無存。作為司法審判人員,知法講法是樹立司法權威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審判人員沒有權利在職務活動中批評法律,只有嚴格依法司法的義務,達不到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廉潔勤政的職業(yè)要求,在工作中常說我們的法律不行,法律和司法權威無從樹立。
關鍵詞:效果監(jiān)督;公正;效率;人權
一、效果理念的概述
“效果”顧名思義,由某種因素造成的結果:收到良好的效果。檢察監(jiān)督即國家檢察機關對相關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督效果理念就是檢察機關對相關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從而實現(xiàn)初始的立法目的和價值的一系列觀點和認識。法律效果理念也可以稱之為實效性理念,法律的實效性屬于法的運動理論中的概念,我國法律監(jiān)督的目的就是把法律監(jiān)督的效力轉變成實效,就是我們法理中的“把應然之法轉變成實然之法。”
在社區(qū)矯正工作中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發(fā)揮的程度最終要通過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工作的效果來體現(xiàn),監(jiān)督效果是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所以我們在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過程中應當樹立監(jiān)督效果的理念,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把握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方向和目標。
二、效果理念的理論基礎
1.公正與效率并重的要求
經濟領域的市場化改革總體而言是成功的,而更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顯然已經是一種共識,但 20年的司法改革及其背后的法治現(xiàn)代化的模式卻仍然處在激烈的爭論之中。隨著經濟分析法學傳入中國,效率就成了經濟分析法學一個重要的核心范疇,與公正一樣,效率也是一個法律的重要價值,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國司法也應該追求效率,注重司法的效果,這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要具備的價值觀。另外,公正,作為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對法律的影響是相當廣泛的,涉及到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諸多環(huán)節(jié)。司法公正作為司法活動的價值和準則,是司法活動得以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司法公正,司法存在的必要性就會大大折扣。
從公正的根本含義上來講,司法公正就是有效率的公正,司法效率原則也是檢察權獨立行使的的第三個合理性。從現(xiàn)實需要來看,效率的優(yōu)先發(fā)展比片面追求公平正義具有更深遠的意義。因為司法的過程就是司法資源的不斷消耗的過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從整體限制了司法活動對公正的無限制的需求。而且從法理上來看,公正本身就包涵著對效率的要求,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缺乏效率的公正是毫無意義的。我國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主要有監(jiān)所檢察科負責,在實踐中用于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資源非常有限,所以我們在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過程中一定要樹立追求效率,注重監(jiān)督效果理念,在有限的司法資源成本條件下去實現(xiàn)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最好效果,通過理念更新產生司法效率,實現(xiàn)真正的正義。
2.人權保障的要求
在民主與法治的國家,權利總是被法律強調和保護。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人權都是各個司法機關所追求的重要的價值之一。盡管世界各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責各有不同,但是作為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不僅要在執(zhí)法和法律監(jiān)督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發(fā)揮其人權保障的作用。無論他們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承擔什么具體的角色和扮演者什么角色,他們都必須扮演保障人權的角色和承擔起的一項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的神圣職責,作為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檢察監(jiān)督,每個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具有人權保障意識,這是我國現(xiàn)狀和世界發(fā)展的趨勢。
三、樹立注重監(jiān)督效果的理念應當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首先,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機關應樹立檢察監(jiān)督的質量觀。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要有效果,要保證檢察監(jiān)督的有效性,即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能夠形成積極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其中積極的法律效果是基礎,主要決定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質量。所以我們在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過程中把握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必要性的同時還要注重提高檢察機關對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質量,把敢于監(jiān)督、善于監(jiān)督、依法監(jiān)督作為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質量的保證。把實現(xiàn)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作為衡量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質量的標準。
其次,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機關要樹立檢察監(jiān)督的效率觀。公正和效率是國家檢察機關執(zhí)法的兩大價值目標,當然也應該是檢察機關對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效果的應有之義。
最后,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機關應樹立樹立三個效果統(tǒng)一觀。堅持辦案的法律、政治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檢察院“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xiàn)。因此,在社區(qū)矯正過程中檢察機關對相關執(zhí)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也要體現(xiàn)這三者的有機統(tǒng)一。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法律效果即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社區(qū)矯正執(zhí)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qū)矯正過程中,要使其執(zhí)法行為符合相關的法律對社區(qū)矯正的規(guī)定,保證社區(qū)矯正依法進行。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社會效果和整治效果即用相關的法律價值比如說公平、正義、秩序等對社區(qū)矯正檢察監(jiān)督的工作再次衡量,看其所造成的社會和政治影響是否符合執(zhí)政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及相關的社會倫理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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