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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私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以來,國際私法法典化問題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仡櫄v史,國際私法法典化并不是簡單地將原有的散落在其他法典中的法律適用規(guī)范、單行法律適用法、習慣規(guī)則或者國際慣例累積羅列,其精髓在于促進理論的不斷創(chuàng)新,交往的深化便捷,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文化的加深與進步。對于國際私法法典化,學者的爭論,派系的紛爭以及國家之間的博弈都使得這一問題變得更加的富有魅力。
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即在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應該把握的大方向,那么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應該遵循什么樣的價值取向,筆者認為要想明確認知這一問題,首先應該明確如下幾對關系:
一、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不同法系有著不同的追求。大陸法系彌漫著法律的確定性,歐美法系散發(fā)著法律的靈活性。然而,法律之所以為法律或者說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其確定性,對行為后果的預見性。因此對于沖突規(guī)范而言,其核心價值在于追求法律的確定性。但是,法律的確定性又會導致法律的僵硬與滯后,而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案件是復雜多變的,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確定的法律能否適應多變的現實,或者說在法官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局限于法律的束縛,一方面有礙于實踐的靈活,那么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實現正義,如何利用法律促進民商事當事人的交往?簡言之,對于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異議最大就在于,在制定沖突規(guī)范時是以確定性為主還是以靈活性為主。
如上所述,在筆者看來,制定沖突規(guī)范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一方面,維護法律的價值,另一方面,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確定性作為基本條款,靈活性作為輔助條款,同時給予法官有條件的自由裁量權。在沖突規(guī)范的立法中融入以下觀點:
第一:軟化連結點,即在沖突規(guī)范中加入可替代的連結因素或者并行的連結因素,例如對于合同的準據法,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適用的準據法,那么可以適用合同的訂立地法、合同的履行地法、合同雙方當事人所在地法以及貨物所在地法等。
第二:規(guī)定例外條款,即如果依據原有的沖突規(guī)范所選擇的準據法僅僅與案件具有微小的聯系,而另一個國家的法律與案件有更為密切的聯系,那么則適用另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有條件的自由裁量,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情況下,法官應該在給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中進行選擇。
總之,沖突規(guī)范的設立要以確定性作為原則,靈活性作為例外。
二、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
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即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國家選擇、管轄權沖突也就是說在案件中如果選定了管轄權,規(guī)定了由哪個國家進行管轄,那么就適用該國家的法律,而不考慮適用后所產生的實體效果,這種方式更強調沖突正義。而以內容為導向的法律選擇,在選擇適用準據法時,突出強調法律適用后的結果,追求個案的公正,其主導理念在于“利益分析說”或“結果導向說”,在充分考慮適用各個潛在準據法對當事人影響的情況下,選擇最有利于當事人或者最有利于國家政策實現的法律作為案件的準據法。以沖突正義為導向的國家,選擇好像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在實體法律之間進行的,沖突規(guī)范可以被理解為“國家的選擇”規(guī)則或者說“管轄權的選擇”規(guī)則。話雖如此,但是在追求沖突正義的同時不能忽視甚至排除實體正義的追求,大多數國家,在制定法律適用規(guī)則時,雖然強調沖突正義,但也規(guī)定了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到弱勢群體的保護時,就會相應的考慮實體正義,對實體正義做出讓步。
傳統沖突規(guī)范以實現沖正義為目標,不考慮所選擇法律的實體法內容。這種沖突規(guī)則指引的法律是根據案件與國家之間的聯系,并沒有考慮被指引的法律的實體內容,沒有查明實體規(guī)則內容潛在的沖突,沒有明確實體規(guī)則潛在的政策沖突以及它們自身所包含的利益取向。只有當所選擇的法律與本國的公共秩序原則相悖時才會被考慮。以“結果導向說”為主現代意義的沖突規(guī)范于傳統意義上的沖突規(guī)范相比逐漸占據了上風。例如,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就目前國際私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單單僅就追求沖突正義的國家而言,在立法過程中沖突正義也并非像一塊鐵板不可被觸碰,追求沖突正義時,也強調實體正義的實現,可以說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二者并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互相獨立的,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才是國際私法法典化的價值取向。
三、內國利益、外國利益以及國際利益
內國利益,也可以成為法院地國利益,經由沖突規(guī)范的指引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違反了本國的公共秩序,那么則排除適用,內國利益可以理解為對本國的生存發(fā)展、本國的生態(tài)文明或者單純保護本國國民的利益都屬于內國利益。外國利益,即本國以外他國的利益,例如準據法所指引的國家的利益、與案件有關的第三國利益或者案件沒有關系的其它國家的利益。國際利益,也可以成為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也就是維護人類本身生存和發(fā)展、超國界的維護國際社會的利益,例如沖突規(guī)范中關于弱勢群體保護的條款、消費者合同以及勞動合同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條款均旨在維護國際公共秩序。
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各國立法的價值取向在于維護本國利益、保證本國對外政策的實現、最大程度的維護本國國民的利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涉及到本國的重大利益的不允許外國法律有所損益,通常情況下通過直接適用的規(guī)范或是強制性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對于外國利益,內國法院選法的時候很少予以考慮,換言之,是否違反外國利益并不在法官選法的考慮范圍。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家,在國際私法立法過程中都應該體現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各國的國際司法立法應該在尊重國際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充分體現內國利益,重點在于實現內國利益與國際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相互促進。而對于外國利益,筆者認為則更多的應該通過雙邊條約來解決。
四、法律分割論和同一論
有關“分割論”和“同一論”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合同領域,并且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同一合同各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分割論”主張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同一合同中不同的法律問題,因為合同中不同法律問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同一論”主張適用同一法律來解決合同中不同的法律問題,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這樣便于合同的履行,糾紛的解決。二是對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質的合同,“分割論”主張采用不同的法律適用標準;“同一論”主張適用單一的統一的法律適用標準。
“分割論”和“同一論”之爭由來已久。對于第一個問題:早在法則區(qū)別說時期,巴托魯斯就主張對同一合同的不同法律方面適用不同的法律,如合同的性質,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行為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性等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后來許多國家在國際私法立法中紛紛接受并采納了“分割論”的做法。例如,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guī)》對合同的法律適用的分割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實質內容等規(guī)定了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第二個問題:不同種類和不同性質的合同,各國在立法中采用分別立法的方式加以規(guī)制。
但是也有學者反對“分割論”,認為無論從經濟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合同都是一個整體,不應該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另外,在實踐中對于司法工作者而言,無疑帶來了沉重的任務量。同時,合同之于當事人雙方是一種合意,既然在合同中選擇了適用的法律,那么就代表了當事人雙方有意用一種法律來解決合同中的有關問題。并且對于不同種類性質的合同,也應該用同一種法律規(guī)范進行規(guī)制,因為,合同其本質來看就是一種合意,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同一論”可以保證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同一論”的論述觀點并不是無懈可擊的,對于一項合同,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解決沖突,滿足當事人的利益,那么實踐過程中的繁瑣也是在所難免的。另外對于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合同采用同樣的沖突規(guī)范進行規(guī)制,那么則否認實踐的復雜性,增添了法律的滯后性。
