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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各地做法不盡統(tǒng)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00年度印發(fā)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guī)范了格式規(guī)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xiàn),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guī)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xiàn);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jù)等等??傊?,在當前國家沒有統(tǒng)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chuàng)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yè)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jù)。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guī)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jù),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tài)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fā)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guī)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guī)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tǒng)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guī)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j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shù)膭?chuàng)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chuàng)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jù)。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fā),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guī)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jù)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guī)規(guī)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xiàn),那就顯得不合法了?!?a href="http://saumg.com/haowen/134258.html" target="_blank">行政處罰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guī)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guī)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jiān)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guī)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guī)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xiàn)。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jù),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lián)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fā)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zhí)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jù),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jù)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第二條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予的職權,依法辦理農業(yè)行政案件。
第三條行政執(zhí)法公開事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福州農業(yè)信息網;
(三)局機關政務公開欄;
(四)業(yè)務處室或辦事大廳窗口。
第四條行政許可公開,是指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部門通過一定的載體、形式,將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眾知悉的行為。
第五條行政許可公開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名稱;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許可條件,行政許可有數(shù)量限制的,還應當公開所限制的數(shù)量及決定許可的辦法;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請行政許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
(七)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的,應當公示法定收費項目、收費依據(jù)、收費標準;
(八)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在辦公地點明顯處公布農業(yè)行政執(zhí)法人員信息、行政執(zhí)法各項制度、行政案件辦理的程序、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條在查處農業(yè)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對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違法行為實施調查時,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表明調查人員的身份,并向當事人說明調查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條款、違法行為的事實、相關程序、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
第八條執(zhí)法人員在勘驗物主或者現(xiàn)場,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可以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彬炄藛T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xiàn)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九條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證據(jù)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并依法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jù)登記保存清單》。
具體內容有:
(1)立案類文書主要包括案件舉報登記表、立案審批表;
(2)調查取證類文書主要包括現(xiàn)場檢查筆錄、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陳述筆錄、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抽樣取證通知書、委托鑒定書、委托調查函、采取(解除)強制措施審批表、封存(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
(3)告知類文書包括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
(4)決定類文書包括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清單;
(5)執(zhí)行類文書包括罰款催繳通知書、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關鍵詞:司法 行政復議 范圍 管轄 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jù)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1條規(guī)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復議監(jiān)控司法行政權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xiàn)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xiàn)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xiàn)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jiān)督
司法行政監(jiān)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jiān)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fā)現(xiàn)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司法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轉貼于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jù)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xiàn),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lián)營企業(yè)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 財物、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shù)脑瓌t,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zhí)業(yè)執(zhí)照、執(zhí)業(yè)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xù)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xù)。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guī)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zhí)業(yè)證注冊:①因違反執(zhí)業(yè)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guī)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xù)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shù)額,應當按照當?shù)匚飪r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 檢驗收費的具體數(shù)額,應當按照當?shù)匚飪r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1 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必須提出正式申請,否則不進行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內容見法律文書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
2 接到責任認定書15日內提出重新認定申請,當事人如果超過期限再進行申請, 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重新認定。15日的申請時限從當事人接到責任認定書后的第二天算起。時限屆滿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以后的第一日為時限屆滿的日期。
3 責任重新認定只能由原認定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即交警大隊進行的責任認定,只能由上級的交警支隊進行重新認定,不能越級,也不能由交警大隊的直接上級公安局來進行重新認定。
4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是最終決定,即重新認定作出下達后,當事人和原認定部門必須執(zhí)行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不能再申請重新認定,不能復議,也不能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仍有異議怎么辦?
