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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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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

第1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知識產權 質押融資 財政支持政策 貼息

內容提要: 現行各地知識產權融資貼息、風險補償等財政支持政策的設置和實施呈現出政策目標單一、支持標準和力度不一、資金保障和政策可持久性不足,法律效力不足、政策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問題。政府應以政策性融資為主,建立長期穩(wěn)健的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機制,在省一級層次上實現政策支持的統一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府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內在需求和客觀條件的形成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企業(yè)將其合法擁有且目前仍有效的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資金,并按期償還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知識產權質押制度早在1995年《擔保法》中就被確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識產權質押在企業(yè)與銀行的融資擔?;顒又胁⑽幢恢匾暋1]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快速發(fā)展,中小企業(yè)尤其是科技創(chuàng)新型中小企業(yè)迅速發(fā)展,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和國民經濟發(fā)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時面臨著發(fā)展不穩(wěn)定和融資難的瓶頸:一方面,企業(yè)急切需要融資但缺少金融機構可接受的有形財產作擔保品,另一方面,企業(yè)擁有具有價值的知識產權越來越多,但知識產權的商業(yè)價值一直被閑置。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質押,可以克服企業(yè)缺少有形財產擔保品的困難,為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問題提供了一條很好的途徑;同時,企業(yè)通過對知識產權擔保價值的利用,可切實了解知識產權價值的特殊屬性及巨大價值所在,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產業(yè)化中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生成和溢發(fā)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從而促進企業(yè)主動地加強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運用和管理。而對銀行等融資企業(yè)而言,知識產權融資價值的利用也是其進行金融創(chuàng)新、拓展新業(yè)務和發(fā)展?jié)撛趦?yōu)質客戶的一個很好途徑。企業(yè)和銀行之間雙方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形成了內在需求和客觀條件。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政策手段

    在宏觀層面上,政府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主動引導和推動,可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機制的完善,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平臺和交易環(huán)境的建設,推動知識產權流轉交易的和價值實現等,這在我國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和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價值和實踐意義。2007年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和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先后明確要求推進知識產權質押業(yè)務。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再純粹是企業(yè)與銀行雙方作為私主體之間的一種商業(yè)化市場交易活動,而已成為一種金融創(chuàng)新與科技創(chuàng)新相結合的具有顯著政策目標因素的活動,是被利用為實施“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運用、管理和保護”四大戰(zhàn)略目標內容,促進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實施政府產業(yè)政策、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難、推動中小企業(yè)發(fā)展以保障地方經濟發(fā)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國家知識產權局為積極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作為支持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舉措,先后于2008年底、2009年9月和2010年7月在全國確定了三批共16個城市或地區(qū)知識產權局為試點單位,[2]同時,許多地方也積極參與探索知識產權融資實踐。根據國家專利質押登記管理系統提供的數據,2009年專利權質押登記168份,質押金額74.59億元,相比2008年的13.84億元,增長了近60.8億元。[3]2010年專利質押登記362件,質押金額65.9696億元,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77件。[4]截至2010年7月,全國已有24家商業(yè)銀行和16家擔保機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5]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yè)務相比之前有相當大的發(fā)展。

    (三)當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點及實施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特征是,以商業(yè)化、市場化為基點來落實政策目標的內容。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評估風險、質權處置風險、經營風險等諸多風險。質押融資實踐操作的難度很大,不僅需要金融機構本身大量風險防范措施的跟進,而且需要第三方的擔保支持、專業(yè)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甚至保險及再擔保(保證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企業(yè)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存在程序環(huán)節(jié)復雜、融資成本高等問題。據專家推算,以200萬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例,基準利率5.31,銀行對中小企業(yè)的貸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關財務費用約為8‰,評估費用1%,登記手續(xù)等費用約2.5‰,擔保費用約2%,合計融資成本將達10%-12%。而民間融資成本一般約為銀行的2.66倍,按基準利率5.31計,融資成本約為14.12%。[6]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成本接近于民間融資成本。高風險、高成本構成銀行、企業(yè)雙方參與融資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熱情高漲而質押融資當事人積極性不高的反差現象。故此,有必要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難點,以降低企業(yè)的融資成本、分散金融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融資風險為目標,發(fā)揮政府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為此,制定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yè)貼息政策、專項資金政策和金融風險分散補償政策具有十分緊迫的必要性,也是國家政策目標的基本要求?!吨行∑髽I(yè)促進法》第10條明確規(guī)定中央財政設立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并要求地方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yè)提供財政支持。2006年11月23日頒布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2006〕90號)提出對從事中小企業(yè)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逐步建立擔保損失補償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意見》(〔2008〕126號),明確要求落實對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信用擔保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自始就將貼息、扶持中介服務等確定為試點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任務之一。

    二、各地政府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政策的情況

    筆者收集的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除黑龍江、山西、廣西、新疆、[7]西藏等省(自治區(qū))外,大部分省區(qū)都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等政府財政支持政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頒發(fā)的涉及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的政府文件有70多個。我們將主要地區(qū)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府支持政策實施情況列表如下:

    分析這些資料可見,北京、上海、廣州等東部發(fā)達地區(qū)出臺的政策比較完善,包括北京市海淀區(qū)與朝陽區(q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閔行區(qū)、徐匯區(qū);廣州市及黃浦區(qū)、番禺區(qū)、佛山市南海區(qū)和東莞市。政策探索較為進步的地區(qū)有武漢市、南昌市、重慶市、天津市等。其他試點單位或地區(qū)也初步實施了一些舉措。其中知識產權融資支持政策主要有貼息、風險補助、評估費補助、專項風險準備金補助、擔保費補助、項目優(yōu)先支持、貸款損失補貼、交易費補助等方式,中其28個省的市、縣出臺了貼息政策;政策扶持對象覆蓋了企業(y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評估機構,在扶持知識產權融資類型上覆蓋了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浙江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探索工作在全國比較前列。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臺了《浙江省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浙江省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暫行規(guī)定》,共有29個地區(qū)市或下屬縣(市)出臺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具體政策,其中,出臺了財政支持政策的有溫州和湖州,[8]余姚、桐鄉(xiāng)、海鹽、[9]安吉和長興縣、[10]金華市[11]等地將科技信用擔保支持政策擴大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12]有六個縣市規(guī)定了貼息政策。這些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動了浙江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踐的發(fā)展。

    三、各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財政支持政策的比較分析

    (一)具體政策設置和實施的狀態(tài)

    分析各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具體政策設置和實施狀態(tài),可見以下特點:

    1.出臺政策的層級及部門。相關政策的層級一般是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的區(qū)或市級,但開始逐步走向地區(qū)市、省(直轄市)級。出臺政策的部門主要是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知識產權局或工商局、科委或科技廳。另外,部分地區(qū)以一級政府的名義出臺,部分地區(qū)由幾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及金融監(jiān)管部門包括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和版權(文化)局以及金融辦、銀監(jiān)局、人行等聯合出臺,或成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的聯合工作組共同出臺政策。

    2.資金來源。一般來自于各地政府財政的科技支持專項基金,也有政府預算另設定專項基金。

    3.適用的知識產權類型。根據出臺政策的部門不同而有不同。單獨由知識產權局或科技廳出臺的政策,一般僅適用于專利權質押貸款;由一級政府或科委幾個主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出臺的政策,適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主要知識產權類型的質押貸款。2010年北京海淀區(qū)中關村、朝陽區(qū),上海閔行區(qū)等地出臺的政策全面資助各類型知識產權質押或組合擔保融資。浙江省余姚市科技局出臺的知識產權融資貼息政策適用于專利權、商標權質押。

    4.政策支持方式及適用的主體。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企業(yè)的融資成本包括貸款利息和其他融資費用的補貼政策:另一類是對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的貸款風險分攤政策和促進融資積極性的獎勵政策。適用政策的主體主要是融資企業(yè)和銀行等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參與融資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評估機構、保險公司、再擔保公司以及律師事務所等。

    分析具體的政策支持類型及其主要內容,可見:

    其一,對企業(yè)的財政補貼政策包括貸款利息的補貼和其他融資費用的補貼。

    (1)對企業(yè)的貼息政策:包括貼息率、貼息最高限額、貼息期限等。貼息率:一般按基準利率計,給予所付利息30%至50%的補貼,更高的有60%甚至70%;[13]北京海淀區(qū)按企業(yè)信用等級實行20-40%的差別貼息政策。最高限額:一般在20至50萬元,[14]有的則直接規(guī)定受貼息的貸款額度。[15]貼息期間:一般為1年。

    (2)對企業(yè)的融資費用補貼政策。擔保費補貼政策:一般全額補貼(如北京海淀區(qū)、上海閔行區(qū)),最高20萬(廣州);有的規(guī)定比例:擔保責任余額的1%(江蘇蘇州)。評估費補貼政策:一般是補貼一半,如上海閔行區(qū)、浙江省海鹽縣;有些規(guī)定了最高限額,如廣州市3萬元,浙江省海鹽為5萬元。其他費用補貼政策:如上海閔行區(qū)補貼包括保險費、登記費用、律師費用等。

    其二,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獎勵和風險補償

    (1)獎勵或補助政策。如上海閔行區(qū)對銀行等融資機構給予貸款額度的2.5%獎勵;浙江省安吉縣每年給予銀行年貸款額度1.5%的補助。海南對貸款銀行給予貸款額的0.5-1%獎勵。

