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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會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歐洲國家被廣泛適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此項制度雖然在我國一些地區(qū)有所實行,但欠缺普遍性、規(guī)范性和長久性,有“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況,對未成年人犯罪應否適用及如何構建刑事和解制度等問題,學界目前尚存爭議。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義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體涵義是指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通過加害人向被害人認罪悔過,請求被害人諒解,賠償或彌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所帶來的損失,經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再由司法機關作出撤案釋放、相對不、免以刑事處罰或在量刑時作出從輕減輕處理。這樣,既體現(xiàn)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理念,又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司法制度,對于保護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其深刻的現(xiàn)實意義。同時,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義和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從適用的對象上看,是在現(xiàn)行刑法框架內對一些輕微傷害案件的折衷處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確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對被害人的心理治療有良好的效果
在和解的過程中,通過與加害人的深入接觸,得到來自加害人真誠的道歉和安撫,在精神和物質方面得到了補償,被害人能夠充分渲瀉情感,積累的恐懼感和焦慮感會明顯減輕,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傷的心靈得到康復,過分壓抑精神得到緩和。
(二)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
在現(xiàn)實的司法活動中,盡管法律規(guī)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但多數情況下被害人得到的卻是法院以判決書形式打的“欠條”,被告人由于種種原因,被判決后多數均不履行“欠條”的內容,其監(jiān)護人亦會因被告人被判刑而心懷恨意,不再替被告人去履行“欠條”,使被害人無法挽回因犯罪造成的損失。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適用“刑事和解”,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積極悔過賠償,增加因和解后嫌疑人得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其監(jiān)護人亦會樂意去履行賠償義務,從而達到修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和關系,有效改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而刑事和解,是作為解決刑事犯罪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份。刑事犯罪往往對和諧幸福的社會關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脅與破壞,如何使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破壞了的社會關系得以修復,單憑刑事懲罰來制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其效果遠遠不及刑事和解產生的社會效果好。這種良好的社會效果是對被侵害客體的一種積極、全面的恢復,對被害人亦是精神和物質損害的修復。刑事和解不訴方式辦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比較好。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了保障,而加害人受到教育及付出代價,雙方矛盾得到化解,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有利于矯正犯罪,實現(xiàn)未成年人的改造
刑事和解,旨在保證法律在合法的前提下,更為正確、合理的實施。對于心智還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來說,一時的犯罪行為,可能來自一時的沖動或為了一點的金錢物質誘惑,其本質的內在優(yōu)點可能只是一時被掩蓋而已。如果加上適當的教訓和引導,使其重新踏上正確的道路,遠比使用嚴酷的刑罰所收到的效果好得多。對于矯正未成年犯的心理,使其健康成長更為有利,更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會,其再犯率遠比施行刑罰后低得多。
(五)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先進的司法活動,既要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價值,同時亦應講求訴訟效率。實踐證明,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不訴制度,是不制度的深化,使特定的案件在不需要交付審判而終結,縮短了訴訟時間,節(jié)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訴訟資源,為社會積累財富,優(yōu)化社會財富的配置。為了提高司法活動的訴訟效益,應當將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經濟資源的耗費,盡力縮小訴訟成本,而達到最大化收益。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實施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實施,應當包括實施的前提條件、實施階段、實施范圍、實施內容和程序等等。
(一)實施的前提條件
1.確認未成年人的行為確實“有罪”。這只是法律層面上的意義,將嫌疑的身份轉化為確實的罪名而已。對于各方面均無爭議先行認定“有罪”,只是和解程序上及形式上的表現(xiàn)方式。事先認定“有罪”,有利于司法機關對和解的審核、認可和實施;有利于加害的未成年人認識到其行為的性質,增強悔罪表現(xiàn),對積極實施和解收到良好效果;有利于被害人確信和解的公正性,精神上更能得到安撫和治療,收到和諧地解決存在問題及矛盾的預期效果。
