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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念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3-0104-02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xiàn)今社會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重視,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一種集中體現(xiàn)方式,因此保護“非遺”是對人類的文化多樣性的一種功在千秋的保護。根據(jù)聯(lián)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簡稱《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qū)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xiàn)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备鶕?jù)我國2011年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的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边@兩個法律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界定如出一轍,現(xiàn)階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也沒有太多理論上的爭論,因此本文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就采用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定義。
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遺”的定義,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存在于全人類發(fā)展進程中的必然產物,我們看到的很多“非遺”內容可能是以依賴一種物質來表現(xiàn)或一定物質形式表現(xiàn)出來,比如一種音樂的演奏樂器,一項技藝的制作成果。但是,那只是它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而實質重要的是傳承人所掌握的文化本身,它是不能像物質一樣脫離人類自身獨立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定始終與人類特定群體的生活、生產精密聯(lián)系,并逐步形成。早在2007年,我國的第二個“文化遺產日”活動會展期間,總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過意義深遠的闡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幾百年、幾千年傳下來的,為什么能傳下來,千古不絕?就在于有靈魂,有精神。一脈文心傳萬代,千古不絕是真魂。文脈就是一個民族的魂脈。今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承民族文化的文脈?!笨偫硭傅摹拔拿}”在筆者看來,就是一種人類的創(chuàng)新形式,是一種全民族的世代傳承,要使中華民族的文化精神蓬勃的傳承下去,使“文脈”能繼續(xù)有力地跳動,而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正是這個“文脈”延續(xù)的必然要件,所以說,我們要重視非物質文化傳承人的基礎作用,要切實加強對傳承人關心與支持。
一般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個體傳承人傳承,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類的民俗文化等;二是群體傳承,如婚慶禮儀、民間節(jié)日等民俗活動,一般屬于民眾集體共享并依循,為民眾集體擁有,也需要民眾集體的世代傳承??梢韵胂笤谇耙环N形式中,個體傳承人是“非遺”的重要傳遞者和承載者,最初的始創(chuàng)者用自己的辛勞汗水與智慧結晶,創(chuàng)造了“非遺”的精湛的技藝和文化傳統(tǒng),在此基礎上他們又世世代代承載著“非遺”,使得我們現(xiàn)代人能繼續(xù)保有豐富多彩的文化成果。傳承人在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如何界定“傳承人”的范疇,同時“傳承人”又有何權利與義務?當前學界大致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黃玉燁先生認為“出于保護國家重大利益的需要,國家還可以依法公開宣稱自己是某項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碧镂挠⑾壬鷦t認為“那些進入公有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傳承人和作者的權利都應該由國家來行使。國家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主動收集本國瀕臨失傳的有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材料,使自己成為傳承人?!薄坝赡硞€社會組織依法發(fā)掘研究并持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該社會組織是傳承人”。顯而易見,他們主張的是:很多傳承人不明,沒有具體傳承人的內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第一種傳承類型的非遺,比如說:一些民間節(jié)日、傳說、禮儀風俗、生活方式等等。這些遺產是根植于民族群體的日常的生活之中,是整個少數(shù)民族群體擁有的。這些非遺沒用限定于某一個具體的人或是團體的傳承人,而是靠一個族群或國家來傳承的。因此,可以將國家和族群認定為傳承人,更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有學者認為,傳承人的范圍不包括國家或群體。如李磊先生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一國群體創(chuàng)作,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應該是一些具體的公民或者單位,這些公民和單位在民間文學藝術傳承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宜將國家列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人。從上述論述中,可見李磊先生認為“國家”既不是傳承人,也無傳承之功能,更不能成為傳承主體。對此,筆者認為,導致前述問題產生的實質問題是他們混淆了“傳承人”和“傳承主體”兩個不同概念。前兩種觀點認為傳承主體即等同于傳承人,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能由傳承人的方式傳承。這種方式容易將群體的權利與個體的權利混淆起來,使得民眾集體都成為了傳承人,讓本應該保護的人沒用得到切實保護。俗話說“都有等于都沒有”,如果依照前述觀點會使得“傳承人”的概念空泛化。后一種觀點,只提及了“非遺”個體傳承人的作用,而沒有確認民眾族群和國家也是當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只單純地認為國家應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李磊先生所說的觀點,“國家不擁有傳承文化的作用”,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比較牽強。眾所周知,眾多自然人的組合才是一個國家的基礎,這些特定的自然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擁有共同的文化和思想,那么“國家”這個由眾多自然人組合而成的群體也是理所當然成為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主體。同時可見民眾族群與國家在非物質文化傳承中起到了與生俱來的當然作用。
綜合當前學者們的主流觀點,筆者認為,民眾族群和國家也是文化傳承主體,他們都有保護、弘揚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當本國家或民眾族群自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侵害之時,他們亦能行使維護正當利益的權利。盡管,現(xiàn)階段并沒有立法,但在法理上這是可行的??山梃b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具體個人傳承的情況下,由族群或者國家成立一個特定機構來負責管理,并且可以授權使用其所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收取一定費用,用于本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振興,或者當相應的權利被侵犯之時,可以代表受侵犯的相關方面去采取合理的方式去維護權益。傳承主體在理論上包涵著傳承人,很多人可能共享或者共同掌握著某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也可能有很多傳承主體,但并不是所有傳承主體都能成為傳承人,只有當符合相應必要條件時,才能成為合法的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沒有明確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而是規(guī)定了成為傳承人的條件?!胺俏镔|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對于這三個條件,應該是要求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所謂傳承人。同時,回顧一下在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tǒng)文化保護法》(草案)中,規(guī)定了單位或團體可以作為傳承人。但是,在2011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并沒有采用團體、單位傳承人這樣的規(guī)定??梢钥闯?,傳承人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同時是針對可以由個體傳承的“非遺”所設置的。傳承人應該是指個體,而不能是國家或者團體。我國著名的民族學家祁慶富教授對“傳承和傳承人”的學術史進行了系統(tǒng)的梳理與分析,把“傳承人”的概念定義為:“在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tǒng),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qū)、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筆者梳理了各家觀點,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傳承人的要求的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定義為:能熟練掌握國家或地方政府認定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并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為公眾所認同,并能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的個體。其特征具體如下。
第一,能熟練掌握國家或地方政府認定的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個體傳承人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實際掌握者,必須是通過國家或者相應地方主管部門的認定并且許可。這是作為個體傳承人的合法基礎。
第二,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對于傳承人所掌握的“非遺”項目,不能簡單歸結為掌握某種技藝或者某種特長,需要實際扎根于某個特定領域內,并且能夠形成較大的影響力,從而作為一種文化符號的典范。
第三,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需為公眾認同并能積極傳承。傳統(tǒng)文化豐富多彩,良莠不齊,這里定義的“非遺”項目必須是健康積極,并能為民眾集體喜聞樂見,并能使得世代傳承的文化成果。
非物質文化作為社會文明的集中表現(xiàn)形式,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不僅是個體傳承人還是民眾族群與國家都是傳承文明的使者,我們要始終如一予以重視,為他們創(chuàng)造更好的工作與生存環(huán)境,以期更好地將非物質文化繼續(xù)傳承并發(fā)揚光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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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文英.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法律地位[N].中國知識產權報,2002-07-05.
