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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毫無根據(jù)的言論”被拘留15天
年8月9日12時許,省市區(qū)辦事處黨支部委員,剛在辦事處開完會議,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當?shù)嘏沙鏊L等三人帶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區(qū)公安分局。傍晚,區(qū)公安分局對龍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區(qū)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時許,在橋蔬菜大棚基地煽動鬧事,致使工作人員全某受輕微傷。根據(jù)這一事實,該分局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據(jù)說,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現(xiàn)場,后來,他得知消息,同居委會的有關干部到現(xiàn)場時,“阻工鬧事”行為已經發(fā)生,全某也已經受傷。
被拘留后,的兒子龍傳平和當?shù)鼐用褛w某一起來到市公安局,以的名義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詢問情況后,沒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續(xù),也沒有讓他簽字,口頭告訴他公安局決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與全某一起投水自盡時,身為黨支部委員的不僅不做疏導工作,反而在群眾中散布毫無根據(jù)的言論,導致了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據(jù)此,維持區(qū)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還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尋求司法救濟道路艱難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請北京市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為他的人,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區(qū)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超過法定的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的。
對區(qū)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時提出了上訴。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內沒有委托他的兒子龍傳平申請復議,這個復議決定書是怎么出來的呢?區(qū)人民法院又是根據(jù)什么認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與此同時,又親自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但該局卻不理會他的申請。他又到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該復議決定書同樣還告訴了,如不服本決定,可在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久,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區(qū)人民政府不作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復議申請。庭審中,區(qū)人民政府表示,根據(jù)管轄權限,無權撤銷上級政府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復議決定,向區(qū)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在判決之前,該案合議庭人員就表示,區(qū)政府不能撤銷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書,法院也不能撤銷這個復議決定書。最終敗訴。該合議庭人員還認為,不服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可以在15日內提訟,而不應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訴,由公安機關撤銷該復議決定。
獲取司法救濟的路子真的走錯了嗎?申訴路子的艱難,眾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區(qū)政府不作為的合議庭認為,區(qū)公安分局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而受理區(qū)公安分局的合議庭已經作出終審裁定,的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機關申訴要求撤銷復議決定,路子又該怎么走?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處罰上的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吨伟补芾項l例》對此沒有規(guī)定?!缎姓妥h法》只是規(guī)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也只是規(guī)定,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執(zhí)行場所應當?shù)怯洸⒃?日內將其行政復議申請書轉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并沒有規(guī)定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申請。
應當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理其子龍傳平代為提出的復議申請,追求的是一種法制進步,以便受處罰的人及時得到司法救濟。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guī)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訟。問題是說他并沒有口頭或書面委托其子提出復議申請,也沒有向執(zhí)行場所提出過復議申請。況且,該司法解釋適用的范疇是行政訴訟。
這就帶來了問題,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提起行政復議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是在龍傳平沒有受委托的情況下作出的,那么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決,多長期限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存在的法律問題。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公安機關統(tǒng)一格式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明確告訴被處罰人,不服決定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受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同樣會被如此告知權利。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不服治安裁決,可以在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5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嵩A。顯然,二者規(guī)定差別甚大。
那么,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服復議決定,應在多少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呢?《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實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給當事人充分的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已經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機關,而不再局限于僅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我們也許可當事人可以在60日內申請復議,而不限定在5日之內。那么,我們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當事人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而仍然要求在5日內提起呢?
一、改行司法令狀主義,實行逮捕與羈押相分離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承擔著控訴職能。而職能分工必然要求其以實現(xiàn)罪罰為目標,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庭審方式實現(xiàn)了控審職能的分離因此大大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這必然加強檢察機關的控訴傾向。同時,我國憲法賦予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性質,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它并未能保持監(jiān)督者應有的客觀、中立、超然的地位,因為它就是訴訟的一方,它不可避免地要帶有控訴傾向。司法實踐中曾發(fā)生過檢察機關在庭審中故意隱藏被告人無罪證據(jù)而不予出示的現(xiàn)象,即是最有力的證明。由此可見,控訴職能的擔當阻礙了檢察機關所謂監(jiān)督職能的發(fā)揮,事實上檢察機關已淪為單純的控訴機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活動完全可以為控訴職能所包容。
筆者認為,需對檢察機關重新定位,至于如何定位需要深入研究。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應是司法權的獨立,司法程序是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包括刑事犯罪)的最終程序。而司法權應由而且只能由法院、法官獨立行使。我國的現(xiàn)狀,法院因受制度缺陷與法官素質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尚難以獨立擔當行使司法權的重任,因此由檢察機關對法院進行制約是必要的。但從根本與行長遠來看,確立以法院為中心的訴訟格局是現(xiàn)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依我國現(xiàn)制,公訴案件審前階段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歸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須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一方面承擔著控訴職能,同時又享有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權力,這樣做實在太危險。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方可以自己作出剝奪被指控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逮捕決定,這無疑置嫌疑人于訴訟客體的地位。試問,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控訴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及二者之間法定的互相配合關系,使得這種制約能存幾分價值?對于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雖由審查批捕部門決定,但逮捕決定事實上都是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此時檢察機關既是控訴機關,又是批捕機關,看來只有實行自我監(jiān)督了,然而這種自我監(jiān)督究竟有多大意義?
還須指出的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逮捕不僅作為行為動詞使用(意為“捕獲”),更為重要的是,它兼具狀態(tài)動詞的用法(意為“羈押”)。易言之,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逮捕后進行一段時間的霸押,并且羈押是逮捕的必然結果和主要內容,逮捕的目的就是羈押。而外國的逮捕與羈押是分離的,逮捕實施后是否羈押須另行審查決定。這種實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因為逮捕與羈押決定要分兩次作出,(有證)逮捕往往是由法官(或預審法官)根據(jù)警檢機關的書面申請作出的。而對于是否羈押,則須聽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與控方的意見然后作出決定。這種做法體現(xiàn)了法官裁判權力對偵查程序的控制,有利于實現(xiàn)偵查程序中的控辯平衡,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羈押,切實保障了嫌疑人的自由權利。如前述,我國實行逮捕與羈押一體制,逮捕由處于控方的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只進行書面審查,并不聽取嫌疑人的意見,完全是單方職權行為。嫌疑人一經逮捕即意味著長時間羈押,檢察機關在羈押期間并不進行合法性審查,由于獲釋(包括取保候審)的渠道并不暢通,絕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將處于羈押狀態(tài)。由于嫌疑人無權求助司法審查,法官對偵查程序亦無權介入,這一方面導致不必要的羈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置于偵控機關的控制之下,其后果是,被逮捕人完全淪為偵訊的對象,逮捕成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方法,其目的主要就是為了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從而導致實踐中刑訊逼供、變相刑訊、以捕代偵等違法現(xiàn)象屢禁不絕。而嫌疑人的訴訟主體性蕩然無存,程序的正當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必須明確,逮捕作為刑事訴訟所獨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性質為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段時間剝奪的程序性措施。因為基于此時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地位,逮捕及此后的羈押并不屬實體刑罰。實施逮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國家對刑事犯罪進行追訴能夠有效實現(xiàn)。其直接目的有二:一是保護證據(jù),其二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在需要出庭時缺席。換言之,只有當嫌疑人有毀滅罪證、妨害作證、逃跑或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會有上述行為或者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時,才對嫌疑人實施羈押??梢?,設立逮捕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追訴能夠順利進行,而逮捕制度的功能也就表現(xiàn)在這方面,即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現(xiàn)代國家,人身自由是公民最為重要的憲法權利,國家有義務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保護。這些理論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法治原則充分保障人權的精神。筆者亦認為,在刑事訴訟中,為實現(xiàn)對犯罪的有效追訴,保護社會安全而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是必要的,各國對逮捕制度均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fā),嫌疑人、被告人尚不具有罪犯的法律身份,而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應被剝奪。但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律規(guī)定可以適用逮捕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措施的采取必須受到限制,應貫徹最低度及必要性原則。應當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乃至避免羈押,以充分保障人權。這應成為設計逮捕制度的出發(fā)點和歸宿。為此,還應不斷完善各種非羈押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釋制度。
