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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原告基本情況
民事訴訟狀的內容一般包含:原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署名與時間。只要寫清楚這四項內容就好了!
1、自然人
原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為便于聯(lián)系,要求當事人提供聯(lián)系地址和電話,原告應當填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為訴訟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訴狀中注明字號。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的業(yè)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yè)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yè)主的自然情況。
個人合伙組織以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有字號的,應在訴狀中注明字號。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
原告明知被告被監(jiān)禁、被勞動教養(yǎng)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監(jiān)禁、被勞動教養(yǎng)的處所以及被告原戶籍地。
2、法人和其他組織
原告、被告是法人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實際營業(y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還應提供實際營業(yè)地址。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屬于《民訴法》規(guī)定的”其他組織”,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二、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民事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在狀中則表現為原告請求法院審理的具體事項。訴訟請求的提出應當明確、合法、具體,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請求,切忌含糊、籠統(tǒng),更不可無視事實和法律提出無理或非法的要求。
三、事實與理由
事實和理由:這是民事狀的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首先,應針對訴訟請求,全面、客觀、詳細地闡明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或被告侵權的事實。主要寫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雙方糾紛的發(fā)生和發(fā)展情況,當事人之間爭執(zhí)的主要焦點和雙方對民事權益爭執(zhí)的具體內容,與案件有直接關聯(lián)的客觀情況和實質性分歧意見。然后,依據事實,分析出雙方糾紛的性質,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闡明理由,分清是非責任,以論證其訴訟請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四、署名和時間
訴訟應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
原告授權他人代為的,必須有明確的代為的授權,但訴狀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
訴訟上簽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訴狀時間不一致的,原告應注明實際遞交的時間,以實際遞交訴狀的時間為正式時間。
民事狀(一)
原告: xxx (及個人基本信息)
法定人: xxx (及個人基本信息)
被告: xxx (及個人基本信息)
案由:撫養(yǎng)費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拖欠的撫養(yǎng)費x元,并一次性支剩余 年的撫養(yǎng)費,共計x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xxx和xxx于x年x月x日結婚,原告在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和xxx因感情不和于x年x月x日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原告由xxx扶養(yǎng),被告每個月向xxx支付原告的撫養(yǎng)費360元,在遇到重大花費時由被告和xxx各承擔一半,履行自己的撫養(yǎng)義務。在離婚后被告多次拖欠因該支付的撫養(yǎng)費,現自x年x月起已累計拖欠x元,為了原告的健康成長,讓被告履行一個做父親的法律責任,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yǎng)費 元,同時鑒于被告在此之前的拖欠行為,為了保障原告日后的生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將原告在18周歲之前每月的固定撫養(yǎng)費(不包括重大花費部分)x元一次性支付,同時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本狀副本1份
原告身份證1份
被告和xxx的離婚證復印件1份
被告和xxx的離婚協(xié)議1份
民事狀(二)
原告:,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聯(lián)系電話:
被告:,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
2、請求依法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500元/月至18周歲;
3、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及相應債務;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 月 日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領取結婚證; 年 月 日生一女兒,名為 。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性格極為不合,夫妻關系漸行漸遠,目前雙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繼續(xù)夫妻關系將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訟,請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欠房租逃跑可以報警嗎
當然是可以報警的,但是欠房租是民事糾紛,警察一般不會管。
建議直接到法院起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給法院立案庭審閱:
1、民事起訴狀一份(如果被告不只一個人,則需要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
2、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原件給法院審閱,法院審閱后自己保存,復印件交法院立案庭)
5、被告拖欠房租的證據,主要指的是租賃合同。