關鍵詞:非物資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我國擁有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貴州省,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所以保存了大量原生態(tài)的非物資文化。近年來 “人們的生活生產方式隨著城市化和工業(yè)化的加速發(fā)展發(fā)生了重大變化,而一些依靠口傳心授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隨著這些變化正在不斷的消失,而這個時候,時代賦予我們非常緊迫的歷史任務,那就是保護和搶救那些處于生存困境和瀕危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 、馬克思關于藝術生產原理的論述
馬克思認為,人類的生產實踐活動可分為精神生產和物質生產兩大類。馬克思稱之為藝術生產的包括:人類創(chuàng)造、傳播藝術的實踐活動,屬于精神生產的范疇。
藝術生產”這一概念首先是馬克思在1857年9月《〈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提出的。 “物質生產的發(fā)展同藝術生產的不平衡關系……關于藝術,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榮時期決不是同社會的一般發(fā)展成比例的,因而也決不是同仿佛是社會組織的骨骼的物質基礎的一般發(fā)展成比例的” [2]。為了論述生產和消費的關系,馬克思在《導言》運用了較大的篇幅。
二、我國現(xiàn)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fā)展情況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各種以非物質形態(tài)存在的、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包括傳統(tǒng)表演藝術、口頭傳統(tǒng)、禮儀與節(jié)慶和民俗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傳統(tǒng)手工藝技能等以及和上述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聯(lián)的文化空間”。[3]我國現(xiàn)階段已逐漸建立了較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fā)展中的參與者
1.首先是政府,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非物資文化遺產的的保護體系,這就要求政府在其中擺正位置,如何才能保證非物資文化遺產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才是政府首先應該考慮的問題,擺脫以政府投入為主要資源的保護模式。由于中國的政府是個“大政府”,所以政府在發(fā)展地方經濟的時候總會有優(yōu)先考慮的問題。前段時間,由師姐介紹,有幸見到了“首批國家級非物資文化遺產皮紙傳承人”劉世陽師傅,在和他的聊天中得知了現(xiàn)在他所面臨的一些尷尬。由于,當?shù)厝丝吹搅似ぜ埳a的經濟價值,所以為了最求高額的利潤人們開始拋棄了皮紙原有的生產工序,使用化學試劑來發(fā)酵紙漿,這樣雖然提高了生產效率,但是對當?shù)氐沫h(huán)境帶來了重大的污染,政府迫于無奈,就關閉了當?shù)財?shù)十個皮紙作坊。我們不能站在保護遺產的角度去過多的指責政府這種行為的過失與否,這也正式我們要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迫使劉師傅這種堅持傳統(tǒng)制作方法的手工作坊也被迫令尋生機。
現(xiàn)在還有一種聲音是要政府不斷加大投入,使政府成為非物資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角,然而從消費和生產的關系這個層面來看,最大的并且唯一的“非遺”產品消費者卻成了現(xiàn)在的政府,這種既是組織者同時又是消費者的角色。也違背了的經濟學理論,對非物資文化遺產的最終保護也是不利的。所以,政府在“非遺”保護中的位置還要進一步探討。
2.在開展“非物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對產業(yè)的合理的開發(fā)是一種主流觀點。當我們注意具體問題的具體分析時,我們不能說選擇產業(yè)化方法進行“非遺”項目的保護發(fā)展是錯的,這只能說是藝術生產規(guī)律和符合“合理利用”方針的。由于,中國非物資文化遺產傳承的特殊性,所以在產業(yè)化開發(fā)的過程中也會遇到阻力,在和劉師傅聊天的過程中,我曾試圖問劉師傅表達了對皮紙的興趣,有機會想要學習一下,結果被劉師傅婉言謝絕了。我知道他這是家傳的手藝,到他這里已經是第四代了,但是劉師傅的兒子似乎對皮紙的興趣不是很大,這也讓劉師傅頗有擔心。如何打破這種封閉的傳統(tǒng)觀念、使這種傳統(tǒng)真正傳到既喜歡又能發(fā)展的人手中,這也是需要時間去改變的。
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僅憑傳統(tǒng)的手藝而不改進生產技術制作方式,也是很難進行非物資文化遺產產業(yè)化的開發(fā)。但是,僅僅是為了最求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改進,反而又丟失了這種文化本身的意義,如果在保護開發(fā)的過程中只重視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那我們保護的目的就有點本末倒置了,如何在其產業(yè)化開發(fā)的問題上找到突破口、既有效的保護了文化遺產,又能使之在社會快速發(fā)展的今天找到自己的位置和意義,這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如果稍有不慎,部分“非遺”的發(fā)展就會受到阻礙,這就要求各方面參與人員必須同時具備敏銳的市場經濟頭腦和保護“非遺”的相關專業(yè)的知識,開發(fā)項目前要做到足夠調研和論證,避免對文化遺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價值
在我國手工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每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有著輝煌的歷程,它的價值和作用也為那個時代認同和需要,隨著時間的發(fā)展,在當下的時代,它們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1. 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
在某些地區(qū)、某些民族,由于在長期的生活和生產實踐,使得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創(chuàng)造出來的,不僅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感情和智慧的凝聚,更是在經過了長期的歷史積淀之后,在我們這一血脈當中已經深深地融入了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倫理道德、審美取向等,在促進民族團結、增強民族自信心等方面積極意義顯著。
2.藝術審美功能的價值、
“美作為價值,有事物自然屬性和外部形式、事物社會屬性和社會內容這兩個層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美是顯而易見的。這種美的呈現(xiàn)是和創(chuàng)造它的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是他們的美的意識的集中體現(xiàn)。通過各種各樣的美的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人們帶來數(shù)不盡的美的享受,各式各類“非遺”項目圍繞在我們身邊,充實著我們的生活,也使得我們的心靈得到撫慰。
3.文化傳承功能的價值、
我們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傳統(tǒng)文化隱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華麗的外衣下,內涵之豐厚、傳承之綿延在當今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它們不僅是我們偉大中華民族軟實力的體現(xiàn),更是中華民族的代表性名片與標志性符號。在2006年,國家公布的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這個名錄中包括苗族服飾、國粹京劇藝術、蠟染、蒙古族長調民歌、楊柳青木版年畫、少林功夫梁祝傳說、等,這些是民族瑰寶、藝術結晶都是我們家喻戶曉、耳熟能詳?shù)?,保護以及傳承它們就是保護我們民族的臉譜和傳承民族的基因。
三、 結語
盡管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面臨諸多挑戰(zhàn)和困難,但是只要開發(fā)和保護方式正確,就一定能夠更好的進行保護。在開展保護工作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市場經濟不斷成熟與完善給保護工作帶來積極的影響。最后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要因地制宜開展保護,要尊重其特殊性。要營造寬松的發(fā)展環(huán)境,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能與時俱進、代代相傳。(作者單位:貴州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 周和平.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與探索[J].求是,2010,(2).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關鍵詞:玉屏縣;玉屏簫笛;手工技藝;民間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
中圖分類號:J6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2)11-0064-02
玉屏簫笛,又稱“平簫玉笛”也稱“龍簫鳳笛”,是我國著名的傳統(tǒng)竹管樂器,也是高雅的工藝品,以音色清越優(yōu)美、雕刻精致而著稱,是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侗、漢、苗、土家等多民族文化發(fā)展的結晶,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和工藝價值,歷史悠久,馳名中外,與茅臺酒、大方漆器并稱為“貴州三寶”。2006年5月,玉屏簫笛制作技藝被國務院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然而,玉屏簫笛制作技藝與其他民族民間藝術的保護傳承一樣,面臨著諸多困難,如機械化大生產導致的玉屏簫笛內涵文化與傳統(tǒng)的喪失,民間藝人老齡化,設計、制作、銷售渠道不暢缺少市場競爭力,傳承乏人,簫笛制作原料日益匱乏,宣傳推廣乏力,消費群日益減少等等。為此,對簫笛文化進行系統(tǒng)研究,對制作技藝的傳承和保護進行探索與嘗試,就有著重要的文化意義與現(xiàn)實意義。本文以玉屏簫笛為例,探索技藝類非遺的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以期對非遺的傳承與保護、發(fā)展做出貢獻。
一、 玉屏簫笛的發(fā)展沿革
玉屏簫笛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優(yōu)美的傳說,早在公元一世紀玉屏所在地――平溪,就有簫笛流傳。玉屏簫,正式文史記載則始于明代末期萬歷年間(1573-1619年),時玉屏名“平溪”故稱“平簫”。清雍正年間撤平溪衛(wèi)建玉屏縣后,“平簫”隨著建置的演變稱“玉屏簫”。《辭?!份d:“玉屏簫,中國著名樂器之一。創(chuàng)于明代末期,采用貴州玉屏生產的竹子制成,因名。產品經過刻花、打磨加工,式樣優(yōu)美,雌雄成對”。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修的《玉屏縣志》載:“平簫,邑人鄭氏得之異傳,音韻清越,善音者謂之不減風笙。”及至后來成為了皇室貢品的“平簫玉笛”,流傳最廣的當數(shù)古詩版本,即 “仙到玉屏留古調,客從海外訪知音”。聲名在外的平簫,在當時也是一簫難求。乾隆時期,為保證皇家專享,玉屏限產禁市,就是達官顯宦也難得到。玉屏笛始制于清雍正五年(1727年)。鄭家在制作簫的基礎上試制成功笛,以玉屏之“玉”為名,故稱“玉笛”,與簫配對,合稱“平簫玉笛”。
鄭氏在明代所制平簫以自娛自享,后作禮品饋贈親友,地方官吏索求偶贈送。曾精制作為貢品。清咸豐時,鄭氏始專制平簫,開設店鋪,供不應求。1913年,“平簫”在英國倫敦國際工藝品展覽會上獲銀獎。1915年,在美國舊金山萬國博覽會上獲金獎。1927年,店鋪增到11家。1930-1932年,平簫在南京、重慶、桂林、貴陽等地巡展,分別獲獎章獎狀??箲?zhàn)時期,縣內簫笛店鋪比比皆是,從業(yè)人員逾百人。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是玉屏簫笛發(fā)展的鼎盛時期,產品連年獲省、部優(yōu)稱號,最高年產量五十余萬支,產值百余萬元。
二、玉屏簫笛的文化內涵
玉屏簫笛是玉屏地區(qū)多民族手工技藝文化的實物代表,它取材于侗鄉(xiāng)秀美山水之間,通過精湛的制作技藝和演奏技巧,將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與自然交往、與人交往的故事,以及心中對美好的追求,依托簫笛美麗的音符來表達,用另一種語言道出自己的內心世界、生活態(tài)度和唯美情趣。在民間,人們往往以簫笛寄托純潔的情懷和對美好事物的向往,知音、朋友往往將它作為珍品互贈,而戀人、新婚夫婦則將其作為愛情的信物和美好姻緣的象征。玉屏簫笛上雕刻的龍鳳圖案就是取材于蕭史弄玉吹簫引鳳的愛情神話故事。玉屏簫笛多以雌雄配對,吹奏起來,含蓄而雋永。雌雄并吹,恰似情人對唱,情趣盎然,故又有“神簫仙笛”之美稱。歷代文人雅士多知韻識律摯愛簫笛,借以滌蕩胸懷、陶冶情操、明志舒懷、寄情托思而留下不朽篇章,成為人類文化遺產寶庫中不可或缺的璀璨明珠??梢娪衿梁嵉炎鳛橛衿粮髅褡宥嘧硕嗖拭袼罪L情的一種物化形式,與侗鄉(xiāng)的民俗節(jié)慶活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所承載的文化寓意遠遠超出其實用功能和價值,具有豐富的文化寓意和深厚文化內涵。
三、玉屏簫笛的制作技藝
玉屏簫笛制作工藝歷史悠久,制作工序繁多復雜,且均采用手工制作,是傳統(tǒng)手工簫笛的典型代表,至今已有400多年歷史。它以生長在玉屏縣境內的一種特有的水竹為原料,經過取材、制坯、雕刻、成品4個工藝流程,七十多道工序精制而成。最后在簫笛表面刻以詩畫,管身的古銅色彩刻上各種圖案、詩詞,更顯得古樸典雅。玉屏簫笛中尤以"龍鳳屏簫"最受歡迎,它是雌雄成對的策管。雄的略粗,雌的稍細。吹奏起來雄簫音渾厚洪亮;雌簫又音色圓潤含蓄而雋永。雌雄合奏,好似一對情侶在合唱,協(xié)調和諧,娓娓動聽。
四、玉屏簫笛制作技藝傳承與保護策略探索
