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家庭暴力;預防;懲治;檢察權;監(jiān)督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本文討論的是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間(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關系的親密關系)男性對女性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為。國際人權公約及相關文件明確規(guī)定它是嚴重侵犯婦女人權的行為。我國于2001年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將實施了家庭暴力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之一。可見,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建立有效的國家干預和救助機制以預防和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運用司法干預手段進行懲治則是多種防控措施中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最后的防線。如何強化檢察機關在預防和反對家庭暴力的監(jiān)督職能,更好地運用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檢察工作面臨的新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配偶間(存在婚姻或近于婚姻關系的親密關系)男性對女性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待等暴力行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行為與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具有家庭性、隱蔽性和模糊性的特點。家庭性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qū)別,行為實施者與受害者具有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或婚姻關系,使得人們對于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同對于其他暴力行為的態(tài)度具有很大的不同,往往會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甚至認為公權力無權介入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特點體現(xiàn)在:行為實施地點隱蔽,主要發(fā)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手段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這些手段造成的傷害往往在受害人表面難以判斷。造成社會危害的隱蔽性,由于有些受害者考慮到自身的面子、家庭的聲譽以及隱私等而對家庭暴力進行掩飾,某些知情者也出于傳統(tǒng)觀念或習俗而對家庭暴力視而不見,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往往直到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嚴重后果時才被重視。家庭暴力的模糊性是指家庭暴力行為與一般的犯罪行為相比,在定罪量刑上具有模糊性,家庭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在量刑方面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侮辱、虐待等犯罪比較,應有一定的區(qū)別,但具體應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系統(tǒng)的立法規(guī)定。
二、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瓶頸
(一)刑事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國尚未制訂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guī)定地分布于《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某些行政中。如《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兒童”;《婚姻法》第三條第2款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待和遺棄”。這些法律規(guī)定比較零散,沒有形套完整的整體規(guī)范。而且《刑法》及《婚姻法》中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都比較原則、抽象,實踐中操作性不強。檢察權介入防治家庭暴力時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我國現(xiàn)行刑事法律未對家庭暴力罪作專門規(guī)定,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罪名,按罪刑法定原則,在對家庭暴力進行定罪量刑時存在一定問題?!痘橐龇ā返谒氖龡l第2款、第3款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向人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針對家庭暴力犯罪,其罪名套用《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等條款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刑法》并未有 “婚內”的規(guī)定,因此無法區(qū)別法律上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而且因施暴者害人之間特殊關系,司法實踐難以操作。
(二)刑事訴訟上的缺陷。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訴訟,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輕傷害等案件,適用自訴程序,即“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受害人因為身心或經濟上受制于施暴者,司法機關不能及時控制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暴力,受害人往往不能也不敢去訴訟。在舉證責任方面,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施暴人的犯罪事實時,依無罪推定原則,應推定被告人無罪。因此,在一些輕微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訴人要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缺乏目擊證人,證據(jù)易于毀損、遺失,并且受害人收集證據(jù)意識不強。更重要的是現(xiàn)行證據(jù)規(guī)則在證據(jù)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的特點。因而家庭暴力舉證時所需證據(jù)很難提供,而一旦缺乏對施暴行為的有效指證,受害者訴訟的成功系數(shù)也將大為降低。
三、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途徑的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目前,全世界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tǒng)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而在專門法律法規(guī)出臺之前,可以針對家庭暴力,修改刑法相關罪名和刑罰規(guī)定。例如修改犯類犯罪??梢罁?jù)暴力程度的不同,進行相應的刑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中的行為與“罪”并無二致,不應以較輕的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予以處罰,而應加強刑事處罰力度。可以將“婚內”認定為與罪一致的犯罪行為,依相關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可以借鑒加拿大刑法以概括性罪名“犯罪”取代“罪”,依其暴力程度不同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調整公訴和自訴途徑。在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情況下,國家公力機關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強制性干預。在通常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因為身體行為、經濟受制于加害人,公安、法院未能及時有效控制加害人繼續(xù)對受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受害人不能也不敢去法院提訟,這就使得施暴者逍遙法外,甚至更加殘酷地對待受害者。如果一旦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設立了公訴制度,施暴者就會因為害怕受到制裁而有所收斂,同時他們也會意識到國家對家庭暴力所持的嚴肅態(tài)度。因此,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應采取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公訴的制度,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證《刑法》對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威懾力。如對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只要受害人有進行司法救濟申請,檢察院可直接提起公訴,同時密切與其他司法機構和鑒定機構的合作,注意收集證據(jù)、支持訴訟。而伴侶間的犯應為親告罪,可以由受害者自行較為合適。受我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多數(shù)人特別是夫妻雙方更注重家庭成員性方面的隱私,一味采取公訴形式,可能會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發(fā)生嚴重的沖突,這也有悖于通常的人倫道德觀念。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害犯罪的應該尊重受害人對其訴訟權利的自主選擇。
第三,檢察權干預家庭暴力時應注意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建立以結合被害人意愿的處罰體系??梢愿鶕?jù)家庭暴力的不同情況和受害人請求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警告、責令賠禮道歉、拘留、強制參加學習或移交檢察機關逮捕提起公訴。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經過被害人的請求,可以采取輕微的處理方式。對于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經過被害人的請求,可以采取拘留和強制參加學習。對情節(jié)嚴重的,應嚴格按照刑法規(guī)定,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行為,司法機構應在法律所賦予司法機構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選擇處罰手段。
第四,要依法擴大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適用。對于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的,且符合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理程序的案件,積極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并可以建議對認罪較好的被告人從輕處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檢察機關經審查符合條件,應當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議。是法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意。
第五,對因長期家庭暴力引起以暴制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女性),在通盤考慮女性犯罪原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犯罪行為的被迫性、社會救不充分等多種因素后,慎用和少用逮捕措施。對于犯罪性質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應不捕。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不予逮捕;對于還在讀書的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逮捕。
第六,縮小公訴范圍,依法適用刑事和解。在審查工作中,要嚴格依法掌握條件,充分考慮的必要性,可訴或不訴的堅持不訴。如施暴人主觀惡性小,犯罪行為指向性特定,社會危害性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決定不。
第七,檢察機關應參與社會救助網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和社團組織的協(xié)同合作。各地區(qū)可建立婦女維權聯(lián)席會議制度,檢察機關應參與其中,協(xié)助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以及法制宣傳工作。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應與當?shù)鼗鶎咏M織協(xié)助,進行幫教和跟蹤回訪。
【參考文獻】
[1]胡苷用.中美反家庭暴力問題探析[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2).
[2]高鳳仙.家庭暴力之立法運動與整體防治網絡之建立[M].北京:萬國法律,2000.
[3]趙曉紅,崔寧.反家庭暴力對策的比較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6).
[4]趙穎.美國警察針對家庭暴力的逮捕政策及干預模式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1).
[5]蔣月.家庭暴力的界定與法律防控[J].廈門大學學報,2002(4).
[6]劉薇.家庭暴力案件中檢察院直接制度[J].中國法學,2001(6).
