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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容與標準
第1條 主要約定事項
甲方同行人員: 人數、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等,以及委托書(詳見附件1)。
1.甲方參加旅游團旅游團團號:
2.行程及標準:《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詳見附件2)
3.參加團隊約定
如乙方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甲方同意轉由 旅行社合并發(fā)團,乙方在團隊出發(fā)前,將發(fā)團旅行社以及異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聯系人、電話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條 旅游者保險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辦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其主要保險事項重點說明:(注: 甲方己詳閱并明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保險范圍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須有其監(jiān)護人隨行。
2.保險責任
旅游者在境內旅游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支出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①意外傷害保障(死亡、傷殘最高賠付人民幣10萬元,未成年人最高賠付人民幣5萬元)
②意外醫(yī)療保障(醫(yī)療費用最高給付金額人民幣2萬元)
③喪葬保障(喪葬處理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人民幣5千元)
3.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yī)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4.保險期間
國內旅游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險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脫團),其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5.索賠要求與程序(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6.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險合同簽發(fā)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費用: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費用只含 );合計人民幣 元。
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①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代辦證件的手續(xù)費;
交通客票費(注: 飛機包含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餐飲住宿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游覽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旅游景區(qū)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接待交通費:從旅游集中至旅游結束時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費用。
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項所列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或交通運輸部門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②旅游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非合同約定行程發(fā)生的費用;航空保險費,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超重行李托運費,旅游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其他項目費用。
2、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轉帳;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4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游客簽定旅游合同須知》,并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 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guī)范旅游行為。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項目。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第5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fā)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yōu)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后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后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三、違約責任
第6條 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fā)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fā)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fā)后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第7條 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游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游車晚點造成旅游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fā)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游費用,并承擔甲方所交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第8條 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
第9條 單方委托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10條 壓縮游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游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游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游覽時間占該景點約定游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游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qū)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第11條 旅游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其他約定
第12條 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fā)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13條 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雙方協(xié)商合理分擔。
