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消費欺詐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消費欺詐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消費欺詐論文

第1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知假買假 消費者 懲罰性賠償 社會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一直是社會爭議熱點,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此作明確規(guī)定,結束了我國司法界在相關案例審判中存在的認知不同現(xiàn)象,令各級法院不再以是否“知假買假”作為判案條件,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的市場環(huán)境。在此司法解釋出臺的大背景下,本文擬對“知假買假”行為作具體分析,探究其產生原因,并通過對各方爭議點的詳述,具體分析其對各方爭議做出的解答,并從法理角度探討“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的合理性。

一、“知假買假”概述

(一)“知假買假”行為定義

在制造商品時,模仿同類產品外部特征或在未獲授權情況下復制銷售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商品,即稱為假冒商品;而生產銷售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質量、性能不達標甚至無標生產的商品,稱為偽劣商品。上述二者通常合稱為假冒偽劣商品,是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的伴生產物,具有社會危害性,“知假買假”現(xiàn)象中,“假”字是“假貨”的簡稱,“假貨”正是“假冒偽劣商品”的通俗說法。

所謂“知假買假”,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之前就已經對商品的性質有一定清楚的認識,并在主觀上判斷此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但仍然主動或放任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事實發(fā)生的行為。這一行為實際有兩種情況:一是消費者認為假冒偽劣商品存在價格優(yōu)勢,雖然知道其侵犯知識產權或存在安全風險,但仍因其價格低廉而購買;二是消費者在認識到商品的假冒偽劣性質后,為獲取《消法》、《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高額賠償金,購買假冒偽劣商品之后主張賠償。本文討論的是第二種情況,且因在實際生活中,假冒偽劣食品和藥品的懲罰性賠償額較高,“知假買假”糾紛也多是這類案件,故與新司法解釋配合,在此重點討論食品藥品的知假買假行為。

(二)“知假買假”行為產生的原因

我國消費者“知假買假”之后索賠這一現(xiàn)象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由于市場經濟的競爭性,企業(yè)家往往追求盈利最大化,希望以最小投入換取盡可能多的回報,這樣的重利思想容易誘使部分企業(yè)主置道德法律于不顧,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盡管我們的國家不斷在加強對于產品質量的監(jiān)管,但是這并不能在短期內根治此現(xiàn)象。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現(xiàn)狀,直接為消費者“知假買假”提供了大量的假貨來源,是“知假買假”并索賠這一行為的客觀成因。

另外,對消費者而言,國家為了打擊假貨銷售,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懲罰賠償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均規(guī)定了高額的懲罰性賠償,具有辨識假貨的能力與知識的消費者認識到,自己可以通過購買假冒偽劣商品并索賠來獲得經濟上盈利的可能性。

二、“知假買假”行為長期爭議及其分析

(一)“知假買假”行為長期爭議

國內法學界針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行為”這一觀點有著長期的爭議,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學界對于“知假買假”這一行為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如下兩個方面:第一,“知假買假”者的事前知情是否影響事件中經營者行為欺詐性的認定,購買者能否成為“消費者”,并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知假買假”行為的投機性是否有違社會主義道德觀,進一步而言,“知假買假”者是否應當獲得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者懲罰性賠償。這兩方面的爭議中,“知假買假”者最終能否獲賠,部分上取決于對其前置爭議的分析,而前置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主體資格認定,欺詐行為存在的判定,對社會公序良俗的影響這幾點,下文將對其爭議雙方觀點做較為詳細的說明。

(二)爭議雙方觀點詳述

1.“知假買假”者主體資格的認定

《食品安全法》中雖并未針對消費者做明確定義,但是我國《消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反對者認為,消費者必須具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前提,而在正常理解,以索取高額賠償為目的的購買并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故而“知假買假”者不能夠認定為消費者。支持者則認為,“知假買假”者的購買動機認定是道德范疇而非法律,對其審查有違立法精神,也不具備現(xiàn)實可行性,應當籠統(tǒng)認為,只要購買時并未以再次出賣為目的,就屬于《消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范疇。

2.“知假買假”過程中經營者是否成立欺詐

反對者認為,由于“知假買假”者對商品的性質有足夠清晰的認識,因而購買行為是基于其“明知”的主觀心態(tài)發(fā)生的,經營者雖然試圖用假冒偽劣商品欺騙顧客,但實質未能成功施行,故而雙方行為中不存在欺詐。支持者認為,《消法》設立目的是為了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商品購買者,故而經營者義務的承擔與購買者的消費心態(tài)無關,只要經營者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并且購買者已經購買,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即成立。

3.“知假買假”行為對社會道德影響

支持者認為,“知假買假”行為人雖為自己帶來了經濟利益,但其對于整個社會假冒偽劣商品的遏制也起到積極作用,從而使得廣大消費者以及社會全體能夠獲得更進一步的利益,“知假買假”行為符合社會道德。反對者認為,“知假買假”的投機行為一定程度上違背社會主義道德,它是在用“以惡制惡”的方式維護并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不能夠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正確方法,也有違《消法》的立法精神。

三、“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具體分析

(一)新司法解釋對爭議點的相關規(guī)定

新司法解釋并未直接針對多年來學界的爭議點做出相關規(guī)定,而是列明:不支持生產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抗辯。本文認為,這一條文實則已經對上文列出的爭議點進行了部分解答。

1.主體資格。“知假買假”行為引起爭議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由于我國對“消費者”的定義不夠明確具體,本次最高法院雖未對這一定義做補充規(guī)定,但解釋條文已然撇開了憑借購買者主觀因素來認定其消費者資格的做法,采用客觀方式來界定,即,承認“知假買假”者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消費者”。

2.欺詐行為認定。欺詐一詞出現(xiàn)在《消法》第55條中,對于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和提供有缺陷服務行為作了區(qū)分,懲罰性賠償數額也不相同,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標準與是否欺詐無關,主要在于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而新司法解釋并沒有關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

3.社會道德問題。我國作為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已然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的法律與道德具有統(tǒng)一的性質和建設目的,并且二者正處于相互融合的過程中,故在這一體系的精神指導下出臺的最高院新司法解釋,明確肯定“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權,也就是直接肯定“知假買假”行為與社會主義道德的符合性,認定其為人民自主維權的一種積極做法。

(二)新司法解釋合理性探討

1.承認“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范疇。法律的實質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為達到這一目的,國家需要制定具體規(guī)范并以此調整公民行為的方式,換而言之,法律條文的設立針對的是具體的行為,而并非人們的思想。以此論點出發(fā),通過查探購買者購買時主觀心態(tài)的做法是違背現(xiàn)代法制精神的,只要購買者購買物品后并沒有再次出賣的行為或明顯意圖,便無必要詳細區(qū)分何為生活消費。

2.承認“知假買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知假買假”行為是利益驅使的,但是最高法院表明態(tài)度,肯定此行為的善意以及社會主義道德符合性,這一判斷是基于整體社會各方面價值的考量。因為“知假買假”行為對社會以及人體幾乎不造成危害,并且這一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制假售價,在公權力監(jiān)督不力的情況下,適當認可消費者“知假買假”的行為,有利于鼓勵人民群眾積極采取自救措施,培養(yǎng)其維權意識。

第2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各地方政府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了一系列的突破:適用范圍的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提起;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新型的召回責任制度;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欺詐行為的細化等。

我國已制定了大批包含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如《民法通則》、《食品衛(wèi)生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但由于上述法律各有自己的調整范圍,側重點也不同,在實施中出現(xiàn)可操作性差等缺點,所以無法真正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頒布,確立了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以下將從七個方面闡述地方政府對《消法》適用的突破。

一、 適用范圍擴大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消費者反映商品房消費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存在以下違約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即擅自變更規(guī)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huán)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購房者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xù)?!稐l例》還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履行國家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義務,在包修責任期內,房屋出現(xiàn)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業(yè)主裝修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福建省也于2001年執(zhí)行《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把房屋開發(fā)者、銷售者和拆遷人,統(tǒng)稱經營者。商品房消費被納入了《消法》的保護范圍。

二、 精神損害賠償確立

《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對實際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夠充分補償的部分,懲罰經營者或提供服務者的惡意行為。但是這種簡單的“一加一”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 “一加一賠償”的計算方法使得加倍賠償的法律責任與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大小無關,而直接與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或接受的服務費用有關,必然就會發(fā)生顯失公平現(xiàn)象。如經營者銷售價值5萬元的商品,經營者存在欺詐,但并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經營者需賠償消費者10萬元,這對經營者是不公平的。又如,經營者銷售價值僅為30元的偽劣洗面奶,但造成消費者使用后面部受損,而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身傷害沒有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得不到精神損失賠償。按照“一加一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60元既不能給消費者以充分的撫慰與補償,又不能給經營者以足夠的威懾與懲戒。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第56條規(guī)定,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營者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懲罰不是目的,關鍵是受到教育”,但是懲罰需要力度,由于對責任人的懲罰力度過輕,風險與收益不成比例,違法者往往可以不痛不癢地拿出些錢來,而后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再把損失賺回來。

確立懲罰性的精神損害賠償,對生產商和銷售商來說無疑是一種很高的成本,這樣會使他們在生產和經營中盡到謹慎小心的義務,否則將面臨的是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金。

三、 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更加具體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21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wèi)生、安全要求。

發(fā)現(xiàn)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并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xié)會報告。

由此可見,地方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適用更加具體,具體提出了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以及社會公認的要求。這些特殊經營者的強制性義務表明消費者維權更有章可循。

四、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提出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消法〉辦法》立法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李新建議,增加對隱私權保護的規(guī)定。李新在建議中對個人隱私作了詳細說明:個人隱私,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學歷、住所、聯(lián)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健康狀況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由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引起的精神損害大量存在,李新還建議對侵犯隱私權后果嚴重的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和標準的規(guī)定。

