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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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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1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關于貫徹市政府1984年3月23日第13次市長辦公會議: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問題和對工商企業(yè)等單位用房租金問題的決定的實施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發(fā)給你們,請布置給主管部門,自1984年7月1日起按照執(zhí)行。

附:(1)《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略)

(2)《關于改變、對工、商企業(yè)等單位用房收租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

(3)《關于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問題的請示》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改變對工商企業(yè)等單位用房收租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

(市房管字(84)第214號)

全文

市政管理委員會并報伯平、百發(fā)副市長:

為貫徹執(zhí)行第13次市長辦公會議關于“商業(yè)、工業(yè)和其它企業(yè)部門的公房租金維持原標準不變,……只收租金,不管修房,一定3年不變”的決定,有幾個具體問題報告如下:

一、執(zhí)行這一決定的具體范圍:凡屬北京市的商業(yè)、工業(yè)和其它企業(yè)部門及其所屬內部的俱樂部、禮堂、招待所、研究所、職工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街道辦事處所屬的生產、營業(yè)部門;對外營業(yè)收費的禮堂、俱樂部、文化館等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有房屋,均按“維持原租金標準不變,房管部門只收租金,不管修房”的決定執(zhí)行。

二、在執(zhí)行這一決定時,房管部門對只收租,不修房的房屋,除負責安全檢查外,承租單位如需添建、改建和翻建房屋時,應事先與區(qū)縣房管局聯系商定,房管部門應予支持;如需拆除原有房屋不再建造時,須先經房管局審查批準。

三、商業(yè)、工業(yè)和其他企業(yè)部門修繕房屋沒有施工力量,可委托當地房管部門施工,房管部門應優(yōu)先予以安排;各單位自行施工的房屋及其設備大修工程,當地房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

四、公益福利事業(yè)單位承租公房的租金暫不調整,仍由房管部門負責修房。公益福利事業(yè)單位包括:為社會服務的托兒所、幼兒園、紅醫(yī)站、文化館、圖書館,校外活動站、存車處和其它對社會免費開放的公益事業(yè)單位。

五、個體工商業(yè)戶及私人合資經營的集體商業(yè)戶承租的公房,是否調整租金,待進一步摸清情況后再定。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有關單位執(zhí)行。

1984年5月11日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問題的請示

(市房管字(84)第224號)

全文

市政管理委員會并報伯平、百發(fā)副市長:

為貫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市長辦公會議:“機關和部門事業(yè)單位用房的租金比現租金增加3倍”的決定,現將實施辦法報告如下:

一、根據“按質分等”收租的決定,將修訂的《北京市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標準》送上,請審定。這個租金標準,經試算基本符合要求。

二、調整租金的范圍:按現使用單位的性質確定。即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及其隸屬的內部俱樂部、禮堂、招待所、職工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以及街道居委會作辦公使用的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均按市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從1984年7月1日起調整租金。

三、中央級事業(yè)單位承租市房管一公司經管的房屋,商得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后也按本辦法執(zhí)行。

四、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單位的劃分,以主管上級單位正式批準文件為準。但名義上是企業(yè)實際上是經濟管理機關的單位,也按事業(yè)單位對待。

五、凡在調租范圍內的單位用房,均按房屋現狀(含)單位在院內自行增建、改建的房屋)核定租金。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單位貫徹執(zhí)行。

附:《北京市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標準》

1984年5月15日

北京市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用房租金標準

--------------------------------------------------

|月租金基 |

| 房 屋 結 構?。?/p>

|數建筑面?。?/p>

2 |

|積元/M?。?/p>

|---------|--------------------------------|-----|

|?。′摻罨炷痢。炕虿糠值匿摻罨炷两Y構。包括框架、大板裝配、大模板、滑模等?。?/p>

| 1|

| 0.98  |

| | 樓

房?。姆课?。

|-|-------|--------------------------------|-----|

|?。』旌辖Y構

| 2|

|部分鋼筋混凝土結構,主要是磚墻、磚柱承重的房屋。

| 0.90  |

| | 樓(平)房?。?/p>

|-|-------|--------------------------------|-----|

|?。?/p>

|磚木結構,瓦頂屋面的房屋。包括玻璃瓦、筒瓦、合瓦、洋灰瓦、陶瓦的|

| | 磚?。弧〉龋?/p>

| 0.84  |

| |

|房屋。中式樓房(不分屋面),宮殿式房屋。

| | 木?。?/p>

| 3|

|磚木結構,灰瓦屋面的房屋。包括使用各種類瓦的棋盤心、灰梗棋盤

|?。∑健。〉龋?/p>

| 0.80  |

| |

|心、仰瓦灰梗、有油氈望板干掛瓦的房屋。

|?。》俊。?/p>

|?。?/p>

|三 等|磚木結構,平頂或起脊的青灰頂、焦渣頂、無油氈望板干掛瓦的房屋?!。?.75  |

|-|-------|--------------------------------|-----|

| 4| 其他房屋

|簡易結構,有墻壁,無裝修設備或裝修不全的房屋。

| 0.65  |

|------------------------------------------------|

|------------------------------------------------|

|月租金基數?。?/p>

| 項 目 |

調

|±(元)

|-----|-----------------------------------|------|

 1

|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樓房(平房)無暖氣設備的房屋

|?。?.12  |

|-----|-----------------------------------|------|

 2

|磚木平房有暖氣設備的房屋

| +0.12  |

|-----|-----------------------------------|------|

 3

|有熱水管道的房屋

|?。?.10  |

|-----|-----------------------------------|------|

基數

 4

|使用單元式住宅樓

| +50%

|-----|-----------------------------------|------|

基數

 5

|室內凈高超過4.5米的房屋

|?。?00%  |

|-----|-----------------------------------|------|

 6

|地下室、半地下室

|?。?.10  |

|------------------------------------------------|

| 1.計算公式:月租金=(租金基數±調劑因素)×建筑面積。

 |

| 2.房屋的長度、寬度及月租金額,保留兩位小數面積保留一位小數,以下四舍五入。面積誤差不得

 |

超過2%。

 |

| 3.樓房建筑面積遇有不易劃分時,按使用面積乘1.4計算。

 |

| 4.幾個單位合用房屋的租金,按建筑面積分攤。

 |

| 5.房屋的計租條件或使用性質改變時,從次月起調整租金。租用不滿一個月的租金,按日計算。

第2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居間合同;委托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2

一、問題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取消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將此類糾紛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沿襲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糾紛中不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在服務合同糾紛中將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列為獨立的案由,但不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案由。法院在審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案件時,立案時就先入為主地將此類案件以居間合同糾紛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審理此類案件。由于合同糾紛案由的確定涉及到對合同性質的理解,因此,合同糾紛案由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關于合同性質的問題。