2006年,玉屏簫笛制作技藝被列為中國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2人被批準為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玉屏簫笛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
在現(xiàn)代多元文化的沖擊下,曾大規(guī)模流行于侗鄉(xiāng)的玉屏簫笛,也同樣面臨著衰落的命運。由于純手工制作玉屏簫笛綜合成本較高,也使其市場沒有大的擴展,從事民間制作簫笛的人數(shù)日益減少,簫笛制作技藝的傳承出現(xiàn)斷脈現(xiàn)象,影響到了玉屏簫笛的傳承發(fā)展。特別是在旅游開發(fā)后機械化生產,使這一優(yōu)秀的文化藝術品幾乎淪為純粹的商品,玉屏簫笛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喪失殆盡。因此,更好地傳承和保護玉屏簫笛已迫在眉睫。
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對定格于特定歷史時空點上物化形態(tài)的即器物層面的靜態(tài)保護,要求不走形、不走樣的原汁原味地保護。而非遺的保護,是對社會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形成的世代相傳的非物化形態(tài)的即精神(技藝)層面文化的動態(tài)保護非遺的獨特個性和最大價值所在就在于其活態(tài)性,因此對其保護原則必須是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基礎上進行傳承有序的整體性保護。通過保護促進活態(tài)傳承,又在活態(tài)傳承中得到保護。
對玉屏簫笛制作技藝非遺的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探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藝類“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必須以人為本
技藝類非遺具有活態(tài)性,不脫離民族的特殊生產生活方式,是民族個性、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xiàn)。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與人的活動息息相關,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xiàn)手段,以身、口、耳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xù),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tǒng)中最脆弱的部分。手工技藝類非遺傳承人是重要的承載者和傳遞者,他們掌握并承載著“非遺”的知識和精湛技藝,既是技藝類非遺活的寶庫,又是技藝類非遺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在手工藝類非遺的保護和傳承過程中,傳承人最為重要。
鑒于此,玉屏縣2009年就出臺了《玉屏侗族自治縣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評選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在全縣范圍內選拔出簫笛制作、演奏拔尖人才,每人享受每月500元專家津貼。同時明確了傳承人的責任義務并強化跟蹤管理,對較好完成目標責任義務的傳承人給予了物質和榮譽激勵,對未能全面履行傳承職責的傳承人分別扣減了傳承補貼,此舉在傳承人中產生了強烈反響,刺激了他們增強傳承工作責任心。另外持續(xù)開展了非遺杰出傳承人的申報評定工作。至此,玉屏縣已有國家級非遺傳承人2名、省級傳承人2名,新人輩出,玉屏簫笛制作技藝非遺傳承人的隊伍持續(xù)壯大。
(二)技藝類“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要重視社會氛圍營造
非遺往往凝聚著人類的民族感情,蘊藏著地方傳統(tǒng)最深的文化根源,是地方的文化命脈和文化標識,是一個民族在特定地域、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創(chuàng)造的一種文明,是人類共有的文化遺產。傳承需要有對象,更需要項目所在地大眾的認可。認知、認同非遺的大眾更為重要,他們最終決定著非遺是傳承、發(fā)展還是衰敗、滅亡。非遺保護需要良性循環(huán)式的活態(tài)傳承。對這部分技藝進行保護,在于使所有的民間大眾參與進來,讓傳承人起帶頭作用,使這項技藝還原于民間,從這些項目、活動中傳達出這個技藝活動的理念和文化。同時,增進情感交流、人際交往,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玉屏縣在簫笛制作技藝活態(tài)傳承和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方面做了很多嘗試和探索。大力推進了一系列“玉屏簫笛走進學校、走進社區(qū)、走上舞臺”文化活動。2006年成立了中國玉屏簫笛藝術學校,聘請知名簫笛演奏專家為學校顧問。2008年,玉屏縣開始從貴州師大藝術系竹笛專業(yè)引進畢業(yè)生。在縣職業(yè)技術學校開設簫笛演奏與工藝專業(yè),開展簫笛專業(yè)人才培訓。為持續(xù)提高簫笛文化的普及率,玉屏縣舉辦了簫笛演奏人才培訓班,培訓中小學教師、演出團體職工及簫笛愛好者800余人次。全縣中學、小學均已開設簫笛演奏課程、印制簫笛教材。一些簫笛演奏人士也開辦培訓班,傳授簫笛演奏技藝。玉屏縣多次成功舉辦全縣簫笛演奏比賽。中央電視臺《民歌中國》欄目宣傳推介了玉屏縣北侗文化和簫笛文化,提升中國簫笛之鄉(xiāng)的文化影響力。使簫笛文化社會氛圍得到了充分營造,群眾基礎得到了加強。
(三)技藝類“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要加強博物館與專業(yè)人才建設
博物館是傳統(tǒng)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在手工藝類非遺的實物收集、展示和研究方面具有其他文化機構不可代替的作用。博物館作為非遺的物態(tài)承載,既能為當?shù)厝罕娞峁┝艘粋€認識傳統(tǒng)、延續(xù)文化認同感的場所,也為來訪者感受侗鄉(xiāng)玉屏多元本土文化魅力搭建平臺。作為非遺專題博物館――玉屏簫笛博物館于2012年6月籌建,11月掛牌成立,有力推動了玉屏簫笛制作技藝非遺的傳承保護工作。
專業(yè)隊伍的建設對于非遺傳承和保護也極為重要,不僅承擔著文化遺產資料的收集、整理、編輯工作,而且承擔著為大眾提供傳統(tǒng)文化交流平臺的傳播工作。專業(yè)人員通過組織廣泛的宣傳活動讓大眾知道非遺不僅是人類信息的一種存在形式,也是進行科研和生產活動的有價值的資料,更是研究人類文明發(fā)展歷程的重要依據(jù)。2010年,玉屏縣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配備了專業(yè)科研人員并外聘大學院校知名專家、教授,民間藝人為兼職研究員和顧問。建立了玉屏縣非遺人才的培養(yǎng)與開發(fā)、保障與儲備的長效機制。
(四) 技藝類“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要靠生產性來實現(xiàn)
生產性保護是以保持“非遺”文化內涵為主旨,借助市場手段激活“非遺”內在生命力以產業(yè)化推動手工技藝類非遺的保護方式。傳統(tǒng)技藝能夠流傳下來,一定是歷史中形成的優(yōu)秀技藝,是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由無數(shù)人的經驗積累起來的,而且在傳承人那里得到了體現(xiàn)并且守住了最能夠體現(xiàn)勞動者的創(chuàng)造力、智慧、能力,以及它的文化歷史積淀的手工技藝中的核心技藝。因此,手工技藝必須在生產實踐中進行保護。
保護非遺根本的初衷是為發(fā)展和光大,再賦這些文化瑰寶強盛的生命力。玉屏簫笛的生產性保護走出了手工和機械化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相得益彰之路。玉屏簫笛初加工、純耗體力性質的工作和程序借助了機械設備,而在一些跟人的情感緊密結合,在造成其差異性的部分,在人的智慧可以有所伸展的部分,如后續(xù)的雕刻、打音孔、 打磨、修眼等工序高度保持了它的手工性。既完整傳承和保留了其文化內涵又提升了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玉屏縣已申報了體現(xiàn)非遺與現(xiàn)代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
(五)技藝類“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要依托大產業(yè)化發(fā)展理念來促進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產業(yè)化無疑是促進非遺傳承、保護與開發(fā)的有效途徑。其中,政府起主導作用,把非遺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融入到文化、教育、旅游、經濟與社會的綜合發(fā)展中去,實現(xiàn)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和升級才是可持續(xù)發(fā)展之路。
為了傳承和保護好簫笛文化,2005年成功召開“中日韓簫笛藝術研討會”,大陸及臺灣地區(qū)和日本、韓國的簫笛演奏家、專家匯集玉屏。2006年舉辦首屆中國玉屏“簫笛之友”藝術節(jié) ,2007年“玉屏簫笛走進杭州”簫笛文化展,以“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方式,簽約投資項目9個,簽約資金2.15億。2009年“玉屏簫笛走進重慶”、 2010年“玉屏簫笛走進香港”等等。隨著宣傳推介力度不斷加大,玉屏簫笛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玉屏簫笛用自己堅實的腳步證實了自己的勃勃生機,古老的玉屏簫笛煥發(fā)出了新的生命力。
玉屏簫笛制作技藝的大產業(yè)化活態(tài)傳承與保護,是以推動非遺更好地融入當代、融入大眾、融入生活,并在豐富滋養(yǎng)人們精神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為目的。由于這一理念倡導的是與時俱進的積極性保護,更好地體現(xiàn)了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適應了推動文化發(fā)展繁榮和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城市化進程加快,人類非遺由于其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變,生存狀況受到嚴重地威脅,正在大量的消失。傳承至今,儺文化也面臨著同樣的沖擊。雖然很多學者為此而大聲疾呼,不少專家也積極宣傳推介,政府也采取了一些保護性挽救舉措,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的非遺保護工作的形勢依然非常嚴峻。比如,民眾的保護觀念非常單薄,政府的投入嚴重不足,社會非遺的漠視或者功利性開發(fā),設備落后、理論研究和法規(guī)建設不完善等。
毋庸諱言,在非遺保護與傳承方面,法國始終是走在世界前列,并帶動整個歐洲乃至世界掀起非遺保護浪潮。法國走在了最前列,從1840頒布《歷史性建筑法案》,將非遺保護上升到立法層面, 以國家意志來引導非遺保護。法國人還把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定為“文化遺產日”,這在世界上是首創(chuàng)。文化遺產日當天,所有公立博物館免費向公眾開放,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半。眾所周知,社會是最為重要的力量,民間組織是最為全面有效的阻,凡是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做出突出成就的國家都非常重視社會力量的參與和民間組織的貢獻。在非遺保護工作中,法國政府也非常注重發(fā)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在法國,非遺保護工作盡管由政府牽頭,做好政策引導和監(jiān)督,而具體工作則由歷史紀念物基金會和考古調查會等民間組織來實施。據(jù)統(tǒng)計,目前法國大概有一萬八千多個類似的民間組織。
在非遺保護過程中,“民間組織”這詞代表的是廣義的范疇,包括一切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社區(qū)群眾等等。贛儺文化作為一種民俗文化,源自生活,來自民間。在贛儺保護中多發(fā)動民間力量,多聽群眾的聲音,可能事半功倍。民間組織保護贛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一、專業(yè)技術指導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保護”定義為:“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和傳承?!边@些工作都與學界、知識分子相關。保護中的每一項要求都需要認真研究,并在實踐中得到遵從和落實,又要在專家學者的指導真正發(fā)揮效能。因為他們具備專業(yè)眼光,能更有效地提出方法和措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重復性。法國民間組織眾多,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各級協(xié)會組織。這些協(xié)會的成員多由學者、專家和文物愛好者組成。不僅具有非凡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綜合知識能力,還應具有崇高的文化精神境界和職業(yè)道德的,能夠從非遺保護、社會發(fā)展和人類文明延續(xù)的層面和高度全面考察和研究。贛儺文化的保護同樣需要學界的積極引導和技術指導,這樣才能使保護工作更為科學、合理的展開。目前來看,江西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的關于保護贛儺文化的民間組織。一些關于贛儺文化保護的組織多半都是政府統(tǒng)領,根本無法深入到民間。
二、籌措資金
在贛儺保護中,碰到的頭等難題就是資金匱乏。非遺保護費力耗時,需要不間斷的大批資金投入其中。雖然這些年國家、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但還是捉襟見肘。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市場把非遺當作商品,進行商業(yè)化運作,這無異于殺雞取卵,不僅不能很好保護非遺,反而讓破壞非遺的文化性。贛儺文化的保護同樣遇到資金不足的問題。法國的民間組織和經營模式為我們提供了非常好的參考,他們讓更具社會關系潛力的協(xié)會組織爭取更多的籌款,得到更多有社會責任感和文化意識的企業(yè)家的支持,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三、宣傳教育
贛儺文化源于民間,很多贛儺文化遺址都是在非常偏僻閉塞的鄉(xiāng)村,周邊的村民對于贛儺文化或許會如數(shù)家珍、詳細道來。但是對于那些離贛儺文化遺址較遠的城市居民來說,提到贛儺文化都比較茫然,不甚了解。比如就南昌來說,樟樹林非遺活態(tài)展示館展示贛儺文化只是幾幅面具,儺文化世界面具公園距離市區(qū)太遠,不能普及民眾。這時候需要依靠民間力量。社區(qū)可以印刷相關宣傳資料、攝影集等分發(fā)給社區(qū)居民。通過科普宣傳,人們能夠對自家的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數(shù)。除了在社會上對贛儺文化廣泛宣傳外,還可以在學校聯(lián)合博物館開展活動,讓更多的年輕人了解贛儺文化。