由消費引起的隱私權被侵犯,目前,越來越多地存在于服務性消費之中。許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時,經常會被要求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如有消費者不愿按服務商或經營者的要求去做,則有可能失去購買或接受服務的資格。

2003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在第29條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據這一規(guī)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五、 召回制度出臺

產品召回制度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維護企業(yè)產品形象,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安全的重要手段。召回制度是一種新型責任制度,在國際立法方面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

制造者在召回制度中負有產品召回義務。即生產廠商一旦確定產品有缺陷,將根據實際情況,對缺陷產品采取修理、退換或退賠等措施。其目的一方面在于避免因召回義務的違反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將產品所產生的危險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加以排除以避免給產品用戶帶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中國汽車企業(yè)的主動召回也只是近兩年才開始的事情。召回制度公布三年多來,目前國內汽車累計召回數量已經超過了126萬輛。

對于處于成長型的中國企業(yè)來說,產品召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什么時候發(fā)出正式的召回通知,如何引導和影響公眾輿論朝著有利于企業(yè)的方向發(fā)展等等,如果處理不慎,一次產品召回就足以毀掉一個公司,或者至少影響公司的聲譽并減少企業(yè)未來的收益。

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就是我國在產品召回方面新型責任的嘗試。也為日后對于其他產品建立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模式。

六、 消費者的范圍涉及到單位

關于消費者是僅限于自然人還是包括單位的問題,理論界與許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立法存在重大的差異。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商品或者接收服務的自然人。”持該類見解的主要理由是:單位并非終極消費的主體。其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單位成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利益,歸根到底自然人仍是終極消費的主體。然而,我國各地的地方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卻幾乎一致的認為單位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當時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也要消費,單位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也應受《消法》調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消法》只適用于公民而不適用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可以適用經濟合同法。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

浙江的朱先生通過單位的名義向DELL采購了一臺筆記本電腦,后因主板出現(xiàn)故障,要求DELL免費維修,遭拒。DELL堅持,三包法保護的群體是“消費者”,單位用戶并非“消費者”。

我國的法律界定“消費者”即自然人。包括《消法》在內的相關法規(guī)條例(包括電腦三包法、手機三包法等)適用的主體都是法學概念上的“消費者”,也即,單位用戶不受三包法保護。對于單位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出現(xiàn)的問題,應當區(qū)別對待,僅屬違反約定的,對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侵權及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的,由受損人依據《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HP、聯(lián)想等廠商愿意按三包規(guī)定為單位用戶提供售服,是他們有能力、有意愿為自己的全部用戶多做些事,DELL并沒有做錯。

七、 欺詐行為的細化

北京實施《消法》辦法第14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列明15種)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欺詐行為屬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所為的,由銷售者先行向消費者賠償;賠償后,銷售者可以依法向實施欺詐行為的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欺詐行為由《消法》的九種情形增加到十五種情形,顯而易見,地方政府實施的《辦法》使欺詐行為更加具體化、細化了。

參考文獻

[1]閆瑋.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天津大學學報.

第3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網上交易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退貨 信用機制 法律保護

    近年來,隨著網絡應用的普及,網上購物日益流行,在滿足人們多樣化需求的同時,因網上購物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商家通過網絡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變得更加容易也更加猖獗。研究網上購物的特殊性,并在分析研究世界各國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我國消費者網絡交易中的權益保護。

    一、消費者網上交易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現(xiàn)

    (一)知情權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迸c傳統(tǒng)購物相比,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只能通過商家的圖片、說明等了解所要購買的商品,而不能接觸到實物,消費者只能通過商家的說明和圖片做出是否買的決定,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yōu)劣和規(guī)格是否合適,這對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個很大的挑戰(zhàn)。如由于網絡的隱蔽性等特點,有的商家利用知名企業(yè)的產品做誘餌,誘騙消費者購買其質量低劣的假冒偽劣產品,或者用知名企業(yè)的網站對消費者進行欺詐。

    (二)隱私權受侵害目前在我國絕大多數的消費網站都要求消費者進行網上購物時,必須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比如:通訊方式、聯(lián)系電話、銀行卡號等資料。否則無法完成交易,但是在網絡空間里這些資料就存在著被泄露的危險,經營者往往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商業(yè)活動。

    (三)網上惡意欺詐盛行正是網絡消費的虛擬性,使商家的欺詐在網上更是肆意橫行,往往更容易得手。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容易遺漏商家標注在圖片上的一些細小文字,如“本商品不參加本店的優(yōu)惠活動”“特價商品一律不予退換”等。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難以實現(xiàn)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傳統(tǒng)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這是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后的一種物質救濟。但是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后,要獲得賠償卻困難重重。網絡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難以得到實現(xiàn)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管轄確定難,訴訟成本高。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網絡消費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難以確認,而且被告住所地往往離消費者很遠,消費者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則訴訟成本未免過高,甚至違背了消費者起訴維權的初衷。

    2.消費者調查取證難。網絡購物之所以這么受歡迎,根本原因在于它的程序簡單,但是一旦發(fā)生糾紛,消費者維權調查取證會非常困難。首先,交易中體現(xiàn)出來的證據多是一些電子記錄,例如QQ或旺旺聊天記錄,消費者往往很少會注意保存這些信息。其次,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經營者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和監(jiān)管部門往往難以找到現(xiàn)實中的經營者,侵權證據難以掌握,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xiàn)。

    二、國外與其他地區(qū)法律對網絡消費者的保護

    (一)美國美國在保護網絡消費者方面制定了很多的規(guī)則和制度:

    1.合同的規(guī)則和范式以電子手段的形式確定和認可。合同履行的標準、電子書寫文件、原始文件都必須按規(guī)定的條件和規(guī)則制定,并且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賣方以標準的合同進行交易。通過對合同的規(guī)范,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避免網絡商家單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應該由法律法規(guī)進行規(guī)制,并且使制定的規(guī)則可以同時適用于國內和國外,另外,還應當允許電子簽名和其他身份認證得到規(guī)則的認可。

    3.建立電子注冊處。經營者要在互聯(lián)網上開設商店,必須先通過電子注冊,其在電子注冊處所填的信息同經營者開設實體商店時提交工商登記機關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注冊的信息必須真實,且可供消費者查詢。

    4.其他高效專業(yè)的國際商業(yè)交易糾紛解決機制也應當采納,計算機證據作為網絡交易中的關鍵證據,應當得到法庭和仲裁庭的認可。目前,在我國,消費者要提交網絡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證據非常困難。電子記錄,例如QQ或旺旺聊天記錄常被消費者刪除,還有的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并不經常與商家交談詢問,無談話記錄,或者有談話記錄但不注意保存,僅憑消費者的計算機技術很難再恢復已刪除的電子記錄。此時,消費者在提供證據時顯然處于劣勢地位。

    (二)歐盟“遠距離規(guī)則”是歐盟在保護網絡購物者方面的經典法寶,該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在遠距離銷售中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清晰的確定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使消費者了解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在什么情況下歸還原物給供應商,如何得到退換貨費用等。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屬于消費者自身的原因或商品本身的特性二無法解除合同,則消費者一般不能申請退貨或解除合同,從合同締結之日起7日內(被稱為codingoffperiod,即“冷卻期”),無條件解除合同是消費者的權利,如果供應商沒有做到以上規(guī)定,則消費者可獲得3個月的冷卻期。由此可見,歐盟的遠距離規(guī)則賦予消費者在經營者未盡其必須的注意義務時有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可以有效的督促經營者履行其告知義務,維護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日本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對經營者締約前的公示義務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該法第3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交易前必須明確提供姓名、企業(yè)名稱、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在消費者申請購買所推銷的商品時,經營者必須交付有關書面文件。消費者在兩種情況下不能解除合同:(1)消費者在接到相關書面告知信息后8日內沒有行使權利的。(2)特定商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使用或消費時其價值有顯著減少的,以及消費者已使用或消費了政令規(guī)定一經使用或消費則不得解除合同的商品。在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供應商必須返還消費者支付的款項并有權扣除因返還原物所導致的直接費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只承擔因返還商品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其他一切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三、對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雖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這些法律在制定時著重考慮的是保護實體交易的消費者。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商務之間有聯(lián)系,但更存在區(qū)別,在保護網絡消費者時更應當注意到他們之間有些地方難以共通,保護網絡消費者比保護普通消費者需要技術性更強的法律。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在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少之甚少,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少量法律法規(guī)對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了規(guī)定,保護的范圍和程度都難以適應當前網絡交易的需要。通過分析網絡交易的特點、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對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網上交易的監(jiān)督和管理完善網絡交易監(jiān)督管理的重點是要規(guī)制網絡售貨方,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對網絡商店設立的監(jiān)督管理。對網絡商店設立的審查應當甚至比對實體商店設立的審查要更加嚴格。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jiān)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1)商家的資格認證及其準入規(guī)則應當由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網絡商店應當具備安全保障系統(tǒng)、付款機制、便捷的物流服務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2)構建和完善網絡商店的監(jiān)管體制和賠付責任制度。要確保消費者與具有真實、合法身份的網絡商店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必須建立對網絡商店身份認證的監(jiān)管機構。

    2.完善對網絡售貨方的法律規(guī)范,加強電子商務立法。(1)嚴格禁止網絡商家變相要求消費者同意其訂立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排除其主要責任的格式合同。(2)禁止商家各種形式的欺詐和虛假廣告,加大對網絡售貨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網絡售貨方對商品的說明應當詳細具體,所展示的圖片應當真實完整。(3)加強對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應立法禁止網絡商家濫用、泄露網絡消費者的私人信息,不得將消費者的私人資料作其他商業(yè)用途。