    (2)對銀行的損失補償政策。如浙江省安吉縣、長興縣等,對貸款人的貸款損失給予10%的補償。陜西省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質押貸款損失,由省政府專項基金墊付式風險補償。

    (3)風險準備金政策。廣東省東莞市對直接融資的金融機構,從科技貸款風險準備金中按照金融機構貸款的5%提取風險準備金,對貸款本金損失額達到70%的,在該貸款風險準備金額度內給予補償。上海浦東區(qū)建立了反擔保風險分攤機制:貸款逾期不獲清償,生產力中心承擔95-99%的風險損失,銀行自擔1-5%。四川省成都市的分擔保風險分攤機制:生產力中心和銀行按9:1的比例分攤貸款損失。湖北省武漢市等地采用的反擔保融資機制主要借鑒了上海浦東區(qū)的模式。重慶銀行風險準備金補貼:給予貸款額不超過2%的補助,最高100萬元。

    (4)對金融機構的利息補貼政策。浙江省金華市對于那些給予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銀行,按年利率1%—3%的標準給予補息。長興縣對貸款人執(zhí)行同期基準利率上浮20%以內(含20%)的貸款,按新增貸款利息的30%給予補助。

    其三,對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獎勵和補助

    (1)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獎勵政策:給予社會服務擔保公司(非政策性擔保公司)獎勵貸款額度的3.5%;給予評估公司獎勵評估費的25%(如,上海市閔行區(qū))。

    (2)對融資中介機構的補貼政策:佛山市南海區(qū):對中介機構按實際貸款額度的3.25%對融資中介費補貼,按此比例計不足4萬元的,給以基礎補助4萬元。

    (二)各地支持政策和實施狀態(tài)發(fā)展趨勢的分析

    1.政府財政支持政策的設置從單一政策目標向多重政策目標發(fā)展。大部分地區(qū)以降低企業(yè)融資成本為單一政策目標,政策設置比較完善的地方則確立了降低企業(yè)融資成本和分攤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融資風險的雙重政策目標。

    2.政府支持政策隨著知識產權融資實踐的推進而明顯加強,政策支持力度與各地經濟發(fā)展狀態(tài)相對應。早期出臺的財政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弱,支持政策類型少;新出臺的財政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則更大,支持政策類型也越多,政策也相對周全。北京、廣州、上海等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出臺的支持政策有力,政策嚴密性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類型和創(chuàng)新模式多,支持政策的規(guī)則更細化。而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踐開展的狀態(tài)則相對較弱,支持政策也較差。

    與各地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相比,除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地區(qū)外,大部分地區(qū)呈現出政策目標單一、支持標準和力度不一、規(guī)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問題。政策支持目標主要針對企業(yè),較少考慮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介機構支持主要考慮了擔保機構或評估機構,較少適用于律師事務所、再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中介機構。適用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為專利權(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種類的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組合擔保融資的支持政策不明確??h區(qū)級支持政策則存在可持久性、資金來源保障性以及政策的法律效力等不足。財政支持政策的狀態(tài)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發(fā)展不相一致。

    四、完善政策的建議和思路

    應該清晰的認識到,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并非僅僅是一種私主體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與銀行等融資機構之間的市場擔保融資交易活動,而是以促進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實施與促進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為宏觀與微觀目標相結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政府應采取政策性融資為主的思路,建立長期穩(wěn)健的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機制。另外,由于我國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和知識產權發(fā)展存在較大的地區(qū)差異,因而在全國實現統一的知識產權融資支持政策存有困難且也無必要,但在省一級實現政策上的統一是必要和可行的。為此,我們提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貼息和補償政策的具體思路如下:

    (一)出臺省級層次統一的融資財政支持政策,作為整個政策的基點。并且應考慮,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聯合在國家層面上出臺專門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部門規(guī)章。

    (二)劃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和職責,理順知識產權融資的管理體系和權限。應確定長期穩(wěn)定的知識產權融資政策支持專項資金,明確資金來源、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

    (三)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機制的創(chuàng)新,擴大新型知識產權融資和政策性支持的適用范圍,包括對知識產權融資品類型、融資擔保方式和融資企業(yè)的適用范圍。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擔保機制創(chuàng)新,對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的組合擔保等給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政策應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對企業(yè)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對銀行等融資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政策支持。對企業(yè)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貸款利息補貼外,還應考慮對企業(yè)融資的中介擔保、評估等其他費用的補貼,以減輕融資負擔。機會優(yōu)先政策也有必要繼續(xù)維持。建立金融機構的財政支持政策,激勵銀行等多種金融機構融資的積極性,有效分散融資風險。

    (五)對中介機構的政策支持不應僅限于擔保機構,還應包括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等。應培育具有權威性的資產評估機構,鼓勵當地評估機構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推動和提高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能力和水平。

    (六)推動和鼓勵保險機構、再擔保機構參與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分擔機制,有針對性地開發(fā)包括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多種類型的保險產品,給予保險公司以經營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償政策支持。

    (七)推動知識產權投資型融資的探索,促進證券、信托、風險投資等知識產權融資機制的開展,對證券機構、信托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給予知識產權融資的政策支持。

 

 

 

注釋:

[1]自1996年10月1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至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共計324件,參見盧志英:《專利權質押融資現狀分析》,載《中國發(fā)明與專利》2007年第6期,第45-47頁。

[2]16個試點單位包括:第一批(2008年底確立):北京市海淀區(qū)、長春、湘潭、佛山市南海區(qū)、寧夏和南昌;第二批(2009年9月確定):成都、無錫、溫州、宜昌、廣州和東莞;第三批(2010年7月確定):上海浦東、天津、鎮(zhèn)江、武漢。

[3]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規(guī)劃發(fā)展司《專利統計簡報》中對2009年我國專利權質押登記情況的統計分析。

[4]參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

[5]參見北京博景泓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簡報》,2010年6、7月合刊第1期,第2頁。

[6]參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的實踐及對策分析》,www.kejicy.com/cmsreleasesys/zgkjcy/infodetailed.aspx?id=7023,訪問日期:2010年3月31日。

[7]網上搜索:2009年,烏魯木齊商業(yè)銀行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發(fā)放了兩筆專利權質押貸款,但未搜索到新疆的相關支持政策文件。

[8]2009年5月25日的《溫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辦法(試行)》、2009年8月28日出臺的《湖州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試行)》。

[9]《桐鄉(xiāng)市專利獎勵管理辦法》(桐科〔2010〕17號)、2010年12月16日《海鹽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余姚市2010年3月19日《關于加快推進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若干政策意見》科技政策的實施細則。

[10]2009年7月6日安吉縣科技局、人民銀行頒發(fā)的《安吉縣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2010年4月28日長興縣科技局、人民銀行頒布的《長興縣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11]2010年8月10日的《金華市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規(guī)定》。

[12]2008年3月1日《德清縣科技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投資(擔保)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yè)提供信用擔?!睂嵭酗L險補償、獎勵限額的支持政策,涵蓋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13]貼息率50%的有北京市海淀區(qū)、廣州市、南昌等,30%的有閔行區(qū)、番禺區(qū),佛山南海區(qū)35%;湖北黃石市20%至60%的補貼。

第2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職院校 知識產權 管理 保護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138-02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飛猛進,社會對人才的需求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具有專業(yè)知識、多種能力、多種技能、能適應多崗位需求的復合型人才越來越受到社會的歡迎。在這樣的發(fā)展形勢下,高等職業(yè)教育應運而生。高職院校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開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質特征和自身發(fā)展的規(guī)律所決定的,同時高職院校在開展科研工作中同樣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轉化率和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我國高職院校具有豐富的智力和技術資源,擁有豐富潛在的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領域。由于高職院校是培養(yǎng)具有潛在創(chuàng)造知識產權人才的地方,這些人才具有未來工作的擴散性,因此,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覆蓋意義;而高職院校目前約占我國高校總數的70%左右,在校生約占全國高校在校生總數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職院校大學生知識產權教育,提高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具有潛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職院校知識產權及其管理內容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產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yè)秘密、原產地域產品、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高職院校作為一個教學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礎性研究和應用性研究中都會產生相當數量的科技成果,高職院校依法擁有這些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高職院校一項重要的無形財產,但由于缺乏對知識產權的較為科學規(guī)范和完善的管理體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職院校知識產權流失,以及較低下的技術成果轉化率,抑制了科技創(chuàng)新的發(fā)展。

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著作權。著作權是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管理中最主要的內容,范圍包括科技論文、專著、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以及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發(fā)行權等等。

2.專利權。能取得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學院擁有并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管理包括從發(fā)明創(chuàng)造立項、可行性論證、專利申請、專利文獻的管理以及專利技術的許可實施管理等。

3.商標權。就像企業(yè)的商標權、網絡環(huán)境下的域名權一樣,高職院校及其校辦企業(yè)也擁有校名、校號、校訓、校志以及企業(yè)商標等商標、商號權,如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的校名、校訓就只專屬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

4、商業(yè)秘密。即非專有技術,主要是指高職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請專利或無法通過申請專利權進行保護的那一部分,而以商業(yè)秘密的形式予以保護。高校在運營、管理方面自身所擁有的經營發(fā)展方法、管理訣竅屬商業(yè)秘密范疇。

在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管理上,如何更好地處理好學校、研究者即教職員工以及產業(yè)界等方面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顯得更為迫切和關鍵。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是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職業(yè)技術院校,學院辦學主體是昆鋼集團公司。昆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為第三批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試點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昆鋼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無形資產的擁有量逐年提升,綜合競爭力明顯增強。2010年昆鋼成為第二批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示范創(chuàng)建單位。依托企業(yè)優(yōu)勢,推進了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

