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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對某銀行總行利用理財資金投資江蘇省某市平臺公司項目信托計劃的檢查過程進行了系統回顧,剖析了該案例的背景和違規(guī)事實并總結內查外調的檢查思路和方法,揭開了該銀行總行向某律師事務所輸送巨大經濟利益的面具。最后針對該案例的違規(guī)動機和原因,從銀行內控和政府外部監(jiān)管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創(chuàng)新業(yè)務信托計劃融資顧問費利益輸送外部監(jiān)督
一、案例背景
2013年5月至9月,財政部組織江蘇專員辦對A銀行江蘇省分行開展2012年度金融企業(y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時,發(fā)現A銀行總行有關人員在利用理財資金投資江蘇省某市B平臺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項目信托計劃126億元過程中,存在損害國家利益向北京C律師事務所輸送巨大經濟利益3.34億元的嫌疑,江蘇專員辦及時將檢查發(fā)現的情況上報財政部,并配合財政部開展工作,最終財政部將相關檢查情況移交中國銀監(jiān)會處理,后被移交中紀委處理,中紀委將案件移交高法。
二、違規(guī)事實
B公司為了獲取A銀行總行信托貸款資金,在支付信托合同約定的利息、信托報酬之外,又與C律師事務所簽訂“融資法律服務操作協議”,并以“融資顧問費”的名義支付給第三方C律師事務所3.34億元巨額資金,實質就是中介費,形成利益輸送。2009年,B公司為解決融資困難,在D信托公司推薦下由C律師事務所介紹認識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人士。通過協商,商定通過D信托公司設立單一信托計劃,由A銀行總行理財資金來投資該信托計劃解決B公司的融資問題。實質上就是A銀行總行通過信托平臺向融資單位發(fā)放貸款(年利率7%),D信托公司只負責提供產品和業(yè)務通道,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不承擔管理責任。根據上述操作方式,D信托公司與B公司于2009年3月、2009年12月、2012年10月,分三期簽署了3份總金額為126億元的收益權信托合同。A銀行總行用理財資金投資上述信托受益權,成為單一的投資人和受益人。但在上述三份信托合同簽訂的同時,C律師事務所又與B公司簽訂了與融資項目對應的三份《融資法律服務操作協議》,約定在融資資金到位后,B公司分別按每年融資余額的1%、0.7%、0.35%支付上述三筆“融資法律顧問費”計35724萬元,截至2012年11月底實際支付33414萬元,上述款項全部匯入北京市C律師事務所。
三、違規(guī)特點
(一)A銀行總行有關部門逆程序操作該項業(yè)務
根據A銀行財產(權利)收益權理財業(yè)務投資規(guī)程,一般此類業(yè)務應由銀行基層行進行貸(投)前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再按項目審批權限上報省行、總行有關部門,由總行相關部門在履行相關審核、審批程序后,經投資審查委員會通過付諸實施。而B公司的第一期40億元融資項目并未按此程序操作,而是直接由A銀行總行與B公司洽談,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也是由A銀行總行完成,項目所在地的某市分行竟然對項目具體情況毫不知情,后來由總行指定被動接受作為資金監(jiān)管行。此外,A銀行總行對該項目未按貸款流程,而是采取內部簽報的方式在部門之間進行會簽,再報總行領導簽字。從而使該項目許多隱情得以遮擋。
(二)A銀行將應納入銀行大賬的投行收入輸出給第三者
根據檢查組對江蘇省內其他多個A銀行總行理財資金投資的信托項目檢查,A銀行均與融資項目單位簽訂了融資顧問協議,并將收取的融資顧問費等收入計入中間業(yè)務收入,唯獨B公司項目(一期、二期96億元融資)A銀行沒有與項目單位簽訂融資顧問協議,最終將相關利益輸送給關系人C律師事務所。
(三)C律師事務所未提供實質性法律服務
根據A銀行、D信托公司相關內部制度規(guī)定,銀行在辦理理財資金投資、B信托公司在制定信托受益權計劃時按內部控制流程均由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意見。經對B公司檢查,該公司除提供與C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三份《融資法律服務操作協議》和融資法律意見書外,C律師事務所并沒有提供實質性法律服務。A銀行總行有關人員自己也承認,A銀行有自己的法律合規(guī)部,所有的信托項目并不需要外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所以,C律師事務所按年融資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巨額“融資法律顧問費”實際上就是以其名義收取的融資介紹費。