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設立逮捕這種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唯一目的?;跓o罪推定原則,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得以確立,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作為程序性的措施決不應成為強制訊問的工具。對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剝奪的措施,是否采用應由獨立于偵控機關的司法機關作出裁斷。唯此,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性方能實現(xiàn),才能稱為當事人。當然,賦予偵查機關緊急情況下的無證逮捕權(我國的拘留制度)是必要的,但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應在盡可能短時間內提交法院,由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偵辯雙方的意見,最終作出是否羈押的裁斷。有關的國際文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jiān)禁人的原則》第37條都規(guī)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被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這樣做,旨在確保由一個獨立于實施拘留的、享有司法權的機關能夠對拘禁進行審查,是防止任意或非法羈押的重要保障措施。而且它提供了對和非法行為進行控告的機會,因此對防止刑訊逼供和非法待遇等非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F(xiàn)代刑訴理論崇尚審判中立、控辯平衡,這不僅表現(xiàn)在審判階段,并應貫徹于審前程序中。在偵查階段,偵控方與被指控方同為訴訟主體。國家雖賦予了偵控方偵控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必須以尊重被指控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為前提。換言之,偵控方不得隨意處置被指控人。為了保持偵辯平衡,防止被指控人客體化,要求在對被指控人這一訴訟主體受取剝奪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時,必須由法官這一中立的裁判者作出決定。逮捕乃至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人實施妨害訴訟的行為,是否有逮捕乃至羈押的必要,應由法官這一第三者決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一方即偵控方決定。這既是裁判中立、控辯平衡的現(xiàn)代刑訴機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F(xiàn)在,無論是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抑或職權主義色彩濃重的大陸法系國家,逮捕乃至羈押無不是由法官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裁斷。逮捕、羈押的命令由法官(或治安法官)作出,稱為司法令狀主義。逮捕、羈押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決定,體現(xiàn)了刑事程序的正當性,有利于防止政府對公民利權的不當侵犯,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
現(xiàn)代法治理論崇尚權力制衡,尤其是當政府對公民權利實施限制、剝奪時,應受到司法的審查,否則公民權利在強大的“政府”面前實在無法自保。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權是對公民權利實施保護的權力,司法程序成為救濟公民權利的最后程序,也是各種社會糾紛得以最終解決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現(xiàn)代各國均規(guī)定,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均須舉行聽證會,公民有求助司法保護自己免受政府不當處罰的權利。同理,在刑事訴訟中,逮捕乃至羈押關涉公民最為重要的自由權利,這種措施的做出更不能由偵查機關這一行政機關作出,更需要接受司法監(jiān)督。逮捕與羈押由法官審查決定,有利于防止偵查傾向及不當適用,有助于保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護被逮捕人的人身權利,甚至規(guī)定法官負有定期審查是否有繼續(xù)羈押理由的義務,以防止不必要的羈押。我國偵查階段的逮捕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雖有助于對公安機關的制約,但檢察機關更多地擔當著控訴職能,因此,這種立法例違反控辯裁三方職能分擔理論,與控辯平衡、平等原則相左。筆者認為,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由法官決定是否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羈押,是改革我國逮捕制度進而是改革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huán)。
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具有強職權主義的特點,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條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審查的期限為7日;未被拘留的,審查的期限為15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間的長短,不僅關系到追究犯罪的時效性,對于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則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的有效保護。從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兩方面的需要來看,縮短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盡快作出捕或不捕的決定,都是必要的、重要的。不僅如此,縮短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同樣是必要的。根據(jù)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長期限則長達37日。給予公安機關較長時間的拘留權,固然可以讓公安機關輕輕松松、從從容容地去破案,但其導致公安機關辦事拖拉、侵犯人權的負面影響卻又是我們必須付出的高昂代價。實踐中,公安機關以拘代偵,視公民人身自由為草芥,非法偵查、違法辦案就是其典型表現(xiàn)。
一、構建訴訟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一點雙審三聯(lián)動”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訴訟羈押問題的理論分析
1、羈押的實質??v觀國內外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羈押實質上都是一種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制度。但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制度并非僅限于羈押,拘留和逮捕以及刑罰等也會產生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后果。從理論上來說,羈押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在適用上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審查,只有具備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適用;同時,就限制、剝奪人身自由而言,羈押與監(jiān)禁刑并無實質的區(qū)別。但是,作為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羈押與刑罰有著本質的不同,這就是羈押的非懲罰性。
2、羈押的功能。從理論上來說,無論羈押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其主要的功能都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羈押具有程序性保障功能;同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包括對被告人的保障,以及對社會的保障,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危害社會的行為,比如再犯新罪,危害證人、被害人,或對整個社會具有極為嚴重的危險性,羈押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會保障。
3、羈押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羈押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其實是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宗旨。司法審查側重于公權力的行使,其強調權力行使的有限性和合理性,而司法救濟則側重于從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方面,其強調對那些受到非法或不當行使公權力而受到損害的權利提供救濟,其實質在于使得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機會將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問題提交給中立司法司法進行審查,并在羈押顯屬不合法、不必要時盡快予以變更。
(二)訴訟羈押問題的現(xiàn)實原因分析
1、羈押的附屬性。在西方國家,羈押是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無論是在適用理由還是適用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我國,羈押不僅不是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反而呈現(xiàn)出極強的附屬性。在功能上,羈押附屬于刑事實體判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在地位上,羈押附屬于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拘留或逮捕的適用自動產生羈押的法律效果;在期限上,羈押附屬于辦案期限。
2、羈押替代措施的缺失。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強制措施要么本身就會導致羈押,要么在適用上會產生變相羈押的后果,唯一可起到替代羈押作用的取保候審由于適用范圍的限制以及缺乏與羈押措施之間的轉換機制,再加上制度設計和實踐效力上的種種不足,并未真正發(fā)揮其替代作用。于是,強制措施體系過于依賴羈押和羈押替代措施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羈押率的居高不下。
3、羈押解除、變更機制的缺乏。相比國外而言,我國在羈押的主動審查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失。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司法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強制措施適用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這雖然可以視為司法機關主動審查羈押合法性的法定要求,但這種法律規(guī)定仍然顯得粗疏。法律并沒有對審查程序、條件做任何的規(guī)定,也沒有規(guī)定審查的間隔。而且由于審查仍然由作出決定的機關進行,并無中立的人員或機構的參與,無法避免行政化的缺陷,這在實踐中表現(xiàn)為相關部門鮮少主動審查羈押是否有必要繼續(xù),甚至屢屢突破羈押期限,導致超期羈押。這種變更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了我國羈押狀態(tài)的超穩(wěn)定性,不利于被羈押人權利的保護。
4、羈押救濟體系不發(fā)達。被羈押人在羈押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必須有相應的救濟機制加以保障,否則法律賦予的權利將無法實現(xiàn)。與域外的立法以及實踐相比,我國的羈押救濟體系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且在實踐上運行不暢。主要表現(xiàn)在:缺乏羈押決定期間的救濟、羈押執(zhí)行期間的救濟不完善、事后救濟不完善、缺乏救濟保障制度等等,這些均導致了羈押決定的做出完全依賴于公安、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jù),并依據(jù)該證據(jù)作出的是否有羈押必要性的判斷;實踐中被羈押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極其困難;以及錯誤羈押的難以糾正等現(xiàn)實狀況。
二、構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制度特色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概述
作為整個羈押制度的核心,羈押必要性問題決定著羈押制度設置的科學性和完善性。如何判斷羈押必要性、以何種程序判斷羈押必要性以及羈押必要性發(fā)生變化后如何重新評估等問題是整個羈押制度構建和完善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鑒于實踐中輕微犯罪的羈押率和輕刑率均很高,且從輕微犯罪入手擴大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面臨較少的制度障礙,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互相配合、互為監(jiān)督,對適用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進行了多層次、多側面、全方位的審查評估,并對違法、不必要的羈押進行了必要的糾正、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隨著實踐的深入,先后出臺了《關于辦理交通肇事、輕傷害、盜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明確逮捕必要性認定的若干規(guī)定》、《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制度》,從而形成了“一點雙審三聯(lián)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后文簡稱為模式)。所謂“一點”,是指以訴訟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為中心點。訴訟羈押的必要性,是訴訟羈押審查中的核心,是強化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改變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現(xiàn)狀、完善羈押體系的關鍵。所謂“雙審”,是指針對羈押必要性采取靜態(tài)審查與動態(tài)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靜態(tài)審查是指作出羈押決定時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動態(tài)審查是指在羈押狀態(tài)持續(xù)過程中,檢察機關及時、定期、主動審查是否仍有必要采取羈押措施,并及時解除或者變更喪失必要性的羈押措施。所謂“三聯(lián)動”指的是檢察系統(tǒng)內偵監(jiān)、公訴、監(jiān)所三部門在羈押必要性問題上互相合作,形成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工作聯(lián)動局面。其中,偵查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報捕案件進行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對捕后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公訴部門負責在審查階段審查羈押持續(xù)的必要性;監(jiān)所監(jiān)察部門負責監(jiān)督偵查機關對羈押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并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督?!叭?lián)動”在三部門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形成協(xié)同一致、信息共享的動態(tài)審查、變更、監(jiān)控機制,這不僅有利于加強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力度,而且有利于推動檢察業(yè)務資源的優(yōu)化整合。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制度特色
1、羈押必要性判斷因素的明晰
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控制羈押率、提高羈押決定質量的關鍵步驟,而且羈押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理應有較為明晰的必要性判斷標準。但我國立法并未對“必要性”作出明晰的界定,僅僅在規(guī)定逮捕條件時提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钡@一規(guī)定過于模糊,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準確內核,再加上“夠罪就捕”的提出,使得逮捕在適用時往往忽略了必要性這一關鍵要件。
