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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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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建議

摘要: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wěn)步發(fā)展以及現(xiàn)代社會制度的趨于完善,稅務征收制度在近年來得到了進一步的發(fā)展。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進行應稅征收的一個稅種,但從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實際應用情況來看,無論是在稅收公平還是稅收效率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對此,本文以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原則為出發(fā)點,深入研究了現(xiàn)行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的完善方法,旨在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規(guī)范,并最終切實提高國內稅收制度的科學化發(fā)展。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完善路徑;缺陷分析;制度原則

自1980年我國正式頒布個人所得稅法后,個人所得稅已經在維持社會公平、提高社會生產力等多個層面發(fā)揮了巨大價值。然而,從目前來看,即使所得稅已經在近幾年發(fā)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其費用扣除制度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和問題。其中,伴隨著居民個人收入的逐年提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公平性越來越難以保障,這使得居民難免會對個人所得稅產生一定抵觸。同時,再加上逃稅現(xiàn)象的趨于嚴重,如何兼顧公平與高效制度原則,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主要發(fā)展問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為核心,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路徑進行了剖析。

一、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法律原則

1.稅收公平原則。對于任何稅法來說,公平性都是其推廣應用的最基礎原則。同樣,以知名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所說的“稅收應做到公平、簡化、節(jié)省”為依據,如何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公平性,是當前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關鍵所在。而從目前來看,所謂稅收公平原則,其大致可分為三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法應由我國全體各階層公民承擔,不僅不允許任何群體享有稅法特權,同時也嚴禁任何人存在逃稅、漏稅現(xiàn)象;其次,個人所得稅法需滿足橫向公平,即任何年齡段公民都必須執(zhí)行稅法要求,且對于在華外國人同樣適用;最后,個人所得稅法具有一定的變更空間,即針對無稅收能力的公民,可以存在不納稅現(xiàn)象。2.生存保障原則。所謂生存保障原則,其更加強調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原則,即所有的稅收處理不應影響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此外,在具體個人所得稅稅收過程中,若納稅人存在主觀納稅困難,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需充分結合納稅人的客觀納稅能力,在適當情況下采取合理的降低納稅處理。換言之,只有在納稅人個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平能夠滿足的前提下進行稅務收取,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才能滿足真正意義上的生存保障原則。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缺陷

1.分類所得稅制不合理。自我國個人所得稅誕生至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一直采用分類制作為主要方法,而這種模式雖然較為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其弊端也越發(fā)凸顯。首先,針對不同收入來源,現(xiàn)行稅收制度多依賴分類制進行個人所得稅收取,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高收入者的非工資收入并不能算入稅收種類之中,這就使得稅收過程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并不能滿足上述提到的稅收公平原則;其次,基于當前個人所得稅稅收過程,由于存在分類制限制,不同種類稅收既可能出現(xiàn)遺漏現(xiàn)象,又容易導致重復問題,進而整個稅收工作效率極低,不僅嚴重浪費了稅收部門的人力物力,同時也很容易滋生一定的社會問題;最后,從現(xiàn)有制度來看,依據稅收種類批次對公民進行個人所得稅收取往往需要由稅務部門單方負責,這就意味著很多偷稅、漏稅問題極易發(fā)生且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同時,由于整體稅收過程缺乏法律約束,使得公民交稅意識相對淡薄,最終既影響了國內的稅收環(huán)境,同時也不利于稅務部門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2.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在上述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原則時提到,個人所得稅應遵循生存保障原則,基于不同居民給予不同的稅收要求。但從實際稅收過程中我們發(fā)現(xiàn),目前所采用定率扣除法和定額扣除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不考慮家庭支出稅收問題的存在,使得稅收制度很容易影響公民的正常生存。一方面,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只考慮公民個人收入,并不注重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情況,這就意味著許多家庭壓力較大的公民,很容易在稅收制度壓力下降低自身的納稅主動性,進而輕則影響稅收機關工作效率,重則導致漏稅問題;另一方面,伴隨著我國醫(yī)療、教育等多個領域體制改革進行的逐步深入,低薪公民的稅收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發(fā)展過程中面臨的焦點問題,尤其是不合理稅收依據的存在,使得一些高薪公民反而在稅收制度下獲取了較大利益,最終不僅影響了社會的公平發(fā)展,同時也使得國內貧富差距問題更加嚴重,很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意義