關鍵詞:非遺 傳統(tǒng)村落 傳承 生產性 互存
一、 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和生產性保護的基本內涵
(一) 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概念
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一般可以分為“一般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人”,是整個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群體的總稱。國家在傳統(tǒng)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上十分重視,近些年來通過立法,普查,申報審批等工作對傳統(tǒng)村落進行保護。這其中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認定和保護也得到了有效的推進。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在不同地區(qū)也被分為不同的類型,主要有“搶救型保護”和“生產性保護”。搶救型保護是一種比較傳統(tǒng)的靜態(tài)的溫和的保護,層次比較低,局限于對一些瀕臨消失的傳承人的保護,一般是提供經濟上面的支持。隨著城鎮(zhèn)化的加快,這種保護模式越來越不適應對整個非遺保護的發(fā)展。
(二) 生產性保護的模式
城鎮(zhèn)化加快,傳統(tǒng)村落“空心化”越來越嚴重,原始的“搶救型”保護已經不再適合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生產性保護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生產性保護模式并不是指把傳統(tǒng)村落產業(yè)化,變成物質產品,或者只考慮經濟效益,而是一種對現(xiàn)有的傳統(tǒng)村落進行可持續(xù)性的,可傳承發(fā)揚的文化活動。這種模式下的保護,有利于解決當下越來越多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邊緣化,消失化的狀況。一方面生產性保護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預見性上得到了專家和社會的認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就有規(guī)定:“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痹诜沁z傳承人受到巨大沖擊的不利形式下,這種保護模式可以彌補過去保護模式帶來的問題。
二、對貴州非遺保護的現(xiàn)狀和問題分析
貴州非遺保護和全國其他各地的非遺保護一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在貴州的省級非遺保護發(fā)展規(guī)劃中可看出,貴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在得到不斷的重視和提高,表示在未來幾年貴州的非遺保護活動會得到更好的發(fā)展。但是在保護過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護中存在著這三點問題。
(一) 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專業(yè)隊伍建設缺乏
貴州在非遺保護中和全國其他地區(qū)一樣,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規(guī)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導。貴州是個非遺大省,而且由于貴州少數(shù)民族聚居,傳統(tǒng)村落較多,管理規(guī)范上更加的復雜和困難,所以這就需要強大的法律體系來維護。當下,貴州非遺保護中的有關部門和人民首先是觀念上沒有很重視,而且普遍存在“重申報,輕保護”的情況使得對傳統(tǒng)村落及其傳承人的保護沒有及時,在時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問題。其次,缺乏專業(yè)的非遺保護隊伍,尤其是貴州縣級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與傳統(tǒng)村落最接近的地方,這些地方的有關部門管理秩序紊亂,部門之間缺乏有力的協(xié)調協(xié)作,也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人員不足,人員不穩(wěn)定,人員專業(yè)能力,管理能力差等問題比較嚴重。這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有著很不利的影響。
(二) 政府和社會之間的合力作用沒有得到發(fā)揮
相關部門之間,部門和社會之間應該要鼎力合作,才能讓整個貴州地區(qū)在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上加以重視。對民眾而言,即使自身作為傳承人,也不清楚傳承人的含義,不知道非遺保護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護傳統(tǒng)村落,以傳承人的身份將傳統(tǒng)村落的文化l揚與繼承。但是貴州現(xiàn)今的相關部門并沒有把這種知識,意識傳播到群眾中去,從省到市到各縣、區(qū),搶救保護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學者專家身上。要知道,一個地區(qū),一個民族的文化傳承僅僅靠政府,靠專業(yè)人士是不夠的,必須要政府和社會,社會和個人配合起來。
(三) 保護人和傳承人之間界限模糊,職責不清
貴州非遺保護,就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中,保護人和傳承人之間的界限并不清晰,保護人是指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進行保護的如政府部門,學術媒體界等,傳承人是指對本地區(qū)傳統(tǒng)村落歷史文化,風土人情進行傳承的人。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并不能疊加或者混亂,有些保護人甚至會干涉?zhèn)鞒腥说膫鞒泄ぷ?,這很可能產生偽遺產。就拿貴州榕江縣的大利侗寨為例,大利侗寨作為第一批國家審批的傳統(tǒng)村落,生態(tài)文化保護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護人應該是榕江縣及其以下的相關部門,如文化局,媒體部門,保護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規(guī)則制度,進行宣傳報道等。而傳承人則是這里的土著居民,他們世世代代在這里生活,有著鮮明的本地特色,對本村落的傳統(tǒng)文化有著深刻的了解,他們需要做的就是在傳統(tǒng)文化的基礎上,在保護人的幫助下,進行文化生產活動,可以和市場相結合,進行保護性的創(chuàng)造并弘揚傳承下去。
三、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和生產性保護互存關系及其重要意義
生產性保護在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保護中,是一種高級層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兩者存在著互存的關系。
(一) 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是生產性保護的重要對象
實踐和理論都表明,現(xiàn)階段,生產性保護是保護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最有效的方式。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是傳統(tǒng)村落傳承的主體,要想傳承傳統(tǒng)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產性保護的推動。生產性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措施。第一,政府主導,進行公益性質的開發(fā)保護。比如政府有關部門保護人可以在了解傳統(tǒng)村落及其傳承人的基本情況下,為了開發(fā)傳統(tǒng)村落的價值,更是為了保護傳承人的利益,對傳承人提供物質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傳承人因為經濟上的原因或者認識不清而摒棄傳承下來的傳統(tǒng)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場的指導。雖然生產性保護不等同于市場開發(fā),但是在市場化的大環(huán)境下,傳統(tǒng)文化也需要和市場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為例,傳統(tǒng)村落中民俗文化豐富,如侗族的服飾,那就可以將侗族的服飾文化轉變成可以發(fā)揚出去的服飾文化產品,也讓來這里旅游的游客們感受到侗族服飾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態(tài)的主導,這方面需要媒體方面的保護人,在生產性保護中,媒體文化部門保護人需要保護的是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觀念,激發(fā)他們的自豪感,可以把開辟出文化示范區(qū),不僅讓傳承人們覺得自豪,更愿意把傳統(tǒng)文化傳承下去,也給全國其他地區(qū)起到了提醒作用,對整體的非遺保護工作都有很大的幫助。
(二) 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對生產性保護工作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傳統(tǒng)村落繼承人,是非遺保護中最重要的主體之一,他的職責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傳統(tǒng)村落的土著居民,對本村落的文化歷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識,即傳統(tǒng)村落的歷史文化必須要得到傳承,不管世界,社會如何變化,我需要把本地區(qū)的優(yōu)秀傳統(tǒng),民俗民風傳承下去。在這種偉大的使命下,對于生產性保護起到了很好的帶頭和激勵作用,傳承人負責傳承,生產性保護負責保護,各司其職,為本村落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創(chuàng)造性發(fā)揚合力前進。兩者的互存關系在新時代環(huán)境下必須存在,而且肯定會存在,這種互存關系一方面有利于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素養(yǎng)觀念的改善,有利于對本村落文化的傳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產性保護這種模式越來越被全國各非遺地區(qū)采納,引用,這對于非遺保護工作的順利展開,對于非物質遺產的保護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結語
非物質遺產中的傳統(tǒng)村落是非遺的重要保護對象,這其中的民俗民風,生態(tài)文化等都對整個非遺研究有很大的貢獻。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作為傳承的主體,有榮譽,也有責任。生產性保護作為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的保護模式,更是至關重要,不僅承擔著保護傳統(tǒng)村落,保護傳承人的重要職責,而且還要有開闊的視野,敏銳的洞察力,在對傳統(tǒng)村落及其傳承人的保護上,需要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保護。本文以貴州非遺保護為例,在對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和生產性保護分別討論的基礎上,厘清了兩者的關系,即互存P系,而且這種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在城鎮(zhèn)化不斷加快的情況下將長期存在。如何處理好兩者的互存關系,如何更好的保護貴州非遺保護中的傳統(tǒng)村落傳承人,如何進行生產性保護,這對于貴州各級部門來說,是挑戰(zhàn),也是機遇。當然,這對于全國各項目的非遺工作也有著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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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4)26-0204-01
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進校園的形式在年輕人中普及開來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更應注重傳承性保護。傳承性保護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是一個保存和弘揚的過程,而保存和弘揚之間,弘揚則更為關鍵。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步入到現(xiàn)代化的網絡時代,原來傳統(tǒng)的文化被現(xiàn)代文化所沖擊,特別是80-2000以后出生的年輕一代,他們對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已經變得不了解,變得陌生,因而,年輕一代中對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不再有興致和熱情。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年輕一代的關注和認同,也就沒有了未來。所以,讓年輕人了解和熟悉傳統(tǒng)文化,抓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普及,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年輕一代中弘揚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的關鍵所在。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送進校園,其實是在某種程度上講,是對年輕人的一種傳統(tǒng)文化的價值認同的強化。傳承,首先是要人們接受,去學習,去認知,只有這樣才可能談得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的自覺。令人擔憂的是,年輕人不再愿意接觸中華民族自己的傳統(tǒng)文化,他們對自己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越來越陌生,他們離自己的民族的本源越來越遠,自然,也就對自己民族的文化價值不再認同。