二、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教育部于1999年頒布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對保護高校知識產權,激發(fā)教職員工和學生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智力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發(fā)揮高校的智力優(yōu)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yè)化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職院校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方面存在著不足,知識產權的流失以及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依然相當嚴重。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高職院校的管理層和教職員工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是普遍而長期存在的現象。高職院校教職員工和學生中相當部分對知識產權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對《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等國家三大知識產權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職院校管理層和教職員工總體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足?!爸卣撐模p專利”的現象在高職院校普遍存在,諸如科研中忽略了專利的申請,又或者在未對科研成果申請專利保護前就匆忙將其成果論文予于發(fā)表,前者直接喪失了專利權的保護,而后者則因喪失了新穎性無法獲得專利權的法律保護;與此同時,很多論文或者研究結果在發(fā)表后就被束之高閣,對其中具有知識產權價值的作品缺乏評價并進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上述現象意昧著高職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科研的同時,因缺乏足夠的保護意識,從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過知識產權化并最終產業(yè)化后可能取得的經濟效益,最終導致高職院校相應的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大量流失。

2.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職院校缺少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許多知識產權機構一般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或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關人員根本不懂有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產權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無人負責的狀態(tài)。目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的情況在高職院較為普遍。

3.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知識產權專用經費不足。知識產權最終是要通過科技成果的轉化來實現其經濟價值的,而高校包括職稱評定在內的評價體系,往往偏重于論文數量、成果鑒定和獲獎情況等,而忽略了通過科研成果的轉化來實現其經濟價值。

三、加強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組織實施、推廣使用的有效機制是高職院校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點,而形成鼓勵創(chuàng)新、加強保護的整體氛圍應作為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的核心,具體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觀念,把知識產權保護放在高職院??蒲泄ぷ鞯闹匾恢?。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實踐中,要真正提高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觀念上創(chuàng)新,把知識產權保護擺在高職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主要抓三個層次:一是領導的知識產權意識。領導決策層的知識產權意識是推動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巨大動力,領導的認識提高了,才能對學校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宏觀規(guī)劃。二是管理層的知識產權意識。管理層的意識是保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正常運行、科研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關鍵。三是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蒲腥藛T的意識是影響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響專利申請的最直接的因素,這個層次意識的提高,對分清個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個人發(fā)明與職務發(fā)明,以及促進專利申請和成果轉讓都有重要的意義。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作為昆鋼企業(yè)所辦的一所高職學院,依托企業(yè)優(yōu)勢,積極開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鋼科技創(chuàng)新部、技術中心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優(yōu)勢,已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重視對知識產權法律及相關法規(guī)的宣傳和教育。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其影響已經深入到人們的經濟生活中。知識產權在保護智力創(chuàng)造者合法權益、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yè)方面顯得越來越重要。高職院校要充分利用學報、廣播、宣傳欄、校園網等手段宣傳我國建立的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讓全校教職員工清楚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學者給學院職工作輔導報告;編印知識產權常識小冊子,供大家學習參考;不定期地就師生所關心的難點、熱點問題組織部分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舉辦有關知識產權內容的專題研討會。認識提高了,思想重視了,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一個長期、復雜、層次多、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實處。在昆鋼的支持下,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與昆鋼科技創(chuàng)新部合作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在學生的課程以及企業(yè)培訓的課程中加入知識產權學習的內容,聘請省知識產權局的專家授課,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3.加強人才培養(yǎng),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管理隊伍。高職院校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因此,我國高職院校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yǎng)。首先,我們要有培養(yǎng)知識產權人才的專門機構。在有條件的高職院校開辦知識產權學院或知識產權系,有計劃地、系統地、正規(guī)地培養(yǎng)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學科課程中,應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高職院校學生普遍具備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其次,我國高職校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我們既可以從國內的一些法律機構、管理機構中引進知識產權人才,還可以從國外引進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對現有知識產權人才的培訓力度。我們可以通過開辦講座、集中學習、到專門知識產權院(系)進修等方式對現有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進行教育、培訓。最后,大力開展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合作與交流。使我國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事業(yè)的創(chuàng)新與進步。

4.建立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規(guī)章制度。建立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規(guī)章制度是高職業(yè)院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化、規(guī)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環(huán)。幾年來,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昆鋼相繼修訂了《昆明鋼鐵控股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昆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專利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使規(guī)章制度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強,形成了較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斷得到健全完善。針對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實際,學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辦法》和《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使學院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實處。其目的和意義在于保護學校的知識產權;鼓勵開拓創(chuàng)新,促進交流與合作;調整師生員工與學校的利益關系;規(guī)范學校師生員工的對外行為。

5.強化激勵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是高職院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勵機制對高??蒲辛㈨?,專利申請及成果轉讓都有巨大的推動作用。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科研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重論文、重成果、輕專利”的現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職院校應該建立專利優(yōu)先的科研業(yè)績評價和激勵制度,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員工的創(chuàng)新熱情,使他們主動、積極地從事知識創(chuàng)新活動,產生更多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知識產權??梢圆扇∫韵路椒▉砑钣嘘P人員:(1)名譽獎勵和經濟獎勵并重??梢园阎R產權因素與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相結合,對于在知識產權取得及轉化方面成績突出者,在職稱評定或先進評選時優(yōu)先考慮提升。(2)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收益分成。高職院校知識產權成果順利商業(yè)化、轉化后,一定要把轉化后的收益分給原發(fā)明人一部分。這一部分收益分給發(fā)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據發(fā)明人的選擇或學校的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給予一次性的資金獎勵或分期給予獎金,也可以把知識產權因素與個人技術股相結合,制定專利轉化后明確的發(fā)明人可以占有技術股份的激勵政策,適用股份獎勵。

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法》,其中就有對教師進行科研工作進行獎勵的條例,主要涉及對一般科研論文或著作的獎勵,對科技成果的獎勵。采取這樣一些激勵機制,從而推動科研工作健康發(fā)展并使學校科研成果轉化與知識產權保護緊密相連。今后,昆明工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還將繼續(xù)加強對科研成果的轉化及其經濟效益情況的評價考核,并引入激勵機制,以激發(fā)科研人員對研發(fā)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的關注和切實推動。

作為高職院校,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基礎研究工作較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況,但在應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仍然大量存在而不應被忽視。而且,作為學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識產權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減少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也是高職院校應該面對的自身抗風險能力問題之一。加強高職院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將對拓展知識產權工作領域,提高人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動知識產權申報,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推動技術進步和社會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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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蓉.知識經濟、技術創(chuàng)新和知識產權.西部大開發(fā)科教先行與可持續(xù)發(fā)展.中國科協2000年學術年會文集

第3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1.1問題

知識產權重新劃定各國陸海疆界之外的利益版圖之后,中國損失巨大。永煤公司迅速崛起過程中,零專利問題影響企業(yè)形象,影響對外合作發(fā)展。在與巴西淡水河谷集團、香港華潤集團、上海寶鋼集團合作之初,這些國際性的企業(yè)將知識產權作為談判內容之一。為了彌補企業(yè)這一短板,永煤公司責成技術信息中心全面負責此項工作,從此開始了永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的持續(xù)創(chuàng)新。

1.2論據

欲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必須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識產權,內涵有哪些。研究后得知:知識產權除了本身概念之外,還有傳統和延伸之分。傳統知識產權包括工業(yè)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商標權、實用新型設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原產地標記等,以及相關聯的鄰接權如:文化、音樂、藝術、攝影等。延伸知識產權則包括一些新領域、新范疇。中國入世后,深感知識產權對國家經濟發(fā)展的制約以及對企業(yè)發(fā)展的障礙。怎樣掌握其游戲規(guī)則,為我所用,變制約障礙為助推發(fā)展、安全屏障,成了科研以及制造業(yè)的攻關方向。資源企業(yè)一度認為知識產權屬于軟約束,離自己很遠,不需緊張。但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躍升,知識產權同樣擠壓資源企業(yè)發(fā)展空間、效益空間。特別是永煤公司迅速擴張后,成為融資源、煤化工、鹽化工、機加工為一體的大型資源型企業(yè),迫切感受到知識產權不可小視。2005年開展知識產權工作以來,感受到了知識產權的發(fā)展推力,感受到了知識產權管理不創(chuàng)新,在資源企業(yè)中存在價值危機;沒有知識產權,企業(yè)存在生存危機。為此,永煤公司提出了“資源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創(chuàng)新和效益最大化是企業(yè)發(fā)展的必然要求”這一課題。

1.3目標

永煤公司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兩年后,人們對專利發(fā)明申報提出了質疑:專利轉化困難、實際效益差等言論四起,嚴重打擊了知識產權管理人員和發(fā)明人員的積極性。怎樣實事求是地面對專利轉化率低、現場應用量少、專利質量不高、專利效益不明顯的現實,發(fā)揮出知識產權的優(yōu)勢,最大限度地挖掘專利效益,成了知識產權管理的難題,也成了知識產權工作的主要目標。