四、處理結果
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違紀性質十分嚴重,已涉嫌犯罪,財政部將其移交中紀委處理,中紀委將案件移交高法。三年后,律師事務所、平臺公司、金融企業(yè)部門負責人均被刑事處理。
五、檢查思路與方法
(一)約談公司關鍵人員,確定檢查重點
2013年10月29日,檢查組約談B公司董事會主席張某,據他介紹,B公司此項目之所以能夠與A銀行總行談成,核心人物是C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陳某。正是經陳某介紹,他們才認識了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的副總經理馬某,A銀行總行參與此項業(yè)務的人員主要是金融市場部的副總馬某、處長鄧某以及劉某等人。B公司張某承認,信托收益權的設計主要是與A銀行總行商談,但C律師事務所對B公司做了提示;支付給C律師事務所的費用是陳某提出的,起初要的更高,達到1%—2%。而作為B公司這樣做的理由很簡單:一方面是為了能夠獲得資金,另一方面資金總成本控制在9%的目標之內。取得了B公司關鍵人員的供述之后,檢查人員將檢查重點放在了延伸調查A銀行總行上。
(二)內查外調,取得突破進展
檢查人員在財政部指導幫助下兩次進駐A銀行總行進行調查,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談話,調取會議紀要等,最終抽絲剝繭,基本查清了事情的真相。1、A銀行總行有關人員刻意回避利益輸送的第三方。2013年10月21日,檢查人員第一次進點A銀行總行召集財務會計、資產管理、機構業(yè)務、信用投資等6個部門見面會,提供的“關于X項目投資情況的報告”強調該信托項目“前兩筆由D信托公司推薦至我行辦理”,整個過程中有關當事人對“C律師事務所”只字不提。2013年12月3日第二次進點當檢查人員單刀直入故意提及C律師事務所及法人代表陳某時,A銀行總行有關當事人更是諱莫如深。連具體負責該項目的金融市場部副總馬某也堅稱不知道C律師事務所的事,不認識陳某其人,還辯解說以為“陳某是B公司他們帶來的律師”。其言辭不僅與該部處長鄧某“是來過一個律師,自己一個人來的,只是交換過名片,就去找我們馬總了”證詞相左,更與B公司張某主席提供的談話內容大相徑庭。2、A銀行總行內部人員對該信托項目有關問題說法自相矛盾。其一,對于由誰來完成40億元信托項目的盡職調查說法矛盾。第一次進點時,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副總馬某介紹該項目是由D信托公司推薦(實際最初是由另一家信托推薦),項目的盡職調查是由A銀行江蘇某分行完成的。第二次進點時他又改口強調該項目是由總行帶著江蘇某分行一起做的;而其下屬金融市場部劉某承認,該項目是由總行直接發(fā)起,江蘇省分行當時不知情,沒有參加調查,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也是由A銀行總行完成的,事實也是如此。其二,在該項目產品定價、論證審定上也存在諸多矛盾。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馬某反映,B公司的人是D信托公司的王某帶過來的,不是單獨接觸,都是同部門其他員工一起接觸的。該項目第一期定價也是由團隊商定,共開過三到五次部門會議,參與人員有馬某、鄧某、劉某、黃某等。價格是部內會議決定,并沒有定價流程,商談是團隊參與,團隊開會定下來后,再往上報,但價格商談沒有書面痕跡。而該部鄧某處長則持相反意見,作為項目的主要經辦處,她“個人沒有接觸B公司,項目也沒有推薦到我這里,如果是推薦給我處其他職工,也應該會跟我匯報,我也沒有接到過匯報”,對于產品定價“B公司的項目價格沒有跟我談,我也不清楚跟誰談,我覺得就是跟我們的馬總談的”;并反復強調:對該項目第一期商談的過程,她參與的比較少,她和劉某還是比較被動的,主要是馬總安排相關任務下來,在2009年3月份之前她沒有接觸過B公司方面的相關人員等。3、A銀行總行放棄該項目應得收入以及在利率設定上難圓其說。一是根據檢查組對江蘇省內等其他多個A銀行總行理財資金投資的信托項目檢查,銀行均與融資項目單位簽訂了融資顧問協議,并將收取的融資顧問費等收入計入中間業(yè)務收入,唯獨B公司一期40億元、二期50億元的信托項目(第三期36億元由A銀行江蘇某分行收取了4500萬融資顧問費),A銀行沒有與項目單位簽訂融資顧問協議收取任何費用,而相關利益為關系人C律師事務所所得。二是在利率的設定上令人費解。2008年9月2日,B公司以“關于X項目……幾點意見”報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關于理財產品結構方案:我們希望,該項目總規(guī)模30—40億元,期限4年,強調要求該項目的融資總成本最好控制在年均9%以內”。