[7]陳薇.略論家庭暴力的救濟方式[J].貴陽師范高等??茖W校學報,2005(1).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目前我國的諸多法律都有關于家庭暴力或具體或概括的規(guī)定,《憲法》第 48 條、第 49 條規(guī)定了婦女在我國的地位以及禁止虐待老人、 婦女、 兒童的規(guī)定;《婚姻法》 總則第 3 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禁止性的規(guī)定, 第 43 條對被施暴者的請求權予以明確規(guī)定, 并且賦予居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委員會以勸阻的職能;《民法通則》 第 105 條規(guī)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 作為婦女權益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在第 2 條、第 38 條、第 43 條、第 46條、第 52 條、第 53 條對婦女的各項權利保護以及迫害婦女的行為的認定都有所規(guī)定, 但是以上這些規(guī)定都是宏觀的、 原則性的規(guī)定, 都屬于禁止性的規(guī)定,并沒有家庭暴力的具體含義。 關于家庭暴力的含義我國學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傷害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以武力或脅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權利并對其肉體或精神造成一定損害的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毆打、虐待行為; 第四種觀點認為根據(jù)國家反家庭暴力的形勢,凡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應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1]。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下列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 造成身體和精神等方面損害的行為:人身方面的侵害、強制;精神方面的凌辱、脅迫;性方面的強迫、虐待;財產方面惡意損毀、剝奪;其他造成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損害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傳統(tǒng)思想因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以及封建家長制長期以來在我國廣大地區(qū)特別是偏遠落后地區(qū)有很大的影響。 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下不僅僅使得男性在家庭生活中處于支配地位,他們把妻子、兒女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更使得女性甘于被奴役,缺乏反抗意識,這就導致暴力被男性視為解決家庭糾紛最為快捷的方式。
(二)現(xiàn)實生活因素。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fā)展, 人們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的加劇會影響正常的家庭生活,容易導致家庭暴力的產生。 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會使雙方兩看相厭,但在傳統(tǒng)觀念以及現(xiàn)實因素的影響下,雙方勉強維系搖搖欲墜的婚姻關系, 最終雙方反目成仇, 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產生。 在幾千年的歷史中,我國家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都是男性,主要體現(xiàn)在男性的收入遠遠高于女性, 并對家庭經濟處于支配地位。 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女性逐漸突破了原有的桎梏,積極參加到各種工作中去,有些妻子的收入甚至趕超丈夫, 當原有家庭經濟格局被打破后丈夫就會由自尊過渡到極度的自卑, 甚至將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其自尊的手段。 最后,工作中的壓力得不到合理的排解極易帶到家庭生活中,因此,也為家庭暴力的產生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三)法律保障因素。
上文指出的我國諸多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都是禁止性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范圍非常有限,并且在實踐中存在著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類案件的不重視, 一些公安人員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務事不能及時立案偵查。 而司法工作者的忽視主要是由于我國缺乏健全的法律體系,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由于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狀, 我國家庭暴力案件日益增多, 長此以往會對家庭乃至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一)傷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
數(shù)據(jù)顯示,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 家庭暴力影響的不僅僅是被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 對于目睹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家庭成員也同樣會造成傷害, 特別會給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帶來心靈上的恐懼、 孤單等心理障礙,甚至會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
(二)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
家庭暴力不僅會造成身心的傷害更會導致一個家庭的解體。 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如果家暴橫行則必然會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三)導致以暴制暴,危害社會。
長期處于家暴陰影下的家庭成員往往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在負面情緒的影響下容易導致被施暴者采取極端的方法擺脫家暴,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這就使得可以經過民事法律規(guī)制的問題發(fā)展成刑事案件,從而加劇家庭暴力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四、我國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迫切性。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不僅會影響一個家庭,家庭暴力泛濫更會對社會造成巨大的影響, 由于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際社會反家庭暴力浪潮的影響。
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 截至目前,全世界已經有 40 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專門的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以及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北京宣言》,都表達了消除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
(二)我國對《反家庭暴力法》的需求。
我國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但在不斷探索和借鑒的過程中我國已有 30 多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出臺了關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政策, 這些法規(guī)和政策為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實踐經驗, 并且說明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結合現(xiàn)行法律對家庭暴力規(guī)定的不足, 充分發(fā)揮《反家庭暴力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筆者認為《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guī)定: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現(xiàn)行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 等法律法規(guī)對家庭暴力都有相關的禁止性規(guī)定, 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具體調整對象缺乏認定、制裁以及救濟條款,可操作性差。 比如《刑法》第 260 條中關于虐待的規(guī)定以“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為條件,在程序上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除非出現(xiàn)人身傷害甚至更嚴重的情況才可以劃入刑事案件范疇,因此,應當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詳細規(guī)定調整對象。 家庭暴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因而《反家庭暴力法》 的范疇不僅應當包括狹義的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 還應當包括廣義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
(二)《反家庭暴力法》中關于證據(jù)的規(guī)定。
家庭暴力取證難已經成為家庭暴力案件的關鍵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被施暴者的正當權益,應當增加家庭暴力案件證據(jù)的種類。
(1)增加專家證詞為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 由于家庭暴力中涉及到一些私密的領域,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因此,由專家介入這些領域可以解決證據(jù)收集中的尷尬問題。 當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提供證詞的專家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 其證詞也必須科學并且客觀,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鑒定機構,由專家組成,對被施暴者遭受的暴力行為進行認定,在兩位以上專家就鑒定作出的結論, 這一結論可以視為“專家證詞”作為證據(jù)使用。
(2)被施暴者向法院提交的 “前證據(jù)材料 ”作為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 所謂“前證據(jù)材料”是指在首次家庭暴力發(fā)生后, 被施暴者向法院所提交的可以證明施暴者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jù), 在實踐中的家庭暴力往往是連續(xù)性的,因此,在最新的暴力行為發(fā)生后, 如果被施暴者在這次暴力行為中由于各種原因沒有收集到施暴者實施暴力并造成損害的證據(jù),那么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證據(jù)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輔證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損害。
(3)對于證明當事人品性的事實 ,如酗酒 、吸毒等容易造成家庭暴力案件的誘因應當作為認定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jù)。
(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方式。
由于“舉證責任倒置”這一舉證方式是對傳統(tǒng)理念“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補充、變通和矯正,充分體現(xiàn)了民法中的正義和公平,因此,家庭暴力案件進行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立法可以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家庭暴力案件中只要被家暴者向法院提出其遭受家庭暴力, 并且有關證據(jù)能證明其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了傷害, 施暴者就應當承擔被施暴者所遭受傷害不是由其造成的舉證責任, 如其舉證不能,則應當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成立。
(四)《反家庭暴力法》救濟機制的規(guī)定。
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相關權益在我國現(xiàn)行《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有規(guī)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guī)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救濟,在理念上應當秉持以“矯治”為主,“懲罰”為輔, 應當在立法中對因家庭暴力案件造成的損害予以救濟,即賦予被施暴者的民事賠償請求權,被施暴者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同時,家庭暴力類案件更需要建立多層次、 全方位的社會救濟體系,充分發(fā)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以方便相關機關介入,幫助被施暴者擺脫家庭暴力。
(五)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條詮解]
本條是關于保障《婚姻法》各項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guī)定。按其內容可以概括為六個“禁止”。這些規(guī)定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具有強烈的針對性,其立法鋒芒是指向婚姻家庭領域里某些消極現(xiàn)象韻。依法禁止本條中列舉的各種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對保護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維護婚姻家庭法制,加強婚姻家庭領域的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從歷史上來看,包辦、買賣婚姻原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F(xiàn)實生活中殘存的包辦、買賣婚姻仍然具有一定的封建性,它們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具體形式。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根據(jù)我國的司法實踐,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這里所說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這里所說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內。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強迫包辦的。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外,還有一個借此索取大量財物的要件。至于抱童養(yǎng)媳、訂小親和換親、轉親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的性質。
