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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期準備工作
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jù)公司相關制度規(guī)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fā)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 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yè)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jù)(如房屋毀棄現(xiàn)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yè)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 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fā)現(xiàn),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fā)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xiàn),但由于票據(jù)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xù),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tài)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jù)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xié)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fā),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 根據(jù)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企業(y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企業(yè)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評價,對其任期的企業(yè)經營狀況發(fā)表審計意見,界定企業(yè)負責人在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負何種經濟責任。
一、應該以合理確定審計時機為前提,使成果利用與干部監(jiān)督管理相結合。
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任免的參考依據(jù),充分發(fā)揮其在干部監(jiān)督管理中的作用,應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機,防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jiān)督管理相脫節(jié)。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的有效原則和手段,它能非常準確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為組織人事部門任免干部提供準確的依據(jù)。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明顯,主要是一些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對被審計者本人觸動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領導干部先離任后審計,除非[!]是觸犯了法律,否則審計結果對被審計者本人并沒有什么影響。被審計者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不負有整改的責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則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責任心。先離任后審計使審計的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對成果的有效運用。
(2)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提高其權威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能達到較好的效果。如:對調任新崗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和經營財物交換,并寫出任期經濟履行情況報告,新崗位作為職務,審計后,再作正式任職,對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干部,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實行“先審計,后任免”方式。如:對群眾意見大,舉報多、疑點多、問題不清的干部,嚴格執(zhí)行“先審計,后任免”,即“離任者”先離崗待命,待審計后依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經常性審計機制,將監(jiān)督關口前移,實行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兩年至少審一次,重點單位實現(xiàn)年度定期審計,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組織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相應建立自身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審計部門按照審計規(guī)范建立自身的結果檔案,有利于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動態(tài);組織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領導;并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的使用、考察結合起來,表彰盡職者、查處違紀者;紀檢監(jiān)察部門也應將其歸檔,作為領導干部追究責任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立案的依據(jù),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于審計部門進行歸檔。離任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未審計的時段集中審計,形成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與集中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然。
(5)、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首先,要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級預算執(zhí)行審計各專項審計相結合。實施審計時,將審計結果存入數(shù)據(jù)庫,為經濟責任審計做好準備,做到一次進點,滿足多項要求。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安排的審計項目相結合,有些可同時結合對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
二、以規(guī)范成果轉化機制為關鍵,確保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經濟責任動態(tài)檔案,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tài)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經濟任審計檔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放入領導干部實際檔案,作為干部管理的終身參考依據(jù);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建立廉政檔案,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jù)。另外,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五部門要共同開發(fā)數(shù)據(jù)庫,分級分層次建檔,統(tǒng)一規(guī)范,信息溝通,共同作好審計成果轉化工作。
