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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guī)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yōu)化少年兒童成長環(huán)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fā)育的非凡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yǎng)、被監(jiān)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經常受到監(jiān)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yōu)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tài)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非凡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yǎng)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zhàn)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tǒng)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yǎng)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guī)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關鍵詞]未成年人;虐待;監(jiān)管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現象并不少見,問題出現的背后暴露著法律、制度的缺陷,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我們目前亟須探討解決的問題。
一、虐童事件頻發(fā)
2010年,家住浙江德清的小益益因為把牛奶灑到地上,被親生母親毆打,致使顱內大量出血。父母把孩子送到醫(yī)院后,聽說治療要花很多錢,就打算放棄,最終,小益益右腦嚴重萎縮,左半身功能受到影響,雙眼近乎失明。
貴州省千溪鄉(xiāng)一對夫婦長期虐待自己年僅6歲的女兒婷婷,他們不僅用鐵絲抽打、罰跪釘子、毛線穿耳,還多次用燒紅的火鉗烙婷婷的屁股、嘴唇等。最終被婷婷的老師發(fā)現后向派出所報案。
2011年,7歲的童童因饑餓難耐,從被關著的陽臺跳下,在便利店偷東西吃時,被店員發(fā)現并報警,童童長期遭受家庭虐待一事曝光。
二、虐童事件中暴露出的法律缺陷
1.兒童被不公正對待甚至遭受虐待而不容易被發(fā)現。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guī)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第六條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然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且反抗能力差,遭受暴力、虐待往往不被發(fā)現。大多遭受家庭暴力、受虐待的孩子都非偶然狀況,有的長達數年后才被發(fā)現,有的則是孩子致傷、致殘后才被發(fā)現?!罢l都可以管等于誰都不管,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笔聦嵣衔覈]有行政部門來專門對兒童保護問題進行協(xié)調監(jiān)管,這導致《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有保護兒童的諸多規(guī)定,但實際執(zhí)法中,許多虐待情況更不被發(fā)現,并且,除非虐待行為觸犯到刑法,相關部門根本無法進行外界干預。
2.監(jiān)護人容易逃脫法律制裁。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除了重傷或者致死的,虐待的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虐待的兒童要自行到法院提訟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親屬代為,一個幾歲大的兒童如何懂得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并且,通常出于親情羈絆,到法院的案件很少。
其次,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又同時獲得其法定人的身份。而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侵權人就是父母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由父母作為法定人,不可能代替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來自己。
3.受虐兒童后續(xù)監(jiān)管問題難落實?!妒震B(yǎng)法》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必須未滿14歲,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兒女的,方符合收養(yǎng)規(guī)定。但一些實施虐待兒童的兇手恰恰是被虐待兒童的父母,他們的監(jiān)護權并未被剝奪,受虐待兒童本人也不是孤兒,這樣,這些受虐兒童的后續(xù)監(jiān)管就存在很大問題。
《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在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時,可以撤銷其監(jiān)護資格等問題。
三、對于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的建議
1. 建立監(jiān)護人監(jiān)督制度,將社區(qū)、民間組織納入監(jiān)管體系。未成年人受到虐待通常不是偶然事件,要想避免這類惡性案件的發(fā)生,都必須力爭在事前對這種“征兆”進行預防。按照我國的國情,我們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這樣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村委會、居委會所在的轄區(qū)內,人們的生活聯(lián)系相對密切,誰家的家庭關系不好、誰家的父母經常打罵孩子,誰家的孩子比較頑劣、甚至有法定不良行為,了解起來并不困難。警察無法深入到居民樓中觀察,鄰居卻極有可能發(fā)現虐待兒童的蛛絲馬跡,讓社區(qū)中的人變得熱心,讓熱心的人聚集起來的團體發(fā)揮出作用,將他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到的情況進行上報,就可以讓相關部門對轄區(qū)內可能犯罪、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群體心中有數,減少傷害事件的發(fā)生。
2.法律對家庭事務進行適度干預。中國的傳統(tǒng)觀念使得中國的普通民眾本身就相對注重親情的培養(yǎng)和家庭關系的維護,因此法律對此干預很少,有時甚至無從下手;而一些極度推崇私權與個人自由的國家,在意識到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性以后,其司法與社會等各個層面不得不對家庭給予過多的干預。 因此,我們需要一種“適度干預”。
國家應該通過立法確立一種適度干預的理念,使得從政府官員、司法人員到普通民眾的所有人都樹立這樣一種認識: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保護、犯罪預防及處罰等一系列問題不再是一種“家庭內部事務”,這類事務處理得好壞將直接表征一個國家與社會法治的文明程度。因此,可以設立舉報制度等,激發(fā)市民對未成年人的關心。