2第一次方案設計與實施

任何工作必須做到計劃先行、實效開展,才能收到最好的預期效果。永煤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決定從宣傳培訓、組織管理、制度激勵等方面著手開展工作。(1)宣傳培訓。邀請省知識產權局局長到公司給管理者、機關部室負責人辦講座,讓企業(yè)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建立起具體認識,并對其在國家發(fā)展、企業(yè)生存過程中的巨大意義進行了解;邀請知識產權專家為一線、機關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熱愛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員工進行專利知識普及,打消專利神秘感,改變專利是專家學者所專有的錯誤認識。最終實現員工大膽創(chuàng)新,專利發(fā)明成為“新常態(tài)”。(2)組織管理。建立了精干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公司成立領導小組,技術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公司大小單位均照此建立體系,制訂體系運作規(guī)則,形成管理閉環(huán)。組織通過年季會議,網絡知識產權管理要點、專利主攻方向。實現知識產權管理不留漏洞,常態(tài)化。專利申報層層把關,確保質量,使得公司知識產權管理成為企業(y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企業(yè)發(fā)展同呼吸共命運。(3)制度激勵。企業(yè)適時出臺《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對知識產權范圍、權利歸屬、管理體系、管理與保護、申請與實施以及獎懲事宜作了明確規(guī)定。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永煤公司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通知》,對公司及下屬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宣傳普及、內部交易、工作目標,如:消除“零專利”,企業(yè)年專利申報數達10件以上,年申報成功率在50%以上等作了制度規(guī)定。

3第二次方案設計與實施

3.1管理新瓶頸

企業(yè)專利申報數量連年遞增,專利申報費,維護費大幅提高。支出額從每年5萬元遞增到20多萬元,每年專利總量20%放棄維護權,這給企業(yè)造成了人財物的浪費。企業(yè)管理者不免產生疑問,資源企業(yè)是否有必要繼續(xù)開展知識產權工作?對專利申報激勵政策,專利申報工作產生保留態(tài)度。給知識產權工作蒙上了陰影,知識產權管理出現了瓶頸。

3.2管理新措施

面對知識產權管理瓶頸,組織工作人員積極參加省市知識產權活動,深刻廣泛學習知識產權知識,了解其對企業(yè)發(fā)展的作用和意義實例。針對企業(yè)實際情況,提出了專利申報,質量提升、專利效益最大化的工作計劃。(1)市場化。①基層單位調整原來申報專利的激勵傾向,將原來不論發(fā)明還是外觀、新型專利均獎勵2000元,均作為晉升職稱、分房、評先要件,改為發(fā)明專利獎勵10000元,仍為晉技術職稱的要件,其他不做要件。②鼓勵企業(yè)內部、外部專利轉化,轉化分成比例遠高于省政府的專利管理辦法規(guī)定。③申報成功的專利掛在公司內部科技創(chuàng)新網上,供企業(yè)內部單位隨時查詢使用。這樣企業(yè)專利申報工作出現了戲劇性變化,好的有市場價值的專利很快走紅,沒有市場價值的專利,專利發(fā)明人不再申報或不以職務發(fā)明名義申報,提高了企業(yè)專利申報質量。(2)效益最大化。筆者經過對專利質量和效益關系的狀況調研后認為,永煤的專利質量存在著諸多問題,但這都是發(fā)展中的問題。凡事都有個漸進過程,沒有最初的“水貨”專利,就沒有大家對專利“正品”的深刻認識,更沒有高水平專利的產生。其實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也創(chuàng)造了可觀的經濟技術效益,提供了強有力的安全保障。例如:“鋼絲繩全自動除塵環(huán)”、“礦井防彈防墜物罐籠”、“掏槽式截割高塊煤率的采煤方法及專用大截深采煤滾筒”,前者為安全效率作出了巨大貢獻,后者創(chuàng)出了年增產值3億元效益。為此,永煤公司提高了專利申報門檻,創(chuàng)新了專利申報程序、獎勵政策、激勵辦法、市場轉化、效益分成等管理手段。由原來的專利發(fā)明人直接申報,改為單位審查、公司分管部門審查,有市場前途,有實際應用價值者方可按規(guī)定申報;調整獎勵政策,對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采取不同獎勵標準;專利申報納入科技創(chuàng)新考核內容,對所屬單位下達最低專利申報指標,用雙向激勵制約來提高專利質量,保證數量;納入企業(yè)內部市場化管理,凡有內部單位使用的專利,外部轉化的專利均給予發(fā)明者優(yōu)厚的利益分成。大大刺激了員工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積極性,專利效益也大幅提升。

4效果

(1)改變了資源型企業(yè)認為效益與技術創(chuàng)新擁有專利多少關系不大、利益的增長點僅在資源市場的觀點;改變了企業(yè)員工認為專利是大專院??蒲性核氖隆⑹菍<覍W者的事的固有觀念;改變了企業(yè)認為專利對個人發(fā)展、對企業(yè)生存無關緊要的認識。2005年以來永煤公司一改零專利現象,由當年申報量46項躍升到2012年212項,企業(yè)對專利申報質量進行嚴格審查后,仍然保持著年申報200項以上,并且發(fā)明專利數量、質量均明顯提升。(2)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永煤精煤“永龍一號”完成了商標注冊,匯龍水泥獲得省級名牌產品。永煤連續(xù)3年獲得省知識產權工作會議表揚,獲得2006年省工業(yè)企業(yè)專利申請前20強,2007年省第二批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業(yè),2009年省知識產權系統先進集體,2012年榮獲知識產權保護先進企業(yè)。對永煤與上海寶鋼集團、香港華潤集團合作起到了積極的支撐作用。(3)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技術效益。據不完全統計,永煤公司開展專利工作以來,共申報成功各類專利1005件,專利轉化7件7家企業(yè),總收入達 50多萬元,現在轉化到徐州祥云電器、山西長治防爆電器廠,鶴壁煤質監(jiān)測儀器廠、黑龍江佳木斯煤機廠等7家企業(yè)的專利,轉讓效益良好。(4)間接效益明顯。專利極大地提高了企業(yè)生產效率,安全系數?!斑b控式氣動自動復位阻車器”、“可控制信號同步啟動真空磁力啟動器開關”、“綜采機組提高塊煤率技術”,既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了巨大的經濟技術效益,又為企業(yè)提升了安全管理能力。

5結語

第4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校 知識產權管理 問題 對策

知識產權是市場經濟中有效實現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價值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可以被他人任意使用或仿制;放棄對創(chuàng)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于放棄對創(chuàng)新成果的法律權益,也放棄了可能帶來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應該切實按照激勵創(chuàng)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著力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huán)境、市場環(huán)境、文化環(huán)境,大力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支撐。

1.高校是創(chuàng)造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具有五大特征: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法定性和知識產權的雙重性(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部分)。

根據國家高技術研究發(fā)展計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所稱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著作權(版權)、以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高校是高級人才密集、知識集中、學科綜合交叉的科研場所,具有其他研發(fā)機構無法比擬的優(yōu)越性,是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的重要源頭,成為我國科技創(chuàng)新的基地。在加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提升的同時,嚴格掌控知識產權,必須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這是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強有力的技術權利支撐,也是新時期國家科技項目的重要命題。

近年來,在國家政策激勵下,高??萍汲晒堰_到每年2萬多項。高校是知識創(chuàng)新、教育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科技創(chuàng)新和思想文化創(chuàng)新的源頭,肩負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主力軍的作用,重點承擔國家、省部和地方科技項目,作為引領我國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的國家科技項目,集中了我國重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資源,是創(chuàng)造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在關鍵技術領域盡快形成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重要技術與產品,是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又一項新的任務和目標。

2.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狀況不容樂觀

高校已經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也有很多先進的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成功地進行了有效的轉化和付諸實施,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生態(tài)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政治、科技和社會的建設發(fā)展。但是,高校技術轉移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也面臨的諸多問題,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2.1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低、效益差是普遍存在的事實。由于科研與生產脫節(jié),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不到15%,專利實施率不到10%,而發(fā)達國家則高達70%—80%,由于現行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宣傳與實施力度不夠.科技成果與產業(yè)轉化之間仍存在較大的瓶頸,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轉化。

2.2許多科技人員對技術轉移法律法規(gu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guī)定》等新的制度了解不透徹,激勵機制尚未在科技人員中發(fā)揮作用。

2.3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工作經費不足,導致科技成果轉讓無法獲得預期成效和收益。

2.4大學科研機構對科技人員的考核、晉升必備條件仍然是以科技項目、文章和科技獎勵為主要依據,而輕視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成績,這些因素造成科技人員技術轉移和轉化科技成果積極性不高。

2.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流失現象也很嚴重。由于科技人員流動,或者下海經商、辦企業(yè),或者在合作過程中不經意將知識產權流失,或者在對外交往中不經意泄露了自己的研發(fā)成果,傷失了本該屬于自己的知識產權等等現象。

2.6高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進行技術轉移和轉化需要加強立法,加強政策引導,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和政策環(huán)境;高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侵權發(fā)生后,難以調查取證,難以維護權利、執(zhí)法不力等現象。

3.提升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對策

人類的創(chuàng)造力是最偉大的力量,創(chuàng)造力決定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未來,身處一個創(chuàng)新和知識產權國際競爭激烈的時代,我國的科技工作已經由科技引進、科技跟蹤向實現自主創(chuàng)新的轉變;科技產品已經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chuàng)造的轉變;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已經由科教興國、建設學習型社會向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轉變,在提升創(chuàng)造能力和實現戰(zhàn)略轉變過程中,必須要加強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切實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為了大力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提升高校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強化政策引導和宣傳、健全專兼職知識產權隊伍、加大知識產權的執(zhí)法力度,為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樹立社會誠信的良好風尚,國家制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中,明確知識產權七個方面的專項任務,就是要加強專利、商標、版權、商業(yè)秘密、植物新品種、特殊領域知識產權、國防知識產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必須通過提升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能力、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加快知識產權法制建設、提高知識產權執(zhí)法水平、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發(fā)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等戰(zhàn)略措施,全面落實《2011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推進計劃》,才能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為早日實現富國強民的中國夢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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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xù)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guī)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chuàng)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guī)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guī)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guī)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guī)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guī)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行開發(fā)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guī)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guī)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guī)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guī)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fā)明權發(fā)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對自己的發(fā)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jié)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fā)現權發(fā)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fā)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qū)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fā)現享有發(fā)現權,獲得技術發(fā)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發(fā)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fā)現權發(fā)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yè)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yè)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chuàng)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yè)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chuàng)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chuàng)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fā)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fā)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fā)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fā)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huán)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fā)現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fā)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guī)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yè)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fā)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fā)展,以適應知識創(chuàng)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fā)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關于科技進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國科技論壇,1994(3):68.