(2)、通過制定法規(guī)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凡正職調動其審計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報,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數(shù)據(jù),要特別強調沒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jiān)察相脫節(jié)的現(xiàn)象。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制度。從利用原則、程序及內容上明確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并對審計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方面作明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在利用原則上,按照黨管干部和分級、分職能管理的原則,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一負協(xié)調;在利用程序上,強調各相關部門在接到審計結論后三個月內負責落實、利用、并將利用情況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在利用內容上,要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利用情況分別歸入審計檔案、干部實績檔案、廉政檔案。
三、以加強部門協(xié)調為保障,促進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領導保障機制。要形成以地方黨委、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組織、紀檢、監(jiān)察、人事、審計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為協(xié)調層,審計機關業(yè)務科為操作層的工作體系。各層的職責是:決策層負責決策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重大事項安排;協(xié)調層負責召集部門聯(lián)席會議,研究
落實年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xié)調有關事項;指導層負責分配工作計劃,指導業(yè)務開展;操作層負責實施審計任務,并保證審計質量。通過各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xié)調,形成整體聯(lián)動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2)、建立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機關承辦、紀檢監(jiān)察機關督辦、部門負責其責的協(xié)調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結束后,分別向黨委、人大、政府及聯(lián)席會議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經濟負責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議;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好審計計劃的安排和成果運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使用、監(jiān)督的全過程,把審計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jù);紀檢監(jiān)察機關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黨風廉正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的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正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同時,針對審計部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jiān)督措施,司法部門對審計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處理,相關部門要利用審計成果把評先樹優(yōu)、獎懲兌現(xiàn)以及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部門經濟問題的案件相結合。
(3)、強化審計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xù);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對重新發(fā)現(xiàn)問題的,要繼續(xù)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在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或資產負債損益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xiàn)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規(guī)制度為重點,強化審計成果利用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蛾P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九條規(guī)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shù)男问皆谝欢ǖ姆秶鷥葘嵭泄婊蜻M行通報”。將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即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者存在問題的曝光。將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公告,或者對社會公眾公告,是接受全社會的監(jiān)督,在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產生巨大壓力的同時,也會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及時迅速進行整改。將審計結果、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處理意見,在被審計單位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的威懾作用。另外,應將審計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告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2)、建立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機制。審計機關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工作,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責任審[:請記住我站域名/]計決定,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執(zhí)行完畢,對不能及時執(zhí)行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報告政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申請,保證審計決定落到實處。
(3)、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要敢于碰硬,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督、司法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之間相互協(xié)調、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規(guī)范、防止出現(xiàn)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xiàn)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5)、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監(jiān)督機制。成立由人大、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guī)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嚴格成果管理為基礎,規(guī)范審計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管理,是指審計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總稱。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協(xié)調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當高度重視。
(1)、要嚴控審計成果的抄送。審計機關應分別經濟責任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審計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tǒng),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聯(lián)網(wǎng)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對審計結果的利用要區(qū)別對待,注重謹慎性原則。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況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關鍵詞】經濟 責任審計 績效審計 比較研究