為了將來,我們是不是應該把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引進校園展示,讓更多的年輕人去認知和認同呢?遠的不說,就拿我們廣西這一特定區(qū)域來說,我們是不是更應該讓更多的廣西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送進校園展示?讓西方文化藝術和廣西本地區(qū)民族文化藝術在這些年輕人面前展示,讓這些年輕人在領略西方文化藝術的同時,也學習和認知自己民族文化藝術的魅力。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性保護應該多以公益性方式予以推廣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傳統(tǒng)文化或歷史,其特性決定了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社會商品價值和社會精神價值。也就是說,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資源被社會加以利用時,市場經濟規(guī)則在作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意義便被轉化為可謀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經濟價值,通俗的說,就是現(xiàn)行流行的“文化產業(yè)”。當然,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保護,在客觀上,是有積極意義的。例如,《劉三姐》、《花木蘭》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用電影藝術形式,推向世界時,獲得巨大的成功,這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辟了良性循環(huán)的發(fā)展思路。
像《劉三姐》、《花木蘭》能賺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是一個特例,絕大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特定的區(qū)域性、特定的民族性,以及在趣味性等方面,其局限只能在特定區(qū)域或民族間流行。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擺脫瀕臨消亡的厄運,只有政府和非盈利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也就是說,政府應該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精神價值買單。
我有個親戚在桂林彩調團當演員,月薪一千二左右,這種工資水平對于退休老人還算勉強,而對年輕人來說就有點偏低了。同時,由于彩調在桂林市區(qū)也不受大多數(shù)人待見,其票房少得可憐,于是劇團掉入了不演不虧,越演越虧的惡性循環(huán)。后來,隨著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便將桂林彩調團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保留劇種,納入桂林地方政府的財政,劇團的生存得到了徹底解決。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區(qū)域特定性及民族的特定性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有針對性
關鍵詞: 少數(shù)民族 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 傳承
在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眾多的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收錄其中,充分肯定了少數(shù)民族體育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存在于各種民俗、節(jié)慶、禮儀、休閑、娛樂之中,存在于傳統(tǒng)體育技術技能實踐之中,它以豐富的活動形式和高超的技巧性、藝術性反映并充實著民族文化的內容,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瑰寶。
1.我國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傳承分析
少數(shù)民族體育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形式,是民族智慧的結晶。在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少數(shù)民族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少數(shù)民族體育項目近占了三分之一。
除了國家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外,各省市也先后出臺了區(qū)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相應的保護措施。這些舉措讓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但是以目前的力度是不夠的,“華北地區(qū)的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最多,占整個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43.6%,西部地區(qū)的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占有率最小,僅僅只18.2%。在我國傳統(tǒng)體育文化豐富的西部地區(qū),只有少數(shù)的傳統(tǒng)體育進入國家級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目錄,說明我國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建立有待進一步完善與提高”。①
1.1我國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傳承的特點分析
1.1.1言傳身教的傳承方式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依靠代代相傳保留下來,很多體育文化無法以文字方式加以傳授,人們通過模仿、學習等方式,在上下代之間進行各種行為、技能、習俗的傳承活動,從而使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得以延續(xù)。但同時這也制約了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的廣泛傳播,且家族式的單線傳承很容易中斷,易造成技藝失傳,不利于保護和發(fā)展。
1.1.2傳承土壤具有獨特性
文化土壤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根基,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繁衍提供基因和養(yǎng)分。各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都是在其獨特的文化土壤中發(fā)生、發(fā)展、演變和創(chuàng)新的。如,土家族的“擺手舞”、瑤族的銅鼓舞等,均帶有明顯的地域和民族色彩。每一個民族都因其所處的文化傳承土壤不同而保持著獨特的生產、生活和情感表達方式,而擁有獨特的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
1.1.3傳承形態(tài)生動鮮活
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隸屬于人類行為活動范疇,一般都不脫離地域、民族特殊的生產、生活方式,以生動鮮活的形態(tài)代代傳承。我們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種活態(tài)的表現(xiàn),可以了解過去人們的生產生活習慣,行為特征,以及思想觀念等信息。非物質體育文化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生動鮮活的顯現(xiàn),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xiàn)手段,以生動鮮活的形態(tài)傳承,并使文化鏈得以延續(xù),成為歷史的一種活態(tài)見證。
1.2我國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傳承中存在的問題
1.2.1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還停留在靜態(tài)保護階段
我國現(xiàn)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是通過建立分級體系,命名制度、經費保障制度、代表作申報制度、獎勵制度等措施來進行,這些保護措施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立檔、收藏、研究等靜態(tài)保護的要求,但無法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發(fā)展和活態(tài)保護的需要。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除了要遵循“非遺”保護的總體原則外,更需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傳承方式,使之在民眾生活中得以延伸或維系。而靜態(tài)保護只能保存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的“形”,而不能保護其“靈”,無法發(fā)揮其蘊含的文化內容、民族心理、民族精神和價值觀等抽象的東西。
1.2.2傳承人瀕?,F(xiàn)象突出
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言傳身教的特征使得傳承人成為項目保護與發(fā)展的關鍵。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傳承人難以憑借某種傳統(tǒng)體育技能維持基本生存條件,且傳承人的基本權益尚未得到保障,傳承活動缺乏足夠的外部環(huán)境(如財政、技術、法律等)支撐,同時那些身懷絕技的民間藝人門庭冷落,且大多年歲已高,如不及時傳承,則會使這些“絕技”隨著他們的去世而失傳,甚至滅絕。
1.2.3民族傳統(tǒng)體育法制不健全
法律法規(guī)是保障社會秩序良性運行的基礎,也是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保護的基礎。②目前,國家在具體法律法規(guī)方面并沒有正式的少數(shù)民族體育專門法律條例,也沒有專門的保護和開發(fā)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資源的法規(guī)文件,地方政府也缺乏具體的法規(guī)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不能最大限度地整合社會力量,不能規(guī)范、約束主體的行為,使其保護與傳承處于一個“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必將阻礙我們對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創(chuàng)新與運用。
2.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傳承對策
在文化、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部分少數(shù)民族民族體育文化正在受到沖擊,一些文化特性正在消失,有些原生態(tài)民俗體育文化甚至正在走向消亡,離我們的時代而遠去。在目前這種狀況和形勢下,利用國家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加快對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的保護和開發(fā)刻不容緩,且意義重大。
2.1關注少數(shù)民族體育傳承人的培養(yǎng)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僅僅是一種物質形態(tài)“保存”,更體現(xiàn)為對那些作為傳承載體的傳承人的活態(tài)的保存。③對傳承人的培養(yǎng)是關系到少數(shù)民族體育文化持續(xù)發(fā)展下去的主要因素。我們應高度重視傳承人在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價值和地位,把傳承人的保護作為整個保護工作的重點和中心來抓;通過采取法律、技術、行政、財政等措施,建立傳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應的生活和社會待遇,為其產品開發(fā)、技能展示、帶徒授業(yè)等創(chuàng)造條件,以促進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的傳承。
2.2將少數(shù)民族體育納入全民健身運動中
全民健身是我國大眾體育發(fā)展的根本方向,是我國體育事業(yè)發(fā)展的基本國策,只有將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納入全民健身運動中,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才可能獲得最大化發(fā)展。只有把一些具有顯著健身和娛樂價值的傳統(tǒng)體育項目,通過“去粗取精”而成為集養(yǎng)生、健身、娛樂為一體的健身活動,推廣到人們日常生活中,實現(xiàn)“保護”與“實用”的有機結合,才能使少數(shù)民族體育得到最好的傳承和發(fā)展。
2.3將少數(shù)民族體育同區(qū)域旅游結合起來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fā)展,旅游成為人“發(fā)展需要”的必然選擇。自然景觀、民俗風情、體育活動形式共同構成了少數(shù)民族體育,而不同的自然景觀、民俗風情正是不同群體在選擇旅游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把少數(shù)民族體育納入區(qū)域旅游資源開發(fā),可實現(xiàn)旅游業(yè)發(fā)展與民族體育保護“雙贏”,如內蒙古的“那達慕”、傣族的潑水節(jié)等。這種傳統(tǒng)體育項目與旅游資源開發(fā)的有機結合,對挖掘、保護和發(fā)展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注釋:
①李杉.論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保護[J].體育文化導刊,2009.4:96-98.