但是“同一論”并不是沒有可取的地方,一方面,采用“同一論”維護了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性;另一方面,保證了合同的整體性。應該說,合同既是一個整體,又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分割成不同部分,所以對待“分割論”和“同一論”要采取辯證的態(tài)度,互取其長避其短,乃是當今國際私法立法該有的價值取向。事實上,在當今的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各國立法和條約也都在分割的基礎上,注意維護合同法律關系的完整性。
五、“客觀論”和“主觀論”
法律適用的“客觀論”,是指以某種固定場所作為連接點來確定法律關系適用的準據法。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是“客觀論”的代表論述,薩維尼所應適用的法律,只應該是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依其自身的性質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來調整。法律適用的“主觀論”,也可以理解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根據當時人實現選擇的法律對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目前,理論在合同領域取得了主導地位,并且在侵權案件中,越來越多的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來解決選法的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上,“客觀論”和“主觀論”都有其自身的優(yōu)點。首先,客觀論者認為,在民商事交往過程中,“客觀論”便于當事人預見和遵守,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穩(wěn)定,便于國際民商事的交往。其次,主觀論者認為,國際民商事交往究其根本來看是私法活動,應該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當無意思自治或者意思自治不能時,“客觀論”才得以適用。
主觀論者和客觀論者的表述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客觀論者忽略了民商事關系的靈活性、復雜性以及自治性,進而導致僵硬,甚至不能有效地解決實踐中的我問題;同時對于主管論者而言,只看到了國際私法的私法性一面,而沒有考慮到國際私法潛在的國家利益,過分自治會引起實誠的混亂,最終也將不利于國際民商事的發(fā)展。
因此,在筆者看來,“主觀論”和“客觀論”不應該是完全對立的,在分析中可以看出其宗旨在于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精確選法過程,最終找到法律關系的“適當法”。因此,二者之間存在著調和因素,薩維尼晚年在論證合同的法律適用時,很明顯的關心當事人的“內心期待”。從這一點來看,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主觀論”和“客觀論”必將走向融合。
國際私法法典化進程中,應該衡量和處理好上述幾對基本價值觀念,針對以上幾種價值取向,不能以偏概全,顧此失彼,應該取長補短,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之上,全面衡量各種價值取向的利弊優(yōu)缺。誠然要想制定一部全面的、完美的、一勞永逸的國際私法法典是不可能的,但是各國在制定國際私法法典或者單行立法時應該注意平衡以上各種價值取向,既不能固守原有的僵化的觀念,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靈活的適用方法。因此,筆者認為在國際私法法典化的進程中,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fā)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yōu)槿珖灾贫?。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fā)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guī)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fā)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fā)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wěn)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fā)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jié)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fā)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guī),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guī)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yè)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yè)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保?]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倍趯嵺`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jiān)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fā)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fā)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guī)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63條第一款同時規(guī)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guī)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薄段闯赡耆吮Wo法》第44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钡珜嵺`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jié),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zhàn)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guī)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guī)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zhí)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zhí)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guī)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保?]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guī)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zhí)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zhí)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zhí)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zhí)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zhí)行法》是必要的。
2.2創(chuàng)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chuàng)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chuàng)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guī)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11條第四款規(guī)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睆纳鲜鲆?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jiān)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guī)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qū)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fā)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超級秘書網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诖?,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guī)定。筆者認為,收監(jiān)執(zhí)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關鍵詞:偵查權性質令狀制度司法審查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一、偵查權的性質分析
偵查權是國家偵查主體,為實現偵查目的,依照法定的偵查程序,運用特定的偵查手段開展偵查活動的權力。偵查權的性質歸屬是研究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那么偵查程序就是一個司法程序,偵查機關就是司法機關,偵查機關的決定就有司法終局性,而沒有法官介入的必要。如果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那么偵查程序就相當于行政程序,考慮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作用,則在偵查程序中就有引入司法控制的需要了。
目前,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大致有三類觀點:一婁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司法權。一類認為,偵查權本質是屬于行政權。還有一類觀點認為,偵查權兼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特征。
關于偵查權的性質問題,筆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那些認為偵查權是司法權的觀點,多是從偵查權的行使結果來靜止地回望偵查程序,發(fā)現偵查權具備丁司法權特征。而認為偵查權是行政權的觀點,則傾向于從偵查權的行使過程來看問題,認為偵查權具備了行政權特征。這兩個角度都有意義。在分析偵查權性質的時候,要全面看待問題,既要從偵查權靜態(tài)的行使結果來分析,也要從它動態(tài)的行使過程來看。
第二,有一邏輯問題需要說明。人們之所以將偵查權定位為司法權,或行政權,或既是司法權,又是行政權,大多因為經過分析,認為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但是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是兩回事。分析偵查權的外部特征并不足以確定其本質屬性。A事物具有和B事物相同的外部特征,并不等于說,A事物和B事物性質同一。所以,直接給偵查權定性的論證,論證理由似乎都不充分。偵查權具有司法權或行政權的特征,并不等于偵查權本質就是屬于司法權或者行政權。
第三,筆者認為,偵查權既有司法權特征,又有行政權特征。我國學者孫笑俠先生認為,司法權和行政權,最本質的區(qū)別在于:司法權以判斷為本質內容,是判斷權,而行政權以管理為本質內容,是管理權。他還概括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十大區(qū)別:
(1)行政權在運行時具有主動性,而司法權則具有被動性。
(2)行政權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其態(tài)度具有鮮明的傾向性,而司法權則具有中立性。
(3)行政權更注重權力結果的實質性,但司法權更注重權力過程的形式性。
(4)行政權在發(fā)展與變化的社會情勢中具有應變性,司法權則具有穩(wěn)定性。
(5)行政權具有可轉授性,司法權具有專屬性。
(6)行政權主體職業(yè)具有行政性,司法權主體職業(yè)具有法律性。
(7)行政權效力有先定性,司法權效力有終結性。
(8)行政權運行方式的主導性,司法權運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權的機構系統內存在官僚層級性,司法權的機構系統內則是審級分工性。
(10)行政權的價值取向具有效率優(yōu)先性,司法權的價值取向具有公平優(yōu)先性。
對照這十大區(qū)別,筆者認為偵查權有如下特征:
(1)偵查權的運行具有主動性。
(2)偵查權的行使既具有傾向性,又具有中立性。
(3)偵查權行使既注重實質結果,又注重形式過程。
(4)偵查權的行使強調應變性。
(5)偵查權具有專屬性,不具有可轉授性。
(6)偵查權主體應具有法律職業(yè)性,而不僅僅是行政性。
(7)偵查權效力具有先定合法性,也有終結性。
(8)偵查權運行具有主導性。
(9)偵查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管理關系。
(10)偵查權的行使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偵查權是一種具有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特征的特殊的國家權力。
二、目前我國對偵查權控制的現狀
我國關于偵查權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由偵查機關對偵查權進行內部控制。偵查機關在實施有關偵查措施時,必須取得其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或批準,并由后者簽發(fā)相關的許可令狀。
目前,我國對偵查權的控制主要來自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審查逮捕、審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控制:通過受理有關控告進行監(jiān)督:還可以對公安機關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關于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變更強制措施方面進行監(jiān)督。另外,檢察院可以通過對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幾種言詞證據予以排除,從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制約。
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幾種非法證據進行排除,來制約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
盡管我國目前通過以上多種途徑對偵查權進行控制,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1.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不完善
(1)與偵查活動同步的內部控制單薄。公安機關的內部控制基本上都采用“批準”、“簽字”的方式。這種內部審批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控制作用,但是基于整個偵查機關利益、工作目標追求的一致性,內部控制的效果值得懷疑。
(2)內部責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偵查機關偵查權濫用的責任追究程序規(guī)定得較少。
2.檢察監(jiān)督不完善
我國的檢察監(jiān)督存在以下若干缺陷:
(1)檢察機關所具有的這種法律監(jiān)督地位,盡管在確保公安機關遵守訴訟程序方面,能發(fā)揮一定作用,但由于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彼此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系,檢察官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往往在監(jiān)督公安機關時不力,對公安機關逮捕權的制約也常流于形式。
(2)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方式相當有限,也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例如,檢察機關發(fā)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只能以提建議的方式促使其糾正,如果公安機關置之不理,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
(3)檢察機關對于自行偵查的案件,可以采用任何強制偵查措施而缺乏來自外部的監(jiān)督。
3.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不完善
我國已部分確立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guī)則,但缺少制度保障、缺乏操作性。在偵查機關收集運用證據的活動中,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隱私權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比如,我圉立法禁止刑訊逼供,但并沒有賦予嫌疑人沉默權,而且在實際操作上承認非法手段所獲口供的有效性并加以運用。又如,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并設立了搜查與扣押的程序規(guī)則,但與刑訊逼供取證的后果不一樣,非法搜查與扣押所獲證據材料,只要查證屬實,照樣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司法救濟欠缺
目前,在偵查程序中,公民權利遭受侵害難以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主要表現在,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可以就其訴訟權利的限制或超期羈押等問題提出申訴和控告,但只能向偵查機關的上級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或者向訴訟程序之外的部門如、人大等機構提出“上訪”。而各級法院對于這利申訴和控告往往不予受理,不會專門針對羈押的合法性問題舉行法庭審判。
我國目前存在的偵查權控制來自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個方面,但是都存在著問題。筆者認為,對偵查權的控制應該遵循兩條思路:以權力控制權力和以權利控制權力。前者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大權力主體米對偵查權施加控制。后者主要是通過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和救濟來抑制違法偵查。由此形成的偵查權控制網絡才是全面的。各種控制方式有其合理性,不可偏廢。我國目前嚴重缺少的是審判機關對偵查權的控制。
三、如何對偵查權進行司法控制
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形式,按照啟動時間先后,可以分為兩種:事前令狀主義、事后司法審查。此外,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貫穿于令狀制度和司法審查中,也應被看成是司法控制的一種形式。
(一)令狀制度
我國目前對于偵查行為的控制沒有采取令狀制度,比較相似的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權力。所不同的是,簽發(fā)令狀的主體是檢察機關,而非法院。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做法,確立令狀制度,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令狀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宜過大。因為令狀制度雖然起到了保障人權的作用,但是它有著制約偵查效率,影響偵查活動順利開展的副作用。所以筆者建議適用范圍可以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搜查、扣押、技術偵查等對公民人身、財產、自由強制性比較大的偵查措施。
第二,令狀制度的例外情形要嚴格規(guī)范。正因為偵查機關考慮到令狀制度影響偵查工作效率,本著偵查工作效率優(yōu)先的思想,他們都有想方設法繞過令狀制度限制的傾向。結果就有可能導致令狀制度被虛置。所以,為了防止令狀制度被虛置,控制無令狀偵查行為的泛濫,應該對“緊急情況”進行嚴格規(guī)范,事后對于無令狀偵查行為要及時進行嚴密審查。
第三,令狀的簽發(fā)主體應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這主要基于令狀簽發(fā)主體中立性的考慮。法院的中立性已經得到普遍認同,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尚存爭議。而且,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問題,反映了目前不理想的警檢關系這也使人們質疑檢察機關能否勝任簽發(fā)令狀的工作。
第四,加強對令狀的救濟。應對違法令狀或者違反令狀的偵查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并且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令狀制度的具體程序設計如下:偵查人員在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前,必須向法官提出申請。申請時,偵查人員列州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理由并附_卜相關的文件。法官接到申請后,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就偵查人員提出的理山予以答辯。必要時,法官可以要求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帶到法官面前,當面聽取雙方的意見。在聽取雙方的意見后,法官作出是否適用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決定,并列明決定的理由和具體適用范圍。如果犯罪嫌疑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先行搜查、扣押或逮捕,但是必須在事后盡快地向法官提出申請,以求確認先前的偵查行為合法。
(二)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是偵查權司法控制的主要形式。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偵查權控制的普遍做法。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尚未確立,而且日前國內對該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爭議。筆者現對這一制度的構建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1.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審查的范圍應針對所有的偵查行為。原有:第一,基于司法審查的意義和價值,司法審查制度應當在偵查程序充分發(fā)揮作用,不應加以限制;第二,關于司法審查的范圍討論,不少人借鑒了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的分類。但是,這種分類存在于日本刑事訴訟的立法和理論中,我同目前仍有待引進和普及。而且,這里有個關鍵問題,就足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的界限并不清楚。第三,不用擔心司法審查廣泛的適用范會影響偵查效率。一方面,令狀制度在采取偵查措施之前已經過濾了部分違法偵查行為。所以真正受到司法審查的偵查行為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司法審查的形式可以有書面方式和言詞方式兩種,以書面方式為主,言詞方式為輔。這樣司法審查工作的進行就比較快速。第四,關于司法審查、檢察監(jiān)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有人認為對強制偵查應采用司法審查,對任意偵查應采用檢察監(jiān)督或者依靠偵查機關的內部控制形式。也就是說,但凡受到檢察監(jiān)督或者內部控制的偵查行為,就不再需要受司法審查了。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司法審查、檢察監(jiān)督和偵查機關內部控制,是三種不同的監(jiān)督形式,它們的適用范圍都應該是廣泛的。一種偵查行為應該承受這三種監(jiān)督,當三種監(jiān)督形式發(fā)生沖突時,其中司法審查最具權威性。