第14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fā)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條 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梢詴嫘问阶兏竞贤糜蝺热荨S纱嗽黾拥穆糜钨M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16條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xié)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由雙方合理分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17條 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或采取過激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9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執(zhí)法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0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時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辦人):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適用不同的賠償原則
案例簡介:
太原某公司6名職員和路路通旅行社簽訂了《旅游服務合同》,約定旅行社在5月1日至7日組織五人華東七日游,每人交了相應費用。后旅行社租賃太原人王安平的大型客車(由王安平本人駕駛)負責客運。5月2日早晨,車行至南京境內時,由于司機疲勞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坐在前排的該6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有兩人構成九級傷殘。
事后,5人以旅游合同糾紛為由,將旅行社和王安平至法院,要求承擔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陪侍費、交通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五十余萬。
旅行社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由于王安平造成的,自己不應該承擔各項損失,充其量是退還收取的費用。而王安平認為,自己并沒有和五人直接發(fā)生法律關系,即使有責任也應當先由旅行社承擔,然后根據自己和旅行社之間的合同,再分擔損失。
受害人認為,自己本來想快快樂樂旅游,現在發(fā)生這種事情,雙方又互相推諉,實在無法理解,只好求助于法律,看法律對于這樣的糾紛是如何規(guī)定的,應該如何解決,雙方所持的理由是否正確。
法律分析:
受害人和旅行社是合同糾紛關系,如果訴訟就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按照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處理。
受害人和王安平之間是侵權糾紛關系,應當按照侵權法的原理處理。
由于在現行法律中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當同時發(fā)生在一訟當中時,就顯得非常復雜。
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實際、善意履行自己的義務,因為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責任等。本案中,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旅行社有義務保障該6名職員最基本的安全,在此基礎上完成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務義務。由于旅行社一方車輛原因造成旅游者的傷害,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本案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賠償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依據合同法原理為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但不包括精神損失,也不包括傷殘補助金。本案中主要為旅游費用、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陪侍費等直接產生的損失。
其次,按照民事法律侵權責任的法律原理,本案中的受害人和駕駛員王安平是侵權法律關系,由于王安平的行為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同樣可以要求王安平承擔責任。按照侵權法原理,除了基本的直接損失外,可以要求傷殘補助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原理,受害人只能選擇合同訴訟或者侵權訴訟,而選擇不同的訴訟方式會產生不同的訴訟請求和處理結果。
另一種觀點認為,旅行社既是違約行為,也是由于違約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侵權行為,是違約和侵權的競合,所以受害人要求旅行社承當各項損失包括精神損失是有法可依的。
出于保護受害人角度出發(fā),法院最終認定旅行社違約并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支持了受害人各項請求。而旅行社和王安平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屬于另一種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解決的問題。
律師建議:
對于旅行社來講,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保險條款,當發(fā)生損失時,首先可以求助于保險賠償,同樣應當認真審查用于旅游的車輛的投保情況,要求該車輛也應當有相應保險,從而有效保障雙方的權益。
對于旅游者來講,在訂立合同時,最好仔細審核旅行社的履約能力和資信狀況,仔細審查合同中自己權利受到保障的情況,在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再作出選擇,而不要盲目地爭取價格優(yōu)勢。
小貼士
關鍵詞:營銷;旅游產業(yè);戰(zhàn)略
我國的旅游業(yè)發(fā)展到今天,無論從世界上的排名,還是與國內其他產業(yè)相比較,都已稱得上是個巨人。但不少人還是以“散、小、弱、差”來形容我國旅游業(yè)的現狀。此說也的確道出了這一產業(yè)目前所存在的病態(tài)。所謂“散”,可以解釋為旅游產業(yè)鏈沒有形成真正的鏈接;所謂“小”,可以解釋為企業(yè)的營運主要以自我為中心,缺乏與同行業(yè)企業(yè)間經營戰(zhàn)略的配合與配套,因而每一企業(yè)調動同業(yè)資源的規(guī)模?。蝗?,差,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弱”就是缺乏競爭能力,“差”就是經濟效益不好。
1 目前我國旅游產業(yè)發(fā)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產品
眾所周知,作為消費者,我們購買任何一件產品,都是取其具有特定的消費價值。買西服,是取其裝飾儀表的消費價值;買彩電,是取其觀看電視節(jié)目的消費價值。消費價值是通過一件完整的產品來提供的。把西服分割成衣領、衣袖、衣襟和內襯,就不能再提供裝飾儀表的消費價值了,我們也就不會去買。也正因為如此,作為生產或銷售企業(yè),也絕對不會把一堆布片投放到西服消費市場,或者把一堆元器件投放到彩電消費市場。這是一個很淺顯的道理。
作為旅游消費者,我們購買旅游產品也是取其特定的消費價值。旅游產品是什么呢?它是給旅游消費者提供“一次旅游經歷”這樣一種特定消費價值的無形產品,一件旅游產品可以定義為“一個旅游者從出發(fā)到游完全程回家”的全部旅游活動過程,是一系列服務的綜合。旅游者購買旅游產品,是買一次完整的旅游活動,從中獲得一次獨特的旅游經歷。他絕不會只買一個飛機座位飛到桂林又飛轉來,也不會只買一家飯店的床位住一個晚上就打道回府。有人會說,散客例外,他們的購買過程是零散的。其實不然,一個有趣的現象是,不管是散客還是團隊旅游者,如果他們對旅游活動中的某個環(huán)節(jié)感到不滿意,就會對整個旅游過程不滿意。這充分說明他們都把旅游活動全程看作是一個完整的消費過程。
那么旅游企業(yè)和景點能否像西服生產企業(yè)那樣向市場提供完整的旅游產品呢?不可能!沒有那一家企業(yè)能夠說,我能為旅游者提供從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到全套景點組合。實際上,供給這一整套服務的,是若干個跨地區(qū)甚至跨部門的企業(yè),由他們在分工合作中來完成旅游產品的“組裝”。旅游服務就像一副八抬大轎,面對每一個旅游者,都要用這個轎子去抬。要抬好轎,轎夫要步調一致,如果各走各的,再大的力氣,轎子也會抬得東倒西歪。旅游業(yè)的“八個轎夫”也就是一系列相關服務企業(yè)和景點,如果他們各有各的一套經營理念,互不配合,甚至互相拆臺,就會出問題。所謂“散、小、弱、差”就是指這種狀態(tài)。
2 旅游產業(yè)鏈在經營中存在的誤區(qū)
旅游業(yè)的產業(yè)鏈實際上就是一條產出鏈、利益鏈。經營同一條旅游線路的各旅游區(qū)(或景點)、各企業(yè)通過分工協(xié)作共同打造同一旅游產品,形成一條旅游產出鏈,也可說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以長江三峽為例,經營這條線路的各景點、企業(yè),其生存和發(fā)展都離不開這條線路的銷路和聲譽,在利益上互相關聯、互相依存。旅行社生意好,飯店、車船交通、餐飲、景點的銷售也就好;反過來也是如此。即使是同一類企業(yè),或者同是景點,這種利益關系也同樣存在,線路銷路好,旅行社生意都火爆,各景點的銷售也都會被帶動起來。反過來,一條線路名聲很糟,大家的生意都會很蕭條。這就是旅游產業(yè)鏈的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當然,栓在同一條產業(yè)鏈上的景點、企業(yè)之間利益的依存性并不能掩蓋其利益的矛盾性,也就是企業(yè)之間還存在激烈的業(yè)內競爭。同在一個大灶吃飯,你吃得多,別人就吃得少。旅行社的收入分配多些,其它企業(yè)分配就會相對少些;你的旅行社客源爭取得多,別的旅行社接待的客源可能就相對少些。
