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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住房保障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公安、監(jiān)察、國土資源、建設、民政、財政、規(guī)劃、統(tǒng)計、價格、土地儲備、金融、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和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民政、統(tǒng)計等部門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土地儲備、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用地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yōu)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qū)內的經營性配套設施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稅費優(yōu)惠政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一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qū)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比例。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發(fā)展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yè)和監(jiān)理公司實施。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驗收,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予以備案。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qū)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前期物業(yè)服務,也可以在社區(qū)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qū)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yè)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與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價格,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標價之外代收代繳的費用除外。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單位收取費用時,應當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市區(qū)居民戶口;
(二)申請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三)申請家庭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統(tǒng)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fā)放核準通知書,注明可以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標準。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持核準通知書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yōu)惠,由購房戶補交差價。差價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收取的差價款由市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第二十六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和戶籍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對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購買人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續(xù),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40%向市財政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由劃撥轉為出讓。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優(yōu)先回購。
本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領取的住房補貼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購買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xù)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 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應當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yōu)惠政策、供應對象、銷售價格、上市交易、監(jiān)督管理等均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條 單位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責令建設單位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補繳地價款;
(三)未取得核準通知書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肥東、肥西、長豐三縣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20xx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的《合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申請條件
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
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
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
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有下列幾種情況的,不能申請或參與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
1.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有購買或出售房產的。
2.通過購買商品房或作為商品房人落戶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戶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接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房)。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市、縣(市),可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場:
(一)已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的程序,對購房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登記歸檔;
(二)已制定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意見;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等。
第八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
(四)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第九條 下列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超標準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的;
(三)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裝修的住房,未按規(guī)定退回裝修費用的;
(四)處于戶籍凍結地區(qū)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八)法律、法規(gu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房屋產權人應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上市確認和交易手續(xù):
(一)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三)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四)居民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照章納稅,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附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房地產、土地、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按照簡政便民、分工協作的原則,在當地房地產交易市場現場辦公。一般應在1個月內辦完全部交易手續(xù)。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條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組織協調現場辦公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
(三)財政、稅務部門分別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和稅收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地產市場的交易行為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應完善內部功能,及時供求信息,為進場交易雙方、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優(yōu)質、便捷的服務。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該戶家庭又購進住房的,可視同住房交換。