所以,司法審查的范圍應該是廣泛的。限制司法審查的范田,一則不利于發(fā)揮司法審查的作用;導致司法審查的適用范問題成為長期的難題。對于司法審查適用的調控,可以通過司法審查的形式來靈活變化。
2.司法審查的操作程序
司法審查的申請主體包括: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審查方式:以書面審為主,言詞審為輔。當控辯雙方的分歧較大或者偵查措施的采取將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應當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司法審查的內容主要圍繞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體包括:(1)行使偵查權的主體是否合法。(2)偵查行為以及偵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是否合法。(3)對偵查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經過審理后,法官可以作出三類裁決:宣布偵查行為違法或無效;維持偵查行為;變更偵查行為。針對法院裁決,控辯雙方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以求得進一步的救濟。
3.司法審查的主體
司法審查的主體應該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理由:
第一,法院具有裁判的中立性,比較適合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而檢察機關雖然說具有客觀中立性,但是其與偵查機關具有追訴犯罪的利益一致性,檢察機關的中立性大不過其追訴犯罪的傾向,否則就會造成檢察機關職能的弱化。所以由檢察機關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去審查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不能讓人信服。
第二,法官擔任司法審查的主體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不論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還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都認同法官的司法審查主體的角色。值得一提的是俄羅斯在這一方面的變化:2001年以前,俄羅斯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權力很大,有權批準或決定采取正式羈押(逮捕)等嚴重限制人身自由權及其他訴訟措施。2001年新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確立了司法審查原則,一些重要的偵查行為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檢察長和法院兩道程序批準,才能實施。俄羅斯的這一變化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官擔任司法審查主體是發(fā)展趨勢。
第三,法院做司法審查的主體,不會影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司法審查和審判是兩項工作,在法院內部可以進行分工,部分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工作,部分法官負責審判工作。因而這兩項工作不容易形成互相干擾,不會造成審前預斷。但是,有這么一種情況需要考慮,審判法官可能會面臨一種尷尬的局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沒有被法院同意羈押,那么法官有可能因為沒有任何顧慮而判決其無罪;但是由于同一法院先前的法官己同意羈押,這時候再判決無罪,就會導致法院要承受國家賠償的責任。這種情況的出現說明司法審查制度需要靠法官個體獨立,而不僅僅是法院整體獨立來支持。:
第四,關于我國目前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檢察機關的批捕權具有準令狀制度的性質,試圖通過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行使,體現了權力制約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但問題是,我國目前對檢察權的定位不清。檢察權到底是司法權,還是行政權?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在檢察機關的性質沒有清楚界定之前,就讓檢察機關來制約偵查機關,是非常危險的。因為檢察權行政性的一面,很有可能變權力制約為行政權強化。目前出現的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形式化已經說明,原先權力制約的良好意愿沒有實現,反而檢察機關在縱容偵查程序的行政化運作。
第五,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司法審查庭來進行司法審查工作。筆者建議,由立案庭法官負責實施司法授權,由司法審查庭法官負責司法審查,同時要實現法官獨立。因為在進行事后司法審查的時候,會涉及到先前司法授權正確、合法與否的問題,所以不宜由一個部門同時負責司法授權和司法審查兩項工作。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旨在控制違法偵查行為。目前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問題集中在缺少立法規(guī)定和不具有操作性上。司法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運行效果不好。例如,刑事法庭對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處理大體有兩種情況:一是置之不理,不對非法證據是否存在或應否排除的問題作出任何結論,甚至連專門的調查、審核程序都不舉行;二是受理申請,并要求檢察機關加以調查,作出說明。而檢察機關就刑訊逼供問題給予的“情況說明”往往是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被用來證明偵查人員“沒有刑訊逼供”,材料最后蓋著偵查機關的公章。面對這種“情況說明”,刑事法庭基本上當庭予以采納,并將其作為駁回辯護方申請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的運作,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可以在偵查權司法控制中最大地發(fā)揮其價值
第一,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之所以在審判程序中運行不好,不受重視,原因之一在于,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將視線放在了解決實體問題上,沒有更多的精力、也不愿意去裁決程序違法問題。現在提前到偵查程序中,法官不需要對實體『巧題進行裁決,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對違法偵查行為進行專門的程序性裁判。第二,在實施令狀制度的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就在發(fā)生作用??梢哉f,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貫穿偵查權司法控制的全過程。第三,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時間越早,其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抑制違法偵查行為的作用效果就越好。
2.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采取法官主動排除和辯方申請排除相結合的形式
法官主動排除非法證據,體現了司法權對違法偵查行為的干預。同時,也能夠彌補辯方申請排除的不足辯方申請排除有一些不足:一是辯方要有一定的舉證能力;二是辯方要意識到其遭受了違法偵查:
三是辯方申請排除程序相對復雜,耗費訴訟時間、訴訟資源。
3.關于非法證據的范圍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我國的確立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目前排除非法證據主要用來打擊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偵查行為。而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可以暫緩控制。關于非法言詞證據,通過以下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應認定為非法言詞證據:(1)刑訊或其它方式使人在肉體上劇烈疼痛的方法;(25威脅、誘騙;(3)使人疲勞、饑渴:(4)服用藥物、催眠;(5)其它方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就非法實物證據而言,在決定是否排除時應該采取利益權衡原則,即如果排除該證據利大于弊,則予以排除:如果排除后所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大,則可予以保留。在決定非法獲取的實物證據應否排除時,以下應該作為重點考量的因素:一是該行為本身的違法程度。二是對公民權利的損害程度。三是所偵控犯罪的危害程度。
主題詞:法律援助 服務質量 思考
作者簡介:__*聯系電話:__*
正文: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機關改善民生、服務民生的一項“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生命線,關系法律援助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關系到法律援助制度法治、平等、公正等基本價值的實現,隨著法律援助的不斷宣傳和普及,法律援助已逐漸被人們了解,受援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者面臨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一些地方給法律援助下達目標和任務,著重從法律援助的數量來考核法律援助工作,導致了法律援助機構追求法律援助的數量,而忽視了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影響了法律援助的健康發(fā)展。
法律援助中心承擔了法律援助接待咨詢、受理、審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的錄入及法律援助的指導、管理等工作,有限的人員只夠忙于應付日常事務,對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就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jiān)督。