    (二)建立與完善信用機制法律的執(zhí)行成本較高,而且法律規(guī)制是事后解決問題,相反信用體系卻往往能達到事前預防的效果,所以,在電子商務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極其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的一個重要措施是要建立一個基于互聯(lián)網的覆蓋全社會的商業(yè)信用信息網絡。通過這個網絡,可以查詢到全國任何企業(yè)、任何個人的信用記錄。

    (三)建立與完善網上交易爭議解決機制1.建立官方網上投訴平臺。在線投訴網站應當擁有各地的便民服務中心,當消費者在網站投訴時,被投訴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在地的服務中心就會收到投訴資料,服務中心可以得到消費者的授權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糾紛。此種糾紛解決方式使消費者不必再費力查找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所在地,而只需要在網站上進行投訴即可。

第4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金融消費者保護 糾紛解決機制 消費者教育

一、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后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jiān)管改革的重點

2008年的金融危機,給各國的金融監(jiān)管當局以深刻教訓。短短時間內,這個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fā)的金融危機迅速的波及全球,給全球金融行業(yè)乃至實體經濟的發(fā)展籠罩了一層厚厚的陰霾。大量金融行業(yè)巨頭的破產倒閉引起了金融恐慌;由金融危機導致的實體經濟的疲軟牽制了世界經濟的發(fā)展速度。危機發(fā)生以來,各國開始審視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在金融發(fā)展過程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缺失,著手對現(xiàn)有金融體系監(jiān)管進行改革。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就提出了“雙峰”理論(Twin Peaks),他認為金融監(jiān)管存在兩個目標:一是審慎監(jiān)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wěn)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wěn)定,防止發(fā)生系統(tǒng)性金融危機;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jiān)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雙峰理論”明確的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維護金融穩(wěn)定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一樣,都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系統(tǒng)的穩(wěn)定,依賴于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良好維護。長期以來,各國均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最終導致了實踐中對消費者的資產受到侵吞、濫用和欺詐。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平衡,引發(fā)了金融危機。

二、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改革趨勢介紹

(一)完善法律法規(guī)制度

金融危機爆發(fā)后,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總統(tǒng)奧巴馬簽署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正式公布實施,法案共有1279頁,突出了金融審慎監(jiān)管和消費者保護兩大目標。法案提出新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并賦予該機構規(guī)章制定權和監(jiān)管權。

危機爆發(fā)之后,英國公布了《2009銀行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職權;在《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中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具體措施和加強消費者保護的全球合作。其他國家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案》,日本的《消費者合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銷售法》都體現(xiàn)了危機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二)設立專門的金融監(jiān)管機構

英國在危機爆發(fā)之前就設有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監(jiān)管各個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在金融危機爆發(fā)之后,英國首先通過《2010金融服務法》增強了金融服務監(jiān)管局的監(jiān)管職能,并提出賦予FSA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權;到2010年7月26日,英國通過了《金融監(jiān)管新舉措》,撤消了金融服務監(jiān)管局(FSA),分別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設在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宏觀經濟動態(tài)的監(jiān)管;審慎監(jiān)管局(PRA),負責對具體金融機構的活動進行監(jiān)管;消費者保護局(CPMA),負責具體的消費者投訴和教育;經濟犯罪局,負責對經濟犯罪進行監(jiān)控。通過將FSA的職能分割為四個具體的機構來執(zhí)行,加強了具體的監(jiān)管力度。

美國2010年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總統(tǒng)負責,其作出的運作和決議不受包括美聯(lián)儲在內的干涉,其運作資金來自美聯(lián)邦體系的轉移支付。消費者保護局被授予廣泛的職權來制止一切在金融消費者領域內的不公平、欺詐和濫用。這些領域包括存款貸款、信用卡報告、抵押經紀和服務及其他領域。以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職權和人員將轉移到該機構。

除了專門獨立的監(jiān)管機構,美國、歐盟和英國都提出要設立跨部門委員會。美國成立金融服務監(jiān)督委員會(FSOC),成員包括美國財政部、美聯(lián)儲、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歐盟成立系統(tǒng)性風險理事會(ESRC),由歐洲央行行長以及各成員國央行行長等組成,英國成立金融穩(wěn)定委員會(CFS),由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的人員組成??绮块T的監(jiān)管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系統(tǒng)性風險的監(jiān)控,風險預警提示等。

(三)投訴處理和投訴信息披露機制

美國在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立消費者投訴部門,開設免費800投訴電話,設立統(tǒng)一的服務網站,建立數據庫以完成消費者投訴的信息收集和跟蹤,協(xié)調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聯(lián)邦機構進行投訴的處理。在一定情況下,投訴處理部門可將投訴情況向各州傳達。局長每年要向國會做關于消費者信息處理的匯報作為監(jiān)督。日本金融監(jiān)管廳專門設立銀行、保險證券行業(yè)協(xié)會的“投資咨詢窗口”,并要求各金融機構對于投訴要提交處理報告。

(四)獨具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澳大利亞和英國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二者都選擇成立專門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FOS),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的糾紛。這是一種獨立于金融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當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機構發(fā)生糾紛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時,消費者可以向FOS投訴,由FOS組織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進行調解,并作出裁判。FOS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也省去了消費者去司法機關訴訟的時間和精力,維護了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啟示及建議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

首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混為一體。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申請購買信用卡、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隨著金融業(yè)的發(fā)展,上述的消費行為已經是當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與專業(yè)的機構投資者不同,在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備專業(yè)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化的時代,實質上處于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應當將其劃入金融消費者的行列。

其次,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而這兩部法律的設立均為保護實體領域的消費者,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費的概念和權利尚未明確,在保護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領域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yè)銀行法》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則性的條文,例如銀行領域只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僅僅限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在保險領域的“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限于規(guī)定保險機構的從信息披露角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保護手段嚴重不足。

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應當盡快建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層級相對較高的法律,并將在法律條文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職權機構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實施混業(yè)經營還是分業(yè)經營的國家,均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權分散于消費者協(xié)會,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等機構,在保監(jiān)會設立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表述為具有規(guī)章制定權,接受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但自2003年以來,并未見保險領域內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guī)章出臺,投訴和處理機制不明確。在證監(jiān)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能表述為“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xié)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投資者保護局并不直接接受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保護職權不明確,缺乏專業(yè)性,容易造成消費者保護的監(jiān)管空白區(qū)。在改革過程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等領域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并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guī)章制定權和處罰權,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監(jiān)督流程,保證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設置便利的消費者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機構主要集中在各個金融機構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通過金融機構內部的調節(jié)機制無法解決時,只能選擇向監(jiān)管機構投訴或者采取仲裁、訴訟解決。大多數監(jiān)管機構在接受投訴建議時采取通知或者責令金融機構二次處理,并不能真正的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

第5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關鍵詞:欺詐金額;惜賠金額;投保方特征;保險公司類型;機會欺詐;保險理賠;新《保險法》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4)02-0115-06

保險欺詐(Insurance Fraud)是國際保險研究的一個熱門議題。全國保險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保險欺詐界定如下“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在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來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給付請求的行為”。保險欺詐分為硬欺詐(Hard Fraud)和軟欺詐(Soft Fraud)兩種,前者指投保方在保單承保的范圍內,故意編造或制造保險事故,后者指投保方夸大合法的索賠,有時稱為機會欺詐(Opportunistic Fraud)。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內保險理賠訴訟大幅度增加,典型案件有2003—2004年信誠人壽300萬保險合同糾紛、2005年深圳友邦重疾險糾紛、2006年中國保險報連續(xù)刊登“保險費自動墊繳”案等。保險公司敗訴消息經媒體披露后,保險公司因識別欺詐錯誤背負惜賠(Underpayment)惡名。媒體關于保險公司惜賠報道是否屬實,到底是投保方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惜賠?有必要針對部分保險理賠訴訟案例作出定量分析。

一、文獻回顧

理論方面,保險欺詐的成因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Caudill等(2005)認為理賠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夸大或制造保險事故難以鑒別。Moreno等(2006)認為,索賠審計并非總能有效抑制保險欺詐。實證方面,國外學者探討索賠人、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等索賠特征對汽車保險欺詐影響,建立回歸模型,找出欺詐識別的關鍵指標。Artis等(1999)發(fā)現(xiàn),交警出具的責任劃分報告可有效抑制保險欺詐,索賠人歷史行為對索賠金額有明顯影響。Derrig等(1994)發(fā)現(xiàn),索賠人軟組織傷害(Soft Tissue Injury )若有律師或醫(yī)師幫助更易欺詐,索要一般損害賠償金(General Damages)。Harrington等(1998)了保險理賠存在種族歧視的誤解。Loughran(2005)發(fā)現(xiàn)保險公司寬容一般損害理賠額(General Damages Awards),但嚴格限制特殊損害理賠額(Specific Damages Awards)。Doerpinghaus等(2003)發(fā)現(xiàn)女性、年輕(年齡65歲)司機承擔更大過錯責任。Richard(2000),Crocker等(2002)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中風險厭惡程度較高索賠人獲得較少賠付金額,與Doerpinghaus等(2008)研究結論一致,女性索賠人得到的賠付金額比男性低10%,年輕索賠人(年齡