我們未成年人作為我們國家將來社會主義事業(yè)的接班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生理發(fā)育并不完全成熟,心理感知具有表象化,而且自身控制力比較差,注意力不穩(wěn)定,對于世界充滿好奇,所以好奇心強,學習能力強,模仿性也比較強,所以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社會環(huán)境( 比如: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生活方式以及各種意識) 的影響; 除此之外,由于當今社會快速發(fā)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常出現,的隨時隨地都在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影響未成年人的意識和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是國家庭和學校的責任,更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
二、調查研究的目的
幫助我們高中生更好地了解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了解民眾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程度和重視程度;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的政治素養(yǎng)和政治道德,提高我們高中生的政治實踐能力; 更好地增加我們高中生融入社會、學習社會知識的機會,更好地幫助我們將學校學習與社會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 更好地提高我們高中生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yǎng)我們社會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思維能力,更有利于促進我們高中生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發(fā)展。
三、調查研究的方法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主要用的研究方法是觀察法和問卷法,并在老師的引導下收集資料、設置問題、組織具體的調查活動; 最后在老師的引導對調查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并進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進行分析。
四、調查研究的時間
2015 年11 月至12 月。
五、調查研究的過程
整個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是由老師引導進行的,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分組開展,有班干部帶隊進行實踐調查研究,過程以一般社會調查研究過程為標準進行的,進行的很順利。
六、調查研究的建議
( 一) 不斷加強高中生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
通過此次調查研究我們發(fā)現許多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并非十分了解,我們的調查成果顯示,只有一少半人表示自己懂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而近多半的青少年表示自己對于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只是懂得一點,而剩余的一部分人則表示對我國《未成年保護法》一竅不通。由此可見,不斷不斷加強高中生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了解至關重要,可以引導他們通過課本、報紙、網絡等渠道更多地了解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它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 二) 不斷強化家庭、學校和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機結合
當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社會結構變得日益繁華而龐雜,由此使得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更好地做到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的有機結合。并且其中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的責任更大,因為那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最基本的環(huán)境; 同時要呼吁社會不斷樹立和改良合適未成年人進行文化生活的公共活動場合和公共基礎設施,以更好地履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劃定。
( 三) 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
通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我們發(fā)現如今未成年人罪犯日益出現低齡化,而且他們的作案手腕浮現兇殘,不斷出現了成人化趨勢,犯罪的類型也主要以侵財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為主,但他們的文明水平總體偏低。為此,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就顯得尤為重要: 應該從未成年人內部原因( 如: 他們的人性德意志、價值觀點、自制力差等) 、未成年人所處的外部環(huán)境( 如: 家庭環(huán)境、學校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 預防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對于家庭環(huán)境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能侵略子女正當權利,拋棄未成年子女或使子女輟學,及時準確矯治子女不良行為或嚴峻不良行為等; 對于學校要不斷加強法制教育,更加注重學生素質的全面進步; 而對于社會要避免拜金主義思潮對未成年人心理跟思維的扭曲,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機構,以更好地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預防。
七、調查研究的感受
( 一)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提高了我們的學習興趣
由于高中的學習壓力比較大,學習生活比較枯燥,也比較乏味和單一,但是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豐富了我們枯燥的高中學習生活。為我們提供了接觸社會的機會,為我們創(chuàng)造與眾不同、氣氛更加和諧團結的學習情境和學習環(huán)境,從而更好地刺激了我們在學習過程中一種積極的心理變化和情緒反應,激發(fā)我們學習的內在動機,更好地學會了共同學習進步。
( 二)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培養(yǎng)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
通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我們更好地增強了班級其他平時很少互動的學生之間的互動。因為我們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是以小組的形式開展的,并且各門各科的老師也進行了相應的指導,更好地改變我們以前那種傳統(tǒng)的只是老師和學生之間比較單一交流的形式,建立起了我們與老師之間更加民主的師生關系,建立起友誼式的師生關系,改革交流方式可以進行談論方式和交談方式交流。而且通過過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互我們更好地學會了幫助同伴,學會了鼓勵同伴,更好地培養(yǎng)了我們的團隊合作意識,培養(yǎng)了我們的團隊合作精神。
( 三) 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更好地提高我們的社會實踐能力
