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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交易動因的財務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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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交易動因的財務分析研究

摘要:本文圍繞“資金為什么要通過地下錢莊交易”這個核心問題,通過典型案例對地下錢莊客戶的交易收益成本進行深入的財務分析,進而提出采用“堵”與“疏”相結合的方式綜合治理地下錢莊,既要保持對地下錢莊非法經(jīng)營活動的嚴厲打擊,也要從金融供給側出發(fā),提高金融體系的服務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場手段壓縮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

關鍵詞:地下錢莊;交易動因;治理;案例

一、地下錢莊交易動因財務分析

1、規(guī)避國家外匯管制,提高資產收益率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居民擁有的財富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人希望在全球配置資源,以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實現(xiàn)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而目前我國對個人資本項下外匯管理還未完全放開,個人境外投資、購買房產等需求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滿足。因此,部分人鋌而走險,通過錢莊交易將資金轉移境外。通常,地下錢莊交易傭金比銀行要高,為交易金額的0.1%左右,但境外資產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以上。案例1:境內個人投資境外股市或收益匯回。境內居民周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7筆共8785787元人民幣。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外賬戶向周某在香港的證券賬戶支付6筆,金額共計7811410港元,周某將該項資金用于投資香港股市;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外賬戶向香港的某公司支付兩筆,金額共計347398.28歐元,用于周某償還該公司債務,周某之前從該公司借入資金用于投資香港股市。案例分析:目前我國對個人資本項下外匯管理尚未完全放開。根據(jù)《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即境內個人只能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F(xiàn)實情況是“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提供的產品一般門檻較高,且品種有限、額度有限,根本無法滿足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的需求。同樣,因境內個人不能夠脫離“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獨自在境外投資,前期通過非正常渠道流出境外的投資,投資的本金和收益自然也無法正常匯回境內,一旦需要調回境內使用,也只能選擇地下錢莊。案例2:境內個人境外購買房產。境內居民劉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7筆共計13550996.3元,地下錢莊控制的澳大利亞某公司賬戶向劉某的兒子在澳大利亞的賬戶支付款項7筆,共計2564535.9澳大利亞元。劉某兒子用該筆款項在澳大利亞購買房產。案例分析:境內居民境外購買房產屬于資本項下的對外投資,《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未對境內居民境外購買房產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即個人境外購買房產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將資金匯出。另外,根據(jù)《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這對于購買房產等大額支出,根本無法得到滿足。

2、逃避稅收,獲取高額違法收益

資金通過地下錢莊交易,脫離了外匯局、海關、稅務等部門的監(jiān)管,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交易客戶付給地下錢莊交易金額0.1%左右的傭金,但卻偷逃了高額的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案例3:進口電子產品,逃避進口增值稅。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一批手機,貨款為9206376港元。2015年6月,趙某通過本人境內銀行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上述貨款7筆,金額共計7404427元人民幣,對應地下錢莊的香港賬戶向香港客戶支付上述貨款9206376港元。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的該批手機,未經(jīng)過海關報關,而是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案例分析:趙某從香港客戶購買的該批手機,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未正常報關,因此沒有報關單,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向香港客戶付款。按我國現(xiàn)行的稅收政策,手機的進口關稅為零、增值稅率為17%,也就是趙某通過背包客捎帶等方式進境、地下錢莊付款的方式,逃避了17%的進口增值稅,稅款達120多萬元。案例4:進口木材,逃避進口增值稅。張某向越南人黃某購買木材,貨值40760256081越南盾。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向黃某支付上述貨款。張某通過姐姐和爺爺?shù)馁~戶分15筆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共計12230757元,對應黃某在越南的賬戶收到地下錢莊賬戶支付的15筆款項,金額共計40760256081越南盾。案例分析:張某向越南人黃某購買木材,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但未辦理報關,海關無法代征進口增值稅。按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進口板材、家具料增值稅率為17%。張某進口木材采取不報關、通過地下錢莊付款的方式,偷逃進口增值稅達200多萬元。案例5:銷售商品,逃避企業(yè)所得稅。鄭某將皮具出售給香港某公司,貨值共計15200000港元。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該香港公司在香港支付給地下錢莊控制的兌換公司30筆,金額共計15200000港元,相應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向鄭某的5個賬戶支付人民幣30筆,金額共計12255225元。案例分析:鄭某與香港公司的皮具交易,雙方簽訂了銷售合同,但未辦理報關。鄭某通過郵寄、捎帶等方式將皮具出境。該筆銷售款,未轉入公司賬戶,而是轉入鄭某個人賬戶,自然也就不可能計入公司的銷售收入。按我國目前企業(yè)所得稅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企業(yè)所得稅率為25%,鄭某出口皮具不報關,通過地下錢莊收款,偷逃企業(yè)所得稅達300多萬元。案例6:境內旅行社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境外商店的高額旅游購物回扣,逃避個人所得稅。周某為境內某旅行社負責人,該旅行社常年組織旅行團去香港購物游。2015年8月,香港余某在香港支付給地下錢莊控制的資金兌換店3筆,金額共計4860267.31港元,對應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向周某支付3筆,金額共計400萬元,以上資金是香港的四家購物店給周某所帶旅行團在香港的購物返點。案例分析:周某帶團在香港購物,獲得境外商店的高額購物回扣。按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若正常匯回國內結匯,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周某通過地下錢莊收取高額購物回扣,偷逃個人所得稅稅款80余萬元。案例7:向境外轉移境內勞務報酬所得,逃避個人所得稅。香港居民陳某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將其在中國境內拍戲的片酬通過本人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人民幣43筆,共計1700萬元,其在香港的賬戶從地下錢莊控制的賬戶對應收取14筆,共計20218241港元。陳某無法提供境內片酬1700萬元的完稅證明。案例分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陳某未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勞務報酬所得,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偷逃個人所得稅款679.3萬元。