模式率先就羈押必要性的明晰化進行了改革嘗試,在最初選定的交通肇事、輕傷害、一萬元以下盜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四類案件中,引入了“逮捕必要性評估表”機制,要求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實體刑事責任的證據(jù)同時,積極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的證據(jù)。為全面考慮與判斷羈押必要性相關的因素,提高羈押決定的質量,該模式建立了逮捕必要性評估系統(tǒng),將逮捕必要性因素分為共性和特性兩大部分,共性要素部分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特性要素部分分別適用于不同類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件、輕傷害案件、盜竊案件和未成年案件。共性因素包括:當事人是否有戶籍證明、戶口是否在本市、是否有證明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特殊主體[2]、不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影響本案或其他案件偵查的可能、不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可能、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形、前科情況[3]、在本地是否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或學習單位、能否提供保證金或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擔任保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形[4]。對于盜竊案件,評估的因素有:犯罪情節(jié)[5]、數(shù)額和某些特殊情形[6]。對于傷害案件,評估的因素有:是否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傷害后果、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存在特殊情形[7]。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評估的因素有:是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定刑期、案發(fā)后表現(xiàn)、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8]
隨著實踐的深入,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范圍與標準作了進一步的擴大明晰。確定“羈押必要性審查適用于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認罪態(tài)度良好,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9]”這種將羈押必要性判斷因素明晰的好處在于為辦案人員判斷羈押必要性時提供了相應的參照,有助于辦案人員從整體上衡量是否有必要采取羈押措施,避免了以前較為抽象地考慮羈押必要性的問題,有助于提高羈押決定的質量,保證羈押適用的科學性。
2、動、靜雙審的羈押必要性監(jiān)控機制
第一,把好批捕關,突出偵監(jiān)部門的審批作用。偵監(jiān)部門的職能是嚴格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重點是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風險評估結果的審查。為保證偵監(jiān)部門在必要性審查方面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必要性審查軟件針對公安預審機關和檢察院批捕機關設置了不同的進路。偵監(jiān)部門在審查之后,對照公安機關移送的風險評估結果,如果認為確有逮捕必要,即批準逮捕。如果偵監(jiān)部門認為案件可以做“無逮捕必要不捕”處理,在參考監(jiān)所部門反饋的“監(jiān)內表現(xiàn)情況評定表”后,可以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此,案件經過偵查預審部門和偵監(jiān)部門的兩道審查,并有監(jiān)所部門的評定表作為佐證,最大限度地將沒有羈押必要性的案件排除出去。
第二,強化監(jiān)所部門的監(jiān)控功能。監(jiān)所部門是檢察機關內部分工中貫穿整個偵查、批捕、、審判環(huán)節(jié)的重要業(yè)務部門,犯罪嫌疑人從拘留開始一直到判決生效、刑罰交付執(zhí)行都處于監(jiān)所檢察監(jiān)督的權力范圍內。因此,監(jiān)所部門對于被羈押人信息的獲取、更新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監(jiān)所部門在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面主要發(fā)揮如下作用:(1)對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羈押合法性進行審查;(2)監(jiān)督建立羈押必要性特別檔案,對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階段達成和解的案件跟蹤關注。(3)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現(xiàn)進行評定,及時對偵監(jiān)、公訴部門的征詢函進行反饋。(4)監(jiān)督羈押措施的執(zhí)行,針對不同的情況,直接向公安機關發(fā)送“糾正違法通知書”“到期預警”“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等。(5)對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進行跟蹤監(jiān)督。(6)保障被羈押人在押期間的合法權利。如此,監(jiān)所部門的角色從單純的看護型監(jiān)督轉變?yōu)槿轿坏膶彶樾捅O(jiān)督。
第三,發(fā)揮公訴部門吸納異議、修正羈押決定的功能。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審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以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形式進行。主動審查是指公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收到移送審查案件材料后,結合監(jiān)所部門的檔案信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被繼續(xù)羈押進行審查。如果承辦人認為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在收到監(jiān)所部門出具的在押人員“監(jiān)內表現(xiàn)及思想改造情況評定表”,并充分考慮被羈押人各方面情況后,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本機制對被羈押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人、律師的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并設置了切實可行的保障機制,即被動審查。公訴部門在接到申請取保候審的材料后,必須要在7日之內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在7天之內,承辦人不僅要訊問被羈押人,聽取其辯解,聽取其對取保候審的意見;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類型的犯罪嫌疑人,還要到其所在學校、基層自治組織進行品行調查,并將品行調查報告作為是否取保候審的依據(jù)。無論是否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公訴部門都應當說明理由。如此,公訴部門就很好地發(fā)揮了吸納異議、修正錯誤羈押決定的功能。
第四,注重偵查監(jiān)督權的統(tǒng)一行使。鑒于逮捕措施是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作出,因此模式規(guī)定在審查階段“經查具有可變更羈押強制措施情形的案件,公訴部門應在三日內,將申請書、訊問筆錄等相關材料及部門意見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決定。偵查監(jiān)督部門依照本制度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審查程序及適用標準進行審查,在三日內作出決定通知公訴部門。[10]”即要求公訴部門在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意見后,無論是主動審查還是被動審查,均應當由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決定,以保障偵查監(jiān)督權的統(tǒng)一行使。
3、多元化的保障機制
為保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有效性,特別是為彰顯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模式還在探索中設置了多元的保障機制。
第一、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知曉權。在具體適用情況中,模式采取每訴訟階段一告知權利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對羈押措施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達到熟知程度。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監(jiān)所檢察部門即向犯罪嫌疑人書面告知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及法定條件;偵查監(jiān)督部門在受理審查逮捕案件后,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審查的期限及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偵查監(jiān)督部門受理的延長羈押期限審查案件,通知監(jiān)所檢察部門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受理審查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送達《委托辯護人告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列有“犯罪嫌疑人有申請取保候審權利”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11]上述告知程序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隨著訴訟階段的進展的一個遞進,使犯罪嫌疑人對涉及自身權利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最大限度的透徹了解。
第二、積極推進刑事和解。從具體適用情況來看,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問題上,刑事和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般說來,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賠償、被害人是否同意達成諒解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害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風險的重要因素。模式正是基于這一點,在作出羈押決定、執(zhí)行羈押決定期間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刑事和解權利。
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間,應當及時告知案件雙方當事方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和解或到指定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并送達書面的“刑事和解告知書”。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公安機關應當將其納入羈押必要性量化審查,并賦予規(guī)定的分值。如果在偵查階段沒能達成和解,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時,應當將和解情況予以書面說明;監(jiān)所部門相應建立羈押必要性特別檔案,持續(xù)跟蹤。偵監(jiān)部門在審查報捕文件時,如果發(fā)現(xiàn)案件無逮捕必要、但尚未最終達成和解,偵監(jiān)部門在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的同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移送直訴或補充相應的證據(jù)后重新報捕。對于在審查逮捕期間不能達成和解的案件,偵監(jiān)部門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建議公安機關繼續(xù)推動和解,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果和解成功,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和解在明確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緩解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矛盾、減輕訴訟壓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至今,模式下已經有80余名犯罪嫌疑人同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而和解后被解除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沒有出現(xiàn)再犯或者妨礙訴訟的情況。
第三、開展回訪幫教。市檢察院對沒起評估后不批捕的案件都在變更強制措施后一周內進行了回訪,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區(qū)、工作單位了解情況;并來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掌握其思想動態(tài)。對于個別有人格障礙的犯罪嫌疑人,還邀請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疏導,并在回訪時跟進輔導。對于不批捕的在校生、未成年人,與其所在學校負責人、班主任座談,通過檢查建議的形式建議學校做到三不:不開除、不歧視、不放任。通過回訪,檢察機關得以及時掌握被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情況,動態(tài)評估其再犯、逃避訴訟的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和基層組織、群眾的交流,打消了他們對于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畏懼、疏遠心理,便于犯罪嫌疑人盡快恢復社會。為進一步鞏固評估成果,檢察機關監(jiān)所部門還定期去基層講課,并聽取被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匯報,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由上可以看出,模式在運行中明晰了羈押必要性含義,有效地整合了檢察系統(tǒng)內部的業(yè)務資源,將偵監(jiān)、公訴、監(jiān)所部門的職能統(tǒng)一在確保羈押必要性的目標之下,提高了各業(yè)務部門的專業(yè)分工,充分發(fā)揮了各部門的優(yōu)勢,提高了羈押決定質量和科學性。
三、模式的初步成效
自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來,市公安機關對170余名輕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全面評估,其中90余人評估后因沒有逮捕必要而取保候審,80余人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117名輕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全面評估,其中35人因沒有逮捕必要而不批準逮捕;審查階段對5個犯罪嫌疑人因無羈押必要而變更強制措施;對2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機制運行成效主要體現(xiàn)在三降三提高。
1、報捕率降低、拘留報捕案件質量提高,統(tǒng)一了執(zhí)法理念。通過評估軟件形式明示逮捕必要性因素,使公安機關明確了逮捕必要性證明方向。通過證據(jù)搜集,一些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直訴到法院;一些公安機關拿不準的案件,通過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取得了逮捕必要性證據(jù),并徹底改變了以往提前介入只注重定罪事實的局面。2009年以來,院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40余起此類案件。公安機關自覺提高了拘留報捕案件的質量,報捕率為57%,比去年同期降低11個百分點;而從以下幾年逮捕率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出2009年實行逮捕必要性評估后,逮捕率明顯下降,到2012評估實行一年后,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統(tǒng)一了執(zhí)法理念,自覺提高了拘留后報捕案件質量,不該報捕得不報了,因此不捕率又呈上升趨勢。
2、逮捕率降低,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提高,實現(xiàn)了公正執(zhí)法
試行評估機制以來,我院不批捕45人,是往年同期不捕人數(shù)的155%,其中無逮捕必要不捕35人,是往年同期的192%。逮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7%、較前年同期下降12.11%,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沒有出現(xiàn)妨礙訴訟以及影響社會穩(wěn)定情形。