總所周知,社會實踐不僅可以為我們高中生提供一個良好的接觸社會和了解社會的機會,還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社會,深深體會自己的社會價值,感受到成就感; 更使得我們在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查研究活動提高了自己的實踐能力,鍛煉自己的人際交往能力,增加我們的成就感,增強我們克服困難的信心; 而且有利于我們更好地重塑自我,對我們自己青春發(fā)展目標進行準確的定位,以為我們以后更好地發(fā)展提供更多地接觸社會的機會。
最近朋友圈被一則新聞給刷頻了:19歲男子奸殺11歲女童,14歲曾殺害4歲男童,之前還殺人未遂致一女孩中刀嚴重受傷。
之前有過兩次嚴重違法行為,只因未成年受到未成年人法律的保護而所受懲罰不大,這一導致的結果就是讓更多的受害人受到傷害,試想,如果如今他依然未成年,依然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依然會有下一個受害人!
這引發(fā)我們的深思:如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能一成不變嗎?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犯罪人逃脫法律懲罰的保護繩。如今孩子普遍早熟,懂得更多了,他們許多都有成年人的想法了,他們知道何為犯罪。他們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并為此承擔可能付諸生命的代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改變刻不容緩,犯罪的孩子的權利收到了保護,那那些被傷害的孩子,誰為他們保障權利!那個被他捅傷的女孩誰又保障她,因為他未成年,他什么懲罰都沒有!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刻不容緩,亡羊補牢還來得及!不要再讓類似的事件再發(fā)生。
關鍵詞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適用;法律沖突;操作性
中圖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 A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問題以及未成年人的保護,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規(guī)定的制度由于本身尚不夠健全,在實際適用過程中,沖突也日益凸顯出來,這些沖突的存在已經成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強烈的不和諧音符,解決這些沖突成為了當務之急。
一、未成年人相關法律之間的沖突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廣義)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jiān)獄法》中的個別條文、《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另外就是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的一些司法解釋和規(guī)定。我國在未成年人法律適用中存在以下形式的沖突。
(一)不同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并不一致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其立法宗旨在于懲罰犯罪、保護社會,即其理念是優(yōu)先保護社會利益。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權利,即其理念是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其次才是兼顧社會利益。本來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并不會導致沖突,但問題在于我國沒有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訴法,未成年人適用成年人的刑法和刑訴法的規(guī)定,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會自然地以這兩個成人法律的理念為指導。而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真正的指導理念應當是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所倡導的,應首先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所以實際未成年人案件處理中會產生偏離其應然處理結果的情況。
(二)司法解釋與法律的沖突
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落后,規(guī)定不全面,需要有大量的司法解釋作為補充,以維系整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運行的需要。但是,立法的滯后、非系統(tǒng)化使得已有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難免出現不協(xié)調之處。主要表現在:(1)司法解釋的效果被滯后的立法所沖抵。如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更好地在審判程序中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在對未成年人適用了特殊保護的訴訟程序之后,最終卻只能根據成人的刑罰方式進行實體處理,實體與程序不配套的現狀不僅大大抹殺了程序保護的作用,而且與司法謙抑性的精神也是相悖的;(2)司法解釋超越法律,遭受質疑。我國雖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未成年人案件,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刑法和刑訴法,而我國刑法和刑訴法僅有極少的條文就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了規(guī)定。為了體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往往是通過司法解釋等形式來彌補法律規(guī)定的缺漏,導致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容易突破法律規(guī)定,司法實踐也更是緊緊依照司法解釋處理案件。實踐中就如何適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問題產生了不少爭論。
二、未成年人法律與司法實踐的沖突
未成年人法律適用最主要的就是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的司法實踐。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實踐面臨不少困難,實踐與法律的沖突表現如下:
(一)法律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實施
1、實踐遭遇法律規(guī)定的操作性瓶頸制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未成年人保護多個方面作了規(guī)定,但是多屬宣示性的規(guī)定,該法規(guī)定的未成年人實體性權利存在程序保障不足,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規(guī)定也不明確,給實踐帶來了操作難題。比如在司法保護問題上,《未成年人保護法》無法成為法院審理涉少案件的實體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但是依據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很難理解用何種方式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怎樣保護這一弱勢群體在刑事訴訟這樣特殊處境下的訴訟權益。所以在立法中回避的問題,在實踐中是無法回避的。