研究國內相關理論和實務,其經濟責任、績效兩種審計間存在緊密性的聯(lián)系,特別是政府領域內的審計。當前國內很多學者不斷學習且研究著國外的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在該過程中極易發(fā)現(xiàn)二者有混同不良現(xiàn)象,認為績效、經濟責任兩種審計具有雷同性,故極易混淆其審事、評人,直接影響了社會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正確認知以及落實,制約了績效審計當前在國內各領域內的發(fā)展。為了令績效審計在國內得到高效的發(fā)展,要求社會或工作者能夠正確認知兩者間的聯(lián)系和本質性區(qū)別。因此,從各視角、各層面研究和比較兩種審計間的區(qū)別,令其在各領域中更好地發(fā)揮自身職能作用。
一、研究概念間的對比
從概念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審計者需從被審計的所在單位開展財務相關活動,安排會計記錄相關信息(資產和負債),確保信息具有真實性、合理性,對資產增值的部分予以全方位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理清審計單位工作者在本次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而績效審計在概念上到現(xiàn)在尚未有系統(tǒng)性觀點,國內審計者借鑒了一些國外與績效審計相關經驗,并有效結合了國內的國情,重新界定了績效審計概念。在定義上它主要是由獨立性審計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者對政府開展經濟相關活動展開審查,在分析和評價中確保公共資源利用有效效益能夠和預期效果保持一致,從而改善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政府經濟活動在績效上的監(jiān)督力度。
在基本的定義方面,其績效審計在原理上和經濟責任的審計相一致,皆搜集與被審計相關單位的財政財務實際收支等重要信息或數(shù)據(jù)。比較其既定標準,在評價上能夠與規(guī)定相符,且把審計最終結果傳回給相應被審計的單位系統(tǒng)之中。但是存在區(qū)別的就是績效審計更加傾向于對項目自身經濟性能、整體效率以及最終效果等作出評價,其經濟責任審計則傾向于對被審計的單位責任者在任期之內經濟職責進行劃分。兩種審計皆是構建在其財務審計之上,由于僅能在合法且真實原則上對其各項指標作出評價,確保經濟責任的評價要有客觀性、公平性、精準性,在該過程中兩者實現(xiàn)了互補。一方面,其績效審計很好地指出了被審計機構在工作或相關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借助經營管理分析問題產生的本質,同時為其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劃分瀝青相關部分設計者的職責,并為審計提供確鑿證據(jù)。但是在另一方面,其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結果以報告形式提交給被審計的機構相關負責人,有力督促了該機構實現(xiàn)整改目標,不僅加強了管理力度,還提升了此機構的經濟效益,不斷推動著績效審計提升發(fā)展的層次以及高度。
二、研究基本要素間的對比
(一)審計職能
從職能上進行比較,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含傳統(tǒng)財務的審計職能,審查財務部門收支合理性與真實性,確保國家各項經濟的完整和安全,職能重點在于監(jiān)督經濟。其次是經濟責任審計,它重點在于審查并評價被審單位相關負責人自身在任職時間內對經濟活動應該承擔的職責。績效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評價以及鑒定,其職能實現(xiàn)主要是通過審核被審計的機構相關經濟活動,考核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環(huán)保性,令此機構整合與優(yōu)化自身資源的有效配置,提升其經濟活動的效益。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重要職能,運用法律效力進行證明,進而為各機構或是相關法人提供精準的決策依據(jù)。兩者皆有著評價的職能,區(qū)別在于對各自職責評價不同,績效審計體現(xiàn)在經濟活動審計整體效率和經濟性以及最終效果。但是評價與審計息息相關,評價在內容上局限于部分或是所有事項的決策參與者,其績效審計在評價內容上主要包含了經濟事項整個過程。然而,經濟責任審計在職能上傾向于對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延伸了財務審計在監(jiān)督方面的職能,其績效審計在鑒證職能上延伸了評價職能。從其職能上來看,二者存在優(yōu)勢互補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審計作用方面。
(二)審計方式
在審計方式上有著明顯的區(qū)別,首先是其經濟責任審計會隨時、全方位對專項活動展開審計,分為現(xiàn)場、送達等多種方式。通常情況下,其績效審計經常以調查方式開展審計工作,較少進行全面性的審計。另外,在時間上會隨時不定期對多個項目展開審查與分析,在地點上對現(xiàn)場實施檢查和取證以及分析,較少運用電子數(shù)據(jù)或是書面資料完成送達;其次為經濟責任多數(shù)審計相關機構內部會計資料,具有較強的微觀性,相關事項存在較少宏觀性建議或是結論。由于績效審計不僅在微觀上展開審計,還對各類問題展開大范圍性審計;而后經濟責任重點對事后展開審計,還對事前和事中以及后續(xù)等展開諸多審計。經過對審計方式的比較,其績效審計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征,針對于自身有著廣闊的領域,較寬的界面和復雜且多變的內容,審計者可自由、靈活的進行選擇,相較之下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很單一的審計方式。書面審計方式可以與電子審計方式實現(xiàn)優(yōu)勢互補,減少審計過程中的數(shù)據(jù)誤差、數(shù)據(jù)篡改等問題,績效設計亦可以其多樣性和靈活性的審計方式補充責任審計的單一審計方式。
三、總結
通過對兩種審計概念、基本要素間的比較,其績效審計比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更為廣泛的內容,方式也比較靈活,以及較為明顯的審計成效。它在未來審計發(fā)展中勢必會成為主流,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又由于滋生對經濟活動監(jiān)督的復雜性,故在審計中充當著重要角色。雖然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都存在著不同的傾向點,但其之間卻存在著互補優(yōu)勢??冃徲媰A向于經濟領域的宏觀性審計,其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傾向于經濟領域的微觀審計,經兩者結合應用在審計中,對政府機構充發(fā)揮出監(jiān)督和評價以及鑒定等重要職能。
參考文獻:
[1]李利華.論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之比較[J].學術交流,2012,(3).
(一)在審計準備的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之前未能按照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對被審計的人員進行審計而造成的,具體可分為:①沒有執(zhí)行先審計在離任的原則。按照規(guī)定應該在離任前進行審計工作,否則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使得評價不夠客觀。②沒有在審計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知被審單位。有的只是電話通知,甚至是在審計當天才將審計通知發(fā)給被審單位。③無調查,有結論。沒有制訂一個方案對被審查人員進行調查,或者審前調查不夠深入,只注重形式,不能抓住審計的重點所在。
(二)在審計實施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審計人員的專業(yè)技能不夠,而導致政策水平時受主觀或者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得對審計的結果產生偏差,這個主要表現(xiàn)在:①取證的風險。這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對審計的獲取證據(jù)時不能符合客觀性、相對性和合法性的原則,使得審計與事實不符,形成風險。②在檢查時的風險。這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由于操作的失誤而造成的審計偏差,使其與事實不符。
(三)在出具報告階段存在的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是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對要審計的事項不能全面掌握,或者是不能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給予準確的評價,還有就是未能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對責任者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具體表現(xiàn)為:不能按規(guī)定征求被審計人員的意見,或者只是在口頭上進行詢問,不做書面的記錄。
