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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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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合同

第1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經甲乙雙方自愿以現實車況為準,該車性質為:出租客運,產權自由,經營權自有。車輛掛靠公司為: ,車型為: ,車牌號:皖C ,初次登記日期: ,該車連同經營權一并轉讓,轉讓價為: ,繳納定金 。

二、甲方保證車輛證件及各項費用齊全,費用到,有無保險。

三、現因政策原因,出租車不能重新確認經營權證,甲乙雙方須過戶變更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過戶手續(xù),乙方在辦理過戶期間,若甲方提供的手續(xù)證件與車輛檔案內容不一致或其它情況造成車輛管理及相關部門不能過戶的,甲方應退回車款,并賠償乙方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期間對該車所花費的一切費用及雙倍定金。

四、在車輛交易過程中,發(fā)現該車有違法、曝光、交通事故、盜搶等情況,甲方需接受處理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如過期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交過定金、簽訂本協議后即視為成交,如有一方反悔,另一方有權獲得定金雙倍返還。

五、本合同雙方擬定,必要時第三方可做見證人,成交后合同自行解除。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特別說明:交易后,不能重新確認經營權證,經營權須繼續(xù)使用原車主名稱。成交后出租車各種政策及規(guī)定以政府出臺新的政策為準,辦理各種相關過戶手續(xù)。成交后價格變動與前任車主無關,若干年后,如原車主反悔不配合過戶,不提供相關證件由甲方賠付乙方損失(發(fā)生糾紛須按當時市場價雙倍賠償)。各種風險均由新車主承擔,甲方不承擔各種連帶責任。

備注:

1、簽字前政府各種補助歸原車主所得。簽字以后政府各種補助及優(yōu)惠政策由新車主享有。

2、甲方同意該車中途轉讓,并協助簽字及過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

3、乙方一個月內到相關部門查清各種違章費用及二級維護。成交后,交車前各種違章罰款均由原車主承擔。交車以后由新車主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 甲方聘請乙方為專職白班司機,作息時間為早 點到晚 點,逢停運日休息。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營運任務。

二、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

三、 乙方經甲方聘用后,自愿將交付20xx元人民幣作為風險押金,一直到離職為止,如乙方沒有任何違章或事故處理,甲方予以退還乙方。 任務款每日上交130元.

四、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和出租車行的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服從甲方及車主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盡忠職守,維護甲方利益。

五、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車管理局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乙方應定時保養(yǎng)車子,如檢查機油、檢查輪子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車內外之整潔,若因乙方未盡至以上職責,造成車輛損壞,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 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如有違反,乙方還要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 乙方聘用期間須服從甲方安排出車,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絕及拖延之情形,如有違反,甲方依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罰款或開除處理。

八、 乙方關于安全駕駛等管理之規(guī)定,按照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辦理。 駕駛員安全行車責任:

九、如因乙方出現事故或違章,由乙方負責處理,任務款正常交納。

乙方: 甲方:

身份證字號: 身份證字號:

第3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第一條 車輛狀況

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_________,車牌號為_________,必須使用_________號汽油(柴油)。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fā)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起,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收回,應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點送,接車輛,出租方將另行收取費用_____元。租金及其他情況祥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方續(xù)交租金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兩天辦理。

第三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 內所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后,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

6、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把所租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盈利性經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愿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5、按期如數交納租金、租金。

6、應按時歸還車輛,歸還時的車況與《租車車輛交接單》中的車況登記相一致,并經出租方指定的專業(yè)人員驗收。驗收時發(fā)現車輛有所就的劃痕、刮傷、碰撞、損壞、設備折損、證件丟失等現象承租方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他相應的費用。

7、如許續(xù)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xù)租手續(xù)

8、必須承擔因承租方的行為而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第五條 租期的計算

租賃期間以車輛發(fā)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日計算,6小時以內按半日或小時計算。

第六條 車輛行駛里程限制

承租方多租車輛每日行駛里程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1元計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