性別、年齡、學歷、家庭所在地等特征影響風險厭惡程度。Dohmen等(2005)指出,生物酶導致不同性別風險厭惡程度差異。孫毓?jié)伞⒍⌒『疲?007)發(fā)現(xiàn),男生冒險意愿顯著強于女生。Haleck等(2001)發(fā)現(xiàn),無論純粹風險還是投機風險,女性風險厭惡程度高于男性,與Sorrentino等(1992)研究結論一致,女性傾向于低額但確實性收入。Jianakoplos和Bernasek(1998)、Levin等(1988)以及Powell等(1997)用實證數據證明女性比男性風險厭惡程度更高。但Nowakowska(1979)認為,性別的風險偏好差異依賴于風險決策的環(huán)境以及具體的風險內容。Bajtelsmit等(1996)指出,性別導致不同的風險傾向,可能是生理條件差異,也可能是社會對不同性別存在不同期望。陳蒂(2005)發(fā)現(xiàn)年輕、教育程度較高的農戶更具規(guī)避疾病以及意外傷害等風險意識。Haleck等(2001)發(fā)現(xiàn),隨著年齡增加人們風險厭惡程度降低,但65歲以上比其他年齡段呈現(xiàn)更強的風險偏好。孫悅、李紓(2005)發(fā)現(xiàn),教育水平最高的人群(研究生或以上)平均賭博總次數最低。孫毓?jié)伞⒍⌒『疲?007)發(fā)現(xiàn),家庭所在地同個體的冒險意愿負相關,來自縣城、鄉(xiāng)鎮(zhèn)和農村的學生冒險意愿顯著高于來自大中城市的學生。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社會轉型期不同職業(yè)群體主要社會應激源與心理健康研究”項目(2006)測量不同職業(yè)、不同年齡段壓力值,發(fā)現(xiàn)經理壓力(76)最大,其次是公務員(74)、職員(73)、無業(yè)人員(68),農民(60)、工人(59);年齡21-30歲壓力(71)最大,其次是年齡50-51(68)、年齡31-40(67)、年齡41-50(66)三個年齡段,但這三個年齡段差別不大,年齡61-80(60)最小。

本文借鑒傷害類型(外傷、軟組織損傷)、年齡、性別等索賠特征對保險欺詐影響,性別、年齡、學歷、家庭所在地等特征對風險厭惡程度影響,不同職業(yè)、不同年齡段壓力值差異,探討投保方欺詐、保險公司惜賠行為的影響因素。

二、研究假設、樣本數據與模型設定

(一)研究假設

保險理賠訴訟涉及投保方、保險公司、法院三方。無論投保方索賠,還是保險公司愿賠,均受保險單信息、投保方特征、保險公司類型、案件情況等因素影響。假設法院居中公正裁判,投保方欺詐金額=(索賠金額-判決金額),保險公司惜賠金額=(判決金額-愿賠金額)。

1. 保險單信息。保險金額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險補償,對索賠人行為具有重要影響。保險費是投保人直接支出的貨幣成本,索賠額大小決定投保方能夠在多大范圍內收回成本。理性索賠人,既要彌補保險費,又要盡可能獲取較高的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理賠時,也不會忽視保險金額、保險費因素。

2. 投保方特征。投保方特征包括性別、年齡、職業(yè)等。理賠訴訟花費相當的時間、精力,能否獲得法院支持也存在不確定性。若索賠人擁有更多時間和精力,可能更偏好訴訟。業(yè)余時間長短以及工作外精力與面對的壓力直接相關,若索賠人壓力較小,可能更樂于訴訟。不同職業(yè)、不同年齡段索賠人,業(yè)余時間以及工作外精力差異很大,面對壓力不同,必然影響索賠金額的提出。不同性別風險厭惡程度存在差異,對索賠金額提出也會產生影響。保險公司理賠時,會認真考慮索賠人性別、年齡、職業(yè)等特征,估測其面對壓力、風險偏好等因素,提出愿賠金額。

3. 保險公司類型。保險公司根據屬性有多種劃分方法。根據出資者國籍分為中資公司和外資公司,中資進一步分為國有控股公司和股份制公司。根據管轄級別,分為地市分公司和區(qū)縣支公司。不同保險公司,經營理念、價值觀存在差異,面對投保方索賠金額可能采取不同應對措施,進而影響愿賠金額的提出。

4. 案件情況。案件情況,包括保險事故、訴訟參與人、法律適用等。投保方索賠訴求能否得到保險公司認可,關鍵在于發(fā)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若系免責范圍,可能面臨拒賠。投保方是否遭受直接的身體傷害,對索賠金額也會產生影響。若投保方遭受直接的身體傷害,可能為急于獲得賠付而接受保險公司較低的賠償金額;也可能提出更高的索賠金額,以彌補自身傷害。投保方索賠有時非獨立完成,親戚、朋友、同事等非律師參與或律師參與對案情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實施,強調保護投保方利益,索賠金額可能會提高,也可能因為法律對其加強保護而減少不誠信行為。保險公司理賠時,會認真考慮保險事故、訴訟參與人、法律適用等情形。

(二)樣本和數據

本文樣本來源于課題組對國內10多家法院的實證調研,共獲取2000—2011年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訴訟案件175例,剔除5個信息不全的案件,最終形成有效樣本170例。本文不存在投保方故意編造或制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情形,所有事故真實發(fā)生,爭議點在于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及應獲多少賠償。

從保險單信息、保險公司類型、投保方特征、案件情況4個維度設置變量(見表1)。

(三)模型設計

本文對調研所得數據,分別進行描述性統(tǒng)計及回歸分析,以探討投保方欺詐金額、保險公司惜賠金額的影響因素。其中,回歸分析涉及的基本模型如下:

Y=?茁0+?茁1X+?茁2D+?著

其中:Y為被解釋變量矩陣,即投保方欺詐金額、保險公司惜賠金額;X為解釋變量矩陣,即投保方索賠金額或保險公司愿賠金額;D為變量矩陣,即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事故類型、保險事故程度類別、訴訟參與人類型、是否適用2009年新保險法、保險公司類型、投保方特征等;?茁0、?茁1、?茁2是回歸系數矩陣,?著表示隨機誤差。

三、描述性統(tǒng)計分析

對全部樣本數據進行描述性統(tǒng)計(見表2)。投保方索賠金額(54 259.80元)遠大于保險公司愿賠金額(6 254.99元),前者是后者的8.67倍。法院判決金額(32 994.64元),介于索賠金額和愿賠金額之間,欺詐金額(36 150.77元)低于惜賠金額(39 187.42元)。

高保險金額、高保險費對應高欺詐金額、高惜賠金額,低保險金額、低保險費對應低欺詐金額、低惜賠金額。國有控股公司欺詐金額(38 732.08元)大于股份制公司,但股份制公司惜賠金額(40 891.75元)高于國有控股公司;地市分公司欺詐金額(44 289.95元)大于區(qū)縣支公司,但區(qū)縣支公司惜賠金額(47 428.49元)高于地市分公司。

從投保方特征看,男性欺詐金額(34 284.5元)、惜賠金額(35 190.3元)均低于女性;年齡51~60歲欺詐金額(95 534.42元)、惜賠金額(87 128.91元)均高于其它年齡組,年齡61~70歲欺詐金額(19 333.33元)最低,年齡21~30歲惜賠金額(15 075.75元)最低;農民欺詐金額(40 119.02元)最高,工人惜賠金額(48 362.27元)最高,職員欺詐金額(15 757.93元)、惜賠金額(11 558.26元)均最低;未婚欺詐金額(25 440.74元)、惜賠金額(7 666.67元)均最低,離喪欺詐金額(50 836.77元)、惜賠金額(70 530.25元)均最高。

從案件情況看,北京欺詐金額(60 956.34元)遠甚于外地,但外地惜賠金額(42 588.97元)遠甚于北京,省會城市欺詐金額(53 038.41元)遠甚于中小城市,但中小城市惜賠金額(40 882.17元)甚于省會城市,東部地區(qū)欺詐金額(55 762.31元)、惜賠金額(53 410.63元)均甚于中西部地區(qū);工傷欺詐金額(60 956.34元)最高、惜賠金額(19 378.38元)最低,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傷害惜賠金額(53 410.63元)最高;殘疾欺詐金額(53 038.41元)最高,傷害惜賠金額(42 588.97元)最高;非律師參與欺詐金額(39 525.09元)甚于律師參與,但律師參與惜賠金額(48 552.94元)甚于非律師參與;新法實施后欺詐金額(43 313.03元)、惜賠金額(43 112.37元)均高于實施前。

四、回歸分析

為避免多重共線性,本文采用逐步回歸法,以對因變量貢獻最大的自變量所對應的回歸方程為基礎,按自變量重要性大小為順序逐個引入其余的自變量。

(一)投保方欺詐金額的影響因素

以欺詐金額為因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因模型存在異方差,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對其進行修正,修正結果見表3。從R2可知模型擬合程度較好,經檢驗,模型不存在異方差與多重共線性,且模型通過了F檢驗,在整體上是顯著的。從單個變量的P值看,模型中所有變量的回歸系數均在5%的置信度水平下顯著不為0。索賠金額回歸系數為0.257 055,欺詐金額與索賠金額正相關,符合經驗預期,索賠金額越高,欺詐金額越大。保險費回歸系數是1.921 283,欺詐金額與保險費正相關,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越高,欺詐金額越大,可能是索賠人試圖通過欺詐撈回繳納的保險費成本,同時獲取較高的保險賠償金額。北京回歸系數為30 037.73,北京欺詐金額比外地平均高30 037.73元,可能是北京經濟更發(fā)達,高房價、高工作強度、高消費等壓力較大,在這樣環(huán)境中的索賠人欺詐思路更加發(fā)散,欺詐手段更加隱蔽,例如相當數量的北京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住院后,連帶檢查、治療疾病或使用一些不必要的、昂貴的藥物,將醫(yī)療、醫(yī)藥費用合在一起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這種夸大索賠額的軟欺詐在外地較為少見。年齡61~70歲回歸系數為-25 205.32,年齡61~70歲欺詐金額比其他年齡段平均低25 205.32元,可能是年齡61~70歲多屬退休群體,較穩(wěn)定的養(yǎng)老金收入以及較豐富的人生閱歷使得他們心態(tài)更為平和,經濟壓力較小。殘疾回歸系數為10 850.19,殘疾欺詐金額比其他傷害平均高10 850.19元,由于殘疾后續(xù)治療及康復費用較高,根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僅對7級以上傷殘支付保險金,索賠人為獲得傷殘保險金往往夸大傷殘程度。新法實施后回歸系數為-10 179.72,新保險法實施后欺詐金額較實施前平均低10 179.72元,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新保險法突出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金額提高,進而索賠與判決差額變小。