本條第一款所說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則是法律對包辦、買賣婚姻以外的各種干涉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的總稱。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對象不合己意阻撓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觀念干涉非近親(不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喪偶婦女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離婚或復婚等。當然,這里所說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
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危害青年特別是婦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經濟負擔,同時也容易造成各種糾紛,影響群眾的生活、生產,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文明進步。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比較復雜,對此需要綜合治理。首先要大力開展這方面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繼續(xù)在婚姻問題上破舊俗,立新風。同時要加強這方面的執(zhí)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在處理具體問題時,要區(qū)別情況,劃清各種必要的界限,如包辦婚姻和父母代為訂婚但本人同意結婚的界限,買賣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說媒騙財和正當?shù)幕橐鼋榻B活動的界限等。對從事包辦、買賣婚姻的有關各方,包括包辦婚事、索取大量財物的第三者,交納財物的當事人,以及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媒人和其他有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人,均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有的還應視其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后果,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在干涉婚姻自由時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這里所說的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塞取財物的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常見的情況是: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卻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物,以此作為成婚的先決條件。實際上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只是罕見的例外。有時,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要部分財物,以此作為同意婚事的條件。應當指出,借婚姻索取財物同買賣婚姻是有嚴格區(qū)別的。兩者雖然都具有索要財物的共同特征,但是,買賣婚姻根本違背當事人(多數(shù)情形下是女方)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財物時,婚姻本身一般說來并不違背當事人的意愿;買賣婚姻中的財物是第三者(包括父母)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主要是當事人一方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財物雖然在性質上不同于買賣婚姻,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的此類行為比買賣婚姻更多,涉及面更廣,其危害性同樣也是不可低估的。它腐蝕人們的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妨害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往往會給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的生活造成種種困難。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人不是正當?shù)匦惺够橐鲎杂傻臋嗬?,而是借自由之名濫用這種權利;有的人甚至將自己當做待價而沽的商品,這當然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的,是違婚姻道德的。對于此類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幫助行為人改正錯誤,但不要以買賣婚姻對待。如因財物問題發(fā)生糾紛,包括在離婚時因此而發(fā)生的糾紛,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按照有關司法解釋酌情處理。
在認定和處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問題時,應當注意它和正當?shù)酿佡浿g的區(qū)別。男女雙方之間,以及一方對另一方的父母,出于自愿的贈與是完全合法的,這種贈與并非被迫付出的代價,即使價值較大也無可非議。此外,還應當注意借婚姻索取財物和借婚姻騙取財物的區(qū)別。在后一種情況下,騙財者并無與被騙者成婚的真意,這已經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自應根據(jù)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處理。
3.禁止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我國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為原則,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婚,否則即構成重婚。
禁止重婚是世界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違法重婚的,發(fā)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上和刑事上的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婚姻障礙),婚姻無效的原因,離婚的理由(這里指的是重婚者的配偶訴請離婚的情況,而不是重婚者本人訴請離婚的情況)。在刑事上,犯重婚罪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為重婚行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與有配偶者結婚的無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體。后一種情況,往往是由于有配偶一方的欺騙、隱瞞而造成的。
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應當對重婚作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所以,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亦應按重婚論處。
4.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這次修改婚姻法的大討論中,有一種意見主張擴大對重婚的解釋,其理由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有配偶者為了規(guī)避法律,與他人非法同居時,一般是不會以夫妻名義的。這種意見認為,即使不以夫妻名義,如果同居達到一定期間,或者生有子女,也應按重婚論處。我們認為,這種意見是不可取的,重婚與姘居不能混為一談。退一步說,即使要擴大對重婚或重婚罪的解釋,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任務,在修改婚姻法時采納這種意見是不適宜的。
對于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包二奶”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包者和被包者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自應按重婚對待,即使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應采取必要的法律對策。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原則的力度。首先,在原法中有關于禁止重婚的規(guī)定,繼之以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包二奶”等行為當然屬于依法禁止之列。其次,一方有重婚或有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行為,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再次,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詳見后文對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的釋義)。對于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上述有關民事后果的規(guī)定,是同《婚姻法》的民事法性質相適應的。
5.禁止家庭暴力。
1980年《婚姻法》中僅有禁止虐待家庭成員的規(guī)定,修訂后的《婚姻法)對此作了禁止家庭暴力的重要補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和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增長,家庭暴力問題受到更為廣泛的關注,在立法上應當加強防治家庭暴力的力度。當今世界,家庭暴力的存在是一個全球性的現(xiàn)象。70年代以來,聯(lián)合國通過了許多與此相關的公約、宣言和決議,通過立法措施消除家庭暴力,也是我國應當履行的國際義務。
何謂家庭暴力?其內容如何界定?一些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學者的見解不盡相同。在第48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中,將對婦女的暴力界定為對身體的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這種解釋可供參考。一般說來,國際社會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比較寬泛的。
家庭暴力發(fā)生于家庭內部,它較一般的虐待行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這些成員往往缺乏獨立生活能力或自衛(wèi)能力,在實際生活中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家庭暴力在實施手段上具有多樣性,主要表現(xiàn)為人身方面的行為,如毆打、傷害甚至殺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強迫為性行為等。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也應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
施暴者是出于故意的,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施暴行為在時間上是有一定連續(xù)性的,這也是家庭暴力的一個特點。對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即不應失之過狹,也不應失之過寬。過狹不利于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過寬也會給家庭生活帶來某種負面的影響。家庭生活是人們的私生活,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對隱私權和社會知情權之間的關系,對公權力的介入程度和形式,都是應當把握適度、妥善處理的。我們認為,對家庭暴力做過于寬泛的解釋是不相宜的,某些外國學者甚至把非婚同居者之間,同性戀者之間,已離婚的原配偶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也稱為家庭暴力,這種解釋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
6.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規(guī)定,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對滿足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職能的順利實現(xiàn),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是時有發(fā)生的,如言詞侮辱、不予適當?shù)囊率?、患病不予治療,以及居住上的歧視性待遇等。虐待可能表現(xiàn)為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xiàn)為不作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為的形式出現(xiàn)的,是表之于行為而不是僅僅表之于言詞的。虐待行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 待等,其情節(jié)和后果不盡相同。對此,應當對施虐者進行批評教育,或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加以處理。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的基本的生活單位,擔負著養(yǎng)老育幼、供養(yǎng)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職能。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行為,是法律嚴格禁止的?!斑z棄”是一個多義詞, 《婚姻法》中所說的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行為。
遺棄行為可能發(fā)生于不同親屬身份的家庭成員之間,如子女不贍養(yǎng)父母,父母不撫養(yǎng)子女,夫或妻不扶養(yǎng)對方;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撫養(yǎng)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贍養(yǎng)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兄、姐不扶養(yǎng)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扶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不扶養(yǎng)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等(參見后文中相關條文的釋義)。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我國《婚姻法》歷來都是依據(jù)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不同身份,分別使用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三詞的,其他一些法律,如《刑法》、《繼承法》等,則不作上述區(qū)別,將三者統(tǒng)稱為扶養(yǎng)。
[適用須知]
離婚過錯賠償,也叫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shù)姆芍贫取Uf到這里,很多朋友就不明白了,什么叫有過錯?哪種情況屬于過錯呢?根據(j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受害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也就是離婚過錯方賠償。具體的離婚過錯方賠償應滿足什么條件呢?