(四)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上存在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①目前的審計人員專業(yè)知識比較單薄,不具有復合專業(yè)的背景,在遇到新的情況時不能及時作出反應。對于經濟責任審計來說,設計的方面比較廣,這就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有簡單的查賬能力,還要具有了解有關的管理知識和法律法規(guī)的能力,然而現(xiàn)在很多審計人員專業(yè)素質不夠全面,嚴重的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②現(xiàn)在的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不夠,面對被審計的干部個人,遇到問題時經不住軟磨硬泡,使得原本就職業(yè)道德薄弱的審計人員妥協(xié),不能公正的處理審計責任。
二、如何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要樹立防風險的意識
作為審計機構必須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防范意識,要從思想上對審計過程中的風險因素做好重視,在審計過程當中嚴格遵守職業(yè)要求,認真實施審計程序,在獲取充分證據(jù)后做出正確的審計判斷。
(二)要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
要想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可以增加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再教育工作,讓工作人員一直能處于不斷更新自己專業(yè)知識的狀態(tài),還可以培養(yǎng)出一批新型的審計人員來滿足新的工作需要。還有就是加強各員工之間的交流,在工作當中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三)在審計評價時要客觀公正
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的時候要保持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對評價的結果要有據(jù)可循,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公正分析,能透過存在的現(xiàn)象看到問題的本質,在評價過程中要聽取被審計人員的意見和辯解,公正客觀,在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判斷,從而保證評價的正確性。
(四)在各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上要加強
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方面比較廣,所以就需要和其他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從而強化審計的實施,還有就是將審計過程責任制,有其他部門實施監(jiān)督功能,使得審計能在一個公正公開的環(huán)境進行,從而降低審計存在的風險。
(五)要善于化解審計風險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要求,把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與被審計者經濟責任相關的情況查深、查透。重點要審查六個方面的內容: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預算執(zhí)行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執(zhí)行年度預算,超預算是否經過的審批;二要審大經濟決策落實情況,重點關注經濟決策的程序及是否存在由于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浪費;三要審查單位資產管理情況,重點關注單位資產異常增減變化和保值增值情況;四要審查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guī)、合法,重點關注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和擠占專項資金、亂發(fā)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法規(guī)問題;五要審查被審計對象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個人遵守廉政規(guī)定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違規(guī)開支和利用職務便利占用財物、等行為;六要審查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zhí)行是否有效,財務機構人員配備是否到位、合理。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jù)《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jù)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jù),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qū)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xiàn)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xié)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jiān)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lián)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fā)揮整體作戰(zhàn)的優(yōu)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xiàn)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wǎng)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fā)及網(wǎng)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jiān)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jiān)察、管理、監(jiān)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jiān)督形態(tài),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yè)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yè)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tǒng)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jiān)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zhí)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jù)。經濟責任體現(xiàn)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fā)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guī)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xié)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應先經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再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部門予以實施。既要充分滿足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重點要求,考慮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又要考慮當前審計機關的承受能力和現(xiàn)實條件,盡早提出委托建議。紀委、組織、監(jiān)察、人事、審計部門應及時交換意見,共同參與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確定,合理安排審計資源,使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重點、有秩序地進行,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走過場現(xiàn)象的發(fā)生。
關鍵詞:消防部隊 經濟責任 審計結果 運用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0-147-01