②馬輝,方征.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文化探源[J].寧夏大學學報,2004,(6):107-115.
③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及法律制度.中國人大網npc.省略.
參考文獻:
[1]李杉.論非物質體育文化遺產保護[J].體育文化導刊,2009.
[2]馬輝,方征.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體育文化探源[J].寧夏大學學報,2004,(6).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嶺南舞蹈 藝術形態(tài) 內涵 傳承
富有特色并具有民族風味的嶺南舞蹈文化既是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嶺南文化中主要的組成形式之一,同時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寶庫中璀璨文化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的形式之一。隨著現(xiàn)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與非物質文化有關的保護政策和條列,同時廣東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一些與非物質文化保護有關的細則。嶺南舞蹈作為廣州非物質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得到了一定的保護和發(fā)展。多民族大聚居的嶺南使該地區(qū)的文化具有多元與融合的特色。在談及嶺南民間的舞蹈發(fā)展過程時,不僅要把眼光放在漢族及與漢族緊密聯(lián)系的客家人那里,也要從根本上去挖掘該地區(qū)的民族特色和民族風味,從實質上把握嶺南民族舞蹈的特色。作為廣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嶺南民族舞蹈其方向主要有兩個方面:1.傳統(tǒng)舞蹈;2.新編寫舞蹈。本文主要針對嶺南民間傳統(tǒng)的民族舞蹈的傳承和發(fā)展展開討論和分析。
一、嶺南舞蹈的藝術形態(tài)
作為受到外界影響較大并且依山傍水的嶺南地區(qū),在長期的發(fā)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物質和文化形式,并有其特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舞蹈是一種能夠從實質上反映當?shù)厣钐厣乃囆g形式,能夠從本質上體現(xiàn)出當?shù)氐娘L味。法國文藝批評家丹納指出:“一個時代的精神以及周圍的風俗人情決定了該作品的生命力?!本哂杏凭脷v史的嶺南傳統(tǒng)舞蹈,在不斷的發(fā)展和進步過程中形成了多元化的特點和形態(tài)。組成其民間舞蹈藝術的除了有漢族人民編的“龍舞”“春牛舞”等之外,還有壯族舞蹈的典型代表“師公舞”“采茶舞”,黎族舞蹈“打柴舞”(即“跳竹竿”) “錢鈴雙刀舞”,畬族舞蹈“獵步舞”“栽竹舞”,瑤族的“長鼓舞”等,通過這些舞蹈的表演和演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嶺南的舞蹈特色,并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廣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底蘊。
嶺南舞蹈不但形態(tài)各異并且其內容的表達形式更是多種多樣,有表現(xiàn)浪漫愛情的情歌舞蹈,用酒歌舞表達喜慶豐收的舞蹈、表達漁民生活的鄉(xiāng)間舞、表現(xiàn)山民放牧的牧羊舞,還有表現(xiàn)先民們采摘、狩獵生活的舞蹈等。不同的舞蹈表現(xiàn)著不同時代人們的生活和思想情感,甚至人們的喜怒哀樂。所以要加大對嶺南民族舞蹈的研究力度,盡最大努力做好嶺南舞蹈的保護工作,使其得以延續(xù)和發(fā)展。同時要在做好保護工作的過程中,使其不斷發(fā)揚,不斷成長和完善。嶺南舞蹈作為廣州非物質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需要在新的文化體系中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同時要對其進行良好的利用,使得該文化在未來的生活中發(fā)展得更好。
二、嶺南舞蹈的藝術形態(tài)內涵
(一) “水”動舞境
在地理特征的劃分過程中,水是較為重要的地域文化之一,嶺南作為亞熱帶中許多河流的匯聚地,其最大的特色是水源豐富,擁有豐富的水域景色。水作為促進廣東經濟發(fā)展的最重要優(yōu)勢資源之一,在廣東非物質文化建設中起著重要作用。在嶺南民族舞蹈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我們應將嶺南人的生活和生產過程結合進去,將生活中各種富有特色的東西轉化為舞蹈的神韻和魅力。所以我們要對嶺南人的生活進行各個方面如心理、民風以及生活習俗等的研究,同時要深入了解當?shù)氐臍夂蚝蜕瞽h(huán)境,以及該環(huán)境對嶺南人在物質和精神上的影響,這樣才能夠創(chuàng)造出優(yōu)秀的作品,使其舞蹈更具有神韻。
(二)“綠”喚精神
“綠”作為時代精神和生命特征的體現(xiàn),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常所說的時代精神指的是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該時代價值觀念以及思想特點,并能夠將這些時代特征體現(xiàn)在所要編排舞蹈的形式、題材、內容中。嶺南作為生命特征豐富的地域,其充滿盎然生機的綠意能夠喚起人們對于古代荒蠻之地的追憶和對生命發(fā)生的沉思;作為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綠色,它是人們頑強生命力的象征,同時綠色對于整個廣東大地的人們來說具有深刻的意義,它是南粵人們日復一日辛勤勞動最終獲得的成果。
(三)“僑”之特色
嶺南作為華人和華僑居住最多的地方,其最大特色便是“僑”?!霸谟腥说牡胤奖赜腥A人,有華人的地方肯定有廣東人”這句話說明廣東人在世界上的分布之廣,同時為廣東華僑以及華人題材舞蹈的創(chuàng)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我們擺脫傳統(tǒng)題材中僅僅以“背井離鄉(xiāng)”或者“衣錦還鄉(xiāng)”為題材的創(chuàng)作理念,從根本上挖掘具有深層含義的內容,從獨特的視角和特點去挖掘和定義,對他們?yōu)樽鎳腿嗣褡龀龅呢暙I給予正面的評價。通過一系列資料的搜集創(chuàng)作出有關“僑”的最好作品,使其成為廣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色。
(四)“新”中變通
變通指的是要將中西方的文化結合在一起,成為嶺南文化發(fā)展的一個新特點。在嶺南新舞蹈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要注意使“新”不僅僅表現(xiàn)在所要創(chuàng)作作品的外形上,而且要體現(xiàn)在作品內涵中,使整個作品突出整體性,同時注意在表演技巧上要有一定的自我創(chuàng)新意識和靈活性。在表演過程中,嶺南舞蹈要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特色取得好成績。
創(chuàng)作人員只有在深入了解嶺南人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了解嶺南文化的來源和特色,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出嶺南舞蹈的獨特風格,使之成為最好的嶺南舞蹈。在現(xiàn)階段,相關文化部門也成功創(chuàng)作了一些舞劇,如《嶺南行走》等,這些舞劇的創(chuàng)作過程雖難度較大但總體而言起到了較好的創(chuàng)造效果。所以,我們要把握時代特色,跟隨時代的腳步,不斷地創(chuàng)作出與時代一致的特色舞劇,使嶺南舞劇成為廣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其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三、嶺南舞蹈的傳承對策
(一)大力宣傳嶺南舞蹈
在現(xiàn)代社會中,各種媒體較為發(fā)達,我們要利用媒體的影響力度,加大嶺南舞蹈的宣傳力度,如在報紙中進行宣傳、在電視上利用節(jié)目宣傳、在網絡上利用專題宣傳。但是,這里所講的宣傳并不是要丟棄別的藝術特色,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對嶺南舞蹈文化的宣傳工作給予重視。同時,還要抓住現(xiàn)有的各種機會和條件,如進行關于嶺南舞蹈的專題講座,對學習舞蹈的人員以及生活在我們身邊的人講述嶺南舞蹈存在的意義以及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并開展一定的舞蹈活動,使人們從實踐中領會舞蹈對生活的影響。使當?shù)氐木用衩靼祝鳛閺V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嶺南文化是嶺南的標志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從而使全社會掀起保護嶺南舞蹈文化的熱潮,提高人們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此外,在有關嶺南舞蹈專題的開辦過程中可以采用多種形式,如舞蹈專家講解、電視宣傳或者互聯(lián)網講述等。還可以將與嶺南舞蹈有關的各種故事或者風土人情搜集在一起,將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嶺南舞蹈做成光碟進行發(fā)售,使得嶺南舞蹈不斷流傳下去。
(二)嶺南舞蹈傳承人的培養(yǎng)
作為廣州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嶺南舞蹈包括兩部分的內容:1.漢族特色的舞蹈如“龍舞”“醒獅舞”等;2.各具風格的少數(shù)民族舞蹈。我們必須盡最大努力將該遺產延續(xù)下去,這是一代代舞蹈者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由于民族民間舞蹈緣于民風民俗生存的特點,沒有本地區(qū)、本民族的優(yōu)秀的傳人,就難以真正理解舞蹈的文化內涵,就會斷層。發(fā)掘、培養(yǎng)真正忠實于傳統(tǒng)民族文化、忠實于嶺南舞蹈又有創(chuàng)新意識的傳人極其重要。只有傳承人,才能使嶺南舞蹈的寶貴知識和精湛技藝延續(xù)下去,傳遞下去。才不會再出現(xiàn)人亡舞止、人亡藝絕的瀕危絕境。因此,我們要在普查、調查、采錄的基礎上,對于有培養(yǎng)潛質的傳承人特別注意,給予他們必要的幫助和支持,讓嶺南的文化遺產在傳承人手中,通過他們的辛勤努力和用心工作將各具特色的嶺南文化傳承下去。
嶺南舞蹈作為廣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的傳承是一項較為重大的工程,完成這項工程的延續(xù)僅僅靠舞蹈人員和民間的保護者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對此投入較大的精力。盡管在“申遺”工作的準備過程中已經做了許多工作,但是作為言傳身教的舞蹈藝術還需要進一步努力開展工作,所以應做出詳細而具體的長遠規(guī)劃措施。