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知識不夠熟練。不能很好地將法律知識運用到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案件辦理中,致使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關系錯誤,從而影響了法律案件的質量。法律援助工作者還缺乏專業(yè)知識,辦好一個案件除必備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外,還要具有一定的經濟、文化、教育、家庭、心理、醫(yī)療等方面的知識和較豐富的社會經驗,如醫(yī)患糾紛這些年逐漸增多,而從事這塊的專業(yè)的法律援助人員少,擅長打醫(yī)療官司的律師又不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案件的質量。
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貫穿案件的始終,從法律援助的受理、當事人的見面談話、調查取證、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援助服務案件質量,必須重視。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對簡單案件的,沒有從全方位來考慮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單憑自己的經驗來辦理,與援助當事人見面交談少,風險告知簡單、調查取證不夠仔細,庭前審查證據流于形式,導致準備不充分、倉促上陣,臨時出庭、臨時辯護。如果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視了其他方面,都會影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甚至導致援助當事人投訴。因此,強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責任意識教育,不論簡單或復雜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都要認真負責,心中都要樹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責任認識,杜絕重形式、走過場、敷衍了事的現象。
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普遍低,一些案件的補貼費不夠承辦人的交通費、證據的復印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援助工作者辦案的服務質量。
根據以上存在的現象和原因,為了使法律援助這項民心工程健康發(fā)展,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一是建立以基層司法所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鶎铀痉ㄋ苯用嫦虺鞘薪值馈⑥r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人員靠服務的案件來生存。因此,應把基層司法所的人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隊伍中,鼓勵司法所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執(zhí)業(yè)的律師,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他們與社會律師的區(qū)別是有工資收入,不靠辦案收費生存,他們的職責就是為受援人服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會律師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對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導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應定期開展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參加的以法律援助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為內容的教育和培訓,嚴肅法律援助的各項制度和紀律。
1、建立質量評估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定期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集中評估,對具體案件作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對不合格的案件,對評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辦人作出書面意見,二件不合格的,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告誡,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資格。
2、加強案件過程的監(jiān)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監(jiān)督電話等;其次跟蹤辦案進程。法律援助中心由專人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三是建立承辦人員報告制度。承辦人員在開庭前或定期就證據收集情況、(或辯護)的主要觀點、案情分析意見等內容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四是出席旁聽審理。每月有計劃地隨機抽查部分案件參與旁聽,通過個案的有效監(jiān)督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在受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實行案件集體討論,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準確確定案件當事人主體、法律關系、法律的適用,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3、注重辦結案件管理
一是審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齊全、談話筆錄、調取證據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訴述、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使用法律是否正確等;二是回訪當事人。采用案件質量跟蹤卡、法律案件回訪單等形式,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的辦理程序、服務質量、事實認定、應用法律等問題向受援人征求意見和進行跟蹤監(jiān)督;三是走訪案件的承辦機關。定期走訪聽取他們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質量。
為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員注重法律服務質量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機構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標準,法律援助機
構建立案件補貼與案件服務質量掛鉤的辦法。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對承辦人員的辦案質量進行評估,確定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的質量等級。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調案件補貼40%,對質量優(yōu)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調案件補貼30%,用質量評比和獎勵處罰制度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法律援助機構要定期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通報,結合法律援助案件檢查評比的結果,服務質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揚;對服務質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法律援助人員提出書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發(fā)生。
法律援助機構應從案件的受理、辦理的程序、與當事人的交談技巧和語言、怎樣進行風險告知、證據的收集審查及法律知識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專業(yè)的業(yè)務培訓,培訓的方式要多樣化,注重實際效果。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違紀違規(guī)情況而被投訴的,法律援助機構逐一查清事實,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紀違規(guī)、嚴重不負責任,使受援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互聯網+”概念下,市場經濟形態(tài)不斷發(fā)生著演變,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實現互聯網與傳統產業(yè)的聯合,以優(yōu)化生產要素、更新業(yè)務體系、重構商業(yè)模式等途徑完成經濟轉型和升級。與此同時,在相關產業(yè)蓬勃發(fā)展的同時,也面臨著大量的風險與法律問題。
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fā)展,數據的價值也日益凸顯,但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個難題。上海律協互聯網業(yè)務委員會委員、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委員、國際隱私專家協會(IAPP)委員,匯業(y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春林律師將對《網絡安全法》落地實施半年以來,個人信息與數據合規(guī)要點進行解讀,幫助企業(yè)剖析2018年網絡安全監(jiān)管趨勢。
2017年,“互聯網+”概念下泛娛樂產業(yè)的發(fā)展趨勢逐漸明朗,但法律風險與機遇并存。精通娛樂法及知識產權法,在網絡游戲、網絡視聽節(jié)目、網絡傳媒、網絡文學等領域具有豐富執(zhí)業(yè)經驗的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邵燁律師將結合政策解析2018年互聯網娛樂企業(yè)發(fā)展的主要風險。
在本次分享中,專注于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及人工智能、股權投資與資本市場等法律領域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衛(wèi)明律師,在互聯網金融監(jiān)管體系逐步健全,監(jiān)管趨于規(guī)范化的大背景下,針對在大數據驅動下顯得尤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行業(yè),為企業(yè)踐行合規(guī),進行未來風險性行為的識別與風險防控應對體系的搭建提出務實建議。
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終端的不斷普及,電子商務平臺結合新媒體不斷發(fā)展,麻策律師作為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聯合創(chuàng)始人,全國首部地方電商立法《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立法小組成員,將從頂層設計角度,幫助現場同行把握2018年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趨勢以及風險應對策略。
2019年理論文章心地體會淺談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在企業(yè)中發(fā)揮作用
