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論文中心 正文

網絡傳播中侵權與知識產權淺析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網絡傳播中侵權與知識產權淺析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網絡傳播中侵權與知識產權淺析

摘要: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與傳播手段的多樣化,網絡傳播中的侵權行為呈井噴式爆發(fā),傳播主體的多樣化、傳播平臺的規(guī)制欠缺、傳播速度的不可控等都讓網絡傳播知識產權的界定陷入僵局。自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首次從立法角度對網絡傳播各主體的責任進行劃分,平衡了各權利人員的利益關系,成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本制度之一。但是行為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監(jiān)管力量的不足包括行業(yè)自律的缺乏,都是當前網絡傳播中侵權與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亟須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網絡傳播;侵權責任;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一、關于我國網絡傳播侵權的特點

(一)侵權主體多樣

侵權行為隱匿網絡環(huán)境的匿名性往往給人們快速獲取信息與傳播言論提供了便利,但同時也讓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在有意識與無意識的夾雜中不斷滋生。網絡平臺的用戶們往往以“虛假”身份亮相,在虛擬世界中盡情狂歡,平臺規(guī)則對行為約束力較差,關于侵權行為的監(jiān)督也很難落實到位。在網絡傳播中,侵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是頻次最多。在著作權中,隨意轉載不表明出處,經過指數級的傳播后,中間傳播者的侵權行為很難定責。而在專利權和商標權方面,往往為了迎合網絡傳播的流量,以博眼球的方式惡搞、丑化相關產品,發(fā)生侵權行為。在以流量為王的虛擬網絡環(huán)境中,網絡信息的傳播相較傳統(tǒng)傳播行為發(fā)生了巨大改變,在傳播主體方面,個人、團體、社會組織等皆可成為傳播行為人,由于海量數據的更新迭代,傳播行為在代碼和虛擬身份的加持下更加隱蔽,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取證難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需要給予權利人更加周全的保護,技術性的保護措施成為保護網絡傳播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中增加視頻會員功能,通過知識付費、購買時間段的觀看權利及下載版權音樂,成為擁護知識產權的重要行為。面對不法分子鉆技術漏洞的現象,出于主觀意愿主動破壞原有技術,未經權利人授權而擅自傳播下載影音作品應被定義為侵權行為。

(二)侵權形態(tài)復雜傳播范圍廣泛

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是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將權利人的作品進行傳播,但是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權許可傳播或者使用的情況下,這種行為損害了權利人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1]這種行為以直接與間接相結合的方式在網絡平臺出現。直接侵權是權利人在未經權利人授權或同意的背景下,主動擅自傳播圖片、文章、音像作品,提供下載、轉發(fā)、編輯等功能,對權利人造成損害。這種直接的侵權形態(tài)容易發(fā)現,容易定責。值得思考的是,當侵犯作品被多次轉發(fā)下載及編輯后,中間的加工人如何定義侵權形態(tài),是否需要與首位侵權責任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面對傳播范圍的擴大及影響力的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很難能夠落實到位,這成為當前網絡傳播的又一特點。在間接侵權方面,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作出侵權行為,但是使用教唆、誘導及幫助,造成侵權事實發(fā)生。網絡平臺作為網絡傳播的重要載體,通過流量傾斜、廣告誘導等行為,在鼓勵商家、用戶實施侵權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被定義為侵權幫助,是間接侵權的表現之一,更是網絡服務者時常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同時,作為負有監(jiān)管和審查功能的平臺為了經濟效益放任侵權行為發(fā)生,不主動刪除、下架,任其發(fā)展,在侵權行為中可被追究為幫助侵權,同樣定義為間接侵權。在主動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共同作用下,網絡傳播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失利的重災區(qū)。

(三)侵權責任錯綜管理水平落后

網絡傳播改變了傳統(tǒng)從上至下的傳播模式,賦予了用戶能與組織通過網絡平臺對話的平等權利。平等地位的建立不僅激發(fā)了大眾主動發(fā)表言論的想法,更是可以通過轉發(fā)、點贊、評論等方式參與到網絡信息的傳播中。由于公眾的參與,缺少“把關人”的嚴格把關,侵權作品往往會得到無法預計的傳播。例如,《人民的名義》在播放中途,網上的盜版資源滿天飛舞,網絡平臺的快節(jié)奏傳播往往成為了盜版的蓄水池。盜版的橫行是網絡傳播中侵權的典型代表,但在定責方面卻十分棘手。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的侵權歸責原則來看,主觀意愿成為定責的首要條件。但網絡平臺上的“主觀故意”很難有統(tǒng)一標準,“不小心點了下載”“覺得有趣分享給朋友看看”“我也是從別人那邊看到”的理由比比皆是,這讓主觀意愿定侵權責任成為了當下的難題。同樣,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和本地資源無法追蹤,有損害結果并且其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系等,讓侵權責任的理論定義在實踐中操作遇到重重阻礙,但在當下網絡傳播環(huán)境中,未經過權利人授權而轉發(fā)下載的行為成為常態(tài),盜版網紅電視劇、超前付費觀看等行為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知識產權,但由于平臺監(jiān)管水平的落后,使盜版橫行成為當前網絡傳播的常態(tài)。