案情:2002年10月29日,煙臺市民張春昌、徐強二人以在轉播的電視節(jié)目上擅自加載廣告的行為違約為由將煙臺市廣播電視局、煙臺市有線廣播電視信息網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轉播的電視畫面上加載廣告,公開賠禮道歉,返還原告交納的電視接收費, 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2003年1月18日,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判決書,以《有線電視用戶證》上未載有在電視節(jié)目中插播廣告及如何插播廣告事項為由,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對此并無約定,故原告提出停止插播廣告的要求與約與法無據,駁回原先的訴訟請求。2003年1月28日,兩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2003年6月3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不為民事糾紛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市民張春昌、徐強因不服一審法院對因當地廣播電視部門在其轉播的電視節(jié)目上擅自加載廣告構成違約一案的判決而提起的上訴。據悉,1999年7月21日,王忠勤一紙訴狀將西安有線電視臺告上法庭。這是全國首例此類案件,該案在西安市碑林區(qū)法院宣判,代表用戶討說法的西安市民王忠勤一審勝訴。然而幾個月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王忠勤最終敗訴。2002年月21日,福鼎市有線電視用戶包崇雄便以福鼎有線電視臺任意插播電視節(jié)目為由,一紙訴狀將該臺告上法庭。目前該案結果未知。
該類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當事人一方為普通公民,一方具有政府支持的壟斷行業(yè),力量對比玄虛。另外,由于該種行為社會影響大,電視收視的用戶太多,由于侵害對象多,在實踐中,有的人沒有意識到被侵權而沒有提起訴訟,有的人可能因損失不大而沒有提起,也有的因不知如何索賠或考慮到訴訟費用等原因也未提起訴訟?;跍p少訴累,提高效率考慮,有的學者提出了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在當事人不確定時引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即集團訴訟制度。但實踐中,這種訴訟很難進行,原因一是我國公民法制觀念和意識尚未達到該水平,全體受害人共同提出索賠的可能性較小。二是集團訴訟本身存在著弊端,因為如果僅有一部分人提起訴訟且成功,未參加訴訟的人照樣可以依別人的判決而從中獲利。
二是被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并且構成違約,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適用存在著爭議,因此,當事人是選擇民事合同糾紛、民事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還是提起行政訴訟達到制止被告的違法行為的目的,值得探討和深思。筆者認為,有線電視接收用戶根據規(guī)定繳納收視費后,與有線電視單位的有線電視服務合同就依法成立。而本案,二審法院以爭議不屬于民事糾紛為由駁回上訴,更值得深思。用戶已按約繳納收視費,就應該接受保質保量的電視訊號,而有線電視單位任意在其轉播的電視節(jié)目上加載廣告,擋住了原有節(jié)目上的部分內容,已破壞了原有電視節(jié)目的完整性,因此,認為有線電視單位未在公平的原則上履行其義務。并且,對于該種電視轉播服務應理解為保質保量、完整全面的服務,而不應理解為存在著瑕毗的服務。而實際上目前有線電視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既不符合相應標準,甚至是違反了行業(yè)管理法規(guī)所確立的通常標準,也不符合雙方當事人關于提供和接受完整、全面的收視服務這一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三、筆者認為,對于典型的案件嚴肅執(zhí)法,就會給同行業(yè)以一個極好的警醒,提醒該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要把用戶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心頭,而不是將"錢"和"利潤"建立在用戶的利益之上。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法律如果對違約者,尤其是將用戶的利益放在一邊,只追求自己的利潤的違約者放任自流,無疑就是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人的鼓勵和縱容。
(一)兩審終審制約了上訴的功能
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在當今各國普遍采用三審終審制的趨勢下,可謂是獨樹一幟。在審級制度的設置上,公正與效率似乎總是存在難以克服的矛盾:審級越多,當事人有更多的上訴機會,有助于減少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反之,減少審級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卻可能造成無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的民訴法規(guī)定絕大多數的一審案件是基礎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中級法院是終審法院。但是相對與省高院和最高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水平、業(yè)務能力偏低,地區(qū)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存在著偏差,由此對司法統(tǒng)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其次,在我國行政化的司法體制下,上下級法院之間存在著經常性的業(yè)務聯(lián)絡,因此通過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互制約來實現司法公正往往難以做到。“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這種行政依附,對兩審終審制構成了嚴重的威脅?!?/p>
(二)全面審查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
基于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上級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變更上訴請求以外的第一審判決內容?!安桓娌焕怼弊鳛槊袷略V訟的基本原則之一,強調民事程序中當事人意思的主導性。這一原則不但適用于初審,也同樣適用于上訴審?!蛾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條卻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使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fā)現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睘榱朔鲜霰锥耍?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比欢?,究竟如何“圍繞”是否等同于以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為限,上述規(guī)定并未做進一步的解釋,導致在理論界與司法界均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三)“終審不終”損害司法權威