二、離婚過錯方賠償?shù)臈l件是什么?
離婚過錯方賠償是指過錯方對受害方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哪些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離婚過錯賠償呢?離婚過錯方賠償?shù)臈l件又是什么呢?
(一) 、離婚過錯方賠償首先需要滿足提起賠償?shù)男袨?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其他情形無法提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像平時大家所說的,、通奸、等等行為,都不能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因此,以上行為并不能造成多大損害,且不具有長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tài),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tài)。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的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
(三)、時間上的要求,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離婚過錯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shù)?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三、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
了解自己是否滿足離婚過錯賠償?shù)臈l件后,接著就需要了解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shù)膯栴}了。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受害方呢?標準是什么?
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shù)慕痤~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xiàn)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主題詞:家庭暴力;防范效果
中圖分類號: D9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0-000-01
序言
家庭是國家、社會最小的組成單位,它往往是由具有一定血緣關系或擬制血緣關系的、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在一起所形成的,組成婚姻家庭之前往往各自生活的家庭環(huán)境不一樣,所受的家庭教育理念也有諸多不同。既然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結合而成的,又有諸多的家庭因素的影響,那么它就具有不同的思想、認識和接人待物的方法,在家庭成員之間也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因自身利益受到侵犯而產生家庭糾紛,隨著家庭糾紛的進一步深化,矛盾的積聚,家庭中一些具有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會對相對弱小的家庭成員采取以暴力形式去侵犯其權益、權利或者是為維護自己在家庭中的權益、權利不受損害而采取暴力手段維護、奪取,這樣就形成了我們經常說的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一些成員對另外一些家庭成員實施的身體、精神、性等諸多方面的暴力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僅指家庭一些成員對家庭另外一些成員實施的身體的傷害。
我國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①。本文研究的家庭暴力是指廣義上的家庭暴力和我國法律規(guī)定上的家庭暴力,擬從家庭暴力的概念、分類、特點、形成原因和家庭暴力防范機構的設置、防范措施、防范誤區(qū)以及預期效果為著力點,根據(jù)調查研究分析案例,深入剖析家庭暴力的根源以及遏止家庭暴力發(fā)生的有效措施。
二、家庭暴力的分類及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分類
家庭暴力的分類是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家庭,推動社會向前發(fā)展致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它的有效分類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區(qū)分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性,認清事情的本質惡性;有利于我們構建新的防范制度,改進現(xiàn)有法律制度和機構設置;有利于警醒還處于懵懂中的家庭暴力傾向者和家庭暴力行為者,讓他們了解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是違法的,是可能犯罪的,明白其實施某種家庭暴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過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案件分析、數(shù)據(jù)調查研究,我們大致可以將家庭暴力分為三種類別,即家庭暴力(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多樣復雜性、主體的特定性、行為的冷酷性、行為的隱蔽性、實施過程的連續(xù)性、持久性、循環(huán)性、實施后果的嚴重性等特性。
因此,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嚴重后果必須引起廣大家庭、家庭成員、社會法制機構、救助機構的高度重視,加強防范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心理輔導以及家庭建設指導。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從古至今就存在,從國外到國內每個地方都有,只是體現(xiàn)的方式不一樣,但家庭暴力的形成是由于歷史、家庭、社會、經濟、傳統(tǒng)、個人等諸多因素造成的,細細分析就可以知道其形成原因。
(一)歷史因素
1.父權、夫權及其在社會建設中所處的核心地位
自從母系時代結束以后,男子在社會生產、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婦女逐漸在以農業(yè)生產為主的時代退居第二位,直至今天,“三綱五?!钡姆饨ㄅf思想依然束縛著部分人們,重男輕女的思想依然存在,許多封建流弊舊思想深深毒害著一代又一代的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靈,傷害著一代又一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體和心靈。
2.封建歷史文化流弊的根深蒂固
盡管我國廢除封建社會制度已經長達一個世紀多了,但封建歷史文化流弊依然根深蒂固,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更加肆無忌憚,進一步加強對家庭暴力實施者的侵害。
(二)經濟因素
家庭經濟矛盾是家庭暴力產生形成的又一誘因。往往在一個家庭中,由于經濟窘迫,在社會生活中所處的外在環(huán)境的影響下,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變得更加高,而面對自己家庭的經濟,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的一方就會受到另一方的蔑視、詆毀、羞辱甚至武力威脅和暴力對待。
(三)家庭和個人因素
家庭暴力實施者絕大多數(shù)有不良生活惡習、實施一方有心理變態(tài)、單親和重組家庭的原因、對家庭成員的支配、教育等觀點的不同等個人因素。
(四)法律和文化素質因素
1.法律因素。法律因素主要是家庭暴力主體的法律意識不強,社會干預不力。
2.文化素質因素。文化素質因素主要是文化差異,人格修養(yǎng)問題導致的素質差異。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形成來源于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需要我們每個家庭成員、家庭、社會、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法院、檢察機關、婦聯(lián)、居民委員會、鄰居、親朋等等共同努力,加強法制宣傳力度,擴大法律知識教育面,完善有關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的預防、控制,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四、家庭暴力防范效果
近幾年,通過法制宣傳和家庭暴力案件的曝光,以及對家庭暴力防范措施的進一步深化和改革,經調查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家庭暴力正呈逐年逐步下降的趨勢。其中,精神暴力(冷暴力)較高,身體暴力次之,性暴力最低,這說明家庭暴力的防范取得初步成效。同時提醒人們反家庭暴力需進一步強化并向精神暴力防范方向傾斜,調動各類媒體及輿論,加強反家庭暴力宣傳力度,實施社區(qū)、社會的輿論共管。關注高級知識分子家庭以及企業(yè)家家庭的生活,確保家庭的和諧發(fā)展,從而促進社會的進步。
五、結束語
我們深信,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制建設的完善和人們意識素質的提高,我們就能夠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降低其發(fā)生幾率,為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注釋: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參考文獻:
[1]斐岳責編.2008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guī)匯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11(第1版).
[2]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第1版).