逮捕案件質量的提高,使得審前羈押降低,在移送的案件中,未采取羈押形式保證訴訟的人數(shù)比07年、08年,分別上升129%、85%;未采取羈押形式保證訴訟的人數(shù)占整個移送人數(shù)的59%,比去年同期上升10%,比前年同期上升36%。
3、占用訴訟時間降低、化解矛盾的效率提高,促進了社會和諧
由于將和解作為辦案的必經程序,使得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庭審前和解,化解了社會矛盾,減輕了法院調解壓力。如在劉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案中,當事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即有和解意向,但是未達成協(xié)議,后在偵查階段達成協(xié)議并部分履行,案件移送審查后,劉某及辯護人均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并積極履行了協(xié)議,后經辦案人員的全面了解考察,劉某被取保候審,該案后,由于民事部分已經和解,很快做了判決。因此,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引導辦案提速的做法,也使整個訴訟過程提速,縮短了訴訟時間,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效率,使被損壞的社會關系盡快得到修復,促進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需要進一步思考與完善的問題
1、避免操作中單純追求羈押必要性各風險評估項的量化。從操作環(huán)節(jié)來說,模式通過風險指標的量化和規(guī)范化降低了檢察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性。這一點相對于目前的做法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但是,司法的本質決定了諸如此類的思辨和整合化作業(yè)不僅無法排除,甚至還有必要在社會日益復雜化、動態(tài)化以及價值觀越來越多元化的背景下有所加強。在風險指標量化評估機制將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數(shù)字化處理的情況下,應當注重避免使司法人員的思維格式化、簡單化,使司法流于一種檢索和計算的簡單數(shù)字游戲。
一、主要做法
通過三年實踐和探索,全市法院在涉及計劃生育行政訴訟和非訴執(zhí)行案件審判工作中,積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一是加大培訓和宣傳工作力度,增強執(zhí)法水平,營造濃厚法治氛圍?!度丝谂c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后,兩級法院內部在業(yè)務培訓中將其列入重點進行輔導學習。另外,行政庭的法官們還適時深入各鄉(xiāng)鎮(zhèn)組織召開計劃生育執(zhí)法輔導培訓會議,認真宣講《行政訴訟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提高行政執(zhí)法人員素質水平。漢濱、平利法院等區(qū)縣法院的法官還現(xiàn)場解答執(zhí)法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三年來,全市法院共舉辦有關計劃生育執(zhí)法方面的法律講座15次,聽講干部群眾5000余人,收到良好社會法律效果。
二是嚴把立案關,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兩級法院嚴格把握立案條件,堅持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必須有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和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的處理決定書。立案后深入細致審查:一查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二查處理決定書是否送達生效;三查被執(zhí)行人是否確未履行。對處理決定合法、已依法送達、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申請強制執(zhí)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及時受理,抓緊執(zhí)行;對處理決定合法、已依法送達,但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手續(xù)不齊備的,要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限期補辦;對處理決定不合法的堅決予以退回。同時,對于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做到了快審查、快立案、快執(zhí)行。如20__年3月,漢濱區(qū)法院在執(zhí)行李某一案時,在對李某夫婦耐心說服教育無果情況下,迅速對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促使其交納了部分撫養(yǎng)費,并出具剩余款繳款計劃。
三是立足于宣傳教育,使強制執(zhí)行過程成為計劃生育國策和法律的宣傳過程。計劃生育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政策性強,而需要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大多是法律意識薄弱、傳宗接代思想濃厚的“釘子戶”、“觀望戶”。因此,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兩級法院采取集中被執(zhí)行人開會宣講法律與召開小型座談會或走訪談心相結合的方法,宣講我國人口發(fā)展的嚴峻形勢,以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規(guī)定,使被執(zhí)行人意識到計劃外生育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處罰,從而自覺交納社會撫養(yǎng)費。如20__年初,平利法院對八仙鎮(zhèn)鴉河村朱某夫婦違反政策生育二胎案件執(zhí)行后,及時進行了法制宣傳,促使該村其他違反計生法的村民也自覺履行了義務。漢濱、紫陽和旬陽法院,對在限期內沒有交納的被執(zhí)行人,反復宣講法律,動員交納,不輕易適用強制執(zhí)行措施。對于生活困難、暫時無力交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經本人申請、法院審查,依法準予其暫緩交納或分期交納。20__年以來,全市法院辦結的計生行政非訴執(zhí)行案件中,僅10案適用了強制執(zhí)行措施,50案自動履行,8案經法院調解后當事人達成和解。
四是多方配合,密切協(xié)作,保證執(zhí)行工作順利進行。紫陽和旬陽法院等縣法院,每次集中執(zhí)行都邀請黨委、人大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大造聲勢,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h人大對法院審理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強制執(zhí)行案件既大力支持、密切協(xié)助,又依法監(jiān)督,配合法院工作,幫助法院解決困難。黨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作一件大事積極支持。正是由于有了黨委的支持、人大的監(jiān)督和基層干部、計劃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法院的涉訴計劃生育執(zhí)行案件得以順利進行。如20__年,漢濱法院在辦理漢濱區(qū)計生局申請執(zhí)行征收楚某夫婦社會撫養(yǎng)費一案時,針對楚某夫婦均系再婚,雙方再婚前的子女均不在身邊,以及周邊群眾和當事人思想認識不夠的情況,行政庭法官主動與計生等部門配合,多次到當事人居住地現(xiàn)場宣講法律、耐心說服,最終促使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
五是通過依法維護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行使計劃生育管理權,堅定了基層干部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信心和決心。紫陽、旬陽等縣過去計劃生育工作阻力大,談起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有的基層干部總感到不好辦,有的還對行政審判存在錯誤認識,認為行政審判束縛了計劃生育干部的手腳,使他們兩頭為難。經過配合法院執(zhí)行工作,廣大基層干部對行政審判有了正確認識,明確了行政審判所具有的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增強了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信心,縣域計劃生育工作日趨法制化、規(guī)范化。
二、存在問題
近三年來,全市兩級法院在計劃生育涉訴案件審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少數(shù)基層法院及法官對新《計生法》和相關條例在認識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少數(shù)審判和執(zhí)行人員的素質亟待提升,同時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目前還普遍存在著執(zhí)行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少數(shù)計生執(zhí)法人員業(yè)務素質不高,有的案件由于適用法律不當或沒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訴權,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障,而且個別申請執(zhí)行案件也無法進入執(zhí)行程序。
三是部分被執(zhí)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執(zhí)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故案件只能中止或發(fā)放債權憑證處理,計劃生育行政非訴案件執(zhí)行難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部分被執(zhí)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但按照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首付執(zhí)行款40后,對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執(zhí)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的實際到位時間。
五是有些區(qū)縣的計生部門對被征收戶的基本事實方面查詢不清,調查取證過于草率、簡單,或是對于做出征收決定的相對人未能及時提出執(zhí)行申請,使執(zhí)行申請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從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導致無法進入正常的執(zhí)行程序。
六是中級法院與市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經常性溝通不夠。計生非訴執(zhí)行案件一般在基層,中院對基層法院業(yè)務指導須加強。
三、應對措施
第一,強化司法服務保障意識,全面提升審執(zhí)工作水平。兩級法院應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認識做好涉及計劃生育案件審執(zhí)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提升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二,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營造良好法制輿論氛圍。兩級法院應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向群眾宣傳計劃生育政策,不斷增強育齡婦女的法制意識,使其牢固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觀念,并從思想深處根除一些封建落后的舊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摘 要 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對司法權的非合理配置,是造成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不足、法院中立地位弱化的主要根源。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審前司法權配置的現(xiàn)狀及其所存在的弊端,提出通過建立司法令狀制度實現(xiàn)對我國刑事審前司法權優(yōu)化配置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審前程序 司法權 配置 司法令狀
最近發(fā)生的“躲貓貓”事件引起了社會對于我國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存在的超期羈押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問題的關注和熱議。以此為序,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權力機關應如何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如何確立等問題被逐步提上議事日程。
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的配置已不適應目前刑事司法的發(fā)展。刑事審前階段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刑事訴訟中真正決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運的程序不是審判,而是審前程序。刑事審前程序,在我國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前的立案、偵查和審查諸階段,即所謂的‘大審前程序’”。而審前程序中司法權的配置,是指在審前程序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所享有的職權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與追訴機關的職權處于相對立的關系,前者處于弱勢地位,直接受追訴機關職權的影響。因此,審前司法權配置合理與否便構成了公檢法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社會公眾與司法權威之間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一、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配置之現(xiàn)狀
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刑事強制措施擔負著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職能,其能夠有效保證被追訴者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不毀滅、偽造、隱匿證據(jù)和不繼續(xù)犯罪,然而,若權力運行不當也有可能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相對被追訴人而言,是一種強制性的處分。如何科學設定并準確運用這些強制性處分一直是法治國家不懈探索的課題。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的配置相當程度上就是圍繞著刑事強制措施進行的。因此,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配置的現(xiàn)狀主要就表現(xiàn)為刑事強制措施的運行現(xiàn)狀,可歸納為兩點:
(一)追訴方具有適用強制性處分之決定權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刑事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依法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追訴機關自行決定并加以實施。其中,公安機關有權自行決定除逮捕之外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有權自行決定上述所有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律雖然也賦予了人民法院對逮捕的決定權,但并未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追訴方決定或實施強制措施的處分行為進行控制的職權。因此,在我國,追訴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受追訴機關以外的司法主體的任何制約。
(二)法院對偵查權監(jiān)督與制約之缺失
如上所述,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追訴機關具有采取強制措施的廣泛權力,并且不受第三方的制約。法律雖然在提起公訴之后、開庭審判之前設置了庭前審查程序,但是該庭前審查卻基本處于流于形式的狀態(tài)。
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雖然有效的避免了庭審流于形式的弊端,卻直接導致了庭前審查功能的弱化:庭前審查程序對追訴方的抑制力度己經不再像先前那么大,符合法定程序的公訴必然會導致開庭審判,提起公訴在程序效力上己經基本上接近“有訴必審”,追訴方在偵查階段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強制性處分直至進入審判的最后一刻,亦未得到任何的制約。
綜上所述,在我國追訴機關具有決定實施強制措施、且不受中立的司法機構審查制約的廣泛權力,這與正當程序的要求明顯相悖,為此,對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如何對司法權進行重新配置具有緊迫性與必要性。