2、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實行困難。以取保候審為例,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對其的強制措施應當主要使用取保候審的方式。但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實行取保候審制度存在多方面的矛盾沖突:(1)司法人員對于取保候審的認識不足;(2)司法機關青睞于財產保證,限制了取保候審的適用;(3)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取保候審的適用具有一定的隨意性;(4)公安機關對取保對象的監(jiān)控不夠有力,被取保人違反規(guī)定甚至脫逃的事件時有發(fā)生;(5)立法過于籠統(tǒng),給取保候審的適用造成困難。除此之外,法律本身未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的強制措施應優(yōu)先適用取保候審,在法律之外又有司法機關不當的評價指標阻礙取保候審的適用,最終導致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困難。
(二)司法實踐部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制度創(chuàng)設與現有法律的沖突
我國法院、檢察院等實務部門借鑒國外先進立法與實踐經驗,經過自己制度創(chuàng)新,已在實務中形成和正在探索形成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法律尚未規(guī)定的新制度,如:合適成年人參與、圓桌審判、監(jiān)管令、暫緩判決、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探索、前科消滅等,下面取兩個制度說明司法機關在制度創(chuàng)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暫緩判決。暫緩判決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相符的,但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審限的規(guī)定相沖突,此外,實踐中法院設置的暫緩判決的考察期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也困擾著審判人員。雖從最終的結果來看,暫緩判決制度給予了未成年被告人一個不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機會,有利于增進未成年被告人的福利。實踐部門也熱心地在考慮該制度的適用條件、適用對象、考察工作的設計等,但若沒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該制度的合法性、穩(wěn)定性始終會受到質疑;(2)前科消滅。前科消滅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回歸社會。我國法院法官也在積極探索前科消滅制度如何實行,但是,我國刑法第100條規(guī)定有前科報告制度,實踐操作中又遇社會觀念的強烈沖突,所以施行困難、效果欠佳。有的法院為此探索施行“限制公開”制度,作為前科消滅制度的過渡性措施??梢娮罱K的解決方案是需要法律對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的特殊制度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
(三)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程序與保護實質的沖突
對未成年人法律適用,實體保護與形式程序是不可分離的,兩者共同促進未成年人保護目的的實現。但是,程序表面上的合法、合理和正當不一定表明其在實質上就一定合法、合理和正當。以未成年人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為例,有人認為簡易程序并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因
為簡易程序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辯論權等一系列權利的行使,從而影響到其權利的實質程序保障。這一說法不無道理。筆者認為正當的程序設計和施用是有一個前提:即程序運行過程中,權利主體的權利不會被不適當地削減,權利人有完全的能力行使其權利。但是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群體,其身心發(fā)展還不成熟,尚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來行使其應有的權利。所以在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設計中本身就更應當對其進行特殊照顧,對其權利只能增加而不應克減,這樣才能求得最終結果的公平與正義。在未成年人法律適用中,這種擁有合法程序形式,但實質上偏離保護未成年人目的的隱性的沖突不容忽視。
三、未成年人法律適用沖突解決之設想
從前文分析來看,未成年人法律適用中的沖突的大部分原因在于立法的不足。所以,就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完善立法是解決未成年人法律適用沖突的首要突破口。如何完善立法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建構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二是解決具體未成年人立法中的問題。
(一)建構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
筆者對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作如下設計:首先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綜合性的法律,并從兩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立法應從未成年人主體角度出發(fā)。二是增加涉及面,對未成年人的民事、經濟權利的保護也進行規(guī)定。接下來分成兩大部分內容:其一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即未成年人刑法和刑訴法(或者是在現有的刑法和刑訴法中用獨立的章節(jié)予以規(guī)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法和執(zhí)行法;其二是我們還要考慮使未成年人在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下成長,就必須通過立法來為未成年人創(chuàng)造這樣的社會環(huán)境。這方面的立法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代表,包括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僅限于義務教育)保護、未成年人救助和福利、未成年人互聯(lián)網保護、未成年人勞動就業(yè)保護等等方面的法律。
(二)解決具體未成年人立法中制度設計與操作性問題
在通過加強立法來解決未成年人法律的體系性問題的同時,在具體的法律內部,應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立法的實用性問題:一是將先進的、適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在相關立法中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并形成配套的制度體系。立法可以在國內條件尚能具備的情況下,吸納一些國外少年立法中先進的、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使立法具有適當的超前性。國內司法實踐中創(chuàng)新的、已取得一定效果的制度在立法中應當明確予以規(guī)定,使這些制度具有法律的依據。二是對現有法律已有規(guī)定的制度與未成年人保護實質理念沖突的,應當進行重新設計或者廢除。三是著重解決所立法律的操作性問題。立法必須充分考慮到如何操作的問題,將所規(guī)定的制度細化,明確具體制度的實施主體、相關部門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分工合作與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及最后的責任追究方式。此外立法中操作性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吸納實踐中的已有成果。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guī)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的原則,以及程序、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到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guī)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針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風氣根本好轉的戰(zhàn)略方針,是解決我國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