2.自愿原則。和解,就是和諧地解決問題,必須是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出于內心的自愿。如果當事人出于脅迫或為達到某種目的,片面地在形式上實行和解,這種“和解”并不能和諧地解決問題,收到的社會效果也不是最理想的,司法機關應當不提倡。
(二)實施階段
和解于何時提出,于什么階段實施才合理、合法。筆者認為,案件從移送至判決之前的階段,是實施和解的最佳時間。因為案件未移送前,屬于偵查階段,案件本身仍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行偵查取證,也不利于確認未成年人是否“有罪”,如有其他成年同案人,有對成年人定案進行干擾的“嫌疑”,因而不宜此時提出。如在案件從移送至判決之前的階段實施和解,一方面案件證據基本收集并固定,具備翻供的“免疫力”,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認罪”和積極尋求“和解”。另外,因加害人積極“和解”而付出的努力,包括精神和物質上已補償了被害人,并取得對方諒解及達成協(xié)議,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的加害人實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體現(xiàn)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如在判決之后提出和解,其可行性不強,收到的效果也不佳,除非當事人雙方真心自愿和解。
(三)實施范圍
1.對人的實施范圍。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階段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為宜。在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欠缺犯罪的“深謀遠慮”,其主觀惡性也比成年人要小得多,犯罪意念和仇視社會的心態(tài)也不強,其心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對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性比懲罰性收到的社會效果要好得多,而被害人更容易寬恕未成年的犯罪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能性也會增加。
2.對案件的實施范圍。筆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均適用和解。近年社會上未成年人犯罪有上升的趨勢,對于殺人、搶劫、、販毒等嚴重暴力性、惡性犯罪,應該打擊的仍要打擊,才能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對于刑事自訴案件、情節(jié)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輕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過失犯、初犯、偶犯,應當逐步推廣和完善。
(四)實施的內容和程序
1.提出與受理。法官、檢察官、辯方人及被害人人等,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觀點與需要向主持和解的司法機關(最好設立專門的機構受理)提出和解的建議,并征求加害人、被害人雙方是否有和解的意向,如有就將提案按照要求進入和解預審程序,從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和解過程的有效性出發(fā)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2.實施和解。由中立的主持人根據加害人、被害人雙方提出的和解方案,召集雙方在一起座談,使他們能夠談論犯罪行為對各自生活的影響及交換看法,以及對和解方案進行協(xié)商,加害人通過承認過錯、表達歉意等方式與被害人溝通,對如何賠償、如何處理加害人等方面達成協(xié)議,最終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雙方達成書面賠償協(xié)議及履行協(xié)議內容。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存在的問題
刑事和解,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司法和社會話題,很容易被群眾誤解為花錢買刑、有錢就不用坐牢,從而對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產生懷疑。因此,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雖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亦可能會遭到社會多方的詰難。
(一)逐步轉變社會大眾的觀念
對犯罪未成年人適用刑事和解,讓社會大眾接受是一項長久性的工作,加大對犯罪刑事和解的宣傳和探討,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原因,加強預防工作,積極推行保護未成年人措施,最大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避免刑事追訴所形成的負面效應,減輕其回歸社會適應的困難。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盡量在制度上體現(xiàn)出公平性、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盡量避免出現(xiàn)人為干擾性、利益沖突性、司法腐敗性,多些推廣和解前舉行社會聽證活動,加強和解的事前和事后的監(jiān)督性,防止加害人通過種種途徑、采取不當甚至違法措施影響受害人,迫使其“自愿”和解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三)避免闖入刑事和解等同經濟賠償的誤區(qū)
不容質疑,經濟賠償是刑事和解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經濟賠償亦是刑事和解的通常手段。經濟賠償責任履行后,確實較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而使刑事和解的比率提高。因此,我們應當不避嫌經濟賠償,這對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幫助。同時,我們也不能過分依賴經濟賠償,經濟賠償只是和解內容的其中一部分,也不是和解的唯一出路,只要做好雙方的溝通,未成年犯罪人真誠懺悔,爭取被害人的諒解,盡管被害人最終得不到經濟上的賠償,而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撫,亦能達到和解的顯著效果,這一制度也不會被虛置化。
參考文獻:
[1]湯火箭.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與論證.