第七條 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以《汽車租賃登記表》上所示為準)。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還車時須交納交通違章保證金800元人民幣,在十五個工作日后,經確定在租賃期間無違章記錄即退還。

第八條 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責任險。承租方可自愿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的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1.5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 擔保條款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個人簽字、單位蓋章)愿為承租方提供擔保,如承租方發(fā)生違約行為,擔保方愿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fā)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并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承租方擅自將車輛開出海南省區(qū)域。

(4)、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汽車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交接單》是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未能達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出租方:成都鷺祥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汽車 承租方:

第4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關鍵詞:承運人,客運合同,拒載,違約

論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

出租車運輸是一種常見的運輸方式,其便捷、舒適的特點使之成為目前世界各個城市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在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出租車運輸業(yè)得到了飛速的發(fā)展。出租車已經同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對于出租車運輸合同的有關法律問題,相關的研究偏少,加之法律對其規(guī)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要明確出租車客運合同客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非一件易事。本文擬對這一類特殊的客運合同作一些簡單的探討。

一、出租車客運合同的含義、特點及分類

依《合同法》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乘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的地點,乘客、托運人或者發(fā)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因而,出租車客運合同即:承運人和乘客之間達成的,由承運人 以出租車為運載工具將乘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運費的合同。作為運輸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出租車客運合同當然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共性,但是同時,它也有其自身的特性。其一般共性表現在,它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在出租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司機)以承運乘客及其貨物(行李)為條件收取運費。而乘客在享有司機提供的這一權利的同時,負有履行支付相應運費和有關費用的義務。一般來講,出租車運輸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只要雙方達成運輸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其個性,出租車客運這類特殊運輸合同顯著的特征,在于其運輸方式的便捷靈活性及合同形式的不要式性。所謂不要式是指這類合同的成立并不以雙方有書面協議為條件。雖然在運輸過程終止時,承運人會給乘客一張客運發(fā)票,但該票據是承運人單方提供的,而且其內容僅僅說明承運人的情況并末列明客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它并不是合同,其法律效力應為合同終止的證明或合同得以切實履行的證明,至于出租車客運合同的便捷靈活性的特點明很明顯的,如從事市內運輸的出租車多采用“招手即停,上即走”的運輸方式,而不是采用定時定點的方式,它的運輸目的地由乘客決定,因而相比鐵路、航空等運輸方式,它就無須乘客事先購票和耐心候車等。

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出租車運輸合同作出多種分類,在此,我們嘗試作出以下分類:

1、按車費的計價標準分,可以分為計時出租車運輸和計程出租車運輸。前者以時間為收費的標準規(guī)定單位時間的價格乘車費為時間與單價之積;后者以車輛駕駛的距離為收費標準,規(guī)定每單位距離的價格,乘車費為距離與單價的積。日常的標準多為計程收費,因而,出租車又被稱為計程車。

2、按出租車收費是否有規(guī)定的價格標準分,可以分為定價出租運輸和議價出租運輸前者即乘出租車的車費標準已經有明文規(guī)定的運輸方式;后者是指在沒有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不明或者即使已經有收費標準而客乘雙方協商一致加以改變的運輸方式。一般來講,各個交通部門都會為本地區(qū)的出租車運營費定出收費標準。但是日常生活中并不能排除承運人和乘客協商一致將收費標準下降或上調。尤其是管理不規(guī)范的地區(qū),議價運輸方式更是常見。

3、按乘運里程的標準,可以分為長途出租車運輸和短途出租車運輸。前者多為城市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的出租車運營;后者一般為市內及城市和郊區(qū)之間的運輸。由于所涉及里程的長短直接關系資費的高低以及風險大小,對于長途出租車運輸的要求應該嚴于后者。如應該訂立書面合同,辦理出城登記等。

4、按是否為乘客事先預約的標準,可以分為預約出租車運輸和臨時出租車運輸。對于前者,合同當為客乘雙達成租車的合意時成立。如果承運人的履行運輸合同已經作出必要的準備,而乘客單方終止合同,則應該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同樣,如果承運人未按照約定提供車輛,則應該賠償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二、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承運人拒載