第十六條 居民出售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由個人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節(jié)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上市交易后再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弄虛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依法追究當事者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可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影響工作進度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二十四條 省直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問題,按照建立統(tǒng)一市場的原則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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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級別| | | | | | | | |
| 標準 |一 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
|市地 | | | | | | | | |
|--------|---|--|--|--|--|--|--|--|
| 鄭 州 |100|88|72|60|42|28|19|14|
|--------|---|--|--|--|--|--|--|--|
| 洛 陽 |50 |39|25|20|14|12| | |
|--------|---|--|--|--|--|--|--|--|
| 新 鄉(xiāng) |37 |28|22|15| | | | |
|--------|---|--|--|--|--|--|--|--|
| 安 陽 |37 |26|17|14|10| | | |
|--------|---|--|--|--|--|--|--|--|
| 平頂山 |32 |22|16|11|6 |5 | | |
|--------|---|--|--|--|--|--|--|--|
| 開 封 |25 |23|20|16|12|10| | |
|--------|---|--|--|--|--|--|--|--|
| 焦 作 |22 |18|14|9 |6 | | | |
|--------|---|--|--|--|--|--|--|--|
| 許 昌 |24 |18|14|11|8 | | | |
|--------|---|--|--|--|--|--|--|--|
| 南 陽 |20 |14|11|9 |6 | | | |
|--------|---|--|--|--|--|--|--|--|
| 三門峽 |17 |15|13|11|10| | | |
|--------|---|--|--|--|--|--|--|--|
| 漯 河 |18 |13|11|9 |6 | | | |
|--------|---|--|--|--|--|--|--|--|
| 商 丘 |20 |14|10|7 |5 | | | |
|--------|---|--|--|--|--|--|--|--|
| 鶴 壁 |14 |10|8 |6 |4 | | | |
|--------|---|--|--|--|--|--|--|--|
| 信 陽 |15 |11|7 |6 |5 | | | |
|--------|---|--|--|--|--|--|--|--|
| 駐馬店 |13 |10|7 |6 |5 | | | |
|--------|---|--|--|--|--|--|--|--|
| 周 口 |14 |11|10|8 |5 | | | |
|--------|---|--|--|--|--|--|--|--|
| 濮 陽 |13 |10|8 |6 |5 | | | |
|--------|---|--|--|--|--|--|--|--|
| 濟 源 |14 |8 |6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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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金額按上市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分攤土地面積”計算;
2.分攤土地面積=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建筑物底層建筑占地面積(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總面積(平方米);
關鍵詞: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上市;定價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7月20日
根據我國現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房在5年有限產權期限內及期限滿后有條件地實行回購和上市制度。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時,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價;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或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具體回購價和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比例由地方政府確定。梳理國內實施經濟適用房政策較早的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漢、寧波等代表城市現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和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上市管理實施意見,發(fā)現對回購價和上市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的確定,絕大多數者尚未明確或有待細化。而隨著國內許多城市內符合上市、回購條件的經濟適用房項目逐漸增多,回購價和上市補價如何確定成為越來越多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普遍關心的問題。由此,盡快制定和出臺包含經濟適用房回購價和上市補價方法等內容的實施辦法,成為時下眾多地方政府房管部門當務之急。
目前,對于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問題的研究,國內學者鮮有涉及?,F有相關代表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制度設立及共有產權比例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本文擬通過梳理國內外典型國家、地區(qū)和城市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并結合我國實際,研究提出適用不同條件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供地方政府制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和上市補價方法作參考。
一、國內外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分析
(一)香港。香港對置業(yè)資助計劃下出售的居屋單位有轉讓限制。業(yè)主可以根據居屋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算年限,滿足相應條件下出售居屋單位:
1、首2年。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的業(yè)主以單位原來售價售回給房委會;對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余居屋單位,房委會不予回購,業(yè)主必須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后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期限下政府回購價、業(yè)主補價計算方法為:回購價=原售價,補價=補價時市值×(購入時市值-原購買價)/購入時市值。
2、第3~5年。居屋計劃第24期甲或以前售出的居屋單位的業(yè)主可申請將單位回售給房委會,房委會若接受回售申請,則以單位回售申請時評定的市值扣除該單位購買時獲得的折扣作為回購價。若房委會不接納該單位的回售申請,業(yè)主可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后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對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余居屋單位,房委會不予回購,業(yè)主必須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后才可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期限下政府回購價、業(yè)主補價計算方法為:回購價=補價時市值×原購買價/購入時市值,補價=補價時市值×(購入時市值-原購買價)/購入時市值。
3、屆滿5年后。居屋業(yè)主可先繳付補價給房委會,然后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期限下業(yè)主補價計算方法為:補價=補價時市值×(購入時市值-原購買價)/購入時市值。
(二)新加坡。為解決老年退休屋主退休金不夠用的問題,新加坡建屋局于2009年3月2日正式推行“屋契回購計劃(LBS)”,并于次月1日起開始接受公民LBS申請。該計劃讓年長屋主在保留30年屋契后,把剩余年限的屋契賣回給建屋局,以得到一筆5,000元現金及每月領取的養(yǎng)老金,彌補每月所缺的養(yǎng)老金額。建屋局回購組屋價格為屋主剩余屋契的市場價值,該價款由建屋局直接撥入公積金終生入息計劃,每月支付給屋主固定養(yǎng)老金。
屋主如需上市出售組屋,經建屋局資格審核合格后可與買方自由議定交易價格,買賣雙方在向建屋局繳納相關交易稅費后簽署買賣合同,建屋局予以產權變更確認,組屋上市交易完成。
(三)英國。英國住房保障工作由國會和住房協會主導。國會或住房協會對于在公開市場上買不起或租不起恰當滿足其需求的住房(稱之為可承受性住房)的人(稱為國會或住房協會住房登記者)提供多種形式的資助。