第6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高職;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知識產權管理;現狀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2)04-065-03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高校作為科技創(chuàng)新和高新技術產業(yè)的生力軍,應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和運用工作。2006年,教育部和財政部在全國范圍內遴選了100所高職院校院校進行進行了“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建設計劃”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教育部、財政部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職院校建設院校,繼續(xù)推進“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建設計劃”實施工作。上述100所示范性高職院校和100所骨干高職院校(以下簡稱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和管理方面的現狀基本反映了我國高職院校知識產權工作的現狀。隨著國家大力發(fā)展職業(yè)教育政策的陸續(xù)出臺和普通高校知識產權示范作用的影響逐漸加大,目前已經具備大力推進高職院校知識產權工作的基礎。

一、文獻綜述

李慶霞認為高校的科技投入與專利申請呈現出嚴重的不對稱性,即專利申請數量與高校科技地位不對稱,與科技經費投入不對稱,也與承擔的科技項目數不對稱。王宗光和李婷通過對全國重點大學的調查和分析后認為高校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混亂,權責不明。翁忻和劉寧認為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利用和保護。史文娟認為,西部高校知識產權戰(zhàn)略是我國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目前西部高校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管理落后,有必要構建西部高校知識產權戰(zhàn)略框架。上述研究都是針對我國本科院校和西部院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所作出的研究,而高職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問題至今無人作出研究。

二、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知識產權工作現狀

1.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

教育部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全面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筆者通過電話訪問的方法對持有知識產權的99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的知識產權管理現狀進行了簡單的調查訪問,調查結果如下:29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制定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專人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工作;56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對職務發(fā)明進行獎勵。

2.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專利權的創(chuàng)造

高職院??傮w科研基礎弱,但高職院校師資隊伍中有大批善于從事應用型研究的雙師素質的教師,與研究型、學術型研究相比,并不追求理論上的高精尖,更注重研究領域的實用性,科研成果的轉化性,能切實解決一些學校、企業(yè)、社會發(fā)展進程中所產生的實際問題,所以高等職業(yè)技術院校更容易產生技術類的知識產權。技術類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專有技術權等。

限于篇幅限制,此處僅對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的技術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權進行討論。

通過中外專利數據庫服務平臺,對全國200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所持有的專利權(含發(fā)明再審專利)按申請年統計進行了檢索。檢索結果見圖1,從中可以看出,2006年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僅持有174個專利,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持有量相對于2006年的增長率分別為74.14%、184.48%、348.85%和418.97%,到2010年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的專利達903件。

3.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軟件著作權的創(chuàng)造

傳播類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軟件著作權登記是對軟件科技人員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尊重和法律意義方面的肯定,是減少產權糾紛,整體提高高校自我保護能力,進行有效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措施。鑒于篇幅限制及高職院校知識成果產出的特殊性,此處僅對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傳播類知識產權中的軟件著作權進行討論。

通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網數據庫,筆者對全國200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所持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按登記日期進行了檢索。統計結果見圖2,從中可以看出,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在2006年持有9個軟件著作權,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持有量相對于2006年的增長率分別為44.44%、166.67%、222.22%和466.67%,到2010年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軟件專著權51件。

4.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商標權的創(chuàng)造

標志類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服務標記權、廠商名稱權、地利標志權和域名權利等。校名、校徽等商標是高校軟實力的重要體現,商標戰(zhàn)略是高校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重要內容。鑒于篇幅限制及高職院校知識成果產出的特殊性,此處僅對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的標志類知識產權中的商

通過中國商標網數據庫,筆者對全國200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所持有的商標權按申請日期進行了檢索,統計結果見表1。從中可以看出,在十一五期間186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無任何商標權;11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持有的商標權數量為1-5個;只有3所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獲得6個以上的商標權。

5.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分析

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十一五期間持有專利權見表2,從中可以得出:十一五期間51.5%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沒有專利權;33%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平均每校每年持有不到2個專利;其中3.5%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平均每校每年持有的專利不足4個;12%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平均每校每年約持有24個專利。

統計時間段: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高等職業(yè)建設院?!笆晃濉逼陂g持有的軟件著作權見表3,從中可以得出:“十一五’’期間。85.5%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無軟件著作權;13%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獲得的軟件著作權數為1-10個;只有1.5%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獲得10個以上軟件著作權。

對上述高等職業(yè)建設院?!笆晃濉逼陂g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和管理現狀分析后可以看出:

(1)僅兩成以下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設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并對職務發(fā)明獎勵;半數以上的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不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因此,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絕大部分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目前處于無管理制度、無管理人員、無管理機構、無經費的狀態(tài)。為逐步實現高等職業(yè)建設院校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必須及時制定相關的管理和獎酬激勵制度,以激發(fā)教師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意識。以常州機電職業(yè)技術學院為例,學院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歸口在科研處,由一名科員專職管理,學院在2007年制定了《常州機電職業(yè)技術學院專利申請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并在《常州機電職業(yè)技術學院科研工作量核定及計分獎勵辦法》中增加了給予三種專利發(fā)明人不同獎勵的規(guī)定。上述兩制度經過4年的實施,專利數量以137%的年增長率增長,極大地激發(fā)教師的創(chuàng)新意識,很好地促進了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

第7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交易機制;信托機制

[作者簡介]李琴,河南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華中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河南鄭州450008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1-0123-04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品具有與物質產品同樣的商品屬性,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這樣交易活動應是高效益的價值實現和價值增值的過程,市場經濟中資源(包括知識、信息等資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來實現的。知識產權的利用,實質上是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易行為。在微觀經濟學那里,對知識產權的利用進行制度選擇與安排,其經濟目標就是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識產權的單一非市場報酬體系不利于知識產權交易機制的建立

關于科學成果的非市場機制的報酬體系,在經濟學家那里被稱之為優(yōu)先權報酬系統。這是一種與優(yōu)先權有關的各類報酬獎勵制度:首先是科學發(fā)現的命名權,即在某項科學成果上以完成該項科學發(fā)現的科學家來命名;其次是科學獎金的獲得權,即從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那里領取獎勵科學發(fā)明的科學獎金。優(yōu)先權報酬系統的實質是確立科學發(fā)現者拿走的只是“命名”與獎金的報酬,作為這種收益的對價支出,社會獲得了對該項科學成果的公有產權。

與科學成果相類似,某些技術成果也往往適用非市場機制的產權形式,這即是發(fā)明獎勵制度。發(fā)明獎勵制度通過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由國家給予獎勵,即頒發(fā)發(fā)明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與此相對應的是,發(fā)明成果的所有權名義上屬于國家,但任何人可以無償使用。關于技術成果的產權界定有三類情形:(1)單一制的發(fā)明專利制度,即技術成果產權私有;(2)單一制的獎勵制度,即技術成果產權公有;(3)雙軌制的發(fā)明專利獎勵制度,即對技術成果產權采取私有與公有兩種形式。這里涉及制度的選擇問題。

知識產品是公開的(公共產品屬性),但知識產權是壟斷的(私人產權屬性)。西方法學家將這一現象解釋為社會契約關系,即以國家面貌出現的社會同知識產品創(chuàng)造者之間簽訂的一項特殊契約。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經濟動因,在于“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有其創(chuàng)造有效使用資源的誘因”。

二、在知識產權交易的二元主體結構和二元市場情況下,亟待解決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問題

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存在著以買方為中心的買方市場和以賣方為中心的賣方市場這樣一個二元市場結構。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包括知識產品的轉讓方和購買方兩個主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主體,知識產權的交易便無法進行。這種二元的主體結構決定了二元的市場結構,并顯示出不同的市場特點。從知識產權交易的過程看,主體之間是圍繞知識的所有權而進行交易活動的,交易的客體是知識產品所有權,但這種所有權是依附于知識的,知識產品是所有權的形式,所有權是知識產品的靈魂或內容。知識產權利用制度應充分鼓勵交易,保障各種權利為使用人充分使用,這不僅意味知識產品有更多的利用價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資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從而帶來更多的財產增值。

我國由于長期受到計劃體制的影響,知識產權人尤其是專利權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開發(fā)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學和科研院所。產學研脫鉤導致的后果就是:知識產權人擁有大量的發(fā)明、商標或知識產權卻苦于找不到轉化、流通途徑;或者由于中介市場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識產權的閑置,而企業(yè)有引進大量的專利推動技術創(chuàng)新以提升競爭力的需要卻不知向何處尋找。