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訴訟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舉足輕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決的最終性和權威性。判決的終局性促進了司法制度的可預測性和一致性。民事判決力的正當性基礎就在于司法的終局性。這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應有之義。與上訴制度的缺陷密切相關的是再審程序的問題。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己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協(xié)議發(fā)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然而正是“為發(fā)現并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提供多種手段和途徑”,導致人民法院終審裁判的權威性受到極大的削弱,并進而影響到民事司法的整體權威性?!安徽撌裁磿r候,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發(fā)現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審或再審,這不僅有害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的安全性、穩(wěn)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wěn)定性,而且嚴重違反訴訟時效制度”。再審程序作為我國兩審終審制的補充確實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不過這種“補充”早己突破了其作為一種例外救濟的或然性,使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違背了當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重構性完善
(一)適當限定上訴條件,嚴防濫訴行為之發(fā)生
我國的上訴條件過于寬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會為一些當事人的濫訴提供可乘之機,并嚴重影響上訴功能的發(fā)揮及其目的之實現,并導致訴訟成本之增加。無論從哪個角度說,我們都沒有理由不對上訴加以適當的限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其加以進一步的限定。
1.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具有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又稱不服利益,是指原審法院做出的于當事人不利,而由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要求上訴審法院予以改判的判決結果。
2.尊重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從立法上認可當事人不上訴之合意。所謂不上訴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審級制度的適用。若有此等合意,則無須持上訴期間之經過,判決即于宣示時確定。
3.從爭議金額或案件類型方面對上訴予以適當限制。這是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納的一種通常的限定上訴方法,其主要理論依據源于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即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的過程或者法院指揮訴訟從事審判的過程,不應使國家,也不應使當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犧牲。
(二)確立附帶上訴
我國應當借鑒大陸法系的先進立法經驗,在民事訴訟的上訴程序中確立附帶上訴制度。附帶上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附帶上訴只能針對上訴人提出附帶上訴是針對原來的上訴而言的,附帶上訴中的上訴人是原上訴中的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中的被附帶上訴的人是原來上訴中的上訴人。附帶上訴是以上訴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帶上訴,如果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因上訴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訴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二,附帶上訴在被上訴人的上訴期間屆滿,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或判決做出之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訴以后,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則他也是上訴人,此時不作為附帶上訴處理。第三,提起附帶上訴應當向上訴法院提交附帶上訴狀,并在附帶上訴狀中載明上訴的理由。與上訴人應當提交上訴狀一樣,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也應當提交附帶上訴狀,而不得以口頭形式提出。附帶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理由。此外,提起附帶上訴應當交納訴訟費用。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以后,法院應當同上訴人的上訴一同審理。
三、結語
在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過程中,作為民事訴訟制度有機組成部分的上訴制度的完善應當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應有的重視。上訴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層面上需要因應社會政治經濟的發(fā)展,樹立體現時代的特點和精神的現代司法理念;在技術層面上,應當以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的區(qū)分為基礎,合理確定各審級的功能,同時對上訴審理范圍、方式和上訴審的各種裁判種類的具體適用問題,通過對上訴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價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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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過著同居生活,當發(fā)現對方已經結婚后,才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日前,河南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事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聶某要求被告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0元的訴訟請求。
現年26歲的聶某系云南省華坪縣農民。2001年11月,聶某在烏魯木齊市某單位打工時,認識了在該市打工的鄭州市中原區(qū)須水鎮(zhèn)農民宋某。雙方一見鐘情,并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底在烏魯木齊市等處租房同居生活。2002年6月,宋某離開烏魯木齊市回原籍生活。聶某隨后也于來到了宋某的家,但令聶某沒有想到的是,宋某早已結婚。氣憤的聶某一紙訴狀將宋某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同居關系,并要求宋某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在沒有進行合法登記情況下,進行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原告聶某要求解除與被告宋某之間的同居關系,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具備合法正當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原告聶某要求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鍵詞】民事訴訟公益訴訟公共利益