確定出租車客運合同成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出租車運輸多為小額運輸,雙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法庭訴訟的并不多見,然而在調解、仲裁時,如果要明確界定雙方的過失和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特別是當乘客急需用車而司機拒絕搭載時,應否和如何追究司機的責任,都必須首先確定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  以切實明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一)關于合同成立時間的爭論

《合同法》規(guī)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出租車運輸合同多為不要式的口頭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是如大型公共運輸那樣采取“購票乘車”的制度,合同并非在承運人交付客票時成立,因而此種合同的成立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和交易習慣確定之。然而,具體到實踐中,則合同究竟成立于何時,有以下幾種爭論:

1、合同自乘客招手時成立。此觀點認為,當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時,由于計程車多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其既已構成一項有明確內容的要約 .因而乘客之招手喚車的行為即為承諾。此種說法有利于限制司機無故拒載行為的發(fā)生(合同自乘客招手時成立,如司機拒絕搭載,則構成違約),但是在合同法理論卻難以成立。因為一項要約之構成不僅要求其內容確定,而且必須是對特定的人發(fā)出并表明其愿意接受約束的意旨。司機駕車慢行并打出空車的標志當為對不特定的路旁行人作出,因而,司機駕空車慢行的行為并不要約。況且,乘客之招手是否為其接受亦為不可知之數。

2、司機停車時為合同成立之時。此觀點認為,出租車司機打開空車標志駕車慢行之行為為要約邀請,而乘客之招手即為要約行為,停車即表明司機接受乘客的要約,即承諾。此觀點將招手和停車兩行為解釋為合同上的要約和承諾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在于,在生意清談時,一乘客招手行為可能致數車停泊。而且,對于可以議價的運輸方式,停車只是司機承運的前提,雙方就運輸的具體內容如價款、目的地、乘客人數、行李數量等并沒有達成一致(甚至還沒有來得及磋商)。另外,即使在定價的出租車運輸中,若司機因為路遠途艱等之合理原因而拒絕運輸,乘客因為車況不佳等原因而拒絕乘坐,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合同當然也沒有成立。

3、合同自乘客上車后成立。持此觀點的人認為,乘客的招手喚車行為為要約邀請,出租車司機之停車行為系要約行為,而乘客的登車行為方始為承諾行為,至于司機駕車慢行之行為則不具有任何合同法上的意義。但問題在于,許多情況是乘客做上車后方始同司機商談目的地、價款等。如果乘客登車后,不能和承運人(司機)達成運輸的合意而拒絕乘坐,能定其是違約嗎?顯然不能。同時類似第二種情形,如果司機因為路途太遠而拒絕運輸,就必須追究他的違約責任嗎?顯然不具有合理性。

4、另外還有人認為,車輛啟動并行駛一定的距離后,司機按下計價器時,合同方始成立。因為只有客乘雙方相互同意對方的運輸條件,尤其是司機同意乘客的條件(如人數、行李數量、  目的地)后,司機才可按計價器計價。表面看來,這種觀點似乎嚴格遵命合同為當事人之合意的原則。但事實上,當事人是否一定在司機按下計價器之前達成合意實是難以確定。比如,從事市內運輸時,司機一般只在車輛需要轉彎時才問乘客的目的地或方向,如果此時一方拒絕乘運,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況且對于議價運輸的出租車運輸合同,司機并不用計價器,那豈非就不能確定合同的成立?