目前科技體制改革面臨的任務:一是解決科研活動與生產活動相脫離的問題;另一是解決科研活動效率不高的問題。這兩個問題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產轉移??蒲谐晒蛏a轉移的催化劑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實質是知識產品轉化為知識商品。知識產品只有進入交換領域才能轉變?yōu)橹R商品。知識生產源源不斷地產出,知識產品通過交易源源不斷地消費,這就體現為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環(huán)境狀況是知識產權交易運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化的具體措施

知識產權的交易依賴于信息市場;信息市場的存在是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場經濟的科技新體制,一個很重要的任務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場。通過信息市場來調節(jié)知識的生產并將知識(信息)生產與社會物質生產連接起來。

(一)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必須充分發(fā)揮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功能

1、供求機制就是調節(jié)信息市場的知識產品的供給與需求矛盾、使之趨于相互平衡的市場機制。供求機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時地、靈敏地反映知識生產的內在矛盾,為知識生產者和知識消費者的活動提供信號、指示方向,并通過其他市場機制的交互作用來實現社會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場結構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機制來進行調節(jié)的。但信息市場這種調節(jié)機制較之實物商品市場的供求調節(jié)機制困難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狀況要通過實物商品的供給與需求,或者說實物商品的生產與消費的狀況的折射間接反映出來。因而要使信息市場供求機制充分發(fā)揮其功能,便要使知識商品生產與實物商品生產緊密結合起來。

2、價格機制就是通過價格的漲落來調節(jié)商品的需求量與供給量,指導知識商品生產與消費的運行機制。當知識商品的供給大于需求量,價格便下跌,知識商品供給量便減少,知識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復運動達到需求與供給的平衡。在信息市場,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識商品的價格比較復雜,而且知識商品的價格與價值之間背離性很大。由于在知識產權交易中的技術商品是以發(fā)明者的個別勞動量所決定的,知識商品的價格因素除了知識生產者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所消耗的體力、腦力和物質資料外,還與新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高額利潤有關。而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的實現情況往往與買方的技術吸收能力、市場開發(fā)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關。另外,如果對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和對專有技術控制弱,使得先進技術易被復制,那么技術商品的價格也會大大低于它的價值量。

3、競爭機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條件下,反映知識商品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為利益趨動而產生的行為特征和相互關系。它起著刺激知識生產和實現知識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動力的功能。在知識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場上,一般存在著三種競爭機制。第一種是知識商品生產者在買方市場上

的相互競爭。由于知識商品的供過于求,促使知識生產者一方面生產出更適用于買方的知識商品,吸引買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識商品的價格,推動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的轉化。第二種是知識商品消費者在賣方市場上的相互競爭。由于以賣方為主導使得知識商品供不應求,買方之間為爭奪有限資源展開競爭,競爭結果促使知識商品價格上揚,刺激知識生產,增加對科學技術研究的投人,從而增加科技研究的產出。第三種是二元市場結構動態(tài)平衡時知識商品生產者與知識商品消費者之間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知識商品生產者力圖提高知識商品價格,知識商品消費者企圖降低知識商品價格;同時,知識商品的買方與出低價的賣方相互吸引,知識商品的賣方與出高價的買方相吸引。競爭的結果是進一步擴大了知識生產和知識商品市場。

(二)建立知識產權交易的中介組織。知識產權轉讓雙方屬于不同的利益群體,中介機構的任務便是以生產為中心介入的具體組織者。一方面,中介機構為知識產權所有者尋找最需要某項科技成果的企業(yè);另一方面,中介機構又為企業(yè)提供能產生最大市場經濟利益的科技成果,這就是中介機構的咨詢功能。同時,中介機構還應具有擔保功能并能及時回收對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監(jiān)督職能是監(jiān)督轉讓雙方履行轉讓協議或合同,特別是監(jiān)督技術轉讓方對技術接受方所提供的技術服務能否及時實行,一旦出現違約現象和爭議,中介機構能及時進行調解。在目前,我國經濟技術比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觀念淡薄的情況下,特別需要這種中介機構。當前實際中的知識產權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詢與設計服務的功能,而不具備擔保與監(jiān)督的功能,這可能是影響科技成果轉讓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檢索、評價、推廣機制。由于科學技術知識具有累積的傳統,在知識信息量呈幾何指數增長的信息化時代,知識產品的消費者和經營者面臨著如何迅速獲取對生產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實際問題。當科技成果的轉讓涉及知識產權時,買方除需要了解技術成果的先進性、成熟性、適用性和經濟性之外,還需了解技術專利的時效性、地域性以及保護情況。特別涉及國際間技術貿易時,對國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檢索更具有實際意義。這就需要結合信息高速公路的發(fā)展戰(zhàn)略來建立與國際互聯網相聯的計算機檢索系統,這個系統不單純是信息檢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備評價功能。對科技成果的適用領域、工業(yè)應用前景,要有專家評價。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還需要有強有力的推廣手段。除了某些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技術,如某些能源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應由政府強制推廣外,大部分技術成果應由技術市場來組織實施推廣。目前,我國技術市場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會、技術交易會、通訊式技術網絡、技術開發(fā)中心、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技術成果拍賣會、技術難題招標會等形式。從實踐來看,目前我國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應用,技術浪費現象十分嚴重。

(四)建立規(guī)范的技術市場管理機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交易,通常是在技術市場中進行的。技術市場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機構通過制定各種技術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條例和規(guī)定作為市場規(guī)范,對技術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計劃、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的活動。我國目前在技術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權的交易活動,而所有權的交易不多。技術市場的經營管理規(guī)范主要是針對一般意義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對于涉及知識產權交易的管理顯得比較弱。隨著工業(yè)產權保護的深化,技術市場如何管理產權交易便是一個重要課題。

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化是個漸進過程,只有當市場規(guī)范逐漸完善起來,才會有越來越多的買方和賣方進入市場交易,才會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科學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知識產權交易不僅是知識商品的交換,還涉及資金的注入和知識生產者的流動。因此,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必須考慮包括技術市場、咨詢市場、金融市場、人才市場在內的這樣一個大市場的協調發(fā)展。

隨著中國融入WTO的進程加快,可以預見,各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會越來越強,涉及知識產權的交易也會越來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體結構,實現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化,是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迅速轉化的重要條件。

四、知識產權交易機制方式創(chuàng)新

由于知識產權的經營管理不同于別的財產權,其利益實現過程中的高風險、高成本以及極大的不確定性,使得缺乏理財能力或無暇管理的知識產權人往往舉步維艱。在傳統的知識產權交易機制存在的情況下,應順應知識產權的發(fā)展規(guī)律,尋找知識產權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徑,使知識產權快速轉化為生產力。

(一)知識產權人可以利用信托機制實現利益最大化。通過信托方式委托具有專業(yè)理財能力的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不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并無需負擔管理之責,而且有效地拓寬了知識產權流轉的途徑,能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的保值、增值,對我國知識經濟的發(fā)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F代信托業(yè)的興起,使得知識產權信托成為利用和管理知識產權的一種新型方式。知識產權人通過信托方式委托具有專業(yè)理財能力的信托機構經營管理其知識產權,一方面可以讓知識產權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帶來的豐厚利益并無須負擔管理之責;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為兼具財產管理和中長期融資的功能而能夠有效地促進知識產權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yè)化,這對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進行知識產權信托的法律準備。2001年,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法》的相繼出臺,尤其是《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0條明文規(guī)定知識產權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使得有關知識產權信托的研究和發(fā)展開始有了法律依據,信托作為一種高效的財產管理工具,開始成為知識產權利用的新渠道。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出來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和利用,那么便無法體現其價值,同時,因為不能得到有效的轉化,發(fā)明人付出的財力和精力得不到補償,將會影響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積極性,最終影響國家和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實施。從2004年起,隨著全面推進知識產權發(fā)展戰(zhàn)略的實施,知識產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從自身發(fā)展轉為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一項重要國家戰(zhàn)略。作為一項系統的工程,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強化知識產權應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業(yè)化,換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識產權向國民經濟現實生產力轉化。信托投資公司“受人之托,為人理財”的職能不僅能為知識產權的推廣和應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國家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規(guī)范化管理使它有別于傳統的中介公司,知識產權人可以放心地將其知識產權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識產權信托是一種以知識產權為載體,以信托關系為紐帶,把知識產權權利人、信托投資公司、社會投資者和受讓人的利益結合起來進行知識產權轉化的新機制,有效地拓寬了知識產權利用的途徑。

2、知識產權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轉化方式的優(yōu)點。知識產權的轉換模式,除了權利人自己實施外,不外乎兩種模式,即知識產權的轉讓(也稱為轉讓模式)和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也稱為契約模式)。知識產權的轉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知識產權的許可實施,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就其所有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向受讓方發(fā)出許可證,一般參與轉讓談判的也只有買賣雙方。這種方法往往能夠直接帶給權利人收益,所以看起來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時也會產生諸多問題。