在政府“低價住房所有權資助計劃”下,住房登記者在公開市場上購買一手或二手可承受住房時(通常為二手房),政府資助25%房價,受助者支付剩余75%房價即可擁有所購可承受性住房100%產權。政府所資助的25%房款受法律押記保護,無論受助者日后何時出售該可承受性住房,所售房款的25%部分必須歸還給政府,政府將其作為Homebuy資助金用來資助其他購房者。
國會或住房協會住房登記者,在租住國會或住房協會可承受性住房二年后,即可行使其所承租可承受性住房的購買權或獲得權(國會登記者的為RTB,住房協會登記者的為RTA),即在購買或獲得所承租可承受性住房時,其將享受國會給予的最多30,000英鎊或住房協會給予的16,000英鎊的購房折扣,平均折扣約為房價的50%。住房登記者通過RTB或RTA購買的可承受性住房可上市出售,購買期未滿5年的,出售時必須退還部分或全部折價款。具體規(guī)定是:購房當年出售須補繳100%的折扣款,以后每推遲1年出售可少補繳20%的折扣款,到第6年后出售收入全部歸原購房者所有。
(四)美國。在美國,住房“可承受”通常被定義為一個家庭將不超過年收入的30%用于住房支出,超過30%的被認為是負擔過重。為住房負擔過重的低收入家庭擴大可承受住房供給是美國住房和城市發(fā)展部(HUD)的核心任務,其提出的可承受住房計劃(AHP),如HOME計劃、SHOP計劃以及HOZ計劃,都是為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可承受住房存量而設計的。AHP資助對象是收入不超過該地區(qū)收入中位數(AMI)80%的個人或家庭自住住房,和20%以上戶數出租給收入在AMI50%及以下的家庭出租房。
HOME計劃通過給參與管轄區(qū)(PJS)和地方政府提供補助金來幫助低收入家庭擴大合適的可承受住房的供給。PJS在地方HOME項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其通過設置不同的HOME資助條件對租房者、新購房者和已購房者實行不同的補助。HOME計劃對愿意持有可承受住房不同最低年限的資助對象給予不同的資助補貼,具體標準是:最低持有5年的補貼15,000美元,10年的補貼15,000~40,000美元,15年以上的補貼不低于40,000美元。在最低持有期內,可承受住房資產受HOME計劃限制,其上市出售時,增值凈收益需按PJS確定比例進行分成,直至PJS所得分成達到其提供的資助額,此后該住房不再受HOME計劃任何限制。
(五)國內主要城市。梳理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漢、寧波等國內較早實施經濟適用房政策代表城市現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和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上市管理實施意見,其對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規(guī)定總結如下:
回購價定價方法:一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向政府申請回購,回購價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或按原購房價格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確定,或按原購房價格確定;二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上市出售的,政府優(yōu)先回購,回購價待定;三是另購其他住房的,政府回購原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為原購房價。
上市補價定價方法:一是北京按原購房價格和上市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二是上海從轉讓總價款中按原購房時享受的折扣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三是武漢上市補價待定;四是杭州按上市銷售價與原購房價差價的55%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五是寧波按上市計稅售價與原購房價差價的5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二、經濟適用住房回購、上市參考定價方法
在我國現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框架下,參考以上國內外典型國家、地區(qū)、城市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結合我國實際,對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提出以下參考方法:
(一)回購價參考定價方法
1、對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向政府申請回購,回購價可考慮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時市值扣除原購房時獲得的折扣、原購房價格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2、對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上市出售的,政府優(yōu)先回購,回購價=現市價×(原市價-原購買價)/原市價。
3、對于另購其他住房的,政府回購原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價=原購買價。
(二)上市補價參考定價方法。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申請上市轉讓或取得經濟適用房完全產權的,須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相關部門可參考以下幾種補價方法收繳土地收益等價款:
1、土地收益等價款=現市價×(原市價-原購買價)/原市價。
2、土地收益等價款=(現市價-原購買價)×(原市價-原購買價)/原市價。
3、土地收益等價款=(現市價-原市價)×(原市價-原購買價)/原市價。
說明:第一,以上三種補價方法的差異在于補價基數的選取不同,政府可酌情考慮選用其中一種算法;第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價格低于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差價。買賣雙房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房產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三、結語
經濟適用房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實施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效。完善經濟適用房退出機制,制定合理的回購價和上市補價方法,對嚴把退出關,控制經濟適用房投機謀利行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在我國現行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框架下,參考國內外典型國家、地區(qū)和城市經濟適用房回購、上市定價方法,并結合我國實際,提出經濟適用房回購價和上市補價參考定價方法,供相關政府部門決策參考。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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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EB/OL].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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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我區(qū)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和經營的監(jiān)督管理,根據《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77號)精神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區(qū)城鎮(zhèn)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堅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建設、經濟適用、定向供給的原則。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項目審批,區(qū)房管局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工作。
區(qū)發(fā)展改革、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和金融等部門,按照各司其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計劃和審批
第七條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區(qū)房管局、發(fā)展改革、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城鎮(zhèn)家庭住房水平、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在分析、預測經濟適用住房市場需求的基礎上,編制全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規(guī)劃,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區(qū)房管局牽頭,會同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區(qū)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規(guī)劃,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區(qū)房管局負責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fā)建設,應向區(qū)房管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申請表;
(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
(三)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項目方案;
(四)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項目資本金證明,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0%。該資本金必須由區(qū)房管局監(jiān)管,??钣糜陧椖康拈_發(fā)建設。