企業(yè)都是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企業(yè)也不例外。這使旅游企業(yè)最易于把眼光都盯在怎么去多分享旅游市場這個“大餅”上面,注重強化其在業(yè)內的競爭能力,而對旅游產業(yè)的特殊性視而不見,忽略利益的依存性。旅游企業(yè)的自我中心經營觀造成了一系列的誤區(qū)。
誤區(qū)之一:各個企業(yè)把眼光只盯在自己的企業(yè)利益上,把自己提供的那一部分服務就當成了“產品”,把需要這一部分服務的旅游者當成市場,圍繞它們來制定自己的市場戰(zhàn)略。旅行社有旅行社自己的市場戰(zhàn)略,飯店有飯店自己的市場戰(zhàn)略,游船公司有自己的一套市場戰(zhàn)略,景點也有自己景點的市場戰(zhàn)略。但就是沒有全線路的市場戰(zhàn)略,沒有各企業(yè)、景點市場戰(zhàn)略的溝通和配套。我們不難看到同一條線路的企業(yè)間互相扯皮,營銷戰(zhàn)略互相矛盾沖突的例子。如旅行社在搞低價傾銷而景點恰在搞高價調節(jié),線路上各企業(yè)希望多招徠旅行社以擴大業(yè)務而景點卻在搞荒唐的獨家制,其他企業(yè)正在搞優(yōu)質優(yōu)價而旅行社卻在搞低成本戰(zhàn)略。這樣做的原因,就是因為各企業(yè)完全以自己的“產品”為中心,肢解了旅游產品和旅游消費市場的整體性。
誤區(qū)之二:各企業(yè)缺乏對業(yè)內資源的調度。旅游業(yè)產業(yè)鏈的利益共享特性,為企業(yè)間互相利用對方的資源提供了廣闊的基礎。但我們發(fā)現,除了政府的旅游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國內外不定期進行一些旅游線路的整體促銷活動之外,產業(yè)界還沒有搞過同一條線路各類企業(yè)、景點聯合促銷。而諸如旅行社借重知名景點與其聯名促銷,景點借重旅行社的網絡與其聯合促銷,各購物點、旅游餐飲點、新景點借重旅游線路的知名度聯合促銷,知名旅行社借重各類中小旅行社網點建立網絡,中小旅行社利用大旅行社拓展業(yè)務,以及系列旅行社與有關景區(qū)聯合推出新旅游主題線路等等資源互補互惠的靈活合作方式,在現實當中卻非常鮮見。實際上,聯合促銷可以使行業(yè)中著名景觀的品牌、有知名度企業(yè)的名氣和顧客網絡等優(yōu)質資源發(fā)揮更大的效益,反過來這些知名企業(yè)、景觀又可通過別人的廣泛參與降低自己的促銷成本,大家都可用較低的成本造成很大的聲勢。比如一家旅行社想推出一條新的主題線路,如果要在市場上造成聲勢,必定要付出很大的經濟代價,而線路出名后,線路上的各類企業(yè)、景點都跟著受益,其他旅行社也紛紛盜用你的線路。很顯然,這非常不合算,但你又不愿意放棄。實際上,這時你不如與若干旅行社以及線路上的各個可能的受益者聯合起來一起推出這條線路,你調動了別人的資源,極大地降低了你的推出成本,卻可以收到大致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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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出處(作者): 誤區(qū)之三:為了自身的利益,損害產業(yè)鏈整體的利益。有的旅行社以低價銷售線路,在服務中偷工減料。有的購物點為了賺取暴利,與導游相勾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騙旅游者。有的游船公司不顧游客安全,設施不齊全。當地的旅行社接攬外地社業(yè)務后,為了多賺錢,不信守合同,肆意降低服務檔次。這樣做,雖會帶來短期利益,卻損害了全線路的聲譽,最后自己也因此利益受損。企業(yè)這樣做,就是不知道產業(yè)鏈一損俱損的道理,不知道他的行為像傳感器那樣最終會損害到自己的長遠利益。
3 協(xié)同整合營銷,根治旅游產業(yè)的“散、小、弱、差”的現象
旅游產業(yè)既然是一條條橫向的產業(yè)鏈,那么產業(yè)界就必須精心打造這些鏈條,不能聽其自然。打造產業(yè)鏈就有必要形成協(xié)同整合。協(xié)同,就是樹立產業(yè)鏈意識,把自我中心的經營思想轉化為自我與產業(yè)鏈兩個經營核心;整合,就是行業(yè)管理部門、各地區(qū)、各企業(yè)三方努力,推動這個行業(yè)逐步建立互相配合的機制。目前,至少可以從下述兩個方面入手來進行這項工作。 3.1 建立區(qū)域性旅游協(xié)作板塊
旅游“產品”實際上就是一個旅游活動區(qū)間,旅游產業(yè)鏈也可以說是一條地區(qū)鏈。一條旅游線路分屬不同的行政區(qū)域,這是鏈條松散的原因之一。各地區(qū)從本地經濟利益出發(fā),按行政區(qū)劃來制定自己的旅游規(guī)劃和地區(qū)戰(zhàn)略,易于割裂客觀存在的跨地區(qū)旅游線路,也不利于構想和設計新的跨地區(qū)旅游線路。各地區(qū)分別搞自己的旅游開發(fā)和旅游營銷,不僅難以形成線路景觀的優(yōu)化布局,而且造成產品雷同、互相打壓的局面。既不能獲得好的經濟效益,又浪費資源。因此,打破行政地區(qū)界限進行旅游規(guī)劃、產品開發(fā)統(tǒng)籌、聯合營銷來進行地區(qū)間整合,應該是打造產業(yè)鏈的重要途徑。地區(qū)協(xié)同整合還能為各地區(qū)企業(yè)間的協(xié)同整合創(chuàng)造條件。如像我國的大西南、大西北、川渝鄂等都可以形成這樣的旅游協(xié)作板塊,在國際國內市場上打同一張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guī)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guī)定。
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p>
第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guī)定處理:
10月初,在距離德羅巴下榻公寓只有幾分鐘路程的上海黃浦江邊的酒店里,我和科特迪瓦人進行了面對面的訪談。當說到會不會離開申花這個問題時,我直視著他的眼睛,他也直視著我的眼睛,很肯定地告訴我:“我將會履行我的合同。我已經34歲了,我是一個晚熟的人,因此一直在較晚的時候才能取得成績。在中國,我希望獲得所有的獎杯?!蹦敲矗诖酥竽??德羅巴給我留下了一個懸念:“此后的未來,我現在還不知道,但是為什么不可能還有一個新的挑戰(zhàn)呢?”
的確,這樣的挑戰(zhàn)不是不可能的。德羅巴是一個非凡的球星,這一點在歐冠上的表現已經足以證明。而與此同時,他同樣還是一個一諾千金的人,這一點,在足球運動員當中并不多見。在結束我的采訪之后,德羅巴就返回了倫敦,在那里和他的妻子及三個兒子短暫地重聚,然后就馬不停蹄地回到了非洲,在國家隊,他始終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人物。
是的,這次德羅巴再一次體現出了自己獨一無二的作用。在科特迪瓦挑戰(zhàn)塞內加爾的下半場,在因觀眾沖突而暫停比賽之前,這位隊長已經打進了兩個球,他的國家也因此躋身明年1月的非洲杯。這是德羅巴的一個向往,在此前一屆的決賽中,他和他的隊友惜敗于贊比亞,和冠軍失之交臂。那一場比賽之后,在家人的注視下,德羅巴眼含淚水。
現在,這兩個進球至少可以讓所有關心德羅巴的人感到放心,他依然保持著自己世界級的狀態(tài)。而他進球之后的快樂表明,中國(尤其是上海)是他樂于駐留的地方。10月初的時候,我曾經和他一起度過了一周的時間,我看到他每一天都在司機的接送下趕往訓練場地,臉上總是洋溢著微笑。而他在訓練中始終都保持著這樣的熱情,有一次訓練快要結束時,還戴上了守門員的手套給大家調節(jié)氣氛。不要忘了,那里還有他的老隊友阿內爾卡呢!兩個切爾西隊友在異國他鄉(xiāng)彼此感到了少有的慰藉。
就算是親人遠離,但是隨著網絡的普及,這其實也并不是嚴重的問題。德羅巴和他們保持著日常的通話,他熟悉的SKYPE終于派上了用場。當然,由于時差的原因,這使得他必須每天晚上都很晚才能睡覺,多多少少影響了休息。另外一個不適應的地方在于,他沒有中國駕照,無法自己開車,這對于習慣了自由的他來說有稍稍的不便。當然最讓他不爽的是比賽本身,雖然中超的整體水平之低他早有預期,但是俱樂部的戰(zhàn)績如此不佳,還是讓他感到心里不快。
當然,德羅巴知道自己生活在一個富足的城市當中,擁有一份優(yōu)裕的收入,這些不適就以職業(yè)化的方式來消化了。中超還有2輪比賽,毫無疑問,他會用自己在英超養(yǎng)成的習慣奮斗到底———他的血脈里流著的都是這樣不屈的精神,進球的精神。他會盡心盡力地拼搶和進球,然后,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度假了。然后,他還需要準備即將開始的非洲杯,這是一個他從來沒有問鼎的獎杯,也是他最大的期望。
關于德羅巴轉會的種種傳言,在中超結束之前就開始有了,尤其是在歐洲。事實上,這種傳言幾乎從未中斷,早在他在馬賽開始就從未中斷!由此推論,我們必須慎下結論。事實上,自從德羅巴來到中國之后,從來都沒有接受過任何的專訪,我做的是迄今為此唯一的一次,而他在這次采訪中的表態(tài)已經極為明確。
有趣的是,雖然遠在倫敦9000公里之外,德羅巴的身價并沒有有絲毫縮水。他的名字幾乎每天都會被提起,英超和意甲都不斷有俱樂部對于他拋出橄欖枝。其中,尤文圖斯據說已經提出了兩年的合同和500萬歐元年薪的報價,這還不包括超過50萬歐元的獎金(條件是打完70%的比賽)。在英超,利物浦的羅杰斯也把他作為引進的目標人選。至于關系密切的穆里尼奧,在皇馬也常常懷念這個切爾西時代的愛將,他這樣說:“我認為德羅巴的地位是無法代替的,你可以購買所有的最好的球星,但是無論對于切爾西還是英超,德羅巴都只有一個!”