知識產權信托的優(yōu)點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擁有了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可以憑借自身的專業(yè)知識按照自己的判斷力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僅免去了管理之責,還能穩(wěn)妥地享受其技術成果開發(fā)所帶來的收益。因此,相比于傳統的知識產權轉化模式,知識產權信托不僅具備傳統知識產權轉化方式的長處,還能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的應用,具體表現為信托方式能解決傳統方式帶來的問題。在信托方式下,當委托人把知識產權交給受托人時,并不需要對該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在受托人對知識產權進行推廣和轉化時,由于受托人專業(yè)化的統一管理以及信息量獲取渠道的廣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識產權所產生的費用就要遠遠小于權利人實施轉讓模式或許可模式所產生的費用,那么最終委托人即權利人所承擔的費用將顯著減少。對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這樣的權利人來說,這點尤為重要。除此之外,當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間內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的轉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時,知識產權能夠立即返還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時尋找別的轉化途徑,而不至于耽誤知識產權轉化的最佳時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稅務問題變得清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知識產權信托不失為最合適的知識產權轉化模式。

知識產權能得到更為妥善和謹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設計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謹慎投資人規(guī)則”,在這些規(guī)則的約束下,受托人會帶給知識產權更合適的管理。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構想。知識產權證券化是近些年來國際金融創(chuàng)新的課題。美國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許使用權為支持發(fā)行證券,成功地從資本市場融資5500萬美元,成為第一筆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知識產權能否成功的證券化,關鍵在于知識產權的特點與資本證券化的特點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結合在一起。

與其他可證券化的資產相比,知識產權具有自身的特點,除了其無形性、不穩(wěn)定性以及其本身不會獨立地帶來收益、需要與其他資產相結合才能實現收益等特質之外,與證券化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差異性。但知識產權與此完全不同,同為知識產權,相互之間市場價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重點關注每一項知識產權自身的市場價值,正確地進行選擇。

第8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一、加大專利法宣傳力度,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為應對“入世”,通過廣泛的普法宣傳,廣大的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群眾的專利意識普遍增強。累計舉辦各類培訓班、講座XXX多場次,有XX多萬人次先后參加學習培訓;舉辦知識產權工作者培訓班XX多期,幫助企事業(yè)單位培訓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識產權工作者;有XX多個企業(yè)被先后列入專利工作試點和專利工作重點服務及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實施推進計劃,這部分企業(yè)率先做到:明確專利工作機構和分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匹配合格的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利管理工作制度,開展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研究和實施。

二、加強自主知識產權建設,專利申請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來我市累計申請專利XXXX件,授予專利權XXXX件。進入XX世紀以來,專利申請量的增長幅度明顯加快,近四年的專利申請量超過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計專利申請量。XXXX年全市申請專利XXX件,XXXX年申請專利XXX件,比上年增長XX%;XXXX年申請專利XXX件,比上年增長XXX%;XXXX年專利申請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長XX%以上。一部分專利項目的實施,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XXXX年對XX個專利產業(yè)化項目調查統計,當年新增產值X億多元,利稅X仟多萬元。

三、知識產權工作體系逐步健全完善,專利工作得到了重視和加強

各級政府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市、縣都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構,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準成立了揚州市知識產權局,江都市在縣(市)區(qū)中率先建立了知識產權局,儀征市、寶應縣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室,高郵市、邗江區(qū)、維揚區(qū)、廣陵區(qū)也在科技局內設立了知識產權辦公室等相關機構,配備了相應的人員和經費。XXXX年,揚州市專利事務所進行了改制,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為了鼓勵專利申請,XXXX年以來,市級和縣級都先后建立了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并制訂管理辦法,加大對專利申請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從財政中拿出XXX萬元,用于對專利申請、保護和產業(yè)化進行資助和獎勵。

知識產權工作存在的問題

四、知識產權工作仍不能適應“入世”的要求

一是機關干部、企事業(yè)領導層人員參加專利法學習培訓的人數,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欢瞧笫聵I(yè)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夠,具有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企業(yè)很少,絕大部數企業(yè)處于制造業(yè)的第一階段,幾乎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更談不上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不能適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三是高新技術企業(yè)、支柱產業(yè)的自主知識產權少,XX%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yè)至今沒有申請過專利;四是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少,力量薄弱,縣(市)區(qū)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備了一個同志兼職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五是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少,不能滿足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六是知識產權工作資金少,專利申請資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兩年的主要工作目標

五、加大對企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的專利法宣傳普及,幫助企業(yè)培養(yǎng)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工作人才,提高企業(yè)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保護技術的創(chuàng)新與進步。今年舉辦一到三期共XXX人參加的知識產權工作者培訓班,重點由企事業(yè)領導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員參加,三年共為企事業(yè)培訓知識產權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個專利工作試點企業(y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開展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分析、研究和實施。三年內幫助指導XXX個企事業(y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盡快形成核心競爭力。XXXX申請專利XXXX件,三年的專利申請總量爭取達到前XX年專利申請量的總和。

八、加大專利行政執(zhí)法力度,查處假冒、冒充專利,凈化專利技術市場,積極開展專利糾紛調處,提高案件結案率,依法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構,市知識產權局要充實年青的技術骨干力量,縣(市)區(qū)設立知識產權局,配備專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增加、落實相應的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執(zhí)行揚州市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加大專利申請資助力度。

第9篇:知識產權獎勵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專利轉化;利益分配;技術創(chuàng)新

在法律和政策沒有規(guī)定的前提下,一些權利人很容易因經濟基礎而強大、因強大而主導規(guī)則、通過制定規(guī)則而約束弱者,進而形成不合理的利益分配程式。法律上的解決之道是限制或管制部分權力,以實現利益平衡。專利轉化即是一個動態(tài)的交易過程,各利益主體在利益的分配過程之中沖突和博弈交錯。專利轉化所涉及的利益關系,主要包括國家主管部門與創(chuàng)新組織體①、創(chuàng)新組織體之間以及創(chuàng)新組織體與內部科研人員的利益關系。具體來說,即是利用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專利權的轉化利益如何在項目資助者和項目承擔者之間分配、職務專利轉化的利益如何在單位和單位職工(發(fā)明人或設計人)之間分配以及共同發(fā)明專利轉化的利益如何在共同發(fā)明人或合作開發(fā)者之間進行分配的問題。

一、利用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專利轉化中的利益分配

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一樣,將利用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專利權授予項目完成單位,但是由此帶來的產業(yè)化收益是否也一并賦予完成單位,這在法律法規(guī)中并未明確。新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規(guī)定"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對利益的分配顯然未隨知識產權一并轉移至項目承擔單位,但這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的規(guī)定,又留下了不同的解釋空間。具體來說,該條款所規(guī)范的利益分配問題至少包括:項目承擔者是否應將轉化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繳給國家或者資助單以及項目承擔者與發(fā)明人或設計人之間如何進行利益分配兩個方面。

(一)轉化利益在項目資助者與項目承擔者之間的分配

關于資助單位和項目承擔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fā)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托或補助研究發(fā)展計劃研發(fā)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及第24條都規(guī)定了資助機構對研發(fā)成果所獲得收人的分配權,即項目承擔者應將管理或運用研發(fā)成果所獲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繳給資助機構。②我國《國家高技術研究發(fā)展計劃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20條也規(guī)定,對于具有商業(yè)化價值和產業(yè)化前景的863計劃項目,研究開發(fā)方應當從實施或者轉讓技術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委托方,用于支持高技術研究開發(fā)活動,但對收益返還的比例均未作明確規(guī)定,而是由委托方和研究開發(fā)方在合同中約定。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說,國家作為研發(fā)成果的投資人似乎也理應享有相應的收益權,但是收益分配權卻可能削弱權利人開發(fā)和利用研發(fā)成果的積極性,而這與國家促進專利轉化的政策宗旨不符③,因而大多數國家都沒有規(guī)定此項權利,而是完全授予項目承擔者。

總體來說,《科技進步法》第20條第4款的規(guī)定,既考慮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又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使得相關利益分配原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未有約定而又因此產生糾紛時,筆者認為,轉化利益應該以全部歸屬項目承擔者為原則,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科技創(chuàng)新和社會進步是政府的職責所在,那么資助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也是其應有之義,而且國家的資助是通過財政的分配來完成;其次,項目資助者與項目承擔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在進行合同約定中的話語權不并重,所以出于公平的角度考慮,如果合同中未有約定的利益應當歸弱勢一方所有;再次,智力活動是科技創(chuàng)新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而資金資助雖然也不可或缺,但僅應作為科技創(chuàng)新完成的保障而已;最后,轉化利益歸屬項目承擔者,有利于調動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有助于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實施,否則將專利權授予項目承擔承擔者的規(guī)定則有名無實。

(二)轉化利益在項目承擔者與發(fā)明人或設計人之間的分配

在確定專利權轉化收益全部歸項目承擔者所有之外,如何在項目承擔者與發(fā)明人或設計人之間進行分配也需要進行考慮,這并非簡單的單位與職工關于職務發(fā)明的關系,因為項目資助者為國家主管機關而非單位,而且還存在院系或實驗室等其他利益主體。關于項目承擔者與發(fā)明人或設計人之間的利益分配,發(fā)達國家的做法是在國家層面下放了知識產權,政府一般不介入具體的政策和實踐,而是由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自行規(guī)定,同時又規(guī)定發(fā)明人本人及團隊有權分享收益。我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發(fā)明人的利益分配可以參考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一獎兩酬"制度,而對于院系或實驗室的利益分配則處于法律的空白地帶,這種空白不是指具體的分配比例缺失,而首先是應否對其予以分配的問題。