本文認為,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經紀行為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當前中介機構業(yè)務已經多元化,遠不是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了。我們絕不能先入為主地依據居間合同關系對所有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事實認定及責任分配。鑒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復雜性,最高法院將所有房地產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統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的做法不妥,應當將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案由定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在審理時再根據合同內容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二、居間合同糾紛之訴因與法律和事實不符

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及在廣州地區(qū)調研所得,房屋買賣過程中,中介服務的整套流程大體如下:1.中介方獲得業(yè)主擬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銷售條件。房源信息一般由業(yè)主(賣方)提供給居間人。此外,通過各中介機構從業(yè)人員私下交流或買方主動提請媒介而獲得,然后居間人再借助這些信息與賣方溝通,請求提供中介服務。2.中介方獲得賣方的委托后,一般會派工作人員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情況,登記造冊,錄入電腦管理系統。并拍攝擬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購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購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詢了解特定條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據購房意向人的條件,推薦合適房源。在和購房意向人簽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員帶領購房意向人現場查看擬出售房屋的實際情況。4.購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賣方協商,以期取得盡可能有利的交易條件(這一點在現有市場狀況下作用有限)。5.購房意向人對于中介方介紹的房屋交易條件基本滿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詢擬購房屋的產權狀況。查清產權狀況后,中介方約購房意向人(買方)和賣方見面,進一步協商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三方協議。協議內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務合同條款。6.三方合同簽署后,需要根據政府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網簽手續(xù)的,買賣雙方一般會委托中介方根據其簽署的書面合同內容辦理網簽手續(xù)。7.買方需要通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幫其聯系按揭公司并洽談按揭貸款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中介方單獨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進行房產評估等業(yè)務。8.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指導并協助辦理房屋買賣的過戶手續(xù),有些中介方甚至代買方繳納稅費、代辦產權過戶等延伸服務。9.如果買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會委托中介方參與收樓,以示見證和督促。

上述房屋買賣中介服務流程中,第四至九項乃中介方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也就是中介方的義務。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購房意向人(買方)和中介方之間約定的中介服務內容千差萬別,不是每個房屋中介服務合同中,中介方的義務都包括上述第三至九項內容的。據此,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至少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僅涉及前述第三、四、五項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另一類是中介方的義務除三、四、五項外,還涉及第六至九項中一項或幾項義務內容的中介服務合同,本文稱之為促成簽約加后續(xù)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此條及下一條可知,居間合同中,居間方的義務就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居間方提供的信息訂立了合同后,居間方的義務即全部履行,居間人除負有附隨義務如保密義務以外,不再負有任何義務。由此可見,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屬于居間合同無疑,故此處不贅。但是,促成簽約加后續(xù)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其性質顯然不能簡單地確定為居間合同了。并且,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房地產中介已經進化成一種復雜的服務行為,以前那種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產合同成立的居間行為已經不占主流了。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這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訴因全部定性為居間合同,要求當事人根據居間合同的法理來承擔舉證責任,要求當事人按照居間合同的法律來和答辯,于法于理不符,也不利于公平地處理案件。

以筆者曾的一個案件為例,被告(買方)在原告(中介方)的幫助下,和第三人(賣方)簽署了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該三方合同中關于中介方的義務散見于各個條款,共有五項:原告提供的服務事項包括原告提供合適的房源信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協助被告和第三方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被告辦理房屋買賣的網簽手續(xù)和代為根據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編寫《存量房買賣合同》并直接錄入網簽系統、見證房屋交付等。關于中介服務費的給付條款約定按編號為某某號確認書收取。被告和原告另外有簽署一份《服務收費確認書》,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合同簽署后,被告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后現場查看房屋后,對房屋格局、價格不滿意。第三人正好也不想出售該房屋了(迄今一年多后仍未出售),于是雙方簽署了一份《解除協議書》并通知了原告。原告認為其居間義務已經履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協商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及咨詢費51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立案時將本案案由定為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將本案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如果將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服務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糾紛,那么,根據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應當勝訴。因為原告確實促成了被告和第三人之間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之成立,按照居間合同的原理,原告作為居間方,履行了自己的居間義務,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但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同屬于典型的促成簽約加后續(xù)服務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在原告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的時候,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報酬。

三、委托合同糾紛之訴因也存在不足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還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居間僅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為他人訂約充當媒介,其服務范圍有限;而委托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至于事務的種類則很寬泛,法律未明文限制。因此可以說居間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委托合同。這種解釋,理論和立法上早就存在。如瑞士債務法就明確規(guī)定居間契約為委任契約之一種。(瑞債412條2項。)在日本商法,通說為準委任契約。史尚寬先生認為: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即居間人負擔盡力義務,同時委任人對于契約之成立付支付報酬之義務時,為準委任契約,唯于契約不成立時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之點,與委任有異。在臺灣民法中,居間契約雖然應解釋為獨立的無名契約,惟在雙務的居間契約,則可認為兼有委任指性質。居間人如負有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媒介訂約之事實行為之義務時,則兼有委任契約之性質。

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是兩者相互獨立的有名合同。在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條件、報酬支付條件、人的條件等方面,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qū)別的。史尚寬先生認為:居間之報告訂約機會,僅要求提供訂約之機會即可;而媒介訂約“不但報告訂約之機會,更應周旋于他人之間,使雙方訂立契約,然僅媒介之訂約,并不以他人之名義或以自己之名義代為訂約,此居間人所以與結約代辦商及行紀有異。蓋無論直接或為間接,均與媒介主觀念不相容,然居間人亦不妨兼為人?!币獯罄穹ǖ涞?754條則規(guī)定,居間人是與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又沒有合作關系、隸屬關系或關系的人。但根據其1761條規(guī)定:“居間人得受一方委托,其介入履行已締結契約的活動中?!笨梢?,依其規(guī)定,居間任務完成后(當事人雙方已訂立合同),居間人可以成為一方的人,之前則不可兼為人。

而且,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中,也確實存在著純粹促成簽約型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這種典型的居間合同。所以,將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糾紛的訴因一概定性為委托合同,也不十分妥當。

四、廣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之訴因的最佳選擇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一種包含居間和等多重服務事項的行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性質不能簡單地一概按居間合同處理,而必須根據委托方要求中介方(受托方)處理的事項做個案分析。正如林誠二先生所言:民間慣行之不動產中介業(yè)所服務之范圍,實際上并不以居間為限,常伴有其他業(yè)務,例如代辦轉移登記或貸款等是,故常是一種混合契約。如何稱呼這種混合契約?