3、地下錢莊手續(xù)簡便,降低時間成本

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無須審核材料,且資金實時到賬。當人們急需劃轉資金時,往往選擇通過地下錢莊交易,降低交易的時間成本。案例8:支付境外手術費用。境內居民鐘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通過本人境內賬戶向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支付4筆共3000001元人民幣,對應其弟在澳大利亞收款3筆共648268澳元,該款項用于支付鐘某父親在澳大利亞的手術費用。案例分析:鐘某父親到澳大利亞手術,需向境外支付治療費用約60萬澳大利亞元,因不能及時提供境外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無法在銀行辦理,為不延誤治療選擇通過地下錢莊匯款,達到及時治療、降低交易時間成本的目的。

二、地下錢莊治理

對于地下錢莊的治理,要從客戶交易的動因分析,厘清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既要考慮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外匯管制的現(xiàn)實,也要考慮到居民越來越強烈和頻繁的外匯交易需求,采取“堵”與“疏”相結合的方式綜合治理。一方面保持對地下錢莊非法經(jīng)營活動嚴厲打擊的高壓態(tài)勢;另一方面從金融供給側出發(fā),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體系服務能力和效率,利用市場手段壓縮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

1、從源頭打擊非法交易

境內個人通過地下錢莊進行資金交易,更多是因為其源頭交易的非法性,如偷逃稅款。因此,要對地下錢莊保持高壓打擊的態(tài)勢,外匯監(jiān)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注重從源頭上打擊非法交易,消除地下錢莊交易的潛在需求。

2、穩(wěn)步推進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一是圍繞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加快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逐步擴大境內個人境外投資試點范圍,不斷滿足境內個人合理的境外投資需求。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對涉外小額貿易實施便利化措施,在確保貿易背景真實的前提下,提升小額貿易通關效率。三是逐步提高個人購匯額度。

3、加強外匯管理政策宣傳

一是加強現(xiàn)行的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特別是與企業(yè)和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外匯管理政策,使企業(yè)和個人了解外匯政策,遇到相關業(yè)務知道如何辦理。二是加強打擊地下錢莊工作的宣傳,使公眾認識到地下錢莊交易的危害性,增強依法合規(guī)經(jīng)營意識,明確參與地下錢莊交易所要承擔的嚴重后果。

4、提高金融體系的服務能力和效率

一是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批準更多符合條件的貨幣兌換機構,鼓勵更多的城商行、村鎮(zhèn)銀行等地方法人機構開辦結售匯、匯兌業(yè)務,增加金融體系服務能力。二是引導金融機構根據(jù)市場需求,開發(fā)更多滿足涉外主體資金需求的服務,切實滿足小微企業(yè)外匯資金需求金額小、交易頻繁、時間緊的需求。

參考文獻

[1]王延偉:疏堵并舉治理地下錢莊[J].中國外匯,2017(7).

[2]黎友煥:揭秘地下錢莊[M].北京:經(jīng)濟日報出版社,2011.

作者:郭冰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