(二)保險公司惜賠金額的影響因素

以惜賠金額為因變量,進行回歸分析,因為模型存在異方差,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對其進行修正,修正結果見表4。從R2可知模型擬合程度較好,經檢驗,模型不存在異方差與多重共線性,且模型通過了F檢驗,在整體上是顯著的。從單個變量的P值看,所有變量的回歸系數均在5%的置信度水平下顯著不為0。愿賠金額回歸系數為-0.816 210,惜賠金額與愿賠金額負相關,符合經驗預期,保險公司愿賠金額越高,惜賠金額越小。保險金額回歸系數為0.228 215,惜賠金額與保險金額正相關,保險金額越高,惜賠金額越大,可能是高保額保單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將面臨高額賠付壓力。北京回歸系數為-30 137.50,北京惜賠金額比外地平均低30 137.50元。地市分公司回歸系數為-15 538.49,地市分公司惜賠金額比區(qū)縣支公司平均低15 538.49元,可能是經濟發(fā)展不平衡以及歷史、人文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北京保險公司、地市分公司理賠人員業(yè)務素質明顯強于外地保險公司、區(qū)縣支公司,對保險法關于被保險人告知、免責等規(guī)定理解得更加全面、透切。死亡回歸系數為12 451.09,保險公司對死亡惜賠金額比其他傷害平均高12 451.09元,因為死亡保險賠償金遠高于一般傷害、傷殘,保險公司為減少高額賠付壓力而惜賠。中毒、溺水回歸系數為103 535.3,保險公司對中毒、溺水事故惜賠金額較其他事故平均高103 535.3元。年齡51~60歲回歸系數為32 857.77,保險公司對年齡51~60歲惜賠金額較其他年齡段平均高32 857.77元,可能是年齡51~60歲臨近退休,索賠心態(tài)較為平和;仍需繼續(xù)工作,無暇與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弱化其談判能力,保險公司愿賠金額較低,進而惜賠金額大于其他年齡組。新法實施后回歸系數為14 150.82,新保險法實施后保險公司惜賠金額比實施前平均高14 150.82元,這源于新保險法增加保險公司義務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金額提高,進而判決與愿賠差額變大。

五、結論和建議

通過對2000—2011年實證調研的170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訴訟樣本數據進行描述性統(tǒng)計和回歸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四點結論,并提出相關建議。

1. 投保方索賠金額遠大于保險公司愿賠金額,法院判決金額介于索賠金額與愿賠金額之間,惜賠金額大于欺詐金額。媒體關于保險公司理賠敗訴報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保險惜賠的客觀事實,建議保險公司謹慎對待投保方索賠行為,仔細甄別欺詐和誠實索賠,避免因欺詐識別錯誤而背負惜賠惡名。

2. 投保方欺詐金額與索賠金額、保險費正相關,北京甚于外地,年齡61-70歲弱于其他年齡段,殘疾甚于其他傷害,新法實施后弱于新法實施前。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對欺詐金額影響最顯著,建議索賠人調整心態(tài),誠信、理性索賠,保險公司深入研究并總結索賠欺詐規(guī)律,采取有效的應對策略。

3. 保險公司惜賠金額與愿賠金額、保險金額正相關,北京弱于外地,地市分公司弱于區(qū)縣支公司,死亡甚于其他傷害,中毒、溺水甚于其他事故,年齡51-60歲甚于其他年齡段,新法實施后甚于新法實施前。保險金額對惜賠金額影響最為顯著,建議保險公司正確對待承保保單的保險金額,外地保險公司、區(qū)縣支公司努力提高理賠人員業(yè)務素質,不再片面、機械地理解保險法律關于被保險人告知、免責等規(guī)定,代之以全面、整體、誠信理解。渠道主要有二:一是引進高素質理賠業(yè)務人才;二是借鑒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市公司集中理賠”的做法,地市分公司統(tǒng)一處理下轄區(qū)縣支公司理賠業(yè)務。

4. 新法實施后欺詐金額比新法實施前平均低10179.72元,新法實施后惜賠金額比新法實施前平均高14 150.82元,說明新保險法實施后投保方欺詐金額下降、保險公司惜賠金額增加,這是由于法院判決時充分考慮了新保險法突出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增加保險公司義務之規(guī)定,法院判決金額提高,新《保險法》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效果初步顯露出來。

參考文獻:

[1]Steven B.Caudill,Mercedes Ayuso, Montserrat Guillén.Fraud Detection Using a Multinomial Logit Model With Missing Information[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2005,(4):539-550.

[2]Ignacio Moreno,F(xiàn)rancisco J.Vázquez, Richard Watt. Can Bonus-Malus Allieviate Insurance Fraud[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2006,(1):123-151.

[3]Manuel Artís,Mercedes Ayuso, Montserrat Guillén.Modeling Different Types of Automobile Insurance Fraud Behaviors in the Spanish Market[J]. Mathematics and Economics,1999,(24):67-81.

[4]Richard A. Derrig,Herbert I.Weisberg, Xiu Chen. Behavioral Factors and Lotteries Under No-Fault with a Monetary Threshold:A Study of Massachusetts Automobile Claims[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1994,(2):245-275.

[5]Scott E. Harrington,Greg Niehaus. Race,Redlining,and Automobile Insurance Prices[J]. The Journal of Business,1998,(3):439-469.

[6]Helen Doerpinghaus,Joan Schmit,Jason Jia-Hsing Yeh. Personal Bias in Automobile Claims Settlement[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2003,(2):185-205.

[7]Keith J. Crocker,Sharon Tennyson. Insurance Fraud and Optimal Claims Settlement Strategies[J].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02,(2):469-507.

[8]Helen Doerpinghaus,Joan Schmit,Jason Jia-Hsing Yeh. Age and Gender Effects on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Payouts[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2008,(3):527-550.

[9]Nowakowska M. Risk and motivation:A new decision model[J]. Przeglad Psychol ogiczny,1979,(22):663-681

[10]劉坤坤.車險保險欺詐識別和測量模型實證研究——基于廣東省車險歷史索賠數據[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8).

[11]曲蓉.公共信任是一種美德嗎?[J].江西社會科學,2013,(10).

[12]陰建峰.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問題探究[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2).

[13]孫毓?jié)?,丁小?高等教育群體的風險偏好及其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A].2007年中國教育經濟學年會會議論文[C].

第6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保險誠信讀本》的出臺,我國保險業(yè)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確保保險業(yè)長遠健康發(fā)展的高度,重視和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本文對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現(xiàn)狀及建設提出了建議。

日前,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和中國保險學會正在為《保險誠信讀本》做最后的審編工作。據了解,此舉是為落實保監(jiān)會主席吳定富提出的“必須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確保保險業(yè)長遠健康發(fā)展的高度,重視和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指示精神的具體措施。

一、誠信對保險業(yè)的重要意義

誠信是保險業(yè)存在的基礎,是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前提。在保險活動中,誠實守信是對保險交易對方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也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尊重,誠信的缺失最終也會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損失??梢哉f,不誠信就沒有信譽,就沒有保險業(yè)的長期持續(xù)發(fā)展。

1.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fā)展的內在要求,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向客戶所做出的對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因而,保險公司是否誠實、守信用,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消費者只會向其認為有信用的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有誠信,才能為持續(xù)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才能增強競爭實力,為更廣泛地進入市場、擴大交易創(chuàng)造條件。

2.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fā)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tài)??梢哉f,保險市場疲軟的原因在于誠信不足。一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的不誠信,影響到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市場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保險人的違信行為,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交易行為的信心。

3.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相對于被保險方,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xiàn)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保證保險業(yè)的發(fā)展。

二、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情況的主要表現(xiàn)

近十幾年,是我國保險業(yè)快速發(fā)展的十幾年,也是問題不斷暴露的十幾年,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我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現(xiàn)象嚴重。誠信問題,也由一元性轉變?yōu)槎浴?/p>

1.保險供給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供給者即保險市場上提供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我國保險業(yè)一直處于粗放型發(fā)展階段,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yè)務的專業(yè)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chuàng)造了條件;另外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中隱瞞、欺騙,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賠付義務,違規(guī)經營,惡性競爭等都損害了保險公司的聲譽。此外,從宏觀層面來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積累風險過大,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也是不誠信的重要表現(xiàn)。

2.保險消費者的誠信缺失。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xiàn)在投保時和索賠時,逆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其主要表現(xiàn)。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應該以什么樣的條件承保;有些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增大了保險標的及社會財富的損害,增加了保險人理賠的成本。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保險騙賠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險發(fā)達國家要高出一倍。

3.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保險中介者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其誠信缺失主要表現(xiàn)在其業(yè)務中欺騙、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我國則較多地表現(xiàn)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不少保險人在獲得更多手續(xù)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更導致了整個保險業(yè)失信于社會,嚴重損害保險業(yè)的聲譽。