我國建設部等三部委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將其稱之為房地產經紀。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據此,房地產經紀的內涵就包括了居間和這兩種行為,本文稱之為廣義的房地產經紀。但是,建設部頒布的另一個規(guī)章《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2條第5款又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yè)務的經營活動。照此,房地產經紀就只包括典型的居間行為了,本文稱之為狹義的房地產經紀。

遺憾的是,《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關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規(guī)定沒有將廣義的房地產經紀概念貫徹到底,前后規(guī)定存在著矛盾?!斗康禺a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僅僅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時與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合同。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根據體系解釋,這份合同似乎不能再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了,因為該辦法第十六條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的內容做了詳細規(guī)定,如果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另行簽訂的那份合同還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就屬于畫蛇添足。

本文認為:要求簽署兩份合同不符合實際情況,也增加成本。立法者在制定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行為規(guī)則時,不能將尋求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幫助的賣方或買方假定為法律專家,而應當將其假定為普通理性人。根據筆者在廣州地區(qū)的調查,由于房地產中介業(yè)務競爭越來越激烈,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廣告宣傳中,都承諾了一條龍服務。一般人在和中介機構簽署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都是根據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簽署一份三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服務條款隱含其中。如果再強求賣方或者買方在此之外再簽署一份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其成本也是值得立法者考量的。如果這些條款都包含在了前述中介服務合同條款中,那我們又怎么能夠確定這幾個條款構成狹義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居間合同),那幾個條款構成其他合同?這個其他合同又如何稱呼?現實生活中的代辦貸款義務中,房地產中介方一般也是協助買方聯系按揭公司或者貸款銀行,最終的貸款協議當事人是貸款銀行和貸款人即買方。在此過程中,房地產中介方的作用又僅僅是一個居間人而已。代辦房地產登記過程中,一般情況下,房地產中介機構只不過是和和買賣雙方溝通,指導其帶齊必要的文件資料,確定去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的日期,買方和賣方最終還是要親自去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廣州市的做法,賣方不親自去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必須要對其委托行為進行公證,受托人必須向登記機構出具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而且,在沒有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就確定了內容復雜的合同糾紛之實質爭議和應當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并不合理。因為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糾紛中,在開庭審理之前,無論是中介方還是買方或賣方,對其權利義務并不是十分確定,對其糾紛的性質并不十分明確,其訴訟請求在開庭時還可以變更。在這種情況下,在立案的時候,法院就十分肯定地確定了雙方糾紛的性質并照此承擔舉證責任,甚至據此要求當事人修改其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其合理性值得懷疑。

因此,本文認為,應當針對房地產中介合同糾紛的特殊情況,確定一個獨立的案由。其名稱可以稱之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或者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理解,稱之為房地產經紀合同糾紛。法律在審理后,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將純粹的促成合同成立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適用居間合同的相關法律,將促成合同成立加后續(xù)服務型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委托合同,適用委托合同的相關法律。

注釋:

①參見(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書。

參考文獻:

[1]史尚寬,著.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3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通過開展房地產經紀市場專項治理活動,有效遏制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從業(yè)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中介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同時強化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規(guī)范經營的房地產中介市場環(huán)境。

二、專項治理職責及工作重點

房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有關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重大或疑難案件,二部門應加強溝通協作,組織開展聯合查處。

(一)房管部門依法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1、房地產經紀機構使用未取得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經紀人協理證、經紀人上崗證等人員從事房屋經紀活動的;

2、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房源信息、虛假房源信息,或者惡意搶占房源信息的;

3、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通過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提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guī)避限貸的行為;

4、違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為不符合安全、防災標準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以及低價收進高價租出賺取差價的行為;

5、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并額外收取費用的行為;

6、泄露、出售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7、未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房地產經紀資格證書復印件的;

8、虛假房源信息,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9、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yè)務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的;

10、房地產經紀機構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重點查處下列行為:

11、未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

12、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13、房地產經紀機構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14、房地產經紀機構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階段(2013年8月中旬)

縣房管局聯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集中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的通知》和《關于轉發(f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商總局集中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縣房地產中介市場實際,制定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動員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房地產中介機構自查自糾階段(2013年8月22至8月26日)

縣房管局、工商局密切配合,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對照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fā)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向縣房管局報告自查及整改結果。同時,縣房管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

2.組織開展全面檢查(2013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縣房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成檢查組,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處理等方式,對我縣房地產經紀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和治理,依法接受舉報,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曝光典型案例。

(三)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督導階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檢查。9月,省住建廳、省工商局對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2.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商總局督導。10月,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商總局組成督導組,對各地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調研和督導。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guī)企業(yè),并依法嚴肅處理。

(四)總結鞏固階段(2013年11月)

認真總結專項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四、專項治理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政策的具體措施,對整頓和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h房管局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成立房地產中介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落實組織領導工作職責。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聯動查處的工作機制,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的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

(二)突出工作重點。采取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的方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群眾舉報投訴的中介機構和從業(yè)人員要進行重點檢查。一要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管理,依法嚴肅查處未經登記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提供或者代辦虛假證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義務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二要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yè)資格制度。從事輔助工作的人員,由縣房管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組織培訓,建立實名登記制度,掛牌上崗;三要啟動實行存量房交易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對于違規(guī)操作網簽,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暫停機構使用網簽;四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信用檔案,完整、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物價、人社等部門。

(三)加強查處力度。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yè)人員,要加大查處力度,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的,可取消機構網上簽約資格,處以罰款,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房管、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對影響惡劣、社會影響強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第4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隨著現代房產行業(yè)的日漸活躍和城市的發(fā)展,買房、租房的人們越來越多,房產經紀人的隊伍也日漸壯大。

房產經紀人的“今世前生”

直到2006年9月,國家勞動和保障部頒布第七批新職業(yè)時,才將房地產經紀人列入其中。這對規(guī)范化、制度化房地產經紀人職業(yè)體系,制定統一的工作規(guī)范,對從業(yè)人員素質的提高及整個職業(yè)的穩(wěn)定、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6年是房地產經紀人意義重大的一年。9月,這個群體被勞動部列入第七批新職業(yè),而在這前后,房地產交易市場一系列的個稅、營業(yè)稅、利率增加,12月1日起將開征二手房交易環(huán)節(jié)土地增值稅。

對于房地產市場而言,政策的傾向或“冷落”成為它最大的風向標。房地產經紀人,就處在房地產市場變化的風口浪尖。一朝 “盆滿缽溢”,一朝“門庭冷落”。

“在過去的幾年中,房地產經紀人是備受矚目的職業(yè)?!T檻底、收入高’曾是市場火爆時房地產經紀人最重要的特征?!睂O金平對記者說。他已經在房產行業(yè)從業(yè)8年,現在是西安市某知名房產公司的市場部經理。