二、我國網絡傳播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一)知識產權立法滯后執(zhí)法規(guī)則不完善

隨著2006年第一部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問世后,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也逐漸完善,主要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這是我國目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與國外相比,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相對比較少,處罰也比較寬松,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震懾力度不足,知識產權保護的覆蓋范圍還有待進一步加大[2]。三大傳統(tǒng)法可以成為網絡傳播中解決大多數問題的依據,但是在實際傳播中還存在很多其他侵權問題。例如,各大門戶網站的郵箱注冊,在注冊之初同意服務條款時,就默認了將所有影音資料與文字信息等全部內容的所有權授予平臺,這不僅是個人隱私的侵犯也夾雜著知識產權的侵權,但在法律中很難找到定罪的依據。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往往存在取證困難與侵害金額界定模糊的問題。特別是在網絡傳播中,知識產權的侵害,往往不是權利人被侵權人的直接侵害,中間夾雜著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現存的法律中尚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侵權的通知后,經其調查認為侵權不成立的情況下如何解決的規(guī)定,這就給取證帶來很大難度。同時,侵權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電子數據可刪除易銷毀的特點,躲在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背后,逃避法律的制裁,讓軟件侵權、影像侵權繼續(xù)蔓延。在侵犯金額的界定方面,這是目前司法界的痛點之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犯往往涉及金額較大,但是具體金額是以舉證為基礎進行確定。因此,在舉證較難的情況下,網絡傳播導致知識產權侵權的賠償與定責,數額一般少于實際情況,沒有統(tǒng)一的計算標準,給侵權責任的認定帶來了極大挑戰(zhàn)。

(二)公民法律意識薄弱普法教育不到位

網絡社交媒體的互動性讓網民在不同程度上獲得了身份認同感,在免費轉發(fā)、點贊和評論中,社交便利激發(fā)的交流欲望,讓人們在網絡環(huán)境中逐漸放松了警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較線下更加放松。長此以往,導致了在使用免費資源時法律意識的淡薄,給網絡傳播中知識產權的侵犯帶來了土壤。在網絡傳播中,侵權作品獲得極高認可度與關注度時,流量的傾斜,媒體的追捧,沒有任何角色去思考這一作品是否原創(chuàng),是否在傳播中侵犯了作者的知識產權,這也成為泛娛樂化當下的常態(tài)。侵權者沉迷于技術成就、公民爭相搶奪完整資料、平臺擔心沒有搶到優(yōu)先位置等等,這些在助長侵權者的犯罪氣焰,讓違法行為在傳播過程中愈演愈烈。同時,權利人維權渠道不通暢,沒有流量與平臺的支持,維權信息很快就石沉大海,違法行為絲毫沒有得到遏制,公民仍沉浸在信息分享的狂歡中。這不僅是法律意識的薄弱,更多也體現出普法教育的不到位。在“八五”普法中,新媒體普法已經成為常態(tài),拘泥于傳統(tǒng)法律照搬到線上的形式很難達到效果,面對個性問題,缺乏對應法律法條與實際案例相結合,以短視頻、漫畫等喜聞樂見的形式分享仍有不足。

(三)侵權行為新型發(fā)展糾紛認定難度大

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未經授權使用商標專利,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及相關兜底條款。但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傳統(tǒng)宣傳載體已經發(fā)生改變。新型的侵權行為更多地發(fā)生在無紙化的網絡空間,傳播不受時間空間影響,甚至出現無國界束縛,超強的傳播力與可復制性不斷挑戰(zhàn)關于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侵權手段的多元化、侵權地點的多分布、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網絡侵權工具泛濫都成為侵權發(fā)展的主要特點。網絡域名糾紛、網絡技術侵權、侵權責任交織都給當下的知識產權司法實踐帶來巨大影響。在知識產權的立法與執(zhí)法中,對于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界定并未出現,引用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律條例存在糾紛界定不準確、司法證據難保存等問題;隨著科技手段的不斷進步,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會進一步外延,訴訟失敗,網絡傳播侵權的難界定都助推了網絡傳播的亂象,從影音產品的使用范圍、授權時間點,到網絡傳播主體的責任界定都應成為網絡傳播的界定重點,同時,在責任認定過程中結合技術人員的專業(yè)意見也應納入考慮,否則立法速度與侵權新行為的脫節(jié)將影響我國網絡傳播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三、網絡傳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突破路徑