由此可見,確定出租車客運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鑒于實踐中的各種情形,我們斷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來為各種類型的出租車客運合同的成立時間定出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事實上,出租車營運人(即承運人或曰司機)駕空車慢行的行為、乘客的招手喚車的行為、司機的停車行為,在合同法的意義上都是雙方為訂立合同而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其性質屬于合同法所謂的先契約行為。在此行為的過程中,合同雙方都應該恪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去進行各自的行為,如客方不得在無乘車欲望時招手喚車以愚弄營運人,而營運人也不得以不符合條件的出租車進行攬客、并在載客前謹慎停車等。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應該是雙方就目的地、價款及計算方式、人數、行李等達成一致同意時方始成立。而該合意的具體外在物質表現形式則不應拘泥于停車、上車、按計價器等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運輸的事項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而,出租車運輸合同可以成立于乘客上車之前,也可以成立于其上車之后。而至于司機在駕車之后方始問乘客目的地的行為,可以認為是合同的特意待定條款,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加以確定。尤其是在客乘雙方都是以默示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時(司機觀察乘客的人數、行李的件數等、乘客觀察車輛的狀況、型號等,司機打開車門、乘客上車)雙方即使是在車輛啟運之后才就目的地達成一致(實踐中多為乘客告之司機目的地),合同也已經成立。

(二)關于出租車司機的拒載,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定的合同義務?

實踐中,可能確會出現出租車司機在乘客因危險、重大的情事 急

需用車時卻拒絕搭載致使乘客遭受重大損失的的現象發(fā)生。對于此類行為,我們認為它不是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甚至不是法律的調整范圍。因為此時司機同乘客之間并沒有合同的存在。即使按照“乘客招手合同即成立”的觀點,出租車司機承擔的變僅僅為違約責任,按合同法的最嚴厲的處罰也只有賠償運費而已。他對于乘客因此而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有時甚至是生命的喪失)并不承擔其他的任何法律責任。顯然,依照合同法是難以起到懲罰此類行為的作用。其實,此案行為性質是上“見死不救”的行為,其屬應為道德調整的范疇,雖然其性質和影響都很惡劣,但法律卻難以介入。當然,是否應該對在乘客處于危重情事時,拒絕搭載的出租車司機給以法律上的嚴懲,是否應該對見死不救者給予刑法上的處罰,已經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限于篇幅,在此略過。

三、出租車客運合同的內容

由于出租車運輸方式的不要式特征,要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只能根據交易習慣和當事人有關約定確定。但事實上,這類合同的內容具有相當的確定性,當事人雙方對于合同的內容都已有相當的了解??梢哉J為,出租車客運合同是只有幾項內容空缺的格式合同。這份格式合同由營運人(司機)提供,除目的地、客人人數、行李重量和數量、行車里程空缺外,其他條款都已經確定。但實踐中,常有司機和乘客就車輛狀況、路程遠近、車費高低等發(fā)生爭議。因此,明確雙方的有關義務就是必須的。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出租車行業(yè)的一般慣例,我們認為,該類合同應默示地包含以下內容:

(一)承運人的權利和主要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運費。其義務則相對復雜,我國合同法對于出租車運輸合同的營運人的義務規(guī)定并不明確,但日常生活中,出租司機故意繞擾路和其他欺騙乘客的行為亦多有發(fā)生。結合具體實踐來說,我們認為,出租車運輸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不得拒載義務:首先必須明確是的,此之所謂不得拒載并不是指危重情事下,乘客招手時的司機拒絕搭載(這一點,上文已作論述)。而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在沒有合理情況下,司機不得中途停止運輸。之所以作出一區(qū)分,目的在于防止將道德義務無限制地上升為法律義務,使確定客運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標準變得模糊。司機在這種情況下的拒載行為如:遇到熟悉的客人而要求陌生的客人下車;遇到長途客人而拒絕運送短途客人,遇見女乘客而拒絕搭載男乘客或恰恰相反;遇見外國乘客而拒絕搭載本國乘客或反之等。

2、不得繞路義務: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乘客、貨物運送到約定地。 在出租車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必須遵照日常生活水平習慣或地理上的路線,  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將乘客及其行李送到目的地。除非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況以外,不得彎道繞路以賺取額外的路費。

3、謹慎駕駛義務:承運人必須嚴格依照有關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謹慎地駕駛車輛,將乘客其行李安全送到目的地。此義務包括,司機本人不得酒后駕駛汽車,不得闖紅燈、不得逆行,不得超過道路的限定速度高速行駛。還應包括,檢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帶,是否關閉好車門;提醒乘客不要在行駛中將身體的某一部位伸出窗外,提醒乘客注意扶好扶手以避免急剎車、急拐彎時受傷等。