行政復議情況
陳某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青印花芒口碟、碗是其于2005年9月12日從香港攜帶入境參加翰海文物藏品秋季拍賣會的,因為流拍,所以攜帶回香港,用舊衣物包裹是因為怕磕碰。因其不了解海關有關規(guī)定,所以進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但是,其從香港出境時曾向香港海關申報了上述兩件物品,并有當日香港出境申報單予以證明。青花三足爐是其在北京潘家園古玩市場購買的,當時沒有索要發(fā)票。陳某認為,海關扣留的上述文物是其個人收藏和購買的,屬于合法的私人財產,攜帶出境未向海關申報是因為不了解有關規(guī)定,沒有走私違法的故意。A海關作出的“沒收”處罰決定是錯誤的,其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作出“責令退回”的決定?;谏鲜鍪掠?,陳某請求復議機關撤銷A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由A海關退還其被扣的上述文物。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陳某提供的香港出境申報單上記載的物品為“瓷器2件”,并不能證明就是本案中的青印花芒口碟和碗,也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青花三足爐是從古玩市場購買的。陳某攜帶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境,未按照《文物保護法》有關文物出境的規(guī)定辦理文物出境許可證明,也未向海關申報,而且無法證明上述文物的合法來源。被申請人A海關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準確,處罰適當,應予支持。2006年3月10日,復議機關對本案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予支持陳某的行政復議申請,維持A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陳某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我國文物出境的許可、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以及作為海關行政處罰依據(jù)的重要情節(jié)――文物合法取得的問題。我國文物保護和海關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問題有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
我國對文物出境的限制性規(guī)定
我國不限制文物進境,但是對文物出境實行嚴格的限制,并且實行文物出境許可和申報制度。《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我國將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又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令第19號)以歸納和列舉的方式,根據(jù)文物具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代表性的重要程度,規(guī)定了一、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的鑒定標準。根據(jù)《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第43號令)以及1987年海關總署《關于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已被海關總署第43號令的禁、限物品表修訂)的附件“關于執(zhí)行《公告》的說明”,所有文物分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兩類。
禁止出境文物:
珍貴文物;
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易引起邊界爭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
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文物(業(yè)內又稱“線上文物”)。
限制出境文物:
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文物(業(yè)內又稱“線下文物”)。
文物出境應辦理什么手續(xù)
根據(jù)《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文物發(fā)[1989]9號)的有關規(guī)定,文物出境應辦理鑒定審批和海關申報手續(xù)。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國家文物局統(tǒng)一印制,文物出境鑒定火漆印分為3種,中心均為文物外銷標志(與全國文物外銷商店統(tǒng)一定點標志一樣),下方的編號A字頭為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B字頭為私人攜運出境文物,C字頭為經依法批準的超限文物,適用于入境后復運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經鑒定特別許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數(shù)字為頒發(fā)記錄號碼,由頒發(fā)機關和海關存底備查。
出境前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
批
托運、郵寄、攜帶文物出境前,必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審核。文物出境鑒定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作出是否準許出境的決定。屬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準出境;屬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經審核可以出境的,鈐蓋出境鑒定火漆標志,發(fā)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
出境時向海關申報
海關收到文物出境的申報后,對出境文物進行查驗,憑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志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未按照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關不予放行。
文物暫時進境應辦理哪些手續(xù)
暫時進境文物是指因修復、展覽、銷售、拍賣等原因暫時攜帶、運輸、郵寄文物進境,待有關活動結束后復運出境的文物。根據(jù)《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管理規(guī)定》[(1995)文物文字第295號]的有關規(guī)定,攜帶、運輸、郵寄文物暫時進境,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進境申報
文物持有人應向海關書面申報,并報明有關文物需要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將有關文物施加封志后,交由文物持有人送往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鑒定站辦理復出境手續(xù)。目前,國家文物局指定的辦理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手續(xù)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有北京站、天津站、上海站、廣東站、江蘇站、浙江站、福建站、云南站8家。
文物鑒定部門審核、登記
文物出境鑒定站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后,對每件暫時進境文物標明文物暫時進境標識(鈐蓋編號為“C”字頭的火漆標識),并登記拍照。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出境鑒定站核對入境登記拍照記錄,查驗文物臨時進境標識,核對無誤后標明文物出境標識,并發(fā)給文物持有人文物出境許可證。
出境申報
火漆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是文物出境的重要憑證。暫時進境文物復運出境時,文物持有人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海關憑上述火漆標識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
暫時進境文物進境時未申報、海關封志出現(xiàn)破損或進境后未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復出境鑒定手續(xù)的,應按文物出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文物出境手續(xù)。
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
根據(jù)《文物保護法》和《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有以下五種:
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從文物商店購買;
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購買;
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取得或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根據(jù)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我國的文物流通領域實行文物商品歸口經營、統(tǒng)一管理,既保護了國家珍貴文物,又方便了民間正當?shù)奈奈锝涣鳌5?,許多地方的非法文物交易屢禁不止,一些商販甚至把國家嚴禁出境的珍貴文物賣給外國人,文物走私相當猖獗。此外,一些經營舊陶瓷器、舊工藝品、舊家具等的舊貨市場也不時夾雜有文物上市。
為了加強文物市場管理,國家文物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關總署于1992年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92)文物字第209號],規(guī)定下列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只能由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依法批準的單位在準許的范圍內專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1911年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的1911年至1949年間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上述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