(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預防法》第44條和《保護法》第38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懲罰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苯逃谢⑼炀仁且粋€緊密相連、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一個緊密相關、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
三、少年司法體系
《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p>
四、審判方式及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注重疏導方式啟發(fā)式的特殊審判方法
1、制作“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2、營造良好的法庭氛圍。
3、少年審判與成年人審判最大的區(qū)別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階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權利
1、審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2、少年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此,《刑訴法》第152條有明確規(guī)定。
3、有獲得辨護的權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護包括以下內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護的權利。②少年法庭必須保障少年被告人獲得辨護。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應由律師擔任辨護人④名譽權受保護。
五、適用刑罰處罰措施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內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內的從輕處罰,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無期徒刑。
2、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應從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規(guī)定對少年犯罪者不適用死刑是由我國刑罰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點決定的。
(三)擴大適用緩刑
緩刑是我國《刑法》對罪行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監(jiān)督改造的一種刑罰執(zhí)行制度。
(四)盡可能適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主刑。
(五)少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是一種從上剝奪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罰方法。
(六)減刑、假釋適度放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3條規(guī)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犯罪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適度放寬。
六、矯治設施及手段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關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滿16周歲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送勞動教養(yǎng)。
(三)已滿14周歲還不滿16周歲依法不予以刑事處罰的送收容教養(yǎng)。
(四)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緣少年送工讀學校。
(五)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一種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對違法和輕微犯罪以及緩刑、假釋少年進行幫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習性,健康成長的社會性管理措施。
我國刑法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稱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問題,它被不少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稱之為難以醫(yī)治的“社會痼疾”是繼環(huán)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中國家,大都面臨未成年人犯罪增長。犯罪率日益攀升的問題。聯(lián)合國自1995年迄今為止已召開了七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議題之一,并且對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斗爭,已成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都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圍繞少年刑事審判這個中心,就未成年人審判,少年犯罪預防,矯治等內容,簡要談談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法律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guī)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教育的原則,以及程序,大法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guī)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健康成長的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治理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的一種專門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司法實踐,法律體系,專門的司法機構及專業(yè)的司法人員等內容??