“大概在2004年前后,西安的房屋中介公司像雨后春筍般冒出來。在許多大街小巷,一間小屋,一個老板,一個會計,一個業(yè)務員,就齊備了!其中大多是‘家庭店’。門面雖然簡陋,但收入簡直就是‘暴利’。一個月可以做十來筆交易,中介費收入可達數萬元,規(guī)模大些的公司就更不用說了。”

“大河有水小河滿”。房地產的火爆使不少經紀人幾乎不需要什么專業(yè)知識,就可輕而易舉地拿到高薪和多筆交易帶來的高額傭金,讓他們賺得心花怒放。

但自從2005年3月國家宏觀調控以來,對于房地產中介經紀人的“打擊”相當大。西安市一大批原來火爆市場培育起來的中介公司,轉眼間就消失得蕩然無存。冷清的門庭,陳舊的門牌,告訴了人們曾經的火爆,也讓人們看到了現在的蕭條。國家的宏觀調控直接將大量的中介經紀人擠到下崗的危機中。就算在職人員,也基本只能拿到每月1000元左右的底薪,由于沒有業(yè)務量,傭金也無從談起。

一時間,經紀人被“炒掉”成為房地產市場上的普遍現象。

房產市場期待“大洗牌”

在西安市的一些街道上,仍然可以看到許多門面式的房屋中介。門口的一塊木板上密密麻麻寫的都是房產信息。冷落凌亂的房間,百無聊賴的工作人員,一部電話是所有生意的來源。這些中介者們,要么是在沖擊中頑強存活的,要么是形同空殼,期待重生。

中介公司數量的縮減,已經體現出根本的問題在于:以前從業(yè)人員的非專業(yè)素質已經不能適應市場需求。新的市場條件下,要想在房地產中介行業(yè)立足,提高個人素質成為必然。

培訓已經成為中介公司最重要的生存基石,也是房地產經紀人“浴火重生”的一次生存機會。市場需要更懂房地產專業(yè)知識、更有服務意識、能為客戶選擇樓盤提供合理化建議、能真正為客戶著想的中介經紀人。

著名的“點子何”何毅是西安一名資深的房產營銷策劃專家,他認為:“西安的二手房市場還未打開局面,所以也造成了房產經紀人行業(yè)的不成熟、不規(guī)范。但是隨著城市改造工程的進展,二手房買賣市場的活躍和成熟是必然的。而房產經紀人在未來房產二手交易市場上將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這個群體整體素質良莠不齊。比如從業(yè)人員的準入條件過低,真有點‘英雄不問出處’的味道。這樣往往在交易過程中造成了欺詐、額外加費,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另外房產買賣市場的游戲規(guī)則還不完善,政府監(jiān)管難度大,造成房產交易出現了私自買賣,非實名過戶,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給國家稅收造成巨大損失。房產經紀人隊伍的清理整頓勢在必行?!?/p>

對此,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的有關負責人認為:現在西安二手房市場上的房產經紀人,還只是市場的自然產物,相對來說比較混亂。相對于我國發(fā)達省市,西安市的二手房市場還不完善。統一的認證機制和加強統計、審驗制度是規(guī)范房產經紀人隊伍的良好途徑。

資格認證西安有三套辦法

嚴格意義上的房地產經紀人,是在房地產投資、開發(fā)、交易等環(huán)節(jié)從事中間業(yè)務而收取傭金的個體。

取得專業(yè)資格證書,成為職業(yè)資格準入的門檻。

國家建設部與人事部2001年12月聯合制定,于2002年開始實施房地產經紀人資格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制度統一規(guī)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yè)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和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yè)資格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就全國來看,各個省市除了全國房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獲得資格證書,還有當地政府經過培訓考試頒發(fā)的資格證書。在使用效力上,前者可以在實施《經紀人管理辦法》的所有省市通用,而后者僅僅只在本地可以使用。

陜西省除了以上兩種證件外,還有一個介于兩者之間的資格證書。該證書是由陜西省房地產經紀人培訓認證中心負責的從業(yè)培訓、考試和證書頒發(fā)。

西安市場營銷學會的張鐵洋解釋說:“國家的考試形式近乎于現在的成人自考機制,大家都可以來報名,然后自己在市場上購買教材,參加統一考試。但是由于國家經紀人資格考試比較嚴格,報考要求高,通過率較低,只是為一些白領一族的鍍金。西安市通過全國房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的人寥寥無幾。而西安市當地的《西安市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上崗證》是‘土政策’,局限性比較大。不能得到西安市以外省市的認同。”

“現在陜西省既有較強效力、又能得到其他省市認可的資格證書,就是由陜西省經紀人協會頒發(fā)、陜西省工商管理局監(jiān)制的《經紀人資格證書》,是集培訓、考試、發(fā)證和審驗為一體的?!?/p>

張鐵洋給記者介紹說:“房地產交易的金額巨大,交易過程復雜,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委托專業(yè)房地產經紀人是降低交易風險的最好辦法。專業(yè)的房地產經紀人除掌握房地產信息外,還應了解交易中涉及的建筑、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知識。”

“房地產經紀人的服務模式,則要求經紀人負責交易過程中的全部工作,即從委托受理到帶客看房、簽約和后期服務都是由一位經紀人完成,讓客戶享受最大程度的方便。在交易過程中,房地產經紀人不斷與客戶進行溝通,提供專業(yè)化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感情溝通,最大程度地了解客戶的需求和思維變化。”

“現在的房產經紀人缺乏專業(yè)知識,很少能夠給客戶提供專業(yè)意見,對于買家,經紀人只能一味地說這房子怎么怎么好,而很難進行客觀地分析。房產經紀人對房地產交易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應該精心安排,并站在客戶的角度,代表客戶的利益,為客戶提供專業(yè)經驗、知識和建議,事實上,能夠真正做到這樣的房產經紀人并不多?!?/p>

當舊式的房地產中介經紀人“死去”,必將由符合時展的新式中介經紀人來替代。一些不適應新的市場環(huán)境的舊式經紀人,正在逐步淡出市場。

新的經紀人更加專業(yè)化,經過宏觀調控的房地產市場,再也沒有舊式經紀人生存的空間,只有掌握專業(yè)知識,擁有高學歷的新式經紀人,才會被社會所接受。中介經紀人的角色也從單純的中介向房地產理財的概念轉變。