二、我國目前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配置存在的弊端
(一)審前程序中控辯雙方的平衡被嚴重破壞
目前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的司法權配置呈現(xiàn)出向控方“一邊倒”式的傾斜。這種傾斜造成控、辯雙方在刑事審前階段的力量對比嚴重失衡,以致于在其后的庭審程序中,即使控、辯雙方無論再如何“平等武裝”亦無法挽回雙方力量上的差距。因此,控、辯雙方在“起跑線”上的“武器不對等”,使得控、辯平衡的刑事訴訟對抗模式從《刑事訴訟法》改革后,反而喪失了設置初期盼的目的。
(二)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被弱化
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基礎,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法作出的裁判是否公正并能為社會所信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院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超然性地位。刑事程序性裁判的公正,也要求“對存在于刑事訴訟中的一切程序性爭議和重大程序性問題給予不偏不倚而目及時的裁決和判斷” 。然而,根據(jù)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的配置現(xiàn)狀,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對追訴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沒有控制的職權,在庭前審查程序中對追訴機關已采取的強制措施亦沒有審查的權力,卻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77條享有逮捕的決定權,這無疑會引發(fā)法院是否與追訴機關處于“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困惑,從而弱化乃至動搖法院的中立地位,這都將不利于法院樹立司法權威,甚至影響法治的進程。
(三)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無法有效保障
刑事強制措施對被追訴人而言是一種強制性的處分,其適用是以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為代價的, 因此必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然而,出于有效控制犯罪和實現(xiàn)保護絕大多數(shù)公民人權的目的,法治國家普遍容忍刑事強制措施對被追訴人的侵犯,但同時會對這種職權的行使加以限制, 保證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以防止追訴機關因濫用強制措施而侵犯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決定權被廣泛的賦予了追訴機關,在事前和事后亦不需要法院批準、審查。在此情況下,追訴機關基于自身犯罪控制職能的需要,必然將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放在次要的地位。因此,被追訴人在刑事審前程序中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保護,又缺乏有效的救濟,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重新配置刑事審前司法權
(一)司法權再配置之預期目標
目前,我國刑事審前司法權的配置嚴重傾向于追訴方,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置疑,由此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追訴方的強制性處分權力極易被濫用,被追訴方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的保障,法院的司法權威被弱化,積病若長,必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審前司法權的重新配置已勢在必行。
對重新配置審前司法權的指導思想而言,筆者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兩點原則:一是必須對現(xiàn)行司法權配置的不足進行全面的矯正;二是要綜合考慮,并且具備一定的前瞻性,以免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始料未及的情況。 因此,在此原則的指導下,重置后的審前司法權應當達到如下目標:(1)法院在審前程序中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2)追訴機關的強制處分權被有效限制;(3)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且在受到非法侵犯時能夠得到高效性救濟;四、司法權的具體配置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二)司法權再配置之理想途徑,建立司法令狀制度
司法令狀制度,是指通過司法令狀的方式實施法律上的強制處分,并對利害關系人給予適當?shù)乃痉ň葷某绦蚍ㄖ贫?。司法令狀制度體現(xiàn)了司法審查的原則,并將“政府與人民之間具有先法意義的‘政治關系’納入了‘技術化’的程序處理系統(tǒng),以規(guī)范偵查行為、維護個人權利和保障司法獨立的形式予以‘個別分解’”??梢?司法令狀制度能夠較好地兼顧并滿足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追訴機關懲治犯罪的職能、法院的中立和權威這三者的內在要求。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建立司法令狀制度,是優(yōu)化審前司法權配置的理想途徑。
首先,司法令狀制度具有規(guī)范追訴方強制性處分的功能,即控權功能。司法令狀簽發(fā)前的審查制度對追訴方強制性處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司法令狀的存在使得強制偵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偵查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外,追訴機關必須顧及司法審查,并盡可能避免采取“不合理”的強制性處分。因此,在客觀上,司法令狀制度有助于追訴機關適用強制措施的規(guī)范化。正如孫長永教授所言,法官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鮮明地體現(xiàn)了以司法權制衡行政權的憲法觀念和“司法最終裁決”的法治原則 。
其次,司法令狀制度具有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功能,即人權保障功能。司法令狀制度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具體表現(xiàn)為:強制偵查權力的行使必須有獨立的司法機關的授權,并且允許偵查機關的相對人通過法定的程序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這使得在出現(xiàn)需要犧牲被追訴人一定合法權益為代價實現(xiàn)犯罪控制的情形下,決定權由中立的司法機關行使,追訴人合法權益必然因此得到更公正意義上的維護。同時,司法審查的存在對追訴機關產生一種心理壓力,可以促使其更謹慎行使權力 。被追訴人合法權益也會因此減少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對于司法令狀的工作原理,有美國學者將其概括為:在警察與偵查行為的相對人之間安置一個中立的、不偏不倚的決策者,以防止公民的隱私和財產權益受到過度熱心的警察的侵犯 。
此外,司法令狀制度還有助于維護追訴機關合法的審前強制性處分行為,即維護執(zhí)法權威的功能。司法令狀制度的功能具有兩面性,控權功能與人權保障功能是令狀制度的主要功能,維護執(zhí)法權威是令狀制度的次要功能。令狀一度被認為是僅具有控制偵查權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工具,這是對令狀制度功能的一個重大誤解。事實上,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內,令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維護執(zhí)法權威,保護執(zhí)法人員的利益,而不是控權與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中,不乏有被告人以審前強制性處分非法為由抗辯公訴機關的舉證甚至控訴,其中便有不少被告人通過此種行為成功地躲避了應受的刑罰,給追訴機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然而,有令狀的強制性處分一般被推定為合法,如果偵查行為的相對人對該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有所異議,則應當承擔提供證明的責任,否則其主張不會被法官所采納。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令狀制度能夠減輕偵查官員的責任風險,并保護那些合法行使權力的偵查人員。
(三)司法權優(yōu)化配置之具體制度設計
綜上所述,司法令狀制度是優(yōu)化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司法權配置的理想途徑。在我國,司法令狀制度的具體建構如下:
1.司法審查主體
關于司法審查主體的分歧意見主要存在于檢察院與法院之間,并都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和缺陷。在我國,檢察院是法定的、唯一的公訴機關,因而并不符合令狀簽發(fā)主體中立性的要求。而法院作為公認的裁判機關,沒有積極追訴犯罪的職責,由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更加符合正當程序的精神。因此在我國,司法令狀的簽發(fā)主體應以法院為宜。
同時,對司法審查主體的設置還必須注意司法審查機構和審判機構相分離的問題,以免造成法官事前預斷等新的難題。因此,在不改變我國現(xiàn)行法院體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專門負責對追訴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進行審查和簽發(fā)令狀以及對案件是否提交審判的審查,但該審查庭及該庭法官不得審理任何其中接觸過的案件,以確保公正性。
2.司法審查的適用范圍
考慮到現(xiàn)行制度的正常職能的有效發(fā)揮及制度建設的穩(wěn)定性需要,筆者建議以法院作為唯一的司法審查主體為制度建設目標,采用漸進式、過渡式的步驟建立健全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具體而言,首先,可以將監(jiān)聽、秘密搜查、秘密錄音錄像等特殊偵查行為列入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此類特殊偵查行為的濫用會嚴重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及其他合法權利,因此必須加以制約;此類偵查行為的適用目前尚無任何司法機關審查監(jiān)督,因此有利于建立全新的規(guī)則,并且避免了與其他有權機關的職權發(fā)生沖突,減小構建過程的阻礙。其次,對于那些原由追訴機關決定適用的強制性處分,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可以暫時保持原有權機關的決定權和批準權不變,但需要在事后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確認該處分的合法性,法院沒有確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三至五年內,法院對特殊偵查行為的事先審查和對拘捕、搜查、扣押等強制處分行為的事后審查都已趨向成熟時,由法院收回全部的司法審查權,成為唯一的司法審查主體。當然,對于一些必須即時處分的行為,法院還是應當以事后審查為主。
3.司法審查的內容
根據(jù)法治國家的一般經驗,司法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強制性處分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根據(jù)加拿大的理論,令狀的特定性就是指令狀的具體性(Particularity),不僅令狀本身必須是具體的,令狀的申請也必須是具體的。對于令狀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美國法有規(guī)定,申請搜查必須說明:搜查的地方;要扣押的物品;如果要扣押財物,則需保管該財物的人的信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性質 。
然而,法院在審查偵查機關強制性處分時是否還必須考慮其適用的“必要性”,即強制處分的干預是否為緊迫的社會需要。歐洲人權法院的令狀審查標準包括了比例性標準,要求法院必須考慮相關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令狀簽發(fā)的方式和環(huán)境因素。,它強調限制公民權利的手段與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必須成比例,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應控制在最小限度內 。筆者認為,結合我國司法環(huán)境的實際,法院原則上應當尊重偵查官員的判斷,但在采取某種強制偵查措施明顯不必要或者偵查官員的情況下,法院有權宣布其無效。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lián)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tǒng)一管理。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房屋租賃價格評估以及收集匯總房屋租賃信息;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房屋租賃進行綜合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員登記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戶籍、境外人員登記以及治安管理。
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集中辦理轄區(qū)范圍內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戶口或暫住證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稅收征管相關工作。
第七條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房屋租賃信息。
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房屋租賃信息。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租賃當事人義務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無其它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設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
(八)已房屋拆遷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
第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yè)執(zhí)照而未取得的單位出租房屋;
(三)不得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發(fā)現(xiàn)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生育或者懷孕的,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應當?shù)椒课菟诘毓才沙鏊炗喼伟藏熑伪WC書;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六)發(fā)現(xiàn)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告知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員到房屋所在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xù);協(xié)助有關行政部門和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員依法應當填報的信息資料;
(八)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出租人委托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第十一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房屋規(guī)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fā)現(xiàn)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履行計劃生育責任,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資料之日起3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登記備案時應當進行審查。
租賃房屋具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義務的,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登記備案時予以注明,同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國土房管、公安、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告知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進行審查,或向有關部門查詢相關情況;但不得增加登記備案申請人負擔。