國家文物局確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的作品。
為了加強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維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宗教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市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單位公開發(fā)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記載或者闡述宗教經書、典籍、教義、教規(guī)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讀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宗教印制品的印制、供應及其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是本市宗教印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宗教事務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宗教印制品的管理。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宗教印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制者的條件)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經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同意的其他宗教組織(以下統(tǒng)稱宗教組織),可以印制宗教印制品。
個人和非宗教組織不得印制宗教印制品。
第六條(承接印制單位的條件)
宗教組織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應當委托經國家或者本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出版物印制單位印制。
第七條(印制申請與審批)
宗教組織需要印制宗教印制品的,應當向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組織和印制單位的證明文件;
(二)宗教印制品樣本;
(三)有關市級宗教團體的書面意見。
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并給予申請人書面答復。經審批同意印制的,由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發(fā)給印制批準書。取得印制批準書的申請人,還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申領準印(制)證明。
第八條(宗教印制品內容修改的審批)
經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印制的宗教印制品,其內容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宗教組織應當重新辦理印制申請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準印(制)證明的使用)
準印(制)證明限于規(guī)定的期限內使用。
準印(制)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條(印制業(yè)務的承接)
承接印制單位接受宗教組織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的,應當查驗宗教組織持有的準印(制)證明,并與宗教組織簽訂印制合同。
承接印制單位不得接受個人和下列組織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
(一)未持有效準印(制)證明的宗教組織;
(二)非宗教組織。
第十一條(印制數(shù)量的限制)
承接印制單位印制宗教印制品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準印(制)證明核定的印制數(shù)量。
第十二條(宗教印制品的規(guī)定事項)
宗教印制品或者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明宗教組織的名稱和地址、承接印制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準印(制)證明的編號、印制的次數(shù)和日期等事項。
第十三條(禁止印制的宗教印制品)
禁止印制含有下列內容的宗教印制品: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tǒng)一、和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可能影響宗教組織團結的;
(九)可能引起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爭論的;
(十)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樣本的送交與留存)
宗教組織應當在宗教印制品印制完成之日起15日內,向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以及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送交宗教印制品樣本。
承接印制單位應當在宗教印制品印制完成之日起1年內,留存一份宗教印制品樣本備查。
第十五條(供應場所)
宗教印制品應當在宗教組織內或者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場所內供應。
第十六條(供應宗教印制品的限制)
宗教印制品的供應場所不得供應下列宗教印制品:
(一)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二)未經批準印制的;
(三)未標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事項的。
對前款規(guī)定禁止供應的宗教印制品,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上交或者將有關問題報告宗教事務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受贈管理)
宗教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和臺灣地區(qū)以及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贈送的宗教印制品,應當向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
對宗教組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印制、供應宗教印制品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宗教事務行政部門按照《*市宗教事務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對個人和非宗教組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印制、供應宗教印制品的,由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安或者工商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對承接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接受委托印制宗教印制品的,由新聞出版或者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處罰程序)
宗教事務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jù)。
罰款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不適用范圍)
因研究、閱讀需要印制的宗教印制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行政復議情況
吳某對機場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機場海關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申請書》中,吳某提出了如下復議理由:第一,其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的數(shù)額沒有超過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shù)額,符合有關規(guī)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不當。第二,其此次出境沒有按規(guī)定向海關申報并從工作人員通道出境,有一定的過失,但走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xiàn)場逃避海關監(jiān)管,不能構成走私行為。
經審查,復議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規(guī)定,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據(jù)《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的,按以下規(guī)定驗放:……(三)出境人員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吳某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無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按照本條規(guī)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xiàn)鈔出境應當申領《攜帶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出境旅客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shù)額者,應向海關申報,并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xù)。