[2]郭海強.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構想.
關鍵詞: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基層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wěn)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xiàn)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xiàn)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jié)其特有的結構調節(jié)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fā)于基層,集中體現(xiàn)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xiàn)實問題?;鶎由鐣卫矸ㄖ位诂F(xiàn)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chuàng)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xiàn)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yōu)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xiàn)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xiàn)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xiàn)“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xiàn)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xiàn)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xié)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xié)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xiàn)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xiàn)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xiàn)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條例。但從現(xiàn)實情況看,實現(xiàn)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xiàn)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guī)是適應傳統(tǒng)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fā)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fā)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chuàng)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guī)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xiàn)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guī)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xiàn)實矛盾加以調節(jié),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guī)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币虼耍嫱七M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xiàn)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tǒng)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fā)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tǒng)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xiàn)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xié)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fā)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zhí)行行政命令實現(xiàn)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xiàn)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fā)生打著“發(fā)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fā)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fā)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yōu)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yǎng)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huán)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wěn)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使其養(yǎng)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yōu)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yǎng)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fā)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xiàn)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qū);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zhí)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guī)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yǎng),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
一、活動目標
緊緊圍繞黨的十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落實“六五”普法規(guī)劃,深入推進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能力水平,示范引領全社會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帶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
二、活動內容
以“培育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水平”為核心,以普及領導干部、公務員基本法律法規(guī)為重點內容,采取集中培訓、自學、組織考試等形式,推動“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取得實效。
(一)健全學法用法制度。堅持局黨組中心線集體學法、公務員學法等主要學法制度,黨組中心組集中學法不少于2次,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綜合性學法報告活動。實行領導干部述法考評制度。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健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確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二)開展學習宣講活動。以《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養(yǎng)成》、《法治思維與法治政府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增強領導干部廉政法治意識》等由司法部、全國普法辦統(tǒng)一制作的《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系列講座》光盤作為學習宣講活動的必學內容,通過播放專題學習光盤、邀請專家現(xiàn)場講座、舉辦法律講壇等形式,傳播法治理念。