近年來,隨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不斷深化,消防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常態(tài)化,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意識逐步強化,經濟管理工作逐年規(guī)范。但在領導干部結果運用上還存在著運用力度不大、效果不好等問題。部隊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能否得到充分、合理的運用,既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fā)揮,也關系到干部選用的質量,對部隊經濟管理和干部隊伍建設長遠發(fā)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本文就如何深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功能
1.細化領導小組職能。要進一步細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職能,將領導小組職能由宏觀籠統(tǒng)職能向可操作、可執(zhí)行、具體化層面引深。如審批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閱批審計報告,講評審計工作情況和階段性審計成果,研究確定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提出對審計人員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獎懲建議,安排領導小組成員對問題較多的被審計對象進行談話誡勉,督促有關審計意見落實等等。
2.整合優(yōu)化部門合作環(huán)境。各級要根據(jù)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規(guī)律,按照各部門業(yè)務分工和管轄范圍,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分工及工作程序,降低組織協(xié)調的難度。要將由審計、政工、紀檢、財務等及部門負責人納入領導小組范圍,必要時,與經濟管理相關的業(yè)務部門負責人也要列入審計聯(lián)席會議,提高領導小組的領導力。要根據(jù)干部選任、管理、監(jiān)督等工作的需要,研究制訂年度審計計劃和實施方案,審查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研究運用審計結果的具體方案,及時互通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定期向單位黨委報告工作,確保審計結果運用的完整性和不間斷性。
3.進一步提高意見落實質量。要加強審計意見的落實,采取掛牌督辦、實地督導、限期整改等有效措施,提高審計意見落實質量。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黨委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記錄在案。此外,被審計單位黨委還要結合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和完善的財務、業(yè)務管理制度,杜絕審計問題再次發(fā)生。
二、建立和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保障制度
1.建立和落實“先審后離”制度。雖然審計法規(guī)對此未作出明確要求,但從實踐來看,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是審計結果得以運用的關鍵因素。審計部門在會同政工部門研究擬定出應審計的領導干部名單時,應對其擬離任領導干部優(yōu)先安排審計,審計結果必須在干部調整命令宣布之前送達政工部門;年中若發(fā)生擬審計領導干部名單增減變化時,政工部門應保證給予審計部門足夠的審計時間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審計部門,以便及時調整審計計劃。
2.建立和落實信息反饋制度。要建立和落實審計情況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和審計結果運用反饋等制度,定期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向所在單位黨委專題報告。審計部門要及時向上級審計部門報送批準后的審計報告,向政工部門移交被審計領導干部審計報告表。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審計部門書面反饋審計意見落實情況,對未落實的問題原因要予以詳細說明原因。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相關業(yè)務職能部門要及時向經濟責任審計部門反饋,便于審計部門掌握情況制定下步工作任務目標。
3.建立和落實情況通報制度。審計部門要結合年度審計工作情況,以審計情況通報會、審計結果通報等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通報部隊官兵,增加審計結果運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官兵的監(jiān)督。要及時通報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以及處理結果,保障官兵的知情權。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要求、審計結果運用等內容納入年度黨委擴大會議工作部署,以引起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和參審單位的高度重視。
4.建立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應包括審計過失、審計結果運用過失和審計意見不落實等責任界定及如何處理等內容。因審計過失或隱瞞、截留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而造成審計結論嚴重失真的,應由審計結果提供人和直接參與審計人員負直接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結果匯報環(huán)節(jié)出錯導致沒有運用落實到位的,由匯報部門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審計意見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落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被被審計領導干部負直接責任,被審計單位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對負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人員的處理,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和后果嚴重性分別實施紀律處分、誡勉談話等。
三、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
1.建立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應將對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和專項審計等查出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分類收集整改,建立審計問題及情況整改資料庫,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詳細記錄,便于后續(xù)審計時查找使用和借鑒。
2.加強宏觀督導。要定期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歸類排序,選擇一些影響面較大、發(fā)生率較高的問題作為研究重點,深入剖析發(fā)生原因,及時向黨委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的整改或整改問題的宏觀建議,以引起各級黨委的高度重視,充分發(fā)揮審計結果對部隊建設的促進作用。
3.強化監(jiān)管措施。要定期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通過公安局域網(wǎng)和文件通報進行公布,不僅有利于官兵對被審計者的監(jiān)督,提高審計執(zhí)法的透明度,而且對其他領導干部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審計部門應合理劃分公示范圍,周密確定公示內容,嚴格設置查閱權限,經黨委審批公布。對一些熱點問題、焦點問題、傾向性問題、被審計單位屢糾屢犯的問題等,不僅要公開曝光,而且要限期整改,并反復追查其整改措施與結果。
參考文獻:
[1] 何玉榮.淺析加強和改進公安現(xiàn)役部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內蒙古電大學刊,2015(6)