第十五條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和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應當根據(jù)《*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持經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暫住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非本市戶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未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當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八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以及稅務登記的相關手續(xù)。
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jù),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時,對以租賃房屋為經營場所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租賃有關稅收規(guī)定進行征稅。
第二十一條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guī)劃、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情況的日常檢查。
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信息采集,并配合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街道、鎮(zhèn)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檢查。
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3日前將按前款規(guī)定獲取的房屋租賃信息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日常檢查發(fā)現(xiàn)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告知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地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土房管、公安、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時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三條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將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依據(jù)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報送的房屋租賃備案情況和房屋租賃信息,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yè)管理公司依據(jù)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報送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市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公布,同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將房屋租賃情況在*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公布。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賃信息,加強對租賃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時地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每半個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五條物業(yè)管理公司不得阻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依法執(zhí)行公務。并每半個月將本公司物業(yè)管理服務區(qū)域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六條市、區(qū)、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街道、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從事與房屋租賃管理無關的活動謀取利益。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區(qū)、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出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guī)劃部門依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查處;
(二)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出租的房屋屬于危險房屋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市房屋修繕管理規(guī)定》處罰;
(三)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七)項規(guī)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其中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個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二)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從事無照經營行為而出租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出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房屋;或者發(fā)現(xiàn)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生育或者懷孕,未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后,末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五)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介紹或者容留、宿暗娟的,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為他人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而為其提供場地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所得,處以100000元以下罰款,所得在100000元以上的,處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窩藏、包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發(fā)現(xiàn)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fā)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七)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九)項規(guī)定,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辦理納稅申報,以及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繳稅款的,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二)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利用承租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由公安機關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四)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未履行計劃生育責任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承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未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出租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區(qū)、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自然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處以100元的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xù)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和居住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其現(xiàn)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xiàn)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托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物業(yè)管理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本公司物業(yè)管理服務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報送房屋租賃情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以及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管理活動中,不履行本規(guī)定的相應職責或者、、、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規(guī)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租賃本市房屋的,參照本規(guī)定管理。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剝奪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同時喪失土地使用權并給予市場價值補償?shù)男姓娭瀑徺I行為,是拆除房屋行為的基礎性法律行為,征收法律行為后果是房屋所有權關系發(fā)生改變。實施拆除時房屋所有權已經屬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為與被征收人已經沒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行為,是指拆遷人為了新的建設需要,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拆遷法律行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權沒有發(fā)生改變而“滅失”。因此,“征收”與“拆遷”兩字之差,法律意義卻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業(yè)開發(fā)不能實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嶺。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為重要。目前,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哪些屬于“公共利益”,因此,為實施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公共利益”采取列舉方式規(guī)定了6條公共利益。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義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更不能強制“搬遷”。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房屋征收的主體根據(jù)職責劃分,可以分為批準主體和實施主體。
1,批準主體
批準主體就是享有房屋征收決定權的機構,誰有權征收我們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無償?shù)貙⒓w或者個人的某項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的一種措施。從法律概念上來講,2004年修正后的《憲法》對財產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第13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其中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笨梢钥闯?,征收是一種國家的行政行為,是一中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因此,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國市縣級政府包括:縣政府、區(qū)政府、縣級市政府、市政府(設區(qū)的市政府)、直轄市區(qū)政府。上述政府均屬于市、縣級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縣級政府都有權決定房屋征收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依據(jù)該條例第9條規(guī)定有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必須同時具備有本行政區(qū)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本行政區(qū)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本行政區(qū)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本行政區(qū)的房屋征收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還應當納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即:“四規(guī)劃、一計劃化”。有的市區(qū)政府由于沒有本行政區(qū)規(guī)劃或計劃就無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轄市政府屬于省級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2,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是指具體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僅明確規(guī)定了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還明確了實施配合部門。
依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門是一種法律授權的部門,由市、縣級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部門的職責劃分,將實施部門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或單位。決定權在市縣級政府,條例沒有作統(tǒng)一的規(guī)定。該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體實施相關工作,市、縣政府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哪些部門有資格接受市縣政府的委托,條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是條例第6條規(guī)定:“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可見各級政府為落實“工作指導”原則應盡量對口管理,委托本級政府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為宜。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的具體工作依據(jù)條例第5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由于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委托拆遷公司、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或個人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體工作?這些問題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jù)本行政區(qū)年度計劃或專項規(guī)劃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擬征收地域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詳盡調查并如實登記,確定擬定房屋征收的具體范圍。調查完畢后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并聽取異議的意見。