第三章經濟適用住房優(yōu)惠政策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用作商品房開發(fā)。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一律減半征收;服務性和勞務性收費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
各收費單位收費時,必須出示物價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收費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第十二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除須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用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第十三條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yōu)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fā)放購房貸款。
第四章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劃撥用地確定后,由區(qū)房管局根據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結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登記狀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不同戶型的建設比例,并就該項目的規(guī)劃條件和戶型標準、開工竣工和入住時間、銷售對象、銷售平均價格和最高價格等條件設定開發(fā)建設招標書。
第十五條區(qū)房管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fā)建設招標書,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yōu)選定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項目的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積小套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后,應進行竣工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區(qū)房管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區(qū)房管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jiān)督、規(guī)劃、消防等部門或單位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成片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應進行竣工綜合驗收。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對其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五章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與城區(qū)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區(qū)物價部門會同區(qū)房管局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2503號)的規(guī)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一般為同地段同類型商品房售價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提價或變相加價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構成,包括以下十項因素。
(一)建設用地的征地費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
(四)基礎設施配套費(含非經營性配套公建費);
(五)白蟻防治費;
(六)開發(fā)建設企業(yè)按建安造價1.5%的維修基金;
(七)本條(一)項到(四)項之和為基數的2%的管理費;
(八)法定貸款利息;
(九)稅費;
(十)不超過本條(一)項至(四)項之和為基數的3%的利潤。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違法收取任何價外費用或者強制性推銷、搭售商品。
第六章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每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一次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房改房且達到當地規(guī)定面積標準的,或已參加集資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向區(qū)房管局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本區(qū)非農業(yè)戶籍;
(二)無房戶或現住房面積低于上年末全區(qū)人均建筑面積60%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當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優(yōu)先售予城市重點工程、舊城改造的中低收入被拆遷家庭。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坐落地址、面積、房型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由區(qū)房管局通過媒體逐批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內容做好銷售宣傳工作。
第二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公示和審批制度。
(一)申請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人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向區(qū)房管局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
3、家庭上年收入證明。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年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憑上一年銀行養(yǎng)老金領取單據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yǎng)老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由離退休金發(fā)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單位收入證明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比照居民申請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開具證明;
4、家庭現住房證明。
區(qū)房管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公示
區(qū)房管局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并與相關復印件核對,審核無誤的,由申請人填寫《*區(qū)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并將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在所在單位、鎮(zhèn)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
(三)審批
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qū)房管局在《*區(qū)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向申請人開具《*區(qū)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
《*區(qū)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只限本人使用,且每個證明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由區(qū)房管局在5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qū)房管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自《購房證明》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查驗購買人相關證件,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應拒絕向其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人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并留存?zhèn)洳?。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區(qū)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
第三十條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房產管理、國土部門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注明房屋種類屬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性質和準許轉讓日期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購買人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比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的差價,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上市出售的,區(qū)房管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xù),區(qū)國土資源分局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超過5年,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應當按規(guī)定,以原購買交易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