1997年4月,中國公民王英的丈夫酗酒而死,年僅41歲,王英一紙訴狀把酒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酒廠賠償精神損失費60萬元,并在酒瓶上加注“飲酒過量會導致中毒死亡”的標記,該案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王英均敗訴。訴訟期間,酒廠多次表示愿意給王英以經濟援助,但拒絕在酒瓶上加注警示標志。王英認為,自己之所以費勁打官司,并要求被告在酒瓶加注警示標志是為了廣大的活著的消費者的利益。
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有些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裁定中,常常會有這樣的表述:該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或者該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相對人。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無可厚非的。
由于我國缺失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雖然有代表人訴訟或者受害者個體訴訟這兩種方式予以救濟,但這兩種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充分的救濟。社會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主要存在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保護、遏制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由于民事訴訟制度的缺陷,使得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屢禁不止。
一、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及其特征
1、民事公益訴訟的涵義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古羅馬法學家把為保護私人權益的訴訟成為私益訴訟;而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訴訟稱為公益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之外,凡是民眾可提起。[1]現代公益訴訟起源于美國,美國的《反欺詐政府法》規(guī)定任何公民個人或者公司在發(fā)現有人欺騙美國政府,索取錢財后,有權以美國政府的名義控告違約的一方,并且在勝訴后分享一部分的罰金,《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規(guī)定對于違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門、聯(lián)邦政府、團體乃至個人都可以提出訴訟,后來的《克萊頓法》對《反托拉斯法》進行了補充,增加了訴權的主體。在環(huán)境保護法中,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lián)邦環(huán)境局提訟,要求違法者賠償環(huán)境污染受害者的損失。[2]
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相法院提起民是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2、關于“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與“個人利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社會公眾的需要,是社會成員利益的結合體。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涉及到相關概念除“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等類似概念,這些概念的含義基本相同。有關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如《憲法》第10條?!缎姓幜P法》規(guī)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著作權法》第4條規(guī)定著作權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有關社會利益的規(guī)定,如《憲法》第51條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保嘘P社會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的:《民法通則》第6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逗贤ā返?2條也同樣規(guī)定了訂立合同應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立法法》第10條用“國家整體利益“來表述這一概念。公共利益是公益訴訟保護的客體,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危險時,通過公益訴訟來救濟和保護。
3、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征
相對于普通的民事訴訟而言,民事公益訴訟有如下的特征:
(1)公益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
私益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建立公益民事訴訟可以使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得到保護。
(2)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包括特定的國家機關)。
(3)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1、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管理社會事務。”這體現了在民原則。一方面,人民以法定程序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另一方面,為了人民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也保留了人民直接岑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
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時,人民有權依法通過公益訴訟來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公民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是人民民利的具體體現,它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個人利益從根本上來說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時一致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必然最終侵害到公民的個人利益。