最終的調查結果作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據(jù)。
第二步暫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批準、備案、過戶等手續(xù)。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步無證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城建、環(huán)保、法制等有關部門建立無證建筑認定辦公室,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的無證建筑進行合法性認定和處理。對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認定為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認定為不予補償。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認定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步擬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jù)已經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和無證認定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政府審查。
第五步方案論證
同級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后組織國土、物價、城建、審計、監(jiān)察、環(huán)保、消防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論證,論證可以進行數(shù)次,但應求得意見基本統(tǒng)一。
第六步公開方案
同級政府將論證結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圍內以書面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眾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并設立征求意見渠道和場所,設立專人解答有關詢問,解釋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修訂方案
同級政府將公開征求的意見進行梳理、分類、匯總連同采納及修改的情況在被征收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見中如果屬于舊城區(qū)改工程項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步穩(wěn)定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應當按照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相關規(guī)定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本項目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對風險報告提出的建議作出決策并制定相關應對預案。
第九步籌措補償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同級財政部門應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第十步公告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被征收房屋范圍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時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熱點問題房屋補償
一、補償形式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對房屋征收的補償形式做出選擇,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二者任選其一。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補償項目
依據(jù)條例第17條規(guī)定補償項目應包括五項:
1,房屋價值補償;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4,補助和獎勵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不是本條例規(guī)定的補償,是對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困難或不便的金錢補助,體現(xiàn)政府救濟原則。獎勵是被征收房屋人積極態(tài)度、行為的獎賞,體現(xiàn)政府對公益事業(yè)的投入。補助與獎勵是條例的一個新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個地方政府或拆遷人已經有過實踐,可以說是總結實踐的結晶。但是決不能在補償費中提取補助和獎勵金,政府應在財政上單獨列支。
5,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優(yōu)先對象只能是征收個人住宅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法律授權省級政府制定該優(yōu)先保障條款的落實。
三、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shù)暮诵膶ο笫欠课?,對房屋如何補償,《條例》確定的是公平原則,沒有采用適當補償原則,土地征收現(xiàn)在的補償原則還是適當原則。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是房屋的價值,沒有繼續(xù)使用原拆遷條例規(guī)定的市場價格原則,價格取決于價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價格是一個不穩(wěn)定的參數(shù),而價值是由勞動力價值決定的,價值是呈上升趨勢的,是相對穩(wěn)定的參數(shù)。因此采用價值標準也是本《條例》的一個最大亮點。
《條例》規(guī)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被征房屋的價值底線標準是不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這里把握兩點一是“不低于”標準,不低于不是等于,應是高于。在確定房屋價值時應在該類房屋市場價格之上確定,高于多少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綜合確定。二是“類似”,類似不是相同,也不是近似。這里的“類”指的是房屋類別,是磚混結構還是土坯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類別分別確定價值,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仍采取房屋價值標準,并實行等價值交換的原則。屬于舊城區(qū)改建項目工程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滿足被征收住址選擇要求。
四、違法建筑
爭議多年的違章建筑一詞在條例中消失,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違“章”顯得力不從心了,再以違“章”處理物權屬性顯然沒有法律依據(jù),《條例》對違“章”建筑沒有規(guī)定是否補償,可以說違章建筑應給予補償,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一定要區(qū)分好“違章”和“違法”的性質和概念,一旦混淆后果嚴重。違法建筑需要經過認定程序來確定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并決定是否給予補償。
《條例》規(guī)定違法建筑認定的范圍是:1,未經登記的建筑;2,臨時建筑。未經房屋主管部門登記的房屋認定比較復雜??赡苷J定為合法建筑也可能認定為違法建筑,主要根據(jù)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當時的法律等。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同時決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同時決定不予補償。對臨時建筑的補償認定比較簡單主要審查是否超過批準期限,在期限之內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拆除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補,是因為一些違法建筑的長期存在,與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有關,政府應當為失職買單;不補,是因為它存在的基礎違法,如果補償會對守法者明顯不公平。
筆者認為:違法建筑往往都是由各種原因造成,有的是行政管理者的責任,有的是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責任。例如房屋建設手續(xù)不全的問題,當事人事先已經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但是由于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而未給辦理的,這種違法后果就不應當讓當事人來承擔。因此,對于違法建筑補與不補一定要分清是由原因造成的。
三、房屋估價
房屋估價是征收房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過去拆遷出現(xiàn)的問題基本上是由于評估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故意壓低評估價格,評估機構的服務對象不是被拆遷人而是拆遷人或者政府。評估公司為了攬到評估項目不得不聽從拆遷人的意見,壓低價格。有的壓低價格高達30%以上。這次《條例》不僅規(guī)定了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100%的由被征收人決定,同時,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異議規(guī)定了明確的異議渠道和程序。對于“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給予法律制裁?!稐l例》第19條明確規(guī)定,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取消了過去拆遷當事人選定的不合理部分,既拆遷人操作選定評估機構的弊端。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過鑒定認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改變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拆遷估價估機構確定,應當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冻鞘蟹课莶疬w估價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使許多房屋被征收人認為拆遷估價機構不能中立,因為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決定權在政府手中,大多數(shù)拆遷估價機構都是政府單方指定的;而《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使被征收人的權益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四、補償途徑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落實補償就是主要工作。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落實補償?shù)耐緩接袃蓷l,一是民事協(xié)商渠道既補償協(xié)議、二是行政強制渠道既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房屋人依據(jù)補償決定和補償方案通過自愿協(xié)商,雙方達成補償協(xié)議的行為屬于民事協(xié)商渠道。如果對協(xié)議的履行發(fā)生糾紛,救濟渠道只能走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是一種行政強制補償行為,被征收人如有不服可以通過行政渠道解決
第三熱點問題強制搬遷
一、強制搬遷
強制“搬遷”取代了過去的強制“拆遷”,雖然都是強制,但是強制的內容、方式、結果、行為均有明顯的區(qū)別。因此,我們必須弄明白強制的內容、方式、行為以及法律后果。
1,無暴力強制搬遷讓你多做思想工作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fā)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因強制拆遷引發(fā)暴力事件的更是屢見不鮮,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武力拆遷”、“暴力拆遷”將消失在歷史的洪流中。
《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此規(guī)定保障了被搬遷人在沒有搬離土地和房屋前基本的人權,在促進和諧搬遷的進程中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沖突的發(fā)生。在強制搬遷過程中,切實的做到讓暴力徹底走開。違法規(guī)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排除腐敗行為
搬遷行為可分為自動搬遷和強制搬遷,不論是被征收人自動搬遷還是申請強制搬遷建設單位均不得參與搬遷活動。這是條例中唯一禁止性條款。
3,法院是唯一具有強制搬遷執(zhí)行權的司法機關
“強制搬遷”一詞必然意味著有一方或多方的利益會遭受到限制和拘束,慎用強制手段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但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強制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制搬遷適用的條件有著具體的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強制搬遷,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對強制搬遷明確了司法強制,取締了行政強制搬遷。因此,強制搬遷一是法院執(zhí)行事先告知被執(zhí)行人;二是政府提供安置之所;三是補償決定已經生效。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強制前必須審查的主要內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以“帶到派出所問話”、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對被搬遷人采取強制措施,應以督促或強制其到達臨時安置居所為主要強制搬遷手段。另外,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日前,公安部已經明令各地公安機關禁止公安機關參與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活動。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貫穿始終
被征收人獲得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后再搬遷,補償不到位有權不予搬遷,政府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法院無權作出強制搬遷的裁決,無權執(zhí)行強制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xié)議或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否則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這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又一亮點,由原來規(guī)定的“先拆后補”變成了現(xiàn)在的“先補后拆”,通過這條強制性的規(guī)定加重了房屋征收人的義務,使得被征收人權益保護的力度大大增強了。
以往的盲目拆遷中往往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為了配合公共利益建設,將原住房屋拆除后,在簡易臨時住房內一住就是好幾年而得不到妥善安置,從而引發(fā)一系列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避免此類現(xiàn)象的重復,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提出的“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以強制手段征收的房屋也應當先予以強制補償。
5,強制搬遷措施只能是司法強制措施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這個時候“強制措施”是司法強制措施,法院以法律程序實施,不能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強制拆遷方式劃等號。
司法強制搬遷時,也不得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實施,只能依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執(zhí)行。在被搬遷人沒有搬離房屋或土地之前,不得對其斷水、斷電、斷氣或其他影響生活的強制措施;強制搬遷一般只針對被申請執(zhí)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以騰出房屋或土地為強制執(zhí)行目的,除非被申請執(zhí)行人有主動采取非理阻撓強制搬遷的行為,強制搬遷主體方可對其人身采取相關措施。如果出現(xiàn)被申請執(zhí)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為阻撓搬遷的,司法機關必須在知道和應當知道之時主動采取相應防范和救助措施。