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xiàn)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xiàn)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fā)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fā)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fā),已經不斷創(chuàng)新發(fā)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fā)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xiàn)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jiān)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fā)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xié)調各部門的發(fā)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xiàn)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jù)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xiàn)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xié)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tǒng)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xiàn)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fā)展的動力就是協(xié)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jù)。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lián)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tǒng)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wěn)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jù)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shù)慕洕熑螌徲嫎藴视兄趪抑卫碚褪袌?,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tǒng)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xié)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jù)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shù)膶徲嫷臉藴?,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yōu)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尹平.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fā)展創(chuàng)新研究[J].學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一)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
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是對其經濟責任評價的主要內容。一是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起到的作用,二是基本建設的投入及效果,三是社會保障等民生事業(yè)的發(fā)展及民生資金的落實效果。
(二)任職內重大經濟決策事項
一是有哪些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二是做出決策的制度、程序和效果。任職期間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重大事項決策是否遵循了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決策事項的執(zhí)行對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的影響,并分析對經濟社會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影響程度。
(三)財政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情況
通過對任職期間的財政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揭示財政收支增減變化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了解領導干部履行經濟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審查其所在單位財產的保值和增值情況,包括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及資產流失情況等。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其真實性、效益型與合法性,從而對領導干部不能完成的相關指標的責任進行明晰。最后,還應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進行評定。主要審計:財政財務收支中的重大事項;非稅收入收繳和收支兩條線政策執(zhí)行情況;財政??钯Y金的使用和落實情況;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情況,執(zhí)行有關經濟決策、財經法規(guī)、內控制度及日常財務管理情況等。
(四)遵紀守法及廉潔自律情況
這主要是指領導干部是否能夠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有無侵占國有資產、行賄、受賄、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五)其他與經濟責任有關需要審計的事項
包括未納入上述審計內容但屬本地經濟工作重點及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委托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重要問題等。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xiàn)存問題
(一)審計人員無法滿足審計需要
審計人員應具備多方面的素質,除了財會知識以外,還包括宏觀的經管知識等,還要求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一定熟悉程度,具備初步的口頭表達與書面表達及綜合分析的能力。當前,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還不夠全面,這些都對審計工作持續(xù)開展造成限制。此外,審計工作技術性很強,難以通過短期、簡單培訓增加審計人員的隊伍,提供合格的審計人員。從目前我國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審計人員編制情況可以知道,審計力量難以滿足審計任務需要的情況十分普遍。很多被審計干部對經濟責任的審計往往也存在錯誤認識,對審計工作存在排斥現(xiàn)象,影響審計人員的調查取證及資料的收集。
(二)審計工作流于形式
雖然我國相關規(guī)定中對與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進行了界定,但對其的解釋比較籠統(tǒng),且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往往會造成實際的審計工作中會出現(xiàn)責任認定不明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主觀責任與領導責任間區(qū)別不清,這些都會嚴重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進行。此外,審計人員在認定經濟責任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選擇性,容易過分夸大干部功績,避免涉及負面事實,導致審計結果往往報喜不報憂,難以正確指出領導干部的決策失誤與等情況。另外,對與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考察干部是否稱職的重要的方式,目前很多審計工作都是在領導干部離任以后進行的,這就會造成評價結果與干部任免的脫節(jié),使得經濟責任的審計容易流于形式,難以真正發(fā)揮其評價、管理和監(jiān)督作用。
(三)審計結果不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終結階段,審計機關會根據(jù)審計過程中的工作內容提出審計意見,并做出審計決定,將結果告知相關部門,對審計機關,這是完成委托審計的過程。但實際情況往往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能切實執(zhí)行,或是不能完全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等,這些都會削弱審計權威性,減弱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提升審計工作效能的途徑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嘗試從如下方面進行解決和完善:
(一)完善經濟責任的審計機構
建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來說據(jù)有很多的益處。審計機關不需要從其他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審計小組,可以有專人負責審計活動,這些人員就有更多的時間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計算機等其他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解和學習,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此外,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可以傳達出這樣的信息: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保護與監(jiān)督形式,被審計干部應該重視審計工作,并積極配合。