關鍵詞:家庭暴力;社會救濟;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C96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7-4244(2010)06-0118-04
據(jù)全國婦聯(lián)的一項調查顯示,在30%的中國家庭,即1億個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以上是針對婦女的暴力。例如:甘肅省婦聯(lián)系統(tǒng)近5年來的接待中有25%左右是反映家庭暴力問題。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的與其它暴力傷害行為所不同的特點,致使家庭暴力認定難、制裁難、受害者難、取證難、尋求救助難,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和社會救助機制,家庭暴力屢禁不止,逐漸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家庭暴力及其危害性
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但是日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卻影響了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wěn)定,從某種角度來看,其危害性更強于普通的暴力犯罪。主要表現(xiàn)在:
(一)家庭暴力造成婚姻關系緊張
家庭本應是一個溫馨的港灣,然而家庭暴力無論是身體暴力、性暴力還是冷暴力都會使家庭處于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在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極易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據(jù)資料顯示,家庭暴力作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約占離婚案件的30%,個別地區(qū)達50%。
(二)家庭暴力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有統(tǒng)計資料顯示,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與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在一個充滿暴力、叱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大多患有恐懼、焦慮、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難與他人進行正常的溝通和交流,長大后極可能因心理的不正常而成為新的家庭暴力實施者,甚至仇視、報復社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全國未成年人犯罪抽樣調查顯示,有暴力傾向的未成年人中,七成以上曾遭受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危害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家庭的不和諧使家庭喪失了應有的功能,為社會增添了不穩(wěn)定因素,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安定。當所遭受的暴力超過肉體、精神的承受極限時,一些婦女在絕望無助的情況下,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據(jù)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罪與家庭暴力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我省因家庭、婚戀等矛盾引發(fā)的刑事犯罪案件也較為突出。據(jù)了解,蘭州女子監(jiān)獄在押女犯中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約占7.04%。
(四)家庭暴力阻礙女性自身及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
據(jù)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一項最新報告表明,中國婦女的自殺比例排在世界第三位,比男性高出25%,并且大部分出現(xiàn)在貧困和農村地區(qū),其中很多是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不歸路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無時無刻不生活在暴力陰影下,她們精神緊張,心事重重,注意力不集中,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不高,生產、學習和工作成效大打折扣,影響了她們的進步發(fā)展。社會的發(fā)展是全人類共同的事業(yè),需要包括婦女在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共同參與,從這個意義上講,家庭暴力也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
二、當前家庭暴力的救濟現(xiàn)狀
(一)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guī)定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一般的救濟方式分為三種,即自力救濟,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婦女,老人與兒童,他們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要實現(xiàn)自力救濟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對家庭暴力的救濟多依賴于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內的法律體系?!秼D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做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性規(guī)定。對造成輕傷以上的,《刑法》將對施暴方做出相應處罰;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將做出相應處理。此外,全國已有近30個省市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guī)及條例。例如:甘肅省于2004年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婦聯(lián)等部門聯(lián)合制定了《甘肅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guī)定》,對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救濟現(xiàn)狀的缺陷
1.立法缺陷
(1)我國現(xiàn)行法律針對家庭暴力雖有一些具體規(guī)定,但這些條款大都是從宏觀上立論的,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guī)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在《婚姻法》中也只是籠統(tǒng)的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準,導致了法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低。法律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后果及承擔的責任沒有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也沒有規(guī)定因家庭暴力產生傷害的賠償標準和限額,這使得司法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
(2)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jù)法規(guī)則。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報案或去醫(yī)院開具診斷證明。當對方否認有暴力行為時,便無據(jù)可查,僅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造成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認定難。
(3)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可依。《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但實踐中,受害婦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仍然困難。
(4)現(xiàn)行法律著重于制裁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行為,對于多發(fā)性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為缺乏制裁措施。另外,著重于對施暴者進行事后制裁,缺乏對家庭暴力正在發(fā)生及持續(xù)過程中的救濟措施。
2.司法不力
(1)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時考慮不到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該從輕時沒有從輕,該判刑時沒有判刑。有些警察認為這是家務小事,不用管;一些檢察官也認為是家務小事,無須公訴。當受害婦女到法院進行刑事自訴時,法官會盡量進行調解,而且調解時往往忽視婦女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從而使遭受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時的救濟,家庭暴力實施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2)執(zhí)法機構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現(xiàn)在因家庭暴力的執(zhí)法主體部門雖然多但不夠明確,各個主體部門之間的執(zhí)法還需進一步磨合,以及執(zhí)法程序不規(guī)范,也造成了對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總是游離于法律之外,受虐婦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3)一些受虐婦女往往希望維持家庭,她們投訴的目的只是希望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對方被拘禁或罰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關系破裂。如何確定司法機關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積極更妥當?shù)慕槿爰彝ケ┝σ彩秦酱鉀Q的問題。
3.消極社會因素
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中,還存在一些消極的社會、道德、倫理因素,影響了家庭暴力案件辦理,主要表現(xiàn)在,傳統(tǒng)社會仍舊認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圍內,恪盡本分地做個賢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顧子女、操持家務;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仍殘留在一些人的腦海中,認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則被認為是男人的附屬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觀念中,當男人運用暴力手段從肉體上精神上統(tǒng)治奴役女性時,是被容忍和允許的,打老婆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許多人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仍停留在“家務糾紛”層面上。社會公眾對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難以理解,并因此責備受害婦女,使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當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律師向受害婦女親朋鄰居乃至社區(qū)工作人員取證時,他們含糊其詞,甚至拒絕作證,造成取證困難,受害婦女權利難以保障。
4.自身認識缺陷
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為了維護家庭的“面子”而極力掩蓋,認為那是家丑,同時懼怕遭來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聲張。部分女性經濟地位的相對低下,認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為了養(yǎng)家,在外面奔波勞累,回到家中發(fā)發(fā)脾氣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司法救濟途徑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預效果和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針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xiàn)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在一定數(shù)量的家庭發(fā)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shù)量和家庭數(shù)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shù)量并不容忽視。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guī)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xiàn)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xiàn)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二)進一步健全社會救濟途徑