4.保險人之間的誠信缺失。保險業(yè)的整體形象和競爭優(yōu)勢有賴于所有保險公司和全體從業(yè)人員的共同維護。但在現(xiàn)實經營中,以鄰為壑的情形卻時有發(fā)生。有的保險人為了爭攬業(yè)務,不惜違背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和行業(yè)自律協(xié)議,變相降低費率、提高手續(xù)費。有的保險人在分保過程中,有意隱瞞和原保險標的有關的某些風險。有的保險業(yè)務員在展業(yè)時,常常視同行為冤家,標榜自己,貶損他人。這樣的相互排擠損害更不利于整個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

三、構建中國保險業(yè)誠信制度的思路

當保險業(yè)的誠信缺失升級為誠信危機時,就會使保險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縮小保險交易的范圍,使保險市場的行為主體難以正常地溝通和交往,使保險市場缺乏正常運行的基礎。因此,應該從多方面來構建中國保險業(yè)的誠信環(huán)境。

1.加快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險監(jiān)管機制,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和健全的誠信法律制度。保險市場主體在從事保險活動時,往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喪失理性而違背誠信原則,因而必須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強制力——明晰的產權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從而引導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保險交易主體進行決策的一個關鍵就是行為結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約束,交易主體就會確信一旦做出不誠信行為,將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確定的,這種法律產生的威懾力迫使交易主體理性地放棄欺騙行為。中國保監(jiān)會作為保險市場的監(jiān)管主體,應通過監(jiān)管加大執(zhí)行力度,鼓勵、引導誠信行為,并與司法機關配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促進保險誠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的作用,推進保險行業(yè)內部規(guī)范化建設,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在一個粗放經營、惡性競爭的保險市場,產險公司靠高手續(xù)費、低費率搶奪市場,壽險公司夸大產品的投資而忽視保障功能,這兩種行為都沒有有效滿足客戶的風險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險行業(yè)的自律制度,通過同業(yè)公會、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協(xié)調和平衡市場主體利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強行業(yè)間的溝通與交流,實現(xiàn)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反保險欺詐和調查機構,有效地打擊了保險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競爭市場,有效地避免誠信缺失行為。

3.重視核保核賠環(huán)節(jié),推動保險公司技術進步,形成立體調查網絡。核保是對保險標的風險的前期篩選,做好核保工作對控制好道德風險問題和逆選擇有重要的意義。理賠處理環(huán)節(jié)是保險公司防范保險欺詐的最后關口,理賠專業(yè)技術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風險防范的質量,理賠員要嚴把每一個關口,提高防欺詐、反欺詐的能力。我們應該重視核保核賠環(huán)節(jié),促進核保核賠技術進步,改善理賠調查的內外部環(huán)境,形成立體調查的網絡,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保險欺詐所造成的風險,推動保險市場的誠信。

4.建立社會個人信用賬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通過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險市場主體始終誠實守信用,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并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險機構和個人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lián)網管理或整合,實現(xiàn)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這樣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監(jiān)督成本,極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5.將保險市場誠信建設的規(guī)范對象擴展到第三方,培育誠信理念,構建保險業(yè)的誠信文化。這里所說的第三方,是廣義上的第三方,包括保險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法院、仲裁機構等等。在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第三方扮演的角色就是降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chuàng)立思想基礎。在保險公司的形象宣傳中應當從立足長遠,做好與新聞媒體的解釋溝通工作,打造保險行業(yè)百年誠信老店。

第7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關鍵詞:誠信;網絡誠信;商業(yè)誠信

中圖分類號:D690.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7-000-02

一、誠信的本質

誠信就是一個誠實,一個信任。是一根線兩邊連,商家和買家相互信任就是實質。誠信的本質就在于,它是一種有利于人們相互利益的重要基石,著實來說,必須要有一定的道德條件為基礎。在這些條件的基礎上,為了使誠信以一種樸實而易見的形態(tài)融入到社會中去,必須將誠信這種道德意識,逐漸讓人們讓社會群眾知道它是這個社會所共有的支持的品質和心理規(guī)范。誠信完成了對個人角色的認識,就算不了解不認識只有擁有誠信,彼此之間就不再擁有隔閡,因為誠信它能幫助相互雙方在這個虛擬的社會中不再顧忌傷害的存在。它是一種比意識道德更為具體,更為系統(tǒng)的規(guī)范。當誠信一旦在商客之間流轉,客體關系的互動中形成了有利于自己和他人和社會的大好局面時,就是說明誠信已經成為一種被社會認可的,作用于人的行為規(guī)范。在當今網絡社會中,誠信的存在無非就像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空氣,沒有空氣人們就容易生病,容易發(fā)生不能正常生活的力氣,網絡中沒有了誠信,網絡的存在就是對社會的唯一的危害。所以,誠信是人們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唯一動力。

二、誠信的意義

(一)誠信是市場經濟建立和發(fā)展的重要基石

誠信是市場進行交易的唯一依據。只有相互之間擁有誠實信任,才可以建立完美的和諧的法制社會。然而市場是進行交易的場所,它遵循法制制度的管束,再混亂的市場也擁有著自己的制度。它不僅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來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同時還需要誠信的維護,只有制度沒有誠信的市場將是一片混亂的菜市場,人們不再信任任何人任何商品,同時也是一個冠名堂皇的欺騙場所。市場秩序就會陷入混亂之中。

(二)誠信是建立和維持正常社會秩序的重要保證

一個社會想要正常的運轉是需要很多東西的,誠信就是必不可少的,不論是在日常的生活之中,還是網絡的虛擬生活之中。社會中擁有誠信,生活中人們之間才會擁有信任,才能建立起相互的友誼。要維系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轉,就需要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不同的群體,階層和個人構成了社會的基本框架。她們之間的誠信是否同時也制約著社會的發(fā)展?嚴懲當前社會中依然嚴重的各類失信行為,化解由此產生的諸多社會沖突,我們仍然要加快社會誠信建設,充分發(fā)揮誠信的整合作用。建立一個安全的,信任的生活環(huán)境。

(三)誠信是維護國家政權穩(wěn)定和確保政府行政的重要支柱

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互聯(lián)網已成為商務活動的心模式,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yè)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商務活動。自然而然誠信也是國家政權的支柱。國家政權是建立在民眾支持的基礎上的。要獲得民眾的支持,就要讓大眾擁有一個自己滿意的生活環(huán)境,只有這樣,人們才會維護自己的國家,自己國家的政權。這就是從另一個側面證明,誠信對于國家政權的穩(wěn)定和政府行政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網絡上產生誠信問題的原因

當今網絡虛擬的社會中,網絡詐騙、商品到貨后質量不好、假冒商品、盜版商品等一系列問題屢屢出現(xiàn)。預防網絡詐騙、提高消費者收益、提高網絡誠信。不僅需要個人的努力,同時也需要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

網絡生存的虛擬性為誠信缺失行為提供了場所。在這樣的空間里,人們不必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xiàn),這樣容易使人們的認知和行為出現(xiàn)偏差,使他們做出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敢也不可能做的事情。人們可以扮演各種角色也不用擔心自己的真實面目被揭穿。因此,虛擬的網絡生活讓各個社會的人士充分展示自我的舞臺,而真實的人一旦進入這個世界就或多或少地顯示了人性的陰暗面。道德底線也就不復存在了。網絡變成一個大字典的同時,也是一個信息的垃圾場,各種不良信息與欺騙手段充斥其中。

四、網絡社會中的誠信

網絡的越來越普及,其安全問題也變得越來越突出,如何建立一個安全的,便捷的網絡生活環(huán)境,對信息提供足夠的保護,已經成為商家和客戶之間都十分關心的話題。在當前網絡社會中存在的誠信問題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網絡社會中的個人信息安全的隱私保護

關于互聯(lián)網曾有過這樣一句有趣味的話:在互聯(lián)網上,沒有人知道你是一條狗。這句話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確定性,而網絡正好是利用互聯(lián)網來進行不見面的交易。網絡上的生意交易給用戶無窮商機的同時也會給用戶帶來風險。

其次,在當前的網絡社會交往中,隨著互聯(lián)網絡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網絡中的隱私侵權問題不斷出現(xiàn),個人隱私不再簡單的只是一種對他人無害的信息,而成為各種媒體,企業(yè)可以利用的資源。信息時代的個人隱私具有了“價值”的特點,使一部分人通過利用別人的隱私牟取利益,從而出現(xiàn)的網絡安全的的誠信法則。

(二)信息欺詐與信用危機

網上交易罪容易出現(xiàn)的買家與商家的假報信息,信息的欺騙就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網上交易就靠一個真字,相互之間的不真誠就是犯罪的起源。信息欺詐是網絡欺詐行為中,網絡誠信缺失最為嚴重的表現(xiàn)。假信息的出現(xiàn)自然引起相互之間的信用危機,在傳統(tǒng)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面對面的,因此很容易建立相互的信任關系,并能夠保證交易的過程的安全。但是在網絡社會中,人們的交易有可能是遠隔千山萬水的,因而建立交易參與各方的安全性和信任關系相當困難。一旦遭遇黑客的襲擊就可能給消費者,商家中的任何一方帶來損失。

五、網絡社會下的商業(yè)誠信

信息技術及互聯(lián)網技術的不斷革新與發(fā)展,給全球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帶來了新的增長點,就在這時,不斷涌現(xiàn)的企業(yè)也逐漸步入網絡交易的社會之中。企業(yè)如果不恪守誠信,就會萌發(fā)以次充好。價格欺詐、商業(yè)犯罪、售后服務一紙空文等機會主義動機。一個以次充好、大搞價格欺詐的企業(yè)是不可能有可信競爭力可言的。