(三)進行全員專題培訓。堅持集中教育與自學相結合,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開展,把“提升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業(yè)務培訓、全員講學的重要內容和課題。采取專題講座、業(yè)務培訓班、集中輔導、菜單式選學、網絡學習、大講堂等多種形式開展專題培訓。
(四)組織法律知識測試。結合學習宣講活動的內容,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憲法、土地管理法及民事、行政、經濟、訴訟等法律制度相關內容,組織全縣領導干部、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檢驗學習培訓成果,以考督學、以考促學,不斷增強領導干部學法能力和用法水平。
(五)規(guī)范依法辦事職責。根據本單位實際和工作職責,制定和健全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行為規(guī)范,進一步明確各項工作責任主體、工作流程、日常監(jiān)督和違規(guī)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等機制,保證全體公務員依法履職、依法辦事。
三、方法步驟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從2014年6月開始,年底結束。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4年6月上旬)
各分局、國土資源所、局機關各科室,結合本方案與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進行宣傳動員。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4年6月中旬—11月)
各單位圍繞活動內容,從本單位實際出發(fā),組織開展特色鮮明、形式多樣、務實管用的主題教育系列活動。
(三)總結提高階段(2014年12月)
各單位要將宣講活動全面總結,形成報告于12月5日前報縣局法規(guī)監(jiān)察科。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強組織領導?!邦I導干部法治思維提升年活動”是今年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和普法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局黨組中心組要安排集中學習討論,各分局、國土資源所、局機關各科室要將學習宣講活動納入集體學習內容。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帶頭參加宣講活動,帶頭交流學習體會,確保宣講活動取得實效。
關鍵詞 法治思維 矛盾 維持穩(wěn)定
中圖分類號:D927 文獻標識碼:A
法治思維是影響依法治國的關鍵。為了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黨政干部和領導,必須加強法治思維建設,從思想上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堅持依法治國。黨員干部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組織者和實施者,只有在實際工作中,利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解決問題,才能讓社會向穩(wěn)定化發(fā)展。
1黨政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存在的缺陷
1.1法治觀念比較淡薄
第一,很多人學習法律的主動性不高,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觀念比較淺薄,而且少數領導干部對法治認知存在欠缺,還不能理解法治的實質和要素,不能把握法治重點內容,進行決策時,經常憑借主觀想象力解決問題,導致法治內容存在嚴重漏洞。第二,少數領導不能對法律產生敬畏感,在實際工作中,“功利化”現(xiàn)象比較嚴重。更有甚者為了獲得私人利益,不惜放棄法治理念,按照自己的主觀臆想處理事件,不守法現(xiàn)象比較嚴重。
1.2使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
雖然各個地方和政府都已經制定了法律基礎,但是由于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特殊性,導致地方領導很難借助法律武器,處理社會上的一些糾紛和矛盾。有的領導雖然可以正確認識到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但在實際應用中,經常照搬條例,不能靈活變通。除此之外,在經濟發(fā)展的帶動下,出現(xiàn)了諸如房屋拆遷現(xiàn)象,很多政府機關卻為了獲得自己的一己私利,不按照市場理賠標準給群眾進行賠償,最終出現(xiàn)群眾糾紛事件。
1.3違背法治,偏離維穩(wěn)本意
從當前政府機關工作的現(xiàn)狀來看,少數政府機關進行維穩(wěn)時,都只是從片面的角度思考問題,很多維穩(wěn)工作進行時,都是采取強制性手段實施,最終導致問題越來越復雜,極個別政府處理維穩(wěn)問題時,還借助個人權利進行威脅和逼供,導致維穩(wěn)問題開始偏離維穩(wěn)本意。在這些因素的共同制約下,政府進行維穩(wěn)工作不僅不會帶動經濟的增長,還會造成維穩(wěn)工作紊亂。
1.4政府法律制度建設不完整
法律制度是實施法治的保證,但是從目前政府機關法律制度的建設來看,由于個別領導干部思想認識的偏差,還不能正確履行法律的決策。雖然個別政府機關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是從執(zhí)行情況來看,依然存在比較嚴重的漏洞,影響了法律制度的順利執(zhí)行,給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多問題。一方面,雖然法律顧問具有扎實的法學知識,但是不能實際了解政府狀況,還不能根據政府部門工作狀況,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意見;另一方面,一些法律顧問為了附和領導,經常不按照事實辦事,導致很多建議都缺乏一定的佐證和價值。對社會矛盾化解和法治社會的建設造成了嚴重影響。
2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能力和方式的方法
2.1學習法律知識
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形成法治思維的關鍵。領導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帶領員工學法、用法、懂法。第一,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領導干部可以形成嚴謹的法治思維,提升自己的用法能力。在法律知識的幫助下,領導可以約束自己的行為舉止,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領導干部可以在法律知識的幫助下,幫助自己學習一些法治知識,在具體事務和法律事件的處理中,化解社會出現(xiàn)的矛盾,建立法治化國家。
2.2建立科學化選拔制度
法治建設是各級領導工作的重點內容。建立一定的選拔制度,不僅可以選拔出素養(yǎng)高、辦事能力強的干部,還可以給法治建設注入新鮮的活力,帶動法治建設發(fā)展。建設法治選拔制度的時候,可以將能否履行職責,能否依法決策作為重要標準,運用法治思維處理社會中存在的矛盾,提升領導干部的能力,讓社會向穩(wěn)定的方向發(fā)展,建設和諧社會。
2.3加強法律顧問制度管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強調,必須建立并普及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政府制度建設,保證法律顧問可以在重大決策中發(fā)揮作用。在實際工作中要確定政府法律顧問,適當制定社會律師。分析矛盾產生的因素,區(qū)別出行政人員和社會律師的區(qū)別,不能讓公民產生消極情緒,維護社會的平衡和穩(wěn)定,解決社會矛盾。在省、縣、和鎮(zhèn)建立一定的法律顧問體系,全面覆蓋法律顧問。
2.4深入實施法律宣傳教育
宣傳一些法治教育,讓法治教育制度深入人心,讓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圍。第一,領導要給員工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帶動職工養(yǎng)成良好的守法氛圍。第二,傳承法治文明。人們正確的法治認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所以必須營造出法治氛圍,例如,可以從小學開始給學生灌輸法治理念,促進學生形成法治文化。與此同時,媒體的力量也不可忽視,很多事件在媒體的炒作下,都會成為時髦風尚。所以,媒體傳播信息的時候,必須秉承公正原則,形成一定的社會責任,促進法治理念的形成。第三,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治知識培訓。利用法治教育,讓領導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和社會責任,成為法治知識的捍衛(wèi)者和踐行者。