司法機關依法對施暴者進行懲處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的一個有效措施。不過,《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權,以私人自治為主,國家公權適當干預為輔”理念,且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員私人的自治空間,理應成為國家公權審慎介入的“特區(qū)”。因此,我們必須依托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力,以公安司法機關的有力執(zhí)法為后盾,發(fā)揮社會調節(jié)組織、心理咨詢組織、婚姻家庭救助組織等社團在預防和調解家庭暴力方面的特殊作用,建立一套社會綜合性維權機制。我們還要充分發(fā)揮與受虐婦女互動的人際網絡的作用,包括家人、親戚、朋友、同事或宗教團體,最大限度的幫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同時要對以家庭暴力引發(fā)的“以暴制暴”案件給予最大的同情與寬容,要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的理論引入到此類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
(三)提高婦女的反家暴意識
盡快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基礎。提高婦女的文化修養(yǎng),增強婦女的法律保護意識,提升婦女的經濟地位,增強婦女的社會參與能力,使她們從家庭束縛中解脫出來,積極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盡量減少在家庭中對丈夫的經濟依賴。要教育婦女認真對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認識到如容忍了一次就會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在遭受暴力時應及時請求基層組織及相關機構出面協(xié)商解決,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與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險不應再以“家丑不可外揚”來約束自己,要大聲求救或尋找機會報警,在受傷后要及時救治,要求醫(y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紀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鑒定創(chuàng)造條件,最好在第一時間到派出所,請求他們開出驗傷通知書,到指定醫(yī)院驗傷或司法鑒定部門作傷情鑒定,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證據(jù)。
(四)構筑新時期家庭倫理道德體系
家庭暴力的增多與家庭倫理道德建設的滯后與滑坡不無關系。市場化對傳統(tǒng)道德觀念的沖擊是導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個主要原因。一般認為,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而道德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二者是既分離又相關聯(lián)的社會控制力量,是分不開的。要避免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在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法律規(guī)范的同時,還需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況且婚姻家庭大都帶有人生自我認識、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質,主要訴諸于人的自律精神,訴諸于人的良知。只有讓家庭倫理道德觀念深入人心,繼續(xù)發(fā)揮中華民族互敬互愛等優(yōu)秀的傳統(tǒng)家庭倫理道德,才能從潛意識里制約施暴者的外在行為,從而從源頭上杜絕家庭暴力的蔓延,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權益,構建平安和諧的社會。
(五)借鑒國外的法律和司法實踐經驗
1.受害人可以申請禁止令。在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請禁止令(保護令),禁止施暴者靠近處于危險中的婦女及子女。保護令的內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間內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請人,限時搬出申請人的住所等。如果違反禁止令的行為人,除了有可能引發(fā)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視法官的訴訟程序和受到制裁外,還可能被處罰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訴。目前,我國部分地區(qū)也在試行此制度。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嚴重后果,降低了婦女受到嚴重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2.設立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歐美等國家的一些地方,設立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庭,選派專門人員,依專門的程序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為受害婦女提供更為及時,方便有效的幫助。同時,也積累了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經驗資料和信息,為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積極的推廣作用。目前,我國山西、湖北等多個省市的法院也在這方面作了有益嘗試。
3.對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罪重判。以在美國為例,家庭暴力案件的重罪可判刑28年以上。美國《模范法典》第203條規(guī)定,加重對再次或反復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刑罰。被告當庭承認作有罪答辯或因在5年之內再次或反復實施暴力犯罪而被定罪的,對他的懲罰將在州法律規(guī)定的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個刑罰幅度,或者比照州法律中對慣犯的刑罰規(guī)定來處理。加重刑罰可以威懾一些犯罪人,使那些有可能受到加重處罰的犯罪人相信,與其被監(jiān)禁,不如停止暴力行為。英國設立“家庭暴力注冊簿”,因家庭暴力被處以6個月監(jiān)禁者將被登記在“家庭暴力登記簿”上7年,而被處以兩年半及以上刑期者將被終生注冊在案,以便警方和他們日后的新歡核實其過去的劣跡。這是英國政府推出的旨在幫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況,幫助新結識的伴侶認清對方的一項舉措。
4.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就受虐引起的各種損害要求經濟賠償。賠償內容可以包括:工資損失、醫(yī)療費用、財產損失、咨詢費用、逃避暴力的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生活費等。依據(jù)挪威的《暴力賠法》,對暴力受害人的最高賠償額可達100萬挪威克朗。
1、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婦聯(lián)干部卻力不從心。從近年來婦聯(lián)接訪的來訪案件中,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主要部分,約占30%以上。即使是其他類別的涉及到婚姻家庭類的投訴案件,如婚外情、經濟糾紛等,家庭暴力也貫穿其中。家庭暴力是農村婦女的主要原因。遇到此類案件,婦聯(lián)組織難以有較大的作為,有力不從心之感。往往是與鎮(zhèn)、村干部聯(lián)系,深入家庭調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惡習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離婚,也只能教給她一些自我保護措施,如再打你時,可以向110報警,向村委會求救,打傷了要做傷情鑒定,或者及時呼喊,讓其他人知道等。但報了警,找了村委會,也只能管一時,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時是越報警,越找村委會,打得越厲害,反正夠不上判刑的條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沒有其他辦法。
2、經費緊張,給反家庭暴力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在經濟落后地區(qū),辦公經費緊張成為制約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瓶頸。婦女維權有時需要深入基層,調查了解情況,做當事人工作,這樣就需要一些交通費。來婦聯(lián)求助的婦女,多數(shù)既無錢,又不懂法,有許多連費都交不起,更不用說請律師了,而法院對免交、緩交訴訟費的條件要求比較嚴格,這樣受害婦女就要求婦聯(lián)給予幫助,但婦聯(lián)沒有辦案經費,根本無法滿足這些婦女的要求。
3、家庭暴力沒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在現(xiàn)實生活中,部分群眾甚至一些政府部門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只能由婦聯(lián)進行調解,助長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1、婦女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shù)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shù)慕饷撏緩降那闆r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
2、暴力家庭中的孩子,是直接或間接的嚴重受害者。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帶來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shù)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暴力家庭中成長大的孩子營造的家庭,也可能會出現(xiàn)暴力,惡性延續(xù)現(xiàn)象。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fā)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3、暴力的發(fā)生,常常會傷害很多人,包括夫妻、子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朋友等,影響一個家庭甚至整個家族和睦。
4、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社會發(fā)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yè),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fā)展的創(chuàng)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fā)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
導致家庭暴力現(xiàn)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筆者認為,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文化根源?!澳凶鹋啊?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shù)千年;“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理所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侵害婦女、子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化。直至今天,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家庭。
2.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tǒng)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yōu)越感”得到了體現(xiàn),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yè)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3、婚姻質量低,夫妻間相互調適能力差是自身原因。在現(xiàn)實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維持型婚姻現(xiàn)象較為常見。由于婚姻基礎不牢固,又不能共同努力的建造感情,婚姻主體無力使婚姻關系健康發(fā)展,不能妥善地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出現(xiàn)的各種矛盾,而且對待事實上的死亡婚姻不能采取理智的態(tài)度,夫妻雙方的思維方式和意識慣性使之對解決這類婚姻問題時,多表現(xiàn)為感情沖動,缺乏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因此,在矛盾激化時,雙方為了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不理智的態(tài)度和方式來對待對方,導致暴力行為發(fā)生和升級。
4、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社會原因。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官員,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
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的滋長。無主管部門管理,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據(jù),這使家庭暴力成為一個難以制止的社會死角,也是家庭暴力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要有效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從如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1、完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近年,由、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以及全國婦聯(lián)等七部門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出臺后,針對家庭暴力屢禁不止的狀況有所緩解。但長期以來,有的施暴者認為他打妻子,根本沒有涉及到違法、犯罪的問題,所以才肆無忌憚。如果有了法律的制約,那些施暴者是會考慮打妻子的法律后果的。
【關鍵詞】家庭暴力;婦女權益