(一)誠信是樹立企業(yè)品牌的基礎

品牌是一個企業(yè)的靈魂,它對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性已成為有目共睹的事實。恪守商業(yè)誠信。誠信使企業(yè)行為就會一切從消費者利益出發(fā)。從大眾利用出發(fā),是建立企業(yè)品牌的基礎。

(二)誠信是提升顧客忠誠度的基本手段

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的廣告無處不在,不斷推陳出新的廣告設計和廣告詞席卷了世界的所有角落,在商品的選擇上,消費者所面臨的誘惑與日俱增。如果企業(yè)不以誠信為基礎,培養(yǎng)消費者對本企業(yè)產品的消費忠誠度,培養(yǎng)消費者忠誠度的根本措施就是恪守商業(yè)誠信。誠信經營才是長期獲益的基礎和核心。

(三)企業(yè)失信行為信息的傳播日益加劇

信息網絡的擴大,企業(yè)誠信行為影響的群體范圍,商業(yè)失信行為影響的群體范圍可能不會很大。但是商業(yè)失信的信息就將會不斷擴大,利益不會涉及的人群都將會知道企業(yè)的失信,商業(yè)失信行為影響的潛在群體范圍并不大。信息手段的落使得商業(yè)失信行為的信息在群體間的傳遞不會呈現(xiàn)出指數增長的態(tài)勢。

六、網絡誠信問題的對策

加大網絡道德教育力度,培養(yǎng)網民自律精神。加強網絡信息制度建設,為治理網絡失信行為提供制度保障。大力發(fā)展網絡安全技術,為治理網絡失信行為提供技術支撐。積極營造誠信社會氛圍,為治理網絡失信行為創(chuàng)造有利環(huán)境。

七、結論

預防網絡詐騙、提高消費者收益、提高網絡誠信。不僅需要個人的努力,同時也需要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加強信用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發(fā)展體系,保護網上的知識產權。需加強互聯(lián)網站對信息的管理,嚴厲打擊網絡制造和傳播不良的信息、虛假信息的行為。

加強網絡建設,提高網絡誠信。商家和有關部門及個人的努力,一起建設網絡誠信。

網絡生活相對于傳統(tǒng)生活更需要人們遵守誠信,良好的誠信意識需要長期的努力才能夠培養(yǎng)出來,這就需要社會各方面的誠信支持,為網絡生活誠信健康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參考文獻:

[1]劉建秋.會計誠信解讀:基于契約理論的分析[J].2005.

[2]探索教育.大學生誠信問題研究及教育論文[M].2009.

[3]王陶靖.網絡購物誠信問題及其對策研究[J].2013.

[4]晁婧.網絡社會中誠信問題研究[J].2012.

第8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商業(yè)侵權行為 商事侵權行為 商事侵權責任

2009年《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前,關于“商業(yè)侵權”的爭論頗多。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規(guī)定“商業(yè)侵權”,但是鑒于商業(yè)誹謗、商業(yè)欺詐、盜用商業(yè)信息交易等行為的普遍化,商業(yè)侵權依然為實務界豍高度關注,理論研究亦常見諸報端,商業(yè)侵權之概念存在研究的必要。

一、術語使用中的問題

商業(yè)侵權行為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這也導致了《侵權責任法》無法將之納入法案。

第一,術語不統(tǒng)一。固然學術概念的使用是形式問題,學者可因個人偏好而選擇不同的術語。但是選擇不同的術語也反映了學者的思維方式、價值趨向、文化背景等深層次的東西。由于大陸法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一元論定義,除了商業(yè)侵權行為之外,我國學者常以“商事侵權責任”替代之,另外有少數人使用“商事侵權行為”這個概念。

第二,界定概念的方式。有的采用類型化的方式,有的采用一般化的方式,有的是兩者兼用。

第三,概念定位不明確。有的學者把商業(yè)侵權行為作為理論概念加以提倡,有的作為司法概念運用,有的則倡導把它納入立法領域中去。

第四,界定概念的目的不明確。概念界定作為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具有主觀能動性。價值多元化及客觀歷史條件容易導致分歧。而弄清楚概念的客觀性及其界定的目的很重要。如果界定概念的目的是一致的,達成共識就有了重要的前提條件。但是許多學者在界定概念的時候往往沒有明確、科學的目的,這也導致了界定的混亂。

第五,商業(yè)侵權行為的內涵見仁見智。關于商業(yè)侵權行為的內涵,主要觀點包括:一是“損害經營利益說”,即“在商業(yè)領域中,以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妨害他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經營者經營利益損害的行為”。二是“商事主體侵權和經營利益侵害合并說”?!凹劝ㄉ淌骂I域中所發(fā)生的商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也應當包括行為人或受害人的一方是商事主體但侵害的客體是特別的‘經營利益’的侵權行為”。三是“商事經營主體對消費者權益侵害說”,商業(yè)侵權系指商業(yè)公司因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的侵害。四是“商主體侵權說”。該說認為只要是商事主體所為之侵權行為即商事侵權行為。

第六,關于商業(yè)侵權行為的外延差異紛呈。有些學者主張侵權責任法應當規(guī)定商業(yè)誹謗、違反競業(yè)禁止、商業(yè)欺詐、盜用商業(yè)信息交易、強制交易、妨害經營、誘使違約、阻止債務履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八種商業(yè)侵權類型?!叮贾袊穹ǖ洹で謾嘈袨榉ň帲静莅附ㄗh稿》(下稱草案建議稿)第三章“侵權的類型”之第十三節(jié)“商業(yè)侵權”也列舉了誘使違約、阻止債務履行、商業(yè)誹謗、不正當競爭行為、競業(yè)禁止、盜用商業(yè)信息進行交易、商業(yè)欺詐、妨害經營八種具體類型。而另外一些學者則大大擴張了商業(yè)侵權行為的范圍,認為應該包括產品責任、環(huán)境責任、不正當競爭責任、商業(yè)服務侵權責任、商業(yè)欺詐責任、妨礙經營責任、強制交易侵權責任、盜用商業(yè)信息交易責任、勞動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等種類。顯然,商業(yè)侵權行為外延不同會導致其內涵發(fā)生改變,且制度設計價值亦不同。

二、相關概念的辨析

術語的選擇只有與所屬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相契合,反應該術語的淵源流變,符合學科發(fā)展趨向,才是科學的。相較于商事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責任這兩個提法,商業(yè)侵權行為的用語更為科學。

第一,不宜運用商事侵權行為術語。大陸法系的侵權法沒有區(qū)分“民事侵權”與“商事侵權”,運用“商事侵權行為”這一術語,容易讓人誤解為侵權行為可分為商事侵權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豗雖然可以在研究商事侵權行為的外延時予以類型化、限縮性解釋,但是有些學者在界說內涵時常會把商事侵權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并列,造成默認二者構成了私法領域中侵權行為的二元化,這是對商事侵權行為的泛化理解或者是誤讀。

第二,不宜應用商事侵權責任概念。侵權責任并不區(qū)分民事責任和商事責任;商事活動中的侵權法律責任仍屬于傳統(tǒng)民法調整的民事責任范疇。豙國內商法學者堅持商法存在獨立法律責任的屬極少數派。即使個別學者堅持商法的獨立責任,也僅是從形式上標明商事責任的獨立性,并未從實質上割裂與傳統(tǒng)民事責任形態(tài)的內在聯(lián)系,也沒有提煉出適應商事調整機制的創(chuàng)新理論,其內容仍系傳統(tǒng)民事責任的照搬。豜所以,在商法尚未創(chuàng)造獨立法律責任的條件下,利用商事侵權責任概念可能使人誤以為侵權責任分為民事侵權責任與商事侵權責任,商事侵權責任就是違法商事法律規(guī)范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提倡“商業(yè)侵權行為”的說法。這種稱謂符合“行為”與“責任”相區(qū)別的漢語習慣。并且容易促使人去了解這個概念產生的歷史淵源。應該看到,商業(yè)侵權行為不是大陸法系中嚴謹的一般化概念,只是判例法系類型化的產物。商業(yè)侵權的糾紛本來屬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界域,是由“民事”性質的法律規(guī)范予以規(guī)制的。只是伴隨著商業(yè)活動在市民生活中的擴大化、日?;?,為了高效地處理某些種類的糾紛,或者需要傾斜保護某群體利益,不像成文法國家那樣法院可以根據法條進行演繹推理或者擴大解釋,英美國家便在判例法上創(chuàng)造出“商業(yè)侵權行為”類型,使這些案件的處理統(tǒng)一化、效率化。因此,商業(yè)侵權行為僅是商事活動中幾種常發(fā)侵權行為的概括化、類型化,它無法亦無必要涵蓋商事領域中的所有侵權行為,更不是與民事侵權行為并駕齊驅的并列概念。商業(yè)侵權行為概念的使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外延。例如在商業(yè)活動中竊取他人的商業(yè)秘密,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在中國屬于知識產權法部門,很難歸屬于傳統(tǒng)的商法領域;而在英美法系則可能定性為“商業(yè)侵權行為”。

第四,受大陸法系影響,在中國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內涵相同。但是有學者已經主張“討論侵權行為的概念時,可以區(qū)分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主要是行為人基于過錯而實施的行為,而侵權責任主要是指行為人基于過錯或者法律上的規(guī)定而承擔的一種責任”,無疑這對中國民法理論的自我發(fā)展具有啟發(fā)意義。因此,運用商業(yè)侵權行為概念更符合這一趨勢。

三、商業(yè)侵權行為概念之界定

由于侵權環(huán)境、主體、侵害利益、侵權方式等發(fā)生變化,英美判例法新近認定了商業(yè)侵權行為這一特殊類型。未來我國修訂《侵權責任法》界定這一概念時應該以類型化為主,以一般化為輔。之所以規(guī)定商業(yè)侵權行為,并不是遭受這種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而是這種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發(fā)生且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某些特征。若用一般化定義,法官需要進行解釋后再進行演繹推理,而類型化方式,法官可以據此直接判案,比較經濟。此外,規(guī)定商業(yè)侵權行為的一般化定義也容易引起無謂的爭論。