3結語
本文主要對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進行分析,經過分析發(fā)現(xiàn)黨政干部利用法治思維和方式的時候,主要存在法治觀念比較淡薄,使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違背法治,偏離維穩(wěn)本意,政府法律制度建設不完整等問題,針對性的提出,學習法律知識,建立科學化選拔制度,加強法律顧問制度管理,深入實施法律宣傳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快速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主義國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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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意義概論
在環(huán)境保護上,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永遠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情??茖W、民主和依法決策的核心在決策上,這是目的。如何實現(xiàn)決策,就是要科學,民主和依法,這是決策的與過程,其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科學決策是政府環(huán)境保護與執(zhí)法的合理之規(guī)。要求政府在環(huán)境保護決策上,要尊重客觀規(guī)律、實事求是,符合中國環(huán)境現(xiàn)實,重調查研究、察民情、聽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權衡決策的利弊得失,以過去、現(xiàn)在與未來環(huán)境發(fā)展的高度,科學評估決策的成本與效益。科學決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觀規(guī)律,減少和避免人為因素。地方政府決策的核心和內在要求是民主決策。其決策的核心和內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內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廣泛地征求意見,真正體現(xiàn)“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決策理念。地方政府決策的前提和保障機制是法律規(guī)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決策。依法決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標、程序、手段、后果都應納入法律的規(guī)范之內,使決策人與決策集體都意識到決策必須依法規(guī)范的程序和機制進行。依法決策應符合公共權力的本性,應當保護私人權利。
二、我國現(xiàn)行地方政府決策與環(huán)境問題
(一)缺少科學、民主與依法決策的主體
在地方決策體制中,決策主體不明確,哪一類決策由哪個主體負責,是集體負責還是決策首長負責?在集體決策中的行政首長是否在集體決策之中,集體決策中,單個主體應當承當何責任,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無明確規(guī)定。首先,集體決策與首長決策的主體范圍不清、職責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規(guī)制,由于集體決策體制長期影響,導致目前在中國地方政府決策程序中缺少明確的責任主體確定,決策權力與決策責任嚴重分離,決策失誤后往往無人承擔責任。決策一旦失誤了,通常也不會對決策個體產生影響,決策者并不需要對自己的決策行為承擔風險,違法決策、隨意決策和不當決策不斷產生。
(二)地方政府的決策程序存在問題
根據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決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準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決策上失誤。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領導對信息工作不重視,對獲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學,專業(yè)信息機構不足職能錯位等問題。同時,關于決策的論證制度不健全、民主參與中聽證制和公示制落實不到位、監(jiān)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決策機制的路徑
(一)明確科學、民主與易發(fā)的決策主體,以決策責任終身制推動地方政府決策現(xiàn)代化
(1)把公共投資領域的投資決策責任終身制作為突破口。決策責任終身制從當前決策領域中最薄弱環(huán)節(jié)抓起,從群眾最關注的環(huán)節(jié)和治理現(xiàn)代化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抓起,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動。國家在立法層面用法律形式剛性規(guī)定決策責任終身制,明確決策者的責任,明確責任主體,明確決策追責范圍,明確責任失誤追責標準啟動機制和追責程序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2)地方政府決策主體要勇于擔當,不斷提升決策能力。在勇于擔當上,需要領導干部堅定理想信念不斷增強機遇意識,處理好集體領導和敢于負責的關系;在提升決策能力上,要先“策”后“決”,多“策”少“決”,“決”的工作由應當“決”下級、社會、市場去決。
(二)完善地方政府決策程序
(1)強化地方政府決策過程的信息工作。加強地方政府信息機構建設,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處理方法,強化決策者的信息意識。
(2)重視先進決策方法在擬定方案中的運用。擬定方案必須具備多樣性、可行性、獨立性,廣開思維、精心設計、嚴密分析,對方案的后果進行對比評價,得出科學結論。
(3)建立健全論證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強化政府決策過程的咨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應當健全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參與。第三,實行重大決策審批制度,預防實施決策的“先斬后奏”現(xiàn)象。第四,嚴格落實監(jiān)督和責任機制,包括決策問責制度、完善政府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權救濟制度、建立健全決策檢查評估制度、建立決策評估獎懲激勵機制。
(三)領導干部的法制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不論是首長決策還是集體決策,其單位主體是人,決策的核心問題是人在決策時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問題。地方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法治既是當今人類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會管理的基本方式。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是法治思維是規(guī)則思維。
要切實弄清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內在關系。法治思維就是特定主體按照法治精神,運用法律規(guī)范,認識和改造世界的一種思維模式。從國家治理層面上講,法治思維是指:“執(zhí)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規(guī)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邏輯對所遇到或所要處理的問題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和形成結論、決定的思想認識活動的過程。”
