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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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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分析

摘要: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出臺,先行支付制度引起人們的關(guān)注。雖然先行支付寫入法典,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也給工傷者提供了新的法律依靠,但是法律還未將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損害的先行支付,使得《社會保險法》具有弱強制性、弱懲治性等缺陷。針對這些缺陷,導致先行支付制度落實遭到很大的阻礙。本文提出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見,以推進社會保險法以及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的進步。

關(guān)鍵詞:先行支付;工傷保險;缺陷與完善

《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在我們?nèi)肆Y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得又一個里程碑。先行支付是該法的重要內(nèi)容,為工傷者提供新的法律保障。研究和完善我國的先行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對先行支付制度展開論述,根據(jù)先行支付在中國的實施,以法律的角度給予評析和建議。

一、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概述

先行支付制度是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一種保障制度。先行支付有兩種類型:一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型;二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型。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型是源于1993年的《工傷保險條例》即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的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以由基金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型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工傷,可以歸責于第三人而第三人不支付受工傷者費用,可以請求基金先行支付。綜上,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主要是指在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向工傷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其不支付的情形下,經(jīng)過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的申請,由社保經(jīng)辦機構(gòu)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可以向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追償?shù)闹贫?。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制度可包括兩種制度:一是墊付制度,另一種是代位求償制度。墊付制度是在特殊情況下給弱勢全體的一種保障,而代位求償則為一種保險形式。墊付先行支付的條件:一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社會保險法律關(guān)系尚未成立;二是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同時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會提出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會會向受工傷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代位求償先行支付的條件:一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傷;二是第三人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現(xiàn)狀

我國現(xiàn)行的《社會保險法》是從2011年7月1日起實行的,該法把墊付試論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缺陷與完善梁春美吉家捷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型先行支付寫入了法典,這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上里程碑式的進步,將大大加強了對未參保的工傷者的保護。為先行支付提供了更大的實現(xiàn)空間,也一定程度上為工傷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時先行支付為工傷保險提供了基本保障;再者,來自基層的強大推動力,使得先行支付有了較大的群眾基層。因此,先行支付制度為工傷者提供更為及時的法律救濟,還一定程度上減少工傷者的訟累。但該法仍未規(guī)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傷保險性先行支付。這樣的先行支付存在以下問題:1.強制性不足。《社會保險法》是公法,其內(nèi)容應當是多屬于強制性的行政法規(guī)范,具有較強的強制力,依賴國家公權(quán)力及行政機構(gòu)實施。然而我國現(xiàn)行《社會保險法》的強制力明顯不足,地方執(zhí)法觀念不強,變通性執(zhí)法,使得該法律由強法變?nèi)醴?,用人單位為此也打法律的漏洞,勞動者的工傷參保率低。如果僅僅依靠工傷保險基金的力量墊付工傷保險待遇這是遠遠不夠的。2.用人單位易拖延支付。按照現(xiàn)行法律只規(guī)定了墊付型先行支付,當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支付,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樣容易用人單位滋生故意違法的心理,以各種借口不承擔工傷者的治療責任或者是拖延支付,使得工傷者不能及時、足額領到工傷保險待遇,觸犯工傷者的利益,其利益也沒能夠很好的保障。因此,將用人單位作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請主體會產(chǎn)生權(quán)利尋租的可能,為經(jīng)辦機構(gòu)人員與用人單位合謀套取基金的法律縫隙。3.工傷待遇保障十分困難。按照當今的法律固定,勞動者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十分嚴苛,工傷者欲取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費用仍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者向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程序繁雜冗長,過程持續(xù)時間長,且要需要的費用很多,如果將工傷認定作為前置程序則不能讓工傷者盡快得以救濟,因此,私了成為了工傷者的常用之舉。即使工傷者通過了勞動仲裁或訴訟方式取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執(zhí)行難上加難,經(jīng)常遭遇用人單位無財產(chǎn)可執(zhí)行的窘境。工傷者難獲救治,醫(yī)療負擔沉重,后續(xù)生活難以為繼。4.懲罰性不強。《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待遇應當是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而六十三條也不過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沒有任何追償懲罰制度,顯然《社會保險法》的懲罰力度不夠,容易滋生用人單位拖延支付或不支付。