二手房市場在興起

就西安市的二手房市場情況,孫金平認為:“房產日益成為社會“稀缺性資源”,西安二手房市場勢將興旺。但是目前并不景氣,西安二手房市場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成熟。西安市房產經紀人認證程序、房產市場秩序等,由于從業(yè)人員上崗資格、從業(yè)經驗、法律責任劃分和要求不明確等原因,還不十分成熟和完善。也造成了房產開發(fā)的難度大?!?/p>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產權交易處的張升志調研員說:“發(fā)達國家居民居住二手房的比率占到了70%~80%;就北京、上海的二手房居住率也分別占到了30% 和50%。可見二手房從一個側面顯示出了一個城市的發(fā)展程度,越是發(fā)達國家,房屋建筑和房產市場越趨于完善和成熟。”

第5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本文試圖通過對市場的分析、政策的解讀和對市場發(fā)展趨勢的預判,為有關方面的決策提供一些參考意見與建議。

一、存量房市場及房地產經紀行業(yè)發(fā)展現狀

我國的存量房市場是上世紀末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興起逐步培育和發(fā)展起來的,在經歷房地產市場十余年快速發(fā)展過程中,存量房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當前已基本與增量房市場平分秋色,從發(fā)展趨勢來看,市場比重還將進一步提高。與之相適應,房地產經紀行業(yè)近年來也是飛速發(fā)展,從業(yè)機構和人員已具備一定規(guī)模。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制度建設的滯后性,存量房市場和房地產經紀行業(yè)存在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1.缺乏統一、規(guī)范的信息渠道

長期以來,房地產經紀機構各自為戰(zhàn),通過門店、網絡等手段網羅房產信息,并以各種方式刊登和散發(fā)房源信息。一方面,信息重復率和混亂程度很高,造成了消費者的無所適從;另一方面,經營過程中廣告、營銷費用大,有效性存疑,導致經紀機構效益普遍不高。尤為嚴重的是,有少數不法經紀機構利用信息渠道的混亂和信息不對稱,肆意編造不實信息,騙取不當利益,給市場和行業(yè)造成了嚴重不良的影響。

2.從業(yè)門檻低,行業(yè)整體素質有待提升

房地產經紀行業(yè)從業(yè)機構和人員一直以來都存在進入門檻低、魚龍混雜等問題,存量房市場活躍時,經紀機構往往如雨后春筍般急劇增加,而一旦市場轉淡時則紛紛關門歇業(yè),造成了市場的極不穩(wěn)定。加上一些從業(yè)人員素質不高,經營誠信度不強,服務常常很難到位,使得整個行業(yè)的市場形象和社會地位始終不高,嚴重制約了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3.經紀行業(yè)競爭無序,市場秩序急需梳理

為了在有限的空間爭得發(fā)展機遇,不少經紀機構一方面相互采用低價競爭的“自殺式行為”爭搶市場份額,另一方面對消費者采取瞞報、模糊收費甚至賺取差價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整個行業(yè)缺乏統一、規(guī)范的操作模式,行業(yè)自律嚴重不足。

4.運作成本居高不下,市場效率尚需提高

由于經紀機構誠信度較低,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經紀機構盲目外延式擴張,信息行業(yè)推波助瀾,造成空前繁榮的假象。以一個中等城市為例,存量房年交易量11000多戶,經紀機構達400多家,注冊的從業(yè)人員有3000多人,年人均撮合成交房屋3~4戶,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非理性的市場,是一個效率低下的市場。

5.監(jiān)管不力,交易安全屢受挑戰(zhàn)

由于有關部門缺乏對經紀機構的有效監(jiān)管手段以及交易資金監(jiān)管實施不到位,使得存量房市場屢屢出現各地經紀機構占用、騙取客戶大量資金的情況,使得房產經紀行業(yè)的信譽度一直處于被廣泛質疑的境地,存量房交易安全問題也成為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隱患。

二、建立統一、規(guī)范的房地產信息服務平臺

市場的規(guī)范化建設和監(jiān)管的有效落實需從源頭抓起。因此,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服務平臺,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一是,由政府部門牽頭建立統一、規(guī)范、開放的區(qū)域性房地產信息網絡系統。一個城市或地區(qū)所有待售的房源信息和需求信息都在同一系統登記、,信息分級限向社會開放。經紀機構以會員制方式加入該服務平臺。房地產經紀人可通過注冊方式在該平臺承接和業(yè)務信息。

二是,委托人與受托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并建立經紀信息官方核驗制度,避免重復信息和無效信息。

三是,參照歐美發(fā)達國家“公盤制”模式,結合“獨家”制度,實行信息的全面共享和經紀機構利益分享機制。

三、建立安全、高效的存量房網上交易平臺

按照住建部關于“健全房地產經紀市場監(jiān)管體系,加快開通房地產經紀合同和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及《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技術規(guī)范》等相關要求,開發(fā)建設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該系統包含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房地產經紀人管理、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統計分析、誠信檔案、信息六個子系統,全面管理經紀行業(yè)動態(tài),準確及時公布行業(yè)信息,客觀公正評價行業(yè)信譽,從而為市場交易形勢研判提供有效依據。

四、切實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實現房地產交易全過程網絡監(jiān)管

2006年12月29日,建設部和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不少城市出臺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jiān)管的政策和實施方案,基本上有政府直接監(jiān)管、委托第三方機構監(jiān)管以及銀行監(jiān)管等方式,從實施效果看,都在流程運轉和運行效率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方面,加強存量房資金監(jiān)管、規(guī)避由經紀機構代客戶保管資金所可能出現的風險,是政府有關部門刻不容緩的責任;另一方面,交易本身是市場行為,不能簡單以行政手段長時間強行制約。如何兼顧兩方面情況并適應市場需求,是資金監(jiān)管機制長效建設的關鍵。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在存量房資金監(jiān)管方面的主導作用,由政府有關方面積極制定方案和實施細則;其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既要考慮必須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執(zhí)行力度,也要確保市場效率和運行順暢。因此,比較理想的模式是: 1.政府直接引導但不具體實施監(jiān)管,即組建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資金監(jiān)管。2.加強與銀行、公積金中心、貸款擔保等金融機構的合作協調。3.資金監(jiān)管與房地產信息網絡化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系統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管控網絡。4.資金監(jiān)管實行市場化選擇,由交易雙方選擇是否進入,一旦進入則實行全面的資金監(jiān)管,并且第三方監(jiān)管機構承諾確保交易資金安全。5.積極引導和鼓勵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存量房交易進入資金監(jiān)管系統。通過政府引導組建的資金監(jiān)管機制為存量房交易市場提供安全、省心的服務平臺,采用交易雙方選擇方式,保障了存量房交易公正、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