要切實區(qū)分領導干部依法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四個層次。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與“危險”、“好人”等俗語一樣,具有模糊性。依法辦事能力的高低無法通過具體的數值進行判別。不同主體或者同一主體在不同歷史階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使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里呈現(xiàn)出四個不同層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一、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既是一場深刻的觀念變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創(chuàng)新。我們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從各種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fā)展的觀念中解放出來,但觀念的變革容易受到體制、機制和制度的影響與束縛,容易停頓、反復甚至逆轉,因此,我們要把法治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載體,通過制度供給、制度導向、制度創(chuàng)新來解決制約科學發(fā)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沖突,真正把科學發(fā)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礎上,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內。
發(fā)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不斷擴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在當代中國,要實現(xiàn)最廣泛的人民民主,就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充分發(fā)揮社會主義法治對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xiàn)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務。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糾紛觸點很多、燃點較低、處理不易。一些領導干部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意識、能力和責任感不強,容易導致處理失當、矛盾激化,甚至演化成大規(guī)模的。法治是調節(jié)社會利益關系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集中體現(xiàn),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重要基礎。只有把法治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牢固基石,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切實保護每個公民的每一項合法權益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最堅實的基礎。
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迫切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關鍵在黨,關鍵在“提高黨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水平”。通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黨的意志和路線方針政策規(guī)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實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huán)節(jié),是我們黨有效應對執(zhí)政考驗、改革開放考驗、市場經濟考驗、外部環(huán)境考驗以及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國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法治是凝聚改革共識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從法治原理來講,恪守法治與深化改革總體上是統(tǒng)一的、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會有不統(tǒng)一、不一致的現(xiàn)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搞的“先行先試”的試驗性改革,一些敢闖法律和政策“”的探索性改革,一些涉及合法性的改革嘗試,必然會挑戰(zhàn)既有的法治秩序和法治權威,出現(xiàn)所謂“良性違法”等改革現(xiàn)象。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凝聚改革共識。一方面,全社會應當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盡可能達成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和怎樣改革的共識,從而為深化改革、突破改革難關提供充分的民意支持和合理性前提;另一方面,全社會與立法機關以及立法機關內部應當努力達成改革共識,減少改革“個識”和反對意見,及時通過法定程序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改廢,從而為深化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與合法性保障。
更加重視發(fā)揮法治的引導功能和教化作用。法律作為普遍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引、評價、預測和教育功能。法治包含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民主、秩序、人權、尊嚴、和諧、文明等基本價值,包含人民、憲法法律至上、依法執(zhí)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司法獨立、保障人權、制約權力等基本原則,包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等基本要求。融匯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的上述價值、原則和要求,通過依法治國和法治的全面實施,直接或間接地告訴人們中國改革的性質、方向、原則、目標、底線、邊界、方式等等,提示人們在改革過程中哪些合法權益應當去依法爭取,哪些法定義務和責任應當自覺去承擔,哪些非法行為和方式應當避免,進而為凝聚改革共識提供指引、提出要求。尤其是,平等、公正、財產、利益、權利等概念,在法律上大都有明確的含義和具體的內容,在重大利益調整的改革過程中,人們表達或主張這些概念的相關訴求時,可以也應當遵從法治的指引,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法律上的預測和評估,在法治的框架下求大同、存小異,努力達成改革共識,依法實現(xiàn)利益的最大化。
更加注重培養(yǎng)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求我們黨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zhí)法,切實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努力培養(yǎng)并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執(zhí)政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guī)范發(fā)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的執(zhí)政本領。尤其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努力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培養(yǎng)法治能力,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法治程序去凝聚全社會的改革共識,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fā)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依法治國是實現(xiàn)中國夢的必然途徑
法治精神是中國夢實現(xiàn)的內在動力。
法治中國夢包含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法治中國夢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必須充分表達民意。全面反映社會公眾意志,以人民的共同理想及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律,能使人們認識到法律是“自己的法律”,從而產生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仰。