(一)完善知識產權立法加強公眾監(jiān)督職能

面對當前知識產權關于網絡傳播立法的相對滯后,不僅需要完善相關立法,還要充分利用當下的法律保護開展法律救濟。一是在完善立法中加強對侵權責任主體的界定,特別需要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界定,包括各大門戶網站、社交媒體平臺的權責及用戶隱私協議的合理合法性。這是“網絡中介”當好“把關人”的重要法律依據。各平臺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形成平臺公約,進一步凈化網絡環(huán)境。二是完善法定賠償的參考標準。暢通權利人申訴通道,了解權利人的實際受損情況,結合侵權人的實際違法所得,根據不同場景總結歸納,結合專業(yè)意見形成可實施的法律金額定損標準,附帶兜底條款,形成普適性規(guī)則,解決司法實踐中關于金額標準不統(tǒng)一、賠償金額普遍較低的情況。三是充分利用當前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司法實踐中,利用大原則性合理利用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律條例解決線上場景,針對不同侵權行為尋求不同類型的法律救濟,面對緊急侵權及大范圍侵權應立即要求平臺刪除做到停止侵害,聯系侵權人多措并舉消除影響公開道歉,嚴重損害利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經濟賠償。若造成長期且嚴重傷害的,可根據當前法律法規(guī),尋求綜合法律救濟。

(二)提升法律保護意識開展專業(yè)普法教育

網絡犯罪的虛擬化與網絡傳播的代碼化使網絡犯罪變得更加容易。網絡侵權是當前網絡犯罪的高發(fā)事件,之所以頻發(fā)是因為公眾對網絡侵權形式、鑒別方法、預防手段等均了解甚少,導致在無意識的轉發(fā)與傳播中成為侵權主體。歸根究底,這是普法不到位的表現,讓公眾們不知道如何預防、如何維權。因此,根據犯罪案件的特性及不同地區(qū)的屬性,因材施教地開展普法教育是必需的。首先,要強化關于網絡道德的宣貫,這種法律普及要從小做起,特別是針對青少年普及,提高網絡法律素養(yǎng)從小做起;其次,要全民普及知識產權法,由于專業(yè)法條的晦澀難懂,可邀請專業(yè)律師結合實際案例,生動普法,在宣傳教育中倡導鼓勵公眾遵法守法的同時,可發(fā)揮主觀能動性,積極監(jiān)督;最后,是針對不同地域的公眾們,在沿海發(fā)達地區(qū),公眾已經具備網絡法律意識的雛形,要積極科普新型犯罪形式與手法,結合專業(yè)的技術分析,全方位了解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技術基礎與法律問題;面對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qū),要從法條的定義、使用范圍及常規(guī)使用場景開始普及,利用講座、有獎競猜等方法,在互動中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做到自覺維護權利,抵制侵權發(fā)生。

(三)提升網絡行業(yè)自律培養(yǎng)專業(yè)復合人才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傳播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形成以國家立法為依據、行業(yè)自律為基礎、法律人才為紐帶、公眾參與為根本的模式。多方共同努力方可鑄造一個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在提升行業(yè)自律方面,需要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等共同組成“把關人系統(tǒng)”從信息審核、到圖文編輯再到網站的職能管理,都應各司其職做好網絡知識產權的“守護人”。善于發(fā)現,把控細節(jié),從源頭遏制,制定行業(yè)自律規(guī)則,能在工作中仔細核對來路不明的圖片與稿件,發(fā)現侵權論壇與帖子主動刪除,加強網絡平臺的內部管理,實現最強把關。在培養(yǎng)法律人才方面,要充分了解當前網絡環(huán)境的復雜與多變,聯合高等院校培養(yǎng)法律與網絡技術相結合的復合型人才,能從法律層面與技術手段上不斷突破限制,解決當前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根本問題。同時,面對知識產權與刑法、民法交織時,挖掘發(fā)現復合型法律人才,精準培養(yǎng),可有效解決知識產權人才短缺問題,更好實現法律紐帶。在公眾參與方面,平臺自律與律師培養(yǎng)都要充分考慮當前公眾亟須解決的問題,從公眾面對侵權、維權方面的訴求,有針對性地常態(tài)化調整。在網絡傳播加速的今天,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初具雛形,但面臨網絡傳播環(huán)境的復雜交織,網絡傳播中侵權主體不明確、責任難界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頻頻出現,需要加快科學立法,加強行業(yè)自律,培養(yǎng)復合人才,以合理的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知識產權主體在網絡傳播中的合法權益,才能還社會一個干凈的網絡空間。

參考文獻

[1]馮曉青.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76.

[2]劉祥國.美國版權制度與版權經濟的經驗借鑒[J].法制與社會,2019(33):90-93.

作者:何淵 單位:四川大學農產品加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