第四熱點問題救濟途徑
《條例》的另一亮點是規(guī)定了明確的民事、行政救濟途徑,被征收人不服行政行為或有異議的規(guī)定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包括主體之間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介機構的中介法律關系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房屋征收民事法律關系及其訴訟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房屋征收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以下幾種:
1、政府與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委托合同糾紛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機構屬于中介機構,政府委托中介機構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范疇,雙方引發(fā)的糾紛屬于民事法律調整對象,一旦發(fā)生糾紛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被征收人與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侵權糾紛
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或評估結論不實,引用范例不恰當,構成虛假評估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或財產權益的,被征收人要求評估機構恢復名義、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3、金融機構出具虛假證明侵權糾紛
在征收房屋決定前政府應保證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金融機構應向被征收人出具補償專用賬戶存款信息,已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促成與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xié)議。但是金融機構出具了虛假的存款信息,被征收房屋人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不能如期得到補償款。金融機構的行為侵害了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融機構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4、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義務糾紛
補償協(xié)議糾紛中只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義務”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協(xié)議違法、無效;遺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錯誤等原因提起的訴訟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構成“不履行協(xié)議”的主體可能是甲方即政府一方,也可能是乙方即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是一種主張即可構成訴訟,一方當事人憑補償協(xié)議即可立案。以不履行義務主張立案的,不能主張協(xié)議無效、違法、標準爭議等行政性糾紛,如果認為協(xié)議存在行政違法性應通過行政途徑要求解決。
5、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侵權糾紛
被征收人使用的水、熱、氣、電、通訊、網絡等均是合同雙方行為,如果第三方未經合同雙方同意給予中斷服務,是一種侵犯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如果提供服務方怠于履行合同不主動恢復供應關系、拒絕對加害人提出司法保護也應承擔擴大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供應方未經使用人同意,與征收方聯(lián)手、聽從、惡意串通等中斷服務應承擔賠償和違約的民事責任。
6、截留征收補償費侵權糾紛
負有支付、代收代付補償款的單位應及時按照約定將補償款給付被征收人,再給付過程中采取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等手段截留補償費用的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追回返還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侵權糾紛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評估報告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鑒定為: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之一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評估機構或評估師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屋征收行政法律關系及訴訟
1、違法授權非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行政糾紛
市、縣政府應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確定本級政府所屬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的房屋征收管理、實施工作。如果市縣政府授權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某建設項目辦公室負責某一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或擅自成立房屋征收辦公室等非職能機構負責房屋征收的,該被授權單位實施了房屋征收行為,被征收人認為授權違法,可以對授權違法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請求實施單位的上級確認違法并撤銷實施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營利征收行政賠償糾紛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按照核減補償、補償費總標的提取傭金,從事營利經營活動的,由于其違法行為給被征收人造成減少或降低補償或造成權益損害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對賠償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蛑苯酉蚍ㄔ禾岢鲂姓V訟請求賠償。
3、上級人民政府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糾紛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監(jiān)督職責,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其履行監(jiān)督職責,如果上級政府收到監(jiān)督申請后不予理睬或不盡監(jiān)督職責,或者按照案件處理。申請人可以對上級政府的不作為行為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4、對舉報事項不核實處理行政糾紛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一般行政核實處理的期限為60日。如果沒有核實處理結果并答復舉報人,舉報人有權對不履行核實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5、對行政監(jiān)察機關不履行行政監(jiān)察職責行政糾紛
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被征收人受到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以及工作人員的暴力待遇、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徇私枉法等請求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拒不履行職責或違法履行職責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6、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行政糾紛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決定涉及的建設項目屬于非公共利益、征收決定程序違法、征收決定不符合某項規(guī)劃等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后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征收補償方案爭議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報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未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及時公布;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未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上述政府行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可以先行提出作為申請,政府仍不作為的在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8、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職責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不公告;公告應未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公告或重新公告,政府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9、不服提前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糾紛
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決定前,先行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0、調查登記異議行政糾紛案
房屋征收部門超出房屋征收范圍調查登記;對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登記錯誤、不實的;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調查登記未獲得重新調查登記的;調查結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得。上述任一行為均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可構成作為和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1、對認定為新建、擴建等行為并不予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guī)定的,政府將作出不予補償決定。被認定人不服認定或不予補償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2、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手續(xù)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許可手續(xù),如通知暫停辦理范圍超出征收范圍;暫停期限超過1年的仍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申請人可以根據(jù)申請許可事項以及主管部門等情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對房屋征收部門的通知行為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3、不服認定未經登記建筑屬于違法建筑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作出不予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4、不服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必須公平合理,不因未達成協(xié)而降低補償。被征收人認為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4、不履行公布分戶補償明細行政糾紛
為了實現(xiàn)公平、公正的補償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jù)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分戶補償明細,告知被征收人的全部補償情況。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戶職責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5、審計機關不履行公布審計結果行政糾紛
審計機關應當對每個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并在補償工作終結后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不履行上述職責或履行不當?shù)谋徽魇杖丝梢砸婪ㄉ暾埿姓妥h,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6、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行政糾紛
實施房屋征收的部門、政府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8、房屋征收部門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利用管理、實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聽證事項
1、房屋征收法定聽證事項
法定聽證事項只有《條例》第11條規(guī)定的,舊城區(qū)改建征收房屋項目,在多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兩方面人士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法定聽證是政府的必須履行職責。
2、被征收人申請聽證事項
申請聽證事項條例沒有規(guī)定,依據(jù)行政行為相對原則,相對人認為聽證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聽證申請,本講座提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提出聽證申請。
四、房屋征收可以舉報的違法事項
1、對于下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進行舉報。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③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⑤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⑥自行違法強制搬遷的。
2、對于房屋征收部門的下列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征收的;
②申請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guī)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③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④未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強制搬遷的;
⑤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⑥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
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⑧未依據(jù)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3.公民享有廣泛的舉報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條例對公民舉報權的規(guī)定是一種進步,是原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的,將房屋征收活動置于人民的監(jiān)督中,不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評估結果的救濟途徑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也就是被征收人接到評估結果后認為評估結果不公平或有遺漏事項的應書面提出異議意見,具體提出復核請求和事實以及理由。如果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再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該鑒定結論是終局的,作為補償證據(j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