法治中國夢包含法律至上的觀念。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大環(huán)境是實現(xiàn)法治中國夢的基礎。只有按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和制約行政機關的權力,讓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貫穿于法治建設的每個環(huán)節(jié),才能讓法治觀念得以確立,提升人民對法的尊敬與信賴。
法治中國夢包含權利意識的喚醒。法律要被人們信仰,從其規(guī)則到其本質都必須契合人們的精神需求和人文關懷,科學公正地體現(xiàn)權力制約和權利保障的平衡。法治中國夢應當把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人的權利作為一種文化,用權利文化來滋養(yǎng)我們的制度。當規(guī)則由外在的影響轉化為內心的體驗,逐漸形成一種法律意識和法律情感,當法治情懷、權利意識逐漸滲透到人們的血液中,成為人們穩(wěn)定的生活方式,當人們真正認識到法律賦予的權利,認同法律創(chuàng)設的義務,法治便不再是夢想,而切實成為保障“人民共享人生出彩機會”的基石。
法治原則是中國夢實現(xiàn)的堅實基礎。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限制公共權力。公共權力的出現(xiàn)是個人權利實踐關系的必然結果。公共權力的運行方式因其自身局限,又容易出現(xiàn)利益關系上的異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公共權力成為一種“憲法權力”,保證國家的一切公共權力都源于法律,并最終受制于法律,是人類政治實踐合規(guī)律性、合目的性的必然結果,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法治中國夢要求法律保護公民權利。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諺——對待公民自由領域和權利領域,“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法律的真諦在于保障人權。缺乏對私權的保護會導致權力本身的上位,社會等級的劃分,以及人們對于能夠攫取利益的權力的追逐。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權利,給國家權力劃定了明確的界限。讓公民的權利在法律的充分保護下避免公權力的侵擾,是法治中國夢的應有之義。
完善法制是中國夢實現(xiàn)的穩(wěn)固保障。
法治中國夢追求立法統(tǒng)一。立法統(tǒng)一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提要求。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民族自治法規(guī)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qū)和特別行政區(qū)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及有權機關的成文法律解釋。如此復雜的法律系統(tǒng)難免會發(fā)生不統(tǒng)一的情況。法治社會的法律應當是一個形式科學、結構嚴謹、和諧統(tǒng)一、完善且完備的體系。構建這一體系的關鍵在于切實保障憲法作為根本規(guī)范的最高效力,對立法沖突加以制度化地整合,及時進行法律清理工作,切實地發(fā)揮憲法在國家法律規(guī)范體系內的最高協(xié)調作用,從而實現(xiàn)法律在規(guī)范層面的統(tǒng)一。
法治中國夢追求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專門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行使司法權;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獨立作出判斷,既不受訴訟當事人意見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權力和公眾輿論的控制。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強調,要把推進法治建設、打造法治中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法工作的奮斗目標??梢哉f,沒有執(zhí)法者內心對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就不會有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的外在表現(xiàn);沒有執(zhí)法者的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也不會在全社會形成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這就要求政法機關既要通過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贏得公信力,更要通過自身行動向社會傳遞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監(jiān)獄民警作為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理應也要成為法治的建設者和社會道德楷模。
堅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動力。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質為前提。就監(jiān)獄工作而言,就是要將法治“口號”內化為民警自愿自覺的行動,培養(yǎng)民警對法律發(fā)自內心的尊敬。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強化法治宣傳教育,不斷增強民警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教育引導民警增強身份意識,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覺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同時,要在創(chuàng)新教育方式、方法、載體上下功夫,改變傳統(tǒng)的說教方式,用民警喜聞樂見的潛移默化的體驗式、參與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讓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強化法治自覺。
推進執(zhí)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政法機關處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首要價值追求,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xiàn)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zhàn),監(jiān)獄民警既要善于從法律視角依法執(zhí)法,又要善于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努力使每一次執(zhí)法活動都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一方面,各級領導要自身過硬、以身作則,為民警帶好頭、放好樣,充分發(fā)揮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要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敢抓敢管、動真碰硬,營造良好氛圍;同時,民警要認清形勢,積極學知識、學業(yè)務,練技能、練技巧,切實提高公正執(zhí)法能力,確保法定職責履行到位、執(zhí)法權力依法行使。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以黨的十和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高點定位,全面深化領導干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堅持學用相長,扎實推進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堅持以機關學法用法帶動全民學法守法,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加速法治建設進程。
二、活動主題
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推進依法治鎮(zhèn)進程
三、活動對象
全鎮(zhèn)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各村,鎮(zhèn)直各單位。
四、活動內容
以“學法知法、尊法畏法、守法執(zhí)法、用法依法”為核心要求,結合實際,扎實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系列活動。
(一)開展集中學法活動
以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物權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等重點法律法規(guī)為主要內容,結合工作實際,通過個人自學、集中學、領導干部領學等方式進行系統(tǒng)學習。