毫無疑問,這樣的地位使得德羅巴在重返申花之后傳言再起,懸念重生。當然了,德羅巴在中國所拿到的近1000萬歐元的年薪,也讓那些打其主意的俱樂部望而止步。因為同樣的原因,我相信德羅巴會留在中國。盡管,對于他來說,不能和妻子和孩子生活在一起難免感到孤單。
在中國,伴隨著德羅巴這份高薪的是,他開始認識和了解一個奇怪的人物,朱駿。我自己在看訓練的時候,常常注意到這個老板的勞斯萊斯停在中央。我在俱樂部的走廊里看到過他介紹德羅巴的照片,眼神里透露出對于足球和足球明星的熱情。但是,我在幾次申請之后,竟然沒能獲得采訪朱駿的機會。對于我來說,在采訪了那么多歐洲豪門之后,這還是頭一次的奇怪經歷。對于德羅巴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在自己的職業(yè)生涯中,他也同樣沒經歷過一個不到現場助威的俱樂部主席!
從科特迪瓦回到上海之后,德羅巴注意到了一個并不舒服的事實:若干球員因為沒能如期拿到工資而拒絕訓練。對此,俱樂部老板、億萬富翁朱駿竟然在自己的微博中,表示了他的“尊重和理解”。我簡直無法相信,難道,作為俱樂部的實際控制人,他在鼓勵球員罷工?!有消息說,不及時支付工資,這是他獲得俱樂部控股股權的一種威脅方式。根據協(xié)議,如果投入超過1.5億元人民幣,他在俱樂部的股權將從28.5%提高到70%,而他自稱已經花掉了6億元……
作為德羅巴的好朋友和前切爾西隊友,阿內爾卡在申花還有一年的合同。他向我坦言,自己將會履行完已經簽訂的合同。在他看來,德羅巴同樣如此。當然,無論是阿內爾卡還是德羅巴,轉會都不是他們所期待的話題,他們最希望的首先是假期!阿內爾卡感到了和德羅巴一樣的孤單,幸好他的妻子和兩個孩子專門從倫敦來到上海呆了3個月,而她們對于這座中國城市充滿了好感,以至于阿內爾卡還專門邀請自己的父母參觀了上海。
在結束賽季之后,沒有非洲杯的比賽,阿內爾卡比德羅巴有更多的自由。他在返回倫敦之后,將會到巴黎圣日耳曼看望朋友,還要用更多的時間陪伴家人,在巴黎他始終都保留著自己的豪華公寓。此外,他還會重返自己的故鄉(xiāng)。他多次對我坦言,隨著年齡的增加,自己越來越懷舊了。是的,13歲就離開了家,在克萊楓丹訓練營住宿,接著在17歲趕赴阿森納,接著是英國、西班牙、土耳其和中國,阿內爾卡的一半的人生都是在國外度過的。那么,在中國之后呢?阿內爾卡的回答和德羅巴如出一轍:“一切都是可能的,我一直都是這樣子!”說這話的時候,他的嘴邊掛著壞笑。
和德羅巴一樣,阿內爾卡喜歡上海和中國。在離開切爾西的時候,有英超的其他俱樂部、意甲和中東甚至巴西的俱樂部都敞開了大門,但是他最終還是選擇了申花。在簽約之后,他給我發(fā)短信說:“我一直喜歡這塊古老的大陸,這塊屬于李小龍、成龍和李連杰的大陸……”接著他好奇地問我:“我真是不理解,這個地球上人口最為眾多的國家,為什么僅僅參加過一次世界杯?”這也曾經是他作出來中國的選擇的顧慮。
本論文主要論敘了合同履行中的幾項規(guī)則,合國履行中有諸多的規(guī)則,而每一規(guī)則都是合同履行的保證,論文主要闡述的是法定義務規(guī)則,在該規(guī)則中,闡述了五個方面的情形。其一是通知對方的義務,這一小節(jié)扼要說明了合同當事人必須“即時、快捷”地通知對方當事人,按《合同法》第69、70條規(guī)定的那樣,如實通知對方。其二是協(xié)助對方的義務。這是合同存在本身所決定的義務。其三是方便義務,此項義務指的是一方必須為對方履行合同方便義務。其四是減損義務,是說一方遭受損失時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其五是保密務義,該節(jié)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為對方保密,以上五個方面都是法定義務。對此,不管合同上是否寫明合同當事人都必須按以上規(guī)則去履行。這是法定的義務。
本文的第二章節(jié)是寫的正確履行規(guī)則,第三章節(jié)的親自履行規(guī)則,此二項規(guī)則,標題即是議論的規(guī)則,并沒有分幾種情況論述,正確履行規(guī)則是指必須完全徹底的按照合同書面(口頭)約定的內容正確履行。親自履行規(guī)則是指按照合國約定的內容合同債務人必須親自履行而不能由其他人代為履行。
論文的第四個章節(jié)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是本文的主要論述章節(jié)。因為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才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所以本文才作主要章節(jié)加以論述。首先論文闡述了質量約定不明條款的履行,其次闡述了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第三闡述了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第四闡述了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第五闡述了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當條款約定不明時如果完全按照以上五點論述的規(guī)則去履行,就會減少系列糾紛。經濟生活秩序就會穩(wěn)定發(fā)展。
論文的第五個章節(jié)是第三人履行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則而派生出來的。合同當事人基于這一原則可在合同中約定將自己的義務轉由第三人履行,但是必須經由對方同意。
第六個章節(jié)本文主要議論的是在合同履行中價格出現變動時,應該怎么辦,該規(guī)則可概括為“有政府定價隨定價;無政府定價隨市場”。
關鍵詞: 合同 合同履行 規(guī)則
合同是為履行而訂立的。而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準則。規(guī)則與原則不一樣。規(guī)則只適用某些特殊的場合。而原則卻是在一般的場合適用。平時我們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般場合都適用。從我們做人、做事、經商、寫文章等都適用。規(guī)則通常表現為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而原則一般比較抽象,而不是具體的條文。然而規(guī)則與原則又有一樣的地方,也是從具體條文上產生的,它與具體法律條文的聯系比起原則來說要更直接,更緊密一些。
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從履行的準備到履行完畢后,履行結果的保持,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特殊性。為履行合同而進行的準備,當事人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執(zhí)行基于誠實信用而產生的法定合同義務。在具體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時候,當事人要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全面正確地執(zhí)行合同義務;在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如果由于某些非人為原因,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執(zhí)行或者執(zhí)行代價過高的,當事人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應該依法尋找合同履行的依據;當一方出現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一方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發(fā)生財產狀況的惡化時另一方可以提出擔保的要求,等等。這些都是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所要解決的問題。現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淺議一下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一、法定義務規(guī)則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的合同義務。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依據法律規(guī)定,也應承擔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只注意約定合同義務的履行。而忽視法定合同義務。這種狀況容易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即使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由于合同沒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規(guī)定不明。有些義務的不履行往往會使整個合同無法執(zhí)行。因為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法律對他們的要求充其量只能把他們想象為審慎的商人,而不可能將他們當成法律方面的專家。因此,對一些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而當事人又可能忽視的義務。法律將其規(guī)定為當然的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边@就是法定合同義務的規(guī)定。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結合法律的規(guī)定。概括起來法定義務大致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對方的義務。就是說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即時,快捷地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法》第69條關于中止履行的通知;第70條關于債權人狀況變更的通知,都是通知義務的法律表現。有些合同履行所要經歷的情況是錯綜復雜的。對影響合同履行的事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即時相互通知對方。以便使對方采取適當的行為。順利地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候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無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不通知對方,對方當事人仍可能履行合同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比較典型的如:豫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遭火災時。為了不影響己訂立合同的履行或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將火災損失及停工時間告知十幾位合同當事人,不但雙方損失減少而且取得對方的諒解,一時被當地輿論部門傳為佳話。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時,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協(xié)助。