2008年10月6日,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給B公司回復的幾點建議中,“關于理財產品方案:由于目前理財產品市場預期收益較高,考慮到客戶收益、費用及相關的各項稅費后,可實現的融資成本為一兩年以內和兩年以上融資成本最低分別為9.5%和10%?!?009年1月4日,A銀行總行金融市場部“關于理財資金投資B公司BT項目應收賬款收益權財產信托的請示”簽報顯示信托收益為:兩年期限7.5%。2009年3月16日,正式簽訂的信托合同未直接列明利率,根據信托合同信托收入及信托利益計算,兩年期20億元信托年利率7.40%;四年期20億元信托年利率7.95%。短短的3個月時間,利率變化竟然如此之大。對此A銀行總行有關人員解釋為,2008年底央行多次下調基準利率,市場利率處于下行通道,B公司此類項目逐步成為信托公司、銀行信貸部門爭奪的主要目標客戶……實在有些牽強附會,難以自圓其說。實際上B公司在“40億元信托項目”之外,于2009年3月16日(正是信托合同簽訂日)又暗度陳倉與C律師事務所簽訂《融資法律服務操作協議》,其第三條第一款注明:收費按實際融資額每年1%的標準,應支付給C律師事務所融資法律顧問費1.2億元。其做法是與A銀行總行相配合,時間節(jié)點環(huán)環(huán)相扣,實施巨額利益輸送。
六、違規(guī)動機與原因
案犯與銀行總行相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騙取融資顧問費,向第三方輸送巨大經濟利益,除了利益驅動是造成相關人員鋌而走險的動機之外,從銀行內部管理和外部監(jiān)管方面看,出現此類案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對創(chuàng)新業(yè)務銀行內部程序形同虛設
銀行內部對傳統的貸款業(yè)務流程有關規(guī)定和政策比較明確清晰,但對新的創(chuàng)新業(yè)務也是摸著石頭過河,當年以“應收賬款收益權”作為信托產品業(yè)務剛剛開展,沒有相關政策規(guī)定約束,業(yè)務審批流程也不明晰,都是邊開展邊摸索。加上理財資金池不對接固定項目,很容易產生違規(guī)漏洞,部分“有心人”也很容易利用漏洞牟取不當利益。過去這樣現在依然存在類似問題。
(二)對創(chuàng)新業(yè)務缺乏有效的外部監(jiān)管
對銀行監(jiān)管部門來說,一般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對銀行業(yè)務進行監(jiān)管,而2009年,對以“應收賬款收益權”信托產品這種創(chuàng)新業(yè)務監(jiān)管是滯后的。銀行監(jiān)管部門面對新的業(yè)務,從未遇到過,更談不上有效監(jiān)管。由于對創(chuàng)新業(yè)務缺乏有效的外部監(jiān)管就造成相關人員利用所謂創(chuàng)新業(yè)務鉆政策的空子,以“融資顧問費”名義為個人或少數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七、教訓與啟示
(一)銀行應加強創(chuàng)新業(yè)務的內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對銀行業(yè)來說加強風險管理是永恒的課題。針對創(chuàng)新業(yè)務,商業(yè)銀行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覆蓋業(yè)務全流程的風險控制模式是當務之急。建立責任權利對等、分工明確、內容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銀行機構應加大內部審計與稽核處罰力度。強化銀行內部制度執(zhí)行能力,才能真正發(fā)揮制度的規(guī)范和約束作用,才能確保銀行從業(yè)人員按章操作,防范道德風險。
(二)金融監(jiān)管部門與時俱進,加強外部監(jiān)督檢查
為切實防范金融風險,金融監(jiān)管部門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創(chuàng)新監(jiān)督檢查的理念和方式方法,提高監(jiān)管成效。一是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手段,強化日常動態(tài)監(jiān)管;二是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部門應建立監(jiān)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監(jiān)管情況和發(fā)現的問題,建立金融監(jiān)管數據庫,實現資源共享,形成監(jiān)管合力;三是加大金融監(jiān)管的處理處罰力度,擴大監(jiān)管震撼效應,定期將檢查結果對外公告,強化社會輿論監(jiān)督。
作者:張文彬 金克寧 單位:財政部江蘇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