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明確產生發(fā)明的院系(實驗室)和發(fā)明人都應當分享一定比例。對于發(fā)明人進行利益分配不必多言。對于院系(實驗室)進行分配,是因為院系或實驗室是產生發(fā)明的基本組織單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有利于激勵持續(xù)性的人力物力資源投入,并為產生更多發(fā)明奠定基礎。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規(guī)定,科研單位制定的分享規(guī)則中,必須將收益的大部分轉移到發(fā)明產生的實驗室或院系,一方面可以為院系提供研究資源的積累;另一方面所在院系分享收入能夠提升發(fā)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聲望。項目承擔單位主要是高校,美國的大學很多都制定了具體政策,明確成果收益在大學和發(fā)明人之間的分配。④在具體的分配比例問題上,應當堅持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和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為原則,也即是將收益的主要部分分配給院系(實驗室)和發(fā)明人,而科研單位作為項目的直接管理者應該分配較小比例。同時,應對院系(實驗室)和發(fā)明人的分配比例作出不低于的規(guī)定,這種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在收益分配中作為弱勢一方的利益。在具體比例的問題上,法律層面也不宜一刀切,而事實上這一比例也是不能確定的,反觀國外各科研單位的分配比例也不盡相同,這至少說明比例并不是一個確定和唯一的數值,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由科研單位制定或由相關各方進行約定,但是確定或約定時可以考慮研發(fā)專利的類型、專利所屬的領域、專利是否屬于核心專利或基礎專利以及對財政性資金和實驗室條件的利用等因素。

二、職務專利轉化中的利益分配

我國2008年頒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將職務發(fā)明制度的完善提高到了戰(zhàn)略高度,提出"完善職務發(fā)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發(fā)職務發(fā)明人創(chuàng)新積極性,又有利于促進專利技術實施的利益分配機制"。從學理上來說,首先,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要素,其中包括單位物質和技術條件的支持和發(fā)明人的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因而其收益也應當在各種要素中進行合理分配⑤;其次,發(fā)明人的智力創(chuàng)造活動是職務發(fā)明得以完成的關鍵性因素,我國關于職務發(fā)明的歸屬規(guī)定上過于強調單位利益已經有所失衡,如果在轉化利益又未有合理分配,那么勢必會挫傷發(fā)明人的創(chuàng)造熱情。因而,在自主創(chuàng)新過程中,在給予職務發(fā)明者必要榮譽的同時,還應該讓職務發(fā)明者分享到職務發(fā)明的收益。

如何合理分配職務發(fā)明所產生的收益是各國專利制度無法回避的問題。我國現行法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原則性規(guī)定過多、操作性較差,以及獎勵和報酬的分配標準不一致兩個問題。雖然我國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保障科技人員利益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原則性規(guī)定過多,不少法律條文理論上可行,實際可操作性較差,而且缺乏對企業(yè)沒有依法獎勵發(fā)明人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導致科技人員的創(chuàng)新動力和積極性不高。目前,我國有關專利權轉化中利益分配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較為分散,在實踐中的操作也沒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在報酬的計算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大相徑庭,我國雖然規(guī)定了科研人員作為職務發(fā)明人享有的權益,但由于對職務發(fā)明獎酬的計算標準和比例卻不統一,最終給實際操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在現行體制下,往往單位從中獲得了一定的收益,但對科技成果的創(chuàng)造及轉化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卻無法得到相應的報酬。

與利用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專利權相比,職務專利轉化所涉及的利益主體較少,利益關系也相對簡單,其本質在于如何在單位和發(fā)明人之間進行分配。按照我國目前專利法規(guī)定,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人為單位,相應轉化利益的支配主體也應為單位,所以上述問題又轉化為單位如何向發(fā)明人分配利益,也即是所謂的"一獎兩酬","一獎"是針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專利未實施的情形,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兩酬"是指單位專利實施轉化后,從營業(yè)利潤中或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報酬給發(fā)明人。獎勵易于落實,但是報酬卻很難執(zhí)行,這其中原因較為復雜。⑥讓職務發(fā)明者分享知識產權的收益,就是要兌現國家的獎勵和報酬,然后適當提高獎酬的比例,在利益分配方式上可以更靈活一些,比如股權激勵政策,實現知識產權與股權的對價。

三、共有專利轉化中的利益分配

專利權共有現象,在產學研結合和技術聯盟⑦不斷推進和深化的時期非常普遍,因而有關共有專利權轉化利益分配問題也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合同法》第341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秾@ā返?5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我國立法對共有知識產權的使用采取的是"約定+自行實施"的態(tài)度,即約定優(yōu)先,無約定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合作研究的當事人均可以自行實施共有的知識產權。相比而言,《合同法》采用了"約定--協議補充--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自行實施"的原則,自行實施共有知識產權的制度成為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用盡后的補充。而《專利法》則對自行實施共有專利的情形進行了具體限制:一是實施方式的限制,即共有人只能采用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兩種方式,而不能采用獨占許可或者是排他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二是取得收益分配的限制,即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三是前置程序的限制,即除約定與前述兩種實施方式以外,共有人采用其它方式實施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四、完善轉化利益分配的法律與政策建議

(一)對技術類無形資產單獨管理

從2008年開始財政部將技術類無形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將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實行統一標準,但是技術類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有著本質區(qū)別,技術類無形資產不能獨立存在,如果不通過轉化,絕大部分技術類無形資產就會失去價值;而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是潛在的,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其價值實際是在假定轉化成功的前提下,對其轉化后可能創(chuàng)造的價值進行測算,并通過一定的比例折算而來,一旦成果轉化失敗,其價值就不存在;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如不及時轉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其價值就會迅速降低或完全消失。因此,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管理應不同于有形資產。為了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之外,單獨制定科研單位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的管理規(guī)范,在收益歸屬、收益分享、審批程序、稅收等方面予以明確引導。

(二)明確政府資助項目中的利益分配

我國雖然將利用財政性資金所形成的專利權歸屬完成單位,但是又規(guī)定因實施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我們認為,應該堅持所有權與收益權一致,因實施所產生的利益應一并歸于完成單位。也即是約定優(yōu)先,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轉化利益全部歸于完成單位。同時,項目完成單位應當有利益分配的自,通過制定規(guī)則或者合同安排的形式,對各相關主體利益進行分配。政府部門可以引導激勵的大體方向,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如果管理太細,一方面會抑制發(fā)明人及所在單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單位會采取其他方式繞過政策,造成事實上的政策約束無效。

(三)完善職務發(fā)明獎酬制度

我國現行法雖對職務發(fā)明人的受獎勵權作了規(guī)定,比如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以金錢獎勵,但仍失之明確區(qū)分金錢獎勵方式和職務發(fā)明人對發(fā)明成果轉化后收益的分享權,導致實踐中偏重給以精神上的獎勵,物質上的獎勵主要又是金錢獎勵,這些方式不足以替明人的成果轉化收益權。所以,首先在立法上厘清收益權與受獎勵權各自的功能與區(qū)別,然后統一對報酬的計算方法、計算基準等標準問題。地方政府在制定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辦法時,應對如何確定職務發(fā)明報酬做出操作性更強的規(guī)定;單位應明確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與技術入股時所占股份比例的確定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同時應提高科研人員從實施中提取的報酬比例?!秾@▽嵤┘殑t》2%的最低要求對科研人員來說激勵性不大,而適當提高提取比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它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導科研人員在立項選題時注重與市場結合,而且也能促使科研人員積極尋求科研成果的轉化途徑。此外,還應明確單位未按照法律落實獎酬制度的責任問題。

(四)完善技術入股制度

近些年來,技術入股作為一種轉化機制,在國內外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是我國技術入股制度目前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在股權激勵的分配比例方面,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可以用不低于作價金額20%的股份獎勵科技人員,目前資產管理部門在審核時掌握的標準是獎勵給個人的比例不超過30%,高??蒲袡C構認為這一比例偏低,不利于調動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⑧。此外,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持股權視為國家持股,可能會助長技術入股地下現象的滋生;技術入股的審批程序仍然沿用國有資產管理的審批程序,影響技術入股的進程,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專利權轉化和科研人員的利益分享。因此,政府部門之間應該協調對無形資產轉化和國有資產管理的認識,簡化投資審批程序,取消交易所得稅,提高股權激勵比例。

參考文獻(含注釋):

①創(chuàng)新組織體,主要指在創(chuàng)新過程中產學研各構成部分的結合。參見李恒:《產學研結合創(chuàng)新中的知識產權歸屬制度研究》,載《中國科技論壇》2010年第4期。

②喬永忠、朱雪忠:《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載《科技與法律》2008年第6期。

③促進專利轉化、資助科技創(chuàng)新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如果賦予其一定收益分配權,那么容易混淆政府資助行為究竟為履行職責還是進行投資,而且一旦賦予收益分配權,而又不確定具體比例,那么作為弱勢一方的項目承擔者在進行專利權轉化時就會很有很多后顧之憂,以至于不去轉化或私自轉化。

④參見邸曉燕、趙捷、張杰軍:《科技成果轉讓收益分享中的政策改進》,載《科學學研究》2011年第9期。

⑤參見盧世剛:《決定知識產權收益的幾個原則》,載《知識產權》1996年第8期。

⑥當然存在法律規(guī)定上存在的問題,很多企業(yè)存在以獎代酬現象,而且即使制定了獎酬制度,其獎酬的范圍與多少也與法律有很大差距,而且法律也未規(guī)定相應的責任以懲處。

⑦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第13條規(guī)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項目承擔單位與相關產業(yè)領域的企業(yè)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聯盟。技術聯盟各單位應該合理分工,約定知識產權分享原則,但是我國的現實情況卻遠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