國有企業(y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興旺發(fā)達,離不開國企的發(fā)展壯大。在實際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是企業(yè)凝聚力和生產力的體現,可以匯聚黨員干部身先士卒、模范帶頭、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的精神合力,是搞好經濟工作的基礎,也是企業(yè)開展其他工作的有力保障。要充分發(fā)揮好這個保障作用,
就必須在方法上推陳出新,在效能上找準結合點。加強企業(yè)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yè)整體管理水平將會對企業(yè)產生深遠的影響,實現企業(yè)持續(xù)健康快速穩(wěn)定發(fā)展。
要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與生產經營目標相結合。企業(yè)的思想政治工作與經濟工作之間存在著“合則俱興,離則俱廢”的緊密關系,不能偏廢任何一方。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必須貼近、滲透到企業(yè)的生產經營、目標管理等中心工作的全過程,將生產經營活動的目標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著力點,凝心聚力、破解難題,形成思想政治工作與生產經營管理相融合的完整工作體系,這樣才能較好地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動權,增強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要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yè)作風效能建設相結合。要把加強干部隊伍作風效能建設作為進一步增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來抓。一是要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真實了解實際情況,重點解決職工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二是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和考核體系,及時做好溝通協調,調動好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三是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guī)定,做到打防并舉,預防為主。
要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與企業(yè)改革創(chuàng)新相結合。轉變發(fā)展方式、深化制度改革和機制創(chuàng)新,是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經之路。有效把握企業(yè)廢舊立新這個結合點,著力推進企業(yè)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性。以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創(chuàng)新思路尋求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新途徑、新辦法,使思想政治工作主動適應企業(yè)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的新要求。有效利用各種載體和職工群眾經常接觸、便于接受的傳播渠道,潛移默化地使職工對企業(yè)的發(fā)展理念形成共識,從而把職工的思想凝聚到實現企業(yè)改革發(fā)展目標上來。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guī)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yè)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的差異而有所區(qū)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guī)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yè)狀況、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的差異而有所區(qū)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象在現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qū)別和體現。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均有體現。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除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外,這一原則的精神還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刑法對其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表明,搬到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都應適用我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是由單位實施的,對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中英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單位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是機關、團體。
其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中亦有體現。例如,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化到各類各種犯罪中,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此外,刑增設罪名亦體現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條規(guī)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1979年刑法典第125條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而成。該罪名的創(chuàng)設,體現了刑法平等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經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使司法適用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是,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兩個方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前提,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沒有司法的切實貫徹執(zhí)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虛設。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貫徹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應當注重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節(jié)選題意義
人民法院“為誰服務,為誰司法",成為擺在我國人民法院面前的歷史性和迫切性問題。新的時代賦予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新的內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標志,在此社會主義現代化形成的語境下,重新深入的討論人民法院法院司法功能,不僅是切實推進法律實施的重要途徑,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責任。因為法治是一種實踐的事業(yè),人民法院為了更好的踐行法治事業(yè),其司法功能已經突破了最原始的定紛止爭,解決糾紛的基本功能,新時代賦予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應該發(fā)揮的符合時代要求的新功能:維護法律與規(guī)則的創(chuàng)設、權力制約、權利保障、社會控制、政策制定、教育服務功能。這也順應了我國法院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主旋律。為了讓人民法院服務大局、體察民情、全力保障民生,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民意,也為了實現我國法治文化的大繁榮大發(fā)展,并積極推進司法功能的充分發(fā)揮,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全面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要加大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深入探索和研究,給和諧法治建設夯實地基。
一、理論價值
本文中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論的研究,是進一步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司法理論的重要步驟,對司法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它符合關于法的基本理論,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質,回應了時代對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盼,進一步豐富了司法指導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
(一)理論上實現了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科學定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今天,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告訴了我們司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即司法權力在具有其傳統客觀、中立、定紛止爭等特點的前提下,繼續(xù)發(fā)揮著各種輔助功能。實踐是理論科學形成的前提,司法功能理論的科學定位要求人民法院擺正自身位置,充分發(fā)揮司法功能。
第二節(jié)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現狀