第9篇:消費欺詐論文范文

關鍵詞:網購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不足;完善

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guī)模為2.42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的比例提升至42.9%。2012年,我國網絡購物市場交易金額達到12594億元,較2011年增長66.5%。2012年網絡零售市場交易總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1%。由此可見,人們逐漸開始接受網購這種新的購物方式,電子商務在當今的社會生活中正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網購給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諸多的煩惱。

一、網購消費者面臨諸多問題

(一)虛假宣傳、銷售假貨

虛假宣傳和銷售假貨是網購中常見問題。由于網購的虛擬性,消費者一般只能根據經營者提供的圖片、文字說明及買家的評價來判斷商品的好壞。有的商家為了謀取暴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虛假宣傳,夸大自己商品的優(yōu)點,或采用技術手段使其網站上商品的圖片與實際不符,從而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選擇。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借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向消費者銷售劣質產品或假貨,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經營者信息不明確,追究責任難

由于當前的電子商務環(huán)境缺乏統(tǒng)一的監(jiān)管,商家只要向門戶網站如淘寶網定期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自主營業(yè),如果不想繼續(xù)營業(yè)直接從網站上撤下即可,根本不存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而一旦出現(xiàn)了網購糾紛,消費者要想追究銷售者的責任時,根本無法查詢到銷售者的真實信息,消費者維權無路可循,只能硬吃啞巴虧。

(三)退換貨難、舉證難

退換貨難、舉證難一度是網購維權中消費者面臨的一大難題。消費者退換貨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買到的商品大小不合適、收到的貨物與商家的描述不符等,商家對于消費者的退換貨物要求采取消極的態(tài)度,要么否認責任不予退還,要么要求消費者提供證據證明是商家的責任,抑或是要求消費者自行承擔郵費。對此,消費者往往因為沒能及時獲取證據或退換貨成本太高而無法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四)網購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網購消費者最擔心的一個問題。這一問題比較常見的現(xiàn)象是網絡消費平臺將自己的注冊客戶信息出賣給他人或消費者在在線支付時因銀行信息泄露導致財產損失。網購是在信息網絡的空間進行的,是以電子技術和網絡技術為基礎的,如果不加以防范,任何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竊取,從而危害消費者的利益。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對網購的規(guī)制

在網購中,消費者相較于經營者來說處于弱勢地位,但當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消費者只能求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對于新型的購物方式,這部法律存在諸多空白,不難想象,這樣的維權方式只能收效甚微。

面對這一形式,社會各界紛紛呼吁相關的網絡立法,最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這部頒布近20年未曾修改的法律于2013年10月首次做出了與時俱進的修改,這次修改的內容主要消費者隱私權的保障、網購“后悔權”的設立,網絡欺詐賠償金等方面的規(guī)定,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大都跟網絡購物有關。

(一)與網購有關的修改內容

1.個人信息保障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第十四條明確賦予消費者個人信息得到保障的權利。第二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相應的保障義務,該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合理、必要的搜集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泄露和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也不得未經消費者的同意向其發(fā)送商業(yè)信息。此外,在第五十條中,還規(guī)定了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時,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2.對消費者知情權進一步保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強化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的責任,目的是為了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等的形勢,從而防止欺詐行為的產生。并在五十五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按藯l加強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促使經營者履行義務,從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3.后悔權的設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四類商品和其他不宜退貨的除外。

此條可以看做我國消法中“后悔權“設立的法律依據,也是無條件退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對網購消費者選擇權的最大保障。

4.部分商品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xiàn)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贝藯l的商品為大件家用商品,往往價格較高,商家的利潤大,也容易產生巨大的違法所得,法律賦予銷售者較高的義務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5.賠償責任主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相關信息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此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此條賦予網絡交易平臺較多的義務,一方面是為了利于消費者維權,同時也促使網絡交易平臺履行相應的監(jiān)管義務。

(二)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一重大修改是我國關于網絡購物立法的初步嘗試。此次有關網絡購物的內容是針對我國當前網購環(huán)境中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所進行的規(guī)制,顯示了國家政府對網絡環(huán)境安全、消費者權益的重視。這一規(guī)定的出臺,能有效警示網絡經營者履行自己的義務,促使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相應的監(jiān)管責任,賦予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和救濟的途徑,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具有與時俱進的重要影響和意義,但是針對現(xiàn)實的網購環(huán)境問題,光靠現(xiàn)有的幾條立法是遠遠不夠的。網絡交易需要多個主體參加,由多個行為過程構成,在任意一個過程中的任何一方的行為不當都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因此,在網購時代,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需要從多方面同時入手。

三、網購中消費者的權利保障

(一)加快推進相關網絡立法

現(xiàn)有的關于網絡交易的立法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中的幾條規(guī)定,這是遠遠不夠的:首先,現(xiàn)有的規(guī)定不能有效解決網絡購物中消費者可能面臨的諸多問題;其次,現(xiàn)有的立法對經營者、網絡銷售平臺經營者、乃至政府部門的義務規(guī)定較少,只是單線條的立法模式;再次,現(xiàn)有立法簡單而且分散,缺少邏輯性和體系性,不利于法律的實施。

鑒于目前不樂觀的網絡交易環(huán)境和廣大消費者的殷切需求,筆者認為當前的網絡立法過于簡單,應當進行專門的系統(tǒng)性的網絡交易立法,或是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抑或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列出專章規(guī)定網絡購物相關的內容。這樣既能對網絡購物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規(guī)定,也能使相關的規(guī)定呈現(xiàn)邏輯連貫性,內容的自洽性,使得網購立法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肅清網絡購物的健康環(huán)境。

(二)加強網絡監(jiān)管

法律和政策的執(zhí)行得益于各個主體嚴格依照法律行事和執(zhí)法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披露。由于網購環(huán)境的虛擬性和立法的滯后性,使得網絡違法行為成本低,并呈現(xiàn)多發(fā)性、隱蔽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加強網絡監(jiān)管。

1.工商等部門加強網絡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

以工商部門為主的各大網絡監(jiān)管部門應當及時建立切實可行的網絡監(jiān)管機制,對不法的商家予以處罰,對不法行為予以制裁??梢越⑿庞迷u級制度,對網絡經營者的信譽進行評估,促使網絡經營者誠信經營,讓消費者可以放心的與信用等級高的商家進行交易。

2.網絡銷售平臺經營者加強對銷售者的監(jiān)管

網絡銷售平臺不僅給經營者提供一個銷售的平臺,也肩負著管理所有進入其平臺銷售產品的經營者的能力與義務,也對進入其平臺購物的消費者的安全負有責任。由此,網絡銷售平臺必須對進入其內部進行銷售的商家進行實名認證,收集相關的信息,并對銷售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為消費者提供維權途徑,甚至要對經營者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3.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披露

新聞媒體充當著監(jiān)督者的角色,對一切非道德、不合法的現(xiàn)象進行披露,引起社會的關注,從而改變現(xiàn)狀??梢哉f,新聞媒體也就是網絡空間的衛(wèi)士,幫助消費者識別網絡交易環(huán)境中的不良現(xiàn)象,個別商家不良的商業(yè)行為,從而避免遭受損失。同時,也使得政府監(jiān)管部門及時了解不法行為的存在,加以制止。 4.社會公眾的投訴揭發(fā)

社會公眾也就是受網絡交易影響最直接的一個主題,也是直接接觸不良網絡交易行為的,他們在網購中權權益受到侵害又無法協(xié)商解決時,應當及時的向有關部門或負責機構揭發(fā)投訴,以獲得公正的對待。 --!>

(三)加大懲罰力度

網絡侵權的成本是很低的,侵權行為也具有隱蔽性,這樣就導致網絡銷售中,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我們在不斷加強對網絡交易行為的監(jiān)管時,也要對不法行為人加以制裁?!断M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中加大了對商業(yè)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但是,不法行為遠不止這些,例如商家惡意攻擊消費者,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不誠信行為都要予以處罰。

(四)加強行業(yè)自律

行業(yè)自律是任何一個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必要條件?;ヂ?lián)網商業(yè)作為區(qū)別于線下實體商業(yè)的一個新領域,也必須加強自身的紀律建設??梢越⒔y(tǒng)一的電商組織對網絡上的商家進行管理,協(xié)商各方的意見制定行業(yè)規(guī)則,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同時也可以保障作為其成員的商家的合法權利,這也是符合各方利益要求的。

(五)網絡經營者、消費者加強自身誠信意識

一方面,加強網絡經營者的誠信經營的意識,可以從主觀上認識到要尊重消費者的權利,從客觀上認識到不應當任意侵犯到消費者的和法權利;另一方面,消費者加強誠信意識也是非常重要的,他們應當選擇信譽高的商家進行交易,并且誠信的進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惡意刁難、污蔑、敲詐經營者,使買賣雙方能愉快的進行交易。

結語

網購時代的到來讓人們的生活更加豐富,但網購也存在諸如信息不實、商業(yè)欺詐、退貨難、維權難等風險。為了解決當前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了與時俱進的修改,但現(xiàn)有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必須從立法方面,網絡監(jiān)管方面,懲罰力度方面,行業(yè)自律方面以及誠信意識方面多方位著手,加強網絡交易環(huán)境的建設,真正的為消費者的合法正當的權益保駕護航。(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 崔紅,網上購物消費者權利法律保障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② 梅紹祖,電子商務法律規(guī)范,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