第三十三條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納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四條鼓勵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價計算,租金標準由區(qū)物價部門會同區(qū)房管局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對象、租金及面積標準應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區(qū)國土資源分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區(qū)物價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建設部、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印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1號)以及《縣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磐政〔2009〕10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縣政府提供優(yōu)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縣政府定期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h建設局會同發(fā)改局、國土局、規(guī)劃局、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其中建設用地計劃列入全縣土地供應計劃。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fā)商品住房。
第五條縣建設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h發(fā)改局、物價局、財政局、國土局、規(guī)劃局、房改辦和金融機構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縣建設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二章開發(fā)建設
第七條縣建設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立項申報。縣發(fā)改局會同財政局、規(guī)劃局、國土局等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企業(yè)對其開發(fā)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實行物業(yè)管理。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營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規(guī)劃紅線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
第三章供給買受
第十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安文鎮(zhèn)老城區(qū)常住城鎮(zhèn)居民戶口5周年以上的非農家庭戶;
(二)家庭房產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含);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縣統(tǒng)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除上述對象外,縣政府另行規(guī)定的供應對象也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凡已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安居房、農村批地建房等優(yōu)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條縣建設局制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在本縣主要媒體上公告。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對象、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寫《縣城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三)家庭成員房產證明;
申請家庭經安文鎮(zhèn)政府在其所在社區(qū)公示無異議并蓋章后,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縣建設局。
第十五條縣建設局受理申請后,會同安文鎮(zhèn)政府、民政、國土、財政、公安、監(jiān)察、發(fā)改、規(guī)劃、農辦等單位對申請人的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對審查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人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qū)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縣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認購資格;對無投訴舉報或經查證投訴舉報不實的,發(fā)給準購證。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確定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在住房銷售之前,由縣建設局會同物價局、財政局核定價格,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不高于70平方米。家庭成員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不高于90平方米。購買面積在核準保障面積以內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保障面積部分,不享受政府優(yōu)惠,其價格由縣建設局會同物價局、財政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水平予以核定,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除物業(yè)維修基金等規(guī)定代收代繳的費用外,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實行輪候制。對已獲得準購證的供應對象,采用公開搖號方式確定購房人。對經核準的申請購房家庭不愿購房的,即取消其本次準購資格,準購證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屬行政劃撥性質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允許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確認價與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時(包括超過享受面積部分的經濟適用商品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第二十二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如購買其它住房,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的,經批準可向政府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刭弮r格由政府按照原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并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縣建設局會同縣物價局、財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發(fā)生繼承、贈與時應按一定比例交納收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交納收益前不得出租經營,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經濟適用住房作為營業(yè)或辦公場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經濟適用住房未達到規(guī)定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在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限制年限后,將經濟適用住房以市場價出售的,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銷售過程中,、或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采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注銷其準購證,并按《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給予處罰;對已經騙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的差價款,并按《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滿規(guī)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一,繼續(xù)做好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審批工作,今年共審批離退休人員住房貨幣化補貼164人,房補金額達664萬元。并將以往遺留下來的各人資料做了退件處理,其中包括因公房面積超標或無法提供有效資料而不能發(fā)放補貼的離退休人員,總計254件。
二,做好下垟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2012年底,下垟村經濟適用住房工程正式開工建設,總建筑面積50000m2,其中居民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共600余套。
三,做好居民經濟適用住房分配審核的前期工作,根據《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文件精神,我辦積極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制定了具體的審批申請流程,并設計了一整套申請表格,下步我辦準備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工作的考核獎懲辦法,為了確保完成區(qū)今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四,做好居民經濟適用房退舊房對象的退房工作,我辦于今年年初制作了退舊房的相關表格和舊房價格測算表,查看并驗收舊房24套,其中6套調劑給住房困難戶,剩余18套交由房管局做廉租住房。