(二)關于審計手段與方法的改進
審計手段與審計方法的改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建立以內控制度和風險導向作為基礎的審計制度,并通過計算機工具進行輔助,通過這種手段與方法的改善,能夠對審計的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三)創(chuàng)新經濟責任的審計方式
經濟責任的審計必須堅持審計后離任或離任-審計-任職的原則才能真正有效地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犯下的錯誤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并對不規(guī)范、不合理的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從而順利地保護國家財產,達到審計工作與干部的任免相掛鉤,從而建立有效地人員聘用的機制。
(四)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綜合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之一。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較強的財會意識和計算機技能等,為了更好地滿足審計工作的具體需要,應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以便更新他們的知識結構,完善他們的知識體系,從而及時地對復合型人才進行吸納,充實專職審計人員的隊伍,從而加強我國經濟責任的審計隊伍建設。
(五)加強法律體系的建設
法律環(huán)境對于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意義重大,只有更好的法制化程度才能促進審計效能的充分發(fā)揮,對于當時不適應我國國情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應進行及時調整,以便充分發(fā)揮法律發(fā)揮對于審計工作的有效保證,從而充分建設出能夠充分發(fā)揮效能的審計體制。保證審計工作有法保障、有法可依。
(六)建立相對完善、公正、標準的評價體系
對于審計工作的評價,要盡量保障評價體系的標準性和公正性,從審計的角度,以數(shù)字和事實為依據(jù),以便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評價的過程中能夠有章可循,并秉持一定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并根據(jù)已知的經濟事項與實際情況,結合評價指標,把握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尺度,正確看待干部業(yè)績。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應市場經濟對高校日益復雜的理財環(huán)境和日益頻繁的經濟活動的要求,而對高校中、高級管理者實施的以明確其經濟責任關系的一種審計行為,是新形勢下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促進干部廉潔勤政、客觀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維護高校正常經濟秩序的一種手段。作為寓監(jiān)督、檢查于服務中的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高校開展幾年來,初步呈現(xiàn)出了有共識、有氛圍、有合力、有成果的良好態(tài)勢。但由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自身具有的時間跨度長、層次高、涉及業(yè)務范圍廣、工作量大、審計風險多等特點和受部門領導決策與指令而具有的被動性、附屬性、依賴性和局限性等,使高校內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筆者擬就此作一和探討。
一、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高校內審工作的一種探索性實踐活動,是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領域在新經濟形勢下的拓展。作為高校內部審計的一個嶄新的課題,各高校在具體實施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滯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有關行政負責人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提拔、調動、辭(免、撤)職、離退休等原因離開現(xiàn)職工作崗位之前,就其管理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依法作出評價。而絕大部分高校都是在組織決定對領導干部工作進行變動后才委托進行審計,造成先離后審的事實,這種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有一定的滯后性,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審用兩張皮的現(xiàn)象,難以達到審計應有的效果和目的,影響了審計評價的有效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2.思想認識不到位。目前高校中相當一部分人對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思想上的正確認識,大多數(shù)普通老百姓認為:被審者都是領導干部,他們的晉升、調任組織已有意向或已作出決定,審計只不過是搞搞形式、走走過場,裝個樣子給人看罷了;有的教職工缺乏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本身意義的正確理解,甚至覺得誰有了經濟問題才會審誰。有些被審對象也認為:學校搞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領導干部不信任,進而產生消積、不配合甚至抵觸行為;部分審計人員也覺得:被審對象都是領導,高校內部人與人之間千絲萬縷的關系,使審計人員產生畏難思想和厭戰(zhàn)情緒,既認真不得,又不能馬虎從事。不能不審又不敢認真審代表了相當大一部分特別是高校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心態(tài)。各種不正確的心態(tài)來面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致使一部分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能主動、深入而順利地開展下去。
3.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作用難以充分發(fā)揮。實施對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這些負責人在管理職責范圍內經濟活動的業(yè)績和對存在的問題應負的經濟責任,以促進加強學校的財政管理、并為組織人事部門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據(jù),促進加強干部管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無疑是一種制約措施,對此干部群眾都寄予厚望,期望通過審計,問題就會水落石出。但由于現(xiàn)實中審計所具有的局限性,特別是面對當前高校經濟運行不夠規(guī)范、信息有失真風險的復雜經濟環(huán)境,致使有些深層次的問題,審計人員無法查證,加之相當數(shù)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一些問題一時無法查實,造成某些結論失實,由此使群眾對審計產生誤解,缺乏熱情,認為審計是走過場。經濟責任審計失去了應有的作用。
4.經濟責任審計內涵的加大與審計人員素質低下之間的矛盾。隨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擴大,高校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融資渠道,資源的配置形式愈來愈廣闊,高校經濟活動日趨頻繁,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日益加重。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財務、基建、產業(yè)、后勤、成果轉化、高校收費、貸款、各項資金管理等經濟行為,需要對經濟責任人的經濟管理水平、工作業(yè)績、決策水平、管理能力等作出全面的定量或定性評價,審計業(yè)務內容的寬泛與現(xiàn)有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無形中產生了矛盾?,F(xiàn)有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素質不高、知識結構單一、缺乏相關行業(yè)的基礎知識,雖具有一部分審計知識,但實際發(fā)揮能力較差,導致部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因人為因素質量不高,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5.審計評價缺乏標準和依據(jù)。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對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一個權威性結論,委托部門和審計對象對此都十分關注。由于經濟責任審計是近年重點開展的新工作,缺乏經驗借鑒,而且許多責任人上任期間組織上也沒有明確過具體的經濟責任和目標,現(xiàn)在定量的評價缺乏規(guī)范的指標體系,定性的評價也難以把握。經濟責任明晰度低,導致審計評價難以確定。