一、社會背景
家庭暴力屬于家庭沖突的表現(xiàn)形式。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國際社會尚對這個問題的關注不多。而現(xiàn)在,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它是一個跨越種族和階層的全球性問題,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婦女是主要的受害者。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為當前世界各國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內容之一。i
美國社會學家的調查研究表明:在美國,近1/4的被謀殺者與自己的家庭成員的暴力有關,所有婚姻中有2/3至少會發(fā)生一次暴力。ii在巴布亞新-幾內亞,67%的農村婦女和56%的城市低收入婦女遭受過虐待。在智利的圣地亞哥,80%的婦女承認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加拿大,每4個婦女就有一個人可能會在其一生中的某個時刻遭到擾。在法國,95%的暴力受害者是婦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婦和77%的職業(yè)婦女遭到過丈夫的毒打。iii
在我國,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中國內地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20世紀90年代中國內地的家庭暴力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國婦聯(lián)處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護婦女權益的案件12.89萬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約占30%左右。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為男性。iv在200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十周年之際,全國婦聯(lián)做了該法實施情況的抽樣調查,調查表明,在被調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自己的配偶動手打過,有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國每年至少有10萬個家庭解體。v聯(lián)合國健康與人權委員會總干事唐·沙拉拉指出:當今婦女所遭受的最大災難就是“家庭暴力”。vi所以必須盡快在法律及社會救助方面采取措施,在社會上宣傳并喚醒廣大受暴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防治家庭暴力。
在國際上,開始關注并探討家庭暴力問題,是從70年代開始的。聯(lián)合國1979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一個涉及婦女權益的最重要的國際文書。公約雖然沒有直接論述暴力的條款,但它把對婦女的暴力當作一種歧視形式。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內羅畢提高婦女地位前瞻性戰(zhàn)略》,對關于婦女所遭受的暴力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論述。包含的內容如下:一是揭示了暴力存在的普通性和危害性;二是強調應給予受害婦女以特別關注和綜合性援助;三是突出了政府在預防暴力及幫助受害婦女方面的作用。這一文件為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采取反暴力行動提供了一個初步的框架。1985年聯(lián)合國通過了第一個關于對婦女施暴問題的決議;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又取得了兩項重要成果,一是婦女人權寫入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二是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這是婦女運動中帶有里程碑性質的文獻,它標志著維護婦女人權有了突破性的進展。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繼續(xù)高舉反對對婦女施暴的旗幟,其《行動綱領》將這一主題列為12個關切領域中的第四項。這表明,反對對婦女施暴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優(yōu)先領域。vii
許多國家對于防治家庭暴力已經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卓有成效的社會救助體系。雖然我國為貫徹落實《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2001—2010),為了維護遭受家庭暴力婦女的權益,由婦聯(lián)和民政部門倡導,在全國各地區(qū)的社會救助管理站內設立反家庭暴力的庇護所,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生存、生活和安全的保障,但是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還處于探索的階段。
二、學術背景
目前,我國的學術界對家庭暴力的介入研究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從宏觀的角度,要求在社會、政治及法律改變的前提下,探討如何盡量從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懲治家庭暴力;二是從微觀的角度,主張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護所等直接針對案主的服務。
1.關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
通過文獻檢索表明,我國正處于反對家庭暴力研究的初級階段。關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以論文形式公開發(fā)表的以法律的角度主要是從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類型、表現(xiàn)形式、消極后果和對策來探討家庭暴力。關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實證研究以書籍形式出版的主要是香港大學劉夢的博士論文《中國婚姻暴力》,其系統(tǒng)地運用質性研究方法,對婚姻暴力進行了深入系統(tǒng)的研究。為中國的婚姻暴力現(xiàn)象提出了一個解釋性的框架。但是劉夢只是分析了婚姻暴力存在的原因、形式和婦女自身的主觀因素,并沒有涉及到社會力量怎樣幫助婚姻暴力中受虐婦女脫離困境。廈門大學的蔣月教授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規(guī)劃項目《福建省家庭暴力現(xiàn)狀與對策研究》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中國家庭暴力問題實證研究——以福建省為例》,以在福建五地實地調查所獲數(shù)據(jù)為主要依據(jù),分析了大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及對暴露在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的影響;但蔣月教授等人所做的研究并沒有涉及到反家庭暴力之社會救助方面的內容。
2.關于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機構的研究
國外學術界和法學界,關于反家庭暴力的社會救助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已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一整套系統(tǒng)和較成熟的理論、制度及措施。比如,美國的限制令或保護令的實行、丹麥庇護所的普遍設立(33家)、英國的多機構間合作以應對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經驗,均值得我們借鑒。
西方國家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多由民間組織辦在高度保密的隱蔽處,并有經過系統(tǒng)培訓的專業(yè)人員進行醫(yī)療、心理治療、技能培訓等全程服務,令受害婦女更具安全感和可信度。viii從而對受害婦女起到切實的幫助作用。但是,受害婦女入住庇護所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必要時,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請禁止令(保護令)。
目前,我國學術界關于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以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相關文章,主要有:上海社會科學院陳琪的碩士畢業(yè)論文《受暴婦女庇護救助研究》,陳琪通過對南京、徐州、鄭州、上海和河北等地的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實地調查研究,詳細分析了我國家庭暴力庇護所的現(xiàn)狀、運營機制、存在的問題并且與一些西方國家的家庭暴力庇護所進行了比較。陳琪將我國現(xiàn)在存在的受暴婦女庇護所形式分為四種:(1)無固定場所的庇護所。我國無固定場所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模式在總的婦女庇護所中所占比例不高。在陳琪收集的資料中僅僅有兩所流動庇護所—河北遷西縣法律服務中心和陜西省婦女理論婚姻家庭研究會。無固定庇護所的運行機制為由婦聯(lián)組織出資為無家可歸的受害婦女提供一個短暫的住所。(2)依托企業(yè)模式的婦女庇護所。依托企業(yè)模式的婦女庇護所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庇護所模式,大多由婦聯(lián)組織依托民間企業(yè)而創(chuàng)建的。所依托企業(yè)的負責人大多為女性。(3)社區(qū)庇護所。社區(qū)模式的婦女庇護所主要是由婦聯(lián)牽頭,依托街道和社區(qū)成立。婦聯(lián)主要負責婦女庇護所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導,而社區(qū)負責住宿、飲食、簡單的心理疏導、調節(jié)和聯(lián)系其它相關部門的工作。(4)婦女救助站。救助站模式的庇護所一般是由婦聯(lián)組織和民政局聯(lián)合創(chuàng)辦的。民政局下屬的救助站為受害婦女提供食宿、安全以及簡單的醫(yī)療服務,而婦聯(lián)組織主要負責夫妻調解,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咨詢、法律援助以及協(xié)調相關機構。ix曾雪鳳《淺談家庭暴力中受害婦女的醫(yī)療社會救助》,從醫(yī)學社會學的角度論述了醫(yī)療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醫(yī)療救助現(xiàn)狀的不足之處,并為醫(yī)療救助的發(fā)展提出了建議。劉冉冉《家庭暴力法律救濟體系的研究》,針對我國現(xiàn)階段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體系在實踐操作上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以形成一個配套、較為完善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保護制度,從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體系。x袁素玲《家庭暴力公共干預研究》,從社會性別的視角,在概述家庭暴力問題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及公共干預的現(xiàn)狀,比較借鑒國際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qū)反家庭暴力的做法與經驗,從立法、司法、行政、社會救助等方面深入研究我國家庭暴力公共干預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我國家庭暴力公共干預的對策。xi
三、文獻簡評
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家庭暴力僅僅是探討了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如何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中施暴者。至于立法層面上,2001年4月頒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將“家庭暴力”規(guī)定于法律中。但是,我國至今沒有反家庭暴力的全國性的專門立法,導致法律實踐中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和救濟力度不夠。由此可見,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是一個尚未解決并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要課題。
第二,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研究家庭暴力,主要是在家庭社會工作和家庭社會學的領域內有所建樹,但是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內容,并且沒有與其他如法律、醫(yī)療機構、政府部門等聯(lián)系起來,也沒有涉及到家庭暴力庇護所方面的內容,而現(xiàn)存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卻缺乏經過專業(yè)訓練的社會工作者。
第三,少數(shù)研究我國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資料顯示,并沒有對設在社會救助站內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有專門系統(tǒng)的研究。
我國眾多學者從不同的學科角度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系統(tǒng)的研究,卻沒有學者對社會救助站內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做過專門系統(tǒng)的研究。但是,前文文獻為本研究提供了比較豐厚的背景知識與研究啟示。家庭暴力的發(fā)生是由社會歷史的、現(xiàn)實和個人的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且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隱蔽性和施暴主體親屬身份性,僅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對防治家庭暴力有顯著的療效,以社會救助作為法律手段的補充則是挽救婚姻、穩(wěn)定社會必不可少的措施。
注釋:
i高小賢.“擴大社會支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群眾出版社,2000.