五、多管齊下、配套服務,系統推進存量房交易平臺的全面升級

一是,政府重視,整合資源優(yōu)勢,加快推進規(guī)范化市場管理。房地產經紀行業(yè)是城市現代服務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要從產業(yè)振興和促進行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角度,充分利用相關資源搭建公共服務平臺,完善交易規(guī)則,加強監(jiān)督管理,合理制定稅費標準,促進存量房市場又好又快發(fā)展。

二是,發(fā)揮行業(yè)協會作用,促進經紀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的自律、自強。一方面,通過行業(yè)協會形成合力,培育骨干經紀機構,制定行業(yè)公約,引導和促進經紀機構的規(guī)范化發(fā)展,提升行業(yè)形象和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積極發(fā)揮行業(yè)在企業(yè)和政府間的橋梁作用,為行業(yè)發(fā)展爭取更有利的政策、市場環(huán)境。

三是,深化房地產經紀制度改革,推動經紀機構的轉型發(fā)展和經營模式提升。其一,是要切實提高房地產經紀從業(yè)門檻。我國實行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已有多年,要進一步開展省級經紀人協理資格認證,在此基礎上加快實施新的經紀人制度。對經紀機構必須從注冊資本和專業(yè)經紀人數兩方面提高進入門檻。其二,是要針對目前經紀機構普遍廣鋪門店攤子、經濟效益不佳的問題,改變傳統經營模式,積極推行網絡經紀人模式和獨立經紀人制度,使經紀機構轉型成為經紀人服務機構,促進經紀行業(yè)的真正轉型升級。

第6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信息技術;應用

房地產行業(yè)指從事土地和房產的開發(fā)、經營、管理和服務的行業(yè),這一行業(yè)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是民生基礎產業(yè)。隨著1985到1990年間出生的數量龐大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對首套自住房的剛性需求以及國家城鎮(zhèn)化戰(zhàn)略的影響,我國房地產行業(yè)在近幾年進入了一個高速發(fā)展的時期。房地產行業(yè)規(guī)模的增長、水平的提高離不開信息技術,信息技術在房地產行業(yè)中的應用已經遍及房地產行業(yè)的各個角落,信息技術的應用保證了房地產行業(yè)的健康平穩(wěn)高速發(fā)展。

一、信息技術及其功能

在黨的十報告中,信息化作為“四化”(“四化”指工業(yè)化、信息化、城鎮(zhèn)化、農業(yè)現代化)中的關鍵一環(huán),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信息化的建設離不開信息技術。信息技術的英文名稱為Information Technology,簡稱IT,是應用現代計算機科學和通信技術來設計、開發(fā)、安裝和實施信息系統及應用軟件,將信息系統和應用軟件用于管理信息和處理信息的各種技術的統稱。信息技術主要有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和傳感技術。

信息技術的功能主要有幫助人們完成問題求解、邏輯推理求解與定理的證明、處理自然語言、智能檢索信息、開發(fā)專家系統,完成現實中各專家能完成的任務和進行機器翻譯。

二、房地產行業(yè)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信息技術的發(fā)展,推動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息化建設不斷取得勝利。在十的報告中,信息化對于推動中國社會發(fā)展的作用已經被充分肯定,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重要組成部分的房地產行業(yè),信息化建設雖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還不是很高程度的信息化。為了推進房地產行業(yè)的全面信息化,結合房地產行業(yè)以前的信息化建設,本文從以下幾個方向論述信息技術在房地產行業(yè)中的應用。

(一)房地產開發(fā)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房地產開發(fā)作為房地產行業(yè)的基礎,其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直接反映整個房地產行業(yè)的發(fā)展水平。信息技術的應用促進了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質量與效益。信息技術在房地產開發(fā)中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的應用。

1.信息技術在項目管理中的應用

隨著房地產行業(yè)的壯大,房地產開發(fā)商的數量也在與日俱增,由于管理水平的滯后,對房地產開發(fā)商的管理不能面面懼到,這給我國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帶來了很大的風險。作為房地產開發(fā)的重點內容,項目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決定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質量高低。項目管理是一項工作內容復雜、工作內容多、工作的準確度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人們認識到以手工方式為主要手段的管理已經不能滿足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管理方面的需求,而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出現大大的改變了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管理水平,促進了房地產項目管理的信息化。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出現,使房地產項目管理實現了一體化的信息管理,讓專業(yè)化、精細化、集成化的項目管理流程得以較高水平的實現。

2.信息技術在產品標準化中的應用

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目的就是建造符合民眾的房子,哪些產品是比較受到民眾喜愛,什么樣的產品的建造質量高在業(yè)界已有共識,已形成一定標準。產品的標準化是指從產品的設計到施工,原材料的采購以及成本控制等環(huán)節(jié)制定標準,并進行復制。產品的標準化體現了對不同客戶進行價值、居住需求分析的標準化,也體現了技術標準、設計標準的整套標準流程。信息技術在這些方面的應用促進了產品標準的建立以及產品標準的管理,為房地產項目的設計到施工節(jié)約了許多時間,大大節(jié)約了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成本。

(二)房地產經營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房地產經營有兩個重要因素就是廣告宣傳和客戶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這兩個方面信息技術的應用現在已基本上全面完成了信息化。

1.廣告宣傳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雖說最佳產品本身就是最出色的廣告,但在營銷中,廣告仍是一種重要手段。曾有人稱廣告是炸開市場大壩的核彈,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大大提高了廣告的宣傳速度與覆蓋面。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各種專業(yè)計算機操作軟件的出現,房地產經營過程中所需廣告的內容已日益完美,內容日益豐富,宣傳效果相較以往的單純紙質傳單大大提高。這就促進了房地產經營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

2.客戶信息收集與分析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客戶信息收集,并進行分析,能幫助快速篩選出有購房需求以及購房能力的客戶,以他們?yōu)橹攸c進行營銷,既能大大節(jié)省營銷資源,也能早日達成營銷效果?,F在通過信息技術,在網絡和實地進行問卷調查,與相關機構合作對用戶消費信息進行收集并通過專業(yè)的數據分析軟件,篩選出可能的購房者,并及時進行營銷,大大提升了營銷的水平與目的。

(三)房地產管理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當前,雖然我國房地產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日益增多,可是依舊有很多民眾居無定所??墒浅霈F了少部分人擁有多套房屋,許多小區(qū)亮燈率不足兩成,甚至有的地方出現“鬼城”一說,這對我國房地產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帶來了非常大的隱患。為了維護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現在各地房屋管理部門均開發(fā)了自己的房地產信息登記與管理平臺,但是由于技術原因,各地信息管理系統所采用的開發(fā)方式不一樣,數據庫格式不統一,全國住房信息查詢平臺至今未能成功聯網,國家對全國房地產管理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住建部正在統一完善相關管理平臺及數據庫格式的統一,為早日實現全國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在努力。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全國個人住房信息聯網成功,能促進相關職能部門對房地產行業(yè)的監(jiān)管,使我國房地產行業(yè)向更好更高更適宜民眾需求的方向發(fā)展。