五,著手準備99年后參加工作人員的貨幣化補貼,聯系區(qū)人事局,對這項工作的人員情況進行初步調查,截至2012年,區(qū)99年以后參加工作共有886人,其中事業(yè)編制506人,公務員380人。初步計算,一個月財政需要支付大約30萬元。
六,于2012年3月份在雪山飯店承辦了2012年度市房管房改工作會議,會議取得圓滿成功,得到市房管局及房改辦領導和各區(qū)(縣)房改同行的好評。
七,按上級要求完成了房改辦信息公開工作,編寫了《市區(qū)房改辦信息公開目錄》和《區(qū)房改辦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做好相關內容的網絡上傳工作。
1、房屋未住滿五年能不能上市交易,主要看房屋的類型而定。
2、如果是商品房的,可以交易過戶。
2、如果是經濟適用性住房的,不能交易。
相關說明:
1、《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一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政府按照核定總量、集中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征地、統(tǒng)一銷售、統(tǒng)一管理。經濟適用住房每年建設規(guī)模應不低于當年商品住房開發(fā)指標總量的20%(不包括拆遷還建房)。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市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經房辦)具體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發(fā)改、國土資源、規(guī)劃、建設、物價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市經房辦,下同)要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并會同市發(fā)改、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交通便利、設施完善的原則合理選址,做好項目儲備,提出年度項目意見報市政府。
經濟適用住房可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也可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yè)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法人招投標確定建設單位。
第六條市發(fā)改委會同市房管、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并優(yōu)先供應。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必須具有二級以上資質、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fā)業(yè)績和社會信譽。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fā)。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金融部門應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予以大力支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先向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戶發(fā)放。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持總體建設方案等資料在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批文,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到市發(fā)改委、市規(guī)劃局、市國土局、市建委等部門辦理立項、規(guī)劃、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報建手續(xù)。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jié)能的原則,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過90平方米。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單位對其開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買方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規(guī)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應實行物業(yè)管理,為居民營造安全、整潔、便利的生活環(huán)境。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按總建筑面積1%建設商業(yè)用房,計入建設成本,房屋產權歸全體業(yè)主所有,其經營收益專項用于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竣工后,市規(guī)劃部門在進行規(guī)劃驗收時,應當征求房管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各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能對小區(qū)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出具相關意見。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按月、按季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報表。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確定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按照國家發(fā)改委、建設部印發(fā)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實施,市物價部門應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審定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擅自定價出售,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2007年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為每平方米1860元。最高限價每2年調整公布一次。
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第二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須將可售房源情況(包括地點、戶型、面積、套數、房號、價格等)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安排供應計劃,并向全市公布,供申購家庭選擇,未經安排計劃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實際居住的一對夫婦及其同住的未婚子女為一個申購家庭(含單親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每戶限購一套):
(一)夫婦雙方至少有一方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駐昌部隊人員不限);
(二)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含);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9%(在外讀書的子女可共同分攤)。收入比例每2年調整一次。
年齡在男30歲、女28歲以上符合以上條件的單身居民,也可申請購買。
經濟適用住房優(yōu)先出售給符合條件的無房戶(先解決50歲以上的無房戶),C、D類危房戶,轉業(yè)軍人,烈軍屬以及勞動模范。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2、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3、已購房改房(含在外地購房改房)的;4、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5、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銷售,申請人(申購家庭)按如下程序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手續(xù):
(一)申請人到居地街辦領取《南昌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定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后,報所在工作單位初審,單位應對其所填內容認真組織評議,并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的,予以蓋章證明;再報居住地居委會組織評議,對符合條件并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的,居委會予以蓋章證明。
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報居住地居委會組織評議,符合條件的經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予以蓋章證明。
申請人應隨表提供如下資料:
1、家庭常住戶口簿;2、家庭成員身份證;3、現有住房的產權證及租賃契約;4、要求出具的其它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審核,街辦經審核并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錄入申購家庭信息并報區(qū)房管局復核。
(四)區(qū)房管局復核并匯總申請人審批資料,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定,經審定并在房地產網站和報紙上予以公示7天,無異議的,在《南昌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定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統(tǒng)一報市政府批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需緊張時,市房產管理部門對經市政府批準的申請人采取公開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準購對象和購房順序。盲人、下肢殘疾者、70歲以上老人優(yōu)先選購一樓住房。搖號工作在監(jiān)察部門、公證部門、市民代表和新聞媒體監(jiān)督下進行。