2、民法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第55條第3項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不得違反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的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盡管實體法對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作了明確具體的,但對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權益由誰去維護,如何維護?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程序法的空白使實體法律無法適用?!盁o救濟即無權利權利”,社會生活中社會公共利益不斷地受到侵害而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
3、訴訟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guī)定:“如果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在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最直接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第2條對民事訴訟人的規(guī)定和第54條關于訴訟代表人制度的規(guī)定都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民事公益訴訟的精神。訴訟代表人制度則是現行法律規(guī)定中較明確公害事件的司法救濟的主要形式。
三、民事公益訴訟提起的主要障礙
如何通過民事公益訴訟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從目前來看,存在如下困難:
1、法律上的障礙
當事人享有訴權有兩個必要的條件,一是主體方面的要件,即有權請求訴訟救濟的主體,即當事人適格問題;二是客觀方面的要件,即就特定的民事糾紛有適用訴訟救濟的必要,即具有訴之利益。按照傳統(tǒng)的訴訟理論,當事人適格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中享有。訴權的當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社會組織?!币驗檫@一規(guī)定,維護公共利益的人因與本案無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而求告無門。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雖然賦予了公民的公民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和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權力。但是,大都比較抽象,沒有具體配套的制度,導致權利無法落實。
再就舉證責任而言,“誰主張。誰舉證”,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原告往往處于弱者地位,難以舉證。
2、經濟上的障礙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訴訟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其他訴訟費用?,F實中,侵害國有資產和環(huán)境污染破壞自然環(huán)境的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往往十分巨大,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高額的訴訟費用,一旦敗訴,個人就要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再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被告往往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遠遠勝與原告,原告受不了訴訟延遲的折磨,民事公益訴訟會變成異常曠日持久的馬拉松,這使得原告望而卻步。傳統(tǒng)文化上,我國是一個義務本位的社會,民眾的公眾意識薄弱,對自己周圍的公共權益的關注甚少。所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污上雙”就是這種現象的真實寫照;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儒家的“和為貴”處世哲學的影響,老百姓大都不愿意打官司。
四、建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之構想
如何建立我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既涉及到理論問題,由涉及到技術造作的問題,針對大量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迫切需要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盡快消除公益訴訟的障礙。
1、訴權理論之發(fā)展
“有權利必有救濟”,提訟的前提擁有權。關于訴權理論,學者有多種看法。通說認為,訴權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fā)生糾紛,公民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民事權益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訴權主體界定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即訴訟標的爭議的主體。那么,就必然導致大量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司法救濟,民事糾紛也得不到及時地解決。但是,我們認為,訴權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民權,民眾將權力委托給國家行使,公民之間糾紛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加以解決,公民也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訴訟原告和受案范圍的擴大
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范圍超出了傳統(tǒng)的直接受到公益違法行為侵害的個人,相關社會團體和人民檢察院。相應地應該擴大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3、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
憲法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公訴是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之一。
(1)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受理的案件,法院未受理的,可由檢察機關行使公益公訴權。
(2)在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書面裁定的,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提出抗訴。
(3)公民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4)檢察院對民事公訴調查、提起公訴、出庭應訴的程序及相關制度配置。
4、訴訟費用的承擔和舉證責任的承擔
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主觀上大都為了公益,但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給予原告以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給予勝訴原告以獎勵,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監(jiān)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文獻