(三)進一步發(fā)展嶺南舞蹈
自遠古到今,嶺南大地以其寬廣的胸懷和富有特色的地貌以及人文特色接受著來自不同地方的文化,使那些具有生命力的文化得以傳承和發(fā)展,最終形成了嶺南文化特殊的多元化格局。嶺南舞蹈作為獨具特色并通過肢體表達藝術的獨特形式,它沒有音樂或者畫派那樣鮮明的風格,但是也擁有自己獨特的特征:1.獨具特色的嶺南舞蹈概念和屬性;2.各類經典作品的創(chuàng)作。在歷史的長河中,嶺南舞蹈以其獨有的特色創(chuàng)作出大量的經典之作。要理解嶺南舞蹈就必須挖掘嶺南舞蹈的歷史、分析嶺南舞蹈面臨的形勢,對其未來的發(fā)展做出預測,掌握嶺南舞蹈的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征,最終形成具有典型特色的嶺南舞蹈。
嶺南舞蹈作為一種能夠反映嶺南人民生活和生產的舞蹈,它能夠引發(fā)創(chuàng)作者的激情,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觀眾產生共鳴。在長期的發(fā)展過程中,嶺南舞蹈形成了自己獨有的舞蹈語言,同時受不同的因素,如地域、情感和文化等的影響,嶺南舞蹈蘊含了不同的意義,最終使嶺南舞蹈的發(fā)展變得異常艱辛。根據(jù)舞蹈的發(fā)展特點,若想讓該舞蹈取得一定的成就,就必須與當時的歷史背景以及人物和風俗結合起來,同時在其表演過程中配上各種不同的場景,這樣才能實現(xiàn)嶺南舞蹈的發(fā)展,從而在藝術舞臺上展示給觀眾不同的信息。這幾年,一些高水平的優(yōu)秀教師創(chuàng)造出一批具有典型代表的舞蹈作品如《巴郎鼓》《莎瑤妹》《悸動》等,同時在這些節(jié)目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融入了新的語言,這將是嶺南舞蹈發(fā)展的一個方向。
嶺南文化作為嶺南舞蹈發(fā)展的核心,是嶺南舞蹈所要表現(xiàn)的根本特色所在。在嶺南舞蹈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要從不同的角度入手,豐富嶺南文化的內涵,體現(xiàn)出嶺南文化的韻味。嶺南舞蹈要將自身的特色和現(xiàn)代的風味結合在一起,打造其獨特的氣質,同時在嶺南舞蹈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要將時代性、地域性以及嶺南的文化性結合進去,從而創(chuàng)造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作品。嶺南舞蹈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基礎,早年的《膠林晨曲》和《雨打芭蕉》是典型的嶺南舞蹈代表作;在現(xiàn)代的發(fā)展中又出現(xiàn)了《廣州往事》和《風雨紅棉》等優(yōu)秀作品。我們要在這些優(yōu)秀作品的引導下不斷地深入挖掘該地的風土人情和民間特色,創(chuàng)作出更加優(yōu)秀的作品。
結語
現(xiàn)代社會的不斷發(fā)展以及廣東省有關文化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和措施為嶺南舞蹈的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條件和機遇,使得嶺南舞蹈的發(fā)展遇到了千載難逢的機會,但是有關這方面工作的開展還需要我們不斷努力,并且通過不同的渠道實施嶺南舞蹈的保護策略。要想使嶺南舞蹈文化有一定的發(fā)展必須要從不同的文化中汲取一定的精華,將其轉變成嶺南舞蹈文化發(fā)展的強有力支柱。從內容和形式上不斷豐富嶺南文化的靈魂,使其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歡迎的文化產品,逐漸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嶺南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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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流轉;傳承人訴訟;私法救濟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 [文章編號]1000-4769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于2011年6月實施至今,已近5年,從公法角度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強化了政府部門保護、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但從實際上來說,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侵犯、盜用、竊取,啟動公權力進行干預的程序遠遠比及時的權利救濟滯后得多。特別是在經濟迅速發(fā)展的今日,任何停滯、固守的財產都無法實現(xiàn)完整意義的市場增值,因此“非物質”的財產已經大步進入了商法領域的流轉軌道,比如各種腦力成果或知識產權的出資入股。在自由市場經濟的視野下,“流轉”才意味著財產權益的實現(xiàn),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稀缺物,其市場價值的實現(xiàn)與流轉增值,更需要強有力的私有財產規(guī)則。正如大衛(wèi)?休謨的觀點:“我們可以說任何在獲得、使用與控制方面可能產生爭議的物都需要財產規(guī)則,尤其是那些相對于人們的需求而言比較稀缺的物。”[ ]
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私法領域應有的經濟價值得以流轉體現(xiàn),社會性保護意識的養(yǎng)成也就成順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領域喚醒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意識”與“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屬財產權利的流轉與實現(xiàn)”,是互為前提的兩個命題。在法律實踐意義上,守衛(wèi)一座權利的“孤島”,往往造成權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實現(xiàn)權利的流轉,往往能喚起實現(xiàn)權利的熱情。
一、非遺權利保護的私法必要性:屬性定位與二元結構
從一則案例說起:四川省某地一戶郭姓人家傳承自清代以來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藝,一直用于生產經營,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未曾申請商標權利保護。后一外來豆腐干企業(yè)在先注冊“郭X豆腐干”商標,并提訟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產。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對商標權進行了支持。同樣的豆腐干生產工藝被一紙商標權的認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標權權利的壟斷利益,該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還能不能在市場競爭中亮明旗號而不涉嫌侵權,并獲得有力營銷地位?后在法律專業(yè)人士協(xié)助下,該郭姓人家依托現(xiàn)有法律,將其手工作坊的傳統(tǒng)工藝與傳承文化進行申報,經認定為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保護,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籌,保留了作坊生產經營。問題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標等知識產權是一項伴隨經濟利益的民事權利,那么非物質文化遺產權應當是什么樣的權利?
在長期的探討中,學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性質做出了多種解說,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國內學者李發(fā)耀研究員提出的“傳統(tǒng)資源權”說[ ];學者郭玉軍、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權利”說[ ];而最為集中的觀點是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系“知識產權”說,其代表論著包括國內的甘明、劉光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行性研究》[ ]、嚴永和教授的《論傳統(tǒng)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張耕教授的《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 等。在諸多學說中,筆者更傾向于認同中央民族大學韓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權利說”。[ ]從法律屬性的明確定位上來說,一項屬性模糊的權利無法獲得法律的全面保護,真正能實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護還在于創(chuàng)設其為新型民事權利并給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權利救濟規(guī)范,現(xiàn)行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模式僅僅作為借鑒和學習吸收,類似可資借鑒的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單行法律。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規(guī)定,包含人身權、財產權,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債權、知識產權等都明確歸于民事權利項下。[ ] 知識產權最終納入民事權利體系中,比較經典的論述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tài)領域中所創(chuàng)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相并存在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盵 ]單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的范圍來看,就已經可以明確其作為精神產品、具有權能和經濟利益歸屬的效益。若知識產權作為精神產品,能與物質產品權(民法上“物”)相提并論,那么作為歷史悠久、具有經濟轉換價值、文化傳承功能的集體精神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又有什么理由不賦予其民事權利客體的地位呢?