如果不通知對方,對方當事人就無法協(xié)助,假如電力供應商需要檢修線路而可能增加電力負荷時,如果不通知用電各戶就可能造成用電戶的電器燒壞。有時在合同履行中遇有不可抗力也要及時通知對方,如果不通知對方很可能造成雙方損失的擴大?,F代社會的發(fā)展更顯得協(xié)作的重要。合同當事人雙方更應該將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通知對方,這就是通知義務。至于哪些事項需要通知,哪些事項不需要通知,則應該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2、協(xié)助對方的義務。合同存在的本身決定了協(xié)助義務的產生,合同當事人應該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便使合同得以順利進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協(xié)議。合同權利是一種相對權。其實現需要對方義務人的積極協(xié)助。而義務人在履行義務時,如果沒有權利人的積極協(xié)助。有時也無法履行。至少義務的履行還需要權利人的接受履行,履行才能得以實現。當然這里的協(xié)議義務是指協(xié)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義務。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義務,不應要求合同當事人協(xié)助。而且協(xié)助義務也應僅限于接受履行而已,不應將對方的合同義務當作一方的協(xié)助義務來看待。否則就會無端增加合同當事人的負擔,為某些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提出借口。
3、方便義務,此項義務理論上稱為協(xié)力義務。指的是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有的合同,一方義務的履行沒有對方提供方便是不可能進行的。例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于承建方來說,如果業(yè)主沒有為其提供水電供應方便,臨時用地等,其施工義務的履行就無法進行。當然,方便義務畢竟也是一種義務。也需義務方付出一定的代價。如果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而一方履行了提供方便的義務的。得到方便的一方理應給予一定的補償。我國合同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一點,但依誠實信用原則,就應是理所當然的了。
4、減損義務。在《合同法》中“防止損失擴大”即是法定雙方義務。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可抗力的出現,一方的違約都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在損失造成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最有條件控制損失。但是聽之任之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無法得到避免。就不符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我國凡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遭受損失的一方有意擴大損失的,不單是違背了減損的規(guī)則。而且也無權利就擴大的損失向對方要求賠償。
5、保密義務:該義務是說通過訂立合同,合同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從而了解了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技術密秘。這些個秘密合同對應人是不應該向社會公開的。這是了解該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而這些個秘密對知悉的人是價值不大。但是如果公開了就可能導致他人的重大損失。特別是技術合同,保密義務尤其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不散布,不公開就行。不需要加重義務人的額外負擔。
二、正確履行規(guī)則
合同的正確履行也叫適當履行。這一般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說得具體一點就是適當的主題。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適當的標的,正確履行。在我國的合同理論上,這常常作為合同的履行原則來對待。事實上,正確履行,一方面是合同法律效力在履行上的一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行要素的不同。怎樣才算是正確,法律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將它簡單地說成是合同的履行原則,并不能完全把握正確履行的內涵,正確履行規(guī)則的內容。具體反映在合同履行要素的要求上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履行主體正確;履行標的正確;履行時間正確;履行地點正確;履行方式正確。
三、親自履行規(guī)則
親自履行是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這一規(guī)則事實上是法律對主體這一履行因素的要求。其基本含義有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義務只能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人親自執(zhí)行;二是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只能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本人進行。在正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一方之所以選定另一方,是因為他對對方的履約能力,履行約定條件以及履約信譽等,都有比較細致的了解。因此,合同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信用關系。從合同債務人的角度來看,他既然作出了承擔義務的許諾。就應親自完成這一許諾,從合同債權的角度來看,他既然接受了債務人的許諾,就說明他相信只有該債務人親自履行義務,才能實現他的目的。這種信用關系就決定了合同履行一般情況下,要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執(zhí)行義務,合同債權人親自接受履行。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實際上就包含了履行主體的約定。
那么,既然有親自履行,是不是絕對排除第三人的代為履行?;卮饝斒欠穸ǖ模覈试S在一定的條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債權人的人代替接受履行;債務的人執(zhí)行義務;債權人指定的人代為接受履行;債務轉讓的新債務人,履行債務等都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都是可以的。
四、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以便合同的履行。這是各國合同法的普通要求。但是由于客觀情況的復雜性和當事人主觀認識的局限性。合同條款欠缺或條款約定不明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在執(zhí)行這些欠缺的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的條款時,由于理解的不同,往往容易發(fā)生糾紛。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了保證這類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國的《合同法》規(guī)定了一系列補救性規(guī)則。這就是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約定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的適用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于欠缺必要條款而導致不成立的合同,欠缺的條款導致無效的合同,欠缺全部主要條款全部必要條款的合同都不能適用這些個補救規(guī)則。
合同內容的欠缺或約定不明,首要的補救方法就是明確化,即將欠缺的條款給以補充,將不明的條款給以明確。這種明確化,事實上是合同解釋的內容。明確化的步驟有二,其一是當事人補充;其二就是當事人確定。當事人補充就是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的形式,就內容不明的條款或欠缺的條款簽訂補充協(xié)議,以便執(zhí)行。當事人確定是指在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約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條款。條款欠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沒有任何條款。在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補充的時候,應根據己有的合同條款確定那些個約定不明的條款內容。如果己有的條款仍不能足以確定的,則應根據通常的交易習慣來確定。嚴格說來,合同內容明確化的補救方法,仍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而不是法律的補救。這是法律尊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表現。法律補救是在當事人自由補救仍不奏效的情況下適用的。其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guī)則。
(一)質量不明條款的履行
對于合同中有關標的質量約定不明的,我國《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zhí)行。所說的通常標準,指的是該標的物在通常流通中所適用的標準,對于標的物的質量可以分為高級、中級和低級的。通常標準應是中級的標準。根據我國的標準化法,產品的質量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自愿采用。強制性標準強制推行。對于同時存在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指的是強制性標準。對于只存在著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指的是推薦性標準的平均數標準。而對于那些沒有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通常標準就是行業(yè)使用的平均標準。對于沒有行業(yè)標準的,通常標準就是一般人認為合理的標準。