三、我國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的設想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是《社會保險法》的立法亮點之一,旨在與確實保障工傷者的法益,然而,在實踐中其立法目的卻沒有得到廣泛的實現(xiàn),最后也落入“執(zhí)行難”的窘境。筆者總結(jié)不足,結(jié)合工作實際,提出先行支付制度完善之建議。1.排除用人單位申請主體的不適格。用人單位作為先行支付的申請主體,在立法上顯失公平,對于未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旦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但不支付費用,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導致合法者為違法者買單的局面。若將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勢必會讓此制度成為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的途徑。因此,要排除用人單位作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請主體,避免用人單位“權(quán)利尋租”及與經(jīng)辦機構(gòu)串通騙保的情況出現(xiàn),以確保資金合理、安全、穩(wěn)定的運用。2.擴大先行支付的適用范圍。當前的先行支付制度排除了非法用工的適用可能,使得童工和非法用工中的勞動者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現(xiàn)行的《社會保險法》只規(guī)定墊付型給予,即是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工傷者受傷后,用人單位又不支付費用的情形,但對于因第三人原因而受工傷的代位追償型先行支付尚未規(guī)定。因此,筆者主張擴大先行支付的適用范圍,將非法用工納入保障范圍。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參保單位的職工受工傷的,職工可以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用人單位不賠償?shù)模毠た梢韵蛏鐣kU行政部門申請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依法可向用人單位追償。增加代位追償型先行支付,以保障工傷者的權(quán)利。3.醫(yī)療費先行支付不應以工傷認定為前提。現(xiàn)行的先行支付是以工傷認定為前提的,即意味著沒有經(jīng)過工傷認定則不能得到先行支付。筆者認為不應該以認定工傷為前提,尤其對于需要緊急進行救治的工傷職工,就不應僵硬的以認定工傷為救治條件。僵硬的要進行工傷認定,可能會拖延工傷者救治的最佳時機,工傷者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治和救濟。因此,應該建立特別渠道保護,對于需要醫(yī)療費用(含住院伙食補足費)救助的工傷勞動者,勞動者在提供相關(guān)材料后即可向社會保險部門主張先行支付。4.明確先行支付的支付方式。先行支付未明確支付方式,應該明確定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皩τ?—4級傷殘的工傷勞動者,先行支付應明確以定期支付形式來執(zhí)行。在未告知職工定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quán)利情況下地一次性支付,職工有權(quán)撤銷,并繼續(xù)享受定期待遇?!蓖瑫r,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直接支付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不要轉(zhuǎn)交。5.加強對先行支付的宣傳推廣。根據(jù)北京義聯(lián)的調(diào)查數(shù)據(jù)表明,雖然《社會保險法》已經(jīng)通過一段時間了,但是78.6%的工傷者表示沒有聽說過社會保險法,91.8%的工傷勞動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但當對工傷者介紹先行支付制度內(nèi)容后,92.5%的工傷勞動者對先行支付制度的施行表示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能過加強對先行支付的宣傳推廣,尤其是對工傷勞動者的宣傳。因此,政府機關(guān)應增強普法宣傳月,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勞動者維護自身權(quán)益的思想認識,形成關(guān)注法律、了解法律、運用法律的良好氛圍。結(jié)語:任何制度或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需要時間和實踐去檢驗。由于立法者的價值觀念和顧慮,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是盡善盡美,顧及所有人的利益。也正因為不完美,所以才需要完美不斷去探究和尋求,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先行支付制度,建立和打通社會保險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的長效機制,更好的保障工傷勞動者的利益,推動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的進步

參考文獻

[1]李海明.工傷救濟先行給付與代位求償制度探微——兼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與失[J].現(xiàn)代法學,2011(2):48-54

[2]對于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建議[N].工人日報,2011-05-18日(007)

[3]讓先行支付政策惠及未參保工傷職工[N].工人日報,2011-05-18(007)

作者:梁春美 吉家捷 單位: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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