霍菲爾德與拉倫茨對“民事權利”的界定方法,為我們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屬性提供了工具論意義。從權利創(chuàng)設角度來說,所有財產權利都是通過立法將公共資源,如國家的土地和物質財富給予某個民事個人,讓其作出使用的決定,而不必考慮社會上其他利益的影響,從而締結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舴茽柕略凇端痉ㄍ评碇袘玫幕痉筛拍睢分?,試圖尋找法律權利的“元形式”,在權利的概念下,進一步細分出“權利”、“特權”、“權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 ] 而拉倫茨在《德國民法通論》中選擇性的將法律關系進行了解構,將法律關系分析為“權利和權能”、“預期取得”、“法律義務”和“其他拘束、負擔性義務”、“權限”等。[ ] 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屬性進行上述兩種解構方式可以發(fā)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受到保護的特權要件,在市場經濟中可以形成一定權利流轉的客體,主體能將其自能貫徹其中,最為關鍵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具備有實現(xiàn)預期取得的實踐意義,包括當前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推升旅游產業(yè)、知識產權經濟等各種預期利益的實現(xiàn)。最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形成過程中,他人的行為不得侵犯該權利,還須承擔一定容忍義務和拘束義務。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具有民事權利性質無疑,即私法屬性。
從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具有“公物”的性質。德國學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結構”,指出“公共產品”上存在“二元權利屬性”[ ],類似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這種“公物”之上,實際存在著私法性質上的權利與公法性質上權利的并存,其所處法律關系同時接受公法與私法的調整,因此,單單通過公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護就顯得捉襟見肘。而稍對國際做法進行考量,就會發(fā)現(xiàn)在日本、韓國這樣比較重視民族文化遺產的國家,制定了《文化財保護法》,參照該國對知識產權產權的私法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二元保護進行了嘗試,而在我國臺灣地區(qū),也存在類似的法律,如《文化資產保護法》等[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給予私法上權利的保護考量。
二、非遺權利私法保護的驅動力:市場契合與流轉利益
在市場經濟中,任何一項權利的增值與實現(xiàn)都離不開流轉,民事權利傳統(tǒng)的應有之義包含所有權人的支配、占有、處分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也不例外。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流轉的次級問題,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流轉的正當性論證”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流轉的機制構建”,前一個問題是屬法哲學問題,后一個問題是法律技術問題。
(一)公地悲?。悍沁z權利流轉的必要性
2003 年10 月,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 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或簡稱“《公約》”)。《公約》由此成為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相呼應的國際公約, 要求“各締約國應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保護”, 這些措施包括“采取適當?shù)姆?、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 ],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被認為是人類共同的財富。反對的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既然是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就不應當賦予其可用于民事權利的地位及流轉的空間。事實上恰恰相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轉正是保護其作為人類共同遺產屬性的唯一途徑。有名的“公地悲劇”,就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假設存在一塊公共用地(在此處指代共有屬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每個人都用權去使用這塊既定的土地,那么將沒人有動力去關心莊稼是否已經播種,土地是否被濫用,每個單獨個體對公共用地的濫用,都可能會造成由全體共同承擔責任和損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機行為,因此集體行使權利最終導致的結果是集體冷漠和土地的貶值、損失。而如果將這塊土地分割為許多小塊,分配給個體種植經營(所有權仍然是集體),個人對于土地的使用權獨享也就意味著要盡可能的保護自己的土地不受損失,并且對土地使用的規(guī)劃將明顯走向效益增加的選擇,最終每單塊土地的增值部分加總,其總體效益也有所提高。[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也面臨“公地悲劇”的范式,當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僅僅停留在靜態(tài)權利的層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義,即該權利屬于某群體、某民族、某社團等等,而只有當它的權利成為可以流轉的動態(tài)權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進行處分、交易,在流轉過程中實現(xiàn)財產的保值增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才真正得以實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既具有公權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轉換經濟利益的私權性,如果沒有經濟利益的流轉驅動,僅靠行政立法,當然無法實現(xiàn)對該權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出資入股”的設想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在市場的流轉可參照知識產權出資入股的方式與公司法進行對接。筆者認為,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流轉機制建立在法律允許自由出資入股的制度基礎上,使得其可以類似知識產權出資入股一樣,成為可投入市場流轉的無形財產,這樣更有益于整體效益的增長和無形財產的最大化應用。首先,要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估價的權威機構,如果沒有估價,轉讓機制就無從談起。新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這一規(guī)定同時還降低了舊公司法關于非貨幣出資與貨幣出資的門檻比例,在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如何市場化流轉的過程中,其作價評估機制一方面要考慮社群、族群的集體利益量化,還要考慮對該權利市場價值的客觀衡量以利于達到各類市場主體所法定的出資比例門檻。其次,在實體法的層面上應該盡快完善一整套權利行使制度,如非遺產權權利人可依據(jù)確權保護行使占有、支配、繼承等權利。最后,在權利流轉的過程中,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制作的物質產品,應當受到物權和知識產權的雙重保護,而運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進行表演、展示等服務活動,需經權利人或是傳承人許可,權利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以促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流轉經濟利益的實現(xiàn)。完善現(xiàn)有無形產品市場的保護機制,才能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與市場的契合,實現(xiàn)利益增長與效用的發(fā)揮。
三、非遺權利流轉的困境:收益份額保障與權利主張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別從旅游促進、藝術形式展示、傳統(tǒng)知識傳播三個方面展開,而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流轉的困境,也在這個三個方面最為凸顯。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與旅游收益對接是最常見的一種權利流轉模式,我國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吸引力擴大了宣傳力度,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傳中借助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語的,占比高達66%,如“彝族火把節(jié)”、“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鑼” 等 ,幾乎成為當?shù)芈糜螛I(yè)的名片。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促進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該權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說能否完全回饋該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如果沒有私法上的權利流轉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權益份額就無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區(q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旗號在宣傳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業(yè)招攬而權利人得不到應有回報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
藝術形式展示的私法領域保護就更值得高度重視,在各類無形藝術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產生的市場收益對權利人并沒有起到應有的回饋作用,無償取用和占用盜用屢見不鮮,如“苗家服飾”、“侗族大歌”為代表的民間藝術;“鼓樓”、“吊腳樓”等為代表的傳統(tǒng)建筑藝術,被國外盜用的情況已經非常嚴重。[ ]而在藝術形式的展示中,權益歸屬的問題,也成為當前權利人面臨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傳統(tǒng)知識傳播與市場流轉的成功嘗試,如“瀘州老窖酒釀制技藝”與瀘州老窖酒業(yè)公司的結合、“井鹽汲制技藝”與四川久大鹽業(yè)(集團)公司的結合、甘孜州南派藏醫(yī)藥與當?shù)蒯t(yī)藥業(yè)的結合等等,都成功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的經濟效益發(fā)揮出:權利人或成為公司股東,或成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設立文化基金回饋群體。但同時我們應看到,在傳統(tǒng)知識的傳播過程中,濫用盜用現(xiàn)象仍然不絕,甚至出現(xiàn)一些技術實力雄厚、法務力量強大的企業(yè)將傳統(tǒng)知識進行包裝修飾并取得知識產權?!盁襞_樹等云南少數(shù)民族世代相傳的醫(yī)藥,在成功被進行商業(yè)醫(yī)藥開發(fā)后,成為醫(yī)治相應疾病的特效藥,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貢獻了關鍵的傳統(tǒng)知識而得到任何回報?!盵 ]而值此時刻,權利人不僅受到侵權損害,還將面臨權利主張和救濟的難題:當面對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場壟斷的知識產權時,權利主張與舉證將成為難以完成的任務。
四、非遺權利保護的私法底線:傳承人訴訟與舉證責任倒置
(一)主體確定是傳承人訴訟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似乎只側重于通過行政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甄別、認定、傳播和保護,但眾所周知,一項既定的民事權利固然離不開公法領域的保護,如用益物權的設立、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即便是形式審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領域的司法流程進行管理、登記,如果出現(xiàn)問題,還可能引發(fā)撤銷、注銷、追責等后果。那么,最簡單的邏輯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作為一項新的民事權利,僅僅靠文化管理部門的行政保護是否就足夠了呢?當出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權被侵犯的案例時,權利歸屬人(即主體)有沒有主張權利去法院主張救濟?由誰去主張救濟呢?
從現(xiàn)實中來看,通過啟動繁瑣的行政申請、投訴流程,效率遠遠滯后,如同國有資產委員會代為管理國有資產一樣,“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難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省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yè)發(fā)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趙曉瀾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數(shù)是特定民族的集體性文化創(chuàng)造,具有現(xiàn)實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實際上,云南省旅游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已經有意或無意地借助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經濟價值。但在旅游經濟發(fā)展中,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民族、群體或個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飾、手工藝品等能得到經濟回報外,其他大部分的經濟價值并未反饋到權利主體本身。也就是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得到開發(fā)和利用時,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對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少數(shù)民族群體或個人的經濟發(fā)展,未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盵 ]明確傳承人訴訟,就成為私法領域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底線救濟。
真正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為民事權利,那么直接賦予其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就是應有之義,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機關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關聯(lián)者為保護自身權益而做出努力更為熱情,確立傳承人訴訟制度就顯得非常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9條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傳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該傳統(tǒng)遺產,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開展傳承活動,并可以隨時將這種影響力轉化為市場競爭力,獲得經濟利益,將其定位直接利益關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傳承人能利用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進行利益轉換、進行商業(yè)活動的保護、品牌亮明旗號的辨識等,一旦權益受到侵犯,傳承人在尋求行政保護未果或者滯后的情況下,傳承人作為該民事權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當然成為訴訟的主體,反過來說,正是傳承人訴訟主體的確認,才能完整意義上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為一項民事權利的地位。傳承人訴訟應該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權救濟的底線,“有資金有技術實力的公司通過創(chuàng)新傳統(tǒng)文化中的精華,形成專利、版權產品后,甚至可以進行市場壟斷?!盵 ]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權主體權利主張的保護缺失,如何及時、快速的制止他人盜用或無償濫用?當出現(xiàn)上文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權與其他權利發(fā)生沖突的情況,非物質文化遺產權會因“先天不足”而喪失與他權利平等博弈的機會。建立傳承人訴訟機制,能直接改善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內放置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被侵犯和盜用的情況,對于社會保護意識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
(二)舉證責任倒置是傳承人訴訟的核心
1、舉證難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傳承人訴訟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公共資源與集體財產本來就應該被置于高于一般無形財產的保護地位,這也是符合國際公約與行政立法強化保護之思路的。同時,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身屬性,無形、可塑、動態(tài)等,都造成了傳承人在面臨侵權訴訟中的取證難,而責任倒置,將舉證負擔歸于被告或者侵權人,只有當被告或侵權人自證其活動未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其活動具有另外的合法權利支持以外,都應該支持傳承人的救濟主張。舉證責任倒置的設置,進一步強化了傳承人受保護的程度,既是符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國際精神,又是當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補充。
2、預防成本的考量
從侵權責任的法源來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嚴格責任的觀點,這種觀點要求讓“能夠以最低代價避免成本的人(the cheapest cost-avoider)”承擔損失,這種理論即是有名的“市場預防”,或稱“一般預防”。能夠以最低的代價避免成本發(fā)生的人自己可以進行適當?shù)某杀鲸D―效益分析,并采取相應的行為。[ ] 如上文所述的“有資金有技術實力的公司”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提取出精華部分并形成知識產權進行壟斷,傳承人就有權對其進行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該公司必須對其壟斷權利的合法性、原創(chuàng)性進行自證,而如果該公司的權利取得本身就條件充分、原創(chuàng)性早就得以認可和固定,那么舉證責任倒置對于被告公司也僅僅是非常簡單的事,從這一角度來說,被告公司的舉證責任并沒有畸高,是與其在先使用在先權利已經具備條件相適應的;另一方面,如果傳承人提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所受盜用、仿制等侵權行為進行對抗時,面對已經在先搶注的知識產權時,要苛求傳承人對對方原創(chuàng)性進行舉證,就將出現(xiàn)取證難甚至無法取證的尷尬局面。從現(xiàn)實角度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權的集群及傳承人往往是民間弱勢主體,并不具備侵權人的技術實力以及知識產權法務集團化的強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