對于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我國《民法通則》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睹穹ㄍ▌t》第88條規(guī)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通常標準履行?!边@里最終還是通常標準的確定。
對于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的確定。各國法律都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以“中等品質”為標準。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guī)定:“債務人為消滅債務,并無給付最上等品質之物的義務。但亦不得給付最劣等品質之物??梢灾械绕焚|之物給付?!倍⒚婪ㄏ档膰乙话阋彩且浴巴ǔ藴省睘闃藴实??!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賣方交付的貨物需與通常標準,抑或符合通常使用目的……?!边@里的通常標準就是目前各國認可的標準。
(二)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對于價格條款約定不明的,合同法規(guī)定,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這說明在價格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下,按市場價格履行。并且有兩個限制性條件;即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和訂立合同時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有地域性市場價。有全國性市場價。有國際性市場價;就是同一品質的物品在不同的時間,其市場價也可能不同。這就是說,合同標的價格在合同訂立時和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都不一定相同。我國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就從根本上排除了過去在價格確定上的一些不穩(wěn)定因素。比起《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來說要先進一些?!睹穹ㄍ▌t》規(guī)定的是“參照市場價格”履行。價格約定是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是政府定價。履行時按政府定價進行。政府定價發(fā)生變動,則合同價格也應發(fā)生變更。
(三)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標的種類和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履行地點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所在地,而《合同法》也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的,一般情況下都可以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但是,也有例外,一是貨幣給付;二是不動產。前者是接受履行的一方,后者則是依不動產所在地在何方為準的。這是考慮到貨幣安全和不動產轉移方便而作的規(guī)定。
(四)期限不明的條款履行
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是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期限約定不明,說明當事人可以隨時隨地要求履行義務和接受履行。因此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都規(guī)定“隨時履行”的規(guī)則。理所當然各種履行必須給對方以“必要”準備時間。而何為“必要”呢?也就說大家通常認為的履行義務相適應的必要時間。例如:履行義務是交付貨幣。從銀行提現和路途花費時間為“必要準備時間”,你不能說我去打工,等打工掙回了足夠金錢以后,再償還你。否則就是沒有留出足夠的“必要時間”,這就是不對的。
(五)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我國《合同法》第62條第5款規(guī)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方式履行?!焙贤康牡膶崿F是取決于所有合同履行因素的。在履行方式不明確時當事人對履行方式的選擇只有一個標準。這就是: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不能從是否有利于債權人或債務人出發(fā)。有的方式對債權人有利,而對債務人就會不利。有的方式對債務有利而對債權人不利。但是只要對合同目的實現有利,債務人都可以選擇。債權人一般情況下都不得拒絕。以上是條款不明的履行規(guī)則。
五、第三人履行規(guī)則
第三人履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執(zhí)行合同義務的人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狀況。按照合同親自履行的規(guī)則。合同義務的執(zhí)行須是合同中的義務人。按照合同義務執(zhí)行結果的,應該是該合同的權利人。但是由于每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多樣性。執(zhí)行合同條件的多樣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將某項義務約定由第三人履行或將某項合同權利約由第三人享有。只要對方當事人同意。這本身就是合同的內容之一,也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從理論上說,第三人履行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如果僅僅是義務的代為履行或者履行的代為接受,對合同的履行都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這種情況就是代為履行。對于履行,由于義務的負擔,義務的執(zhí)行,以及義務的結果都由原合同中的義務人承擔,或者是結果由合同中的權利人承擔。這種履行與親自履行沒有多大的區(qū)別。而第三人直接履行則不同。對于合同義務直接由第三人履行的,由于義務人的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義務能否順利地履行,進而關系到合同權利人的權利能否實現。因而第三人直接履行對合同權利人的影響極大,因此,在沒有合同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合同義務是絕對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履行的。合同義務的第三人履行實際上是合同義務的轉讓。只是這種轉讓是在合同訂立時實施的,而不是在成立之后。
基于以上這些個理由,我國不單在《合同法》第64條第65條作了第三人履行規(guī)則。而且在《民法通則》也作出相應規(guī)定,在現實中第三人履行也決非鳳毛麟角。而是多有存在。
六、價格變動的履行規(guī)則
價格變動的履行,是指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前,政府定價發(fā)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在我國的價格制度中,存在著政府定價和市場價格長期并存的局面。政府定價是指政府的強制性價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什么選擇的余地。例如:借款合同,除農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有上、下20%的浮動以外。借款合同的訂立。其利息是固定,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強行制定,誰也不得突破。即使是農村信用社,這個20%上、下,說到底也不能突破,只是另一種固定,也是一種強制性價格,這種價格我們一般稱之為:“價格變動”規(guī)則。就是說該類執(zhí)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須以政府的價格變動而變動。
如果合同執(zhí)行的不是政府定價,而是市場價格,那么價格發(fā)生變動,就不能適用“價格變動履行”規(guī)則。因為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知道市場價格是變動的。同時價格變動的履行規(guī)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時的價格變動履行。這時,就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即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二是出現違約事項時的價格履行,這時就按照不利于違約方的價格執(zhí)行,即原價格對違約方不利的,就按原價格執(zhí)行;新價格對違約方不利的,就按新價格執(zhí)行,這其實是對違約方的一種處罰。
最后,筆者想簡單地說一下,情勢變更規(guī)則。所謂情勢變更規(guī)則,顧名思義就是指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fā)生根本變化。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之前,發(fā)生了某種不可歸責的客觀變化。從而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結果。如是仍按原來的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有的往往不可能;有的往往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解除合同從而免除違約責任。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fā)生變化的法律規(guī)則,就是情勢變更規(guī)則。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為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情勢變更規(guī)則由于其合理性。經過長期的發(fā)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規(guī)則。并為各國所普遍采用。而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卻一直被司法實踐所采用。例如: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這些個情勢變更司法實踐中都作為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規(guī)則。