(四)房地產服務中信息技術的應用

房地產服務主要是指各類房地產經紀公司為促成房地產交易而進行的服務。我國房地產經紀業(yè)中引進信息技術要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當時,中原、太平洋、信義等港臺地區(qū)的房地產經紀公司剛開始進入內地,他們也帶來了當時在港臺房地產經紀業(yè)廣泛使用的企業(yè)內部房地產信息系統技術。上海的上海房屋置換公司馬上對他們的技術進行研究,開發(fā)出了自己的“上房置換管理系統”,在當時國家建設部的主導下,該技術在全國得到全面的推廣與運用,這標志著計算機技術已經在中國房地產經紀業(yè)得以全面應用。信息技術的發(fā)展,使經紀人能順利開展工作,提高了業(yè)績。經過20多年的發(fā)展,我國房地產經紀業(yè)的信息技術發(fā)展水平已處在較高水平,現在,他們的信息技術手段十分豐富。在房地產經紀業(yè)中信息技術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應用:

1.建立企業(yè)網站

企業(yè)網站作為外界了解企業(yè)的一個平臺,一般包含公司的簡要介紹、公司相關資訊、客戶服務中心和項目中心等幾個方面。一個好的企業(yè)網站能展示公司的實力和服務能力,是一種擴大影響的重要手段。

2.應用網絡開展業(yè)務

網絡購物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傳統的購物方式。房地產經紀公司也改變了單獨的門店經營方式,加入了網店經營?,F在有許多的網站運營商打造了專門的房地產行業(yè)網絡店鋪,房產經紀公司在網店上相關信息,制作相關服務手冊,供客戶快速了解房屋相關信息。

3.房產地理信息系統

房地產地理信息系統是在計算機提供良好的軟、硬件的條件下,以房地產的地理空間數據庫為基礎,對房地產空間的相關數據進行采集、分析、管理、顯示、模擬,運用地理模型為分析方法,為房屋地理研究、定量分析和綜合評價等作用的系統。此系統能為用戶提供較為精準的房屋信息,此系統的開發(fā)方便了群眾,提高了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服務滿意度。

三、總結

信息技術在房地產行業(yè)的各個方面都起著不可缺少的作用。提升了企業(yè)的工作效率,節(jié)約了房地產建設成本,提高了房地產產品的質量,加速了房地產的營銷,促進了房地產管理水平的提升,先進的信息技術也豐富了房地產服務的手段。當前,我國基于web的房地產行業(yè)信息檢索系統和致力于打造城市房地產行業(yè)信息化云服務平臺的“房管云”軟件已在個別城市開始使用。這些信息技術的應用為我國各地方政府按照本地情況獨立進行房地產行業(yè)調控提供了依據,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能早日使我國房地產行業(yè)造福于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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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 房地產執(zhí)業(yè)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zhí)業(yè)證書。

5. 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guī)定。

6. 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xù)。

7. 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fā)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qū)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fā)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fā)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yè)已迅速發(fā)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yè)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yè)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zhí);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xù),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yè)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fā)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fā)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yè)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yè)提供了優(yōu)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fā)企業(yè)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

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guī)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yè)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蛇M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qū)別。

區(qū)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墒酃渴巧虾J蟹扛氖鄯空咭龅胤课輰傩愿拍睢J侵?上海的房改政策規(guī)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yōu)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guī)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xù)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qū)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gu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fā)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 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 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 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wèi)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 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 因規(guī)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就開展業(yè)務,所發(fā)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zhàn)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第8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寧夏寧正律師事務所   姜有育 

 

   [論文摘要]隨著房地產行業(yè)的驟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越來越多。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開展,促進了房地產交易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的發(fā)展,但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健全,有些中介服務機構由于利益的驅動,存在許多違規(guī)操作的行為。本文擬從規(guī)范和調整中介服務行為入手,探討中介服務違規(guī)行為的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問題,并對中介服務違規(guī)行為的規(guī)制及立法提出相關建議,以加強立法和監(jiān)管機制,嚴格市場準入,確立責任保險制度,保障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健康、有序的發(fā)展。

  

[關鍵詞]  房地產  中介服務  違規(guī)行為  規(guī)制

 

 

 

 

 

 

 

 

 

 

 

 

 

 

                    目    錄

 

一、 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3頁

(一)對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房地產違規(guī)、掛牌出售……………第3頁

(二)疏于核查客戶、房屋的關鍵信息………………………………第3頁

(三)隱瞞影響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第3頁

(四)為交易雙方規(guī)避法律出謀劃策…………………………………第3頁

(五)違規(guī)獲取額外利益………………………………………………第4頁

(六)資金監(jiān)管存在漏洞………………………………………………第4頁

二、 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成因分析………………………………… 第4頁

(一)立法層級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規(guī)制房地產中介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第4頁

(二)市場準入門檻太低,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第4頁(三)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不到位,也是問題突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第5頁

三、規(guī)制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幾點建議……………………………第5頁(一)嚴格市場準入并建立等級評定制………………………………第5頁(二)設立行業(yè)協會……………………………………………………第5頁(三)確立過錯歸責原則和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第5頁(四)建立中介行業(yè)保證金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第6頁

(五)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提高中介機構和人員素質……………第6頁

 

 

 

 

 

 

 

 

 

 

淺論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違規(guī)行為的規(guī)制

 

近幾年來,隨著房地產行業(yè)的不斷升溫,房地產市場空前活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涌現。一方面,中介機構為房地產交易的供求雙方起到了媒介和橋梁的作用,促進了房地產交易的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運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起步較晚,立法也不夠健全,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混亂無序,侵害當事人權益、欺詐消費者事件時有發(fā)生。鑒于此,迅速規(guī)范房地產中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已成為我國立法必須面對的迫切問題。本文擬從規(guī)范和調整中介行為入手,探討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表現形式、形成原因等問題,并對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規(guī)制及立法提出相關建議。

一、 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所謂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房地產中介服務違規(guī)行為,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故意或過失操作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和經紀等中介服務活動,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房地產交易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為:

(一)對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房地產違規(guī)、掛牌出售。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guī)定,對于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或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在實踐中,一些房地產中介為了促成交易,賺取傭金,往往隱瞞標的房屋仍為承租公房或為限制年限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事實,或隨意承諾短期內即可解決交易障礙,致使買賣雙方在隨后交易失敗后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就中介費應否支付產生紛爭。