[1]周楠、吳父翰編著《羅馬法》,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第350頁
日前,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小區(qū)停車場內擅自停車因而被物業(yè)管理人員放氣,最后車主獲得賠償的民事糾紛案件。
2003年6月里的一天清晨,家住在流星小區(qū)(化名)的展博(化名)忽然發(fā)現自己停放在小區(qū)停車場內的小車不知為何,四個輪胎全被放了氣,又驚又怒之余,他連忙報警。后來才知道,這是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負責人紀文(化名)通知值班人員干的,理由是由于某些原因他們曾告知展博不可在小區(qū)停車場內停車,但他不聽勸告,仍擅自將車停放在此,所以就采取放氣的方式進行警告。于是,盛怒之下的展博一紙訴狀將紀文和主管該小區(qū)的甲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二名被告賠償自己汽車補胎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并且還要向自己作出書面的賠禮道歉,在小區(qū)公告欄內公示十日。對此,兩名被告都覺得有點冤。紀文認為自己只是受甲村委會管理的物業(yè)負責人,完全是一種職務行為,沒理由讓自己掏腰包賠償。而甲村委會雖愿意為紀文的行為負責,但認為展博的車被放氣是由于他不聽勸告擅自停放造成的,所以也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紀文以原告不聽勸告擅自停車為由,派人將他的車胎放氣,明顯有過錯,但這屬于職務行為,所以是不適格的被告,他的行為應該由小區(qū)的主管單位即另一被告甲村委會承擔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甲村委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元,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關鍵詞:小額訴訟 費用相當性原則 效率 自由心證
我國尚未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雖然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解決簡單的民生糾紛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額、輕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當事人起訴和縮短訴訟周期。但小額訴訟制度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無論在訴訟程序和訴訟理念上都有較大的區(qū)別,因此不能說我國的簡易程序包含了小額訴訟程序或者說發(fā)揮著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正因為我國的訴訟程序設計在現有的框架內很難滿足小額訴訟之特別要求,特別是它違背了民事糾紛的程序設置應與案件類型相適應的程序法理,筆者認為是應當予以改革的。尤其是最近幾年,由于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普通程序在處理小額、輕微案件中越來越顯現其現實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將通過對小額訴訟制度理論的系統(tǒng)闡述,并借鑒西方各國在該制度上的立法體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構建我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提出若干設想。
一、在我國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的現實必要性
就社會經濟狀況而言,隨著我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所導致的經濟活力增強,中國人原有的“息訟”、“厭訟”的傳統(tǒng)保守觀念在市場經濟和國際大環(huán)境的沖擊之下也逐漸消融,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在另一方面,原帶有解決糾紛和協(xié)調人民內部矛盾職能的行政部門和機關組織原有的處理民間大小糾紛的功能已悄悄地從其職權中消失,人們將目光投向了司法解決途徑,這樣導致司法機關的受案量急劇膨脹。因此,人們希望有一種更加快捷和有效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將不經濟降低到最低。
二、在我國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的制度必然性
通過普通程序來解決社會中絕大部分性質簡單和金額較小的糾紛時,這種模式顯現出了相當
的缺點和不足之處。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這種有違常理的現象。人們不得不對訴訟敬而遠之。正是基于這種形勢,人們開始產生了這樣的一種態(tài)度,即只要能夠以符合實際并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來解決糾紛,不必拘泥于法律的嚴格適用,而小額訴訟程序的出現正是基于這種訴訟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為小額訴訟才接觸法院,所以公正適當地處理小額案件,對在百姓中樹立司法制度的權威是極其重要的。
三、小額訴訟程序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的區(qū)別
小額訴訟程序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無論在訴訟理念,還是在訴訟方式上都有明顯的區(qū)別。小額訴訟程序不僅是為了分流民事案件,減輕法院的負擔,更主要的目的還在于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它鼓勵當事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以降低訴訟成本,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一反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極態(tài)度,可根據案件事實直接提出和解方案。
四、小額訴訟理論
1.小額案件
小額訴訟制度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并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
2.小額訴訟程序
就目前理論界所廣泛討論的小額訴訟程序,它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小額訴訟程序和普通程序并無嚴格區(qū)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則是指一種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司法服務大眾為目的的,正在發(fā)展的未成熟的訴訟程序。
3.目前西方各國小額訴訟制度的設立體系和特點
小額訴訟理論興起與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來的發(fā)展,各國都相繼建立了一套制度體系。下面筆者以美、日二國為代表對小額訴訟制度的體系和特點作簡單的考察。
(1)美國的小額訴訟制度。美國各個州為了解決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的小額糾紛,設立了適用于設立于市法院和初審法院內的小額訴訟法庭所適用的程序:起訴狀可以手寫,而且只需非正規(guī)的對法律的陳述;確定一個被告必須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書面或口頭進行答辯;沒有證據開示階段;訴訟參與人同時到庭,并將有關書證帶到法庭;審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經陪審團陪審,并通過非正式談話進行;法官一方面審理,一方面尋求調解;當事人親自訴訟;判決一般不允許上訴。