綜上所述,合同履行中有很多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不單是合同當事人應該遵守的,同時也是一些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應該掌握的。只是筆者才疏文淺,所議多有拙筆。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釋解與適用》 李國光 馬強等人 新華出版社出版1999年3月。
關鍵詞:出版合同履行;補充權;撤銷權;抗辯權;解除權
出版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種新的情形,比如,發(fā)現原出版合同殘缺、模糊需要補充;發(fā)現訂立出版合同一方為無權人;對方當事人應該先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出版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在出現這些情形時,出版合同當事人擁有合同應變權。下面的案例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出版合同當事人如何行使合同應變權。
作者H在完成《建筑火災安全技術》一書后,急于出版。經過與出版社D協(xié)商,雙方于2006年5月訂立出版合同,要點如下:一、作者H于2006年5月將該書稿交給出版社D出版;二、圖書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額為圖書出版成本的資助款;三、圖書印刷5000冊,兩年內未銷售完的圖書由作者按8折購買;四、出版社D無須向作者H支付稿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作者H按期交稿,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該書,出版社D同意這一要求。出版社D在審稿時,發(fā)現書稿未達到“齊、清、定”要求,出版社D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對書稿做了處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給出版社D,要求出版社在2006年12月前出版該書,出版社D同意這一要求。出版社D審稿后認為書稿達到“齊、清、定”要求。由于出版社D工作繁忙,未能在2006年12月出版該書。2006年12月作者H向出版社D催告,但到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作者H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對于上述案例,存在以下問題:一、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時,作者H可否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該書?如果出版社D在2006年12月出版了該書,作者H在出版之前需要支付的資助款如何計算?二、出版合同成立后,如果對合同約定的稿酬、資助款等利益條款產生疑義,當事人可否請求撤銷合同?三、2006年7月作者H再次交稿給出版社D,出版社D認為書稿達到“齊、清、定”要求,出版社D是否應當履行出版義務?四、2007年4月出版社D仍未出版該書,作者H能否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下面通過論述出版合同履行中的合同應變權解答這些問題。
在出版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新的情形時,出版合同當事人擁有的合同應變權包括以下幾種:
1. 補充權
出版合同生效后,出版者或作者發(fā)現有關出版物質量、資助金額、出版地點、出版期限、出版方式、出版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權達成補充協(xié)議。如果經過補充內容仍不明確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出版合同中對出版物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如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圖書質量管理規(guī)定》。作者與出版者約定,作者資助出版者出版作品,雙方對金額約定不明的,應按行業(yè)慣例計算。有的作者為了提高圖書質量,方便修改,或者為了趕時間,要求圖書編校和印刷在作者所在地進行。在出版地點不明時,圖書編校和印刷在出版者所在地進行。出版期限不明時,作者交稿后,出版者可以隨時出版,作者也可以隨時要求出版者出版,但要給出版者必要的準備時間。出版方式不明時,要按照有利于實現出版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資助出版學術專著時,出版者采用小膠印成本較低,但圖書印裝質量較差,這不利于實現出版合同,因此不應采用。出版費用不明的,應由負有出版義務一方負擔。出版者在向作者發(fā)樣書時,運費應該由出版者負擔。
在本文案例中,雙方未對出版期限進行約定,因此,2006年5月作者H向出版者D交稿時,在給出版社D留出合理的準備時間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出版社D在2006年10月前出版該書,以此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此外,雙方約定圖書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額為圖書出版成本的資助款,但雙方對資助金額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補充約定。如雙方未補充約定或約定仍不明確的,圖書出版成本應該按照出版社D出版圖書地點的市場價計算。出版社D逾期出版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計算。
2.撤銷權
出版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的行為違反合同基本原則,有權撤銷出版合同。撤銷權分為兩種:一種是自行撤銷權,另一種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權。
自行撤銷權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權人、超越權人或者權終止后仍以著作權人名義實行的人,與持誠信態(tài)度的出版者訂立合同,出版者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一個月內通知對方撤銷合同;請求撤銷權是指出版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認為顯失公平,或者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有惡意降低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的行為,或者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以欺詐的手段使自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了出版合同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撤銷合同。履行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在本文案例中,出版合同規(guī)定,圖書出版前作者H向出版社D支付金額為圖書出版成本的資助款;圖書印刷5000冊,在兩年內未銷售完的圖書由作者按8折購買;出版社D無須向作者H支付稿酬。作者H如果認為這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3.抗辯權
出版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違約,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的,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先履行義務的出版者或作者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發(fā)現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并不能提供擔保時,可以中止履行出版合同。
在本文案例中,2006年5月作者H交稿時,出版社D發(fā)現書稿未達到“齊、清、定”要求,出版社D可以進行抗辯,中止履行合同。作者H在對書稿做了處理后,2006年7月再次交稿給出版社D,出版社D認為書稿達到要求,出版社D應當履行出版義務,同時作者H應承擔違約責任。
4. 解除權
有效合同成立后,由于某些情況致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時,出版者與作者可以協(xié)商一致或單方終止合同履行。發(fā)生如下情形,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版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并且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某些圖書時效性較強,作者遲延交稿將極大地影響圖書銷量,出版者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關鍵詞] 商品房預售合同
商品房買賣分為現房買賣和期房買賣兩種,期房買賣又稱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單位將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根據預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形式。預售商品房作為一種期權交易模式,專業(yè)性強、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客觀地形成了在房地產開發(fā)商、銷售商和買房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給雙方在簽約過程中造成了許多困難,很容易侵害買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品房預售合同就其性質而言,應屬房屋買賣合同的一種,但由于其標的物是在建中的房屋,這就使得該種合同呈現出許多與一般貨物的買賣合同不同的特點,在實踐上也出現了一些特殊的法律風險和糾紛焦點,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 合同的主體資格存在缺陷