iiJ.羅斯·埃什爾曼.家庭導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iii白潔.家庭暴力若干問題探析[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1).
iv吉朝瓏.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研究[J].河北法學,2009,27(9).
v張紅艷.醫(yī)療機構參與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湘潮·理論政法論壇,2007(1).
vi倪婷.關于家庭暴力所涉人權問題的國際法研究[J].婦女權利,2006(2).
vii巫昌禎.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況[M]. 防止家庭暴力研究.中國法學會、英國文化委員會、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等主編..北京:群眾出版社,2000.
viii陳琪.受暴婦女庇護救助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2008.
ix陳琪.受暴婦女庇護救助研究[D].上海社會科學院,2008.
A
強制報告制度
強制報告制度是指特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fā)現(xiàn)特殊主體遭受家庭暴力時,必須向特定部門報告的制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女性、兒童及老人居多,其中部分人群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由于行為能力的限制,自己無力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家庭暴力行為本身具有隱蔽性,難以為外界發(fā)現(xiàn),因此,對特殊人群給予特別的保護措施十分必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睆娭茍蟾嬷贫戎饕ㄒ韵聝热荩?/p>
1.強制報告的主體。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包括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這些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有更多機會接觸到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理應負有注意并報告家庭暴力的義務。
2.強制報告的對象。強制報告的對象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而是針對某些特殊人群的家庭暴力,即針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斗醇彝ケ┝Ψā房倓t中規(guī)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把強制報告對象限定為特定人群,既強化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也體現(xiàn)了制度的適當性,平衡了公權力介入家庭與公民自決權的關系。
3.強制報告的條件。首先,出現(xiàn)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其次,該情形是報告義務主體“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報告義務與工作職責相關聯(lián)。如在工作之外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行為,發(fā)現(xiàn)人并無法定報告義務。再次,報告義務主體需向公安機關報案。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有利于及時制止家庭暴力。
4.違反報告義務的責任。強制報告是特定機構和人員的法定義務,如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受到處分。但由于需要報告的情形包括“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誤報。對此,只要報告人出于保護受害人權益的正當目的,即使報告有誤,也不應追究其責任。
5.報案人信息保密。為了避免負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因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不愿意或不積極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強制報告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強制報告制度旨在及時有效救助家庭暴力中的特殊受害人群,可以防止家庭暴力繼續(xù)發(fā)生甚至演變成惡性案件,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濟,彰顯了對弱勢人群予以特別保護的價值理念。
B
告誡制度
告誡制度是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訓誡、教育、警示等非強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一種治安行政指導制度。
家庭暴力行為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加害人會受到治安處罰或刑事制裁。但如家庭暴力行為尚未達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的標準,則公權力無法主動干預,受害人自救困難,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通過告誡制度將還沒有達到行政處分程度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納入告誡范圍,為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情節(jié)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备嬲]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告誡制度的適用范圍。告誡制度適用的對象是“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加害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1)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5)有立功表現(xiàn)的。公安機關可以結合上述規(guī)定,判斷加害行為人是否屬于告誡對象。
2.告誡屬于行政指導性質。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在其所管轄的權限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需要,依據(jù)國家法律或政策,適時靈活地采取引導、勸告、建議、協(xié)商、示范、制定導向性政策、有關信息等非強制性的手段,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為。告誡書是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加害人進行教育和懲戒的措施,性質上屬于行政指導范疇。告誡書并沒有對加害人的實體權利作出處分,因此,這一行為不涉及行政訴訟。
3.告誡的內容。告誡書包括以下內容: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其核心內容是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是通過書面形式對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要求加害人糾正不法行為,并告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等。
4.特定組織和機構負有查訪監(jiān)督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jiān)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由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xié)同公安派出所查訪、監(jiān)督加害人不再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體現(xiàn)了行政干預與社會參與的有效對接,有利于增強告誡這一行政指導性措施的權威性,為告誡功能的實現(xiàn)提供了組織保障。
告誡書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可以解決口頭警告約束力不強、效果不明顯的問題,有效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fā)生和惡化升級,切實保護受害人權益。二是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公安機關按照規(guī)范程序進行調查取證,對加害人發(fā)出書面告誡書,有利于及時固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jù),為受害人將來可能面臨的民事訴訟提供有力支持,一定程度上破解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家庭暴力舉證難的困境。
“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是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告誡制度豐富了中國公權力適度干預家庭暴力的手段,發(fā)揮了教育、矯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探索出公安機關主動靠前干預家庭暴力的有效路徑。將這一源自中國本土的公權力適度干預輕微家庭暴力的手段,上升為一項普遍實行的、以行政教育指導為主要內容的國家法律制度,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制度創(chuàng)新,也為國際反家庭暴力立法增添了中國元素。
C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免受暴力行為侵害而做出的一項司法救濟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通過事前和事中干預方式,增加了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式和干預力度,是國際上公認的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設專章共10條,對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人、申請形式、管轄法院、適用條件、保護措施、有效期限、送達執(zhí)行等內容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guī)定了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責任,構建了完整的人身保護令制度。具體分析如下:
1.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人。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不告不理,要啟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應當由當事人申請。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本人可以提出申請。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程序。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的設計,既要便于受害人申請、也要便于人民法院辦案,同時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據(jù)此規(guī)定,申請人身保護令應當采用書面方式;但如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條件。申請人身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其中第3項最為重要,即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證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
4.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5.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理時限。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案件,可以單獨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6.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xié)助執(zhí)行。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