司法功能一詞的出現起源于法治現代化,我國學者公不祥早在2003年在《當代中國司法機理的重構》中重點闡述了我國人民法院的“能動司法”,同時我國學界對能動司法的理論展幵熱烈的討論??墒侨绻麅H僅談“能動司法”就容易忽視“不能動司法”,即法院本身擁有的司法權是否真正的得到發(fā)揮。只有先干好本職工作,才能進一步擴大職權的行使范圍。因此,面對全國法院的理論和實踐現實,將兩者都能納入其中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成為研究的對象。剛開始,是學者在小范圍進行研究,到2011年“司法功能”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2011年下半年,在一次關于討論“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為主題的討論會上,山東高院院長周玉華在講話中也指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即為權利救濟、公權制約、糾紛終結三大司法功能。強調這是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至此,全國開始思考,法院的司法權是否得到充分發(fā)揮?究竟如何才使法院的司法功能實現充分發(fā)揮?等等問題都長期困擾著法院和法官。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將“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理論課題,并將此課題交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攻關。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之際,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再研究被提上議程是司法理論必然的發(fā)展趨勢。在我國學術界,最新的對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周玉華的《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功能的實踐探索》,這兩本書主要i全釋了對司法功能的定位決定著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重心和發(fā)展方向,并且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
第二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際,為實現建設法治國家,保障法律的科學實施,需要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好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眾所周知,司法是以和諧秩序為目標,反對矛盾和對抗。司法之所以受到髙度關注,關鍵是它在解決社會矛盾、定紛止爭、制定規(guī)則過程中具有特殊的功能,是促進社會糾紛和諧解決的重要方式。那么,認清楚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是窮實研究人民法院如何充分發(fā)揮司法功能,正確、科學行使司法權力、保證司法權穩(wěn)妥運行的地基。
第一節(jié)人民法院司法功能概述
—、司法及司法權的概念考證(-)司法概念的追溯司法(Justice),又被稱為“法的適用"或“法律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實際適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本身具有被動性、屮立性、形式性、專屬性、終極性等特點。在西方國家,由于“二權分立”,司法與行政、立法之間有嚴格界限。世界上,美國司法之含義既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糾紛的裁判,又包括法院具有司法審査的權力:法國的司法概念僅限于民、刑事裁判,同時,禁止解釋、創(chuàng)造法律規(guī)則,法院只存決定的服從和適用法律。我國憲法未對“司法’’的概念作出明文界定。我國古代也沒有“司法”這一概念,追溯中國司法的發(fā)展歷程,大致經歷了古代、近代和現在的發(fā)展階段?!肮糯乃痉ㄖ械摹八尽睘椤肮芾怼敝x,“法”主要指刑法,古代“司法” 一詞是從漢代的《漢中》中出現,在隨初司法已經成為一個專門的職位,唐宋和繼承了隋朝的制度。到了近代司法一詞成為了官方用語,范圍也擴大了,不僅指刑事方面的法律,還包括民事等全部的糾紛處理。現代所形成的是“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司法?詞出現在了八二年憲法之屮,也保留了行政意義。在我國,廣義的司法是指定紛止爭的專門活動,或者說是運用法律的活動,或者說與法律有關的活動,這主要是[X:別〒立法和行政的。狹義的司法,僅僅指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廳使其權限及職權的活動,特別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司法權的形式主體只能是法院,在此強調一點,本文所研究的司法功能就是從狹義的司法角度,即人民法院適用法律、處理糾紛的司法活動過程和結果。因此,,法院的司法的功能主要是
指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和審判活動所發(fā)揮的作用。 第二節(jié)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的理論基礎
一、程序安定理論
“程序”在漢語中是指“事情進行的先后順序”,包含了 "順序”、“方式”、“步驟”等多種含義,意在說明人們的行為要存序,有規(guī)則,這樣才能實現整個社會秩序的而.序?!俺绦颉?process)在法律的語言中是指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步驟作出法律決定的過程,又稱“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法治理念的要素之一,它是法治與非法治的重要別,沒有程序何談法的存在。當然,法律程序包含很多,例如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執(zhí)法程序和監(jiān)督程序等等,其中司法程序就是人民法院終結糾紛的司法裁判的過程。程序安定理念是程序文化的基礎規(guī)則和最終目標,它可以確保法的要求——完成社會治理,通過司法程序得到實現,這種實現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程序安定的內涵不僅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時限性、終結性、法定性等基本要素,而且包括實體上的定紛止爭、規(guī)則制定、政策確定和教育服務等功能的實現。法通過司法程序實現 ,法院的設立是在制定法的程序規(guī)則,這種不可逆轉和終結性的程序就是為了獲得法院裁判的確定力和穩(wěn)定性,實現程序安定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是法的序列價值中的首要價值,它優(yōu)先于正義和其他價值。所謂“安定”是指生活或形式平靜正常、穩(wěn)定。?程序安定是指訴訟制度應伊法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并作出最終的決定,從而使得訴訟制度保持規(guī)則狀態(tài)。程序的安定性主要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時限性、終結性和法定性。這五個要素相互聯系,互相影響,共同保持著程序的安定性。秩序的實現合乎邏輯地要求法律秩序保持安定的狀態(tài),這種法律的基本價值,必然要求法律秩序擁有安定的運動狀態(tài)。程序安定是法治的固有精神和實質的需要。在兩大法系都在通過改革來加強法院職權的國際大背景下,程序安定的保障,應當由法院來完成此項任務,這屬于法院工作的內容。訴訟的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它是以國家審判權為依據作出的公權力的法律判斷。所以,只要最終的判決在訴訟中沒有被撤銷,這個判斷就成為定紛止爭的判斷。這終局裁判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拘束雙方當事人服從該判斷的內容,二是法院也應該堅持自己的最終判斷。這種既判力是程序安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章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分類及其價值維度......................................................... -14-
第一節(jié)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分類 ..............................................................................-14
一、人民法院司法的基本功能——解決糾紛 ..........................................................-14 -
二、輔助功能(維護和創(chuàng)設法律規(guī)則、公權力制約、糾紛終結、社會控制功能) ............-16 -
第二節(jié)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價值維度 .....................................................................-19-
一、發(fā)揮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進法律的完善 .........................................................-19 -
二、發(fā)揮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20 -
三、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促進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 ................................................-22 -
第四章探析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發(fā)揮的因素 .........................................................-24-
第一節(jié)司法理念不清晰的淵源 ..............................................................................-24 -
寧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目錄一、傳統與現代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沖突 ..............................-24 -
二、司法理念的時代性不強 .................................................................................-25 -
第二節(jié)司法體制不完善的原因 ............................................................................. -25-
一、司法的被動性表現明顯 .................................................................................-25 -
二、司法的獨立力度較弱 ....................................................................................-26 -
三、相關保障制度配套不齊 .................................................................................-26 -
四、司法能動性亟待調處 ....................................................................................-26 -
第三節(jié)法官制度不健全的成因分析 .........................................................................-27 -
一、思考法官素質問題 ........................................................................................-27 -
二、法官助理制度未充分發(fā)揮 ...............................................................................-28 -
三、法官的管理模式滯后 .....................................................................................-28 -
第四節(jié)司法環(huán)境欠佳的緣由 ..............................................................................