(二)疏于核查客戶、房屋的關鍵信息。

如中介公司未對客戶出示的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進行合理查驗;未仔細審查待售房屋有無抵押、有無出租及私搭亂建,并核查委托的客戶是否是真正有權出售房屋的權利人;對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未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同意出售和委托辦理的證明;對于待出售房屋為遺產的,未要求全體遺產繼承人出具同意出售的書面委托文件。

(三)隱瞞影響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

如不向買受人如實說明其已知的可能不利于成交的待售房屋的歷史情況或周邊環(huán)境或必要生活設施情況。

(四)為交易雙方規(guī)避法律出謀劃策。

如承諾為無實力購房人辦理“高評低供”還貸款手續(xù),或幫助外地買受人虛構在京納稅或社保繳費一年以上證明,或為迎合買受人少交稅款的心理幫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惡意促成雙方達成不平等或不合法交易。

(五)違規(guī)獲取額外利益。

如中介公司要求買受人全程通過其交納錢款、委托辦理過戶,從而千方百計阻撓買受人與出賣人見面,再通過隱瞞房屋真實成交價、一再加價等手段將多收取的售房款據為己有。又如中介公司慫恿當事人采取惡意毀約、一房二賣的方式高價出售房產以為自身獲取更高的居間服務費,從而引發(fā)房屋買賣連環(huán)糾紛。

 (六)資金監(jiān)管存在漏洞。

大部分交易中,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和首付款由中介公司自行監(jiān)管,有的交易總價較高,定金和首付款的總和可能高達幾十萬元,這大大增加了交易風險;一些銀行只對在該銀行貸款的購房客戶實行免費資金監(jiān)管,而對于不在該銀行貸款的購房客戶不提供資金監(jiān)管服務或收取高額的監(jiān)管服務費用,導致購房客戶不愿或無法選擇由第三方辦理資金監(jiān)管。

二、 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成因分析

(一)立法層級低、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規(guī)制房地產中介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在國家立法層面,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房地產中介管理立法,僅有的幾個條文只散見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8條(有關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及《合同法》第23章(有關居間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中,并不足以起到規(guī)范現實生活中復雜多樣的房地產中介行為的作用。而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及建設部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fā)的《關于整頓和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等均屬于部委規(guī)章和文件,難以被法院直接引用,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對市場的宣示功能,并助長了房地產中介機構漠視法規(guī)、不時突破甚至違法亂紀的行為。

而且,有關房地產中介方面的管理規(guī)范多系指引性和框架性的規(guī)定,缺乏一些必要的明確指引和具體要求。如在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條件上,無論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均只要求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但何為“必要”卻未進一步規(guī)定,這就意味著只要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下限即人民幣10萬元即可登記注冊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無疑這樣的條件設計對于經手大量交易、可能會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房地產中介企業(yè)而言未免過于寬泛了。

(二)市場準入門檻太低,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我國房地產從業(yè)人員的執(zhí)業(yè)準入也相當寬松,不僅學歷要求低,而且考試也簡單,造成房地產中介從業(yè)人員良莠不齊,缺乏必要的敬業(yè)精神和職業(yè)道德素養(yǎng),埋下了諸多隱患。

(三)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不到位,也是問題突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guī)定,對經紀人的違法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章予以處罰。但事實上,每年房地產中介雖然占據經紀類投訴的首位,卻鮮見有職能機關監(jiān)督檢查、處罰違規(guī)中介的報道。

在美國,由私人推動組建有貫通上下的全美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州協會和市協會這樣一套金字塔狀、網絡化的格局建制,如入會會員有任何違紀行為,協會即有權吊銷其相應資格甚至對其提起訴訟。但在我國,目前并未建立起全國性的房地產經紀協會組織,一些地方也尚未組建區(qū)域性的房地產經紀協會,已經建立的地區(qū)性經紀協會在會員數量、服務培訓、管理手段上均表現得相當疲軟。

三、規(guī)制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幾點建議

要解決房地產中介違規(guī)行為帶來的諸多問題,唯一標本兼治的辦法就是加強和完善立法。建議立法應確立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嚴格市場準入并建立等級評定制。

國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一般都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如美國的執(zhí)照制度和我國香港地區(qū)的發(fā)牌制度,都嚴格限制入市機構和人員的標準和條件。近幾年,我國雖然也實行中介機構資質及執(zhí)業(yè)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標準及條件規(guī)定偏寬,且監(jiān)管機構把關不嚴,導致大量的低素質機構及執(zhí)業(yè)人員進入市場。為此,我國要通過立法對從業(yè)機構和人員分別實行嚴格的準入標準,建立中介公司等級評定制,推動中介市場優(yōu)勝劣汰,并為購房者提供區(qū)分良莠的依據。

(二)設立行業(yè)協會

許多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都建立了房地產中介行業(yè)協會,并通過行業(yè)協會制訂了執(zhí)業(yè)道德規(guī)范,對中介違規(guī)行為加以規(guī)范和限制。行業(yè)協會可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不正當的中介行為進行處罰,如在本行業(yè)內部公告嚴重違規(guī)或嚴重缺乏資信的中介機構或人員名單,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執(zhí)業(yè)以及開除出協會等等。

(三)確立過錯歸責原則和中介機構的免責事由

過錯責任是指因行為過錯導致他人損害時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客觀過錯說,行為人的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所設定的規(guī)則、義務,那么即存在過錯。在房地產中介服務中,中介機構從事違規(guī)行為一般都出于過錯和重大過失。鑒于中介違規(guī)行為的特殊性,為避免訴訟中受害方對中介機構的主觀過錯舉證困難,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倒置。只要中介服務給當事人帶來損失,當事人就可以起訴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觀無過錯或過失,否則就應當推定其有過錯,應當對受害方的損害承擔責任。

(四)建立中介行業(yè)保證金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

為防止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或攜款潛逃,相關主管部門應推動建立中介行業(yè)保證金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以保障整個房產中介行業(yè)的良性發(fā)展。保證金指房地產中介機構繳納,用于保障房地產中介行業(yè)中消費者權益的專用款項。也可以借鑒我國旅游業(yè)明確規(guī)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建立房地產中介行業(yè)的保證金制度。設置房地產中介行業(yè)責任險,使作為被保險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承辦房屋中介業(yè)務過程中因過失給委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可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這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9篇: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范文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 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 房地產執(zhí)業(yè)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zhí)業(yè)證書。

5. 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guī)定。

6. 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xù)。

7. 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fā)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qū)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fā)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fā)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yè)已迅速發(fā)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yè)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yè)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zhí);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xù),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yè)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fā)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fā)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yè)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yè)提供了優(yōu)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fā)企業(yè)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fā)企業(yè)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

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 2. 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guī)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yè)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蛇M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