二、進一步深化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正確認識和定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求高校領導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排除阻力和壓力協(xié)調校內紀檢、人事、組織、財會等部門進行積極的配合與協(xié)作,在高校形成領導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教職工正確理解經濟責任審計行為;審計人員支持和積極參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形勢下,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定位在:加強高校財務管理、規(guī)范高校經濟秩序、推進干部廉政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上,切實寓監(jiān)督、檢查于服務中,為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fā)展保駕護航。
2.明確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客觀評價經濟責任。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應從被審者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入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3.規(guī)范審計程序,防范審計風險,積極穩(wěn)妥推進高校內部責任審計工作。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牽涉面廣、政策性強、任務重、責任大,因此,制定和遵循的、合理的審計程序,對于順利開展審計工作、規(guī)范審計行為、保證審計質量、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都是至關重要的。
審計準備階段。校審計處根據(jù)組織人事部門委托編制審計方案、成立審計小組,按規(guī)定向被審對象所在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人根據(jù)審計限期提交書面述職報告及相關經濟資料等書面材料。
審計實施階段。在審計的實施階段,通過聽取被審者的情況介紹,對被審計單位的機構、人員、資產、資金、經濟指標等情況作初步了解;通過各項經濟資料和被審計單位的核算程序、資金來源、運用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一步掌握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通過走訪群眾、個別交談、召開座談會、內查外調等形式,收集動態(tài)資料,以補充了解在審查靜態(tài)經濟資料中不易察覺的一些;通過對所收集的原始資料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完整系統(tǒng)的材料,進而認真填制審計工作底稿,為審計報告和處理提供充分的依據(jù)。
審計終結階段??陀^、公正地分析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完成審計報告,對被審者的經濟責任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小組應將審計報告初稿交送被審對象及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并認真對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所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經審計處審核后向委托部門提出最終的審計報告。經過層層把關的審計報告既是對被審對象負責,也是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負責。
4.建立規(guī)范的、可對比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由于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經驗積累不多,操作性強的、規(guī)范可比的評價體系尚未建立,高校應邊實踐邊摸索,盡快探索、和制定一套科學的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和,使審計人員的審計評價有可依據(jù)的標準,以進一步增強審計結論的權威性。
5.加強審計隊伍建設。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專業(yè)性、政策性很強,審計風險大,因此要求審計人員不斷加強審計知識培訓,提高專業(yè)素質,更新知識。審計部門應定期組織優(yōu)秀審計項目評審和典型案例分析,促進審計人員提高審計業(yè)務技能,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對最新頒布的財經法規(guī)、審計法規(guī)的,更加準確的把握政策界限,為科學全面的考核和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創(chuàng)造條件。
6.實現(xiàn)客觀審計方法創(chuàng)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率。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審計,是多種審計形式的復合體。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我們內部審計機構應充分利用內審優(yōu)勢,逐步完善審計方法,把經濟責任審計同財務審計、效益審計,特別是審計調查緊密結合起來,使它們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在做好事后審計的同時,注重加強經濟責任的事前、事中審計監(jiān)督,以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達到強化內部管理,確保國有資本安全完整、高效運作的目的。
7.建立落實審計意見和正確運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行機制。加強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財務、審計等各部門間的相互配合與協(xié)調,把經濟責任同對干部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反腐倡廉的規(guī)定有機結合起來,成立專門小組,交流匯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組織協(xié)調審計意見的落實和審計成果的運用,研究和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xiàn)的相關問題。并注重加強經濟責任后續(xù)審計,對審計意見和決定的落實進行跟蹤審計,并及時將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和審計處理意見反饋給管理層,從而加大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力度,真正將經濟責任落到實處。
經濟責任審計是手段,運用審計成果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促進干部隊伍素質建設是目的。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拓寬了干部監(jiān)督渠道,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jù),而且對于維護高校正常經濟秩序、增強領導干部的財經法制觀念、促進高校經濟健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表明: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特色的高校內審長期而艱苦的工作,是高校適應主義市場經濟極富創(chuàng)舉的一項實踐活動。探索和完善一條適合高校校情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道路是高校審計工作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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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昌春。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需把握重點。中州審計,2002(8)
2.王永智等。搞好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干部隊伍建設。中國審計,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