按照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必須具備如下的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如果預售方不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而與他人簽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則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的特性決定,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一同轉讓,只有確定了土地使用權的商品房才能訂立預售合同。否則,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且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可能為雙方辦理有關權屬登記手續(xù),預購方最終無法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fā)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預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是開發(fā)商進行商品房建設的前提條件,否則,屬于違法建筑,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即為無效合同;
4.預售方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只有當預售方符合了上述條件,才具備和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資格。但是有一些開發(fā)商隱瞞了自己某些條件欠缺的事實,甚至偽造了相關的證明,騙取了購房者的信任,雙方簽署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即使訴諸法律,預售方負有的義務僅僅是退還已收房款,最多加付利息。
二、 預售廣告、售樓說明書誤導購房者
從法律角度而言,售樓說明書是一種要約邀請,或稱引誘要約,是發(fā)展商讓其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fā)出的,用以介紹并推銷商品房屋的有關圖片、文字說明。購房者只能通過售樓說明書去了解房屋的結構、房型、設施,從而做出是否購買的決定。所以售樓說明書可以說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如果售樓說明書帶有欺詐的性質,將會影響到商品房預售合同本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開發(fā)商為了促銷物業(yè),在不違背真實的情況下,對物業(yè)進行宣傳是可以的,但是,夸大的、根本不能實現的廣告會造成對購房者的誤導,為日后引發(fā)糾紛埋下隱患。
三、 合同條款不規(guī)范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國已經推行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經過了多次修正,逐步完善。但是在合同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銷售面積有貓膩。商品房面積乘以單價即為總購房款,單價一般情況下經合同約定,雙方明確,不會變動,一方很難提高或降低,而預售合同中的商品房面積往往是根據施工圖紙確定的,而且這個銷售面積(建筑面積)不只包括房屋的套內面積,還包括公攤面積,后者需要專業(yè)人士,獲取整套建筑施工圖紙才能計算出來,一般購房者根本不清楚這個數據的來歷。通常情況下,由于施工中放線、支模等的影響,銷售面積數與實際竣工的房屋面積有一定誤差?!渡唐贩款A售合同》示范文本對“銷售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的情況都作了相關的約定,比如北京市示范文本規(guī)定:“根據第五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边@一條款看似公平,當面積誤差超過3%時,退房者可以得到房款和利息,不退房時,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者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但實際情況是:購房者在暗處、開發(fā)商在明處。無論對“建筑面積”或“實測面積”,購房者都無法掌握,而為開發(fā)商則自始至終都能控制。比如有的開發(fā)商表面上單價比較優(yōu)惠,但在公攤面積上多加1個平方米、2個平方米,購房者根本無法知道其中的奧妙,而實際交房時,實測面積多出1%、2%,由此帶來的總房款可能有數千或者上萬元。
2.權利義務不對等。在房屋預售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開發(fā)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往往強調的是購房者的義務,回避或減清自己的義務,比如對延期交房而應承擔的違約金的比率設定過低等。
3.不通過協(xié)商,強迫購房者接受某些條款。在實際操作中,購房者和開發(fā)商協(xié)商的機會幾乎等于零,開發(fā)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早已添上了他決定的選擇或數據,例如,上面提到的開發(fā)商延期交房而應承擔的違約金的比率,購房者根本沒有談判的余地。
四、合同履行不全面
由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簽訂早于商品房的建成,容易引發(fā)各類糾紛。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開發(fā)商修改設計。在建設過程中,開發(fā)商出于各種目的,可能將購房者看到的設計圖紙上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比如綠地面積、公用建筑、配套設施等。有的是擅自修改,購房者還可以通過相關渠道向主管部門反映,能夠得到改正;有的規(guī)劃設計的修改卻是得到了相關部門批準而進行的,雖然合法,但是購房者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初所預想中的家園已經面目全非了。
2.延期交房。由于建設過程中,有多種因素影響工期,比如開發(fā)商資金短缺、施工單位延誤工期、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延期交房必然打亂一些購房者的入住計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不便。
3.降低裝修標準。對于一些約定精裝修的商品房,在實際建設過程中,以次充好,或者取消了原來銷售廣告中宣傳的配置,以此來降低成本。
五、國家對商品房預售的訂立和履行應加大監(jiān)管力度,增強合同示范文本的強制性,規(guī)范強勢企業(yè)的交易行為
1.嚴格把握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成立條件,嚴格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的審查,避免一些資信不良的開發(fā)商參與房地產開發(fā),建立開發(fā)商的質量、信譽、價格,資質評比制度以確保房地產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房屋預售條件的規(guī)定,從預售之初即對商品房預售行為實行依法登記和監(jiān)管制度,進行嚴格把關,非法定部門不得受理登記,無法律授權不得辦理登記,非依法定程序登記無效。
2.大力推進《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設和改進。由于諸多原因,目前全國并未推行統(tǒng)一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造成了合同管理上的不規(guī)范。此外,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等地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具體條款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3.嚴格執(zhí)行統(tǒng)一的預售合同登記監(jiān)管措施,加強登記備案管理,對不合乎法律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開發(fā)商一房二賣的合同不予辦理登記。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過戶登記制度不同。后者是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手續(xù)制度,即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而前者則是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手續(xù)制度,并不決定合同本身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此做出了規(guī)定。
4.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履行實行必要的監(jiān)管,嚴格控制預售合同的變更。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的,應當征得購房人同意,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變更協(xié)議,并報有關管理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單方面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并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預售的商品房,建設主管部門除了按照國家有關的規(guī)范對質量和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之外,建議在監(jiān)管過程中,增加必要的合同履行管理,要求開發(fā)商按照預售合同中的約定向購房者交付房屋。
從各國房地產市場發(fā)展來看,商品房預售都占有較重要的地位,取消商品房預售并不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fā)展和完善,因此除了政府部門的努力,還需要房地產開發(fā)商應該嚴格自律,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新聞輿論應加強對一些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霸王條款”以及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的曝光,不斷促進商品房交易行為的公平和公正,保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約伴發(fā)起者需要有盡可能詳細的行程計劃和機票的信息,以及需要旅伴分擔的費用,包括每一天的大致行程和交通,如果去外國游,要提供機票和第一晚住宿信息。
2、對于出國游,最好先搞定簽證和機票,確定出行后再約伴,約好伴之后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出行會造成別人時間和金錢的浪費,也是對別人不負責。
3、準備工作做好以后可以去各種地方發(fā)帖約伴,要寫清楚行程和大致預算,對約伴者的要求等,行程越詳細越容易吸引別人來參加你的小團體。記得要及時回復別人的提問,即使最后不能成功約伴也可以交流分享對旅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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