陀^的說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及不完善的方面,尚未形式完備少年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沒有自成體系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處理的程序法,實體法和外置法,特別是對未成的犯罪,定罪刑罰適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偵查,起訴及審理程序也規(guī)定在同一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法中》)中,這里不得不說是我國少年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1995年分別制定下發(fā)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規(guī)定》及《解釋》)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刑法在審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實體處罰上的補充彌補了有關規(guī)定上的不足。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與犯罪法先后制定與實施,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具有劃的意義。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預防法這不僅是我國少年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補了法律制度的建設空白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面發(fā)展時期。
這兩部法律,堪稱姐妹篇,制定保護法的目的是從保護角度出發(fā)“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品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發(fā)展,把它們培養(yǎng)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制定預防法的目的,是人預防犯罪角度出發(fā),”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yǎng)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質,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后一部法律明文規(guī)定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及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預防等內容,兩部法律殊途同歸,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狠抓少年犯罪這個犯罪源頭,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挽救,矯治。
二、根本方略,方法和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的戰(zhàn)略與外,是解決我是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它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過去同刑事犯罪斗爭的豐富經驗,在新的條件下的一個偉大創(chuàng)造。綜合治理就是在國家的統(tǒng)一領導下,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xié)力,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手段,從各個方面來教育,保護少年人健康成長,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依法嚴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目的。
一、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指導思想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確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方針和原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所確立的刑罰指導思想的進一步補充完善,因而應將此原則貫穿于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過程的始終。
1.正確認識和掌握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調查中本人發(fā)現,有些審判人員對未成年人犯只顧單純地適用“從輕、減輕”懲罰,而往往忽視對其教育感化。本人認為:對未成年人犯予以必要的懲罰是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客觀要求,是克服其僥幸心理,震懾和抑制犯罪的必要手段,也是對未成年人犯進行具體的教育矯治的前提。但單純地懲罰而不注重教育,即使從輕、減輕,也不能觸動其心靈,消除其對抗心理,調動其接受改造的積極性。因此,在適用刑罰時應當將懲罰與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教育為主,在教育的基礎上進行懲罰。
2.把“教育、感化、挽救”貫穿始終。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不應只停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應向前和向后延伸。案件審理前,要廣泛調查走訪學校、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如開家長、單位、學校領導、老師參加的座談會,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一貫表現、生活環(huán)境、社會交往情況及個性特點,充分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以便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教育;案件審理中,在正確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堅持寓教于審,因人施教,懲教結合,真正做到像醫(yī)生對待病人,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孩子一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繩之以法;判決后,對于判處拘、緩、管、免的未成年人犯,少年法庭要與家長、單位、學校、居委會、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落實幫助教小組,并定期回訪考察。對判處刑罰并投入少管所改造的未成年人犯,也要不定期地進行回訪考察,進一步鞏固適用刑罰的效果。
3.適用刑罰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并兼顧家庭情況和社會的需要。判處不同的刑罰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及前途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適用刑罰時要考慮他一生的道路怎么走,要立足于挽救。能不定罪的就堅決不定罪,能免刑則免刑,能判緩刑則判緩刑,能判輕刑就不判重刑。有的未成年被告人學有所長或確實是單位急需的人才,或者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確有困難,如家中有癱瘓的病人,生活依靠被告人照顧的,只要條件如許,就盡量判減輕刑或緩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列入“嚴打”范圍