(二)舉辦法律知識集中測試
組織全鎮(zhèn)領導干部、公務員和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分散和集中的方式,開展以憲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知識測試。
(三)組織參加警示教育活動
組織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觀看警示教育片。
(四)參加全市征文評選活動
組織參加全市開展的征文評選活動,通過記述個人在學法用法實踐中的感悟和體會,反映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在學法用法中取得的成效。
(五)開展法治文化進鄉(xiāng)村活動
結合“三下鄉(xiāng)”活動,積極深入各村開展法治進鄉(xiāng)村活動。
(六)開展法治宣傳活動
通過電子屏滾動播出、短信群發(fā)、散發(fā)宣傳單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的法治宣傳活動。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2015年1月上旬)。召開會議,全面啟動部署全鎮(zhèn)“機關集中學法月”活動。
(二)組織實施(2015年1月)。按照實施方案,結合實際,認真謀劃,精心組織,抓好各項活動落實。
六、工作要求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要站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高度,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鎮(zhèn),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高度,堅持把“機關集中學法月”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工作實效,做到規(guī)定動作抓落實,自選動作有新意。進一步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各項活動落到實處。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xù),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tài)。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xiàn)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tài)、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xiàn)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tài)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tǒng)。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xiàn)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tài)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xiàn)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qū)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yōu)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yōu)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guī)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yōu)于特殊性
法律規(guī)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xiàn)了普遍的規(guī)律性,是一門規(guī)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yōu)先地位。
(四)程序優(yōu)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xiàn)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xiàn)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guī)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yōu)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yōu)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guī)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guī)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xiàn)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xiàn)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yōu)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yōu)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yōu)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yōu)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qū)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xiàn)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yè)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xiàn)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xiàn)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yè)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yè)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fā)展到對職業(yè)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guī)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guī)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guī)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fā)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guī)范性到規(guī)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guī)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guī)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xiàn)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guī)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fā)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guī)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guī)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qū)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tài)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lián)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qū)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lián)系所構成的系統(tǒng),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lián)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