4、提供適載車輛義務:即承運人的出租車輛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適合于進行運送乘客的客運經營業(yè)務。當車輛出現以下任一問題時,即應該被視為車輛不適載:如發(fā)動機有故障、車輛的剎車失靈、方向盤不靈活、車門難以正常閉合、玻璃晃動有可能脫落、車內衛(wèi)生狀況不佳等。當出現這些問題時,即使雙方已達成客運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即拒絕繼續(xù)乘車,并且,不論車輛是否啟動和行駛,都可以無須支付運費或其他費用。

(二)乘客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乘客來說,其主要的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  地。首先,乘客享有乘車安全的權利。并且,這一乘車安全的權利延及其隨身攜帶的行李,司機對自己任何駕車上的過失所導致的乘客損害(包括人身及財產損害),都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其次,乘客有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及時送達目的地的權利。承運人在承運的過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遲延,不得中途停車去處  理私人業(yè)務。如果因為承運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時到達目的地,則承運人必須承擔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承運人的損害賠償應限定在他所預見到的范圍。至于其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和行業(yè)慣例,乘客的主要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支付乘車費用和相關費用的義務: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義務。在計程運輸時,車費應為計價器顯示的價格,議價的其他方式的運輸應為雙方約定的價格。另外,按照行業(yè)慣例,過橋梁、隧道的費用應由乘客支付。至于車輛的耗油及司機因駕駛過失產生的額外費用則由承運人自己承擔。

2、危險品聲明與告知義務:出租車客運合同是客運合同,如果根據合同法關于客運合同的乘客不得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危險品的規(guī)定, 則乘客不得攜帶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險性在內的日用品搭乘出租車(如除蟲藥、少量的鞭炮、滿裝的液化器鋼瓶、易燃的橡膠水、一定數量的打火機等等),這在事實上是難以做到的。我們認為,出租車客運合同不同于鐵路、輪船、航空等大規(guī)模公共運輸。乘客攜帶少量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登車,只要承運人同意搭載,合同依然可以成立。鐵路、輪船、航空等大規(guī)模公共運輸為公共安全計,并且考慮到對眾多旅客檢查的難度,嚴格限制個別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是完全必要的。而出租車為小范圍運輸,司機對于乘客所攜帶物品的危險性易于檢查,并可以對這些物品的危險程度做出合理的判斷,是否同意承運取決于司機本人。當然,乘客則必須將攜帶危險物品的事實告訴承運人,  以便其作出相應的判斷。如果乘客不將該事實告知司機,并因而對司機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則他必須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反之,造成自身損害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3、不干涉駕駛義務: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機自己駕駛車輛 ,不得要求司機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機闖紅燈,不得無端和惡意指責司機駕駛技術,不得干擾司機駕駛。如果因此給承運人造成損害,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給自己造成損害的,承運人不需承擔責任。

四、出租車客運合同的違約及爭議解決

第5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從業(yè)資格證號: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基本情況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證號從_________號--_________號,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yè)資格,從業(yè)資格證號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營運車輛情況:車輛型號_________,發(fā)動機號_________,車輛牌照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道路運輸證號_________,車輛購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及附屬設施、設備)_________萬元,車輛購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對應的經營權證號_________。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使用上述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報當地行業(yè)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屬于甲方,車輛產權屬于乙方。

第三條 承包費標準

乙方應按月向甲方繳納承包費,每月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元)。

承包費包括:

公路養(yǎng)路費_________元;

客運附加費_________元;

營業(yè)稅_________元;

車輛折舊費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元;

其他稅費項目金額_________;

企業(yè)管理費_________元。

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清下月承包費給甲方。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擔國家對營運稅費進行調整的風險。

第四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的規(guī)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辦理相關營運手續(xù)。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汽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第五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代乙方為車輛辦理規(guī)定的強制參保險種(車上責任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的投保和續(xù)保手續(xù),保險受益人為乙方。