從目前來看,個人所得稅法應用最大的意義在于保障社會的和諧與公平。一方面,在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后,偷稅漏稅問題能夠得到進一步的解決,這使得稅收公平原則能夠真正發(fā)揮其價值意義,不僅有助于踐行我國憲法的平等法治精神,同時也能進一步緩解低收入人群與高收入人群所存在的社會矛盾,有助于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與健康進步;另一方面,基于更加高效的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當前我國存在的貧富差距問題將得到初步解決,同時依托于課稅制度的趨于完善,使得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最終不僅有助于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生存壓力,同時也能實現(xiàn)社會資金的再利用,有助于促進社會結構的快速整合。

四、調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具體方法

1.改革稅制模式。從目前來看,分類制、綜合制和混合制是國外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制模式,而在實際應用實踐中不難發(fā)現(xiàn),三種模式雖互有優(yōu)缺點,但對于我國目前基本國情來說,分類制并非最適合的稅制模式。其中,基于我國實際經濟情況,可采用混合制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一方面,從理論上來講,混合制保留了分類制中依據不同性質居民收入采用不同稅率的優(yōu)點,且由于重點針對高收入人群進行稅務收取,因此大幅減少了稅務機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層面的工作壓力,能夠有效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偷稅、漏稅問題的出現(xiàn);另一方面,在混合制應用下,公民勞動所得的工資、薪金、報酬均會列入稅收內容,這意味著高收入人群非工資收入所存在的漏稅問題不復存在,可以極大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公平性,并確保稅收環(huán)境的公平、公正。2.調整納稅單位。在以往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中,由于缺乏對于納稅人家庭情況的考慮,使得低收入人群很容易在稅收要求下雪上加霜,面臨更大的生活困難。對此,需進一步調整納稅單位,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情況,突出主觀生活能力于納稅標準中的所占比重,最終確保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人性化發(fā)展。其中,一方面,在設計稅率時,應盡量考慮到納稅人的婚姻關系,適當時可以夫婦為基本納稅單位,同時,考慮到我國基本國情,在短期內不能直接將個人納稅單位完全移除,而是應階段性就個人納稅稅率進行調整,換言之,目前我國應采用家庭課稅與個人課稅相共存的納稅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我國日益嚴重的就業(yè)問題,應充分考慮到老年人、學生、貸款人等多種社會角色的納稅壓力,如針對購買保險的人群,可適當予以一定的降低稅收處理。3.完善納稅內容。于納稅內容層面,應進一步完善納稅標準,盡快將納稅內容劃分為必要稅收和非必要稅收。一方面,針對必要稅收,應依托于法律權威采用定額扣取和定率扣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強制性收取,同時,在原則上必要稅收應考慮到單位支付的個人收入,如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午餐、工作服等等;另一方面,所謂非必要稅收,一般指公民的生計費用,如贍養(yǎng)費用等等,其中,針對此類稅收,為避免“貧者恒貧,富者恒富”問題出現(xiàn),應盡可能針對不同人群構建不同稅收標準,如按照公民收入水平劃分收入等級,按照等級高低設置不同稅率等等。

五、結束語

對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進行完善,已經成為當前個人所得稅法發(fā)展過程中關鍵舉措,而基于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只有進一步調整納稅單位、完善納稅內容,并依托于國家引導不斷改革稅制模式,才能有效保障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公平性和高效性,才能促進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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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晶晶 單位:寧夏財經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