“嚴打”斗爭中,普遍把有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列為“嚴打”對象,適用“嚴打”的法律政策。本人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后,原則上不應再將犯罪的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
1.把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違背《未成年人保護法》。所謂“嚴打”,是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打擊為主,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明確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笨梢姸叩姆结樅驮瓌t是不同的。我們應區(qū)分打擊未成年人犯罪和“嚴打”的法律界限,對于未成年人,即使其犯罪屬于“嚴打”七個方面的嚴重犯罪,也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即原則上不應列為“嚴打”對象而從重從快打擊;一般也不應適用“嚴打”的法律,而應適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并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
2.“嚴打”的法律政策并未明確規(guī)定把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從實際情況看未成年人犯屬于“嚴打”的嚴重犯罪的,約占為成年人犯罪總數的40%左右,特別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只有當他們犯殺人、重傷、流氓等嚴重犯罪時,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構成犯罪的大多數都屬于“嚴打”的嚴重犯罪,而未成年人犯罪屬于“嚴打”七個方面犯罪的比例相對較小。如果把未成年人也列入“嚴打”,未成年人特別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的“嚴打”面要比成年人犯罪受到的“嚴打”面大的多,這顯然是不公正的。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成熟程度不及成年人,可塑性也較成年人大,且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把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從刑法理論上講不符合“嚴打”法律政策的初衷?!皣来颉币仓皇菫榱擞兄攸c、有針對性地打擊以成年人犯為對象的嚴重犯罪,一般不應包括未成年人。
3.把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不利于對其教育改造和挽救。由于“嚴打”法律政策中重傷、流氓等罪的法定刑提高,量刑幅度上升,把未成年人列入“嚴打”范圍,即使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還是要判處較長的刑期。本來可適用《刑法》判管制、拘役、免刑的都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很多偶爾失足,悔罪表現好,家庭社會管教條件好,完全可以判緩刑的卻因適用了“嚴打”法律政策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罰而被收監(jiān)。這樣必然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壓力,甚至自暴自棄,這對本人對家庭都不利,也不利于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和長期穩(wěn)定。
三、建立配套工作體系,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現已實施。但目前仍有很多違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現象,比如,審理前和服刑時對未成年人犯與成年人犯混合關押,這使未成年人受到了交叉感染。成年人犯中二進宮、三進宮的比較多,加之“牢頭獄霸”活動猖獗,對未成年人犯的毒化侵蝕嚴重。有的未成年人犯只是初犯,但經過收容所、看守所關押一段時間后,“單面手”變成了“多面手”,甚至連如何應付審判的“經驗”都很豐富。在少年法庭審理中,若沒有公訴人、辯護人的配合,也很難達到對其教育挽救的作用。而被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刑,以及犯罪時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仍有很大一部分處于放任自流的狀況,即公安機因側重打擊現行而無暇管,單位抓經濟效益沒經歷管,學校抓升學率不愿管,父母想管又管不住或管教不當。刑滿釋放或失足的少年犯受家庭、學校、單位及社會的歧視嚴重。有些少年犯,經過少年法庭和少管所教育改造,樹立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決心,可一回到社會,就業(yè),就學等問題往往得不到解決,生活無著落,重新做人的想法化為烏有,繼續(xù)轉化為對社會的不滿和反抗意識,甚至重操舊業(yè),出現“家長打出門,學校趕出門,壞人拉進門,重進監(jiān)獄門”的悲劇。
本人建議:應由政法委牽頭成立由公檢法司和工青婦教及有關負責人參加的幫教未成年人犯領導小組,各單位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形成政法機關和社會各部門配套工作體系。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重點:
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相結合
教具準備:課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學過程:
新課導入:前面我們學習未成年人保護的的哪些內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陽市3名小學生在金某違法經營的電腦游廳打游戲時,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殺害。………
討論:這案件給我們什么啟示?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十分必要(板書)
討論:中學生應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求分組討論,各組推舉一位同學發(fā)言)
師進行歸納,除點明書中觀點,要做相應的補充。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要依法自律。
除書中列舉的不良行為外,投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guī)定:不許曠課、不得偷竊、嚴禁攜帶管制刀具等不良行為。
(2)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文字資料:(新聞調查)---《網癮少年》。吳穹在網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討論:應怎樣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師歸納:獨立自主意識與父母、老師教育并不矛盾。
練習:在下列選項中,未成年人對待家長和教師教育的正確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B.虛心接受家長和教師的正確指導
C.做任何事情都必須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D.采取自己獨立思考與尊重家長、教師的正確意見相結合的方法
(3)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同學舉身邊事例來說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讓你上學怎么辦?你去商場買東西被懷疑偷東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辦?遇壞人暴力侵害要怎么辦?
除了以上幾種外,你有沒有其他好的方法?(請同學回答,力求有各種不同方法)
小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