(2)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1998年實施的日本新民事訴訟法創(chuàng)設的小額訴訟程序制度,它規(guī)定僅適用于訴訟標的為30萬日元以下的小額金錢支付請求的訴訟;小額訴訟程序以一次期間審理為原則,除特別情況外,當事人必須在審理前或審理當日,提出全部的攻擊或防御的方法;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禁止上訴。同時規(guī)定法院有義務向當事人說明這種程序特點,以便當事人慎重選擇適用此程序。
五、構建我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的若干設想
借鑒西方各國幾十年來在小額訴訟程序方面的實踐探索經驗,我們應當立足國情,構建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
1.小額訴訟程序的受案范圍
我國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差別較大,因此,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訴訟標的時,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由各地高級法院確定具體的數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設置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
考察我國現在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筆者認為應該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專門審理小額、輕微案件。
3.鼓勵本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
為減少訴訟成本,鼓勵當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小額訴訟程序不提倡律師參與。鑒于不鼓勵律師參與,當事人無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幫助,不知如何準備案件,小額法庭往往設置程序助理,幫助當事人準備文件并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4.放松取證規(guī)則,降低證明標準,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
小額訴訟程序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只要心證的程度到達低度的證明度——法官相信事實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認為已得心證而下裁判。
一、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
英美法系國家審前準備程序的產生與其陪審團制度有很大關系,審前準備程序從起源至成熟歷經了較長的歷史階段,也有著渾厚的法律積淀。以美國的審前準備程序為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訴答程序。訴答程序(Pleading)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二是發(fā)現程序。發(fā)現程序(Discovery),即雙方當事人互相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一項程序。三是審前會議。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是經1983年修改的《聯(lián)邦訴訟規(guī)則》所確定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當事人對發(fā)現程序的濫用。
大陸法系國家中,無論是德國還是日本的民事訴訟,都有一個從無明確的階段并多次重復“準備+開庭”的審理結構占主流的狀況向強調“準備+主要期日開庭”的兩階段結構轉移過渡的過程。以德國為例,最終1976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簡化法》確定了審前準備程序的必然性。該法律為法官提供了兩種可供選擇的審前準備程序:一是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程序,二是書面準備程序,法官從這兩種程序中擇一進行,從而完成明確爭點、交換及固定證據的審前任務。
兩大法系國家對審前準備程序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主要任務有相似點,即明確當事人雙方的訴訟爭點、固定證據、提高訴訟效率。
二、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jié)為“審理前的準備”,根據七個法條的規(guī)定,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訴訟文書的送達及相關告知。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但被告未答辯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的組成成員。第二,審核訴訟材料和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法院的審判人員應當審核相關訴訟材料,并對當事人無法收集或審判人員認為應依職權獲取的必要證據進行調查取證。第三,追加必要的當事人?!氨仨毠餐M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規(guī)定》)的頒布補充了《民事訴訟法》對審前準備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如“被告的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此外,舉證時效和證據交換制度也第一次出現在正式法律規(guī)范中。
三、完善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必然性及原則
通過對我國審前準備程序主要內容的整體分析,可見我國應進一步明確構建審前準備程序的必然性。 兩大法系審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雖然有所不同,但具體規(guī)定均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特別是英美法系的審前準備程序由于發(fā)展時間較長,其制度設計較為考究,有很多值得學習和借鑒的地方。相較而言,由于國情及社會背景的不同,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序雖出現于法律本文中,卻仍不為一個完整獨立的“審前準備程序”,其內容較為單薄和粗糙,如以上提到的被告的答辯問題,司法解釋雖然規(guī)定了被告應該答辯,卻沒有明示被告沒有答辯的法律后果。如此種種,致使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在理論研究中有重要地位,卻在司法實踐中效用不強。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審前準備程序雖然融入相關科學制度,但總體而言仍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在完善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幾個基本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明確目標原則。審前準備程序的最終目標應為明確雙方爭點、交換并固定證據,為正式開庭審理作好相應準備,以使正式的開庭審理能夠取得實質有效的進展。這也是審前準備程序的重要功能所在。我國的審前準備程序功能性不強,不能使正式的開庭審理有效進行。故在進一步完善審前準備程序的過程中,應明確這一目標,通過建立并完善相關失權原則、證據交換制度等方式,達到明確雙方爭點、交換并固定證據的目標。