吳某攜帶400000美元現(xiàn)鈔出境,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查驗,但其卻直接從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繞過海關旅檢查驗現(xiàn)場出境,逃避了海關監(jiān)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復議機關認為,機場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予以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后,吳某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關對外幣現(xiàn)鈔監(jiān)管的有關問題,這里的“外幣”是指中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可自由兌換外幣,目前我國境內銀行對外掛牌收兌的外幣主要有英鎊、美元、港幣、歐元等24種外國貨幣;“現(xiàn)鈔”是指外幣的紙幣或鑄幣。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和對外交流范圍的不斷擴大,出于旅游、留學、貿易等方面的需要,人們在進出境時攜帶一些美元、歐元等外幣現(xiàn)鈔早已司空見慣,法律也允許出入境人員在規(guī)定數(shù)量內攜帶外幣現(xiàn)鈔進出境。但是根據(jù)海關總署第43號令,外幣及其有價證券屬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現(xiàn)鈔進出境時還須遵守相關規(guī)定。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對外交往,規(guī)范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和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制定了《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怎樣才是合法攜帶外幣出入境
出入境人員的構成比較復雜,為了方便管理,同時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性,《辦法》根據(jù)出入境時間長短和次數(shù)的關系,將出入境人員區(qū)分為三大類:一是1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當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二是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1次的,稱為短期內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員;三是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員。不同種類的出入境人員在攜帶外幣的數(shù)量多少、如何申請許可證件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
當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xiàn)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的,當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xiàn)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幣現(xiàn)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短期內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xiàn)鈔入境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的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驗放。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的,15天內首次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xiàn)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關不予放行;15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可攜帶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幣現(xiàn)鈔出境,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超過等值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其他出入境人員在入境時攜帶外幣現(xiàn)鈔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填寫兩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后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該入境人員,其可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xù)。其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xiàn)鈔申報數(shù)額記錄驗放。其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沒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的,按以下規(guī)定驗放: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 10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本案中,海關根據(jù)吳某的護照判斷其屬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員”。復議過程中,吳某提出“其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的數(shù)額沒有超出入境申報單上已申報的數(shù)額,符合有關規(guī)定,處罰決定中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不當”的復議理由。的確,在本次出境前吳某曾于2005年4月9日進境時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幣,且有海關簽章的《申報單》可以證明。但這一入境時間已經不是《辦法》所規(guī)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時”。因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間,吳某又有3次出入境記錄。距離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時間為2005年5月12日,這次入境時吳某并沒有攜帶外幣入境申報記錄,故不能適用《辦法》關于“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的外幣現(xiàn)鈔申報數(shù)額記錄驗放”的規(guī)定。因此,吳某于2005年5月16日攜帶400000美元現(xiàn)鈔出境應當依法向外匯局申領《攜帶證》,而不能要求海關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xiàn)鈔數(shù)額記錄驗放。
他是否屬于逃避海關監(jiān)管
《海關法》第八條規(guī)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所謂“設立海關的地點”,《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將它定義為“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jiān)管區(qū)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設立的卡口,以及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jiān)管站”。“卡口”在漢語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點或場所,在航空口岸,海關設置的卡口一般表現(xiàn)為申報臺和進出境旅客行走的申報通道、無申報通道。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吳某應當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實填寫《申報單》,并將填寫好的《申報單》在海關申報臺前遞交給海關關員,將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而事實上,吳某卻在機場工作人員的帶領下,通過機場工作人員通道直接出境,繞過了海關的“卡口”。
吳某在復議中反復強調其“此次出境沒有向海關申報,有一定的過失,但走機場工作人員通道是因為怕誤機,并未佩帶機場工作人員通行證進行偽裝,不是故意避開海關旅檢現(xiàn)場逃避海關監(jiān)管”。而這樣的解釋在事實面前顯得十分蒼白。作為一個有著多次出入境經歷的成年中國公民,吳某應當知道“出境必須辦結海關手續(xù)”這一最基本的海關法律規(guī)定。其所實施的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特征,屬于典型的逃避海關監(jiān)管,構成走私行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進行偽裝,已經不是本案中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構成要件。
海關如何處理其他違法攜帶外幣出入境的行為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tǒng)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tǒng)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jié)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jù)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guī)定發(fā)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jù)和依據(jù)。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jù)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缎姓妥h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jù)、理由和依據(jù);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使用《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yè)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