....-28- 一、行政權力對司法權力的制約 ............................................................................-28 -
二、法院經費缺少充分的保障 ...............................................................................-29 -
三、法院獨立審判受社會輿論影響 .........................................................................-2 9 -
第五章解讀國外法院的司法功能 .............................................................................-30-
第一節(jié)梳理國外法院兩種典型司法功能 ....................................................................-30-
一、美國法院司法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凸顯 ..............................................................-30 -
二、澳大利亞法院糾紛解決功能發(fā)揮充分 .................................................................-31 -
第二節(jié)國外司法功能發(fā)揮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32-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體系,強化司法功能的實現 ........................................................-32 -
二、引進現代科技手段,彰顯司法的強大功能 ...........................................................-32 -
三、加大司法培訓力度,積極推進司法職權的運作 .....................................................-33 -
四、科學配置法院資源,實現從管理法官到法官管理的對接 .........................................-33 -
五、改革訴i公程序,推進司法功能的充分發(fā)揮 ...........................................................-33 -
第六章探索發(fā)揮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路徑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宏偉目標,但和諧社會也不是指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它主要強調要形成一個具有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社會控制系統。司法在維護我國社會生活穩(wěn)定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找準路徑,把握大方向,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即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國情使然,也是讓法治深入人心的助推力。
第一節(jié)準確定位司法價值觀念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必須要有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即樹立正確的司法價值觀,“以人為本”、“實質與形式程序相結合”、“糾紛終結的司法”三大司法理念從多方面對人民法院司法工作進行引導。因此,惟有讓司法理念與時俱進,新類型社會矛盾和糾紛才能得到解決,公平正義方能得以實現。一、把握“以人為本”的司法方向司法的過程是展示法律精神的過程,法官在具體的案件審判中運用知識、經驗、智慧和法律思維等,將書本上抽象的法律條文進行運用,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加之,“以人為本”是我黨執(zhí)政的本質要求,法院作為解決人民矛盾和糾紛的機構,必須嚴格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追求“司法為民”的目的。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解決糾紛過程中應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法院不能剝奪當人事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的主導作用,讓當事人自己選擇、自己衡量,法官和法院只起引導作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治和協商解決糾紛的意愿。另一方面,作為人民法院應當將“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深入貫徹到人民法院的具體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將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在各種涉及民生案件如勞動爭議、工傷事故、農村土地流轉等,一定要提高立案、審判、結案和執(zhí)行階段的效率。加強各種便民措施的實施,妥善處理人民群眾的反映最熱、最難的問題,推進陽光司法,最大程度的衡量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既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同時要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要要把落實好人民群眾最基本的要求,讓司法真正的服務子民。
結語
關鍵詞:舟山群島;海島生態(tài);法律保護
1 我國海島生態(tài)保護的法律機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海島生態(tài)保護的法律框架
海島生態(tài)保護是海島生態(tài)系統保護的簡稱,系海島開發(fā)中的首要問題和海島保護的重點。我國海島生態(tài)保護基本形成了由單行法、與海島生態(tài)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組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的海島保護專門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它是一部以保護海島生態(tài)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專門法之外,《環(huán)境保護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法》等單行法也適用于海島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文件,以舟山群島為例,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就頒布的《關于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的范圍包括推動海島開發(fā)、促進濱海旅游業(yè)發(fā)展和保護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臺了《舟山生態(tài)市建設規(guī)劃》、《舟山市海洋功能區(qū)劃》、《舟山市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建設規(guī)劃》、《舟山市海洋環(huán)境保護十二五規(guī)劃》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島生態(tài)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立法體系雖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備。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三十余部與海島生態(tài)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海島生態(tài)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在數量上雖然龐大,但多停留在規(guī)章層面。分散的規(guī)章制度之間又缺乏統一協調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
第二,海島管理體制明確性有待加強。海島資源的多方位性決定了海島生態(tài)保護必然涉及眾多的部門。以舟山群島為例,從橫向看,舟山群島的海島保護問題涉及漁業(yè)資源保護的漁業(yè)部門,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環(huán)保部門,資源開發(fā)方面保護的國土資源部門等。而從縱向看,有舟山地區(qū)性部門、浙江省級和國家部門保護的要求。眾多橫向縱向的管理部門權責交叉,導致缺乏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海島經濟發(fā)展的差異影響生態(tài)保護。經濟發(fā)展與生態(tài)保護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將長期存在,對于“靠海吃海”的當地居民來說海島自然資源是致富原料。我們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權發(fā)展權,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才能落實海島生態(tài)保護相關法律的實施。因此,一味懲治禁止而不疏導的執(zhí)法模式只是治標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考慮經濟對海島生態(tài)保護的雙刃劍效應,是當前舟山群島生態(tài)保護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島生態(tài)保護法律機制的構想
(一)健全海島立法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海島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保護海島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科學發(fā)展海島經濟的法律基礎。健全舟山海島生態(tài)立法體系需要我們在慣徹《憲法》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海島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法》等多個部門法,做好各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工作,對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彌補,對各部法律間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若干建議
要保護海島生態(tài)環(huán)境,首先要從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工作出發(fā)。建立并完善環(huán)評制度與公眾參與制度,使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能夠參與到海島開發(fā)的環(huán)評活動中,拓展參與對象、推動信息公開、健全反饋機制尤為重要。
(三)完善海島開發(fā)許可制度的若干建議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管理中設立了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也為地方政府化整為零,始終將審批權限制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島開發(fā)許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第一,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島開發(fā)許可權力的法律淵源;第二,許可作為一項行政授權,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為海島開發(fā)許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據;第三,上文中的環(huán)評制度為海島開發(fā)許可法律制度解決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國內許多海島都曾經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對海島產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島海島生態(tài)應嚴格規(guī)定開發(fā)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和設置上訴機構,明晰海島物權和管理權限,理順各方責、權、利關系,嚴格限制破壞污染海島環(huán)境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就應該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究。
(四)設立生態(tài)自然保護區(qū)的若干建議
在脆弱的海島上建立自然保護區(qū)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tài)惡化并有效可持續(xù)開發(fā)海島自然資源的有效舉措??v觀國際經驗,在海島自然保護區(qū)立法上采取開發(fā)模式的不在少數,采取保護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數。為更好地對海島獨特而脆弱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進行保護,在兼顧的基礎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島生設立自然保護區(qū)工作的方面以保護為主。
首先,可以依據《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與《自然保護區(qū)條例》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在舟山群島,尤其是無人區(qū)島嶼上設立自然保護區(qū)。在保護海島生態(tài)的同時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建立生態(tài)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的共生發(fā)展模式,實現生態(tài)與經濟的和諧發(fā)展。
其次,在制定海島自然保護區(qū)制度的時候,舟山應當著眼于長遠利益,將生態(tài)旅游、循環(huán)經濟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層面,認識到海島自然保護區(qū)有別于經濟價值的生態(tài)價值,當經濟發(fā)展與生態(tài)保護相沖突時偏重于生態(tài)保護。
最后,加強自然保護區(qū)價值的教育宣傳也是落實設立海島生態(tài)自然保護區(qū)規(guī)章制度的重要內容。
(五)生態(tài)補償制度和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tài)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立了生態(tài)補償的基本原則。如發(fā)現海島開發(fā)中出現對海島生態(tài)的嚴重破壞因素,則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關于提前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關規(guī)定,但對于怎樣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還未予明確。因此,舟山群島在任命“島主”的同時,從保護海島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角度出發(fā),應當完善海島使用押金制度,規(guī)范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的生態(tài)補償規(guī)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同年,浙江省檢察院和環(huán)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huán)境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各地檢察機關和環(huán)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huán)境公益訴訟,有條件的縣(市、區(qū))可以與當地人民法院協調先行試點。因此,舟山作為浙江省特殊的一個以海島組成的市,有條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請設立環(huán)境公益訴訟試點,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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