當需要辦理保險理賠事項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保險索賠手續(xù)。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安全、謹慎駕駛車輛,確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乙方應對車輛、車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法律責任。若發(fā)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并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賠償和事故處理支出的實際費用有權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營運變動成本,包括修理費、檢測費、燃油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技術規(guī)范使用車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乙方不得轉包營運車輛。本合同到期后,車輛(含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證照)由乙方按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乙方聘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被聘請的駕駛員必須經運管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yè)資格證,且應當經過甲方的同意,并將聘請的駕駛員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備案,服從甲方統(tǒng)一管理。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請的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3、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甲方因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有權向乙方追償。

4、乙方違反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律法規(guī)或甲方管理規(guī)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時,甲方可以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要求乙方適時對出租汽車進行更新。

7、甲方按照規(guī)定,有權組織乙方參加職業(yè)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做好駕駛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審工作。

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3、甲方有義務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4、甲方有義務及時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法規(guī)政策。

5、甲方有義務組織乙方參加各項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

6、甲方有義務公示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乙方有權參加甲方組織安排的各種活動和安全培訓。

3、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維護甲方的整體形象。

3、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給甲方。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出租車內外設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車身顏色、營運標志、車身廣告、車身噴字等。

5、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嚴重違反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二)發(fā)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并誠實信用地行使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費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仍沒有按約定支付承包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擅自轉包車輛的,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含聘請駕駛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運管機構對甲方給予處罰或者質量信譽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結果,每扣1分給予乙方20元罰款。因乙方多次違章、嚴重違章致使甲方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乙方無故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一年一度的輪訓或者安全例會的,每缺一次處以100元罰款。

(六)乙方聘請駕駛員未向甲方報備的,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甲方原因辦理相關營運證照不及時、代繳納稅費不及時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xù)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xù)訂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條填寫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業(y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一、本示范合同適用于經營權的使用權歸企業(yè)所有,車輛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實行掛靠經營模式的企業(yè)。

第6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特制定以下租賃事項:

一、甲方車位:地下停車場內車位;

二、乙方車輛型號:

車輛型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車輛顏色備 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將地下 層 號 車位租予乙方使用。

2、雙方同意租金為 元/月(大寫: ),甲方有權根據政府部門指導價或規(guī)定收費標準調整收費。

3、甲方提供金色家園智能卡壹張,供乙方停車與住宅智能系統(tǒng)出入使用,編號: ,收取押金 元/張(合同終止時憑證退回),工本費 元/張。

4、付費方式:乙方必須于每月25日前繳交下月租金,逾期則視作自動放棄繼續(xù)租用該車位,管理處有權自動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車輛進入。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法循章對小區(qū)交通、車輛進行管理,并制定車場《車輛管理條例》。

2、甲方有權禁止任何高度超過2米的車輛,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3、甲方有權無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將乙方違章車輛鎖扣/拖走處理,所引致的費用及后果由乙方負責。

4、甲方應安排車場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智能化監(jiān)控管理。

5、甲方應負責停車場內消防設施、清潔衛(wèi)生處于良好狀態(tài)。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簽訂《租賃協議書》時,必須示金色家園智能卡及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

2、乙方必須購買車輛全部保險,同時將車輛鎖好,貴重物品、車輛出入證切勿放置于車內。否則造成車輛遺失(包括車內物品)及意外損壞,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乙方辦理月租停車出入證后,該車輛享有者當月內不限次數出入停車場的權利。

4、乙方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位界線內,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與后果由乙方承擔。

5、若乙方租用指定車位被其他車輛占用,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撤離,甲方應盡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須遵照出入證的專車專用制度,禁止轉借、交換、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車位作其它用途(如:裝卸或堆積物件、維修車輛等)

8、乙方應自覺愛護停車場公共設施與衛(wèi)生。

9、乙方應自覺按時繳納停車位租金。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訂。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代 表:

住 宅 單 元: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第7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牌汽車,車牌號碼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 年,自 2014 年 月 日至 2014年 月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xù)租的,應當在期滿前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后,雙方可以辦理續(xù)租手續(xù)。

3.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 1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 租金

乙方需支付車輛租金 每月 元。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并具備私家車的合法手續(xù)。

2.甲方保證租賃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權利瑕疵,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負責駕駛人員的體檢費,租賃期內發(fā)生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等。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fā)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8.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后,可以對租賃物進行外觀裝飾。租賃期滿后,添附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會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處理。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權將租賃物上一切有關乙方所使用的企業(yè)標識及注商標標識予以覆蓋或拆除,以恢復車輛原貌。

第六條 租賃物的交付

1.本合同簽訂之日,甲乙雙方進行租賃物交接。

2.租賃物交接時,甲方應當向乙方說明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租賃物質量瑕疵。

3.租賃期滿后,由乙方將該車送到甲方住處,并辦理相關手續(xù)進行租賃物交接。甲方對租賃物的毀損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接之日起10日內提出,否則視為租賃物完整無非正常損害。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2.在租賃期間內,由于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余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財產損失或無法滿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雙方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各種保險、交通管理等費用的義務,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超過1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賃物連續(xù)或累計無法正常使用超過10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 押金條款

1、乙方應于本合同簽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幣 元給甲方。

2、甲方應于本合同期滿或雙方解除合同后30日內,扣除交通違章罰款數額后,將剩余押金歸還乙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決:雙方均可以訴至甲方所在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共 兩 頁,一式 兩份,甲方執(zhí) 壹份,乙方執(zhí) 壹 份。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8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別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guī)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guī)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yè)道德、遵章守紀、業(yè)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繳納職工養(yǎng)老、失業(yè)、大病醫(yī)療統(tǒng)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y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y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骨文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jiān)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guī)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jiān)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xù)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六條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guī)章制度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做為出租汽車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關主體資格認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xù)訂;經濟補償與賠償;勞動爭議處理的內容,不得任意變動。

三、本合同中凡劃線的地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或告知職工本人具體政策規(guī)定。

四、本合同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書“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條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該條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并在下面逐條寫清。

五、本合同中甲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及職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應同居民身份證一致。

六、本合同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涂改。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變更書及續(xù)訂書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低。

第9篇:出租車合同范文

乙方(車輛牌照出租人)

乙方通過報廢名下京牌小客車,取得北京市《個人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具備北京市小客車購車資格。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乙方將自有北京車輛牌照租賃給甲方使用?,F就租賃車牌照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負責提供一臺發(fā)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上海大眾斯柯達明銳1.6L車輛;乙方負責提供一套北京市車輛牌照。

二、租賃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日止。租賃費用:租金每月 元。該協議簽訂7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個月租賃費¥ 元(人民幣 元整)

三、雖然上述車輛依法登記在乙方名下,但該車輛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均屬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關系人不享有該車任何權利,無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該車。

四、車輛牌照租賃期內上述車輛產生的一切責任、風險、費用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并處理。一切責任、風險、費用及債務與乙方無關。

五、車輛牌照在租賃期間甲方應為該車購買第三方責任險(保額五十萬)因任何事故給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損害的,應由甲方及其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處理有關部門的裁決進行賠償, 乙方沒有任何義務進行損害賠償。

六、租賃期間內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車輛牌照,不得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轉讓、轉借等。

七、租賃期內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購車資格,乙方應全力配合辦理車輛過戶相關手續(x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辦理過戶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將之前收取但未履行協議月份的租賃費用在過戶手續(xù)完成7日內退還給甲方,乙方只取得實際發(fā)生月份的租賃費用。

八、租賃期滿前壹個月,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續(xù)租問題。若雙方同意續(xù)租,需重新簽署租賃協議。若一方不同意續(xù)租,經雙方協商無果租賃期滿后,甲方對車輛牌照的使用權自行終止,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xù)。乙方收回車輛牌照,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等均屬于甲方。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簽字認可后所形成的書面材料具有本協議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