(五)準購對象根據房源情況和可購買的面積選擇適當住房,選房后提交市房產管理部門開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
(六)準購對象持《購買通知單》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和辦理付款等有關手續(xù)。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購房的視為棄權,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購。
(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應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八)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開發(fā)建設單位持建房批文和有關資料到房產、土地登記部門為購房者統(tǒng)一辦理權屬登記。房產、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欄目中填寫夫妻雙方姓名;土地使用證上注明“劃撥土地’’。
(九)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審核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審核部門可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有義務協助配合。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可按有關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向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符合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出租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已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含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住房、駐昌部隊及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解困房),不得出租,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用于經營。確需出售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按屆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收購。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只向個人(家庭)出售,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購買。
第二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做到違規(guī)必究。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違規(gu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住房所有權,追回已購住房,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情況
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從1998年開始建設,截止到2005年底,共投入資金4.51億元,建成經濟適用住房3956套,總建筑面積32.85萬平方米,其中,市級小區(qū)2230套,18萬平方米;小區(qū)750套,7萬平方米;小區(qū)376套,3.55萬平方米;幸福小區(qū)600套,4.3萬平方米。市級小區(qū)總投資2.15億元,已經收回投資2億元,為市重點工程等項目預留100套房屋,出售后還可回收資金1500萬元,政府減免有關費用2700萬元。這些經濟適用住房,有效緩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市級小區(qū)分三期開發(fā)。在開發(fā)過程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每平方米價格一直比周邊同檔次商品房低500元以上,2005年最后一期售價每平方米1860元,比同檔次商品房低1000多元。套型面積全部設計為中小戶型,60-80平方米的占80%,少部分為40-50平方米。組建了具有事業(yè)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開發(fā)中心,統(tǒng)一組織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從計劃立項、規(guī)劃設計、土地劃撥、開工建設到物價部門審核價格、房管部門組織銷售的全過程,均做到了嚴格掌握,規(guī)范操作。通過制定銷售細則、明確銷售方法和程序,嚴格審查、確認購房戶的申購資格,電腦搖號、確定購房人和選房順序號、媒體公示等措施,保證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公平、公正和公開。
今年省里與我市簽署責任狀的開工任務共28.7萬平方米。三市基本落實(三環(huán)小區(qū)8.7萬平方米,年底可以峻工;石島鳳凰小區(qū)8萬平方米,已開工;幸福小區(qū)1萬平方米,計劃以貨幣化補貼的辦法落實),市級二區(qū)11萬平方米未落實。市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原規(guī)劃建設二區(qū),需征用土地171.32畝,因征地補償價格各方沒能取得一致同意,陷于停頓。八月份以后,市房管局緊急啟動了項目,現已完成了城市規(guī)劃調整、詳規(guī)設計和審批、建筑戶型設計、可行性研究、環(huán)境影響評價、申報增補省立項計劃和農用地轉用預審等涉及省、市兩級的各種審批手續(xù)。市政府給區(qū)和兩個開發(fā)區(qū)下達的各開工3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任務,目前均已完成了選址規(guī)劃工作,區(qū)選址于鎮(zhèn)老虎山腳下,規(guī)劃用地14.16公頃;選址于鎮(zhèn)駐地,規(guī)劃用地9.4公頃;選址于華夏工業(yè)園西北面,規(guī)劃用地面積14.64公頃。
二、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
本次調查僅在市區(qū)范圍內進行,通過對市級、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情況的了解,總的認為,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已有良好開端,但下一步也面臨著很大困難。
(一)土地已經成為制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瓶頸。一方面,由于經濟適用住房所需劃撥用地與掛牌出讓的商品房開發(fā)用地補償標準差別很大,被征地農村不愿意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提供土地。另一方面,國家實行新的宏觀調控政策,緊縮地根,嚴把土地閘門,用地指標非常緊張。各級雖然提出“優(yōu)先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但落實起來十分困難。
(二)經濟適用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國家對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和特困戶不統(tǒng)一界定標準。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取得市城市居民戶口3年以上(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統(tǒng)計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無房戶,均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截止到2005年底,僅市直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參與申購的有4300多戶,按照目前的開發(fā)速度和建設規(guī)模,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很難滿足低收入戶的住房需求。
(三)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周邊的配套設施建設滯后,管理不到位。從小區(qū)看,向南通往世昌大道的路2002年就修好路基,但路中間橋板只鋪設一半;承諾的41路、118路公共汽車站點設在小區(qū)未得到落實,小區(qū)居民對乘車不便反映強烈。部分業(yè)主以配套設施不完善、周邊環(huán)境差等原因,拒交物業(yè)管理費,收繳率由2003年的93%降到2005年的67%,物業(yè)公司已累計虧損77萬元。
三、幾點建議
(一)提高認識,落實省政府《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戶型設計、低收入家庭界定和供應范圍等。特別要注意增加小戶型比重。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為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困難。目前建成的中型房過大、過多,小戶型應占絕大多數。
(二)制定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長遠規(guī)劃。最近,全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要求所有城市年內必須全面完成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編制、公布、備案工作。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全國聯席會議精神,科學制定城市住房建設規(guī)劃。同時編制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長遠規(guī)劃;經濟適用住房應在城市周邊建設,同時搞好配套設施。
(三)加大土地儲備力度,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優(yōu)先供應政策。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fā)創(chuàng)造條件。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yōu)先供應,確保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